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4-02 07:53: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学理论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学理论论文

篇1

二、高校早操的软法理论基础

1.软法概述软法的概念软法目前尚未有一种明确、统一、权威的关于软法概念的界定。代表性的观点有,法国学者FrancisSnyder(1994年)认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程信和教授认为,软法是指不在国家法范围内,但是却在社会现实中调整人们之间关系,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规范就是制度意义上的法,正是关于人们权利、义务和各种规则(规范)的总称。关于软法的外延,有不同的观点,但在达成共识的范畴中,姜明安教授认为,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等社会自治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制、原则,这属于软法的范畴。软法的效力与实施“法律效力最核心的本质内容是法律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法律效力就是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去约束或指导人的(也包括各种组织的)行为,发挥法律的控制作用和影响。”软法同样具有这三种效力,只是其内涵有所不同,尤其是强制力方面。软法在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同样实现了法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那么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软法约束之下的人们为什么要遵守呢?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解释认为:第一,有些社会规范是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第二,有些社会规范是依赖于他人的情绪行为来执行的。第三,有些社会规范由认可、讥讽、驱逐、信誉等执行。第四,有些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道德,人们处于负罪感和羞耻感而自觉遵守。

2.软法与治理模式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软法与公共治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软法必将适应和推动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软法与早操制度1978年,在法国教育家保罗·郎格朗等人的倡导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其中2.1提及:“体育运动作为教育与文化的一个基本方面,必须培养每个人作为与社会完全结合的成员所应具备的能力、意志力和自律能力。必须由一项全球性的、民主化的终身教育制度来保证体育活动与运动实践得以贯彻于每个人的一生。”早操制度是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学校的传统或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体育制度,属于软法的范畴。一般意义上,软法在社会上广泛存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规范着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就教育领域而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讲比法律即硬法更能影响着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就个人实际工作中所了解,长期坚持出早操的同学中均有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解释的四种原因。

3.河南理工大学的早操规范概述河南理工大学的早操制度是学校的优良传统,是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学生工作。自在新校区恢复并坚持早操制度以来,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生自觉进行早操的良好氛围已基本形成,效果显著。近年来,我校形成了特有的工作思路与基本做法。学校制定了《河南理工大学早操早读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理工大学学生早操早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阐释了早操早读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了实施对象和实施时间,明确了奖惩制度,强化了督导检查制度,为保障早操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之后,制定了《河南理工大学早操早读计入<大学英语>和<体育与健康>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办法(试行)》,在新修订的《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综合评定办法(试行)》体育综合成绩中,增加了早操出勤率这项并占有一定权重。在学年度评选先进时,进行“早操早读先进班级”的评选。以上提及的软法规范实际上影响着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以及年度评选先进,关乎着学生的切身利益。这些规范的形成以及实施是多方主体的共识与合意,体现了公共性,关注了多元利益诉求,是公共治理的结果。同时,该校在实施早操制度过程中还是有问题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因为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故不在此讨论。

篇2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思路

篇3

(一)论文选题阶段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一环,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地方经济民生服务作为选题原则之一。选题时采取老师推荐与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题偏大、选题与实际联系不紧密、选题陈旧不能切合社会热点、选题不是自己感兴趣的。而另一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在选题阶段老师的指导很重要,无论是选择推荐题目还是自选题目,都需要老师提供宝贵意见。另外,学生还希望系部能组织社会调研,开展毕业论文培训,提供查阅资料的便利等。

(二)开题报告阶段

在毕业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学生应在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拟出论文的写作提纲,进行开题。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有些学生对于论文提纲的写作,缺乏重视。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组织开题论证的问题时,有5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这个环节对论文有一定指导作用;有15%的学生认为应该进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学生认为没必要进行。学生对开题报告认识不足,不重视,特别是论文提纲不完善导致写作困难增加。而针对这一问题,学生希望指导老师能就提纲写作给予专门指导。

(三)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

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文章的创新性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学生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教材就完成论文的写作或东拼西凑,复制加粘贴,毕业论文俨然成为他人论文的“拼盘”的现象,文章的创新性无从谈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献是解决论文创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学生希望指导老师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论文相关信息、系部应对学生多开“绿灯”,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平台来搜集有用的资料。同时要帮助学生学会取舍,把新颖的有价值的用到自己的论文中,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自己论文的新颖性,也可以提高论文质量。

(四)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己的论总结的环节。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学生在该阶段缺乏一定的紧张感,对答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说学院颁布一系列的针对答辩的要求,但是也有学生认为只是走过场而已。有些学生似乎更喜欢这种形式主义,针对这一问题,学生有如下的建议:改变答辩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现在用人单位在选聘毕业生时,很少会考察毕业论文的质量,学生由此认为毕业论文对就业影响不大。学生不重视,必然会直接导致毕业论文的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学生在学习中对所学知识只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从而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很少能深刻领会法学理论的内涵,同时也缺乏对其深层次的独立思考。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独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对题等问题,这都直接会引起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二)质量监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学过程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然而我国高等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管理与规范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例如过分依赖指导教师在过程监控中的作用,系部作为毕业论文组织管理主体发挥作用有限、缺乏严格奖惩机制,论文答辩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论文相似检测制度等。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需要指导老师尽职尽责,加强监督和指导。但是,因为老师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轻视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师生互动交流少,没有从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撰写初稿、中期检查到修改定稿等层层把关。这也使得学生放松了自己对论文的要求,最终使得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

三、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

通过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及其需求的调查,笔者认为要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需要系部、指导老师、学生多方的努力。教学单位在制定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时应重视学生的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写作,增强自身综合能力

学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主体,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综合、融会贯通,并进一步深化和应用于实际的一项基本训练过程。因此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论文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论文质量。而学生自身能力如何是决定论文质量的关键。学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从大一开始就认真学习,夯实基础,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擅于创新,培养自己的各种爱好。这样有利于充实自己论文的内容,将研究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有利于创新,避免了内容陈旧等问题的出现。

(二)系部应完善质量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论文写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应制定相关制度及各种文表,以便系部对老师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督促老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将双向选择制与老师年终评比相联系,增强老师的责任心;对学生要开展论文专题讲座,讲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论文选题和写作的方法与技巧、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样撰写文献综述、怎样拟订写作提纲、以及如何组织论文的内容;改革答辩形式,如:将原来由老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模式,改为学生对论文自我陈述、总结的过程;确立严格标准,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学生论文质量不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论文中缺少数据支撑,缺乏实践性,针对这一问题,系部需组织更多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自主的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知识面,最终达到写作论文时有话可说,有数据可用,不会出现人云亦云的状况,写出有自己观点的论文,那么论文质量必然会有所提高。

(三)指导老师应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与学生的交流沟通

1.健全选题、开题步骤

对于推荐选题,老师应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数,推荐选题应尽量能满足既体现专业知识,又与时事及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的要求,如果学生不感兴趣,必然会影响论文的质量。同时老师也应该鼓励学生自主选题。自主选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开题报告期间,老师应开展开题专项指导,了解学生所需,帮助学生在此阶段为论文写作打好基础。

2.加强对论文的中期检查

论文中期的检查工作直接影响着论文的最终质量。这个期间老师应该时常关注学生的论文进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更应该将近期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老师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助于提高论文的质量。

篇4

grammaticaltheorycanhelp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heteachingofChinesegrammar.

Theaimofthispaperistoillustratethat,inordertoimprovetheefficiencyofteachingC

hineseasasecondlanguage,languageteachersmustlearnsomegrammaticaltheories.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这不等于说,

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

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举例来说,语言构造的层次性和

层次分析法是语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老师绝对不能在课堂上给外国学生大谈语言构

造的层次性和层次分析法,但是老师自己如果具有一些这方面的理论知识,那么在教学中就能用通俗易懂的

语言较好地分析说明一些外国学生感到难以理解和掌握的语言现象。请看下面三个例句:

(1)衣服晾干了。

(2)坑儿挖浅了。

(3)头发剪短了。

这三个例句从格式上看,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但它们所表示的意思却并不相同。例(1

)的意思是,洗了的衣服需要晾干,通过晾晒,达到了晾干的目的。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A)“预

期目的的实现”。例(2)的意思是,坑儿挖得过于浅了,不合预期的要求。我们不妨把这种意思概括为(

B)“预期目的的偏离”。例(3)则有岐义,既可表示(A)“预期目的的实现”——头发长了,需要剪

短,理发后达到了头发剪短的目的;也可以表示(B)“预期目的的偏离”——头发剪得过于短了。下面是

类似例(1)的句子:

(甲)杯子洗干净了。

衣服熨平了。

队伍排齐了。

关系理顺了。

菜刀磨快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即都表示(A)意。下面是类似例(2)的句

子:

