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2 18:10:4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村镇建设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村镇建设论文

篇1

2村镇饮水安全建设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虽然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农村严重缺水地方的饮水安全得到了有效解决,全县村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显著改善,但从全县供水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村镇饮水安全建设及管理仍存在很多问题。(1)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标准低。在“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期间,旬阳县以群众能否吃上水作为当时饮水安全标准上报规划,在规划中对水质水量方面没有充分考虑,从而使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中高山区域饮用水水量、水质不达标,而“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又是在“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的,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低。国家安全饮水工程投资计划是按人口为基数下达的,而旬阳县是一个欠发达的山区县,山高人稀,农村人口多,居民居住分散,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中,国家下达的供水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只能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因工程建设投资的不足,而使项目建设的标准往往以供水保证率为依据,忽略了水源保护及水质净化消毒检测措施的安全重要性,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标准普遍较低,已不适应新时期安全饮水要求。(3)农村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多。国家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旬阳县虽然先后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85处,但因前期工程建设标准低,建设区域过于分散,建设标准低,2008年以前建设的供水工程大多已老化报废,加上地质变化、水源断流、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农村村镇化建设,目前全县不安全饮水的人口基数仍然很大。据2012年底全县摸底调查仍有30.7万人处于不安全饮水中,其中移民搬迁14.3万人、农村新型社区6万人、工程老化失修2.8万人、水质改善3.7万人。(4)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有待完善。旬阳县村镇供水管理按片区划分为东、南、北三个管理区域,分别成立甘溪、吕河、蜀河供水中心工作站,隶属旬阳县村镇供水公司管理。片区下设各镇供水站,按企业化模式管理集镇供水工作,经2年的运行只能勉强维持企业自身运转,工程尚未提取维修基金,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和大的改造维修,供水企业就无法承受。村级供水工程大多供水规模小,建设标准低,管理渠道多元化,管理方式多样并存,管理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加上村民的社会性认知感差,造成供水管道“跑、冒、漏、渗”现象严重,形成供水运行不愿管、无人管,“水费不愿交,有水抢着用,无水找国家”的不良局面。

