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7: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煤矿行业管理工作计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年来,全州上下认真贯彻国家、省、州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强化监管,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强力推进煤矿关闭及资源整合,千方百计压降事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又富有成效的工作。20*年全州共生产原煤192.5万吨,同比上升10.88%,创工业产值3.8亿,同比上升7.1%,工业增加值完成1.16亿元,同比上升14.97%,有效的保证了全州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同时支持了全省的经济发展。全州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1起,死亡42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0起,下降24.39%,死亡人数减少9人,同比下降17.64%。全州煤矿安全生产趋于好转的态势。从以上指标我们看到虽然我州煤矿年度死亡指标突破了省控指标,但整个指标纵向比较,有比较大的下降。总结20*年的工作,有以下几点值得肯定。
(一)组织领导加强,全面落实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20*年全州各地各部门及企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层层分解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和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组织领导体系。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各主管部门与县、市管理部门签订了责任状,县、市还与煤矿业主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研究制订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办法,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落实。
(二)工作力度大,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县市政府、部门及州直相关部门积极强化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成了国家、省下达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整顿关闭工作和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基本形成了整顿关闭工作的共识。我州煤矿较多,且属于小煤矿,矿井规模小,灾害严重,安全基础差。因此,要痛下决心,坚决关闭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高一批,从根本上改变我州煤矿散、小、差的面貌,坚决完成国家、省下达我们的煤矿整顿关闭任务。思想认识统一的难度是非常大的,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全州上下形成了认识统一,态度坚决,工作到位,程序合法的高压态势,为我们的整个关闭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州政府既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省关于煤矿整顿关闭的政策不动摇,又积极主动争取政策支持,为恩施州煤炭产业发展争取更大空间。在此原则指导下,明确了全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思路、目标和有关政策要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州安委会积极向省安委会汇报了恩施州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得到省安委会以鄂安[20*]24号文件正式批准。从20*年开始,我州严格按鄂安[20*]24号文的要求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对各类煤矿关闭20家,整合45家。基本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年度工作计划。
(三)集中整治力度大,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
20*年各级各部门严格监管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大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整改督促和隐患查处。由州政府组织开展了6次大规模的联合检查,对5家煤矿进行了处罚,州经委、州安监局、国土局、工商局等部门通过巡查、督办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监察等工作。州经委为抓好行业管理专门制订了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并坚持督办落实和每年考核。据不完全统计全州各相关部门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共2万多条,对查出的隐患都依法下达了隐患处理决定书,提出了整改要求。通过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有力地推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了现场管理,强化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各级继续加大了资金投入,大力开展了瓦斯、水害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巴东、建始、利川等县市正在实施瓦斯集中监控工程,建始县、巴东县已成功开通与高瓦斯矿井连网监控,为治理瓦斯事故增添了现代化监控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全州煤炭行业管理中仍存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煤矿历史欠帐较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矿井投入不足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研究新形势下的新特点,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克难攻坚,全面完成“落实年”、“攻坚年”目标任务
20*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年,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对此,我们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这里我要强调今年我州的换届工作刚刚结束,有许多乡镇和相关管理部门在换届中人员变动较大,有很多管理干部都是新手,我们要在新的一年中尽快适应新的工作,迅速掌握新的管理技能,不能出现空档。
20*年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的总体目标任务是:煤矿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38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要严格控制在20人以下,完成20个煤矿的关闭任务,完成38个资源整合矿井的前期审查工作,建设标准化矿井20家。
20*年全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整顿关闭与资源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全州上下同心协力,强化措施,克难攻坚,努力奋斗。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与资源整合工作任务。
煤矿整顿关闭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防止和克服松劲情绪,消除厌战思想,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积极进取的工作势头,再接再厉,坚决完成今年煤矿整顿关闭与资源整合工作任务。
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鄂安[20*]24号文件的要求对县、市的分解目标,明确20*年关闭20个煤矿的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协同配合,狠抓落实。凡列入20*年关闭名单的煤矿,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文件确定的时间,并提前告知关闭企业做好关闭准备,9月30日前要作出关闭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并申报注销有关证照,12月31日前按标准关闭到位。
要积极稳妥地搞好资源整合工作。我们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做好做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工作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所有资源整合的矿井,在整合完成后,其规模必须达到6万吨及以上。凡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做到“三个一”:即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种管理模式。
(二)要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水患治理。
通过前几年的集中整治,我州煤矿瓦斯事故和水患事故每年都有所下降。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瓦斯治理和水患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全州所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水患矿井都必须继续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及水患整治。集中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督导下,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各煤矿企业要建立法人代表负责的领导和工作班子,确保瓦斯集中整治和水患整治所需的人、财、物按时足额到位。近年来,我州绝大部分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建立了瓦斯监控系统,巴东县、建始县的工作主动,其他县市的工作不够理想。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低瓦斯矿井也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尚未装备的要尽快装备到位,已经建成的要不断完善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正在建设的要力争上半年开通,其他县市也要积极筹备,年底建成。
(三)要夯实基础,强力推进煤矿标准化建设。
州经委去年研究制订了《恩施州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对全州煤矿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狠抓落实。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完善和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企业各个层面。要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执行力。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防现场管理缺位。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今年州经委计划对全州煤矿井下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强制淘汰一批陈旧和落后的井下设备,确保煤矿井下设备安全运行。
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提高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的关键,是改变煤矿安全水平差、效率低、生产落后状况,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根本性的举措,也是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州经委和州安监局要紧密配合,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制订符合我州实际的标准,并积极组织实施,要求每个县市20*年必须有2—3个矿井达到三级(地、市级)标准,标准化建设全州20*年必须完成20家。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去年以来,我州煤炭专业人才培养在校学生已达180人左右,州经委、州安监局要共同配合,继续抓好各类人才培养培训。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各县、市和煤矿企业都要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提高矿难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要加强培训演练,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加强市、县和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建立矿山救护辅助小队。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快救援队伍建设,我州要重点建设和装备好利川、建始、巴东、来凤、咸丰、恩施县、市救护小队,提高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和效果。今年要组织好应急队伍参加省级救护比武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
州经委、州安监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等单位要针对目前煤矿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职责。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做到监管执法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处理处罚到位。各级国土、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履行监管义务,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监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监管执法形象。要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去年未结案的,各级各部门要按时间要求全部结案。
(一)煤矿安全生产情况。1-6月,全县30个煤矿共生产原煤77万吨,与上年同期相比,原煤产量增加30万吨,增长63.8%,实现产值3.08亿元,同比增长81.2%。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起,死亡4人,事故起数和去年同期持平;按州、县考核指标,全县1-6月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占州、县下达年度控制指标(6人)的66.6%,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扎实开展煤矿节后开工复工和安全工作。一是及时安排部署,严把节后开工复工验收关。年初下发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煤矿节后开工复工和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明确开工复工验收程序和相关要求,坚持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现场检查合格一个,批准恢复生产一个。对达不到复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予验收通过,责令煤矿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限期整改;对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为名进行生产的煤矿,坚决从严从重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二是强化督查检查。抽调专业骨干对全县开展煤矿节后开工复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检查,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截止目前,全县30个煤矿,经复工验收专班现场验收,有21家煤矿取得了年度复工批文,其中生产矿井12家,技改矿井9家,全县煤矿开工率为70%,
2家因煤矿事故停产整顿,有3家煤矿正在办理整合技改手续,有4家煤矿因《采矿许可证》过期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强化安全发展意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强化检查监督。一是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我们认真贯彻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县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及早研究部署,分解落实任务,于2月15日召开全县煤炭工作会议、2月17日下发《建始县2011年煤矿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计划》,对2011年煤炭工业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在此基础上,将全年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逐级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组织季度检查和日常抽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督促企业一月搞好一次自查。检查前做到有方案、有目的;检查中做到有指令、有要求;检查后做到有总结、有通报。半年来,安全生产检查共下达整改指令21份,排查隐患182条;其中顶板隐患30条,通风隐患51条,运输隐患23条,机电隐患27条,安全监控系统隐患26条,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10条,综合防尘隐患5条,其它隐患10条。对查出的煤矿隐患和问题切实加强了整改。
(四)克难攻坚,继续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我们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制定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案。二是深入开展高瓦斯、煤与瓦斯诊断治理,督促高、突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专项设计,制定治理方案。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三是邀请瓦斯治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全县煤炭瓦斯治理工作把脉。
(五)深刻吸取银智煤矿“5·3”事故教训,采取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银智煤矿“53顶板事故发生后。认真贯彻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5月7日全县银智煤矿通报会议和县政府办公〔2011〕40号传真电文精神,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一是局抽调专业骨干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有力促进了大检查活动各项安排部署落实到位。5月18日我局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所有生产矿井全部停产整顿”要求,结合我局《关于开展汛期“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煤[2011]34号)和《建始县煤炭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煤[2011]36号)精神,组建了工作专班对全县生产矿井进行了停产整改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本次专项行动,12家生产矿井除事故煤矿外无一漏检,而且检查面之广、检查项目之全、检查环节之细空前少有。经统计,本次专项行动县煤炭局集中全局专业技术力量,前后历时一个半个月,共计到矿10家,下井10矿次,复查出各类安全隐患59条,督促煤矿整改消号59条,使全县10家生产矿井按照县政府统一要求完成专项治理,取得复工资格。二是认真贯彻省、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县掀起整治风暴,全面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严查安全隐患、严处违法行为,对存在安全问题的矿井坚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三是开展清理打击煤矿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清理整治煤矿通风安全隐患、清理打击煤矿“三超”三违”行为等“三项清理”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四是切实加强了汛期煤矿安全工作,严防发生水害事故。
(六)狠抓煤矿扩能技改。全县现有30家煤矿,12家为60kt/a生产矿井、18家技改矿井,其中,3家矿井启动“6改9”,1家因采矿许可证未办结还未进入技改。截止目前,全县煤矿技改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3亿元,占县下达年度目标计划2亿元的51.5%.全县18家技改煤矿企业共有9家煤矿按程序经过年度复工检查验收,获准技改复工。其中有5家煤矿初步竣工,进入试运行程序。在煤矿扩能改造中,我们对方案严把评审关,做到投资少和可持续发展。严格要求企业按设计施工,确保建设工期。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巷道建设推广锚喷技术,改革采煤方法,减少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七)推进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针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依托县煤炭协会,我局于4月5日至25日组织了煤矿特殊工种的培训,培训了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支护工等9类,人数达424人,确保了我县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基本能满足煤矿企业井下作业的需要,提高了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了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
