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4-08 23:05:3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

篇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05年设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具有其他国家国籍45岁以下的华人学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基础研究。

申请条件

1、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华人学者,愿为中国科技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贡献,并能够保证资助期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

2、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聘期覆盖项目执行期。申请者在国外没有固定受聘职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

4、具有博士学位,现已被项目依托单位聘为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与把握学术方向的能力。曾在中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独立主持过若干重要的研究项目或课题,具有较丰富的科研经历.其研究成果已被国内外同行所认可,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6、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发展前景,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可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或人才培养。

7、项目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支撑条件和发展环境.能够为申请者项目研究提供必需人力,物力和实验设备等。项目依托单位仅限于中国内地的大学或研究单位。

注意事项

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着重考察申请者本人的学术水平及把握学术方向的能力。为保证公平竞争,撰写申请书时均不填写“项目组成员”;

2、在申请书摘要部分,应填写“主要学术成绩”。

3、该基金为人才类基金,项目名称栏目亦应填写”研究领域”,而不是具体的研究课题名称。

申请报送

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使用通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聘用情况及全时全职工作情况进行核宪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纸质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一式六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资助在海外从事科学研究,暂不回国定居的,45岁以下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国内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在海外从事科学研究,可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两个月以上;

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4、具有所在国副教授级以上或成绩突出的相当于助理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海外独立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重要的研究项目;

5、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中,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学术成就,或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与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国内主要合作者一般也应是具有相当水平的青年学者。

6、在国内的合作研究单位(简称“合作单位”)已经落实并与其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就以下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合作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2)合作单位承诺保证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配备;

3)获资助者每年在合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至少在两个月以上。

7、合作单位系指国内合作申请者所在单位,即本基金申请获资助后的项目依托单位。

注意事项

1、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注重考察的是申请人学术水平、国家需求及合作基础,因此申请者在申请该项基金之前首先须落实在国内的合作者及合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协议书》

2、申请书摘要部分应填写申请者的“主要学术成绩”;

3、合作者信息填写在“项目组成员”栏目的第一行。

4、申请者供职单位用英文原文填写。

申请报送

申请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使用通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通过合作单位提出申请。合作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及合作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通告要求报送。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1994年起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申请条件

本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以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

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资助内容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申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和教育处、

组或直接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员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给予答复。

注意事项

本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本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讨会。

补充规定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与国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开展深层次和可持续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以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逐渐形成研究工作基地(简称“两个基地”模式),1999年9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又制定了本基金的补充规定。

申请“两个基地”模式经费资助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合作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在海外已有永久或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独立主持实验室、研究组,有独立的研究经费,有条件接待国内合作者进行合作研究;

2、留学人员一年内一次或多次累计回国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在国内有合作单位和合作者,已商定合作研究内容并明确各自承担的实质性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作研究计划;

3、国内合作单位应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具备完成该合作研究计划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4、双方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并体现优势互补,能促使国内合作单位人才培养、项目研究和基地建设的有机结合,同时,双方已按国际惯例对分享合作成果达成共识。

篇2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活动,是实现高等学校三大职能(发展科学技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高等学校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8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始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资助原则,高等学院和科研单位已把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看作衡量自身科研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如今竞争比较激烈的环境下,怎样才能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命中率,已成为了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必须面对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结合近几年科研管理工作的经历,就抓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1 领导重视、积极组织,层层落实

学校一直把科研项目立项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 学校和各有关院、系(所)对此都给予足够重视。在每年3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学校主管科研的校长就下一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开始了积极准备,亲自部署,广泛动员。各有关院、系(所)根据国家、学校的要求进行动员并层层落实。让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意义,并全面分析去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获得资助的整体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让科研人员充分的树立信心、积极准备、争取机会。申报项目前期,主管科研的校长多次亲自率领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先后赴各有关院、系(所)等地推进基金申报工作,要求各有关院、系(所)精心组织所在单位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要求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经过保姆式三阶段跟踪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根据课题指南要求和学校的优势,将建议指标下达给各院、系(所),同时动员有实力、又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教师重点申报。在领导的重视和大家共同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申报项目数出现快速增长的势头,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我校申请基金项目为320项,2009年受理435项,2010年我校科研项目申报数量明显增加,受理项目为722项,2011年受理888项,2012年受理1097项,2013年受理1047项,连续两年突破1000项,成为2013年江苏省集中受理期申报数量唯一超过1000项的申报单位,为争取更多项目的立项资助奠定了基础。

