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18: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完税证明,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完税证明

篇1

一、前言

山西是我国资源大省,当地采矿业发达,为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生态环境也为此付出了代价。2007年,国务院将山西列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地区,以经济手段提高资源开采效率和保护环境,据此省政府决定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交由地税部门进行代征。由于对基金的征收采取了规范的管理,同时对于扣缴义务人采取了更加严密的方法进行管理,使得在2007年与2008年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2007年时完成了103亿元,2008年完成了166.5亿元。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扣缴相比,资源税的扣缴的方式与方法就显得较为落后,缺乏足够的调节能力,但是可以将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成功方法运用到对资源税的管理中去,对于堵塞税收漏洞与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矿产资源状况

我国已发现168种矿产,探明有储量的矿产157种,已发现矿床、矿点20多万处,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的资源大国之一。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总量的12%,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居世界第3位。

三、煤发基金扣缴管理的优势

煤发基金属于地方财力,省、市、县财政分享比例为:60%、20%、20%,开征以来,依托山西地税征管网络这个大平台,采取在生产环节直接征收与运用已缴证明强化扣缴义务人管理相结合,形成一条完整的征管链条。

1、煤发基金的法律层次

煤发基金的征收依据是《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属于一种地方性收费项目,在法律层次上《基金征收办法》是山西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2、征收范围

《基金征收办法》规定只对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从事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煤发基金。

3、扣缴管理成功之处

(1)工作流程规范

已缴证明可开“换票”在原煤的销售与转换的过程,证明煤发基金已缴的依据是煤发基金已缴证明,如果缺少该证明,则仍然会被继续扣缴煤发基金。基金已缴证明票据有两种,分别是自开版与代开版。该证明包括保存联、证明联、备查联三部分。当已收购原煤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对原煤进行再次销售时,则必须到当地主管地税的机关,用已缴证明与购销明细办理换票手续,而主管地税的机关则应该根据收购原煤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销售明细在相关的软件中重新开具已缴证明,同时新开具的证明必须加盖“换票”章。如果是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企业适用“自开版开票软件”开具证明,则该企业必须每月按时向当地主管地税的部门送交当月的电子数据,并由税务部门将相关的信息导入到网络基金征管软件系统中。

(2)征管手段先进

使用网络版已缴证明单强化扣缴管理网络版的基金征管软件是基于山西省的整个地税网络平台的,扣缴义务人的所缴纳的基金、已缴证明的调拨、领购、使用等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录入到该管理系统中进行统一的管理。通过该系统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自己所得证明的编码在整个山西省地税网络中查询购销时间、交易双方、交易的货物种类、金额等信息。基金已缴证明在原煤的销售与转化的过程,必须贯穿在整个过程中,如缺少该证明,则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扣缴煤发基金。从原煤的开采到原煤使用的过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征管链条,并且通过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在每个收购环节按规定都可以取得已缴证明,克服了资源税管理证明不能随同货物流转的弱点,提高了扣缴管理质量。

四、资源税征管不足之处

资源税是地方财力主要来源之一,近年来,随着山西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税收入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2006年20.40亿元,2007年25.89亿元,到2008年时达到了31.74亿元。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仍存在不少漏洞,如对扣缴义务人管理不够科学,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流失可能更大。

1、资源税的法律层次

资源税属于税收范畴,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法律层次上,《资源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征税范围

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生产的固体盐和液体盐。

3、扣缴管理不足之处

(1)扣缴范围不全面,扣缴范围有争议

由于对扣缴的范围定义存在着争议导致扣缴范围不明确,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资源税纳税人进行管理;另一种是对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进管理。两种方法同时进行可有效的对相关资源税的征管起到促进作用。扣缴义务人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未税矿产品的定义与谁对未税矿产品上缴资源税则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简称《扣缴办法》)中进行了规定。通过各种规定可知扣缴义务人所需要代扣代缴的范围有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所有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在《税收征管法》有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只能由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扣缴办法》还不属于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仅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资源税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地位高于《扣缴办法》,并且其中有规定指出该条例由国家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也由财政部进行制定。

因此最终对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应以《条例》为准,但对于《扣缴办法》中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却不适用。由于以上原因在设计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管理。但是在业界内有种观点是只根据《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区分,但是根据这种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者三种资源,同时也会出现缺失扣缴义务人,这就为这三种资源的资源税监管带来许多不利之处,严重的会带来许多税款的流失。还有一种观点在法律依据上受到质疑,这些政策上的争议都给税收扣缴和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2)在流通环节中“资源税已税管理证明”不具备流转功能

