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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系毕业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
ldquo;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大洪.经济法的成本分析[J]..2004.
(一)论文选题阶段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一环,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地方经济民生服务作为选题原则之一。选题时采取老师推荐与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题偏大、选题与实际联系不紧密、选题陈旧不能切合社会热点、选题不是自己感兴趣的。而另一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在选题阶段老师的指导很重要,无论是选择推荐题目还是自选题目,都需要老师提供宝贵意见。另外,学生还希望系部能组织社会调研,开展毕业论文培训,提供查阅资料的便利等。
(二)开题报告阶段
在毕业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学生应在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拟出论文的写作提纲,进行开题。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有些学生对于论文提纲的写作,缺乏重视。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组织开题论证的问题时,有5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这个环节对论文有一定指导作用;有15%的学生认为应该进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学生认为没必要进行。学生对开题报告认识不足,不重视,特别是论文提纲不完善导致写作困难增加。而针对这一问题,学生希望指导老师能就提纲写作给予专门指导。
(三)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
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文章的创新性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学生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教材就完成论文的写作或东拼西凑,复制加粘贴,毕业论文俨然成为他人论文的“拼盘”的现象,文章的创新性无从谈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献是解决论文创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学生希望指导老师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论文相关信息、系部应对学生多开“绿灯”,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平台来搜集有用的资料。同时要帮助学生学会取舍,把新颖的有价值的用到自己的论文中,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自己论文的新颖性,也可以提高论文质量。
(四)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己的论总结的环节。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学生在该阶段缺乏一定的紧张感,对答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说学院颁布一系列的针对答辩的要求,但是也有学生认为只是走过场而已。有些学生似乎更喜欢这种形式主义,针对这一问题,学生有如下的建议:改变答辩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现在用人单位在选聘毕业生时,很少会考察毕业论文的质量,学生由此认为毕业论文对就业影响不大。学生不重视,必然会直接导致毕业论文的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学生在学习中对所学知识只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从而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很少能深刻领会法学理论的内涵,同时也缺乏对其深层次的独立思考。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独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对题等问题,这都直接会引起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二)质量监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学过程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然而我国高等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管理与规范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例如过分依赖指导教师在过程监控中的作用,系部作为毕业论文组织管理主体发挥作用有限、缺乏严格奖惩机制,论文答辩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论文相似检测制度等。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需要指导老师尽职尽责,加强监督和指导。但是,因为老师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轻视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师生互动交流少,没有从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撰写初稿、中期检查到修改定稿等层层把关。这也使得学生放松了自己对论文的要求,最终使得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
三、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
通过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及其需求的调查,笔者认为要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需要系部、指导老师、学生多方的努力。教学单位在制定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时应重视学生的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写作,增强自身综合能力
学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主体,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综合、融会贯通,并进一步深化和应用于实际的一项基本训练过程。因此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论文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论文质量。而学生自身能力如何是决定论文质量的关键。学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从大一开始就认真学习,夯实基础,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擅于创新,培养自己的各种爱好。这样有利于充实自己论文的内容,将研究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有利于创新,避免了内容陈旧等问题的出现。
