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规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2-03-23 07:51: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班规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篇1

2上课时姿势端正,精神饱满,勤于思考,积极举手发言,严肃认真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笔记;

3.绝对服从科任老师的决定,不得当面反对,如果认为不妥,可向班主任反映,说明认为不妥的理由;

4.不随意打断老师讲话,有急事或老师要求方可举手示意,老师许可后方能站起来讲话;

5.上课要努力创造一个安静环境,前后左右不转动,更不能随意走动;

6.上课禁止看与本学科无关的书;

7.建立学习小组,同学间互相学习,积极讨论,互相帮助;

8.两分钟预备铃响后,立即进入教室,保持肃静,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书本一律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9.迟到的同学进入教室要敲门,经老师许可后方能进入教室;

10.尊重老师的劳动成果,上课认真听讲,不在下面窃窃私语,不得接师的下句,从而影响老师;

二.课后纪律

1.下课后要做意义的活动,不做危险事情,注意安全,不在室内外骂人,追逐,打闹等;

2注意卫生,不随意吐痰,不吃零食,不乱扔果皮纸屑,不进花圃,不乱涂墙壁,不玩电源开关;

3.如在下课时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报告老师;

4.下课后不能串班。

三.早读纪律

1.7:00之前回到学校,除了有值日任务的同学,马上读书;

2.读书不得故意扰乱秩序,发出噪音;

3.一切听从科代表的指令,及时老师不在场,也要服从科代表的指挥;

3.不得与科代表顶撞;

5读书是不能做其他事情,如:写作业,看其他书籍等等;

6.读书时要抬头挺胸,不得东张西望,开小差,更不能趴台。

四.清洁

1.有清洁任务的同学应该再点回校,务必在7:00前扫完;

2.轮到自己值日时,不能偷懒不做;

3.值日小组长应该督促好,分工合作,值日生必须听从分配;

4.要得到生活委员的认可后方能离开;

5.值日生还要把窗户关好;

6.按质完成清洁任务;

7.保证每节课前黑板和讲台的干净生活委员要督促好;

8.桌椅要摆放整齐,学生不可随意移动桌椅;

9.不能随地扔垃圾,发现位子上有垃圾,立刻要处理掉,而不能把垃圾丢到别人的位子上。

五.仪容仪表

1.每天入校统一穿着校服,佩戴校卡;

2.不穿拖鞋,不戴帽;

3.女生不准戴首饰,不准化妆,男生不准留长发;

4.进校不带手机,小灵通,如有违反,丢失自负。

六.作业

1.不得迟交或欠交作业;

2.每次作业书写工整,不得潦草;

3.作业要独立完成,不得抄袭。

七.文明礼貌

1.遇见领导,师长主动问好;

2.遵守学校的校规,班级的班规,社会的法律;

3.主动积极做好各项工作,避免学校的扣分;

4.自习课要保持教室安静并以学习为主,其他事情不能做;

5.活动课要听从指导,不得自作主张,什么事都要做到有报告、有计划、有组织、有命令才能做。

八.扣分制度

1.升旗仪式中不肃立,不行礼,甚至说话打闹者,扣5分;

2.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扣5分;

3.仪表不符合要求,如:化妆,不穿校服,不带校卡,穿拖鞋,戴首饰等,扣5分;

4.不认真做早操,扣五分;

5.课堂上睡觉,吃东西,玩小物件,乱扔杂物,交头接耳,嬉笑打闹者,扣5分

6.擅自换座位,无故离座者扣5分;

7.课间制造噪音,骚扰同学,狂奔乱跳,无事生非者,扣5分;

8.毁坏公物且没有及时修补者,扣5分;

9.破坏环境卫生者,扣5分;

10.清洁值日缺勤或袖手旁观,劳动拖拉,懒惰者,扣5分;

11.当周未完成背书任务的,扣5分;

12.进入网吧,机室,酒吧等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扣5分;

13.拖欠作业,抄袭作业,借给别人抄,考试作弊者,扣5分;

14.拖欠学校的款项者,扣5分;

15.与老师,班干部顶撞,对同学恶言相对者,扣5分;

16.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是为偷窃,扣5分;

17.借别人东西没有及时归还者,扣5分;

18.抽烟,喝酒,吸毒者,扣5分;

19.被学校记名扣分者,扣5分;

20.班干部若违反以上条例讲加倍扣分。

21.经常粗言谓语者,扣5分;

22.怂恿学生做坏事者,扣5分;

备注:1.标准分为100分,一个学期累计少于85分者,学期尾将不能评选任何评选活动;

2.每周超过十五分扣分者,请家长到学校协助教育;

3.少于80分者总评不能评优。

九.奖分制度

1.有具体好人好事的,视情况而定,加3分;

2.上课积极发言,每节课发言超过3次者,被老师表扬者,加3分;

3.帮忙制作黑板报或学习园地者(班干部除外),加2分;

4.为班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视情况而定,加3分;

5.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未得名次也可加3分,视名次而定;

6.每次月考有80分以上者加3分;

7.每次捐款20元以上者,加3分;

8.举报班级的不良现象(视情况而定),加3分;

9.主动协助老师工作,热心帮助同学解决苦难者,加3分;

10.主动帮值日生扫地,放学后主动关闭门窗者,加3分

11.为班争光,获得学校给予的奖励者,加3分;

12.一个月没有迟到,早退,请假,旷课者,加3分;

13.一个月内没有违反任何条规,任何扣分者,加3分;

14.主动与同学分享学习方法并采纳者,加3分;

15.每次月考都保持在80分以上者,加3分;

16.被评为模范学生和模范学生标兵者,加3分。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151-08

1 创业板上市标准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只作了如下两点改变:一是降低了“公司总股本”门槛,即公募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这明显低于主板门槛5000万元;二是增设了“公司股东人数”门槛,即公募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而主板上市标准中则没有这一规定。

