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0-17 20:25: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用地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用地管理论文

篇1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淮安市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步入新进程。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进程中,国有股份全部退出,由企业经营者及企业员工持股,认购国有股份,国有企业将逐步转化为民有民营。企业改制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将从企业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等三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与人力资源相比较而言,是两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人力资源,通常是指企业员工整体的劳动素质、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等,培养手段是不断招募优秀员工并对现有员工进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而人力资本指的是劳动者投入到企业中的知识、技术、创新概念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具体来说,它仅包括企业中的两类人,一类是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另一类是具有企业家素质的经营者。在改制后的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本对企业的影响将越来越重要,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

在资本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每个企业的经营者都有一定的营销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常识,但只有那些眼光锐利,分析判断准确的经营者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这种高素质的经营者就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对企业的巨大推动作用是毋庸质疑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企业乃至一个地区的发展可能就靠一两个人的带领,人们通常贯之以“能人经济”(华西村的发展即是最好的例证)。假如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有相同规模的两个工厂,派两个能力差异很大的人分别担任厂长,其收益肯定不一样。那么对于多出来的那一部分收益,我们既不能归之于资本,也不能归之于劳动,而只能归之于企业家的个人才能,我们同样称之为人力资本。

一、人力资本对企业产权制度构造的影响

在传统企业形式中,企业的产权是以企业成立时法定货币资产的出资为标志和起点的,即出资方依各自出资多少拥有企业产权,而经理、技术人员等只是资方的雇佣劳动者。劳动者按工作量取得相应的报酬,并没有企业的产权,也就没有对企业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在这种产权构造中,货币资本是主动方,而劳动力处于一种被动的、受支配的地位。但在人力资本出现并且作用日益凸显以后,企业中已不再是货币资本一统天下,人力资本开始拥有了部分产权。而且,二者的关系正发生了某种逆转,货币资本逐渐变为被动资本,而人力资本逐渐变为主动资本。企业的产权构造发生了悄然的变化。

相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人力资本拥有产权的进程要慢得多。技术入股刚刚开始尝试,而且有很多的限制条件;而企业家以其经营才能折价入股还没有起步。这也是传统观念的偏见所致,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向来重视具体劳动,轻视抽象劳动;重视体力劳动,轻视脑力劳动;重视生产性劳动,轻视经营性劳动。这些偏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相关政策的制定,阻碍了人力资本取得产权的进程。

人力资本价值得不到承认的后果是拥有人力资本的人缺乏动力为企业工作,企业凝聚力下降,甚至造成人力资本流失。国有企业受传统观念影响最深,因此人力资本流失问题也最为严重。流失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管理、技术骨干,具相关统计,有的国有企业流失人员多达60%,而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技工70%以上来自国有企业。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事例:某个国有企业搞一个大型研发项目,就在项目即将成功之际,该项目的负责人带着成型的项目到其它企业入股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带着管理经验、营销网络倒向其他企业或是另起炉灶的事例也屡见不鲜,这不但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这类企业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的关键是处理好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要改变以往那些只有实物资产才能拥有产权的条规限制,允许某一方面的专家、精英尤其是企业家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本折作股份,拥有一部分的产权。因此,只有真正重视人才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才能得到迅速的成长和不断的发展壮大。如天津的光华教育集团,作为一个创立于1990年的民办学校,其创业初期便从全国各地招聘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不但给他们优厚的待遇,同时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还给予企业的原始股份。经过的十几年的努力,如今的光华教育集团在全国各地拥有几十所分校,其资产也由原来的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十亿元。从光华的成长不难看出: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人才的重视,更需要给予他们对企业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样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人力资本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智,其特点是权力的分力与制衡、决策的科学与民主,它是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紧密相连的。既然人力资本的形成对企业产权结构产生了冲击,这一影响就必然延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务是解决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关系问题,按照简单的理解,就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运作,董事长对总经理进行监督并决定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人力资本形成以后,这一点逐渐发生了变化。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再强调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能的截然分离。西方国家出现了CEO(首席执行官),CEO除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负责外,还具有提名内部董事的资格,因此一般认为CEO拥有50%~60%的董事长权力。CEO受企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领导,而这一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财产所有者,非财产人士占据了相当的席位。这说明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已开始重视人力资本,而不再强调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国企业在经历了种种挫折和坎坷后,从逐步理解CEO到重视CEO。在2003年的《服务导报》上曾报道了中国最昂贵的CEO课程揭密:20天,学费2.8万美元,对参加者还有一个要求——企业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面对这样的苛刻条件,报名者也有很多,同时招募的学员必须是具备很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企业家。这也说明了人力资本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三、人力资本对企业文化的影响

人力资本对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那么,企业文化也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具体而言,人力资本对企业文化的影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调协作和团队精神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营才能的专业化,以及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使得管理者往往领导着比自己更专业的下属,管理的是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不同的岗位人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因此,传统的命令与控制手段已经落伍,必须充分尊重雇员的个人价值,给他们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也不再主要依靠指派和命令,而更多的依赖于成员之间的配合和协作。由于人力资本的生产影响很大,因此企业必须致力于培养“团队精神”,使每个成员找到自己的归宿感、使命感,相互理解,相互协作。这是因为在当今社会,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重归属感、使命感。

(二)强调个人之间的能力差异很大

新的企业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不仅存在能力上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的幅度可能很大。正是能力的差异,因此老总就是老总,清洁工就是清洁工,他们的岗位差别已由其能力差别而决定。摩托罗拉公司的雇员每个季度都要交一个总结,其中第一条就是:你觉得目前的工作与自己的能力是否相符?这与我们传统的观念恰好相反,我们一直认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能力差异,每个人的贡献大小仅是由分工决定的。因此,把个人视为螺丝钉,拧到哪里就在哪里出力。与之相应的,是岗位与能力的不相匹配,经营能力较差的人可能成了厂长、经理,而真正的企业家可能只有很低的职位,这样的安排是缺乏效率的,也导致了高级人才的大量流失。这种状况不扭转,企业的效益就很难提高,也直接导致大量人才的流失。为什么现在好多民营企业中有60%~70%的技术骨干和高层管理人员全部来自国有企业,这便足以说明一切。

