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程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20: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工程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工程论文

篇1

从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全国性的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热在经过两三年之后便骤然降温。与此同时,一些刚圈起地皮还未来得及建设或工程尚未完工就被迫停工的“烂尾工程”也随处可见。

烂尾工程从主观上可分为恶意和非恶意两种,‘所谓恶意的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故意欺诈或见利忘义,在贷款未还,工程款未付,并收取了许多预付款后便卷款而去。所谓非恶意的是指开发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房地产项目,一旦资金来源不畅,工程便被迫停顿。

烂尾工程不仅常常引发纠纷,而且所造成的损害波及面非常广。一般来说,烂尾工程的受害者主要有:

1.国家

烂尾工程使国家土地常年闲置,不仅影响土地费用的及时回收,而且由于所建房屋不能进入正常的流通领域,也使国家的有关税收流失,直接造成国家土地资源和财富的巨大浪费。

2.银行

房地产项目投资大,如果离开银行的支持,仅凭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是难以顺利进行的。而银行贷款的回收一般是在工程竣工并取得销售业绩后。若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银行贷款也就难以按期回归。我市目前几处大的烂尾工程银行都是最大的债仅人。

3.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高利润、高风险的产业。房地产投资必须经过周密的市场分析和科学论证后方可实施。然而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一些开发商未经充分论证,便盲目上房地产项目,导致投资失误,身背巨额债务而使企业破产或停业。青岛市最多时房地产企业有四、五百家,而现在真正有项目又能正常运?转的也就是一百多家。

4.建筑商.

尽管这几年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施工单位垫款承包。但为了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常以带资施工为条件参与工程招标。当施工单位无力继续垫资,建设单位后续资金又跟不上而出现烂尾工程时,施工单位不仅损失了垫付的资金,而且应得承包费也难以获得。

5.消费者

根据法律规定,投入的工程款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达到工程总额的25%以上便可开始预售。一旦形成烂尾工程,消费者既得不到房子常常要不回预付款,所受损失可想而知。

6.材料供应商

近几年,建筑材料市场竞争激烈,为争取客户,许多供应商常采用赊销的办法促销。一旦房子盖不起来,开发商赔了本或携款而逃,所供应的建筑材料也就打了水漂。

二、形成烂尾工作的原因

造成烂尾工程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有客观因素,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本文主要从法律方面分析一下烂尾工程的原因。

1.立法滞后

全国性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是从一九九二年开始的,对如此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立法上是缺乏准备的。对房地产开发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及预防措施。以致在这股房地产开发热后期,一些矛盾纠纷便纷纷暴露出来。而我们却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中的无序状况,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的各种矛盾。比如因对房地产公司的审批、设立、资质条件、项目立项等缺乏严密的程序规定,以致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哄而上盲目设立。一些新设立的公司虽无一分钱的资金,但靠玩“空手道”,炒地皮,炒项目,照样大发横财,而一些项目炒了七、八手之后仍然是空地一片。

2.法律意识不强,执法欠缺力度

本来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立法就很不完善,但既便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也很不理想。比如《土地管理法》在一九八六年便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较严格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和审批程序。如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凹0亩以上,其他土地20阗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但实际上,化整为零,越权批地,甚至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现象仍很普遍。从九五年开始,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又颁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严格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执行的也并不太好,有些根本没有自有资金的也照样大搞房地产开发。未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发给土地使用证,土地常年闲置也未按规定罚款或没收土地。如此“宽松”的执法环境,也难怪有人甘冒风险钻法律空子。

3.严格预售条件

法律之所以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笔者认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强调从事商品房开发必须量力而行,并且必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以防止风险转移,避免风险扩大。一些开发商在远未达到这一标准时便开始预售,而这样做的开发商一般资金实力都较差。提前预售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而且也加重了开发商的债务负担。许多开发商就是债务负担不堪重负,工程建设遥遥无期的情况下破罐子破摔或逃之夭夭的。因此若想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烂尾工程就必须严把预售条件。

4.严禁垫款施工

以垫款承包为条件争揽工程可以说是建筑业的一大痼疾。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垫款承包,但由监督处罚措施不力。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实难避免。而垫款施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工程量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开发商不追加工程款,建筑商就以停工给开发商施压,一旦后续工程款不能到位,而建筑商又无力继续垫款时,就会形成烂尾工程。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垫款承包,将垫款承包视为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只有这样,开发商在立项开发时才能量力而行,从而避免后劲不足而产生烂尾工。

