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7: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养老保障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超级秘书网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还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整顿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降不但没有得以普及,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这不得不使我们重新思考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问题,究竟应该运用何种模式来解决我国农民的养老难题,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为何会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本身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还是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在农村普及养老保险,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点是农村,但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阻力却非常大,究其原因,除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旧观念的影响外,还与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有重要关系。计划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结构使育龄农民对未来养老的预期风险加大,必将对计划生育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在农村普及了养老保险,农民的老年生活由社会养老保险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儿女养老,无疑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在农村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可有效解决农民年青时手中剩余资金投资无门与老年后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的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我国大多数农村由于受环境影响,信息比较闭塞,农民的思想比较保守,市场意识、投资意识比较差,加上农民手中剩余资金一般数量不大。所以,这部分钱除储蓄外,难以找到其它的投资途径。由于近年来低利率及通货膨胀等预期因素的存在,使农民准备养老的资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在财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起农村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义务,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使农民也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消除城乡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本质的不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地位的巩固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和城镇的两种保险制度必将向统一的方向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趋于一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也要看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也是最大的保障对象群体。研究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在对农村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明确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缓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农民生育观念的冲突,促进农村生产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存在。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龄人口享有与其消费水平基本相适应的养老保障,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稳定了“农心”,有利于农业基础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和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一种观点是条件已经具备。农村能否顺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二是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因此,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第二种观点是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尚未成熟。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民应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此,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集体和农民在制度建立和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应如何分工?有学者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降低保障水平,这样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如何体现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如何纠正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也需进一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关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目前有很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应该继续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学者建议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另外,有些学者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住房换保障”等理论,这些理论在实践中应如何运用,孰优孰劣,尚无定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一直是由一个部门(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立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难以保障,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样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较少的问题。
另外,通过哪些渠道筹集基金?怎样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对于这些问题,也需进一步研究。失地农民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失地农民问题和农民工问题正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他们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对于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根据其现实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还是直接融入城镇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现在我国城镇与农村实行的是并行的、封闭的两套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镇,这种分隔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然会成为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但是目前关于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统筹发展,还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50年代以前是政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政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政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
老年福利政策是国外学界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尤其是现行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方面。以欧洲为例,福利国家已经或正在改变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严格规定用于照料的财政限额、减少公共机构照料、向社区照料转移、鼓励家庭和非正式服务网络的发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过对欧盟各国的研究提出:首先,应明确从公共部分转移给营利或非营利照料服务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虑到家庭几乎已在满负荷地提供照料,无法继续接纳转移来的照料服务份额了。再次,应根据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决定提供何种种类和水平的服务,即应该建立服务使用者导向的居家照料服务体系。总的来说,国外对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个特征:一是研究呈现多视野、多学科的特色;二是在经济保障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西方国家对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顾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渐认识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家庭对老年人承担与实施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四是经济社会的转变给农村老年人尤其贫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带来的冲击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3.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
3.1有关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Insurance)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经济职能在于当危险事故发生引起经济损失时,能通过所积累的资金给予补偿,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每个人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都有可能面临生活来源不确定或不持续的危险,这种生存危险用保险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担即称之为养老保险,按照经济补偿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两种。社会养老保险(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由养老需要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最稳定、享受保险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社会养老保险既是一种社会政策,又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由政府组织,国家给予税收等优惠,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出资,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险对象。社会养老保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养老保险(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3.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负担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集体养老、社会救济、个人商业保险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一、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养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仅是一种利益机制,还是一种文化机制。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是儿子,其次分别为配偶、女儿、孙子辈子女、儿媳女婿等。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并且可以预见,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农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能力退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4-2-1’的家庭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养儿防老机制”,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赡养四位老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农村中60岁及以的老人养老仍依赖于家庭,对核心家庭来说无论是经济供养还是生活照料服务都将是难以承受的,最终也将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最后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国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土地养老保的功能严重不足。一是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全国共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二是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已经有而且还将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养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三、集体养老在时期,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的养老保险,是典型的农村社区养老。但是,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这种农村社区养老已经基本解体。改革方法以来,农村社区养老只在少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南方地区继续存在,覆盖范围极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靠乡统筹和村提留,大多数地区只能维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会救济则面窄量少,不可能解决多数农民的养老问题。五、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面临中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缓解财政压力、完善老年保障体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应该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的养老等保障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养儿防老”转向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但是这也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够很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如浙江、广东等地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许多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经基本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绝对贫困的社会群体,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较低,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需求。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到目前为止,“农保”依然是曾经试图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推行困难重重。“农保”的法律基础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3.3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3.3.1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挑战,需建立新的养老方式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的任务绝大部分是由家庭来承担,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然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种养老经济来源不论是在保障能力还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很难再维系农村未来的养老需要。其中体现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学者指出,农村改革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客观上表现了一种交易的结果。国家在允许社区占有所有权、允许农民以大包干名义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向农民让渡的是什么呢,让渡的是农民承包的那块土地必须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一直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是带来收入的重要财富,所以均分土地充当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不完整的,这直接影响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我国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权对上地进行自由买卖,因此农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钱的时候不能靠变卖土地以供所需。对于农民来说,他们从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土地承担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负担,显然要通过从事土地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而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状况又如何呢?研究表明,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是绝对亏本。目前,大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过大。在价格、成本双重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10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己经下降到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只好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甚至将土地撂荒。其实,导致农业经营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土地承载负担重,土地首先是生产资料,只有先具备生产资料的功能,才能发挥其保障功能,但现在承包土地承载的农业税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很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也主要分摊到田亩之中,农民增产不增收现象相当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很难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养老功能衰退
