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9 16:39: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年终奖考核方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薪酬管理越来越重视,要建立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匹配的薪酬制度,使其成为提高企业效率的助力。我们发现以下方面还值得改进:
1.薪酬管理制度不够科学规范
(1)晋升通道少
很多企业晋升通道类型单一,不利于非行政类人员的职业发展,企业需要深入调查充分了解不同员工职业发展的需求,设置不同的晋升通道并设计符合实际的薪酬管理体系,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比如给专业人员设置相应的晋升通道可以激励他们人尽其才,在技术领域做熟做精,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2)无法体现岗位价值的差别
贡献能力和薪酬不匹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跟一般员工薪酬差距不大,这种情形下可能会产生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优秀员工的大量流失。
2.考核指标透明度不高
考核制度不健全、指标不科学造成考核指标透明度不高,导致绩效目标的完成进度无清晰的考核标准可以参照,使考核结果无法反应实际情况。
二、薪酬管理改进方案
1.建立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的薪酬体系
坚持个体绩效与整体绩效统一,以企业的战略目标为牵引,按照层级逐级分解绩效指标,使绩效计划的制定与战略目标的分解紧密相连。并定期对绩效指标实行有效的管控和准确的评估,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及时调整。企业可以按实际情况对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部门绩效系数。员工绩效再与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比如不称职的员工绩效系数低于0.5,表现较差需要改进的绩效系数低于0.95,符合要求的系数为1,超越现职要求的系数高于1.05,但不超过1.5。根据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对员工的薪酬进行动态调整。
建议将员工薪酬分为三部分:
固定工资、福利和津贴、绩效工资
季度奖=岗位绩效工资×季度部门绩效系数×绩效系数
半年奖=岗位绩效工资×半季度部门绩效系数×绩效系数
年终奖=岗位绩效工资×年度部门绩效系数×绩效系数
部门的业绩与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息息相关。通过合理的薪酬体系设计可以达到鼓励业绩优秀的员工、督促业绩低下员工的目的,使员工清晰的审视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予以改进,保证部门绩效目标的顺利完成,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合理的薪酬体系设计让追求卓越的理念根植于全体员工心中,使员工坚定信念,更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促进组织和个人进一步提升绩效,协同发展。
2.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
为稳定员工队伍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建议设置管理、专业等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工作效果、工作效率、工作量等因素考量岗位绩效,再综合学历职称、专业技能、管理素质等因素设置晋升的条件。同时明确同一通道内晋升、不同通道间转换岗位的条件。有效的激励措施使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不断创新,团结合作,全力以赴创造价值。从而达到实际效果大于个人绩效之和的群体效应。
三、薪酬管理的个税筹划
薪酬的发放方式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应根据发放形式进行节税设计。月工资和年终奖之间分配比例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1.发放方式为月工资加年终奖的节税设计
从实现税负最小化的角度出发,企业将员工的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分配时,如果年终奖偏高,可以考虑将部分年终奖转化为月工资,如果月工资偏高,可以考虑将部分月工资转化为年终奖,使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月工资适用税率,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
举例说明:
以A员工为例,假定年收入20万(暂不考虑三险一金)
方案一:每月发3500元,年终奖1580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0%,年终奖适用税率25%。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158000×25%-1005=38495元
方案二:每月发3500元,季度奖395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0%,年终奖适用税率30%。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3500+39500-3500)×30%-2755】×4=36380元
方案三:每月发8500元,年终奖980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20%,年终奖适用税率20%。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8500-3500)×20%-555】×12+ (98000×20%-555)=24385元
方案四:每月发12167元,年终奖5400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20%,年终奖适用税率10%。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12167-3500)×20%-555】×12+ (54000×10%-105)≈14936元
方案五:20万元按月均衡发放,每月约16666.67元,年终奖为0元。
月工资适用税率25%。
全年合计应纳个税税额=【(200000/12-3500)×25%-1005】× 12≈27440元
结论:方案四的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月工资适用税率,为税负最小化分配方案。
2.发放方式含季度奖、半年奖的节税设计
