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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疗广告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实施后医疗广告审查及监管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信息公示等工作。
二、由*市卫生局审核出具的原《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截止到20*年12月31日。20*年1月1日起,的医疗广告应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医疗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单位、组织合办的义诊活动以及其他与诊疗行为相关的活动,需要广告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
四、医疗机构的迁址公告、招聘广告、遗失声明等,不得出现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机构冠名(赞助)的公益广告中,不得出现除医疗机构规范名称以外的任何其他信息。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和相关媒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不认定为医疗广告,但出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所列禁止情形的除外:
1.节(栏)目相对固定;
2.节(栏)目内容为公益性质;
3.节(栏)目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各种变相形式的收费;
4.节(栏)目完全由媒体的非广告经营部门独立编辑、制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所邀请的专家或嘉宾应当具有卫生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资格)。
一、整治目标
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整治时间
20**年2月20日——20**年5月30日。
三、整治范围
凡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印刷品、户外广告的医疗广告均属整治范围。
四、整治措施
(一)严厉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2、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形象和名义做证明,以及保证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
4、违反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暂停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规定的行为;
5、利用健康专题节目(栏)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医疗广告未明示忠告语的行为;
6、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的行为;
7、其他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以上行为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罚条款的上限处罚,加大惩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以罚代刑。
(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警示公告。
各县局、分局,要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广告监测的力度,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广告行为实施监管,及时将发现和掌握的违法医疗广告上报市工商局,施行每日一报制。市局将定期向社会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警示,以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通知精神,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检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在3日内书面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的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要对移交案件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5日内通知卫生和药监部门。
(四)曝光一批典型虚假违法案件。
结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市工商局将于20**年5月下旬,集中一批典型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予以曝光,以警示违法者。
(五)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
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和设计、制作、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资格。同时,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及广告审查员,开展广告市场信用等级挂牌活动,A级为守信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C级失信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是2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延续和深入,是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我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联合整治任务和要求,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努力实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目标和20**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局、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省工商局王虎胜局长在2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来抓紧抓好,务使在20**年上半年实现既定目标,争创全省广告整治优秀单位。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R722.1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25-0125-02
Blue-ray combined with probiotics in the treatment of neonatal hyperbilirubinemia 31 cases
YANG Yanqiu