家庭养老是家庭范围内的代际交换,它建立在道德约束力基础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证的。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为起点,“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因此,孝的道德观最初是调解长者与小辈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该模式曾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运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释:中国家庭的养老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反馈模式”,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内在驱动力。但到20世纪末其依赖的社会经济基础却出现动摇。认为:“随着人类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家庭赡养功能就慢慢脱离家庭而社会化。”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进一步描述道:“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迁。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不仅解决了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而且农村生产生活型态也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巨大变化。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年龄在生产中的优势己不如从前,多样化的社会化分工已使等级式父子关系出现松动。1990年我国农村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为3.44人,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日渐明显,这使得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越来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对农村家庭养老产生了消极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人口跨地区或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不断上涨,这种转移使农村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同时这种生活上的长期分离使得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纽带逐渐变得松弛,由此带来的子女尊老、敬老传统的弱化。第三,农村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发生了转变,受商品货币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许多农民己不再认为多子多福,开始走出养儿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与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仍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作为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劳动、为社会生产财富的同时,他们同样会遭遇到自然风险以及失业、年老、伤残、疾病等经济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理应合法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这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况且,农民一直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享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据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始终优越于农村居民,中国的户籍制度将全中国人口划分为两种等级,即“农村人”与“城里人”,这绝对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它包含着两类人的实质性区别。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伤、残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除极少数“五保”老人政府给予一定的照顾外,对其他人群的社会保障则几乎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城镇职工的下岗(失业)、贫困也给予了特别关照,全面推行了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农民始终默默无闻地为中国工业化建设贡献着他们的力量。有关研究表明,建国以来,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农业税、储畜方式等途径,上缴给国家1.3万亿元,养活了十几亿中国人,而且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形式为国家的工业化积累了大量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贡献出1亿亩耕地,地价差额达上万亿元,农业资金转移严重,为此农民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国家不仅没有为农民提供任何社会保障,还让农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五保户、军烈属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济,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
农村经济需发展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稳定资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术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可靠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帮助他们抵御年老的风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农民就会将其收入储蓄起来,用来养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产进程中,这就使得农业发展后劲不足,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农村居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时,城乡社会保障巨大差异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长、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而城镇中的人才因为农村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不愿到农村工作,所以城乡保障的差异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得农村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
在明确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后,对于其内容和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资原则
即养老金的主要部分来自农民。在此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做统一规定,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好坏而定。在集体经济状况较好多地方或时期,助标准应相对提高;反之,补助比例可以下调,甚至不设底线。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税前列支,具体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种筹资原则充分考虑到国家财力有限及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实,但是在实践中却暴露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对集体补助比例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缩小这一比例,甚至缩为零。随着这一部分补助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养老费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现实作用。农村养老费筹资原则也有所规定的“个人缴费”为主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如山东省《平阳农村社会保险斩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由个人全部缴纳”。这样,农村养老保险由原本设计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变为由个人完全承担。
二、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
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每月缴费方式采取多档次的方式,即从2元到20元,每2元设置一个档次。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缴费可以多一点,较为贫困的地区,则可以相对低一点。但是,这种缴费方式在设计时忽略了农村的另一现实,即相当部分农民养老观念落后,把自己未来养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认同感,存在心理疑虑。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农民都倾向于转向低档次的缴费标准。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未来养老需要的。
三、在筹资方式上实行“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也称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劳动年龄(一般是指60岁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积累的基金,待受保者达到法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发给个人。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收定支,筹资规模和保险金比较稳定,不会引起养老金的代际转嫁矛盾,当然也存在着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四、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主要实行县级统筹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点。我国现行的办法是在县(市、区)建立养老保险的专业机构,负责收取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以县为单位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这无疑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收发机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营中出现了诸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1保障水平过低
《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出了“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出发点是以政策扶持进行激励,但不增加财政负担,政府不进行财政补贴和兜底。这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必须的,因为仅仅通过农民自身筹集到的养老基金根本难以应对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现支付困难时,政府都必须以财政兜底的方式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温克勒(winkler)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只依赖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通过财政补贴,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1992年以来,在财政不补贴不兜底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有所推动,但这种推动属于半强制性的,农民越来越没有积极性。现在许多地方不再坚持《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原则,纷纷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财政支持的双重做法,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对于农民自身而言,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信心等原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保险费,从2元-20元,每两元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多数地区农民在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个数额是很难起到养老的作用。若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经济因素,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更少。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人均仅845元;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按投保人数计算人均仅659元。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养老保险作用。
5.2制度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国家保证性特点。例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与之相比,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农村经济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还较低,尚不具备建立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所以,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作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虽然它由政府部门组织,但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对政府和农民都缺乏普遍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因而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够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
