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语模板(10篇)

时间:2023-02-05 20:37: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食品安全标语,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食品安全标语

篇1

03 生产不安全食*品等于在祸害人民

04 按程序消毒,与细菌绝交

05 来料检验按标准,食品安全有保证

06 进场生产要注意,干净卫生要保持

07 做放心食品,保百姓健康

08 健康人生,*安全饮食

09 食品安全,责任如山10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

1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12 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篇2

1 引言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乎我国民生发展的大问题。从最早的“三鹿奶粉”事件。到近期的“塑化剂”风波,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分析这些事件的原因,固然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且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有关,但是也与我国食品体系缺乏标准化体系有关。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食品工业发展水平的关键指标,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食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际已经率先刮起建立食品标准的新风,这一方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个手段限制了不发达国家食品的进口,保护了本土产品的利益。我国在这个方面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但究其发展水平来看和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什么样的食品是安全食品?如果做到食品安全?”往往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探讨了食品标准化与食品安全的关系,并探讨了如何建立食品标准化体系。

2 食品安全与食品标准化

2.1 食品安全的含义

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及相关产品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侵害的状态,一般包括直接侵害和潜在害两种状态。同时,也包括为保证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些方法和措施。

2.2 食品标准化概念

食品标准化是指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标准化管理的概念,主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2.3 食品安全与食品标准化的关系

食品安全与食品标准化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首先食品标准化建设是达到食品安全的必然途径,只有建立了完备的食品标准化体系,才能保证食品安全。其次,食品安全会促进食品标准化建设,近年来我国食品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飞速,这固然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关,但更多的是因为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整个社会对食品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了食品标准化建设的步伐。

3 食品标准化建设的途径

3.1 建立标准化的种植/养殖体系

农产品为食品加工的原料,也是食品工业的首要环节。因此保证食品源头的安全是实现食品标准化建设的关键。同时,规范标准的种植/养殖体系有利于保证食品原料的质量。要想建立标准化的种植/养殖体系,必须从食品原料种植的土壤、空气和水分入手,控制产品原料的生产环境。从种植养殖、过程管理、产品收获三个环节全面促进食品安全。

3.2 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标准化

食品加工是食品工业的关键环节,也是食品实现农产品增值、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标准化建设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由于各类食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各不相同,无法实现统一的工艺流程规范。但是统一各类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的添加标准及规范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标准是规范食品加工过程的关键。

3.3 食品质量检测与控制体系的标准化

食品的质量检测与控制体系是实现食品安全的支撑体系,只有完备公平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有法必依,否则再好的标准也是空谈,在西方以通过食品安全认证的方式实现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已经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这类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往往有悖于食品安全的事实。因此,建立完备的控制体系和监督体系是保证食品安全认证有效的关键。

3.4 完善标准化的食品储运体系与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完善标准化的食品储运体系

由于食品的特殊性,因此和其他产品相比,食品的储运更加注重标准化管理,需要建立专门的、标准化的储运体系,保证食品安全。要对食品及食品原料、中间产品的储运过程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温度/时间控制等方面进行比较严格的要求,同时,对食品运输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

(2)建立食品产品的召回制度

食品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建立食品产品的召回制度甚为必要。通过召回出现问题的食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食品监督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要及时停售与召回。

参考文献:

[1]各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修订标准情况[J].中外食品加工技术.2003(2).

[2]王盼盼.食品标准化[J].肉类研究,2010(1).

[3]张郁晖.食品标准化之路[J].环境,2010(1).

[4]王盼盼.食品标准化的内涵[J].肉类研究,2010(2).

[5]蓝斌.完善食品标准化体系,促进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几点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电子版),2011(22).

篇3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食品贸易的增加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私有标准涌现出来并在国际食品贸易实践中得以广泛使用。OECD总结了近年来食品贸易发展趋势,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监管标准由政府制定的标准向私人自愿标准,越来越多的私人标准在国际商务领域得以适用。据SPS(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统计,涉及食品安全的私人标准达400项之多,而且数量还在增长。

而什么是私人标准,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中都未明确其定义,在中国还没有确定的划分归类。综合现有文献的研究,本文初步定义为: 私有标准是指由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发起和制定的,规范本组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以满足其自身品质需求的被行业和社会广泛接受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

根据Gretchen(2008)的分类,私有标准按照其制定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私营企业为所售产品制定的标准,如Tesco超市设立的特有的综合农场管理计划体系TNC认证。二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如英国零售商公会于1998年制定的BRC食品标准。三是国际性集团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方案, 例如ISO22000、GlobalGAP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中国的私有标准划分归纳为如下三类:(1)个体企业制订的标准,包括各企业制订并在政府机构备案的企业标准;(2)国家框架下的私有标准,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此外还有针对酒类产品的食品质量认证,针对乳品的乳品GMP、乳品HACCP;(3)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包括GA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HACCP认证、BRC认证等。需要指出的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虽然由国家政府组织制订,但并不具有普通公用标准的强制性,作为自愿认证它们事实上相当于行业标准,且其要求高于公有标准,因此这里将其归纳为私有标准。