2 大小限锁定期规定

在“大小限”锁定期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完全相同: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IPO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笔者认为,创业板大小限的锁定期过长,不利于扩大流通股比例,不利于风险资本(VC)的及时退出。

3 公司高管持股限制

在公司高管持股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也是完全相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4 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的权责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增设了独立董事的权责条款,希望能改写独立董事的“花瓶”角色,真实发挥独董作用。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有望抑制“一股独大”的不利格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深交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深交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5 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而主板规定为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而主板规定为1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2)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3)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期报告及重大临时报告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要作出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类似于主板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创业板上市规则又增加了另一条约束性规定:“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7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两类:一是定期报告;二是临时报告。创业板的信息披露,除了满足主板规则的全部要求外,还增加了以下规定:

(1)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f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8 风险警示处理“升级”

风险警示处理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处理”(*ST)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ST)。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股票*ST新增了4种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其中,前三种情形原本属于主板的ST标准,现在却升级成为创业板的*ST标准。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则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ST处理:(1)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z)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3)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4)公司董事会元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篇3

2、愉快主动接受晨检,按号数插好自己的晨检牌。

3、不带危险品、零食入园,将自己的物品放在指定地方,值日生主动帮助排好桌椅、摆放玩具,整理活动室,管理自然角。

值日生

4、安静选择游戏区和玩具,不随便乱跑、不大声讲话,游戏结束后将玩具放回原处。

5、离园时带好自己的物品,整理好自己的仪表,不独自离园,不跟陌生人走,能主动跟老师和小朋友道别。

幼儿园班级常规细则二1、教幼儿整理好自己的服装参加活动。

2、自由活动: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玩危险游戏。乐意与同伴一起玩,不争抢玩具,互相谦让。玩后主动收 拾并分类摆放玩具。

3、教幼儿正确使用活动器械,不争抢,安全地玩,活动后将玩具归类收放整齐。

4、听到音乐迅速排好队,认真做操。做操时精神饱满,眼睛看老师示范,耳朵听音乐节奏,动作到位。

5、教师要精神饱满地带操,动作有力、合拍。能用鼓励的语言、动作、神态感染幼儿认真参加早操和体育活动。

6、教幼儿主动擦汗,休息后及时主动自觉补充水份。

7、活动结束能按老师的指令排队回班级,不逗留,提醒幼儿上下楼梯靠右走,不互相推挤,注意安全。

8、要求在户外不吵闹、不推挤,有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园班级常规细则三1、做好活动前的一切准备,包括幼儿活动安全、教玩具、学具的选择

2、课前能稳定幼儿情绪,教幼儿听信号坐好。能形成良好的常规则

3、活动中教幼儿应保持端正的坐姿,专心倾听别人讲话,不随便插话,积极思考并大胆表述自己的想法,回答时声音响亮。

4、正确操作学具材料,爱惜物品,操作完放回指定地方并摆放整齐。

5、写、画时握笔和坐的姿势保持正确。

6、坐的常规:

(1)会轻轻搬动椅子,一手握椅背,一手托椅身,轻拿轻放,转椅子时要拿起椅子摆好再坐下。放椅子时不能有声音。知道爱护桌椅。

(2)上课坐姿:双脚自然并拢平放。双手平放在膝盖上,长时间坐着可以轻轻靠在椅背上。

(3)绘画、写字坐姿:上身与桌子保持适当距离,双脚自然平放,上身不歪斜,眼物距离适当。

(4)避免不正确坐姿:斜靠椅背;斜趴桌子;坐时翘脚;驼背坐等。

篇4

第二条:作为班级一员,必须无条件遵守班级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一、纪律

(一)考勤纪律

第一条:所有同学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进班参加早自习、晚自习、上课等;

第二条:班长对全班同学每天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交班主任;

(二)上课纪律

第一条:课上不得交头接耳讲话,不得看课外书,不得睡觉及其他与学习不相关的事情;

第二条:班长要对自己周围同学的纪律负责,如有同学违反班级纪律,而班干不及时予以制止,将追究班干的责任以及违反纪律的同学的责任;学校将安排老师不定时在教室外巡查。

第三条:如若课中有突发事件,各同学应保持镇定,应听从老师的安排,不能擅自行动。同时班长要及时给予全班同学提醒,使班级纪律恢复,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同学,班干要及时耐心说服;

(三)上课前纪律

第一条:上课铃响后,全体同学要立即进入班级,做到、静、齐,做好上课前的准备;

第二条:如因特殊情况班级纪律混乱,班长要及时提醒大家保持安静,等待任课老师上课;

二、文明礼貌

第一条:上课时,班长喊起立、敬礼,全体同学说老师好,当老师说请坐下后,方可坐下;

第二条:下课时,班长喊起立、敬礼。全体同学说老师再见,当老师离开教室后,全体同学方可离开教室;

第三条:进入办公室,或者上课时迟到,要喊报告,经老师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全班同学在路上遇见老师时要问好,同学间碰面也要相互问好;

三、学习

第一条:全体同学要自觉遵守班级学习纪律,并注意优良学习氛围的形成与保持;

第二条:同学间可以就学习难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向老师请教,但不得相互间抄袭作业,如任课老师反映班级同学作业有抄袭现象,或在考试中作弊,以及成绩下降较快的同学,班主任要找该同学谈话,并督促该同学尽快改正错误或不足;

第三条:课堂上老师提出的问题,如自己知道如何做,要积极发言;

班级规章制度细则(二)---量化标准

一、学习方面:

1、上课不准睡觉、说话、倒水、吃东西、听mp3、打手机、作小动作、随处走动、看课外书、不认真听讲。违者每项扣2分。

2、按时完成作业,上交作业。违者每项扣2分。

3、不准抄袭他人作业,不准借作业给他人抄袭。违者每项扣2分,若在他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抄袭他人作业者扣4分。