3建议

(1)科学编制旬阳县“十三五”饮水安全规划。十二五即将过去,按照国家对供水安全标准的新要求,旬阳县仍有30余万人需通过供水工程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因此我们要及早启动全县农村自来水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城乡统筹和一体化供水要求,加快村镇供水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村镇供水普及率,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县农村自来水全覆盖目标。①合理布局,科学编制供水工程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受“行政区划、投资规模、建设主体、已建水厂”四个影响。即不拘泥于行政区划和地域界限影响,科学划分供水区;不受水厂投资规模影响,建设规模化、网络化水厂;不受建设主体影响,创新投融资模式,在具体实施中,不囿于传统模式,紧紧咬住“城乡自来水全覆盖”这个目标不放松,推行建设主体就是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通过破除“四个影响”,使农村自来水规划水源与供水分区统筹更加科学合理。②统筹安排,合理确定供水工程规模。着眼旬阳县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供水对象从饮水不安全村镇居民和师生调整为对整个社会供水,统筹解决规划内和规划外人口,统筹水源和供水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推行“一镇一网、多镇一网”等区域性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县农村自来水规划成果,将全县划分3个供水分区,规划建设“千吨万人”以上规模自来水工程12处,5000人以上自来水工程22处,2000人以上自来水工程60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基本实现农村自来水全覆盖的目标。通过本次规划,大大缩减了工程数量,降低了水源地的数量以及保护难度,供水的可靠性和保证率得到大幅提高,集中化、网络化的供水局面将逐步形成。③选取优质水源,保障村镇饮水水质水量安全。一个供水工程成败的第一要素就是水源的选取。面对新时期的自来水建设,选择可控、可靠的大型优质水源作为供水水源,优先选择水库水,其次是河道水和地下水,特别是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统筹水资源分配,供水水源按流域水系统一划定供水分区,以满足现在及将来的用水需求。打破现有供水工程以需定供的建设模式,形成以供定需,充分利用优质水源,避免重复建设,降低建设管理成本,保证供水质量,真正实现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④统筹城乡供水体系,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城区供水与周边农村安全饮水紧密相联,实现其水源和供水区统筹,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利用编制农村饮水规划的契机,认真做好县城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论证,推进县城自来水与周边农村地区饮水规划相衔接,打破城乡行政区划界限,统筹分配饮用水资源,充分利用优质水源,降低建设管理成本,保障城区的供水水量、水质和保证率,扩大城区现有自来水供水能力,延伸县城自来水管网覆盖城区附近的农村,从而真正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2)创新建设管理理念,努力推进村镇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把城乡供水安全作为民生问题大事来抓,以县域经济发展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县域经济、建设人水和谐”的工作大局,着眼全县发展大局,更新建设管理理念,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大农村供水工作力度,推进全县供水进程。①扩宽融资渠道,解决城乡供水建设资金短缺难题。在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入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制订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科学使用财政资金,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有效破解工程建设资金短缺和运行管理困难的难题。按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实现了政府尽其责、人民受其惠、企业得其利“三方共赢”的效果。②创新供水企业管理模式,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在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供水工程管理要实现良性运行,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管理体制。实践证明,传统的集体建、集体管的模式缺乏生命力,不利于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只有从过去集体建设集体管理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才有利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集中供水和网络供水的科学调度和管理,有利于上规模出效益,确保工程长效运行。③规范行业管理,解决行业监管难题。如何建立自来水商品化市场意识,规范行业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健康有序推进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退出”三个机制,提高“水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水市场”监管,完善“水市场”退出机制,对不符合饮用水条件的供水工程、管理主体及时清退出市场。与此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快工作角色转变,更多担当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3)创新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村镇饮水安全管理体系。①健全供水工程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主体。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行县、乡、村、户四种管理模式。按工程规模,健全机构,落实管理主体,做到“六有”,即“有管理站、有管理人员、有计量设施、有价格政策、有技术档案、有水源保护措施”,对全县22个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各乡镇供水站负责乡镇片区内供水工程运营管理,为村镇供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②完善工程管理体制,增强企业活力,确保供水资产保值增值。按企业化模式管理乡镇供水工程,各乡镇供水站具体负责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本微利经营。对管理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进行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能者上,庸者让,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同时,拓宽经营渠道,降低供水成本,实行减员增效和发展多种经营等措施,做到供水收支平衡,实行任务、责任与工资挂钩,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将水费的征收、工程维修落到实处。通过管理机制创新,极大的调动了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运行效益,保证供水企业健康长效运行。③加强管理力度,保证供水安全。供水工程建成后,一是要及时制定“村镇供水工程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制定水源调度和安全供水预案。二是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使村镇居民增强用水集体观念思想,树立用水商品意识,自觉参加村镇供水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运行安全。三是要设立水源保护区,防止水源污染。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垃圾、排放污染物等危害水源水质的行为。定期化验水质,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供水水质卫生完全。

篇2

二、新农村建设是城镇化的动力与补充

党的十八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我国规划未来农村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思路和指导思想,是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根本途径,是城镇化建设的动力和必要补充,更是推动城镇化的必经之路。如何用稀缺的耕地养活13亿人口,让每个中国人的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并且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就需要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大机械生产以及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将有效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同时,也就又使得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增加了本就过剩的农业人口,也就加快了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速度。然而大、中城市的承载空间有限,不能满足大量流动人口的需求,所以部分农民就会选择向城镇转移,这也就催促了城镇的建立、发展和壮大。在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生活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农民人生观和价值观、生活习惯和自身素质。农民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由“靠力气吃饭”转向“靠技术吃饭”,为城镇化提供了人力和智力的支持。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的必要补充。首先,我国幅员辽阔,农村发展的基础和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交通不便,距离中心城市较远的农村就地城镇化就是一个最优的选择。发挥其农业生产的优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为城市提供充足的绿色农产品,同时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其次,我国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农村劳动人口老龄化趋势也愈加明显。据测算,到2016年,农业从业人员中50岁以上劳动力比例将达到50%。并且,农村留守人员也呈上升态势。这些留守人员大多是妇女、儿童、老人,他们往往都或主动或被动地留在农村,尤其是一些一辈子都生活在农村的老人,故土难离的情结使他们不愿意离开生活的热土。如何让这些农民和留守人员过上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的农村生活,加强新农村的建设至关重要。最后,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甚至举家搬迁到城里,农业耕作缺乏充足劳动力,导致许多耕地撂荒、农村住宅废弃、田园荒芜。如何改善农村荒芜、废弃的景象,也离不开新农村的建设。城乡协调发展离不开城镇化建设,更离不开新农村的建设,只有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协调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理想。

