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模板(10篇)

时间:2022-10-07 18:09:4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络舆论监督,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网络舆论监督

篇1

首先,传统媒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网络媒体由于缺乏把关人,其公信力显然不能和传统媒体相提并论。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传统媒体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后能迅速地利用自身的优势,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及时准确地对该事件进行相关的追踪报道,就能确保网络媒体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也能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正确地引导舆论向有利于事情解决、有利于社会发展稳定的方向发展。

篇2

网络媒介凭其传播的多维性、覆盖的广泛性等“泛媒体”特征成为第四大媒体。也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普及率达到22.6%。在有着最广大民意的同时,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却成反比,2008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2次统计报告显示,大部分网民倾向于认为网络内容可信度一般,认为可信和非常可信的仅占15.7%。

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是建立在公众对它的信任基础之上的。网络媒介中传播的信息因为缺少严格的信息过滤机制,很大部分是夸大事实、扭曲本性的失真炒作,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新闻操作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也为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了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中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的信息传播者大多是未经过专业培训的非媒体专业人员,所以常常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偏差。另一方面,不少网络信息传播者为吸引他人眼球、赢得个人网页的高点击率,或处于某些利益集团为攻击对手打击报复,便制造假信息和噱头,扭曲夸大原本事实并对其炒作,利用互联网失真消息。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确认网络“把关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库尔特・卢因提出“把关人”概念,他认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遍布了“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在网络广阔平台上的自由浏览信息和发表见解中,若传播者能明确地建立把关人制度,就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

二、制度保障的缺失

在当今我国的舆论环境下,网络力量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许多官方部门也开始认识到这一态势。可是,网络舆论监督虽成为公开政府信息实现廉明执政的一种手段,但其本身却一直找不到法律上的支点。缺乏法律的保障,随时可能碰到雷区。

首先,“以暴治暴”的恶化。在网络舆论监督中,许多曝光事件的最先发动者一般是牵涉到该事件的关联人。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对他人进行披露或人身攻击,即便是为声张正义,也因其未利用法律道路解决问题而脱不了“以暴治暴”的嫌疑。长久下去,健康的网络道德规范建设进程让人担忧,若不及时转变网民的观念,仍旧默默支持以这种粗暴的方式泄私愤打击报复,那么我们失去的将不仅是网络道德建设的阵地,还有网络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网络调查易引发司法冲突。网络舆论监督往往引起一系列的网络调查。网络调查多以人的逻辑推理和社会道德定论。网民在对社会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时,更容易形成一种定性的舆论导向,对于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结果。

再次,民间舆论监督网站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困惑。民间舆论监督网站正逐渐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一大阵营,独立调查人多再次活跃。如李新德的“中国舆论监督网”、姜焕文的“中国民间举报网”等。但是民间舆论监督网站没有明确权力机关能赋予调查人调查的权力,也没有明确国家部门能给调查人发放采访许可证,作为公益性质的调查团还会遭遇调查资金的牵制,大众不能保证调查团本身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不能保证长时间后不被商业利益所利用,成为相关利益群体变相谋求利益的手段,种种原因都成为它前进的障碍。

制度保障的缺失呼唤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同时需要不断地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只有用道德的力量呼吁社会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故意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用切实可行健康的方式保障人们的监督权,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失控和网络暴力,最终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三、理性的缺失

网络监督与网络暴力之间常常只有一步之遥,特别是在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制约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许多人通过“人肉搜索”解决问题,利用互联网广阔的网络群体覆盖优势,找出涉及该事件的相关人员,将其私人信息擅自公布在网络上,众人便开始一场道德的讨伐。当网络群体聚集一起,人肉检索处理信息的能力迅速叠加膨胀,随时暗含着社会的隐患。这种缺乏理性的肆意搜索攻击并非每次都能真正地伸张正义。而所谓的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民主方式,却往往因为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的界限的模糊而对被搜索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通过网络举报打击官员腐败已逐渐被人们所利用,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但是,即便惩恶扬善也需要“程序的正义”,只有建立在守法前提下的网络监督才是有保障的舆论监督。

四、结语

篇3

(一)大力培植网络监督的文化土壤和制度环境

首先,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网络监督对反腐的重要意义,为网络监督鼓与呼。让网络监督的理念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了解,形成强大的网络监督文化氛围。

其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从源头上保障网络监督的可靠与完备,给网络监督一个法治的支撑点。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和长期性。制度化反腐,是反腐倡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要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强化制度的作用。针对网络监督,应尽快出台和完善各种有关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以保证既可以减少网络监督过程中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查办等情况,也可以保护监督主体权利的实施,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给予网民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环境。