4、学习明显进步者,班级每进步十名加5分。班级前五名加105分。

二、纪律方面:

1、上课不迟到、早退。违者每项扣2分。无故旷课者扣10分。迟到三次以上以旷课一节计算。

2、下课不在教室追逐、打闹。违者每项扣2分。

优秀班级规章制度细则二班级实行60分制进行量化考核,每位同学开始均为60分,按照以下细则进行加分、扣分。

①迟到、早退三次以缺勤一小节课计算;

②缺勤一小节课扣除2分,连续缺勤四小节,多扣除1分(9分);连续缺勤六小节,多扣除2分(14分);

③早读、早操、晚自习缺勤扣除3分,当天早晚自习都缺勤扣除7分;

④无故不参加班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扣除10分;

⑤放假前(五一、国庆等小长假)不经请假提前离校扣除10分;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事后请假补假条,一律视缺勤处理,任何班委、任课老师都无权批假,请假必须通过班主任审批。

⑥请假每周每人最多请四小节,请假不计入扣分

连续一周无迟到、早退、旷课;或出勤率达到96%,加5分;

⑦学生日常考勤工作由班长负责记录,班主任掌握,每周通报一次,每月汇总一次,每学期统计一次,且记录大学生学籍档案。

⑧本制度若有纰漏之处,经班主任同意,班委有权增删。

优秀班级规章制度细则三为加强班级管理,进一步促进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项目(满分100分)

计划总结(5分)、组织建设(6分)、班级文化(10分)、班队活动(12分)、财产管理(10分)、安全纪律(11分)、清洁卫生(5分)、集会两操(5分)、好人好事(2分)、班级综合成绩(34分)

二、评比细则

1、计划总结:开学一周内制订切实可行的班队工作计划,按时上交。(2、5分)期末按时上交班级工作实录、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2、5分)不交无分,迟交一周减1 分。(看资料)

2、组织建设:班(队)委会配置完整(2分),定期召开班(队)干部会议,每学期不少于4次且有记录(4分)。班(队)委配备不全减0、5分,每学期少于4次班(队)干部会议减0、5分。(看资料)

3、班级文化:教室布置整洁大方、有特色(10分)。教室美化上除黑板报外基本无布置减5分。(检查)

4、班队活动:按计划组织开展班队活动(5分),主题班(队)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且有资料可查(5分),按学校要求及时开展活动(2)。没按计划开展班(队)活动,少一次减1 分,主题班(队)会少一次减1分,对学校组织开展的应当参与的活动,少参加一次减1分。(查资料与访问)

5、安全纪律:经常开展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且有记录(3分)。养成教育常抓不懈且有资料可查(2分)。在教室、走廊、操场上无疯跑追逐现象(2分),无爬栏杆、围墙、树木、门窗现象(2分),上课期间无私自出校园现象(2分)。在教室、走廊追逐每人次减0.5分,在操场上疯跑追打每人次减0.5分,攀爬栏杆、树木、雕塑、围墙每人次减0.5分,校园内骂人每人次减0.5分,上课期间私自跑出校门每人次减0.5分,放学时队伍混乱或不站队每次减0.5分。(查检查记录)

6、财产管理:门、窗、桌椅无人为损坏现象(5分),放学后关好门、窗、电灯(5分)。门、窗、桌椅人为损坏,不及时报告且找不到损坏者,视情况减15分,放学后不关门每次减0.5分,不关窗每次减0.5分,不关灯每次减0.5分。(看检查记录)

7、清洁卫生:每天少先队检查卫生,95%得分为满分者(3分),卫生防病教育抓得实且有资料可查(2分)。教室不干净每次减0.25分,卫生区不干净每次减0.25分, 卫生防病教育不落实, 视情况减0、51分。(看检查记录)

8、集会两操:升旗、集会秩序好,纪律严,声音整齐洪亮(2分),出操及时,做操规范(2分),眼保健操做得及时规范(1分)。升旗与集会队伍秩序混乱每次减1 分,做操懒散每次减0.5分。(看检查记录)

9、好人好事:一般情况下有记载,可酌情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有较大影响的好人好事,学校专项表彰并加1分。(看记录)

10、班级综合成绩按名次计分,此项36分。

加分项:

1.得奖情况加分,旗级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分别记2、1.8、1.6分,总校级1.5、1.3、1.1分,学校级1分。

取最高奖,不重复加分。(满分2分)

2.文体、科技活动的评比每一次分年级计算,获年级团体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8分、第三名加1.5分。

否决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先进班级评选资格)

1.违犯学校纪律,造成极坏影响的。

2.出现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三、考核评比组织机构

班级考核评比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紧密配合组长进行评比活动。

篇5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五、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题

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七、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此,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八、关于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犯罪的处理问题

减刑、假释确定后,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送达前,如果发现减刑、假释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减刑、假释的,应当暂停宣告,进行复议。

九、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十、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

对罪行严重的xx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十一、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

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2.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

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并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减刑的案件,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释的案件,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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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梯功能和用途越来越广泛,其分类也越来越细,如果根据电梯传动结构形式的不同,目前最为广泛的的电梯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曳引电动机直接驱动的曳引电梯;另一种是液压传动的液压电梯。对于前者,电梯上下运行依靠钢丝绳与曳引轮槽之间产生的摩擦力驱动;对于后者,利用油缸直顶支撑轿厢(直接顶升),或者侧置支撑轿厢(间接顶升),通过油缸柱塞杆的伸缩来驱动轿厢的升降。

