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8:1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交通安全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随着国家对能源的越来越重视,油田企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随之的施工车辆数量也在迅速上升,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施工车辆的安全问题日益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交通安全也是石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对企业实现安全稳定的生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油田作为施工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促进企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这在油田整体管理中是特别重要的。为此,本文以油田施工车辆、驾驶员、管理机制和安全文化为讨论基础,结合对交通事故特点和原因的分析,对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手法和防范措施提出有效针对性地建议。
一、交通事故特点及原因
1.交通事故特点
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来看,可知超速行驶、强超车辆和思想麻痹大意是主要的事故发生因素,而统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得知每年的3,4,6,9月份为事故的多发时期,每个月皆有10起以上事故发生,另外,节假日、公休时期发生事故的等级高,损失大,后果严重。一些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章肇事现象多为公车私用性质。油田交通事故多数发生在油区内和长途中,在路况复杂不好的地方少有事故发生,而在通畅的道路上却时常出现交通事故。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缺陷,主要是由于油田企业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现有安全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落实,驾驶员的安全素质不够,安全检查活动仅仅是走形式。
2.主要原因分析
部分青壮年驾驶员安全行驶车辆意识不强,没有做到遵纪守章,自恃行驶车辆经验丰富,身强力壮,驾车技术熟练,在路况通顺较好的的时候,常常思想大意,存有侥幸心理,超速行驶车辆、强行超车,一旦面临突发状况,由于思想准备不足无法应急做出有效措施。另外一些违背交通制度的行为,例如酒后驾车、公车私用、无证或非专职人员擅自驾驶车辆等现象,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增加。一些没有经过交通安全教育的驾驶员对交通规则不甚清楚,往往出现随意横穿马路、转弯掉头、强行争道等违章行驶车辆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目前,油田企业正在蓬勃发展,钻井、采油、油井维护工作量在随之加大,石油运输工作也要相应的加快脚步,所以需要配备更多的施工车辆来保障生产的稳定性,随着油田企业的覆盖面积增加,长途运输石油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发展无疑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隐患问题。
除此之外,从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考虑,事故发生也有有两大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单位注重生产效益,轻视交通安全问题,从而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得不严,没有认真对待交通问题。二是从事车辆安全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缺少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上马虎大意,对处理违规违章的行驶行为思前想后,患得患失,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认真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针对事故提出的有效建议
1.健全规范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规范制度
规章制度是用来规范施工车辆管理员工和驾驶员行为的有效手段,科学、合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交通、预防事故的保障。各车辆单位要坚持定时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车辆在交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排除解决。紧密结合油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标准,车辆调派制度,车辆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制度,奖惩制度,车辆维护制度等。保证规章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断地提高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只有建立健全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才能达到保障交通安全的目的。
2.坚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通过对近年来的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我们认为机智、具有“安全第一”意识的驾驶员,是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我们要结合企业工作环境,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务必要定期开展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油田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并结合油田的实际、天气变化地理环境等情况,提醒施工车辆驾驶人员把握行车规律,最大程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还要确立日常学习活动,把业务学习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采取自学或集体学习的方式,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真实案例进行教育,认清交通事故的危害和后果,从而提高驾驶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驾驶员心中要警钟长鸣,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此外,我们还要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对油田施工车辆驾驶人员违章行驶行为要严厉惩罚,对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积极带动工作人员遵从规章制度,并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开展安全抽查和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交通安全检查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保证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坚持年度检查、半年检查,月检查和周检查紧密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有效的排除施工车辆交通安全方面的问题和隐患,是解决车辆单位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隐患的重要措施,是充分发挥油田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张“不定时、不定点、不通知”的“三不”抽查活动,认真检查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情况,施工车辆安全情况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大力整治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行驶、超载超员、不按时归厂等违章违纪现象,消除隐患,是提高油田施工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抽查和定期安全检查活动,确保查处事故隐患、解决单位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端正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不断地提高油田交通管理水平。
4.严格追究交通事故责任人,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近年来,我们要始终坚持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彻查原因,坚持追究事故责任人,坚持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坚持制定防范交通事故的措施,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才能警示他人,促使驾驶员的规范驾驶行为,提高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从而达到降低或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一、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成立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按照《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要求,建立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五)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每个村、组、社区设立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司法助理员、农机安全管理员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村、组、社区配齐2名以上专职交通协管员。协助公安交管和农机部门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