(二)系部应完善质量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论文写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应制定相关制度及各种文表,以便系部对老师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督促老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将双向选择制与老师年终评比相联系,增强老师的责任心;对学生要开展论文专题讲座,讲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论文选题和写作的方法与技巧、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样撰写文献综述、怎样拟订写作提纲、以及如何组织论文的内容;改革答辩形式,如:将原来由老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模式,改为学生对论文自我陈述、总结的过程;确立严格标准,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学生论文质量不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论文中缺少数据支撑,缺乏实践性,针对这一问题,系部需组织更多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自主的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知识面,最终达到写作论文时有话可说,有数据可用,不会出现人云亦云的状况,写出有自己观点的论文,那么论文质量必然会有所提高。
(三)指导老师应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与学生的交流沟通
1.健全选题、开题步骤
对于推荐选题,老师应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数,推荐选题应尽量能满足既体现专业知识,又与时事及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的要求,如果学生不感兴趣,必然会影响论文的质量。同时老师也应该鼓励学生自主选题。自主选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开题报告期间,老师应开展开题专项指导,了解学生所需,帮助学生在此阶段为论文写作打好基础。
2.加强对论文的中期检查
论文中期的检查工作直接影响着论文的最终质量。这个期间老师应该时常关注学生的论文进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更应该将近期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老师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助于提高论文的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9-0056-02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为了解决此问题,明确提出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都设置了实习教学环节,而且,实习占据绝大数实践学分,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对实习教学环节改革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专业的实习教学环节现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要求造就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需要占据较大的比重,实践教学环节既可以检查已学的专业知识,又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由于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都设置了实习教学环节,而且,实习占据绝大数实践学分。但从法学专业实习状况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实习基地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许多高等学校法学院(法律系)没有设实习基地或单位。即使法学院(法律系)有实习基地或单位,他们也没有和实习基地或单位签署实习协议书。如果需要实习,由普通老师临时联系实习单位,出现了想过河,临时搭建浮桥的情况。甚至也有一些法学院的实习基地与法学专业不相符合,比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2.实习时间与方式不合理。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业务实习、毕业实习、合作教育。大多数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只设置了毕业实习,而且毕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实习单位同学们自己联系,实习结束以后单位盖章就算了事。目前,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就业是比较困难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生不能专心实习,而是忙于找工作,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对于业务实习,一些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没有设置,设置了业务实习法学院系大多安排在在第6学期,但是,这一时间往往与学生的司法考试冲突,一些学生想就业,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许多学生不能专心实习,业务实习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3.实习的监管制度不利。目前,我国高等学校设立法学院或法律系640余所,实习的学生人数多,这给学校的实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法学院系采取自主联系的实习方式,对于自主联系的实习存在着实习过程中很难监管制度的问题,学生是否真正参加了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学校很难控制和掌握。
二、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习教学环节的改革
1.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1)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习基地的选择要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要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基地。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主要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因此,法学专业的实习应该选择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单位,以加强法学的实践能力。特别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因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学生可以接触较多的案件,学生可以用所学过的法学理论分析案件,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2)完善实习基地建设的内容。首先,实习基地的内容要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关于实习的基本教学文件,例如,《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书》、《实习报告书》等。其次,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与交流,聘请实习单位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定期给学生做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学院的教师定期给实习单位做学术报告,把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起一种双赢与稳固的协作关系。