由于液压电梯相比较传统的曳引驱动电梯有很多优点。比如在建筑机构方面上的优势,不需要在井道的上方设立要求较高的机房;在技术性能上有着安全性较好,可靠性高、结构也相对简单的优点,基本没有冲顶和蹲底事故,载重量也相对较大;由于下行时靠重力作用,在能耗节约方面更是其最大优点。因此,液压电梯在21世纪的今天飞速发展,在很多场合地点有着无可代替的趋势,但早期对于液压电梯的监督检验并没有针对其设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技术规范,只有原2002年12月的《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以下简称02版规程)来对液压电梯的监督和定期检验做了要求,在经历了长达11年的操作,以及国标的更新之后,现在此试行规程早已不能达到对新设备的检验要求。随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早期以及取得不错实践效果的大环境下,因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以下简称新版规则)(TSG7004――2012),同时,原2002年12月的《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废止。这对于液压电梯的检验是一场全新的革命,相比早起的试行规程是一场重大的变革。

在这里我主要分析几项《新版规则》中新增的项目和一些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忽视的项目。

首先是2.6项对于主开关的检验。此项在检验内容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当液压电梯具备电气防沉降系统,应当在主开关或近旁标示‘当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才允许断开此开关’”。液压电梯的缺点之一是由于液压油温度变化或者液压元件老化引起的液压油泄漏原因导致的轿厢在长时间停在平层位置时会产生下沉现象。增加了此项内容是为了防止轿厢如果在底层以上楼层停层时,断开主电源后由于上述的液压电梯缺点可能会造成轿厢沉降并离开平层区域,由此在层门处可能会出现危险空间。如果此时主开关没有被切断,即时轿厢下沉,电梯的电气防沉降功能会启动使轿厢恢复到平层位置,也就没有层门处所谓的危险空间。而当轿厢处于最底层时切断主开关,即使轿厢下沉,其最大的下沉距离不会超过0.12m(《新版规则》7.2项要求规定),此时在层门处也不会产生可能的危险空间。此项要求只是针对采用电气防沉降系统的液压电梯,其他采用机械式的防沉降措施(如采用棘爪)无论是否断开主开关都可保证轿厢始终保持在平层位置,层门处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空间,因此也就不必对于主开关标示上述要求。目前上海市液压电梯大都是采用电气防沉降系统,由于使用单位或者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不重视,在监督检验中常常会遇到此类标示的缺失,因此我们检验人员在日常的检验过程中要做到细心仔细,万万不能忽视这类问题。

第二是3.12柱塞极限开关的检验。《新版规则》增加了极限开关复位要求的内容,即“当极限开关动作时,应当使液压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保持其停止状态,当轿厢离开其作用区域时,极限开关应当自动闭合”。为了维修方便和安全,液压电梯极限开关在轿厢离开动作区域时,应能自动复位。这与曳引式电梯检验规则(TSG T7001-2009)的要求是一致的,但《02版规程》中没有相关要求,只有关于功能上的要求,即“极限开关动作后,即使轿厢以爬行的方式运行而离开了动作区,液压电梯不能应答呼梯及指令而运行”。其正确的理解应是液压电梯发生冲顶时,因液压系统泄漏可能会使轿厢自行下降而使极限开关自动复位,极限开关自动复位后,此时电梯控制系统应当设置不能应答呼梯及指令,必须经专业人员检查处置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但《02版规程》中没有关于自动复位要求的描述,从字面上理解会使检验人员误认为液压电梯的极限开关需要采用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才能满足要求,导致目前在用的液压电梯有相当一部分极限开关是采用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开关(如UKS开关)。《新版规则》给极限开关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这样使我们检验人员在理解认识上也不会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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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9 〔文献标识码〕 a

在现代国际法中,条约是习惯国际法得以产生的一种重要载体。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 《条约法公约》)第38条对此作了确认:“第34条至第37条之规定不妨碍条约所载规则成为对第三国有约束之公认国际法习惯规则。”这不仅是 今最重要的一个条约法公约对这一重要国际法现象的首次承认,而且也是国际社会这一现象首次以条约的形成加以确认。

那么,条约规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成为习惯国际法呢?条约规则成为习惯国际法主要有两种情况:《条约法公约》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方式。但是,已经有国际判例和国家实践涉及这个问题。对于第一种情况,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以下简称北海案)中,国际法院指明了三种方式:(1)编篡(codi fies)现行习惯法规则;(2)明确(crystallizes)正在形成的习惯发规则;(3)促进(initiates)习惯法的逐渐发展。对于第二种情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采用了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有学者就此指出:“通过采用‘一揽子交易理论’,(《海洋法公约》)创始了一种形成习惯法的新途径”。[1](406)本文拟以《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考察对象,主要就条约规则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上述四种方式进行讨论,并就其所需条件作一扼要分析。

一、编篡现行习惯法规则

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在成立与否、成立时间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缺乏明确性,而且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难以适应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所以很早以来就有将习惯法编篡为条约的尝试。联合国大会将“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篡”作为其任务之一。1947年,大会又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任务。

国际法委员会成立后就致力于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和海洋法等领域的法律的编篡和逐渐发展。“长期以来,这些领域的国际法一直以习惯规则为主,”而成文的一般性、法典性国际法公约则几近空白。”[2](26)委员会在这些领域都成功地进行了法典编篡,《海洋法公约》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海洋法中许多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际海洋实践中形成的。联合国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编篡和发展。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四个公约草案,制定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等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这四个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大部分是传统的海洋法习惯规则。”[3](67)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又制定了《海洋法公约》,它的很多条文照搬了日内瓦四公约中的有关条款,是国际社会编篡和统一海洋法的一次成功尝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公约对许多现有习惯法规则进行了编篡,例如无害通过制度。“这个惯例形成于17世纪,即海洋自由和领海制度获得普通承认的时期”,[4](23)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都对其先后都作了编篡,使之成为公约中的重要内容。此外,公约第2条规定的沿海国对领海的领土主权和第87条规定的公海自由等都是对现有习惯法进行编篡的典型例子。

