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7: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199-02
一、概述
公路施工对环境影响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公路施工噪声是重要问题之一。公路噪声带有区域性和时效性的特点,来源复杂,施工机械噪声是重要来源之一。选择低噪声施工机械,并控制噪声传播的途径,能有效降低公路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公路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85.6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3.42万公里,按高速公路总里程排名位列世界第二。高等级公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有效地改善了我们的社会环境,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公路建设过程对周围的声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社会环境及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能够在积极发挥公路发展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以较低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换取较高的、良性的公路建设速度,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公路施工噪声污染的产生与危害
1.公路噪声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噪声污染的规定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公路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在公路施工过程中,由施工设备、机械、车辆等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排放现象。
2.公路施工噪声污染的形成。公路施工噪声主要是由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车辆等运转过程中,由于各种动力机、工作机做功时产生的撞击、摩擦、喷射以及振动产生的,其大小可由几分贝至上百分贝。现在大多数正在作业的公路施工现场噪声一般在90分贝以上,最高达到130分贝。公路施工中常用施工机械和设备正常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平均值列表如下(见表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的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列表如下(见表2):
从以上两表的数值对比不难发现,公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均高于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公路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人们的出行,为物资运输提供便捷、快速的道路,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公路必然要从城镇、乡村、厂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穿越或经过,这也就有了公路施工中噪声污染问题。
3.公路施工污染的危害。公路建设周期较长,特别是新建公路从开工到通车往往需要三至四年的时间,公路施工产生的噪声会对沿线声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声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中的四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等应符合两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随着机械化施工的推广,各种施工机械引发的过大噪声对附近的人群产生心理(失眠等)和生理(血管收缩、听力受损等)上的影响,降低人们的工作效率,尤其对公路两侧人口密度较大的敏感区域(学校、住宅区、商业区、医院等)干扰较为突出,而野外区域的干扰则较小。同时,过大的噪声可能影响周围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引发纠纷。2005年,北京顺安通公司职工因施工噪音与北京合力集团九公司线路队职工发生纠纷,引发群殴事件,造成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
三、公路施工噪声的特点
公路施工期间,施工机械种类较多,噪声来源首先是运输土石方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载重汽车行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产生影响;其次,施工工地的各种施工机械工作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沿线产生严重影响。如路基填筑时有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风钻等;桥梁施工时有柴油打桩机、卷扬机、推土机、压路机等;公路面层施工时有铲运机、平地机、压路机、振动棒、摊铺机等。这些突发性非稳态噪声作为施工中的主要噪声源,将对施工场地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村庄、学校等敏感点产生相当的噪声污染,而夜间施工将会使影响加大。
公路施工周期较长,施工内容烦琐、多样,机械化程度较高,因此,公路施工引发的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1)不同施工阶段施工内容不同,所需施工机械种类、数量也不同,不同的施工阶段有不同的施工机械,同一施工阶段投入的施工机械也有多有少,这就决定了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2)不同设备的噪声特性不同,施工机械的噪声或相对稳定,或呈周期性,或带有突发的高峰,对人的影响较大;有些设备(如搅拌机)频率低沉,不易衰减,而且使人感觉烦躁。(3)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不同机种之间噪声声级相差较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dB左右。(4)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内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即公路施工噪声具有区域性的特点。(5)对某段公路而言,施工噪声污染仅发生于施工期内。与公路服务期相比,公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公路施工结束,噪声随之消失,带有时效性的特点。
四、公路施工噪声的防治措施
根据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昼间噪声限值为70dB~75dB,夜间噪声限值为55dB。除打桩机外,昼间单台施工设备在50m以外一般可满足施工场噪声标准限值,夜间施工设备在200m以外可满足施工场噪声标准限值,打桩机的影响为时段性。为了控制公路施工噪声,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及时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的控制一般涉及噪声源、传播途径、受声者等三方面,公路交通噪声控制常用的措施(见表3)。
针对公路施工期噪声产生的特点,着重考虑对噪声源和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是较好的噪声控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治。