再次,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构建和谐网络。以国家与地方主流网络媒体的品牌优势为基础,开拓舆论引导的主阵地,以主流的声音、权威的言论及时地帮助人们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对于网络中的热点问题,可利用政府网站的论坛、新闻评论等及时披露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正面引导网民的讨论,及时批驳带有恶意的造谣、攻击和污蔑,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导向作用,有效地管制网络公共空间,使网上舆论监督真正反映民众呼声。

(二)要加强和改进网络举报工作,为网络监督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主渠道

要进一步发挥网络举报平台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网络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可能在网上的相关举报信息进行有效引导、分流和承接,使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切实发挥。

(三)加强政府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为广大网民的监督开辟顺畅的监督渠道

篇4

网上舆论的形成及其强度的提高,是与互联网的发展,包括网民数量增长、网站功能扩展成正比的。当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刚刚在中国兴起时,网民数量很少,论坛数量也很少,尽管那时已陆续有了“水木清华”(国内第一个基于互联网的BBS)、四通利方“体育沙龙”等著名论坛,为数不多的网友也能在此畅所欲言,表达各种声音,但尚未达到足以产生社会影响的地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各类网站开设的论坛越来越多,尤其是1999年以后,众多新闻媒体网站甚至政府网站亦提供这一功能,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新华网的“发展论坛”和“统一论坛”、外交部网站的“外交论坛”等,为网友表达意见提供了园地。目前,不论是网站论坛还是论坛网站,大都已形成针对不同网友兴趣需要的众多类别的论坛群组规模。一些门户网站由于巨大的流量,还增添了新闻跟帖网友评论的功能,当刊发一条新闻后,网友即可发表自己的看法,每当一个热点新闻发出后,跟帖评论可以很快达到数百页、上千页,即帖子总数可达到成千上万条。

网上论坛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新闻的集散地,国际和国内的一些突发新闻和重要新闻都能看到;二是观点集散地,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既有系统的阐述,又有大胆的设想;三是民声集散地,网民的地域分布、行业分布乃至阶层分布都很广,论坛中能够听到各种声音。用“四面来风,八方来雨”来形容论坛的热闹景象或许最为贴切。以往只有权势阶层和知识精英拥有话语权,而网络论坛这类互联网功能,则使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某种话语权。近年来有学者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网络论坛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论坛就是“虚拟空间的公共领域”。

传统的大众传播模式是一点对多点的单向传播,处于信息发送端的是有组织的专业传播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处于接受端的是庞大的不确定的受众。在大众传播史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诞生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传播变革,但这几次变革的主角都集中在传播者一端,受众只是被动地适应潮流。而网络传播集各种传播模式于一身,模糊了传播者和受众的界限,因此,在网络传播变革中,受众与传播者处于同等地位,参与网络传播者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同时又是接受者,这就给社会舆论带来了变化。

在传统的大众传播环境中,公众的“知情权”和“告诉权”是通过大众媒体来实现的。大众传媒同时还为民众与政府,以及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提供了协商对话的渠道。在这里,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发挥民众参与功能的先决条件。但是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有限的,因此大众传媒的参与功能也大打折扣。相对而言,因特网向用户提供了更为自由的空间,因而也提供了更为畅通的渠道。随着万维网和浏览器的开发和普及,上网“冲浪”者也越来越多。只要你有足够的时间和金钱,就可以浏览世界上任何一份上网报纸或杂志,收听收看到世界上任何一家电台、电视台的网上节目。这就是说,网络在将传统大众传媒的覆盖面扩大到整个世界的同时,也将所有的这些媒介呈现在用户面前,供用户自由选择。这里,用户的自由是空前的。因特网采用统一的TCP/IP协议,将网络上不同的计算机和操作系统连接起来,用户可以登录到与网络相连的任何一台主机上与他人共享信息和资源。因此可以说在网络传播中受众真正得到了获取信息的平等权利,而信息交流权利的平等化和大众化,正是网络传播技术进步的标志之一。在传统的大众传播时代虽然各种传统传媒提供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的信息,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成员都可以随时随地地获取这些信息,他们受到所处的不同国家、地区以及所属的不同阶层、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的种种限制。而跨越时空的网络传播其透明度则有很大的提高,绝大多数网络信息是对所有网民公开的,以因特网作为一个自由的信息平台,公众的意见可以迅速、及时、充分地反馈到有关部门。在我国的廉政建设中,因特网为公民和舆论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新的途径。

但是,因特网在给我们带来极大自由传播空间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滋长了噪音,而且这种噪音在数量和危害程度上远远超过了其他传播方式所带来的噪音。网络传播的主体是单个的网民,而决定网民个人传播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性格爱好、受教育程度、文化背景、、个人经历、政治态度、价值观念、信息处理技术水平等。毫无疑问,在这些方面每个人各有不同,然而,网络给了他们平等发言的权利,林林总总的人传播林林总总的信息,自然有真有假,有好有坏,良莠不齐。同时,网民还抱有不同程度的匿名心理,不对自己的传播行为负责。在网络上谁都可以成为传播者,使得传播权利被分散化、多极化,传播责任被淡化、模糊化。从信息传播的内容而言,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和不为受众所需要的信息成为困扰我们网络传播中的噪音。在网络传播中,噪音的最直接表现形态就是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这种现象的存在,势必影响甚至破坏正常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必须加以控制与引导。