建议在发放季度奖、半年奖时,将季度奖分拆为几个月进行发放。
举例说明:
以B员工为例,每月发放6000元。季度奖9000元。(暂不考虑三险一金)
方案一:每月发6000元,季度奖一次性发放9000元。
季度奖发放当月适用税率25%。
3-6月合计应纳个税税额=2305元
方案二:每月发6000元,季度奖分三个月平均发放。
季度奖发放当月适用税率20%。
3-6月合计应纳个税税额=1780元
结论:方案二为税负最小化分配方案。
3.提高福利性待遇
二、工程部部长的年终奖励金额,按部门年初制定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考核基数为利润XX万元)。年度利润额超过指标部分,按超过指标的利润额的10%比例奖励给部门部长。
三、公司主管营销系统的副总经理、营销部部长、外贸部部长的奖励金额,按该部门2006年实现的新签合同订货额和货款回收的多少,并结合公司年终实现的利润额进行考核:
1.新签合同额达到XXX万元之间、回收货款在XXX万元之间、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其全年工资总额的X%~X%,计算公式为年工资总额×【新增订货额(万元)-XX】/XXX×XX%;
2.新签合同订货额在XXX万元之间、回收货款在XXX万元之间,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其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工资总额×XX%+年工资总额×【新增订货额(万元)-XXX】/XX×XX%;
3.新签合同订货额在XXX万元以上,回收货款在XX万元以上,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最高限额)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倍。版权所有
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制造部部长、技术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的年终嘉奖按公司年底实现的利润指标考核:
1.如果公司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之间,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年工资总额×【实现利润额(万元)-XX】/XX×XX%;
2.如果公司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之间,则公司上述人员年终奖金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年工资总额×XX%+年工资总额×【实现利润额(万元)-XX】/XX×XX%;
3.如果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时,则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最高限额)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倍。
五、上述奖金为税前奖金。个人全年工资总额以个人全年应发工资基数计算。
二、工程部部长的年终奖励金额,按部门年初制定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考核基数为利润XX万元)。年度利润额超过指标部分,按超过指标的利润额的10%比例奖励给部门部长。
三、公司主管营销系统的副总经理、营销部部长、外贸部部长的奖励金额,按该部门2008年实现的新签合同订货额和货款回收的多少,并结合公司年终实现的利润额进行考核:
1、新签合同额达到XXX万元之间、回收货款在XXX万元之间、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其全年工资总额的X%~X%,计算公式为年工资总额×【新增订货额(万元)-XX】/XXX×XX%;
2、新签合同订货额在XXX万元之间、回收货款在XXX万元之间,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你阅读的文章来自:126]其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工资总额×XX%+年工资总额×【新增订货额(万元)-XXX】/XX×XX%;
3、新签合同订货额在XXX万元以上,回收货款在XX万元以上,公司年终利润额在XX万元以上,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最高限额)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倍。
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制造部部长、技术部部长、财务部部长的年终嘉奖按公司年底实现的利润指标考核:
1、如果公司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之间,则公司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年工资总额×【实现利润额(万元)-XX】/XX×XX%;
2、如果公司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之间,则公司上述人员年终奖金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XX%~XX%,计算公式为年终奖金=年工资总额×XX%+年工资总额×【实现利润额(万元)-XX】/XX×XX%;
3、如果年终实现利润额在XXX万元以上时,则上述人员的年终奖金(最高限额)为每人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倍。
五、上述奖金为税前奖金。个人全年工资总额以个人全年应发工资基数计算。
案情简介:
李女士,2013年11月1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物流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基本劳动条件外,还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的目标设定,并在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完成以上目标即通过试用期,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奖金,奖金金额为3-5万之间,具体方案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制定。但在试用期结束前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XX公司并未与李女士制定的年终绩效奖金具体方案。2015年初,XX公司向李女士发放了2014年度年终绩效奖金3万元。2015年11月,李女士向XX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XX公司按其实际工作的时间折算发放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XX公司以双方未制定具体的年终绩效奖金方案年终绩效奖金、在平时向李女士支付的月工资中已包含年终绩效奖金及李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李女士不服,于2016年1月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定每年XX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年终绩效奖金为3至5万元。XX公司至今没有向李女士支付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XX公司提出的李女士的年终绩效奖金在每月工资发放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裁定XX公司按李女士实际的工作时间向李女士支付年终奖金45833元(即50000元÷12个月×11个月=45833元)。
