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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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论文

篇1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信托业步入了相对调整期,信托业的发展处于滞缓和混乱境地。新形势下,经济全球化和WTO给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信托业环境也发生了质的变化。改善信托业环境要同时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着手,把握机遇,健全法制,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创新。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机遇和挑战并存

外部环境是影响信托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外部环境的变化给信托企业带来的可能是机遇,也可能是威胁。新形势下,信托企业发展在外部环境作用下可凸显优势,也能显现劣势。

(一)优势

1.国民收入增加,信托财产增多,能够增加信托需求。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135823亿元,增长率为10%;而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59878亿元,增长率提高到10.1%。与此同时,居民储蓄存款额也在逐年增长。2003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10695亿元,增长率为17.4%;2004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126196亿元,同比增长14%;至2005年末,该数据上升至287200亿元,增幅达18.95%。财富的增加是推动信托业发展的基石,带动了信托产品数量和结构上的变化。据统计,2005年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共推出446个产品,其中投资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金融证券领域的产品数量位居前三甲,极大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经济结构调整,为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动了信托业的发展。这种结构调整一方面源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我国是贸易大国,其产业结构必须符合全球化趋势,同时必须应对外来竞争作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则是经济发展本身的需要。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托业做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3.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使得信托投资运作更为安全、高效。我国已形成了全国性的证券监管体系,在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队伍都在不断壮大。近年来,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也相当迅速,可以说,资本市场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信托投资运作必须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才能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为其提供了保障。

4.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监管不断加强,为规范信托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首先,“一法两办法”构造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其次,有关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的通知接连不断,及时有效的处理了信托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再次,近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等一些细则的颁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信托法律制度,而且与国际监管准则接轨,对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监管上,提出了“六位一体”的信托监管模式,即:央行监管+信托投资公司自我约束+行业自律+信托当事人监督+中介机构监督+社会各界监督。此外,2005年10月银监会确定了“分类监管”的监管思路,严格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务与创新能力、信息披露体系、风险防范体系”等考核内容来建立评级体系,通过54项指标和对应的不同权重对信托公司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考核,实现信托行业的优胜劣汰。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监管的不断加强,一个规范的信托市场在不久必将出现。

5.竞争与合作加强,有利于提高信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目前信托业务及类似信托业务主要在五类机构中展开竞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时,业务的竞争区域也从国内扩大到了国外。竞争的加剧有利于信托机构降低成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从而增加竞争优势。

信托机构之间以及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给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等金融机构不仅被作为信托公司的竞争对手,也成为其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批代表银信、信信、信保、信证合作的信托产品正在不断出现。

(二)劣势

以上这些环境因素的变化为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这些可视为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劣势。

1.由于社会对信托的认同度低,在经济快速发展而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信托业务开展将更加困难。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框架无法有效的规范信托业的发展,导致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度低。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新形势下,信托机构要开展业务,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将会更加困难。尤其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商业银行可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进入到基金管理这一典型的信托业务领域,这将对中国理财市场上的传统主流机构——信托公司造成直接冲击。

2.在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大趋势下,信托监管更加困难。在新形势下,信托机构与保险公司、银行、证券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不仅是信托机构竞争的需要,也是其自身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由此,信托投资范围将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多个领域,而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大前提下,在实施信托监管时,很可能会出现政出多门或无人监管的情况,这对监管机构将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3.在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环境下,信托投资风险更大。目前大多数信托凭证只是在信托计划内由受托人回收,因此信托在较大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即在受托人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原因时,信托人需要赎回信托凭证时因渠道不畅可能一时难以变现。道德风险在信托风险中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将募集从事实业投资的信托资金用于炒股或合同外的其他目的,以及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中违背审慎经营原则,增加信托财产的风险等。此外,伴随着信托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方式的增多,在信托投资时,专业投资人员投资水平的差异也可能导致技术性风险。

二、信托业发展面临的内部环境:症结在于制度问题和缺乏创新

内部环境因素是企业的可控因素,企业能够根据需要自行调节。目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内部环境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上看,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界定,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据统计,公开披露2004年报的33家信托公司中国有资本控股50%以上的有19家,80%以上的有14家,国有资本持股最高达到99.256%。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仅去年就有四家信托机构被停业整顿,再次暴露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严重缺陷。从企业管理运行上看,信托投资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经济体制变迁,风险种类、结构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后果将更加严重。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都会导致企业效率低,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人力资源明显不足

目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严重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致使很多员工在产品销售、基金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都难以胜任。相比国外的人才队伍而言,国内的信托业人力资源明显显得不足。人才的匮乏,队伍素质低,导致服务不到位,进而导致社会认同度低。

(三)缺乏创新意识,拓展发展空间能力低

1.产品创新。如今各家信托投资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产品,但与其他公司相比,各信托公司都无法体现自己的专属优势和经营特色,产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基础及公用设施、房地产、金融证券三大领域,其他领域的产品或创新产品少之又少。

2.流通机制创新。《信托法》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尽管所有信托计划都规定其信托产品可以转让,但现有的转让模式缺乏有效的流通平台,基本上还处于原始阶段,即投资者要转让手中已持有的信托合同,必须自己寻找买方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帮助介绍买方,双方谈妥后,再到信托投资公司营业场所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这种实现机制制约了产品的流通,也限制信托产品投融资功能和长期规划功能的发挥。

3.投资方式创新。国内的信托公司在资金运作上仍以间接投资为主,直接参股和收购的形式很少。而事实上,直接投资更能加强双方的亲密协作关系,不仅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实力增强,而且资源共享(客户、人力、品牌资源)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策略

新形势下,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应该抓住机遇,利用外部环境优势,改善外部环境劣势,同时不断改善企业的内部环境,以促进信托业的快速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信托需求

中国传统节约储蓄的观念决定了信托知识的宣传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在宣传的过程中,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不宜采用轰炸式手段。根据人们了解事物的一般规律,逐步利用媒体、报刊杂志、海报等直接渠道进行宣传,信托公司也可适时举办“员工服务到家”活动间接进行宣传,还可通过争取各种金融系列活动的参与资格,扩大认知度,培养社会信托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信托监管制度,支持信托业的发展

对信托业的监管应该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减少关联交易发生;对新型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建立给与制度上的引导,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交易中心,逐步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的构建;发挥信托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建立信托信用评级制度,以社会监管为导向,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分类监管评级方案的实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量化式评级体系。超级秘书网

(三)在完善信托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

从组织机构设置到业务操作上,信托机构都应建立媒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包括奖惩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等。同时注意经营和决策的透明性,提高经营行为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篇2

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物权历经百年在英美法国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1]这就牵扯到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体来说,整个信托法就是在对三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经济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篇3

一、从信托业、保险业的职能看,信托业和保险业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

目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关系成熟、商业信用乃至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信托得到了蓬勃发展。保险公司既是风险保障的提供者,又是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在创新和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各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综合化,积极开发新产品,信托适应性强,灵活多样,富于弹性,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保险和信托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美国的信托业经历了起源于保险业,后逐步推广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为主的信托模式的发展历程,目前金融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信托机构可成为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在美国,保险公司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并通过本身的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以抵押贷款信用保险为资产证券化增强信用。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创立或加入共同基金、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等多种信托方式拓展投资渠道,如投资不动产信托(REIT)不向美国联邦当局交纳所得税,同时必须将其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美国许多州也对REIT豁免交纳州所得税,REIT与债券、股票的相关性均很低,有利于降低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日本1996年的金融改革取消了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信托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允许寿险、财产险以及保险业和其它金融业相互渗透,取消保险公司资产运用限制,放宽保险商品设计限制,废除养老金“532”资产运用限制,放宽证券投资信托资产运用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形成财产基金信托的受托人,日本已经进入了“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信托业务蓬勃发展。英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将终身险、养老险、定期险及年金金额与投资信托基金的市价连接起来,英国寿险公司通过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公司合作、与既有的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设投资信托基金,自行创设投资信托公司自行管理等方式进入单位连接保险市场。由于英国是投资信托的发祥地,投资型保险顺利发展,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总寿险保费比例达到50%。

三、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初步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保险市场体系,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可运用的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873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如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回购、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等。根据保监会网站提供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保费收人为3880.4亿元,截止2003年6月底,银行存款为3576.3亿元,国债投资为1262.5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为365.8亿元,资产总额达7782.6亿元。由于保险投资体制不完善,资金运用率普遍偏低。从现有的保险投资结构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国债,其它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而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度下调,使保险业的资金收益下降。由于受资本市场的影响,保险业2002年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是负21.3%,从而使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率由2001年的4.3%下降到2002年的3.14%。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盈利能力的问题。

