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行业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4-07 1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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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业报告

篇1

一、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一)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基本定位存在的问题 几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从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政法工作干部”、“专门人才”到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确定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才教育法学本科学生很长时间也是仅面向高中文科学生招生,造成法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局限于人文社会科学,甚至主要囿于以部门法为中心的法学知识体系,自然科学素养则更是匮乏。的价值取向一直主宰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根据学者2010年对5个层次[即“985 工程”高校、“211 工程”高校(非“985 工程”)、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共计50所高校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调查,80%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8%为复合人才培养模式,2%是通识人才培养模式。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高校培养目标中都有“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提法。不同层次的院校在法学本科培养中都采取基本相同的培养目标,无论是国家重点大学,还是一般本科院校以及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都将专门人才的培养作为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1]。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专才教育的定位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该培养定位的缺陷在今天日益凸显,这在我国当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中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根据2011年6月9日,麦可思研究院(mycos institute)正式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仍然位列本科就业红牌警告的10个专业之中,2010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86.7%)。本科专业门类中,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也是法学(55%),但是比毕业半年后的专业对口率(50%)提高了5个百分点。。对此,有学者指出:“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指大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局限在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高级专门人才”而是“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2]。“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3]近年来,法学界已经比较普遍地意识到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上存在的问题。上述2010年的调查显示,已经有少部分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对培养目标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目标同质化的问题尚未发生根本性的改观。“目前法学高等教育提供的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4]

这是一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时代,也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多样化的。社会更多需要的是通晓经济和法律、技术和法律、管理和法律、外语和法律等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终究是要为社会服务的。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把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才输送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是非同质化。由于我国不同高校法学专业的师资水平、生源质量、办学条件等有很大的差异当然,这并不否认举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学校应该达到一定的水平,符合准入条件,鉴于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特殊条件,我们认为举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准入条件应当比大多数文科专业要高。,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侧重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这应当是法学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如学者所言:“即便任何基础性法律人才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可以通过模板和样式的规范作用加以明确,以保证法律教育的总体规格和质量,但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保证一般规格的基础上,应给予法学院以足够的自由创新空间,允许并鼓励他们在自身特有的优势条件基础上创造多元的培养目标和模式。”[4]

如徐显明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到多元化时代。所以600多所法学院每个都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办学定位上应以特色为本。”[5]同样,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如果每所法学院校都办出了特色,我们现有的620多所法学院校在数量上就不是太多了,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6]

因此,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坚持统一化与多样化的统一。统一化是指法学人才培养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统一标准(课程上的体现就是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的16门核心课程等);多样化则表现为统一基础上的差异化、特色化。既包括“高级专门人才”,也应该包括“高级复合型人才”以及一般的“复合型法学应用人才”;既包括侧重理论的人才,也包括侧重应用的人才。

(二)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特色化要求对理工科高校更为紧迫。如果理工科高校法学教育没有特色,那么,通过增加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就可以达到更好的法学人才培养效果。但是,社会又需要大量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别是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为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法学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而且要对专业技术知识特别是新兴科技领域的技术知识也能驾驭。强调法学与现代科技的结合,注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是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的优势和特长所在。理工类院校具有得天独厚的理工科专业资源优势,为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平台。”[7]

因此,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应当是培养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当然,此类复合型人才也有高端与一般之分,不同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予以恰当定位,以体现差异化与特色化。“一些行业性很强的院校(如石油电力等)则应当注重与行业部门的需要紧密结合,培养本行业领域所需要的法律人才。”[6]

当然,无论前述哪种法律人才都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知识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在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一味重视多样化、特色化,忽视法学教育的共同规律。我们必须从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出发,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的基础上突出特色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在鼓励各法学院校办本文由收集整理出特色的同时,仍然需要坚持最基本的办学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全国法学教育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完善各类法学教育的准入制度,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质量、就业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教育质量和规模进行评估和调控。确实达不到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基本条件的院校,应当减招、少招,逐步实现全国法学教育朝着标准规范、资源优化、结构合理的方向科学发展。”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载《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1期。。

那么,理工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如何打造特色?“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学的发展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多种途径,但是学科交叉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向。知识创新需要知识积累和学科交叉,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8]从而,理工科高校应该在尊重法学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在法学与理工学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确定法学专业的特色,这就特别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的优势学科、强势专业去探索,最终形成法学与科技相融合的特色交叉学科。

二、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 我们认为,要培养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必须首先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课程体系。

(一)高校教学必须设置有自身特色的科学的课程体系 为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通晓法律和技术复合型人才的目标,理工科高校必须首先设置科学的特色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基于前述培养目标的同质化,许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存在比较严重的雷同现象。理工科高校要想在与政法院校以及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竞争中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和优势,就必须建立富有自身特色的科学的课程体系,否则其特色化的培养目标便无法实现,其生存空间就极为狭窄。

特色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前提是必须确保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和知识技能,符合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当然,理工科院校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可以根据自身学校特色,通过课时的增减倾向性地重视或者简化一些核心课程。

(二)特色课程体系设置的依据必须是结合所在高校的优势学科来进行 特色课程体系设置的关键是结合所在高校的优势学科,加强学科交叉,增加符合自身特色的跨学科课程、综合课程、交叉课程等作为选修课(其中一些重要的、比较成熟的课程可以列为必修课)。如在此过程中,开发和设计法律与技术相融合的交叉课程尤为重要。此类课程的开设不仅需要结合社会需求,还需要遵循相应学科的内在规律。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法学教师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研究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与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科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当然,其中必然包括开设理工高校自身优势学科重要的原理性课程。不过,对于法学学生开设的此类课程应该区别于理工科学生,其内容的设置应该围绕该技术领域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些行业性很强的理工类院校在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调研工作,充分了解该行业最需要、最缺的是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此为基础,在尊重学科规律的前提下优化课程体系。由于理工科高校法学人才的定位主要是服务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其课程的开设还需要关注企业法务工作,适当开设由企业高级法务人员主讲的课程。