2 提高项目申请书的质量

申请书的质量好坏是决定是否获得立项的关键。申请者在确定科研思路以后, 应认真考虑怎样用最简练、准确、易懂的学术语言把自己的科研思路在申请书中准确地表述出来。目前,学校引进了很多优秀的海外留学人员,有些教师由于刚从国外回来,虽然他们有很好的科研思路和工作基础,但是他们在基金项目的内容表述上还不简练、准确,往往申请项目很难获得批准。就此情况,学校举行了一系列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书写的讲座,并聘请专家进行保姆式的指导。通过这些方式,教师觉得受益匪浅,避免了不必要的失误,提高教师申请的命中率。

3 提高申请者自身科研水平,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才培养也是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命中率的关键,学校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特别是最近3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高水平的增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增多。这也为后期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校同时也加强了对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并设立了校级的预研项目,对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有较好科研思路的教师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为教师提供更好的科学研究的平台。学校在多方面的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来看,2008年获批准68项,2009年获批准95项,2010年获批准176项,2011年获批准232项,2012年获批准265项,2013年获批准310项。连续两年经费超过1亿元,2013年经费突破3个亿。

4 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

严格的形式审查也是提高命中率的重要环节,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前对各个学院的科研秘书进行专门的形式审查培训,并制作标准的申请书写格式供申请老师和科研管理人员参考。在项目申报期间要求科研管理人员认真做到对每一份申请项目书的形式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大家容易忽视的内容,如:合作单位有无盖章,章上的内容是否与标书里合作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申请人、课题组成员有无签字,签字是否标书上名字一致;严格检查是否有超项申请;电子版是否与纸质版内容一致;须推荐但无推荐意见或推荐人不符合要求,在职博士生有无导师同意函等问题。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书进行统一录入。力求保证形式审查通过率达到100%。

篇3

联合基金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联合基金项目通过项目指南引导申请,以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和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培养专项的方式予以资助。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以具体指南要求为准):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单位申请。

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发展现状与动态,能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培育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申请书,申请的项目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研究价值,理论依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可行。

培育项目一般由1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培育项目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和撰写提纲,申请书由信息表格及报告正文两部分构成。

一、信息表格:为计算机录入专用表格,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和经费申请表三张表格,须按操作提示在指定的位置选择

或按要求输入正确信息;经费申请表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填写,应保证信息准确清楚。

请申请人注意:项目批准资助后,申请书“基本信息”一页的内容将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内容不得写入,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核查。必须写入摘要中的保密内容应特殊声明,并说明理由。有关声明和说明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随同纸质申请书一并申报,内容保密的摘要因申请人未提交声明而被公开的责任自负。

二、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不超过8000字):

1. 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 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

3. 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 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5. 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

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3、申请人简介(包括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的学历(从大学本科开始)和研究工作简历,近3年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受奖人员、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年等)

1)、个人简介(应包含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2)、大学开始受教育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学历/学位,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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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工作经历

例:××年-××年,单位,院系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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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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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

5、完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情况(对申请人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完成情况、后续研究进展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另附该已结题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限500字)和相关成果的详细目录)

(三)经费申请说明购置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设备等,须逐项说明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

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人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七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六)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七)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人青年学者,符合前款(二)至(七)条件的,可以申请。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研究领域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I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选;

(二)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六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名单。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人选获得的赞同票数应当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

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l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1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lO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1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笫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5

(1)项目名称应简明扼要,明确、直接反映主要研究内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名称规定在50个汉字以内,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则限制在25字以内。

(2)申请者,也就是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要求申请者具备高级职称,不具备者则必须有两名同行高级职称专家推荐方可申报。申请者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和电子邮箱一定要填写正确并且有效,以保证信息畅通无阻。

