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8 12:35: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项目前期调研人员构成应注重经营、规划、工程、财务、成本等专业搭配,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在必要情况下,应聘请律师、项目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前期调研应到项目现场围绕项目背景、规划定位、市政条件、市场情况、开发前景等进行考察、访谈,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问题清单和资料汇编,作为项目前期调研的工作底稿和编制立项建议书的依据文件。需公司立项的投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必须编写项目立项建议书,对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阐述,内容包括市场调查与分析、规划设计理念、项目定位分析、开发周期。
项目投融资计划、销售或经营方案、经济效益及风险分析等,论述项目的初步可行性。对项目存在重大质疑的,应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申请中止研究。项目立项建议书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项目是否立项。项目立项建议书应包括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背景资料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等附件。投资委员会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3日,将拟上会审议项目立项建议书及附件材料,送至参加会议人员。对正式立项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本体所涉及各方面的客观、真实情况;项目合作方的资信与实力、管理能力以及合作意图、设想;项目所在地的市场情况、政策特点、发展前景;项目本体及合作方相关财务或法律问题调查;其他影响项目可行性因素的调查情况。尽职调查需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进行实地考察,掌握全面资料。须聘请专业机构的,及需要内部协作、对外协调等事宜,应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决定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对正式立项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市场调研和商业策划,并提交商业策划报告。商业策划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所在市场规模、特点、潜力及细分市场预测;项目定位分析及商业模式的研究与建议;目标产业及城市规划等领域外部专家出具的意见与建议等。商业策划报告认定没有可行性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项目,应报请总经理撤销立项并向总经理办公会通报。通过投资研究,认定有操作可行性的项目,多元化经营部应编写项目投资建议书。
投资建议书由多元化经营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并编写。项目投资建议书包括11方面内容:项目概况、投资环境与市场分析、项目用地调查、规划方案、开发计划、营销方案、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组织实施方案、风险分析、结论及建议。编制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主管副总经理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商业策划报告等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进行决策咨询。外部专家或机构应签署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项目决策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公司及分(子)公司单笔或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不含50%)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或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上报股东大会审批。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投资委员会提请董事长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项目投资做出最终决策。项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交项目投资议案。议案应附项目投资建议书或尽职调查报告、商业策划报告及专家或机构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投资委员会须在总经理办公会召开3日前,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参会人员提供项目投资议案及附件。
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各自议事规则的规定,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项目投资时,应由董事事先研究并提出建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议案、决议,同时应归入项目工作底稿保存,建立项目投资档案。项目所有正式协议、合同或其他实质性文件须在项目决策后方可签署。
三、项目实施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项目正式签约和实施时,多元化经营部负责正式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必要时,由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专业法律机构协助审核有关法律文件。最终修订结果应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项目法律文件应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提名项目公司负责人,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多元化经营部在项目公司负责人产生后协助完成与项目公司的交接工作。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组建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根据项目投资建议书及公司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项目的核定净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率及项目净利润),作为对项目公司进行全程考核的基本指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建立项目动态经营预算机制,每年初根据实际开发进度、市场或其他条件变化等调整项目的投资成本或收入预测,形成项目动态收益预测报告。项目动态收益预测报告中估算的动态净收益与核定净收益相比,变动率不超过20%的,报主管副总经理并在投资委员会备案;超过范围的,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在项目单项工程实施前,项目公司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建议书,内容侧重在项目设计方案、投资成本、工程安排、招商或营销计划等方面;并依据《成本管理办法》制定单项工程的目标成本,经投资委员会、财务部、多元化经营部、工程部、技术研发部等部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项目的专业性诊断不足