二、 我国私有标准现状与特点

我国现有的企业标准主要由生产企业制订,多用于对企业个体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这与发达国家企业标准主要由零售商制订不同,如乐购的TNC标准是大型零售商制订,用以约束所有供应商,而我国的企业标准大部分为企业针对单个产品制定,范围很小。

国家框架和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由政府推动建设并实施监管,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GAP认证达492张,有机认证达7 688张,ISO22000认证达7 630张。

1. 我国私有标准近年来发展较快,已达一定规模,但总体来看数量仍较少,覆盖面较小,影响力有限。 截至2010年6月,全国食品企业数40 367家,获GAP认证的有410家,仅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1.02%;获得有机认证的有3 939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9.76%;获得HACCP认证的有3 363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8.33%;获得ISO22000认证的有4 819家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1.94%。

2. 我国私有标准多由政府制定或推进,且大部分是以国外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私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于国外,大部分由国家主导建立推动。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模式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ISO22000认证已经纳入国家认可管理,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实施,是目前食品企业选择最多的认证标准之一。GAP、ISO等国际标准在中国都有对应“国家标准”,如GAP对应GB/T 20014.1~11-2005,ISO2200对应GB/T 22000-2006,HACCP对应国家认可委员会的CNAB-SI52∶2004。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体现了当前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已基本完善,而我国正处于农产品安全体系的全面建设期,国家层面的主导推进有利于快速完成标准体系建设,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此外,由于我国市场中企业规模有限,产业集中度不足,未能出现市场影响力强的企业来引领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因而客观上要求了政府主导的方式。

在标准制订上,我国不少私有标准是在整合借鉴国外先进通用私有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的。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是由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及其认可的机构来完成,与国际接轨。ISO22000整合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ChinaGAP是基于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点和遵循标准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实践检验的先进标准,有利于加快标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通过“本土化”使其更适合中国的生产加工背景有利于实际执行,此外还能减少企业直接使用国外标准的中间成本,如语言障碍、交通费用等。

3. 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严重不均衡,呈现显著的行业、地理结构性分布。由于采用私有标准对企业的资金、技术、信息获取都有较高要求,而我国自身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也存在严重不平衡,从地理和行业上都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分别。从地理分布来看,我国私有标准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或沿海省份。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取得有机认证7 153份,前三位为浙江1 443份,北京766份,江苏521份分别占20.2%,10.7%和7.3%,前三甲占总数的约40%;全国GAP认证598份,福建81份,占13.5%,浙江和山东均为68份各占11.4%。可见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企业多分布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水平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外商投资更多,相应的信息获取更为充分,因此取得的私有标准更多,相反,其他内陆欠发达地区的私有标准的发展也相对缓慢。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09年7月13日,我国已通过认证并有效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单位共计313家,涉及谷物、豆类、蔬菜、水果、茶叶、水产等多种农产品。由图1可见我国GAP认证农产品行业格局相对集中,蔬菜、水果和水产分别占总认证企业或单位的32. 3%、23. 9%和11. 5%;这三个行业的GAP认证高达全部认证的67.7%,这种格局与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结构类似,表明我国GAP认证与农产品出口有较强的相关性。

4. 部分私有标准管理混乱,伤害了市场信任度和公信力。由于食品安全信用特性决定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建立方便透明的追溯体系和管理体系。私有标准的生命力也在于具有更高的质量安全保障,因此公信力对于私有标准至关重要。而当前我国市场上,绿色食品市场管理出现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认证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将“绿色食品”标志直接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使用;有的超过许可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批准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011年爆发的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重庆沃尔玛门店用普通冷鲜肉假冒有“绿色食品”认证的“绿色猪肉”销售,引起民众对绿色食品的可信度产生担忧,严重伤害消费者信心,对绿色食品也造成很大影响。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企业缺乏自律意识,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对绿色食品的正确认识,也为一些厂商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相对混乱。各类标准制订分散于农业、质监、卫生等六七个部门,造成相互冲突和多头管理,从而存在监管“真空地带”,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

三、 各主体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1. 企业角度。从企业角度来看,是否采用私有标准可以归结为能力和动力两个方面。

(1)企业是否有能力采纳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的要求较公共标准更为严格,因此在技术、资本、人员方面都有更高的门槛。而受大环境影响,我国食品生产的基础条件不够理想,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都属于小农经营。特别是种植、养殖业的生产环节较为复杂,受多项条件限制,要达到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难度大。在不少地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大都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不大,受规模和资金制约,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成本更高。