篇3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政府所掌控,忽略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其产权的收益与处置权利。

1.以征收为主的利用方式,忽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首先,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模糊了土地征收的公益性,为政府扩大征收权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政府可以合法的滥用土地征收权,任意扩大征地范围,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以致强征强拆等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弱化了农民集体处分和流转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基本集中在村委会,村长和村委会成员成为实际的所有者,致使土地征收中职务犯罪频发,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无法抵制这些侵害。最后,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不完善,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协商机制,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失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的货币形式补偿,农民没有话语权。政府通过低征高卖所得的增值收益基本与农民无关,农民群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仅相当于土地征收之后增值收益的1/50,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被否定,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丧失。政府成为土地征收的最大受益者,不仅催生了土地财政,透支了未来的土地收益,更为严重的是农民集体基本被排除在土地增值的受益群体之外,忽视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导致政府、开发商和农民群体三方利益分享严重失衡,与农民的预期收益发生冲突,在利益诉求缺少救济途径的情形下,征地过程中的矛盾不断激化。今年10月13日和14日发生于河南驻马和昆明富有村的暴力冲突事件都源于征地拆迁事件,特别是富有村冲突出现致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违背了农民的意愿。

为克服集体土地征收的固有顽疾,创新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了农村面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但在增减挂钩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和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大规模开展拆村并居,强制村民搬迁,增减挂钩变成了让农民“上楼”的行动。实践中对安置楼房的标准、楼层、楼间距等问题都没规定,安置房的建设并没有考虑农民生活的实际状况,引起部分农民的不满。农民宅基地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都归属于政府,跟农民无关。增减挂钩并没有突破城乡二元化的土地格局,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土地二元制所带来的矛盾,农民的话语权有限,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意愿和机会,仍处于弱势地位。2010年底国务院发文要求对增减挂钩进行清理。农民集体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牺牲了农村和农民的利益。

(二)缺乏科学的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效率低

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法律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加之相关制度的缺失,出现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同时扩张,耕地面枳不断减少,导致建设用地紧张与浪费并存的局面。

1.规划的缺失,使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粗放。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没有规划或者对规划执行不力,导致农房建设无序,布局分散零乱,农村居民点呈条状分布且以庭院式结构为主。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乱圈乱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治理。农村建设用地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有效的约束与管理机制,布局散、用地乱、环境差是当前农村建设用地的显著特点。规划、土地、城管等部门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中工作有交叉,政出多门,形成管理漏洞,存在一定的“扯皮”现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造成无序管理的局面。

2.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闲置或低效利用问题突出。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原宅基地被闲置或废弃。另有大量两栖居民的存在,因宅基地无偿取得且缺失监督和制约,回村又重选址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闲置,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同时在城镇也挤占建设用地,出现了城市和农村两头挤占耕地的现象,导致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加和耕地的减少,农村空闲住宅达到10%至15%。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抵押和出租,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大量闲置宅基地不能盘活利用,降低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虽有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重新选址和进城的村民都保留宅基地,由于缺乏积极的土地回收、复垦机制,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健全,各地农村均存在人均建设用地超标、空心村、用地粗放的问题。农村人口在减少,但农村居民点面积却有增无减,出现大量的闲置用地,闲置规模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的1/4到1/3,进城人口占用的宅基地并没有退出。既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的紧张状态,又在农村形成事实上的耕地紧缺与宅基地浪费并存的局面。

(三)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无序,冲击了国家土地制度和土地交易市场

法律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土地的价值难以体现,随着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逐渐凸显,为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提供了机会。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空白和流转成本低,潜在收益导致集体建设用地隐形交易市场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突破了原有的使用范围,通过私下交易进行自发流转,从自建自用转变为出租、抵押、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民个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小产权房和私下转让宅基地,导致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大量地存在,并且蓬勃发展,屡禁不止,如北京的“画家村”、深圳的“城中村”等;农村集体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地下交易市场,通过联营、股份制、出售、出租等各种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政府也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园区,大力招商引资以加快经济的发展,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背离。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大肆进行“灰色”交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频繁地进入“黑市”流转,给土地法律制度带来重大挑战,导致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冲击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和国有土地交易市场,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和交易秩序混乱。缺少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易引发纠纷,给流转双方交易安全带来隐患,也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但法律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流转,禁止集体土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和处置权能得不到有效保障,阻塞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渠道。