(3)项目依托单位名称指申请者的工作单位,要填写与单位公章一致的全称,不得简称。我校申请者依托单位名称应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信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院”的填写方式都是错误的。

2 数据表

数据表,又叫简表或基本信息表,需申请者认真逐项填写。数据表主要包含以下8个栏目。

(1)资助类别指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指导性项目等,申请者应参照当年的《项目指南》和《项目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研究属性可选择下列类别填写: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开发)研究等。基础研究指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为目的,不直接考虑应用目标的研究活动。应用基础研究指有广泛应用前景,但以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研究。应用研究指以增加科学技术知识,并为某种特定实际目的,探讨新知识应用而进行的研究。发展(开发)研究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实验的知识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装置、新方法或对现有材料、方法作重大改进而进行的研究活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以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3)报审学科指申请项目所属的学科,如涉及多学科可填写2个,并先填为主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需要填写申请代码以表明项目所属研究方向。由于该栏目涉及到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申请者一定要正确填写。

(4)申请资助金额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般以万元为单位。

(5)起止年月一般从申请次年的1月至完成年度的12月。

(6)参加单位数指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和合作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合作单位数不得超过2个。

(7)项目组主要成员指在项目组内,对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的制定、理论分析及对项目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项目组成员的专业应包括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既要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又要有掌握实验技术、从事具体研究和操作的人员。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中青年专家和科技人员的作用。成员数量按职称高低一般呈塔状分布,以5—8人为佳。其次,课题组成员项目分工要填写具体,不宜笼统用“研究”“分析”之类的词语,如果用“资料计算”“样品采集”“分析测试”之类的词汇就显得分工明确、清楚;课题组成员安排的每年工作时间要充裕,一般填写6—10个月较真实可信。

(8)研究内容摘要及关键词。摘要字数有限,应精辟、高度浓缩,包括研究方法、途径、手段以及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的、产生的效果等。关键词的选取应恰当、能反映主要研究内容。

3 报告正文(课题论证报告)

报告正文是项目申请书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内容是说明: 1)为什么要做(why),即立项依据是什么; 2)要做什么(what),即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3)怎么做(how),即采用何种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和关键技术等; 4)凭什么做,即有怎样的研究基础、工作条件以及项目组成员、经费预算等。

3.1 立项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字数一般在4000~8000字)

3. 1. 1 立项依据

立项依据是指确立项目的科学依据,包括项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发展动态以及相应的主要参考文献。

(1)研究意义

要明确该问题的解决对推动相关学科有什么样的科学价值,要从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的层面上来阐述。其中,是否具有创新意义是关键,应进行充分阐述。此外要表述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或应用前景。

(2)国内外发展动态及相应的参考文献

申请者对申请项目所涉及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应有充分了解,在申请时要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学术前沿、进展程度、发展趋势、同行研究的新动向等加以阐述,并附主要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着录并非简单的拼凑,应是完整说明立项依据的有力辅证,应尽可能是最新的(经典文献可略有涉及)、同行业内较权威的。

该部分可归纳分析为谁在做、做什么、做得怎样、谁做得好或不足是什么、你打算怎么做才能更好?即: 1)问题来源是自己提出的,还是别人提出的,还是大家共知的问题; 2)与本项目相关的发展动态,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还没有解决好,问题的来龙去脉要叙述清楚,对国内外研究动态要有总体评价; 3)本人工作与他人工作的区别是什么?是否有人做过,做得如何?是否是别人做过而没有解决好的等; 4)对国内外该领域的专家要有恰当的评价,评价时言辞要委婉客观,自我评价要谦逊,尽量避免“首次发现”“首次研究”等用语。

3. 1. 2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研究目标说明本项研究最终期望要达到什么目的,是总体的表述与概括。

(2)研究内容是申请书的重中之重。是研究目标的具体体现与分解,是研究题目的细化与解释,阐明了本项目到底要研究什么具体科学问题。研究内容的论述总结为:有限目标、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力求创新。