(八)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强化解决具体问题。针对煤矿技术改造没有现成模式,就组织企业负责人外出考察交流,开阔视野,在县内组织现场会、座谈会相互学习;针对有关手续难办的问题,局领导多次带队到州赴省与主管部门衔接沟通;针对企业技术人才匮乏的问题,局机关工程技术人员就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针对资料、图件制作不规范的问题,煤炭协会就组建专门的技术服务部开展技术服务,如:组织专家组对银智煤矿《调整主井方案》、先进煤矿《调井方案》、安琳煤矿《二采区采掘布置设计说明书》等单项设计方案进行了评审。
(九)以行政执法为着力点,强化依法行政。按照州经信委(2011)27号文件精神,完成了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年检工作。我县现有合法持证企业8家,其中,2011年新办证的企业有2家,参加2010年年检的企业6家,经我局初审,这6家企业基本符合条件。开展了对煤矿依法办矿,守法经营活动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三非”“三违”现象和政令不通行为的少数煤矿,分别给予了限期整改、停厂整顿和行政处罚。
(十)以党的建设为核心,强化机关效率建设。一是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树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求真务实的精神;二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完善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善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上级精神,全面落实“十个全覆盖”,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行业管理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和督办,强化干部职工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四是加强、综治、计划生育等工作;五是加快了整村推进联系点的工作,开展了“双联双争”活动;六是高质量完成了“三万”活动;七是按照《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2011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局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我县煤炭赋存条件差,生产规模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我县大部分煤矿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装备设施不足,且有部分高沼和煤突矿井,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浪费大,部分煤矿仍处于找探矿阶段,严重制约了煤炭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严;二是煤矿企业未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四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五是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足,未严格按标准配齐配全装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基础管理薄弱,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到位,班组建设上有一定的差距。从检查的情况来看,部分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工作走过场、走形式,未起到带班下井的作用,少数安全员麻痹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部分职工技术素质不高,自主保安意识差,跟班安全员和管理人员有履职不严的现象,甚至还有缺岗的现象。部分煤矿企业的责任状、机构设置文件、领导班子分工文件和考核奖惩制度等基本上只是应付形式的一纸空文,工人的三级教育仍然只限于厂级教育,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工作要点依然不清楚,规范化管理所要求的用工档案、设备档案和技术档案依然不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依然十分欠缺。部分煤矿技术力量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较差,管理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够,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实用性较差,现场管理不严,矿井质量标准化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煤矿企业存在技术人才奇缺的问题。煤矿生产涉及地质、采矿、通风、机电、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现在煤矿几乎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煤矿改造升级扩大生产规模后,更加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人才。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现实工作要求不对等,安全管理基础常识欠缺。煤矿各层次的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管理技术知之不多,对煤矿常见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应有的警惕性,看问题不准确、处理问题不精细、指导管理不注重细节。
(五)监管装备落后,影响工作开展。日常监管中所需设备极为缺乏,现有装备落后,交通工具缺乏,县煤炭局现有车辆1辆,而且以使用7年,车况老化,无法满足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给煤矿的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县煤炭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一系列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刻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以下措施,扎实抓好下半年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在下步工作中,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认真剖析近年来特别是今年“5.3”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动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第二,进一步明确责任,把绩效考核工作抓实抓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考核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煤矿企业要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三、进一步强化培训。一是强化监管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切实解决不会监管的问题;二是强化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三是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财务管理为煤矿企业工作重心,为企业经济活动、经营建设提供了完善保障。可有效解决煤矿企业运营发展资金不足问题,预防资源不良浪费。通过优质的财务管理,完善的预算决算,有效的管控分析,煤矿企业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取主动,节约经营成本,赢得良好的收益。为此,实践工作中,只有跟上时代形式,创新理念,优化财务管理,方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持续全面的发展。
一、煤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较多煤矿企业逐步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强化投入,配备必要设施,引进专业人员,优化财务管理。然而,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深远影响,令煤矿企业财务工作目标不清晰,呈现出一些不足问题。煤矿生产建设事业体现了一定的特殊性,其同社会生产效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关系密切,倘若无法协调管控,便较易引发矛盾问题。为此,实施财务管理工作阶段中,煤矿企业应明确承担的社会责任,平衡利益、质量、效率、成本等各方关系,明确发展目标,方能优化实践工作,创协显著效益。然而当前,较多煤矿企业却没能把握时代特征,树立正确目标,创新理念,令财务工作存在信息化等级不高,混乱、不规范、偏差、错误等问题。在机构设置层面则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则呈现出整体素质水平有限的问题。当前,较多煤矿企业将会计核算以及财务工作机构融为一体,组建财务部门。该类方式仅仅为令两类管理活动单纯的融合组建,形成的财务部门行使单纯的会计职能权利。这样将导致机构工作管理效率不高,同时无法清晰划分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职能,呈现出了显著的管理弊端。加之煤矿企业自身生产效益有限,行业管理欠缺良性竞争机制,无法实行有效的奖惩管理,全面留住或引进高水平素质的综合人才,财务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体系相对陈旧单一,管理观念滞后,欠缺现代化工作意识,进一步对财务管理工作形成了负面影响。为此,创新理念,优化煤矿企业财务管理尤为重要,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方能提升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良好的发展与提升。
二、 创新理念,优化煤矿企业财务管理
(一)创新理念,强化信息化管理
信息时代,煤矿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引进现代化、智能化、自动化信息技术,借助计算机系统、网络平台,强化核算评估、预算管控、成本管理。煤矿企业员工应积极学习掌握必要的信息化系统操作应用技巧,创新理念,提升财务工作信息化程度。应做好事前统筹规划、充分准备,在事中环节科学管理。会计核算工作中,可引入ERP系统,实现良好的帐目管理,进行清晰的登记、全面的核算、快速的反映,综合的分析,掌握煤矿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开展经济活动进程中的资金流动变化状况以及具体的结果。应完善总账管理、应收帐管控,明确应支付账目,掌握煤矿企业现金储备状况、资金流动过程、固定资产配置管理状况等。通过有效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令繁杂冗余的会计工作有效简化,利用自动化工具软件,实现集成化管理。这样财务工作人员将把更多精力放在信息数据的收集以及会计信息的整理工作中,对做好准备,完善前期分析管理,巩固财务工作基础极为有利。另外,基于优质外部管理环境,煤矿企业应借助信息化管理,明确自身后续的发展前进方向。煤矿企业是一类特殊的能源生产单位,通常来讲,其外部环境相对稳定,供应链管理中需要做好提前准备。因此应用ERP管理体系可发挥其综合功能价值,促进煤矿企业财务管理的长效发展,并创建更为快捷便利的工作模式以及流畅供应链,优化煤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信息化等级,强化核心竞争力。另外,煤矿企业应通过良好的授权明确工作职能,确保生产经营以及财务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确保企业资产的可靠稳定。应通过有效的资金流动管理,实现煤矿企业生产物资的一体化采购,并实现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签订。应确保财务结算工作的规范调节,统一做好人力资源、劳动力、工资待遇的统一管控。该类目标的实现需构建统一化的ERP财务工作模块,实现各类工作系统结构的有效对接、全面集成,相互服务,协同合作的完成优质的财务管理工作,快速的为用户供给完善的分析服务,实现资源的良好配置,优化财务工作质量,促进煤矿企业节约成本投入,创设显著效益。
(二)完善财务培训管理,激发员工核心潜能
煤矿企业要想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不仅需要借助财务资源,同时还离不开工作人员的团结合作、共同努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赢得人才优势,方能真正的获取发展主动。为此,煤矿企业针对生产任务繁重,工作环境条件相对艰苦,多处于偏远地区,资源欠缺,较难令高素质技能人才得到良好的发展,进而逐步会形成流失人才的不良局面,以及人才队伍素质水平不高的问题,应制定有效的奖惩激励制度,做好员工培训管理。应联合人力资源工作部门制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巩固员工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应构建优质的企业文化,提升员工责任意识,并结合自身发展特征,创建有效的内部监管体系,履行岗位责任管理体制,保障财务工作人员权责,令其规范工作职能。应定期组织业绩优秀员工走出企业接受锻炼培训,通过专项培训管理提升员工知识储备与实践工作技能。同时应全面联合企业发展建设实际状况,根据员工自身需求,为其制定良好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更多的锻炼发展机遇,通过工作绩效同工资待遇的有效挂钩,激发员工创新发展潜能。对于存在困惑,工作绩效不佳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辅导,为其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并制定一整套培训管理计划。
(三)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为应对经营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煤矿企业应促进财务管理流程的全面优化。首先应确保资金应用以及流通运转过程的优质完善,清晰明确财政机构审批核准的工作内容以及权限职责。煤矿企业应严格管理,各项资金的应用划拨与调配均需要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各个部门间不应随意行事。同时,应规范客户资金的存取环节,财务工作人员应明确职责,按照标准制度确保客户资产的可靠安全。对于煤矿企业资金支出事项以及流程应全面明确,了解业务机构审核工作内容以及审批管理权限,将责任落实到岗,通过有效的预算管控,降低风险影响,提升煤矿企业综合发展力。存货盘点工作应组织财务单位、仓储部门以及煤矿生产单位一同参与,定期进行对实物资产的全面清查,对于盘亏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做好快速的财务处理,有效预防不良损失。对于企业固定资产应进行动态掌控,实现帐物相符,明确映射煤矿企业资产损益水平。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资产管理,做好盘点差异研究,全面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为实现制度化发展,应定期组织开展财会信息以及企业会计工作的全面核查管理,掌握工作中的漏洞问题,快速的进行整改,以优化财务信息整体质量水平。应积极组织全面预算管控、节约能源开支管理、做好对标工作,优化成本控制,通过专项检查,确保煤矿企业财务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提升抵御风险能力,实现良好发展。
(四)完善内部管控,优化机构设置
为提升核心竞争力,煤矿企业应完善内部管控,规范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企业会计工作准则,履行必要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应制定企业内部有效的控制管理体系,优化组建内部管理委员会。各个机构以及部门应基于自身权责范畴创建有效的风险评估以及责任制度,依据不同工作职能、业务特征明确自身风险防控等级、工作业务规范流程、生产作业标准。应促进会计核算同财务部门职能的有效分离,进而实现有效的监督管控。另外,应确保各类经济活动渗透至各类岗位之中,依据不同岗位明确职责权限范畴,通过统一内部管理规定确保煤矿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高效,提升实践工作水平。
三、结束语
总之,为优化煤矿企业财务管理,我们只有创新理念,引入信息化手段、完善内部管控、强化风险预警、规范财务工作流程、优化机构设置,方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真正留住人才,创设显著效益,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凌辉.浅谈煤矿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企业文化(下半月),2010(10)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要求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到2010年,全国大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0%以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边坡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促使煤矿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大中型煤矿要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小煤矿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狠抓关键环节,强化考核,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各煤矿企业要从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要进一步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强制参加培训,尤其要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四、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通过典型引路、政策引导,提高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意识;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鼓励企业内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要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集团公司(矿务局)季度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五、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做到共同推进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3〕99号、104号文件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牢固树立“崇尚安全、敬畏生命、规范行为、自主保安”的安全理念,着眼于巩固、深化和提升,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上见实效,扎实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和保留煤矿改造升级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煤矿安全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县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8年的总体目标是全县煤矿事故总量控制在省、市、县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零星事故,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目标考核。
1.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以贯彻“双七条”为总抓手,紧紧扭住矿长(包括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不放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对达不到“双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矿长任职资格,依法关闭该煤矿。
2、巩固关闭成果,着力推进产业升级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和《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
1号)文件精神,我县在2014年和2015年共关闭退出14个煤矿,必须对这14个煤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踩死,防止死灰复燃。保留矿井必须按保留矿井条件进行改造升级,促进改造提高、促进正规开采、促进瓦斯治理和利用,切实解决落后小煤矿问题,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实行正规开采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的矿井。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的要求,一是组织开展煤矿春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二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现场检查,对生产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月度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三是按要求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初步验收工作;四是单独开展以“一通三防”、瓦斯防治、水害防治、汛期、“打非治违”、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及节假日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检查。
4.