(乙)衣服买贵了。

雨鞋买大了。

西墙垒矮了。

木板刨厚了。

照片放小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都表示(B)意。下面是类似例(3)的句

子:

(丙)坑儿挖深了。

照片放大了。

衣服染红了。

马路修宽了。

绳子接长了。

以上各例具体意思各不相同,但都既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实现,也能表示预期目的的偏离,即既能表示(

A)意,也能表示(B)意。上述语言现象,外国学生肯定会感到迷惑不解,他们很自然地会提出这样的问

题:这些句子格式相同,都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了”,为什么在意义表达上会不一样?作为一个对外

汉语教学的老师,如果没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将很难回答外国学生提出的上述问题

;相反,如果他有句法构造层次性的观念和层次分析的知识,就比较容易解释清楚上面所提出的问题。那就

是这些表面看来相同的句子之所以会表示不同的意义,原因就在于内部词语组合情况不同。只要对例(1)

—(3)分别稍作层次分析,它们的不同就可以显出来,请看:

表示A义表示B义

(1)衣服晾干了(2)坑儿挖浅了

——————————

——————

————

(3)头发剪短了头发剪短了

——————————

——————

————

很明显,当表示A义时,动词和形容词先组合成述补结构,然后那个“动词+形容词”的述补结构再与

“了”组合;当表示B义时,则形容词和后面的“了”先进行组合,然后“形容词+了”作前面动词的补语

总之,作为一个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员,如果能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和语法分析方法,就能把一些学生感

到困惑的语法现象讲深讲透,解释清楚。

这里想介绍一种新的语法理论——配价语法理论。其实这种语法理论也并不新了,不过在对外汉语教学

中,似还未运用这种语法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说这种语法理论还是新的。

配价语法,是五十年代由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Tesniere,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

特斯尼埃)提出来的。他于1953年出版的《结构句法概要》(Esquissedunesyntaxestructu-rale)

,就使用了“配价”这一概念;1959年问世的《结构句法基础》(Elementsdesyntaxestructurale)

则标志着配价语法论的形成。

“价”(法文valence,德文valenz,英文valence/valency,汉语亦称“配价”“向”)这一术语借自

化学。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

数目间的比例关系。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

原子,那么该元素就是多少价。如水分子式(H[,2]O)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

的原子价是二价。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为的是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个名词

词组(称为“行动元”)。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行动元的数目。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

(即支配)几个行动元,那它就是几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行动元,那它就是零价动词(汉语

中的“地震、刮风”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一价动词(汉语中的“病

、醉、休息、咳嗽、游泳”等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二价动词(汉语

中的“爱、采、参观、讨论”等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个行动元,那它就是三价动词(汉

语中的“给、送、告诉、赔偿”等就是三价动词)。

当初特思尼耶尔只讨论动词的配价问题,现在已经进一步讨论形容词配价问题和名词的配价问题。先说

形容词。例如“美丽”(孔雀很美丽),它只能跟一个名词词组(孔雀)发生关联,所以“美丽”是一价形

容词;可是“热情”(她对顾客很热情),它可以关联到两个名词词组(“她”和“顾客”),所以“热情

”是二价形容词。现在说名词。例如“大海”,不要求一定与一个名词词组发生关联,所以它是零价名词。

亲属称谓名词(如“弟弟”),一定要与另一个指人的名词发生关联(某人的弟弟),所以“弟弟”是一价

名词。可是像“意见”则又是一种情况。“意见”要求有两个名词词组与它关联——一个是持意见者,一个

是意见针对者(如“他对今年考试提意见”“他对今年考试的意见”里的“他”和“今年考试”就是名词“

意见”所关连的两个名词词组)。所以“意见”是二价名词。

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在配价语法研究上是最有成就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德国(当时不论是东德

和西德)德语语法学界开始引进配价语法理论,德语语法学者普遍感到,原先语法研究和语法教学中的许多

疑难问题,在运用配价理论后。就都迎刃而解了。于是在德国的德语语法研究和德语教学中,配价语法理论

的影响日益扩大,出现了研究配价语法的。特别是在对外德语教学,都摒弃了传统语法学体系,而普遍

采用配价语法理论;另外编写出版了好几部有影响的配价词典;一时间产生了一大批有成就的配价学者,如

博林克曼(HennigByinkmann)、艾尔本(JohanneErben)、赫尔比希(GerhardHelbig)、邦茨欧(Wilhe

lmBondzio)以及恩格(UlrichEngel)、舒马赫(HelmutSchumacher)等,以致在国际语言学中有“配价

语法理论产生在法国,发展在德国”的说法。

在我国,最早引进配价概念的是熙先生。朱先生在1978年发表的《“的”字结构和判断句》[

①]一文中第一次运用配价概念解释了“的”字结构的岐义现象(当时朱先生用的术语是“向”)。但是,

类似配价的观念,四十年代就有了。1946年,吕叔湘先生在《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

②]一文中,有那么一段话:

细想起来,“施”和“受”本是对待之词,严格说,无“受”也就无“施”,只有“系”。一个具体的

行为必须系属于事物,或是只系属于一个事物,或是同时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系属于两个或三个事物的

时候,通常有施和受的分别;只系属于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只觉得这么一个动作和这么一件事物有关系,

施和受的分别根本就不大清楚。……

吕先生在这段话后加了一个注:

照这里看法,动词的“及物、不及物”,“自动、他动”,“内动、外动”等名称皆不甚妥当,因为都

含有“只有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凡动词皆有施事”这样的观念。照这里看法,动词可分“双系”与“单

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activeverb),单系的是中性动词(neuterverb)。

文中所说的“系”,就大致相当于特思尼耶尔所说的“关联”(connexion);注中所说的“双系”与“

单系”就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二价”和“一价”(或“单价”)。可惜吕先生这个观念和思想,吕

先生本人和他人在后来都没有引发,没有进一步论述和运用,鲜为人知。所以七十年代后,中国有关配价问

题的研究与讨论主要是从国外借鉴来的。

配价语法理论引入我国后,就立刻引起了我国语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和重视。继熙先生之后,张斌、

吴为章、范晓、廖秋忠、刘丹青、袁毓林、张国宪、谭景春、王玲玲、沈阳和陆俭明等学者先后发表文章,

或深入探讨配价理论,或运用配价理论来观察、分析一些汉语语法现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我们从国外引进一种新的语言学理论主要是为了促进汉语的研究与教学。从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情况看,

配价语法理论在解释某些汉语语法现象方面确实能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角度。我认为,配价语法理论对于对外

汉语教学无疑是有帮助的。下面不妨举些实例来作说明。

汉语语法学界对于“的”字结构已经讨论得很多,对于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

下面记为“VP+的”),以往的语法论著也曾作过如下较为详细的描写:

一、“VP+的”指称V的施事。条件是施事成分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做完了的可以走。

去上海的已经走了。

会修理录音机的就他一个人。

我们这里抽雪茄烟的不多。

送你书的是那位叔叔。

二、“VP+的”指称V的受事。条件是受事不在VP中出现。例如:

吃的已经准备好了。

他把没有做好的也拿来了。

我买的是永久牌自行车。

借图书馆的都已经还了。

三、“VP+的”指称V的与事。条件是与事不在VP中出现,或者与事以第三人称代词的形式在VP

中出现。例如:

我送过书的请留下来。

我给他书的叫张三。

你送他们书的都是些什么人?

四、“VP+的”指称V的工具。这有四种情况:

1.如果VP是“(NP)+V”,以V能带工具宾语为条件。例如:

抽的是烟斗。(抽烟斗)

我洗的是凉水。(我洗凉水)

他切的是那把刀。(他切那把刀)

2.如果VP是“(NP1)+V+NP2”,以表示工具的NPi能作“(NP1)+V+NP2”

的主语为条件。例如:

(我)切熟肉的是那把刀。

(那把刀(我)切熟肉)

这支笔是(我)画画的。

(这支笔(我)画画)

我自己做了个舀水的。

(这个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来+V+(NP)”(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用(它)来舀水的是那个瓢。

(*用(它)来舀的是那个瓢)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油条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身体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熬药用的搁在柜子里。

(*熬用的搁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种尺是测量地形用的。

(那种尺是测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个单个的动词,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吃的”这个“的”字

结构就有岐义——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举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买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进配价理论之前一般对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的认识。以上认识应该

说是符合语言事实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妈妈做的”等,能作主、宾语,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吃妈妈做的。[作宾语,指称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张三参观展览会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不能单独指称事

物,例如我们不能说:

*唐山是地震的。[作宾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是昨天。[作主语]

这种“的”字结构只能作定语,例如:

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时间还没有定。[作定语]这是为什么?

