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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2-25 01:09:3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土地流转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土地流转论文

篇1

(二)市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市场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转与农业开发巨大升值潜力的驱动下,工商资本“上山下乡”。与以往响应政府支持乡村建设不同,这是工商资本的主动出击。大到像联想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动。在“褚橙柳桃潘苹果”等农产品的成功营销之下,又加上社会舆论的引导,工商资本不断下乡投资土地与农业,并呈现增长之势。当工商资本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时,这必然会引起土地流转的热潮。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是在建设政绩层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这也不难猜测到今天农村土地流转热的局面。

(四)学术界的肯定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差距的一步步扩大,三农问题不断加剧以及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我国农业发展虽然总体稳定增长,但是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多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了学术界的主流。

篇2

1.2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矛盾突出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而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作为调控土地利用的规划,往往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状况。尤其对于农用地和宅基地使用与调整缺乏长远规划,不仅阻碍美好乡村建设,而且严重制约土地流转的进程。另外,一些地方领导不能正确把握美好乡村建设的内涵,追求大场面、高规格,造成大量土地浪费,耕地资源严重破坏。

1.3土地流转用地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不规范从安徽省目前所开展的美好乡村建设情况来看,农村集体用地管理仍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和管理机制,导致土地粗放利用,耕地过多流失。土地交易市场和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不健全,服务的不完善,农地流转中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严重影响农地流转和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益[3]。

1.4融资借贷难安徽省各地开展美好乡村建设的热情很高,土地流转也呈“加速跑”态势,但由于农业投资回报率低,回收期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因金融机构在发放涉农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必须具有易变现的有效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资金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美好乡村建设。

2.完善土地流转对策建议

2.1改革行政工作机制

2.1.1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已建立的与土地流转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目标管理督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防范公共资源被随心所欲地支配。规范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确保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1.2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对业主的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项目风险给予审查,掌握业主的经营状况,确保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1.3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方法。包括土地流转的申报、审批、登记和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兑现、纠纷调处及仲裁以及日常活动监督等一整套办法。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备案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对流转集体管理的土地,需经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强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不得变更土地权属登记,也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2.1.4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土地流转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激励制度不到位,影响规模效益实现。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动态监测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流转中介的核心作用,配合乡镇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助解决好流转双方的矛盾纠纷。要在全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新体系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2积极培育多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2.2.1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市场。完善县、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各乡镇按照设立一个平台、构建一个网络、推出一个窗口、规范一套制度、完善一套资料的要求,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配套,如便捷的融资服务、丰富的信息服务、多样的培训服务、公正的价格服务等,加快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

2.2.2建立多种中介模式,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站,及时流转信息。打造可面向社会服务的土地信息系统,创新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和流转交易的方式方法。建立农地托管公司,土地投资经营公司,土地评估机构,土地银行等,完善土地流转网络。

2.2.3建立科学的农地评定、评价体系。对土地流转价格进行指导,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流转价格要市场化、货币化,在土地市场中按市场规律适时变化,对土地进行定价要真实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农地转用价格的公式可表述为:土地征收价格=农用地基准地价+最低生活保障趸交保险费≈农用地质量价格+农地保障价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收益,特别是转用后的预期收益对农用地转用价格有重要影响

2.3完善土地流转社会保障措施

2.3.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落到实处。县、市级要设立仲裁庭,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为加快土地流转创造宽松的环境。

2.3.2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户所处的社会阶层与地位及农民及在农村从事行业与领域,是影响到农民土地流转行为的主要因素[5]。建议强化农民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增强对农民培训的力度[6]。政府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不间断的、系列化的、有针对性的免费教育培训,促使其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变。

2.3.3调整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参与土地流转农民的社会保障置于权益保障的基础之上,构建农村大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议调整现行政策,允许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适当地放宽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限制。在缴纳保险金的过程中,同样也应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部分情况特殊的群众可以为其提供分期分批付款服务。

2.4健全土地流转金融市场体系

2.4.1创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化资产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大力支持政府发展规范的第三方担保组织,为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者贴息,帮助服务对象向商业银行获取贷款[7]。组建农业担保公司。既要为农民土地流转行为提供担保,又要为参与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提供信贷融资担保服务,缓解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资金困难问题。

篇3

(二)土地流转价格低,超期流转,降低农民收益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流转价格偏低现象普遍,例如有些地方,租金每亩仅600元,和农民自己耕种农田有粮有柴能够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比,租金偏低。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过国家与村民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违规现象也较为普遍。土地受让方以低价格长期流转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收益。

