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5: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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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1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局下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在年度综合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区政府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区会计管理和结算中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辖区内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二)辖区内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水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三)辖区内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

(四)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

(五)辖区内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

(六)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

(一)至(三)项,通过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四)至(六)项主要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市政府确定的企业重大安全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到15%。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认定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九条对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待市政府批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执行。对其他申报项目,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及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上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区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整改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篇2

第二条  镇级专项资金来源:镇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万元。

第三条  镇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镇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处理、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  镇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镇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镇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四)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县、镇出资解决。

第六条  镇财政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上;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镇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  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篇3

第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 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 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 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 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8442910)和县财政部门(8444231)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篇4

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

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

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

(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三)有利于形成优势产区和发展产业化经营。对有龙头企业带动,配套加工、流通,产业链长,产业化经营,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高,投资条件好,易形成“多乡一品”的项目优先列入扶持计划。

(四)通过项目示范,扶持农户建立较为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来源,扶持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

(五)当地政府和部门重视,对发展特色产品生产,促进产业化经营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条资金下达和拨付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手续:

(一)下达有关市的资金,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发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转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并将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备案。

(二)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七条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职责

1.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职责:“一乡一品”项目申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项目申报的农业部门负责人,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名确认,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地级市农业部门对县级上报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2.省农业厅职责: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各地级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加强项目资金的检查和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市县财政局职责:对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帐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2.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对省农业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2.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3.对扶持对象实行档案登记制度。农户领取补贴或种苗等实物或参加项目培训班的要有农户的亲笔签收(到)表、照片作为凭证,购置的设备要有明细表和正式发票,项目工程建设要有建设方案及财务决算清单等资料。

4.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5.及时向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会计核算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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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现代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通过竞争性方式支持我市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平公开、专家评审、重点培育、竞争择优、绩效导向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拟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方向;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跟踪扶持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扶持项目验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的扶持方式。每个扶持项目补助的资金为50-300万元。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评定为现代产业重点培育项目;

(二)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资金等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已经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三)项目为现代产业项目中的重点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项目建设单位近3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应向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并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直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事业法人证明文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节能评估文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以及各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7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评分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报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媒体公示。将市现代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六)下达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市直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市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工程建设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扶持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扶持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项目预定实施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发展改革部门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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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启动费用与施工现场津补贴管理,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启动费用是指为筹建城市建设十大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前期性质开支,主要指开办费和前期差旅费及相关办公费等,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投入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脑、打印设备、摄像、照相器材。特殊重点建设项目和特大项目可以适当增加。

第五条施工现场津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现场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标准执行,每日不超过10元,每月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20元。通讯费用100元/月包干,由财政统一安排按月发放;

(二)重点建设项目抽调人员所在原单位经济福利待遇不变;

(三)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发放。

第六条城市建设十大工程各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施工现场津补贴及通讯补贴,由县城市建设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造册,在次月的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

篇7

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20xx到20xx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资金总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经常性费用,包括16级工伤、工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二)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清算组人员费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三)在职职工安置费用,包括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预留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及7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

(四)移交设施补助费用,包括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

(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破产费用的审核。

(一)中央下划有色、煤炭、电子、军工等企业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规定,由财政部驻甘专员办预审后报财政部核批;

(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破产费用的拨付。

(一)由破产企业按主审法院要求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编制破产费用支出明细表,统筹规划使用破产费用;

(二)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用款计划由国资部门(控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审核后拨付破产费用;

(三)国资部门(控股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组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破产费用拨付到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专用帐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破产费用根据年度预算指标,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破产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产清算组要设立破产费用专户,专户原则上应设在具体企业;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关闭破产操作;

(三)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四)清算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五)清算组要定期编制清算期间的会计报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企业破产终结后,按要求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总结报告,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破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国资部门(控股公司)负责对拨付的破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指定专人或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对于违规使用破产经费的企业,省财政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发挥财政支持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条件成熟的重大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下达。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

第五条坚持质量、品种、效益、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项目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择优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规模或具有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数额的可抵押资产,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资信等级;

(六)资金主管部门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项目;

(五)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六)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壮大名牌产品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合资项目;

(八)重点出口创汇项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符合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条件的项目,市(州、地)属、县(市、区)属企业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报告及所附相关文本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属于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须通过主管部门上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报送安排资金的部门。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资金支持方式;

(五)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相关证书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项目确定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甘肃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二条初选项目根据资金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补助(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或由主管部门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市、州、地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地方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做出评估,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挖潜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含白银铝厂)、兰州铝厂(含西北铝加工厂)、兰州连城铝厂、甘肃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机械厂和西北矿冶研究院等15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色金属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实现的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点技改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资金从有色金属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xx20xx年每年3000万元。如有其他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另行处理。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可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国资部门、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立项后,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应列为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资部门和省财政厅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违反规定,省财政厅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10月12日印发

篇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维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城市维护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城维费项目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点推进工作安排,着重保障中心城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环卫设施维护,城管执法基础建设,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设备购置和城市运行保障等重要经费支出。

(二)注重绩效。加强对城维费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绩效对于城维费资金安排的指挥棒作用。

(三)公正公开。城维费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城维费安排、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城维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专项资金的监管,以及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维费的预算安排、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以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抽查工作。