篇5

2012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炼化扩建一体化项目(又称PX项目)因为受到当地民众的强烈反对而下马,后由浙江省宁波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公布,经宁波市与项目投资方研究决定:坚决不上PX项目;炼化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停止推进,再进行科学论证。作为宁波当地“十二五”规划的PX项目说上就上,说下就下,最终以民众的反对、政府的妥协而告终,就事件过程中几个舆论主体的表现而言,这一颇具戏剧性的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民众抗议言行的尊重和理解及以和平方式解决公共事件的理性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公共事件中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缺失和网络舆论监督的得力。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媒体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了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重要性的判断。多种因素作用下的传统媒体有着信息“把关人”的身份,社会公众更大程度上是作为“受众”而存在,参与议程设置的机会微乎其微,当公众意见与媒体的政治意见相左时,公众的话语权甚至会被屏蔽。在我国,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权力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政策的制约,传统媒体很大程度上须依照政府的价值取向设置信息传播的议程,根据社会需求筛选出与主流价值观相符的的议题成为“公共意见”,因此这些“公共意见”也多是与官方思想一致的主流意见。宁波PX项目规划拟扩建年产1500万吨炼油、120万吨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总投资约558.7亿元,建成后镇海炼化将成为国内乃至亚洲最大的综合炼油石化企业,项目的建成将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对于PX项目的环保问题,宁波市有关部门与当地民众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相关负责人也强调炼化扩建一体化项目将投入约36亿元环保资金,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因此认为群众对环保的担忧是不必要的。但当地政府显然没有运用好主流媒体的话语权,对于公众的反对声避而不谈视而不见,对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民众所担心的项目弊病的解决方案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开澄清说明。我们有理由认为,相关部门在民意面前绕道回避的态度,是缺乏公信力的表现。为了追求预期利益,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放弃与民意沟通的做法更是行不通的,只会导致其在反对的舆论声中一步步陷入被动。

相反,公众的意见是鲜明的,当地民众坚决反对PX项目的建设,采取堵路、静坐、拉横幅、散发传单、阻断交通等方式抗议,部分人员在上访和反映问题过程中,甚至出现聚众非法拦截机动车、故意毁坏财物、冲击国家机关等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然而,因为这类与政府的形象及作为有着莫大的关系,其政治敏感性使得当地的传统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追踪报道谨慎而有限。在当地传统媒体报道缺失的情况下,是网络对民众反对呼声的热议吸引了其他地方媒体的介入,网络爆料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公众绕过了传统媒体对议程设置的把关,抓住之前发生在厦门、大连等其他地方的同类事件为典型,通过网络传播使反对的声音上升到新的高度,其引发的是对于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的讨论和对政府利益、专家操守的质疑。

公民在网络这个相对民主开放的话语空间里自由交流,由政府和少数社会精英群体主导的话语权,分散到了广泛的社会公众手中,基层群众的观点得以表达和传播,为公众参与议程设置创造了条件。通过网络论坛、贴吧、博客、播客等形式,这些反对PX项目的示威活动得以并形成交流互动,无数网友积极响应和反馈,反对意见通过跟帖、转载、回复留言等形式不断传播且影响力越来越大,网络的显著性使得本来只是一两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演变成公共意见。由此,宁波PX事件由一个地方性环保事件上升到维护公众利益的公共事件。如此,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随着交流互动的不断深入,反对意见持续上升并占据主导地位,在网络舆论中呈现压倒性的优势就不足为怪了。

网络是意见交流的公共平台,而PX项目的反对者们在网络中寻求的不仅是意见的表达,更是希望通过网络吸引更多的社会关注,集结更多的群众呼声,使单薄的个人力量转变为社会力量,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最终处理解决问题。这也是公民参与网络议程设置的意义所在。在探讨公共事件的过程中,网络汇集了民间的智慧,整合了分散的社会力量,将网民自由的情绪和态度转化为自觉的行动,使来自底层的声音成为网络舆论的主导,网络舆论的支持成为公众与政府在意见分歧的博弈中取胜的关键。

此外,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互动所形成的舆论监督合力也是公众意见胜出的重要原因。当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力量式微时,就需要网络力量的支援。当传统媒体对于PX项目反对者的支持声由于地方政府的屏蔽越来越弱时,网络论坛帖子等舆论形式率先冲破了地方政府的信息封锁,在网友中产生极大反响。不少商业网站陆续转引消息,有的甚至开辟专题网页介绍有关宁波PX事件的前因后果,这些网站专题汇集了各类媒体信息,不仅有网络媒体的追踪报道,还转载引用传统媒体的采访手记,并附有相关图片、视频等,海量的网络消息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及时获知信息并参与这一公共事件决策的需求。