(六)组织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管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
(七)监督驾校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不得减少培训项目或缩短培训时间,严格管理教练员队伍。对挂靠经营、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驾校和教练员进行清理。
(八)每年对驾校考生的考试合格率以及所培训驾驶人三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后的驾校采取减少报考名额、暂停考试等惩罚性措施。
(九)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每个驾校都必须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每位学员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每位新驾驶人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
(十)完善驾驶人考试管理办法,增加场地考试项目,明确实际道路考试距离,增加夜间考试和重点车型长距离考试比例,提高考试难度,确保考试质量。
(十一)加强对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并要求运输企业每年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安全教育培训。
(十二)加强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严把拖拉机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关,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无牌无证发生率控制到20%以下。
(十三)完善客运企业、驾驶人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根据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黄、绿3色等级管理,对达到红色等级的企业挂牌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
(十四)实施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挂钩。
(十五)加强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建档率达100%。
(十六)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不得受理该车实际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十七)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和资金投入,解决学生乘车问题,并配套解决校车驾驶人及车辆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2012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配置率达到40%,2013年达到70%,2014年达到90%,2015年达到100%。
(十八)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向公安部门备案制度;强化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定期检验;严格校车驾驶人聘用,对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年龄超过60周岁、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发生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有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有驾驶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有犯罪记录、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记录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为所有校车配备教辅人员,安排、引导学生有序乘车,杜绝出校返校时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十九)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为全市学校配备护学员,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维护,严防发生校车超员现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驾驶以及无牌无证车、报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使接送学生车辆违法率下降到10%以下,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100%。
(二十)认真调查摸排寄宿制学校周末放学返校情况,提出运力需求,积极协调客运企业,支持客运企业在周末增加运力,解决寄宿制学生回家返校乘车难问题。
(二十一)加强公交车和出租车管理,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加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建立健全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建档率达100%,严格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十二)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抓好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100%,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要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
(二十三)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将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制订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
(二十五)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计算机系统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公安部门对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二十六)凡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检验资质。
(二十七)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违法行为。凡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辆、利用报废车辆机件拼装机动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报废回收企业、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经营资质。
(二十八)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整治非法营运的“摩的”、“面的”、“黑出租”,净化客运市场。
三、完善设施,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二十九)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
(三十)建设交警中、大队营房。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分五年逐步解决交警中、大队营房建设问题。(市公安局牵头,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三十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制订交警大队、中队警力配置规划,及时调剂补充新建公路所需警力,切实解决交警警力不足问题。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镇场或干线公路,合理布建交警巡视点,并落实机构、人员、营房、经费和装备配备。
(三十二)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将交通协管员工资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按照民警与协管员1:3的比例配备交通协管员。