(三)强调人们收益方式的不同

篇2

一前言

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空港物流加工区,车间长162.9米,宽为144米,为主体一层局部二层的钢结构的工业厂房,该地区位于沿海地区,地质情况为淤泥质泥土,由于地质情况较差,表层土质承载力满足不了竖向承载力的要求,本着满足要求和经济的原则,设计最终选用CFG桩。

基本原理:

CFG桩是由水泥粉煤灰碎石和细沙加水搅拌形成的高粘强度的桩和桩间土及褥垫层一起形成复合地基,CFG桩复合地基通过褥垫层与基础相连接,无论桩端落在一般土层还是淤泥土质均可保证桩间土始终参与工作。由于桩间土的强度及模量比桩间土大,在荷载作用下桩顶应力比桩间土的应力大,桩可承受的荷载向深的土层传递并相应减少桩间土承载的荷载。

桩体是由机械成孔后将搅拌好的砼利用泵机打入孔中,在拔管的过程中利用高差产生的重力将混凝土自振捣效果,这样不仅在成桩的过程中不仅挤密桩间土还挤密桩身,使其具有水硬性,使处理后的复合地基的强度和抗变形的能力明显提高。

在复合地基中,基础和桩间土之间设有设置一定厚度的散粒状组成的褥垫层,是地基的核心部分,基础下是否有褥垫层对地基的承载能力有很大的影响,若不设置褥垫层,复合地基和普通的桩基础相似,桩间土的承载能力难以发挥,不能称作复合地基。基础下只有设置了褥垫层,桩间土承载能力才能发挥出其潜在的作用。

二CFG桩加固地基的设计与施工

CFG桩设计强度为C20,桩型为¢400X13000单桩,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200kpa.

施工准备:

1.资料和条件:

(1)建筑场地和勘察报告

(2)CFG桩图和设计说明

(3)建筑场地的水准控制和点和建筑物位置控制坐标

(4)具备三通一平

2.塑料排水板的设计

在地基中设置塑料排水板的作用主要是增加排水途径,缩短排水距离,使素砼加快沉降发展。塑料排水板设计是将塑料排水板换算成当量直径的砂井,采用砂井理论和设计方法,塑料排水板打设在桩周围,由于淤泥深9米,所以塑料排水板要打穿透淤泥。

雇结度是计算塑料排水板设计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知道各级荷载下不同时间的固结度就可以推算出地基强度增长和荷载的沉降量,从而可以进行各级荷载下的稳定系数,确定加载相应计划。

3.技术措施:

(1)确定施工机具和配套设备

(2)材料的规格技术要求及数量

(3)试桩长孔数量不少于1%,以复核地质资料及设计工艺是否适宜,以便即时修订技术参数

(4)按照施工图放好桩位

(5)确定打桩顺序与桩距有关,软土中因桩距较大可采用间隔跳打法

(6)复合基准线水准点,CFG桩的轴线定位点

(7)施工中作好桩进深情况表

4.施工机具:螺旋钻机砼泵车

5.施工工艺:

(1)钻机在钻到预定深度后空转30秒

(2)拔管速度放慢,拔管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反插,不允许出现供料不及时现象,如果不可避免则在检测报告出来后根据报告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进行补桩。

(3)在拔出地面后应使桩顶标高宜高于地面50cm封顶,利用七自重应力对桩头进行保护。

(4)在施工过程中作好材料的试块的取样工作,进行28天后的抗压强度。

(5)待桩体达到一定强度后(一般为3-7天)进行施工的长桩检测,并根据检测报告作出响应的处理

(6)桩头处理后进行褥垫层的饿铺设,其多余宽度不得小于垫层的厚度

6.质量要求及成品保护

(1)质量要求:

A桩长允许差≤1/2D

B桩径允许差≤2cm

C轴线允许差≤1%

D桩位允许偏差:满堂红≤1/2D

条基≤2cm

轴线方向≤1/3D

(2)成品保护:ACFG桩成桩后待达到一定强度后(一般为3-7天)后进行桩头处理

B土方开挖时不可对桩顶以下的土体进行破坏,应尽量避免扰动桩间土

C剔除桩头时先找出桩顶的标高位置,用钢钎等工具沿桩心剔除多余桩头。在操作过程宜两个方向同时进行,不可用重锤或重物横击桩体,直到设计标高,并把桩顶找平

D如果在基槽开挖和剔除时造成桩断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下时,应进行接桩,但在接桩过程中要保护好桩间土

三CFG桩加固地基的试验与检测

1.单桩静载试验:

采用压重堆载法试验,由压重千斤顶荷载板等组成的工作系统对复合地基加荷试验得到单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

2.单桩静载试验基本值的确定

5#桩逐级加压至720kpa时桩的荷载板累计沉降量为67.55mm停止试验,根据相对变量值确定CFG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规定S/b=0.01即S=11mm所对应的压力。5#CFG桩承载力特征值可取510pka依据相对变形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压力的一半即5#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360pka,大于设计值200pka(q-s)曲线省略。

工程名:空港物流加工区宝硕门窗车间办公楼试点编号:5#

压斑、板面积:1。2桩径:400mm测试日期:2004年10月22日

荷载(pka)

本级沉降(mm)

本级沉降(mm)

本级时间(min)

累计时间(min)

160

1.48

1.48

60

60

230

0.65

2.13

60

120

300

0.83

1.96

60

180

370

1.20

1.16

60

240

440

1.55

5.71

60

300

510

3.31

9.05

60

360

580

10.62

19.67

60

420

650

13.21

32.91

60

480

720

34.64

67.55

60

540

结论:

1.以复合地基的静压结果数据看本工程所采用的复合地基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特点,使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地基变形得到控制。

篇3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管理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法律上还不完善,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农村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篇4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阐述了农村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和在土地征用时应补偿范围和标准。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补偿制度完善,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一、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1)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2)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3)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极度困难。

四、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

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

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

五、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需要;(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4)、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参考文献资料: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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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缺陷

土地产权是人们在土地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分配方面的权利关系,产权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权责对称的产权安排可以成功的使外部性内部化。能够形成有效激励的产权结构具有完整性、排他性、明晰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稳定性。当前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及其派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着严重的产权缺陷。