在政府规制、传统媒体报道被屏蔽时,网络在舆论监督中就发挥了主体作用。这时,作为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网络汇聚了最广泛的公众意见,进一步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其传播影响的不断扩大引起政府决策层的关注并推动了事件的有效解决。在网络这个超越地理、阶级界限的空间里,不受地域疆界、行政区划和身份限制的公众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打破了舆论监督的种种桎梏,这种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方式得以发挥功用。在宁波PX事件中,在当地媒体只为项目宣传造势,听取群众意见的政府网站被关闭,民意诉求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人们通过网络渠道,如论坛、贴吧、博客、播客等方式获得和传播信息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监督真正实现了以大众为主体的舆论监督。

与此同时,网络舆论对PX事件的强烈关注也势必会影响到传统媒体,给传统媒体造成无形的舆论压力,使PX事件成为传统媒体不可回避的报道议题。当宁波PX事件成为网络讨论的热点之后,各地传统媒体也陆续追踪报道,并与网络媒体形成互动。互动中的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各显神通”,网络媒体多关注事件阶段进程的报道,而传统媒体则多侧重于深度报道和评论,这种互补实现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聚合,使舆论监督成为铺天盖地的力量。

总而言之,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垄断地位,改善了公众意见传播的方式和力度,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宁波PX事件中,公众参与了网络议程设置,掌握了舆论监督的主动权,政府最终的态度是直面问题、听取民意,双方的矛盾似乎也得以缓解。然而,我们不应该过分依赖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当客观地看到,网络舆论中夸大其词的虚假信息和个人主观情绪化的非理性言论始终存在,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不同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结果,我们的政府在论证项目合理化的过程当中,也应该合理地控制和利用好网络媒体,避免错失良好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网络舆论的力量积极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①郑兴东:《受众心理与传媒引导》[M].新华出版社,2004

②孙玮:《我们是谁:大众媒介对于新社会运动的集体认同感建构——厦门PX事件大众媒介报道的个案研究》[J].《新闻大学》,2007(3)

③蔡前,《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研究》[J].《求实》,2009(2)

篇6

网络在推动政府公共管理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政府的公共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大众传媒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等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网络社会对政府管理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从法律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控制和道德舆论导向层面,对网络社会实行多元化的管理,推动网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传媒平台。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我国网络立法总体规划性不够和立法工作失衡的局面,今后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和网络管理层面,应力图解决众多现实问题,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制定关于网络舆论的监督、筛选、过滤权,凸现的网络舆论导致的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方案,还有信息垃圾问题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等诸多方面的专项法律,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加细致化。

在选择法律手段中,从单纯注重控制转向重视引导。网络立法不是为了限制网络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网络行为,确保网络能够朝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网络立法不在于“堵”,而在于“疏”,在于控制和引导。

二、加强政府监管,创新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管理职责。目前,网络治理由多个部门分散管理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减低了管理效率。因此,要充分认识网络的跨平台、跨行业的特点,逐步加大多部门联合发文、一致行动的力度,明确主导者和行动者,细分权力和责任,不断提高网络管理的效率。建立互联网管理专门机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协调各方、共同管理的机制。

推进信息公开,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网络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的信息不够透明,从而引发公众的误解和猜忌。只有政府重视信息公开,及时让公众了解政策的流程、新闻事件的真实情况,才能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而达到遏制不良言论的效果。

三、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手段

网络技术是控制网络越轨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主流的网络舆论管理办法是采取信息过滤技术。通过网络技术的推进和使用,删除和过滤不良信息,对网络信息及时监测和跟踪,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舆论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值得推广的主要三种技术手段,包括实行绿色上网、加强局域网安全过滤和过滤广域网网络。

同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采取以“技术手段”与“网络自治”为主导的方式来规范网络内容。通过对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进行分级与过滤,能够有效防止有害内容的传播和,从而屏蔽有害信息,提供实现网络舆论良性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道德行为建设

加强网络道德自律。相对于传统依赖型道德而言,网络道德完全是一种自主型的道德模式。基于自由互惠、全民共享原则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人际交往具有极大的隐匿性,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企及,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为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因此,进入网络空间,只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只有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网民行为的高度自律成为网络社会对网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加强网络道德自律就要求网民在网络实践中自觉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自觉遵守各个层面的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并自觉监督其他网民的违规行为,在人人自律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高度自治的理想社会。

