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18: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监理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监理实施细则

篇1

1-1工程概况

XXXX,本项目总占地XXXXm2,总建筑面积XXXXm2,地上总建筑面积XXXXm2,其中住宅72181.62m2,商业XXXXm2,物业和社区XXXXm2;地下总建筑面积XXXXm2,其中车库XXXXm2,其它4953.78m2,容积率2.50,商业比1.10%,建筑占地面积4584.24m2,建筑密度15.60%,绿化面积9000m2,集中绿化率10.20%。分一、二标段进行开发,共计9栋楼,非人防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车库各一座,为高端精品住宅楼工程,结构形式为剪力墙+填充墙复合结构,结构抗震等级按四级考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2栋22层,2栋23层,2栋24层,3栋26层,顶部均设跃层,在1#楼处底层设商业,西部建游泳池一座,是一个高档住宅小区。

1-2工程特点

本工程的屋面防水等级为I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为20xx年,除按相关图纸的屋面构造施工外,卷材防水选用SBS防水卷材,厚度4毫米,所用粘结剂、嵌缝膏、保护层与所选卷材匹配,或与卷材生产厂指定的配套材料相一致,屋面为有组织排水。

保温上人屋面:现浇钢筋砼屋面,1:8白灰炉渣2%找坡(最薄处30厚),60厚挤塑保温隔热板,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基层处理剂,铺贴双层SBS防水卷材4mm厚,40厚C20细石防水砼(内配6@150双向筋)每隔6000设分仓缝。

不保温不上人屋面(用于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屋面):现浇钢筋砼屋面,1:8白灰炉渣2%找坡(最薄处30厚),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基层处理剂,铺贴双层SBS防水卷材4mm厚,配套铝基反光漆。

2.编制根据

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xx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4:施工图纸

5:专项施工方案

三、监理流程

1、检查挤塑板粘贴

2、检查白灰炉渣找坡方向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找平层

4、检查SBS粘贴尤其细部附加层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监理要点:

1.施工的安排、组织和操作,应满足(规范)的基本要求。

2.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建筑材料交易登记存档凭证,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场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见证取样送实验室进行复试。

3.屋面防水层应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有上岗证。

4.屋面完工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

a)按分项工程划分,分项工程完工后,需经监理全面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b)保温层施工:

i.挤塑板不上人屋面厚度为60厚,上人屋面厚度为60,应铺平垫稳。

ii.应采取排气措施,可采用50PVC管钻孔埋设在保温层内,屋面面积36m2范围设置一道,排气出口可伸入排风道内。

iii.白灰炉渣找坡应经过筛分,粒径控制在540mm。

iv.设计规定1:6找2%坡白灰炉渣,要坡向正确,流水畅通,最薄处30厚,应准确计量,拌合均匀,压实适当,表面平整。

v.保温层设置分隔缝不宜大于6m,并与女儿墙用挤塑板隔开,其缝宽不小于30mm。

c)找平层施工:

i.使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配比应按设计要求,并认真计量。

ii.屋面找平层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屋面坡度2%,排水口500mm范围内坡度5%。

iii.屋面突出部位及转角处的找平层应抹成平缓的圆弧形,半径控制在100200mm,弧度应一致。

iv.上人屋面留分隔缝,应与保温层留缝,留在同一位置。

v.找平层施工完后,应设专人养护。

d)卷材防水层施工:

i.基层必须清扫干净,干燥。

ii.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四点要求。

iii.铺贴方向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iv.做好成品保护,特别是不上人屋顶,对带着色涂料保护层的表面保护,一定要洁净。

5.细部施工具体要求:

除按设计规定做法和标准图要求外,细部做法应按以下规定条文要求执行。

a)按规定应先做附加防水层的部位,必须到位。

b)屋面水落口杯防渗漏做法,按(标准图)施工。

c)卷材屋面防水层泛水收头防渗漏做法,按(标准图)要求施工。

d)出屋面管边,按(标准图)要求施工。

e)女儿墙压顶抹灰防开裂做法,按(标准图)要求施工。

f)屋面泛水细部抹灰层防开裂做法,按(标准图)要求施工。

6.屋面施工,高空作业,人身安全极为重要,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五、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b)材料进场严格把关,见证取样进行复试,并进行材料封样。

c)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分步验收。

d)防水工程细部做法与铺贴卷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6.施工流程

自下而上为:钢砼基层清理冷底油2厚聚氨脂防水涂料隔气层60厚挤塑型聚苯保温板1:8混凝土找坡层30厚1:2.5水泥砂浆找平4厚SBS防水卷材一道无纺布一层40厚C20细石砼面层。