在《扣缴办法》的规定中,除去开采企业外只对首个收购单位开具证明,而在以后的各个销售环节中,则不能获得相关的已缴证明,从而造成了矿产品在销售的过程中缺乏已税的依据,最终也无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界定,从而形成税收漏洞。《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中虽然对于在销售环节中收购方如何获取相关证明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中的方法缺少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得在面对多重环节收购、纳税人业务量大的情况时,会使得办税效率严重下降,同时在证明复印件使用的连续性、查询对比与信息共享等方面都有着不足之处,最终使得管理证明在世界工作中无法进行大范围的使用与推广。目前对于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都是一种粗放式管理,没有采用高科技进行技术支撑,这种管理方式已经能适应形势的发展,税收漏洞已不可容忍,实施科学化网络管理势在必行。

五、借鉴煤发基金网络版已缴证明,完善资源税管理

综上所述,资源税有许多优势,它法律层次高,征收范围广,大部分矿产品都在管理范围,但它的扣缴管理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扣缴范围不全面;管理证明没有流转功能,实际工作中难以推广使用;对扣缴义务人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而煤发基金却在这些方面有优势,基金证明单操作实用性强,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能在每个收购环节流转,对扣缴义务人管理科学严密,因此有必要将网络版已缴证明借鉴应用到资源税中,完善资源税的管理。虽然目前资源税的改革正在酝酿之中,但不论是计价征税还是调整定额,完善扣缴管理,使用网络版已税证明单都势在必行,主要建议以下几点:

1、明确定义并对扣缴范围进行扩大

原有的《扣缴办法》的不足之处已经十分的明显,所以应该立即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将原油、天然气、煤矿都列入到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扣缴范围中,例如重庆、贵州等省份都已将收购未税原煤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列入到《扣缴办法》的管理范围中。山西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煤炭能源大省,应该尽快的将原煤列入到代扣代缴的范围中去,对于煤炭可以将已在使用的“煤发基金已缴证明”视同“原煤资源税管理证明”。而其他的能源可暂时仍按照原有的《扣缴办法》进行管理。

2、建立网络版的资源税管理系统

使用网络版的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实现扣缴管理计算机信息化。这种方法是将管理进行规范化、高效化的最佳解决方法。在进行开放相关系统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煤发基金征管软件的相关成功之处。网络版的资源税管理系统主要是增加“换票”的功能,让证明能够与货物一起进行流转。在销售的环节中,每一个收购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关的管理证明,如果缺少证明则需扣缴资源税。通过网络可以进一步强化对扣缴义务人的科学化管理,并且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推进税务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但是对于资源税的扣缴义务只能限定在整个销售矿产品的环节中,当加工使用后则不可再使用管理证明,这一点必须与煤发基金进行区分。

3、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对于征收资源税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以及与资源税息息相关的人都参与到征收资源税的宣传中来,尤其是“矿山焦电冶水泥选建筑”等资源型行业。在宣传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媒体,例如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同过宣传让人们了解资源税的相关政策与规定,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主动获取相关证明的意识,为税收的征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

篇2

第三条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篇3

7月15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归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点评:这是我国自2008年多次上调出口退税政策以来,首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逆向调节,旨在推动经济转型和节能减排。此次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钢铁产业是重点,涉及到48种钢材产品9%的出口退税被取消。据称,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将影响到我国钢铁业每年少挣10亿美元。

“公司+农户”模式可享受税收优惠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点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牲畜、家禽的饲养属于我国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点评:上述措施是为落实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上述商品涉及33个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4762个税目的输华商品,主要包括家禽家畜、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矿产品、药材、生活日用品等类别。按照2008年贸易数据,上述4762个税目的零关税商品占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出口额的98.2%。中国目前已成为最不发达国家第一大出口市场。

8月起个税完税证明按统一格式开具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尽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税证明。自8月1日起,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直接为纳税人开具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点评:2004年,一位即将回国的美国人要求当地税务部门给他开具中国纳税完税证明,我自告奋勇,领着这位老外在北京某机关大楼里折腾了两个上午,最终在上级领导的通融下,领到了一张巴掌大、盖着公章的“已纳税公函”,这位老外嘟噜着“这是什么东西?”我无言以对。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今天总算有望(限于具备条件的地区)能领到自己的一纸完税证了。

8月起将个人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最迟于今年8月份各地税务机关应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点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照要求,今后税务机关或将通过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明确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税总要求做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