(2)是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动力采用私有标准。Tomas(2002)研究了巴西主要农产品供应链出现的私有标准,把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的动机归纳为产品差异化、信息交流和保证质量情况下降低成本。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已出现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市场,但规模尚小,对企业的经济激励还不够。例如有机食品,由于产业发展尚处探索阶段,很多企业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较为缓慢,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许多企业不堪重负,有机食品企业退市的报道屡见报端。而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收入群体的壮大,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已达一定规模,并且必然会不断增长。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 达到2 000 美元,消费水平将得到一定提升。2008 年我国人均GDP 已超过3 000 美元,开始步入消费的加速转型期,居民消费由原来简单的数量增长演变为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行。因此优质优价的食品农产品需求将持续增加,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发展私有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2. 消费者角度。

(1)支付能力。私有标准在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优势出口产品—农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已被广泛研究。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私有标准的采用却发展缓慢。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即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对于高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支付能力不够,从而导致生产商或零售商采用高级别私有标准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因而减低了有能力的生产商提供更高质量安全水平产品给国内市场的意愿。

(2)标准认知。除支付能力之外,对于高级别私有标准的认知也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进而影响私有标准认证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民众总体文化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支付意愿可能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整体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方法、内容及效果认知程度不够,宣传较少,消费者对于具体标准的实际等级、功效了解不足,因此严重影响高端私有标准的识别度和美誉度,从而不利于消费者选择私有标准的产品,降低了私有标准产品的市场需求。

(3)信息与信心。此外,由于食品农产品的产业链较长,生产、加工、销售涉及的环节多,消费者难以真实、充分的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政府或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建立方便、透明的溯源体系,充分批露相关产品信息,从而树立认证产品的安全形象,建立消费者对认证食品的信心。但遗憾的是,我国也出现了“沃尔玛绿色猪肉门”等认证造假事件,严重影响相关认证的公信力,降低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信任度。

3. 政府角度。

(1)法律和监管。严格的法律监管、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是西方国家生产者和零售商采用远高于公共标准的私有标准的重要外因。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动物饲养者、农民和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序言部分也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最为适合制定安全系统已保证其所供应的食品安全, 因此应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法律责任。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对生产者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企业安全事故的成本过高,因此普遍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因而纷纷制定或采用严格要求的私有标准。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后折射出中国相关法律严重缺位,惩罚不力,安全事故成本很低,因此国内产品生产者采用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的意愿要低得多。执法部门对一些冒牌的认证食品进入市场打击不力,使得认证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导致私有标准的品牌含金量不够高。

(2)宣传和信息公开。目前私有标准发展规模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对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认识,没有树立私有标准食品的消费观念,所以,政府要大力宣传私有标准,让民众了解什么是私有标准,私有标准对健康以及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急需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发展在保证供给总量的同时,重点将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应担负应有的责任,推动农产品食品私有标准发展。

四、 政策建议

1. 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有公信力的认证体系。首先,要强化监管力度,政府要建立健全对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完善食品农产品准入和退出机制,只有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障优质产品的高收益高回报。其次,要严格把好私有标准的认证、生产和检测,确保私有标准食品市场的纯净,树立良好的私有标准品牌形象,增进消费者信心,扩大私有食品市场份额。

2. 在政策、资金上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认证和采用需要的资金较大,而我国的食品企业又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资金短缺的问题普遍存在。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私有标准的扶持力度,如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实行补贴等,提供投融资解决方案,并且对农产品私有标准采用进行政策性引导。同时,大力协助农户、企业打开销路,积极开展渠道创新,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模式,促进渠道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提升私有标准农产品食品的竞争力。

3. 加强对私有标准食品的推广,增进社会各界对私有标准的认知。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私有标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快优质优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私有标准食品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市场动力。

4. 企业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培育市场,扩大认证产品的市场份额。目前私有标准食品扩大市场份额的一个难点在于私有标准食品价格较高,因此,要做大做强私有标准食品的一个途径在于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和农户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同时,注意把握我国新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积极开发差异化的多层次产品,培育市场,建立品牌忠诚度,扩大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 G/SPS/GEN/763 Private Voluntary Standard s and Developing Country Market Access: Prelim inary Results, communication from OECD,2007.