1.针对施工期的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特点。施工单位应该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具和运输车辆,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它们都能在正常状态下运转,防止由于机械设备的“带病”工作而造成噪声声级的提高。
2.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选用低噪声设备,可从根本上降低声强,低噪型运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声级比同类水平其他车辆约降低10dB(A)~15dB(A),不同型号压路机噪声声级可相差5dB(A)。
3.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辐射高、强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和低噪声的工作。
4.针对筑路机械施工的噪声具有突发、无规则、不连续、高强度等特点。可加强施工组织安排,把可能产生强噪声的工序安排在昼间,并避开人们午休时间,把噪声影响将到最低。在人员相对密集的施工路段,尽量安排可达到同等施工质量的低噪声施工设备。
5.对距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噪声大的施工机具在夜间(22:00~06:00)应停止施工。
6.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取得周围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与当地环保部门配合设立投诉电话,及时纠正防护不当和安排不合理行为,处理好各种环境纠纷。
一、引言
惠水县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岭山地南侧,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素有“中国黑糯米之乡”、“中国金钱橘之乡”、“中国优质米之乡”的美称。惠水山川秀丽、地势平坦、生态良好,地处贵阳“避暑之都”的核心区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调”,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园林城市”,是贵阳的优秀“卫星城”。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向前推进,作为世界四大环境问题之一的噪声污染也已突显出来,它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建设进程、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对人类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为当前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关于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分类
2.1 什么是噪声污染
声音是人耳对物体振动的主观感觉。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声音大体可以分为2个方面,震动有规律的声音叫乐音;一切无规律的或随机的声信号叫噪声。从主观感觉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产生影响的声音,也就是不需要的声音,都可以称为噪声。当噪声超过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对人类或者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时,就认为是噪声污染。
2.2噪声的分类
噪声按机理分为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三类;按来源分为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自然噪声五类;按时间的变化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类。
2.3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动物、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声污染影响人的生产和生活,干扰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影响人的心情和心理变化,诱发多种疾病,损伤人的听力,若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听觉系统会发生损伤,难以恢复,甚至造成耳聋。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时,还会破坏仪器设备、建筑物。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产生的污染没有后效作用,声源停止,噪声消失,无积累,无痕迹,但噪声对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有累积性的。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单地说噪声污染具有时间性、多发性和随机性。
三、惠水县噪声污染现状
3.1 交通噪声
随着社会经济化、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惠水县最为突出的交通噪声主要来源为汽车运行过程中发动机的驱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鸣笛,以及刹车发出的强烈刺耳的声音。
3.2厂界噪声
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被称为“贵州中小企业科技示范基地”,在这片区域,入驻着近200余家工业企业,区域周围生活着大量居民,这片区域属于工业混杂区。由风机、球磨机、机床、电焊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厂界噪声对居民带来很大影响,也成为这片区域噪声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企业入驻该片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噪声的标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
3.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机械运行(如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人工操作、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多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县城。由于近年来惠水县经济的迅猛发展,距离省会城市仅48公里,随着贵阳市至惠水县高速路的开通,大大缩减了两个城市之间的距离,众多房地产商在县城内进行了大面积、多方面的开发施工,涉及范围较广,施工持续至夜间,作业密集,对周围居民影响极大。
3.4环境噪声