再次,建立起实习基地运行的有效机制。例如,学校必修有足够实习经费作为保障,确保必要的实习条件,否则实习很难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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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资源的日益丰富和日臻完善,以网络为中心的计算机技术、数字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国际语言化技术的突破,推动着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化、全球化和网络化迈进,高校专业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资源的崛起打破了纸质资源一统天下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电子资源与纸质资源互补共存的有机体系。现在的法学专业图书馆不仅有以纸质资源为主的实体形态的馆藏,也有以电子资源为主的虚拟馆藏,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需求。
新型的载体取代旧的载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文献将越来越多,其使用会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受读者欢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子文献与纸质文献将各显特色,优势互补,共生共存。因此,纸质资源和电子资源成为了现代高校法学专业图书馆的主要馆藏。
一、纸质文献与电子文献
纸质文献是指以纸张为载体,用书写或印刷等方式记录知识的文献。纸质文献最早出现在中国4世纪,以后逐渐在世界各地传播和应用。
(一)纸质文献的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与纸质文献相伴,纸质文献的生产和利用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和稳固的体系,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
纸质文献的载体与信息融为一体,保存好了载体,其信息就得到了保护,只要温度、湿度和光照等方面把握适度,纸质文献便可长期保存;
纸质文献经过千年的洗礼,已建立了完善发达的编辑、生产、发行系统。纸质文献的生产和传播常会受到道德审查和政治审查,对保护普通社会人群、保护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保持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因而纸质文献传播的信息能够得到多数人的接受和认同,具有权威性;
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方面,纸质资源目前已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和版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从目前看,全世界每年出版图书370万种,期刊13万种,会议文献100多万篇,专利文献、技术标准、产品资料100万件以上,其中至少90%以上仍然是以印刷型为主的纸质文献,其存在和发展是客观和必然的。
但是,纸质文献的存储空间大;容易变质和自然老化,并且其知识内容的复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以优质木材为原料,既占用人类的森林资源,又因制作纸张造成的污染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纸质文献本身所含的知识量不大,许多相关的知识内容需要负载于大量纸质载体上,不利于人们的检索和利用,这些都是困扰专业图书馆的问题。
(二)电子文献的特点
电子文献内容丰富,既可表达文字等静态信息,也可以是集图、文、声、像为一体的动态信息,具有多媒体信息存储和传递功能;电子文献在网络环境下可被多人同时访问,人们可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足不出户就能十分方便、快捷地查询、检索和获取网上的信息,读者利用某些软件,可以从“篇名”“作者”“关键词”等检索字段入手,通过计算机自动检索出所需的内容,提高了检索效率;网络上的信息,只要是与网络连接的用户,就不分国家、区域、民族均可利用,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电子文献体积小,但存储容量大。只需一张光盘,就能解决图书馆空间紧张和用户查检利用的困难。
但是,电子文献使用条件要求较高;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机制,单纯的电子文献出版不像纸质文献那样经严格的编审制度,文献质量得不到可靠保障,使人们对电子文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信息可信度较低;长期以来,多数读者依然习惯于阅读纸质文献,因此,在短时间内读者还很难完全适应和接受电子文献。
纸质文献在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方面已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而电子文献通过数码代码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限模糊、相互渗透,而且使作品复制、修改变得非常容易,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文献由于载体与信息的分离,因此对它的保护,实际上是要对载体和信息分别进行保护。目前保护电子文献有两种方法:一是不断地转换文件格式;另一种是保存阅读设备和软件,但这两种方法都有缺陷。
二、法律专业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总体状况
“法律图书馆”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通常将纸质和电子文献均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图书馆统称为“法律图书馆”。主要包括各综合型大学的法学院或政法院校的图书馆,以及研究院所、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图书馆等。
就资源总量来讲,一般的法学院图书馆或资料室的藏书规模基本上与法学院系本身发展一致。馆藏文献以专业性、学术性为主,也体现了学院及其重点学科的专业特色。一般的法学院图书馆或资料室会有3—10万册的馆藏纸制文献资源,电子文献依所在院系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和经费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北大法学院截止目前馆藏纸质文献15万册,数据库9个;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截止目前馆藏纸质文献11万册,数据库10个;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而言,其前身——法律系资料室是于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的同时建立起来的,1994年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所资料室合并为法学院资料室,1998年扩大为现在的法学院图书馆,同时还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的法学分馆。经过长期积累、发展和建设,特别是扩大为图书馆以后,法学院图书馆已经成为收集、整理、编辑、利用法律专业图书、期刊、文献信息的资料与服务中心。
法学院图书馆纸质文献资源主要包括中外纸质图书、期刊、报纸、学生论文等,本馆纸质文献资源建设遵循每年纸质文献采购计划并且结合本院教师教学科研的需求以及学生学习的各种需求来合理完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资源较为丰富。截止到2012年底,现藏有中外文纸质图书(含过刊)近20万册,其中包括3万余册过刊合订本。以目前近3000千名在校生计算,生均图书已达66册左右。中外文纸质报刊保持每年44种左右;在电子资源方面,现拥有法律类数据库或含有法律类内容的数据库20余个,中文电子图书20余万册。。这些不同类型的中外文数据库互相之间形成补充,构成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比较丰富的电子资源馆藏体系。