二、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利益主体地位被虚置虽然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但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权属关系之下,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组织一般会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和土地流转的实际推动者,替代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而且这种权力运行无法得到法律和民众的有效制约,造成了基层政府或者村干部超越个体农民成为实际的土地流转主体[1]。另一方面,在农村,村民属于村小组管理,村小组组长是村民代表议事大会的成员,同时接受村党委的领导,村里的事情一般由村党委和村民代表议事大会共同决定。这样的议事程序也使得村民个体作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被虚置。

(二)基层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借机“以地生财”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应当发挥引导、协调的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为农民争取更大的利益,成为农民权益的保护者。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往往和受让方结成利益同盟,将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再转为建设用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或者千方百计为自己寻找寻租空间,借机“以地生财”,将土地流转变成少数人的盛宴。

(三)土地流转操作过程随意,缺乏程序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程序和合同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操作过程随意,农民流转土地知情权、决定权和议价权丧失。现实中以口头承诺替代流转协议现象普遍,据统计目前有近40%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合同的土地流转,大部分也仅就流转面积和租金做简单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农民权益遭受损失的救济条款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裁决条款更是鲜有涉及,一些合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农民利益。

(四)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比2013年底提高2.8个百分点,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密不可分。但土地流转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只有建立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机制,农民和受让方才能够成为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主体,基层政府、村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不当干涉才能降到最低,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才能够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但当前全国2/3的县和乡镇没有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权益难以保障。

三、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建议

对现阶段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原因的分析表明,在推进土地有序、规范流转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国情农情构建起以农民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健全土地承包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的重要依据。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中央原则性规定之下,需要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来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各地土地确权登记标准的统一,使各地的确权登记能够最终对接成全国统一的农地登记系统。另一方面需要健全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全面规范土地登记程序,保证土地登记的专业性和一致性[2],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为保障农民权益做好做实基础性工作。

(二)严格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建立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当前土地流转中引发农民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以及农民权益遭受侵害后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因此,首先要严格政府用地规划行为的审批,严厉惩处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圈地”行为,降低基层地方政府的谋利空间。其次建立严格的行政侵权行为责任追究制,纠正基层地方政府的越位行为,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促进政府尽快转换职能[3]。第三建立土地流转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使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能够“诉求有门”、“解决有时”。

(三)规范流转程序与合同,完善流转价格与市场机制土地流转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期限、价格、流转方式应当由每户村民与企业直接协商,或者村民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估计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形成浮动价格,引入农民定价权,确立农民流转土地的谈判地位。第三要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机制,对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降低农民土地流转的风险,保障农民权益[4]。

(四)依托土地流转,创新完善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土地流转后,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失地即失业,尤其对于年老者,二是如何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三是靠什么增收。因此,只有消除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加速土地经营权流转。首先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先为流转土地的村民提供工作岗位,将农民逐步转变为农业产业工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其次可以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做法,将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款置换成社会保险,给予失地农民稳定的社会保障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三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和受让方形成利益共同体,获得经营权和劳动力收益,分享土地流转利益。第四对农民进行上岗培训,承接政府的对外购买服务,解决劳务就业问题。

篇4

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根据上述理论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D=(R1/δ1)/(R2/δ2)=(R1/R2)×(δ2/δ1)①式①中,D为流转意愿度指标,D值越大,土地流转的意愿就越大;该指标由相对收益比值R1/R2和相对风险比值δ2/δ1共同决定;R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和土地的流转净收益;δ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R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δ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根据上述公式,笔者对全国各省、市、区耕地流转意愿进行分析,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户非农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农户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的波动标准差作为衡量风险的指标。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

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

(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土地流转因素

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

农业保险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篇5

2、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政策滞后,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审批监管执法主体缺位。目前,从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未出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也未明确准入审批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比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具体是由谁制定、是属于前置审批条件还是作为附加参考条件;出现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是由哪个部门监管、违规者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地方利益驱动导致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监管失软。目前,地方政府受大招商政策的影响,为完成当地招商引资任务,对外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不愿主动设立门槛,避免因设置准入条件束缚当地手脚,更不可能主动把工商资本挡在门外。同时,限制工商资本经营农业的范围,既影响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又影响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在这种政策导向和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对制定工商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不积极,对工商企业长期流转农户土地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是听之任之,放手不管。