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过程中产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卖声,各种娱乐场所KTV、酒吧、迪厅的音响、夜总会产生的歌舞噪声、餐饮业嘈杂声。商家叫卖噪声主要在商贸街和县府路一带,这些地方成为昼间噪声投诉的热点,而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主要集中于外环路一带,娱乐场所噪声成为夜间噪声投诉的热点。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针对惠水县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要大力宣传噪声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和产生噪声的业主充分理解噪声污染不仅对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而且还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在噪声污染环境下工作,业主本身的健康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提高他们对预防噪声污染的意识,对业主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宣传,让他们掌握噪声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觉减少噪声的产生,达到盈利与环保双赢。只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全县人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两旁建设绿化带,种植树草,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通过植物的吸收,减少噪声的污染。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县城内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实行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区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时,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降低噪声污染。
(三)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加强监督管理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交通建设项目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全国公路交通网络越来越完善,为人们出行与运输提供了便利条件。随着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了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组成部分,给周围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此,针对公路环评项目中噪声污染情况,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成为了公路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公路噪声危害
公路噪声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会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比如,引发内分泌疾病、心血管疾病等。噪声能够降低学习与工作的效率,影响产品质量,在特定的环境中,还会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公路噪声对房地产、商厦、工厂等方面的经济效益、生产效益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还会对公路周边的土地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有关研究显示,公路噪声每提升1分贝,土地价格就会下降0.08~1.26%,平均下降约为0.9%。相反,如果公路噪声下降1分贝,就可以提高土地约0.9%的价格,针对土地批租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据。
二、公路环评项目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一)声屏障技术
声屏障技术降噪主要就是借助声屏障材料吸收与反射声波,是一种物理降噪方式。根据降噪目标值的差异,声屏障技术主要包括吸声式技术、隔声式技术、组合式技术;根据景观设计需求,可以将其设计为直立型、弧面型、折角型、全封闭型;在应用声屏障技术的时候,可以选用透明的卡普隆板、复合安全玻璃,不透明的彩色涂塑钢板等。在选用声屏障材料的时候,如果选用透明材料,非常容易出现反光、眩目等现象,并且需要经常清洗。在明确声屏障技术应用类型的时候,主要对受声点敏感度、自然环境、当地经济条件进行充分考虑,合理选用声屏障技术类型。一般而言,声屏障技术主要在桥梁路段或者封面路基路段两侧超标敏感点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应用,降噪量在5~15分贝之间。通常情况下,一个3米高的声屏障,能够降低8分贝的噪声,可以确保一定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设计标准。我国很多高架公路均采用声屏障技术降噪,比如,上海的逸仙路、青岛的双流路、延安的中路高架路等,选用的是透明吸声型屏板、防酸雨彩色涂塑钢板,面板上设置了很多百叶窗孔,内充填吸声介质,高度约为2.5米,降噪量在10~18分贝之间。
(二)隔声窗技术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隔声窗隔声量需要超过25分贝,但是在一般居民楼上安装之后,因为受到墙体自身孔隙等隔声薄弱环节的影响,导致其整体隔声效果并不理想,通常隔声量为15分贝。一般而言,隔声窗价格是每平方米100~300元之间。隔声窗只能对室内环境予以保护,主要适合在噪声超标量多、室内环境需要重点保护的情况中应用,比如,学校教室、楼房高层部分、夜间降噪等。
(三)绿化降噪技术
绿化降噪技术主要指的就是降噪林带,其主要就是通过树林的吸声、散射作用与地面的吸声作用,实现降噪目标。在实际降噪中,需要选择适合的树种,明确植株宽度、密度等,提高吸声效果,保证降噪目标的实现。比如,通过灌木丛或者多层林带的种植形成绿化林带实体,或者修出高出路面1米的土堆,并且在土堆上种植绿化林带,达成降噪效果。大部分降噪林带的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15~0.17分贝之间,比如,茂密阔叶林的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12~0.17分贝之间,树冠全频带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15~0.18分贝,草地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07~0.10分贝之间。根据相关研究显示,当降噪林带宽度超过10米的时候,能够降低4~5分贝的噪声。其主要原因就是:投射到植物叶片上74%的声能会被反射,26%的声能会被消耗。针对稠密树林而言,当视线高度超出4.5米,深度为30米的时候,能够降低5分贝的噪声;深度为60米的时候,能够降低10分贝的噪声,树林最大降噪值就是10分贝。降噪效果和林带宽度、高度、种类、位置等有着十分严密的关系。在实际布设中,一定要充分考虑不同植物的降噪效果,通过合理搭配,实现最大的降噪效果。
(四)低噪声路面建设
多孔隙沥青混合料低噪声路面是一种新型路面结构,通过对多孔隙沥青混合料降噪机理的研究,得知通过连通孔隙率的方式,达到降低轮胎和路面之间的吸声效果与泵吸效应,连通孔隙率越大,降噪效果越好。在铺筑路面的时候,选用大孔隙沥青混合料,可以实现预期的降噪效果,具有防溅水、防反光、噪声低等特点,值得在实际建设中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多孔隙沥青混合料低噪声路面的耐久性较好,具有很强的抗车辙性能,要比普通密级配沥青路面的性能更好,建设使用价值更高。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公路建设与运营期间产生的噪声污染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此,在公路环评项目中,一定要结合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落实低噪声措施,建设低噪声路面,合理运用声屏障技术、隔声窗技术等防治措施,确保公路周围敏感点的声环境质量符合设计标准,从而实现公路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冯继勤,贾佳.浅谈公路环评项目中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J].新材料新装饰,2014(10).