6-1-1基层处理

基层处理:涂刷防水层施工前,先将基层表面的杂物、砂浆硬块等清扫干净并用干净的湿布擦一次,经检查基层无不平、空裂,起砂等缺陷,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1-2冷底子油

冷底油(基层处理剂)配制:先将聚氨酯甲料、乙料和二甲苯以1∶1.5∶2的比例(重量比)配合搅拌均匀,配好的料在2h内用完。

底胶涂刷:将配制矫的底胶料,用长把滚刷均匀涂刷在基层表面,涂刷量为0.3kg/m2左右,涂刷后约4h手感不粘时,即可做下道工序。

6-1-3、保温层施工

1)、工艺流程:

基层清理弹线找坡管根固定隔气层施工保温层铺设找坡层施工

2)、基层清理:隔气层表面,应将杂物、灰尘清理干净。

3)、弹线找坡:按设计坡度及流水方向,找出屋面坡度走向,确定保温层的厚度范围。

4)、管根固定:穿构造的管根在保温层施工前,应用细石混凝土塞堵密实。

5)、隔气层施工:2~4道工序完成后,设计有隔气层要求的屋面,应按设计做隔气层,涂刷均匀无漏刷。

6)、保温层铺设:

干铺板块状保温层:直接铺设在构造层或隔气层上,分层铺设时上下两层板块缝应错开,表面两块相邻的板边厚度应一致。一般在块状保温层上用松散料湿作找坡。

粘结铺设板块状保温层:板块状保温材料用粘结材料平粘在屋面基层上,一般用水泥、石灰混合砂浆;聚苯板材料应用沥青胶结料粘贴。

6-1-5、找坡层:

保温上人屋面:现浇钢筋砼屋面,1:8白灰炉渣2%找坡(最薄处30厚)随拌直至均匀。铺设保温层,虚铺厚度为设计厚度的130%,用木拍板拍实、找平,注意泛水坡度。

每隔6米以内设置排气沟,在排气沟交叉处设置排气管冒。

6-1-6、砂浆找平层

1)、工艺流程:

基层清理管根封堵标高弹线洒水湿润施工找平层养护验收

2)、基层清理:将构造层、保温层上表面的松散杂物清扫干净凸出基层表面的灰渣等粘结杂物要铲平,不得影响找平层的有效厚度。

3)、管根封堵:大面积做找平层前,应先将出屋面的管根、变形缝、屋面暖沟墙根部处理好。

4)、抹水泥砂浆找平层:

洒水湿润:抹找平层水泥砂浆前,应适当洒水湿润基层表面,主要是利于基层与找平层的结合,但不可洒水过量,以免影响找平层表面的干燥,防水层施工后窝住水气,使防水层产生空鼓。所以洒水达到基层和找平层能牢固结合为度。

贴点标高、冲筋:根据坡度要求,拉线找玻,一般按l~2m贴点标高(贴灰饼),铺抹找平砂浆时,先按流水方向以间距l~2m冲筋,并设置找平层分格缝,宽度一般为20mm,并且将缝与保温层连通,分格缝最大间距为6m。

铺装水泥砂浆:按分格块装灰、铺平,用刮扛靠冲筋条刮平,找坡后用木抹子槎平,铁抹子压光。待浮水沉失后,人踏上去有脚印但不下陷为度,再用铁抹子压第二遍即可交活。找平层水泥砂浆一般配合比为1∶3,拌合稠度控制在7cm,找平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表面应压实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坡现象。

5)、养护:找平层抹平、压实以后24h可浇水养护,一般养护期为7d,经干燥后铺设防水层。

6-1-7、SBS卷材防水工程层

1)、工艺流程(热熔法施工):

清理基层涂刷基层处理剂铺贴卷材附加层铺贴卷材热熔封边蓄水试验保护层

2)、清理基层:施工前将验收合格的基层表闷妇土、杂物清理干净。

3)、涂刷基层处理剂: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施工,按产品说明书配套使用,基层处理剂是将氯丁橡胶沥青胶粘剂加人工业汽油选释,搅拌均匀,用长把滚刷均匀涂刷于基层表面上,常温经过4h后,开始铺贴卷材。