抓好重点时段煤矿安全工作。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以“两节”、“两会”及雨季等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值守,确保期间煤矿安全和社会稳定。
5.继续加强瓦斯治理工作。按照《祁阳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规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认真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按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高瓦斯矿井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意识,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所有的矿井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达到瓦斯监测预期效果;必须严格执行瓦斯“三对口”和“一炮三检”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继续完善“两闭锁”(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6.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县煤炭局《关于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通知》规定,进一步搞好水文地质调查和完善水文地质资料。必须按规定配备专用探水设备、制定探水措施、安排专职探水人员,必须坚持“有疑必探、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做好探放水记录,加强老窑水防治工作。加强地表水防治和雨季防治水管理,采取“阻、截、防、排、疏”防治水措施,完善矿井排水系统,做好联合试运转,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转。
7.强化顶板管理。煤矿要加强井下作业场所和主要通风、运输、行人巷道的支护工作,制定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坚决制止空棚空帮作业,抓好工程质量和支护质量的管理,煤矿要严格执行验收标准,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和支护质量标准的要推倒重来,企业不支付工资,待复检合格后才能支付工资。
8.提高通风能力,做好“一通三防”工作。加强通风巷道改造,所有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形成负压通风,且风量符合要求,严禁串联风、循环风。健全完善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预防系统和煤尘检测、洒水降尘系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井下盲巷按规定打好密闭、栅栏,设立瓦斯检查牌板。局部通风的“三专两闭锁”必须到位,严禁局扇机乱停乱开,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临时停工地点严禁停风。所有压风施救管道、防尘供水管道必须安装到作业地点。
9.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防矿井电气设备失爆,所有的开关、接线盒必须符合要求,不允许存在“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所有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严禁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设施。严格落实“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坚决杜绝坐矿车上下井的违法行为。主斜井及内斜井安装提升系统警示红灯,绞车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加强人车管理,要按规定进行班班检查,人车保持制动装置灵活可靠、使用正常,人车司机要认真负责,持证上岗,坚持对钢丝绳进行检查登记,坚持对矿车连接环的检查,发现钢丝绳断丝、磨损严重必须立即更换。
10、突出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及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形成“定期排查、治理、复查”闭合机制和常态机制,重大隐患逐级上报。煤矿企业必须每周组织一次井下作业现场全面隐患排查,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治,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坚持乡镇每半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辖区煤矿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1.
狠抓现场安全管理。结合我县顶板事故多发高发特点,切实加强通风瓦斯和顶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狠反“三违”,杜绝“三超”,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12.
大力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继续把“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行动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重大举措,明确将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四个一律”强力措施,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加强对企业“治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煤矿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和跟踪督办,并将非法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制定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切实提升矿工的依法治安意识,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严厉处罚煤矿不按规定投入、不整改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抓好煤炭行业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3.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切实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全员培训工作,计划在春节和“双抢”复工前举办2期脱产培训。新工人下井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特殊工种必须及时输送到三级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和复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全员培训参训率达100%。
14.继续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持之以恒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到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扎实抓好工程质量班评估、旬检查和月考评工作,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完成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考核定级工作。对达不到三级标准化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将标准化工作作为建设煤矿投产验收和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的前置条件,达标方可进行投产或复产验收。
15、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2013〕99号文件精神,按标准配齐“五职”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切实抓好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煤矿,进一步提高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6.加强班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行〔2012〕86号),切实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全面完成班组长轮训任务,切实加强区队自主、班组自治和员工自律管理。
17、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体系健全和联系职工广泛的优势,发动职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煤矿企业要在矿井每个班组配备群监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强化群监员培训和管理,完善考核、考评、选聘和颁证机制,推动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18、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将结果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煤矿必须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每年组织一次工人健康查体,按规定执行疗养制度。
(三)实施科技兴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9.
最近几年,我国的煤矿生产安全状况从总体上来看呈现出了较为平稳的状态,锁着技术的改进和发展,防治水工作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在矿井运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水害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当前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特点
1.1 防治水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建立有待加强
在长期的防治水工作中,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标准和要求,这样也使得我国的防治水规定更加的细致和具体,很多地区也结合了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符合当地发展情况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也充分的考虑到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煤矿防治水的要求和规定,这样就使得这项工作更加的标准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的实施效果。这样也就使得管理的水平也提升了许多。
1.2 防治水基础工作的质量增强
在工作的过程中,所有的领导都是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的,同时还建立了对应的机构,使得机构当中的人员建设也逐渐的丰满了起来,对相关的资料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在工作的过程中加强了自身的资金投入,这样也就使得当地的水温地质条件调查工作更加的细致入微。在此基础上还采购了一些必要的设备,对由来已久的水害安全隐患进行了有效的彻底的处理,此外在人才队伍的扩充和培养上也下了很大的功夫。在建立了井下水位和水压自动检测系统和防治系统的建设上进行了改进,这样一来也使得煤矿水防治工作质量得以显著的提升。
1.3 防治水技术的研究进展明显
相关的研究单位要和生产单位形成了非常好的配合,对技术上存在的难题可以进行组队研究,在矿井水文地质勘察当中也开发除了综合勘探技术、渗流理论等非常有价值的新技术和新的理论,所以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
1.4 防治水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在煤矿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都设置了防治水信息化管理系统,这一系统的设立使得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有了非常显著的提升,此外在这一过程中还建立了水害预报,在日常的工作中还进行了水患排查和预防工作,这样就真正的做到了防病于未然。某些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还将行政主管作为组织中的领头羊,建立了一个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这样就使得一系列的工作内容得到充分的改进,使得治水工作体现出了更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5 煤矿水害监管监察力度不断增加
很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都在实际的工作中切实的做好了监管工作,在工作中还切实的增强了监管的力度,这样也使得煤矿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加大了对水害整改的力度,对那些发生了煤矿透水事故的企业得到惩处,并对这种病害予以及时的处理,这样一来也就使得整个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2 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矿井治水工作的重要性不能正确的认识
在生产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并没有充分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一些煤矿在生产的过程中对水害防治工作没有充分的落实,在制度的建设上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不足,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上都不符合当前的需要,基础管理工作的质量无法很好的得到保证,领导的作风并不是十分的明晰,还出现了违章指挥的情况,这样就大大的增强水灾事故发生的几率。
2.2 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弱化
一些煤矿在运行的过程中无法保证水文地质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所以也无法及时的对水源予以有效的管理,有些时候甚至已经出现了冒水的情况,但是还有工作人员铤而走险,继续施工,这样就使得本来不会发生的透水事故频繁发生。还有一些矿井在水文四肢条件不是十分明晰的情况下就开始在矿井下进行开采,这样也使得透水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的提升。
2.3 矿井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好
煤矿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复杂的水质资料都不进行详细的分析,对矿井中存在的水害也没有做好排查工作,在这一过程中还没有针对这样的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开采的过程中采取野蛮粗暴的方式,这样一来也就出现了非常多的透水事故。在雨季工作的时候都不是非常的到位,对地面的塌陷现象和无法再继续开采的煤窑不及时做填平处理,所以也就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事故。
2.4 违法超层超界开采,破坏防水保安煤柱
一些煤矿在生产的过程中存在着越界开采的情况,更有甚者还在防水保安柱,在很多时候,因为对相邻矿井的地质材料并不是非常的清楚,在实际的工作中只是盲目的去开采老空区,这样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透水现象,一些采掘工程在工程图设置方面存在着的现象,对井下存在的一些危险因素予以忽视,或者是根本就不在图纸当中体现,视监管不存在,有些工程在,开采的过程中还严重的破坏了防水保安煤柱,这样一来就实测透水事故发生的几率大大的增加。
2.5 对潜在的突水水源和突水通道研究不足
煤矿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都不是非常的重视,所以煤矿水文地质勘探技术一直得不到突破,水文地质资料也不是十分的全面,对地区的地质特征和水文条件没有全面的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是非常容易出现透水事故的。
3 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对策
3.1 明确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健全工作体系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水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是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水害防治相关技术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配备专职水害防治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各级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抓好日常水害防治工作。
3.2 完善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措施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级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责任、部门业务保安、措施审批、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管理和探放水等制度。要定期进行水患综合排查,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对矿井范围内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和废弃巷道积水等普查工作,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调查、打探水钻等措施,查明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情况,建立防治水基础资料档案要制定矿区水害防治标准和防治水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完善有关标准和措施;认真开展质量达标活动,夯实矿井地测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落实保障防治水安全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提高矿井防范重特大水害的综合能力。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机构、人员、设备、设施、资金“五到位”。
3.3 加强科技攻关,提高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水平
各科研院校、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水害防治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重点研究老空水、溶洞水的探查技术与方法,华北奥灰水突水机理与防治技术,水体下、冲积层下安全开采技术,矿井水害控制-供水-环保三位一体优化技术等。通过研究和攻关初步构建煤矿水害防治基本理论框架,积极运用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对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特别是水体下开采的煤矿,要组织水文地质专家进行“会诊”,进行安全评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生产。要不断加大防治水科技投入,按照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矿水害防治的必要投入。
3.4 开展以水患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活动,严密防范水害事故
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受水害威胁情况和雨季“三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排查的主要内容是:防治水机构是否健全,专业技术力量是否到位;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物资、队伍和措施是否落实;是否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探放水设备是否齐全;水患是否按期治理;与相邻矿井间的开采关系是否明晰正常;采掘工作面附近的积水情况是否清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和落实。同时,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矿井避灾演习,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和自救能力。