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接到下属企业的投资方案后,往往专注于投资项目是否与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相符,资料是否齐全,资料的前后逻辑是否一致,经过的流程是否合规等方面的审核,而对于投资项目是否与企业的人力资源、财务状况、资源配置相契合,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方面的诊断性研究不足。各专业委员会也往往是官员多、专家少,资料符合性审核多、投入产出的专业诊断少。
三、投资风险管控不健全
投资风险管理侧重于事前预防,对项目审批流程的形式管控比较多,对于投资决策的论证过程管理不足,对投资的实施过程跟进、事中事后的监督以及投资失败的责任追究缺失,复杂的审批流程规避的是各级决策者的个人责任,因为经过层层审批谁都不对结果单独负责,大家都负责也就都不负责,投资的风险没有人承担。这也是形成盲目投资、投资效益较差的原因,一些企业容易陷入屡投屡亏、屡亏屡投的恶性循环。
四、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1.建设部门专业化、人员专家化的投资管理部门
投资管理的专业性比较强,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的诊断需要专业的知识、市场的经验,投资项目审核既要关注法律法规、政策、资料的符合性审核,更要关注项目的有效性诊断,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效益性作充分的论证,管理人员要走向市场,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要充实专家的数量,建设“部门专业化、人员专家化”的投资管理部门。
2.加强投资风险管控
国有企业的投资以企业自身为主、风险自担,应该建立环境分析系统、平衡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等一整套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应该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科学评估市场和财务状况,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避免参与回报率低、超出自身筹资能力、无法达到技术水平的项目,谨慎对待不熟悉、风险大的项目,对资金和技术水平达到投资的项目进行优中选优,把投资失败的风险降到最低。
3.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全程参与企业的投资活动,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把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审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功能,既要保证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合法、有效,又要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效益进行严格的审计。
基于上述调研结果,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可以按照项目的工作进程被概括如下:投资项目所在国当地的法律环境风险;海外收购项目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收购目标存在的法律风险;与初期谈判和报价相关的法律风险;与收购协议条款相关的法律风险;签约后出售方的违约风险;签约后当地国家法律变化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审批风险;收购后经营中遇到的法律合规和法律诉讼等风险。下面,笔者将试图对上述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这些风险的建议措施。
投资项目所在国当地的法律环境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最初的法律风险是对收购目标所在国法律环境风险的不了解。进行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首先通过聘请的项目律师和当地律师了解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制度。例如,被调研的中国铝业公司的法律部主任石宇权先生介绍说:“我们的秘鲁项目,对于当地的法律法规没有办法去了解,只能是依赖当地律师给我出具的,比如说矿权、环保的法律法规要求,这些我们知道得很少。”
了解当地法律一定要知道当地国家法律所属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法律惯例和文化习俗。众所周知,世界上的法律制度主要分为普通法系和民法体系(或称为大陆法系)。目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能源类目标资产大都位于南美洲、非洲、中亚、中东以及东南亚地区。可以说,搞清楚目标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属于什么法律体系和项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是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海外收购项目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进行任何海外投资项目时,一定要对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做出上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来自于对项目本身信息的掌握,中国企业一般会要求出售方直接提供有关目标企业或资产的资料和文件。有一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咨询公司或投行可以对中国企业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服务。另外,中国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商务机构也可以成为相关信息的来源渠道。
