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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04-07 08:19: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篇1

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上述“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篇2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四部委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

高温下的“烤”问:李女士来太原打工已经有些年头了,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在小区里干了4年的保洁员。每天早上6点半到10点半,她都要踩着三轮车,将小区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转运到垃圾站。然后顶着太阳骑车回到距离小区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点到5点,她还要冒着烈日再回到小区将整个院子的边边角角打扫干净。李大姐告诉记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这么干,没有防暑降温费,也没有加班费,我已结婚一年多,现在怀孕三个月了,要是让公司领导知道,还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办法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另外,新办法也指出所谓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

高温下的“烤”问:快递员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已经两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顶着太阳奔波在大街小巷。这两天气温升高,让他热得感觉有点力不从心。但是他告诉记者说,每天的工作量是一点也不能减少的,少送一个件就会直接影响收入,本来挣得就不多。谈起防暑降温费的事儿,小李说:“我们的工资就是固定工资加提成,防暑降温措施、防暑降温费什么的,一概没有。跟老板谈条件,没准还被炒了鱿鱼呢!现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对于我们来说,防暑降温费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适用范围小,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囊括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职业。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新办法明确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下的“烤”问:记者在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墙的建筑工人老赵,与他聊起了防暑降温的事儿。老赵来自太原周边农村,他说自己来太原干建筑工有两年多了,当初是他跟着老乡来打工,从来没有享受过什么防暑降温的防护措施,当记者问:“你们在天热的时候干活,包工头是否提供绿豆汤之类的降温饮料或防暑药品呢?”老赵笑着说:“有时候,老板会让工地厨子,熬点绿豆水喝,其它的防护措施就没有了。”

采访中,建筑工人刘师傅说,他的工资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如果因为气温高而补贴降温饮料或消暑药的话,工资就会相应降低。

新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不能将一些简单的防暑饮料或药品充抵高温津贴,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亮点四: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的职责。

高温下的“烤”问: 进入7月后,太原市气温持续走高,空调安装工们也更加忙碌。早上8时,牛师傅就和他的搭档小马,按约定时间来到客户家里安装空调。大约一个多小时,空调安装完毕。牛师傅所在的安装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设备安装公司。牛师傅说,夏季安装工作量大,不管天气有多热,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总部分配的安装单完成工作。为防止中暑出现意外,他们除了随身带一瓶水外,还会带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记者问牛师傅,现在政府规定,室外温度达35摄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他们是否领过?李师傅说:“以前没领过,只是发一些消暑用的药水之类,但现在新办法出台了,公司像我这样的安装工,人人都会领到高温津贴了!因为有工会为咱监督嘛!”

篇3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各镇(街道)城乡建设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村建站)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时刻提醒村镇建筑工匠注意高温作业安全,强化培训教育,着力提高一线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二、加强夏季高温期间农房建设安全监管。

各建房农户和村镇建筑工匠要根据夏季高温施工特点,结合实际,加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当室外气温超过35℃时严禁安排在11:00—15:00期间进行室外作业,并落实好各项防暑降温措施,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和中暑救急药品,发放适量的防暑降温用品,供应充足卫生的饮用水。防止工人因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三、在办理建房审批过程中,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篇4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法律风险管控专家,人民调解员

专家观点

别让高温权益成“传说”

酷暑之夏,令人刻骨铭心的往往不仅仅是炎热,还有本可以避免的高温工作致死的悲剧。 事实上,防暑降温规定在不少企业里面的执行往往打了折扣,有的用绿豆汤、藿香水来代替高温补贴,更有甚者干脆不理这回事儿。从而,让本应该是一种常态的高温补贴发放成了“良心活”。

而更让人悲哀的是,很多高温中的劳动者对自身权益并不了解,甚至一些了解的劳动者,因为怕“丢饭碗”而放弃维护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而这些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反思。

好在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高温补贴性质的界定、高温补贴发放条件以及高温中暑情形进行了统一规制,加强了对于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保护力度,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坚实基础。

冷饮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李嵩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员工,每年五六月都是李嵩所在公司的业务旺季。为了赶业务量,在连续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公司仍会安排李嵩从事露天作业,工作过程中,公司只是免费提供一些冷饮,但却并未按照规定支付李嵩高温津贴。

后来,李嵩了解到相关规定,于是找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然而,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未发放。之后李嵩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高温补贴24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嵩的申请请求。