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目标人群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村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甚至“出现富裕户不想保、年轻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贫困户不能保和疑虑户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则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而社会保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显然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是相违背的,不符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国采取自愿原则参保,也直接导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上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民,而真正面临养老困难的贫困农民却无力参保,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为真正解决未来农村养老的难题。并且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民投保金额明显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5.4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用于投资,但是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在这部分投资中,大部分没有投资收益,而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养老县级农保机构基本上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督等各环节、全方位的工作。这种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也没有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制约,其结果极其容易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和挤占。综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从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到存在问题都说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现实需要,必区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真正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十七大报告中“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总体而言,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方在实践中行不通;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则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用来指导实际工作。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无法找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因此,各地对农村养老保险法规的出台、变更和撤消,基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发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官员的个人意愿执行的,而并没有与农民形成一种规范性、持久性的契约形式。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普遍以县级为单位来管理。全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900多个县市。1998年以后,虽然大多数省已将农村社保的管理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但是很多地县和乡一级未能实现顺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区社保管理秩序混乱,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管理体制未理顺问题严重。由于制度变动频繁、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乱。2005年发生的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亿元农保资金损失。2006年云南红河州也曾发生挪用4280万农保基金建豪华办公楼案。而此前的信托、证券公司整顿也波及到农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盘殃及的恒信证券案,就涉及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直接威胁到3000万元农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从2002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国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维持在5%以下,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仅有2.43%,低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3.3%。虽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随着出现的是通货膨胀率的上涨以及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上调,因此,社保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也没有明显的提高。但实际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了依法存银行、买国债的部分以外,还有不少农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216.07亿元农保基金总额中,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的占8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己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此外,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政府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
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样重要。”首先,要从政策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创新农村养老险模式和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努力加快社区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这个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社会开展对农民养老工作的宣传,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分开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论所主张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因为“如果一个组织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划桨掌舵将会很困难。”就养老保险方面看,国务院在1995年就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的目标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始终未能分开,监督体系也终未形成。要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功能相互结合、互相制约的高效、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使之由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顿看来,“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和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对于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城镇一样,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也要依法行事。”改革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提高广大农民对政府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筹集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运营
首先,在目前农民生活还不很富裕的情况下,除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相辅,政府适当支持的三方负责的保险金缴费制度外,还需探索多渠道的农村保费供应。“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国家应鼓励本国社会成员主动参与社会保障,包括参与分担缴费、参与经办保障事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等,社会保障不再单纯是政府的责任,这种做法使社会保障事业具备更为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通过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最后,还要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严禁基层组织和政府其它机构挪用基金,严禁任何人打着养老保险的幌子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为了提高农民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必须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做好示范、推广工作,使农民都能明白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这样养老保险的工作也就能顺利开展。
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具体实际来看,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和补助养老保险以及发展储畜养老保险,并给予政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与家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此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强制性原则。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水平的不同,在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险。地方自愿性保险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导,也可以允许民间团体主导,作为全国性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商业保险能否进入农村领域,取决于是否有钱可赚。政府应当消除一些限制保险市场的法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保险公司进入农村。
7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付出艰苦的劳动。在对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我国十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本人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初步探索。具体内容如下:
7.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显著,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上没有共同基础,不具备建立统一型和统分结合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是针对农民的专门制度,而不能与城市养同运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还不能建立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费征缴和养老金给付上也不具备实行统一标准的条件。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在尊重我国国情特殊性的基础上,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总结此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初步达到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
7.2边试边行,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背景极具特殊。其他国家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所需要应对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两个方面,而我国则必须综合考虑上述所有的问题,这在世界上尚属首例。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发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边试边行。首先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然后再从经验中发现规律,最后用这些规律、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青岛、苏州、马鞍山等已经开始在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前一阶段探索的经验和教训,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具有指南性质的文件,比如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范围等等。
7.3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国家从劳动者和企业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政支持,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劳动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旨在创造一种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延续。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还不具备,无法建立健全的覆盖所有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强调社会养老,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中国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国尤其是农村家庭观敬老的优良传统,家庭养老有着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养老的过程卑厂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国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联合国的高度称赞,联合国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家庭养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样。家庭养老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老敬老,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鉴韩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经验。韩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国家,家庭以家长为中心,政府鼓励孝敬父母、稳定家庭。另外,韩国国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这成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础,政府提倡善德的传统信仰,奖励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励社会办慈善事业,从而稳定了家庭和社会,使家庭和慈善事业成了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7.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我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认为,我们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经济,应立即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在经济状况和群众保险意识允许的条件下,甚至可以选择性地进行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进行自愿储蓄为补充,为今后城乡统筹发展积累经验。在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实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同时政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必须在认真研究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制度,逐步发展,不冒进也不滞后。针对农村中不同产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国外实践的经验,也是我国农村劳动力从业范围多样化的需要。对于以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应该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内。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企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己经不再属于“农民”这个范畴,也应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和财政上予以倾斜。
7.5土地政策与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
土地政策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成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尤其是小农占多数的国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一种集体所有、农民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现了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现象。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与日本、德国和法国相类似的“土地换社保”的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解决现有的土地细化与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同时也促进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龄设定,另一方面是农民放弃经营权之后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如何设计。针对前一个向题,可以参照我国职工的一般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老龄化严重的情况,为防止出现土地被出让后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现象,可以适当的将退休年龄推后一至两年。针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比较简单,直接增加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另一种施行起来比较复杂,但是更受农民的青睐,那就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水平设定适合的退休年龄和养老金优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强调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农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
7.6国家、地方、农民三方筹资
1.政府承担相应职责
