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1 20:54: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旅游安全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旅游安全管理论文

篇1

乡村旅游食品加工和经营场所房屋面积不足,功能分区随意,如存在食品加工与生活场地混用,随意缩小食品加工区域等问题,极易影响食品的生产加工,造成生产场所的脏、乱、差,给食品的交叉污染带来安全隐患。乡村旅游的部分经营场所由于监管缺失等因素,食品加工缺少系统化的卫生防护设施和洁净的就餐环境,部分乡村旅游食品单位不具备餐饮器皿等的消毒设备。此外,由于缺少资金或服务意识、卫生意识落后等原因,部分地区存在环境卫生恶劣,以及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也是造成食品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资金投入较少、设备不完备以及经营不规范成为影响当前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因素之一。

1.2经营者自产或外购的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

河流、土壤等重金属污染严重,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以及激素类饲料等,都极可能导致乡村旅游经营者自产的食品原料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另一方面,在外购食品原材料也存在安全的隐患,如本地不生产的鲜活类产品,受运输条件和运输技术水平限制,在运输过程中质量难以保障。部分乡村旅游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原料采购方面还存在着把关意识差、索证意识差、进货渠道乱等问题,并缺少执行相关的食品原辅料卫生管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等制度,食品质量从源头上就难以控制。

1.3经营者、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不强。乡村旅游具有季节性的特点,春夏秋冬四季轮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临时、应时的思想由来已久,乡村旅游食品经营管理者缺乏长远发展的理念和打造精品理念,大多数从业者文化水平较低,并未经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食品安全卫生培训,对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引起高度重视。少部分经营者道德自律意识差,为牟取暴利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违规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极易产生食品安全隐患。

1.4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松散、防范机制不健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力度弹性较大。大多数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知道,食品卫生监管是专项整治有人来、日常监管难见人。乡村旅游行业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很大困难,如食品经销网点分散、交通不便、执法力量有限等。上述困难往往给从业者造成了“钻空子”意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应付检查,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日常监管往往流于表面,通过查资料、搞突击,难以实现常态化的管理,相关的处罚和整改措施难以落实。只有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才会进行专项整治。

1.5食品安全监测难、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中国现有注册食品生产企业400万家,旅游食品供应企业达200万家。“乡村旅游”的景区附近往往是各类饭店云集,鱼龙混杂,既有高档的现代化饭店、也有小吃店、小餐馆、小摊位等,甚至有部分无证经营小摊贩。由于旅游者的旅游线路长,要实现对沿途食品监控存在实际困难。另一方面,旅游食品的供需又受到季节、随机客流变化、原材料渠道以及品种对外依存等因素的影响,每年的5~10月是中国国内乡村旅游的黄金季节,这期间往往湿度大、气温高,鲜活类农产品不宜保存易发霉变质。乡村旅游经营者的贮藏条件、加工环境大都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尽管有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旅游法》,能为乡村旅游者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然而,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实际维权成本过高,一般表现在:维权举证难,如旅游者一般在用餐时忽视了索要发票,部分经营者甚至不提供发票;目前行业管理部门鉴定程序复杂且费用过高,消费者大多选择放弃维权;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执行力度弱;旅游区所在地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因此,一旦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很难对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监督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2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2.1建立乡村旅游食品安全的源头追溯体系

对乡村旅游食品源头控制已经成为在乡村旅游食品监控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源头控制应首先从农业种植开始,推广使用新型低毒或无毒生物农药;在养殖方面,严禁使用含有激素类的饲料,并建立日常的监测监控体系。在乡村旅游发展比较成熟的区域,为了更好地树立品牌,可以搞乡村旅游合作社,农副产品统一生产、包装、销售,可以引入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的概念和方法,追根溯源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有助于区域乡村旅游品牌的树立,赢得旅游地的好口碑。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相关制度以规范旅游地的食品供应、经营企业,如食品原材料的验收、购销台账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均出台相应的制度,形成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此外,严格要求从事乡村旅游食品经营企业对食品进行留样100g并放入冰箱内保存48h,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可能由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可提供有样检验。

2.2在乡村旅游中引入“智慧旅游”

智慧旅游,也被称为智能旅游。基于当前物联网、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新技术,整合旅游信息资源,构建旅游地相关经营者与公众交互的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网站、手机app等多模式的查询服务,使公众可便捷地获取旅游资源、相关的线路、天气、经济以及活动等实时信息,从而及时安排和调整旅游计划。通过智慧旅游系统及时公布乡村旅游食品安全信息,第一时间告知乡村旅游消费者。及时检查乡村旅游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于使用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企业或个人要行政处罚,并且对乡村旅游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安全要进行卫生等级评定,并及时更新公布给乡村旅游消费者。