(一)纸质法律文献馆藏
1.中外文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文期刊的馆藏分为邮发期刊和非邮发期刊两种。以法律学术期刊和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法律类期刊为主,同时订购的期刊还包括与法律有关的政治类、经济类、宗教历史类、社科类、学报类期刊等1000余种(2012年订购);外文期刊全部是法律期刊,以英文期刊为主,日文、德文、法文、韩文为补充。订购的外文期刊47种(2012年订购)、约257册。因为经费的原因,法学院图书馆还用交换的方式取得了一定量的外文期刊。截止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中文期刊2158种,30740册合订本;馆藏外文期刊216种,3641册合订本。
2.中外文图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文图书的收藏以法学学术、法学研究著作为主要收集法律文献,同时收藏法律文件、法学教材、法学案例、法学论文及与法律有关的部分政治、经济、历史类研究型文献等,馆藏法学专业图书的主要范围是:法的理论、法的历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科技法、外国法、国际法、比较法以及香港法、澳门法、台湾法等;截至2012年底为止,法学院图书馆馆藏中文图书47393种,115432册;外文法律图书的订购主要依托校图书馆资金的支持和捐赠取得。以英文为主,日文、德文、法文、俄文、韩文为补充。截止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外文图书4881种,11688册。
3.学生毕业论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为保存和传承文献,在收集中外文期刊、图书的同时,就我院自1978年复校以来的学生毕业论文进行了收藏,馆藏论文涉及本科生、双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进修班、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等。截至2012年底为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法学院毕业生论文约3万余册。
(二)馆藏电子资源
馆藏电子资源是专业图书馆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和趋势。它有利于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缓解图书馆经费紧张所带来的矛盾,有利于图书馆馆藏结构的调整。专业图书馆特色馆藏及数字资源建设应围绕学院重点学科形成馆藏特色,建立专题特色馆藏数据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馆藏电子资源主要包括学校购买的法律类数据库或含有法律类内容的数据库20余个,电子图书20余万册。
三、纸质文献资源和数字文献资源的共存与互补
从我院学生借阅图书的情况来看,研究生借书最多,其次是本科生和双学士。印刷型文献现阶段依然是我院读者的最主要的文献资源,港台图书的利用率非常高。特别是研究生对港台资源需求迫切,因为大量的外借和复印,这部分图书也是图书馆破损最快的图书。青年教师非常会利用图书馆,从现阶段看,青年教师的阅读倾向与在读博士生差不太多,对图书馆需求很大,青年教师不仅利用我院图书馆的纸制文献,而且他们更愿意使用电子资源,他们热心于图书馆网络数据库的建设,愿意向图书馆荐购外文图书,图书馆也更容易与他们建立联系。
图书馆事业承载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保障人们基本信息权利的使命,是一项非常高尚的事业。无论是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存在的目的和所承载的使命则是完全相同的,只是文献资源内容的载体方式的不同。进入二十一世纪,图书馆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电子文献与纸质文献的关系是互为补充、彼此并存、整体结构比例逐步调整的关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纸质文献仍将继续发挥其影响和作用,电子文献也会有较大的发展。电子文献不可能取代纸质文献,纸质文献仍是最基本的文献类型;同时,纸质资源和电子资源在图书馆中平分秋色的状况也越来越明显,二者将在图书馆中并存发展。《中国图书和图书馆史》中指出:虽然纸在汉代已经发明、推广、使用,但是纸在公元二至四世纪之间并没有完全取代简帛,而是简、帛、纸三者并用。直到两晋时期,纸质写本书才取代了简帛。以此推论,电子文献替代纸质文献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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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半岛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区域,老挝位于其中心位置。
在老挝首都万象市西北郊,一栋法式三层楼上,蓝底白字的招牌上醒目地用中文与老挝文写着:老挝苏州大学。
老挝苏州大学(Soochow University in Laos)自2007年开始筹建,成立于2011年7月,是老挝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所外资大学,也是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一所境外大学,于2012年开始招收本科生。目前开设有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金融、中国语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个本科专业。法律系、管理系、医学系在筹备中,到2020年,逐步增加机械设备、轨道交通、通讯电子等专业。
学校一期占地75亩,最终校园总面积将达350亩,规划5年后在校生规模达1000名。学校的发展规划是:经过10~20年建设,发展成为一所在校生规模为5000余名,具有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拥有汉语言培训及其他技能培训体系,开设具有与老挝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建设有临床医院,具有学科、区域和国际化特色的在老挝国内及东南亚处于领先水平的一流综合性大学。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
http://xmu.edu.my/
2016年2月22日,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在雪州雪邦沙叻丁宜校区召开首批新生开学典礼。开学典礼在校区一期工程已落成的多功能大楼举行,首批180多位新生入学,主要是来自马来西亚华文独立中学的统考生。
学校位于首都吉隆坡西南45公里,总建筑面积计划为47万平方米,在校生总规模为1万人,包括本科生、硕士、博士三个教育层次。第一期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从效果图来看,厦大马来西亚分校相当于迷你版的厦大思明校区,它有芙蓉湖,建筑还是沿用嘉庚风格,校舍仍以群贤、芙蓉、博学、凌云等命名。
经过多次调研后,首期开设马来西亚社会所需要的学科,开设5个学院,分别是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工程、医学院、经济与管理以及中国语言与文化,下设电子、生物工程、化学工程、医学、资讯通讯科技、商业与经济、中文及中国文学等科系。为满足国际化教学需要,学校除中文及中医学课程外,均采用英文授课,并在日常管理中使用英文。之后还将开设化工与能源、生物工程、海洋与环境、材料、动漫与传媒5个学院。学校的生源将由来自马来西亚、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等三部分组成。校方透露,除了在当地招聘教师,还将向全世界延聘老师到马来西亚分校任教。
北京语言大学东京学院
http://blcu.jp/
考研热与学术冷
按常理度之,考研热必将带动学术热。但实际情况却是:考研虽热,学术仍冷。原因何在呢?