五、循序渐进推行网络有限实名制

针对目前网络鱼龙混杂的局面,可以循序渐进地推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指在网络上发帖、跟帖以及上传照片和动态影像时需要确认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真名的制度。韩国是网络实名制的典型例子。韩国在推行实名制后,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

实现网络实名制,首先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以切实保护网民隐私。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网民的隐私存在着被窃取、泄露的危险,对网民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网站对用户隐私保护的监管将有效消除网民的顾虑,促进网络实名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篇7

二、理论背景

建构主义理论是认知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建构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瑞士学者皮亚杰以及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学习环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从被动的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构建者;其教学理论要求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四个主要因素在学习中的作用。

三、基于建构主义的阅读教学模式

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强调教学中“真实的”情境创设、学生的协作学习以及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构建。以下,笔者尝试从三个方面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探讨网络环境下建构主义理论在大学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应用。

1. 设计教学活动,创设情境。“真实”情境的创设,是“意义建构”的必要前提,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过程中语境的真实性,主张“有意义的学习”,教师应借助各种工具和资源,为学生创设情境,帮助学生实现知识建构。教师可以在课堂上设计多种多样的课堂教学活动,帮助学生创设“真实”的语言学习情境。

例如,教师上课前应当精心备课,围绕与课文相关的主题查找相关背景资料,利用多媒体课件或者借助英文原版影视片等为学生营造一个学习情境。笔者在教授《21世纪大学英语》第三册第二课The Titanic Puzzle---Should a good feminist accept priority seating on a lifeboat?时,在课文背景知识的讲授中,教师首先围绕文章主题,介绍了电影Titanic,同时补充了关于女权主义的相关背景知识。然后教师播放电影中和课文内容相关的片段,通过让学生观看电影直接“走进”当时的场景。然后在播放完影片之后,教师直接向学生提问,问题正好是文章的标题“在铁达尼号船即将沉没时,在救生艇不够用的情况下,一个女权主义者是否应该接受‘妇女和儿童优先’上救生艇的待遇呢”?结合电影情境,学生很容易融入到这个问题的讨论中,这样就为学生创设了一个“真实”的语言学习情境,教师然后引导学生对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随后再引导学生去探讨课文作者的看法,这样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帮助学生主动的去建构课文知识。

2. 鼓励协作式学习。基于建构主义的大学英语阅读的教学模式主张构建“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提倡小组协作式学习,任务型学习等交互式教学。学生在协作学习的过程中为了完成共同的学习任务,在个体自主学习的基础上,通过组建小组的形式来进行集体学习并注重完成任务。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习得语言。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课堂讨论、辩论以及角色扮演等形式的活动实施基于小组协作式的教学。学生阅读能力的提高仅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课下的自主阅读。也可以引导学生进行协作式阅读,在指导学生进行协作阅读时,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阅读小组,让学生首先在小组中充分交流学习,然后让小组和小组互相交流学习。协作学习为学生搭建了一个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的平台。

3. 多媒体网络辅助教学。多媒体等信息技术辅助教学,为外语教学带来了丰富且真实的教学资源,突破了课堂及书本的局限,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主动地、个性化的学习,从而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正是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所提倡的。课堂教学不是大学英语教学的全部。目前越来越多的学校都搭建起了课程网络教学平台。教师可以利用网络教学平台,上传教学文件,为学生开设学习、查询、辅导与反馈平台,学习者可以在课下按照自我需要参加测试、参看学习记录和成绩、浏览最新资讯,教师也可以在网上信息、设立口语社区、答疑解惑,并随时检测和监督学生的自主学习情况。另外,网络平台上网络课程资源库和习题库的建设可以为学习者提供更多的课外的语言和文化输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体现多媒体网络课程教学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四、结束语

多媒体网络大背景下,建构主义理论对大学英语阅读教学有极大的启示作用。网络环境下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大学英语阅读教学模式重在创设学习情境、鼓励协作式学习与多媒体网路辅助教学。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与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真正做到自主性学习、个性化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实现外语教学与网络环境的有机结合。

篇8

舆论监督是公共意见的媒介表达,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功能[1]。它是新闻媒体通过传递政府事务、社会事务以及公共领域范围内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而为公众所了解,并在公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舆论声势而对社会权力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传播活动。它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媒体的发展,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其作用更加凸显。充分利用新媒体来完善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舆论监督事业的发展趋势。

传统媒体报道下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

舆论监督总体效力不足。在西方,新闻媒体由于其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而被称为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在我国,舆论监督虽然在原则上备受各界的欢迎,但在实践过程中,新闻媒体只具备舆论监督的权利,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效力,经常被各种力量所控制、所约束,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出现总体效力不足的状况。