5.重视监理监督

篇2

随着旅游产品开发向纵深方向发展,近年来在我国兴起了一批主题旅游城镇,如以“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水乡风情为特色的江南古镇周庄,有独特魅力和浓郁民族风情的云南丽江古城,以及分别以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丹霞地貌、美食文化、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为主题旅游品牌的桂林的兴安、龙胜、阳朔等县,利用主题特色,形成了旅游竞争优势使其脱颖而出,成为中国旅游业的新星。

主题旅游城镇及其旅游竞争力的界定

竞争力战略研究权威——美国的迈克尔•波特认为竞争战略就是“采取进攻性的或防守性行动,在产业中建立起进退有据的地位,成功地对付五种竞争作用力,从而为公司赢得超常的投资效益。”(迈克尔•波特,1980)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有关竞争的概念和理论引入中国,很快为各行业所接受并重视,其中也包括旅游业。S.Demars认为一个旅游度假地竞争能力由旅游市场、本身的开况、可进入性等决定。E.Canestrill等指出,旅游地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旅游市场的占有率上,更要看它的发展潜力、旅游地承载力。国内许多学者也曾对如何提升我国的国际旅游竞争力进行过相关研究,但涉及如何提升具体的旅游目的地竞争力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拟从主题旅游城镇和旅游竞争力的概念入手,从旅游供需两方面来分析影响旅游竞争力的七大要素,进而对提升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主题旅游城镇的界定

主题旅游城镇是指利用当地的特有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塑造主题形象,并围绕该主题来发展旅游业的特色城镇。它建立在对旧有城镇的特别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改造上,保持城镇原生态和文化氛围,在符合原居民生活要求的同时,也满足外来游客的需求,城镇同时因为原居民的居住而富有特别的活力。主题旅游城镇用旅游产品的形式将有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表现出来,它注重旅游资源的独特性和地区垄断性,文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它能充分利用当地传统的文化资源,塑造独特的主题旅游形象;而且它要求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建筑风格还是民风民俗,都能体现城镇的特色和主题。

但由于规模、功能、资金和地位等条件的限制,约束了主题旅游城镇的进一步发展,它只有凭借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不断提升旅游竞争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界定

旅游竞争力是指旅游地在维护自身市场地位时创造和整合能保护资源增值产品的能力(胡冬梅、司继伟,2002)。所以,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是指主题旅游城镇为保持自身旅游持续发展时,创造和整合能保护资源增值产品的能力。旅游竞争力是主题旅游城镇综合发展能力的体现,它能使该城镇旅游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有利的地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不仅仅表现在为城镇旅游业创造经济收益的能力,而且还表现在:优化配置旅游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优势,给当地居民带来更多的利益,获得更强、更为持续的发展能力和发展趋势,为所在地区创造更多的社会文化价值等方面。

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影响要素分析

影响旅游竞争力的要素有很多,本文尝试从旅游供需两方面来探讨影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要素。从旅游需求方面来看,是指游客对主题旅游城镇所提供旅游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状况,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国际、国内游客的需求状况以及游客市场规模的大小和成长速度;从旅游供给方面来看,是指旅游地如何从区位条件出发,树立形象、建立品牌去吸引游客,开拓客源市场,巩固并拓展市场规模,从而提升城镇旅游竞争力,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区位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旅游环境要素、形象要素和品牌要素。如图1所示。

需求要素分析

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状况主题旅游城镇提供的旅游产品映射出市场需求,其产品可从历史文化、生态旅游、美食文化、休闲度假等方面进行分类;同时,游客也会根据自己的爱好需求来选择旅游产品,因此我们可以从国际、国内市场对旅游产品的需求状况来判断主题旅游城镇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未来发展形势。

游客市场的规模和成长速度游客市场规模的大小和成长速度直接关系该城镇旅游业的收益,因而是衡量旅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可以根据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来判断某一类型的主题旅游城镇的游客与潜在游客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以此来衡量该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及未来的竞争潜力。