1)有限目标即研究内容要适度,研究任何新的科学问题都是在前人工作基础上的开拓,且科学研究是无止境的,不可能设想在一个项目或一次研究中将所有或众多的问题都解决,更何况科学基金的有限资助额度需要在有限时间内解决众多问题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2)抓住关键即阐明本研究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是什么。所谓关键科学问题应理解为研究内容中所涉及科学问题的关键点,也可理解为就是问题的核心,只要把这一点或几点(2—3点)关键问题解决了,所涉及的其他单个问题及整体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也可以理解为关键就是创新点,创新的闪光点往往蕴藏在这些关键问题之中,抓住了关键,也就抓住了创新。

3)重点突破即不是要求一项研究面面俱到,所有的关键问题都能有突破,而是要求在一个研究项目中,在有限目标的基础上,能真正抓住并解决一个或几个关键的科学问题。真正有一点突破,才能取得期望的进展和成果。当然,一定是有创新性的结果才可称为成果。

4)力求创新。有限目标、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其最终目的是力求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研究内容应该与选题、立论依据中学术上的创新相一致,在前人(也包括自己)工作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提出或完善新理论、新学说、新方法,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研究内容的撰写必须层次清晰、详略得当,体现有限目标、抓往关键、重点突破、力求创新的要求。此外应注意: 1)内容不宜过多, 3—6点即可,让评审专家形成整体印象。2)各内容之间尽量相对独立,而不是相互包含。3)内容要明确、具体不空泛,不是框架性的东西,要具体到问题层面上。4)创新是基础研究的本质所在,项目创新可体现在功能、手段、概念、问题或手段方法上。例如,这个问题刚刚有人开始做,是个新问题,那么你可以对新问题用新方法研究,但要说明你的新方法与别人比有何优势;同样也适用老问题新方法;当然研究新问题用传统方法也可以。

3. 1. 3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本节是对理论分析、计算、实验方法及步骤的合理性论证,主要阐述实现研究目标的方法、技术、实验手段和关键技术。关键技术和创新技术要描述详细、清晰、明确、具体,必要时加以公式、流程图等直观说明;可行性分析是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是否能顺利进行作一说明,要有理有据,使评审专家相信你设计的方案或路线是行得通的。

3. 1. 4 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特色与创新就是不同于别人的东西,主要表现为:具有原创性的新理论(学说)、新方法;运用已有的理论方法,研究解决从未有人研究过的新问题,进行开创性研究。撰写时应用词恰如其分而不过分夸张。

3. 1. 5 预期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预期研究进展应是各研究阶段的研究方案、阶段成果与时间进度的综合表述。预期研究成果应现实并突出创新性,包括成果内容、成果形式、成果数量3要素。成果内容:回答在什么问题上或哪几个问题上将取得进展并获得成果;成果形式:说明以什么样载体来反映取得的研究结果,一般包括期刊论文、论文集、学术专着、研究报告、政策性建议,以及计算机软件甚至系统设计等;成果数量:说明涉及到的成果形式的基本数量。

3.2 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办公实验条件、资料设备、项目组成员以及有助于申请者完成项目的多方面扶持政策均可作为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来填写。办公实验条件的完备、资料的完整是项目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申请者及主要参加者所做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既往研究基础、工作成绩则是项目完成的有力保障,申请者应尽可能提炼并如实反映,这些都是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其他扶持性政策包括国家的、省部的、甚至项目依托单位具备的支撑条件和资源配置,评审专家评审时均会加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内容与3. 1. 3节中“可行性分析”容易引起混淆。事实上,前文3. 1. 3节重点阐述的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理操作、顺利进展的可行性,而此处是重点分析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的所有条件,后者包含前者,但叙述时侧重点有所不同。

3.3 经费预算

填写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是各类项目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申请者务必根据规定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不宜过高或过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者在填写经费预算时,需要参考本学部历年平均资助额度,并在此基础上略作上调。但其规定的一些固定比例不可变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重点)项目国际合作交流经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15% (10% ),劳务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15% (10% ),备注栏填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劳务费’,不得用于支付‘临工和其他人员’费用,也不得用于支付学费等”;管理费占总资助经费的5%,备注栏填写“项目依托单位管理费”;仪器设备费用于购买进行学术研究的一些非常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及设备时,需逐项说明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中“协作费”和“合作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须加以区分。协作费是指外单位(不包括合作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的支出列入“研究经费—协作费”预算科目,使用时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合作费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共同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费用。经费决算表中无“合作费”预算科目,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合作费首先由各合作单位按照用途分别列入各支出预算科目中,再由牵头单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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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注意事项