2. Gretchen H. Stanton WTO在私有标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实施WTO /SPS协定研讨会论文,2008.

篇4

1课程改革的思路

(1)根据广西特色食品产业和学院制定的专业发展方向,提出建立与职业标准衔接且重点突出的课程体系。比如广西比较优势的果蔬产品加工、乳制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等产业。在课程中侧重介绍这四大产业,相关检测项目,跟踪最新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企业标准及规范,并梳理相近检测项目,重点讲授实用、通用性检测技术,进而培养出技能过硬,适应市场的人才。(2)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现有的检测能力、常做的检测项目和使用的检测方法。企业如何做,我们就如何教;事业需要什么样素质的检验工,我们就培养相应技能和素质的人员,有的放矢,缩短学生转变为检验工的适应时间,降低学生心中理论与实际应用的距离感。(3)为本课程服务的实验实训中心,采用标准化的理化实验室,按照国家对食品理化实验室的卫生要求进行布置。同时,实验中心制定了严格的实验室规范和制度,设定了详细的项目操作流程。学生进入实训中心,能切身体会到食品检验工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增强他们标准化、规范化的意识。(4)选取“食品检验工”考试大纲中,有关食品安全检测的项目,设计实训课程。例如开设了果酒中二氧化硫的检测,食品中色素的检测,肉制品中亚硝酸盐的检测,果蔬食品中农残的快速检测等实训科目,不仅紧扣食品检验工考试大纲,并且紧密围绕企业中常检项目和方法设计实验。(5)模拟化验室场景训练,将学生按照检测小组划分,每组同学负责一个或几个检测项目。每组选一名组长可是称为化验室主任,每个组统一协调,集中管理。组长分配给每位组员一定任务量,调动每个同学的积极性,使每位同学都有任务,减少了学生浑水摸鱼的现象。小组内的人员也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进行轮岗。(6)修改实验报告形式。我们将原有的报告形式改成填写实验记录,按照工厂的实际情况填写回执记录单,并在实验记录或回执单中签字,培养学生的负责态度和法律意识。例如我们制定了果酒成品二氧化硫检验原始数据单,检测报告;肉中亚硝酸盐检测原始数据单,最终检测报告等。每个实验员都有一套表格,分别记录在实验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并体现数据处理的过程,最后出具实验最终报告。(7)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自我学习能力。例如,在火腿肠中亚硝酸盐检测的实验项目中,让学生自己来配置亚硝酸盐标准溶液和盐酸萘乙二胺溶液。溶液的配置方法,要求学生自己查找网络或者课本资料,辨别资料的准确程度和更新程度,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的自学能力。本文来自于《轻工科技》杂志。轻工科技杂志简介详见

2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

坚持过程性评价为主,结果评价为辅的原则。在课程末期,设置项目考核。采取4人一组的方式,学生按照抽签项目,查找最新资料和标准。教师审核学生前期准备工作,认真观察记录学生做的每个过程,并对他们的团队合作性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学生基本技术的掌握,能够触类旁通的能力,对结果可信度的评价。现代食品安全检测的课程改革还在不断的摸索当中,并且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新技术、新思路、新标准的出台,我们的课程改革也会与时俱进。

作者:程雅芳 陈芳梅 关红艳 唐昭 付晶晶 谭丽丽 单位: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篇5

巴氏杀菌法由法国微生物学家巴斯德于1863年发明并在全球流行使用至今,巴氏杀菌比较温和,在杀灭牛奶中的致病菌,保证食品卫生的同时,还保留或接近牛奶原有的特质与风味。巴氏杀菌乳在生产后到消费前整个过程,都需要冷链配送,而且保存期很短,一般只有3~7天。巴氏杀菌不可能杀死所有细菌,它只能将致病菌的数量降低到对消费者不会造成危害的水平[1~4]。

灭菌乳能杀死乳中的一切微生物,使产品在室温下贮存一段时间。其优势是不需冷藏,可在常温下保存,保质期可达30天以上。缺点是牛奶的灭菌温度较高,对牛奶中营养成分损失较大[3~4]。

巴氏杀菌乳由于保留或接近牛奶原有的特质与风味,营养价值较高,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因此市场售价也比较高。但听到部分消费者反映,买到的巴氏杀菌乳可以长时间不坏,因此对其营养价值产生怀疑。为此我们曾利用工作之便,对某品牌的巴氏杀菌乳间断性的5个批次进行检测,发现其菌落总数检测值总是≤1,和灭菌乳的菌落总数检测值结果一致。

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在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等指标上与国家标准要求完全一致,唯一的差异在于微生物指标,前者要求菌落总数(n=5,c≤2,m=50000,M=100000),大肠菌群(n=5,c≤2,m=1,M=5),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n=5,c=0,m=0/25g(ml),而灭菌乳要求为商业无菌[1,4]。

从标准的要求上可以推理:如果拿巴氏杀菌乳当作灭菌乳,由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结果,可能不合格。但反过来拿灭菌乳当作巴氏杀菌乳则可以安全合格。由此可以推断市场上很可能有生产厂家为了经济利益拿灭菌乳当作巴氏杀菌乳来销售。

因此建议对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进行修改,从发表文献来看,巴氏杀菌乳在乳清蛋白变性率、胱氨酸/半胱氨酸损失率、蛋氨酸损失率、赖氨酸损失率、β-乳球蛋白含量、维生素B1损失率、维生素C损失率、维生素B12损失率、叶酸损失率及牛乳酪蛋白结构等检验项目上有差异[3~5]。首先可以从乳清蛋白变性率、胱氨酸/半胱氨酸含量、蛋氨酸含量、赖氨酸含量、β-乳球蛋白含量、维生素B1含量、维生素C含量、维生素B12含量、叶酸含量及牛乳酪蛋白结构等项目中选取3~5项作为巴氏杀菌乳的指标。

其次,巴氏杀菌乳在微生物指标方面,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污染的指标菌,不能进进行修改。菌落总数,不是污染的指标菌,巴氏杀菌乳不可能是无菌的,无菌就变成灭菌乳了,但也不能太多。因此建议设定菌落总数的上下限,5000~50000CFU/g(ml)比较合适。相信,如果把巴氏杀菌乳的指标进行上述修改,就可以基本上杜绝有些生产厂家拿灭菌乳当作巴氏杀菌乳的隐患。

参考文献:

[1] 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1-2.