1、农地产权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法律条文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界限十分清楚,然而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是虚置的,对所有权权能的实际支配权掌权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手中。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乡村自治发展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村委会自治职能与政治经济职能不分,必然产生问题,不可能完全代表农民集体利益,必然带来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这也是造成近些年来土地乱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地产权权能残缺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地产权权能表现出以下两个层次的残缺。

(1)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残缺。理论上,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权利,但是客观事实上,我国的农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属性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2)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法学界一致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物权而非债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农地产权不清即土地最终处置权由政府和村集体所有,这常常使农民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损。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在相对较短的土地承包期内,农民承包的土地面临着随时被收回的可能。农民的土地处置权不充分,农民承包土地除在用途和权属转移上受到国家的终极控制外,抵押的权力也被严格限制。在土地财产权利分配中,农民完全处于弱势,必然导致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侵犯。

二、农村土地的流转困境

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和互换,其共同特征是不改变农地的农用用途。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目前,我国农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现代意义上的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原因就在于在现有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低。我国的农地承包期限不过二三十年,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较低,由此导致土地交易的低收益,抑制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由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完整,集体组织有可能随时对所辖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调整甚至回收,由此导致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契约缺乏稳定性,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目前我国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土地仍被视为农民的社会保障。

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土地的非农化使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的国有土地存量是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的,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农业耕地。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用途。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征用土地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方式,也成为各类项目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而且客观上将“公共利益”需要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扩大到了包括非公共利益性质项目在内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在转为非农用地以后,会产生巨大的土地所有权增值收益,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应该得到合理的部分。但是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土地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虽然给与一定补偿,但补偿费用较低。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农村土地的财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手中,各级政府出于财政压力、利税动因及政绩效应,其自身利益很容易与资本的逐利动机整合,动用征地权帮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攫取大量的土的所有权流转收益。征地成本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收益,使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拓宽征地范围的冲动,占用了大量耕地,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腐败现象。随着农民土地的大量征用,由于补偿费用过低,越来越多的农民陷入了贫困境地。据统计,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则占到60%。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考

实践证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本要素的市场化流动,浪费了稀缺的耕地资源,阻碍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共识,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改革,学术界则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

1、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改革方向

概括而言,学术界提出的农地制度改革思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跳出现有法律的框架,采取激进的改革;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渐进的改革。

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或者是实行土地国家所有下的农民永佃制均属于激进的改革观点。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的优点是,能真正还地权于农民,抑制村组织和基层政府对农民利益的损害,但该方案实际上无法操作。在我国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框架下,农地所有权的变更需要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土地私有化更面临着强大的意识形态阻力。农村土地国有化虽然意识形态阻力小,但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同样可能成为一种虚置的所有权,处于社会结构最高层次的国家面对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制度运行中的交易成本甚至会高于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

渐进的改革方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已经给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长期化,即土地使用权物权化、长期化,强调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渐进的观点认为,在形式上,应该以“农民土地使用权”这一具有现代产权色彩的概念代替“承包经营权”这一债权特点明显的概念,并以法定的形式确立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对农民使用的土地要素内含的各种财产权利的度量,包含对土地排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权能和有条件的土地处分权。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比,物权化的土地使用权权能更加完整,相对于土地所有权也更加独立,更为重要的是其使用期限是长期的。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是保持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延长土地的租用期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渐进式的改革方案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被严重侵害的事实,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提出了在淡化所有权或不触动所有权的前提下,寻求一种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扩张的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思路。该思路避免了所有权变更带来的巨大交易成本,使之具备了现实操作的可能。在当期,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改革方向是现实选择。

2、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征地制度

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公权,只能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国家的征地权应严格限制在公益性项目用地上,经营性项目用地只能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平等交易的方式获得。因此,改革征地制度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防止公权私用;其次要完善征地程序,引入监督机制;第三要按照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政府不能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收,而应该在本地发展规划所允许的范围内,由用地企业与农民平等协商,按市场原则公平交易。在实现土地使用权物权化以后,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征购过程中就具备了与地方政府、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权出卖土地使用权。政府在非公益性土地的交易中的作用,仅仅是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依法严格限制土地用途的变更。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面临再就业的问题,对此必须给予妥善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改革货币补偿安置办法,一方面要创造就业条件,鼓励多渠道就业;另一方面要拓宽安置渠道,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

目前土地对于我国农民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将失去土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土地流转,同时这也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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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起主要由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中需要的基础产业的发展需要设立。第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出资者主要是政府。通常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代为出资成立。第三,公司管理层通常是由政府任命相关人员担任。公司管理层根据政府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并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第四,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较为浓重的政府干预行为在其中,业务开展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3.从财务层面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出资成立公司时非货币资金出资比例较高,主要出资方式包括:股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和固定资产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二是资产规模较大,但流动性资产尤其是短期流动性资产较少;三是收入较大但应收账款的比例较高;四是资产负债率一般较高,应付账款和中短期融资比例较高;五是主要收入的最终来源是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补助。

4.从业务层面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事的业务是非市场化的特定业务。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交通设施、机场港口、基础设施以及部分公益设施建设。第二,在特定区域内开展业务,很少跨区经营。主要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建设。第三,在交通设施、机场港口等领域代地方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在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方面较多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第四,开发项目的规模一般较大。通常项目本身短期经营收入较弱,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政府出让土地获得收入并返还用以平衡建设资金。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前存在的问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前尽管得到很大的发展,作为新凯恩斯主义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从一出现开始,就伴随着各种争议和问题成长。在地方政府融资已经成为各类型金融机构融资主要业务之一的当下,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金融机构做好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法律主体资格不完整以及监管缺位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当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法律主体资格不完整以及监管的缺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代为履行出资成立。从产权关系上讲,这两个部门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等机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进行设计和监督。但国资和财政部门都是地方政府的机构。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缺少监督的软约束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实际就是政府编外的行政部门,使其缺少经营和决策上的独立性。

2.法律法规缺失问题目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担保法》、《预算法》和《物权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是按照《公司法》搭建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运营。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又完全有别于一般类型公司。因其股东是政府,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品以及与区域经济相关的重大发展项目建设。面对融资平台,是金融机构应将所处地政府财务状况一并评估并作为衡量其融资的依据[2]。