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例如政府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对农村医疗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实施强制性保险。对于互助保险组合,尽管其为农民的自发组织,但是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内部规章进行运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积累养老保险基金,以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国,要建设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为各个社会群体提供服务时,必须找准服务方向与边界,不能顾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进行一次分配时,要充分体现效率;在二次分配时,则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要特别注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保护。要本着科学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则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与整合,保证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日本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财政拨款上给予农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承担一半的保费;在基础养老保险金中,政府负担1/3的保费。在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的基础上,农民根据年龄和险种等不同负担不同比例的保费。中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如何把广大农民纳入到正规的社会保障机制中来,使得社会保障走上城乡待遇均等化和一体化的轨道,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障资金的筹集。毋庸置疑,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时,基于我国农民人口众多的现实,可以考虑通过土地出让金的重新分配来减轻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压力。即国家规定地方财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为农户优先拨付缴纳社保基金。这需要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强制推行。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这有利于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化,减轻国家和农民缴纳社保资金的压力。
3.建立混合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
日本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在社会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乡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农民的基础养老金保险,投保40年并且到65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领取金额每月最多为6.7万日元,较城镇居民每月18.6万日元的养老金低很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老人规模十分庞大。针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本政府将农民强制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因为老龄化转让土地经营权后,补充缴纳年金,政府则按比例和参保者年龄进行补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日益增多,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一是构建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二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及土地经营情况,鼓励其加入附加养老金保险;三是推行全民商业保险,作为前两种保险模式的补充。此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推行农民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多重养老模式。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日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证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938年,日本就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衰退,国民健康险一度面临困境。1948年,日本开始再次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在农村全面普及国民健康保险。为了完善全民医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订了《健康保险法》,更好地协调和补充了国民健康保险。此外,日本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为了解决社会养老问题,1959年,政府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其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的到来,1982年,日本政府出台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划老年人的保健问题。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扩大了国民年金的覆盖面,创立了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发展。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仍占有较高的比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开始实施,但是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规定尚不完善,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之间还不完全适应。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实施与城乡一体化同步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社会保障从城市向农村、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扩展,突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局限,逐步缩小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据统计,日本的城市化率已达66%,城乡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强了城市化与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联系,城市化将传统的土地保障制度转化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失去土地进入城市产业的农民、兼业农民、纯农民纳入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反过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化发展。日本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即是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完善的时期。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一时期城乡矛盾等社会问题最为显著,所以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最为强烈;另一方面,该阶段也是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供给能力较为富足。我国当前正处于城乡矛盾最为尖锐的时期,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通过各项制度的整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
一、引言
如果以正式确立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即1997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起点,中国有明确目标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历经十余年,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基本养老保险像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样,不仅是整体中国经济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逻辑中的一环,还应用于劳动力市场改革的配套要求,起到了独特的为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该体系的覆盖率仍然十分低。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05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5亿人,占城镇就业数量比例为55.2%。但是,由于现行的统计体系遗失了相当一部分非正规的就业人群,因此,按照这个口径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障覆盖率,被大大高估了。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微观数据,我们可以估算出在不同就业口径假设下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覆盖率(表1),从中可以看到,实际覆盖率比公布的统计数字要低得多。具体地讲,包括一部分再就业劳动者、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及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内的非正规就业者,迄今为止尚没有适当的养老保障制度予以覆盖。
2.该体系的社会统筹层次还较低。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省级统筹过渡的改革任务,然而整整十年之后,目前全国仍有19个省份尚未实现省级统筹,许多地方甚至没有实现市级统筹。这不仅反映了改革的不到位,也反映了改革没有与市场经济体制良好衔接,因为统筹层次低就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从而在劳动力流动性提高的情况下,使得转移就业地点的劳动者不能接续起保障关系。
3.作为该体系重要支柱的个人账户既不充实也不广泛。为了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2001年开始在辽宁省,随后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先后进行了以作实个人账户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之后,仅仅又有另外8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全国大多数省份还没有起步。然而,在试点省份把空账变为实账的同时,个人账户规模却大大缩小了。在辽宁的试验中,把个人账户的规模从相当于个人工资的11%降为8%,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原来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形成社会统筹基金。试点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时,个人账户的规模降到了只有5%。而在另外8个省份的试验中,则允许这个比例进一步降到只相当于个人工资的3%。而在没有进行试点的地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仍然实行混账管理,相互调剂使用,因而继续积累个人账户上的巨额空账规模。
养老保障制度表现出不完善和改革进程缓慢,固然与中国所采取的渐进性改革方式有关,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改革的目标模式有其不尽清晰之处。虽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经确立,但是只有在充分认识和考虑到人口转变特征、经济体制类型、公共财政性质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等一系列因素,并在制度设计中包含了上述因素之后,改革目标才能逐步清晰,改革步骤才能按照人们的期望推进。
二、政策抉择中面临的两难处境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在双重的转型背景下进行的,即一方面是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核心是从没有积累的、全国统筹和企业支付型的现收现付体制,转向地方统筹加部分积累型的社会化体制(随着辽宁等11个省份的试点,逐步转变为统筹加完全积累型体制);另一方面又伴随着不断加快的人口转变过程,即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双重作用下,中国显现出迅速的未富先老趋势。这样一种复杂背景,为中国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或两难处境。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的人口转变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即生育率下降到较低的水平,通常的共识是总和生育率只有1.7。作为人口转变的一个结果,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速度减缓,人口抚养比预期在2013年之后开始提高(图1)。这意味着,得益于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快、比重高这样的人口结构,中国经济在很长时期所享受的充足劳动力供给和高储蓄率(即人口红利)即将消失。相应地,持续多年的高储蓄率也将逐渐降低。不仅如此,在人口老龄化加快的同时,中国正在经历着养老保障制度的重新建立,对养老金的需求数量格外巨大。由于无论采取怎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的积累归根结底是一种储蓄,因此,人口红利的消失在创造出更高的养老金需求的同时,却同时导致养老金不足的问题更难解决,构成人口结构变化与养老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或两难处境。
与此相类似的难题,则产生于中国现行的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障制度。2006年全国养老保障基金收入为6309.7亿元,支出是4896.7亿元,历年累计节余仅为5488.9亿元,积累微不足道。然而,现收现付制是建立在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人口抚养比低以及生产率高的基础上的,在生产率水平尚低,同时人口抚养比即将提高的条件下,这个制度的可持续性就值得怀疑了(蔡昉、孟昕,2004)。一般认为,由于预期寿命提高和生育率下降,不可避免地要求进行下列三种调整,或者从中寻找一个组合:(1)提高税收或强制缴费水平;(2)降低养老金水平;(3)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要求(Turner,2006)。
由于人口转变的因素和体制转轨产生的遗产成本,使得基本养老资金严重不足。至于解决的办法,一个是把统筹的负担加在企业身上,形成高缴费,另一个办法是通过试点,试图做实个人账户。在辽宁的试点中,在形成个人账户的同时,原规定的用人单位20%的缴费比例不变,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形成社会统筹基金。这个缴费比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长期以来,许多企业不与再就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基本保险缴费。在《劳动合同法》生效的情况下,这个负担将更加突出。因此,养老资金不敷使用所要求的缴费水平与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之间,也构成一对矛盾。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非正规部门或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形式,对于城镇职工实现再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做出了主要贡献。而这个非正规就业也导致社会保障覆盖率的降低,使工人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护。在这个意义上,就业扩大与社会保障也构成一对矛盾。
在世界银行(1996)发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之后,中国基本接受了养老保险多支柱模式,即以社会统筹对应世界银行建议的强制性公共管理支柱,以个人账户对应强制性私营支柱,以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对应自愿性支柱。选择养老保险的多支柱模式,主要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单一支柱所能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满足实际养老保障的需要。然而,这里遇到的矛盾之处在于,现实中多支柱养老保障的实际运作,并不是相互补充的,而是彼此相伴随的。例如,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很长时间里根本就未能实行分账管理,而在做实个人账户试点中,虽然两者实现了分账管理,但是,实际中有前者才有后者,没有统筹缴费的话,个人账户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只有在那些能够同时有统筹缴费和个人账户积累的企业,企业年金才可能建立;只有那些被纳入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职工,企业年金才是可望可及的。
在一个资源极端有限的条件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宗旨应该是用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数相对有限的最迫切需要保护的群体。在同时面临人口转变、体制转轨、经济赶超这三重重负的过程中,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尤其需要强化这种累进性质。然而,在中国目前养老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情况显示,这种保障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质,即一个劳动者越是处于低收入群体,越是属于工作不稳定或非正规就业的群体,越是身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其被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的概率也越低(王德文,2007)。这也形成资源有限性与资源使用效率不高,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在制度设计上的雪中送炭性质,与现实实施中的锦上添花性质之间的矛盾。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以就业单位而且是正规就业单位为依托,实现基本养老缴费和积累,似乎是惟一可行的选择,从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上述这种制度设计的累退性质。这又是一个两难处境。