首先,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所有为约束权力而进行的监督,要顺利地实现自身的作用,都要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舆论监督更是如此[2]。记者常被人们冠以“无冕之王”的头衔,是社会监督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舆论监督法律体系,使得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阻力,新闻工作者甚至有可能遭遇暴力侵袭,记者被打事件亦屡见不鲜。2012年2月13日,广州日报记者由于调查校车超载事件而被打至骨折便是一例。类似事件屡次发生,使得记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使得舆论监督时常难以为继或半途而废,而最终损害的是公众的知情权。

其次,舆论监督的组织结构不健全。舆论监督之所以出现总体效力不足的状况,最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机构——舆论监督的载体,仍未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2]。在我国目前的媒介运营管理机制下,媒体属于事业单位,能够进行企业化经营,但仍归各级党政机关管辖,媒介仍会受到许多限制和制约。媒介要想使自身的舆论报道更加有力,首先就要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要有独立的财权、经营权和用人权。只有舆论监督主体获得独立,舆论监督才能真正实现独立。

舆论监督的效力过度。虽然舆论监督在总体上效力不足,但在某些具体的舆论监督事件中,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优势资源,与报道对象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容易出现监督过度的状况。

第一,媒体超越自身职能,越俎代庖,造成“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司法审判之前就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①。尽管司法公正需要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程序的监控和积极介入,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然而假如监督过度,超越媒体职权范围,利用媒介资源,想当然地报道案件,甚至借助公共舆论的力量来影响司法判决,就可能变成“媒介审判”[3]。例如,在南京彭宇案中,由于媒介过度强调“救人反被诬撞人”、道德滑坡等论调,把彭宇塑造成为一个救人的英雄,使得公众忽略了彭宇确实撞人这个事实,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媒介审判”是其职能错位的具体体现,这不但会损害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同时,也会造成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第二,媒体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媒体拥有得天独厚的媒介资源,在进行传播过程中,与传播对象相比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加之某些新闻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使得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侵害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2011年11月10日发生的杨武事件中,记者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在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冲到受害人家里用“长枪短炮”对着女受害人,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侵犯了女受害人的隐私;在拍摄杨武的儿子时,记者也没有采取打马赛克等任何保护措施,这同时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杨武事件中,记者对杨武一家造成了二次伤害,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媒介伦理,同时也是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典型案例。

新媒体崛起后我国舆论监督出现的新特点

新媒体的崛起使我国的舆论监督出现了新的变化,尤其是网络的发展为我国舆论监督开创了新的局面。许多民众自觉运用新媒体来进行舆论监督,使得舆论监督真正普遍化、平民化。笔者以网络为例来揭示新媒体崛起后我国舆论监督出现的新特点。

网络作为新媒体的一种,引发了传播方式和沟通方式的革命。网络传播无须第三者,可以顺利实现无中介传播;网络传媒使得具备相应条件的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向任何同样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提供信息、分享信息真正成为可能;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任何民众都能平等发表意见,网络为舆论监督泛众化和民主性的加强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性[4]。网络的这些优势都加快了舆论监督的步伐。

网络加快舆论监督的进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新浪、网易、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为标志的网络媒体通过对传统媒体内容的整合,以及新闻中论坛的开设,能够容纳海量信息,并能够快速地传递给公众,使得公众能够更加快捷方便地获得涉及自身利益或者自己所关心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从而为其形成舆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强国论坛、天涯、猫扑、微博、博客以及QQ群等社交型平台,为网民发表意见、相互交流、形成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是民意表达的新渠道;网民通过对事件的关注以及意见表达,能够形成舆论压力,使事件成为热点,受到关注并最终得到解决。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有: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华南虎事件;2008年天价烟事件、瓮安事件;2009年躲猫猫事件、罗彩霞案以及2010年的宜黄强拆自焚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还有2011年的宋江明事件、郭美美事件,2012年成为治理环境污染“代名词”的“PM2.5”更是受到新浪微博、网易微博等网友的普遍关注。这些重大舆论事件都是通过微博或者论坛披露、经过网民充分的讨论后,形成了强大的舆论,而后引起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介入,扩大了事件的声势,使事件获得更加广泛的关注,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致使事件得到解决,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由此观之,网络等新媒体已经成为民众遏制腐败、维护自身利益的新方式。

综上所述,新媒体崛起后我国舆论监督的新特点为:(1)扩大了舆论监督的范围和监督对象,使监督更为深入;(2)借助新媒体,公众的意见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其在很大程度上更能真实地反映民意;(3)新媒体使舆论监督更加具有即时性和连续性;(4)利用新媒体的潜在影响力,扩大舆论监督的声势和规模。