篇6

被告:西安市红星乳品厂。

被告:西安市制糖厂。

被告:西安市糖果厂。

上述原、被告均系西安市生产冷饮系列产品的厂家。在原告西安市食品厂未申请取得“卡通”注册商标以前,四家当事人均生产以“卡通”文字、图案为包装标识的冰淇淋产品,1993年3月10日,原告西安市食品厂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卡通”文字、图案组合商标,申请类别为冰淇淋、冰糕、包子、饺子、春卷、元霄类商品,获得核准注册。此后,三被告仍继续生产、销售“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包装标识的冰淇淋产品。西安市红星乳品厂于1993年5月3日印制了文字、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卡通”包装袋98000个;该厂1994年6月15日和1995年3月1日印制的冷饮产品价格表中仍列有“卡通”产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单价及箱价;1995年5月29日,原告在西安市冷饮批发点中购得用西安市红星乳品厂印制的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商标为包装的冰淇淋8个,经开庭时显示质证,西安市红星乳品厂承认该种包装袋为该厂印制。1995年6月26日,原告在西安市制糖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经开庭时出示质证,西安市制糖厂承认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西安市糖果厂印制的“卡通”包装袋的图案虽与原告注册的“卡通”商标图案有所区别,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并仍以“卡通”命名;1995年6月19日,原告在西安市糖果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经开庭时出示质证,西安市糖果厂承认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据此,原告西安市食品厂认为上述三被告假冒其注册的“卡通”商标生产冰淇淋,已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被告西安市红星乳品厂答辩称:本厂是西安地区生产冰淇淋产品最早的厂家之一。1993年曾生产过“卡通”冰淇淋,注册商标为“星河”,而此时原告生产的“卡通”冰淇淋未标明是注册的商标。同年4月初,莲湖区工商局来我厂责令停止生产“卡通”产品,并没收了卡通包装袋2万个。此后我厂再未以卡通包装生产冰淇淋。现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问题。

被告西安市制糖厂答辩称:我厂是生产冷饮产品的老厂。“卡通”冰淇淋是我厂在1991年下半年调查冷饮市场后,自行设计的冷饮包装商标之一,比原告“卡通”注册时间早将近一年。在原告注册后,包装已用完,早已不再生产。我厂不存在侵权问题。

被告西安市糖果厂答辩称:我厂1992年下半年做了少量“卡通”产品,比原告“卡通”的注册早近一年。在原告注册以后已经不再生产这种产品,故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问题。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标识,已经由原告西安市食品厂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该厂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三被告在原告已申请注册了“卡通”商标后,仍然生产、销售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商品标识的冰淇淋产品,且其商品标识与原告已注册的商标文字、图案完全相同或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唯被告西安市糖果厂商品包装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图案不同,故其侵权情节较轻,可与其他被告承担之责任有所区别。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冰淇淋等冷饮产品更新较快,生产、销售受季节、气候等客观因素制约较多及市场竞争等实际情况,原告“卡通”冰淇淋产品产量、销量下降亦不能完全排除上述情况之影响,故对原告所主张之损失,应酌情由三被告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于1995年9月12日判决如下:

一、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商品装潢标识进行生产和销售。

二、被告西安市制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库存的13万个“卡通”标识包装袋。

三、西安市红星乳品厂、西安市制糖厂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西安市糖果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银行贷款利息加倍支付。

宣判后,西安市红星乳品厂不服,以本厂在西安市食品厂注册“卡通”商标前即生产“卡通”冰淇淋;在接到工商局告知的消息后,已经停止使用“卡通”包装袋;本厂1994年和1995年的冷饮产品价目表上虽列有“卡通”冰淇淋,但实际上未生产,不构成侵权为理由,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