3.5 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和溶洞水威胁、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指定专人跟踪并督促其认真整改。凡存在重大水患、无法保证安全开采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无望的,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建议。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严肃追究煤矿水害等事故责任。
结束语
总之,矿井防治水工作是一项持之以恒、长抓不懈的工作,是和每一名矿工都息息相关的。抓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是矿井安全发展的需要,不仅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能为矿井保持科学的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下面,我代表分局作一发言。
一、今年1-9月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煤矿事故情况
今年以来,区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回头看”,继续深入进行煤矿关闭整顿和瓦斯治理,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9月区域煤矿发生事故40起,死亡47人,控制在省下达进度指标内(全年指标8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3.63。其中,xx市发生事故27起、死亡34人(xx区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达县发生事故4起、死亡6人,xx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7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大竹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电集团公司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5.17;xx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xx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区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1.73;xx市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均发生在xx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广能集团公司、xx市南江县和xx市xx县未发生事故。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xx县大坪煤矿1.10水害事故)。
10月份已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xxxx市招勋三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xx县青山煤矿发生运输事故死亡1人,xx市红旗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xx煤矿)北井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市黑石溪二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电集团公司金刚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二)今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1-5月发生事故15起、死亡19人,6-9月发生事故25起,死亡28人,前五个月平均每月不足4人、百万吨死亡率2.95,但后四月平均每月达7人、百万吨死亡率上升到4.3,百万吨死亡率上升了46。事故发生除与6-9月气候转换、天气炎热、雨季等自然因素导致煤矿事故高发有关外,还与近几月煤价较高、煤炭供不应求、电煤供应紧张,部分煤矿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与生产关系处理不当、抢产量赶进度有直接关系。
2、从事故类型看,顶板事故死亡24人、占51,其它事故死亡8人、占17,运输事故死亡6人、占13,水害事故死亡5人、占11,瓦斯、放炮事故各死亡2人、各占4。加快支(护)机(械)电(供电)运(输)等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仍是当前区域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3、从考核煤矿安全整体水平的百万吨死亡率来看,仍大大高于全国、全省水平,特别是xx、xx市煤矿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还很高。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还亟待增强和提升,还远没有达到可防可控的程度,抓好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经过我们艰苦长期努力。
4、出现了今年第一起瓦斯事故。达县新桥煤矿8月6日发生水仓掘进工作面瓦斯窒息事故,死亡2人。该起事故死亡人数尽管只有2人,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其事故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一是矿井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二是矿井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封闭严实,倒风季节导致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作业区(xx富源煤矿曾发生过该类事故致死六人);三是向掘进面供风的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将进入矿井的采空区废风送入掘进工作面;四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完善,没有在该掘进面和局扇安装点设置瓦斯探头,起到自动报警监控作用;五是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掘进面瓦斯积聚的事故隐患;六是作业人员在停开局扇情况下仍冒险进入作业点作业;七是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看,上至业主、矿长,下至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都表现出了低瓦斯矿井从业人员对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蔑视,这是最严重的、最危险的隐患。
(三)1-9月分局监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1、累计监察各类煤矿459矿次(已大大超过全年三项监察计划数),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4矿次、国有地方煤矿16矿次、乡镇煤矿399矿次。
2、累计查出隐患2259条,实际完成整改1863条,隐患整改率92。
3、查处煤矿事故40起,结案37起,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人。
4、累计作出行政处罚100矿次(国有重点1矿次、国有地方4矿次、乡镇煤矿95矿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8矿次;经济处罚73矿次,罚款527.48万元,其中事故罚款431.58万元,预防性监察罚款95.9万元。
二、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管理力量缺乏
大部分煤矿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煤矿技术负责人,以及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和地质测量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2、采掘部署不正规,“两改”进展缓慢
(1)部分矿井重采轻掘、掘进单进水平低、采掘关系失调,安全生产秩序不正常(仍实行前进式开采);
(2)大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仍使用木支柱、金属磨擦支柱,主要运输、回风大巷没有布置在岩石中,且采用裸巷、木支架、磨擦支柱、碹石支护等原始形式和方式的较多。在对巷道进行维护时,没有制订和落实管理维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致顶板事故多发;
(3)溜煤眼和急倾斜人行上山的管理不到位,设计溜煤眼时没有防止堵塞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上没有严禁人员私自进入溜煤眼的规定和措施,急倾斜人行上山没有可靠的防坠措施或坚持伪倾斜布置,致溜煤眼和坠落事故多发;
3、“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
(1)大部分矿井没有专门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落实,达县新桥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教训值得区域煤矿特别是绝大部分低瓦斯矿井认真汲取;
(2)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区域性防突工作不落实,矿井“抽、采”或“抽、掘”失衡,瓦斯预抽达不到抽采指标的规定安排掘采作业,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制定和落实确保瓦斯抽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监管措施;落实局部防突的“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进行瓦斯预抽后没有进行效果检验便安排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行不严格等;
(3)部分开采突出矿井同一突出煤层的矿井,迟迟没有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申请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没有定期测风调风,未按质量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构筑物和设施,矿井主要通风构筑物质量差,个别矿井采区仍使用风帘控风,施工煤层上山局部通风管理不严格;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风表、瓦检仪、各种传感器、自救器等)没有定期送检和维护;不经审查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混乱和“三超”等;
(5)未按规定建设井下瓦斯和安全监控系统,井下探头和传感器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当,且没有定期校正,风电、瓦斯电断电闭锁装置不可靠;
(6)与相邻矿井、采空区贯通,实测矿井总进风与总回风差距很大,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可靠,个别矿井主要通风上山断面极小,矿井通风阻力大、总风量不够;
4、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各类矿井井下使用要求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整定、校验,井下仍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个别矿井擅自甩开井下漏电保护安全装置;
(2)提升斜坡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斜坡提升用连接装置未定期作抗拉试验,且与平巷用连接装置混用;斜坡提升管理不到位,提升时井底车场所作业人员未进入躲身洞,部分煤矿井底车场躲身洞位置不当;部分煤矿使用的斜坡运输车辆无“ma”标志;
5、排水方面存在缺陷
个别煤矿主要排水设备缺检修水泵,主要排水管路无备用,有的没有并联运行;
6、放炮管理不到位
(1)个别煤矿放炮人员配备不足,采用流动放炮形式进行井下放炮作业;
(2)井下放炮作业后,没有按规程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3)井下违章用放炮器作导通检查,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井下放炮母线仍使用铁芯线且固定铺设;
7、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按446号令的规定落实现场监管不力;
(2)改扩建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擅自修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工期组织施工等;
(3)部分县仍存在非法煤矿、非法生产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非法开采发生事故;
(4)部分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等问题。
(二)在监管监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1)个别县区仍没有按省政府规定落实安全执法队伍和人员,个别产煤县安全执法队伍中配备的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人员比例达不到省局规定的50以上,且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煤矿安全业务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
(2)个别县区没有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落实煤矿驻矿监管的制度,没有切实解决好驻矿监管员的津补贴、补助、待遇和为其履行职责进行培训、购置安全装备、解决车辆费用等,驻矿安监员待遇低、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部分县驻矿安监员工作定位不准,没有将主要职责放在代表县监管部门监督煤矿按审批同意的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防止煤矿越界开采、禁止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的等非法违法生产的关键上来,个别煤矿仍有非法生产情形,而驻矿监管人员竞熟视无睹,使驻矿监管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1)个别县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措施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彻底。工作中考虑本地的基础条件、利益、关系较多,对执行上级政策措施打折扣,致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改善提升不大、不快,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逾来逾远。如在实行煤矿采掘工作面审核、入井人数核定公示方面,个别县区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煤矿报多少审多少,有的矿井批准了十多个掘进面;
(2)“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不是没有发现,而是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一些同志存在着一些思想顾虑,遇到困难缩手缩脚,不敢碰硬;对一些重大隐患和问题,虽然也采取了执法措施,下达了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指令,但是没有跟踪落实,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出现同一隐患在同一矿井多次重复甚至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怪圈”。
3、监管监察“合力”亟待增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发挥基层监管力量抓面、煤监机构抓点、攻坚、破难的作用不够,个别基层监管部门对煤矿监管乏力,甚至还有为煤矿说情的情况。
4、对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重收费、轻服务,没有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部分中介机构为收费,帮煤矿说话,不惜造假作假,已影响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推进。如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各级瓦斯监控平台,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使部分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几乎瘫痪,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大部分监控平台正常上线率仅30左右。
5、对煤矿的工作指导不够。一方面煤矿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二方面煤矿基本的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缺乏,短期内又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二者反差很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服务亟待改进和加强,以暂时弥补煤矿技术管理力量严重缺失的不足。
6、据部分县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下列问题
(1)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规范。一是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没有使用,如个别处罚案件缺现场检查笔录,普遍缺复查意见书、立案决定书、调查取证等;二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矿井基本情况描述不细,隐患没有尽可能地定量描述,大量使用风量较弱、支护差、监控系统不完善等语言;三是现场处理缺乏针对性,个别隐患现场处理决定不当,如停止使用、停止作业、立即封闭等,应从服务、指导和便于煤矿实施的角度增强针对性;四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没有闭合,处罚执行依据未存档,隐患整改情况没有及时复查和处理(罚);五是对应予处罚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如对部分地区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没有按重大隐患查处,对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没有防尘设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送检、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等没有严格按相关法规处罚(理),对擅自增加井口(系统)、开采保安煤柱、越界开采等没有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移送关闭等;六是选用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当等。
(2)检查煤矿矿次虽多,但执法效果较差,特别是促进煤矿按期整改隐患的机制未形成,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我们曾调阅了某县对一煤矿的检查记录(文书),发现各级监管监察机构、部门每年到矿检查达数十次之多,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都基本相同,长期下去不但将有损监管监察执法机构的执行力,而且严格要求属失职渎职行为(关键时候将成为执法不到位的证据),必须彻底加以改变。
三、下步工作意见
四季度是全年工作的重点,也是历年工作的难点,我们要按省局部署,采取扎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全面抓好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结合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
今年以来,省内宜宾、乐山等地连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就已发生二起,特别是一些之前没有瓦斯动力现象和从未发生过突出的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深刻教训值得认真汲取。为此,省局专门下发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紧急通知》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分局与市县监管部门共同研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发了文件,我们要共同督促煤矿抓好落实。
