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市场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4-22 13:25: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贸易市场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贸易市场论文

篇1

二、我国国际贸易环境下市场营销对策分析

国际贸易环境下,市场营销的手段更加多样化,更多的资源、技术和资金可以为市场营销带来更多的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市场营销的行动力和市场效率,创设更多的经济利润,在国际市场上形成品牌的优势,壮大我国市场营销的发展规模,打响中国品牌的国际知名度。

1.深入市场调查,了解国际贸易发展趋势

我国的市场营销对策和市场发展状况密切联系的,对于国际环境下市场营销发展规划需要深入的了解国际市场环境。从社会发展环境来说,各国的文化习惯、风俗习惯和认知习惯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把握这种差异性能够满足市场营销的策略调整,从而确定符合各个国家贸易习惯的市场营销对策。从经济环境上来说,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和经济实力都对市场营销的规模和利润有着深刻的营销,了解市场发展的综合性因素,了解国家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能够为市场营销策略的是定提供丰富的材料依据。

2.创设自主品牌,形成品牌竞争模式

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形成自主的品牌优势,通过创设自主品牌打入国际市场,抓住产品营销的有利时机,通过创新性的市场营销手段,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份额。从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出发,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以产业的发展优势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时代下,品牌营销的速度和效率影响着消费的走向。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以品牌来最大程度的吸收消费群体,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来占领品牌销售的市场。积极的引进技术和人才,提升生产和销售的能力,以自主创新的竞争模式带动企业的发展能力,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

3.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营销秩序

完善我国的市场营销法律规范,坚决捍卫我国在世界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解决贸易问题,避免贸易争端和贸易纠纷的产生。对于世国际贸易局势应该有准确的把握,以高度的经济敏感洞察市场贸易的发展规律。及时的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国际贸易和市场营销创设健康的发展环境,积极的拓展国际市场的发展份额。严厉的打击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积极的捍卫我国的时市场权益,提升应对风险和争端的能力,以适应市场营销激烈的竞争环境。

篇2

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引入世界先进技术进而提高我国整体技术水平即“以市场换技术”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学术界对“以市场换技术”尚未有规范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是指通过向外国产品出让国内市场份额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从而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策略。此处所指外国产品既可以指进口的国外产品,又可以指在国内生产的外国品牌的产品。这样,“以市场换技术”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外国直接投资(FDI)方式。在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下,由于进口商品中固化和隐含着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能引起对进口商品的逆向工程和仿制,产品销售能够获得外国企业在售后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从而使得制造该商品的技术得以在国内生成和发展起来。在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下,东道国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技术: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先进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将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独立的分包商;外国直接投资还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东道国生产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乃至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通常所说的“以市场换技术”一般是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以市场换技术”,本文分析的重点也在于此。

一、对加入WT0前“以市场换技术”的简要回顾

为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我国一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政策优惠,例如,在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同期国内企业税率为33%),对于投资高新技术行业,或者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上述政策到期后的3年里继续享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方面对外资给予一定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给予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2000年底修改前就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再以汽车产业为例,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并将国产化进度作为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严禁以SKD(散件组装)、CKD(整件装配)方式组织生产;为提高国产化率,制定了分级关税优惠税率,外国投资的整车国产化率必须至少达到40%,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为了保证中方在合资企业和汽车行业中的控制力,《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比不得低于50%,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对技术转让的强制要求能够直接促进跨国公司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而股权比例、当地成分、外汇平衡、贸易平衡等规定则能够促进跨国公司的技术向国内合作方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转移和扩散。

“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是与东道国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的,国内市场竞争越激烈,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王洛林等,2000)。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引导外资企业形成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局面,并收到较好的成效。例如,9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外资企业很少,国内少数几家合资汽车厂商几乎处于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利用比较落后的技术即获得可观利润。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7年以来,国外著名汽车公司几乎都进入我国,为了维持和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跨国公司加快了在中国技术更新的步伐,纷纷将最先进的车型向我国转移,例如,在引入上海别克、广州本田雅阁后,原一枝独秀的德国大众迅速将先进的奥迪A6引入一汽大众,将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技术水平从B2级的桑塔纳一下跃升三个等级。

此外,我国政府对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近20年来,我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了115项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与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15项,为企业的研发活动从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方面提供支持。由于国内技术水平越高,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因此,这些研发支持措施客观上也起到促进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效果。

二、加入WT0后“以市场换技术”环境的变化

l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1)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发生变化。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东道国在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定:凡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应禁止使用。这样,加入WTO前在引进外资时附加的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限制措施必须予以取消。按照WTO规则和“入世”承诺,2001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主要包括:①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先后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②2002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例如,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③出台和完善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扫除了政策障碍。

