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4 06:05: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制定工作方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服务保障到位、交通疏导有序、削除安全隐患、舆论宣传为重点内容,高度重视、健全机制、严密组织、密切配合、职责明确、措施有效、责任到人、服务到位,切实做好群众祭扫活动的优质服务、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努力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构建和谐新城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群众祭祀活动平稳有序,成立群众祭祀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为民政局副局长刘刚,具体负责全的群众祭扫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人员为张俊峰、梁旭清。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委宣传部要组织和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积极开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相关条例、法规,积极倡导文明的祭扫方式,大力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公墓和殡葬用品场的管理,强化对各公墓场所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墓消防设施齐备。
公安部门、综治部门要切实维护好祭扫活动现场和周边的治安秩序,及时处理因群众祭扫活动引发的各类案件;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救治工作,确保群众集中祭扫活动平安。
容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占道经营管理力度,重点加大对城主干道和大青山革命公墓、呼殡仪馆周边环境卫生的治理。
林业部门要根据防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管理,尤其是林出入口,加大对出入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交通部门要合理规划停车场所,做好停车场所管理工作。
大街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内各类公墓和殡葬用品场的管理,尤其是监督检查公墓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公墓安全措施到位。加强各公墓、呼殡仪馆周边环境卫生治理,为群众提供整洁的祭扫环境。根据祭扫情况在较为集中地段增设临时停车场,确保出入畅通。
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相关条例、法规,积极倡导文明的祭扫方式,并做好本辖内殡葬用品场的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在,要大力开展文明祭祀、生态葬法(树葬、花葬)、厚养薄葬的宣传,破除丧葬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推进殡葬改革的步伐。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倡导和推广“家庭追思会”、“网上祭奠”、“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形式,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低俗的丧葬陋习,使文明健康的祭扫方式被更多的群众接受,用新的文明节俭丧葬风俗祭祀故人。
(二)全力做好防火工作。春季风干物燥,是重点防火季节。、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易发生火灾地段加强防火工作,尤其对各类公墓及墓地要认真检查火险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扫墓祭奠物品要严格按照集中定点要求进行焚烧,严格控制火种、火源,严禁祭祀群众夹带烧纸、香火进入墓、把好入口关。
(三)加强安全保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扫墓、祭奠的人员地点比较集中,对可能出现拥堵的地段,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疏导,提前做好分流疏散的准备工作,对重点地段要采取重点保障,严防踩踏、人为制造事端等事件发生。如果出现突发事件、群众挤伤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联系相关部门,尽快做好善后工作。
(四)加强殡葬用品场管理,杜绝封建迷信用品。,殡葬用品场异常活跃,部分商家、摊贩会借机兜售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各街道办事处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殡葬用品摊贩和商家,以保证殡葬场的清洁和有序。
行政指导是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积极探索事前、事中和事后指导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履行职能中推行行政指导,在行政指导中促进职能到位,逐步建立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
二、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工作中,在工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中普遍适用。
行政指导的对象,可以是针对某个市场主体或某一行业的具体指导项目,也可以是不针对具体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
行政指导一般可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约见、示范、公示(文书样式可参见附件)等方式。也可以在不违背行政指导基本原则和不超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前提下,按照效果最好、步骤最简、成本最低的原则,采取其他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适时进行。
三、行政指导的内容
1.依托行政许可职能,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帮助行政相对人了解工商行政许可相关规则,正确办理工商行政许可事务,依法有序进入或退出市场。
2.依托监督管理职能,帮助行政相对人知法防误,通过事前告知、事中警示、事后回访等措施,促使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过错,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依托商标、广告、合同监管等职能,引导企业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品牌意识和发展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引导企业注重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争创驰(著)名商标,扩大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动员和推荐本地的注册商标参加著名、驰名商标的申报和认定;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切实可行、系统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特有包装装潢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名称使用管理制度。
4.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监管、广告监督管理和合同行政监管等职能优势,整合资源、依托社会各界力量,引导经营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依据12315申诉、举报平台掌握的信息,对消费者投诉较多、问题较为集中的行业或企业,特别是针对突发性、群体性消费纠纷,及时向企业负责人通报消费者反映的具体问题,限期提高商品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通过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敦促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出改进的承诺,从而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对消费者负责。
四、行政指导的职责分工
1.制定全局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协同监察室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的回访评价,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法规科、监察室负责)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
3.指导实施在行政许可全过程运用行政指导,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各类企业的帮扶力度。采用并适时公开工商机关在办理登记事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料,供行政相对人参考;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许可事务;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等。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提示企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等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注册局、外资局、个体科负责)
4.指导实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疏导、建议和纠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感化、说服、规劝、劝阻、警示、纠错等行政指导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认清利害关系、知晓法律法规,自觉、自愿停止违法行为,杜绝一罚了之,防止反复违法;对一些有违法苗头的相对人给予预警提示,帮助其及时纠正,避免违法;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规劝,及时责令停止违法。(注册局、外资局、个体科、市场科、商广科、公平交易局、消保局、直属局、运管分局负责)