三、国际经验:共识与多样性
中国作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的后来者,有机会免费享用丰富的国际经验,正如林毅夫(2002)所指出的,作为经济发展后来者同样具有制度上的后发优势。另一方面,我们的确也需要知道,在制度借鉴上面没有真的免费午餐。这就是说,在借鉴学习国际经验时,存在着两个危险,一个是消化不良的问题,即可能面对丰富多彩的不同模式,特别是其中许多模式在不同的背景下,都不同程度有成功的表现,以至选择中无所适从。另一个危险是被外表花哨的经验所迷惑,从而学习了错误的经验甚至选择了错误的模式,最终付出代价。不过,中国在这场学习的竞赛中,一旦借鉴成功并消化、创新为自己的经验,则反过来也可以为世界做出贡献。因此,我们在学习国际经验的过程中,应该把握住哪些是对中国具有针对性的,哪些是无关的,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以便去芜存菁。
我们在学习养老保障制度国际经验时,应该抓住以下几个关键,作为正面的指导原则。首先,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不停顿性,是一条重要且具有指导意义的国际经验。由于人口转变是全球性问题,其后果对任何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现受现付或者完全积累)都不可回避的(Turner,2006),我们可以观察到,几乎任何既有的养老保障模式,无论其被普遍认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都处在不断改革的状态中。例如,即使被许多学者甚至政治家一致推崇的智利模式,在其尚未出现任何危机的情况下,也出人意料地进行了改革(Asher&Vasude-van,2008)。其次,国际经验表明,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路径,选择不同的模式是可行的,也不乏成功的经验。即使一些理念和操作法都大相径庭的模式,也几乎具有相同的机会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时间取得成功。与此同时,不同的模式之间却表现出某种趋同的倾向。最后,具有成功经历国家的经验和具有失败经历国家的教训都表明,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需要与劳动力市场的安排结合在一起进行。这是因为,就业与养老保险都只是劳动者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这两个阶段如何划分,既是十分重要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对于一种特定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影响深远。
与此同时,国际经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由于以下原因,也有许多不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内容。第一个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具有不同的治理结构,因而推进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是不同的。而在不同的政治文化下,社会对于税收或缴费水平的承受能力,通常具有较大的差异。第二个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养老保障体制起点、生育率水平和财政力量都不尽相同,因而面临的问题和约束也是千差万别的。第三个原因在于,我们在学习国际经验时具有一种偏向,即过多关注不同的保障支柱,却相对忽视了机制的设计以及不同机制的组合效果,而后者要求更多的创造性借鉴,相对少的套用。具体来说,我们在学习国际经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与延长工作时间的政策讨论有关。在大多数面临老龄化对养老保障挑战的发达国家,由于工作人口与退休人口之间的比率关系不断发生着变化,大大改变了既有养老保障体系的供养能力。因此,在养老金筹集已经捉襟见肘或即将遭遇严重危机的情况下,发达国家要么已经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要么正在紧锣密鼓地对于这项改革进行准备。中国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人口老龄化加速过程,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危机,似乎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也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其实,中国与发达国家虽然面临着相同的问题,但是,如果选择提高法定退休年龄这个相同的方案,却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简而言之,在发达国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为劳动者提供更大的工作激励,以解决企业劳动力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而对中国来说,由于企业对劳动力需求尚没有类似的缺口,因此,同样的做法可能会缩小劳动者的选择空间,导致部分劳动者丧失工作却又拿不到退休金。根本原因在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具有劳动力短缺的性质,而中国虽然已经正在超越劳动力无限供给的阶段,却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劳动力短缺常态。特别是,中国目前临近退休的劳动力群体,是过渡和转轨的一代。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的人力资本禀赋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近年来我们所看到的民工荒现象和结构性的缺工现象,主要表现在具有一定技能和教育水平的年轻劳动力的缺乏,而提高退休年龄涉及的对象却是年纪偏大的劳动年龄人口。可见,这个经验目前对中国养老制度改革尚不具有相关性。
第二个问题与养老保障制度设计与改革的动因有关。由于基本养老保障最广泛地涉及一个社会的老百姓生计问题,在西方国家,该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在政治上十分敏感,也成为政治家对民意做出反应和争取选票的关键领域。因此,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过程。也就是说,选择什么样的基本模式、是否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选择什么时机进行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与政治周期相关。在西方政治制度下,这种政治经济学逻辑在多数情况下,的确可以保证养老资源最有效率地得到使用,并且表现在覆盖面和保障范围上。这是因为从西方决策者的追求执政机会最大化动机出发,他们直接追求的是养老资源的边际收益最大化,相反的话,则无异于浪费自己的政治资源。
但是,这样的政治经济学动机在中国现行的治理方式下,却往往导致资源使用的无效率。这是因为,中国政府部门在养老保障制度设计上的政治经济学逻辑,直接体现在部门利益上。中国的部门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政府元素。它们可以利用的资源,从而可以取得的政绩,常常要靠它们为自己设置职能而争取。在这样的体制下,在面临养老挑战的情况下,任何部门争取资源的过程,由于其潜在的受益人只是与该部门职能相关的特定群体,通常造成资源并不是最有效率地使用。例如,如果我们把涉及保障老年人生活保障和救助,并且以缴费或税收为财务来源的项目,都看作是一种广义的养老保障项目的话,部门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则倾向于把资源分散化,通过划分不同的受益对象,而把资源铺洒到不同的项目上。例如,在基本社会养老保障项目之外,我们还可以从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养老扶助项目等看到养老的性质。由于这些项目的设计出发点是部门资源占有的最大化,因而其使用上则不能保障边际收益最大化的要求,甚至不能保证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可见,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和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在中国产生的效果与在西方国家不尽相同。
四、深化改革的新视角和路线图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迄今为止取得差强人意的成绩,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形成比较清晰的改革目标模式。与此同时,在这个改革过程中,中国已经是一个物质和知识高度对外开放的国家,制度的设计者和研究者对于相关方面的国际经验已有足够多的了解,并借鉴或移植了其中许多有益的经验。然而,从目前的进展、预定的路径来观察,并结合以上对国际经验的评述,我们认为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思维中,仍然存在一些误区,需要予以打破并相应形成新的认识视角。例如,我们需要破除多支柱优于少支柱的认识误区,把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与劳动力市场安排相分离的认识倾向,以及养老只有家庭或者国家两种资源的认识误区等。下面,我们将探讨在更加开放的视野下,如何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路线图。
1.我们需要把养老保障体制的设计看作是生产性的,而非仅仅是消费性的制度安排。我们观察到的随着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即老龄化而式微的增长源泉,实际上只是“第一人口红利”,主要表现为劳动力丰富、人口负担轻从而储蓄率高。但在这个优势逐渐消失的同时,我们还有机会获得“第二人口红利”(Lee&Mason,2006),即在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的情况下,个人和家庭的未雨绸缪可以产生一个新的储蓄动机,形成一个新的储蓄来源,其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还可以获得收益。取得这个人口红利的关键在于设计一种好的制度,使得人们不再依靠家庭养老,也不再依靠现收现付制度,而是实现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障体制。按照这种思路形成养老保障体制,就等于启动了积累第二种人口红利并逐渐替代第一种人口红利的机制。就第一种人口红利来说,当人口结构不再年轻、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不再高的时候就会消失,但是第二种人口红利在接续了第一种人口红利之后可以永远持续,获得新的经济增长源泉。
关键词:寿险公司;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
人总是会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问题。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老龄社会临界点为10%),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20年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达到1.32亿,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那时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加上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到那时一对年轻夫妇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这么多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寿险公司在开办储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极为有利的专业优势,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决老人们“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况且,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仅涵盖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城镇人口中的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镇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应能领取养老金。但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镇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人群,他们就是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是摆在我国当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显然,社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某些现实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显然,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三)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和职工个人普遍感到难以承担。如果降低交纳标准,势必由国家财政补贴,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四)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不仅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自我养老保障意识的提高,造成过分依赖国家、企业局面。转贴于中国论(五)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退休养老问题,不能解决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交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1)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取;(2)个人按工资的8%提取。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1000元,缴费满30年则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养老金。又假定该地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比例是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40,该人60岁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累计总和为6万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两项合计550元,这点钱显然只能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并不能解决老人们退休后“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
二、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的辅助方式
我国人们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储蓄的方式就是将钱存银行,因为银行储蓄具有风险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强的优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17万亿元,就充分说明老百姓对银行储蓄的偏爱,然而,通过银行储蓄本息的累积来实现自我储蓄养老的方式存在明显不足,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一)银行储蓄收益低,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按目前银行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名义存款利率仅为3.933%,将大量的钱放在银行,显然是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二)银行储蓄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2008年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为8.7%,如果以此来对照当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利率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着你将100000存进银行,一年后它的实际价值变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发掉了。面对通货膨胀压力增大的预期,将钱都放在银行里,作为自我储蓄养老资金显然不合时宜。
(三)银行储蓄属自发,随意性太大
而自我储蓄养老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在这个资金积累的漫长过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为将来老年幸福美满生活做适当地储蓄准备是一种非常明智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即使能到银行储蓄,由于银行储户可随时支取账户上的存款,在时间上、数额上并没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开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储蓄养老计划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三、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想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必须提升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
(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正需寿险公司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发挥作用。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确保其有一个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寿险公司的资源配置
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作出最佳投资策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
(三)寿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积累方式
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
(四)寿险公司的优势
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制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通过购买寿险,可以帮助人们养成计划储蓄的美德
由于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储蓄”,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保费,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直至保单期满为止。这样,投保人便能有计划地把资金积累起来,养成有规律储蓄的好习惯。到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或在退保时得到现金价值。由于退保损失大,所以人们一般都不愿退保,这样就迫使人们“存”一笔钱在人寿保险公司,做到细水长流,源源不断,保其一生。这不仅解决了自我储蓄养老不主动、不自觉,随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决了银行储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为经不起物质的诱惑,令储蓄养老计划半途而废的问题;还可以为愈来愈老龄化的社会和独生子女后代减轻负担,使老了的自己依旧拥有尊严。