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点评:此项服务主要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等各项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港、澳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明确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点评:按照现有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税收政策调整

海关总署日前公告,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公告称,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点评:上述新规对国际网购业务影响较大。我国此前实行的相关政策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免税额为400元;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就超出部分征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税总日前《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就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作出具体安排,2008年和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上述操作指南计算抵免。

点评:此次税总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共有16条,近2万字,详尽涵盖了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处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值得企业关注。

篇4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篇5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因出差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现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20xx年xx月至20xx 年xx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扣缴单位为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委托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委托事项办结。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委托日期:201x/xx/xx

更改办税人员委托书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篇6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篇7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 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篇8

某工程机械公司委托D公司进口20台“液压破碎锤”,货物运抵口岸后,D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向A海关进行了申报。A海关经审核,认为货物申报价格较海关掌握的价格偏低,于7月28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对申报价格提出质疑,要求D公司提供相关价格证明材料。D公司未按期向A海关提供证明材料,也未申请延期。A海关以合理方法进行了估价并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征税决定,决定课征进口关税67848.48元,进口增值税107652.92元。

D公司不服A海关的征税决定,于2010年12月9日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张申报价格合理,确为实际成交价格,海关不应进行估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A海关征税决定,退还多征税款。

海关总署经复议审核,认定被申请人审定申请人进口“液压破碎锤”完税价格的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税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征税决定。

问题解析

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海关总署最终复议撤销原征税决定只是因为原征税决定做出的程序不合法。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的范围和对象;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但是我们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很多申请人却不关注这一程序,如本案中的申请人就并未对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程序提出异议,而仅对海关的征税决定不服。

那么在本案中,为什么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审定完税价格的程序?这要从法定的审定完税价格程序来分析。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规定的。其中《审价办法》专设的第六章“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对审价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必须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程序作出的规定。

海关审价基本程序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以后,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的报关单以及提供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单证进行审核。审核的结果有两个:第一,认为纳税义务人申报价格真实、准确,因而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以成交价格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二,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此时,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价格质疑流程

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人,要求其对海关怀疑理由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说明――海关给予纳税义务人5个工作日的期限,以便于纳税义务人准备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的,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人可以申请延期)。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后,海关进行审核,考量这些资料或者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确定下一步措施――如果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能够起到充分证明的作用,消除海关的怀疑,则海关接受申报价格,以成交价格方法估价。如果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或者其提供的说明不足以消除海关的怀疑,海关将采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方法估价;由此启动价格磋商程序,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

海关价格磋商流程

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磋商的期限和地点。

与纳税义务人进行磋商――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价格磋商的目的主要在于双方交换彼此掌握的价格信息。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将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记录表内相关的磋商内容将成为海关的估价依据。

确定下一步措施――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磋商以后,海关将依据磋商内容,使用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海关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而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其他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海关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其它合理估定价格的方法。

对于出口货物,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特殊情况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上述审价流程也有例外,如一些情况下,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直接按照上述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篇9

2、房地产管理:继承人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之后,需要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原件、房屋平面图、契税完税证以及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到房地产进行继承登记。

3、费用交纳: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几笔费用,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费用是:手续费、印花税、测绘费。

篇10

今年2月,昆明市五华区国税稽查局在对昆明亚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销货方江西景德镇市景天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18份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是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亚苏公司已于当月用这些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金。此案共涉及北京地区企业13家、上海地区17家、江西地区1家、其它地区40家,涉及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05.23万元。

据悉,到目前为止,五华国税局已发现有6家企业采用相同的做案手段,而且这些企业还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是身份的不确定性。这些公司利用假身份证或与经营无关的第三者进行虚假的注册登记,整个公司没有直接经营货物交易的业务人员,没有真实有效的法人或虚拟法人,只有负责人、股东及会计。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一般是通过中介虚假验资取得,或通过中介介绍购买的。

二是同一伙人办有多家企业,并在不同的地区办理税务登记,从外表看是合法的。

三是从做案手法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源头都是从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证明开始,呈树型结构往下虚开,一环紧扣一环。

四是从公司开具的发票来看,品名繁杂,经营范围较广,如有家公司虚开的发票从办公用品到矿产品都有,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的品名却无法对应;从公司的账务看,公司长期零库存经营,无固定仓库,无库存物资,无固定资产。另外,货物的发出地与销售方的注册地不一致,付款方向也不一致。

五是公司经营的货物并非本地区优势产业,且都销往外省市。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