B.以往的论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义,如“吃的”,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如“吃的举

手”),也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如“买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义,如“我

给张三的”就没有岐义,它只能指称“给”的受事(所给的事物,如“我给张三的是书”)。那么什么情况

下会有岐义,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岐义呢?

C.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

例如:

a.他驾驶的车是奔茨车。

(他驾驶的是奔茨车)

b.他驾驶的技术很好。

(*他驾驶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儿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时间不能太长。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长)

这又是为什么?

运用配价理论,就能比较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会解释得比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

能不能作主、宾语,“VP+的”会不会产生岐义,这决定于以下两点:

(一)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从配价的角度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可分为四类:

1.不强制要求与某个行动元关联的,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

,记为V[0]。例如:

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2.强制要求与一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强制要求与两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

爱、采、参观、讨论、改良……

4.强制要求与三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

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二)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的个数,即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几个。

根据以上(一)、(二)两点,就能说清楚什么样的“VP+的”能作主、宾语,什么样的“VP+的

”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什么样的“VP+的”会有岐义。具体如下:

1.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0]+的”,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原因就在于他没有强制性行动元。

在语法上,这种“的”字结构(如“地震的”)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如“地震的时候”)。

2.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1]+的”,能作主、宾语,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V[

1]所关联的那个行动元。由于V[1]只能关联一个行动元,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岐义。例如:

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正在游泳的”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游泳”的施事。这个“的”字结构没有岐义

如果V[1]关联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也就不能再单独指称事物,而且这

种“的”字结构在语法上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

我们游泳的时间是下午4—5点。

“我们游泳的”在这里是作定语,它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3.由二价动词V[2]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但有岐义。举例来说,“参观”是二价动词,

它关联两个行动元,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在“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

“参观”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一个也没有出现。因此,“参观的”可以作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会产

生岐义。例如:

参观的到左边排队。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施事]

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受事]

如果VP中V[2]所关联的行动元只出现一个,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

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作主语]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展览会”)

已在VP中出现,所以“参观展览会的”这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

没有岐义。再如:

张三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作主语]

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张三”)已在VP中出现,所以“张三参观的”这

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也没有岐义。

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在语法上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试以“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为例,“参观”的施事(张三

)和受事(工业展览会)都在VP中出现了,所以这个“的”字结构不能单独指称事物,不能作主、宾语,

只能作定语(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时候)。

4.由三价动词V[3]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3]所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或者在VP中只出现其中一个行动元,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单独指称事物,但

是有岐义。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试以“不给的”(“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没在VP中出现)为例

不给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张经理我是不给的。

[作宾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不给的是英汉词典。

[作主语,指称受事——英汉词典]

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我给的是张经理。

[作主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我给的是些衣服。

[作主语,指称受事——衣服]

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学校的只有周经理一个人。

[作主语,指称施事——周经理]

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

[作主语,指称受事]

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作主语,指称与事]

给鸡蛋的不是我。

[作主语,指称施事]

如果VP中出现V[3]关联的两个行动元,而由于V[3]能关联三个论元,所以由此构成的“的”

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作主语,指称受事]

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作主语,指称与事——那个人]

如果V[3]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一般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我给张三鸡蛋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在语法上就只能作定语,

因为“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给”的施事、与事和受事)

中心语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人开车的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

显然,用配价理论来观察说明由动词性词语都在VP中出现了。请看:

我给张三鸡蛋的时候,老李在场。

上面用了“一般”这个字眼儿,所以要说“一般”,因为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当与事由第三人称代词

表示时,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虽然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了,但是还是可以作主、宾语,还

是可以指称事物,不过只限于指称与事。例如:

我给他鸡蛋的是那个人。

现在,说一说为什么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

有的则不行。这个问题也是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比较清楚。现在我们把由“VP+的”作名词定语所构成的偏

正结构记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个行动元,即NP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

一个行动元,即NP不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学生”,其中心语

“学生”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语“学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学

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说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语“理由”就不能省

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会儿告诉你”就不能说成“*不游泳的待会儿告诉你”,原因就在于作为中心语的

“理由”不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再看下面的实例:

中心语不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技术≠开车的

他吃的时候≠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

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就更容易把问题说深说透,也更容易让人理解。总之,配价理论有助于

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问题。

由介词“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加“的”后可以作名词的定语,例如:

对(于)考试的意见

对(于)身体的害处

对(于)祖国的感情

关于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以往的语法论著已有所论及,有的已观察得比

较细。譬如,指出不能修饰单音节名词,例如:

*对(于)黑社会的仇(比较:对(于)黑社会的仇恨)

*对(于)家乡的情(比较:对(于)家乡的感情)

所修饰的名词也不能是具体名词,请看:

*对(于)《红楼梦》的论文

*对(于)农村情况的影片

虽然作了上述的描写,而且这种描写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留学生根据这些描写,仍然

会说出不合汉语习惯的话来。例如:

*他谈了一些对(于)家庭的话题(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他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这是为什么呢?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就变得清楚了。

前面说过,名词也有配价问题。名词的配价表现为该名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不

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零价名词,如“大海、天空、空气”等;

如果只要求与一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一价名词,如“哥哥、弟弟、叔叔、

爸爸、爷爷、姑父”等亲属称谓名词,“质量、脾气、价格”等属性名词,“脚、手、锅盖、抽屉”等部件

名词,等等;如果要求与两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二价名词,如“意见、兴

趣、态度、害处”等。还没有发现有三价名词。

最近李小荣运用配价语法理论很好地考察、研究了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她不仅正确地

指出了能受介词结构“对(于)……”(加“的”)修饰的名词只限于二价名词,而且对能受介词结构“对

于……”修饰的二价名词作了很好的概括和分类。她分了以下几类:[③]

1.情感、态度类,如“感情、兴趣、信心、灵感、感觉、反应、戒心、敌意、热情、好感、态度”等

2.见解、论点类,如“看法、见解、偏见、结论、印象、意见、感想、观点、说法”等。

3.作用、效果类,如“作用、效果、意义、责任、吸引力、解释力、洞察力、好处、害处、益处”等

4.方针、政策类,如“方针、政策”。

下面试以“情感、态度类”名词受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的情况为例,说明这类

名词确实都属于二价名词。

“情感、态度类”名词,都是表示人或感情动物对人或事物的感情、态度的。它们的两个配项分别是“

情感、态度的持有者”和“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修饰这类名词

时,介词“对(于)”的作用就在于引出“情感、态度所针对者”。例如:

(1)(他们)对(于)祖国的感情

(2)(人们)对(于)旅游的兴趣

(3)(人们)对(于)弱者的同情心

(4)(他)对(于)艺术的灵感

(5)(群众)对(于)这件事的反应

例(1)名词“感情”就有两个配项,一个是感情的持有者“他们”,另一个是感情所针对者“祖国”

。介词“对(于)”就引出感情所针对者“祖国”。余者类推。

有时,介词结构“对(于)……”带“的”出现在名词前所形成的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对校长的意

见”,就可以有A、B两种理解:

A.对校长的意见

12

1—2“定—中”偏正结构

B.对校长的意见

12

1—2介词结构

很清楚,A和B内部层次构造不同,意思当然也不一样。这种岐义现象也是用配价语法理论来解释才比

较清楚而深刻。那就是当介词“对(于)”的宾语成分在语义上可以任意地理解为“的”字后面的那个二价

名词的任何一个配项时,那么整个结构就会有岐义。

显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当给学生讲授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时,如

果能注入配价的思想,肯定有助于外国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好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

定语的用法。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

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

关于这一点,有关论著早就谈到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词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有什

么特点?这种形容词的语义配项是怎么样的?这很值得探究。

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的,像“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等,

都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我们绝不说:

*对这个苹果大|*对这件衣服很漂亮|*他对计算机很聪明

那么什么样的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引入配价理论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上面说过,形容词也有配价问题。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一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称之为一价形

容词;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两个配项与之配搭的形容词,我们就称之为二价形容词。我们看到,能受介词结

构“对……”修饰的正是二价形容词。上面所说的“大、红、深、漂亮、干净、聪明”等,之所以不能受介

词结构“对……”的修饰,就因为这些形容词都是一价形容词;而前面举的“对顾客很热情|对学生很严|

对这一带很熟|对工作很负责”这些实例里的形容词“热情、严、熟、负责”都是二价形容词。

如果设A[2]为二价形容词,设X和Y为二价形容词所配搭的两个配项,那么二价形容词的语义配置

式可表示如下:

A[2]

XY

或表示为:

A[2](X,Y)

对二价形容词来说,X是主体,Y是对象,因此二价形容词的基本语义表述式为:[④]

A[2][某人/某事/某物对某人/某事/某物]

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二价形容词,根据其具体意义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A[2]1情感态度类,如:“气愤、恐惧、麻木、生气、友好、热情、友善、热心、冷淡、客气

……”。例如:

大家对腐败现象很气愤

他对什么事情都很麻木

他们对我们很友好

张三对人很热情

那狼狗对她特别友善

老板对他很客气

2.A[2]2经验认知类,如:“内行、在行、精、精通、熟、熟悉……”。例如:

他对炒股票很内行

张三对修摩托车最在行了

他对电视机很精(通)

李老头对这条山路很熟(悉)

3.A[2]3有用无益类,如:“有用、有害、有利、有益、无用、无益……”。例如:

这个人对我们有用

抽烟对身体有害

形势对我们有利

有的形容词能表示多种意思,它的价也会因意义不同而有所不同。举例来说,作为形容词“熟”,起码

有三个意义:[⑤]

(1)植物的果实等完全长成。如:“西瓜已经熟了。”

(2)(食物)加热到可以食用的程度。如:“饭熟了。”

(3)因常见常用而知道得很清楚。如:“这条路我很熟。”

义项(1)、(2)的“熟”在语义上都只跟一个配项发生联系,所以都属于一价形容词;而义项(3

)的“熟”在语义上就要求有两个配项与它联系,所以它是二价形容词。因为它是二价形容词,所以它可以

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

他对这一带地形很熟

他对这条山路很熟

而义项(1)、(2)的“熟”就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

很清楚,如果我们具备配价语法理论的知识,能运用配价语法理论的分析思路来说明形容词受介词结构

“对……”修饰的情况,也无疑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最后,我还想重复一下文章开头所说的话,在对外汉语教学中,不宜大讲语法,更不能大讲语法理论,

但是,这不等于说,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可以不关心语法,可以不学习语法理论。事实告诉我们,对外

汉语教学的老师懂得语法,学习掌握一定的语法理论,将大大有助于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我认为,配

价语法理论就很值得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学习、了解,这种语法理论会帮你进一步打开思路,帮助你解

释一些其他语法理论所难以解释或难以说清楚的语法现象。

附注:

①载《中国语文》1978年第1、2期;又见熙著《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

0年。

②见《汉语语法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56年,北京。

③参见李小荣《从配价角度考察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见《配价理论与汉语配价语法

研究》(即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④参见张国宪《论双价形容词》,见沈阳、郑定欧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

⑤据《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

参考文献:

特思尼耶尔(1988)结构句法基础,胡明扬、方德义译、选评,见胡明扬主编《西方语言学名著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冯志伟(1983)特思尼耶尔的从属关系语法,载《国外语言学》第1期。

韩万衡(1992)德语配价句法,商务印书馆。

熙(1978)“的”字结构和判断句,载《中国语文》第1期、第2期;又见《现代汉语语法研

究》,商务印书馆,1980。

文炼、袁杰(1990)谈谈动词的“向”,见《汉语论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吴为章(1)(1982)单向动词及其句型,载《中国语文》第5期。

(2)(1993)动词的“向”札记,载《中国语文》第3期。

廖秋忠(1984)现代汉语中动词的支配成分的省略,载《中国语文》第4期。

范晓(1991)动词的“价”分类,见《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

陆俭明(1)(1990)“VA了”述补结构语义分析,载《汉语学习》第1期。

(2)(1991)现代汉语不及物动词之管见,见《语法研究和探索》(五),语文出版社。

袁毓林(1)(1993)准双向动词研究,见《现代汉语祈使句研究》附录,北京大学出版社。

(2)(1992)现代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谭景春(1992)双向和多指形容词及相关的句法关系,载《中国语文》第2期。

刘丹青(1987)形名同现及形容词的向,载《南京师大学报》第3期。

张国宪(1995)论双价形容词,间沈阳、郑定欧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沈阳(1994)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

李小荣从配价角度考察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见《配价理论与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即

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沈阳、郑定欧(1995)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5

2.教师应持续进行法语教学学习

教师应该不断为自己充电,进行法语学习,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变化,日常积累时不能只上升法语基础方面,应该重视法语文化方面,多阅读这方面的小说、多看这方面的电源、多听这方面的音乐、多关注这方面的网站等等,总之,让自己爱上法国文化,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法国文化,在课堂上能够更好地向学生展示,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3.法语课堂上多进行法语语境训练

为了锻炼学生的能力,可以以课堂讨论的方式,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法国文化方面,这些也是学生关注和感兴趣的,刺激他们多说,还可以模拟法国的日常生活场景,用法语展现出日常生活,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既掌握了法语,也熟悉了法国文化,此外,还能够发现学生身上的文化问题,及时纠正,效果显著。

4.要求学生课后多了解法国文化

课上,教师可以播发一些积极向上的法国电影和音乐,提高他们的法语文化素养,教会学生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法语学习方法,这些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需要学生慢慢领悟,但是由于课堂上的时间有限,只靠课堂上的有限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由于课后的时间比较多,教师多鼓励学生阅读法国书籍,书籍能够反映出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等等,还要多看法国电影、多听法语音乐、多浏览法语网站等等,此外,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下以组的形式查找资料,并进行整理,上课时按组进行汇报,这样能够增加学生对法国文化的了解,并且还提升了表达能力,总之,通过这种多途径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感受法国文化,深层次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进而提高自身的法语能力,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语法上比较中法文化

由于两个国家的文化不同,导致这两种语言的语法句子结构不同,汉语中很多句子没有主语和谓语,但是法语句子中必须有主语,这充分显示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尤其法语重形式的特点反映了法国民族文化,因此,教学中比较法语和汉语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

篇6

孔子直接探讨《诗经》的言论其实不多,不过他与门人子弟对于《诗经》中诗句的问答以及其他一些与文学有关的言论则对于后世的影响较为深远,远远甚于孔子对于《诗经》解读的影响。

(一)实用上的断章取义《论语•八佾》篇中有言:“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诗经》中本无“素以为绚兮”句,子夏所说的几句是描述一个美女的,但孔子认为,一个纯洁的女子要先知礼才是真美。②而“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学而》),这章中用“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诗经•卫风•淇澳》)来解释“贫而乐,富而好礼”的所谓“精益求精”。而根据有关学者研究,“子谓伯鱼曰:‘女为周南、召南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阳货》)也意在让伯鱼(孔子的儿子孔鲤)领悟诗意而早点结婚生子,含蓄地运用了《周南》《召南》多男女爱情、婚姻家庭的表层意义。可以看出,孔子以《诗》为修身之具,与外交场合赋诗言志一样,是可以离开全诗的本来意义而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加以发挥的。诚然,“唯其因为目的在于应用,所以孔门言诗往往断章取义,借题发挥,甚至只是作为一种语言材料来运用,阐说的对象和原诗的本意常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这就开了后来经学家任意曲解诗义的先河”。后来的孟子虽然提倡“以意逆志”,其实也还是不免断章取义。而这种断章取义,在后世对于“经”的解读上显得更加显明,《诗大序》将《诗经》解读为“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的怨刺功能即是此例,这种解读与孔孟为我所用的思想虽然不无继承关系,但是后者显然是一种歪曲,与孔孟的实用观相差甚远。

(二)寻章摘句所谓断章取义,可以说就是按照具体环境对诗歌的意思进行解读的意思,这在春秋时代比较普遍,在《左传》中多有记载。譬如襄公二十七年,伯有赋《鹑之奔奔》以表达对于郑伯的不满,而原诗却是卫人讽刺其君上宣姜的荒,显然,这里赋予了诗本没有的意思。而这种断章取义如果走向另一面,就是一种“寻章摘句”了。所谓“寻章摘句”,就是用摘取诗中的一些语句来对诗歌进行概括,当然,这种摘句,很可能运用了原诗句的意思,也很可能在对原诗句进行了改造,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只“突出了某一点或某一方面,从而形成不同的关注重心”。《论语•为政》:“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正如上文所言,“思无邪”出自《诗经》,孔子用这三个字来概括《诗经》,很可能是在说《诗经》的思想纯正,也可能是在说《诗经》内容的真实;如果是前者,显然是在对原诗句进行改造,而后者则符合原诗句的意思。无论怎样,我们将这种摘句的传统归之于孔子,虽然显得唐突,但是仍然不无道理,因为后世的解经者或文学家都在先圣那里找到依据,以作为自己突破的勇气和决心。这在下面的德言之论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三)德言之论所谓德言之论,出自《论语•子路》:“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这种言论当然有轻言论重道德的意思,其实儒家的经典大都有这种倾向,譬如《左传》中所言“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襄公二十四年》),就将“立言”放在“立德”“立功”的后面。这种重德轻言的思想为历来的治经者所接受,但是,将德言之辨提上日程却始于文道之争。“言”在渐渐演化中,成为了一个与“文”相提并论的概念;“道”本来是指前辈先哲们的大道,荀子、刘勰的“原道”、“征圣”、“宗经”即是如此,即使在古文运动倡导者韩愈那里,其实还是在说先辈们的大道。不过在韩门弟子,即古文运动的继承者那里,则渐渐发生了分歧,本来在韩愈那里文道并重的思想分化为两派:一派重道,一派重文。重道的一派将古文道统与儒家道统合二为一,仁义与文章合二为一了,自然也就是提倡“有德”在先,即“有德者必有言”。宋代的道学家更是使其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朱熹虽然也重德轻文,但是他却对于“有德者必有言”表示怀疑。这涉及到文统与道统的关系等等。但如果引申言之,则可以发现,这个德言之论其实与人品—文品之辨有所重合,这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其实,这个话题又牵涉到文质的问题。