维权提示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而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也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2010年规定,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发放;在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下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寻求救济。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来“充抵”高温津贴。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劳动者有权向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是63044923。

高温停工不能停薪

张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长年在户外工地工作。去年夏天,由于桑拿天气,公司在七八月份断断续续停工长达半个月。然而在九月份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扣发了张发等多名员工半个月的工资。

当时张发等人并未提出异议,可是事后得知国家有相关规定,说因高温而停工的,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于是张发等人就与公司进行沟通。最后经过上级工会组织的介入,顺利索回被扣发的半个月工资。

维权提示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

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而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尤其现实中,很多夏季的户外劳动者都属于低收入群体,随意克扣工资,对于他们个人或家庭的生存来说都是很大的冲击……

拒绝高温作业不应被开除

袁青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电焊工,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文约定,公司应当向袁青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袁青入职之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

在一个接近40度高温的桑拿天,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公司要求袁青等工人正常工作,袁青当场表示拒绝,“这么热的天儿,工地上又没有防暑措施,不少工友都中暑了,你们还给我们安排工作?我不干!”然而让袁青气愤的是,公司随后就以袁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辞退。

随后,袁青向仲裁机关提出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仲裁机关最终支持了袁青的请求。

维权提示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应对在高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做好劳动防护,比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等。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工作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

如果劳动者因此被用人单位解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辞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中暑也算工伤

老林是绿化公司的道路清扫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工作时严重中暑,昏迷不醒,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花费了数千元的医疗费用。

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老林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出院后,老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之后,老林所在公司积极联系社保部门,保证了老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维权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患职业病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情形。同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篇5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

(一)高温津贴属于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范畴

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法律法规就高温津贴的性质并未明确予以界定。地方性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粤人社函[2009]20号文中对此首先予以界定。该文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属于工资范畴;对非高温作业人员普遍发放的类似于防暑降温费性质的高温津贴,应属于职工福利范畴。”通说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前一种情形,是企业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是一项法定义务,属于工资范畴,并且只能是现金支付。北京市《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新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此,自2012年6月29日起,高温津贴已被明确地界定为工资范畴。本案中,程某所要求的高温津贴就是除一般工资收入之外的额外补偿,仍属于工资范畴。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

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2012年新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虽然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作了扩张,但法律法规仍然作出了诸如“高温作业”、“无空调作业”、“露天作业”等限制性规定,强调工作过程中的外界气温条件及人为降温措施的实际效果。所以,是否发放高温津贴还需依据相应的法定条件进行判定。

(三)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

新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由此,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形主要包括:1.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2.非露天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

(四)配备车载空调的出租车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

运营出租车配备车载空调是行业的法定要求,结合本案中程某的工作情形可知:第一,程某所从事的出租司机行业属于特殊工作性质的行业,但并不是露天工作;第二,在夏季运营过程中,程某可利用车载空调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故其不应享受高温津贴。而目前北京市内的出租汽车,诸如伊兰特,捷达等众多车型,都配备了空调降温系统,这也使得乘客和出租车司机的夏季乘坐、工作环境都在33℃以下,所以,整个北京市出租车行业也都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法定情形。

二、本案中的利益衡量

(一)劳动关系矛盾就其本质是一种利益关系矛盾

法律本质上就是对各种利益关系的一种调整,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缺少了利益格局的大体均衡,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其中最为重要的利益分配就是劳动者如何通过劳动平等地获得报酬,此即由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利益的均衡就是法官裁判的目标,这也是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一致的。因此,作为利益衡量的运用者,法官在确定个案利益的保护程度时,他的价值观念必须反映社会价值,应考虑到个案的利益衡平对公共政策、社会舆论乃至经济行业发展的影响。

(二)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利益均衡

本案中程某所从事的出租车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其现有的运营模式主要有公司化模式以及个体化经营加行业管理模式。在公司化运营模式中,又有车辆属于公司和车辆属于个人但挂靠公司运营这两种情形。但其行业运营模式均是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承包运营模式。出租车司机受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双重规制,后者更是触及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及行业惯例,运营成本尤其是油耗成本是由出租车司机自行承担的,这是双方长期磨合形成的利益格局并由主管行业以运营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每一个新入行的司机对此利益格局是明知的。这里既不存在利益的失衡,也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双方的利益大体均衡。