无锡新区金融服务区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无锡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建筑用地南北长约430米,东西宽约120米,场地平坦,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较为有利于工程建设。该项目由8幢9~18层的商业办公楼建筑群构成(图1),总建筑面积本文由收集整理约24.6万m2。地下工程由南北两个地块组成,地块之间有一条人工景观河分隔,三层地下室建筑面积约8万m2。
图1 无锡新区金融服务区效果图
本项目为创建“江苏省扬子杯奖”工程,由同济大学上海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项目管理。
2 大厨房燃气噪声控制项目管理
2.1 工程项目管理策划的内涵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内涵是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的项目策划与实施过程的有效管理是项目建设成功的前提。
2.2 项目管理的复杂性
2.2.1 员工群体行为的复杂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由此人的追求发生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物质的温饱型追求逐步转向精神享受型追求,各行业尽管用人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但是用人并非易事。目前社会招工行情表明:人的物质一旦获得部分满足,追求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就比较多了,员工除对工资待遇标准要求高外,对环境保护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对大厨房噪声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是打工难,招收好员工更难。
2.2.2 经销商行为的复杂性。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社会道德意识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淡漠,尤其是当代商品经济下道德显得突出:经销商通过各种渠道承接各种设备材料供应业务,唯利是图往往是他们的本性,“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打入市场进入工地,尤其是食堂厨具弄虚作假,直接影响职工就餐质量。
2.3 项目管理的难度
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很多,除了技术因素等硬性的因素以外,还包括权力关系、利益关系、人力及工程资源等各种社会软环境因素,这些突出问题的产生和显现,暴露出社会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矛盾性,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控制的实现,增加了项目管理难度。
2.4 工程项目管理人性化
2.4.1 企业是家园,员工是主人。企业是员工赖以生存的家园,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何使每个员工都能够明白这个道理,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让员工感觉到企业的温暖、企业在员工心目中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是人性化管理研究的重点。企业要想留住老员工、吸引新人才,达到稳固的员工梯队目的,是目前工程项目管理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工程项目管理应从员工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出发,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只有尽可能了解员工的特点,关注员工的需求,才能开发员工的潜能;只有对员工注入人文关怀,在感情的互动中企业才会收到良好成效;只有善待员工,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才能团结和凝聚队伍。
2.4.2 工程设计人性化。随着厨房设备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厨房设备结构也更趋复杂,操作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上研制这些设备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厨房的实际工作环境和人体的因素,使得操作时,大厨房燃气噪声对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伤害。这就迫切需要在厨房设备设计中认真研究,从声学的角度出发,对厨房设备进行合理的技术改进以提升产品质量,使厨房设备更加人性化,同时改善厨房工作环境,使大厨房工作人员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以减少大厨房燃气噪声对人体的伤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使这种理念在厨房工程设计中得到应用。
2.5 大厨房噪声控制动态管理的探索
工程项目管理通俗地讲就是“管人、管事”,管人的重点首先要管好工程项目各个层面的责任人,用制度来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地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象。工程项目动态管理中,把人和大自然融合在一起,把人性化与制度化融合起来,把精细化与创新融合起来,才能更
转贴于
全面地利用人、管好人、办好事,项目管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
3 无锡金融服务区厨房燃气噪声控制措施
3.1 工作间噪声的危害
有研究表明,长时间、高强度的噪声能让人心烦意乱,使人急躁、易怒。因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使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听力丧失,影响心脏血管的健康,妨碍人们正常工作。
3.2 厨房主要设施的描述
3.2.1 燃气设施:组合燃气灶具、燃气蒸饭柜、燃气炒锅(图3)。
3.2.2 配套设施:燃气自动报警器、控制柜、油烟机(图4)及不锈钢工作台。
3.3 燃气事业发展中的隐患
随着我国燃气事业的发展,各地的燃气供气规模、气源类型、各种燃气设施都在不断增加,具有多种燃气源成分及比例不断变化,燃气设备工作时产生较强噪声。厨房间燃气设备长时间工作,大容量密闭燃气设备会产生较大的燃烧噪声及燃烧振荡,加上其他金属设备工作时发出的噪声和振荡,给工作人员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因此,厨房燃气设备及其他金属设备在设计上对噪声与振荡问题应予改造,减少噪声与噪声之间、设备与设备之间产生共震现象,并保证燃气输出流量与整机系统相匹配,从根本上消除噪声对人体健康
的影响。
图4
3.4 厨房间主要噪声源的产生
噪声是由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无规律地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