供给要素分析

区位要素区位因素对旅游竞争力的影响是通过主题旅游城镇所在的位置、城镇的可进入性以及通讯状况等来反映的。区位优势及其所形成的潜在收益和特有属性,将直接影响游客的数量和城镇的旅游收益,从而影响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因为良好的区位条件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和游客,有利于与城镇外的信息进行沟通,更有利于开拓旅游新市场,为主题旅游城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旅游环境要素旅游环境是指人们进行旅游活动,能产生美感,并获得精神与物质享受以及知识乐趣的环境(常凤池),其中包括旅游软环境和旅游硬环境。旅游环境要素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概念,它是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外部因素。只有在良好的旅游环境下,旅游企业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城镇旅游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核心吸引物要素核心吸引物是指主题旅游城镇具有相当影响力且独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品牌项目、一流的景点等,它能形成竞争对手难以模仿和替代的核心能力,是区域间旅游竞争的基础。对于主题旅游城镇来讲,指当地具有优势的旅游资源,如周庄的江南水乡风情和桂林龙胜的少数民族风情。

城镇形象要素主题旅游城镇形象是指城镇的整体形状和特征,它是城镇景观形象、公众形象和政府形象的整体反映。随着旅游业竞争的加剧,竞争领域的扩大,旅游业的竞争已上升到更高层次、更具挑战意义的层面,旅游地形象塑造和设计策划成为旅游地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主题旅游城镇形象竞争力主要通过政府形象、公众形象、城镇景观形象三个要素体现出来。

品牌要素它是在区位要素、旅游环境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以及形象要素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主题旅游城镇的特色主题优势所形成的辐射力、知名度和吸引力构成了一个旅游目的地品牌,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产生不同的品牌效应,不断巩固并扩大旅游市场,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需求方面的两要素是游客选择主题旅游城镇产品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到其旅游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因而是衡量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基本指标。供给方面的区位要素、旅游环境要素、核心吸引力要素、城镇形象要素以及品牌要素是主题旅游城镇旅游发展的驱动力,决定着城镇的相对优势,能增强旅游的主打吸引力,最终提高旅游竞争力。其中,品牌要素是旅游竞争力最深刻最根本的体现,因为品牌竞争力体现了主题旅游城镇吸引游客的能力,以及创造价值的能力,而旅游竞争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主题旅游城镇形象的升华和品牌竞争力的提高。总之,这七大要素共同决定了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他们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虽然各因素的作用力有强有弱,但他们交互在一起共同推动城镇旅游的发展,所以要把握好各因素的不同作用力,发挥其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的特定作用。

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策略

根据上述影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的七大要素,本文试从内部形象提升策略和外部环境提升策略来分析如何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如图2所示。

准确的主题定位

准确的定位是建立形象和品牌的关键。旅游城镇只有在竞争市场上进行准确且独特的定位,形成鲜明的品牌个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主题定位是指主题旅游城镇根据竞争状况和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从旅游资源禀赋、资源空间分布、辐射能力等方面进行把脉,最终确定在旅游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其目的是创造主题旅游形象,最终赢得市场客源。如桂林的兴安,其旅游资源优势在于建于秦代的灵渠,因而构成了兴安以历史文化为特色的主题旅游形象,而龙胜因为有苗、瑶、壮、侗等多个少数民族,便形成了民族风情主题旅游城镇。因此主题旅游城镇只有根植于自身的旅游资源优势,结合考虑游客、当地居民和周边旅游城镇对自身旅游形象的认同来确定自身的发展定位,并不断地强化品牌形象,才能强化竞争优势并提升旅游竞争力。内容摘要:城市工业旅游拓展了工业旅游研究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和意义,同时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双赢,形成了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

关键词:城市工业旅游发展模式新思考

城市工业旅游的内涵

对于工业旅游内涵的认识,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按照不同的角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强调工业旅游的形式,如邓海云提出“工业旅游是旅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一种新的旅游方式,它以工业企业的厂区、生产线、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产品等为主要吸引物,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工业企业之内。”二是强调工业旅游的内容,如赵青提出“工业旅游是人们对工业景观、生产流水线、工艺流程及劳动场面的参观、学习,加深认识了解的过程。”三是侧重工业旅游的目的,如姚宏提出“工业旅游是以现有的工厂、企业、公司及在建工程等工业场所作为旅游客体的一种专项旅游。通过让游客了解工业生产与工程操作等全过程,获取科学知识,满足旅游者精神需求和行、吃、住、游等基本旅游享受,能提供集求知、购物、观光等多方面为一体的综合型旅游产品。”四是从供给和需求即市场的角度阐述工业旅游,如戴道平认为“工业旅游,从旅游供给的角度来看就是以工业企业的建筑环境、设备设施、生产或工艺流程、企业文化与管理等作为旅游吸引物,经过设计包装推向市场,来满足游人的求知、求新、求奇等旅游需求,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等目标的一种专项旅游活动。”厦门大学王宝恒对工业旅游的综合性概括,如认为“工业旅游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工业资源为吸引物,通过企业对资源进行整合或二次开发,突出工业资源的吸引力,将其转化为旅游资源,并以满足旅游需求、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为目的专项旅游活动和企业发展项目。”