1、进一步落实防突工作责任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防突实施队伍。防突专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持证上岗;专门防突实施队伍操作人员是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凡一个环节不落实或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
煤矿业主和矿长必须全力支持并督促检查防突机构和防突人员的工作,既要赋予其保障实施职责的权力,如停产权、撤人权等,又要督促工作到位,坚决防止“麻痹大意”、“应付了事”和“走过场”。
2、严格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交换图制度,确保“抽掘采”平衡。所有矿井从十月一日起要严格按省局规定分类实施交换图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如实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并及时上报和交换。
3、凡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纳入市、县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实施重点监管。
4、完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措施。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无条件的,优先选择布置超前岩巷,对突出煤层实施穿层钻孔网格预抽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瓦斯预抽达到国家标准各企业标准后方可进入煤巷施工。
5、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监管制度,规范定期和动态检查煤矿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行为,对措施制订、实施、修改、完善、创新和效果检查的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科学管理,督促煤矿严格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6、必须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凡xx山矿区开采k1煤层的矿井,一是在今年底前,必须按规定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二是直接申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突出矿井。逾期既不申请鉴定又不申报认定的,坚决停止生产、作业。对应该鉴定而没有鉴定的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将从严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煤矿应该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一律按蓄意违章指挥追究责任。
我们必须向煤矿讲清楚:一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机理十分复杂,xx县双岔河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在820米,超过原认可的始突标高200余米,今年汶川地震后省内煤矿发生突出又出现了许多不可预计的因素,切不要等到发生了事故再去“后悔”和“采取措施”;二是根据近期发生的一些突出事故来看,部分煤矿不是先有动力现象再发生突出,而是突然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关闭矿井,加之许多煤矿根本没有可靠的地质资料,故提前采取措施抓好“预防”是完全正确和主动的唯一办法;三是一个小型煤矿实施“四位一体”防实措施的投入也就是数十万元/年,瓦斯抽采是高瓦斯以上矿井都必须建立的,瓦斯抽出来还可以利用,每年花数十万元买到“平安”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相信煤矿在明白相关规定和道理后,会主动做好鉴定和防突工作的。
(二)坚决抓好煤矿瓦斯治理
国家、总局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八月专门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对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32条指导意见(分局已向大家传达学习)。区域xx、xx、xx三县市是省上的示范县,也是瓦斯治理的重点。根据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各县各煤矿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全面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是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总结和深化,既是经验总结也是工作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是瓦斯治理的根本,完善通风系统是瓦斯治理的基础,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保障,强化瓦斯抽采是瓦斯治理的根本措施,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一定要积极组织监管监察人员并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全面把握体系内容、标准,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要督促煤矿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性保障。优化生产布局要从设计、准备、生产等环节全过程体现和落实,必须科学安排生产,按能力、定员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秩序稳定,必须坚持正规开采(主要运输、回风大巷要布置在岩石中,要实现后退式开采),在生产准备与接替、采煤方法和工艺满足瓦斯治理的要求,必须严格按要求实施煤矿采掘面、入井人数核定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擅自增加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生产、施工。
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认真制订工作规划、优化系统、整改隐患、确保投入,全面实现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
在矿井通风系统方面,必须达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系统合理就是矿井通风系统要优化,采区通风系统要完善,采掘面通风系统要合理,要实行分区、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无风、微风;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并保持完好无损,主要通风巷道有足够的断面并保持巷道不失修(某煤矿回风上山断面仅只有0.24m2);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保证有足够备用系数;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必须考虑防灾需要,低瓦斯矿井也要推广使用。
在抽采达标方面,必须达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多措并举就是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加强瓦斯抽放;应抽尽抽就是凡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压力);抽采平衡就是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包括开采解放层)的进度与采掘衔接相协调、平衡,使采掘生产过程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或保护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效果达标就是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可解析瓦斯含量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指标。
在监控有效方面,必须达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要求。装备齐全就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昼夜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就是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校正,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实时反映监控部位瓦斯的准确浓度,其他传感器反映监控场所的真实状态;断电可靠就是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dw系列开关必须停止使用);处置迅速就是要制订瓦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映,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和异常得到有效控制。
在管理到位方面,必须达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要求。责任明确就是要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总工,下到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责任、技术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就是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瓦斯检查、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瓦斯排放、机电设备防爆检查等);执行有力就是要加大贯彻执行的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监督严格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要督促煤矿在本月底前完成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升级,逾期没有完成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加强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督促加强矿井瓦斯监控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年底前正常上线运行率达到80以上,对管理维护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县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要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种危险情况的处罚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准确地处置各种险情,对煤矿重大瓦斯超限险情,要果断命令煤矿停止作业、断电闭锁、撤出作业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处山区煤矿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解决监控系统防雷电问题,据学习时请教专家,前不久龙滩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火源很大可能是雷电所致,特别是致全井监控系统瘫痪可能性极大。
五是要落实专人,从十月一日起,按省局会议纪要分级实行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矿交换到分局,年产九万吨以上煤矿交换到市局,其余煤矿交换到县局。需要提出的是,xx、xx个别煤矿还没有专门技术人员,实施这项工作还有一定难度,建议各县可联系组织一些短期培训,以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实行,促进煤矿有计划组织生产,杜绝抽掘采失调。
六是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和技术指导。要严格煤矿瓦斯治理的安全准入,将煤矿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强力推进体系建设工程;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对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监管监察的标准,并严格对照检查和执法;要把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纳入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煤矿、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服务。
(三)抓好煤矿水患的治理
煤矿水害防治,是煤矿除突出、瓦斯灾害的又一个重点,各县要根据自身实际督促煤矿抓好防范,特别是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是重点。一要督促煤矿摸清矿井水害;二要要督促煤矿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针对性编制《矿井防治水措施》和《矿井防治水预案》,并严格实施;三是有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四要要督促煤矿特别是业主要确保防治水的人、财、物、设备、技术及经费的投入;五是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在汛期要坚决停止生产。
(四)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抓好煤矿事故防治
为全面预防煤矿事故,最近,国家局相应下发了加强顶板、机电运输、粉尘、水害等灾害防治的通知(已放分局网站上),要督促煤矿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全面防范和大幅度减少煤矿事故,必须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兼顾机运、放炮、火灾、其它灾害的防治。
在顶板事故防范方面:一是要加快煤矿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要尽可能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或柔性掩护支架,坚决淘汰木支柱,逐步淘汰金属磨擦支柱,采空区必须作回柱放顶和充填处理;巷道应优先采用锚索、锚杆金属网喷浆(砼)和金属支架等支护方式控顶,并使用前探支架作掘进面的临时支护,淘汰木支柱(架)支护巷道,逐步淘汰不支护巷道。二是要推行后退式采煤方法,减少采掘压力影响、破坏。三是要加强对巷道维护工作的管理,减少巷维事故。
xx市部分煤矿在开采下分层煤炭时,受原开采上分层煤炭时留下的煤柱威胁,工作面经常出大面积冒顶,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我们共同要督促上述煤矿聘请专家攻关,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在预防机电运输事故方面:一是要注意设备选型,防止继续选用淘汰设备;二是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检修,杜绝不符合规定设备进入井下;三是要加强对设备、系统的整定、校验,保障正常运行;四是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严禁私自取消安全保护装置;五是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六是要加强要害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规定;七是要严格劳动纪律和岗位管理,杜绝误操作等。
在预防井下放炮事故方面:一是要严格放炮人员管理,严格执行非经培训合格人员禁止从事井下放炮作业;二是要严格执行井下放炮时的人员清点、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后检查等管理制度,杜绝违章作业;三是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放炮器材和设备,井下放炮坚持使用好水炮泥;四是要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爆等。
在预防其它事故方面,主要是要加强对井下人行上山、溜煤眼的安全管理,急倾斜人行上山禁止做成直巷,应分段或伪倾斜布置,井下溜煤眼应有防治堵塞和堵塞后的处理措施,禁止人员进入溜煤眼作业。
在预防煤矿火灾方面,随着煤矿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的大量使用,值得各县各煤矿高度重视。一是要高度重视火患、火险,重视防火意识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发现火险立即处理;二是机电运输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随时能发挥保护作用;三是井下电缆、皮带、风筒等必须达到阻燃要求;四是井下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五是矿井建立可靠的监控系统;六是凡是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程规定完善预防和处理措施方可组织生产。
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以预防和减少“三违”实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目的。
(五)抓好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
当前,部分煤矿将进入资源整合实施阶段,容易导致盲目施工和违规生产事故,分局专门制发了《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当前主要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到位,并落实责任防止其违规组织生产,关闭后需要利用的井口,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利用时间和顺序进行。二是实施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三是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对煤矿建设施工、监理负主体责任。四是必须按《初步设计》的施工组织顺序和劳动组织计划,编制月、季、年施工组织计划,并按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施工期间严禁生产煤炭,根据设计在煤层内施工的少量工程煤,必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月按规定核定并严格检查,严禁以施工为名生产煤炭;五是督促煤矿严格按设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六必须按《初步设计》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和按规定程序进行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七是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八是所有资源整合煤矿都必须真正实现国家十二部委一个证照、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管理班子、统一生产经营的“四个一”规定。
