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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增值税改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现行的暂行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商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2.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我国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使成本包括了含税成本,使我国的产品进入市场,却背负着未抵扣的增值税,因而大大降低了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阻碍企业扩大再生产及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的发展。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因而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税收负担重,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对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就使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必然,推动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这一转型也给各地经济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下面以浙江省为例。
二、浙江经济概况
2006年,浙江全省生产总值为156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6%。三大产业增加值分别为3%、13.9%和15.1%。人均GDP为31684元,增长11.6%。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2567.5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98.2亿元,增长21.7%。
然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呈扩大趋势。虽然工业产值逐年增长,但其发展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要在新的工业化进程中抓住深化改革、技术进步、结构升级、规模扩张和产业集群五个关键环节,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大中小企业合理布局的主导工业体系。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加快产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集群和企业集聚。与此同时,加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由此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整合优化。
三、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正面效应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抑制了浙江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甚至使基础产业发展滞后。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账面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利润,一定意义上提高了浙江省的一些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浙江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
近年来浙江加快发展资本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整体资本结构中占有的比例较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对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就有利于企业扩大资本积累,加速设备的更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基础产业的资金投入,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使浙江产品的竞争力大大增强。
3.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投资,拉动经济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使企业上交的增值税额下降,从而在短期内有力地提高企业的现金持有量。这无疑为企业进行新一轮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资金准备。据调查浙江省2007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10.9亿元,增长11.4%,可见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生产。四、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负面效应
1.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压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浙江企业占了一定的比例,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增值税负担较轻,然而这种优势;在消费型增值税实行下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总是向高利润的行业流动,这使得利润率较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资本的吸引力下降。投资减少,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同时,更多的企业加大了固定资产的投入,机械化生产代替了大量劳动力,使大量劳动力处于剩余,从而加大了浙江省各地区的就业压力。
2.抑制个别产业的发展
正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是浙江省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但是由于这些行业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即在企业期末税务处理上没有销项税额,同样也就不能确认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这些产业发展影响不明显,使得逐利的资本更愿意投资于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行业,造成需要大量资本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产业的资本投入不足,抑制其发展。
3.减少浙江地方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转型使国家实际的税收收入减少,同时使归于地方所有的增值税也同样下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当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或是存量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直接减少当年的增值税收入,对浙江的财政收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今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可见消费型增值税必将在全国推行,这是改革的趋势,因此,我们要努力发展浙江经济,提高浙江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强其整体经济实力,才能扬长避短,最大效用发挥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摘要】增值税的改革,意在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一规划的提出,是现行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从现行的增值税实施现状指出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再结合浙江经济实况,进一步分析了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给浙江经济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浙江经济消费型增值税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增值税转型中财政减收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04,(11).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一、增值税转型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转型中,我们通过新老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其中最大的变更莫过于其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长达十多年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就将成为历史,令企业经营者欢欣鼓舞。
此次转型给我们带来了思考,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此次转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我们更应该深入地探讨增值税转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二、增值税征收类型
依据增值税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价值转移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不同,由此带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价值的不同。
(一)生产型增值税,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二)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三)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条例中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即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三、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条例的施行,是什么让企业经营者如此的欢欣鼓舞?让我们对新条例施行前后的会计处理作出比较就可见一斑。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流转环节就增值额征税。即对于每个征收环节,应交纳增值税额=(该环节销售价格—该环节商品(或应税劳务)成本)×增值税税率=该环节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成本;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C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损耗转移价值将不得作为成本抵扣,这样增值额为V+M+折旧,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束时,增值额即为V+M+固定资产买价。而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已经交纳了增值税,销售环节再次被征收增值税,企业被重复征税,由此可以推断,固定资产比重越大的企业实际税赋将越高。