条约在编篡现行习惯法规则时,往往会对其作一定程度的修改,以适应新的情势,因此“公约规定和习惯法规则很少有完全一致的情形”。[5](151-153)例如,传统上深海洋底的采矿活动由公海自由原则调整,但是《海洋法公约》第134条第2款规定这种活动应受到公约第11部分规定的国际海底区域采矿制度的支配。公海捕鱼自由是一项久已确立的习惯法,但是公约第64条要求“沿海国和……其他

家应……进行合作,以期确保在专属经济区以内和以外的整个区域内的这种鱼种的养护和促进最适度利用这种鱼种的目标。”很明显,《海洋法公约》在编篡这些现行习惯法规则时又对其作了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海底区域和专属经济区这两个新海域的出现所产生的新情势。

通过对现行习惯法规则的编篡,出现了习惯法的条约化和条约的习惯法化的习惯法和条约相互作用的现象。一方面是习惯法的条约化。通过编篡可以使习惯法规则成文化,克服其含糊不清的弊端,使其清晰、明确、具体和准确。另一方面是条约的习惯法化。编篡性条约不仅本身反映了习惯法规则,而且在其基础之上也更容易形成新的习惯法规则,因为“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6](400-401)而且“为了形成习惯法,各国只需在实践中援引、适用条约规则并伴有法律确信就够了”,“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更容易形成国家实践,从而导致习惯法规则的产生”。[7](144)这种在条约规则的基础上更易形成新的习惯法规则的情形当然也适用于编篡性条约。

二、明确正在形成的习惯法规则

这一方面是指“在条约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统一的国家实践,只是法律规则尚不完善,各国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确信。而多边条约的起草工作和缔结过程为规则的最终成型和各国表明各自的心理确念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条约的签署达到一定数量标志着一项习惯法的形成。此后国家将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确念即他们所遵从的是一种习惯规则,而进一步的国家实践会将之强化”。[8](59)某些习惯法规则可能在条约订立时就已经模糊存在,条约缔结过程尤其是条约的生效会产生广泛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从而将这些形成中的习惯法规则明确或“凝结”下来。

在北海案中,国际法院阐述了这一方式。法院认为:“一旦某一原则在国际会议上被普遍接受,那么习惯法规则甚至可能在公约签署前就产生”。“一项来源于公约的规则可能成为国际法总体的一部分,并且已经被这种法律确信所接受,因此对那些从未成为公约当事方的国家也有拘束力”。法院还进一步指出这是使“新的习惯法规则有可能形成的”“公认的方法之一”。法院还强调,“如果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公约草案中的条款对国际社会的成员都有拘束力,那么它不会忽视这些条款,因为该条体现或明确了一项既有的或正在出现的习惯法规则。”很明显,在法院看来,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正在形成的习惯法规则是产生习惯法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在海洋法、外空法和环境法等领域,有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在短期内就被许多国家相继采取类似行动而获得普遍的承认,反映了正在形成的习惯法规则,一些国际条约即时地将它们纳入其中,从而使这些规则得以明确和固定。例如,在《海洋法公约》中,过境通行制被认为是对正在形成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固定。过境通行制是一种不同于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又不同于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的特殊的通行制度。公约对过境通行制的规定并不是对现有习惯法的便攒,因为该制度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海洋大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斗争妥协的产物,在《海洋法公约》中,群岛海道通过权、专属经济区的确立和国际海底区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等都属于这一情况。

促进习惯法的逐渐发展

在编篡习惯法的同时,条约往往也会促进习惯法的逐渐发展。国际法院在北海案中也就此做了讨论。在该案中,法院遇到这样问题:德国已经签署但是没有批准1958年《大陆架条约》,那么他是否应受该公约第六条的约束,以使该条约规定的等距离原则用作划定德国、丹麦和荷兰之间大陆架界限的基本准则?对此,法院认为在德国没有批准该公约的情况下,在契约上它就不受该公约的约束。但是,法院也指出,条约法律程式的缺乏并不必然导致一个国家不受禁止反言的约束,该国以往的言行以导致其它国家产生对其不利的信赖。

法院认为,虽然德国以往的行为并不能作为其接受等距离原则的确凿证据,因此法院拒绝承认德国由于禁止反言学说而受第6条拘束的观点,但是德国仍然可能要受到普遍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的拘束。缔约方可以对条约中某些条款作出单方面保留,削弱了这些条款反映了被编篡的现有的习惯法规则或被明

确的正在形成的习惯法规则的证据。法院解释说,习惯国际法必须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拘束力。国家若能对第6条提出保留就说明该条款规定的等距离方法不能被认为是正在形成的习惯法。

虽然法院拒绝赋予第6条以上正在形成的习惯法的地位,但是它还是承认了促进习惯法逐渐发展这一形成习惯法规则的方法。法院指出,虽然公约中的可保留条款通常不能被作为先前存在或正在出现飞法律规则的说明,但是这些条款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而最终成为习惯法整体的一部分。这种转化可以通过公认的形成习惯法规则的方法而发生,包括该规则本身的造法性质,国家对公约广泛的和各形式习惯法规则的方法而发生,包括该规则本身的造法性质,国家对公约广泛的和各种形成的参与,以及后来一致的国际惯例的产生等。著名国际法学者乔纳森·查内将此过程称为促进新法律逐渐发展的方法。[9](971)