综上所述可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充分发挥商业寿险公司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转变是指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由高位静止状态(高、高、低)转向低位静止状态(低、低、低)的过程。在其早期阶段,生育率降低将导致需要抚养的少年儿童数量下降,劳动人口的增长率会暂时高于抚养人口的增长率,从而保证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储蓄率的提高,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额外的源泉,即“第一次人口红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的结果。而理性经济人会重新安排生命周期内的消费和储蓄,形成一个新的储蓄来源,而这些资本积累无论是投资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增加国民收入,即“第二次人口红利”( Masonand Lee,2006)。
然而,按照索洛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三大主要决定因素。在解释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创造的“东亚奇迹”时,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善从而引致人口抚养比的下降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多贡献,可以解释超出稳态增长率部分的25%~100%不等(Bloom and Willianson,1998)。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研究也表明,中国抚养比每降低1个百分点,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提高0.115个百分点,即人口红利对人均GDP的贡献率至少为26.8%(蔡昉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08)。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用3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经历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过程,进入低出生、低死亡和低自然增长的人口再生产阶段,处于人口红利和人口老龄化并存时期。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人口红利的丧失将严重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当然,人口红利并不等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要保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的劳动力资源,延长第一次人口红利,同时为迎接第二次人口红利创造条件。而养老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生产性要素的作用也就备受关注。
二.中国人口转变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我国未来的人口变化趋势将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根据2008年联合国人口开发署关于中国未来人口中方案的预测结果,分析得出未来50年我国的人口转变特征:(1)从人口总量和年龄结构看,中国不仅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第一大国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国人口总量将在2030左右达到峰值,约14.62亿,之后开始下降并出现负增长。在2000~2050年间,0-14岁人口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15-60岁人口占比在2010年达到峰值67.8%后也将呈逐渐下降趋势。相反,60岁以上人口占比却按年均2%的速度增加,在2050年将达到总人口的31.1%,约4.41亿。(2)从人口抚养比看,少儿抚养比的低速下降和老年抚养比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总抚养比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并在2010年达到最低为39%,到2050年将增加至63%,年均增加0.6%。按1957年瑞典生命表人口作为评判人口红利的标准,即总抚养比小于50%为人口红利,小于44%为人口暴利,大于62%为人口负债。那么,在2030年以前,中国仍将处于人口红利期,甚至在未来10年内还属于人口暴利期,直到2045年后才会进入人口负债期。(3)从老龄化进程看,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2000~2020年的平稳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在20年间仅上升了6.7%。第二是2020~2040年的快速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从16.7%迅速攀升至27.5%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年间上升了10.8%。第三是2040~2050年的基本平稳阶段,也是中国人口老化最严重的阶段,但人口老化速度开始下降。
表1.联合国关于中国人口中方案的预测
年份
总人口(亿人)
各年龄组人口占比(%)
年龄中
位数
人口抚养比(%)
0-14岁
15-60岁
60岁+
总抚
养比
少儿
老年
2000
12.67
25.7
64.3
10.0
29.6
48
38
10
2005
13.12
22.0
67.2
10.8
32.1
42
31
11
2010
13.54
19.9
67.8
12.3
34.2
39
28
11
2015
13.95
19.0
66.2
14.8
35.6
40
27
13
2020
14.31
18.7
64.5
16.7
37.1
44
27
17
2025
14.53
18.1
62.3
19.6
38.9
46
26
19
2030
14.62
16.9
59.7
23.4
41.1
49
25
24
2035
14.62
15.8
57.8
26.4
42.8
54
24
30
2040
14.55
15.3
57.2
27.5
44.1
59
24
35
2045
14.40
15.3
56.0
28.7
44.9
61
24
36
2050
14.17
15.3
53.7
31.1
45.2
论文摘要:在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养老文化特别是哈萨克族养老文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萨克族人长期以来形成了敬老爱老、社区互助、邻里帮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文化。但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对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积极引导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符合新疆区情的现代养老文化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由习俗、传统、道德、信仰、仪式、礼节、礼貌、惯例、制度、理想与价值观相关联而构成的网络。在这样一个概念中理解养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制度规范。其中民族养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节、惯例、价值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结构和功能的文化体系,是代代沿袭、传承下来的针对养老问题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规范等文化积淀。笔者认为,所谓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是指哈萨克族人长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产生并代代相传的关于养老观念、养老思想、养老理想、养老习惯和养老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和总称。
哈萨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种古老文化的精华,融东西方文化于一体,形成以家庭养老、家族互助、邻里帮助为主,社区互助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特殊的养老文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从内涵上看,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既有养老方面的认识,又有关于老年人的伦理思想、价值观、养老传统和养老习俗,主要包括关于家庭、经济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养老体系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自我养老等三个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继承性、多样性、连续性、独立性及融通性等特点。其中,以孝顺父母和敬老爱老为基础的孝文化是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说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可以说是哈萨克族人的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则。家庭养老、家族保障和社区互助是这种传统养老文化的必然选择,家庭和谐和代际传递是这种养老文化的直接体现。
二、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的基本内容
(一)家庭养老
1.强调自力更生,以孝为核心。家庭养老目前是哈萨克族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传统的自然经济、封建伦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结果。家庭养老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家庭养老的运行,主要靠的不是现实行为,而是源于文化的动力。哈萨克族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对家庭养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首先,哈萨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中,人烟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过着自给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对原始、封闭,经济不发达,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阿吾勒之间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拾。其次,、哈萨克族人彼此相处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内的人经常在邻近的地方放牧,对方的脾气、好恶、生活状况,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对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围人的谴责和唾骂。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上下、尊卑的关系,子女有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哈萨克族人生活环境造就了哈萨克族人深沉、勤劳、坚韧、独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萨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长寿,自理能力很强,经常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不是干家务,就是照顾小孩或养育后代,满足自己继续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萨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当家做主,这种敬老、爱老的传统对子女的养老行为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还子”防老。哈萨克族传统家庭是以父亲或丈夫为核心的封建家长制家庭。哈萨克族家庭一般规模较大,平均家庭人口为5. 94人,以两代人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儿子长大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多在父母毡房旁边设一新毡房居住),父母身边通常要留下一个最年幼的儿子,作为养老送终的依靠。独生子一般不分家,尽赡养之职。哈萨克族传统家庭中普遍存在“还子”习俗。所谓“还子”是指每对新婚夫妇,要把婚后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亲生父母。祖父母把孙儿当作自己亲生的最小儿女看待并加以宠爱。祖父母和孙儿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父母与儿女之间的关系。哈萨克族人的还子习俗增加了婴儿的存活率,减轻了年轻父母的生活负担,让孤独老人在孙辈的身上重温自己的童年梦,找到新的生活乐趣,驱散年老所带来的忧郁,真正享受天伦之乐;在抚育过程中,老人与孙辈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还子作为促进代际关系的重要纽带,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提供了潜在的文化支持和社会基础。
3.知足意识强,老人养老需求不高,家庭养老成本低。在哈萨克族社会中自给自足的畜牧经济和自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经商意识不强烈。自然灾害、战争比较频繁,物质资料不丰富,家庭经济收人微薄,养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识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认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耻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学会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灾难的罪魁祸首。对现状不满,也被视为是一种贪婪的表现。哈萨克族人相信“荣华富贵和人生磨难”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也不能怨声载道,只能容忍,满足现状。因此,哈萨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朴素,养老保障水平低,老人养老需求非常简单,只求吃饱吃好,心情舒畅,健康长寿,别无他求。
4.土地保障。草场和牲畜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养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般来说哈萨克族家庭都有植树造林和种草的传统。青草和树木不仅是一种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经济和养老的基本收人来源,这为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萨克族是古代许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识与祖先崇拜等观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识远远超出对创世主迎萨甘的崇拜。哈萨克族人认为牢记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个哈萨克人的历史责任,给子女传授前辈的系谱,是哈萨克族父母应尽的义务。景教特别是佛教对哈萨克族养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响,信奉佛教时期古代哈萨克人有这样一个习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儿子、女儿或兄弟就会做一个与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兰教在9世纪初开始传人新疆,16一17世纪成为哈萨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萨克族传统养老观念就具有了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哈萨克人一般对自己祖先的灵魂和墓地特别崇敬,普遍认为祖先会把生命的力量赐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区的人们在天旱时或灾年时,到祖先坟地求雨,祈求神灵保佑。这种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顺父母、关心老人、尊重老人等养老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二)社会互助
1.强调团结,热情好客。哈萨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广人稀,自然环境恶劣,灾害频繁。因此,哈萨克人特别强调团结合作,认为团结是福,没有团结就不能生存。哈萨克族人作为热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赐。哈萨克族民间有这样的话:“父母留下的财产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萨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着带一粒粮、一分钱,也不会挨饿”,“好客人来到,羊要下双羔”。哈萨克族人过去常常以登门客人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受人欢迎、爱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气者是最为人们所鄙视的。
2.互助。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谐,一贯以帮助别人、热爱公共事业、团结乡亲、遵行礼仪、不侵占他人财务、珍惜友情,不做乡里乡亲所厌恶的事等为每一个哈萨克族人应具备的美好品质。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灾、火灾、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部落的人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尽力给以资助。如某出现拒绝资助的人,则会被全部落的人歧视或侮骂。如果老人欠了债务无力偿还,得了疾病无力医疗,全部落均会协助帮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帮助被哈萨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谁拒绝帮助有困难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别人帮助的权利,同时还会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坏礼俗的人。哈萨克族人的互助思想还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伊斯兰教教义普遍认为孝顺父母是子女的天职、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与人之间不应互相仇视、互相伤害,而应当相互同情、相互怜悯、相亲相爱,帮助老人功德无量,人应多多行善,尊老爱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兰教教义还规定天课是每个富人的义务,富有者必须把纯收人的一部分拿出来帮助那些老人和穷人。民间关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传,这种思想至今在民间影响颇深。哈萨克族人的这种互助思想不仅增强了本民族内部的亲和力,而且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义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质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传统习俗,哈萨克族青少年从小就接受过尊老敬老教育。哈萨克族人认为不论你年纪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而威信扫地。“不论在什么场所见到老人,都要边祝福边握手,吃饭、喝茶、开会、娱乐,都让老年人坐上席,请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进毡房门和行路,都必须请年长者先行。老年人骑马到别人家作客,年轻人必须出迎并扶老人下马,然后牵马、饮马、卸鞍、喂马,老人临行时必须把老人扶上马。晚辈不能当着自家老人的面抽烟,更不能喝酒。如果对老人不尊敬,则会受到人们耻笑和处罚。”对长辈的尊重还表现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长者的名字,妇女不能从长辈面前走过,要从身后绕行;在过节的这一天,要把羊头奉献给老人。在宰杀羊只招待客人进餐时,主人将羊头献给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块面额肉捧献给在席的长者。哈萨克族传统伦理道德规定年轻人必须怜悯老人,对身体虚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应严加关怀和帮助,裹读老人普遍认为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无论老人有天大的罪过,都不能顶嘴,也不能还手,必须忍耐、礼让。这种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畅、能够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