可见,目前对工业旅游的研究大多是从工业和旅游业的角度进行的,大多是把工业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种特色产品或是工业企业的一个项目。

篇3

涉外继承公证与一般性继承公证办理时,要按照程序规则及涉及的关键问题并存在原则上的差异。如何在中国法律法规框架内,在符合国际司法规则为基础,挑选适用于法律解决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界定夫妻财产等。下文针对涉外继承公证法律中的问题展开分析,以期采用准确的适用法律解决涉外继承公证问题。

一、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概念及范围

涉外法定继承是指包含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主要表现如下:主体或客体涉外;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等。涉外继承包含一系几种情况:继承人或被继承者一方或双方均是外国人或身处境外;有待继承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在国外;产生继承法律事实出现在国外。必须注意,涉外法定继承最少需要一个涉外因素,但无需全部具有涉外因素。

二、如何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

(一)严格按照管辖权各项规定

明确管辖权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使用度,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确定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法》第25条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居住地、常住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外不动产公证过程中,申办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时,并非简单套用以上规定,还应按照《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各项规定。该复函指出:“中国公民继承居于在国内或国外中国人、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或不动产时,都不宜只开出关于继承事项的公证书,也应开出国内当事人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书或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依据被继承人居住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进行办理。遗产继承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公证部门应根据继承人提出的申请,为他们开出法律继承公共公书。

(二)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继承公证是否合法存在一定争议,但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对涉外法定继承公证具有重要意义。香港和祖国的怀抱,标志着我国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香港、澳门两个地区均是中国内地平等且独立的法域。台湾已有法律制度与我国大陆有所差异,对,我国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进行解决。区际继承就是在一个多法域国家之内,继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及内容这三项要素最要由一个或多个与另一法域有一定联系。世界上多数复合法域国家通用做法就是把住所地法律当做区际冲突上的属法人。目前,我国各地已有自己的国际司法立法或不成文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部分单行法规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标准。因此,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中国大陆、港澳台可以退出适合自身需求的国际司法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过程中,明确管辖权以后,要根据冲突规范指引明确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适用的法律。同一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有所差异,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由于不同法域,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继承份额等有一定差异。因此,法律适用准确性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律指出,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使用上均采用区别制,即:动产要采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的法律法规处理遗产,不动产则运用不动产所处地区的法律。必须注意,若继承者为居住地处于中国大陆的公民,被继承者居住地也在中国大陆,这种情况隶属于国内法定继承情形,不属于涉外法定继承范畴,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三)确定最合适的继承人

办理涉外法定继承公证中继承者身份认定尤其重要,我国有关继承者身份认定的法律法规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夫妻关系的认定,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可以采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法规;不在一个地区居住,可采用共同国籍法律法规”。对父母和子女关系的认定,该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关系适合共同经常居住地所用法律;缺少共同经常居住地,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共同国籍国法律,以此保障弱者的权益。对收养关系的认定,该法第28条表明,判定收养的条件及手续,可采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区的法律。收养效力,则采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局居住地区的法律。解除收养关系时,应根据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居住地的法律或法院地法律。

三、结论

总之,涉外法定继承公证业务重点在于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明确准据法,以此判定继承人、遗产范围等各项要素。本次研究以涉外继承公证的概念及范围展开分析,提出一系列创新公证理论、促进该业务健康发展的建议,以期为类似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篇4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来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个环节的风险以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存在较为严重的“挂靠”、“转包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挂靠合同效力认定

(一)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无效

在我国《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挂靠行为,并且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依旧存在一些挂靠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建筑资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扰乱建筑市场,从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合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建筑行业行政允许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就现阶段来说,关于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和施工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较大异议,各种观点不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的规定。另外,依据《解释》中的规定“工程承包商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或者资质尚浅的施工人假借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之名和他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超越了法律对资质不能假借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一般原则