此外,由于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与油价、经济和政策调整紧密相关,为降低出租车司机的运营成本,保障其收入的稳定性,出租车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司机一定油补。但是,作为出租车管理者的出租车公司,不仅有追求自己收入最大化的利益诉求,还担负着保障司机收入稳定、降低其运营成本的社会责任。如按照北京市相关行业规定中所要求的出租车公司对单班司机给予每月约1400元的油补,对双班司机每人每月给予约700元的油补这一标准,以北京全市有约13万名司机、本案出租车公司有280名司机计算,需要支付的油补总量对公司和整个行业来讲,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如果再额外要求出租车公司给予司机高温津贴,将会导致双方在长期磨合中形成的利益失衡,不仅会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群众正常出行,还会引发社会就业危机等一连串恶性循环。

篇6

俗称“N”,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在28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赔偿金

俗称“2N”,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适用于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

3代履行通知金

适用于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却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形,通常与经济补偿金并称“N+1”。就北京而言,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形仅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这三个概念容易混弄的地方如下:

1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申请人是想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但只知道2N,N的说法,就可能会在申请时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却是按照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计算的;或者说不知道违法解除适用赔偿金,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可能觉得只要计算方式对了,只是把赔偿金写成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说单位确实构成违法解除了,即使当时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也并不会影响到最后的裁判。但这是有问题的,仲裁员能否径自变更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存在争议,部分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广州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可以支持其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根据查明事实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直接支持经济补偿金。”[i]申请人很可能因为请求错误,是本来可以获得的赔偿减少。

2“N”与“N+1”

这是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这方面又容易产生误解的一组概念,不知道由于什么原因,很多申请人在提及经济补偿金的时候都提出“N+1”的方案,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在其没有提前通知情况下,应当支付“N+1”作为补偿。如前所述,单位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是有限的,仅前述4种情形下,申请人有申请代履行通知金的依据。

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是常见的请求之一,申请人提出该主张时最容易产生的误解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支付的补偿是双倍工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如果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5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

本周连续高温,最高气温可达到37℃、38℃,正式宣告夏天的来临。随着夏天的来临,一种请求事项也就增多了——防暑降温费或高温津贴,这是一种很有季节性的请求事项,虽然不是在春冬季没人提出过高温津贴或防暑降温费的请求,但大量集中在7月-10月。申请人在提出主张时或主张防暑降温费,或主张高温津贴,或同时主张两项的,这两个概念是并列的,还是就是同一概念呢,其实申请人并不清楚。

1高温津贴

篇7

一、活动思路

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职工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广大职工在夏季高温期间的安全生产和清凉生产,有效预防高温中暑和各类事故发生。重点对我市高危、高温、高空作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工地、车间和产能过剩的困难企业进行走访慰问,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清凉”和安康知识宣传活动。

二、活动重点

各级工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活动,重点:一是深入车间一线、送去亲切关怀。组织暑期防暑降温的必需品,加强高温作业知识及健康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二是积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作业。督促企业按照本行业有关环境与卫生要求的相关规定调整生产进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提供适宜的劳动作业条件,适当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障高温环境作业下的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落实政策规定,保障职工权益。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政策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高温津贴等相关规定,并发放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必需药品等。

三、活动形式

(一)积极开展工会劳动监督检查活动。各级工会在开展“送清凉”活动中,要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关于xx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作用,重点对高温、高空、露天作业和危险品储运等重点场所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解决影响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合理调整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一线高温作业职工平安度夏提供有效帮助。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服务、宣传活动。各级工会要到户外职工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工地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分别带队参加慰问活动。要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卫生知识,提高职工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要依托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站点)和社会力量,推进“爱心驿站”等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为建筑、环卫等户外作业职工提供避暑休息场所。向广大职工群发公益性“送清凉”温馨提示短信,利用QQ群、微信群、电子屏等多种平台向职工群众宣传防暑降温的相关知识,积极扩大“送清凉”活动的社会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对职工身体健康的不利性,高度重视夏季劳动保护工作,将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转变作风,注重效果。在“送清凉”活动中,各级工会要突出作风建设,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做到深入一线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深入一线送防暑降温物品,不干扰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通过扎实有效的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健康权益。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送清凉活动的重要意义,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报道,不断扩大影响力,提升活动实效。