基于上述所掌握的充足信息,中国企业所聘请的各种顾问和专家(包括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人员、律师和财务顾问)应对项目本身进行技术和运营上的可行性分析、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分析以及财务分析,同时对项目资产做出价值评估,就报价等商务条款和交易结构提出最基本的看法。收购的可行性分析还应包括收购的时机。时机的确定涉及许多因素,其中之一是市场价格的高低和未来的走向,中国企业应抓住有利的价格时机果断采取行动。
对于应对项目的合法性和法律可操作性的风险,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决策阶段就聘用律师(有经验的国际律师或有跨国并购经验的中国律师)。聘请的律师不但要对当地法律法规非常了解,而且还必须有行业和项目方面的经验。聘请一个不称职的当地律师同样会造成很大的风险。
收购目标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许多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是对被收购的目标企业及其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了解。有人把收购交易比喻为“婚姻”,“先恋爱,后结婚”是婚姻美满的重要法则。针对这种风险,中国企业一定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找出目标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要求出售方对所售出的目标企业或资产做出各种陈述与保证。
中国企业在法律尽职调查之前应该与自己的律师认真草拟一份比较广泛的、涵盖重要关键问题的法律尽职调查问卷。有些问题除了向目标企业的管理层询问外,还要单独向有关外国政府部门查询,以证实对方提供答案的真实性。事前的谨慎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完全依赖目标企业管理层或出售方在收购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而在交割完成后发现问题,那就只能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了。如果依靠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打官司的成本往往会高得惊人。
会计师承担的财务尽职调查则主要是从财务角度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是公司的债务,包括股东贷款和第三方贷款,以及或然负债和隐性债务)。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应向作为客户的中国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应详细陈述所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发现的问题和初步法律分析意见。然后,律师应和中国企业一起,分析所发现的、对收购可能有潜在影响的问题。对于尽职调查发现的各种问题,中国企业及其聘请的律师和财务顾问应该首先分析和研究其是否会构成收购的巨大障碍。其次,针对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中国企业在律师和财务顾问的帮助下应该设计一个好的交易结构,通过交易结构和交易文件设计各种风险控制和防范的机制和条款,例如陈述与保证条款、披露函、交易交割的前提文件和违约救济条款等。
二、做好人员队伍的建设和配置,尽快完成投资团队向运营团队的转变
项目交割后,合资公司设立,就需要一支专门的运营团队全面接管,该运营团队应由运营董事、专家、咨询顾问等专业人员组成。尤其是海外投资,运营团队最好应是跨职能、跨条线、跨国界的执行团队,同时最好在项目的交割前就可以充分的了解项目背景和进展情况,将投资团队和运营团队的衔接期尽可能缩至最短。另外还应注意,海外投资在当地的运营应当充分借助并购国当地专业中介的力量,尤其是当地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一直以来极力主张海外公司设立后应该及时聘请当地的法律服务机构作为合资公司的法律顾问。
三、正确认识家族企业作为合作目标的风险
基于海外资源类项目的特点,合作目标公司往往是家族企业控制的公司。这种情形下,私营家族企业在战略决策、公司治理及长远发展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在项目谈判和后期运营整合过程中对太钢这样的国企充满挑战,很难控制其失信的风险。家族企业通常内部控制相对较弱,多存在以下问题:缺乏有效地财务核算系统,有关财务信息的编制主要为了满足税务需要,为达到避税的目的在收入、成本及人力方面存在严重的操控行为。通常和关联企业进行资产和人员共享、或者发生代垫费用时不按照合理比例在各方间分摊或者确认合适的承担方。缺乏内部审计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相对松散,某些家族成员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个人随意性大。国企的经营目标不仅仅是简单利润和效益目标,还有许多不易公开的非经济目标,比如社会目标、政治目标、就业目标、规模目标等。这种机制上的缺陷和国企盲目扩张规模、通过国际扩张在政治上增加业绩的冲动,势必与以利润为最重要并购目标的外国合作伙伴发生冲突。这种冲突表面反映为文化冲突,但实质是经营目标和战略决策的冲突、经营手段的冲突、短期和长期经营理念的冲突。两家合作伙伴在目标上往往“同床异梦”。
目前天堂硅谷已经形成了一条相对完善的创业投资基金价值链,往前切入中早期项目,往后切入产业并购整合中的巨大机会,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发展需要。从2006年首期设立阳光基金开始,天堂硅谷逐步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设置了相应的对口投资基金一共30家,如:“朝阳基金”投资引导期项目,“晨曦基金”投资种子期项目,“阳光基金”和“合众基金”投资成长期项目,“鲲诚基金”和“鹏诚基金”负责实施重组并购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历经凤凰涅的天堂硅谷将更加理性。天堂硅谷执行总裁徐刚表示,日前日益疯狂的投资行业必将带来新一轮的洗牌,而天堂硅谷将提前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一如既往的遵循制度化管理和理性谨慎的投资法则。以工作着、快乐着的核心文化理念凝聚成优秀高效的管理团队;以品牌优势和增值服务来区别于其他普通的投资公司。
谨慎选择
在国家大力发展高科技之时,天堂硅谷抓住机遇投资知名ITO导电玻璃供应商深圳莱宝高科,随着其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硅谷天堂自此创下资产增值率2年超过20倍的奇迹。如今,中国的风投多达成千上万家,整个领域内已呈现出一片厮杀的景象。徐刚表示,天堂硅谷正在开辟新的“蓝海”,时下央企正在拉开产业重组大戏,全国都在强调产业转型升级,天堂硅谷正有意围绕着产业整合这一永恒主题寻求突破,力求加速发展。
不过,徐刚强调,无论怎样的蓝海领域,选择合适企业仍是投资机构保持项目成功的第一要领。