XX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为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后设定年终绩效资金,奖金为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在XX公司与李女士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年终绩效奖金的金额与支付条件以及XX公司与李女士均不能举证李女士2015年年终绩效奖金的情形下,判定XX公司依据2014年向李女士发放的年终绩效奖金的金额(30000元)李女士支付2015年年终奖金27500元(30000元÷12个月×11个月=27500元)。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年终奖的金额,但双方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并未明确约定,该条款是否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
2、工资条中的“绩效/补助”一项是否表明用人单位已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了年终奖;
3、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
近日网上爆出腾讯DNF部门发48个月的巨额年终奖金,一下子把大伙给刺激了。看到一个朋友的QQ签名变成了:据说腾讯游戏部门真的发了48个月工资,网媒广告部24个月粮,真TMD羡慕妒忌。神马都是浮云,除了腾讯那48个月的工资。
空穴来风,必有原因。据腾讯公司内部员工介绍,因为年终奖与全年的业绩考核直接挂钩,因此每个部门也不完全相同,行政人员奖金最低,但一般也都在四五万元以上。作为腾讯公司最赚钱的游戏部门,其年终奖金必然会是一个让人惊叹的数字,48个月的年终奖也并不是不可能。
另外一个九城的兄弟则在签名上写道:去年DNF招人,找到我,先发给我一个“外地人请圆润地离开上海”的新闻链接,然后跟我谈去深圳的事宜,但我还是最后拒绝了……唉,现在想想,那90万元年薪啊!大哭。
腾讯的公关部虽然不怎么样,但是人力资源部门倒是很有公关的才能,居然能把像“圆润地离开”这样的社会新闻都拿来做挖角的论据,上海人民表示“鸭梨”很大。
让年终奖飞一会
有人曾经总结过年终奖发放额大小排序的一般规律: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人在微博里曝出张伟平和张艺谋所在的新画面电影公司的年终奖是北京的1套房子以及姜文和马可的不亦乐乎公司给员工送Smart(奔驰精灵汽车)的消息后,粉丝们就没法淡定了,看来今年姜文、张艺谋之辈是攒足了劲儿要超越国企,让娱乐业当上了排头兵。
近日,某知名网站的《2010企业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今年广州年终奖人均金额达4486元,网民们高呼“被平均”了。又有人曝出最雷人的年终奖――发馒头,说是要“蒸蒸日上”,仿佛很吉祥,只是不知道要“蒸”谁“上”谁,反正是没钱,也算是个精神安慰吧。
越是在微博围观唏嘘,越是反映了大众心理的失衡。不是我们想名想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个企业如果在业绩向好时仍紧捂钱袋,在年终奖发放上仍想着怎样少发一点,如何削减成本,是短视的行为。
无论是一线工人,还是管理人员,说白了,都是出来打工赚钱。任何一个企业跟员工讲什么以后的发展机会,讲企业文化,甚至于讲奉献,都是十分愚蠢的行为。一个企业连薪酬都不能很好地匹配员工的付出或者价值,还谈什么发展机会和企业文化呢?把员工当傻瓜忽悠的企业,自己才恰恰是傻瓜。
我们都知道华为的企业文化落地很好,已经内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可人家华为不是空对空地谈企业文化,华为的薪酬回报是和付出能很清晰地对应起来的,华为也不会说让雷锋吃亏,这样才会有华为的加班文化,因为大家都很清楚,公司是不会亏待自己的付出的。
企业的员工已经不是单纯的自然人,而是追逐经济利益的社会人,年终奖才是见证公司NB还是SB的有效武器!
年终奖其实是一场博弈
关于年终奖,很多人都是爱恨交织,也有两个有趣的特点:1.领奖面孔大家都熟悉。2.不管是拿到奖金还是没拿到的,大部分人不满意。
搞不好老板是花了钱又不讨好,心存不忿的员工更会在一拿到奖金就跳槽。有些公司在年初没有定下明确的业绩目标,到了年底发放奖金时,再制定发放的标准,无异于打了靶以后再画靶心。对于新画的靶心,员工虽然表面上说不出什么,但心里的不平是肯定存在的,底下的纷纷议论,往往使年终奖的发放收到相反的效果。
有的公司虽然在年初就定下了业绩目标,但到了发奖金的时候,一看要支付大笔的钱,心生悔意。作为老板不严格守信按照约定发放奖金,其带来的影响和后画靶心是相同的。年终奖成了年底检验雇佣双方诚信度的试金石。一个连奖金都拖着不给的老板,其商业道德可见一斑。
年终奖的发放,充满着博弈。发的人总觉得多,拿的人总觉得少,这就是人性。若要真正做到公平、透明发放,就要按照员工的全年表现、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等作为确定个人年终奖数额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有了科学的考评依据,论功行赏,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也就是说:关注年终奖怎么发,首先要关注年终奖是怎么来的。只有大家都清楚了年终奖是怎么来的,也就有了努力的动力。
企业无论怎样发放年终奖,有一条准则需要牢记,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要兼顾企业与员工的双重利益,特别是要考虑员工的心理期望。
发年终奖,考的是管理
不少企业发年终奖的目的,都是为了激励员工,为了留住人才,让企业长远发展,那年终奖能奖出明年的业绩吗?年终奖是否公平?还有更多的问题留给企业去思考。
比如:以前奖励方案中,优异者拿奖和业绩较差者没拿奖原因中是否有系统原因、共同原因、特殊原因、偶然因素?明年任务指标比GDP高多少?是否增加如客户满意度、品牌忠诚度等软性指标?奖励重点是否向长期培养项目倾斜?论功行赏后,人员是否进行调整和培训?鞭打快牛的同时,如何帮助后进者?今年业绩优异者会否成为明年业绩优异者?明年年终奖方案是否兼顾短期和长期目标,有否因追求短期目标而影响长期目标的情况出现?