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新技术设备所占资本比重较大,折旧成本较高,而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器设备较少,折旧成本较低,相比之下,先进技术产业得不到国家在税收上的支持,严重阻碍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考虑上述原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即购进固定资产。这一项变革经过了东北三省的试点,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行,并明确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极大地鼓舞了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经营者。原因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置当期即可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虽然固定资产价值不曾完全转移进入商品成本。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从长期来看,当固定资产折旧完毕时,折旧期企业平均增值额为V+M,但购置当期增值额为V+M—(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0)。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资金上的压力。但是,这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来应分期摊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计算增值税过程种被一次性地摊入了购置当期,这样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应纳增值税额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金额上表现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现倒挂现象,虽然这样的误差会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增加而逐渐抵消,但是免不了让信息使用者费解。
综上所述,我国原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上走向了两个极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收入型增值税征收方式比较合理,但是这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我们可以予以探讨。
四、对施行收入型增值税的一点看法
收入型增值税只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况,并使计税依据在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为可能。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这样,购入固定资产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每一期允许抵扣金额必然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转移金额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购置当期对进项税额可以作为递延税款借项记录,然后在各期根据固定资产当期折旧金额计算并结转记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可依据企业折旧情况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各期允许抵扣增值税额,实行税控。然而,具体实施较为复杂,尚待探讨,其实施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1 增值税改革研究综述
1.1 关于增值税改革原因及相关理论的研究综述
亨利•西蒙斯的公平课税论。西蒙斯认为,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以宽税基、低名义税率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
刘尚希(2000)认为1994年我国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现在已经不合理,且存在税负不公平、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国税与地税征收矛盾、征管成本等问题。
黄文、陈丽军(2004)从公私权利的博弈角度,通过建立国家与企业间的博弈模型,对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国家公权与企业私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改革的目的在于公权利使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自治。
杨晔(2005)研究认为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重复征税、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税收的征管成本较大问题,增值税改革尤为必要。
1.2 关于增值税改革影响的研究综述
段银松(2009)认为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扩大内需;有利于促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吕徳春(2010)认为增值税改革可能使企业注重固定资产投资,也将明显改善企业的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同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
陈振晖(2010)研究了增值税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消费型增值税是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整体税负降低,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了当期营业收入,影响企业经营成果,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公平。
1.3 国外增值税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1)征税范围逐步放宽。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如法国、荷兰、丹麦等以及部分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服务领域均普遍征收增值税。
(2)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主流。
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制发展的主要趋势。根据1999年美国华盛顿高级税务研讨班中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里,只有11个采纳非消费型增值税,其余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占开征增值税国家总数的90%以上。
(3)增值税一般无减免优惠。
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国家的经验是,坚持增值税不减免原则,把减免税控制在最小的范围,确保其规范、公平、公正,以尽可能减少增值税链条中断现象。
(4)税率结构简单明了。
理想中的国外增值税,税率结构特征是简单划一,税率水平适中,不存在税负的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商品种类的差别。世界上有些国家只有一种标准税率。
2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内容及意义
2.1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但之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尤其从1998年开始,亚洲金融风暴波及我国。二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因此,生产性增值税改革迫在眉睫。
2004年7月1日,我国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三省部分行业进行;从2007年7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和西部的及四川地震灾区等。在经过一系列先行试点之后,所有行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2.2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各个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对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和外购的原材料的已纳税额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实行的退税办法。
(3)采用全额抵扣方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的增量抵扣办法。
(4)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到3%。
(5)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
2.3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1)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真正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降低。因此,主要措施就是降低其增值税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转型改革后,将小规模纳税人6%与4%的两档税率统一降低至3%,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
(3)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在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所以,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 我国增值税改革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主体资格认证工作有待于细化。税务机关在对相关抵扣主体进行资格审核时,涉及到行业认证、销售额认证,因此对企业的认定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2)可能出现不合理避税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虚假交易骗取进项抵扣,二是非应税项目违规抵扣,三是存量固定资产变相抵扣。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亟待完善。目前税务系统采取凭票抵扣制度办理增值税抵扣业务。纳税人可能利用增值税抵扣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
(4)增量抵扣不利于老企业的发展。对于许多老企业来说,历史包袱沉重,“增量抵扣”的做法无法推动这部分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5)没有把无形资产纳入抵扣范围。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应该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但新办法并未对这部分资产规定相应的抵扣条款,从而在机制上无法促动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成果创造产能。
4 增值税改革完善的思路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我国有相当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经营,收入不多,属于低收入人群,在起征点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创造条件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有赖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为此建议把营业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或中央税,同时将企业所得税改为地方税,并提高地方共享增值税的比例。