(2)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发生变化。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WTO成员国产业R&D所允许补贴的范围、强度和合法成本类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的补贴和不可的补贴三大类,又称为“红灯”、“黄灯”和“绿灯”条款。绿灯范围包括对落后地区和环境问题的资助、基础研究、资助比例小于50%的前竞争开发活动和产业研究(俞文华,2001)。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必须对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补贴的范围、方式、强度做出重大调整以符合绿灯条款要求。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要减少对自主研发活动的支持范围,从而可能削弱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竞争换技术”的效果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

2.跨国公司行为发生变化

(1)独资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新设数量和投资额所占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1997年中国新批准外资项目中独资项目数量就开始超过合资项目数量;从1998年起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一直多于合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则从2000年起独资企业超过合资企业。独资企业项目数、合同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4年的27.4%、26.5%1-升到2002年的64.9%、69.2%;实际使用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7年的35.8%上升到2002年的60.2%。2002年,独资企业项目数是合资企业项目数的2.5倍,独资企业合同金额是合资企业合同金额的3.1倍,独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是合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的2.1倍。独资企业已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2)增资扩股和并购增加。《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外商购并内资企业亮起绿灯。2001年以后,不少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资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例如,宝洁公司2000年先后中止与广州浪奇、北京日化二厂的合作,将合资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10月23日,阿尔卡特通过收购中方股份,拥有股份达到50%+1股,从而获得上海贝尔的控制权;2002年7月,东芝公司收购东芝与无锡华品合资的“无锡华芝”中方股份,并对完成收购后的公司追加4300多万美元投资,由此建立日方独资的东芝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另外,外国直接投资以前以绿地投资为主,近年来通过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有增加的趋势,例如,爱默生电气斥资7.5亿美元购买了华为的电气业务部门安圣电气。

(3)加大研发投资。加入WTO以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D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1987年外资在我国成立第一家研发机构,1987—1993年平均每年建立不到一家,1994—1997年平均每年建立5家,1998年建立了11家,而2001和2002两年间建立了19家。到2002年8月底,至少有65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了82家R&D机构,其中31家公司曾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1998—2002年财富全球500家公司,它们在华建立了55家R&D机构。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研发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英特尔、NEC、松下电器、SUN、安捷伦、施乐、德州仪器、富士通、北电网络、朗讯、爱立信、诺基亚、三菱电机、阿尔卡特等著名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建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

跨国公司投资的独资化、实施并购与加大研发力度是密切联系的。技术的保密性是跨国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其竞争优势特别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都与此相关。跨国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可以转让高新技术,而向合资企业和非附属企业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和陈旧技术(王允贵,1998)。随着在华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控制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他们对技术的控制更为牢固,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更愿意向中国转让新技术或在中国研发新技术。

3.国际产业发展呈现新趋势

(1)全球分工和价值链竞争。一方面,分工越来越细化,企业越来越没有必要也越来越没有可能固守“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其生产过程分解成具体的生产活动(如,融资、R&D、会计、培训、零部件生产和分销)或分解成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并通过业务重组将资源集中于价值链中最具竞争力的部分。产业结构呈现出“微笑曲线””化,制造环节的重要性下降,而研发、营销成为产品价值增值的主要环节。例如,在目前的汽车工业全球化分工体系中,整车制造公司大都将零部件公司从母体中分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跨越国界,将分离之后的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区位进行配置。从总体上看,研发等“脑袋产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制造等“躯体产业”则集中于发展中国家(李海舰等,2002)。

(2)研发全球化。虽然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但随着海外扩展和国际竞争加剧,以及为了获得低成本的研发资源,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某些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设立地区性的研发中心,从而技术与跨国公司R&D活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研发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在国外的R&D机构数量增加、在国外的R&D投资在其R&D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上升、雇佣越来越多的国外高科技人才以及国外研发成果所占比例的提高(邱立成,2001)。中国国内巨大的市场容量、丰富的工资水平低廉的技术人员,都是吸引跨国公司设立R&D机构的有利因素。

(3)制造和设计模块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模块化成为以盯业为代表的许多产业的发展趋势。模块化之所以倍受关注,是由于今天的产品日趋复杂且速度成为影响企业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而模块化恰恰能帮助我们处理更为复杂的事务、使平行操作成为可能,并有利于对付子系统的不确定性(青木昌彦等,2003)。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模块化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供应商几乎或根本没有参与过零部件的设计。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设计过程的模块化显得更为重要,大公司作为系统的总设计师,而将各模块的设计交给其供应商来进行。在模块战略中,模块之间的规则是确定的,而模块内部留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这就为参与模块内部设计的供应商提供了接触新技术并进行创新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模块制造也跨出国界而呈现出全球性。