(三十三)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2012年设置率达50%,2013年达10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监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四)建立对新建、改建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以及道路竣工验收等阶段全面落实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公安、安监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十五)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制度。(市安监局负责,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七)将“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三十八)加强三轮汽车、摩托车管理。按照“先纳入管理,后逐步规范”的原则,出台鼓励农民群众入户办证的政策规定,解决农村地区三轮汽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2012年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60%,驾驶人持证率达70%,2013年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90%以上,驾驶人持证率达95%以上。(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九)制订农村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公共交通发展,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按照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和规律,合理安排运力,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问题,2013年行政村公共交通覆盖率达10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安局配合。)
四、科学管理,推进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建设
(四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120、119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实现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国省道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四十一)指定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要建立“绿色通道”。(市卫生局负责,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二)管好用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确保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市公安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四十三)建立恶劣天气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降雨、降雪、雾、道路结冰等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息。
(四十四)及时收集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交通安全预警,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交通运输局配合。)
(四十五)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全市重点路段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增加,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市公安局负责,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十六)公路客运(含农村地区客运汽车)、旅游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装率达100%,重型货车、出租车等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装率达80%。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充分发挥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的监管作用,及时提醒车辆驾驶人员按规定速度行驶,对监管平台发现的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监管的车辆和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七)制订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提高城市交通公交分担率,中心市区公交分担率、覆盖率、准点率逐年提高。(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四十八)加快邻近主干道的住宅集中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周边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建设。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充分利用背街小巷等道路资源,规划建设停车泊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
(四十九)积极培养和引进交通组织和交通管理专业人才,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才库。(市公安局负责,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五、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五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每年组织制订市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全市30%以上社区、村镇、企业、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警务室,宣传覆盖率达100%。(市公安局负责,宣传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五十一)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在黄金时段播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2条。(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公安局配合。)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中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三、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
一、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紧紧围绕降事故、促管理、保平安的主题,切实把交通安全工作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共建安全和谐社会。
二、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具体抓,交通安全干部要天天抓,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位。
〔二〕各村(居)委要认真履行起对辖区内车辆单位和私人挂靠单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私家车、轻便摩托车和没有直接主管部门的私营、民营企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所在地村(居)委负责交通安全的日常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
〔三〕单位法人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特别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一方平安,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辖区内的单位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按照青交安联办〔*〕2号文件精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那些漠视交通安全,疏于管理,对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不引起足够重视,年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年终考评将于否决,并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把此项工作与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安全考核挂钩,要防止那些对交通安全工作不闻不问,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行车管理工作,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不违章超载,不超速行驶,不开疲劳车、病车,并经常教育驾驶员检查各类机件,按时维修保养和年检工作,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五〕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各重点车辆单位,进行车辆安全状况月度自检自查和抽检工作,做到信息按时上报。
四、积极开展交通宣传教育工作
〔一〕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健全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台帐,对交通安全的宣传管理、宣传专栏的内容更换和安全专题宣教片影视播放的内容,观看的受教人数要有记录,并经常对交通宣传专栏、交通宣传牌等,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工作。
〔二〕各单位要把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内容,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开展“五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交通文艺会演”,“纳凉晚会”等娱教于乐的宣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一、认真分析春运水上交通特点,做到安全情况明了