西安市食品厂答辩同意原判。西安市制糖厂、西安市糖果厂未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印制的“卡通”包装袋的文字、图案与西安市食品厂注册的“卡通”商标完全相同。1993年5月,莲湖区工商局通知上诉人不能再使用“卡通”包装袋后,上诉人并未立即销毁已印制的“卡通”包装袋,其上诉已经销毁之说没有相应事实根据。该上诉人1994年、1995年冷饮产品价目表中仍列有“卡通”冰淇淋产品属实。1995年5月29日,西安市食品厂从本市某冷饮批发点购得上诉人的“卡通”冰淇淋,其包装袋与上诉人印制的“卡通”包装袋无异,已为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所认可。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这规定,该院于1995年12月27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生产冷饮系列产品的厂家,在西安市食品厂未申请取得“卡通”文字、图案组合的注册商标以前,四个当事人均以相同的“卡通”文字、图案组合的包装标识包装其各自的冰淇淋产品,其中西安市食品厂使用这种包装标识包装其冰淇淋产品并不一定在最先。但西安市食品厂于1993年3月10日申请注册了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三被告未在此之前申请注册该商标,西安市食品厂即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三被告在未取得西安市食品厂的许可情况下,即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西安市食品厂所申请的商品类别中的商品上再继续使用该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西安市食品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三被告如果认为西安市食品厂的注册不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争议,但三被告并未提出这样的异议或争议,只能认为西安市食品厂的注册商标是有效的,其专用权不容否定。因此,三被告以使用在先或同时使用为理由,辩称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事实上,西安市食品厂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三被告仍在继续使用与该厂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包装标识,这就有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求,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西安市糖果厂印制的“卡通”包装袋,虽与西安市食品厂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但其仍以“卡通”文字命名,图案基本类似,从整体上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此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也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此种方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无不同之处,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无不同之处。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大小,并不取决于是使用相同的还是近似的商标,而主要取决于其侵权数量的大小及侵权波及的范围大小等因素。

本案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都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商标法》规定,赔偿额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本案原告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额,但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了共计10万元的损失,也即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0万元。这主要是综合考虑了冰淇淋产品的生产、销售受季节、气候、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考虑是合情合理,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责任编辑按:原告将原来四家企业都使用的“卡通”文字、图案的包装标识作为自己的产品商标注册后,三被告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主要涉及对我国商标法有关制度应有含义的理解。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前半段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应按“申请在先”的原则,对申请在先的予以注册。本案原、被告四家企业虽然原来都使用“卡通”文字、图案的包装标识,但只有原告一家将这种标识申请注册为其产品的商标,原告当然会获得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享有了排它权。根据该条后半段的规定,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如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则按“使用在先”的原则,对在先使用人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后半段规定说明,我国商标法在一定条件下是承认“使用在先”所产生的权利的。但“使用在先”即通过使用获得权利,可有哪些权利,我国商标法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在理解上难以明了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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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体系是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的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覆盖了企业所有管理工作。其中,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为实现工作(活动)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对企业而言,企业标准体系包括现有的标准和预计应发展的标准。

一、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基本任务

食品企业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过程中,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以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为主体核心,以管理标准为支持,以工作标准为保障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由食品企业品管部门(或技术质量部门、企管办等)统一管理本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工作,对内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改进,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处于受控和常态化。

二、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构成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构成包括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和食品安全工作标准。在食品企业中食品安全工作标准与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存在相互交叉,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食品安全管理标准主要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框架,其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管理程序和流程标准上,是食品企业相关部门管理层次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是理顺各部门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的桥梁,使食品安全管理程序和流程在各部门之间得到顺利实施。

1.食品安全技术标准

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的安全性是食品的最基本的要求,食品的安全性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性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意,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下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因此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是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核心。

2.食品安全管理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标准是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实现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措施,它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层次以及各个部门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到食品质量及安全的管理上,提高社会食品安全信誉度,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食品安全工作标准

在目前食品安全事件日益突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食品安全工作标准是生产高质量和高安全性的食品、提高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各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保证。

三、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工作重点

1. 改变观念,不断创新

目前有些食品企业,特别是中小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相对闭塞,企业管理者对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工作不够重视或未重视,企业内部没有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更新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求,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质量投诉或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势必影响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信誉度,造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滑坡。为此食品企业的管理层必须转变观念、树立和强化食品安全意识,着力建立完善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指导和推动各部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要周期性地对岗位员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意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对新上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知识和文件规范的系统培训,提高新进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从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上保证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要体现全面化、系统化、合理化的特点

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与传统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它是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具有全面化、系统化、合理化的特点。全面化是指食品企业各个部门的职能和业务都应有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的程序和规定,也就是说,食品企业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以后,其食品安全标准应无处不有,无时不在,企业的各项食品安全活动都有标可依、有章可循;系统化是指食品安全标准化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孤立各自为政的,为此,食品企业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时,应经过制定计划、论证审批、监督实施、修订提高等一系列程序过程,充分吸收和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管理方法及经验,必要时应用系统工程的科学方法严格求证,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先进性及合理性。

3.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化全员参与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是一项必须全员参与的基础工作。目前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食品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员工整体素质相对偏低,如果再加上关键岗位人员的流失,就会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对食品企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严重时会使食品企业停产倒闭。这就要求食品企业的管理层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标准化意识和对社会食品安全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同时也应深刻地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仅靠安全标准化管理部门(品管部门、技术质量部门、企管办等)的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食品企业管理层树立食品安全全员参与意识,各级员工都应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工作。这就需要食品企业管理层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所有员工及新上岗员工的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工作,以提高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全体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管理水平,使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管理工作深入到作业层次,体现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全员参与的体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化组织(如ISO等)制定的标准,如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等标准;国外的先进标准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及公司团体标准,如《食品卫生总则》、《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应用准则》、美国GMP《良好操作规范》法规等等。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是世界贸易中衡量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的重要依据,是食品产品通向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钥匙。食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关键是要将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与企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要求食品企业管理者树立领导亲自参与和超前意识,科学谋划质量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体系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并通过引入体系第三方认证,推动持续改进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切实促进食品安全技术进步和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提高食品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食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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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19-03