5.指导实施商品展销会登记、拍卖活动备案、经纪人管理和合同监管方面的行政指导;开展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建立合同帮农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农业合同双方依法规范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支持和规范订单农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依法签约,诚信守约,并将其信用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之中;完善经纪人备案制度,指导经纪人的经纪行为。指导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经营者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督促业户落实自律制度。(市场科负责)
6.指导实施以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促进发展的角度,开展行政指导和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的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商标品牌的重大意义、取得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加强商标使用管理、正确选择和应用商标、在市场营销中突出商标的宣传。指导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做好实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远规划,建立品牌指导站。指导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正确认识和把握广告经营活动,依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广告登记行为,促进广告经营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商广科负责)
7.指导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食品安全制度的健全、规范与落实;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指导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防控;引导食品经营户加强对法律责任及义务的认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引导村镇、学校、社区、市场、企业加强消费维权;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咨询等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形成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消保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行政指导是一项日常性、业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各县区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二)认真组织,稳步推进。
一是建立回访检查制度。对已实施行政指导措施的行政相对人,由原承办机构在行政指导生效后15日内进行回访,查看其整改落实情况,并记入监督检查资料簿。对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不改正的,要综合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使问题得到解决。
二是建立企业与工商部门联系人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对人的沟通联络,要结合网格化管理,向企业发放工商联络卡片;各基层分局要建立企业联系人数据库,畅通与企业的联系方式,确保行政指导快捷、方便、有效。
三是建立季报制度。各行政指导实施机构应按季向本级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指导工作季报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是建立信息反馈和宣传报道制度。各单位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中好的典型和做法,编发信息,在系统内部开展工作交流;同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取得理解和支持,营造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我市通过大力实施工业立市、科技强市、城镇化带动、开放推动四大主体战略,积极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已经形成了建材、采掘、医药化工、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县域经济迅猛发展,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市饲料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迅速,带动了全市养殖业和农产品种植业的发展,但由于资金不足,制约着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户和民营企业对金融服务有了更高和更多的需求,现有金融机构不能全面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建立服务高效、充满活力的新型融资平台,以促进竞争意识的加强,弥补现有金融服务的不充分,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小额货款公司依法成立后,可向农户和中小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支持,有效支持我市经济发展,能有效激发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的活力,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来满足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货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三、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
为加强对全市小额货款公司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我市已成立由副市长宋保明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小额货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配备了3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专职监管人员,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了监管制度,明确了责任分工,确保监管到位,服务到位。
四、工作安排方案
1、向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协助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准备申报材料。
3、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和其他法人机构股东进行资格初审。
4、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权结构初审。
5、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
6、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初审。
7、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选择的营业场所初审。
8、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创立等其他材料初审。
9、对初审同意的,在新闻媒体公示一周时间。
10、将初审意见、公示文件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报市政府进行审批。
11、收到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和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同意备案的文件后,通知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2完善事前审核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抵触;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稿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核报告、送审稿文本、法律法规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排查鉴定工作主要内容
排查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和高陡边坡隐患的自然地理及地质环境现状、成因、威胁情况,已经造成的危害情况,破坏迹象等。排查工作的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执行。