*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水运从业人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认真开展了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四进”工作、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低质量船舶治理,安全责任制有一定落实,船舶更新改造和优化升级速度加快,大吨位船舶显著增多,客渡船技术状况有一定改善,危险品船基本规范。*年全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1起,死亡6人,与2005年同期比较,事故件数下降200%,死亡人数下降16%。水上交通安全得到一定规范和改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上基本稳定,为水运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但是,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做好*年春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十分重要。要认真扎实做好春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必须认真分析春运水上交通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措施得力。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安全工作重点是渡运、短途客运和运砂船。水上没有长途客运,全部是渡运和航行距离不超过40公里的短途客运,渡口238处,渡船312艘、5805客位,短途载客船214艘、5626客位。日渡运量约为5万人次,日客运量约0.8万人次,这些客、渡船分布在全市76个乡镇,线长面广。
2、客渡运流量高峰集中在春节前赶集和节后走亲访友。许多集市在河边,农村有节前赶集购年货的习惯,渡运和客运比平时要增加50%至1倍左右,再就是春节期间人们走亲访友拜年,客流量比平时增加30%至50%左右,极易发生船舶超载。
3、据天气预报,春节前后天气寒冷多雨,河里可能涨洪水。
4、目前水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四个方面:一是存在乡镇货船,无证小船和渔船非法载客,全市有近300艘,人货混装,时常超载,主要分布在衡山县、衡东县、耒阳市、常宁市和祁东县;二是部分客、渡船技术状况差,救生设备不齐,部分乡镇渡口实行招标承包和轮流摆渡,少数渡工无船员职务证书摆渡;三是运砂船超载严重,部分客、渡船赶集日存在超载。四是部分运砂船和挖沙船技术状况差,航行信号设备不齐,船员配备不齐,缺长少员。
这些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治、防范和解决。
二、提高对春运安全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认真做好春节运输安全工作,实现春运期间水上不发生交通事故的目标,确保春节期间广大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得满意,确保各种生产生活物资的安全运输,是全市水运业应尽的职责和首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责任,采取过硬措施,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扎实做好*年春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春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我局决定成立春运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杨衡局长、王元连书记任组长,莫奇生、全德美、邹小秋、李叔卿副局长任副组长,吴远生、陈文锋、曾国兴、张俊荣、戴健之、丁丰林、伍健仲、刘翠前、吴兵、成建平和谭顺华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春运办公室,由莫奇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春运安全组织指挥、督查、督办、常事务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规定全市海事部门在春节期间不放假。各海事处和水运企业、有船单位及船舶所有(经营)人都要制定春运安全工作方案,成立春运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地方海事处处长是辖区安全监督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全处人员认真分析辖区的安全情况、船舶和旅客流向情况,研究具体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制,组织全体海事人员全力以赴做好春运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水运企业、有船单位和船舶所有(经营)人对其所有的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春运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认真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其所有的船舶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确保运输安全。凡在春运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和《衡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辖区乡镇船舶、渡口和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安全责任。要在春运前,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客渡船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和整顿,取缔非客运船载客,取缔安全状况差不适航的客渡船,消除安全隐患。督促船舶所有(经营)人维修好船舶,配齐救生、消防和航行信号设备,准备好防冻、防滑物资,配齐持证船员,做好春运准备工作。春运期间,乡镇政府要安排乡、村干部到渡口、客运站(点)和沿河集市点现场值班,维护客渡运秩序,严禁船舶超载,严禁船舶违章航行,查堵“三品”,保障春运水上安全。
各海事处要向县(市)交通局和县(市)政府汇报,在春运开始前由县(市)政府组织召开一次乡镇长会议,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海事处、乡镇政府、水运企业、有船单位及船舶所有(经营)人在春运前,要对所有船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执行各项安全制度,要在港口、渡口码头、客运站(点)、船上悬挂张贴安全横幅和标语。我局制定的《春运客渡运安全规定》要张贴到渡口、客运站(点)和每艘船上。
四、开展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和安全整治,确保参运船舶符合安全营运要求
各海事处要全力以赴从现在开始至*年2月3日前对所有的“四客一危”船(客船、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和渡口、客运站(点)、危险品码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大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体质量、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防滑防冻物资准备情况,标定乘客定额,把好“三关”,即船舶技术关、船员资质关、现场安全监管关,检查合格的“四客一危”船方能参与春运。对检查不合格的船舶,要坚决停航整改好,拒不停航的,依法予以扣留。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当地县(市)、乡(镇)政府,组织进行综合整治予以消除。
要抓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客渡运秩序混乱的渡口和水域进行整治,取缔私设渡口,取缔无证小船、渔船和货船载客,取缔“三无”船舶,要针对运砂船和部分客渡船超载严重现象,继续深入开展反水上运输超载,坚决遏制船舶超载行为。春运水上必须做到“六严禁”:严禁无证船舶航行,严禁无证人员驾船,严禁非客运船载客,严禁不适航船舶航行,严禁超载,严禁疲劳和酒后驾驶。各处应在春运开始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处置情况报我局。
各水运企业、有船单位和船舶所有(经营)人在春运前对所有参运的船舶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保养,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准备好防冻防滑物资,配齐持证船员,确保参运船舶处于良好适航状况,让旅客乘坐安全船。
五、突出重点,加大安全监管和防范力度
春运安全监督和防范的重点:一是渡口、客运站(点)和“四客一危”船;二是沿河集市和乡镇非客运船违章载客严重水域;三是库区水域。从时间上,防范的重点时段是节前农民赶集,节后人们走亲访友。各海事处要实行安全监管责任制,责任到人,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将海事人员分布到重点渡口、集市点和水域进行安全监管,包干负责,防范事故发生。要根据广大群众习惯节前赶集,人员集中的特点,安排监督艇和海事人员在集市水域现场维护安全。
水运企业、有船单位及船舶所有(经营)人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安排领导和管理人员在渡口和客运站(点)值班及随客船维护秩序,设立“三品”检查台,做好“三品”检查,严禁船舶超载和“三品”上船,实行责任认签制度。广大船员要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确保航行安全。
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水运企业、有船单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和管理,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实行文明优质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坚决治理“脏、乱、差”,保持渡口容貌、站容站貌和船容船貌整洁,让旅客乘坐干净卫生的船舶。渡工必须坚守岗位,勤划勤渡。各海事处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通航环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它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它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它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它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它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它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人员发现其它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它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