(4)战略联盟发展迅速。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战略利益或资源互补的公司为达到共同拓展市场、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形式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生产要素互相流动以及利益共享的合作联盟(肖静华,2001)。由于技术变革速度加快、技术和产品周期迅速缩短以及研发投资额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来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分散技术发展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且战略联盟还有利于跨国公司共同建立行业标准以及适应研发本地化的需要。战略联盟主要是集中于技术变化快、竞争激烈的半导体、通信、汽车、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R&D联盟。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联盟各方的企业一般都具有某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有可相互利用之处。

三、利用FDI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行为的变化以及国际产业发展所呈现的新趋势,对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既有威胁,也是机遇。本文认为,要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但要求政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要求国内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些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第一,突破“以市场换技术”的传统思维。外资对华技术转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和技术转移到东道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的是后一层面的效果。但是,技术是跨国公司最核心的垄断优势,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一般要对先进技术进行控制,技术控制主要体现在一般仅转让处于成熟阶段的技术而不转让处于创新阶段或处于优势的技术,并且往往把最新技术转移给它们的分支机构,而把较陈旧的技术转移给合资公司。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一方面中国政府难以通过一些限制性措施要求外资向中国转移技术,对国内企业的研发支持也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处于控股乃至独资地位的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更为严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突破对技术只有转移到中国企业才是转移的传统认识。首先,从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的实际过程来看,技术一般是沿着“跨国公司—寸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其他企业”的方向流动的,即使是在加入WTO之前,我们以市场换来的技术也是先换到合资企业的。其次,只要转移到中国的技术,就会促进中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技术转移到中国,就可以认为是一定程度上成功的“换”。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仅静态地看,加入WTO后更多的先进技术将被控制在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如果动态地看,则这些技术会以种种方式转移和溢出到国内企业,最终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因此,新时期的“以市场换技术”,应当在追求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再追求先进技术向国内企业的转移。

第二,以优惠换技术。给予外资优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优惠措施一般可以分为财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类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要享受与内资相当的“政策待遇”,但是并未规定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内资是否能享受。因此,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是并行不悖的。当然,“超国民待遇”不应给予所有外资企业或所有行业的外资企业,而应把优惠措施给予那些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外资的研发部门,以此促进现有外资建立研发机构,提高在华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以竞争换技术。我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是促使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在外资企业数量少、国内企业竞争力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即使采用一般的技术仍然可以获得可观利润,因此,没有动力把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反之,有了足够强的竞争环境,外资企业为保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会引进相对先进的技术,从而形成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博弈局面。因此,在引进外资时,应在每一产业领域都吸引多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要促进内资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对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为此,一方面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把他们彻底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以技术换技术。发达国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会对技术转让进行控制;跨国公司一般也是首先将最先进的技术转让给技术水平相近的发达国家以加强对技术的垄断。由于中国具有庞大的市场,中国在掌握某种技术后很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跨国公司如果不及时提高在中国的技术水平则可能丧失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因此,我国技术水平提高对跨国公司是一种潜在竞争威胁。同时,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会促使发达国家放松对相应技术管制。因此国内企业在尖端技术领域的突破可以增强在引进先进技术时与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将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到国内。例如,如果中国掌握了0.18微米的芯片技术,则跨国公司由于出口管制放松和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将0.18微米的技术和生产线向国内转移,甚至会转移0.13微米的技术。为此,应加大对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条款”的研究开发阶段R&D投入支持,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然,在分工国际化和产业模块化的趋势下,没有必要追求在所有领域做到技术领先,国家可以重点资助某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的技术发展,争取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在局部实现技术赶超。

篇3

    二、开展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逐步增长,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认识到进行对对外贸易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并充分的研究了进行国际贸易的必需手段。市场是国际贸易中获得经济效益的出发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要充分的结合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相应的对外贸易策略的研究工作,采用合理有效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对对外贸易的研究和分析工作,进而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进步,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市场营销的策略

    3.1时刻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向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态,有利于国家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管理与营销,在国际贸易的进行过程之中,为了有效的提升对外贸易的经济水平,就需要有效的把握住国际贸易的命脉就必须时刻了解国际贸易市场的动态实况,了解国际贸易的环境与情况,充分的结合自身的实际贸易情况,有针对性的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发展,从最大限度上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实务。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信息与新闻更有利于出口企业对自身出口产品结构与质量的优化,更全面地完善我国国际贸易实务的结构。对于掌握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信息的手段,通过国际市场动态信息调查,能够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与营销策略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选择出有效的改进手段。

    3.2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实行不同营销策略的细分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市场营销策略是应对市场变化与市场需求,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结构优化的手段与措施,而且市场营销策略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中,主要策略的核心就是“stp营销策略”,即重视国际贸易实务中对国际市场的正确定位与划分,“stp营销策略”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的精确划分,决定实行相应的营销策略,并且根据“stp营销策略”,对不同目标市场的产品需求也要做到充分地了解,所以对于出口国家的内部市场的微观细分应该做到更好的地步,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对目标市场进行科学的细分,找出目标客源市场中客户的需求特点,抓住客户的消费心理来进行销售。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做到对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分析总结,在进行对不同区域的经济贸易的交流过程之中,充分的注重选择的对外贸易策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区域有着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则是要求相应的管理企业能够有效的找寻出相应的管理手段,尽可能的做到可持续发展,保证在后续的对外贸易进程之中,可以充分的保证对外贸易事务的正常运行。