4)、附加层施工:一般用热熔法使用改性沥青卷材施工防水层,在女儿墙、水落口、管根、檐口、阴阳角等细部先做附加层,附加的范围应符合设计酵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5)、铺贴卷材:卷材的层数、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多层铺设时接缝应错开。将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剪成相应尺寸,用原卷心卷好备用;铺贴时随放卷随用火焰喷枪加热基层和卷材的交界处,喷枪距加热面300mm左右,经往返均匀加热,趁卷材的材面刚刚熔化时,将卷材向前滚铺、粘贴,搭接部位应满粘牢固,搭接宽度满粘法为80mm,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

6)、热熔封边:将卷材搭接处用喷枪加热,趁热使二者粘结牢固,以边缘挤出沥青为度;末端收头用密封膏嵌填严密。

7)、卷材防水层在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8、细石砼面层

1)、工艺流程

基层处理

钢筋绑扎

洒水湿润

浇细石砼

抹面层压光

养护

2)、钢筋绑扎

钢筋6@200双向钢筋,按6米设分隔缝钢筋断开。

3)、浇筑细石砼

A、细石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制作试块,每一层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一组。当每层地面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时,每增加1000平方各增做一组试块,不足1000平方的按1000平方计。

B、面层细石砼的铺设:将搅拌好的细石砼铺抹到基层地面上,紧接着用2M长括尺顺着灰饼、标筋刮平,然后用滚筒往返,纵横滚压,直至面层出现泌水现象

C、最后再在面层上撒一层干拌水泥砂拌合料,要撒均匀,再用2M括尺括平。

D、抹面层、压光

当面层灰面吸水后,用木抹子用力搓打、抹平,将干水泥砂拌合料与细石砼的浆混合,使面层达到结合紧密。

第一遍抹压:用铁板轻轻抹压一遍,直到出浆为止。

篇2

11.1 总 则

(1) 本细则依据合同文件、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2) 本细则适用于大坝填筑工程粘土心墙、反滤、过渡、坝壳料及围堰填筑等。

(3) 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其他关于填筑料开采、施工测量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灌浆工程、岸坡支护、加固工程、合成土工织物防渗体等监理,还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粘土心墙坝填筑监理实施细则.rar

篇3

在执行新版规范后,所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的依据、方法、内容。标准和程序方面都应与新版规范要求相适应。

一、不能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过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关于施工工艺要求的条文写的较多,力求详尽,以方便施工操作,也便于监理检查,认为这是质量把关的关键。这话说来很有道理。因为在TQC管理中有一句话,即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些条文都抄录于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样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条文也来自施工及验收规范,所以监理单位审核时也不会提出多少不同意见,因为大家抄录的都是国家标准。谁都不必创新,谁也不会担风险。但新版规范中删掉了施工工艺的部分,只留下了检查验收的部分。今后国家也不再颁布国家级的施工工艺规范,施工工艺留给施工企业自己去制订,并作为企业工艺标准,参加市场竞争。自然监理单位今后也就不能自己先制订一个操作工艺,要求施工单位去执行。相反实施细则编制前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把握,以便监督其贯彻执行。另外施工单位编制的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还要送给监理单位,因此监理单位今后也不要再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作为细则的重点抄录在细则中。而应该根据新版规范的要求,把强化检查验收的内容做为主体制订在实施细则中,才适合新版规范的规定。一句话,不要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二、实施细则编制的指导思想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指导监理工作服务的文件,而不是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操作的文件。所以在内容和表达形式上都应区别于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文件。笔者认为细则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质量管理历来是提倡预防在先,不要有“死后验尸”的思想。新版规范又提出强化验收和过程控制的要求,因此在监理细则中就应该贯彻这种精神。具体地说,就是要对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工、环各个要素从施工项目开始至结束,设置一些质量控制点,开展定时定点的质量检查验收。比如对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人员资格、人数及变更的符合性和适应性;对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所配备的工装机具,检测试验所使用的量具、仪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料要素,是在原材料使用前检查认证,决定是否可投入使用;对工要素,就是对施工单位各施工阶段进行定点检查或验收,检查是否按工艺施工,施工的结果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对环要素,是检查施工环境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和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等。这里所说的质量控制点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停止施工就可进行检查的检查点,如混凝土取样、混凝土浇灌时的旁站监理等;另一种是需要施工停下来进行检查验收的停止点、叫停点,如隐蔽验收,检验批检查验收等。通过对各要素中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检查和控制,来体现“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和预防预控的要求。