与证券市场低迷形成对比的是,不断涌现的信托产品相继掀起了购买热潮。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将逐渐廓清。信托投资公司将回归本业,作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专业化的、综合性的资产管理机构,适应社会对外部财产管理制度的强烈要求,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广泛开展受托理财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可以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等。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受托理财的信托财产,除了现金、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还包括物权、债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信托法》、(管理办法)为信托业的重塑和市场化经营提供了很宽的业务边界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投资公司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事实上成为国内唯一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根据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之间的热点灵活改变投资方向,具有国内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行业优势,从而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专业优势推出各具特色的信托产品,集合社会资本,投资经济建设,开创了以信托计划为金融工具投资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的新通道,具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良好的流通性、安全、稳健等特点,从而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

进入2003年,随着股市行情的变化,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信托计划纷纷面世。信托产品的设计反映出信托公司具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能够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改变投资方向的优势。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统计,自2002年7月18日至2004年1月末,已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达255个,总规模约为252.62亿元。广泛涉及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管理层收购、证券投资、外汇、不良资产的处置、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信托产品的开发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信托创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亮点。

由于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它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保险业聚集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成为信托公司营销的重点。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的信托业还远未作为保险的投资渠道加以重视和利用。金融业内部加强协调和沟通,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要求。加强信托、保险的合作,在合作中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优势互补,是信托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四、加强信托、保险合作的思路

(一)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加速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新(保险法)对原有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它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应充分认识信托具有功能齐全、手段灵活、综合性强的特点,可以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以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信托资产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利用信托的桥梁和管道作用,利用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投资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而打通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等众多领域的通道。

(二)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灵活设计信托产品,为信托赢得保险资金来源

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之必然要运用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专门用来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专项资金。由于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所以保险基金在履行经济损失和给付义务方面就具有保证性、及时性和条件性的特点。保险资金不仅要保证其专用性,而且还必须具有随时处于备付状态的变现能力。保险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构成决定了保险基金的运用原则,保险基金的运用更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利用保险资金开发信托产品时,必须增强流动性、安全性的设计,利用银行、证券、网络等渠道提供交易、转让、质押贷款等流动性平台,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吸引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为信托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根据信托业发展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开辟新的保险市场,推动保险服务创新

篇4

马塞诸塞商业信托是目前REITs的前身,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最初以信托作为规避公司形式是为了规避州法中禁止公司以投资为目的持有不动产的规定,随后因其逐渐发展成为规避公司所得税的不动产投资组织,而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商业信托与公司相似,并视同联邦公司组织加以课税,导致其发展一度停滞。但是,随着投资信托法规不断健全、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美国投资信托的发展又日益壮大。1960年,在艾森豪尔大总统任期的最后几个月前,签署了《内国岁人法》的856条~859条的法条,该条文规定具有一定条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就是最初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

为了提供房地产市场所需的资金和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理想投资渠道的双重目的,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推出了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从本质上讲,REITs是一种信托投资基金,它通过组合投资和专家理财实现了大众化投资,满足了中小投资者将大额投资转化为小额投资的需求,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同时,REITs又类似于一个产业公司,它通过对现存房地产的获取和经营来获利,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提高了房地产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历程,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初的兴起和60年代末期的一度繁荣,70年代的重创和低靡,80年代的复苏渐进以及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后的迅猛发展。截至2003年底,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股票的总市值达到2242亿美元。40多年来,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在亚洲,REITs最早出现于日本。日本REIT的发展始于1984年,其第一笔土地信托是由住友信托开始办理,其后业务量逐年成长。截至1988年,有关REIT的各案已超过900件。当前,日本是亚洲REITs发展最成熟的地区。日本REITs的收益率在3%~5%左右,而该国的长期国债收益率在1.5%左右,2%的收益差足以吸引追求低风险的投资。日本市场上已有22项REITs,市值达209亿美元,5年来已扩大1倍。可以说,日本此轮房地产价格上扬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REITs的激活。不过,日本的多数REITs仍以办公大楼与公寓资产为主,与美国REITs的多样化经营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新加坡紧随日本,修改了相关法律,允许其他国家的REITs在新加坡挂牌。作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市场,新加坡共有5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总市值约95亿新元。新加坡政府的相关部门比较早就确定了新加坡做金融中心的发展方向。在发展REITs市场的过程中,对规则、税务处理都作了相关的调整。比如,REITs的税收透明制度规定,不在REITs的层面征税,即派发股息给REITs单位持有人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等等。中国香港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领汇基金(0823HK)于2006年6月25日挂牌上市,目前正广受瞩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00只REITs在纽约交易所、美国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上市,市值超过2000亿美元;有50只左右REITs在澳洲上市交易,市值超过300亿美元;有7只REITs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值超过100亿美元。

二、国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主要经验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几经波折后,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诸多决定因素中,关键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1960年的美国税法修正案,在给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对其股东构成、分配比例、收入来源、资产构成和经营方式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股东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前5大股东持股不能超过50%,总收入中直接来源于房地产的收入不得低于75%,每年须至少将其应纳税收入的90%分配给股东,总资产的75%必须是房地产资产、现金和政府债券等。这些规定是房地产投资信托运行的规范,使得在随后的40多年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尤其是重创后的复苏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突飞猛进,主要归功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改革所带来的大力支持。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自身的改革

房地产投资信托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也推动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1)所有权形式的改革。从最初的成立时惟一的权益投资信托到抵押投资信托和混合投资信托,之后推出参与型抵押房地产投资信托,专项贷款、联合物业投资等多种形式,以适应市场的不同要求。(2)结构形式的创新。为有效应对来自房地产有限合伙公司(RELP)和业主有限合伙公司(MLPs)的竞争,及时推出了有限期房地产投资信托(FREIT);为了给私人房地产投资的证券化开辟道路,创立了与房地产经营合伙公司合作的伞形房地产投资信托(UPREIT)结构。(3)专门化程度的提高。专门从事投资某一类型物业,如住宅、办公和工业物业、商业中心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数量不断增加,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4)管理结构的改革。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由以往必须采用的外部管理转变为内部管理,避免了外部管理的各种利益冲突,有效提高了经营业绩。在这种转变过程中,熟悉房地产自身的特点、熟悉公开市场运作的程序和方法的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规模经营意识的增强。许多REITs认识到了规模经营的优势,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REITs规模扩展的案例不断增加。规模扩展的优势表现在:提高经营效率及经营资金流动性;实现规模经济,降低资本费用;金融分析师关注程度的日益提高,增加了对资本吸引力;提高股份流动性,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关注;有助于REITs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等。(6)经营战略的转变。主要体现为积极调整所持有的资产结构,注重资产的流动性;积极调整债务结构,使用较低的财务杠杆;规避风险,实施稳妥的投资策略等。

(三)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

初始设立REIT的目的之一是为小型投资者投资房地产提供方便。1981年,美国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REIT股票的交易量,大约占全部交易量的10%;截至到1999年,这比例则上升到了39%,这表明机构投资者对REIT股票越来越关注。

大量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REIT股票市场中,随着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的提高,REIT#5司的经营业绩不断提升,REIT股票市场的表现也越来越好。具体表现在:促进REIT股票价格的形成;提高REIT公司管理决策的质量;提高REIT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程度;提高REIT股票的绩效,减少反常的价格波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中国REITs发展的可行环境及发展意义

(一)可行环境

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作为REITs发展的基础行业,房地产业在中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同时,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及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中国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行业,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将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为防止房地产市场的隐患最终转嫁给商业银行,抑制可能产生的泡沫,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出台了新的房产信贷政策(银发[2003]121号),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七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而众多房产商对银行严格房贷政策的惶恐,更是突出反映了中国房地产融资渠道极其单一的现状。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且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房地产行业迫切需要银行外的融资渠道,以解决开发和经营的资金问题。

从资金供给角度看,改革开放为中国积累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而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过程中,伴随着的是民间资本的力量日益强大。截至2005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达到141050.99亿元,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如此巨额的“民间资金”,必然需要相应的释放渠道。

此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也已经成型。目前股市行情尚不稳定,银行利率过低,民间个人资本和机构投资者投资渠道极为狭窄,民间资本资源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而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存在两大缺陷:一是风险结构不合理,风险结构倒置,高风险产品占主要地位,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可交易品种大约80%为风险较高的股权类产品;二是低风险产品品种单一,不但市场规模小,而且品种单调,只有少量流动性较差的国债及少量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等,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因此,有侧重地发展低风险市场产品,使中国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趋于合理,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之一。