“天堂硅谷在选择拟投企业时,主要看这个企业的成长性和这个企业在细分市场内的地位与能力。”如何评判一个企业的成长性,在徐刚看来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所处行业是否有足够的发展前景;第二,所投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否为龙头企业,或者是否占据关键环节或核心技术或拥有渠道优势;第三,财务数据,主要分析主营业务在企业盈利中的占比,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更新、市场开发、研发投入等等。
在判定企业的前景之后,还需对内部管理运营进行更严格的考察。一般而言,天堂硅谷首先会考量企业的销售收入和营收利润。“但是如果企业的利润来源不是主要来自主业,即使增长再快,天堂硅谷也不会去做。”
“第二个考量是企业的现金流顺畅与否,第三是企业的后续研发投入比重。”徐刚分析说,“通常大家比较关注企业的资产、销售收入、负债率、毛利率等,但这仅仅是一方面。相对而言,我认为主业所占比重、现金流和研发投入可能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更重要些。”
由于创始人往往决定着一个民企的兴衰存亡,所以天堂硅谷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也非常注重考察企业的创始人。“考察方面包括敬业程度、创业目标、以及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徐刚强调,创始人对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一条极为重要的标准,“他们所确立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是否合规合法是非常重要的。”
徐刚表示投资成功的两个要素即为人和团队,天堂硅谷非常看重企业管理团队的配合。
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通常并不一定很正规,对此曾经在浙江省地税局担任过总会计师,更是在吉利、华普、苏宁环球以及西子百大等知名公司游弋过多年的徐刚给出三点建议:第一,财务人员要忠诚,保证财务数据高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第二,财务管理人员要具备服从和支持企业战略发展的能力。例如创新型企业,就要对研发方面的投入要有所侧重;如果是渠道型企业,则要对销售进行重点支持。第三,财务管理人员要有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要对公司决策层提供相应的数据分析支持和参考。“即使是成长期的企业也不能忽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发展的好不好,在开拓好市场的前提下,关键一点就在于财务管理好与否。”徐刚坦言。
严格审查
事实上,一个投资项目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对所投企业的谨慎考察,还包括投资公司资深的内部审查。在为企业做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选择的企业是否投资,天堂硅谷拥有一套非常完备的管理体制,通过非常民主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各个职能部门的合理分工将风险进行层层把控。“天堂硅谷注重的是制度的建设,一切按制度办。公司的决策来自于充分掌握信息的业务部门,也用之于业务部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决策必须通过整套完整的制度流程来决定。”
徐刚介绍,天堂硅谷目前一共有八个部门。其中拥有四个分管业务的部门:募、投、管、退。募,就是募集资金;投,是指投资项目选择;管,指为所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退,负责所投项目上市后的有序退出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选择。在这四个部门的基础上,另设立了产业整合部、财务部、办公室以及风险控制部。
风险控制部相对于其他七个部门比较特殊。前七个部门是向总裁负责,但风险控制部则由董事长管理。对于VC而言,其风控的关键在于评估和监督制度是否认真的执行。对此,天堂硅谷风险控制部独立于经营管理团队,并且总裁也受风险控制部监督。而在具体选择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时,最终能否实施,天堂硅谷则通过一整套完整规范的民主方式进行表决。
“我们内部在审核选择所投企业时,内部会做三份报告。一是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由投资部门来做;第二,增值服务部专门做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第三,财务部门做财务风险分析报告。”徐刚介绍,这三份报告是相互独立的,只有三份报告全部提交以后,才能进入决策委员会审核讨论。
天堂硅谷决策委员会由主要负责“募投管退”四个方面的老总和财务、增值服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对于所选择企业是否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独立发表意见,并在决策过程中严格履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徐刚介绍,决策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负责投资的执行总裁,但他并不具备决策权,只具有召集权。对某家企业的投资能否通过则完全由委员们投票,严格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过程中,董事长会委派风险控制部的代表出席,但不表态,主要负责检查决策过程中各委员们是否按制度进行决策,如发现有不符合程序的,董事长可一票否决。这样就构成一个完整而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
不越位原则
风险管理,是指在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对风险的预测、评估、处理把风险降至最低管理过程。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由于银行金融企业自身的特殊性,风险与价值是并存的,且项目投资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规模性、时间周期性较长的特征,其投资风险的程度也是巨大的,且由于连锁性,单个银行的风险累积可能会引发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商业银行具有项目投资选择、资金的独立决策运用自的同时,防范投资项目信贷风险的责任,也是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基于此,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有效规避系统内外部各种风险,是构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必要任务。因此银行投资价值与投资风险管理密不可分,商业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就必须通过风险管理优化风险和价值的平衡进而创造价值。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一)商业银行项目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信贷前管理现状情况表现为商业银行对于负责建设项目的企业普遍推行信贷管理权限,对有开发前景效益高的项目,规模较大的企业积极提供信[1]贷业务,对于信誉差的企业、风险大的项目不予扶持,遵循了市场的优胜劣汰的发展规律。但是也存在一些负面的效应,造成商业银行对大型投资项目集中竞争,放松了审查制度和风险评估程序,造成更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对于完成贷款的项目后续风险管理采用国际通用的正常、关注、损失、可疑五种级别跟踪管理控制风险有不科学性。表面表现为正常类的贷款中,投资项目有时已经存在了经营管理风险隐患,或者当投资项目的市场不理想时,商业银行的数据库里仍把其设为正常,让项目的内在风险未能揭示,不利于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的应对[1]。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现状