三、制订监理工作流程图

监理工作流程,也就是监理工作程序,是保证监理工作有条不紊,防止监理工作失控的重要手段。监理流程就是把各个要素所设定的质控点,按照自然流水顺序以框图的形式表示出来,使监理人员按图中的先后顺序对各要素进行定期定点的检查验收活动。

篇4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坪头水电站首部枢纽挡水坝工程、泄洪工程、进水口工程中的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接触灌浆。排水孔和抬动观测孔钻孔、各类检查孔、观测孔、勘探孔以及取芯钻探及压水试验等。

水电站工程基础处理监理实施细则.rar

篇5

1)DL/T5099-19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3)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4)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5)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

6)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检定情况。

(3)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质情况。

2.2 隧洞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成果和资料:

(1)测量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2)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首级控制网连接图。

(3)洞口与地面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及进洞关系平面图。

(4)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5)技术总结报告。

2.3 隧洞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开挖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配置计划。

(5)开挖爆破技术和方法。

(6)支护施工方法和措施。

(7)出碴和弃碴措施。

(8)灌浆施工措施。

(9)通风、散烟和除尘措施。

(10)供电、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11)供风、供水与排水措施。

(12)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13)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2.4 隧洞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地质条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须的钻爆试验和设计,并将开挖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设计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1)掏槽方式。

(2)炮孔布置、孔径、孔深、方向和数量。

(3)装药量、装药结构和炮孔堵塞方式。

(4)采用的起爆雷管类型和起爆网路设计。

(5)循环开挖进尺和单耗药量。

(6)预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爆破参数与作业方式。

(7)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5 实施锚、喷支护作业14天前,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围岩特征和施工方法,编制作业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

(1)锚杆材料、参数及布置。

(2)锚杆注浆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3)锚杆施工作业要求。

(4)喷射混凝土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5)喷射混凝土施工工艺。

(6)钢筋网的布设和要求。

(7)锚、喷施工设备及性能。

篇6

(2)所有检测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同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建单位在接到承建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其检测实验室建立与设置规划一式四份报送审批,其内容应包括: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资质文件、检测试验人员情况、仪器设备情况、各类试验表格、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承建单位主要检测任务包括:进场原材料的检验、施工准备阶段的试验、施工过程中的检测试验、检测资料记录和整理,以及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和抽检工作,并尽可能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测工作提供方便。

篇7

1)(GB8564—88)《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2)(SDJ249.3—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2)本细则运用于大、中型机组安装,小型机组安装可参照执行。

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承建单位应在机组安装开始前,将机组安装用的X、Y基准线标点及高程点进行测量,并将测量资料上报监理机构。

(2)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工地的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述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现场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配置计划。

5)重点部位施工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6)施工用电。

7)安全及文明施工。

8)管理层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一份, 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4种。

(4)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按期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条件。

(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有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施工过程监理

(1)承建单位应按照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机构报送。

(2)承建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单元工程验收评定表,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重要部位的施工,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同时监理人员必须现场跟踪监理。

(4)所有与机组有关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开箱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必须具备合格证及一些出厂资料等。

(5)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机构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印件。

(6)对于施工期间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7)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安装有关施工规范及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停工整顿。

4施工质量控制

4.1水轮机安装

(1)埋入部件安装。

1)吸出管理衬安装。

a先将尾水肘管地脚螺栓按设计图要求埋好。

b将尾水肘管吊装放到预先埋好的地脚上,并进行调整固定。

篇8

第二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省水利厅设置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级市水利局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市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设置质量监督组,作为市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设置为:

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厅长兼任),副站长3—4人。

质量监督站:设站长1人(由主管工程建设的付局长兼任),

副站长2——3人。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其质量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后,

须上报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二)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并经考核已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篇9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等。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篇10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同意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

(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

(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

(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

(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机构的确认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办的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的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技术评审(以下简称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内部防伪技术评审管理制度;

(二)参与相关规定与制度的宣传贯彻;

(三)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防伪技术评审工作、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四)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防伪行业发展状况,了解防伪技术发展趋势;