篇4

广西艺术市场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与地缘优势。广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形成了区域特色鲜明的产业群带。尤其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桂林,其丰富的喀斯特地貌山水资源,为艺术品的创作提供了独特而丰富的素材,山水画成为了广西山水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广西书画永恒的主题。广西与东盟相连,处于东盟大市场的前线,CAFTA的设立和发展为广西书画走向东盟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便利。

2.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的政府支持

广西地方政府在艺术教育与文化发展上给予了大力支持。近年来,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推广了广西艺术文化品牌——“漓江画派”,把打造“漓江画派”文化品牌列为广西继文学、戏剧、音乐、舞蹈之后的第五个文化发展战略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重要内容。围绕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广西大力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广西气息、东盟元素的各类艺术品,通过举办中国-东盟书画艺术展,建设中国-东盟书画艺术产业园等一系列举措,加强推进书画作品的艺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并通过中国东盟博展会等商业平台,积极促进美术工艺品和书画作品产业链的形成,打造广西艺术品牌。

3.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

广西制订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引导、推动艺术市场的发展。在产业制度方面,广西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在投融资政策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广西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了《广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合作协议》,充分发挥政银合力,对解决广西艺术市场的投融资问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CAFTA和国家西部建设大开发的发展,广西的艺术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就书画市场而言,近年来硕果频出。广西美术馆、中西名人美术馆、如意画廊等十多家艺术场馆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广西三益、广西泓历、广西正槌等多家艺术品拍卖公司也逐渐发展壮大。2003年,广西从大文化发展战略的高度打造的“漓江画派”更是整合了广西整体的美术力量,共同打造极具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牌,在全国书画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的广西,近年来还不断加大与东盟国家的文化贸易。随着中国-东盟文化产业论坛及中国-东盟收藏文化论坛相继在南宁召开,广西与东盟国家,特别是越南、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国的文化交流在不断加强。近年来,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了“魅力广西——广西美术精品展”“马来西亚•广西文化舟——漓江画派精品展”“无尽江山——中国油画邀请展•南方的风景展”等一系列展览,让画家们的作品一次次亮相国内外。漓江画派在打造壮族文化品牌的同时,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把漓江画派的作品推向东盟市场。

三、广西艺术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西艺术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总体产业水平不高,仍处于培育成长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层次不高,精品短缺

目前,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层次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市场中缺乏精品。以山水画为例,阳太阳、黄格胜等尽管都是广西画家,但他们的作品主要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高端艺术市场流通,极少在广西市场出现,广西艺术市场名家作品短缺,名家精品更是一画难求。相反,以阳朔西街为主的低端市场却非常繁荣,西街等市场流通的大多是价格低廉、作品水准低的“阳朔的农民画”“通俗行画”,对于成熟的艺术品消费者和收藏爱好者来说,市场出现了“高不见、低不就”的尴尬局面。

2.市场培育不够

对于一个完善的艺术市场来说,画家、画商、消费者、鉴定评估者等相关市场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广西艺术市场的建设尽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仍然处于培育和初级阶段。就消费者和画家这两大市场要素而言,其市场观念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对于许多非美术界的广西人来说,艺术往往只是一种爱好而不是一个行业,其艺术品消费的意识比较弱;而对于一些美术人来说,尽管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直接或间接地为艺术市场工作,但主动走向市场、积极成为市场主体的人并不多。即使具有市场意识,这些艺术家也大多只是通过自己开办画展或者把收藏者带回工作室交易,市场经营的意识仍然较为薄弱。这些掌握文化资源、美术资源的个体大量游离于市场之外,阻碍了广西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此外,画商——艺术市场经营者更是发展滞后。一方面,经营者数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艺术市场。当前广西艺术市场的从业人员十分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规模的扩大。相对于其他文化市场来说,书画市场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专业化程度落后。另一方面,懂画的画商更少。广西的一些书画经营者鉴赏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市场经营负责人的思想停留在依赖政府资金办文化的观念上,用人机制不灵活,社会投资不积极,缺乏市场营运活力和创意活力,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3.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理想

目前,广西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和推动艺术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但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如签订并实施了《关于金融支持广西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和《广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合作协议》,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由于顾及艺术品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性,银行对市场发展中的资金、人才、技术保护和创新,投融资和市场格局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远远不够,市场资源的开发、整合及资本的积累还处于一种初级状态,未能形成机制灵活、运作高效的市场机制。此外,政府和组织自身对于形成品牌的艺术产品缺少品牌保护意识,没有对新创作的优秀产品进行商标注册或专利保护,打击了新产品升级的积极性。