(四)文质彬彬“文质彬彬”出自《论语•雍也》“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质,是本质。胜,多。文,是文采。野,包咸注:“如野人”。史,古注有两层意思:史书,史官。这句话的意思是:本质多于文采,则如野人,文采多于本质,则如史书。史书乃史官所写,不免有所偏废或言过其实。子贡也说过类似的话:“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颜渊》)这两处的意思本来与文学没有太大联系,不过后来被引入文学中,譬如刘勰《文心雕龙•情采》中所言“圣贤书辞,总称‘文章’,非采而何?夫水性虚而沦漪结,木体实而花萼振:文附质也。虎豹无文,则鞟同犬羊;犀兕有皮,而色资丹漆:质待文也”,这就将文质与文章的内容—形式等同起来。其实,在孔子的其他言论中还是谈及到了内容形式的问题。比如“辞达而已矣”(《卫灵公》),不过孔子所说的“辞”到底还是偏重于政治外交辞令,几乎不涉及文学,并且这句话看起来说的是那样轻巧;即使《左传》中孔子所说的“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襄公二十五年》)也一样不属于文学,但是对于内容和形式并重的观点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孔子之后,却有许多学者将“文质”“辞达”纳入到文学体系内进行阐释。

(五)述而不作“述而不作”出自《论语•述而》:“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老彭者,商朝的贤大夫。孔子自言只述而不作,《论语》即是秉持这种宗旨的结果,即使相传为孔子所作的《春秋》,也是不得已而作。孔子和老子都有一种向往恢复到古代那种社会的情结,孔子是想恢复到礼乐文化昌盛的西周时代,老子向往那种“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时代,其实,这都是一种复古的念头。这种复古的思想,其实在后来愈演愈烈:对于新鲜事物进行打压,而对于古代的东西都一味推崇。可是,新出现的事物,经过一段时间或历史,也还是会变成“古”的,这就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对于新的事物保持距离,使得人们无法认清新事物的优缺点;而几乎全盘接受旧的事物,也就把旧事物的一切视为精髓或营养而吸收掉,这就导致中国文学缺少当下的反思。这种复古思想历代都有,越接近封建社会晚期,这种思想也就越突出,比如明朝的前后七子以及唐宋派、秦汉派等即是如此。而与这种思想相关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是古非今,历代都出现过这种声音,譬如挚虞的《文章流别论》中在谈到文章流变时就认为今不如古,前胜于后。

(六)升堂入室所谓《论语》中的“升堂入室”,出自《先进》篇:“子曰:‘由之瑟,奚为于丘之门?’门人不敬子路。子曰:‘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也。’”其实无关文学,孔子只是在说子路入道虽然还不够深入,但是已经不浅,叫门人子弟不得小觑了子路。后来的钟嵘在《诗品》中评论曹植陈思王时曾这样说道:“故孔氏之门如用诗,则公幹升堂,思王入室,景阳、潘、陆,自可坐于廊庑之间矣。”钟嵘直接将孔子的“升堂入室”运用到对于人物的评论上来。唐朝张为《诗人主客图》将中晚唐的诗人分为六主、上入室、入室、升堂、及门五等,虽有偏颇,但将钟嵘的这种做法更细化了。后来江西诗派的吕本中在《江西诗派图》将一个诗派的人物归入一类,也有这个意思在,而后来的方回,其在《瀛奎律髓》中为江西诗派重续家谱,提倡“一祖三宗”(杜甫;黄庭坚,陈师道,陈与义)之说,则更加明显。这种突出一个宗派之内的座次排名的做法,如果仅仅限于一个派别之内,而对其他门派不予借鉴,则很可能造成门户之见,这就是下面所要讲到的内容。

篇7

1、尝试错误法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为了达到目标经常先确定一个解题的方向,选用某一方法试探性地力求达到解题目标。如果这种试探过程毫无结果,或许就可以从这一错误方法中获得正确解题的启示。这种做法就称为尝试错误法。

在解题过程中可以通过尝试错误更加深入地理解概念、规律的实质;通过尝试错误的方法可以进一步归纳出科学的方法。

2、小结的作用及进行

当学习告一段落时就需要进行小结。小结些什么?如何进行?这是一个“二而一”的问题。可以通过下面的顺序来实现:

(1)首先考察知识的类属、性质、意义。

考察知识的类属即是要将所学知识归到一个知识体系中去,形成新的知识体系。考察知识的性质、意义即是要从不同角度去认识知识的本质及它的作用。

(2)对知识结构与认知结构的理解:理解知识体系中各组成部分的本质、相互联系及差异;掌握解答各类课题的规则、方法、和步骤,形成一定的认知结构。

(3)对知识间因果关系的理解:认识某一物理现象为什么会发生;某一物理状态、物理过程在某种条件下可能产生的结果。

(4)对逻辑关系的理解:认识概念、规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与相应的依存与类比关系。

小结的目的从本质上是深入对知识的理解。关于理解要经历以下阶段:关于知识字面的理解;关于知识的解释(能用自己的语言加以说明。或举例、或论述);关于知识非本质的认识(能够区分本质与非本质因素);关于知识在新情境下的应用。

3、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乃求知之捷径

如何才能做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首先,需要明确认识对象之间的在内容与方法上共同的本质因素,而后才能“触类”。但这只是“旁通”的前提。知识之间、技能之间的共同因素是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重要客观条件。

其次,更关键的是学习者已有知识经验的概括化水平与新课题类化的能力。已有知识经验的概括化水平高,能够反映物理现象、过程的本质(则能够“触类”、“举一”),就能够根据新课题的特点准确地对课题进行分类,就会避免根据表面特点进行猜测、盲目尝试、或者不顾条件死套公式(就能够真正做到“旁通”、“反三”)。

4、原型启发——创造的源泉

当我们进行创造性思考、解决问题时,从其他事物中得到了解决问题的启示,从而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我们把这种具有启发作用的事物称作“原型”。从本质上说,原型之所以有启发作用,主要是因为这一事物本身的特点和属性,与所要创造的东西有相似之处。

物理学中的原型可以通过学习过程建立。在学习中,物理学概念模型(如质点、理想气体、点电荷等)、物理过程模型(如各种典型运动过程、碰撞、反冲等)、典型的解题过程(方法、技巧、思路)等都可以抽象为学习者头脑中的“原型”。

为了获得原型,在学习中应该注重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基本技能的学习及训练;注重典型例题的学习与思考;注重典型物理过程的分析;注重归纳思路、方法、技巧。

二、智慧品质特征对“如何学习”的启示

人的智慧能力不是根据他在模仿的基础上能做些什么或在详尽的解释以后能掌握些什么来判断的。

人的智慧表现在:相当独立地掌握或“发现”对自己来说是新的知识,在于他在解决新问题时把这些知识迁移到新的情景的广度。

1、“它”是什么?“它”不是什么?

智慧的最重要品质之一是它的深度。这个品质表现在人掌握新材料、解决问题时能抽象各种特征的本质的水平上以及对各种特征概括的水平上。

在学习中,智慧的深度体现在学习新知识、解决新问题时能明确新知识、新问题的本质,能够知道“它”是什么?“它”不是什么?并能够形成关于它们的简约的概括。

在学习新知识时为了达到把握学习对象本质的目的,学习不妨经过如下的顺序:

(1)明确新旧知识的结合点。

(2)比较新旧知识的异同。明确新知识的构成要素。

(3)新知识的各种不同表述及其应用的可能性。

(4)新知识没有别的用途吗?解决问题时假如用别的代替?假如去掉新知识表述中的某些条件?假如将其叙述反过来?