(3)完善抵扣办法,细化实施方案。针对新老企业的不同特征,建议将其区别对待。例如对于负担重、但有市场潜力的老企业可考虑取消增量抵扣的限制、给予固定资产进项税直接抵扣的做法,以减轻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其扩大再生产。
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的结构性减税,那么营改增后对会计事务所有什么影响呢?结合XX会计事务所的具体案例,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会计事务所账务处理的影响
2012年,XX会计事务所原属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低税率。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2012年12月份向客户收取共1000000元的财务及税收咨询服务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按照营业税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业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计提营业税及各种地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5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1000
计提堤围防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1000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10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按照增值税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业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396.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3.7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该项业务主要成本包括纸张、人力及电脑,该会计事务所购入的纸张计入到管理费用,人力成本计入到职工薪酬,不涉及增值税进项发票,而电脑是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已过期,因此,这笔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为56603.77元。
计提各种地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792.45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62.26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698.11
—地方教育费附加 1132.08
计提堤围防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943.4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943.4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会计事务所税负的影响
表中列示的为XX会计事务所2012年“营改增”前后对利润表中重点项目影响较大的数据。
通过对比改革前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在服务项目收费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这一措施降低了XX事务所的营业收入,降幅为2.14%,对净利润的影响,降幅为4.63%。另外,在表格中可以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降低了49207.55元,但是,未交增值税却增加了155133.74元,两者相差105926.19元,“营改增”后还要多缴纳105926.19元的税款,增幅达到66.55%。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对于会计事务所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短期内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会导致税负不减反增的结果。
三、营改增下会计事务所的应对措施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如没有足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在税改过程中税负不减反增,违背了此次税改的原意,面对此种情形,会计事务所应当克服困难,迎难而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1)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解决税负增减变动问题,在税改过程中,部分会计事务所税负可能不减反增,这时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依据会计事务所实际情形进行相应的税改补贴。(2)适当提高审计收费。如前所述,在不考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下,会计事务所取得1000000元收入,原税制下税负为5.7%,增值税制度下税负为6.82%,为了消除营改增多出的税负影响,事务所应适当提高审计收费,当然,实际会计事务所是否要提高审计收费还需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其在行业中竞争地位,价格制定策略等。(3)营改增后,会计事务所的往来单位尤其是供应商,比如固定资产与软件供应商、物流公司等也将逐步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届时会计事务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有可能消除营改增对会计事务所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敏.浅谈营改增对会计事务所的税负影响[J].财经论坛,2012(11).
[2]吴丹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2(22).
[3]陶丹丹.现代服务业的税法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具有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税负公平等优点。自1954年法国首次引入增值税以来,截止到目前国际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已成为主要税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程
纵观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进程,增值税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促进了增值税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自1979年,在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已在我国运行三十余载。1984年,增值税征收领域扩展到全国各地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此次改革是在原有产品税的基础上开展的,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并且计算比较复杂。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制改革,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对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征收营业税。此举堪称增值税制改革史上的里程碑,增值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确立了国家税收主要来源所得税和流转税;而增值税借助自身“中性”优势在流转税中占主导地位,并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的局面。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流转税制改革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这一转型仍没能打破两税并行的格局。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二、营改增的原因及内容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首先在上海选择部分行业进行初步营改增试点,随后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最后将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行业。营改增是继2009年实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一)营改增的原因
1.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加重了企业负担
营业税征收简单,但存在重复征税的缺点。在营改增之前,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不但要在购买燃料时交增值税,而且要对实现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存的条件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3.两税并行不利于服务业发展
纳税人外购服务所缴纳的营业税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纳税人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会自己提供所需服务。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营改增的内容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增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三、以陕西惠通运输业为例
(一)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测算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开始施行,为了测算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现选取陕西惠通运输企业2011年财务数据为研究对象。
陕西惠通运输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交通运输和物流,服务对象是陕西汽车集团。该企业2011年实际数据如下:总收入金额2 488万元(其中运输收入2 180万元,装卸收入218万元,其他收入90万元);总成本金额1 835万元(其中燃料费59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费830万元,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费50万元,由第三方承担的修理业务,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管理费30万元;人工费60万元;外委费180万元,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金额=(2 180+218)*3%+90*5%
=76.44万元,可抵扣运输费180万元,可抵扣营业税=180
*7%=12.6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76.44-12.6=63.84万元。
但税改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 180/(1+11%)*11%+218/(1+6%)*6%+90/(1+6%)*6%=233.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590/(1+17%)*17%+50/(1+17%)*17%+180
/(1+11%)*11%+95*50%/(1+11%)*11%=85.7+7.26+17.8
+4.71=115.47万元。
应交增值税=233.47-115.47=118万元。
(二)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实际税负分析