不难看出,法院所列举的上述将可保留条款“转化”为习惯法的“公认的方法”实际上就是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的条件,对次法院又作了专门阐述。针对本案中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即等距离规则是否已经成为一般习惯法规则这一争议,国际法院指出条约规则成为习惯法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该规则须无论如何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以得到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一般习惯法规则,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来说,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习惯法规则,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须按照该规则的旨趣,并且既广泛而又实质上一致,不仅如此,国家实践也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关涉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简言之,国际法院在此列举了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的四个条件:条约的造法性、条约的普遍性(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的参加)、通例和法律确信。由于通过条约规则形成一般习惯法只是形成一般习惯法的途径之一,所以它仍须具备通例和法律确信这两个一般条件。但是从条约规则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过程来看,似乎更强调法律确信而不是通例,“因为它的根本立足点是国家的宣言(statement)或陈述而不是行为上”,所以“‘现代习惯’可以发展得很快,因为它可以从多边条约和各种宣言,比如联合国大会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等中演绎”。[10](319)因此与通例的作用和重要性的传统国际习惯相比,这种“现代习惯”更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的需要。而条约的造法性和条约的普遍性则是国际法院国际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的特殊性而施加的两个特殊性条件。在具备这些条件后,条约中的可保留条款就可以成为习惯法规则,从而促进习惯法的发展。从国际法院的表述来看,通过上述“编篡”和“明确”这两种方法来形成习惯法也须具备这些条件。

法院在这里只讨论了可保留条款促进习惯法逐渐发展的情形,那么不可保留条款有没有相同的作用呢?在某些情况下,要将不可保留条款归入上述习惯法规则的形成方法是困难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这一部分规定了国际海底采矿制度。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在此情形下,由于不能对第11部分提出保留,根据上述对促使习惯法逐渐发展这一方法的界定,似乎就可以把这一部分排除在这一方法之外。而且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强烈反对,就使这一部分既不是对正在形成的习惯法的确认,也不构成现有习惯法的编篡。

但是,笔者认为,促进习惯法逐渐发展不仅可以适用于可保留条款,而且也是可以适应于不可保留条款的,这是因为与可保留条款相比,不可保留条款更接近于法律确信,它当然也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所说的“明确的法律程序”或具备上述各项条件而成为习惯法的,所以,如果可保留条款可以促进习惯法逐渐发展的话,那么从逻辑上讲像第11部分这样的不可保留条款也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后来,国际社会对第11部分作了修正,达成了1994年《关于执

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1994年《第11部分协定》),该协定终获美国等原先反对的国家的签署并得以高票通过,这似乎可以被视为是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使该协定成为习惯法从而促进习惯法的逐渐发展的一个典型例子。

四、达成一揽子协议

与上述三种使条约中的部分规则成为习惯国际法的方式不同,达成一揽子协议是使条约整体上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种方式,如上所述,这是一种新的创设习惯国际法的方式,首先在《海洋法公约》中得到运用。那么通过一揽子协议是如何使条约整体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呢?《海洋法公约》是否整体上已经习惯国际法了呢?

有学者指出:某一多边条约从整体上(general izable)而不是条约中的某些特殊部分(particnlars)成为习惯国际法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条约的普遍性,二是必须有大量的利益受该条约重大影响的缔约国;三是缔约国不得对该条约中的条款提出保留。[1](71-72)按照这一观点,一揽子协议由于本身具有不可保留性,所以在具备另外两个条件时也可以成为习惯法。

但是笔者认为,通过一揽子协议来形成习惯国际法同上述三种方式一样,并未改变条约规则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因而条约的造法性、条约的普遍性、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四个条件仍须具备。不过通过一揽子协议来形成习惯国际法有其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就是采用这一方式能使条约整体上成为习惯国际法,这就需要另外两个特殊的条件:条约的不可保留性和有大量的利益受该条约重大影响的国家签署了该条约。条约的不可保留性是一揽子协议的应有之义,是条约整体上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基础;而“利益受该条约重大影响的缔约国”应与上文国际法院所指的“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同义,是指其利益比其他国家更直接地而且通常是更重大地受到该条约影响的国家已经签署了该条约,这些国家既可能是大国或强国,也可能是弱小国家。[12](70)有学者指出:“在评判某一习惯法规则是否已经形成时,那些利益受到该规则内容特别影响的国家的实践可能要受到特别的重视。例如,在海洋法规则形成过程中,主要的海洋大国的实践会比内陆国(如奥地利)的实践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这不是说某些国家必须要比另一些国家更加‘重要’或强大,而是说某些国家的利益将会比另一些国家更直接地受到这些规则的影响,因而这些国家的实践的意义更重大。”[13](30)因此,通过一揽子协议形成习惯国际法的过程中,这些利益受该条约重大影响的国家是否签署该条约和签署国家数量的多少,是衡量广泛和一致的国家实践以及法律确信是否形成进而确定习惯国际法是否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准。洋法公约》似乎已经具备整体成为习惯法规则的条件。首先,该公约是经过十余年艰苦谈判才提交各国签署的,并且是被作为一个完整的和不可分的法律文件而精心制定的,根据公约第309条的规定,它就是一个由相互紧密联系的各项妥协决定而形成的不可保留的一揽子协议;其次,《海洋法公约》是造法性条约,具有为国际社会创设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性质:再次,公约具有普遍性。目前已经有157个国家签署、160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之一。第四,在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中涵盖了大量的利益受该公约影响的国家,包括绝大多数的沿海国家和主要的海洋大国。虽然美国迄今为止尚未批准《海洋法公约》,但是早在1983年3月10日,当时里根政府就宣布,美国将接受除第11部分之外的《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法惯法”。而1994年《第11部分协定》,如上所述,已经被美国等原先反对的国家的签署并得以高票通过,可以说美国批准该公约的障碍已经被排除。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在2007年10月31日以17票赞成、4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批准该公约,这似乎预示着公约被美国批准已为时不远了。上述情况表明,美国事实上已经成为其利益受《海洋法公约》重大影响的国家。最后,从公约的普遍性和其利益受公约重大影响的国家的数量来看,公约似乎也已经具备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两个条件。总之,公约已经符合条约整体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各项条件,公约本身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习惯国际法。