2、发散与无限——创造力之源

“想当然”乃思维中的弊端。想当然的事情,可能是最不可思议的事情。

把你的思路向各方面展开,奇迹就会在你面前出现。

智慧的最重要品质之二是它的灵活性。在学习中创造性思维的前提是,不仅广泛地运用已掌握的知识、而且要克服以往经验的障碍、脱离思维的习惯的束缚,解决知识同问题情景要求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学习者必须克服以往经验、思维习惯所带来的“想当然”,将思路向各个方向尽可能地发散,以便新颖而独特地用知识解决问题。

例如:在中学物理中“如何确定物体的受力?”。对这一命题可以进行发散思考:可以从力与运动关系中、力对时间的累积效果中、力对空间的累积效果中等几个角度去思考。

3、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智慧最重要品质之三是它的稳定性。对学习者来说,重要的不仅仅是区分出学习对象的本质特征,而且在头脑中要保持着它的全部特征,根据这些特征进行操作而不受所分析情境的外部、偶然特征的重大影响,即是保持智慧的稳定性。将学习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被分割的部分进行把握,能够更好地认识学习对象的本质。

掌握事物之整体,作为人认识世界的特性之一,乃是达到顿悟的关键所在。

4、用心感知自己的思绪

智慧的最重要品质之四是它的自我意识性。学习者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思维活动、使自己的思维活动成为解决问题的主体的思维对象,便能揭示自己思维进程中的错误及其原因,并能够找到纠正它们的方法;同时还能用词或其他符号表现思维活动的结果(如新形成的概念和规律的重要特征)、借以找到形成这种结果的方法。学习者可以在学习中不断地去反省自己的思维活动,增强思维的自我意识,提高思维能力。

5、独立思考些什么?

智慧的最重要品质之五是它的独立性。即学习者在运用新知识方面的独立性。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者能够自觉提出学习的具体目的

学习的目的性是学有所得的保证。有目的的学习可以激发较强的心理能量,为完成学习任务创造了良好的心理条件。

学习目的的确定应该分散到每一次的学习中,即每一次学习应该提出具体且可以达到的目标(如做什么、做多少、做到什么程度),以此来避免由于缺乏目标而迷失方向,避免学习计划落空。

学习的目的性更应该体现在课堂上。在听新课之前应先预习提出问题,以此来确定听课的目的。这样才能在课堂上处于主动的地位上,才能明确学些什么,才能在释疑中产生学习的兴趣,从而培养出学习的兴趣。

(2)学习者能够独立发现并提出问题

独立发现并提出问题,需要学习者对学习对象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可以从“求同”、“求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逻辑关系等角度对学习对象提出问题。

(3)学习者能够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假设并独立地解决这些问题。

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一个物体向东获得一个瞬时冲量后将做什么运动?由于受力情况未知,需要做出假设。再如:关于被动力(弹力、摩擦力)的大小和方向的假设。

三、学会思考优化思维

1、正确处理分析与综合的关系

解题中的分析与综合的关系:创造活动的本领,首先在于综合——现状的再构成。分析不过是旨在实现综合——现状的再构成的准备阶段。必须认识到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分析,换言之,是以怎样的综合为目标进行分析的。尤其在解题中,我们的分析从哪里开始?分析什么?怎样分析?如此等等,都需要先对问题有一个综合后而达到的整体的认识。

2、怀疑与否定——思维升华的必经之路

二元对立统一是自然界和心理世界都遵循的规律,在物理世界中当然不能例外。物理概念、规律的本质与其非本质是对立统一的。本质与其非本质都强调着自己而否定对方。但另一方面,它们又都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必要前提,没有自己当然也就没有对方,而没有了对方,自己也就不复存在。

在物理学习中要敢于对既成的理论提出怀疑和否定。在怀疑后的探索中,更清醒地认识其非本质,最后达到对其本质的把握;在否定后才能创建新的理论。

因此,我们要在观念的对立面之间撑渡思想之舟。把思想不断地推向其否定之否定,便会在这一对立与统一的运动之中有所创见,使思想得到升华。

3、妨碍思路的因素。

在学习过程中思维的流畅性是学习成功的重要保障。如何锻造流畅的思维?在客观上,呈现的学习对象的复杂程度固然是影响我们思考的因素,但我们别无选择,我们只能从主观上找寻妨碍我们思路的因素。从主观的角度看,以下几个因素值得考虑:

(1)克服个人中心倾向。在思考的过程中,“想当然”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我们不假思索认为它是什么,而没有认真地去考虑它真的是么?应该时常将自己摆在旁观者的位置上,全方位去审视学习与思考的对象。

(2)在思维过程中加强自我提示。思维遇到困难造成间断,要变得流畅起来,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提示:为什么是这样?怎样才能解决?如果…就…、还有哪些可能的解决方法?如此等等。

(3)要选择最佳的思维角度与思维起点。从哪个方面或角度去思考?比如,求电势差U?是从其定义出发?还是从功能关系出发?亦或从电场的性质出发?是从整体的角度还是隔离分析?是先假设判定吗?还是先进行等效变换?等等。思维从哪里开始?是从问题开始还是从已知条件开始?或者从物理过程中的某个位置开始?

4、加速思路变换的方法:

(1)改变条件考察内涵的变化。

物理学的概念、规律等都是有其存在条件的。着意改变它们的存在条件,考察它们内涵的变化,明确各种制约关系,为由此及彼、及它的思路变换做准备。物理问题的解是与特定的条件对应的。改变物理问题的题设条件,考察解的变化,并从这种变化中归纳出解题的各种思路,从而使思路灵活起来,能够快速变换思路。

(2)求同训练。

“求同”是指在不同的学习阶段上,不断地对所学内容或已做过的习题进行考察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这种共同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条件上的、结论上的、形式上的、物理过程上的、思维方法上的、解题技巧上的等等。求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进行类比思考、对命题进行题目归类,选择思路、方法、技巧,加速思路变换做准备。

(3)从现状出发探索目的——有没有别的用途?

物理学中的牛顿第二定律研究了加速度与力、质量的关系,它除了能够已知其中两个量求第三个量之外,它还能够干什么?它与其他两个定律联合起来能够解决哪些问题?它能否与动量定理、动能定理、动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联合解决问题?解决哪些问题?

5、向目标收敛、自目标发散——“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心理学家在长期的研究中发现,人们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时究竟会采取什么样的思考方式,或者遵循着什么样的解决的方式,常常是由具体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形式所决定的。在物理问题中,常见的问题是以具有固定的必然唯一的答案为特征的。比如,物理问题常常是明确地要求:求移动的距离是多少,求电路中的电流是多少,求速度是多少,求时间是多少,求电压是多少,求弹簧的最大弹性势能是多少(这些问题源自2000年高考物理试题计算题部分)。由于这一类问题总是有一个固定的唯一解答可求,也就好比给我们树立了一个目标,使我们的全部思维活动都指向这一目标,围绕着它而展开。

由于在这类问题中,答案本身以某种变化的形式被呈现出来,我们首先就认定确有答案可寻。于是,我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受这最终的答案所支配,都试图向答案逼近。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的方式:指向性思维或收敛思维。我们思想的每一个环节,都被目标所检验,而不受其前一个环节所制约。

进行收敛思维,贵在恒心,利在方法。

自目标发散是收敛思维的逆过程,称为发散思维。发散思维是指`从问题出发围绕问题开始思考,通过递推从未知达到已知。这是解决复杂问题常用且行之有效的思维方法。

四、心理因素对学习的影响

1、动机对思维的影响

思维活动是有目的的。心理学中,推动和指引人们去从事某种活动的内部动因被称为“动机”,它能唤起行动,使活动指向一定的目标,并在相当的时间内维持这一活动。

对任何事情都毫无兴趣的人,或者即便有,也很难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维持的人,或者那种对既定目标缺乏执著追求的热忱,尤其在挫折面前少有毅力、丧失信心的人,是很难在其思维活动中有所建树的。一般来说,动机水平很低的人,其思维活动也必然是很贫乏的。但,动机太强时,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于目的物,其知觉、思维活动的领域变得十分狭窄,并且思维变的僵化,难于在不同的策略之间灵活转换,容易“认死理儿”,“钻牛角尖”。当我们的动机太强时,乃是处于欲望不可遏制之态,已丧失理智。要知道,“欲速则不达”。因此,应把动机调节到适度的水平上,使我们的思维处于最优水平。