3.运营行政化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按照一般类型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进行建设。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也应比照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和选聘。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营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形式上是公司,本质上却是行政机构。这种方式,造成了投资、融资、管理和运营中的责权分离。管理公司却不能从公司发展中获得相关利益,期望获得的是行政上的提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绩效考核的软约束,部分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者存在重视投资、轻视效率、忽略效益的现象。

4.出资不实问题大多数融资平台是政府通过整合股权、资产和部分货币出资成立的企业。但很多地方政府为做大平台的资产。采用了高评估股权、土地和房产等不实手段做大资本,以便后期获得银行的较高信用评级、较低负债率和较大融资金额。甚至有的公司资产中竟然包含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大楼,没有任何经营收入的市政工程设施、学校、医院、公园、幼儿园等公益设施。这些融资平台的总资产看起来很大,但资产的构成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缺少分红),市政基础设施,价值较低的林权、海域使用权以及存在一定瑕疵的采矿权。这些貌似强大的融资平台,容易误导金融机构,造成金融机构对其过度融资。

5.高度依赖土地出让还款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说,目前还款来源主要来自三方面:第一,公司的经营收入;第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第三,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后的返还部分。多数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实施特定项目的建设时,给予其土地的配套政策。这种模式过分偏重于土地的一次性转让用来支付项目建设的成本。由于土地的一次性转让有赖于房地产市场房产价格和居民的购买力,这种模式有着变相推高土地价格和房价的嫌疑。此外,不依赖投资项目的经营性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还会加重投融资平台管理人员忽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忽略项目建成后管理的思想,不利于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6.运作缺少披露问题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多头融资现象,这和其运作缺少披露有很大关系。就单个融资平台企业而言,人民银行的法人征信系统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已对其所融资金、担保金额以及违约情况进行了统一登记。但就区域而言,缺少一个统一的登记查询系统,表述辖区内所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这就造成金融机构无法判断这个区域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以及或有债务。从产权关系上看,政府是辖区内所有融资平台的母公司。金融机构应该将政府视作一个集团公司进行统一授信,其下辖各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视作子公司,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占用地方政府的这个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现在,无论是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还是银监会都缺少这样的手段去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总量。当前还有很多地方政府采用BT、BOT和PPP的方式实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而这种模式使政府需要承担履行回购协议,此外金融机构以增资扩股方式对企业融资,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上股东(政府)也需要履行回购义务,显然这两种方式本质上构成了政府的债务。但事实上当前的征信系统里面并没有记载和登记。

7.风险隔离措施不够易引发金融风险问题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的行政化现象严重,使单个融资平台不能够独立于政府之外开展业务,而自身缺少足够多的还款来源。当前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没有专门的机制设计来确保有能力覆盖融资平台出现的风险。一旦单个平台公司发生问题,那么企业的信用风险极易传递到政府形成系统风险。融资平台获取贷款时,往往都存在交叉违约条款。一旦一笔贷款出现违约事件,容易触发所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签订的贷款合同出现违约,引起集中清偿的情况。在很多地区,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较多的是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资本金较小,风险拨备计提往往存在不足,一旦发生平台公司集中违约的情况,将造成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急剧增加,引发区域内系统性的金融风险[3]。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分析

框架鉴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在控制实质风险的大原则下,通过相关手段化解现有平台公司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同时按照较为科学的分析框架,正确评估平台公司的新增融资。组织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多少会涉及到融资活动。不同的资金提供方,对于组织或企业的信用风险考察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鉴于不同资金方的资金来源、资金成本、风控水平、收益要求和监管要求的不同,在实际的融资活动中,融资机构对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的评估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来说,金融机构越大,监管要求越多,资金成本也就越低、融资期限也就越长,但对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也就越严格,对信用风险也表现地最厌恶。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规模与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评估状况的严格程度成正比,与融资成本成反比。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评估,笔者认为:一个较为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框架,应从分析对象、要素和时间三个维度来进行。第一维度是对象,可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融资对象的股东(辖区政府和上级政府);第二层次是融资主体,包括融资主体本身和融资项目两个方面;第三层次是融资主体的交易对手(上游服务、原材料、资金、技术等提供者;下游服务、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第二维度是要素,即分析要素,包括九个方面:业务、组织、财务、制度、流程、系统、培训、VI和文化。第三个维度是时间,包括三个方面:过去历史业绩表现、现在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趋势。鉴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阶段主要收入依靠政府的土地出让和财政收入,业务模式也以BT代建和代为行使业利投资建设经营为主,主要的上游交易对手为施工企业和建材提供商,下游终极交易对手为各类型房地产企业、工业企业以及使用基础设施的辖区内居民。在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时,有必要将上述因素一并代入,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分析

借助分析框架我们可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东、融资主体、交易对手的视角对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做一个定性的分析。从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了解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影响信用风险因素。

1.从股东的视角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东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当地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既为平台公司的出资人也同时是受益人。政府成立企业的目的为促进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发展,终极目标是实现区域内经济发展。融资平台财务报表上面反映出来的是,政府作为股东需要获得收益,当然也要承担出资风险。股东的实力尤其是当前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城市、土地、产业的规划对未来融资主体的经营活动和收益的实现就至关重要。当前,不少融资平台融资时提供了隐形的政府担保及财政兜底[4]。尽管按照《预算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很多金融机构仍然将其作为所谓的融资安慰措施。实际上,金融机构应侧重考察的是政府当前财政收入状况尤其是一般预算内收入状况,并结合政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考察政府性基金收入尤其是土地出让收入的状况。当前金融机构在考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项目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融资平台股东当期的财政状况,并未结合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来综合考察,这就造成了对于经济增长趋势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容易出现不能够得到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给,而一些已经有大量的金融资源配给但发展空间已趋于饱和地方的融资平台过度融资。此外,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收入最终返还的决定者,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融资机构在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上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从主体的视角分析从融资主体视角分析,主要侧重点是对其财务状况、项目状况和担保状况进行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往往采用股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方式评估作价出资成立。这种出资方式人为操作的空间大,容易导致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扩大。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很大,所有者权益较高,但货币资金较少。企业的货币资金少,速动比率较低,短期偿债能力不足,且可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较少,融资能力偏弱。在融资主体具体融资项目方面,一些项目可研报告为迎合金融机构的偏好,技术经济方案做了大量的美化和包装,财务内部收益率和项目的动态回收期都不能够正确反映项目真实的财务状况。金融机构应该采用专业机构独立做出项目评估,确保项目能在相关市场、资金、管理和技术约束的情况下按期完工并产生经济效益。对于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或财政补助还款的平台公司,应着重考察其土地利用规划和上级政府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情况。同时对于财政补助资金来源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和决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规性做认真考察。