特色课程体系的重点在于某些特定的交叉领域的专业知识,如网络法律、通信法律、航空航天法律、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能源法律、建筑法律、交通运输法律等,从而形成一定的行业、技术领域法上的专业知识及其应用能力的优势。如果所在高校有多个优势学科,且学科之间有一定的跨度,可以在法学培养方案中开设不同的特色专业方向。不同方向培养方案的设计应当体现差异,让学生入学后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

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需要系列特色课程的支撑,象征性地开设一点是不够的,但并非特色课程开设得越多越好。特色课程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其是否科学化、体系化,是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对特色法律人才的需求。特别是交叉课程,关键要实现真正的学科融合。只有这样的课程才能够达到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复合型法学人才综合能力的目的。这种能力不是法学与相关技术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互相取长补短,用科技的思维来补充法学思维范式,用法学的思维来思考解决科技问题,最终形成新的思维方法和综合能力。总之,特色课程内容既要体现学科交叉和融合,又要“精”,防止通过简单地嫁接、甚至“两张皮”拼凑的形式开设特色课程。

为了使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优化有“源头活水”,我们认为不仅要重视充实师资,从政策上鼓励老师从事交叉学科的研究,还应该围绕法学与理工学科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的重大问题成立跨学科的教学研究机构,为交叉课程的开设不断提供智识上的支持。同时,重视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不断完善课程设置,注重突出复合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特色。

三、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本科教育的方法

(一)着眼于实践能力的培养

要实现理工科高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还必须丰富和创新教学方法。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主要以授课为中心,注重知识的传授,更多采用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特别是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被有意无意地轻视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要“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法学是理论性与实践性高度融合的学科,法学教育自然应该重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理工科高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更应该强化和创新实践教学。“强化”是指要重视和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安排好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大投入,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应采取恰当的形式把实践性贯穿于法学教育全过程,包括课堂案例研讨教学、模拟审判、旁听审判、诊所式法学教学、法律援助、见习、实习,等等。“创新”是指实践教学不仅要采用前述法学教育常用的实践形式,还应该针对理工科高校法学培养定位的特殊性,采取灵活多样的新形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理工科院校注重实验教学的优势,借鉴理工科实验室教学的经验,创新法学实验教学模式。

比较而言,理工科高校法科生毕业后进入司法机关的比例较小,进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业务的比较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实践教学时,应该拓宽合作渠道,重视产、学、研相结合。不仅要与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建立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还要注重与专利与商标事务所、学校优势学科对口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建设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

(二)以培养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方向 要以理工科高校实现其通晓法律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则必须坚持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适当借鉴理工科高校有助于培养学生求证精神和创新精神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要有针对性和多样性。课堂教学应当在重视教师引导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倡启发式、引导式、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针对法学学科的特点,应当高度重视案例教学,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特色课程中的技术原理性课程、学科融合课程,可以借鉴理工科实验室教学的经验,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实际运用相关技术原理和法学理论知识,反思、探索学科交汇点上的问题,实现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的综合提升。其中,有些新兴的涉及不同学科的特色课程可以采用组织法学教师与相关理工科教师联合授课的方式进行。

四、重庆邮电大学信息法学特色人才培养的探索 重庆邮电大学是以工为主,工、理、管、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1978年,重庆邮电大学开发出第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脉冲编码设备而被誉为“中国数字通信发源地”。近年来,重庆邮电大学参与制定了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并设计出世界上第一颗采取0.13微米工艺的td—scdma基带芯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epa国际标准,研制出我国安全领域信息隔离与交换的关键设备,先后荣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等殊荣。我们在制定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时,目标非常明确,必须结合时代特点和依托学校的优势来办出法学专业的特色。

(一)以学校信息学科为背景来确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信息技术学科的优势,结合信息时展的需求,重庆邮电大学将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既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又通晓计算机、通信知识,适合信息网络时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信息法学人才。依据这一特色定位,重庆邮电大学已经制定了凸显信息法学特色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2007年,重庆邮电大学将法学专业分为网络监管和知识产权两个方向,供学生在大学二年级上学期进行选择。网络监管方向着重为国家信息产业管理机关、信息通信企业、公安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司法鉴定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培养从事网络侦查、网络信息监管、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等相关法律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知识产权方向着重为信息通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部门、国家信息产业管理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培养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法律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对于上述两个方向,除了要必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司法文书等法律实务课程外,重庆邮电大学还有针对性地设置了相应的特色课程。法学的基本课程和信息技术的重要原理性课程都成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网络监管和知识产权方向课程属于提升课程,主干课程和提升课程的关系比例为7∶3。其目的是既让学生在本科阶段掌握坚实的信息法学知识,又能对具体两个方向有较为深入的学习。