(二)发展意义

1.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够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2.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银行和市场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将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合理地分配;市场跨空间风险分担能力较强,可以在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其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的调整难度较大,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的问题,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危机必然爆发。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的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将在一定程度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3.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疏通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房地产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其具有保值增值的能力,可以减弱许多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因此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房地产与股票是可供公众投资者选择的两种主要对象,当股市价格下跌时,以及物价持续上涨、货币迅速贬值时,房地产往往成为保值增值的主要追求对象。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商品化日益深入,商品住房消费需求占消费总需求的比重持续提高,城市房地产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这决定了在房地产投资总量不盲目扩大的前提下,房地产投资的长期预期收益较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也相应较高。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冲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冲击力度,有助于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四、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之借鉴与启示

(一)重视法律法规建设的基础作用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竞争力的主要源泉,而相关的制度规定是其经营灵活性的来源。任何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

在美国,REITs能够获得有利的税收待遇,REITs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避免了双重纳税。中国目前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现有的信托计划发售时的信息披露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轻描淡写”。如在谈及风险时,通常表述为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收益的相对变动。《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资者一般资金在二三十万元、三四十万元,但因为房地产融资额大,有的需要一两亿元的资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单笔金额很大,给融资造成困难。此外,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靠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要达到此目标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制定出REITs的专项管理措施,如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方向的限制及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以促进基金的规范发展。除此之外,还应逐步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使基金的资金收入与回收机制更为完善。

因此,为了在中国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通过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避免利用投资基金进行房地产投机和炒作,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真正实现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为房地产市场提供资金的目的。

(二)重视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和支持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在吸引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参与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美国REITs的资金来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只有在一个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上,才能保证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给方,保证REITs这一金融产品的每次发售能够快速、足额的发售出去。中国目前已有大量的机构投资者或准机构投资者,如何通过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将机构投资者吸引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上来,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创新和发展是永恒的主题

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尤其是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一直是在变化中求生存、求发展。从所有制形式创新到组织结构改革和经营战略转变,标志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在适应市场变化,提高自身竞争力方面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还只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一种雏形,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房地产投资信托规模较大、投资多样化、有效分散风险、流动性较好、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以及机构投资者踊跃参与的优势,因此需要在这些方面加大研究的力度。

(四)完善专业管理队伍建设是必要的前提

没有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队伍,就不可能有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发展和壮大。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得益于庞大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这些管理人员熟悉房地产自身的特点,熟悉公开市场运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必须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研究建立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基金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为房地产投资信托行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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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避税的简述及其危害

信托避税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但这种社会现象变得日益频繁,已经开始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在法学中,时常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出现。对信托避税的不同理解和界定都直接影响了立法的评价和法律适用。所以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先对这个概念下一个定义,信托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以减少税负为目的滥用信托制度的安排实现规避税收利益。

通过信托进行避税,现在呈现出设计更为隐蔽,避税数额更加庞大的特点,给我们国家带来了很多危害。(1)使政府财政收入流失,财税计划落空。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寡,利用信托进行避税会使国家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2)破坏税负公平,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纳税人通过复杂的信托安排,断开了税法预先设计好的通常的纳税方式,减轻或排除了原来正常形式下应纳的税收负担,造成了税赋的不公。(3)信托避税导致成本增加,经济效率降低。纳税人设立信托若没有其它商业利益上的考虑,而仅仅只是为了规避税赋,很多资金流通和财产转让活动被故意设计得非常复杂,步骤繁琐,这样迁回、复杂、多阶段的安排将花费一定的成本,耗费了财富资源。

二、信托避税的主要类型

笔者简单的归纳了以下几种关于信托避税的主要类型:

(一)所得税的信托避税

对所得税的避税主要是采用分散所得规避累进税率。各国的所得税往往采用高额累进税率,信托因为可以轻易转移和分散所得,从而有效降低所得税的课征。

(二)通过遗产信托避税

各国政府出于均富政策的考虑,为了防止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的加大,往往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富贾巨商们为了能够规避高额的遗产税,同时使家产不至旁落他人之手而世代相传,则通过设立“隔代信托”来达此目的,即透过分离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的方法来实现。

(三)设立离岸信托避税

离岸信托又称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现在其主要方式是通过自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税务机关对其与该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追查。

三、我国对信托避税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有关信托税收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政策。信托税法在我国仍是几近空白。在我国加大反避税力度的整体形势下,我们更应该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上对规制信托避税的问题投入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当前各国政府对于规制信托避税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一般性防范规定和个别性防范规定两种。一般性防范规定大多严格限制在各国信托法中以维护各国法治的建设,而个别防范的规定则散见于各税种法中,并随着各国税法的修正而不断完善。

(一)关于一般性防范规定的立法建议

第一,即使对信托避税作出一般性防范规定的立法,也只能严格限制在信托法中,而不能在税法中作出宽泛的规定,以维护税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第二,在我国信托税法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应该以我国《信托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作为对信托避税防范的一般性规定。第三,我们主张,信托避税的立法防范更多应该通过个别性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第四,以我国《信托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一般性防范条款,以各税种法中与信托相关的法律作为个别性防范规定,一起构建起我国防范信托避税的信托税法体系。

(二)关于个别性防范规定的立法建议

在所得税方面,针对累积收入所进行的立法实际上是在累积收入税率与最高税率之间进行的平衡,合理的针对累积收入的税收应当从累积来源于税率差别的税收利益和税收效率两个方面来考察。而在信托收益累积时,受托人应该在信托存续期间就累积的利益,为受益人代扣代缴。

在离岸信托的防范方面,笔者认为主要的方法是完善离岸信托的申报审查制度。只有从离岸信托的税源——财产进行控制,才能有效防止其避税。相对于国外关于公民和富人收入申报的“阳光法”在我国还付之厥如,无疑这对于税收征管是极为不利的。这就需要建立普遍的财产申报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向离岸信托转移财产的申报和审查。(2)离岸信托的年度活动的申报,包括纳税年度全部信托活动的会计帐目、信托的其它相关信息等。(3)如果纳税义务人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报表或申报,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4)根据提供的申报,如果征税机关认为该离岸信托应该适用国内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可以限制其财产的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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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新能力企业DVD压缩碟

一、DVD压缩碟现象

早在1999年,我国正版音像制品企业在企业内部,研究运用新制定的MPEG4压缩技术国际标准,试生产过压缩碟。然而这项颠覆传统赢利模式的技术,并没有为我国音像企业所采用,反而使得我国整个音像行业都处在极度恐慌之中。DVD压缩碟为何使音像企业如此惊慌?

DVD压缩碟又称万能DVD或HDVD,1999年1月形成国际标准,采用MPEG4压缩技术。以前只能借助一些播放软件在电脑上播放,局限了其传播范围。从2004年开始,DVD压缩碟解决了兼容性问题,使得其具有了音像出版物的特征,从专业软件消费群进入大量普通音像制品消费群。DVD压缩碟具有容量大、兼容性强、清晰度较好、进入壁垒和生产成本低等特点,一张压缩碟可以容纳10集电视连续剧或8部故事片的内容。所以,这张轻巧的DVD压缩碟它能够在短短两个月内,兵不血刃地让中国音像业至少10亿元的财富化为泡沫。

对于非法使用MPEG4压缩技术生产盗版音像制品应该严厉打击。但是,如此价廉物美、深受消费者欢迎的新技术,为什么没有被为正版音像企业采用,却被盗版光碟生产企业发现、生产和收获价值了呢?本文拟以此为例,分析企业抑制创新和创新滞后的原因。

二、企业创新滞后的原因

1路径依赖使企业抑制创新

表面上看是正版出版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所采取的对抗行动,实际上它是对新经济模式或者新游戏规则的拒绝,使得在这场技术创新的市场较量中全面败北。目前音像业的游戏规则是:发行商靠发行碟片的数量收回其购买音像发行权的投资,批销商靠每张碟片的批零价差计算利润,出租商亦是如此。当MPEG4压缩技术1999年成为国际标准时,我国正版音像制品企业就已经掌握了这项技术,并在企业内部试生产过压缩碟。但在现行游戏规则条件下,采用压缩技术,势必会使整个音像制品碟片数量减少和行业利润大幅度降低,也就是说,该技术会颠覆传统的赢利模式。所以,即使在“音像SARS”面前,谁也不愿意主动去改变游戏规则。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表示,不参与DVD压缩碟的生产,能想到的办法也只有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打击盗版和呼吁公众支持正版。