(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

(六)取得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七)机构内部有严格、规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证与被评审的防伪技术有关内容及资料安全保密的措;

(八)与国内外防伪技术专家有广泛、密切的联系,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防伪技术评审的能力;

(九)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

2、机构法人证书(留下复印件存档);

3、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等评审工作制度;

4、专门从事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人员建立及主要技术工作);

5、防伪技术评审责任保证书;

6、其他可以证明该机构具备防伪技术评审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技术发展现状和需要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资格证书(见附1),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确认,方能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九条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能保证被检测的防伪技术产品有关内容及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运行;

(五)能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防伪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防伪检测机构确认程序:

(一)申请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测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两份);

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两份);

5、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责任保证书;

6、其他可以证明该单位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发展现状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检测检验资格证书(见附2)。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防伪技术产品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外资、合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证申请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递交《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

(二)独立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防伪技术产品采用协作加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由最终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其协作加工单位的生产条件作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一并申报。在协作加工过程中,如防伪技术有增值,则要求协作单位具有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由取证企业负责。第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指标及防伪功能的可信程度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

(二)对防伪技术产品自身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

(三)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验证。

第十七条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表3);

2、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等);

3、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4、防伪技术主要使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

5、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专家不少于5人。

(四)评审通过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3)。评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说明原因。第十八条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的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

(一)凡熟悉防伪及相关专业技术,具备防伪技术或防伪管理方面的专长;

(二)能较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新动态;

(三)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规定的职务;

(四)坚持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防伪技术评审及相关工作;

(五)身体健康,热爱防伪事业,能积极参加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等规定;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申请表(见附表4)一式两份;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核实后,可向全国防伪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全国防伪办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并颁发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证书(见附4)。

第二十二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实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章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持《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一)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5),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末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一)由招标单位会同全国防伪办,根据国家招标管理办法制定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招标投标方案,向社会招标。

(二)全国防伪半协助招标方对参加投标的企业及评标委员会的防伪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是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境内)或者获得防伪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境外)。

(三)防伪技术产品中标并被采用后,由招标单位向全国防伪办统一办理使用备案公告手续。

第二十六条凡境外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推广使用的,必须向全国防伪办申请办理防伪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境外企业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防伪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企业必须在境内注册或者委托响应的独立法人机构(简称推广机构);

(二)境外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与技术管理人员;

(三)境外企业与其在境内的推广机构均应具有健全、有效的生产物流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四)防伪技术或防伪产品通过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评审,获得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五)产品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注册登记程序如下:

(一)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的推广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表6);

2、推广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境外企业防伪技术产品推广授权书;

4、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5、相关的工作章程、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等管理文件;

6、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7、境外企业开业合法证书、资本信用证明书;

8、生产条件证明资料;

9、有防伪技术产品性能要求的产品标准或规范性技术文件。

(二)全国防伪办接到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工厂条件现场审查。

审核通过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防伪注册登记证(见附5),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全国防伪办负责统一公告获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及企业的名单。

(三)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两个月内补报,逾期未补报的,视为撤回申请,责任由企业自负。

第二十九条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含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其备案程序如下:

(一)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7);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授权书;

3、使用推广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防伪注册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有关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下达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从事防伪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应当从维护防伪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协调工作,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从事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工作的防伪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向使用者推广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时,必须坚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则,推广的防伪技术产品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的产品,并认真地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年审和监督抽查工作。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二)防伪注册登记企业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审;

(三)防伪技术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管理规定开展。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防伪功能失效时,可报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全国防伪办可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或者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进行防伪功能评估。

评估结果为失效的防伪技术产品,对社会公告,并收回相关证书,停止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超出全国防伪办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的;

(二)违反工作章程开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专家评审意见弄虚作假、伪造防伪技术评审结论的;

(五)未经允许将防伪技术秘密泄漏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六)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

第三十七条防伪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消确认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测检验数据或伪造检测检验结论的;

(二)泄漏防伪技术秘密的;

(三)未依据有关规定开展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超标收取检测检验费用的;

(五)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检测检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有偿咨询服务工作的;

(七)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以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抽查监督管理。检查其工作业绩与效果是否与相应业务资格相符;是否存在违反《办法》与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于从事防伪技术推广工作的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建议其主管部门作必要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推广无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防伪技术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