3、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管理办法缺失,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具体内容不明确。各地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资金来源渠道缺乏依据和标准。流转承包土地每667m2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合适无法界定,太多就会增加土地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影响正常经营,太少又无法完全规避风险,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收取和监管部门不明确、资金使用程序不清楚;对流入方不愿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缺乏强制性执行的依据和手段。二是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地方认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家庭承包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工商企业自发签订流转协议,出现风险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到指导、规范和服务作用。如果让地方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政府对土地流转风险进行“兜底”,地方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经营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入方,除要预付流出方土地价款外,如果再要求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无形中加剧了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因此,对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认识上还不到位,思想有顾虑。

二、几点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河南省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符合河南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是降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非粮化”比率和杜绝“非农化”、保证农地农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是规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和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坚定不移推进这项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慎重稳妥;要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搭建服务平台上下功夫,要在探索和完善运作模式上下功夫。

(一)建议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一是按照已出台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能够顺利推进和规范运行;二是着手研究制定省级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先行先试,明确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具体条件和监管实施细则,强化社会资本长期租用农户土地的监管;三是引导各地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风险保障金的筹措比例和渠道、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管办法,促进农村流转土地规范有序。

(二)建议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相关试点。要选择地方财力比较强、政府推动积极性高、土地流转比较规范的县(市)和承贷积极性高的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通过筹措一部分财政资金,收取承租方缴纳的一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选择土地流转比率高的县(市)开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试点,强化工商资本长期流转农户土地的用途管理。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服务,强化检查和督导,提升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建议注重抓好重点环节

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一要稳步开展确权颁证,完善登记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进度,适时拓宽确权范围,完善确权登记管理,详尽掌握土地经营权属面积、时限、承包人经营意愿和能力等。对需要办理担保融资的,可试点优先确权颁证,开展担保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台账,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奠定基础。二要建立产权交易和价格评估机构,完善交易服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信息和流转交易等服务。对于抵押融资的土地权利一旦发生风险,可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通过拍卖方式对担保标的进行处置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制定农村土地价值参考标准,开展价值评估服务,简化价值评估程序,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授信提供依据。三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补偿。鼓励地方政府成立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依法提供担保服务,增强金融机构发放此类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降低贷款风险。鼓励由财政出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贷款出现的合理损失。同时,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四是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提高承贷银行的积极性。鼓励政府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加大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支持。人行利用差别准备金、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承贷银行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信贷投放;银监部门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适当提高承贷银行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按照《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4〕34号),对承贷银行给予一定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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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虽然我国土地流转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土地流转集中度依然较低,规模较小,企业化程度低。自2008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集中化流转,虽然发展迅速,但整体流转量不足,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不到30%。流转后规模也较小,基本以大户生产的形式存在,规模在1000亩以下,一般在50-200亩之间。以企业形式进行农业生产的总体规模较低,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度不到3%。实际上,我国许多大户生产模式基本靠政府的补贴机制来盈利,实际处于亏本状态,并且存在盲目生产的现象。现代化企业生产方式能够及时顺应市场变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最高效的生产方式。企业化程度不足是我国农业生产低效的重要原因。第二,流转依然不规范,纠纷频繁。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由于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也非常多,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目前我国对土地的流转缺乏监督,个体农户对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认知度不够,流转双方存在认识偏差,导致其合约履行困难;二是我国相关规范体系缺失或者不足,如制度缺陷、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大;三是流转主体混乱,例如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只能是农户,但实际中政府、集体组织会利用强制手段进行流转,多方参与导致利益纠纷较多;四是流转双方存在差距,农户被误导签订合同的现象存在,农户利益被不合理剥夺,导致纠纷发生。第三,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要停留在熟人之间、个体化之间,自由流通不足;二是一些农户流转的意愿不强,处于可转和不转的状态,一些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三是土地流转的承接者较少,即大户、合作组织以及企业等土地承接者较少,供求都不存在竞争性。市场化程度低主要是因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村本身市场化不足,导致土地无法很好的进入市场;二是农村土地流转主体不足,农户没有市场意识,其他主体也没有强烈的进入意识;三是政府引导不够,导致土地无法良好的进入市场。第四,农户收益得不到合理保障,流转不畅。从中央做出土地流转战略时就将农村土地流转保持农业化以及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作为基本准则,但是实际中国个体农户的土地流转权益难以保障。首先土地流转的价格非常低,一亩地一般一年转让价格就几十元。二是流转时间基本被一次买断,农户未来缺乏利益保障,这导致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收农户没有收益。权益无法保障导致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降低。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资产市场化不足。农村市场化本身的市场化程度成为重要限制,这是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村资产进入市场非常困难,土地市场化也非常困难。市场化程度反映了其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不足等缺陷,这些缺陷一方面会阻碍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即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也会产生系列问题,如价格混乱等。第二,政府存在功能。土地流转一直是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进行,政府应该表现的是间接参与的角色,这也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基本要求。但纵观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政府直接参与的程度非常高,很多大户是在政府直接参与下产生,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直接资助下建立,甚至企业进行的土地流转也有政府的直接角色。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来达到规模的目的,强迫农户的土地进入流转。此外,政府没有执行合理的监督机制,法律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也不健全,导致农户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纠纷频繁。第三,农户传统思想严重。传统观念下,农户保持着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即使其外出也无法摆脱这种依赖性。这种意识会限制土地的流转。一般其只愿意短期流转,对长期流转存在忧虑,害怕因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这种传统思想很难改变,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户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较低,我国政策变化频繁,农户对未来收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农户整体知识水平低,对新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接受度较低。第四,当前农村土地收益偏低。土地收益较低实际上是指农业生产的收益普遍较低,这将导致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导致当前土地流转的价格低,农户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满足基本生活的收益;二是导致农村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量少,许多企业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目前我国大户生产也大都处于亏本的状态;三是土地收益增值的部分农民无法收益。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障碍是影响博弈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博弈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情况如下。农村土地流转博弈关系的主体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即政府、农户和土地承接者(大户、农村合作社、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三者存在多种形式的辩证关系,关系的不同主要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同。根据政府的参与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政府不参与;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和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直接参与。