三、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对新疆农村养老保障的影响
(一)在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坚持家庭养老模式的主导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是哈萨克族家庭养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娱老是其精髓,是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哈萨克族人代际关系相对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保障主体,也是老年人的精神乐园。如今,北疆牧民总体收人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哈萨克族老人在物质上并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吃饱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现实中,如果忽视精神赡养,只重物质供养,往往适得其反。哈萨克族牧区普遍存在的敬老爱老、祖先崇拜和还子传统为牧区的家庭养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家庭养老的精神养老职能是任何养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区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牧民参保能力有限,对于经济极不发达的北疆农村地区来说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有效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弥补了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陷,又为政府的养老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比较符合新疆的区情。
(二)坚持弘扬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取长补短
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养老文化把个人的养老、尊老行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层面,对个人养老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及家庭美德的建设。哈萨克族绿色文化、社会互助、氏族保障、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为社会化养老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行善,邻里互助、天课等风俗习惯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潜在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换保障、牲畜换保障等现代养老模式的过渡。哈萨克族人自古以来产生的草场公有制和团结合作、互利、互助传统以及部落、氏族意识向以合作经济为载体的农村养老模式的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另一方面,哈萨克族居住比较分散,家庭养老意识很强,这种家庭养老文化的强化不利于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普及和发展。哈萨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牧民收人的减少、家庭养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参保能力的下降。哈萨克族人因受封闭的游牧文化的影响,经常与世隔绝,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对社会养老保障认识不足,对于外来文化,新文化特别是现代养老文化产生一种由来已久的敌对心理,少数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变,怕不兑现,怕钱贬值,怕干部换,尤其害怕国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积极性不高。这种封闭保守思想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顺利普及。因认识方面的误区,部分牧民总是把农村养老保障与乱收费混为一谈,甚至有些年轻人认为父母参加农村养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顺和软弱无能的表现,感到屈辱,怕别人说闲话,从而反对父母参加养老保障。哈萨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观念严重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现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导致人口快速增长,牧民收入的急剧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减弱和国家负担的加重,从而妨碍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
从计算公式里可以提取出影响养老金收支平衡的几个因素:令a为某人开始工作年龄;b为退休年龄;c为缴费率;d为基础养老金给付率;m为平均预期寿命;w为年货币工资增长率;e为a岁初年平均工资,i为年利率。设:
函数F(x)=领取养老金总额在a岁初的现值-缴纳养老金总额在a岁初的现值其中:领取养老金总额=G(b、m、d、w)
缴纳养老金总额=H(a、b、c、e)
F(x)可以描绘出养老金收支矛盾的积累程度,即“债务程度”,支出越多,收入越少,则债务越重。下面我们依次对其中几个因素作定性分析。
(1)开始工作年龄a,随着就业年龄的增大,其债务程度相应减少。就业年龄越大,相应缴费年限越短,养老金总收入下降,但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降低,养老金支出标准相应下调。在我国,由于个人账户实际是空账,缴费年限越长,被挪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大,缴费年限缩短带来的养老金支出下降程度将大于收入下降程度,从而起到正面作用。因此,推迟职工开始工作年龄不但有利于减轻债务,而且可以缓减失业压力,方法是延长年轻人的教育年限,限定正式职工的最低年龄,不准招录童工等,但这种政策依赖于教育经费的巨大投入,将加重财政负担。
(2)开始退休年龄b,在平均预期寿命不变的情况下,退休年龄越大,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越短。因而适当提高退休年龄也是缓减养老金收支矛盾的重要方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一方法,国际社会把65岁以上人口称为老年人口,但退休年龄是个变量,其范围在60-70岁之间,据国际劳工局统计,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养老金负担能够下降近50%,西方发达国家正在有计划地推迟养老金领取年龄,并逐步统一男女退休年龄,21世纪中期退休年龄会逼近70岁,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又在逐步提高,目前我国退休年龄平均在60岁以下,还有提高的空间,适当推迟退休,将有利于控制人口赡养率,缓解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但这样同时会导致失业率的上升,加剧社会矛盾。
(3)缴费率c和基础养老金给付率d,这两个因素最直接地影响收支金额。即缴费率越高,则收入越多,债务程度越轻;给付率越高,支出越多,债务同时增加。目前,为了保护企业的竞争力,我国规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所以能够调高的只有个人缴费率。而我国设定的基础养老金支出包括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合计给付率在30%以上,与国际通行的25%的标准相比,也有下调空间。
(4)利率i,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利率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实际是双方面的。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基础养老金利率越高,则养老保险金储存额增值越快,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收入增加,债务程度减轻。而另一方面,利率越高,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也越高,账面增值越快,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大,于是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发放标准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支出额越大,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支出增加,债务程度上升。因而从综合收支两方面看,利率变动如何影响养老金收支平衡,要取决于利率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的实际增值和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账面增值的比较。在我国,由于个人账户大多是空账,并没有实际可用于支出的资产,所以养老金支出更多依赖于现期职工缴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而养老金积累额增值的绝对额远远赶不上个人账户储存额账面增值的绝对数额,利率越高,差距越大,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利率的升高将加重债务负担。
二、解决“空账”问题的长期思路
1.提高退休年龄和推迟就业年龄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前面的分析,提高退休年龄有助于减少支出,但同时会造成就业岗位不足,引发失业率上升,如果同时采取推迟就业年龄的办法,二者就能取长补短。因为提高职工就业的最低年龄,实际上无形中减少了待业人数,不过这部分年轻人不能闲散在社会上成为游民,应该进行正规教育或者职业培训,这样不但可以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对促进国民素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相应地,政府就应该为此加大教育投资,建立更多的教育机构。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众多,国家财力也比较紧张,所以实施这种延长教育时间的办法,在短期内困难较大,不过从长远来看,是非常可行而且有益的良方,按现有退休年龄计算,20年后我国劳动力总量将开始下降,未来可能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同时,这种措施节约出来的养老资金如果用于经济建设和教育投资,不但增加了国民产出,而且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对未来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提高养老保险缴费率。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社会统筹基金的功能是相互调剂和再分配,其中包括代际间转移支付,因此,扩大统筹基金积累是解决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重要途径。从长远来看,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缴费率。统筹部分由企业缴纳,国家规定企业负担应在20%以内,而实际上全国养老金企业平均缴费率已经高于这个比例,再提高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国企改革与发展,因此,提高企业缴费率暂不可行。剩下的就是提高个人缴费率,但由于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普遍不高,提高个人缴费率势必影响职工生活,不利于安定团结,所以这种办法短期也难以付诸实践,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企改革的成功,企业效益会逐渐好转,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个人收入逐渐提高,在提高缴费率已经不会影响企业运转和个人生活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将是科学合理的选择。
3.降低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替代率=人均养老金/人均社会工资×100%。目前,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偏高,平均在80%左右,有些地区还甚至高达100%以上,而国际通行的标准只有40%-60%,据统计测算与权威机梅预测,中国1997年进入老年型国家,中国的人白赡养率(退休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100%)2000年达到20%,2020年为37%,2031年为47%,如果不降低中国目前过高的替代率,届时养老金支出将占全国工资总数的40%,如此巨额重负,将会令国民经济喘息艰难。因而,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有必要下调。另外,从概念上看,养老金替代率以上年度人均社会工资为比较基数,退休人员实际上分享了在职职工创造的经济繁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工资增长较快,年均5.7%,预计今后20年仍将以3%-5%的速度增长,如此高的增长速度,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养老金支出负担。实际上,养老金应视为对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服务的一种补偿,首先应以其在职时的实际工资为基础,以保值为主要目标,然后才是分享当代职工创造的经济繁荣,所以适当降低养老金替代率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
4.适当调整利率,确定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合理比例。理论上讲,调低利率不但有利于缓解“空账”问题带来的养老金缺口,也有利于拉动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但利率的确定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而很难完全按养老金的需求来确定,所以,调整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比例,减轻利率变动对养老保险金平衡的影响,相对更为现实,在总养老金替代率不变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子均替代率越高,个人账户记费率越低,则利率对养老金平衡的影响越小,养老金发放越趋于公平和稳定。
三、短期内可采取的必要措施
以上提供的长期思路要得到实施,必须有很好的国民经济环境和充足的国家财力作支撑,在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可以从根本上变革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短期内能够及时奏效的应急措施,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
1.扩大统筹覆盖面和降低基金收缴的拒缴率。过去,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大型集体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例较低,如果把其他各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无疑将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猛增,底盘的扩大能使其承受风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加,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这方面的改革,相信在短期内可以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将一部分债务负担转嫁到新加入统筹的企业身上,导致它们的劳动力成本上升,非公有制企业有可能抵制参加。而且,这部分债务缺口实际上并未完全填补,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人数众多,到他们也迈入退休行列时,养老金支出将会成倍增加,到时这部分原有的缺口同样会通过“传递效应”暴露出来。另外,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十分困难,拖欠数额巨大,许多省市的拒缴率从90年代早期的10%上升到中期的20%-30%,如果降低拒缴率,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支矛盾。根据实际工作总结,企业拒缴或拖欠保险费的主要原因有三种,一是部分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实在无力缴纳;二是部分企业领导不够重视,全局观念淡薄,想方设法规避缴费;三是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一些非国有企业,由于缴费不能在短期内得到可见回报,贡献和收益暂时失衡,因而不愿缴纳。过去主要是前两种原因,今后随着统筹覆盖面向非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扩大,第三种情况将会更多地出现,必须从多方面入手,解决征缴困难的问题。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各地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课题。从得到的信息来看,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市、县一级层面上进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为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很快,失地农民问题尤为突出,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障)的探索与实践开展的也较早。台州作为浙江省经济较为发达的新兴地级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进程很快,农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要求迫切。从2003年开始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广泛考察和论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制度设计较其他地区有独创性,但实行三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理清思路,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绍台州市的制度创新,并把重点放在实证数据测算上,通过总结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些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台州市土地征用、补偿及失地后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况