(二)打破传统教学模式,提倡多种方式教学 重庆邮电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倡启发式、引导式、讨论式课堂教学。例如,上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等课程聘请有经验的专利人、重邮信科等企业高级法务人员授课。2006年,重庆邮电大学建成了可以通过视频实现证人远程作证及远程物证展示等多功能的数字化法庭。2009年,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数字化法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用作西南地区巡回口审定点审理庭,为学生的实践性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2010年,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利用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专项资金400万元资助,建立了国内领先的“电子数据提取与保全实验室”。该实验室实验项目涵盖了电子证据在线和离线采集、固定、分析、保全等整个过程,并可为社会提供电子证据保全可以提供三种类型的电子证据保全、电子交易证据保全、电子文书证据保全和电子档案证据保全。、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等服务,能够实现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重要功能。与此相应的,重庆邮电大学还开设了“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实验课,该课程借鉴理工科实验课程的经验,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按照电子证据的不同类型制定了实验大纲,指导实验教学与学习过程。实验课上,老师负责指导,并给学生布置具体的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任务,让学生自己通过使用操作实验室设备完成任务。另外,关于信息技术的相关课程也都采用课堂教学与实验室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到校外积极创建教学实践基地

优秀的大学生不仅具有书本知识,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能力。因此,教学实践基地的创建是高校办学的重要环节,也是新时期高校培养高素质大学生的重要手段。为此,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结合学科培养的特色定位,不仅和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共建了学生实习基地,还与重庆市通信信息企业和国家信息产业管理机关、专利与商标事务所等单位合作建设了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条件。

(四)通过引进和自行培养,建立复合型教师队伍 为建立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不仅重视引进有相关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教师,还制定政策鼓励教师从事信息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近5年,学院教师主持信息法学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有20余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项,即《网上证据收集与保全法律制度研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网络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网络问政”的制度化研究》;申请到司法部的规划项目《互联网上的宪法权利研究》和教育部的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高校舆情分析与引导机制研究》等课题。教师们通过这些科研课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好的科研成果,也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教学水平。

(五)以信息法学为特色,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为提高法学与信息技术学科交叉融合的水平,重庆邮电大学成立了“电子证据保全中心”(在原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重庆市高校第一个专门从事电子数据、通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和“知识产权中心”2011年,知识产权中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全国获此殊荣的仅有两所高校。,上述中心成员既有法学院的教师,也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软件学院以及经济管理学院的教师。以电子证据保全中心和知识产权中心为依托,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还开始了面向信息技术企业产、学、研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2011年,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成功开发了基于加密客户端法院电子文书送达中系统。该系统有效避免了电子邮件送达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开始在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试点。电子证据保全中心成员与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合作,成功地开发了电子证据取证箱、电子证据取证审计系统等产品,取得了6项国家专利,相关成果获重庆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受重庆市政府委托,主持了《重庆市电信条例》的修改,为重庆市立法机关起草了《重庆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相关成果已经得到实际应用并获得好评。

通过几年的努力,重庆邮电大学法学专业信息法学特色凸显,诉讼法学硕士点也形成了电子证据、网络诉讼、网络信息司法认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四个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逐步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和肯定。有不少学生在华为、中兴等著名信息通信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最近三年,法学院法学本科的就业率都在85%以上,2011年达到95%以上,研究生就业率接近100%。

五、余论: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面临的难题 在特色法学教育的探索过程中,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理工科高校法学教育走特色之路的正确性。同时,我们也发现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教育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篇2

一、引言

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层为了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经济业绩的判断或者改变基于会计数字的契约结果,通过精心安排经济交易或者操纵会计报表编制过程来改变会计业绩(Healy和Wahlen,1999)。从信息传递角度看,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来源,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至关重要。但是,盈余管理却侵蚀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存在误导投资者决策和扰乱资源配置的潜在威胁。从契约实施角度看,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点,公司管理层薪酬契约和债务契约等契约的实施依赖于会计信息。然而,公司管理层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内部人有通过盈余管理侵占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机会。从公司监管角度来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特殊行业的企业和垄断企业等企业都是证券监管部门和政府机构的监管对象,而许多监管法规也是以会计数字为依据。那么,这些企业就会有很强烈的动机通过操纵法规所依据的会计数字来规避处罚或者获得补贴,因而降低了监管法规的有效性。

由于上述原因,盈余管理成为会计学领域的研究焦点之一。早期的文献主要关注如何发现盈余管理并且检验盈余管理的程度和普遍性,后来人们开始检验盈余管理的各种动机,也有许多学者针对不同的盈余管理手段展开研究。然而,对盈余管理主体的特征及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没有系统性的研究,对于盈余管理管理对各方利益相关者和资源配置的影响的研究也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为了全面概括盈余管理涉及的各个问题和各个领域,本文从要素角度对盈余管理进行讨论和分析,借以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启发未来的研究方向。我们认为,盈余管理研究至少包括七个要素:(1)盈余管理的存在性;(2)盈余管理的主体;(3)盈余管理的手段与方法;(4)盈余管理的动机;(5)盈余管理的度量与判别;(6)盈余管理发生的机会;(7)盈余管理的影响。前三个要素总括地反映盈余管理的状况。中间三个要素主要是影响盈余管理发生的因素,其中动机是主观因素,机会是客观因素。第七个要素是涉及对盈余管理进行价值判断,确定其存在是否合理。

二、盈余管理的存在性

盈余管理的存在性是进行盈余管理研究的前提。如果盈余管理不存在,也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某种事件的存在或发生似乎是确定无疑,无可辩驳的,然而要证明盈余管理的存在或发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Healy和Wahlen(1999)所述,“尽管大多数人都承认盈余管理的存在,但要研究人员证实其存在则非常困难。这一问题主要源于为了确认企业是否进行了盈余管理,研究人员必须首先估计没有受到盈余管理影响的正常盈余。”