《海洋法公约》这样的一揽子协议在整体上成为习惯国际法后,这个习惯法中的规则是不是和公约一样也是一个单一的整体?它规定的权利是不是仍然和公约一样不

许被选择性地主张或利用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在序言中,《海洋法公约》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在《海洋法公约》基础上产生的习惯法,由于这一原因,也应当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的。“公约不是凭个人喜好而可以自由挑选的篮子里的水果”,[4](877)“各国必须要么全部接受《公约》,要么一点也不接受。《公约》的各项规定是不可分割的,不得要求依照《公约》享有权利,而不承担《公约》的各项义务。否则,就会破坏制定《公约》的让步和交换的对称”。因此,在作为一揽子协议的公约成为习惯法后,如果允许非法缔约国有选择地享有或主张权利,就会违反将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的初衷,破坏制定公约时各国“有予有取”地平衡关系,并可能使有关国家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且,也可能会对非缔约国自己造成损害,因为其他国家可以非缔约国逃避义务为由而拒绝对其适用这些权利。

五、结语

通过上述四种途径,条约规则可以成为习惯法。具体而言,通过编纂现行习惯法规则、明确正在形成的习惯法规则和促进习惯法的逐步发展这三种方式,条约中的部分规则可以成为习惯国际法,为此须具备条约的造法性、条约的普遍法、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等条件。而条约整体成为习惯国际法,除须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之外,还应符合有大量的利益受该条约影响的缔约国和条约不可保留等条件,因此主要采用一揽子协议的方式。

在实践中,这四种方法途径可能出现重合而变得难以区分。除了条约的编纂本身就包含了促进习惯法的逐步发展和达成一揽子协议就可能涵盖另外三种方法之外,编纂现存习惯法和明确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有时也很难截然分开,促进习惯法逐步发展和在一揽子协议基础上形成习惯法也可能出现重合,如1994年《第11部分协定》既可以被看成是通过促进习惯法逐步发展从而取得习惯法的地位,也可以被视为根据一揽子协议而成为习惯法。

这四种途径在《海洋法公约》都得到了运用,而且《海洋法公约》具备了条约整体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各项条件,因此它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习惯国际法,这导致就海洋法而言,条约法和习惯法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不清,《海洋法公约》建立的海洋法基本制度不仅对公约当事国,而且可能对非当事国也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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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增产)

how treaty rules becom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unclos 1982 as an example

wu ka

篇8

棋类游戏中的飞行棋最受幼儿喜爱,玩飞行棋可以训练手口一致数数和默数的本领,提高幼儿数数的能力。当幼儿下棋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我建议他们用两个骰子玩,走棋前先要准确数出两个骰子上的点子总数。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我发现幼儿所用的方法在不断进步:刚开始,他们多采用一个一个数的方法得到点子总数,慢慢地有幼儿发现用“接着数”的方法更快,即以其中一个骰子的点数为基数,接下去数另一个骰子的点子得到总数;也有能力强的幼儿直接用加法得出总数。幼儿的数学能力在升级的游戏和与同伴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和提高。

体育游戏“老狼老狼几点钟”,孩子们百玩不厌。原游戏规则是:当老狼报到12点时,便开始抓人。学习单数和双数后,我和孩子们商量升级游戏规则:老狼按双数报钟点是安全的,当老狼报单数钟点时,表示危险,老狼要抓人了;玩了几次后再将双数和单数的安全与危险规则调换。升级后的游戏,让孩子们对双数和单数数序更熟悉。当孩子学会了加减法后,游戏规则再次升级,老狼不直接报数字,而改成报加减题。

二、逆向操作,改变数学思维

学习数的组成时,我们经常玩数学游戏“碰球”,即先确定一个总数如“4”,老师问“嗨嗨,我的1球碰几球”,小朋友答“嗨嗨,你的1球碰3球”。这样的游戏做多了,孩子的兴趣不那么浓了。

于是,我尝试从两个角度出发,采用逆向操作的方法,改变游戏中的数学思维,来保持幼儿持久的兴趣。其中一种是角色逆向,一种是思维逆向。

所谓角色逆向,就是师幼互换角色,让幼儿提问,老师或幼儿回答。“碰球”游戏的逆向操作对幼儿的要求较高:要熟练准确地掌握一个数分成两份的几种分法,才能做到提问不重复、不遗漏。幼儿在做小老师的过程中,主动理顺思维,探索提问方法:如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提问、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提问、按互换规律提问等。这对幼儿的逻辑思维是一个很好的训练。

所谓思维逆向,就是指游戏中老师把问题的顺序互换,如“碰球”游戏中原来问“嗨嗨,我的1球碰几球”,现改成“嗨嗨,我的几球碰1球”,这种逆向思维训练,对培养幼儿思维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有很大帮助。

三、更新玩法,植入数学元素

篇9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_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嗅、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市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入、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应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七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第十一条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他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位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徽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平方米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斐和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渍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地下空闸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_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第四章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4、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线;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上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篇10

美工区里,孩子将要剪彩纸给娃娃装饰衣服,我提出了简单明确的规则:剪纸的时候,请把剪下的纸屑放在桌子中央的大盒子里,如果掉在地上,要马上把它捡起来。活动中,几个孩子开始都能轮流把大盒子拉过来,小心翼翼地将纸屑装进去。后来他们剪得多了,有的孩子为了自己方便就把大盒子放在自己旁边,别的孩子就够不着了。有的就干脆把剪下的纸屑放在自己的身边,玩久了纸屑飞了一桌子,有的就掉到了地上,尽管教师不时的提醒,可谁也不理睬,只顾着剪纸。