3.从时间维度的视角分析对于平台公司的股东,平台公司的主体和融资项目的业务、财务、法务以及担保措施和还款来源在分析的时候,应做到动态的分析,避免只看现在、不看历史和未来的状况。融资平台从事的项目往往都是建设周期长、见效慢,受政府和宏观经济表现影响较大的项目。从较长的时间维度去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项目,能够客观评估其信用风险,并合理制定融资期限和风控措施。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争取贷款,向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大量申请2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该类型的贷款和项目的回收期不能很好匹配,造成一些融资平台短期偿债压力大,容易导致违约情况发生。

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类较为特殊的国有企业。其特殊性在于在特定的辖区内,开展政府指定的基础领域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产业整合等。由于股东存在政府背景,不论怎么从法理上进行说明论证,都不能免除事实上政府最终存在隐性担保的嫌疑。同时,短期的偿债资金主要来自于土地出让和财政收入的现状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在当前财政体制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客观事实。多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隐性政府信用和区域内政策支持优势,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了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促进了辖区内经济发展。当前存量融资较大,融资平台短期还款压力较大,后续资金需求也较多。在承认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做好信用风险管理,这不但需要地方政府、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从制度、组织、监督各个方面进行梳理、规范和调整;也需要通过制定规则,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有效约束各方的行为,实现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完善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的制度承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殊性,我们就有必要建立特殊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起、设立,运营、监督、清算和破产等民事行为。各地政府已经成立和拟成立的融资平台林林总总,有的是历史形成的事实,有的是为了逃避现在对融资平台的分类和监管。我们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下,建立管理机制,对地方政府成立平台公司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明确,并进行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报批管理,同对现有的融资平台进行清理,对新设平台按规定进行申报[5]。

2.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全面掌握地方政府的负债情况,有助于融资机构作出客观的信用风险评估,并做好信用风险管理。鉴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出让的返还部分以及财政补助。为防止过度融资,财政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土地和资产查询系统,方便融资机构了解地方政府真实财务状况和土地利用状况。

3.完善征信监督机制做好征信监督机制建设,有利于全面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状况。随着我国金融深化速度的加快,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经不仅仅只向银行进行融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等也成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合作对象[6]。同时,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租赁业务和私募基金投资等业务也越来越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接受。这些业务以债权业务为主,也有部分股权回购业务,但本质都为债权业务。此外融资平台公司对外也大量采用BT模式开展业务并承担回购义务,本质上也是一种融资行为。当前应建立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征信系统。将上述不同行业企业的债权业务纳入征信系统中,防止出现制度漏洞,增大融资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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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大多数供电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日趋规范,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场全新的革命,《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采用书面化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在劳动合同管理环节重新构造一个全新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风险,这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业用工风险

1.1用工机制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便可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企业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过去的短期化调整为中长期,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不可逆转的局面。由此,用人单位长期习惯于用劳动合同终止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已不适用。稳定就业的确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益,但会减弱企业用工机制的活力,使企业竞争力减弱。

1.2用工成本风险

这里指的用工成本风险是企业因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1)劳动合同终止成本风险

由于新法规定,企业终止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偿金基数由原来的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收入(扣除个人税与费)调整为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含税与费),而这个经济补偿金总是隐性存在,企业始终存在风险。

可能会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终止会产生经济补偿,那么企业不终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补偿了。这是一个误解,企业不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只是暂缓发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忽视,因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

2)新增的企业违规成本风险

以下五项内容,都是新增的企业违规的成本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

(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1.3用工管理风险

用工管理风险是指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严造成的风险。

1)用工管理不到位产生风险

(1)不签劳动合同就用工;(2)本企业工龄未连续计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4)合同到期不续签。

2)用工管理制度不严产生风险

(1)规章制度不健全;(2)内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劳动者知晓;(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业用工风险措施

2.1化解用工机制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的理念,以人为本,处理好灵活的用工机制与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增长的关系。

1)严格把好招聘关

把好招聘关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开始,企业一定要树立“招聘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的理念,特别是在招聘录用前书面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和做好考核录用工作,绝对不能只看履历,或让应聘者经受心理测试等,忽视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关,使企业丧失了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

2)采用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持用工机制的灵活性。进行岗位分析,有的岗位可以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的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劳务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样的灵活用工。

3)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不同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劳动合同管理有不同的侧重点。企业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企业实际需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者,企业的性质也有不同,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岗位不同,对人员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能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可对专业性较强的骨干岗位签订3至5年甚至更长期劳动合同,对替代性较强的熟练岗位也要按企业实际需求签订,期限也可3至5年或较长一点,合同期满后,除少数人员留用外可终止合同。

4)控制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灵活用工,形成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必须控制增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某上市公司测算,管理、技术岗位、班组长和技术工种岗位的可替代性较弱,无固定期合同可适当控制在70%以内;可替代性较强熟练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内。企业总计无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好,以保持用人机制的相对灵活性。

2.2化解用工成本风险

1)计提“终止准备金”,消化“终止”成本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是潜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劳动合同“终止准备金”来合理消化“终止”成本。企业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计提1个月工资作终止准备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企业终止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终止补偿该员工在本企业全部工作年限。计提“终止准备金”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成本合理地分摊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观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2)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先订劳动合同后用工和续签合同领导审核制度,防止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情况发生;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杜绝违规成本发生。

2.3化解用工管理风险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岗位标准与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不仅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也保障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企业在建立或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建立劳动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员工考勤统计台帐;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员工年休假台帐;人事管理台帐等,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杜绝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严等弊病,化解用工风险。

3)加大劳动用工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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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一、新农村建设中完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集约利用率的主要方法