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
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它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它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每学期至少请法制副校长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分管校长、各班主任针对学生实际及时经常加强教育。
3、全校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上马路。
4、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确实做到:
(1)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马路
(3)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结集防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落,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5、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注意:
(1)必须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中图分类号:V3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190-01
安全是民航空中交通永恒的主题,安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指的是一种状态,即可以通过可持续的危机分析和风险管理等途径来实现安全管理过程,将人员损伤、财产损失等各种类型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或者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范围内。随着我国民航交通的快速发展,如果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依旧停留在目前的水平,那么随着民航交通的快速发展所引致的风险事故将是我们无法承受的,因此我们民航空中交通应该将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最大程度地提升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需要将主动预防模式作为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科学地实现民航空中交通风险识别与管理,提升中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1 中国民航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在十一五时期飞行累计时间已经达到了两千万小时,与十五时期相比飞行时间多了一倍,而民航空中交通飞行百万小时事故率可以达到0.05,与十五期间的事故率相比降低了70%以上,在很大程度上比世界平均水平好。从2004年到2010年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飞行了两千多天,创造了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历史上时间周期最长的安全期。百万离场架次全损事故率是民航交通事故发生常用的数据之一,据统计,我国民航空中交通这种类型的事故率为0.1,比全球西制航空器的事故率要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已经开始步入了世界领先行列。随着我国近年来对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日益重视与加大投入,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正在与日提升,但是如何更好地实现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降低风险事故率还需要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分析[1]。
2 中国民航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分析
安全管理目标是安全管理方在进行安全管理实操过程中所设定的预期结果,安全管理目标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与普通目标有一定的差异,普通的目标往往只是涉及到预期结果而忽略了如何去达到这种结果,安全管理目标则更多地考虑如何应用科学的方法来实现安全管理预期目标,由此可见,安全管理目标包含了安全预期结果和未达到预期所使用的安全管理措施。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界定: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有效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与通畅,因此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包含了交通服务、流量管理以及空域管理等几个方面,根据空域属性以及空中交通的特性,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需要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完善的机制管理、设备设施、优势服务,有效促进民航空中交通安全运行;二是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分解涉及到安全生产指标、安全指标以及空中交通安全措施指标等,其中安全生产指标指的是提升民航交通运行能力以此满足市场需求,安全指标指的是合理确定公众认可、科学认可的风险安全指标,空中交通安全措施指标指的是通过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优化实现安全管理[2]。
3 中国民航交通安全管理战略建议
中国民航交通安全战略管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实施。
3.1 设立安全优先级目标、展开主动防御战略
民航交通安全战略管理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安全第一”,并根据国际标准设立安全优先级目标。航空运输作为我国的一大支柱性产业,对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国家生命财产安全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安全第一”是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核心发展观,针对当前现状需要确定“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原则,在确保航空安全的前提之下实现效益发展;主动防御战略指的是将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民航事业发展的基点与重点,我国民航交通安全管理战略需要将安全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目标,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全局意识以及充分的责任感意识等,健全行业标准、管理激励机制等,全面提升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3]。
3.2 系统化与精细化充分结合战略
系统化管理指的是需要预先做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计划,从而保障整个管理组织在安全管理计划的指导之下展开工作,为了确保民航空中交通风险能够得到快速准确的识别,需要从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充分考虑民航空中交通所涉及到的人、技术、运行环境以及程序等方面的因素,运用系统的方法去进行分析评价,有效排除潜在的民航空中交通风险,并对各类要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协调优化,保障系统以最佳的状态进行工作。民航空中服务随着需求的日益提升需要不断增强服务标准与要求,因此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需要从顾客需求的视角出发进行精细化管理,在规范化、系统化的前提之下以更高效率和更优质服务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同时需要确保精细化服务的“精”、“准”、“细”、“严”标准,重视细节、准确、严格标准等,保障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的品质性[4]。
3.3 开发战略与持续优化战略
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是为了提供更优的服务,需要敞开视野、树立开放性的安全管理观念,不断吸收不同国家的民航空中交通先进安全管理理念与方法,构建良好的利益合作关系,实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势互补等,不算优化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战略模式,促进我国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往国际化更高水平发展,有力提升我国民航事业的安全系数以及综合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付令.中国民航交通运输高等教育改革构想[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7(11):133-134.