2、情绪的参与——思维的催化剂

像恼怒、厌烦、沮丧、恐惧等负性的情绪破坏了对待问题的积极心态、对可能的线索具有的敏感以及对种种策略选择上的灵活性,从而严重地阻碍了思维的加工。而另一方面,成功所带来的极大的喜悦,过渡的兴奋、机动或满足后的松弛,也同样不利于信息的加工,从而影响思维的正常有效地进行。

良好的情绪状态——良好的心境:(使你的一切体验、活动都带上良好情绪色彩且相当持久的心态)是使你的思维被易化的心理基础,对你的思维具有效果良好的催化作用。

3、意志的作用

认识过程离不开意志的作用。意志促使认识过程具有目的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认识广阔而深入,并有一定效果。特别是当人们从复杂情境中探求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过程遇到阻抑时,意志对认识过程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同时,意志有调节情感、情绪的功能,可以控制情绪使之服从于理智。

篇8

对于哲学是“科学的方法论”这一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是以“传统哲学教科书”为参照来进行理解的。而所谓的“传统哲学教科书”是指以苏联斯大林时代哲学教科书为蓝本、以我国学术前辈编撰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权威的哲学教科书的理论体系[2]49。这是基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对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所做的理解,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是以形式逻辑作为自己思考问题的道和理的,采用的是抽象同一的A=A的形式规律。首先,他们认为所谓的世界观就是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在世界观形成之后,人们用其中的观点去解释世界中的现象,处理各种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从而把世界观直接当成指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活动的原则方法,把方法论当成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因此世界观和方法论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被概括为,世界观的观点等同于方法论的方法,即“对世界的基本观点怎样,观察、研究、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也就是怎样”;“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去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便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即所谓“辩证唯物主义是唯一科学的世界观,又是唯一科学的方法论,此外并没有脱离世界观的单独的方法论”。[3]

但是这样一种将世界观与方法论等同起来的观点,忽略了指导人们的世界观所具有的一般性,即如果要使其成为具体性的方法论还要经过科学的转化,从而使其转变成特殊性的环节以适应改造世界的需要,做到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这样才有可能成为贯穿人们的实践过程、起指导作用的方法论。其次,传统哲学教科书认为,哲学是一种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物质世界观。它追求的是世界的始因,通过把自然、社会和人类的思维都消解还原为物质的方式,试图建立一种世界万物都统一于物质的世界观理论。在这样的世界观理论下,支配人们活动的是自然物质的运动变化规律,自在物质的实体性和客观性在此得到了空前的强调。这样一种世界观虽然可以精确地描绘物质世界的运动,但是如果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也把这样的世界观当成方法论来指导实际工作,就会忽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人以及人的世界与客观物质世界之间的复杂关系。究其实质,这种世界观是敌视人的世界观,在其中人被当作物,人的一切都会作为无关于本体论的无意义现象,像杂草一样从这种无垠的广袤之中被彻底清除掉。最后,传统哲学教科书把哲学理解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应用。哲学是既唯物又辩证的,强调唯物是相对于黑格尔哲学中的唯心而言的,强调辩证是相对于旧唯物主义哲学的直观而言的,但这是经典作家对马克思哲学思想所进行的理解,而不是基于马克思本人的思维方式所进行的理解。依据这种理解,他们把哲学当成是通过简单地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所进行颠倒、结合而形成的哲学。因此,综上所述,基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这种对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解,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使得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只实现了对事物“真值”的追求,而忽略了人在实践活动中的目的是对“真”、“善”、“美”的统一性的追求。

新哲学对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的理解

马克思曾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也就是说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对对象的理解不能只从客观的或者主观的方面去理解,而要从主客观相互统一的基础上去理解,从实践上去理解,这是哲学的本质特征,也是哲学的“主义”所在。因此,为了和传统教科书中的哲学相区别,我们称其为新哲学。它要求我们要立足实践,即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去重新理解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这一命题,从而使哲学的教育走出困境,在现实的活动中突显哲学的本质特征。传统哲学教科书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对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所做的理解,存在着种种缺陷。而新哲学是就其区别于古代本体论哲学和近代认识论哲学而言的,它是应用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来对哲学是科学的方法论所进行的理解。首先,它认为哲学作为一种系统化的“思想”,是在显层态上从实践理解而形成的世界观即实践的世界观,这是学说的“形”。它不同于传统教科书的物质世界观,而是指“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根本特征的世界观,是立足于实践的本性和规律、从实践理解属人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它是哲学从实践理解、把握属人世界———实践存在的理论成果和表现。”[2]194

这种实践的世界观不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而是通过实践把整个自然界、社会和现实的人的发展联系起来,认为实践是生成现实世界的“道”和“理”与内在规律。它虽然也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即承认自然界在时间上的优先性和客观的外在世界即自在世界,但是这个自在世界是“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5]因此,新哲学的世界是与人有关的,是在人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属人世界。这个世界虽然是在自在世界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却是人类的实践对象化的产物,它“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6]197因此,用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来对哲学所作的理解,才能体现出它是科学的世界观,在这种科学的世界观中体现的概念、观点和范畴才具有科学的方法论的意义,才能体现出哲学“主义”的所在。其次,它要求我们坚持以马克思本人思考问题的方式和逻辑来理解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即实践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指“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根本特征的方法论,是立足于实践的本性、规律和逻辑,从实践理解属人世界的方法论,是从实践去思考把握存在、诠释评价存在,实现思维和存在统一的方法和逻辑。”[2]198这是隐层态上哲学的方法论,是一种规则性的“思考”,是哲学的“魂”。因此,这种意义上的理解才能体现用马克思本人的精神来思考问题。所以以实践的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来对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所作的理解,才能在主体改造客体的双重对象性活动中,体现出主体的主体性,才能明确地表达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的价值取向,即追求“真”、“善”、“美”三者的有机统一。#p#分页标题#e#

在传统的教科书中,一般强调把世界观的观点和理论直接运用到解决现实的问题上,认为哲学的方法论就是对世界观的直接且不做任何改变的应用。所以新哲学针对传统哲学教科书中世界观与方法论关系解释上的缺陷,做出了全新的阐释,即实践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及其与实际的联系程度不同上面。实践的世界观是从实践理解形成属人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一般要经过向实践观念的转化才能指导实践活动。实践的方法论是从实践理解属人世界的方法论,是从实践思考把握存在、诠释评价存在,是实践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方法和逻辑,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根据这种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提供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供研究所使用的方法以解决现实问题。从统一性来看,二者的理论前提和理论目的是一样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实践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方面,从的生成来看,是“思考”决定“思想”———即所谓的“方法论”决定“世界观”。因为形成属人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的前提是从实践进行理解。这种方法论不在世界观之外,而在世界观之中,即只有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学会像马克思那样思考,才能形成对人与世界之间关系进行理解的正确观点,才能实现正确的世界观对人的实践活动的指导。另一方面,从对哲学的运用来看,是“思想”决定“思考”———即所谓“世界观”决定“方法论”。在实践的世界观中,一般的理论、观点,由于它的一般性、抽象性不能直接地指导具体的问题,但世界观中的概念、范畴、观点、理论体系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从而能够在的实际运用中体现方法论。所以,作为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本质特征的新哲学,使我们纠正了以前对哲学中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解问题,使其凸显出真正的“科学方法论”的意义。

篇9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与传统教授型的教学方法不同,案例教学法不仅专注于“教”,更强调“学”,这就要求教学双方角色的转换,真正做到由学生做主体,教师退回到辅助的角色。(1)案例的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法中强调案例的主导地位,一切教学内容均是以案例为中心而展开。师生在课前均需对案例的相关内容有充分的准备,包括资料搜集,案例阅读,初步思考等;教学过程中就案例中涉及核心问题教师应做出适当的引导,提供学生充分讨论的空间;课后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做出结论,由教师做出点评。由此可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案例的准备、引入、讲解、分析、结论,都要求师生双方的积极参与,每个教学环节都是通过案例实现了某个教学目标。(2)启发性及实践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会给出唯一的或是确定的答案,只在恰当的时候给出适当的启发,这就给了学生充分思考大胆假设的空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究该问题。真实案例的引用,让学生可以将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理性的分析,相互间的讨论,做出自己的判断或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实现理论知识向专业实践的转化,这也很好地弥补了校园中的学生无法很好地接触现实社会的缺憾。(3)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及动态性。案例教学中,教师仅负责案例的筛选及准备,并做出适当的启发和引导,在各个教学环节中均由学生做主体,积极地参与到实践教学过程中,这是一个师生共同学习的过程。同时,案例教学也是一个动态教学过程,强调的是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案例资料之间的交流,在小组讨论和总结发言的教学环节更加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不断交流。(4)强调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案例教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案例中极为丰富的信息量对学生理解分析能力的提高,以及学生对已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各种教学组织模式的优化过程,使学生在学识之外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通过选取有用的信息,策略地分析判断,从而使认知能力得以提高;小组讨论中,学生学会了彼此交流学习及合作;在小组陈词阶段,学生体会到了小组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教师点评的环节,学生学会了如何做出有价值的评价。在这样一个个体行为和小组行为交叉进行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激发,提高了自身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也学习到了珍贵的团体合作和竞争精神,人格发展更为健全。