三、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对策

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对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的优化。

(一)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促进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以规划控制为前提。

加强土地规划用途管制,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控功能。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要求,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居民点由零乱分散变为集中有序、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稳步推进居住点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禁止散点建房,确保农民新建住宅按照规划、计划使用土地。重新开发和利用废弃、闲置的土地,推行占一补一工程,拆除废弃房屋,杜绝一户多宅情况的发生,逐步清理空心村。统筹生产生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村庄环境的整治,整治村容村貌,突出乡村特色,实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有效整合与规范,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有2.84亿亩,承载着7.4亿人,而城镇建成区面积只有5700万亩,却承载着5.7亿人,农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充分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整合,可以避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序和混乱流转,实行土地利用规划法制化,节约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

2.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可效仿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退回和置换机制,采取经济措施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合理流转,对地上农房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积极复垦宅基地的农户给以土地复垦、整理补助费,以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推进村镇规划的实施和空闲宅基地的盘活和复垦,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引导农民依法按程序申请和使用宅基地,在面积标准范围内,农民无偿使用,对超出标准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价格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坚持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的原则,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完整的权能,允许出租、抵押、转让、置换、继承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促进宅基地的商品化。农民一旦将宅基地流转,不能再无偿从集体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转让、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对于一户多宅和面积超标的农民住宅,征收宅基地使用费,每年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多宅或超标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费。弱化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宅基地分离,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给予不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对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能,修改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制度。成立专门的登记机构,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在确权的基础上,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通过产权制度保障集体土地同权参与城市开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集体土地流转管理的基础,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切实保障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篇4

农村城镇化,是指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的同时,参照城市先进的经济技术社会标准,在我国广大农村建设中小城镇。它具体包括农业人口逐渐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向第二、三产业,多数居民要转到统一规划布局的小城镇之中。农村城镇化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载体,对经济发展的服务、导向、拉动作用是农村所不可比的,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本国的城镇化建设,现代化社会亦把城镇化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鉴于此,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各地政府就逐步加大了当地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力度,使得过去一度发展停滞的小城镇建设日趋活跃,到目前为止,全国的小城镇建设已经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不可否认。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但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问题,在农村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人们更注重直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伴随着城镇化建设而带来的环境问题也以惊人的速度摆到了国人的面前。不少小城镇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垃圾围城现象普遍存在,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日益加重,影响了农村城镇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对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环境问题不予以足够重视,就会与农村城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背离,为此必须在借鉴世界各国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探索解决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新途径,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本文将主要从环境保护角度来探讨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环境优化的对策方法。

一、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加强环保意识

人是城镇生态环境系统的主体,是城镇生态环境的设计者、建设者和管理者。人的行为对城镇功能的好坏起着支配作用。当今许多城镇问题都是由于人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导致的,因此必须从普及和提高意识着手。目前由于技术的进步和人类作用的加强,存在着过分强调人的主观性的思想,片面地按照人类需求来改造环境,与自然对抗,违背自然规律,造成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警示,不能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人和自然之间应当保持和谐、协调的关系,才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农村城镇化建设应该体现生物圈和技术圈协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二、制定城镇环境建设规划,实现农村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

城镇是一个多功能、多层次的生态系统,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经济功能,忽视城市的环境功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在实践中人们对城镇生态系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局限于眼前利益的行为,是造成城镇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根源,因此必须掌握城镇环境和生态的特点及规律,搞好近期和长远城镇环境建设规划,特别应做到保护和节约水资源,防治城镇水源污染。严禁在城镇市区建设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改变城镇能源结构,合理利用能源,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对城镇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尽可能使其资源化加以利用。只有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才能实践城镇环境的优化。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财力保障机制,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小城镇是以上缴财政收入为主,自身不是一级独立财政,无法把必要的正当的环境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和计划中实施。加上小城镇自身财力不足,除了各项财政支出外,难于支持一般的环境保护工程的资金需要,所以,小城镇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加强对环境项目的财政倾斜和信贷投资,创建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小城镇,用足用好按规定筹集的环保费用,根据“污染者负责、开发者保护”的原则解决环境优化问题。政府着力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四、强化政府对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环境管理