Department of Neonatology,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Pingyuan County in Shandong Province, Pingyuan 2531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observe efficacy of the Blue-ray combined probiotic treatment of neonatal hyperbilirubinemia. Methods A total of 62 cases were selected from January 2011to January 2012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each of 31 cases, both groups all adopted Blue-ray treatment, the observation group adopted probiotic treatment. On this basis, the addition,clinical outcomes after treatment and two groups of children, the dynamic changes of serum bilirubin were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 Results After treatment,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observation group was 93.5%, the cure rate was 61.3%,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the control group was 71.0%, the cure rate was 38.7%, the differenc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After treatment after 3 days, two groups neonatal serum bilirubin values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firt day and the second days after treatment, and serum bilirubin valu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lowered than the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 was significant (P < 0.05). Conclusion Blue-ray combined with probiotic treatment the neonatal hyperbilirubinemia efficacy, worthy of promotion.
[Key words] Neonatal hyperbilirubinemia; Blue-ray; Probiotics; Serum bilirubin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neonatal hyperbilirubinemia)是新生儿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原因主要是由于胆红素代谢异常引起胆红素水平升高而出现皮肤、黏膜、巩膜黄染[1]。蓝光照射是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光照使未结合胆红素经过光氧化及异构化作用而降低升高的胆红素水平[2]。但光疗常出现发热、腹泻、皮疹等不良反应,使患儿家长不易接受。临床研究显示,对于轻、中度黄疸患儿,采用肠道益生菌联合光疗治疗具有显著的临床效果。2010年1月~2012年1 月本研究应用蓝光联合益生菌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31例,取得了较好的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0年1月~2012年1月收治的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患儿62例足月胎龄儿,无溶血、严重感染及肝肾疾病,治疗前未行蓝光治疗,排除孕周、出生体重等因素的影响,其中男36例,女26例。日龄:≤48 h共10例,49~72 h共14例,4~14 d共38例。将入选的62例患儿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31例,两组患儿的年龄、性别、病程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儿均予苯巴比妥5 mg/kg口服,每日3次,同时补液、对症加蓝光治疗等。将患儿双眼及外生殖器应用黑布遮盖,灯光与患儿的距离为20~25 cm,尽量广泛照射,使患儿皮肤均匀受光。光疗箱温度30℃~32℃ ,相对湿度55%~65%,每日1次。观察组同时联用益生菌(思连康)0.5 g,用温开水调均喂服,每日2~3次。连服5 d。
1.3 观察指标
采用钒酸盐法监测两组患儿治疗后第1天、第2天、第3天血清胆红素值。
1.4 疗效判定
治愈:5 d内黄疸完全消退,血清胆红素正常;好转:治疗5 d黄疸已明显消退,血清胆红素已下降但未至正常;无效:黄疸无消退,且血清胆红素较原来无下降,甚至增加[3]。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2.0软件包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使用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儿疗效比较
通过治疗后对两组的疗效进行评价,观察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93.5%,治愈率61.3%,对照组的总有效率为71.0%、治愈率38.7%,两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治愈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两组患儿疗效比较[n(%)]
2.2 两组患儿治疗后血清胆红素值比较
治疗后第1天,观察组与对照组新生儿的血清胆红素值分别为(212.4±28.6)μmol/L、(203.7±31.4)μmol/L,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127,P>0.05);治疗后第2天, 观察组与对照组新生儿的血清胆红素值均较治疗后第1天明显降低,且观察组的血清胆红素值较对照组降低更显著,差异均存在统计学意义(P
2.3 安全性观察
两组患儿治疗期间均无腹泻、发热、皮疹、低血钙、哭闹不安等不良反应发生。
3 讨论
新生儿期因感染及溶血等均可导致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以皮肤、巩膜及黏膜黄染为特点[4]。如治疗不及时可能对患儿的智力、听力、神经系统产生永久性的损害,故早期退黄治疗至关重要。
光疗为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的一种简便而有效的方法,蓝光照射治疗的机制主要为未结合胆红素经光照后形成构形异构体、结构异构体和光氧化作用三种物质,其中以结构异构体(又称光红素)的形成最为重要,它能快速从胆汗和尿液中排泄从而降低血清胆红素[5]。蓝光照射皮肤,由于光线的穿透力比较弱,仅能将皮肤和浅层皮下组织的未结合胆红素转化为水溶性异构体,对深层组织间接胆红素无效。
新生儿出生时肠道内缺乏细菌,导致未结合胆红素的产生和重吸收增加。口服益生菌后使活菌直接在肠道内定植,改变了肠道内的无菌环境,使肠道内的结合胆红素还原为尿胆原及其氧化产物而随粪便排出体外;肠道益生菌还可减少结合胆红素分解成未结合胆红素,进一步减少胆红素的肠肝循环。同时肠道益生菌可以刺激肠蠕动,有利于肠道中胆红素排出。上述作用机制均可以让益生菌达到治疗高胆红素血症的目的[6-8]。
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93.5%,治愈率61.3%,均显著高于未应用益生菌治疗的对照组(P
综上,蓝光联合益生菌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疗效确切,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赵海芬.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蓝光治疗100例的护理及疗效观察[J]. 中国当代医药,2011,18(1):162-163.
[2]黄欣,李燕,黄志华. 微生态制剂干预新生儿黄疸机制研究[J]. 中国微生态学杂志,2002,14(1):54.
[3]杨锡强,易著文. 儿科学[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4.
[4]蔡宇红,沈向梅,刘燕. 蓝光照射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42例临床观察[J]. 中华妇幼临床医学杂志(电子版),2012,8(1):55-56.
[5]张建勤. 蓝光照射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126例临床分析[J]. 吉林医学,2012,33(26):5637-5638.
[6]黄秀兰,王开福. 蓝光照射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90例临床分析[J]. 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12(31):87-88.
