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5: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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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岗前培训的目标是使新进出口员了解本公司情况及规章制度,便于新进人员能更快胜任未来工作并遵守规定。

第二条 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其具体实施办法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公司创业史;

2. 公司业务;

3. 公司组织机构;

4. 公司管理制度;

5. 所担任业务工作情况、业务知识。

第四条 凡新进人员先进行五至八天培训,每隔二周举行一次。

第五条 新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应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计划表,培训进度记录及工作技能评定标准表。

第二章 培训阶段

第六条 对于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按工作环境与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 公司总部的培训;

2. 主管部门的培训;

3. 实地训练。

第七条 公司总部的培训须重点进行以下各项:

1. 公司状况;

2. 参观公司的各部门及其本人未来的工作岗位环境;

3. 介绍其岗位特征及如何与其他部门配合;

4. 熟悉公司产品的性能、包装及价格;

5. 市场销售情况分析;

6. 对市场上同类产品及厂家要有相应的了解;

7. 聘用专家实施口才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是新进人员的未来主管和实地训练负责人。

第九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的重点在于实际操作技术的培训,其要点如下:

1. 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临时性业务;

2. 从事未来工作的技能及从事工作的方法;

3. 时间运筹和时间管理;

4. 工作任务达成率;

5. 综合评估。

第十条 各部门教育培训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术,必须强调与实地训练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实地训练即在一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尝试从事即将开展的工作。指导者应协助受培训者完成工作,并随时指出注意事项和应改进的地方。

第十二条 对于从事指导培训的人员,公司视情况发给相应奖金,要求必须精益求精,圆满完成指导培训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为有效达到教育培训的目标,应酌情安排、灵活制订上述教育培训上述教育培训阶段的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各公司、部门可以根据自己本身的特点自行安排,但必须具备下列三项:

1. 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

2. 程序规划的教育培训;

3. 工作态度与市场信息收集方法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必须确保通过新进人员教育培训,使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熟悉公司的组织结构、目标、政策、经营方针、产品及其特性等内容、并对公司的性质及发展有一个初步了解。

第十六条 凡新进人员,都应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工作中的进间管理和计划能力,从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通过适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一定的程序达到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要讲求效率,按一定的计划和步骤促进培训成功和公司发展。

篇2

1.1为进一步提高调度班成员业务水平,加强调度班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规定了调度班成员培训基本要求、学习内容及形式,适用于调度班的日常和升值培训管理。

2 、培训目标

2.1 通过培训,使调度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相应技能,其主要目标为:

2.1.1 熟悉并正确执行与调度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规程规范等。

2.1.2 熟练掌握开封电网运行情况、运行方式安排及相应事故处理预案。

2.1.3 掌握开封电网继电保护和稳定控制装置的基本原理及配置情况。

2.1.4 熟练掌握并调度指挥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

2.1.5 能正确指挥管辖范围内电网异常和事故处理,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2.1.6 熟悉微机的日常应用与基本维护,掌握调度生产信息系统及调度通信自动化系统等的运用。

2.1.7 调度岗位动态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上级及班内组织的各种技能考试。

3、培训内容

3.1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开封地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电力系统及相关知识比较全面的掌握和运用,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调度员应进行下列知识及技能培训、学习。

3.1.1 调度日常工作:调度通信系统使用、调度自动化监控系统的使用、调度运行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专业计划总结报表的编写等。

3.1.2 相关法规制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事故调查规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省、地调调度规程,相关调度协议,现场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保电网反事故措施及其相关应急预案、拉限电序位表等。

3.1.3 调度相关知识:电力系统知识,识绘图知识,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知识,电网年度一、二次运行方式,相关岗位技能(如电网运行分析,启动试运行方案)等。

3.1.4 运行操作管理:输变电设备运行基本管理,设备运行异常、缺陷管理,调度倒闸操作的依据,调度操作指令形式,输变电设备操作管理规定,电网、设备各类操作等。

3.1.5 电网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原则,事故处理注意事项,输变电设备事故处理方法,失去通信联系时事故处理方法等。