(一)政府不参与政府不参与是指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政府不参与任何活动,不进行任何行为,农户与土地承接者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这是土地流转发展到最后的状态:农村土地已经完全市场化,可以进行自由流通。这时的博弈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博弈关系,本文将a,b,c和d分别代表博弈主体的收益大小。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其获得的收益为a,a包括农户不进行农业生产的所有收益,即农户转让土地的收益以及从事其他劳务的收入。当农户不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时获得的收益为c,包含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在农业闲暇时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土地承接方选择参与,其收益为b,包含了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土地承接方选择不参与,其收益为d,即其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从表2可以看出,其只有两种可能,合作与不合作。两方合作得到的收益为a和b,不合作得到的收益为c和d。可以看出只有当a>c且b>d,时,二者合作才能完成,否则不会合作。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状态,市场中只有简单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大小决定了合作或不合作。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当前利益与短期利益,一般来说,无论是农户还是土地承接者,都会综合考虑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二)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当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进行参与时,二者的当前利益格局会改变,这是因为政府即使作为非利益主体,其行为也会影响双方的利益以及选择,并且其作为有指向和导向的作用。政府一般通过政策引导来改变双方的行为。这时政府行为一般存在三种选择:一是鼓励农户,从而提高农户受益;二是鼓励土地承担者,从而提高其收益;三是双向鼓励,提高双方的收益。政府采取何种行为需要根据其目标和在完全市场状态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假设在政府不参与的完全市场状态下,农户参与的收益要低于农户不参与的收益,那么政府为了改变农户的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农户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选择,从而达到鼓励农户参与的目标,而如果土地承担者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要低于进行非农生产的收益,那么政府要改变其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其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利益大小关系,从而达到鼓励其参与的目标。如果a<c且b<d,那么政府就必须进行双向鼓励。在实践中,政府的行为选择不仅仅需要考虑利益关系,也要考虑农业未来的战略以及农民的增收问题。由于我国农户当前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非常低,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与农业改造时,促进农民增收也是重要的目标,因此即使a>c,政府政策也会偏向农户,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政府会根据利益关系进行一系列行为,以促进土地流转,但其政策实施的行为效果不一定得到认可,这就是政策失效。假设政府进行鼓励农户的政策,并估计在政策实施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会高于不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但对于农户来说,其依然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依然可能产生两种博弈结果,即选择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政府的引导行为要先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后者必然会在前者行为的基础进行抉择,因此这时政府行为成为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假设政府的行为在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行为之后,那么农户和土地承担者需要预测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决定。在此,政府也会对二者的预测进行评估来实施最终的行为(见图1)。政府的行为顺序会直接影响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在某个市场状态下,土地承担者都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而农户的选择不确定。如果政府给予确定的政策,并且政策在农户做出抉择之前,那么农户可以根据确定政策来决定选择。那么这时政策的效果是100%。如果政府政策在农户做出行为之后,那么农户需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能性,那么政策的效果就小于100%,那么在同样的政策下,农户可能选择合作,也可能选择不合作。如果政策是有利的,那么效果会被缩小。如果政策是不利的,那么实际效果是增强的。因此,当政府给予有利政策时,应该提前给予确定消息,那么更多农户选择合作。如果不是非常有利的政策,那么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政策预期来引导农户参与。但这种行为会影响农户对政策的长期估计。