机械噪声是由风机转动时叶轮、壳体产生振动引起的;当流动气体(燃气、空气、烟气)中出现涡流,压力产生突变,流动切面或方向产生突变而引起气流扰动(产生压力波),均会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水在加热过程中若局部汽化出现相变,使流动状态发生振动性变化会引发热交换噪声;振荡燃烧所引起的噪声影响最大,它是由于燃烧放热引起激振而产生的;厨房内油烟排风机噪声均大;普通金属工作台多人同时工作时,噪声较大;铝合金门窗安装质量差、材质刚度不够,厨房内噪声过大就产生振荡而发出噪声;厨房间硬质隔墙、楼板等硬质材料回音大,加大噪声;厨房内其他金属设备质量差,金属板太薄,结构不合理,容易产生共震现象,加大噪声。
3.5 厨房间主要噪声的消除和控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一、明确职责分工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牵涉到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需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协作,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对市区夜间施工依法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进行布局,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市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规划定点。
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先进的低噪音工艺设备;负责制定防治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噪声不达标的建筑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负责对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作业进行前期审查。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区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执法监督,协调处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对场界噪声超标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控制源头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
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施工单位须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向环保管理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市区夜间(晚22时至早晨6时之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持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受该建筑施工项目周围噪声影响的社区居民及相关单位的书面协议向环保管理部门申报,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并于施工日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和单位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三、加强现场监管
二、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的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业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一律停止营业。
三、中心城区商业经营或营业性宣传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或采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露天娱乐、集会和庆典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群体性活动,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
四、中心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中图分类号:TL3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工作已经可以在家里完成。人们每天在室内停留的时间越来越长,有数据表明,人们每天有超过80%的时间是在室内,这使得人们对室内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室内噪声污染极大地降低了室内环境的舒适度。为了追求舒适、安静的居住环境,人们对如何减少室内噪声污染越来越关注。室内噪声的污染主要来自于给水、排水的相关管道和设备,本文从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着手,对如何防治室内噪声提出了几点建议。
1.室内噪声污染的来源
1.1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
给水管道的噪声是造成室内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噪声产生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1)振动导致噪声污染。管道水流的冲击会让给水管道产生振动,水流的流速快慢、方向的改变以及控制阀门等附件的启动、关闭太快都会对管道造成振动,引起噪声污染;高层建筑中的水泵也是造成管道噪声污染的原因,水泵造成的噪声会随着管道传入住房内部,对楼房底层的住户影响非常大[1]。(2)气蚀导致噪声污染。气蚀噪声污染会随着管道内部压力的上升而加剧,在给水系统中负责热水下行上给的管道中,由于水被加热导致原先在冷水中的部分空气被分离出来,在管道下行上给的出口最高的地方积聚、形成气团,当出水口阀门开启就会让水流和气体发生冲击,导致噪声污染。(3)水流导致噪声污染。在管道中流动的水一定会发出声音,流水噪声会因为水流速度增加以及局部阻力增加而加剧。
1.2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
排水管道也是造成室内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噪声来源可以分为三类:(1)排水横管的噪声。室内的卫生器具排水会排至横管中,横管中的水流和管壁冲击会导致噪声,而且横管中水跃以及空气波动会引起水封导致冒气泡出现噪声污染。除此之外,排水的横管支管中的水流在进入排水立管时冲击连接部位的T型管道或者十字型管道也会发出噪声。(2)排水立管的噪声。在排水横管和立管连接处的水流在下落过程中形成旋转水膜层以及气塞流,导致排水立管里的气体压缩或者膨胀发出噪声。另外,水流与管道管体、管道中的气流碰撞也会导致噪声。(3)卫生器具导致的噪声。室内卫生器具在排水的时候会因为出现涡流而产生类似抽气的声音,坐便器排水时导致的噪声污染更大[2]。
2.防治室内给排水管道噪声的措施
2.1给水管道的噪声防治措施