四、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策略

1.提高艺术品质

艺术作品的优化、精品化是激发艺术市场生命力和活力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政府要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便利和鼓励政策,引进大师级人才,在艺术市场中的鉴定、交易、展览、拍卖等环节层层把关,为艺术品特别是艺术精品走向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本土艺术家走向市场。不仅要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也要积极促进“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引导广西的艺术家特别是名家认识到东盟市场的前景,积极参与广西的“文化唱戏”。此外,还应发挥艺术经纪人这个独立法人实体的作用,他们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艺术品投资知识和经验以及高超的市场运作能力。

2.提升艺术品牌

继续打造漓江画派艺术品牌,带动南方画派的持续发展。漓江画派和南方风景画派近年来发展势头较快,在国内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应该继续努力将这两派发扬光大,使之成为广西书画的名牌。一方面,两大画派集聚了广西本土画家中的精英,本身就是广西书画家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把漓江、广西的自然地域环境和民族文化特色当做对象进行创作,其作品带有强烈的广西地方色彩。因此,打造“漓江画派”和“南方风景画派”艺术品牌,积极支持两大画派的发展,以具有民族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活动为载体,以本土名家和名作为支撑,可以大大地推动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

3.充分发挥CAFTA的市场功能

建设展示交易平台。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举办美术作品产业论坛、优秀美术作品巡展和交易会等活动,高起点搭建广西艺术市场与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广西相关文化部门还可以与其他国内外相关组织合作开展“民族特色书画、工艺美术文化行”的巡展活动,汇聚广西优秀的精美艺术品,开展展览、销售、洽谈、拍卖活动,共同开发艺术品市场、美术工艺市场和消费市场,不断开发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战略。同时,依托CAFTA积极发挥中国-东盟文化产业合作中的桥头堡作用,重点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艺术文化产业合作,让广西的艺术市场成为出口基地、产品和服务贸易与中介服务中心的市场平台,并且利用区域优势,引进东盟乃至国际企业以及国际资本入驻区内,对美术作品产业进行投资、发展,为艺术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因素。

篇5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篇6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义务后,另一方当事人可采用多种补救办法,其中损害赔偿就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公约第74条确定了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规则,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条进行解析:

一、概述

公约第74条规定了在受损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适用于各种情况的一般规则,它的适用并不只限于宣告合同无效。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受影响

根据公约第45条和第61条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那么受损方可以按照第74-77条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且这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他已采取了其他补救办法或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要求违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二)责任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大陆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构成违约。英美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由于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条件时没有要求违约方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公约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除发生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在满足第79、80条的规定的条件下,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外,任何当事人违反合同和公约规定义务均构成违约,不得以无故意违约动机或过失作为免责根据。①

(三)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采用补偿原则

世界各国在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原则方面有不同规定,总的来说分为两种理论,一种是补偿原则,一种是惩罚原则。从公约的立法历史来看,公约草案第70条(公约第74条对应条款)规定:受损一方当事人应得到“违约损害的损失额相等的赔偿,其中包括利润的损失”,这揭示出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地位。可见公约采用了补偿原则,明确这一原则对实践中不同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一)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全额赔偿

1.损失的基本分类

各国法中有不同的关于损失分类的方法,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失的基本分类是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利益。实际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毁损、减少或灭失,所失利益指本应得到而未能得到的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对损失的基本分类是期待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损失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应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和好处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允诺而付出的各种代价和费用。此外,美国法中还将损失分为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虽然各国对损失的分类及名称略有不同,其内涵宽窄不同,但也有相互重叠一致的地方,如所失利益基本相当于期待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既可能为信赖利益损失,也可能为期待利益损失,如卖方为履行合同租用船舶,后来买方宣布他不再履行合同,卖方预先为履行合同支出的租赁费在大陆法属实际损失,在英美法中属信赖利益损失。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买方以高于合同价格购买替代物,则这种损失在大陆法属于实际损失,在英美法属于期待利益损失。②

2.公约规定的损失分类及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公约第74条第1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公约的规定在文字上是与大陆法相近的。这句话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

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由此看出,公约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面采取的是全额赔偿,这与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相符的。在实践中,实际损失具有直接性、直观性、易于计算性,举证相对较容易。而利润损失因可能还没有发生而比较难以举证,但对于每一笔交易,其合理利润应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利润损失应具有确实性,应当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如果提出这一要求的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也得不到法庭或仲裁庭支持。③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受损一方当事人已提出赔偿利润损失情况下,应当将受损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利润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扣减。如卖方通过合同价与时价之差计算利润损失,则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不必再将企业日常管理费计入其中,因为这些费用是获取利润必须支出的费用。“某人不得纯粹主张交易的好处,而不承受其坏处,……如果原告对这些好处获得赔偿的同时,又将它们的成本转嫁给被告,这是不合适的。”④