(三)政府直接参与政府直接参与的博弈关系往往更为简单,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产生的博弈关系。当政府直接参与到博弈关系中时,农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处于被动状态,即只能选择合作。这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状态,例如一些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会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游说的方式来改变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选择。如果只有农户一方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直接改变农户的选择即可。如果只有土地承担者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改变土地承担者的行为即可。如果二者都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需要同时改变双方的行为和选择。政府直接参与不一定是强制的,也可以通过未来的收益预期改变其行为。同时,政府直接参与也可以以利益主体的角色参与,即由政府担保或者政府直接签约的形式进行(见图2)。以上三种博弈在我国都存在,只是其存在的条件和区域有差别。在经济发达区域,土地流转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思想已经改变,众多土地承担者参与竞争土地的转包或者转租等形式的土地转让,这时不需要政府进行参与,土地进行自由流转和集中。例如在广东省部分区域(从化)已经实现土地的自然流转和集中。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的存在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对土地承担者不信任,需要政府直接参与进行引导;二是土地承担者缺失,政府需要作为土地承担者来实现土地流转和集中;三是政府无法通过间接的政策来引导博弈关系的转向,但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来改变。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参与一般在市场非常不规范、博弈关系严重不合作的情况下发生,这时政府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来实现目标。我国最常见的是政府间接参与,即政府通过引导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这时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鼓励政策,改变利益相关者的选择;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以保障土地流转的宏观环境;三是监督功能,保障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事实上,博弈的三个参与者,都处于理智状态,因此都遵从理性人假设。政府有自己的目标和能力,其会根据目标以及现实博弈状态进行选择,农户也能清楚辨别自己的长期与短期利益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决策,土地承担者也能够汇合各方信息做出最佳行为。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创新路径分析

(一)政府方面虽然部分区域土地流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流转比例较高,但是我国绝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流转与集中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政府一般是直接参与者或者间接参与者。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功能:第一,完善与稳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预期。政策体系是影响土地流转参与利益与行为关系的重要因素,而政策预期是参与者对政策效果的估计,是直接影响因素。目前许多农户对是否参与土地流转犹豫不定,原因之一在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的政策预期不稳定。建议政府对于利好政策应该在农户确定行为之前公布,以提高预期效果。对于无法给予当期利好政策的政府,为了提高土地流转效果,可以提高政策预期,在农户选择之后公布政策。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减少土地纠纷。土地的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应从多个视角加强监管:一是监督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二是监督合同的平等性和收益的平等性,以保障农户的合理收益,防止农户被误导;三是监督土地流转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障农户后期的基本权利,防止土地流转后非农化。第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加速土地流转。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流转较多,合同缺乏;二是合同本身存在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非常不稳定,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违约得不到良好的处理;四是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对此,政府应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保障双方权益;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性,严厉打击土地流转的投机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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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和背景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产权,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土地他物权,具有一般物权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即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处置的权利。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转包括核心产权让渡的土地流转和核心产权保留下的土地流转两大类,现实中的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土地物权关系互为基础变动的过程。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权对象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土地转让、继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从农学角度讲,土地流转是地权中使用权的流转,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这一内涵界定明确,才能保证各种交易行为合法且无所障碍,从而实现产权主体的基本利益,即农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背景。目前,各地农村已经实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曾使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农村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若干年后,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城流动的新情况。加之分散经营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农民土地负担过重,使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加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负向效应已显露出来。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权分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而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土地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承包集体土地体现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力,另一方面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一定收益,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利益在农民身上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可见,承包户完全可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创新,它较好地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阶段正确处理稳定土地承包制与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是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与配置的首要原则。在比较效益和机会成本的引导下,通过要素的不断流动和资源的重新优化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终获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农业生产用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参与农业生产,农民的收入由集体统一评工计分来决定,农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产要素的权利,不能根据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流动到更适合的就业领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产要素、安排劳动时间、选择适当就业领域的权利。在比较效益原则导向下,一部分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为土地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三)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村的土地制度必须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使许多农民有了稳定的农业以外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一部分农民在农业税和政府处罚抛荒行为的双重支出的压力下,开始自发地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别的农民耕种。农民首创土地流转的最初动因就是为了解决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经营,更是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进行。