新媒体语境下舆论监督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以及新媒体崛起以后舆论监督出现的新特点,在新媒体语境下,我国舆论监督将会继续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公民的舆论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既是舆论话题的发现者,又是舆论话题的提供者,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民众公民意识的兴起,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人都是麦克风”成为可能,公民利用新媒体维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而受众社会意识与自身素质的提高,必将带来公众舆论监督意识的增强。这将有利于我国舆论监督事业的良好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使得舆论监督在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不断完善。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舆论监督法制化的基本保障。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从而起到利用法律效力来约束和保护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确保新闻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同时要确保舆论监督依照正当合法的程序来进行[5]。制定新闻法,是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避免外界或人为主观因素影响的重要途径,它不但有利于舆论监督本身的规范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媒体排除外界干扰[2],保证其新闻报道对于舆论监督起到更大的作用。

传统媒体结合新媒体共同进行舆论监督。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实现媒介融合,形成了有效的互动与联动,在多次报道中,已经充分体现出其优越性。近年来对一些舆论监督事件的报道,就呈现出新老媒体共同出击的新特点。在二者的互动中,传统媒体以其权威性和舆论影响力为新媒体奠定了报道基调,使其更加趋于理性化和主流化;新媒体则凭借其自身优势为传统媒体增加了议程设置内容,有利于传统媒体传播效果的强化[6]。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使舆论监督的效果最大化。这种混合传播方式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传统单一的舆论监督模式,手机短信、网络论坛、社区、微博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在舆论监督事件中逐渐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舆论监督事件的发掘地,许多传统媒体的从业人员,纷纷于网络微博中找寻、验证、挖掘新闻线索;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舆论监督事件,新媒体还会凭借自身优势特点,快速形成强大舆论,起到挣脱束缚,促使传统主流媒体被动介入事件监督报道的作用[7]。

舆论监督的氛围不断得到优化。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及公众,而公众应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公众要进行舆论监督,除了自身自觉参与之外,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条件。然而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是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重视与支持的。随着舆论监督公众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的不断完善,各级党委、政府机构会更加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在监督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改“堵”为“疏”,自觉地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结 语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曾经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在新媒体的语境下,舆论监督更要成为现代社会革故鼎新、激浊扬清的一把利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捍卫公众知情权。我国舆论监督事业在公民舆论监督意识不断增强、法制不断完善、新老媒体不断融合以及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下,将会平稳有序地发展。其对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注 释:

①百度百科,baike.省略/view/1242575.htm.

参考文献:

[1]刘卫明.关于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J].新闻爱好者,2010(12).

[2]李郁.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及其完善探析[J].新闻知识,2010(9).

[3]吴丹红.“媒体审判”是司法大忌[N].环球时报,2012-01-17.

[4]郑玥.试比较网络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J].声屏世界,2002(1).

[5]张鹏.浅析新闻舆论监督[J].东京文学,2010(2).

[6]吴敏.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与发展[J].新闻爱好者,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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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将提升舆论监督高度的优势,充分发挥、确立传统主流媒体的优势。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常常遭人质疑,尤其是各种论坛中谣言和小道消息不绝于耳,这在很大程度上让受众对网络等新媒体产生不信任感。而传统媒体的报道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报道的质量也更加严谨和规范,所以更容易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效果。

其次,应提高传统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坚持传统主流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要想提高传统主流媒体的社会公信力,必须充分发挥传统主流媒体舆论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传统主流媒体理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传统主流媒体及其从业者必须反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重新挽回其在广大受众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传统主流媒体的优势还体现在新闻报道的深刻性和延续性,要加强这种优势。网络等新媒体舆论监督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舆论监督有时会偏离正确的方向。而传统主流媒体凭借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更有利于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方向,使得舆论监督朝着严谨、科学的方向良性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四,应想方设法增强公开意识,提高传统主流媒体传播的透明度。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党和人民群众,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工作中只是扮演社会舆论“传达者”的角色,而非“监督者”的角色。或者更形象地说,新闻工作者只是扮演一个具体执行人角色,是党和人民群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受众有权知道事件的发展过程和结果,传统主流媒体应积极向受众公布受众想了解的事项。

第五,应增强参与意识,为受众提供更广泛的对话空间。传统主流媒体的受众参与度往往低于网络等新兴媒体,若要加强传统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提升受众参与度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传统媒体应就更多的内容,采取更为广泛的形式吸引受众参与事件发展以及节目的制作和播放,借此让更多的受众发表自己的看法,让大众的声音通过传统主流媒体更好地表达出来。这样一来,传统主流媒体不但成为广大受众心目中真正的舆论监督平台和渠道,同时也能够真正承担起传统主流媒体理应承担的社会政治角色,让更多的受众真正离不开传统主流媒体。

篇10

【关键词】舆论;舆论监督;司法;司法透明

一、舆论及舆论监督

(一)舆论

对于“舆论”,《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公众的意见或言论”。而在陈力丹所著的《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一书中指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公众舆论是一种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形式之一,电视广播、报纸以及网络传媒成为大众传媒载体,其普及度、影响力极大。