尽管这一句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提供具体方法,实践中对于各种费用和支出是否应计入损害赔偿额内仍有争议,但正如Honnold教授所言,“第74条建立的这一标准是简洁的,又是强有力的”,法庭和仲裁庭只要依案件具体情况、紧扣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目的——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情况、充分考虑受损一方因违约而额外支出和节省的各种费用,该句的信息就足以使其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

(二)损害赔偿的限制——可预见性原则

1.可预见性原则

公约第74条第2句规定了对受损一方可得损害赔偿额的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这就是各国法中普遍存在的“可预见性”原则,这种原则的确立是非常合理的,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能预测到合同的风险,即能计算出若不履行合同,将承担多大的责任。该原则是由1854年英国Hadleyv.Baxendale案确立的,该案确立了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两项原则: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依照事物的一般过程系由违约情事自然发生的;或二是这种损失必须合理推定为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曾预料到的违约的可能后果。⑤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目的、风险作出约定的通常情况下,违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是一个与违约方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等情况下凭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但是如果需要对货物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目的作出保证时,则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事先声明,被双方理解的情况下,才可推定违约方能合理预见,如买方为一零售商时,卖方对其将货物转卖给第二买方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当买方为一生产单位时,违约卖方在不知其与第二买方合同条款下,对买方从与第二买方合同中取得利润无法预见。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已有判例,这里所指的“可预见”针对的是违反合同的可能后果,而不是是否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或违反合同的类型,且公约第74条没有要求提供损害的具体细节或可预见损害的准确数额。⑥

此外,除了可预见性原则外,公约第77条所确立的“减轻损失”原则作为损害赔偿的限制性原则也已得到普遍承认,受损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

2.案例

由于可预见性原则对违约方权利保护十分重要,而其本身又有一定的抽象性,下面用一案例说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美国一卖方与墨西哥一买方于2003年12月签订了关于3150磅经认证的嫁接覆盆子用的砧木买卖合同,由于这些砧木不足以种植74亩,于是买方用这些经认证的砧木繁殖了新的植株,种植后产出的果实易碎且畸形。买方向美国地区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认为双方就要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而申请即决裁判。

卖方主张:买方对经认证的砧木进行了繁殖,新的而非原来的植株产出的果实畸形,且被卖往另一家农场的同一代砧木同预期一样生长,因此买方不能证明砧木在交付时就存在缺陷;即使能证明,买方的损害赔偿也应由不可预见受到限制,因为根据公约第74条,买方得到的损害赔偿限于订立合同时卖方基于已知或应知事实对违约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后果。而商业覆盆子种植农场的标准做法是将经认证的砧木直接种到土地上,在墨西哥行业标准是每亩种植用砧木300磅,卖方卖出的砧木仅够种11亩。买方违反了行业标准,对砧木进行繁殖,这时造成的损失是卖方不能预见的,即使卖方应当损害赔偿也应仅限于11亩而非74亩造成的损失。

买方反驳:用经认证的砧木繁殖新的植株再用于种植是墨西哥的行业惯例,且他用的繁殖方法是墨西哥覆盆子行业的标准做法,新植株是原砧木的精确复本,因此原砧木存在缺陷;此外,买方指出卖方清楚他将种植74亩的意图,而他购买的砧木只够种植11亩,因此卖方对于买方将繁殖砧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

卖方对买方的反驳作出回应:在对经认证的砧木繁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新一代的植株可能已不再拥有原植株的主要特点了,而且买方也不能够证明为何果实易碎畸形,因为可能有很多因素如土壤、疾病、气候等会影响果实生长;另外,双方订约时买方并没有告知他繁殖的意图——他只说了将种植74亩,双方订约的电子邮件显示买方将还会寻找其他的砧木货源。因此基于买方向卖方表达的是要种植而非繁殖,推定卖方基于墨西哥的行业惯例理应预料到是没有根据的,由此卖方对超过11亩的损失是没有预见的。⑦

笔者同意卖方的观点,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用途作出约定时,卖方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最终,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观点,认为买方没有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存在缺陷,批准即决裁判申请。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7章第113条对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不再区分国内国外合同,实施严格责任、全额补偿原则,并以可预见性对损害赔偿加以限制,与公约规定基本一致。

注释:

①王追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式社.2006年版.第160页.

②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308页.