三、实行土地流转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家庭分散经营更导致了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形成对现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战。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完善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使土地的经营规模得以不断扩大,较好地解决了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了农业专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土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推进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使经商打工办企业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了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土地流转有利于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水平,并且以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农业;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程度。特别是在加入WTO的形势下,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在更广阔的空间内聚集各种要素,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价值的显性化,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权。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使农户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转让收入,从而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实现土地的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须坚持合理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土地流转。一是正确处理土地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预期。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鼓励工商企业、个体大户、外商投资农业,建设公司式的农业和庄园式的农业,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土地产业化经营、规模经营是农民进入市场,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经营形式,而当前真正有能力进行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则大部分是一些涉农企业和个体经营大户,这就要求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照顾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农户的利益,做到有偿流转、以法规范,因地制宜、科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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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负担激增中的土地抛荒与土地流转

2008年国庆节前后,我们在湖北荆门地区调查时发现当地农村在分田单干以后出现了规模巨大的“外来户”,进而又发现了一种不同于规模化导向的小农经济运转逻辑的土地流转模式,为我们理解当下的土地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政策实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视角。

以蒋村为例,早在1981年该村就开始试行分田到组的方案,并在时隔半年之后进一步推行分田到户的土地承包政策,促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然而好景不长,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该村已经开始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并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顶峰。在土地抛荒的背后,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是包括三提五统在内的农业税费征缴总额在不断增加,农民负担在日益攀升,甚至曾经达到亩均360元的征收标准。与此同时,土地的产出水平和粮食价格却并没有同步上涨,农民的种田收益相对明显下滑。土地抛荒意味着农民不再愿意承当承包地所负担的农业税费,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遭遇新的困境。这就必然迫使地方政府一方面通过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施压村组干部在不断提高农业税费亩均金额的情况下强化征税能力,一方面尝试推行各种政策的变通实践以化解土地抛荒和由此而加剧的亩均农业税费上涨的压力。在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更加依赖于农业税费,农民负担也在1996年前后达到农民所能够承受的极限。“”的政治压力和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对变通土地政策以化解伴随土地抛荒而来的农业税费收入减少的诉求更加的强烈,而土地流转政策则为之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

实际上,在出现土地抛荒的初期,祖籍四川和湖北利川等经济发展水平更加落后地区的农民就开始涌入当地寻找谋取生计的机会。而外来的农民要想在当地立足,一要购买或新建房子以解决居住问题,二要获得土地资源以解决生存难题,三要获得地方政府,尤其是村组干部对其居住权利的身份性认可。因此,“要逃离的”与“要进入的”就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变通中达成了双方皆大欢喜的“交易契约”,逃离的本地居民将房子连同宅基地、承包地连卖带送地“转让”给了迫切想要进入的外来农民,并放弃了其在村庄里的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一切义务,彻底割断了与生养自己的家乡的连接纽带。地方政府的政策变通主要是“帮助”本地要逃离的村民将房子与宅基地和承包地捆绑在一起连同村庄的成员权一次性地通过一种“形似流转,实是买卖”的所有权变更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永久性地“流转”给了“要进入的”外来农民。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集体所有,是不能进入流通市场自由买卖的,当地政府就“默认”双方村民的卖房与买房行为,而将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顺便“流转”给买房的外来村民,并注销了外逃村民的户口,为进入的外来村民注册上了本地户口,帮助完成了本地小农与外来小农之间的土地流转,从而也减轻了自身因为土地抛荒、税费空悬而带来的税费收入减少的压力。1997年,在农业税费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推行了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之前外逃的本地村民彻底丧失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和机会。2005年,在取消农业税费、实行粮食直补政策的新形势下,当地以1997年二轮延包时的土地家庭承包情况为基准推行了土地确权确证的政策改革实践,外来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得到进一步确认,外逃农户再一次也将是永久性地丧失了原本所有的承包权。而对于在1997年到2005年之间发生的小农之间的“土地流转”则根据双方的约定与协商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处理并给予确权确证。由此导致在2005年,当地围绕土地流转而产生的法律与民事纠纷显著上升,最终蒋村以及所在区域的大多数农村都有不下于10%的原住民将村庄成员权及其附属权利不得不“确权确证”给了外来的新住民,最高的村庄甚至达到了三分之二的规模。