(六)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从根本上提升煤矿办矿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实质,就是利用煤矿安全生产的最新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装备,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生产模式和习惯,对小煤矿的生产模式、管理方式、采掘技术和工艺及煤矿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改造,提高采掘面单产单进,减少采掘面数量,优化安全生产系统,从而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提升小煤矿的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多出煤,少出事故,少死人”的目的。各煤矿、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作为抓安全、促生产、快发展和深化煤矿关闭整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等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分局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8〕73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区域煤矿自然条件及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了《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各煤矿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近三年抓煤矿安全的主要工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导,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地抓好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主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讲清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促进煤矿特别是业主自动地、主动地、积极地投入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二是要结合煤炭资源整合、开发和煤矿长远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煤矿的办矿条件上要逐步提高、从严把关,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岩石内,不准采用前进式开采,逐步消灭裸巷支护形式,主要巷道断面和风量应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从源头上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三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煤矿尽可能地推广使用采掘机械化,做到应上全上,掘进面不能采用小型综掘机的煤矿必须实现机械装矸;四是根据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关闭整顿和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矿井采掘机械化建设规划,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防灭火、安全监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整治,从根本上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必须改变传统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作业制度,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六是要通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为煤矿培训一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采掘运机械的维护管理人才。尽管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采掘运机械化,但二者绝不能简单划等号,绝不能因自然条件方面的缺陷而阻碍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七)进一步明确基层监管责任和标准,强化现场监管
下面,我代表分局作一发言。
一、今年1-9月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煤矿事故情况
今年以来,区域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回头看”,继续深入进行煤矿关闭整顿和瓦斯治理,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9月区域煤矿发生事故40起,死亡47人,控制在省下达进度指标内(全年指标8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3.63。其中,xx市发生事故27起、死亡34人(xx区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达县发生事故4起、死亡6人,xx县发生事故3起、死亡7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大竹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电集团公司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xx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5.17;xx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xx市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xx县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xx区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在年指标控制进度内,百万吨死亡率1.73;xx市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均发生在xx县煤矿),百万吨死亡率5;广能集团公司、xx市南江县和xx市xx县未发生事故。其中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xx县大坪煤矿1.10水害事故)。
10月份已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xxxx市招勋三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xx县青山煤矿发生运输事故死亡1人,xx市红旗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xx煤矿)北井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市黑石溪二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xx电集团公司金刚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二)今年煤矿事故的主要特点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1-5月发生事故15起、死亡19人,6-9月发生事故25起,死亡28人,前五个月平均每月不足4人、百万吨死亡率2.95,但后四月平均每月达7人、百万吨死亡率上升到4.3,百万吨死亡率上升了46。事故发生除与6-9月气候转换、天气炎热、雨季等自然因素导致煤矿事故高发有关外,还与近几月煤价较高、煤炭供不应求、电煤供应紧张,部分煤矿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与生产关系处理不当、抢产量赶进度有直接关系。
2、从事故类型看,顶板事故死亡24人、占51,其它事故死亡8人、占17,运输事故死亡6人、占13,水害事故死亡5人、占11,瓦斯、放炮事故各死亡2人、各占4。加快支(护)机(械)电(供电)运(输)等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仍是当前区域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3、从考核煤矿安全整体水平的百万吨死亡率来看,仍大大高于全国、全省水平,特别是xx、xx市煤矿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还很高。区域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还亟待增强和提升,还远没有达到可防可控的程度,抓好区域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经过我们艰苦长期努力。
4、出现了今年第一起瓦斯事故。达县新桥煤矿8月6日发生水仓掘进工作面瓦斯窒息事故,死亡2人。该起事故死亡人数尽管只有2人,但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其事故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一是矿井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二是矿井采空区没有按照规定标准封闭严实,倒风季节导致采空区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作业区(xx富源煤矿曾发生过该类事故致死六人);三是向掘进面供风的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将进入矿井的采空区废风送入掘进工作面;四是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完善,没有在该掘进面和局扇安装点设置瓦斯探头,起到自动报警监控作用;五是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掘进面瓦斯积聚的事故隐患;六是作业人员在停开局扇情况下仍冒险进入作业点作业;七是从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看,上至业主、矿长,下至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都表现出了低瓦斯矿井从业人员对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蔑视,这是最严重的、最危险的隐患。
(三)1-9月分局监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1、累计监察各类煤矿459矿次(已大大超过全年三项监察计划数),其中国有重点煤矿44矿次、国有地方煤矿16矿次、乡镇煤矿399矿次。
2、累计查出隐患2259条,实际完成整改1863条,隐患整改率92。
3、查处煤矿事故40起,结案37起,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人。
4、累计作出行政处罚100矿次(国有重点1矿次、国有地方4矿次、乡镇煤矿95矿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8矿次;经济处罚73矿次,罚款527.48万元,其中事故罚款431.58万元,预防性监察罚款95.9万元。
二、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管理力量缺乏
大部分煤矿没有按《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煤矿技术负责人,以及采掘、通风、机电运输和地质测量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无法落实;
2、采掘部署不正规,“两改”进展缓慢
(1)部分矿井重采轻掘、掘进单进水平低、采掘关系失调,安全生产秩序不正常(仍实行前进式开采);
(2)大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仍使用木支柱、金属磨擦支柱,主要运输、回风大巷没有布置在岩石中,且采用裸巷、木支架、磨擦支柱、碹石支护等原始形式和方式的较多。在对巷道进行维护时,没有制订和落实管理维护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致顶板事故多发;
(3)溜煤眼和急倾斜人行上山的管理不到位,设计溜煤眼时没有防止堵塞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上没有严禁人员私自进入溜煤眼的规定和措施,急倾斜人行上山没有可靠的防坠措施或坚持伪倾斜布置,致溜煤眼和坠落事故多发;
3、“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
(1)大部分矿井没有专门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落实,达县新桥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教训值得区域煤矿特别是绝大部分低瓦斯矿井认真汲取;
(2)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区域性防突工作不落实,矿井“抽、采”或“抽、掘”失衡,瓦斯预抽达不到抽采指标的规定安排掘采作业,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制定和落实确保瓦斯抽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监管措施;落实局部防突的“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进行瓦斯预抽后没有进行效果检验便安排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行不严格等;
(3)部分开采突出矿井同一突出煤层的矿井,迟迟没有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申请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没有定期测风调风,未按质量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构筑物和设施,矿井主要通风构筑物质量差,个别矿井采区仍使用风帘控风,施工煤层上山局部通风管理不严格;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风表、瓦检仪、各种传感器、自救器等)没有定期送检和维护;不经审查批准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混乱和“三超”等;
(5)未按规定建设井下瓦斯和安全监控系统,井下探头和传感器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当,且没有定期校正,风电、瓦斯电断电闭锁装置不可靠;
(6)与相邻矿井、采空区贯通,实测矿井总进风与总回风差距很大,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可靠,个别矿井主要通风上山断面极小,矿井通风阻力大、总风量不够;
4、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
(1)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各类矿井井下使用要求的电器设备,并定期整定、校验,井下仍存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个别矿井擅自甩开井下漏电保护安全装置;
(2)提升斜坡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跑车防护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斜坡提升用连接装置未定期作抗拉试验,且与平巷用连接装置混用;斜坡提升管理不到位,提升时井底车场所作业人员未进入躲身洞,部分煤矿井底车场躲身洞位置不当;部分煤矿使用的斜坡运输车辆无“ma”标志;
5、排水方面存在缺陷
个别煤矿主要排水设备缺检修水泵,主要排水管路无备用,有的没有并联运行;
6、放炮管理不到位
(1)个别煤矿放炮人员配备不足,采用流动放炮形式进行井下放炮作业;
(2)井下放炮作业后,没有按规程规定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并及时处理;
(3)井下违章用放炮器作导通检查,违章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爆破器材,井下放炮母线仍使用铁芯线且固定铺设;
7、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按446号令的规定落实现场监管不力;
(2)改扩建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计划、擅自修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不按设计工期组织施工等;
(3)部分县仍存在非法煤矿、非法生产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非法开采发生事故;
(4)部分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等问题。
(二)在监管监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1)个别县区仍没有按省政府规定落实安全执法队伍和人员,个别产煤县安全执法队伍中配备的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人员比例达不到省局规定的50以上,且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煤矿安全业务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能适应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
(2)个别县区没有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落实煤矿驻矿监管的制度,没有切实解决好驻矿监管员的津补贴、补助、待遇和为其履行职责进行培训、购置安全装备、解决车辆费用等,驻矿安监员待遇低、素质不高、队伍不稳、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部分县驻矿安监员工作定位不准,没有将主要职责放在代表县监管部门监督煤矿按审批同意的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防止煤矿越界开采、禁止煤矿擅自增加井口(系统)的等非法违法生产的关键上来,个别煤矿仍有非法生产情形,而驻矿监管人员竞熟视无睹,使驻矿监管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1)个别县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措施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彻底。工作中考虑本地的基础条件、利益、关系较多,对执行上级政策措施打折扣,致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改善提升不大、不快,与先进地区的差距甚至逾来逾远。如在实行煤矿采掘工作面审核、入井人数核定公示方面,个别县区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煤矿报多少审多少,有的矿井批准了十多个掘进面;
(2)“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不是没有发现,而是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一些同志存在着一些思想顾虑,遇到困难缩手缩脚,不敢碰硬;对一些重大隐患和问题,虽然也采取了执法措施,下达了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指令,但是没有跟踪落实,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出现同一隐患在同一矿井多次重复甚至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怪圈”。
3、监管监察“合力”亟待增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发挥基层监管力量抓面、煤监机构抓点、攻坚、破难的作用不够,个别基层监管部门对煤矿监管乏力,甚至还有为煤矿说情的情况。
4、对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监管。部分中介服务机构重收费、轻服务,没有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部分中介机构为收费,帮煤矿说话,不惜造假作假,已影响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推进。如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各级瓦斯监控平台,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使部分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几乎瘫痪,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大部分监控平台正常上线率仅30左右。
5、对煤矿的工作指导不够。一方面煤矿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二方面煤矿基本的安全技术管理力量缺乏,短期内又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二者反差很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服务亟待改进和加强,以暂时弥补煤矿技术管理力量严重缺失的不足。
6、据部分县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下列问题
(1)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规范。一是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没有使用,如个别处罚案件缺现场检查笔录,普遍缺复查意见书、立案决定书、调查取证等;二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矿井基本情况描述不细,隐患没有尽可能地定量描述,大量使用风量较弱、支护差、监控系统不完善等语言;三是现场处理缺乏针对性,个别隐患现场处理决定不当,如停止使用、停止作业、立即封闭等,应从服务、指导和便于煤矿实施的角度增强针对性;四是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没有闭合,处罚执行依据未存档,隐患整改情况没有及时复查和处理(罚);五是对应予处罚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如对部分地区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没有按重大隐患查处,对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不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没有防尘设施、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送检、作业现场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等没有严格按相关法规处罚(理),对擅自增加井口(系统)、开采保安煤柱、越界开采等没有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移送关闭等;六是选用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当等。
(2)检查煤矿矿次虽多,但执法效果较差,特别是促进煤矿按期整改隐患的机制未形成,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我们曾调阅了某县对一煤矿的检查记录(文书),发现各级监管监察机构、部门每年到矿检查达数十次之多,但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都基本相同,长期下去不但将有损监管监察执法机构的执行力,而且严格要求属失职渎职行为(关键时候将成为执法不到位的证据),必须彻底加以改变。