应届毕业的大学生中,许多人之所以挤进考研大军,并非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而是希望以更高的文凭来谋求更好的工作。目前,每年毕业的本科生多达70余万,已形成巨大的就业压力。绝大多数毕业生又希望留在大城市,加剧了本来就已十分激烈的择业竞争。尤其是一些普通大学、冷门专业的毕业生,留在大城市希望渺茫,便像抓救命稻草一样盯住了考研的道路。
某大学毕业生小D,由于各方面表现平平,没有获得学校的留京指标,他又不愿回到自己所在的边疆省份,思虑再三,他毅然决定考研。所谓“前进一步,海阔天空”,希望研究生毕业后能在京城觅得一份好职业。地质大学的E君,深知自己学的冷门专业分配困难,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就基本放弃本专业课程而学习“前景光明”的法律。本专业考试时,他草草复习,糊弄过关。教师也深谙学生的心思,不忍为难。即使那些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学生,为了考研,也必然放弃许多与考研无关的课程的学习。这样,直接影响到本科阶段全面素质的培养,学生沦为考试的机器,因而丧失对学术的热情。国家教委在一次调查中发现,本科生毕业论文水平有下降的趋势。很大一部分学生表示:为了考研,只好把论文放一放。某教授叹息道:这难道不是买椟还珠吗?
在职人员考研的动机就更加复杂了。其中固然不乏在工作实践中感到知识不够用、需要进一步学习的报考者,但
更多人仅仅把考研作为“高枝”来攀。有一名师范大学的学生,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小县城的一所中学当教师。他无法忍受清贫的物质生活和低下的社会地位,怎样改变现状呢?他想到了考研。于是,他不再认真备课、上课,不理会同事的批评,所有时间都用在复习迎考上。终于,他以第一名的成绩考上了人大哲学系的研究生。3年的学习很快过去了,导师很欣赏他的才华,想让他留下来继续读博士。他却说:“我来这里并不想搞学问,只想有张文凭,用它敲开一扇美丽的大门。”他昂首走进某政府机关的大门,两年后被提升为副处级干部,导师那失望的神情很快从他的记忆里淡漠了。
考研热令人喜,学术冷却令人忧。大学不是封闭的象牙塔,大学里的潮涨潮落,深受外界大气候的影响。一冷一热,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社会的选择机制。
择业标准面面观
据有关资料统计,当前研究生就业观念已从“老三到”(到高校、到研究所、到国有大型企业)变为“新三到”(到政府机关、到外资公司、到私营企业)。按照中山大学一名研究生的话来说,“哪里有钱就去哪里”。1995年全国毕业硕士、博士共26942名,其中到京、津、沪三城市的就占80%左右。仅深圳一地,生源本来只有6人,却接收了708人;上海生源581人,却接收了1712人。与之相反,内地省份输出大量生源,到头来却“孔雀东南飞”,人才匮乏现象一年比一年严重。
在北京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的摊位前门可罗雀。前来招聘的一位将军说,基地目前已出现新老人才青黄不接的情形,特别需要年轻的研究生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但现在的研究生们存在怕苦怕累贪图安逸的心理,不愿到西部地区。虽然到基地能学以致用,但他们宁可留在大城市,从事跟专业风马牛不相及的工作。
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位研究生表示,他的就业思路只有两点:一是留京,二是去党政机关。去律师事务所倒是最对口,但他觉得太累了。去党政机关,虽然专业用不上多少,但一方面工作清闲,另一方面仕途上又颇有盼头,因此“是唯一的选择”。而英美烟草公司、雀巢公司、宝洁公司等外资企业纷纷抢滩北大、清华,吸收的往往都是研究生中的佼佼者。许多名牌大学的研究生供职于外资公司,几年后纷纷成为中高级管理人员,即所谓的“洋买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急需年轻有为、思想敏锐、专业过硬的人才的国营企业,却遭到研究生们的白眼。长此以往,一边是人才越来越优秀,一边是人才越来越平庸,竞争的胜负就可想而知了。这种研究生的流向,使我国研究生教育“为他人作嫁衣裳”。这对整个国民经济、民族工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硕士不“硕”博士不“博”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15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5)09-0032-03
[本刊网址] http://
一、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习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为了解决此问题,明确提出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目前,我国高校经过多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专题辩论、法律援助和实习等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其中,实习占据绝大多数实践学分,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对实习教学环节改革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加强法学专业实习。
法学专业实习是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长期以来以课堂讲授为主,虽然法学教育工作者们在不断探索如何提高教学效果,但由于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多,大班上课的教学模式,限制了老师对学生实践知识更多的指导。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要求造就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实习能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巩固理论教学的效果;掌握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程序,了解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司法的基本状况;学会法律的一般思维和工作方法,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化职业道德,加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培养和提高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法学专业实习,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法学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法学专业实习之后,学生会对法学理论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使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初步结合起来,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创造一定的条件。