2.3设立乡村旅游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根据乡村旅游的特点,建议在区(县)一级设立有关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在乡镇一级建立各主管部门监控协同协调机制,并在较为集中的村或者社区聘请信息员和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将由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组成,以确保各部门在分工明确、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构建完善的日常监管机制。此外,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应强化制定完善的制度,并保障制度落实,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形成政府、舆论和群众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在监管经营者的同时,对执法部门进行考核,形成全方位的安全监督网络。

2.4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强化乡村旅游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日常工作不放松,各级主管部门应经常走访乡村旅游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农户,与他们交朋友,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在重大节日、节庆活动前后,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并坚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居民假日与小长假的出游中,选择乡村旅游的占70%以上。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可充分利用乡村旅游的食品经营者在旅游旺季以及黄金周等急于经营的心理,在旺季前期进行经营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对部分违法以及屡教不改的经营户严肃查处,坚决取缔,达到震慑违法的目的。

2.5树立乡村旅游食品生产单位先进典型

在对乡村旅游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中,应开展各类的创优以及先进文明活动,树立文明和优秀的典型。各级政府应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如“食品安全示范农家”等争创优活动,激发经营户规范守法运营的积极性,为公众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上岗体检、食品安全培训等,加大对从事乡村旅游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力度。同时,引导企业创立品牌意识,通过加强有关商标、广告等方面知识指导,引导企业注意保护有地方特色的产品,通过商标注册和加大广告宣传等,创立乡村旅游品牌,并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3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3.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省、市、县、镇和有条件的村的各级主管部门均应结合地方实际编制用于本地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和考核办法以保证规划的实施。在开发乡村旅游时,应进行充分的对当地特色如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地旅游食品资源是哪些?哪些具有开发价值,哪些已经不符合市场需要了?当地的旅游食品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等等。不能经济至上,忽视分析本地的发展乡村旅游优势和劣势,要做市场调研,逐渐形成自己的品牌,实现规模化乡村旅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带动当地乡村旅游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良好的经济收益。

3.2发展特色食品,强化基础性设施

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防止过度开发给当地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大力倡导生态旅游和食品绿色化,引导旅游者与食品经营者对游区内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加大破坏环境的执法力度。坚持科学发展道路,坚持“保护第一、发展第二”原则。督促各级主管部门在乡村旅游点各类的环境整治活动中,充分保护和展现乡村特色风貌,并同时注重满足游客需求,加大对农村生态系统保护,以减少过度开发对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始终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

3.3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准入退出机制

目前,由于相关行业法规并不完善,因而对经营旅游食品企业的限制力度不够,门槛过低,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笔者建议:借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施行旅游食品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让经营者在食品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号存了根据经营规模规定的金额,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先行赔付给消费者,施行专款专用。目的就是加强乡村旅游食品经营的行业自律,在经济层面上构筑乡村旅游的食品生产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乡村旅游食品卫生的监管,加大对卫生条件的改造力度,全面提升经营层次和乡村旅游标准,做好预防监督关。进一步强化准入门槛,强化经营者资质、商品质量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安全管理,落实索证索票、食品源进货查验等制度,并建立良好的自律意识。对严重违法以及屡教不改的不法商户,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手都要硬。

3.4转变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

鼓励和引导当地农民,开展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实现地方共同富裕。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可以尝试组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目前,部分乡村旅游景点正向规模化发展,不少地、市、城乡镇等结合自身农业特点,与当地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相结合,建立大型的农业示范园。在这些园区内,遵循现代园林的规划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部署,实现果树、蔬菜以及花卉等合理搭配并相映成趣,甚至还设置一些娱乐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引领企业、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等加强旅游食品的管理,实行统一价格、统一接待、统一宣传、统一培训等多个标准化的统一管理,为旅游者提供更为舒适的服务。

3.5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构建长效宣传机制

要通过对乡村旅游的食品生产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安全管理系统化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卫生知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升其自身觉悟和守法能力。行业管理部门要引导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并尝试建立长效机制保障从业人员提升卫生知识和水平,从而全面提升当地的食品安全水平。

3.6推广旅游安全保险,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乡村旅游的消费主要是食品消费,因此对乡村旅游的投诉逐渐趋向于食品安全方面,以往旅游食品安全保险在中国旅游保险市场存在叫“好”不叫“座”。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存在险种不够灵活、赔付程序繁琐等问题。保险公司和乡村旅游食品经营者可根据新出台的《旅游法》,进一步拓展乡村旅游市场,对乡村旅游市场进行细分,增加新的旅游险。保险公司可借鉴旅行社责任险,做旅游食品安全责任险。可借鉴重庆市渝中区的旅游统保制度,该制度自2008年实行,其最大特色是在中国首次将以前争议的食物中毒划入理赔范围。当在乡村休闲旅游过程中,游客一旦发生食源性中毒等事故,只要得到当地执法部门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即可启动医治和理赔,无须司法程序。该制度的做法从保护旅游者利益出发,很人性化,符合现行《旅游法》精神。

篇2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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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