1.统筹安排建设用地

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编制规划务必体现超前的规划意识和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的意识,从保护耕地、村容整洁、方便生活等目标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新农村未来用地进行科学预测。

2.保护基本农田

健全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核、规划修改或调整,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3.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依法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划缴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并依法依规专项使用。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进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加大灾毁耕地复垦力度,帮助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4.加强村民宅基地管理

村庄整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因大拆、大迁而大量占用土地。要引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宅基地,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增量,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

5.推行集约用地

目前,用地指标紧缺,耕地又少,要保障发展的话,出路就在于节约集约用地。因此,要把每一块地都用好,要把好每一个项目的预审关,要千方百计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用地效率,要严格定额指标管理,严格限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要多把丘岗地、荒滩、劣地利用起来。同时,还要组织存量建设用地的普查,要摸清底数,盘活存量,用好存量,要依法收回闲置用地。

二、关于农村大量存在土地抛荒现象的探究与解决方案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建设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的腾飞不仅仅带动了城市人口的就业,也推动了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在农闲时农民进城,农忙时回农村务农。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现在,由于打工的收入远高于务农的收入,大多数农民已经成为了职业的农民工,开始整年都待在城市务工而把农村中的田地交给老人和妇女,而有些则干脆抛荒,闲置在那,使原本肥沃的土地变成杂草丛生的荒地。

1.田间道路不便或是田块距离居住地较远不便于耕作

因为主要是老年人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体力不足就使得老年人倾向于放弃水源条件差和道路不便的地块。不少老年讲到,“要是能通板车,我们就可以多种些,要是不通的话,还是肩挑背扛的,我们干不动,造业啊”。可以参加劳动的一个家庭中的两个老年人一般会选择种2-3亩田地,就要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就可以了。

2.村民觉得种不种地是自己的权利,自己可以进行选择

土地承包期限的模糊化给予了村民土地类私有化的暗示,这种暗示让村民觉得对自己的土地拥有绝对的权利,而没有什么义务。如今的村民再也不担心自己的土地会被调整和调换了。村民都知道中央政府关于土地的政策不允许村干部调整土地了。正是这种对政策的把握和体会,村民自己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力意识和主体意识明显增强,这种情况就是村民任意处置自己土地的一个基础和前提。

3.农业收入低,造成大量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

经过与多位村民计算农业生产的经济账目,我们发现种植一亩水稻的净收益为500—700元。这样的收益对于年轻人来讲也就是不到一周的打工收入,相比之下,年轻人外出务工的选择也并没有什么错。农业生产的弱势性质同样无法脱离市场经济对效率与效益目标追求。

三、关于农村土地抛荒的解决方案

1.要改善和整修村庄内的农田水利设施

加强农村水库的管理和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完善沟渠的通畅度,保证灌溉用水,可以每隔半年进行大范围的水利设施检修,政府和村里都需要拿出一部分经费保证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2.要修建农田机耕道,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

建议可以将纷乱众多的狭窄的田埂进行合并,将其作为机耕道。或者是,由田块相连的农户自行商量和规划机耕道的位置与占地调整问题。因为农民对机耕道建设的呼声很高,所以协调起来是很方便的,在大量土地抛荒的情况下,少量的占用土地也不会引起复杂的利益协调问题。机耕道的建设将可以直接减轻老年人种田过程中的体力劳动,还可以扩大机械耕种的面积。

3.提倡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

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种田能手耕种更多的土地并采用适当方式对种田能手进行奖励。目前村庄里自发地捡拾其他农户土地进行耕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捡拾是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协调的结果。捡拾耕种的行为缓解了土地抛荒的蔓延,但是还不足以让土地抛荒增长的趋势扭转,而让我们看到扭转这种趋势的希望则潜藏在种田能手的身上。

参考文献:

[1]王兰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J].吉林农业,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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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的土地资源不断的开发利用。但是城市的扩张也是有极限的,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是具有短时间内的不可逆性,很多的建筑或设施一旦建成,就无法进行随意的拆毁及更改。由于城市人口的集中程度和城市的功能,就使得城市的土地资源科学合理的运用是具有重要性及必要性的,可以说,城市的每一寸土地都有着其使命,不容一点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所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必须依赖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一、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盲目与短视

有学者指出,如果一个国家城市化已经达到30%,那么这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已经接近加速阶段。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化早已超过这个比例,但在城市化的纵深推进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急功近利的短视现象。比如开发商抢占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在水质优良的河流湖泊资源旁开发高级别墅区;部分地方照搬发达城市的发展模式,脱离本城实际,侵占良好的耕地资源,盲目扩大建设规模;以及为吸引开发项目,随意调整城市规划等等。这种规划仓促、论证不足就开始投入建设,缺乏对城市总体发展的把控,破坏生态环境等现象,会造成城市建设的反复性和耕地资源破坏的不可逆性,从长远发展来看,最终往往得不偿失。在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应当提倡因地制宜的土地资源利用模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特色,减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例如云南省的山区、半山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4%,其盆地、河谷和耕地等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为解决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和土地资源保护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的问题,云南省立足自身特色,提出“城镇上山”理论,扬长避短,既巧妙地利用了特有的优美山区景观,又保护了稀缺的耕地资源。

2、资源利用不协调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较为完善,但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仍显薄弱。随着形势的变化,加之各地情况的千差万别,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之间仍然存在着不相协调之处。

(1)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不相协调

城市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而土地利用规划则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如果两个部门在各自规划编制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两个规划就会出现统计口径不一致等不相协调的地方。

(2)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步调不尽一致

土地利用规划已经编制,但城市规划还没有覆盖的地区,未批先建现象比较多,这个问题在城市边缘尤为突出。这种未批先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给规划管理工作造成了被动,使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规划管理的失控。

3、浪费与低效

土地资源的浪费突出体现在城市建设的无序蔓延等问题中,以各种开发区为名的圈地运动此起彼伏,新城建设脱离实际发展需求。土地资源的浪费与低效还体现在未将可相互协作的职能单位形成集群。比如医院、学校和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过于分散,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不便于人们的使用,增加了城市交通的负担。应根据城市人口的分布情况适度集中布局,部分设施合理共享,形成土地的混合高效使用,提升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再者,许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规模过大,占用了较多土地资源,应坚持实用主义观念,不搞面子工程。