该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数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现有趋势,测算出2003~2012年,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将在28万亩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8万亩左右,除去国有农场、河道、滩涂以及产权未界定等无须征用的土地(以占总建设用地数的15%~20%计),20032012年征地面积将高达21万22.4万亩,按市区人均耕地面积0.4亩计算,涉及被征地人口47.25万50.4万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约5.4万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现实问题
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面临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计的现实问题。
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户,有的人地对应到户,有的平分到户,等等。大多数农民对“此费不能全额到户,留一部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今后村级公益福利事业”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担心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措施。对于加强征地补偿资金集中管理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虽然个别地方有好的经验,但普遍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据调查,在失地农民中除了一部分从事他业或出租房屋等有稳定收入外,其他相当一部分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也较为单一,企业务工成为首选。据估算,在已就业人员中,企业务工的约占65%左右,从事第三产业如个体运输、建筑装潢、小商小贩等,约占25%左右,其他约占10%。这其中又受到区域位置、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相对来说靠近市区的近郊村从事第三产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失业人员相对较少。另外,失业人员存在结构性差异,主要集中于40周岁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岁的女性。
3.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该村区位、投资环境、村集体经营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集体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失地农民享受到的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
二、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与问题
(一)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
台州保障制度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台州市区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员以及经批准“村改居”的行政村18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参保人员的年缴费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缴费额=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2003年的缴费比例定为24%,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17%,个人负担7%。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由补缴年限和续缴年限两部分构成。补缴年限由各村委会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选定,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适用不同的补缴标准,补缴费用原则上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允许分次缴付。续缴年限是指从参保后的次年起,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要持续逐年缴纳到养老年龄。所有参保人员都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计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尉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村集体资金来源为村建设留用土地开发增值、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等。个人支付来源为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个人积累等。市、区两级政府将建立“村改居”养老保险风险资金。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提取的资金;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养老风险资金主要用于缴费资金不足时养老金的支付。
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假定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年均递增5%,补缴年限选择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采用一次补缴,不再续缴,以补缴10年为基数,每超过1年递减7%,一直到男满79周岁、女满65周岁。经测算,各年龄段补缴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到达养老年龄时,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可全额退还法定继承人。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按结存余额退还法定继承人。经测算各年龄段续缴金额和到期养老金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个人续缴年金呈递增趋势,这既考虑到了通货膨胀的因素,又符合个人收入增长的规律。年龄越小、续缴越多,到期养老金也就越高,这也符合未来生活水平的需要,促进了青年农民积极参保。相比其他地区实行的“土地换保障”政策,台州市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无疑更加灵活,更具有前瞻性。其他地区的“土地换保障”政策普遍采用一次缴纳、不再续缴封闭式的运作模式,无论年龄大小,投保金额都相同,只要达到最低参保年龄的(16周岁以上),到享受年龄后其待遇也一样。这样规定,其结果是年纪轻的农民积极性就很不高,缺乏激励机制,没有体现年龄差别化的设计原则。被保障人员年满后的养老金都只有区区几百元,从目前来看这些养老金还勉强可以维持生计,但对于目前正处于青壮年的失地农民来说,未来十几、几十年后的几百元能否保障老有所养就显得不可预知。
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个通病,偏爱于根据不同的弱势群体或生活风险要求建立不同的独立的社会保障项目,而脱离原有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这不仅没必要,也会造成社会保障项目林立,破坏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也给运行操作带来不便。在笔者看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与当前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独立于现行制度。因此,在设计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将来可能的对接预留端口。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资原则,因此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也采取了这个原则,以便两者之间的衔接。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并且个人账户是开放式的,个人账户资金随着每年续缴金额的流人不断扩充。这一办法不但极大加强了对参保人员的保障能力,更为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接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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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本身的问题
台州保障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用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暂时不准备拿出现钱来参保,政府希望先以农民和村集体缴纳补缴和续缴的资金进行运作,实现保障资金平衡,等若干年后保障资金无法平衡时再进行注资。为了测算在政府不注资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延续时间,我们以市经济开发区日山份村的1106名人口为样本,按照台州制度所提出的方案,测算封闭条件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对于其中的18周岁以下人口,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应当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因而不在本次测算的范围之内。测算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o%确定,补缴年限选择l0年。测算结果如下表:
通过以上测算我们可以看到,在完全靠失地农民补缴和续缴的情况下,在养老基金运作23年后出现赤字,需要政府注资,仅日山份村一个村到2030年就需要政府一年近300万元的出资。这么一个巨额的直接显性债务,会给未来的政府留下巨大的财务隐患。
(三)实行三年来发现的问题
自2003年实行该制度以来,对推进台州的城市化进程、缓解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零星征地以户为单位参保政策尚需完善。目前不少村土地只有部分被征用,未能符合整村参保条件。虽然台州市区规定可以以户为单位参保,但实际操作可行性较小。按照制度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筹集,按户为单位参保,就意味着村集体要为一部分农民缴纳养老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来说有失公平。实际操作中参保村倾向于年龄较大的村民先参保,致使参保对象也难于确定。利益的博弈,致使无法确定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参保手续难于操作,从而,未能实现征地后失地农民即参保的制度设计。
2.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不够明确。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后,尚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必然要流动转移。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就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推算至不小于16周岁),个人账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记入的比例划入,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这里虽对参保人员的转移有一定的规定,但不够详细,具体的操作依据也不够合理。其中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被征地首次缴费按15年补缴的参保人员,折算成缴费年限可达到25年左右,明显不合理;对转移人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由于被征地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待遇年龄女性为55周岁,而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性为50周岁,按此政策规定,可能造成被征地参保人员的女性参保人员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享受了比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3.部分村民“续保”困难。台州制度规定,未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除了“补缴”以外还要“续缴”。调研中笔者发现,部分偏远地区以及年纪偏大的失地农民由于所处的区位远离市区以及文化、技能、年龄上的原因,失地后在创业、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很难找到稳定的收入来源,在首次缴费后,无力长期持续的“续缴”,影响了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引起了一些矛盾。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台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实行三年来出现的问题,笔者在对台州市部分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访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出资到位
目前浙江省各级政府债务已相当可观,要让各级政府一次性地认缴,估计每个地方都有一定的难度,也是每个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的。但为了不给未来政府支付带来压力,应该规定政府出资分期分批缓缴到位的时间,且对缓缴的资金(迟于农民缴纳资金截止时间的即视同为缓缴)要缴纳滞纳金,并要对此进行专项检查,从而确保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对于政府出资的来源,可以考虑省政府出台硬性政策要求各级基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在目前我国失地补偿明显不合理,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金存在巨大差异而《土地法》对于失地补偿标准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让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失地农民不失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
失地农民本质上还是农民,分散而弱势,在农村征地制度安排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农民失地后如何实现可持续收入是任何保障体系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一是通过“组织”可以实现土地征用中农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提升土地征用中农民自身的谈判能力,使农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够直接发出与他们人口比例相对称的声音,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二是通过“组织”来协调失地农民在创业和就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第一,“组织”要具有金融服务功能,可以进行资金互助合作,给失地农民创业进行融资和提供担保,缓解失地农民创业遇到的信贷“歧视”。第二,要发挥“组织”的行业合作或社区合作功能,来引导、组织、协调失地农民创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另外,还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对失地农民进行“订单式”的就业培训,这样比政府组织的大众化普及培训更能激发失地农民的兴趣,效果更好。第三,通过互助合作组织,对转变原有村集体经济职能,发展集体经济,实现留村补偿款的保值增值,具有一定意义。
(三)完善参保人员的转移政策
新农保自2009年实施。五年来,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没调增过,根本没有保值的作用。有人说政府调增了基础养老金,笔者认为这是两回事。基础养老金账户的功能在于保障生存底线公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作用是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提高养老水平。要提高养老水平,必定要在个人账户上做文章,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增长机制,就难以调动老百姓的缴费积极性。现在绝大部分人不拒绝缴费,但只选择最低档次,只是为了取得日后领取政府基础养老金的资格。
2、有利于实现社保部分待遇的增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撇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谈,单和企业退休人员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十连增”,每年人均10%的增长,其净增额少的也有100元/人左右。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因为分工和险种的不同,有差距本无可厚非,但差距太大,与基本的财政公平原则相距太远,显失公平。
3、有利于淡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的经济条件要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要好,如果循轨现行制度一直这样下去,容易形成“马太效应”,自古不患寡而患不均,长此以往,势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增长机制的对策
1.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在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上也一直在探索、完善,现在采取的是以政府补贴的惠民政策替代建立增长机制,笔者认为应给予个人账户养老金调增机制。政府相关部门测算一个调增比例,以所缴保费为基数,缴得多的调资额度自然就高。这样既能提高保障水平,又能激发城乡居民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但这就需要政府拿钱出来再补贴,从目前保障水平来看,政府增加投入是趋势,只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补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