作为企业的外部人,研究人员很难区别企业盈余的哪一部分是正常的,而哪一部分是控的。因此,人们只能选择一个基准,把企业报告的盈余与这一基准进行比较,得到异常应计,作为盈余管理的变量。时间序列分析法是把企业历史数据作为基准,截面分析是把可比企业的数据作为基准。然而,由于比较的基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所估计的异常应计并不准确,噪声的影响非常严重(Dechow等,1995)。

Ball和Shivakumar(2008)对发现了一个可以克服噪声影响的例子。由于英国所有私募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要求向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提交报表,而且公司注册署的监管非常严格,因此私募企业提交的这些报表可以被认为是清洁的报表。然而,当这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的报表则需要遵守另一套监管规则。因此,通过比较招股说明书中的报表和之前向公司注册署提交的报表,几乎可以无误差地发现其中存在的任何盈余管理。但是,非常不幸,他们几乎没有发现任何盈余管理的证据。两套财务报表之间的唯一的显著差异是在IPO财务报表中无形资产价值被调低了。这些降低很容易被发现,并且几乎所有的报表使用者都可以接受这种调整。

Lo(2008)对此现象提出一种解释。他认为,从根本上讲,那些进行管理盈余的企业管理层不希望其行为被轻易发现。越精明的管理人员从事能够轻易发现的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小,他们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掩饰盈余管理以防其被发现。由此可以预见,如果某种情况看起来太像盈余管理,那么它很可能就不是盈余管理。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通常经验丰富、足智多谋、教育良好,并且接受显性的职业规范和隐性的道德规范指导。如果他们真的要管理盈余,他们会做得非常隐蔽。如果研究人员能够甄别出盈余管理,那么投资者和监管者肯定也会注意到财务报表操纵行为。同样,管理层也能预见到盈余管理被发现而导致的负面后果。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只有难以发现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实施者带来好处。从这个角度来理解Ball和Shivakumar(2008)的经验证据,就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了。

相反,研究对象可能从事的盈余管理或许逃过了Ball和Shivakumar的研究设计。因为他们仅仅简单地对比了两套财务报表,没有深入研究那些调增或调减明细科目和改变科目分类的公司。进一步来说,如果研究对象从事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话,这种活动必定同时影响两套财务报表,并且不会违反任何一种监管规则,那么Ball和Shivakumar就更不可能发现此类盈余管理。

三、盈余管理的主体

关于盈余管理管理的主体,似乎没有什么争议。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为盈余管理行为负责。但是,盈余管理的主体仍然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缓解盈余管理;二是管理人员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等因素对盈余管理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对于缓解盈余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可是,目前就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

杨清香、张翼、张亮(2008)研究了董事会特征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结果发现,董事会会议频度与盈余管理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独立董事比例以及审计委员会与盈余管理呈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与盈余管理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支晓强、童盼(2005)从相反的角度探讨了独立董事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盈余管理提高了独立董事的任职风险,因而盈余管理程度较高的公司的独立董事选择用脚投票,选择辞职,导致较高的独立董事更换率。他们还发现,由于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选择自己的独立董事,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存在对独立董事的意见购买现象。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抑减盈余管理的作用。程书强(2006)检验了机构投资者持股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他假设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吸引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也是抑制企业操控会计信息的重要因素。实证分析表明,机构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负相关;机构持股比例越高,越能有效抑制操纵应计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增强盈余信息真实性。Bergstressera和Philippon(2006)检验了管理层薪酬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他们发现,CEO总薪酬与股票价值和CEO股票期权关联度较高的企业倾向于运用操控性应计调节报告盈余。另一方面,应计数额较高的年份会出现CEO大量执行期权和内部人大量减持公司股票的现象。

四、盈余管理的方法与手段

大量的经验证据研究了盈余管理的方法与手段,包括两个大类,即操控性应计管理和真实活动管理。前者在不改变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相应的现金流量的情况下,通过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假设来改变操控性应计的数额,进而影响报告盈余;后者则采用更加隐蔽的方法,通过影响经营活动和相应的现金流量来影响会计利润,比如管理研究与开发支出、广告支出等。

在操控会计应计的盈余管理手段研究中,许多文献研究了可能控的具体应计项目。如果能够确定哪些应计项目容易控,就可以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合理经验证据。因此,这是盈余管理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然而,由于会计报表提供的明细项目可比性较差,此类研究成果并不是太多。Teoh, Wong和Rao(1998)检验了IPO前企业折旧和坏账准备的估计值。他们发现,与非IPO企业相比,IPO企业在IPO当年和后续的若干年份倾向于运用提高盈利的折旧和坏账准备政策。银行和保险公司也是特定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研究的沃土。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保险公司的索取权损失准备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判断,并且直接与公司的关键资产和负债相关联,也与净利润和账面股东权益高度相关。大量文献对这两个应计项目展开实证研究,并且得到了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有力证据(详见Healy和Wahlen,1999,第372页)。

Roychowdhury(2006)对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管理层为避免报告无损而进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证据。控的经营活动包括通过打折扣临时增加销售收入、过度生产以降低销售商品的成本和削减操控性支出等。陈晓、戴翠玉(2004)对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关联交易活动和重组活动是亏损公司扭亏的主要手段,而发达资本市场中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操控性应计――对中国亏损公司扭亏的作用十分有限,主要被未扭亏公司用来做大亏损。姜英兵、王清莹(2011)对中国上市公司2006-2008年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可疑公司运营年度通常表现出较低的经营现金流量和较低的操控性费用,说明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价格折扣或者降低费用来增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减少了整个销售期间的现金流量。