二、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对实习重视不够。目前学校、学生都知道实习的重要性,但又普遍对实习不够重视,其原因何在?学校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对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实践教学的环节。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理论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在将来的工作中。学生对实习不够重视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学生参加实习目的是为了不影响毕业。除此之外,实习单位对实习也不够重视,原因更多地表现为实习操作上的不规范,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部分实习单位往往把一些与专业实习无关的工作交给实习学生,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忽视本单位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起的作用;一些时候愿意接受实习生也只是出于与学校的友好关系。
第二,实习基地不规范。法学实习基地既是法律专业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载体和平台,也是高校和教师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舞台,因此,重视实习基地建设是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重要基础。在我国高校恢复法律院系伊始,因高校与实践部门对实习基地建设都充满热情,使实习基地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然而,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高校缺乏意愿、实践部门缺乏热情,实习基地建设工作一度曾淡出了高校。尽管教育部不断强调法律院校应当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但各法律院校或因为对法学实践教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或迫于经费和科研考核的压力,仍然没有对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倾注更多的热情和投入更多的资源,实习基地也只是维持在应付检查,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了。随着国家对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启动和实施,法学实习基地建设已明确地被确定为“人才培养基地”申报和考察的重要条件。所以,近期又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法律院校热心于签合同,企业及法律服务机构热衷于挂牌子;各种各样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铜牌随着一份份“院企合作”、“院所合作”协议的签订被悬挂在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显眼处。这种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的爆发式签约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譬如:有些学校为了在社会上产生轰动效应,采取了与数十家实务部门集体签约方式进行所谓的实习基地共建。但是,这些学校由于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缺乏规划,没有布局,甚至连有些基地的基本条件及意愿也不做考察,拉郎配式地与其签约,因而造成了“设立(挂牌)多建设少”、“基地多学生少”、“索取多互惠少”等一些不利于实习基地共建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情况。这种不经过规划和布局,没有准人和考察的功利行为,不仅对法学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的成效无益,而且还将在今后的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中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三,实习时间与方式不合理。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业务实习、毕业实习。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只设置了毕业实习,而且毕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结束以后单位盖章就算了事。目前,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就业是比较困难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生不能专心实习,而是忙于找工作,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对于业务实习,一些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没有设置,设置了业务实习法学院系大多安排在在第6学期,但是,这一时间往往与学生的司法考试冲突,一些学生想就业,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许多学生不能专心实习,业务实习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实习的监管制度不利。目前,我国高校设立法学院或法律系640余所,实习的学生人数多,这给学校的实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法学院系采取自行联系的实习方式,对于自行联系的实习存在着实习过程中很难监管的问题,学生是否真正参加了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学校很难控制和掌握。
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下法学专业实习的完善
第一,成立实习领导小组。要使法学专业实习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实习领导小组应当以法学院(系)为单位进行组建,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指导教师、辅导员等。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制定法学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和实习计划,落实指导教师,联系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沟通后安排实习日程,做好实习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检查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习经验交流,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结及归档等工作。