给水管道的噪声主要来自于管道振动、气蚀以及水流,因而要降低室内给水管道造成的噪声也可以针对这三个方面着手:(1)减少管道振动造成的噪声污染。在建筑过程中应该在给水管道和支托架之间设置具有弹性的绝缘垫层,例如在给水管道穿越墙壁的地方,在管道外壁和洞口处要进行弹性材料的填充,从而减少管道的振动;在给水管道入户的地方也可以设置减振设备,从而降低用户在用水时的相互影响。(2)为了减少由于气蚀而导致的噪声污染,在下行上给的系统中,利用最高配水点进行放气,如果入户的支管上有分户计量表,就可以在各个供水立管顶部安装自动排气阀门;在上行下给的系统中可以在配水主要管道的最高处和向上抬高的管道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门。(3)选用合适的管道材料,降低水流造成的噪声污染[3]。管道材料的合适与否直接影响水流对给水管道造成噪声污染的高低,因此一定要根据实际条件选用密度较大的给水管道材料,选用开启、关闭较慢的出水口阀门和水龙头;除此之外,还应该选用合适管道口径的给水管道。给水管道的选用应该根据水流速度和管道口径来协调,生活给水管道的主要管道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过1.5米,支管的水流速度每秒最好不要超过1米,在设计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慢的水流速度并适当将给水管道的管径放大,具体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生活给水管道水流速度与管径对应关系
2.2排水管道的噪声防治措施
要降低排水管道的噪声可以考虑选用铸铁管道或者管壁相对比较粗糙的塑料管道,由于近年来铸铁管道逐渐被淘汰,而且铸铁管道在拐弯处被水流撞击会发出很大的噪声,所以一般会选用塑料管道,例如PVC—U螺旋管。也可以通过缩小排水立管和支管之间的连接角度来减少管道内部水流跟管壁撞击以及水跃导致的噪声,排水管的水平支管和立管之间可以使用60°的弯头或者三通的连接部件,例如选用Y型的三通连接,在管道拐弯处选用曲率半径大的弯头等,这样可以减缓水平支管和立管中水流的撞击,从而减少噪音的产生,降低噪音污染。
2.3卫生器具的噪声防治措施
为了降低卫生器具造成的噪声污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选用受水表面是弧形且制作材料为光洁度高的陶瓷材料的受水器;(2)如果楼层的水压高,那么低层要安装减压器;(3)在安装水龙头等出水设备时应该适当的降低安装高度,并对安装位置进行适当调整,避免流出的水流跟受水器垂直造成过大噪声;(4)选用虹吸旋涡式的坐便器。坐便器的冲水方式有虹吸式和冲落式,其中虹吸式的虹吸旋涡式产生的噪声污染最低,因此,要降低卫生器具发出的噪声可以通过选用噪声污染低的坐便器来实现;(5)对压力进行合理控制,对建筑给水系统进行合理安排,对高层建筑竖向分区进行合理分配。
2.4对管道和房间进行合理布置
要降低室内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污染还可以通过对管道和房间的布局进行合理安排来实现。尽量将水泵房、卫生间等有给水、排水设备的房间相邻布置,并且与卧室、工作室等对周围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隔开,例如用客厅隔开卫生间和卧室、工作间。水泵房的机械噪声污染比较大,为了避免空气传播加剧噪声污染,不宜将水泵房布置在高层建筑以外的房间,而应该将水泵房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的地下室中。除此之外,为了减少噪音污染还应该对水泵房内的设备进行选择,例如选用性能好、噪声低的水泵机组,在水泵的进出水口设置减振机头等[4]。
3.结语
噪声污染对人体和建筑物的损害不可小觑,在室内给排水管道中的噪声污染是很难被完全消除的。为了创建更好、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应该在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应手段对给水管道、排水管道造成的噪声进行一定的防治措施。本文从防治角度出发,对室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噪声的预防提出了几点建议,但是,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利用自身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优化,从而对噪声污染进行合理防治,创造舒适、安静、健康的室内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吕平.建筑室内给排水系统噪声的控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12):17-20.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登记表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公安机关应当把机动车辆噪声列入车辆年检内容,未经噪声检测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规定机动车辆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区域和时间;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第十五条铁路机车进入本市城市范围内需要鸣笛的,应当按照铁道部《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和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以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使用时间及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本条例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应当限期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经营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设立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专项费用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声污染的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第二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
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夜间、午间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两天前将施工作业情况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条单位进行装修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午间和夜间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修作业。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或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除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三十二条居民安装使用空调器室外机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严禁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交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进行虚假公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午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作业产生严重污染的,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搬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船舶违反禁鸣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