初筛: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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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项 无公章 不属于本学科资助范围 不符合指南要求 无推荐书 无签字 经费预算不合理、无详细的经费预算 申请书写得过于简单、立论依据不足等 青年基金超龄、再次申请青年基金(35岁以下) 不符合地区基金申请条件 未按期结题(项目延期)

面上项目

限项规定: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与承担(含参加)面上、重点、重

大等类别基金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1项面上项目;

?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

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

不得超过1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签字、盖章:

? 申请者、项目组主要成员签字

? 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盖章

? 境外人员如本人未能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本人签字的纸

质文件,说明本人参加该项目申请并履行有关职责,以附件形式在申请项目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上报。

青年基金年龄规定: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

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规定:

?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规定的11类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

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11个行政所辖单位: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经费预算规定:

?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 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重点项目

按立项领域申请的重点项目“附注说明”栏要写明所申请的领域名称 “有条件”的自由申请重点项目“附注说明”栏要写明“自由申请重点项目”

字样,申请书最后附加一页800字左右的“关

于已取得重要创新性进展的情况说明”。

? “个人简历”栏中详细提供申请者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工作简历和受教育情

况、以往获基金资助情况、结题情况、发表相关论文情况。所列论文要求将已和待分别列出,对已,要求列出全部作者姓名、论文题目、发表的期刊号、页码等,并要求按论著、论文摘要、会议论文等类别分别列出。

? 纸质申请书后附5篇代表性论文的论文首页

? 对于涉及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项目,要求申请者在申请书中提供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单位伦理委员会的证明。

? 对于利用基因工程生物开展的研究工作,要求写明其来源,如系由其他实验

室赠予,须提供对方同意赠予的证明。

? 重点、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 ? 重点、重大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

? 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 申请者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 纸质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一式六分

? 撰写申请书时不必填写“项目组成员”,在申请书摘要部分应填写“主要学

术成绩”

? 《申请书》的章节目次:

(1)信息简表;

(2)简历;

(3)主要学术成绩、创新点及其科学意义;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

(5)主要论著目录;

(6)论文被收录与引用情况统计表及其清单;

(7)经费申请及其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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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概况

苏州大学坐落于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古城苏州,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首批“2011计划”牵头高校和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其主要前身为创建于1900年的东吴大学。学校现有26个博士后流动站;2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67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博士点,4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44个硕士点以及2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 4个国家重点学科,7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12个省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含2个培育学科),22个省级重点学科; 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3个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1个国家大学科技园, 16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7个省部级公共服务平台,4个省部级工程中心。

2 苏州大学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概括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是学科前沿性和创新性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在培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人才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长期以来,因其公平公正、资助领域广,资助力度大,备受研究人员和科研院所及高校关注,一个单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往往是衡量这个单位在国内学术界的学术地位以及它的水平和能力的一个指标,同时也为单位稳定基础研究人才,获取高水平研究成果奠定坚实基础。近年来,我校十分重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工作,相关部门通过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创新思路,科学安排,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数量和经费总量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

近年来,苏州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量从2006年的253项迅速增长到2014年1115项,增长了3.41倍;获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数从2006年44项增加到2013年311项,增长了6.07倍;资助率从2006年的17.39%增长到2013年的29.01%,资助经费从2008年的1835万元增长到2013年的17931万元。

3 苏州大学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苏州大学高度重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赋予项目依托单位的职责,积极为项目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以下措施:

3.1 早宣传、早动员,早部署

苏州大学在学校的高度重视与统一部署下,每年9月份召开全校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启动会,各项工作随之稳定有序的开展,通过院校两级模式,早动员,早部署,分管校领导携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各处室负责人赴各学院(部)、附属医院等地推进基金申报工作,通过过保姆式三阶段跟踪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及时了解各二级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情况,深入分析成功及失败的原因,获取有效信息。在每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指南之后,学校再次召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动员会,学习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及项目的相关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精神,此外为了提高申请书的撰写质量,学校和各学院不定期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拟申请项目的老师进行一对一的指导,进行论证遴选,确保申请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在基金正式申报阶段,进行院校两级形式审查,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及管理办法中提到的申请要求,结合往年在形式审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大限度的提高项目申请项目竞争力,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校2014年度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初筛率仅为0.63%,远低于全国2.87%的平均水平。