我国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于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首先是按照统一授信风险管理体系,即客户在办理贷款为主的资金支持业务时需要把按照授权主体、风险主体、授信客体三统一原则的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但是由于授信部门特点不同和缺乏全国统一的客户数据系统,客户办理多种授信业务时感觉程序繁琐,也存在不法客户同时申请多部门授信套取银行授信,增加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潜在风险。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支持下,实行审理和贷款划分为不同部门管理分离制度后,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开始推行建立客户授信的统一管理机制;其次通过对风险重点针对性的确保对客户和项目调查和评价科学公正的独立尽职调查制度;成立风险评审委员会作为授信决策的专家审议机构的专业集体评审制度;对决策各环节的严格问责制度;授信项目决策之后分析评价制度的构建。这种三位一体决策体系是我国银行业初步建立的一个比较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商业银行投资决策的准确。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管理建设力度不够
我国虽然开始推行与风险投资业务并行的专门风险管理部门,但是目前我国实际开设投资银行部门的覆盖率较低,同时单独依赖投资商业银行和风险控制部门很难对投资风险起到完全防控作用,相关的配套机制有待完善;其次根据商业银行投资项目的特点,风险投资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行的业务,投资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周期长、技术难度大,业绩回报不确定性,因此要保证银行的风险效益,必须有专门的风险投资人才团队作为支撑,而受我国当前对银行人才队伍的培养主要面向的是服务于客户端及电子商务人才的建设,对风险投资领域人才几乎处于空白阶段。
(二)信贷风险控制深度不足、缺乏量化的风险评估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与控制项目风险的直接相关的业务人员职责是负责企业提供的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的数据和材料,投资项目风险调查报告不是来自于真正深入到企业核实相关数据,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工作只流于表面,“三查”制度执行力没能落到实处。在投资项目的实施阶段,商业银行一般存在对后续管理放松,没有跟踪了解项目的经营情况,对于投资资金的流向缺乏深入考察,增加了信贷的风险。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对风险进行主观预测的定性分析多,基于风险存在的因素构建模型分析定量方式少,普遍依据已经发生的固化的现实损失来衡量投资项目风险。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评估的定量化由于缺乏数据的积累存在基础性困难[2]。
(三)内、外部监管体系还不完善
我国内控机制建设比较薄弱,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控制力度较弱。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重要的内控机制是属于同等级别的内部组成机构,同时内部审计部门的人事又从属于银行管理,导致稽查组织在不能独立,权威性较差。对于项目风险管理机制的配套部门完善程度来看,仅依靠银行一个组织不能完全实现对风险的控制,政府管理部门、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都是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管的内容单一、力度不足不能适应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经营的需求。改制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督体系分析,职责定位仍不够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自我约束不够,产生各种违规操作,却没有太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三、我国商业银行项目风险投资管理建议
(一)完善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制
在所有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的组织部门,成立业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项目及时进行跟踪、定期评估,及时给予指导意见。在投资决策前期阶段,进行科学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策划书,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权责统一的制度;利用先进的投资业务风险管理手段,利用模式经营理论,优化投资组合,积极开发运用风险量化方法和投资优化模型,建立的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快速反应机制,考虑到极端的市场价格变动、市场流动性降低以问题,做好防范策略,在资本有限的约束下增加投资项目的收益,减少损失;最后通过政府要积极引导高等学校培养一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急需的应用型复合型的综合项目管理的专门技术人才。