在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例外原则。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合同签订一方能够以合同为基础向合同签订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讼,主要涵盖合同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挂靠纠纷处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权力时也要遵守该原则,同时,该主张何挂靠人以及被挂靠企业之间纠纷处理的结果不会相互影响。所谓的利益衡量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间发生了真实的利益冲突,在利益位阶定位工作中应该将社会利益、主流价值情况、利益衡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结合,将利益协调牺牲最小化作为主要目标,然后开展价值衡量;所谓的例外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挂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资质,并且实际承包工程和挂靠人自身资质等级吻合,此时不能认定该工程承接存在的挂靠协议无效。原因是:建筑资质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证,挂靠人自身的建设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够承包该工程,所以,即使出现资质假借问题,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另一种挂靠形式,该挂靠形式由被挂靠企业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单位和挂靠人直接进行工程结算,此时,挂靠人已经融入被挂靠企业的工程管理中,即使双方在交管理费方面存在挂靠协议,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

(二)挂靠合同民事责任承担

挂靠人以及被挂靠单位两者间产生的挂靠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果已经认定挂靠协议无效;则被挂靠单位应该及时将管理费(税款除外)返回给挂靠人;挂靠人对挂靠协议所包含工程的债权债务,具有承担义务。对于已经上缴的税款,视为该挂靠工程应该缴纳的税款,并且已经证实缴纳交纳,不返还。工程项目挂靠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先应该对第三方合同的相对人进行确定,如果相对人是挂靠人,则责任就应该由挂靠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是被挂靠单位时,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卖、借贷合同责任承担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只是买卖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使用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应该及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不能涉及到挂靠关系。如果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借贷合同,那么时合同双方主体是被挂靠单位业与第三人,被挂靠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及时明确合同的责任以及义务,减少纠纷的出现,保证建筑施工工作顺利开展。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挂靠合同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原则对挂靠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才能保证纠纷处理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应海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挂靠问题[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25):686-687.

篇5

Abstract: in the bidding law "has been issued and implemented,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changeable, and constantly toward market norm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direction, a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bidding system,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four basic system as the cor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step by step has been established up,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entered the stage of according to law. This paper will be to our country of project bidding the 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and low prices of the legal issues on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Low quoted price; Legal issu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关于诚信义务招投标低价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广泛推行,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我国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保障措施。对于行业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防范行业恶性竞争的保障也是具有相当好的实际效果的。但是,鉴于我国建筑市场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部分投标企业为了能够在发展大潮流中占得一线生存机会,不择手段地压低投标报价,这种现象造成诸多不合理的低价中标现象与不诚信问题,严重不符中标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水平,对于建筑市场的冲击可想而知。如何针对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德诚信义务问题与低价中标是否合理做出判断以防范建筑行业恶性竞争,就应该从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与具体的操作程序入手,以下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现状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大多数招投标的中标选择是以最低报价为唯一抉择标准,严重忽视了施工企业技术标准的重要作用,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制定相关招投标法的意愿。招投标工作的技术标主要是经过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向招标委员会提供展示相关技术的诸多指标及施工能力。技术标能否最大限度地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实质性的选择条件要求,这样的情况主要取决于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负责程度、诚信义务以及个人掌握相关的技术水平。

诚信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对于我国建筑工程也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诚信义务必然会成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当今行业招投标工作的基本准则。但是,由于建筑行业“人口众多,部门繁杂”,无论是准则还是法律,都会有人敢“越雷池一步”,当作诚信义务是空头口号。这样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诚信危机就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进行严格监控管制。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体系中主要存在建设建设项目招标人(建设甲方或业主)、项目投标人(建设施工单位或乙方)、招标机构(中介机构)、造价编审委员会、监理单位、政府行政监督机构等。这些当事人如果存在一方或多方出现有失诚信义务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为共同建立的道德诚信金字塔造成整体全面地崩塌,招投标工作就会出现极度的不公平,诺守诚信的当事人必定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对于有违诚信义务与合理低价中标的行为主要归纳如下:

(1)建设项目招标人有失诚信义务行为的表现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过程暗箱操作故意在工程量上做文章,减少招标投资估算,以规避招标。不能及时提供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意愿投资企业垫款。将招标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代管进行招标。展开招标工作后,要求不合理的二次下浮,签订模棱两可的阴阳中标合同。公开招标中建设项目招标人故意提高招标限制条件,对潜在投标企业进行排挤。工程完工结算,对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不够及时或故意拖欠等情况;

(2)项目投标人有失诚信义务行为的表现为:项目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过程中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拉帮结派等私下违规活动以便搞围标和挂靠。在投标过程中,帮派共同串标抬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企业的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刻意以停止施工或减缓施工进度威胁设计变更。在竣工结算工程中,勾结造价编审委员会成员高估冒算。