1.1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
1.2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1.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1.4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以及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5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广告。
1.6未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户外医疗广告。
1.7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1.8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医疗广告。
1.9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对策探讨
整治违规医疗广告,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完善的广告法律体系和医疗保障体制,具备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健全部门联动的监管网络,提高群众理性就医意识,倡导诚信服务经营,才能实现医疗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2.1通报批评每年不定期通报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及处理情况,通过媒体公告、会议通报、公示栏通报、《医疗广告监测报告》通报等多种渠道,将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2.2落实负责人教育约谈制度基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府管理理念,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动约谈有严重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高决策层对规范医疗广告的认识,引导其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19-02
作者简介:王道才,男,汉族,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医疗广告的有关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目前的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着非法医疗广告较多、整治较难等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差;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效果不够理想;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关键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探讨
广告广告,广而告之。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缩印版)》对广告是这样界定的:“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指商业广告。从广义来说,凡是向公众传播社会人事动态、文化娱乐、宣传观念的都属于广告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广告的传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显得更为广泛,像互联网、手机等都成为了广告载体。
当然,广告的法律概念与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广告市场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非法医疗广告屡见不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医疗广告,有些未经许可擅自医疗广告,有些私自更改批准的广告样本内容,有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有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等。非法医疗广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发医疗广告刊物(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或者请专人派发)、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传等。如有些医疗广告充分利用了汉语言文字含义丰富的特点,明含或者隐含非法内容,如“除皱,祛斑,祛暗疮,祛胎记,告别白癜风,还你健康,专业白癜风、牛皮癣诊疗科;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等等,让有些患者容易产生相信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治疗效果。
有人指出医疗广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做广告诱导消费者;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欺骗消费者;隐瞒诊疗实情,开据大额药方;不明示处方的真实内容和药品的真实成分。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行业体制等多种原因是分不开的。
1.2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比较差。非法医疗广告,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广告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就予以,依法办事观念淡薄。
1.3查处效果不够理想。违法医药广告猖獗,利益驱动、监管难、处罚轻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种报纸数以千计,省、市、县电视台拥有数千个频道,监管部门对如此数量庞大的媒体及其他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和有效监管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卫生监督部门到媒体等单位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去媒体等单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要求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查处的情况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违法刊发医疗广告的事实,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罚也较轻微,如卫生部门在此违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给予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医疗机构因非法医疗广告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在实践中尚不多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也未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使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
1.4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较明显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对策与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些泛滥的医疗广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治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曾经对报刊广告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所有报刊暂停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各级工商机关将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2009年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包括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还要求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好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期有效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2.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只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该条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部门规章。法律规定不健全是无法可依,规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规范太多会造成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借鉴国外医药广告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并废止某些有关广告的法规、规章,随后有权部门可以根据新的《广告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另外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建议予以修订。
2.2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强。非法医疗广告用信手拈来形容也许并不过分。这就要求我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像有些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非法医疗广告,由于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此类证据就有一定的难度,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就同一起非法医疗广告事件,卫生行政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其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进行处理。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调查到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尤其要重点监督和惩治有关责任媒体,改进执法效果。还要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的监测预警,及时把违法医疗广告的影响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目前,我国对医疗广告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工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它们是医疗广告的监管者,在医疗广告监管中承担着不同职责。但由于当前执法、司法力量仍有不足,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也使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管职责,达到整治完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各政府监管部门存在各种自身监管问题