3.1.6 调度信息系统、办公软件WORD、EXCEL、CAD等使用;调度生产MIS使用;调度自动化SCADA、PAS系统运用;办公自动化OA使用等。

4 、培训手段

4.1 自我学习:调度班培训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培训方法手段,都要以个人自学为基础才可能取得较好效果。鼓励调度班成员坚持自我学习,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4.2 现场实习:调度班成员每年均要到管辖变电站进行现场实习,特别是新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实习。现场实习应了解或掌握以下内容:了解电网概况及各变电站在电网中位置、作用,了解各变电站现场实际接线方式,熟悉各变电站电气结线图,熟悉各变电站运行方式(含站用变方式)及主要设备性能、参数及运行规定,熟悉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掌握各变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和产权分界点等,熟悉二次回路及各信号回路,各光子牌信号的含义、危害及相关处理办法。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调度员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进行学习。

4.3 技术问答:涉及内容为当前电网技术、结构薄弱环节和输变电设备存在的问题,一般先公布技术问答题目,后指定人员限期完成答案,班组进行审阅评议。技术问答按月定期进行。

4.4 技术讲课:针对电网中新技术、新设备、新问题,或是电网调度运行、经济运行、继电保护等方面内容进行讲课、学习和交流。技术讲座定期举行,主讲人员可以是本班人员,也可以邀请上级、外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4.5 事故预想:主要针对调度员设想电网中各种异常、事故情况,并进行处理。事故预想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及天气情况随时进行,每值后夜班在调度值班日常管理系统内完成当日事故预想。

4.6 反事故演习:针对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异常现象、设备主要缺陷和电网薄弱环节、影响安全运行的特殊时间季节和运行方式以及电网设备的重大复杂操作等,每月组织两次班内反事故演习。

4.7 考问讲解:由班内值班调度员相互出题进行考问或调度员自身认为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加强学习的内容,每月5题,将其考问内容及答案写入技术培训本中。

4.8 运行分析:调度员应针对发生的事故及异常等情况,写出相应的分析及应对措施、预防改进措施。每月4次。

4.9 导师带徒:组织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业务技术骨干为师傅,与技能水平较低尤其是新上岗人员签订师徒合同,从专业规程、理论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的结对培训。

4.10 外出教育培训:涉及调度等专业的外出培训学习,由所领导、班长统筹安排人员参加。外出培训人员学习回来后,应将学习情况和相关资料向大家公布,并结合“技术讲课”等形式给大家进行讲解、培训。

4.11 建立培训题库:针对调度班岗位安全及专业知识、技能,结合省调调考题库和调度工作薄弱点(如二次方式方面知识)或实际遇到的问题,组织编写调度班岗位培训题库,并根据调度业务发展不断进行更新和扩充。

4.12检修公司对调度员培训工作:当调度员确定下现场学习时,应确定下现场一次设备学习目的和内容,并邀请现场检修公司人员对电网一次设备进行讲解,答疑解惑,学习后形成课件,供全体调度员进一步讨论和学习。

4.13计划、运方培训工作:调度员应注意收集日常对系统稳定、潮流计算中的疑问,由调度培训员收集后,向运方人员提出培训需求,运方人员对潮流、稳定方面问题进行讲解,并形成课件。根据周计划工作安排,每周计划人员对下周计划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向调度员进行讲解,调度员学习后在周计划上签字。

4.14继电保护对调度员培训工作:调度员应注意收集日常对保护定值计算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调度培训员收集后,向继保人员提出培训需求,继保人员对问题进行讲解,并形成课件。根据周计划工作安排,需要进行部分保护调整,调度员对保护调整有疑问时,继保人员应进行详细解答,在周计划中明确,调度员学习后在周计划上签字。