实际上,包括音像企业在内的我国许多企业都普遍存在着技术和市场创新的“路径依赖”问题。即当一项技术创新从发明到应用,直到技术成熟后,报酬递增现象出现,从而形成自我强化力量,促使应用现有技术获得好处的参与者排斥新技术,依赖旧技术。正版企业对传统盈利模式的投资和经营所产生的既得利益,会牢牢“锁定”技术经济模式创新的选择路径和步伐。而作为技术和市场创新的新进入者比市场垄断者有更多的创新激情,成功的技术和市场创新使新进入者成为垄断者。成功的技术创新也使垄断者保持新的垄断,因此原市场垄断者从创新中获得的收益比潜在进入者少。通过技术和市场等创新,新进入者可替代垄断者,但垄断者只能代替自己,所以这些已经成为垄断者的企业都不愿通过创新打破游戏规则。

2缺乏创新精神是创新滞后的根本原因

企业家不仅需要具有创新精神,而且需要市场潜在盈利机会的敏感,在一些传统市场领域,可能对市场潜在机会的敏感应该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创新。如果说创新是将一种从未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过程中,而对市场潜在盈利机会的敏感,就是对技术、原料、工艺和商业组织的盈利性应用,否则任何“高科技”都不能转化为所谓的“产业”。

从正版企业知道并在企业内部曾试生产过压缩碟这一点上来看,目前包括音像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家们,缺乏企业家特质,不仅没有形成崇尚创新的价值观和创新精神文化环境,也没有形成“以创新驱动增长”的新模式。

由于创新不仅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新技术在产业化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暗礁,企业家们总结发现“领先半步是先进,领先一步是先烈”,所以多采取跟随或模仿战略。当面临市场环境的剧烈变化时,他们能想到的只有求助于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和呼吁公众支持正版,而不是通过技术、市场和渠道等创新和开拓赢得竞争。然而先进的颠覆性技术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它不仅颠覆了现有行业的既得利益,也必将最终导致音像制品行业制定新的游戏规则。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从来就是推出新技术,新技术淘汰旧技术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从来都是痛苦的。旧技术的拥有者因为已经获得市场优势,成为这种技术的既得利益者,会竭力反对新技术拒绝推广新技术,而新技术的拥有者则会补充以至淘汰旧技术,分享甚至取代原来技术拥有者的市场优势,这是市场竞争残酷性的体现。这一过程尽管无情,却保证了整个社会技术的不断进步,给消费者提供了越来越实惠的产品。

三、我国企业走出创新滞后困境的途径

1争做市场的领先者

20世纪的中国多数家电业走过的是一条“比着葫芦画瓢”的模仿和跟随的道路。就连松下幸之助在创业之初也给自己定下了“只仿造、不发明”的章程。如果说在传统经济形态下,企业的模仿和跟随战略还具有一定的效力的话,在摩尔定律发挥作用的十倍速时代,使得其市场地位、产品地位与被模仿者之间产生了清晰的差距,而当你拿着模仿的东西去和别人在同一个舞台竞技时,赢的机率将是很小的。

2明确创新变革的永恒主题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董事长诺曼奥古斯丁说:世界上只有两类企业,一种在不断变化,另一种被淘汰出局。我国企业如果不加快速度变革和创新,必然被突然变化的大环境所吞噬,企业为了永续经营,必须变革。电子巨头索尼的掌门人出井伸之把互联网和宽频称之为划破制造业天空,是导致“恐龙灭绝”的两颗陨石。例如:网络点到点的传播方式,颠覆了许多传统实体企业关于渠道和财务体系建设的陈旧观念。从客户解单、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物流体系、结算体系完全是按点到点的方式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进入人们生活,实际上给传统传媒产品带来了一个新市场,音像企业必须跟上数字时代的步伐。

3树立创新变革的理念

德鲁克说过:“当前社会不是一场技术、也不是一场软件、更不是一场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的革命。所以说,真正的竞争对手是无形的,这些‘对手’在我们思想和灵魂的深处。”对于企业来说,决策者意识到市场发生了变化,却“不愿变化更新”是他们最大的竞争对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切失败,归根到底是理念和思想方法的失败。如果我们能够在理念和思维方式这个根本上解决问题,则无论竞争对手多么强大,最终一定能够战胜它。实际上,在大变革的时代,真正的竞争优势就是:必须以变革应对变革,惟一持久的竞争优势来自比竞争优势更快的变革,否则只有死掉,成功就是这个概念,今天做成功了马上抛弃它,重新开始,一定要重新开始。建立新的产业游戏规则

企业竞争使用的四种成功方法包括:建立优势层、松动的砖头、合作和改变规则。改变规则就是拒绝遵从行业领导者制定的“游戏规则”,建立新的游戏规则。依靠改变游戏规则在竞争中崛起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瑞典的宜家公司、诺基亚公司和美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一批成功的公司就是拒绝遵从传统的游戏规则,建立新的竞争游戏规则,从而取得竞争的胜利。

现在竞争的速度和程度都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竞争变得越迅速,竞争者所拥有的优势也越短暂。管理大师盖瑞汉默在《领导革命》一书中说道,21世纪是一个革命的不连续的世纪,因此,任何一个竞争规则都将无法被长期“占有”。它只会被打破,然后不断被新的游戏规则所取代,每一次被打破的过程,就是一次革命的过程。企业任何引以为傲的竞争优势,都可能转瞬即失。按常理企业成功之后产生一定的惰性,惰性其实是很自然的现象,将过去的“优势”发扬光大更是顺理成章,可是偏偏繁荣之中孕育着毁灭的因子,稍不留心,游戏规则就会被更改了,企业转眼又要去面对“死亡的幽谷”。

DVD压缩碟的出现,有可能促使音像企业建立市场潜在盈利机会的敏感和创新精神,打破原来僵化的体制,创建新的市场赢利模式,将技术创新开发、市场创新和渠道创新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上。正版音像出版企业如果能够盯紧市场和技术演化的蛛丝马迹,把握住未来的走向,打破前面的成功模式,重新调整策略,尽快实现新压缩技术的产业化,甚至重新架构组织和企业赢利模式,赢回失去的市场其实并不是什么难事。

4全面考量竞争对手

如果问一家我们的企业家:“对于你来说,最具威胁的竞争对手是谁?”他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出一连串自己的竞争对手企业的名字,市场经理们常常为强大的同行而担忧,他们认为这些同行中的佼佼者,是阻碍自身发展壮大最主要的“敌人”。

根据波特的竞争理论,在每个行业中,竞争不止是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潜在的行业新进入者、替代品的竞争、买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潜在的行业新进入者是行业竞争的一种重要力量,这些新进入者大都拥有新的生产能力和某些必需的资源,期待能建立有利的市场地位,所以是最重要的竞争力量之一。最终才是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这五种基本竞争力量的状况及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从而决定着行业中最终的获利潜力以及资本向本行业的流向程度,这一切最终决定着企业保持高收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勇.DVD压缩碟吞噬五成正版市场[N].经济参考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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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3-0071-11

Abstract: Through comparison with relevant texts and images from Dunhuang, the illustration on the left side of area K7-2 at the Yaoshiyan Grottoes can be identified as an illustration of the Usnisa Vijaya Dharani Sutra, which dates from between the end of the 9th century and the middle of the 10th century. When the illustration was introduced from Dunhuang, a new form was created to facilitate the combination and engraving of different images. This form of propagation was less popular, however, due to the great popularity of simple stone pillars engraved with the text of the same sutra for the same purpose. Many relics expressing this sutra have been found in caves dating from the end of the Tang dynasty and Five Dynasties to the early Song dynasty in Sichuan and Chongqing, and most often function for the underworld salvation of believers. Combination of the newly found illustrations with images of other themes forms an organic whole that encompasses different beliefs in different stages of present, past, and future lives. The co-existence of this illustration with archaeological remains associated with Ksitigarbha belief designed for underworld salvation suggests that people needed to be saved before and after death so as to achieve a double security of afterlife salvation.