县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交通、教育、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聘请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对县域内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进行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相关单位、村(居、社区)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逐点填报排查表(见附件1);对高陡边坡隐患进行排查,逐点填报排查表(见附件2)。对排查中发现的地质灾害和高陡边坡隐患,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全市通过资质认定的各类实验室及未通过资质认定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本次检查将食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机动车及零部件等产品领域的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结合日常监督评审及能力验证情况,按照不低于辖区内资质认定实验室10%且不少于10家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抽查20家实验室(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章,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是否存在未通过资质认定而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管理体系能否有效运行;食品检验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完成体系文件转版和换发证书工作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督促有关实验室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不能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验室将及时上报省局认证处。
四、检查组组成及任务分解
此次监督检查分两个组进行,检查组由市局统一抽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时通知相关县(区)局派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前下达《2013年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检查内容见《2013年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检查组组成人员及任务分解(见附件4),检查组可根据情况对检查的实验室进行调整。
五、时间安排
6月5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检查组自行确定。
六、检查要求及经费
1、检查组要严格按市局文件要求组织检查,切实负责,全力以赴,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检查组组长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保证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检查组要按时上报检查情况。检查组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连同每个被检查单位的《2013年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表》(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报市局质量科,质量科汇总后上报省局。检查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质量科联系。
3、为确保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检查经费从2012年度省局拨付的实验室认证监管经费中列支。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管,提高全市检验检测水平,开展好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八、检查结果的处理及通报
1、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证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其对外出具检测数据。
2、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超资质范围检测、出具虚假报告及超期检测,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建议省局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关于印发《定边县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整合
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单位: 《定边县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整合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定边县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整合升级
工 作 方 案
为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升级工作,提高平台公司市场化投融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平台公司融资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转型后平台公司综合竞争力,更好服务于定边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市县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升级推动市场化投融资的意见》(陕发改投资〔2020〕14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施策、资源整合、统筹兼顾、一体推进、市场引领、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以资产重组整合为核心,以管理体制革新为动力,通过依法注销、清理整合,将现有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权属清晰、多元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使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后,将其打造成为定边县政府谋划实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预计转型后的平台公司主体评级达AA及以上,总资产达到80-100亿元,净资产达到50亿元以上,年底市场化投融资工作特别是债券融资规模扩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工作程序
(一)资产清查阶段
对全县范围内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摸底调研,做到资产明晰、权属清晰、全面彻底、没有遗漏。形成最终的资产、资源、债务清单。
1. 由县政府办牵头,清查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房产、土地和土地开发项目、公租房、廉租房、在建项目等资产。
2. 由县发改科技局牵头,收集县属国有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受托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明细、无形资产等。
(二)制定整合方案阶段
为提高目标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规模质量、核心竞争力、信用等级和抗风险能力,在前期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筛选一批估值高、权属清、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动产、权益性投资及经营性资产,提出融资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1. 按照省融资平台整合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意见,聘请相关专家团队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修改完善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 将修改完善后的融资平台公司整合方案报政府审定后,并以文件印发执行。
(三)整合实施阶段
按照整合实施方案,完成相关经营性资产确权、转性、注入等工作;对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自建、购置、划拨房屋土地资产,办理权证或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转性为商住用途注入;对矿产、林地等自然资源资产办理相关确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完成战略性整合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评估,出具相关报告,推进融资平台公司主体的公开评级。
(四)市场运营阶段
整合完成后,平台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积极主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建设,稳步成为地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发改科技、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科技局,负责整合升级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台账,紧盯任务节点。健全评估考核制度,对融资平台整合升级工作相关主体设置奖惩办法,确保整合工作如期完成。对转型完成后融资平台的投资行为和融资举债加强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坚决遏制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三)发挥专业力量
成立由长安银行、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金融专家组,开展专业培训,帮助摸底调研,出具整合方案。为平台公司整合升级暨市场化运行提供专业的意见与建议。
(四)严肃工作纪律
融资平台整合重组工作涉及部门数量多、工作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敏感,在转型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过渡期的稳定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转型。