4.14自动化人员对调度员培训工作:调度员应注意收集日常对自动化方面遇到的问题(如潮流计算、远动数据传输方面的问题),由调度培训员收集后,向自动化人员提出培训需求,自动化人员对问题进行讲解,并形成课件

5 、考核办法

5.1 现场考问:采用当面提问形式进行,考问题目:一般采用提前一周出题或一些与日常工作联系密切的基本知识进行考问,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回答要注意思维正确性和语言逻辑性,简洁明了,切中要害。考问结束,考问人员应对问题进行讲解,让被考问人员及其他人员能触类旁通,掌握要领。对不能回答或有重大错误、重要漏项等情况的进行考核。

5.2 技术问答:调度班成员技术问答以书面形式体现在每月技术培训本中,考题一般从培训题库中抽取或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出题,理论与实践结合,注重有一定理论性。每月25日之前完成,未按时完成者或答题出现严重错误者进行考核。

5.3 现场实习:调度班成员经过现场学习后,已书面形式将实习报告写入实习报告本内,自实习当日一周内(如1日现场实习,应于7日24:00之前完成)完成实习报告,未按时完成者进行考核。

5.4 考问讲解:调度班成员电网技术考试考问讲解每月25日之前完成5道题作业,未按时完成的,每少一题进行一次考核。

5.5 反事故演习:反事故演习不仅可以考核调度员的事故处理水平,也可以考核其心理素质、反应能力等综合素质。对在防事故演习中有重大错误者进行考核。

5.6 运行分析:调度班成员运行分析。每月25日之前完成,未按时完成的,每少一次进行一次考核。

5.4 定期业务考试:调度班成员电网技术考试以书面形式为主,考题一般从培训题库中抽取,理论与实践结合,注重有一定理论性。提前制定考试分数,对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进行考核。

5.3 口试(答辩),由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组织考察组对调度班进行提问,考察调度班成员的基本技能和素质,主要适用于调度班成员升值考试。

篇3

1、为切实做好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以适应公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的需要,现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员工的培训。

3、所有新进员工均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各部门都必须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的教育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培训需求。

4、员工培训与教育是提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工作绩效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应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健全完善的培训组织机构是开展培训工作的必要基础。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1、第一级培训管理由管理部负责,以公司领导为首成立的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管理部制定的全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2、第二级培训管理由各部门负责,由各部门负责人为首组成部门培训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即根据公司的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员工积极参加,并抓好本单位的培训活动。

三、培训内容与重点

1、培训内容:讲师以素质培训为主,兼顾学术科研、教学技能培训;管理干部着重管理知识、领导艺术培训;行政职员则要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各方面要求进行培训,包括技能培训、公司文化培训和ISO知识培训。

2、培训重点

(1)高层领导

——公司管理决策综合能力;

——(行业、信息)科技最新动态、进展;

——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与行业、金融政策。

(2)中层管理者

——管理知识与技法;

——岗位专业知识及相关岗位的知识;

——业务能力的提高;

——人际关系与组织、计划、协调能力。

(3)

基层管理者

——专业技能:

——中、初级教学和行政管理知识;

——与行业相关的科技知识;

——文化知识、外语、电脑操作。

(4)一般员工

——岗位基础、专业知识;

——专业技能;

——业务能力。

(5)新进员工

——公司历史与概况;

——主要政策与组织结构;

——员工规范与行为守则;

——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

——具体工作范围与职责;

——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

四、培训的实施、管理

(1)管理部负责教育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2)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后方能上岗。管理部负责组织批量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原则上入职培训课程应不少于1天;对于个别新进员工的岗前培训,由管理部和各用人部门协调处理;

(3)每月指定安排2-4小时为员工集中学习时间,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技术学习以及教学研究交流活动;员工个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天;中高层员工的年平均培训课程应不少于5天;

(4)每月结束时,管理部要向公司汇报员工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5)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教育培训讲师队伍,这支队伍应以本公司员工为主,外聘为辅。