【案例】2011年元月1日,张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年终奖按每月3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可到了2012年元月5日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张某的年终奖却“泡汤”了。公司的理由很简单: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无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奖与此相矛盾,公司只能执行规章制度,否则其他员工有意见。
【评析】公司应当给张某发年终奖。由于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发年终奖,故年终奖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计算和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矛盾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必须“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资金周转有困难,也不能拖欠年终奖
【案例】2011年度,隋某等49人所在的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失误,导致亏损严重。到了2012年元月6日这个约定的发放年终奖的日子,本应高兴的隋某等人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公司表示无力发放年终奖,至于何时发放,则视情况而定。这不仅是一个遥遥无期的许愿,甚至能否真正发放也是一个大大的疑问号,更何况一周后隋某与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
【评析】公司无权拖欠年终奖。《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 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即年终奖作为奖金之一,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故公司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而《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依法休法定假日,不得被扣发年终奖
【案例】姚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据员工的不同业绩、分别依据最终考核得分发放年终奖。2012年元月6日,当姚某领取到年终奖时,发现比别人少了许多。经仔细比对,方知被少算了3个月。公司的解释是,姚某在2011年休过3个月的产假,期间没有业绩,也不存在考核得分,故休产假期间无权要求计发年终奖。
【评析】公司无权扣除姚某休产假期间的年终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姚某按期休产假,显然是对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鉴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而年终奖又属工资之一,决定了姚某有权在休产假的3个月里,要求公司按全体员工的平均数发放年终奖。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如果员工因此休假,同样不得被扣除年终奖。
上班期未满一年,不得拒发年终奖
【案例】2011年6月30日,葛某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了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肖某也因已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书面辞呈,且经公司同意,彼此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年元月10日,当得知原来同事已按公司目标管理方案领取到年终奖后,葛某与肖某也前往索要,但却被公司明确拒绝,理由是:她们当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
【评析】公司应当依据葛某、肖某于2011年度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并支付各自应得的年终奖。《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无论劳动者是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由于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而提前辞职,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年终奖规定,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已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年终奖虽属“额外”,也不应以购物卡替换
公司若用“分红”的方式回报在职自然人股东,就要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因这笔“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这20%的个税就属于税后税,造成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纳税(如图1)。为了方便讨论,我们首先假定:“分红”是指公司用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分配,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现金的分配;分红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分红净额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红”余额;税前分红数是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分红账面数,倒算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金额。
1.“分红”案例讨论
我们首先用具体的数字来探讨“分红”的联合税负和联合税负率。案例如下:
老李为某公司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老李从公司取得“分红”,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拿到手的分红净额为12元,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公司给老李分红的账面数为15元[12÷(1-20%)],差额为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元(15×20%=3)。
因“分红”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倒推,这15元的分红账面数就推为税前分红数20元[15÷(1-25%)]。由此看出,老李取得的12元分红净额,公司要承担5元(20-15)的企业所得税。
以“分红”方式奖励老李12元,公司需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8元(个人所得税3元+企业所得税5元)。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2/3(8÷12)。
2.“分红”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由于企业所得税主要有25%和20%两档税率,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数额又高低不同,一个个计算公司因“分红”而承担的联合税负比较麻烦,我们就推导并验证“分红”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通用公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分红账面数和税前分红数分别用 和 表示;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用r和R表示,个人所得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额分别用F(r)和F(R)表示;联合税负用F(Y)表示。同时假设:分红净额为Y元。
根据图1,“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由确定的分红净额倒推出分红账面数,再由分红账面数倒推出税前分红数。最后根据税前分红数与分红账面数分别计算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公司给一个在职自然人股东支付Y元的分红净额,依据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算出公司回报该自然人股东的分红账面数为:
分红账面数=分红净额÷(1-20%) (1)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必须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账面数×20%
通过代入公式(1),个人所得税的公式表达,即为:
(2)
(2)企业所得税
股东拿到的税后所得为Y元,公司所要为之承担的总成本(联合税负+人力成本),不但要从分红净额,倒推出分红账面数,还要依据分红账面数,倒推出税前分红数,这个税前分红数,就是公司为分红净额Y元所承担的总成本,计算公式为:
税前分红数(总成本)=分红账面数÷(1-企业所得税税率) (3)
这其中包括了公司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分红数×企业所得税税率