如表1所示,该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增,是税改前税负的近1.5倍。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该企业在营改增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2011年度没有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因此无可抵扣税额。司机沿途所取得的过路费发票基本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金额占总成本的45%。此外,还有车辆管理费、折旧、人工费等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由此可见,受企业成本结构、发展阶段、经营策略等因素的影响,在营改增的初期,个别企业税负会增加。
四、结论及建议
针对陕西惠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笔者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该公司在营改增之前购买了交通运输工具,营改增之后没有购买新的固定资产,所以税率调整带来了税负上涨。同时还发现,营改增不着眼于试点行业,而从试点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考虑,达到了整体减税的目的。通过对下游环节减税,反过来会扩大经营业务,从而达到促进试点行业的发展。
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国税,营改增后势必会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给税收管理也带来了难题,因此,建议中央政府不仅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而且要考虑给予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交通运输业一定的补贴。由于区域性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周围地区的资金流向试点地区,形成“洼地”效应,试点周边地区的试点行业会向试点地区转移,掏空试点周边的试点行业,因此,建议试点期限不易太长。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
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继国务院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本试点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试点方案》中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实际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10%[11%/(1+11%)]。假设一般公路运输的油料消耗约占1/3,过路费约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旧、利润。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约占收入的5.67%[17%×(1/3)],则运输业实际应付增值税为5.33%[11%-5.67%],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似乎比原业计征3%的营业税的税率高,好像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但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交通运输业购买的车辆等运输工具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估计在运输工具新购进后的两年内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实际上降低了税收负担。
作为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可降低纳税成本。原规定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可以抵扣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现在按《试点方案》中规定进项税=含税运费/(1+11%)×11%=含税运费×10%,明显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含税运费的3%),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
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主要利好表现在物流运输业方面,而客运业则因为不改征增值税对之无影响。《试点方案》中说以后要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若推广至其他行业,则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影响最大。
二、预计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筑业原来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给偷税、逃税者以可乘之机。如:建筑业建筑安装所需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不属增值税管理范围,专用发票至此为止,给关联企业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了机会。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65%~70%,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其购买的原材料就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因此,要将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必须实行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可以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若对建筑业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可以对原材料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通常一般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原材料约占总合同额的40~60%,即进项税约占收入额的6.8~10.2%(17%×40%=6.8%,17%×60%=10.2%),再加上零星配件和修理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场运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接近或者超过需要缴纳的11%的销项税,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税使负减轻了。但若是纯包工的合同,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的项目很少,在销项税仍为11%的情况下,则实际税负比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却增加很多。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是一个福音。在现行营业税法中虽明确指出,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往往造成重复纳税。例如a公司承担甲企业的厂房建设任务,总合同款100万元,把其中40万元的地基处理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出地基处理发票,交营业税1.2万元(40万元×3%);a公司向甲企业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向甲企业出具了100万元发票,按税法规定应纳交营业税1.8万元(60万元×3%),但实际工作中税务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结果是a公司应交营业税额3万元(100万元×3%),导致重复纳税1.2万元(3万元-1.8万元)。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是a、b两公司分别向甲企业开据40万元和60万元发票,但因出票方的名称、金额与合同中签的不一致,往往甲企业是不接受这一方法的。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则a公司虽然开出100万元的票,但实际仅负担60万收入的销项税,另外40万元则可以进行项抵扣,避免了重复纳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减少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鉴于交通运输业是介于社会生产和消费中间的一个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中起着纽带作用,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革是必然趋势。本文主要讨论营业税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革前后交通运输业纳税规定的调整
税法规定,我国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运输五大类。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也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1.纳税主体。转型前,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转型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达到500万元,均为一般纳税人。
2.税率。转型前,交通运输业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转型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按增值税征税率3%进行核算。
3.计税依据。转型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价款确定营业额,包括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转型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营业活动中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与营业税不同的是,后者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4.计税方法。转型前,应纳税额=交通运输业营业额(含税价格)×适用税率;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业额(不含税价格)×税率。
二、营业税税收制度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 消除重复征税,税收负担或加重
营业税税负与流通次数紧密相关,流通次数越多征税越多,导致重复征税,而增值税税负与流通次数无关,把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且营业税对商品流通中的营业收入全额增税,而增值税只就商品流通中增加的价值征税,同等情况下营业税税收负担较重。另外,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对购进的货物设备进行抵扣,因此,营业税改革理论上可以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但营业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税收调整幅度较大。同时,由于燃油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是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费用,而人员工资、车辆折旧、路桥费、保险费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因此,营业税的改革可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减反增。下面以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为例加以说明。(详见表1)