(3)招标机构有失诚信义务行为的表现为:直接无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照顾个别项目招标人在意的投标企业。与投标企业勾结,暗箱操作中标。对不同投标企业各执一词,执行标准带有歧异性。

(4)造价编审委员会有失诚信义务行为的表现为:与项目招标人暗中勾结,故意压低造价。与项目投标人共同串标刻意做高预算。

(5)监理单位有失诚信义务行为的表现为:对上敷衍,流于形式,对下工程量变更随意签证共同渔利。

(6)政府行政监督机构有失诚信义务行为的表现为: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容易对有联系的当事人打感情分,执行奖惩标准严重不平衡,疏于对当事人的管理监督。

以上诸多方面问题的出现主要的原因皆在于各个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与信用制度不健全的缘故,在实际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应重点从这两方面进行大力监督与管理。

二、关于完善工程招投标诚信与法制体系建设的建议

工程项目招投标关于诚信义务与合理低价中标的问题应该贯穿与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整个活动过程,要做到完善工程招投标诚信与法制体系的建设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针对当事人工作诚信义务与法制观念进行加强教育,能够做到将诚信教育、法制教育同我国目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有机合理地结合,并贯彻落实,有效宣传和广泛应用;

针对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当事人进行全方面的诚信记录和法制考核,建立起一个各方互相牵制可循环的诚信义务考核机制体系;

(3)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统一标准的奖惩制度,惩戒有失诚信义务的当事人,保护诺守诚信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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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中华医学系列期刊”版权被万方公司整体买断,2007年后《中华检验医学杂志》等部分检验医学期刊已不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虽然本文的数据并不能完全代表检验医学论文数量的真实情况,但不影响论文数增长的态势。

2检验医学、临床检验、检验科等是检验医学研究的主要关键词

从表1可看出,医学检验、检验科、临床检验、检验医学、质量控制是我国检验医学论文使用频次较高的关键词,证明了检验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密切关系。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关某种疾病或某种检测方法的关键词逐渐减少,如脑脊液、军团病聚合酶链应、糖尿病等;而质量控制、教学改革、管理、实验室、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等与检验医学相关的关键词比例逐渐增多,说明检验医学的研究领域在不断拓展,研究层次和研究水平在不断提高。

3临床医学、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和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是检验医学主要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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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词

主题词是目前国内外情报界广泛采用的一种人工标引和检索的主题语言,它的特点是规范性、组配性、相互性和动态性。英文检索时通常使用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编制的《医学主题词表》中的词组。中文资料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的主题索引由主题词、副主题词和顺序号组成,使用时根据顺序号到正文查阅题录。

二、标题

标题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论文完成之后提炼出来,有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揭示论文主题、概括文中内容的简明词语。所以题名应概念明确,层次分明,美观醒目,并尽可能包含主题词和关键词。题名中不应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科技论文题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内为宜,英文以5个实词以内为宜。

三、内容提要

内容摘要是对文献内容的准确提要是不加注释或评论的简略陈述。摘要是在论文完稿之后才写的,是论文的浓缩,目的是为编审人员初步决定该文的基本评价与取舍,方便读者大体了解论文内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内容提要的结构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用1——2句话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简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应简要列出主要结果、数据;得出结论,指出研究价值和探讨。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长一些,尽量用数据说明。

四、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文献题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来的具有实质意义、能代表文献主题内容的词汇。它与叙词的区别在于它的非规范化,是自然语言。用于计算机系统检索系统,使用时要注意词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检,因为它属非规范化词,关键词之间没有语法关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国内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写上关键词,目的是利于学术交流,建立各种数据库,利于查新检索。关键词不能随意编造和任意选择,选用规范性词语,每篇论文最好不超过3个。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末词不加标点符号,按重要性排列。要选用在标题及摘要中出现或在文章内多次出现的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论文、专著中曾引用的观点、方法和资料的出处或源文献,反映作品的科学依据,反映作者对本课题历史与现状的知晓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阅读过近5年内的重要一次文献。一般论著选用10条以内,综述在20条以内,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内右上角注上序号。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能随意变动使用规则,在最后页码之后不加标点。未发表文献和内部资料不能列入,只能引录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专著。

施工核心期刊论文范例欣赏:

摘要:我国自80年代引入招投标制度至今,招投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工程招标投标案件也时有发生,为谋取巨大的不当利益,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初衷。从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对目前建设工程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建议