二、申报范围与程序

第五条 城维费申报范围包括:部分市重大重点项目、城市管理重点专项工作、重点设施维护、重点设备采购、城市运行保障等经费;往年续建工程项目和待拨项目经费、新增设施量管护经费;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应由城维费资金支出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在城维费中不予安排:

(一)申报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经费;

(二)申报用于市政设施、设备仍处于质保期内管护的经费;

(三)申报用于非城市管理事项的经费(市政府已抄告明确的事项经费除外)。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申报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时,要向市城管局提供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市领导批示、政府抄告单或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合同、决算单或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证书等项目佐证材料,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数额的准确性负责。由市场主体实施的项目,一并提交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八条 城维费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采集,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申请当年度实施的城维费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1日,以市城管局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三、计划编制

第九条 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联合编制上报。市城管局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依据城维费年初预算和年度城市管理重点工作规划,汇总编制年度《市本级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明细表(初稿)》。

第十条 城维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量的测算依据等,分层分类动态管理并适时更新。城维费项目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按照项目成熟度及轻重缓急依次排序,优先安排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已明确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对于无立项、无设计、无概算的“三无项目”(市政府批准个别应急项目除外)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安排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会同市城管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内因出现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在城维费中紧急安排资金的,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专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城维费待安排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每年在城维费中安排的新增设施量管护经费,下一年度应在相关管护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城维费收支预算安排,按照工程项目推进进度、合同规定及实际发生额,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按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对资金收支、项目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各资金使用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并按工程进度确定经费调拨数额实施拨付。

第十六条各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七条城维费安排的项目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和结转超过1年以上的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回,统筹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各资金使用单位每季度向市城管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于项目进度滞后、资金使用较慢的项目,市城管局应及时进行项目督导调度。

第十九条 市本级城维费所有项目资金均列入市财政的绩效管理考核,纳入项目库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关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城管局报送自评材料,由市城管局复核后送市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政绩效考核。市城管局作为市本级城维费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城维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考核评价建议。凡由于工作不扎实,项目进展迟缓、资金积压等情况,市城管局将对各资金使用单位实施扣分考核建议,该评价建议将作为市财政局绩效管理考核部门考核相关单位财政绩效情况,并计入市高质量考核等相关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不理想的资金使用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将酌情削减相关单位下一年度城维费专项资金计划(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必须足额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对城维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关于大力培育总部经济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开发区财政从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资金规模为800万元,由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并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分期拨付到经济发展局的资金管理专户。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城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总部设在城、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其他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

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金安排项目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二)中小企业贷款地方财政贴息;(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奖励;(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五)开发区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贴息或借款三种扶持方式:奖励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借款是为解决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后续贷款或资金有着落,又有资产抵押的企业而发放的“低率、优惠”的借款。

奖励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500万元;

贴息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100万元;

借款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之内,期限确定为1至3月,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占用费。逾期未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未还的,财政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理用于偿还借款。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当年度开发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经工商部门确认其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贴息贷款补助的,必须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四)申报借款的企业,必须出具资金申请项目报告、开发区的批准文件、依法可抵押的商业土地或房产抵押证明及银行出具放贷时间的承诺证明。

第八条工作程序

(一)经济发展局根据我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编制“XX年度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指南,报开发区批准后,向全区公开,并布置各中小企业申报。

(二)各中小企业按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要求,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上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靠招商局)。

(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汇总的材料上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由监察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审核的项目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最后审定。

(五)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开发区审定通过的项目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应与有关部门衔接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贴息或借款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第十二条建立检查制度。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监察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篇10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象包括专项资金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二)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部署和要求。具体文件有:《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草案)》,《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意见》,《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建设指导标准》。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方案。

(五)省农委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时提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资料。

(六)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时提报的绩效目标及其它相关材料,省农委、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及指标文件,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项目会计核算及决算资料。

(七)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农委统一部署,省和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组织、指导省农委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会同省农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省农委提交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对省农委提交的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省农委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

(三)具体组织、指导市县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市县农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批复,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七)落实省财政厅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绩效目标制定工作;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落实省财政厅、省农委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省农委在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要填报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提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在预算编审“一上”阶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预算编审下一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省财政厅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整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在审核筛选项目时要将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省农委在下达项目安排计划时,要同时明确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要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调度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定期向省农委、省财政报送绩效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省农委应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于预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完成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绩效报告的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农委。

第十九条 省农委对市县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重点项目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农委提交的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根据每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关分值,满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值各为50分。

根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省农委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核或评价后,确定每个项目的得分和级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进行审核及评价后,确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得分和级次。

第二十三条 省农委要将专项资金支持具体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项目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市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市县项目评价结果被确定为“有效”和“基本有效”的,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时,对该市县申报项目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市县项目评价结果出现“一般”级次的,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时进行重点审查,可视情况适当削减市县专项资金分配数额。

市县项目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项目评价结果出现“较差”级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减少示范村数和取消该市县1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将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结果确定为“有效”或“基本有效”,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建议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结果为“一般”,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进行重点审查,视情况建议适当削减以后年度预算。

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结果确定为“较差”时,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建议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直至消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由省农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