3.2 持续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苏州大学对国家基金项目的管理非常重视,除了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各种规定办法之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奖励条例,加强导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成长的良好科研环境,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如在职称评定,校内分配方面,使得承担国家级项目的老师的获得更多的绩效收入,同时对于国家级项目根据不同类别,不同人员给予一定的匹配经费,切实调动科研人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积极性,使广大教师参与到科研工作中来。

3.3 设立校内预研基金,支持前期研究

为提高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学校每年自筹经费,设立苏州大学自然科学预研基金,为科研人员争取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提供前期研究基础,通过苏州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研项目,校青年教师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交叉学科预研项目等校内预研基金的设立资助了一批创新性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课题,明显提高了我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竞争力,据不完全统计,获得校预研基金的教师已有近百人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3.4 大力引进高端人才,营造科研氛围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高层次人才更是极其珍贵的资源,是国际人才竞争的焦点。人才强校是苏州大学的战略发展目标之一,苏州大学近年来大力引进了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李述汤、柴之芳等一些列高端人才建立高质量的科研梯队来保持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工作。同时通过在校内实施苏州大学特聘教授,东吴学者等一些列人才计划大力推进人才强校工作,促进人才总量稳步增长、素质不断提高,以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建设引领学科发展、增强科研能力、营造科研氛围,通过人才的外引内扶,科研团队的合理组建,苏州大学承担国家级项目的老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逐年提高,学校的科研氛围也日益浓厚,有效推动了学校自然科学基金的不断发展。

3.5 增强服务意识,强化中后期管理

苏州大学目前在研自然科学基金700多项,学校对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也十分重视,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最大的发挥其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对于获资助项目,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项目负责人和学术骨干进行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的讲座和培训,使广大老师了解科学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能自觉遵守科学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上报各类表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校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抽查、赴相关学院了解全校在研项目的执行情况,熟悉科研工作的情况,了解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帮助科研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尽一切努力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顺利完成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4 结语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我校基础研究经费的来源之一,长期以来的支持使我校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整体实力、科研水平和广大科研人员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取得了一批具有创新性和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我校学科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建设的不断发展。

近年来,我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面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较少,我校将认真履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赋予依托单位的职责,增强学习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拓宽管理思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方法。努力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营造和谐创新的环境,在科学基金的持续资助下使我校的基础研究水平不断提升!促进我校基础研究的整体水平取得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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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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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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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奖获得者丁肇中教授曾说过:“科学是多数服从少数,只有少数人把多数人的观念以后,科学才能向前发展。因此,专家评审并不是绝对有用的,因为专家评审是依靠现有的知识,而科学的进展是现有的知识。”因此,基金项目评审应对有一定科学依据的想法、假说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这样才能使创新性强的项目不被扼杀在摇篮中,才能使创新性人才脱颖而出。

那么,对另类思维的项目申请如何评审呢?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本人建议:

首先,推荐单位先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会评,申请人在会上进行答辩,以鉴别其申请是否有一定的科学依据,是否违背基本的科学原理(如能量守恒定律,造永动机的想法纯属异想天开),其提出的想法或假说是否得到了初步的试验或观测数据验证,是否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技术应用前景。

其次,对推荐单位通过的申请项目提交基金委进行形式审查。

再次,审查通过后,由基金委组织大同行与小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会评,给申请者与高层专家们一个面对面交流的机会。申请是否能通过,则主要取决于申请书的创新性和申请人的说服能力。

有人说,专家不公正怎么办?其实不用担心,就我所知道的情况看,对真正有创新的项目,大部分专家还是支持的:

首先,函评时专家是匿名的,确实有些专家写评审意见不负责任;而会评专家提问题时,则较为认真,以免“掉价”。面对面交流会给申请者一个展示项目创新性与说服专家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