三、下步工作意见
四季度是全年工作的重点,也是历年工作的难点,我们要按省局部署,采取扎实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全面抓好煤矿安全及监管监察工作。结合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一)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
今年以来,省内宜宾、乐山等地连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就已发生二起,特别是一些之前没有瓦斯动力现象和从未发生过突出的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深刻教训值得认真汲取。为此,省局专门下发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紧急通知》对该项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分局与市县监管部门共同研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发了文件,我们要共同督促煤矿抓好落实。
1、进一步落实防突工作责任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防突实施队伍。防突专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持证上岗;专门防突实施队伍操作人员是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有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凡一个环节不落实或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
煤矿业主和矿长必须全力支持并督促检查防突机构和防突人员的工作,既要赋予其保障实施职责的权力,如停产权、撤人权等,又要督促工作到位,坚决防止“麻痹大意”、“应付了事”和“走过场”。
2、严格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交换图制度,确保“抽掘采”平衡。所有矿井从十月一日起要严格按省局规定分类实施交换图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如实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并及时上报和交换。
3、凡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纳入市、县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实施重点监管。
4、完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措施。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无条件的,优先选择布置超前岩巷,对突出煤层实施穿层钻孔网格预抽等区域性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瓦斯预抽达到国家标准各企业标准后方可进入煤巷施工。
5、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监管制度,规范定期和动态检查煤矿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行为,对措施制订、实施、修改、完善、创新和效果检查的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科学管理,督促煤矿严格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6、必须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凡xx山矿区开采k1煤层的矿井,一是在今年底前,必须按规定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二是直接申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突出矿井。逾期既不申请鉴定又不申报认定的,坚决停止生产、作业。对应该鉴定而没有鉴定的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将从严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煤矿应该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一律按蓄意违章指挥追究责任。
我们必须向煤矿讲清楚:一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机理十分复杂,xx县双岔河煤矿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在820米,超过原认可的始突标高200余米,今年汶川地震后省内煤矿发生突出又出现了许多不可预计的因素,切不要等到发生了事故再去“后悔”和“采取措施”;二是根据近期发生的一些突出事故来看,部分煤矿不是先有动力现象再发生突出,而是突然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关闭矿井,加之许多煤矿根本没有可靠的地质资料,故提前采取措施抓好“预防”是完全正确和主动的唯一办法;三是一个小型煤矿实施“四位一体”防实措施的投入也就是数十万元/年,瓦斯抽采是高瓦斯以上矿井都必须建立的,瓦斯抽出来还可以利用,每年花数十万元买到“平安”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相信煤矿在明白相关规定和道理后,会主动做好鉴定和防突工作的。
(二)坚决抓好煤矿瓦斯治理
国家、总局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八月专门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对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了32条指导意见(分局已向大家传达学习)。区域xx、xx、xx三县市是省上的示范县,也是瓦斯治理的重点。根据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各县各煤矿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全面把握“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监管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是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总结和深化,既是经验总结也是工作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是瓦斯治理的根本,完善通风系统是瓦斯治理的基础,有效的监测监控系统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保障,强化瓦斯抽采是瓦斯治理的根本措施,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我们一定要积极组织监管监察人员并督促煤矿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全面把握体系内容、标准,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要督促煤矿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性保障。优化生产布局要从设计、准备、生产等环节全过程体现和落实,必须科学安排生产,按能力、定员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秩序稳定,必须坚持正规开采(主要运输、回风大巷要布置在岩石中,要实现后退式开采),在生产准备与接替、采煤方法和工艺满足瓦斯治理的要求,必须严格按要求实施煤矿采掘面、入井人数核定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擅自增加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生产、施工。
三是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认真制订工作规划、优化系统、整改隐患、确保投入,全面实现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
在矿井通风系统方面,必须达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系统合理就是矿井通风系统要优化,采区通风系统要完善,采掘面通风系统要合理,要实行分区、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无风、微风;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并保持完好无损,主要通风巷道有足够的断面并保持巷道不失修(某煤矿回风上山断面仅只有0.24m2);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保证有足够备用系数;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必须考虑防灾需要,低瓦斯矿井也要推广使用。
在抽采达标方面,必须达到“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多措并举就是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加强瓦斯抽放;应抽尽抽就是凡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压力);抽采平衡就是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包括开采解放层)的进度与采掘衔接相协调、平衡,使采掘生产过程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或保护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效果达标就是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可解析瓦斯含量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指标。
在监控有效方面,必须达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要求。装备齐全就是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昼夜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就是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校正,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实时反映监控部位瓦斯的准确浓度,其他传感器反映监控场所的真实状态;断电可靠就是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dw系列开关必须停止使用);处置迅速就是要制订瓦斯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种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映,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和异常得到有效控制。
在管理到位方面,必须达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要求。责任明确就是要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董事长、总经理、总工,下到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责任、技术管理体系);制度完善就是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瓦斯检查、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瓦斯排放、机电设备防爆检查等);执行有力就是要加大贯彻执行的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监督严格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要督促煤矿在本月底前完成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升级,逾期没有完成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加强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督促加强矿井瓦斯监控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年底前正常上线运行率达到80以上,对管理维护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县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要制定瓦斯超限和各种危险情况的处罚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准确地处置各种险情,对煤矿重大瓦斯超限险情,要果断命令煤矿停止作业、断电闭锁、撤出作业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处山区煤矿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解决监控系统防雷电问题,据学习时请教专家,前不久龙滩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火源很大可能是雷电所致,特别是致全井监控系统瘫痪可能性极大。
五是要落实专人,从十月一日起,按省局会议纪要分级实行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矿交换到分局,年产九万吨以上煤矿交换到市局,其余煤矿交换到县局。需要提出的是,xx、xx个别煤矿还没有专门技术人员,实施这项工作还有一定难度,建议各县可联系组织一些短期培训,以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实行,促进煤矿有计划组织生产,杜绝抽掘采失调。
六是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和技术指导。要严格煤矿瓦斯治理的安全准入,将煤矿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强力推进体系建设工程;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对煤矿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监管监察的标准,并严格对照检查和执法;要把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纳入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煤矿、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服务。
(三)抓好煤矿水患的治理
煤矿水害防治,是煤矿除突出、瓦斯灾害的又一个重点,各县要根据自身实际督促煤矿抓好防范,特别是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是重点。一要督促煤矿摸清矿井水害;二要要督促煤矿根据矿井水害情况针对性编制《矿井防治水措施》和《矿井防治水预案》,并严格实施;三是有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四要要督促煤矿特别是业主要确保防治水的人、财、物、设备、技术及经费的投入;五是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在汛期要坚决停止生产。
(四)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抓好煤矿事故防治
为全面预防煤矿事故,最近,国家局相应下发了加强顶板、机电运输、粉尘、水害等灾害防治的通知(已放分局网站上),要督促煤矿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要全面防范和大幅度减少煤矿事故,必须以顶板灾害治理为重点,兼顾机运、放炮、火灾、其它灾害的防治。
在顶板事故防范方面:一是要加快煤矿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要尽可能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顶梁或柔性掩护支架,坚决淘汰木支柱,逐步淘汰金属磨擦支柱,采空区必须作回柱放顶和充填处理;巷道应优先采用锚索、锚杆金属网喷浆(砼)和金属支架等支护方式控顶,并使用前探支架作掘进面的临时支护,淘汰木支柱(架)支护巷道,逐步淘汰不支护巷道。二是要推行后退式采煤方法,减少采掘压力影响、破坏。三是要加强对巷道维护工作的管理,减少巷维事故。
xx市部分煤矿在开采下分层煤炭时,受原开采上分层煤炭时留下的煤柱威胁,工作面经常出大面积冒顶,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我们共同要督促上述煤矿聘请专家攻关,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在预防机电运输事故方面:一是要注意设备选型,防止继续选用淘汰设备;二是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检修,杜绝不符合规定设备进入井下;三是要加强对设备、系统的整定、校验,保障正常运行;四是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严禁私自取消安全保护装置;五是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六是要加强要害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的规定;七是要严格劳动纪律和岗位管理,杜绝误操作等。
在预防井下放炮事故方面:一是要严格放炮人员管理,严格执行非经培训合格人员禁止从事井下放炮作业;二是要严格执行井下放炮时的人员清点、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后检查等管理制度,杜绝违章作业;三是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放炮器材和设备,井下放炮坚持使用好水炮泥;四是要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爆等。
在预防其它事故方面,主要是要加强对井下人行上山、溜煤眼的安全管理,急倾斜人行上山禁止做成直巷,应分段或伪倾斜布置,井下溜煤眼应有防治堵塞和堵塞后的处理措施,禁止人员进入溜煤眼作业。
在预防煤矿火灾方面,随着煤矿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的大量使用,值得各县各煤矿高度重视。一是要高度重视火患、火险,重视防火意识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发现火险立即处理;二是机电运输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随时能发挥保护作用;三是井下电缆、皮带、风筒等必须达到阻燃要求;四是井下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五是矿井建立可靠的监控系统;六是凡是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程规定完善预防和处理措施方可组织生产。
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必须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以预防和减少“三违”实现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目的。
(五)抓好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
当前,部分煤矿将进入资源整合实施阶段,容易导致盲目施工和违规生产事故,分局专门制发了《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当前主要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到位,并落实责任防止其违规组织生产,关闭后需要利用的井口,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利用时间和顺序进行。二是实施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手续必须齐全。三是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对煤矿建设施工、监理负主体责任。四是必须按《初步设计》的施工组织顺序和劳动组织计划,编制月、季、年施工组织计划,并按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施工期间严禁生产煤炭,根据设计在煤层内施工的少量工程煤,必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月按规定核定并严格检查,严禁以施工为名生产煤炭;五是督促煤矿严格按设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六必须按《初步设计》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和按规定程序进行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七是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八是所有资源整合煤矿都必须真正实现国家十二部委一个证照、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管理班子、统一生产经营的“四个一”规定。