一、广东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

农民经济合作的本质是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帮助,是集体互助协作对于合作这个词的意思,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共同工作,即农民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二是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自助。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自愿参加的,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加入组织的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方面的互助合作,按照一定的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互经济合作组织。一般也可表述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二)广东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广东省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广东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呈现出合作广泛、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发展态势。自从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截至2008年上半年,广东省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893户,出资总额8.96亿元,成员总数12 316名,其中农民成员11 381人。在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逐渐扩大。截至2008年上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达104.4万元,是2007年的4倍。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已经有12 316名。

广东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合作形式多样、机制逐渐规范、服务种类日趋增多的发展态势。随着各级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的发展壮大和规范化运作,参加成员生产经营困难逐渐减少,由于产品数量增加、质量提高、竞争力增强直接导致了成员收入的增加。目前,广东省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有加工、购销和提供其他服务的经济实体,把经济实体的部分利润分配给组织成员,让成员在获得农产品最初收益的同时,分享到加工、购销和其他环节的部分利润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凝聚力、吸引力所在。

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广东省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广东各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目前,广东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法律“真空”;起步晚、规模小、带动力有限;合作内容层次低;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运作经费困难,影响范围窄;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偏小等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广东省经济外向度日趋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越来越强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作用机制

借鉴发达地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成功经验,建立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就是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安全体系。通过各种类型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经济组织,制定、执行以及传播农产品质量标准是切实可行而且有效的方式,充分利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作用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农业技术进步,促进绿色农业技术的推广

根据农业踏轮理论,率先采用新技术的农民使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所消耗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在利润的驱使下,其他农民也会模仿使用该技术,当技术扩散到一定阶段,更多的农民被迫使用该技术,从而使新技术带来的超额利润消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同一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的联合,组织中的农民在学习过程中目的性增强,使科技推广更富有针对性,通过示范引导、办培训班等形式,可以让农民充分了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优点,其他农户完全可以搭便车获得相应的技术和知识,因此,先进的农业科研成果很容易在成员中间扩散,从而有利于缩短技术创新到被引进和广泛使用的周期,具有较高的推广效率。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示范效应、教育功能等,能有效推动无公害和绿色农业技术在广大农户中的应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有利于规范农户的生产行为,推动农业标准化的实施

实践证明,介于市场和政府的中间组织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农户进行生产,同时通过约束与激励等机制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相关主体把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统一质量标准,实现规模经营,从产地环境管理、农用生产资料的投入、生产技术的规范到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控制,全程采用标准化的流程,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等安全农产品生产的主要方式。中国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因此,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生产各个阶段的标准化管理,实现对农产品生产从种源、投入品统一供应和使用到采收销售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有利于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优质农产品的供给。

(三)有利于创立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的实现

通过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有利于帮助农户在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创立农产品品牌,积极推动各类产品的质量认证,从而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来促进农户的增收。只有当优质优价原则能够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得到体现时,农产品的逆向选择行为才不会发生,生产安全农产品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市场的激励和正向反馈会引导农户自觉调整自己的生产行为,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进一步根据价值规律的作用进行优化配置。在这一过程中,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需求逐步增加,安全农产品的市场容量日益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四)有利于加快农超对接模式,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带动,有利于把农产品销售的超市农贸市场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系起来,形成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市场(超市或农贸市场)—消费者的链接模式,从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农业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从而真正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三、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政策建议

台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也曾面临与广东省相似的问题,台湾通过制定《农会法》确立了农会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农会组织机构的分级建设,为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从而更好地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因此,广东省可参照台湾农会等农民团体的机构设置,完善本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条文规定和组织机构设置,提升其分级监管管理作用。

广东省要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应该加强和完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能,发挥它们在食品供应组织体系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培养和加强农户与食品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觉性。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已有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或率先确立较高水平的行业及企业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确保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还有助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所采取的食品召回制度,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觉、自愿行为,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在食品供应者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基础之上。广东省目前的食品生产,分散的规模狭小的农户、小企业的生产方式很难采取这种制度,而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或协会将他们联合起来,可以对已经流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伤害,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四、小结

实践证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广东省的食品安全质量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可以参照国内外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广绿色农业技术,规范农户的生产行为,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的实现,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等作用模式,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因此,政府应该促进各个地方农村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该组织在促进食品安全方面的功能,才能更好地确保中国的食品安全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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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被告:无锡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公司)。

宜兰公司系南京旺旺集团有限公司在台湾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1995年4月14日,宜兰公司委托南京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并经审查核准取得了证号为740099号的“大礼包”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米果、饼干,注册有效期限从1995年4月14日至2005年4月13日。