(二)加强商业银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投资风险管理的根本。应首先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理念,构造商业银行内部高效、清晰、专业的业务流程,实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责任制,实行内控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避免决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其次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项目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投资风险大小,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化的信贷管理体系,实施审贷分离制度,保证贷款管理质量,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
(三)推广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河南同样深受民间借贷困扰,而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引导下,作为新型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蓬勃发展,带给创业者和投资人一条新的选择道路。省惠集团旗下的爱创咖啡则是众多众创空间中的佼佼者。去年,在河南省科技部门组织的省级众创空间评选中,爱创咖啡被投票选为“创客心中最强的省级众创空间”。
创业生态圈
目前,爱创咖啡孵化的企业有60多家,涉及农业、医疗、互联网、物联网等领域,其中10家项目已经融资成功。
省惠集团董事长方泽宇介绍爱创咖啡侧重于自然投资,设立了3000万爱创基金,在不依赖创投机构的情况下,确保爱创平台有自主投资的力量。
爱创咖啡的投资人俱乐部,拥有一百多位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和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人俱乐部能够为创业项目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协助企业获取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爱创为投资人提供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团队结构、市场前景与风险进行详细分析。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企业,也可以选择加入爱创成为合伙人共同投资。2015年,旨在打造招聘领域共享经济圈的“真聘”招聘平台,获得了爱创基金100万的投资。
另外,爱创还联合了国内、省内多家创投机构,如点亮资本等,形成强大的资金联盟,为优质的创业项目提供投资支持。
在投资方式上,爱创咖啡重视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的结合。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爱创通过爱创基金,联合投资人和创投机构给予股权融资。创业公司在初期股权融资困难的状态下,可以考虑债券融资的方式,与银行等机构合作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在第三届豫商创新工社成长大赛中脱颖而出的“一粒芝麻”黑芝麻品牌,受到爱创的关注,其意图将黑芝麻从佐食变成零食,将黑芝麻打造成第二个“好想你”。爱创咖啡计划与银行合作通过债券融资的方式,进行商模式的推广。
对创业者而言,比资金更重要的是资源和智力支持。爱创咖啡对所孵化的企业提供创业项目商业计划辅导、人力资源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支持、知识产权支持、上市辅导等一流的服务,其还联合了国内、省内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形成强大的创业导师团队,为创客们提供强有力“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创业辅导。
爱创咖啡还成立了全国首家孵化器团工委,对奋斗道路上的创业者提供精神支持和正能量。它在郑州东站打造专门性的创客工场,即将入驻。
众创空间生态圈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分散的众创空间开始走向联盟,成为超级创新创业云平台。目前,由爱创咖啡牵头的河南省创业孵化器协会已经获得批准,协会团结全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机构,资源对接、思想交流、项目合作,更好地打造创业生态圈。河南省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张保柱说:“有市场就有需求。各种众创空间、孵化器、投资机构等将会在未来几年大量涌现,形成一个创业生态圈。”
创客和投资人的平衡点
据不完全统计,河南创业咖啡、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综合体、孵化器等创业机构已经有100多家,从数量上看并不算少,然而,创业项目质量不高,河南本土创投机构少,甚至某些省外的创投机构,来到河南只是为了“吸金”。有的孵化器只是摆设,套取国家补助,既融不到资金,又不能将钱投到创业项目中去,反而出现众创空间太多,创客“不够用”的现象。
创客和众创空间都要摆正心态,克服急功近利的心态,脚踏实地,将良好的想法落地。有的创业者只有一个创业方案,通过烧钱发展,项目的自身“造血”能力差,钱烧完了,还得继续融资。“投资人坚决不能投这种心态的创业者,所有依靠烧钱为手段的商业模式都是耍流氓。”方泽宇说。投资者同样要耐住长久的等待,应以创业者的心态做事业,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是3年到5年,较长时间的有7年到10年。
方泽宇表示,投资人只有行业选择的区别,投资项目的标准是共通的。首先,团队是投资人最关心的因素,投资人关注团队的人员结构、年龄结构、阅历结构。投资人对连续创业者和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创业者更加关注。一个传统项目交给一个好的团队也可以成功,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交给一个糟糕的团队则不可能成功。
第二个因素是商业模式,投资人青睐软硬件相结合、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
第三是数据,投资人对创业初期项目的盈利情况并不苛求,但是对营业额、客户量、生产量非常关注,因为团队素质、商业模式的情况最终都会表现在数据上。
第二条、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三)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四)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五)公司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的论证;
(六)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完成后,效益显著下降;或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
(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
(八)公司缺乏稳健的会计政策;