舆论具有持续性、快速性等特征。它关系到社会发展,使公众及时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信息,但是其中具有着理性与非理性的成分,既包含正确信息,也包含误导信息。由此可见,舆论对于社会发展是一把双刃剑。

(二)舆论监督

随着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壮大,舆论监督成为公民监督权行使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等实体性监督权利。舆论监督具有多种形式:报纸新闻,论坛发、跟帖,微博或者博客。

同时,舆论监督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1、舆论监督内容的复杂性。

舆论内容的五花八门造成舆论监督的多元化。具有较为严格管理办法的传统媒体能够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而作为传媒主流的网络其参与主体的不可控制性,言论发表的任意性,使得任何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生活准则均可找到立足之处。监督内容的多元化,给网民辨别事实真伪带来困难,在未能全面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形成错误的观点,或者根据自己的想象作出判断和评价。

2、舆论监督结果的实效性。

舆论监督公开透明,传播范围广范,能够引起事件处理方的高度重视,进而能够较迅速、公正的给出处理结果。在“唐慧案”中,2012年8月2日,唐慧律师当晚将躺会劳教消息发至微博,激起轩然大波;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公开回应外界质疑,但主流媒体不予认同;8月10日,在律师亲友的援救及外界舆论的压力下,唐慧获释。这一过程清楚体现出舆论监督结果的实效性。

由此可见,舆论监督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因此,在分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理性的良性统一时,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的两面性。

二、司法

(一)司法的涵义及特征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作为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具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基本要求,二者应有机结合。

司法公正整体上是指公正执法、依法审判。正当的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诉求的有效途径,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当人们因为程序正义而相信司法判决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就能获得服从和遵守,公众信法、服法的局面必将逐步形成。”

司法公开是指执法、审判程序透明。它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杆,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司法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与司法公开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二)司法发展现状及成因

近年来,中国的司法系统得到迅速地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逐步得到了落实。但是,在我国司法领域仍然存在着诸多严重的问题。

首先,行政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司法公正。在我国,法官审判案件独立权受限,其次,司法工作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法官收受当事人钱财,作出非公正审判,司法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最后,公众对司法普遍信心不足。由此可见,司法的不完善对社会价值观念及安定产生不安定因素。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统一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联系

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之不足。舆论监督的公开、透明,使得司法机关的权利行使置于阳光之下,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会更加谨慎,减少司法审判中的腐败,处理结果会有较高的认可度。近些年来,国家司法在公正、公开道路上稳步前行。例如:2013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受贿、贪污、案。法院有效利用微博这一平台,实现微博直播审判提高判决结果的公信力。

但是,舆论的介入又将可能破坏司法的独立性,造成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媒在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假使根据媒体报道的案情,辛普森罪责难逃,但是经过在法定程序之后,许多证据得到排除,而剩余的证据无法证明辛普森有罪。舆论之中的非理智因素会对案件审判与处理产生消极影响,例如“彭宇案”的谴责声、“药家鑫案”的杀声。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良性统一的对策

通过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研究,笔者认为从三大方面实现二者的良性统一:舆论监督制度构建、司法制度建设、文化建设。

1、舆论监督制度构建

(1)加快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的法制规范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范的行业发展必将产生问题。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行业发展,尤其是网络舆论的适当监管。建快推进实名制改革,规范网民的行为规范,增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代价。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其中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超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建立科学的媒体管理体制

纸媒以及电视广播的自由受到行政监管,信息传播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净化信息传播环境。但是网络舆论由于其自身特点的限制,政府部门无法实现强有力的监督,网民的广泛性、复杂性使得网络舆论鱼龙混杂。政府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尤其是网络媒体的科学管理体制。

(3)提高媒体人职业操守

媒体参与人应当自律,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现今传媒业存在虚假信息传播的问题,在没有考证的情况下,为博人眼球,夸大事实,虚构情节。媒体人职业操守下降,道德底线下滑,功利性意识增强。这对于发挥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产生威胁。在加强体制监管的同时,也应当从主观方面加强对媒体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

2、司法制度建设

(1)扩宽民众行使监督权的渠道

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受到制度及程序的限制,许多诉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渠道较少,使得公众更加愿意通过舆论施加压力。舆论监督将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为维护部门形象,相关部门会避免拖延,并耐心解答公众疑惑。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更多有效的监督途径,这样能够减少舆论监督,进而避免舆论监督带来的不足。

(2)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态度较差,会降低公民通过官方渠道行使监督权的意愿。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时解决问题,不仅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建设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且能够树立司法的公信力,提升整个国家的法律素养水平。

3、文化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其中,加强普法教育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有着长远的人治社会发展历程,在传统思想观念中,存在许多“人情”观念。人情无法使社会长治久安,其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我国应当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形成全民尊重法律的良好风尚,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周甲禄.舆论监督权[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2]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3]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