(6)各培训部门均应做好培训记录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培训的考核

培训的考核包括各项指标完成的考核、对接受培训学员的跟踪考核、讲师授课质量的考核、培训组织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对各部门培训考核的优劣结果,公司应予奖惩。

六、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篇4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除外)。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教师合格证;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业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推荐的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规章制度、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三级、四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有关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本行政区域内省安监局考核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县(市、区)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安监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七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制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教师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由市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安监局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达标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全员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篇6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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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0职责

3.1综合事务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

3.2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员工培训需求计划,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3凡参加外训的,培训完成后到综合事务部办理培训总结登记手续。

4.0工作内容

4.1培训目的、对象、种类、形式及方法

4.1.1培训目的

为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公司及员工个人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培训。

4.1.2培训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新录用员工或在职员工均为受训对象。

4.1.3培训种类

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培训

a、岗前培训:对新进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

b、在职培训:根据公司规模的扩大,技术和环境的变化,对各级在职员工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的培训。

c、专业培训:对公司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的培训。

4.1.4培训形式

包括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业余培训。

4.1.5培训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a、公司自身组织、聘请外部专家、学者或公司内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b、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职称或学历教育;

c、公司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有计划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班;

d、通过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办学的形式,举办各类进修班或研究生班等;

e、有计划地遴选业务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出国参观、学习、考察培训。

4.2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4.2.1培训的计划与落实

a、年度培训计划一般由各部门于上一年度年终提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报公司经营班子审批。

b、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的安排与要求,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的落实。

4.2.2新员工岗前培训

新招聘生产岗位人员,一般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不合格者实行一次性淘汰,作辞退处理。培训期视工作需要,一般为56?240课时。

4.2.3在职员工业余培训

a、公司鼓励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与接受培训,但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

b、凡在公司工作一年,符合报考条件,可以报考与本人工作岗位对口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

c、凡在公司工作满两年,符合报考条件,可报考在职或脱产研究生。

4.2.4统一培训

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统一安排的培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时间及费用由公司安排和负担。

4.2.5外出培训

派往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和学校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或中高层管理人员。派往国外考察培训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的业务骨干,或者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b、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或一年以上,且年终考评为优秀;

c、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有一定外语基础;

d、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4.2.6培训审批程序

员工确需参加某种培训时,须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循以下程序:

a、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同意综合事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报名手续。

b、申请书应详细注明培训内容(或报考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费、脱产等情况,并将培训简章、申请书批件等材料交综合事务部备案。

4.3培训期间待遇及培训假期、费用处理

4.3.1培训期间待遇

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办理。出国学习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4.3.2培训假期及费用处理

培训假期及费用,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a、员工参加职称考试前培训,应在业余时间学习,如占用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但考试时间除外。其培训、考试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

b、员工接受学历教育,原则上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如确实需要脱产学习(离岗6个月以上)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应与公司签订服务年限与补偿协议,否则,应办理辞职手续。

c、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员工,其学习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部门副经理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报销。

d、攻读研究生的员工,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公司给予报销50%的学费(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若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其所用学费由受训员工自理;

e、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和由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其费用由公司负责。但受训员工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课,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证,其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

4.4培训结果的考核与反馈

4.4.1培训作为公司的一项战略性与长远性投资,必须考虑培训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因此,员工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或提交个学结。

4.4.2每一期培训班结束或个人参加(一个星期以上的)学习期满,要有考核成绩或书面材料向综合事务部汇报。

4.2.3员工培训后的定岗,由综合事务部和业务部门确定,报经营班子批准。

4.5最低服务年限与赔偿费规定

4.5.1凡由公司出资录用和培训的员工,都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定的年限,具体标准参照下表或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培训类别最低服务年限

出资录用和有偿分配的毕业生五年

各类学历进修五年

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者三年

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在1?3个月者一年

4.5.2服务年限从培训结束后上班的时间算起,接受多种培训的应累计其服务年限。

4.5.3凡公司派往境外培训的员工,出境前需与公司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书。

4.5.4员工在一个劳动合同周期内,参加培训的费用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服务年限按每超过三千元增加一年累计。培训费指综合费用。