③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篇7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传统人文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以GATT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之一是“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过分地强调人的“主体性”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因此,从哲学意义上讲,该假设其实是基于人本主义、功利主义的,把人看作是理性、自利、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不管是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还是H-O模型等)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国内禁止产品出口或对外投资问题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不同待遇对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还有数量限制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等。众多的多边、双边环保协议,大量的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和措施与现有的多边贸易存在很多不协调之处,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国际贸易人文化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

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一方面促进发展中国家积极转变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将环境成本纳入贸易利益的评价体系中去,阻止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也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从是否应该将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WTO新一轮谈判议程这一激烈争论中也可略见一斑。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因为如果在WTO中进行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要求各成员实施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发达成员就可以阻止发展中成员低环境标准和低附加值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发达成员可凭借自身在经济实力和环保科技上的优势,在庞大的国际环保市场中占据领先位置。而发展中成员(包括我国)则普遍反对,因为保护环境固然能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执行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无论从提高生产成本还是从限制出口潜力来说,对发展中成员都是严峻的挑战;一旦发达成员所主张的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为WTO所肯定,很可能被发达成员滥用,成为“人文壁垒”(如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将无法进入其市场。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OtaSik.FredEidlin.WilliamGraf:ForaHumaneEconomicDemocracy.Journal

ofEconomicLiterature[M].Vol.24,No.3(Sep.,1986),pp.1233-1234.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篇8

一、国外期货市场的建立

众所周知,真正的期货交易的萌芽地是在日本大阪,我们先来看看当时的情况。

大阪市的淀渥在17世纪是掌控大阪市大米运输和分配的大亨,曾经是丰臣秀吉军需物资的商。淀渥在大米的价格和供求方面的判断力上有惊人的天赋。随后不久,淀渥家的院子就成为了当时大米交易的中心,1705年幕府决定,由于淀渥的财富和他的地位不相符,于是没收了其所有财产。此后幕府意识到大商人的威胁性巨大,并且操纵大米价格的事情屡见不鲜,于是下令打压大商人。

为了平衡利益,维持稳定,原本在淀渥家院子的大米交易中心逐渐演变成了世界最早的期货交易场所。商人们制定了大米的质量标准,通过讨价还价得出合理的价格。既避免了米价控带来的不稳定,又保护了商人自己的人身安全。

同样,世界最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建立也是建立在为了稳定谷物价格的基础上。19世纪初期,芝加哥成为美国最大的谷物集散地,随着交易的集中和市场的不断发展,只能知道一个未来价格的远期交易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芝加哥82位谷物商联合建立了期货交易所。

国外几百年前的期货市场的先例无不是为了满足稳定的价格和供求需要而建立的,然而就中国市场而言呢?

二、中国为什么要建立期货市场

中国建立期货市场的背景,可以说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退出,农产品价格逐渐放开,由于刚刚开放的市场十分不成熟,导致价格波动异常,农产品供求十分不稳定,对农民和消费者都带来巨大损失,粮食企业风险很大,发展受阻。在这一背景下,198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要“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

1.稳定――发现价格

可以说,价格改革是中国期货市场萌芽的内在动力。1985年随着中央一批文件的下发,价格逐渐放开,市场对价格的影响增强,这样一来在给企业和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给企业和居民带来价格风险。政府为了尽量规避价格风险而筹备建立期货市场。

我们可以简单地用“蛛网模型”来解释一下价格发现对市场的稳定作用。“蛛网模型”表达的是偏离均衡时价格如何朝均衡点运动的轨迹。对于农产品这一类周期性很强的产品,上一期的价格会对下一期的产量产生很大影响,人们的决策体现为跨期性。当农产品市场供给弹性更小时,从“收敛型的蛛网模型”可以看出价格趋于均衡状态,缓解了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稳定。当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更小时,“扩散型的蛛网模型”虽然很难趋于均衡点,但是期货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交易者能够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变得平缓一些。

2.稳定――话语权的掌握

“中国需要建立与自己的经济规模相适应、品种和功能齐全、同国际市场接轨的期货市场,以避免在能源和商品的定价方面受制于人。”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董事总经理郑学勤在第八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表示。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这也导致国内产品价格的决定变得更加不确定。由于市场是联动的,一国产品的价格不再由自己决定,而会受到世界价格的巨大影响。对于脆弱的、后进的中国而言,如何增强自身对国内产品价格的决定能力就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已经很少会被个别人或机构操纵,期货市场的竞争性是非常强的。但是我们要知道,即使抛开价格操纵不谈,影响力巨大的期货市场仍然是国际价格的风向标,并且反应了当地的供求关系。例如:纽约和伦敦的石油期货市场,其基准产品分别为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WTI)和北海布伦特原油(BrentCrudeOil),分别反映的是美国和欧洲的供求状况。然而中国自己的供求状况和他们是不同的,而我们的价格却是以他们为标准,那势必带来扭曲。

建立我国自己的期货市场,引入大量资金进入,甚至吸引更多国外资金流入。这样才能给出符合中国自身市场供求状况的价格信号,才能不受制于人,增强对价格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篇9