1、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在全面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完善,市场运作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为了保证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和统一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完善体制,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工作,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领导干部行政干预,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中分两种招标形式,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另一种是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是国有资金占据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就必须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有许多招标单位借降低费用或是缩短工期为由,将本应使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改为邀请招标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做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最终结果就是产生一系列“权力标”、“关系标”,致使招投标成了走形式、走过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单报价,价款不做调整,投标人单方承担风险

目前很多招标投标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有的是项目建设单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设单位委托招标机构来做。很多招标单位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还有的招标时报建的图纸与给施工方的图纸不一样,有的工程已经竣工,但图纸尚未审核完。这给工程预算造成很大的困难。工程量清单编制往往东拼西凑,工程量并不准确。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价款差距很大。除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不符外,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核算的清单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短,甚至只给投标人短短两三天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准确核算。

2.3歧视性发标问题

有些工程对资质等级要求并不高,但建设单位为将工程交给其承诺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刻意将其资质等级提高,或者按其承诺的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对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人为的排斥着其他潜在的招标人。

2.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法中的条文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需要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中标单位确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标的内容、合同价格需要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符合,不能背离双方的约定而另订其他的协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招标单位对招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进行随意变更和调整,导致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2.5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目前,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由于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招标和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致使社会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降低了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3、改进建议

3.1加强人员培训及法制教育

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及其他招投标工作参与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约束自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3.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招标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处罚条款。下一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3实行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及全过程的监督

对招投标自招标公告至中标结果等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出现任何问题,都能有案可查,及时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

3.4充分发挥招投标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机构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其专业分工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对各方负责,又取信于各方,同时也可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5推动企业节约成本,改进技术

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先进施工技术、善于创新,对企业级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优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从而有效的做到节约成本,以提升企业利润。

3.6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6.1转变和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构建行政、当事人、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标投标主体自律,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投标更大范围实现信息的公开,能较好地发挥自身主体的自律作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

3.6.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突破传统监管局限

电子信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时间分割的优势,与招标投标市场开放统一、公开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一体化发展及制度建设及行业的健康、科学发展。这也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化建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针对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日趋完善将会逐步消失。及时纠正,正确引导,良性发展,是我们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建议、主动配合、有效推动是我们的工作方法。(作者单位: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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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异常火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的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开展。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招投标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够健全

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虽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2.规避招标情况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通过手段将整个的建筑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配给不同施工单位。国家规定,如果一个建筑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估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那么这个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有的单位为了不实施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3.评标和定标缺乏公正和科学性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4.招投标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化

(一)串通投标的现象严重

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主要表现在招投标双方未来达成双方的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干扰了整个建筑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5. 合同管理不够严格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对策分析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挂靠高资质企业”,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杜绝不合理的竞争体制,加强评标、定标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明确资金到位情况,严格限制业主供材的范围,坚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绝转包。

3.做好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开展评标工作的第一步,若是人为选取评标专家或是评标专家名单泄漏,都会造成评标公正性名存实亡。因此,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是随机的,而且要对所抽取到的专家名单进行必要的保密,直至评标结束。在评审专家对商务标、技术标进行评判时,可以隐去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背景等内容,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干扰,促使专家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分工作。

4.合理确定评分方法

招标文件中要确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最好采用百分制评标。在采用百分制评标时,需对评分标准、评分顺序作明确规定,评分顺序应先对有自由裁量权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然后对业绩、商务等硬性指标进行评分。评标过程中,评委需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顺序进行评标,防止个别评委出现定向打分现象;尽管评标时间有限,仍需要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过低总价、投资占比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比较,对不合理低价或过高报价,要提出质疑,有效遏制投标单位无序竞争,恶意压价抢标、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哄抬报价等行为的发生。

5.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工程招投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企业之间的有序竞争是其核心。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往往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方式,这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首先应提供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要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固定的法定媒介工程招投标信息,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企业公平地获得工程的招标信息,也使招标人能从更多的潜在投标企业中寻找到适合施工企业;其次应完善建筑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为招标人和投标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规范的工作程序,使整个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再次应加强政府的指导功能,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各工程建设主体的行为,为招投标工作创造—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四,结束语

在未来,如何使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的理想化投标,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摆在行政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希望在未来,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蒋永东 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及对策的探讨 [期刊论文] 《中华民居》 -2012年5期

[2]姚璐璐 邢彤 付文璟 姚文超 建筑业招投标现状探究 [期刊论文] 《企业家天地(下旬刊)》 -2010年4期

[3]陈婉玲 诌议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21期

[4] 建筑工程招投标双方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和对策 [期刊论文] 《四川建材》 -200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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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余额宝,证券投资,法律,网络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参考文献:

[1] 欧丽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 王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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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15)070027

众所周知,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但在目前,有些学生的议论文写作在反映客观事物过程中套话空话连篇、语言生硬、论述偏激;更有甚者,论述语言尖酸刻薄、危言耸听、极尽骂人之能事。大家都知道,古往今来中国乃注重人文、倡举伦理、体恤民情、抚慰民生的文明古国。所谓“厚德载物”说到底就是“宽以待人”,“以德服人、以情待人”。然而,在社会科技一日千里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我们在最能反映现实的议论文中却感受不到应有的“人情味”。我认为,在当今的议论文中,特别是在初中生的议论文写作中更应该多一些“人情味”。

一、恰当地融入“人情因素”可以增强议论文的吸引力

一提“人情味”,有人就误解为“儿女情长”。其实不然,所谓的“人情味”无非是指人之常情,即人与人、人与事物中本来就有的足以动人心弦的情感素质。毫不讳言,在人类的各种特性中,再也没有什么比人的情感、人的喜怒哀乐更能引起人类的普遍同情和兴趣的了。丝毫不可否认,“人情味”是激发议论文生命的原动力,因而也是议论文最具魅力之所在。与其他写作体裁相比,议论文恰恰更需要这种原动力量。作为论说文,议论文有时所论及的是严肃的社会问题,它往往是调动抽象思维,运用抽象语言进行写作,而它的语言相对枯燥、缺乏生气。如果不在论述的表现章法上另辟蹊径、别具一格,恐怕就很难引人惠顾。所以,在初中生的议论文写作中倾注浓浓的“人情味”,会使你的议论文成为有血有肉的精彩华章。

譬如,一位学生在议论文习作中论述“公权私用、法外行政、非法作为”时,在表现手法上就很独到。小作者为了论述一个严肃的话题――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分局将法律程序踢开,弃法律规章于不顾,公权私用、法外行政、非法作为或乱作为,在文章一开始就人情化地设置了一幕喜梦惨断的悲剧:

平凉市崆峒区市民王忠义为了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个人出资拓宽修建了一条小路,并动员拆迁了十户居民。就在王忠义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齐,并设计好图纸准备开工建设之时,与工地一墙之隔的崆峒区公安分局突然提出,他们要征用这块土地,还出动警力阻挡王忠义施工。作为一个弱小的个人,王忠义只有一条路可走――维权!

面对这个通过辛苦劳动换取合法利益的平凡市民所得到的结果,相信没有读者会无动于衷。小作者正是给予了这个憨厚、勤劳的劳动者以挚爱和同情,通过人情化的描述,激发读者的同情和义愤,引导读者追随自己的思维笔触,关注问题的结局。

二、“人情味”不会冲淡议论文的理论力量

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误解,情感成分的融入会冲淡议论文的理论力量,影响其深度和质量,其实并非如此。情感也是一种理性的积淀,它虽然表现为感性的形式,却蕴藏着无限的理性哲思。人的情感的宣泄和展露,并不等于浅薄。质朴的情感是人类真情的流露。议论文固然需要说理和辩驳,但说事论理是一门艺术。议论文决不能为说理而说理,它的说理是为了说服人。虽然,古圣先贤的学问渊博,理论神圣严谨,感化民众,但不如现实诲人不倦的谆谆教诲和促膝谈心更能打动人。因此,议论文无论怎样高谈阔论,没有鲜活的人情流动于字里行间,也难引起读者关注。与此相反,议论文立论准确、词语贴切、情溢笔端,则会引人入胜。所以,在议论文写作过程中倾注情感,有助于议论文达到纯理论无法攀升的审美与论理境界。

譬如,一位九年级学生写的议论文是这样开头的:“做了21年的代课教师,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良平乡惠家小学的教师惠志敏被辞退了。家徒四壁,无以为生已经42岁两鬓花白的他,只好走进陌生的城市打工。在工地搬石头,每天30元……”惠老师的窘境,让读者心头一酸,不仅是怜悯和同情,更多的是愧疚和不安。没有艰深、晦涩、沉闷的理论阐释,没有声嘶力竭的呐喊呼号,注满情感的深情文墨便呼唤起读者的关爱之心。施文于人,而不露丝毫教导于人的痕迹。这才是寓“情”于文、寓教于“情”的真谛。

三、“人情味”可以为议论文架起信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