第二,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为落实“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高校和实践部门必须在法学实习基地的共建上有所作为。实践证明,要真正做好实习基地建设,确保实习基地建设的实效性,除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物质保障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工作:一要重视对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与布局。要根据实践教学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对实习基地进行缜密规划,并依便利和安全的原则进行科学布局,切忌形式主义。二要坚决贯彻专业针对性原则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习基地的选择一定要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就业导向来确定。因此,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习基地应该选择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外向型公司法务部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单位,以加强其实践能力。三要坚持高校与实践部门互利双赢及强化合作与交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都必须是平等互利的,如果在合作关系中一方过分的索取而使另一方始终处于一种“被奉献”的地位,那么这样的合作关系是绝对不能长久的。高校聘请实习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部主任等作为兼职教师,定期给学生做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高校的教师定期给实习单位作学术报告,把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起一种双赢与稳固的协作关系。四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共同制定关于实习的基本教学文件,例如,《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实习计划书》、《实习指导书》、《实习报告书》等。
第三,确立科学的实习方式与时间。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法学专业实习类别包括认识实习、业务实习和毕业实习。大一阶段应开展法学认识实习。法学院对刚进人大学的新生往往会介绍法学专业是干什么的,将来要从事哪些工作,但是却忽视让学生自己从实践中去感受这个专业的社会价值。很多法学大一新生根本不知道以后可以从事什么工作,即使有些学生知道以后可以去公检法系统,但仍局限于概念上,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知道自己的学习目的。因此大一阶段的认识实习非常重要,可以在大一第一学期将要结束时到法律实务部门开展认识实践。认识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学有一个浅显认识,适宜集中进行,时间以1周左右为宜。主要参观看守所、监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由这些单位的领导介绍本单位的部门设置和职能,让学生了解将来有可能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认识实习,有利于学生确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大二、大三应积极开展法学业务实习。经过一两年的学习之后,法学主干课程基本已经学习完毕,学生对法学知识也有了相对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因此如何使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成为这一阶段法学实践的重心。法学业务实习的主要目的是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需要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应该把学生分配到实习单位的各个厅室,参与办理案件。对于法学业务实习,可以分阶段安排2-3次,时间一般6至8周比较合适。大四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实习。进人大四阶段尤其是第二学期的时候,学生已经过了司法考试或考研,也有了明确的就业目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就业去向选择一、二个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一般8至10周比较合适。毕业实习的主要目的是综合检验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同时也为毕业论文的写作而收集资料,因此适宜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是,对于采用分散实习的学生学校必须加强监管。
第四,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为了培养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一是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应根据法学专业实习类别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实习单位。如业务实习,可以选择基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毕业实习可以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这样便于学生收集毕业论文资料,同时便于找工作;真正遴选指导教师。实习一周前由院系选择经验丰富的教师和聘请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的动员工作;开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明确实习考勤和实习纪律。包括: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内容,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并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三是确定实习成绩考核方式。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形式采取多样化考核,如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指导教师总体评价等。