附件1:北京市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和《秘书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是为逐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新职业领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一项新工作。为保证质量,使社会用人单位能依据公正、客观标准招用合格人才,促进就业,各单位应根据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六个统一的原则、对象、申报条件及培训规范,有步骤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本市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实施计划,认定秘书培训机构,并公布面向社会开展秘书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名单;市职业技能开发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培训教材、标准、鉴定规范、统一培训辅导教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鉴定、阅卷、提出鉴定分析、核发证书,组织秘书职业资格考评员培训;承担秘书培训、辅导的机构应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培训、辅导,并负责申请参加培训、辅导、鉴定人员的资格初审。有关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区县劳动局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秘书职业培训与鉴定宣传、报名推荐工作,根据需要申请建立系统或区域内培训机构。
三、程序
1.认定秘书培训机构:为了保证秘书培训的鉴定质量,市劳动局将根据培训的具体要求和参加培训的人员分布,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秘书培训机构分为两个层次,即主要为本地区、本系统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承担培训(辅导)任务的“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和主要为社会上从事或准备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承担培训(辅导)任务的“面向社会开展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已认定,见附件3)。秘书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法人资格复印件)。
(2)根据培训和鉴定要求,能够满足秘书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场地和设施(自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培训辅导人员(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3)提交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承担秘书培训的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建立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请表》(附件4)。
(4)具有市或区县劳动局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
“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报截止日期1998年5月25日。
2.报名与资格审查
(1)经批准具备秘书培训资格的单位,应积极做好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并分类造册,持《1998年秘书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5)到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协会统一办理资格审查和收费手续。
(2)整建制和个人报名本着就近原则,在6月20日之前到公布的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具从事秘书职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②秘书专业学历证书;
③一寸免冠照片2张。
3.培训与辅导: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前的培训或考前辅导,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分类进行的培训或辅导。
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部统一编写的《秘书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秘书职业资格考试指南》针对不同人员分初、中、高级进行相应培训或辅导。培训包括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初、中、高级秘书培训教材重点学习纲要进行的培训及考前辅导;辅导指根据《秘书职业资格考试指南》进行的考前辅导。
秘书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原则上不少于200、240、280学时;考前辅导原则不少于30学时。
4.各培训机构应帮助学员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鉴定申报工作。
5.鉴定: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考前辅导结束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工作。
四、几点要求:
1.此次统一组织的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鉴定工作,是本市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工作质量和连续性,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各单位在组织报名、培训、辅导、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劳动部和本市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收费标准(另发)。
3.各单位在培训、辅导与鉴定过程中遇有关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职业技能开发处 63044807
职业技能开发协会 63044808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4918931
附件2: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劳培司字〔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提高我国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秘书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先试点后逐步开展的原则。首批开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的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10个地区。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进行,各试点地区应根据《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试点工作,并在4月中旬前将本地区实施办法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逐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企事业、涉外机构中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秘书的需求,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和《秘书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试行)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是在新职业、新工种领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一项新的工作。应按照统一标准、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质量控制原则,组织全国统一鉴定,为用人单位挑选合格人才提供客观标准,为规范秘书培训和促进就业服务。
二、鉴定对象
在企事业、涉外机构等组织中,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有志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凡申请参加各等级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的申报条件。
初级秘书申报条件:1.从事秘书职业一年以上;2.经过两年以上秘书业务培训。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中级秘书申报条件:1.具有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资格一年以上;2.从事秘书职业三年以上;3.秘书专业大专毕业并从事秘书工作一年以上。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高级秘书申报条件:1.具有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资格并从事秘书职业五年以上;2.秘书专业大学毕业并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报名。
四、组织管理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统筹协调,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专业委员会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各试点地区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包括确定培训点、组织培训报名、发行教材、安排考场、实施鉴定和印刷传送试卷等工作。
五、培训组织
培训工作由各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培训内容主要依据《秘书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及劳动部指定的《秘书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所规定的范围与内容确定。为做好培训工作,试点地区要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培训集团、技工学校)或培训实体(职业高中、大专院校)中确定培训点,组织好鉴定前的培训。
根据需要,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试点地区培训点的基础上,建立少量示范性培训点。