结合公式(3),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达,即为:
(4)
(3)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综上所述,公司为了让自然人股东能够拿到分红净额Y元,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联合税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结合公式(2)和(4),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5)
由此推出公司的联合税负率为:
联合税负率=联合税负÷分红净额
结合公式(5),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6)
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分析
“年终奖”与“分红”的不同之处在于两点:
一是“年终奖”的发放数额有限制,如果不超标,公司可将“年终奖”视同工资薪金对待,依据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所适用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制的,从5%到45%,各档税率所带来的纳税成本存在差异。
为了方便讨论,首先假定:“年终奖”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我们所讨论的奖金为现金;年终奖账面数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年终奖净额是指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其流程如图2所示:
1.“年终奖”案例讨论
老张是某公司在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平均工资为2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2月份老张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后的年终奖净额13525元,他当月的账面工资额为2000元。
根据年终奖净额13525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500<[年终奖账面数-(工资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2000,查到老张当月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我们依据下列公式:
13525=年终奖账面数-{[年终奖账面数-(2000-2000)]×10%-25}
得到老张拿到的年终奖账面数15000元,其中1475元(15000-13525)是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国家规定(相关限制政策尚未出台,但肯定会有限制):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年终奖账面数大于公司平均工资的5倍时,超出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老张有5000元超标(超标部分的“年终奖”=年终奖账面数-公司平均工资×5)。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司就要为超标部分承担1250元(5000×25%)的企业所得税。
综合考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老张领到的13525元的年终奖净额,公司要承担的联合税负为2725元(1475+1250),联合税负率约为20%(2725÷13525)。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肯定: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净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超标5000元的前提条件下),比给他相同数额的分红净额划算,因为在这个条件下,“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2/3。
如果公司给老张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不是15000元,而是150000元,那么,加上他当月的工资,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大大提高;又如果公司发放给老张的年终奖账面数的超标部分不是5000元,而是50000元,甚至是500000元,那么,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列支的部分就会大幅度增加,公司“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就不一定比“分红”的联合税负率低了。
2.“年终奖”联合税负的通用公式
我们现在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结合20%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讨论“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
先就“年终奖”通用公式中所需用到的相关变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年终奖净额和年终奖账面数分别用 和 表示;用W表示自然人股东当月的账面工资额;联合税负用 表示;用t来表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年终奖”比例。 、 、 、 、 表示的含义见表1。工资的起征点与工资扣除基数相减后的余额,我们将其定义为“工资扣除数”。在计算年终奖的计税基础时,与工资的起征点相减的数值,我们将其定义为“工资扣除基数”,表示为:
(7)
根据图2,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公式构建过程如下:根据事先确定的年终奖净额估计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倒推出年终奖账面数,并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超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一步,确定表1中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账面数-(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12(8)
第二步,确定用分红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就自然确定了。例如,自然人股东“年终奖”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计税基数则为288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对照表1,这“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4000元)介于20000~40000元之间,那么,该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通过计算该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为70625元,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个人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9)
计税基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0)
结合公式(8)、(9)和(10),个人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即为:
(11)
因为自然人股东税后得到的年终奖净额与年终奖账面数的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年终奖净额=年终奖账面数-个人所得税
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年终奖账面数的公式如下:
(12)
将公式(12)带入公式(11),用年终奖净额表示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则如下:
(13)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包括奖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这个规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若在合理范围内,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这就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但超标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通用公式的推导过程中,我们用t来表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年终奖”比例(即超标的比例)。所以,公司发放“年终奖”给自然人股东时,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R的情况下,超标部分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年终奖超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年终奖账面数×超标的比例×企业所得税税率
通过带入公式(12),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即为:
(14)