1997年1月20日,宜兰公司与南京旺旺集团有限公司在南京投资组建的旺旺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宜兰公司许可旺旺公司使用“大礼包”商标名称,许可使用日期为1995年4月14日至2005年4月13日,商标商品为糖果、米果、饼干、食品和包装袋上标示生产企业为旺旺公司,旺旺公司自国家商标局正式备案起支付人民币10万元入门费,以后每年以销售净利的3%支付使用费等。该合同报国家商标局授权的上海市商标事务所备案及旺旺公司所在地南京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存。合同签订后,旺旺公司即在其生产、销售的米果等商品包装袋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1998年8月,乐公司委托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印制印有“大礼包”字样的包装袋,用于其生产膨化食品的包装。次月,乐公司即开始使用该包装袋,用于其产品的生产、销售。随后,旺旺公司在其产品销售地区江宁县发现被告乐公司生产的商品包装袋上印有“大礼包”字样,原告宜兰公司遂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大礼包”相同的文字,近似的字体,生产销售相同类的食品,在旺旺公司相同的销售区域抢占市场,要求判令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乐大礼包,销毁所有标识,并收缴印制包装袋的印模工具,按旺旺公司生产、销售同类食品的利润计算损失,由乐公司赔偿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被告乐公司答辩称:为便于销售,采用礼包方式包装商品,标上“大礼包”名称,属包装所用。其生产的是膨化食品类商品,范围高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原告未实际自行生产大礼包产品,不存在经济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宜兰公司的申请,依法对乐公司与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包装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乐公司1998年销售记录、印有“大礼包”字样的包装袋等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开庭审理,该院认为:宜兰公司取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发的“大礼包”商标注册证,依法享有“大礼包”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与旺旺公司签订“大礼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备存,旺旺公司依法取得“大礼包”注册商标使用权。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膨化食品包装袋上使用“大礼包”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大礼包”文字读音、字体相同;生产、销售的膨化食品与宜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米果商品,同属国家工商部门“类似商品划分表”中30类食品大类中的3010号同类,应认定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璜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侵权行为。

经当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乐公司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大礼包”字样的商品,并销毁现存“大礼包”字样的包装袋;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收缴印制“大礼包”字样包装袋的印板及工具;宜兰公司放弃要求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示;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乐公司负担1000元,宜兰公司负担210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1999年2月25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理此案,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宜兰公司通过合法许可由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仍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商标核准注册后必须实际使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不能提交使用证明或提供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则丧失。《商标法》规定的必须实际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商标,也包括通过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实际使用的具体事实,既可用于自己的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等,也可由被许可人使用在其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上。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和商标局备案。

本案宜兰公司合法取得“大礼包”商标注册证后,虽自己未实际使用,但其在三年内通过与旺旺公司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旺旺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应视为宜兰公司实际使用。旺旺公司是本案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不妨碍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宜兰公司在旺旺公司使用期间以商标专用权人身份提起诉讼,是合法的。

二、乐公司在其商品包装袋上使用与宜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属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对乐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1)乐公司生产、销售的膨化食品与合法使用人旺旺公司生产、销售的米果所用原料、用途、性能及销售场所等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在“类似商品划分表”中属同种类商品,乐公司在商品包装袋上使用的“大礼包”文字,与宜兰公司注册商标“大礼包”文字读音、字体相同。因此,乐公司的行为属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使用的行为。

(2)乐公司在使用“大礼包”字样前,违反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操作规范,未查阅公开的商标注册登记公告,主观上有过错。

(3)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一经核准注册,即具有对该企业名声、声誉和评价象征的专有性,以及不允许他人侵犯、损害,不允许出现混淆、误认注册商标的排他性、禁止性等法律特征。该误认既不以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购为前提,也不以是是否对产品误认为条件,是以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而产生的误认。

乐公司的过错导致在其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璜使用,违背了商标禁止性、专用性的法律规定,造成足以误认、损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后果。

三、乐公司虽在侵权期间未获利润,但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篇10

宣传活动时间

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31日

宣传活动内容

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户外墙体、横幅等多种形式,精心策划,面向全社会,深入农村、学校、工厂、社区、机关、建筑工地等各个领域广泛宣传张贴食品安全标语,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具体任务分解

各乡镇负责在乡镇政府机关及辖区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条幅,粉刷墙体宣传标语,并结合实际举办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条幅,乡镇政府机关至少1条,各村至少1条;粉刷墙体宣传标语,各村至少2条。

县街道办负责在社区悬挂宣传条幅,并利用社区宣传栏、休闲广场、公园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社区至少1条。

农牧、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粮食、县社、工信、教育等部门要在机关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条幅1-2条,并结合各自职能举办宣传活动。同时督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包括托幼机构小餐桌)等餐饮服务单位悬挂条幅1-2条。

县电视台要有侧重地进行食品安全方面宣传报道工作,每天播放1-2条宣传标语或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县报社要及时开辟专栏,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