政府在协调农村城镇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环境保护提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地位中来,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握城镇发展规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落实环境质量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具体措施是:(1)提高环境保护司法的能力,改变目前环境保护制度在农村执行率低下的局面;(2)改排污浓度限定为总量限定,以实现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转变,以及生产末端治理到生产过程治理的转变;(3)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促进企业治理污染;(4)形成可再生资源利用补偿费,促进企业节约利用资源,并利用资源补偿费扶持可再生资源的培育;(5)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统计和检测体系,为农村环境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6)在科研资源配置上向研究、开发和推行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应用技术上倾斜;(7)从税收、信贷等方面对环保企业的发展给予有力的扶持。

五、协调农村持续发展的三大目标关系,实现城镇环境优化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有三个:一是产量目标,二是收入目标,三是环境目标。农村城镇化能否实现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影响因素是自然生态环境的状况,如果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建立在农业健康发展基础上的农村城镇化也就不可能实现持续发展。所以维持一个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城镇化推进的一个重要目标。

然而上述三个目标是对立统一关系,实现产量目标和收入目标就有可能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农村城镇化推进也有可能对农村环境造成损伤。但在可持续发展的大目标下,任何目标之间的冲突应该依照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以处理。比如实现产量目标和收入目标对环境目标不利时,则前两个目标应服从于环境目标。当然服从环境目标并不绝对意味着缩减生产和减少收入,服从于环境目标的实质在于通过调整生产技术模式,发展生态技术,使其增加生产和收入,推进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持续性融合在一起。

六、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农村城镇化建设环境

循环经济是“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反馈方式的经济增长过程,能够实现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和减量排放,有利于农村城镇的环境保护。一是大力推行环境无害化技术,比如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在环境无害化技术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基本形式。二是调整乡镇企业生产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工业,按工业生态学原理和循环经济理念,围绕主导产业,聚集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共生组合,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高效型、生产环保型的生态工业园区。这种模式要求改变传统的区域工业布局,围绕主导产业的生产企业,配置一些能利用该企业排放物的其他企业,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企业共生组合。三是加快城镇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和加工的专业化协作、企业化经营。农业为工业可提供原料,工业企业产生的废物经过加工处理返回到农业,从而形成工农业相互促进的物质和能量循环。

参考文献:

[1]杨士弘:城市生态环境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

篇5

(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现状

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得到新建,城镇人口增加,规模扩大,城乡差距逐渐减小,城镇化水平得到提高。

1.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起步晚,发展水平较低,规模小,东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的。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相应的东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城镇化发展也较快,发展水平较高;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集中在西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相应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城镇化水平也较低,城镇规模较小,发展水平不高。

2.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城镇数量少,城镇化规模小200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报告中,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小城镇建设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在全国八个少数民族省区内,小城镇建设规模达到了43.18%,比重较大,而大中城市建设的比重只达到40.75%。这说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化规模小,主要以小城镇和小城市为主,发展水平较低。

(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基础建设范围不断扩大,农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但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滞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1.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进程缓慢,发展水平较低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农村城镇化建设起步较晚,农村基础设施不健全,建设水平较低,城镇数量较少,城镇化规模较小,城乡差距较大。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比重较大,第二、三产业比重低,产业结构不平衡,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制约了农村城镇化建设规模。

2.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发展不平衡,产业基础薄弱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传统农业和传统思想、民族文化等的影响,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产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现代化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随着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和服务业得到发展,但在发展中,缺乏支柱性产业和主导产业,产业支撑能力较弱,产业发展规模受限,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3.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城镇规模较小,城镇化规划与当地经济发展不相适宜,城镇化水平较低在“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下,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各级政府盲目建设、低水平建设等建设规划不合理现象,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规模,建设水平较低。

4.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布局不合理,破坏了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是主要的原材料产地。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各地政府为了凸显各自的政绩,盲目进行城镇化建设,不断吸引外资,大量开辟生产线,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污染、耕地流失、资源枯竭,自然灾害不断,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5.少数民族地区科教文化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不完善,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城镇化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村城镇化建设水平低。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科教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制度不健全,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加之,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技术培训没有得到全面普及,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劳动者的技术水平较低,制约了当地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城镇化建设水平低。

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战略选择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必须解决这些制约城镇化建设的问题,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

(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战略模式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建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农村城镇化建设战略,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1.小城市(镇)建设战略小城镇是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经济聚集体,是生产实践活动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的集中市场。小城市(镇)建设水平的高低,不仅反映了农村城镇化建设水平的高低,还决定了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少数民族地区大中城市人口较多,工业发展规模有