(3)“年终奖”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确定
“年终奖”的联合税负=个人所得税+超标部分企业所得税
通过带入公式(13)和(14),“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用公式表示,即为:
(15)
由此推出,公司联合税负率公式为:
且(16)
三、“分红”和“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及联合税负率的比较
将25%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带入公式(6)和(16),得到表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分红”的联合税负率分别为2/3和9/16;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大于25%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2/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大于20%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小于9/16。
比较表2中的各个联合税负率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到在25%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分别对应了一个需要优化的区间。
需要筹划的区间一: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及其以上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高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
需要筹划的区间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及其以上时,“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高于“分红”的联合税负率。
如果公司单独用“年终奖”来回报自然人股东,所发放的年终奖账面数,使得自然人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落入上述两个需要优化的区间时,则公司的回报方式存在纳税优化的空间。
四、基于“分红”与“年终奖”的激励方案优化
1. 讨论个案的优化
老刘是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2月份老刘在公司的账面工资额为12000元。12月份公司准备奖励老刘500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公司尚未确定采用“分红”还是“年终奖”的方式发放。
如果公司单独发放“年终奖”奖励老刘,那么用估计的年终奖账面数,比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老刘适用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经落在了需要优化的区间中。那么这笔钱公司单独采用“年终奖”的方式发放给老刘,不是最优方案,从减轻公司的联合税负考虑,可以采取“年终奖”与“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首先调整年终奖净额所对应的年终奖账面数,把适用的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正好降到25%,即将老刘因“年终奖”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除以12个月,分摊到每月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额”正好是40000元(彻底用足25%的税率)。
因为老刘的当月工资大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工资扣除基数为2000元,工资扣除数为0),依据年终奖净额的计算公式(12),这500000元的奖励净额,通过“年终奖”发放的数额,即老刘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调整为361375元。剩下的钱,公司则应按照“分红”方式发放,金额为138625元(500000-361375)。
将相关的数据代入“年终奖”的联合税负公式(16)中,即可得到,公司以“年终奖”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公司以“分红”回报老刘,所承担的联合税负为:
因此该优化方案总联合税负为:
优化方案的联合税负率为:
而单独发放“年终奖”,用公式(16)计算,单独发放“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为:
比较得出,单独发放“年终奖”( 联合税负率为 0.786),或者单独“分红”( 联合税负率为2/3,即0.667),都没有把两种方式结合发放划算(联合税负率为0.642)。
公司单独以“年终奖”奖励老刘,联合税负为:393000元(0.786×500000),即“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公司单独以“分红”奖励老刘,公司的联合税负为:333333元(2/3×500000,即“分红”的联合税负率×股东的税后所得)。
在保证老刘拿到手的税后所得固定为500000元的前提下,优化方案较单独发“年终奖”节税71958.3元(393000-321041.7),较单独“分红”节税12291.3元(333333-321041.7)。
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的纳税方案优化
第一步,将全部奖励额都假设用“年终奖”发放,并参照表3确保不存在激励无效区间。以下用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激励无效区间。
某公司准备用“年终奖”回报两个在职自然人股东,老吴和老徐,两人当月工资都超过起征点2000元(两人的工资扣除数为0)。公司打算给老吴年终奖账面数60000元,给老徐年终奖账面数63000元。通过计算得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里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额”项目,老吴为50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与工资扣除数的差额÷12个月),老徐为5250元。因此,老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老徐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得到老吴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15%-125=8875(元)
老吴的年终奖净额为:60000-8875=51125(元)
计算得到老徐的个人所得税为:63000×20%-375=12225(元)
老徐的年终奖净额为:63000-12225=50775(元)
可以看到,年终奖账面数老吴比老徐少了3000元,但是扣完个税后,老吴拿到手的年终奖净额比老徐的多了350元。因此老徐的年终奖账面数处在了激励无效区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激励机制中没有考虑税收的因素,使得63000元处于15%和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临界位置。
类似的临界位置在每相邻两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之间都会存在。在考虑“年终奖”的数额时,并非越高越好,要考虑纳税所得及税率的级次变化,否则在发放的“年终奖”略高于临界值时,增加的“年终奖”尚不足以弥补增加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计算,可以测算出各档个人所得税税率下“年终奖”激励无效的区间。
假设月薪已超过2000元,“年终奖”账面数为 ,第一个临界点处:
即5%和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所需要自然人股东承担的个人所的税是相同的情况,可以推算出:
元
其他临界点的情况以此类推。归纳得出:当“年终奖”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应选择低于临界点的标准,具体见表3。一般公司的“年终奖”发放都根据考核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应该奖励的数额,所以应将年终奖账面数调低的部分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第二步,试算。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在需要筹划的两个区间中,那么方案已为最优,不需要进一步筹划;否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拆分奖励额。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年终奖账面数应分别分配为: ; ,年终奖净额应分别分配为: ; 。即确保“年终奖”用足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确保其用足2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确保其用足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剩下的金额通过“分红”的方式发放。
五、结论及建议
1. 奖励净额确定的筹划
筹划思路:不改变奖励净额,改变奖励方式,使得公司的联合税负率小于相应情况下单独“分红”的联合税负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筹划方式具体见表4。
2.奖励账面数额确定的筹划
筹划思路为:不改变奖励的账面数额,改变奖励的发放方式,使得企业所承担的联合税负率最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时,分别应采用的筹划方式具体见表5。