有学者指出,两类盈余管理方法的成本是不一样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对企业来说成本通常较高。然而,Graham等(2005)进行调研得到的证据却显示,与操控应计项目相比,管理人员更希望实施真实活动盈余管理:80%的管理人员会降低操控性支出项目,55%的管理人员会推迟一个支出项目,而仅有28%的管理人员会下调准备金,只有8%的管理人员会改变会计假设。因此,调研结果并不支持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成本较高的论断。Lo(2008)指出,如果从违规责任调查的角度看,Graham等人的调研结论就比较好解释了。管理层实施对企业来说成本较高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原因在于这些活动难以被发现。由于经营环境的内在不确定性,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并没有一个基准。从法律上讲,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难以让他们为错误的经营决策承担法律责任。相反,会计应计和其他会计数据的操纵要接受审计师甚至司法鉴定会计师和法庭的调查,他们有会计准则作为评判的基准。

五、盈余管理的动机

Healy和Wahlen(1999)对盈余管理下的定义强调了动机的重要性,指出盈余管理的动机要么是误导使用者,要么是影响契约结果。这是因为会计在本质上具有主观性,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善意地运用会计判断不会被看作盈余管理。另一方面,盈余管理动机对于研究设计也非常重要。盈余管理动机可以帮助研究人员评估研究结论的有效性以及盈余管理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盈余管理的动机可以大致分为三类:(1)改变资本市场预期和估价;(2)改变基于会计数字的契约条款;(3)规避反垄断或其他政府监管措施。

大量的经验研究证据表明,公司在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SEO(股权再融资)过程中实施了盈余管理。也有证据表明公司在MBO(管理层收购)和关联方交易前后存在盈余管理管理行为。还有证据表明公司为了迎合证券分析师预测和管理层的预期而实施盈余管理。

由于会计数据被用于监测和管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公司管理层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影响契约结果。显性或隐性的管理层报酬契约被用于协调管理层激励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债务契约被用于限制管理层的那些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为股东谋利的行为。这些契约会导致盈余管理动机,因为薪酬委员会和债权人发现并消除盈余管理影响的成本较高。有大量文献检验了薪酬契约和债务契约是否能够解释盈余管理行为。对股利支付条款的经验研究表明,企业在接近其股利限制条款时几乎不会进行盈余管理。相反,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倾向于通过削减股利支出、重新规划经营活动和调整契约关系来管理现金流量。也有研究表明企业在违反这些条款前后会进行盈余管理。还有许多学者研究了管理层薪酬契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得到的证据支持了管理层运用会计判断提升基于盈余的红利报酬的假设。

关于政府监管的文献研究了两类监管的对盈余管理影响:行业特有的监管和反垄断监管。由于银行、保险和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企业面临一些直接与会计数据相联系的监管措施,他们实施盈余管理的动机非常强烈。有大量证据表明,接近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会多报贷款损失准备金,少报注销的贷款,确认证券投资组合的非正常收益;面临风险监管的财务状况较差的财产保险公司也会少报索赔损失准备金,进行再保险交易。反垄断调查和其他不利政治后果以及政府补贴等政府监管措施也会导致盈余管理。如有研究发现被反垄断部门调查的企业在调查当年出现了降低盈利的异常应计。也有研究发现申请进口援助的企业在申请年度倾向于推迟收益确认。

Lo(2008)对盈余管理动机提出另一种解释。由于有大量经验证据表明投资者能够预期到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或许盈余管理是一种均衡的结果。也就是说,投资者预期看到盈余管理,而管理层报告盈余溢价正是因为投资者期望看到盈余溢价。通常,人们期望看到的行为被认为是合理和合法的。因此,文化差异在对人们能够接受的盈余管理的类型和金额有重要影响。由于文化背景、法规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不同,两个国家的人对于盈余管理类型和数额的期望也不同。因此,不同国家会出现不同的均衡,导致不同的盈余管理动机强烈程度和盈余管理程度。

六、盈余管理的度量和判别

研究人员通常采用三种方法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一是应计利润分离法,即运用回归模型估计非操控性应计利润和操控性应计利润,以操控性应计利润衡量盈余管理的程度;二是研究具体的应计项目,如坏账准备和存货计价;三是分析盈余分布的不连贯性,借以分析盈余管理的发生率。

计利润分离法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是修正的Jones模型(Dechow, Sloan and Sweeney,1995)。该方法首先计算应计利润总额,然后估计非操控性应计利润,二者之差即为操控性应计利润。由于流动性应计项目比长期应计项目更容易控,研究人员进一步估计操控性流动应计利润。通过对操控性应计利润总额和操控性流动应计利润的分析,研究人员大致可以判断哪些公司进行了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程度如何。

吴联生、王亚平(2007)指出,应计利润分离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适合用于估计整体的盈余管理程度。其原因在于:(1)应计利润分离法要求有大量没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的数据来估计盈余管理公司的正常利润,因而它只能用于分析单个公司在某个特殊事项前后的盈余管理情况;(2)由于操控性应计利润模型分行业分年度地把应计利润与销售和固定资产折旧联系起来,用于估计非操控性应计利润,其估计的结果容易受此三者之间关系稳定性和各种噪声因素影响,因而模型的可靠性受到质疑;(3)应计利润分离模型只能估计应计项目操纵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而不能估计真实活动操纵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刘大志(2011)运用中国资本市场的数据检验了基本Jones模型、修正Jones模型、业绩匹配Jones模型和非线性Jones模型等应计利润分离模型的效力。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盈余持续性检验结果说明四种被检验模型都能有效地揭示盈余管理。但是,二项检验结果显示基本Jones模型、业绩匹配Jones模型和非线性Jones模型犯第一类错误的频率较高,容易夸大盈余管理。综合比较而言,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修正Jones模型设定较优。