限,无法容纳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大力发展农村小城市(镇)建设,改变农村现状,发展工业和服务业,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还加快了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2.大城市主导推进战略由于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工业发展规模较小,规模化经济无法发挥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无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现代农业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不利于小城镇建设。由此,发展经济学界的学者提出了“大城市主导推进战略”。改战略认为,少数民族地区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城市的现代工业比较发达,以大城市为主导,逐步向中小城镇推进,不仅可以缓解大城市的就业压力,还可以改善中小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

3.集中发展中小城市(镇)建设战略少数民族地区大城市和小城市(镇)建设在整体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阻力。大城市建设规模中,城市人口众多,工业化发展空间不足,无法容纳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小城市(镇)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工业不发达,农业压力较大,也无法更好的完成城镇化建设。因此,新的建设战略:“集中发展中小城市(镇)建设战略”开始产生。该建设模式认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城市(镇)建设阻力较小,城市建设规模比较合理,布局规范,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能够解决大城市和小城市(镇)的就业压力,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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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的土地收入保障——土地确权和机械化运营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必然要求部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党的十八届三中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和担保的权能。而土地流转抵押的前提是土地的产权清晰。中国目前正在进行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在未来土地确权的情况下,不管是农地流转为建设用地还是土地流转集中规模化运营,中国农民未来的土地收益将非常可观。政府在农用机械的补贴投入推动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中国自2004开始为农机补贴,从2004年的0.7亿元到2013年的217.5亿元,政府在农机领域的补贴大幅增加,中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也随之大幅提高,自2003年的35%提高到2013年的59%,十年间提升了24%。但是相比日韩99%的机械化率,中国的农业机械化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农业机械化可以解放农村的大量劳动力。在未来,大部分农民只需要把土地流转出去而不需要亲自来耕种就可以享有土地的租金收益。土地就是农民的资本,土地收益为农民的收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农村的住房保障——宅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可拥有一处宅基地。随着未来的城镇化建设,不可避免的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而放弃宅基地。在城镇化建设中,既要保证18亿亩土地红线,又要保证建设用地,可取的方式之一就是置换宅基地。放弃宅基地的农民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获得城市里的房产以及现金等,而放弃的宅基地可以被改造为农田,进而在城市郊区的农地可以划出同等于宅基地面积的建设用地。这样,农民在进城的过程中享有了放弃宅基地的高收益,18亿亩耕地的红线也不改变,而城镇化也有相应的土地来推进。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未来农村地区的自来水、电力、通信、垃圾回收等基础设施将逐步完善,那些不愿意进城或者不愿意放弃宅基地的农民的生活条件将大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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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得以最优实现。随着国家建设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立法的逐步完善,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一项法定的基本制度。1988年我国开始试点实施建设监理制度,20多年以来,通过不断试点、总结和推广,我国建设监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监理制度从开始建立就存在诸多的弊端,没有形成真正社会化的监理模式。在此对我国监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当前监理工作认识上和操作上的误区

1.1 监理工作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

监理工作应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项目马上开始实施,造成监理人员边监理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进行细致深入的了解,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监理工作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

目前监理工作的重点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则直接由业主管理。实际上工程监理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三大控制(质量、进度、投资)、两大管理(合同、信息)和一大协调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委托质量监理实际上很难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

1.3 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1.4 以监带管现象严重

监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根据监理合同和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而非承包商的质检员。

1.5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一个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好坏以及能否如期实现,不仅仅依靠监理的工作。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配合,以及三方能否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都直接影响项目的顺利开展。

1.6 施工安全事故与监理无关

以前大多数监理人员认为施工单位是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所以安全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完全负责,与监理没有关系。《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随着国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要求,现阶段的监理工作已由以前的“三控”,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发展为“四控”,即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1.7 监理队伍稳定性差

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降低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埠工程采用就地招聘,项目结束后监理机构解散,造成了监理队伍不稳定,不利于监理经验的积累和监理单位的发展壮大。

1.8 监理工作重在过程控制

目前大多数监理把工作重点放在事中和事后控制上,事前控制能力不足,这违反了监理的职能要求。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缺陷一旦形成,轻则返工影响工期,重则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影响使用。因此要加强监理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着重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查制度。