Keywords: Usnisa Vijaya Dharani Sutra illustration; Yaoshiyan Grottoes at Dayi County; from the 9th century to the early 10th century; Dunhuang; Ksitigarbha belief

药师岩摩崖造像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斜源镇盘石村,龛像分布在南北长150米、高约20米的红砂岩崖壁上,现存晚唐至明代造像44龛[1]。K7-2位于造像区北侧,距地面7米。外龛方形,内龛佛帐形(图1)。内龛正壁前雕善跏趺坐于方台上的千手观音一尊,身体两侧浮雕手臂,呈扇形展开,各执法器。方台正面左右各雕一立像。千手观音左右侧下方各雕一跪像,仰首面向观音,双手呈承接状(图2)。外龛右侧存一经幢轮廓。外龛左侧浮雕四层山峦,分两列,每列各雕4组情节[1]39-40(图3―4)。

笔者在参与实地调查时,因该龛位置较高,未能近距离地观察,以致将外龛左侧这8组情节误认为是观音救难图像[2]。报告出版后,经仔细分析、对比照片和文字描述,确认其表现的应是《佛顶尊胜陀罗尼经》(简称《尊胜经》)的内容,是一铺佛顶尊胜陀罗尼经变(简称尊胜变)。药师岩的这铺尊胜变,是除敦煌石窟外的唯一一例,对研究该题材的演变、传播及其所反映的尊胜信仰的内涵都有重要意义。兹撰文对相关问题略作讨论。

一 内容释读及年代

《尊胜经》是一部重要的密教经典,前后五译,另有若干单译本和仪轨。诸译本中,以永淳二年(683)佛陀波利的译本最为流行[3]。敦煌石窟的尊胜变中,就有描绘该译本的序文内容,可与经文对照的榜题也采用佛陀波利本[4]。本文结合该译本,对药师岩K7-2左侧山峦8组情节分析如后。

情节1 求救帝释

画面左上方一天王倚坐,前方存一像头部轮廓,似面向天王而立。

该画面虽仅存上半部分,但仍可辨别左上方坐像为倚坐,腹前可见战甲上的束带,其形象应该与情节2上方的天王相同。结合经文,情节2表现的应该是善住听闻自己“命将欲尽……受七返畜生身”后,向帝释求救的场景:

(善住)速疾往诣天帝释所,悲啼号哭,惶怖无计,顶礼帝释二足尊已,白帝释言……[3]350

情2 七返畜身

画面右上方一天王着战甲,足穿靴,倚坐山崖上,左手于身前托一塔。前方靠下位置从上至下依次雕狗、猴、鸟和蛇。

该情节比较完整,反映的是帝释听闻善住哭诉后:“入定谛观,即见善住当受七返恶道之身,所谓猪狗野干猕猴蟒蛇鸟鹫等身”的场景[3]350。

情节3 流通受持

画面中央雕二像,相向而立。左侧一身残,似为光头,左手持一物于腹前,似要递与右侧立像。右侧立像头挽髻,双手似置腹前。

该情节则与敦煌第454窟宋代尊胜变左侧条幅画从上至下第2幅内容接近,左侧孕妇受持经卷,对面一男性立像向前伸出一手{1}。但药师岩K7-2的该情节左侧立像为光头,参照情节4中僧人诵陀罗尼撒土令死者生天的场景,该情节的左侧立像应为一僧人,左手递出之物应为《尊胜经》。表现的应是信众从僧人处受持《尊胜经》的场景,对应的经文应是:

若能书写、流通、受持、诵读、听闻、供养,能如是者,一切恶道皆得清净,一切地狱苦恼悉皆消灭。[3]351

情节4 咒骸生天

画面右侧一僧人倚坐,光头,着通肩袈裟,左手托物于身前。前方横卧一具骸骨,骨骼清晰可见。骸骨上方雕一朵祥云,其内雕一结跏趺坐像,头微前低,似看骸骨。

该画面表现僧人左手托土,散于死者尸骸之上,令死者生天的场景:

若人先造一切极重恶业……应堕地狱……畜生阎罗王界……堕饿鬼乃至堕大阿鼻地狱。或生水中,或生禽兽异类之身,取其亡者随身分骨,以土一把诵此陀罗尼二十一遍,散亡者骨上即得生天。[3]351{1}

情节5 安塔受持

画面左侧雕方塔,右侧一僧人光头,跪向方塔,双手合十。

表现的应是僧人将《尊胜经》安于塔中供养的情况,对应经文是:

佛告天帝:“若人能书写此陀罗尼,安高幢上,或安高山或安楼上,乃至安置@堵波中……”[3]351

情节6 安幢受持

画面上方一像束髻,着通肩式袈裟,结跏趺坐,双手置腹前。左下方雕一经幢。

该画面下方的经幢分两部分。下部为一方形基座,上部所置之物应为宝珠,这种宝珠一般置于幢或塔顶,在同时期的幢、塔形象中比较常见。这里仅用基座及最顶部的宝珠来表现经幢,应由于狭窄空间的限制,而将宝珠刻意拉长,以使整体形态上与现实经幢更加接近。该画面与情节5接近,应是表现将经文书于幢身受持的场景,对应经文见上一个情节。

情节7 地狱救赎

画面左侧雕一门,双扇门扉紧闭。门前一立像,颈戴枷,双手置门上。

地狱救赎是《佛顶尊胜陀罗尼经》最为强调的功能,经文中反复提及。此处门应代指地狱,一人戴枷,双手置门上,应该是作开门状,为从地狱解脱的场景。表现的应是安幢、塔受持之后,罪业消除、地狱救赎的场景,“诸众生所有罪业,应堕恶道:地狱、畜生、阎罗王界、饿鬼界、阿修罗身恶道之苦,皆悉不受亦不为罪垢污染”[3]351,此处以地狱来表现所有恶道。

情节8 诣佛听法

画面中央二天王束发,着战甲,结跏趺坐,结禅定印。

二天王形象与情节1―2相同。画面表现帝释授陀罗尼与善住,善住“依法受持,一切愿满。应受一切恶道等苦,即得解脱,住菩提道”后,帝释与善住返回佛所,“于佛前立,踊跃欢喜,坐而听法”的场景[3]352。

8组情节,从下至上,比较严格地按照经文内容的发展有序展开。这些情节在敦煌盛唐、宋初的6铺尊胜变(见本文第二部分)中多有体现,仅表现形式有所差异。药师岩K7-2中的七返畜身、咒骸生天、安塔幢受持、地狱救赎、二天王诣佛听法等情节与经文联系紧密,可视为此经变的标志性画面。据此,该龛左侧浮雕应确定为尊胜变。

药师岩K7-2的第1―2组情节,表现故事的起因是善住求救帝释,帝释入定谛观,见善住即将七返畜身。第3组情节表现僧人传授《尊胜经》。第4组情节,则表现受持《尊胜经》而获得的功德。第5―6组情节,则说明受持此陀罗尼的两种方法――安陀罗尼于塔、幢中。第7组表现地狱解脱,其人物形象不再是光头的僧人,而与第6、8组一致,均束发。第8组表现的是帝释携善住诣佛听法,亦均束发。从情节发展及形象推测,第6组可能是善住受持陀罗尼法的场景,第7组表现的则是善住受持完毕,以出地狱来表现“即得解脱住菩提道”[3]352。整个画面布局有序,逻辑清晰。

药师岩K7-2内龛雕千手观音,左右侧对称浮雕尊胜变和经幢,三者无打破关系,显系有规划地同时开凿。这种倚坐、左右侧手臂呈扇形展开和台座左右侧雕出饿鬼、贫儿的千手观音造像,多发现在四川地区的五代造像中。如川东的安岳庵堂寺[5]、圆觉洞[6]、菩萨湾[7]和大足北山佛湾[8]都有此种造像。庵堂寺K10有“天复七年”(907)的造像题记,北山佛湾K218、K235、K243、K273等龛,也均位于北山佛湾的五代造像区域内。

报告认为该龛的开凿年代应在9世纪末至10世纪中期,下限在宋初[1]184,即唐末五代宋初这个阶段内,结合上述分析,是比较恰当的。

二 大邑药师岩与敦煌莫高窟尊胜变之比较

除药师岩K7-2外,目前发现的尊胜变均在莫高窟,共7铺,绘制在第23窟和第31窟覆斗顶东披、第55窟和第454窟北壁、第103窟和217窟南壁、第156窟前室窟顶西披。其中,第55窟和第455窟的2铺有佛陀波利本《尊胜经》的榜题,确为尊胜变无疑,均为宋初的作品[9]。第23、31、103、217窟的4铺为盛唐作品,但一直被认为是法华变,近年有学者识别出其均应为尊胜变{1}。第156窟的1铺{2}则绘制于晚唐。