营业税改革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34000×3%=1020
营业税改革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34000÷(1+11%)×11%-1768.29=1601.079>1020
可以看出,鉴于某些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低,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可能出现不降反升现象。
2.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行为、完善交通运输业财务核算
营业税改革后,税率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使得交通运输业中购买方和销售方的相互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交通运输业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进入增值税管理的大体系,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规范,有助于交通运输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核算,规范经营模式,进而促进行业规范。
3. 优化交通运输业资产结构
车辆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工具,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营业税改革前,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都以含营业税的买价入账,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降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若按照相同的折旧方法,则每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会减少,从而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交通运输业车辆等设备设施的更新速度,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从而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整体实力。
三、应对措施
1.调整经营策略。正如上述交通运输业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 数据所示,“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如果企业经营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的比重较高,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会降下来,反之,不降反升。因此,交通运输业应调整经营策略,增加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比重。
2.营业税改革,交通运输业必定需要一个过渡期。交通运输业从营业税纳税主体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企业有关部门应尽快熟悉纳税申报时间、地点的规定,学习新的防伪税控系统,深入了解增值税优惠政策,尽快适应营业税改革政策的变化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3.鉴于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以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为主,但人工成本、路桥费、车辆折旧、保险费均不属于进项可抵扣项目,因此,交通运输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建议国家①将交通运输企业的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生产经营成本也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②将人工费用纳入进项抵扣项目范围,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降低该类企业的税基,进一步达到减少税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营业税其实是征收每一环节的收入税金,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就是所有环节的收入累加数;而增值税则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在链条完整的情况下,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等于最后一道环节的收入额。而本文要研究的营改增实质上是一个变化后的税种,把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特点。
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是对每一环节的收入征税,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为所有环节的收入累加数,而营业税是按照收入的全部金额乘以税率来计算应交税金的,这种方法具有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特点。增值税为价外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的,增值税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在纳税链条完整的情况下,等于最后一道环节的收入额。增值税具有特殊的征管模式,具体体现为按企业取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进行征税,以票控税是其突出特点。
(三)营改增的必要性和现状分析。
此次营改增涉及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而且试点企业得数量也将会继续增加。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1)营改增使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得到了较好地解决,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软件行业营业额全额进行营业税征收,重复征收,税负过重,但是营改增的实施,直接避免了重复征税这一弊端,使原有税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而且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了三次产业的融合。
(2)在增值税体制下,可以使出口产品流转税的彻底退税得以更好地实现,这是营业税所不具备的。进行营改增后,我国的税制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并且很快在国际市场取得了价格优势,从而使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在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其意义就更加突显出来了。
(3)提高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使增值税的主要优点和特征得到真正实现。理想的增值税是一种单税率、全范围的征收机制,其征税范围、纳税人、扣税范围都必须要完整一致,中间环节不存在税收优惠、且具备较强的税收征管能力以保障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营改增使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使增值税链
作为我国商品劳务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营业税在我国财政、经济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现代软件等行业的发展,营业税的税负高、重复征税、出口不退税等弊端也逐渐显现了出来,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软件的发展,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了削弱。因此,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使经济增长转变的方式,使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降低了税负、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软件行业发展,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也因此使增值税的主要优势得以真正实现。
二、营改增对软件行业的影响
(一)对收入和营销方面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核算,所以价税分离后就会导致收入下降,而工信部已表态不涨价。因此与营业税对比后就会发现,实行增值税后,收入方面会出现下降,如增值税率为17%的话,原营业税下100万元的收入,在增值税上会反映为100/(1+17%)=85.47万元,收入会下降14.52% 。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对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核算。由于原有营业税模式下的核算处理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需要重新规范会计处理,统一核算原则及科目设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会计核算是必然会发生变化的。营业税企业是按规定的税率和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的,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营业额包含营业税,也便是收入据实入账,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成本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相应成本按实际发生列支。但是在改征增值税以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在销售收入之外收取的,而这些是不进入企业成本扣除。取得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以此来将销项税额或应征税款计算出来;劳务的支出和外购货物,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的价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因此,从会计核算上来看,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关成本、收入以及税金的核算都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企业财务管理也需要相应的做出调整。
(三)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如对运营分析、预算分析、内部控制等受到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取数口径发生了些许变化,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成本、收入、费用及资本开支来进行分析。增值税特有征管模式、以票控税等特征对企业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使风险控制程序更为完善等。另外,由于价税分离的要求,企业从业务系统、计费系统、财务系统等都需要按照价税分离的模式进行系统改造。
三、结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企业产生了多方面的的影响,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软件行业应积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特点和税收政策变化、具体方法,积极和税务机关多多进行沟通,尽可能在税负较小情况下,将企业整体利润实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文贵.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跟踪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