【关键词】

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对策

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得到快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近年来,服务贸易结构也逐渐趋于优化,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结构成分中所占得比重越来越大。“十一五”时期,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3624.2亿美元,其中出口1702.5亿美元,进口1921.7亿美元,进出口年均增长18.2%,为全球年均增速8.2%的两倍多。总量在增长的同时,国际排名也不断上升。2012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上升至第四位和第三位。显然,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同时,我国的服务业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而接近发达国家,开放领域包括《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最近三年,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更是势如破竹,迅猛而上,逐渐跻身世界服务贸易大国的行列,为中国的经济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已占据了不可忽视的地位。

1 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的服务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三面:

1.1 服务贸易持续逆差,国际竞争力较弱

“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从94亿美元扩大到221亿美元,呈逐年扩大趋势。主要逆差行业为运输、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服务和旅游,其中旅游服务从五年前的顺差变成了逆差。 从整体上来看,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为负数,这表明中国服务贸易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货物贸易的比重只有12.6%,比全球平均水平低近10%,这表明未来中国需要全面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1.2 服务贸易各部门各地区发展严重失衡

中国人力资源丰富,所以在中国的服务贸易中,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贸易占较大比重,而作为高科技含量的知识、科技等在对外服务贸易中占有量一直较低,促使服务贸易的发展结构不太合理,严重失衡。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全国服务贸易总量的80%集中在城镇,而广大农村显得尤为薄弱。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目前沿海发达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是中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地区,而中、西部地区所占份额极小,发展尤其缓慢。三是发展速度不平衡。东部明显快于中西部,中部与西部相比,西部发展较快。

1.3 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仍然满足不了当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变化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健全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大大影响了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此外,我国服务贸易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贸易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外贸易管理上责任分工不明确,全国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管理部门,现代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尚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1.4 行业人才缺乏

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如物流、电子商务、电脑软件和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测试服务、市场服务和公司管理服务)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有些行业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在高等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横向对比来看,我国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高层次服务人才和服务贸易管理人力短缺的现象比较严重,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以上海的会展业为例,据统计资料显示,5000名会展从业人员中,有经验的高级项目经理不足40人,而要成功举办一次大型国际会展,需要专业人才100至120名。上海这样一个大都市,几乎每天都有大型会展,照这样推算下去,我国服务贸易的人才短缺问题可见一斑。

2 改善我服务贸易发展滞后现状的对策

2.1 健全我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政府需加大立法力度,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度,积极保护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利益。首先要从制定服务贸易基本法入手,而基本法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又要借鉴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合理科学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其次,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服务贸易交易中的各种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未来服务贸易要想健康持续发展,我们还必须要构建有效的服务贸易救济制度,既要参考传统货物贸易救济制度的价值立场和制度机理,又要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构建出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经济制度。

2.2 调整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

我国旅游资源丰富,未来我们仍要大力挖掘旅游资源的潜在优势,继续促进其在服务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对于运输业、金融业等薄弱行业,政府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把他们当作发展中的重点,从而在发展中调整产业结构。政府要高瞻远瞩,要统筹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东、中、西、北和谐发展。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可重点率先发展知识、科技、技术等先进新兴服务贸易,中西部除了大力发展教育、运输和旅游业外,则应先从较低级的建筑等生产服务业开始发展,以此保证我国服务贸易的全面快速发展。

2.3 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贸易管理水平

当前,管理水平的落后是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因素,西方国家的现代管理制度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的发展制度都是我们需要学习借鉴的对象,我们应该在自己的实际基础上实验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道路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降低服务贸易中因为管理体制不合理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我国急需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中央和地方加强协作,地方服务贸易的发展规章和政策应与总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上下一心,整体发展。

2.4 加快培养专业性的服务人才

要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增强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就必须积极培养服务贸易行业的专门人才。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走内部开发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道路。一方面,可加强对企业现有员工的短期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以改善原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并且可以积累充足的人力资本,既解决现在的燃眉之急,又可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服务产业的整体素质。建议现有高校国际贸易专业中增开国际服务贸易相关课程,有条件的院校、科研单位所要积极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专门培养熟悉服务贸易各领域的研究人才、管理人才、金融人才、会计人才等,尤其要培养熟悉服务贸易的应用型复合人才。

2.5 改善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国内服务业是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基础,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滞后、竞争力较弱、结构不尽合理、发展速度缓慢、总量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因而,政府将服务业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这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培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主要倾向于制造业,这制约了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今后,政府在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时,应适当偏向服务业方向,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并在服务贸易发展比较滞后的金融、科技、运输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扶持服务贸易的发展,只有这样,服务贸易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政府可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引导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基础基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贸易项目的补贴,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和个人投资,增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资金支持,同时,国家应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服务贸易之中,让那些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