(九)公司资金大量闲置,资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十)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十一)公司或有负债数额巨大,且存在较大风险;
(十二)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
(十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五)公司最近1年内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六)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十七)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
第三章、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就新股发行方案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发生《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当已经纠正;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申请时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当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发审委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增发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之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出具承诺函,保证在有关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作出发行新股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一)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
(二)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涉及运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被收购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应将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承诺上述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
对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保证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
(三)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发行议案有变更,还应当公告变更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未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告后至缴款截止日前,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一次提示性公告,注明配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
获准增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
上市公司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特别风险警示。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作出持续披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内部控制,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暂缓受理其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上市公司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通常情况下,当一位新手打算加入投资人的行列时,前辈们都会劝他在入行之前尽可能多的休假。因为一旦成为投资人之后,度假将成为一个奢侈的梦想。无论是投资组合公司召开董事会,还是遇到财务问题,或是企业遇到危机,投资人都必须尽快地出现在公司CEO的面前,投资人永远无法真正休息。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投资人的电话和E-mail似乎回的没有从前那么及时了,几乎每一个投资组合的董事会和那些希望融资的创业者们都在抱怨,他们的投资人好像都开始放暑假了。完美的悠长假期是每个人所向往的,但这次的假期似乎未能为投资人带来一丝畅快,因为未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可能面临更加困窘的状态。
前景堪忧
2009年过半,在全美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融资境况堪忧,与2008年上半年相比,全美私募股权投资募集金额下降了三分之二,成为自2005年以来融资额最低的六个月。
道琼斯私募股权分析师(Dow Jones Private Equity Analyst)最新的研究数据表明,2009年上半年共有173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计从养老基金、校园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处募集到540亿美元。相比之下,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美范围内共有261支基金累计募集1527亿美元,而2008年全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募集金额为2875亿美元,为历史第二高年度募集总额。
然而,该研究数据也显示出融资市场可能会因第二季度证券市场稳定而有所好转的迹象。与此同时,那些作为LP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机构和公司对他们损益表的现状也有了清楚的了解。
在该研究报告中可以发现,杠杆收购和企业投资基金持续吸引大规模的资金投入。2009年上半年,73支收购基金成功募集287亿美元,但比去年同期减少了四分之三。
鉴于时下的经济形式,众多基金纷纷开始减少他们的目标募集金额,但仍有三支基金在试图募集超过80亿美元的基金。
目前不确定的经济形式迫使很多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开始转让他们手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份。以低价购买投资者手中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份的次级市场基金(Secondary Funds),开始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18支次级市场基金总计募集139亿美元。如果下半年次级市场基金募集情况良好的话,今年次级市场募集基金额将很有可能达到历史新高。