1.9 工程监理中计量与支付脱节

主要表现在工程计量后,工程款的支付不需监理工程师开付中期支付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开了中期支付证书后,业主并未按支付证书的数目和支付的时间进行支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2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出现及其利弊

由于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监理制度未能充分开展,加之社会监理本身存在诸多不足,近年来混合型监理模式在实践中应用广泛,它的出现解决了以往监理模式的不足,但

也存在若干弊端。混合型监理模式是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进行共同管理的模式,其表现形式为业主自行建立总监办公室或总监代表处,一般附属于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而分管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则由社会监理组建。驻地监理服从项目指挥部和建设方派驻的业主代表的管理,监理方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推行监理制度的初级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与工程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商对其接受和信任程度有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混合型监理模式,业主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和适当的支持,可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此外,业主代表在施工现场,也保证了建设三方信息沟通的顺畅性和及时性。但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出来:一是与现行法规不符,建筑法明确了建设监理的独立性地位;二是不利于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四控两管一协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职责不清,效率低下;四是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社会监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实行独立、公正的建设监理制度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有效途径。而混合模式不利于建设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为三元主体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3 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尽快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使建设工程监理向一个更高层次发展。

3.1 明确监理职责,使其独立行使权力

业主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宏观调控,保留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如重大工程变更、停工、返工、合同变更等),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社会监理单位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责任,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

3.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在选择监理单位时,首先应确保社会监理单位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取消挂靠、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现象。其次对中标单位的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进行审核。同时保证监理单位要有较强的检测手段,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3 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有若干监理单位竞相投标,当前监理市场最突出的就是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承揽工程,给监理操作留下了隐患。因此要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这是规范监理的基础。

3.4 加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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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坛主要议题

“乡村及小城镇水环境治理论坛”针对我国不同区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村镇水环境治理技术经济政策和适用技术,围绕村镇水环境治理规划、村镇污水排放适用标准,以及村镇排水收集设施,村镇生活污水生物处理、人工湿地与塘等生态处理技术,粪便厌氧沼气化及其综合利用,村镇水体生态修复与水质改善技术等议题,将邀请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以及设计生产单位介绍乡村及小城镇水环境治理方面的成功管理经验、适用技术和应用实例。

“中日小城镇饮用水安全技术与制度论坛”由我部与日本厚生劳动省共同举办。针对小城镇的人口和经济规模的特点,围绕小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现状调研与评估、规划和管理,水质监控、预警与应急技术,以及小城镇饮用水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饮用水一体化设备开发、输配水安全保障和管网水质控制等议题,将邀请小城镇饮用水建设管理人员、著名学者、知名设计单位、自来水公司和来自日本政府、企业和研究部门的诸多专家介绍小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成功的管理经验、适用技术、应用实例。本论坛将特别介绍日本针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特殊供水制度——简易供水制度以及相应技术,并探讨中日在小城镇安全供水方面的技术与资金合作机会。

二、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

中日小城镇饮用水安全技术和制度论坛:8月28日下午

乡村和小城镇水环境治理论坛:8月29日上午

报到时间:20*年8月27日。

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三、参会人员

各地建设部门有关人员,全国主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人,供水和排水管理部门、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代表,水处理项目筹建和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代表,供水和排水企业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市政设计单位、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水处理工程公司、水务公司、咨询公司、金融、投资机构和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研究开发单位的代表。

四、论文征集

会议面向全国征集与“乡村和小城镇水环境治理论坛”和“中日小城镇饮用水安全技术和制度论坛”议题相关的论文,论文要求及投递方式详见会议网站

五、其他事项

(一)收费标准

第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和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将统一收费。20*年8月15日前注册的,会议费为1200元/人;20*年8月15日以后及现场注册的,会议费为1800元/人。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宿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报名、会务等联系人:

论文征集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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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周庄、宏村和同里等一些传统村镇旅游的名声鹊起,目前中国传统村镇旅游发展已经走过二十年历程,相关研究也随着这一过程不断扩展加深。

1 概念界定与研究概况

1.1概念界定

(1)古村(镇)