如何才能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呢?这就要求全体员工统一思想,合力攻坚,实现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确保交通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为企业发展战略稳步推进构筑坚强保障。
1、实行领导安全责任制,加强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有交通安全分管领导责任。必须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总体计划。要求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和合同,将交通安全指标层层分解到各个相关部门,逐级明确各级领导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要求车辆单位的行政正职要坚持召开每月一次的交通安全干部例会制度,分析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亲自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承包单位的领导,每月到承包的单位(队、班)活动一次,亲自填写承包反馈单,监督检查基层车队的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实行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制,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企业将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和“车辆回场检查”制度;要求企业的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路检夜查;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驾驶员大会,认真分析交通安全工作;每月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车队综合达标验收考核;每半年召开一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确保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2、狠抓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落实驾驶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及准驾证制度
企业严格执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把转岗和雇佣驾驶员的准驾关。按照规定要求,凡是办理准驾的转岗和外雇司机、车管干部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由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审批办理。同时建立转岗和雇佣驾驶员的管理档案,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进入驾驶岗位。企业要求每一名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内容要应知应会。企业要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名驾驶员的学习掌握情况。企业要每一名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明确单位和驾驶员双方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签订率要达100%。使每一项措施和制度都落在实处。
3、规范“交通安全标准化示范车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
考核及检查制度
企业坚持以创建“交通安全标准化示范车队”为主线,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基础建设。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标准化示范车队”的推广工作。以规范基层车队基础工作,强化车队安全管理,提高车队建制的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规范车队安全基础资料、记录、台帐 ,实行车队管理标准化。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文化,开展有针对性地交通安全文化活动,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要在基层车队建立交通安全宣教室和安全文化长廊,建立亲情台和亲情卡,悬挂管理制度图板,从而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并按照企业要求对车辆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标准化示范车队考核验收,每月一次车队ABC分类,每周一次安全讲话和安全学习。积极实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制度。对每一个事故隐患都做到层层管理,层层落实。真正做到闭环处理。安全环保监察科将在每季度的综合考核后,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检查整改情况。对于违章的驾驶员视情节给予停止驾车资格、待岗、通报批评等处罚。
4、加强风险管理,认真识别危害,提高应急反应
能力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继续深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鼓励驾驶员提高自发识别风险的意识,掌握预防事故的方法,学会消减风险的措施,提高安全行车的技能。要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的实施工作,突出行车风险管理。对本单位行车区域内的道路制定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图;在行车前要针对不同的任务、天气状况、道路情况、车辆技术情况作好风险识别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5、认真抓好车辆GPS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对车辆
实施有效的安全监控
认真做好GPS汽车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设立专人负责GPS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好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数据上报工作。对公司车辆进行全方位监控,每月对监控车辆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GPS管理规定,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在季度考核中扣除单位相应的分数。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分析交通安全隐患,积极开展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性能,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x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