3如何选择适合的案例

作为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核心和载体,案例的选定尤为关键,如何才是一个好的案例呢?笔者认为应当具备如下的几个特点:(1)一个好的案例应该讲述了一个好的故事。好的案例就是一个好的故事,应该具有吸引人的情节,但这个故事是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也是与学习者的个人经历相关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这个故事也许并没有既定的结局,却经得起研究和学习,能提供给学习者充分的发挥空间。(2)好的案例应具有时效性。好的案例要反映当下的现实状况,通常应发生在过去5年以内。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无论过去多少时间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更多的真实案例应该是与我们现在的日常生活正在发生的,这才能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此案例学习研究的必要性及价值性。(3)好的案例应与学习者息息相关。一个好的案例所涉及的场景或情节应该是学生们所熟知的,或是很有可能直接面对的,这能有效地激起学习过程中的共鸣感,更加不遗余力地参与其中。

4以《消费者法》为教学内容的教学实践

为了更为直观地体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笔者以《消费者法》作为教学内容进行一次教学实践,具体教案如下。教学内容:消费者法。学生人数:55人。教学目标:(1)让学生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合法权利。(2)培养学生在消费者权利纠纷案件中对相关法律英语语言的应用能力,包括词汇、句型、口语表达及书面撰写能力。(3)提高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及义务意识,能够做到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主动践行自己的当然义务。教学重难点:(1)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义务。(2)如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3)相关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训练。教学资料:(1)充分利用教材。(2)多媒体辅助。教学实施:(1)课前准备:学生分为8~10人一组,共6组,课前要求每小组准备两个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并做出简要的分析。教师将12个案例进行分类筛选,并选出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两个留作课堂备用。(2)课堂导入:以提问方式引入本课教学内容:Ifyouboughtanewbookinthebookstoreanddiscoveredafewmissingpages,butthebossrefusedtochangeanewforyou,whatwouldyouliketodo?1)Youacceptthelossandwillneverbuybooksthere.2)Youreasonwiththebossandinsisttoreplaceit.3)YoucomplaintoCommerceandIndustryBureau.4)Youasksev-eralfriendstohitthebossanddemandthereplacement.在学生作为选择后,以简单的问题引起学生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思考:1)Whatrightsdoconsumersentitledtoenjoy?2)Whatorganiza-tionsinourcountryprotecttherightsofconsumers?3)Whencon-sumers’legalrightsareviolated,whatshouldtheydo?4)Ascon-sumers,whileenjoyingrights,whatobligationsshouldcitizensper-form?(3)案例引入:案例1:暖瓶水爆炸伤人案件。案例2: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团友案件。(4)小组讨论:要求学生就以上两个案例做出分析讨论,给出解决建议并作发言。(5)教师总结:1)点评各小组讨论情况。2)总结教材要求掌握的消费者各项权利与义务及维权途径。3)强化相关英语词汇、句型。(6)强化练习:提供一案例,要求学生就本课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英语语言技巧做出对该案例的分析。

篇10

语文学习完整的结构由3个部分组成:

(1)语文课堂教学;

(2)第二语文教学渠道;

(3)语文学习环境。

课堂教学是主体,第二语文教学渠道和语文学习环境是“两翼”。尤其是在后示性时代,学生在信息的获取上丝毫不滞后于教师,甚至多于教师,以往教师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地位逐渐被削弱了。如果语文教学仍然秉承“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旧教育观念,只会与当今变化迅猛的信息时代格格不入。“大语文教育”要落到实处,就要冲破“三中心”的旧教育观念的牢笼,要以课堂为基地,并延伸至广阔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因此,“大语文教育”观具体化到操作层面,即为“大教材观”、“大课堂观”、“大教法观”。

2受大语文教育启发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思考

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目标是唤起医学生敬畏生命的理念,塑造和完善学生的道德人格、医德素质和职业价值观、丰富的医学伦理知识、良好的医学伦理意识和较强的医学伦理思维能力。与传授知识相比,医学伦理学教育更注重信念的培养,而信念的培养是道德主体经由他律到自律、内化为主体生命一部分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达到教学目标的教学手段的开放性。这与重在培养学生情感、信念等的语文学科在教学目标上具有相似性。受“大语文教育”的启发,笔者试图从大教材观、大课堂观、大教法观出发,为医学伦理学教学提出建议。

2.1大教材观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既要研究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体系,又要研究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医患关系问题、医疗卫生资源分配问题等,还包括医学科学所特有的道德问题,如人体试验、器官移植、克隆等。因此,内容涉及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仅仅局限于教材是不够的,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求知欲,不能有效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医学伦理学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决定了要以一切适合的素材作为教材,包括课本、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的相关热点、相关的影视作品及医学人文著作、临床案例等,其根本特点是课堂教学的目的不是把教材的学习当成唯一的学习任务,而是把能力的提升、知识的积累、素养的积淀作为教学的目的。例如,大多数教材对知情同意权的论述主要为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理论上如何应用,缺乏与现实应用对接的桥梁,也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应用性较强的内容时,要应用一切有价值的素材,包括通过教材以了解其理论应用、相关的学术论文以了解学术前沿及动态、影视资料如《死亡工厂》以明白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医学临床领域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使学生更直观生动地了解其临床应用。在介绍其他内容时,同样需要将一切与之相关且有价值的素材引入课堂,一方面使学生掌握相关内容的全方位的理论介绍;另一方面由于理论与实践往往有差距,进而通过多种素材的结合生动地呈现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以提升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效性。

2.2大课堂观大课堂观就是打破传统的有限课堂的时空观念,立足课堂并超越课堂进行学习。通过上述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目标的介绍可以看出,与医学专业课相比,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更多的是培养医学生理念、素质、价值观、情感等更为柔性的素质,这些素质的提升需要的不仅是理论知识及实践技能的传授,更需要的是循序渐进、润物无声般的人文氛围的熏陶。如果只是局限在一个学期固定的教学时数中,远远达不到教学目标。因此,在教学安排上,不能只以课堂为医学生唯一接受医学伦理素养培育的基地,而应当贯穿于医学生整个学习阶段。笔者认为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1)医学生在基础学习阶段:以讲座形式进行启蒙教育,内容主要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国医学生誓词、对生命的敬畏、对生与死意义的求索等思想教育,以端正学医的动机和学习目的;

(2)医学生进入临床学习阶段:开展理论教育及实践教育,即多种教学方法并用进行医学伦理学的医德、临床决策能力、生命高新技术应用出现的伦理问题等内容的教育,并进行专题讨论;

(3)医学生进入临床见实习阶段:加强实践教育,以床边教学、案例分析、调查讨论等形式,提升医学生的临床决策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在学生动手亲身实践过程中内化为其生命过程的一部分。

2.3大教法观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大教法观是打破固定的教学模式,改变课堂的程式结构,倡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教师个性化教学。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内因(自我教育、内心陶冶)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外部约束)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外部教育和约束归根到底要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才能产生教育意义。道德准则只有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和亲身体验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的时候,才能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医学伦理学教学要运用一切能提升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如CBL教学法、PBL教学法、叙事教学法、故事引入法、模拟讲座法、专题论辩法等,减少说教式的灌输,以增强学生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兴趣,从而促使医学生在社会交往与实践中进行自我伦理教育;实践教学方面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走进大课堂,创设更多接触患者及医疗工作的机会,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开展各类专项调查。调查可以是座谈式、访问式、问卷式等,让学生深入到医疗实践中去,与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人群直接打交道,根据调查目的搜集第一手资料,掌握实际情况。目前国家级、省级、校级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创新及科研的课题中。医学伦理学方面的选题可以共同讨论,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鼓励学生分组调研,将调研结果汇总整理并分析,写出调研报告,尽可能使每个学生都感受并了解到医疗领域的问题所在。我校思政部每学期组织1~2次实践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的基地选择一般会倾向于红色革命基地、基层医疗、基层教育等。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践也可以借助这个平台,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形象化。此外,还可以开展暑期“三下乡”活动、义务支医活动等,使学生通过亲身感触,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运用医学伦理学的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提升其社会实践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