应计利润分离法不仅存在方法上的局限性,而且无法对哪些应计项目控提供任何证据,因而不能用于检验具体会计准则的有效性。所以,人们开始研究具体应计项目控的情况。McNichols(2000)详细讨论了具体应计项目检验法的优缺点。与应计利润分离法相比,具体应计项目法的优点有:(1)研究人员可以运用公认会计原则分析具体应计项目增减变化的影响因素;(2)具体应计项目法可以专门研究由于经营特点导致特定应计项目需要会计判断和容易控的行业,进而更加准确地区分操控性和非操控性应计;(3)研究人员可以研究应计项目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直接关系,这就克服了由于不同应计项目与特定影响因素的关系不同导致的总应计模型的估计偏差问题。然而,具体应计项目法也存在三个缺点:(1)找准控的应计项目至关重要,如果所研究的应计项目不是控的那个,那么研究结论的有效性就会大大降低,不仅如此,如果研究人员要确定盈余管理的程度,就需要针对每种可能控的应计项目分别建立模型;(2)具体应计项目法要求研究人员拥有更加系统的知识和更多的数据,因而运用此方法的成本较高;(3)某种特定具体应计项目控的企业数量较少,因而降低了研究结论的普遍性,而且某些应计项目可能会由于不够敏感而被忽略。

鉴于具体应计项目法的特点,研究人员通常将其运用于盈余管理动机比较强烈和比较容易控的应计项目,如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保险公司的索赔损失准备金。也有研究人员运用具体应计项目法寻找更有效的盈余管理度量指标,如Beneish(1997)构建了一套运用财务比率判别盈余管理的模型,针对不同的应计项目分别设定不同的财务指标进行判别。

Burgstahler-Dichev(1997)首先采用盈余分布法检验盈余管理。其内在原理是,如果企业有动机使其盈余超过某个基准,那么盈余落在基准之上的样本企业数量会显著多于盈余落在基准之下的样本企业数量,因而盈余分布会呈现不连贯性。他们发现企业会为了避免亏损而将盈余调整到微利水平。盈余分布法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被研究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做出总体评价,并且不受研究假设和估计偏差的影响。然而,此方法却无法解释盈余管理的动机,更无法分析不同企业的动机有何不同以及企业在不同情况下会追求何种目标(即基准)。

七、盈余管理发生的机会

盈余管理的发生率受企业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文化背景、法律制度、行业监管、资本市场监管、投资者特征、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特征等因素都可能影响盈余管理的发生率。Lo(2008)提出运用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法研究盈余管理的发生率。具体来说,高质量会计信息(较少的盈余管理)的数量是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均衡的结果,如图1所示。某一经济体内的高质量会计信息供求均衡点目前处于E1。假设监管部门对核准IPO提出更加详细的基于会计信息的监管措施,那么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增加到“需求2”,相应的均衡点移动到E2,会计信息质量会得到提高。假设监管政策不变,但是经济体中发生并购浪潮,导致内部人通过管理盈余影响并购交易价格进而得到的私人利益的动机增强,结果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减少到“供给2”,相应的均衡点移动到E3,会计信息质量会有所下降。然而,假设监管政策变更和并购浪潮同时出现,新的均衡点E4对应的高质量会计信息比Q1多还是比Q1少呢?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质量会提高还是降低呢?人们只能通过经验研究来解答这个问题。

由此可见,有些因素会影响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有些因素会影响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而有些因素可能既影响供给也影响需求。研究盈余管理时必须考虑影响盈余管理的各种因素。在未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简单地分析某些因素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得到的结论未必可靠。

八、盈余管理的影响

盈余管理是管理层有目的地调节会计盈余的行为,因此其影响与实施目的紧密相关。资本市场动机的盈余管理旨在影响股票定价;契约动机的盈余管理旨在赚取管理层私利或规避债务契约的不利后果;监管动机的盈余管理也是为了趋利避害。有大量的文献研究了资本市场动机的盈余管理能否达到目的。然而,契约动机和监管动机的盈余管理文献较少,并且对盈余管理后果没有提供太多的证据。

大部分关于盈余管理对资本市场影响的经验证据表明投资者并未被盈余管理蒙蔽,而且财务报表向投资者传递了有用的信息,包含了管理层职业判断的报告利润比所报告的现金流量更能准确地预测未来现金流量。股票收益相关研究表明,投资者会对“异常”应计利润打个折扣,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盈余管理的结果。然而,也有一些研究表明,盈余管理确实对至少某些企业的资源配置产生了影响。例如,IPO或SEO之前的盈余管理可能是新股发行溢价部分原因。也有证据显示,盈余管理遭到金融媒体或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后股票市场会有显著的负面反应,说明投资者并未完全看穿盈余管理。

大量证据表明,IPO企业在IPO之前普遍进行了盈余管理,并且那些购买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通常支付了较高的价格,而其股票投资的后期业绩通常会出现下滑。这显然不符合有效市场假说。Lo(2008)认为,IPO市场上投资者并非没有预期到盈余管理,而是对IPO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无能为力。因为IPO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运行方式不一样,因而有效性水平也不同。有效市场要求购买者和出售者要平衡,这种平衡是通过价格调整的。在二级市场上,现有股东和卖空者平衡了无数的潜在买家。而在初级IPO市场上,卖方只是公司的内部人,而价格则是投资银行根据承销情况确定的。如果股票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分销系统底层的信息无法向上传递,因为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只能出售股票。也就是说IPO的认购人容易遭受“成功者灾难”(winner's curse)。IPO股票的供给和需求是不平衡的,所以增加IPO股票价格的盈余管理很可能会成功。