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美范围内仅有51家风险投资基金公司,总计募集了51亿美元,与一年前115家公司成功募集136亿美元相比有大幅的下跌。而历史上融资情况最差的时期为2003年的上半年,34支基金仅仅募集到22亿美元。
LP动摇
与此同时,另外一份全球性、针对机构投资者的研究报告也从资产的角度向投资人透露出令人沮丧的预测结果。这是由次级市场投资公司科勒资本(Coller Capital)出具的每年两次的问卷调查报告,四分之三的受访者中,有27%是养老基金,他们表示希望到今年年底时,投资组合公司的总值会比2008年12月审计决算报告中的数值有明显减少,同时他们预期未来12个月,他们基金能够提供的分红也会有明显减少。在所有受访者中,仅有25%的投资者对未来的退出市场仍抱有希望。
尽管很多机构投资者表示,他们会继续之前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诺的资本投入,但有20%的机构投资者表示,在未来的一年内,他们会减少之前预期的投资。
资金的缺乏将是导致未来公共股本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而这将引起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组合公司现有比例严重上升。科勒资本首席投资官杰里米・科勒(Jeremy Coller)表示:“资金缺乏、获利缓慢,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将成为未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要特性。”这将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无可回避的现实。
大多数GP的担心是,将有四分之一左右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未来七年内无法募集到新资金,也就是说他们将面临歇业。与此同时,报告显示在未来的两年内,每十家LP中就有一家将无法兑现他们之前承诺的投资。科勒资本投资负责人皮奈尔・尼克姆(Pinal Nicum)说:“在次级投资市场中我们看到了一些无法履行承诺投资的案例,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看到养老基金食言的案例。我们相信养老基金将是最后一个无法兑现承诺投资的LP群体。”
对于富有人群类的投资者来说,他们首先追求的是资金的流动性。而对于养老基金来说,通常情况下他们有声誉和契约方面的考虑,因此他们不会轻易收回已承诺的投资。据报道,有一些养老基金已经向他们的普通合伙人告知,短期内不用担心资金的问题。另外一个养老基金没有撤出投资的原因就是,以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并没有其他的投资领域能够吸引他们的投资。
去年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雇员养老基金(CalPERS)在次级市场中高调地降价出售的举动表明,未来养老基金希望能够减少他们GP的数量。科勒资本出具的报告显示,三分之一的LP希望在未来减少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投资,而这一数据在前一期的报告中仅为十分之一。与此同时在过去的12个月内,有大约82%的欧洲的LP拒绝向现有的GP进行再投资。这一数据较之前报告中的45%有了巨幅上涨。
尼克姆透露:“在每个LP心中都有一个名单,而在这个名单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是他们想与之保持长久投资关系的公司。在过去的三至四年中,LP并没有遇到任何大的问题,而现在他们面临的是资金短缺、投资回报率低等挑战,因此他们必须做出抉择,选择一些有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同时该报告还指出,LP把现在这个时点看作是一个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者之间关系的转折点。有大约80%的LP认为,对于收购基金公司来说,在未来的几个月内针对他们的条款会变的比较有利。而有四分之一的LP计划在今年内扩充他们的私募股权投资团队,以占领先机。
对于这种状况,尼克姆指出:“LP肯定会抓住这个平衡他们在谈判中地位的机会,但是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的确看到一些LP对他们所投资的基金公司的不满,尤其是对一些大型并购基金征收管理费的问题。但是目前很多GP都不得不回头去找他们的LP,因为他们需要额外的资金用于投资组合公司的运营和基金的扩张。”
崭露头角
近期,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出具的一份报告中显示,2009年发生在中东及北非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前景乐观,尽管各投资公司在该地区投资行为谨慎,但出色的投资项目频频爆出。
该报告受访的对象均为在中东及北非地区有运营活动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高层,其中6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预计未来12个月中,该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将会有所增加或至少能够维持现有的水平,而消费、能源和医疗健康领域将是投资者们最为青睐的几个行业。
中东及北非地区的经济在此次全球经济危急中也遭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该报告显示,73%的受访者预计未来私募股权投资退出行为将有所减少,而83%的受访者认为未来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行业都会受到影响,开始进入下滑阶段。
德勤中东地区金融顾问服务集团的CEO克里斯・沃德(Chris Ward)评论说:“尽管目前全球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中东及北非地区仍将吸引大批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注意。事实上,有75%的受访者认为中东及北非地区的基金将会吸引到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这将引发该地区经济的潜在增长力。该地区未被利用的机会、重要的金融资源都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人会盲目投资,一旦尽职调查再一次成为投资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时,肯定能够再次看到传统投资组合管理所带来的大规模收益。”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来说,中东及北非地区确实充满了机会,但并不是所有在该地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都能从中长期的投资中获得可观的收益,因为除了适时把握机会外,正确的使用投资策略更是保证投资收益的制胜法宝,专注于中东及北非地区投资的大本营资本(Citadel Capital)就是其中的佼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