4.5.5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服务期限未满,双方协议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按服务年限协议书中规定,赔偿培训费用后,方可离开公司。如本人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必须按协议规定赔偿培训费。个人赔偿培训费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赔偿额=公司实付培训费总额×(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5.0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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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计划应当结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年度计划和其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或者设立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规定的场地、车辆、人员等条件,取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培训机构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所属教练员、教练车辆、教练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培训机构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应当向其设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站(点)不得开展实际驾驶培训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场地和教练员、安全管理措施、投诉电话等应当进行公示。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教练场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资格的教练员进行培训,并与其受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工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与学员签订驾驶员培训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即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并按规定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学员培训结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学员凭培训记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考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并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用于培训的教练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用于培训的教练场地应当同时符合安全标准,非教学车辆不得进入教练场地进行训练;非经营性教练场地不得对外开展培训业务。

第十七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教学活动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二)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委托非教练人员代行教练员职责;

(四)不得在未经核定注册的场地从事教练活动;

(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管理档案,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对已经完成的培训学时和训练科目,指导学员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签名确认。对未发生的培训学时和训练科目,学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向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教练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教练员证;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教练车、教练员、教练场地发生变更或设立招生站(点)未按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所属招生站(点)开办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训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

(二)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三)使用非教练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车辆或者报废车辆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或者教练车辆未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的;

(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学时对学员超时培训的;

(三)未使用培训记录或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的;

(二)从事教学活动时,不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或者转让、转借教练员证的;

(三)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不随车教练或委托非教练人员代行教练员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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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处室(单位)的职工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三、职工根据本处室(单位)的工作需要,享有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履行服从本处室(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用其所学为本单位服务的义务。参加学习的专业,一般应与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相一致。

四、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按以下程序报批:

1、申报高一级学历教育:指申报国家承认学历,纳入国民教育年度正常招生计划的各类教育,包括中专、大专、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后续学历教育。

参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历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并登记备案。

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填写《学历教育审批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初审后,征求分管厅长意见,报厅长审批。

参加党校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参照以上程序报批。

2、提高技能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我厅举办的以各种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研讨班、专业证书班、进修班等。

参加培训班、研讨班的,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10天以上的,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参加专业证书班学习的,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

科级及以下干部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初审后,征求分管厅长意见,报厅长审批。

3、技术等级培训和岗位培训: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职工,必须符合规定工种的报考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资格审查,经处室(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为7至12天,参加岗位培训的,也按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办法报批。

五、经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完成学业的,学习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其学习费用由单位承担。

2、经批准参加高一级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学习费用按省有关财务规定由各单位给予报销,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未能取得学历证书的,不能报销;超过规定学制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3、经批准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习的,其学习费用自理;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习并取得学位证书的或参加硕士学位班学习并取得学位证书的,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学习费用按省有关财务规定由各单位给予报销,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未能取得学位证书的,不能报销。

4、经批准参加以提高技能和继续教育为目的的短期专业技术或业务管理等培训研讨的,培训费用全部报销;参加专业证书班学习的,参照学历教育报销。

5、经批准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和岗位培训的,在取得等级证书或岗位证书后,培训费用全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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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负各级危险作业生产许可审批和监护的人员(如:动火审批、监护;涂装作业审批、监护;可燃性气体测爆、测氧;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等)都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审批、监护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国家和船舶行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操作、电焊、气焊与气割、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涂装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船用高空吊蓝作业、危化品相关作业、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等,应按照规定,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按期复训。

4、新进入公司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经各级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岗,同时各级教育必修进行规范的记录。

5、凡变换工种岗位或离岗达3个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以及员工因工负伤歇工天数超过3个月后返岗的,应接受转岗和复岗二、三级安全教育,由用工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