在包括药师岩K7-2在内的盛唐至宋初的8铺尊胜变中,以莫高窟盛唐的4铺场景最宏大,情节最完整,在画面构成及具体情节的表现上也都比较接近。以保存最完好的第217窟尊胜变为例,画面顶部一般描绘三十三天宫殿,表现善住夜半闻声、求救帝释等情节。画面中心表现佛说法场景,帝释从天降至说法现场。底部及两侧又有若干情节表现帝释谛观善住七返畜身、堕于地狱、生于贫贱家而无两目的场景;安《尊胜经》于幢、高山、高楼及塔中的种种受持法门;尸骸生天、闻经祛病、月满增寿、天神护卫、生于大姓婆罗门家或豪贵最胜家等功德以及经文最后部分的佛祖为善住摩顶受记、善住与帝释听法等情节。第217窟及第103窟的两铺还描绘出了佛陀波利本《尊胜经》的序文记载的佛陀波利寻访五台山回国取经中土翻译入五台山不出的内容(图5)。

晚唐第156窟尊胜变虽残损较严重,仅存右下角部分画面,但保留与盛唐时期尊胜变相同的将经卷供养于高楼与经幢顶部的经架上的场景,绘制的位置亦位于经变下方,其构图应是继承了盛唐同类经变中心为说法图,周围穿插小画面的形式[10](图6)。

盛、晚唐尊胜变的这种以佛说法为中心的布局,在宋初的第55窟与第454窟两铺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继承[4]7-18,但产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第55窟一铺上方依旧描绘出三十三天及帝释、善住,但省略了大部分发生在天宫的情节;画面中心的佛说法场景保留了帝释向佛求救的情节,又将原本在绘于佛说法两侧的帝释奉持陀罗尼法还天和善住、帝释诣佛所共同听法的情节绘制在佛说法场景之中(图7)。第454窟的佛说法场景中,帝释向佛求救,善住、帝释共同听法的情节与第55窟基本一致,但在原应描绘三十三天的位置,绘制的内容与经文无关,经变的下部描绘的12组情节亦与经文毫无关系[4]11-16。

此一时期尊胜变最大的变化在于,主要以条幅画的形式来表现《尊胜经》的故事情节。第55窟及第454窟两铺在三十三天及佛说法两侧均有条幅画,各12组情节。药师岩K7-2的各组情节雕刻在一呈幢形的山形上,山形中部有一凸棱将左右分开,实际也是条幅画的形式。这3铺尊胜变条幅画的具体内容虽各有异同,但各情节在盛唐就已经出现,故应是在继承前盛唐传统基础上,加以变化而成。

第55窟及第454窟两铺的条幅画更注重表现受持的法门及功德,这可能因为在画面顶部及中央已经比较清楚地描绘出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条幅画没必要再作交代。而药师岩K7-2没有描绘出天宫及佛说法场景,为达到用有限的画面完整呈现整个故事情节的效果,在中间部分着重表现最重要的受持功德及法门外,在开始和结尾雕刻善住求救于帝释和帝释携善住诣佛听法的情节,使故事发展脉络得以呈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3―5组情节中,首次以僧人作为传播《尊胜经》和实践各种受持方法的主体,更符合佛教传播的实际情况。而第3―5组情节表现佛祖讲授的受持功德与法门,与故事情节发展无涉,但第6―7组情节中表现受持方法与功德的载体,由僧人变为善住,使得画面回到故事发展的节点――帝释还本天,授予善住,善住依法受持即得解脱,这既是对第1、2组情节的呼应,更直接引出最后帝释携善住诣佛听法的情节。无论是整体布局、具体情节选择,还是各情节的表现方式,都是创作者在深入理解经文基础之上的创新,可以说,药师岩K7-2的尊胜变是此一时期该题材新的表现形式,它既降低了该经变开凿的难度,又使其易于和其他题材进行组合。

但无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条幅画的布局方式,还是具体情节的表现方式,都反映了其与敦煌尊胜变的密切联系。在唐末五代至宋初,四川地区{1}与敦煌的佛教艺术交流十分密切,前者此阶段流行的主要题材,在敦煌壁画、纸绢画中均能找到,且体现出极大的相似性,如有学者通过对比,认为大足石刻就受到敦煌的影响[11]。藏经洞还发现刻印于四川的历书及佛经的印本[12-13],部分卷子的题记带有四川方音的现象[14]。尊胜变首先于盛唐出现在敦煌,晚唐至宋初亦有少量发现,传承情况比较清楚。在此阶段四川和敦煌佛教艺术密切交流的背景下,尊胜变传入蜀地,并且为了开凿的方便而变化出新的形式是不难理解的,但如敦煌地区的情况一样,该题材传入后,并未流行开来。

三 经幢代替经变――尊胜变消亡过程试探

盛唐至宋初,近300年内,尊胜变仅在敦煌和四川地区发现8铺,这种情况与佛陀波利本《尊胜经》在7世纪下半叶译出后即广为流传的情况不符。这可能与传播《尊胜经》的另一d体――佛顶尊胜陀罗尼经幢(简称尊胜幢)的流行相关。

《尊胜经》中明确提到立幢供养的方法,“若人能书写此陀罗尼,安高幢上,或高山或高楼上,乃至安置@堵波中……”[3]351经文虽提到除经幢外,另有高山、高楼及@堵波(塔)亦可作为供养的载体,但毫无疑问,对经幢的重视程度是其他载体无法比拟的,这可能与经幢更易于建造有关。有学者收录考古发现及历代文献中著录的经幢,唐代400余件,五代近100件,两宋240余件,辽金元近400件[15],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尊胜幢,并且,这只是保存至今和文献著录的数量,实际数量应该更多,可见唐代以来建幢风气之盛。

尊胜变与尊胜幢均是《尊胜经》经文的表现形式,宣扬经文内容的功能是一致的。但经幢较之有着复杂故事情节的经变画的绘制、雕刻,要简便、低廉很多。并且,《尊胜经》提到,尊胜幢的影子映身,或幢上尘埃落在人身上,即可不受恶道之苦,获得福报的方式极其简单。再者,“于四衢道造@堵波,安置陀罗尼,合掌恭敬旋绕行道归依礼拜。天帝,彼人能如是供养者,名摩诃萨剩真是佛子持法栋梁”[3]351。供养尊胜幢、塔的地点要求,是人口聚集的交通要道,这决定了尊胜经幢地点选择上有很大灵活性,包括石窟、寺院、通衢大道、墓旁或墓中,塔内或者塔侧,甚至家中均可[16],能够吸引更多信众参与。

文献记载,尊胜幢上刻的经、咒,往往被人制成拓片。如元和八年(813)那罗延经幢就提到“大唐元和八年……女弟子那罗延建尊胜幢,打本散施,同愿受持”[17]。打本散施,即是指以此幢之经文拓片散发传布,可知经幢也以此种方式来传播《尊胜经》[16]46-47。咸通七年(866)河南县黄顺仪为其女造尊胜幢又说,“《佛顶尊胜陀罗尼》,东都先福寺西律院玉石幢本”[18],表明此幢用的是先福寺的拓本。这说明通过拓印经幢上刻经来传播《尊胜经》的方式是比较有效的。

总之,建造尊胜幢来供养经、咒,成本低廉、供养简便,同时对传播《尊胜经》也比较有效,是只能够创作于寺院或石窟的尊胜变无法企及的。

盛唐时期,《尊胜经》信仰流传不久,尊胜幢亦处于刚开始流行的阶段,故此时期尊胜变作为《尊胜经》的传播载体,有存在的实际价值,尊胜变在此一时期出现最多,绘制最精。进入中晚唐,尤其是代宗大历十一年(776)敕令“天下僧尼诵佛顶尊胜陀罗尼,限一月日诵令精熟。仍仰每日诵二十一遍。每年至正月一日,遣贺正使具所诵遍数进来”[19]之后,尊胜信仰得以全面性地推广至各地寺院,特别是处于僻远地区的寺院僧尼和信徒[16]35,此诏令更使“中唐以后至宋,尊胜陀罗尼经幢,建立极盛,遗石于今不少”[20]。建造简便、低廉、易供养的尊胜幢大量出现,使尊胜变存在空间被严重地挤压,以至盛唐以后的200余年间,仅出现4铺,宋初以后,不见此类图像的流传。

事实上,自盛唐以来,尊胜变数量由多变少,规模由大变小,情节由繁变简,甚至出现第454窟尊胜变下部12个毫不相干的画面及药师岩K7-2极度简易的尊胜变的情况,与当时社会尊胜信仰昌盛事实相悖。这已经表明盛唐以后对尊胜变不甚重视的实际情况。在盛唐4铺尊胜变中,安幢受持一般与安于高山、高楼受持并列出现,并未特别重视。但五代至宋初的3铺,在为数不多的情节中,均有建幢供养,第54窟左侧条幅画6个情节中,有4个都出现经幢,已经比较清楚地反映出了对安幢受持的逐渐推崇。唐末五代宋初的四川地区石窟中大量建造尊胜幢,而非尊胜变,也说明尊胜变在石窟艺术中被逐渐放弃的事实。同时,药师岩K7-2左侧尊胜变各情节所在的山崖的整体形态,与同时期的经幢是比较接近的,似乎是有意识表现尊胜变就是雕刻在经幢上。基于上述原因,宋初以后,尊胜幢完全替代了尊胜变。