(六)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从根本上提升煤矿办矿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实质,就是利用煤矿安全生产的最新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装备,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生产模式和习惯,对小煤矿的生产模式、管理方式、采掘技术和工艺及煤矿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改造,提高采掘面单产单进,减少采掘面数量,优化安全生产系统,从而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提升小煤矿的办矿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多出煤,少出事故,少死人”的目的。各煤矿、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下定决心,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作为抓安全、促生产、快发展和深化煤矿关闭整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等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分局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8〕73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区域煤矿自然条件及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了《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各煤矿要将该项工作作为近三年抓煤矿安全的主要工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导,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地抓好小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主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讲清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促进煤矿特别是业主自动地、主动地、积极地投入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二是要结合煤炭资源整合、开发和煤矿长远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抓好煤矿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煤矿的办矿条件上要逐步提高、从严把关,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岩石内,不准采用前进式开采,逐步消灭裸巷支护形式,主要巷道断面和风量应有足够的备用系数,从源头上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三是积极引导有条件煤矿尽可能地推广使用采掘机械化,做到应上全上,掘进面不能采用小型综掘机的煤矿必须实现机械装矸;四是根据煤矿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关闭整顿和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矿井采掘机械化建设规划,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防灭火、安全监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整治,从根本上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必须改变传统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作业制度,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六是要通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为煤矿培训一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采掘运机械的维护管理人才。尽管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采掘运机械化,但二者绝不能简单划等号,绝不能因自然条件方面的缺陷而阻碍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七)进一步明确基层监管责任和标准,强化现场监管
一是及时确定了20*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重点。县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20*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时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协调和安排部署。同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提出把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来抓,明确了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二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年初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成员,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按照要求建立了专人负责的安全生产机构,形成了从上到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了三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构建起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体系;三是制定、完善并实施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按照计划,我们先后制定、完善了《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能及成员单位职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使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强化了工作责任,实行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从县领导到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到从业者,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人员职责,强化了安全生产重要地位,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二、注重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初步建立起全县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县委、县政府为安监局增加了人员,进一步充实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各乡镇、主管部门及部分企业设立了专门机构,充实了监管力量,建立了覆盖各乡镇、主要企业的专兼职安全员队伍,初步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二是狠抓了监督管理队伍自身建设。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措施,对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进行及时、严格和有效的教育、培训及管理,提高了监督管理队伍的总体素质。三是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安康杯”、“文明工地”、定期报告工作和综合考核等工作,对各单位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量化考核,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进一步营造全县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尤其是结合3月份的市“安全月”活动和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先后通过举办各种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法制巡回展览、为企业宣讲安全知识及开办“谈安全”电视访谈、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媒体及时跟踪宣传报道、在电视台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栏目等,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落实。据统计,上半年仅安监局就接到各类安全举报20多起,说明了群众对安全工作已经有了较强的认识。
四、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是搞好全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今年我们在各乡镇、主管部门对所属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全员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专门组织了全县所有二级班子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班。通过培训,普遍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和抓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各级干部能够学法、知法,熟练运用法律开展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强了对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认真搞好上岗前、作业中等环节的安全教育,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三是继续加大了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我们把落实持证上岗作为预防事故的重要内容,加大了对违反持证上岗规定的查处,并在上半年共开办各种培训班13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980多名,进一步提高了关键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五、认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是搞好交通安全整治。交通、交管、安监局等部门按照计划联合行动,在搞好平时监管的基础上,及时对县域内现有5家客运公司、1656家(含个体)货运企业、1382辆货运汽车,149家汽车修理企业在安全方面存在的用电设备未采用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清理和严格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是对强化了对化学危险品的专项整治。结合实际,根据各不同时期情况,县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等各职能部门按分工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64个危险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存在的部分经营单位法人在安全问题上侥幸心理比较严重、未办理各种手续和经有关部门验收而擅自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多次召开协调会,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解决了存在的绝大多数安全隐患,杜绝了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把非煤矿山作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针对我县非煤矿山企业采矿点分散的特点,安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及各乡镇采取了强有力措施,对县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个别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设备设施投入不够、职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管理制度建立不规范进行了进行清理整顿、安全评估和专项整治,逐步走上了标准化、规范化的道路,并对现有企业进行了严管严控,大幅度改善了安全条件,上半年杜绝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对建筑业进行了安全整治。目前我县共有建筑施工工地222项,建筑面积236.14万平方米。针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工程基建手续不齐,施工现场脚手架、作业面、临边防护等达不到标准、规范的要求,配电箱数量不足、未达到三级配电三级漏电保护标准或设备外皮未采用可靠接零保护等主要问题,从年初开始,建委、安监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带头,从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措施、推进建筑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入手,严肃查处违章指挥、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上半年共实施检查502次,对所有在施工地进行了严格执法和监管整治,改善了建筑业安全生产条件,基本消除了各类安全隐患。
五是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了整治。我县现有一星级以上旅游宾馆饭店24家,旅游景区25家;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22家,家具城4家,较大批发市场5家。为彻底消除以往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等、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乱拉电线、建筑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灭火系统失效、市场吃住销一体、管理松懈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安全隐患,县公安消防大队、安监局、商委、旅游局等部门重点对全县人群密集场所进行了多次严格的集中专项整治,尤其加大了对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严格落实了各项安全预防措施,消除了各类重大隐患,极大改善了安全条件。
七是开展了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为加大对全县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控,消除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部分企业安全意识差、管理不规范;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未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未经检测私自投入经营使用等问题,县质检局、市政管委等加强了动态监管,及时开展了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执法监管、对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规范和对电站锅炉产品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强化了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切实消除了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了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八是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时进行了安全整治。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等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民爆器材专项检查,规范了安全防范的标准要求,落实了“人防、技防、设施防”的措施,增强了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了事故发生。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除各有关部门日常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不间断执法监控外,我县还结合不同时期工作重点,进行安全联合大检查。各主管部门、执法监察部门坚持长期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加强了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抓紧了用电和防火安全;对化学危险品安全情况及时进行了安全评估和重点监控;加强了对危害面广、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的重点检查和监控;对人群集中的商场、市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了重点执法检查;及时对用火炉取暖的单位、居民、经营场所、农村住户进行了安全普查,做好了煤气中毒预防工作。此外,还通过基层报告、群众举报等途径,加强了对安全隐患的查处,也有效预防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从上半年总的情况看,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总体情况不错,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部分行业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各类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有些事故就发生在我县3月份的“安全月”活动期间,这也说明了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当前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从上半年检查情况看,部分单位领导和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或开展工作不及时,宣传教育不经常,管理松懈、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二是大部分私营、个体中小企业,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管理薄弱,安全方面存在问题比较多,从近年来尤其是上半年分析,事故多数发生在这些企业。
三是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尤其是部分乡镇和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技术,监督管理有死角。
四是对职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及时、缺乏针对性,违章操作、冒险蛮干现象比较严重。今年发生的几起生产安全事故,全部由于违章和违规引起。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下半年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工作:
1、加强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克服以往安全生产执法分散、力量单一现象,共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倾向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扩大安全生产的社会影响。
3、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继续加强并搞好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培训;搞好特种作业培训,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要。
4、开展以建筑业、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等6个方面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大对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事故总量不突破北京市下达给我县的控制指标。
5、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管理。执法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规定;继续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确保我县的安全稳定。
****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