九、总结

由于已有文献大多是从盈余管理判别和盈余管理动机的角度提供经验证据,因而难以形成对盈余管理的系统性认识。本文通过确定盈余管理问题的七个要素来勾勒比较全面的盈余管理轮廓。本文的讨论表明,盈余管理领域的许多研究假设尚未取得一致的经验证据,所讨论的每个要素也都涉及颇多争议,因此盈余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丰富的研究机会,将会继续在会计研究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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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依靠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为政策导向,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部署。具体来看,我国产业内部结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在现代农业的发展方面坚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1)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鼓励大宗农产品发展,促进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健康养殖及林业的发展。(2)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和推广应用,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新品种;加强高效栽培等领域的科技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发展农业信息技术。(3)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其次,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根据科技进步新趋势发挥我国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比较优势。其中包括:(1)改造提升制造业,重点发展方向包括装备制造、船舶、汽车、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轻工、纺织,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产品开发能力,促进信息化改造升级。(2)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3)优化海洋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海洋油气、海洋运输、海洋渔业、滨海旅游等产业,培育壮大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最后,推动服务业的大发展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要求拓宽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加快发展生产业和生活业,生产业包括有序拓展金融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动农产品、大宗矿产品和重要工业品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研发设计业、信息服务业等;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发展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等专业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财务顾问等企业管理服务及人才推荐等人力资源服务。[2]生活业的发展重点在于商贸服务业、特色化旅游业、以社区为重要依托的家庭服务业以及全面发展体育产业。

总体看来,后金融危机时代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呈现出淘汰性、转型性、科技性、信息性、特色性和前沿性的特点。淘汰性表现在产业结构中的落后产能方面。2013年7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3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了2013年包括炼钢、炼铁、铜(含再生铜)冶炼、造纸、制革化纤等在内的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3]转型性的特征是指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通过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来提高内部竞争力。产业的转型升级必须以科技化和信息化为手段进行提升改造,即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科技性和信息性的特点。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旅游业特色化等体现出了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性,也是产业自身特色的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建立在重大前沿科技突破的基础上而具备前沿性特点,它代表着未来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对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的引领作用。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学生就业的总体态势

后金融危机时代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结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产业结构的调整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及变化。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形式和就业容量取决于社会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从全国劳动力总体情况来看,我国三次产业的就业人数与三次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严重失衡。图2为近七年来我国就业人口构成比例示意图,其中,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由2005年的44.8%下降到2012年的33.6%,下降了11.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人口所占比重由23.8%上升至30.3%,上升了6.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所占比重由31.4%上升至36.1%,上升了4.7个百分点。后金融危机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第一产业就业容量不断缩小,第二产业就业容量呈曲线变动趋势,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则逐年扩大。然而,与三次产业的产值相比,我国就业人口的产业分布很不合理。第一产业的产值比例已经下降到2012年的10.1%,但是就业人口却仍然占33.6%。这说明第一产业的剩余劳动力较多,劳动生产率较低。形成明显对比的是,第二产业的产值所占比例高达45.3%,高出第一产业产业35.2个百分点,而就业人员比重却低于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比重,仅占30.3%,可见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这与这一时期国企改革以及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有很大的关系。第三产业的产值比例为44.6%,虽与就业人口的比例之间的偏差相对较小,但仍存在供需不对称的问题,也可称为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2012年度教育统计数据作为全国就业人员的一大主体,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全国大学毕业生规模进一步增大,给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中国的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高校毕业生人数已由2005年的338万迅速增加至2013年的699万人。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高校毕业生增加了361万人。如图3所示,教育部所统计的数据显示无论是普通本科毕业生、普通硕士毕业生还是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均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其中,普通本科毕业生人数由2005年146.6万人增长为2012年303.8万人,普通硕士毕业生由16.2万人发展为2012年43.5万人。所以,在当前产业结构升级的步调不断加快的背景之下,从高校视角出发促进毕业生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协调是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根本途径。尽管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成持续上涨趋势,而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如图4所示,2005至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并未同人数增长的走势保持一致,而是呈现出V型曲线,即在2007年到达最低点并随后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与北京大学教育学院联合编著的《全国大学生就业状况》中,编者依据教育部所统计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一定计算方法,得出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总体状况。图5为2005至2010年高校毕业生、本科毕业生以及硕士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演变图。与图4所示虽然存在一定出入,却一致显示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大学生就业局势有所好转。实际上,具体到不同学历类型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情况则各异。据图5走势图所显示,本科生初次就业率呈曲线微增长的态势,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走势基本保持一致。硕士生的初次就业率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2010年的初次就业率低于2005年初次就业率8.7个百分点。以上数据表明,本科毕业生与高校总体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保持一致,而硕士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令人堪忧。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之下,高校毕业生总体的初次就业率有所好转,不过与大幅度增加的毕业生人口基数相比,小幅度提升的初次就业率并不能减缓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局面。随着待就业人数的逐年累积增加,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依然是当前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学生分学科就业分析

依据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毕业生的就业结构以实现劳动力市场的供需一致是高校改善大学生就业难的关键。就业供需的结构性矛盾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与毕业生专业知识技能、素质等不相适应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继而引发就业供需矛盾。学科专业、素质、分布、区域、性别等均构成就业供需矛盾中的子矛盾。其中,学科专业供需矛盾是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因素,是指由于高校所供给人才的专业结构及数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出现错位或互不匹配而导致不同学科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与供过于求并存的矛盾,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不同学科毕业生就业率的差异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决定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的变化。据相关研究表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变化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二者间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及联动发展的关系,一方面,产业结构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具有一定制约性,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学科结构的优化可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而二者互动互联的吻合程度取决于高等教育对市场需求变化反应的灵敏度。[4]即假设学科结构跟不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则会阻碍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相反,若学科结构过度超前,则会导致教育过度。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的发生均对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构成的严峻的挑战。