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城市规划中又一个需要考虑的严峻问题。城市规划与建设过程中,人们往往过度重视土地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土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如新城开发大量侵吞农林用地和生态敏感地区,工业园区占用良田、污染水源等。土壤污染、水污染及雾霾等严重大气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健康和日常生活,这是城市发展中对生态环境重视不足的苦果。科学长远的城市建设,应当是变盐碱地为滋生财富的地方,而不是将优美的自然环境变为寸草不生之地。

5、土地市场的不规范

我国现如今的城市土地市场并不健全,其管理与监督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如土地交易存在着一些暗地里的不合乎法律法规的交易和操作等,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流失和不合理利用情况。

二、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加强管理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必须规范土地市场,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强对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集约利用。并设立投诉体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增加土地买卖的透明度,从而杜绝违法、违章建设侵占土地资源等现象。

2、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规划建设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两个部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就是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两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可有效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中因两部门各自为战所致的“规划实施难”和“土地效益低”的问题。

3、保护自然生态

应当以维持自然生态为土地开发的第一条准则。新区的规划建设不能以侵占基本农田、植被良好的山林地为代价。我国是人口大国,耕地资源本就稀缺,必须坚持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而山体的开挖、植被的破坏等容易造成山体滑坡、沙尘暴等问题。应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在保持城市生态的基础上,进行交通、居住、公共服务、景观、市政工程等方面的系统合理规划。城市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还要考虑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划分和严格控制禁建区与限建区,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为生物的栖息和迁徙预留空间。

4、科学规划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城市规划必须要明确的核心精神。土地是城市的根基,是一切城市设施的承载者,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科学的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在纵深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优化,避免因仓促规划和短视在盲目建设后又不断拆除重建,避免劳民伤财,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应该是本着人文主义的关怀,对建设生态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理想的身体力行。循环的城市土地资源使用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当下以及未来的选择。要做好科学的规划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地块建设强度控制

进一步加强规划用地的开发强度论证与控制:一是充分发挥中心城区土地的潜能,使每一寸土地物尽其用,做好长远规划,为城市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土地,从根本上杜绝浪费;二是做好城乡统筹,综合考虑土地承载力,在集约利用城市周边土地的同时保持其优良的自然生态性,使山林水体等优良自然景观与城市景观形成良好的衔接与互补。

(2)提倡可持续开发政策

加强对旧城、旧村、旧厂等城市荒废及低效土地进行梳理整合,通过城市更新达到土地的循环使用。加快扭转城市建设中的急功近利的短视观念,稳步推进发展。城市的核心服务对象是人,城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要全面考虑大众的感受与需要,做到公开透明的城市规划与建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是决定着一个城市在未来的发展建设中的重要课题。所以,合理且高效的利用城市的土地资源,就决定着这个城市在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潜能。随着城市的功能及城市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就需要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者以及城市的建设者们努力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只有着眼于未来,立足于公众的城市规划建设,才能真正的把城市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并且可以发挥最大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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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85—02

搜集与整理地方文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丰富多彩的地方文献,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几千年来,生活在不同地域的各族人民用勤劳和智慧创造了各自的物质和文化财富。一代代传承下来的独特的地方文献,蕴藏着十分厚重和与众不同的文献价值。地方文献是特定区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历史、自然、地理等一切文化遗产的载体记录。其最大的特点是文献内容所体现出的鲜明的地域性和独特的历史文化。长期以来,它是图书馆藏书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读者利用率较高的文献。

开发地方文献信息资源,整理、研究地方文献,将其准确、系统地提供给用户,既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又是为所在图书馆特色馆藏建设和地区文化研究及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信息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大力开发、传递地方文献信息,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已成为高校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高校图书馆收集与开发地方文献的必要性

(一)地方文献具有较强的文化价值

作为地域文化的组成部分,地方文献肩负着传承、创新、发展地域文化的责任。对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其实质就是对地域文化的揭示、传承和交流。丰富的地方文献是地域文化传承的物质依托,人们通过地方文献认识了解、继承传播优秀的传统特色文化。为促进文化交流和推动学术研究提供服务。

(二)地方文献具有较强的信息价值

地方文献能够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省地的自然资源、社会结构、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做出全面及时的反映,因此,可以作为重要的信息依据,为政府机构进行决策时提供参考。从而发挥其“资政”作用。地方文献主要包括历史文献和现实文献两大部分,不论是历史文献或是现实文献都是一个地区内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真实记录。其中关于地理区域开发、物产资源开发、以及地区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业、运输业、文化古迹、民风民俗等方面发展历程的记录,都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再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重要信息,据此可以寻找适合本地区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本地区创新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历史借鉴和决策依据。

(三)地方文献具有较强的史料价值

地方文献通过对特定地域内各个方面的信息所进行的记录,是具有史料性的文献信息,不间断地传递给后人,由于其内容完整、详细而又相对客观,因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史学工作者可以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研究,提供新的史学观点。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地方文献的史料价值会逐步增高,文献的价值与时间成正比,而且使用的人越多,其价值越高[6]。

二、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方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做好地方文献工作,应提高各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文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地方文献经费的投入、工作的力度。充分认识地方文献在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加强对地方史料保护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对地方文史资料保护、开发和利用,地方文献的收藏与地方文化振兴、民族文化发扬紧密结合。高校在成立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时,邀请本地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听取专家意见,集思广益,制定规划,明确馆藏重点,进行系统收集、整理。

(二)建立健全地方文献征集渠道

收集地方文献不仅仅是依靠出版社,更重要的是要拓展收集渠道,与政府各级部门建立联系。如,与本地人大、党史办、方志办、文化局、社科联、文联、群艺馆等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强交流。地方文献征集渠道很多,主要应采取如下几种方法。

1、建立呈缴制度

出版社呈缴图书是图书馆收藏地方文献的固定来源,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呈缴的内部出版物是地方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团体呈缴的文献资料是地方文献的重要补充。高校图书馆要争取地方政府及社会的支持,积极向文化主管单位反映情况,促成当地政府为征集地方文献制定地方法规,建立呈缴制度;通过地方政府发文,规定各文献编辑机关、学校、科研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开出版的报刊、书籍、个人编辑出版的书籍、发表在刊物上的各种著述等,都应向地方高校图书馆呈缴样本。