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古村(镇)就是那些上朔源头在明清之前、至今已有五、六百年历史的村寨聚落。但学术界却对此存在异议研究历程,争议的焦点即是在如何定义“古”字上。刘沛林(1997)[1]认为古村(镇)是古代保存下来村落地域基本未变,村落环境、建筑、历史文脉、传统氛围等均保存较好的村(镇);丁怀堂(2007)[2]认为只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村(镇)即为村(镇):一要有比较悠久的历史,而且这个历史还被记忆在这个村庄里面;二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这个遗存包括物质的,还包括非物质的;三要基本保留原来村庄的体系;四要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2)历史文化名村(镇)

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历史村镇的概念,即保存文物特别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村庄。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又对此概念作了进一步完善,认为历史文化村镇是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论文提纲格式。

(3)传统村镇

刘沛林(1997)[1]将古村镇与传统村镇进行对比,他认为二者基本是等同的,只是提法不同而已。陆林(2006)[3] 认为传统村镇是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研究历程,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村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古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和传统村镇在概念上存在这样一种关系:传统村镇可以涵盖所有历史时期中保存完好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从众多传统村镇中评选出来的被专家认定为具有重大保护和纪念意义的传统村(镇)。古村落在时间上有一个区间限制,即明清之前的传统村(镇)。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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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901文献标识码: A

一、非物质文化景观面临的危机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化的影响……这些因素使得人类生存的环境、景观开始趋同,地域文化特色不复存在,在其背后实际上是地方传统、历史文脉、文化多样性渐趋消失,非物质文化景观的保护、传承面临着空前的危机。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这些地区孕育出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景观也相对丰富。然而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临之际,中国的众多村镇面貌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少数民族地区的村镇景观也无法避免,民族特色逐渐消失,生态环境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此背景下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的保护意义重大。在村镇开发保护的过程中如何对非物质文化景观进行科学规划设计是一个崭新、迫切而又极具挑战性的课题。

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景观资源

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景观丰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各民族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另一类是各民族文化空间,也就是定期举行民族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与时间性[2]。

可以看出,我们看到的非物质文化已经通过对象化或内化的过程转化,表现为一种可以感知的,甚至有时是可视的、可触及的非物质文化景观[3],这些景观是非物质文化内容的载体和集中体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大多处于山区,所以一般来讲,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一般根植于该地区的村镇景观中,要做好对其的保护规划,就先要做好村镇景观规划。

三、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

1、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的相关办法以及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相继出台了很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但是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条例和法规,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更是薄弱环节。

由于民族多样性,各个民族的具体情况不一,再加上各个村镇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各不相同。所以必须要针对不同的民族地区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要具体到县、镇、乡,从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保护条例和法规。

同时,需要加紧完善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责任制工作机制,使保护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2、以高校以及相关科研机构为依托对非物质文化景观进行保护和研究

非物质文化景观应该如何保护,这是一个科学性很高的课题,高校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有着对民族地区历史文化研究的厚重积淀,也正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探讨和保护实践工作。他们拥有相关的学科优势和田野工作的优势,以行动和实践的方式积极推进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工作[4]。

3、探索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景观在村镇景观规划建设中的固定模式,因地制宜

所谓的探索固定模式,就是指针对一定地区,同一民族的村镇建设,可以根据各民族村镇的民族特点、文化特点、经济文化类型、市场环境、村寨结构等等来确立文化保护和建设的内容和方向,从而形成一定的模式。而因地制宜主要是指少数民族村镇分布面广,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村镇类型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这就决定了其保护与建设的模式不尽相同。但是针对一定地区,同一民族在进行村镇景观规划建设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景观的保护我们可以在遵循一定的模式的基础上来因地制宜。这样,少数民族地区村镇景观规划设计中的非物质文化景观才能够真正得到保护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

4、保护并开发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展现形式

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同时,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将非物质文化物质化,以各种具体的形式来加强非物质文化景观的展现,如建立民族民间文化博物馆、民俗风情园、开发活态民俗村等,这是一种有效且有利于非物质文化景观发展的保护手段。以保护为前提,处理好开发与非物质文化景观保护的关系,将文化内涵作为规划设计的灵魂,以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保护。

5、借鉴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

欧美等国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登录制度的保护方式,就是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条例加以约束,并通过大众媒体公布于众,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推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在登录制度已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实践证明它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韩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除了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政府的大力运作,还得益于商业炒作和旅游业的参与;法国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专门设立了“文化遗产日”,这一举措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5]。

总之,国外很多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

参考文献:

[1]陈涵子.城乡空间统筹法制中江南乡村水体景观生态安全优化模式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6

[2] 崔国文,吕刚.从民族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