四 从石窟材料看四川地区 唐末五代宋初的尊胜信仰

包括药师岩K7-2在内,唐末五代至宋初,四川地区石窟中与尊胜信仰相关的遗存可分为两类,包括与其他造像组合出现的尊胜幢、尊胜变、尊胜咒{1}和单独出现的尊胜幢或尊胜咒(表1)。遗存数量丰富,分布广泛,反映出尊胜信仰在此时期的四川地区影响力之大。

毫无疑问,地狱救赎在《尊胜经》中反复提及,是该经宣扬的最主要功能,也是其流传影响深远的最重要原因。如在众多建幢记中,都将此功能作为建幢的主要诉求,晚唐开始流行的刻有《尊胜经》或尊胜咒的墓幢,也主要基于这个原因。以至后世认为“禳罪集福,净一切恶道,莫急于《佛顶尊胜陀罗尼经》”[21],可见其影响深远。

药师岩K7-2中尊胜变与千手观音图像的组合,在石窟中虽仅一例,但千手观音信仰与尊胜信仰的结合,此时已经比较普遍。一般的做法是将伽梵达摩的《千手千眼观世音菩萨广大圆满无碍大悲心陀罗尼经》(简称《大悲心陀罗尼经》)中的咒语即《大悲咒》[22],与《尊胜经》或尊胜咒同刻于幢身,数量众多,多建于墓旁或寺院内。这种做法十分流行,以至该时期许多经幢直接被称之为“尊胜大悲幢”[15]165-168[16]74-75。

如此看来,药师岩K7-2右侧的经幢,很可能就是同时体现尊胜信仰与千手观音信仰的尊胜大悲幢,是对左侧千手观音和尊胜变所反映的两种信仰结合的集中体现。该龛千手观音和尊胜变的组合,就是这种结合产生后,除尊胜大悲幢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较之石窟造像,尊胜大悲幢的建立无疑更加简便、低廉,这可能也是导致这种造像组合在石窟中少见的重要原因。

千手观音在密教中地位尊崇,经轨众多,宣扬千手观音的功能,可谓无所不包,千手观音已然是一个无所不能的全能神o。但在这些无所不包的功能中,《大悲心陀罗尼经》中提到的“得十五种善生、不受十五种恶死”无疑是最受重视的,这也是该经流传深远的《大悲咒》的最主要功能。但相关图像在四川地区石窟中没有发现,在敦煌石窟盛唐至元代70余铺千手观音图像中,亦仅4铺[23]。其实,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千手观音正大手的功能相关,《大悲心陀罗尼经》在细数奉持《大悲咒》种种功德后,对千手观音42臂正大手的功能一一列出,与诵持《大悲咒》的作用没什么差别[23]72。并且补充说“如是可求之法,有其千条,今粗略说少耳”,表明其余千手功能的总和,要远远超过诵持《大悲咒》所获得的“得十五种善生、不受十五种恶死”。已经有了正大手及千手,则“得十五种善生、不受十五种恶死”就没必要再重复表现。

从经文内容看,“得十五种善生”更多是对来世的一种美好憧憬,前述诸多尊胜大悲幢多为墓幢,刻《大悲咒》的目的,应该就在于为亡者祈福,以便来世“得十五种善生”。北宋李恕所造经幢就明确提到刻《尊胜咒》和《大悲咒》芍种溆锏牟煌功能,“盖闻怀罪集福,莫急于尊胜陀罗尼、大悲心真言”“除罪”是《尊胜咒》的功效,为亡者来世“集福”,则是《大悲咒》的作用。

“不受十五种恶死”的内容与《妙法莲华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24]中的十二难有许多相同之处,救难是显教观音的最主要功能,密教的千手观音也应当如此,故才会在经典中着重强调。

前述石窟中千手观音正大手的雕刻,其功能就已经包括“得十五种善生、不受十五种恶死”,药师岩K7-2中的千手观音像亦应具备这种功能,得善生是对来生的期盼,免恶死则是现世关照。尊胜变是在现世与来生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当时地狱信仰盛行的情况下,只有当人“先世所造一切地狱恶业,悉皆消灭当得清净之身“后,方能免堕恶道、来世得到福报。尊胜大悲幢是两种信仰的结合,更是对二者各自功能的加强。药师岩K7-2千手观音、尊胜变、尊胜大悲幢的组合,就是一个考虑到现世免恶死死后不堕地狱来生得福报的整体。

这种综合现世与来生的考虑,还体现在安岳圆觉洞K33中十六罗汉与尊胜咒[6]395-400的组合中(图8)。该龛十六罗汉分上下两排,中央壁面刻尊胜咒。据研究,包括圆觉洞K33在内的四川地区十六罗汉造像,是根据玄奘译《大阿罗汉难提蜜多罗所说法住记》开凿的[25]。该经以弥勒信仰为基础,为佛祖涅之后,常住世间的十六罗汉被赋予了“与诸施主作真福田,另彼施者得大果报”的使命[26]。经文宣扬的内容,在同样位于圆觉洞的K69十六罗汉龛造像记中也得到一定的体现:“此所谓人弘善愿,云必从之,况慧心依佛,不报以福佑,则何彰于圣旨(?)矣……十六大阿罗汉住世行缘,诱众入道……子孙受菩提之上果,先灵生净土之域中……中丞之寿永春松,中丞之阖宅长幼,灾难消除。”[6]439表明像主对福报、长寿、消灾等现世利益的祈求,以及对往生净土的期待。如此,十六罗汉与尊胜咒组合出现,也构成了一个类似药师岩K7-2这种现世、死后及来生三个阶段均有保障的整体。

除此之外,大足北山佛湾K279、K281中药师、尊胜幢和地藏的组合[8]111-115(图9),亦属于此种情况。药师偏重于考虑获取现世利益,最看重其治病功能,地藏及尊胜幢则充分考虑死后地狱救赎的问题。同时,供养药师佛和陀罗尼经幢也能达成往生净土的愿望。功德主对整铺造像有通盘考虑,整铺造像可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27]。

晚唐五代至宋初,四川地区地狱信仰盛行,人们出于对地狱的恐惧,在石窟雕凿了大量与地狱信仰相关的地藏、地藏十王、地藏十王及地狱变等造像。地藏菩萨是地狱的主宰,如此众多反映地藏信仰的造像表明,信众的地狱救赎问题似乎已经得到解决,且“从解决地狱问题的角度看,地藏信仰与佛顶尊胜陀罗尼信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7]390,那么同样是地狱救赎的尊胜信仰的载体――尊胜咒、尊胜变和尊胜幢为什么较多地进入石窟,甚至与地藏信仰相关造像组合出现呢?一方面,这可能与前面提到的仅需尊胜幢“幢影映身”或“幢尘沾身”即可从恶道解脱这样简便的受持方法有关。同时,四川地区造像多以摩崖造像的方式建在较高的山崖上,这是将《尊胜经》要求的将陀罗尼“安高幢上,或安高山”两种受持方式上的结合。

更重要的是,虽然二者地狱救赎的目的一致,但在具体的操作上有较大差别。地藏菩萨的拯救需要地藏亲自参与,是在信众死后于地狱进行的。而尊胜信仰仅需生前建幢,通过幢影映身或幢尘落身等极其简便的供养方式,在信众生前即可消除罪业,死后不受恶道之苦。二者拯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都不同。可以推测,在地狱信仰广泛流传的背景下,信众为达到死后免堕地狱的目的,既大量雕造地藏信仰相关造像,保证死后若堕入地狱能够得到救赎,同时又建造同样以地狱救赎为目的的尊胜咒、尊胜变和尊胜幢,在生前将自己的罪业消除,避免死后堕入地狱的风险,可谓“双重保障”。

此一时期川渝石窟中开凿的尊胜咒、尊胜幢及尊胜变,可能就是出于这种生前即需灭罪,以免死后堕入恶道的考虑。大足北山佛湾K279、K281,安岳红恩寺K1、K5及广元皇泽寺K6、K7中,出现的尊胜幢与地藏、尊胜幢与六道的组合(图10),更反映出信众出于对地狱的恐惧,需要这种“双重保障”来得到更强的心理慰藉。