第五,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有了完善的制度,还得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才能使制度落到实处。从监管的对象上看,主要包括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监管和学生的监管。其中,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监管应放在突出的地位,因为实习效果如何与他们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监管包括在实习的过程中,由院系主管领导不定期地到实习点进行检查,走访实习学生,了解实习指导教师是否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如果发现指导教师失职,对实习指导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改正。另外还要检查对学生的考评是否准确、客观,在实习环节中有无虚假材料等。而对学生的监管是实习监管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集中实习学生的监管。对集中实习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进行日常的考核和检查,主要包括是否有迟到、早退情况,实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有消极实习等情况。二是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监管。分散实习的学生(主要指毕业实习)要提出实习的申请,由院系进行审查,对于想利用分散实习而做其他事情的学生,不予批准。在实习开始一定时间内,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将自己的实习单位和联系方式报告院系,院系要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实习成绩,与下一届学生进行重修。在实习的过程中,院系要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到实习单位检查和电话检查,确保实习到位。
总之,法学专业实习是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尽管现实中的法学专业实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法学专业实习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的价值。只要我们正视问题的所在,积极改革创新法学专业实习,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必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培养出更多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少年时,那种努力比天分多的好学生的人生最辛苦――循规蹈矩,敬畏权威,拼了命也要达到老师的要求。偷工和取巧在他们身上是不存在的,因为明白旁人放过了他,他自己也不肯放过自己。
张钧甯身上,这种好学生气质昭然若揭。
就算是在豆瓣最爱挖明星黑料的八卦小组里,提起张钧甯也无料可黑:实打实台湾中央大学法学硕士的学历,天然无添加的容貌,生活健康,家教良好。她礼貌周全到让人咋舌的地步,记得一次活动她和薛凯琪撞了礼服,明明是女明星最尴尬的场景,后来发在微博上的两人合照里,她先去换了常服。
但好学生的通病是无趣。
她并不是像桂纶镁那样悠闲度日挑剔剧本的人,认真努力的程度几乎让人为她不值:如果还是升学体制的时代,所有付出和回报都有清晰路径的话,那张钧甯依然会是优等生的前几名。可惜的是,她偏偏身处最没有规则可循的娱乐圈。
学生时代也并非全无烦恼,少女张钧甯的困惑,遥相呼应地解释了她的症结:“我没太多想法,只是有个权威和规范在我心中,没做到就良心不安。”不清楚自己喜欢什么,不知道将来要做什么,每一步努力都扎实,但对未来却迷茫。
张钧甯的辛苦,像是她初中时在学校礼仪队训练的缩影:睡不成年觉,吃不成年饭,影响学习,还要顶着母亲的反对。“是因为喜欢吗?”常有人会问。“完全不,不知道怎么拒绝老师,答应了就要做到。”最后成为礼仪队队长的张钧甯这样答。
【一切其实有迹可循】
回忆起自己的少女时代,张钧甯直言:“那时我真的好讨厌自己的个性。”
熬过补习班从早上八点待到晚上十点的日子,进入台北大学法律系的张钧甯,羡慕自己的姐姐:喜欢美术就去读复兴美工,想考大学就参加插班考,复习一年照旧考上台大。人生也有这种跳脱随意的活法。“觉得没有人喜欢我,所有长辈都喜欢她,人生精彩丰富。”而自己“好像消失掉也没关系,世界多一个少一个我也没人知道”。她觉得自己和这世界没有联结。
这样看来,张钧甯的入行的故事,也就很容易理解。
2002年,大二的张钧甯走在台北路上,没能拒绝工读小哥的调查问卷;在几个月后小哥转去做经纪人时,想起这个面容姣好的女孩,她又没能拒绝小哥的邀约。所有看似巧合的机遇,其实都有着深层的心理原因。
十多年后,张钧甯的回答可以很好地解释当时的潜意识的决定:如果你不出去走走,永远以为这就是世界。如果感到不安,那是因为看到的世界还不够大。
现在的张钧甯感谢自己的工作,它帮助她解决了少女时期那种“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也不知道自己将来想做什么”的迷茫。她有机会尝试自己想不到的人生,在这种种尝试中,她慢慢笃定,什么适合自己,什么不适合。
你看到张钧甯现在在丛林里的从容冷静的面容、上山下海都不惧的胆气,大概很难想象这是当初那个迷茫乖巧的少女。但这一切其实有迹可循。好学生循规蹈矩的另一面是不服输,那是一种就算找不到答案,也绝对不反悔、不妥协、不回头的劲头。
最初入行时,三四十次的广告试镜均告失败,经纪公司觉得这个女孩很奇怪:每次来面试,都不问结果;每次都失败,但每次都还来。拍了两年的广告后,她接到了第一部电影。她的固执也同样让人头疼,处女座,A型血,不管以什么借口,经纪人都觉得她性格上的硬邦邦让人为难:不懂变通,对工作要求高,常让与她合作的人感到压力大。她连和家人争吵,都逻辑清楚,不容退让。法律系的张钧甯吵起架来简直是作弊,妈妈和姐姐吵不过常常一哭了事。
这样的性格实在不讨好,可娱乐圈行走十年,合作过的公司和导演多会找她再合作。“我一直在努力让和我合作的人觉得,这个女生还挺认真的。要不要再给她一个机会。”张钧甯这样解释原因。
【辛苦的人生才能让她交心】
对自己的人生,张钧甯最常使用的形容词是“慢”;而对自己的过去,她最常说的是“不后悔”。
出道晚,她有自己的焦虑。读研究所时休学两年从事演艺工作,之后为了完成学业,又停下一年工作写毕业论文。2010年,张钧甯中央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因她父亲台湾大学法学教授的身份,旁人觉得不过是理所当然。可她对自己有始有终的代价,感受明显:自己被同期的女演员远远地抛下了。
但如果重来一次,张钧甯仍会这样选择,“当时如果放弃学业,演艺的路会不会更好我不知道,但我老了之后一定会后悔当时为什么没有读完”。她的高学历,除了是履历上好看,更重要的是教会她认识世界的方法。她发现,研究生之后,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
“研究所和大学不一样,没有固定答案,投入你喜欢的领域,你去寻找、验证、判断,所有东西都可能是答案。”她反思曾让自己痛苦的台湾式教育,“这种方法对我来说很不一样。因为我们太想知道答案是什么,对错是什么。人生也不应该是有正确答案的。人生应该由自己去寻找,去思考,去打破,再去重新建立。”
所以,慢一点没有关系,她给自己思考的时间。
在30岁那年,她的焦虑反而放下了。没有比突破身体极限更让人直观的体验,和陈意涵一起悬崖跳水后浮出水瞬间,她觉得30岁之后是可以更好的。以后的每一次冒险,都予她以信心。那些冒险是顺其自然的,比如跑马拉松最初是因为工作;比如跑去南极是给好友当伴娘;比如从一堆找她真人秀里,选择一个最吃力的。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