3.建议
(1)建议先确定税后自然人所得净额,然后选用级次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试算,倒算出账面数。防止税前金额盲目选取,使得账面数正好落入临界范围,造成账面数高而税后所得低的无效激励现象。
奖金是职工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由职工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不但对职工有利,而且对企业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一、“削峰填谷”式均衡发放
为奖励和激励职工,企业往往在年底给职工发放奖金等额外收入,但是从税收角度考虑,这样做并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没能够实现预期的目的,因为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还要缴税。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企业等季节性经营企业而言,应按照按月预缴、年终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方式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降低职工的税负;对于其他从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注意调整职工工资的发放数额,避免由于各月工资差额过大而增加税负。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总的思路是,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在具体操作办法上,我们将低收入者与中高收入者分别论述:
1.低收入者全年薪酬的合理分配
对于低收入者,或许会存在各月工资均低于费用扣除额,而年终奖稍高的情况。另外在实行绩效考核的企业,每月只给职工发放基本工资或底薪,年底再发放年终奖、绩效工资或提成;或者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扣员工的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一次性返还。这些做法都可能对员工产生纳税上的不利影响,即员工每月的工薪低于3500元,每月虽然无须纳税但是浪费了一定额度的费用扣除额,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大幅提高额度,加大了纳税金额。
这时,企业应该将年终奖平摊到各月工资一部分,从而充分使用各月费用扣除额,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效果。
2.中高收入者全年薪酬的合理分配
对于中高收入者,每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均较高。由于月工资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虽然按平均每月奖金水平确定使用税率,但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年终奖税负较月工资税负重。企业在设计其薪酬方案时,应从整体节税效果进行试算,主体思路是让年终奖将级距上限用足,确定年工资额;或者先让月工资将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终奖数额。具体操作时,可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再将年终奖降低一至两个档,之后再进行微调,最终达到整体税负最轻。
【案例分析】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35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3500=4000(元),4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4000×10%-105=2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95×12=35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500=1000(元),10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5%,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3500=110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1000×25%-1005=1745(元)。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6000/12=2167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10%-105=24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1745+2495=4790(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0%-105=3495(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2+3495=409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金按月平均发放方式是税负最轻的情形。从上述筹划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结论一: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轻,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重。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方案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3500=13000(元),7月份应纳税额为13000×25%-1005=224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2245+2295=5090(元)。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之时,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所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根据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规则,可以用数学分析方法求得在总薪酬不变前提下的最小应纳所得税,具体见表1(总薪酬X和月度发放Y以及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的Z后列示为,X=12Y+Z):
【案例分析】
某员工在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后的全年总薪酬为100000元,根据判断,处于上表序号4档,那么月度应发放6833元[(100000-18000)/12],年终奖应发放18000元。
在上述分配方案下,每月发放金额扣除3500元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2,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则每月纳税金额为228元[(6833-3500)×10%-105],年终奖发放金额除以12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1,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则年终奖纳税金额为540(18000×3%-0),全年工资薪金合计纳税金额为3276元(228×12+540),全年纳税额占全年总薪酬的3.28%,该纳税额为工资薪金其他分配方案中的最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员工之间的工资薪金经常存在差异,各员工实际薪金准确的月度和年终发放分布可根据上表计算确定,以免过度发放。如按照筹划方案计算的月度发放薪酬大于现行月度发放金额,则会造成年终发放时纳税压力较大,可考虑在未来剩余的月份中按照上述税收筹划方案适度提高月度发放金额。
二、销售成本与奖金分离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开拓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一次发放销售奖金。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该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今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老王2011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310000×25%-1005=76495(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面对七八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虽然按规定年终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当中他还要支付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按报酬与奖金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金,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当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20%,通信费占5%,其他费用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20%+5%+5%)])。