二、确权确证中的土地流转政策及问题呈现

2005年当地地方政府在确权确证中推行的土地流转承包政策实际上已经完全剥夺了原住民的土地承包权,变相肯定了流转双方的土地“买卖”行为,违背了现今法律对土地只能流转而不能买卖的相关规定。然而,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为也有其难言之隐。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民负担不断加重,土地抛荒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难以预测到不久之后国家就会取消农业税费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的惠农政策,而农业税费来源减少的威胁就摆在眼前困扰着基层政府。外逃的本地村民既然“放弃”土地不愿耕种,自然也就不可能再承担负载在土地上的纳税缴费义务。在税源减少的财政压力面前,地方政府不得不推行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一方面为自愿进行的房屋连带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买卖”行为打开方便之门,鼓励不愿耕种土地的本地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外来的农民,并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过户连带将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相关权益全部过户给新的外来农民;一方面为了缓解日益增大的土地抛荒压力,地方政府推行了“税随地走”的农税政策,鼓励村组干部到外地去引进种粮大户,促使当地绝大多数村庄的村组干部都曾经到四川、河南等地宣传本地特殊优惠的土地流转政策千方百计地引进外来愿意种粮的农民。这在相当大程度上保证了外来承包户的土地权益,并通过村庄成员权的转让化解了其后顾之忧。因此,当土地经营效益好转的新形势下,地方政府推行确权确证的土地政策就不得不照顾到外来农户的土地权益,继续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称的原则,将税费征缴年代获取土地经营收益的权利与承担纳税缴费义务的对称关系延续到后税费时代将已经过户的土地权益仍然赋予外来农户。在地方政府的政策逻辑里面,只看到农民缴纳税费与享受土地权益是对称关系,而没有顾及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可能引发的新问题。在房屋、宅基地与承包地的买卖或流转中,价格是极其便宜的。在九十年代初中期土地承载的税费相对还算比较低的时候,一栋民房连同宅基地和户均10多亩的承包地只能卖到价格不等的几千元。基本上可以说农户买卖的只是房屋,至于宅基地和10多亩的承包地都是免费赠送给外来农户的。外逃的本土农户获得的只是区区几千元的一次性货币收入,丧失的却是村庄的成员权以及依附其上的居住权和土地继续承包权。从此以后,这些外逃农户就只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披荆斩棘”,承受巨大的永不确定的市场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重返村庄生活的可能性,也为城乡地区的社会稳定和中国持续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新的威胁。

三、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潜存的社会问题

地方政府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彻底割断了外逃农民与所在村庄的联系,将之完全推向了风险难测的庄外世界,虽然曾经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作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但是也为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埋下了新的隐患。

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地外逃农民在庄外世界谋生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凭借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经济实力在外经商;二是在周边乡镇、县城或其它地方的商业街做小买卖、小生意;三是在外打工谋生。在留守农民的观念中,外逃农民过着远比自己要好得多的生活,而实际上往往并不如此。税费改革以后,当地户均10多亩地的家庭耕种模式完全可以让留守村庄的农民过上相对比较体面的生活,每年户均1-2万元的种田纯收入已经使留守农民步入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相对富裕的生活阶段。而在那些外逃农民中,除了极少数的农民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打拼获得在城市生活的资格和经济实力外,大多数农民的生活处境并不比留守农民优越,并不得不承受越来越大的经济社会压力。在我们调查的蒋村所在地区,绝大多数的流出农民或在县城、乡镇和附近新开发的商业街做些小买卖、小生意,或在发达地区和发达城市以及附近的县城打工谋生。在蒋村附近的关桥商业街,一百米长的临街店面已经出现了5个早餐店和19家小百货店,其它类型的店面莫不如此,竞争是越来越激烈,效益是越来越差。因为关桥商业街覆盖范围太过有限,只有四个周边村庄,原本在九十年代开一个早餐馆一年能够挣上两、三万元,现今忙活一年只能挣得大几千元。而且由于在农田经营中耕种与收割机械化、帮工货币化的有利形势下,种田农民开始过上“一个月种田,两个月过年(赶人情、喝酒),九个月休闲”的生活,也有了空闲时间以及必要的资本实力在商业街开店面做生意,这就进一步地挤压了无地农民做小买卖、小生意的利润空间,致使其生活处境越来越差。同时,在蒋村所在的县城,也活跃着数量庞大的靠打零工谋生的失地农民工。还有更多的外逃村民到更远的发达地区和发达城市寻找就业谋生的机会。而受制于农民自身的素质和中国的产业结构,打工农民中的绝大多数都不可能获得在城市繁衍生息的经济实力,难以取得在城市生活的资格。现今,有少部分在庄外世界谋生不得意的外逃农民想要重新回到村庄里来,可是在种田效益好转和国家对种田农民实行反哺政策的新形势下,要想反过来通过“买房转地”在已经确权确证的情况下再次获得村庄的成员权是非常困难的。