1. 工商行政部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该《办法》还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权限予以分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可以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1至6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出认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力量的相对不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媒体的特殊性以及媒体与医疗机构的勾结,行政处罚程序的制约和被处罚主体的不配合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每一个违法广告都予以处罚,甚至也有把对医疗广告监管推向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
2.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但由于法律赋予这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主医疗机构的处罚要么是警告,要么是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证,从极轻处罚到极重的处罚,使得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难以合理地操作,影响了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执法效能。
卫生、中医药部门本身执法力量较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对薄弱,在当前各大中小医疗机构虚假医疗广告泛滥的情况下,对每个医疗机构均一一处罚也不切实际,更是难以达到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的目的。
3.公安部门、检察机关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许多虚假的医疗广告显然己经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而实际上在2007年的浙江省杭州市对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告破并判决前,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移送、公安部门对医疗广告的介入都一直保持着零记录。2007年至今,司法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定罪判刑的只手可数。就公检法部门自身而言,法律中规定情节严重定义不明,其关于医疗广告从违法到犯罪程度的追究一般需要工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向其移送才受理立案,其很少会主动去调查认定某一医疗广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也是当前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不力的又一状况。
(二)政府监管重执法轻调控管理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除了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外,还承担着行政调控职能,而我国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重点仍是行政执法,这种规制俘虏现象往往使政府监管偏离社会福利目标,未能充分行使其行政调控、管理职能,对监管机构的立法、执法过程不能充分进行监督、制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造成监管的随意性,甚至管制机构的腐败、官僚主义和低效率,这些导致了当前政府对医疗广告监管不能到位的现状。
(三)监管部门执行力问题
我国虽然也先后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和各种办法、通知,但缺乏执行力。缺乏执行力的原因又是相关部门关系不顺,该整合的权力是分散的,该分开的权力是合一的。前者如工商、卫生、药监、广电对医疗广告的多头管理,后者如广播电视管办合一的体制。所以,理清医疗广告管理的体制乃是整治违规广告的前提。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广告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变目前的工商、卫生、广电的分割监管为信息一体化的联手监管。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要能够伤筋动骨,使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防比违规广告屡禁屡播的恶性循环。
二、对策和建议
综上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医疗广告市场,政府应当为自己作为行政权力机构正确定位,加强对医疗广告的职能监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各部门明确分工,积极配合,综合协调分管
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分工,更要配合,在进一步明确各自对医疗广告监管职责的同时,规范监管主体的行为,使相互间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权力行使衔接好。
另一方面,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广告在内的诸多广告的监测,并将医疗广告等方面的监测结果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沟通交流。同时,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要足够重视,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甄别出来的违法违规广告要迅速查处,对虚假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广告主、者、广告经营者等绝不留情,提高医疗广告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从源头上把好医疗广告的审查关,并加大对广告主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定期与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确保对医疗广告监测信息的共享合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严肃查办。
(二)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
应当进一步加强工商、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尤其是卫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执法机构,行使具体的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广告的监管职责,因此急需加强卫生监督力量的配置。政府应从单位性质、经费设备投入、人员素质的提高入手,壮大卫生监督力量,使对医疗广告的卫生审查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要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严格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校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性质、类别、开设的诊疗科目等,便于对医疗广告的初审和审批,也为医疗广告事后监管把好前置关。
(三)合理配置医疗服务市场资源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医疗服务市场资源,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广告泛滥根源还是在于医疗机构间竞争激烈,民营、个体等中小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间资源配置不合理,致使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现状存在。因此,政府要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从根本上应当采取相应手段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重点扶持基层医疗机构,加大投入,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护技术水平。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行为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校验等行政管理措施有效结合,以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将之纳入医疗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的深入,国营医疗机构的转型改制、民营医疗机构的兴起,医疗广告成为了各医疗机构参与激烈竞争的有力武器。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①医疗广告的使命本应是为患者提供医疗信息、就医指南等,但各医疗机构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而夸张失实的虚假医疗广告已经成为常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仅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就已达到1.84万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110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83万次。②
一、虚假医疗广告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患者刀砍医生”、“医院医生集体下跪致歉患者”、“女医生不堪医疗纠纷服毒自杀”“医生为防医闹而戴钢盔”……近年来,各地医患纠纷屡屡发生,职业“医闹”队伍出现,医患关系十分紧张。著名医史学家亨利?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面关系。医方和患者本该是一对互相协作、目标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也是最应该互相信任的两个群体,如今却变成敌对双方。虚假医疗广告与医患关系紧张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
1、广告中不对称的医疗信息导致了患者过高的期待
医疗广告的夸张失实表现为广告信息的不对称,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包括:夸大疗效、谎报医疗专家资质、聘请“医托”代言、低价诱惑患者、隐瞒真实价格等。这些医疗广告夸大了医疗机构的治疗水平,隐瞒了治疗期间的间接费用,使缺乏医疗常识的患者对医疗机构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如果就医之后的效果并非广告中那样明显,或者就诊途中突然出现额外的医疗费用,就会使患者产生认知失调。患者并不会责怪失实的医疗广告,而是直接把错误归咎于医生的无能和不负责任,从而埋下了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不满情绪。