值得注意的是,北山佛湾两龛中,尊胜幢居中,地藏与药师变分居两侧。皇泽寺也是尊胜幢居中,六道分布两侧。红恩寺尊胜幢位于大龛的中央,地藏龛位于其左上方。这似乎表明,在这种“双重保障”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尊胜信仰更被重视。对信众来说,死后的世界毕竟无法掌控,生前就最大限度地消除罪业,无疑是一种更主动、可靠的作法,求得心理上的安慰也更强烈。

综上所述,可知在唐末五代宋初,信众造像活动对现世、死后、来生有着通盘的考虑。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采用更加主动的方式来解决信众最为恐惧的地狱问题。这些都表明此一时期民众的佛教信仰从中古前期、中期的宗教狂热逐渐向晚唐五代以降的理性和现实过渡,民众的佛教心理逐渐走向成熟[6]395。

五 结 语

通过图像与经文的对照,可以确认药师岩K7-2为尊胜变,其年代应在9世纪末至10世纪中期。尊胜变自盛唐出现以来,由多变少,由繁变减,药师岩尊胜变应是该经变发展到最后阶段的形式之一,它在布局及具体情节上一定程度继承了莫高窟该经变盛唐以来的传统,又有大量的创新,是该经变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功能相同、供养简便的尊胜幢的大量流行,是导致该经变数量较少的原因所在。唐末五代川渝地区大量与尊胜信仰有关的遗存,包括尊胜幢、尊胜变、尊胜咒等,其中单独出现的部分,无疑最看重《尊胜经》的地狱救赎功能。而与其他造像组合出现的情况,则是出于生前死后来生各个阶段不同需求的考虑。与反映地藏信仰同时出现,则是出于生前、死后地狱救赎“双重保障”的需要,而在地狱救赎中,对尊胜信仰更加倚重,表明此一时期民众的佛教信仰更加理性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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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中外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

(一)国外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

1.英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英国信托业是世界上信托业的发源地,最早出现的形式是以社会公益为主的非营利性民事信托。在1925年,《法人受托者》l例颁布后,由法人办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真正开始。随着英国工业革命后生产的突飞猛进,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全英国财产的 1/20 是信托财产。英国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信托,这一点是英国信托与其他国家信托相比最显著的特点。英国的法人受托信托业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英国信托有着极为广阔的海外发展空间。

2.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初,美国开始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不同于英国的是,美国一开始就把信托业作为一种事业经营,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比英国早80多年在世界上率先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营业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现代信托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

3.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日本的信托业是从欧美引进的,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日本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始自1900年的《日本兴业银行法》,之后日本的信托公司和信托业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而获得迅速发展。二战后,日本信托业务日渐衰落,信托专业公司只剩下7家,为了解除信托公司的经营困境,日本效仿美国让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信托公司在形式上转化成了银行,7家信托公司除1家转化为证券公司外,其余全部更名为信托银行。但信托银行成立不久,日本又对信托业重新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规定信托银行以信托业务为主,只是在与信托业务有关的范围内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而银行兼营的信托业务则全部移交给信托银行管理。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

我国最早的近代信托业产生于1921年,但是并没有像英国、日本、美国等国那样发展成为国家金融、服务机构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现代信托业发展虽然只有短短30几年,但是呈现出了其非常有特点的一面:首先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管控之下,目前在法律方面还是有很多缺失,但是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却是逐渐趋于完善。

二、中外信托法制差异分析

(一)信托的设立

1.委托人的地位

在是否将委托人视为信托当事人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与我国有着截然不同的结论。英美信托法由于出现在合同法之前,并未赋予委托人权利主体的地位而我国《信托法》认为,委托人作为信托的设定者,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直接关系着委托人意愿能否实现,肯定委托人的信托当事人的地位符合合同的基本法理。

2.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财产管理的制度,受益人的确定性至关重要。没有受益人,信托关系就不能成立,受托人不履行职责的,就没有人要求强制实施信托。

3.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又称为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信托登记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登记。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没有专门的信托登记制度。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信托法》,近年来,上海在对信托登记进行试点,并建立了专门的信托登记中心,并面向全国提供信托登记服务。

(二)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有双重所有权制度,即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奉行一物一权主义。财产权的法律构造方面包括物权和债权,有如下几个特点:一、财产所有权是指对物全面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实践中一般是赋予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物权性的实际控制权。受益人则取得受益权,并使之债权化。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保护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信托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但在英美国家没有成立信托法。我国的规定是将该项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因此可以认为美国信托法的此项规定暗含着将受托人谋取的私利归属受益人。

三、结语

本文的研究是笔者在以往学者及信托从业者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结合当前的我国信托业发展形势及自身在信托行业的工作经验,分析中外信托制度的不同,从而得出对我国当前信托业结构优化的启示与可操作性的建议,所得出的观点难免因数据时滞或考虑欠周而不妥,或引用文献出处有疏漏之处,在此敬请指点和谅解。谨以此文献给初入信托行业的从业者,以供建立信托行业知识架构以及对信托业结构优化感兴趣的同仁,以供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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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混乱,迄今为止我国信托业记录在案的大整顿就以多达6次,这表明信托管理对于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1.行业回暖成就重组热土,信托公司的实力不断增强,问题信托公司集体重张,行业不断扩容。近年来,信托公司成为有实力企业的投资热土,大企业纷纷参股控股不但让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大增,而那些因历史遗留包袱而停业多年的信托公司也借此迎来新生。2009年初,银监会出台了《13家历史遗留问题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内部操作指引》,提出13家历史遗留问题信托公司应尽快清理债权、债务和引进外部股东,加快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工作进程。而目前陆续开业的信托公司,正是属于上述名单之中。

2.信托资产高速增长,行业赢利能力突出。近几年,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不断增加,2007年底为9621亿元,2008年12365亿元,2009年20405亿元,而在2010年信托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30404.55亿元,并且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规模6266.95亿元,单一资金信托规模2.27万亿元,管理财产信托1477.33亿元,超过基金公司基金资产规模。与2004年2102亿元相比,信托资产规模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增长近15倍。

3.信托公司赢利水平显著提升。2007年以来,信托行业整体保持赢利,收入和利润水平连续增长,股东回报率和人均创利水平在金融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达3.04万亿元,营业收入283.95亿元(三季度末营业收入109.42亿元),利润总额158.76亿元,人均利润212万元。信托公司营业收入中,利息收入29.80亿元,占比10.49%;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58.76%;投资收益81.88亿元,占比28.84%。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4.信托理财产品创新优势明显。2005年开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最终选择了信托模式,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的房地产类信托在信托市场扮演重要着角色,其在整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占据了约1/4的份额。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设计推出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

二、我国信托业管理的建议

1.抓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际遇,准确定位信托核心业务范围。我国传统的信托产品以贷款类信托为主,没有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管理的基本职能。现阶段,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抓住市场机遇,积极创新,塑造核心业务能力,探索新的赢利模式。比如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开拓投资基金信托业务,积极开展公益信托业务,适宜地推出养老金信托,开展个人信托计划等。

2.与国外投资机构合作,改善公司治理,提升竞争力。对信托机构自身而言,为达到超常发展的经营目标,引进外资不仅可以充实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能力、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市场辐射能力、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外资的适时进入带来了契机,为内地信托业通过外资股东的全球或者区域业务整合融入其国际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获得自身业务创新和多元经营的良好机会。

3.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并积极探索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与银行合作,设计贷款证券化的信托计划、外汇集合信托计划,以及联合销售、联合管理等合作;而与证券合作,又可能发挥券商操盘优势和客户优势,利用信托平台,采取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代客理财,而且以利用券商的业务优势,推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策略投资信托计划;与保险公司合作,有可能联合开发产品,在保险产品中附加某种信托功能,或者以信托计划为外壳,扩大保险资金使用领域。

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建设。平台当年起草《信托法》未将《信托法》将信托机构纳入调整范围,而仅就信托关系纳入立法范围。而监督信托经营的《信托业法》则尚未出台,然而《信托法》实施至今十年间已经暴露出很多漏洞。再者信托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亟须建立,因为信托建立了“一物二权”的新的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的实施需要整个配套体系一同建立。很多制度的欠缺,对投资者利益、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等都有损害。没有一套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全能银行体制是无法顺利运行的。未来对信托产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信托制度健康发展,规范信托活动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第56-61页

[2]曹雯.《我国信托业发展对策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