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 ×25%-1005=53245元。因差旅费、、通讯费等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20%+5%+5%)×25%]。(假设2011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得到实惠。
2、激励对象尽可能向基层下移,激励指标尽可能细化。
3、视各岗位、各部门对指标的关联度的不同,同一指标、不同岗位或部门设立不同的激励权重。
4、薪酬发放分为月度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三部分。其中月度基本工资按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季度或年终奖励的计算以“量、本、利”及质量、资金占用等项目为核心,按季度或年终实际完成情况计发。
5、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由公司直接考核或奖励,一般管理岗位由公司拨付月基本工资总额或季度、年度奖励总额,部门内部实行二次分配。
二、岗位工资人员薪酬标准的设立
(一)、原则
1、以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在股份公司规定范围值内,由公司结合各岗位具
体情况而定。
2、以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水平为参考依据。
3、向开发、技术、工艺人员以及营销、生产一线管理骨干倾斜。
4、向管理难度大、管理复杂、管理风险大的岗位倾斜。
5、向作出重大贡献的岗位或部门倾斜。
(二)、标准
1、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基本工资及年终奖励按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管理岗位以04年应发工资标准为基础,达到05年确保目标水平时,另考虑
增加04年月应发工资标准1~1.5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和季度奖励。
3、完成1000万元的经营利润奋斗目标,由总经理视具体情况按总额50~80万元对岗位
工资人员给予特别奖励,其中贡献特别突出者,最高可获得30000元奖励。
三、薪酬模式
(一)、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1、月基本工资+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岗位、管理中心下属各中层管理岗位。年终奖励额度占其
全年总收入水平的30%以上,行政级别越高,年终奖励部分占全年总收入水平比例越大。
2、月基本工资+季度奖励+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除上述岗位以外的其余中层管理岗位,年终奖励部分占其全年总收入水平的20%,季度奖励部分占其全年总收入水平的20~30%。
(二)、一般管理岗位人员
1、月基本工资+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管理中心下属各岗位、检验科下属岗位及营销、技质中心下属统计岗位,该类岗位工资人员不设季度奖励,部门月基本工资总额由公司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的90%拨付至各部门,部门内部考核分配,余下10%作为年终留存。对该类人员设立年终奖,其年终奖励基金按月岗位工资标准的1~1.5个月及10%年终留存合并计算。
2、月基本工资+季度奖励+年终奖励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除上述岗位以外的其他管理岗位,该类岗位工资人员部门月基本工资总
额由公司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的90%拨付至各部门,部门内部考核分配,余下10%作为年终留存。该类人员设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季度奖励总额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1~1.5个月的70%作为季度奖励基数;年终奖励基金按04年月应发岗位工资标准1~1.5个月的30%及10%年终留存合并作为年终奖励基金。季度奖励及年终奖励分别按相应的计算办法执行。
四、年终奖励的计算
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年终奖励的岗位工资人员。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年终奖励
的发放以完成股份公司下达的基本任务为核心奖励指标,完成基本任务后,年终奖励按以下办法执行。未完成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完成率每差1%,下述项目的应发额度下降3%。
2、年终奖励的计算
某岗位年终实发奖金=该岗位年终奖金基数×奖励系数×调控系数
×绩效评价系数
3、奖励系数的核定
序号
奖励项目
标的
系数
1合并经营利润
确保目标:500万元
奋斗目标:1000万元
1、完成确保目标标的,计奖励系数0.6。
2、未完确保目标标的,每差10万元,奖励系数下降0.1。
2
2R市场销售收入
89400万元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差100万元,奖励系数下降0.01。
3年末不良资产总额
在04年末实际总额基础上下降20%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超5万元,奖励系数降0.01。
4月均资金占用总额与月均销售收入之比例(在04年基础上下降10%)
292%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上升1%,奖励系数下降0.01。
5公司责任质量损失占全年销售收入比例(在04年基础上下降20%)
1.80%
1、完成标的,计奖励系数0.1。
2、未完标的,每上升1%奖励系数下降0.01。
注:1)、年终奖金实际奖励系数即为上述各奖励项目按05年实际完成情况的计算值之和。
2)、上述各单项奖励系数下降额度最大下降为0止。
4、调控系数的确定版权所有
调控系数值为0.8~1.2,具体取值按以下原则执行:
(1)、考虑到本分配方案可能存在局限性,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可以设立不同的调控系数,各岗位具体调控系数值的确定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制定。
(2)、公司中层以上岗位,调控系数为1以上值时,全年总收入原则上不得突破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应岗位年度总收入标准。
5、绩效评价系数的确定
绩效评价系数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系数分别为1.2、1.0、0.8,分别占岗位工资人员比例为10%、80%、10%。年末由公司办公会根据季度评选结果研究讨论后最终确定。
五、季度奖励的计算
1、本办法针对享受季度奖励的岗位工资人员设立。
2、季度奖励实行百分制评价。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设立相应的奖励项目,同一
奖励项目、不同岗位设立不同分值,当月某岗位各奖励项目得分之和除以100即为季度奖金奖励系数,各岗位具体季度奖励项目及计分办法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3、季度奖励的计算
某岗位季度实发奖金=该岗位季度奖金基数×季度奖金奖励系数×绩效评价系数
4、绩效评价系数的确定
绩效评价系数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系数分别为1.2、1.0、0.8,分别占岗位工资人员比例为10%、80%、10%。其中甲等员工如无法评出,则宁缺勿滥,丙等员工则必须评出。具体评定办法另文规定。
六、其他
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态度,促使大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提升企业整体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 适用对象
适用于广集公司各服务部门。
三、 提成发放标准
所有岗位提成及奖金当月发放80%,20%作为年终奖发放,如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年终奖机会,所有提成按月份计算。
四、 销售价格管理
1、 定价管理:产品在各个渠道的销售价格由5楼统一制定。
2、 产品根据市场情况执行价格调整机制。
3、 回款率:要求100%回款方可提成。
五、 提成标准
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每月需完成最低销售额标准,低于最低销售额标准的无提成。高于最低销售额标准的按照点数递增,需要扣除推广费、物流费、佣金。
六、 提成方案
1、 净销售额 = 销售额 – 推广费 – 运费 – 佣金
2、 提成 = 净销售额 * 提成比例
3、 提成比例规定如下
店铺月成交额
提成比例
提成金额
1万元以下
无
0元
1-3万
2%
180-540元
3-5万
3%
810-1350元
5-8万
3.5%
1600-2500元
8-12万
4%
2900-4300元
12-20万
4.5%
5000-8100元
20万以上
5%
9000
4、 线上销售部门岗位提成分配原则
部门岗位
分配比例
提成额,按3-5万算
部门负责人
15%
121-202元
运营主管
20%
162-270元
客服
15%
121-202元
美工
15%
121-202元
物流
15%
121-202元
推广
15%
121-202元
行政
5%
40-67元
5、 线下地推销售岗位提成分配原则
部门岗位
分配比例
提成额,按3-5万算
部门负责人
30%
270-450元
地推
60%
540-900元
客服
10%
90-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