建立呈缴本追缴制度,为确保呈缴本征集不漏不缺,图书馆应建立呈缴本追缴制度。对呈缴本定期核查,如发现有漏缴品种,及时追缴;如确定追缴不到的,应及时把该文献信息交给采访人员,进行补购,填补馆藏空缺。

2、上门征集

为加强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高校图书馆要建立健全地方文献征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拟定需要征集地方文献的内容范围和书目,找准征集对象,逐一采访联系,主动上门到有关单位去征集地方文献资料。如,我馆从2007年成立了地方文献特色书库以来,每年都要组织专人到各县、市有关部门进行地方文献征集工作。共征集文献资料1137种、3794册,丰富了我馆地方文献馆藏。

3、深入民间搜集

贵州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地方文献很大一部分都是非正式出版物,散落在民间,一般难以发现与征集,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才能采访搜集有价值的民族地方文献资料,以补充馆藏。

4、向专家学者、社会名流搜集

专家学者、社会名流是社会文化的精英人物,他们收藏或撰写的关于民族地方文献的资料及书籍有相当的权威性和代表性,这是民族地方文献搜集的又一重要途径[3]。

5、购买、馆际交换和协作

近些年来,高校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已大幅度增加,这为购买地方文献提供了经费保障。我们应该在检索地方文献目录的基础上,补充缺漏,避免重复购买,打造自己的特色馆藏。高校图书馆不仅要与本地区各县、市图书馆协作,还要与各高校图书馆建立广泛联系。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向交流,互通有无,互为补充,共同丰富馆藏。促进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读者服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6、网络征集

地方文献信息不可能集中于任何一个图书馆,要想满足读者的全部需求,必须集合网络搜集,充分利用互联网上公布的信息,了解地方文化动态,逐步整合地方文献资源,才能逐步形成一个区域性整体资源。

7、复印复制

对于一些刊行年代久远、存世不多、具有收藏价值、不宜收集且读者又很需要的文献资料,可以通过抄写、复印、拍照、缩微复制等方法收集。

三、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开发与利用

地方文献的发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浅入深,由低到高。一个“去粗取精”的过程。首先,对陆续到馆、杂乱无序的原始地方文献的整理,使之科学化、系统化。其内容包括:登记、标引、著录和编制检索工具等。在这过程中标引是关键,著录组织是整个工作内容的核心[5]。其次,根据地方文献分类的特点,在了解读者或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对文献内容进行辨识,然后按文献反映的内容加以集中,形成专题文献,或经过进一步浓缩、提炼,按专题汇集有关知识信息。然后,通过大量的原始文献的辨识,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揭示某一特定知识信息群的内在联系及其社会价值,形成一种全新的知识。

(一)编制地方文献的书目、索引、文摘、目录

要使地方文献资源便于开发利用,就要编制很有参考价值的书目、索引、文摘等各种专题资料目录。编制中要把文章题目、责任者、刊名、日期、关键词等著录清楚,以方便读者查阅原文,编制加工力求做到资料面广、内容集中、观点全面。这项工作既要做到合理有序,又要详尽地揭示内容信息,这样不仅能使来馆阅读、咨询、检索的读者一目了然,很容易找到所需材料,省时又省力,而且对工作人员来说,也利于管理、使用。因为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来的地方文献,不是架上一放,束之高阁,更重要的是怎样进一步利用和达到充分利用这些文献资料的目的。

根据地方文献工作的不同需求,可以编制各种不同目录。如,按地方文献类型可以编制古籍、普通图书、期刊、报刊、视听和电子文献等目录;按检索途径可以编制学科、主题、题名、著者目录以及各种地方文献专题目录。还需要编制地方文献联合目录,实现资源共享。

编制地方文献索引,提高文献检索精度。将分散的地方文献论文线索,编制成专题索引;将不同的知识点从地方文献中提取摘录下来,注明出处,编制主题索引、著者索引、地名索引等等[4]。

(二)建立馆藏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

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首先要将各种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著述形式、存于不同介质的原始数据以相应的电子记录组织成联机目录数据库,把编制的各种形式的目录、索引挂在本馆主页上以供用户了解图书馆馆藏地方文献信息,并免费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这也是实现馆际互借、促进地方文献资源共享的重要环节。

(三)建立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

地方文献不仅以书籍形式出现,而且更多的是发表于各种各样的报刊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之中,甚至出现在各式商业宣传品里,地方文献和其他文献一样,不仅以更快的速度,而且以有效的方式向读者传播。因此,除了馆藏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外,有计划、有步骤地把馆藏地方文献资源中利用率高、有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地方文献,在解决了著作权问题的前提下,转化为数字化的可检索的数据,建成具有本馆特色的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传输上网[2]。目前,我馆正在深入、广泛地将收集到的地方文献信息资源,筹划建设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将为网络用户直接提供所需的全文信息。

(四)开展合作协调,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是提高地方文献开发与利用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地方文献数量急剧增长,地方文献信息资源越来越多,我馆不可能将所有的地方资料收藏齐全。因此,必须与其他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不仅要同本地区内与地方资料有关联的个人和集体建立联系,而且要同省内外各高校图书馆建立起顺畅的合作网络,根据地方专业的发展加强大范围的合作与协调,向专业整体化、数据网络化发展。

(五)深化文献内容,突出特色服务

突出特色服务,是提高地方文献利用率的核心。特色服务要深化文献内容,因其有别于流通借阅服务,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地方文献的特色性更为突出,它已由被动的利用文献渐渐进入有计划按步骤开发利用,就是根据主题要求把分散、低质、凌乱的资料加工成集中、优质、有序的文献,按读者需求进行综合提炼,深度分析,使他们迅速获得所需要的有效资料[1]。

总之,在新的发展时期,图书馆必须重视和加强地方文献的收集和开发利用,同时,随着地方文献的不断积累,其利用价值的不断提高,地方文献工作必将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李智劲.我馆地方文献开发与利用[J].图书馆,2005,(6):95.

[2]盛剑锋.高校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与利用探讨[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10,(6):39.

[3]李沛.浅论民族地区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建设[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3):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