六、鉴定内容与方式
鉴定内容分为知识、技能两个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书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规定的范围与内容分等级进行鉴定。
知识和技能的鉴定,均采取纸笔测试的方式。
七、证书颁发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和配发“全国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由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核发。
八、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委托省级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评人员的派遣和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报名、培训、考务管理和经费划分等具体事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3:北京市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名单
----------------------------------
| | 机构名称 |培训专业及等级|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1 |劳动部国家 |秘书 |海淀区白石桥| |
| |职业技能鉴 | |路31号 | |
| |定专家委员 |初、中、高级 | |68745166 |
| |会秘书专业 | | |68484575 |
| |委员会(秘 | | | |
| |书培训中心)| | | |
|-|------|-------|------|--------|
|2 |北京市劳动 |同上 |西城区西直门| |
| |局培训中心 | |外南路2号 |68354531 |
|-|------|-------|------|--------|
|3 |北京市计划 |同上 |朝阳区惠新东| |
| |劳动干部管 | |街5号 |64920956 |
| |理学院 | | |64920957 |
|-|------|-------|------|--------|
|4 |北京新闻出 |同上 |东单西裱褙胡| |
| |版人才培训 | |同34号 |65298061 |
| |中心 | | |65298063 |
|-|------|-------|------|--------|
|5 |北京市外国 |秘书(涉外) |朝阳区南大街| |
| |外企服务总 |初、中、高级 |14号 |65016677 |
| |公司培训中 | | | -13111 |
| |心 | | | |
----------------------------------
附件4:北京市建立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请表
全文
------------------------------------
通过师带徒工作,使继承者在整理、继承老医师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医药事业、医学理论深厚、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教学要求
继承学习时间,为期一年。具体时间: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通过继承工作使学术继承人达到以下标准:
1、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医学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各种医学书籍。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医疗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三、教学内容
继承教学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与理论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
1、3个月内:理论学习,熟读医疗书籍,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医政科将不定时开展培训工作,加快新医生动手能力,加强骨伤、外科方面培训,年底将进行考核。
2、4月到10个月:独立临床实践是要积极参加医院门诊,急诊工作,独立出诊,参加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负责一定量的病人管理。
3、11月到12月:主要对老师所传授经验进行分析、归类、总结,梳理成规范文字,上交学习心得、临床体会,对经典病案进行整理成册,以便学业完成时作为考核依据。
学生自跟师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跟师期间,学生要认真作好跟师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将认真批阅;要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10份。
四、带教对象
师带徒将以一对一形式进行传承授业,以2012年到基层的定向委培生为主要指导对象,具体人员名单如下:朱海东(师)对沈欣(徒),邵海勇(师)对郑波(徒),庄丽娜(师)对陈栋(徒)。
康复医疗与骨伤医疗由竺波统一带教。
五、考核指标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组织管理
1、董事长或(董事)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终批准人,主要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订、废止的审批权;
(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现制度、流程争议的最终裁定权。
2、行政人事部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关实施细则;(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3)根据反馈和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者,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或岗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组织及实施管理;(2)负责建立健全与流程配套的表单、管理制度、规章等文件的拟订、使用;(3)负责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进行落实、推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计划,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章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执行、检查、反馈、修订
第四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对新拟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据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开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订部门修正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上报董事长或(董事)审核批准实施。
4、个人以及部门之间不得直接干预,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5、部门对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流程质疑问题或建议,可通过文字报告形式,报送行政人事部。
6、行政人事部可通过行政会议方式研讨解决。最终裁定权(董事长或董事)
(7)各部门汇报工作要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流程,不得越权、私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经颁布,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六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检查
1、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颁布执行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并做好检查及访谈记录。
3、行政人事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4、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形成文字性材料汇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馈
各部门在月汇报中反馈,行政人事部检查反馈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拟定落实解决方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订
1、年度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全年运行情况,提出修订计划,递交行政会议批准实施。
2、特殊修订:根据公司需求紧急程度,适时修订,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议后递交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学习及工作流程的培训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学习
规章制度经批准颁布后,各相关部门必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学习,落实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备行政人事部检查。
第十条 工作流程的培训
1、流程培训由各流程主题部门实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训一次;新流程、修订流程在实施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培训一次。
2、争议的解决
(1)、当各方对同一流程,出现不同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2)、当违反流程规定,对公司下达纠正措施通知单,存在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第四章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