(一)本科毕业生分学科就业走势分析

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所统计的数据,图6为2005-2010年不同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走势图。其中,初次就业率上升趋势较明显的学科包括管理学、工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医学、农学和法学呈曲线波动,变化幅度较小;而理学、哲学、历史学和军事学则呈现出初次就业率逐年下降的趋势。2010年本科毕业生分学科初次就业率排名依次为军事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农学、文学、理学、教育学、医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图7是依据麦克思研究院的2009至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提取出2007至2012届不同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其中,哲学、历史学和军事学三门学科由于样本不足而未能获得数据。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届和2009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与2007届相比出现整体下滑趋势,2010、2011及2012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逐渐呈现回升趋势。至2012年,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学科依次为管理学、工学、经济学、教育学、医学、农学、理学、文学和法学。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与《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关于分学科本科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和毕业半年后就业率对比发现,二者在2009年与2010年的学科就业走势方面基本一致。考虑到就业率的统计时间等因素,将二者数据结合进行分析初步得出以下结论: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我国本科毕业生就业率逐渐回升并保持基本稳定;哲学和历史学在所有学科中就业率最低;2012年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低于90%的学科包括农学、理学、文学和法学。

(二)硕士毕业生分学科就业率走势分析

图8为2005-2010年不同学科硕士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的走势图。与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不同,硕士毕业生分学科的初次就业率大幅度下降的趋势与硕士生的总体就业率走势一致。学科中除管理学以外,其他学科门类的硕士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出现下滑现象,仅个别学科在2010年出现小幅回升,但仍远远低于2005年的初次就业率。其中,哲学学科的初次就业率下降幅度最大,2010年就业率低于2005年22.9个百分点。其次,历史学的初次就业率仅次于哲学,下降了19.6个百分点。此外,农学、文学、法学、军事学以及理学下降幅度在10%-16%范围内。医学、教育学、经济学和工学则下降幅度控制在10%以内。2010年硕士生分学科初次就业率的排名依次为管理学、工学、经济学、军事学、理学、医学、文学、教育学、法学、农学、历史学和哲学。2010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的学科为教育学、医学、农学、文学、法学、哲学和历史学。尽管第一产业就业人口随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下降而下降,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上升,但从近几年各学科毕业生所占比例来看,除工学呈下降趋势、文学和管理学出现一定程度的提升外,绝大多数学科毕业生的比例构成基本维持不变。这种现象说明高校学科结构并未与产业结构相吻合,因而未能体现出高等教育对市场需求变化反应的灵敏度。不仅如此,专业设置的学术导向性造成高校人才的培养缺乏应用性和实践性。具体到学科专业内容方面,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专业目录的制定,使得高校专业设置缺乏自主性继而导致人才培养规格趋同,无法适应新兴产业和社会对多元化人才的需求,并最终导致学科结构供需矛盾爆发从而影响大学生的顺利就业。

四、以学科结构的调整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建议

鉴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决定着高校毕业生学科结构变化的基本特点,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应当以后金融危机时代产业结构的升级方向为依据展开学科结构的科学调整工作,把握正确导向的学科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一)预测学科发展势头,调整学科招生规模

依据三次产业发展情况,科学预测学科的发展势头,通过调整学科的招生规模促进学科结构对产业结构的适应性发展。农业学科类发展应注重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信息化建设等专业人才的培养,以高新技术科技建设现代化农业。工程类学科和自然科学类学科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主要就业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主要包含在工学和理学两大学科之中。2012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仅普通本科中的工学和理学两大学科的毕业生人数占普通本科生总数的41.4%。因此,应当稳步控制工程和自然科学类学科的规模。其次,人文学科、经济学科和社会学科对于第二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推动力较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一大重点要求扩大人文、社会和经济学科。然而,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哲学和历史学等学科一直是就业率最低的学科。为此,高校应对相应学科下的专业进行调整,依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例如,历史学的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性较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可以侧重于历史与旅游业的结合,通过历史知识促进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学科自身优势提升学科就业率。

(二)改造一级学科设置,拓宽二级学科内容

随着研究和服务对象的变化与发展,现有的学科结构体系下已有的部分二级学科内容已无法涵盖学科的整体范畴,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学科的前沿发展,进而无法满足相应人才的培养需要。以工学下的一级学科农业工程为例[5],农业工程下设有农业机械化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以及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等四个二级学科。然而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业工程这一以及学科的地位、研究对象和服务领域等发生较大变化,不仅包括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同时发展到了生命科学产业的分支,成为一大支柱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传统的二级学科体系和专业体系已无法全面反映农业工程学科的发展前沿,使学科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改造一级学科的方式拓展二级学科的覆盖范围,将农业工程学科改造为生物系统工程,有利于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三)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发展高新技术学科

重点学科建设是指高校将有限资源用于某学科以实现人才和技术上的突破,在激烈的竞争中占领专科建设与发展的一席之地。为此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学科以替代传统落后专业,如纺织专业等。力争使其中部分学科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建成结构合理的重点学科体系。例如,新能源学科下可进一步衍生与太阳能、风能、核能和海洋能等相关的专业,生物学科下则可衍生生物环保、生物农业等相关专业,以此促进专业与产业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