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所属工会夏季“送清凉”活动数据统计表(见附件)报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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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意见提出,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意见强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我国出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中国政府网近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提出,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规划提出,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车新车燃料消耗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明确了业内强烈关注的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全国首个职场诚信平台投入运营上网可查职员诚信档案

近年来,假学历、假证件、泄露商业秘密、侵占公司财产、恶意跳槽等事件频发,员工职场失信行为引起各方关注。全国首个针对职场个人诚信行为的网络平台——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近日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

据了解,该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意味着,企业主在招聘时不仅可以查询应聘者就学期间的档案,还可以查看此前的职场经历,对于有过违背职业道德的应聘者,招聘方通过查询即可提前预知,并作出是否录用的判断,此举不仅可以约束员工的职场行为,还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用人风险。

我国传统档案大多以纸质为主,随着人才流动的增强,许多纸质档案存在流动性差、查阅难等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成了“死档案”,用人单位在录用人才时很难提取,导致企业用人时产生偏差。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作为我国独立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可有效解决此难题。

我国出台办法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我国部署食品安全阶段性工作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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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发放高温费的时间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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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253

国网河南上蔡县供电公司2012-2015年连续四年获得全市“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曾先后获得“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省级安全文化创建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

1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为竞赛活动提供组织保证

公司根据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的要求。

一是建立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安全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安康杯”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制定了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共同职责,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工会、安全监察部门具体抓,职工群众一齐抓的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康杯”竞赛活动纳入公司目标考核和重点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标准检查考核细则》,优奖劣罚,一票否决,有力地促进了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建立切实可行方案。该公司始终把“安康杯”竞赛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载体来抓,并将此列入重点,舍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逐年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提出安全工作“谁抓都不越位,怎么管都不过分”,要求有关人员“发现问题嘴不短,制止违章手不软”。确保安全生产周期和电网建设取得新成就。

2 突出理念,创新载体,为安全文化创建培土育苗

“安康杯”竞赛是一项长期性、群众性的活动,需要广大员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公司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形式,不断强化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意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安康杯”竞赛活动的自觉性,积极营造“安康杯”竞赛活动氛围。

2.1 开展“安全示范班组”创建活动。

安全的基础在班组,班组安全工作做得扎实,生产稳定运行才能保障。公司开展创建“安全示范班组”活动,利用班组建设平台,自觉推动班组安全自身管理的建设。建立班组安全责任制。每个班组设置班组安全员,班组成员与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班组安全目标进行明确,建立激励与考核机制,激励班组完成安全目标。积极发挥监督员作用。监督员每天对各单位现场进行巡检,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扎实开展班组安全培训。以班组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安全培训活动。班组环境持续改善,劳保着装规范整齐。利用合理化建议“金点子”、“银点子”奖励机制,挖掘班组潜力。安全管理台帐规范完整,班组安全业绩突出。班组均建立了安全规章制度,单位每季度评选“安全示范班组”激励表彰。

2.2 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通过合理化建议激励,提高员工参与程度。公司专门制定《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对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100―300元不等的奖励。

2.3 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组织各部门人员参加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熟悉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使员工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

2.4 实施安全风险金管理办法

为了能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公司每年投入资金,实施安全风险金管理办法,通过以重奖的激励方式来使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安全风险紧密联系起来,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真正使安全工作形成了风险同担、利益共享、全员共管的局面。

2.5 组织各类活动激励员工

各单位通过班前、班后会讲评安全,开展自查安全,实施安全巡检标兵、安全之星班组、工人先锋、优秀安全监护人评比等活动。

2.6 以人为本,开展“查隐患,大家行”有奖查找隐患活动

深入基层、排扰解难、在人文关怀上促安康。自“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以来,公司始终把“安康杯”竞赛活动作为重要载体抓实抓好,深入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活动,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投入资金,建成了职工之家,气排球、乒乓球、台球、跑步机、健身器材等设施一应俱全。

通过公司实施了“安康杯”竞赛的主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保障稳定、促进发展、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与“平安工程”活动的主题“关爱、平安、和谐、发展”与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体现以人为本,保证人的生命健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结合“安全月”活动宣传。通过把“安康杯”竞赛和“安全月”活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重点在生产单位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除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漫画、安全警句征集外,公司还经常深入到一线进行悬挂安全标语口号、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使公司一线职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安全是企业的“命根子”,是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