2、虚假医疗广告泛滥,使一些医院丧失公众信任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2245人参加)显示,76.7%的人认为当前虚假医疗广告非常多,52.1%的人表示在看病、买药时会受到广告的影响,66.2%的人表示,自己或家人曾因听信虚假医疗广告而被骗。③这项数据反应出公众对当前医疗广告的极度不信任,以及虚假医疗广告对多数受众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因为虚假广告受骗的患者,必然会在心里留下阴影从而失去了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因而在医患纠纷报道中,舆论自然会倒向患者一方,而这种舆论倾向又会进一步加大公众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敌对情绪。
3、虚假医疗广告助长了医疗圈的浮躁
虚假医疗广告针对患者的焦虑心理,虚假承诺,夸大医疗水平,在短期内迅速发挥广告效果,招揽顾客。诸多医疗机构虚假广告后尝到了甜头,更加重视对广告的投入而忽略了自身医疗水平的提高,助长了整个医疗圈的急功近利之风。例如修正药业的代言人孙红雷两年的代言费就高达数百万元。其一个月广告投入就达3亿元,可为了节约成本甚至不惜使用“毒胶囊”。大量的医疗广告无形中抬高了医疗成本,医疗机构转而设法削减主营业务成本,这种舍本逐末的结果就是,整个医疗圈的作风不正,消费者利益受损。
二、整顿虚假医疗广告,重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迷信广告效应,患者迷信医疗广告,医患关系就在这种资金投入的错位和期待的错位中不断恶化。“我国广告立法的可执行力很差。医疗广告链条上,卫生部门的源头监管不到位、广告主逐利忘义、媒体受利益趋动推波助澜,每个环节都有问题,工商部门取证难、认定难,事后监管难度很大,认真了反而惹麻烦。所以,尽管一次次地集中整治,行政罚款率、曝光率逐年上升,但还是不足以遏制某些医院对高额利润的疯狂追逐。打击乏力,以罚代刑,违法成本过低,不能形成有效震慑。”浙江大学广告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说。④因此,为了抵制虚假医疗广告,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气氛,政府、社会、媒体、医生和患者都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
1、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这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虚假医疗广告出台容易查处难的现象。建议增设卫生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权力,加大对虚假广告者、经营者和广告主的处罚力度。应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定义和范围做出规范,为管理方提供判断参考。
2、普及医疗常识,提高公众媒介素养,加强社会监管
虚假医疗广告之所以能够屡试不爽,与公众缺乏医疗常识和媒介素养,容易迷信医疗广告有很大关系。很多医疗广告利用明星效应,诱骗消费者。他们选择形象正面,对消费者有积极影响的明星来做代言人,消费者把对明星的喜爱转变成对其代言产品的信任。加上公众缺乏医疗常识,因此容易受到医疗广告的蛊惑。为改善这种局面,建议卫生部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医疗常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媒介素养,公益广告,杜绝虚假医疗广告。
3、加强对媒体的监管,使其慎重医疗广告,客观报道医患纠纷
媒体作为医疗广告的者,在虚假医疗广告泛滥、医患关系恶化的问题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从广告接受心理上来说,公众对医疗广告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媒体权威性的认可。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广告媒体的监管,一旦发现虚假医疗广告,除正常的行政处罚外,还应勒令媒体澄清事实,并向公众致歉。其次,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往往倾向患者,而将舆论引导到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敌对方,因此建议媒体本着新闻专业主义的立场,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
4、医疗机构着眼长远,分清本末
医疗机构的安身立命之本是自身的医疗水平,而非一时投机取巧的虚假广告。患者可能由于缺乏医疗常识而误信虚假医疗广告一次,但是医疗效果才是他们做出二次选择的理由。虚假医疗广告可以吸引陌生的患者,却无法培养忠实的消费者,久而久之必然会使医疗机构失去消费者的信任,遭到市场的淘汰。因此建议医疗机构着眼长远、分清本末,致力提高自身医疗水平,真实可靠的医疗广告,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医患交恶不仅使患者及家属的身心受到伤害,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社会声誉,还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医疗广告作为医疗机构信息的方式,患者就医的参考,是医患双方沟通的重要桥梁。医疗广告好则可以提供详尽真实的医疗信息,为患者寻医问药提供可靠的参考,为医方培养忠实消费者;坏则虚假夸张,令患者蒙受损失,令医方成为人民公敌。医疗广告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否。因此,净化医疗广告是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利益的必经之路,这需要政府、社会、媒体、医方和患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
②《医疗广告向何处去?——医疗广告高峰论坛观点集萃》,《中国广告》,2006(11):144-152
③张维欣、黄冲,《76.7%的人认为当前虚假医疗广告非常多》,《中国青年报》,2012-1-31
虚假医疗广告长期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孙建方教授于3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从一位皮肤病专家的角度,就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和治理对策等问题,谈了他的建议。
孙建方教授开口便说:“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之于其他的虚假广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它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而且虚假医疗广告还能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引发医疗信用危机。”
孙建方教授接着说:“据我了解,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医疗广告产生呢?我认为,首先是医疗机构利益驱动促进了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第三是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使虚假医疗广告有了市场。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最后,便是媒体的利益驱动所致了。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
提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孙建方教授从一位医学专家的角度提出:“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机制。这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目前尚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首先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在实践中,由于违法者众多,真正因此被判刑或处罚者却很少。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以等额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但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因此,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这有赖于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后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去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一旦受到侵害,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最后,孙建方教授说:“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逐步实施和落实,一定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性,从而有效修复医患关系,修复目前十分严峻的医疗信用危机……”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整治重点,增强责任感
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形象,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其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广告,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需要,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结合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新闻形式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二、继续深入宣传新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
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是依法监管药品、医疗广告活动的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广告主和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要采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广告审查员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以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对新法规施行后,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形式违法医疗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新的违法表现,坚决制止“打球”的现象。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强化广告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要针对本地具体情况,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分级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予以曝光;对屡次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