短视的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使当地的外逃农民丧失了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立足之地,从而也就使其失去了在庄外世界谋生失败之后的回旋余地,很有可能会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当前,在蒋村所在的县城已经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零工市场和失地农民的居住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大规模农村剩余劳动力或类似于荆门地区的外逃失地农民居住的城市地区,很多可能会出现拉美化的贫民窟。相对于还保有土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言,外逃失地农民将不得不长期忍受贫民窟的苦难生活。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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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流转期限短有的农民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将部分土地进行了流转,但是流转的期限都很短,一般在1~3年之间,最长也不过5年。这样,承包方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投入,而是进行掠夺性经营,从而破坏了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2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的优势,大力宣传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让农民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掌握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了解应注意的问题,从而使农民自觉自愿地进行土地流转。

2.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流转效益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必须从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入手,着力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2.1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机制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应该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评估。如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为标准,充分考虑转让方的目标临界值、土地选择价值以及其他问题,让土地价值客观地体现出来。同时,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化的流转价格体系,通过流转价格体系来调节土地利用结构。

2.2.2出台土地流转具体操作办法各地政府部门应在国家土地流转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法规对土地流转进行管理,在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履行流转程序,让农民放心。

2.2.3加快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中介机构,使县、乡、村都有服务点,形成咨询、评估、认证、流转“一条龙”服务体系。

2.2.4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新主题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提高土地流转效益,提高农民收益。

2.2.5提高土地管理人员服务能力要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对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别熟悉的干部队伍,确保流转有序进行。

2.3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3.1土地流转一定要在自愿、合法、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不管是政府还是其他单位,都不能采取强迫、引诱等不正当手段,让农民流转土地。

2.3.2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要严格遵守国家土地流转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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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流转可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便于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据张玲表明,我国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废除的旧计量单位1.59亩),这个数据只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这说明我国的耕地面积很少,而且由于我国自然的地势地貌特点,土地表现出水土流失严重,耕地沙化严重,耕地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这将更需要我们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然而,传统的土地制度,可以为农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农民缺乏科技知识,不能很好的发挥土地生产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驱使,进城打工的人数不断增长,这样导致留在农村种地的人是一些弱势群体,这将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土地流转是推动农业走向规模化经营的一条合理的路径,它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能够产生交易收益效应,即通过土地交易性提高来增加土地投资价值;还可以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即实现土地由边际产出低向边际产出高的农户手中转移,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转也必然促进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科技化信息化和产业化的道路,从传统农业粗放式的投入产出方式走向集约型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转是缩小城镇之间差距的有效途径。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趋势不断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向城镇化转入,大量土地将闲置,撂荒的现象将更加严重,这将进一步影响农业生产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个体经济落后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向生产合作经济先进的规模化经营方式转变,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而且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产生交换价值,实现农民增收,从而为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奠定基础。

4.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加快城镇化。传统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这制约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传统制度也将使农民难以摆脱土地的束缚,阻碍农民向城市转移,不利于城市化的发展。随着土地流转制度是实施,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自愿转入城镇工作。这样一方面,可增加由于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为城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持续有效的劳动力。可见,土地流转将成为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化的双赢局面的基础。

二、土地流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转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最关键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并且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流转范围,土地用途等等,这将导致了土地流转不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规制定和相应的管理机制是保障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2.应重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曹建华等人对农村土地流转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很低,减免农业税和粮食补贴降低了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提高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然而,通过土地流转租金的提高会增加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度。因此,要顺利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必须要协调好土地的供求关系,以此来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