案例二:

照相馆里,我要求孩子们各司其职,每个人都有分配的工作,墨墨小朋友扮演的角色是摄影师,她认真地给顾客们拍照,要求顾客不断地变换姿势,等待的顾客越来越多。服装师不断地给顾客拿衣服换装,服装室里乱七八糟。化妆师和制作相片的工作人员也非常忙碌,照相馆里乱糟糟的。

分析原因:

针对案例一:幼儿的行为引起了我的思考,为什么以前大班的孩子就能坚持遵守游戏规则,而中班的孩子就不能呢?是教师提出的要求过高,还是材料的准备上出了问题?于是,我蹲在孩子身边,模仿孩子的动作试了试,这下才恍然大悟,原来孩子个子小,手短,要让他们把纸屑放在桌子中央的盒子里,是非常困难的,拉来拉去也非常麻烦,更何况他们的兴趣又集中在剪纸上,所以忽略了规则。

针对案例二:我尝试着以顾客的身份观察了一会儿,发现摄影师总是让顾客变换姿势,没有时间的限制,由于速度较慢,不断地有顾客要进来拍照,进来的顾客虽然也遵守规则排队,但是随着排队的人就越来越多,没有设置进区控制。服装室里大家都兴奋地选择衣服头饰,弄得乱七八糟。制作相片的工作人员,不断地在制作处理照片,大家都很忙碌,但是忙碌中却没有规律,所以导致了照相馆里的混乱。

轻松、自由的气氛是孩子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规则后的自主,并不等于让他们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只有在各个区角规则明确清晰的环境中,幼儿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专注于环境与材料,教师的注意力才有可能转向观察、指导幼儿活动水平的提高上。如何利用有效的环境暗示去引导幼儿自觉养成游戏规则呢?我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尝试与思考:

一、在情境中认识规则,熟悉规则

由于幼儿年龄小、规则意识不强,活动中常常会引发一些问题。虽然我们一遍遍地提醒、强调,可是却收效甚微,听多了,幼儿也烦、教师却更累。相反,在一定的情境下幼儿反倒能很快遵守规则,教师不需要唠叨叮嘱。

通过一些故事情境启发教育幼儿,让孩子们从故事中明白道理。针对在游戏活动中出现的情况,我和配班老师一起把刚才案例一中发生的情况编成了一段情境表演,让孩子们观看,表演后请孩子们分析这些行为有哪些问题?大盒子应不应该自己拿着用,不考虑别人?中班的幼儿已经具备了判断事物对错的能力,很容易就找出了问题,并且也尝试着解决问题。渐渐地孩子们的自觉性就好了很多,这样的方式比直接要求孩子要见效得多。

二、教师细心观察幼儿需求,在操作环节中设置规则

幼儿教师的细心是工作中必须具备的,天真稚嫩的幼儿需要我们细心的呵护,无论是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还是教学中,精细化的教育需要教师细腻的思考,在游戏过程中所有会影响孩子操作的问题,都要有所摒弃。但是并不是干预,而是在活动的设计环节中力求紧凑,不干扰幼儿。

教师为幼儿提供游戏材料时,应当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材料的可操作性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会发生的问题,比如案例一发生的问题,再次活动时,教师做出适当地调整,给每个孩子跟前都放置一个小篮子,不需要过多的语言提示,孩子们都非常乐意地把剪下的纸屑放在篮子里,偶尔掉在地上一两片纸屑,也会及时捡起来。孩子们在操作活动中互不干扰,也不会再发生纸屑到处都是的情况。所以操作环节中规则的设置需要教师细心地观察思考,怎么样才能让幼儿跨越不必要的障碍,有规则地快乐游戏。

三、在游戏中渗透规则,图示标记暗示区域活动规则

案例二的服装师不断地给顾客拿服装,服装室里乱七八糟,于是我们将衣饰都进行配对拍照,孩子们的自由搭配也进行拍照,洗出来的照片制作成一本小相册,供孩子们参阅。为了不限制孩子们的创新能力,把幼儿自己设计的搭配贴在活动区内,鼓励他们开动脑筋。衣服分类摆放在收纳盒里,便于孩子取放。衣服上进行图示标记,贴上各种颜色的小标签,红色对应红色,这样便于幼儿寻找。

规则渗透于一定的游戏情境中,更能被幼儿理解和接受。当孩子出现违规的情况时,还需要根据孩子的个性特征(如兴趣、需要等)给予适当的引导。做到尊重与要求的和谐统一,最终才能促进孩子的发展。

四、设置进区图,方便幼儿观图操作

案例二的工作人员忙前忙后,没有条理性,于是我们将区域游戏中的各种规则绘制成一幅形象有趣、色彩鲜艳的标记图,设置在相应的环境中,以提示幼儿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促进幼儿良好行为的规则产生和发展。使幼儿一目了然,结合自己的生活感知更能够投入到游戏之中。

为了让幼儿明确各个区域的活动规则,制作各区域规则标志,张贴在各个区域内,但是各个规则之间没有标出顺序。在多次的游戏中,我们发现没有箭头指示,意义并不明确,所以我们加上了顺序指示,这样幼儿对在各个区域内可以做些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就会更加一目了然。

中班区域活动要真正轻松自由、活泼有序的开展,离不开富有童趣,含义明确的标记图,标记图就是中班区域活动规则最有力的切入点。孩子们通过标记图得到提醒指导,获得帮助,他们能自主地选择活动内容,使得活动更加有序,每个人都能在活动区里安静地干自己喜欢的事;我们老师获益了,把自己的精力解放出来,为观察幼儿,提供深入指导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我想伴随着中班幼儿年龄的增长,思维的特点会有新的变化,标记图的设计也会有一个从形象到抽象的渐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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