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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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撊酥螖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25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两方面。所谓撎龜就是撎,如果只听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则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谓撝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撊鲇欣跀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撘欢ǚ段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招投标是项目从无形转换为有形的关键环节,是缩小不确定性和剔除不利因素的过程,而程序管理则是招投标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是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
一、加强资格审查程序的管理
资格审查是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在施工经验、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及社会信誉等方面对投标人的综合评判,按审查时间节点分为资格预审和预审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判,合格者参加竞标,不合格者被淘汰。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筛除那些信誉度不高、承担项目能力不强的潜在投标人,可节约社会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易滋生腐败,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对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设定过高门槛(如过高的资质、保证金及业绩要求等),设定招标人综合考察分,由于分值设定的不合理,哪怕企业综合素质再好,往往招标人综合考察分的多少决定了企业资审是否入围。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定标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判,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因开标前投标企业名称和数量均处于未知状态,资格后审最大的优点在于防止招标人的人为行为和遏制企业围标串标、哄抬标价行为。
为遏制招投标腐败行为,防止围标串标,2007年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预审后审。为配合资格后审制度的实施,防止串通投标,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取消报名环节,即各投标企业在开标前不需要进行任何投标报名,并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等,直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书,原则上在开标前投标企业信息无从知晓。在资格审查方面取消优选制,实行符合性评审原则即资格符合者均可入围。同时我市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如建立了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建设招标投标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并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减少了企业投标成本,减少了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加大了公开透明度。通过四年的实践,资格后审得到广泛认可,且为围标串标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
二、加强招标控制价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未强制实行招标制,在具体建设项目承发包中较多实行单家或多家议标,也有实行奖励发包,在工程造价方面往往缺乏管理,不确定因素偏多,有的项目边施工边谈价,有的项目竣工验收了还未确定承包价,如俗话说的“打死狗谈价钱”,扯皮现象较多。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我国建设工程强制实行招投标制,为有效控制造价,招标时多使用设置标底价形式,且规定在标底价一定范围内为有效报价,反之为无效报价,所以标底价的编制和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标底价的多少也成了投标企业最关心的课题,投标企业为入选,为获得中标权,想尽一切办法去弄标底,由此也产生了许多腐败案例,到头来是 “工程上去了,干部倒下了”。2005年起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量变价不变,该制度的实施对规范工程造价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上,2007年我市实行招标控制价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两种现象:私营投资项目业主为了减少相关规费的缴纳,招标控制价过低,往往将外墙装饰、电梯、消防等工程不纳入造价,且材料单价、取费等均过低,导致企业低于成本竞争,工程质量无法保证;部分国有投资项目业主与投标企业串通,为了让企业合理合法的获得更高利润,招标控制价过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遏止该现象,2007年我市率先实行招标控制价审查制度,招标人或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价后,相关行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其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控制价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价及主要材料价格。通过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对企业如何合理报价也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评标办法的管理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最重要的条款,投标报价的多少直接决定企业能否中标。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不平衡报价法运用最多,结果是企业若实现了目标则政府吃亏,反之企业若吃亏了则两手一摊不干了,造成工程无法如期完成,如我市一案例,竹子5/根,报价为280元/根,某乔木50000元/棵,报价为3000元/棵,施工中调整设计取消竹子改为种某乔木,光这部分企业就损失300多万元,企业一看不干了要求调整,为了项目顺利进展,结果按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2007年我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规定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该办法对节约资金、控制政府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0年我市首次采用报价承诺法。即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价,工程预算价经相关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给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同时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在阅读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针对招标人提出的要约合理低价进行承诺。即投标时投标人只需对招标人提出的价格进行要约承诺即可,若投标企业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均进行了承诺,则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这种评标办法企业不需要另行编制复杂的报价清单,不需要再为如何让利、如何取费,主材价如何设定而费尽心思,为企业减少了大量投标成本,也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有促进作用,得到广泛投标企业的好评。
四、加强后续监管程序的管理
对预中标人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中标公示、实地考察、不良行为公布和标后监管等管理措施。
1、中标公示。工程评标工作结束,充分利用网络的信息功能,将预中标人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资质、施工业绩、建造师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2、实地考察。在投标过程中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较为普遍,因此项目在定标前招标人应组织人员对预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复核投标人投标资料的真伪性,达到诚实守信的投标准则。
3、不良行为公布。建立招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网络公示平台,对弄虚作假的投标行为坚决予以公布,做到不隐瞒、不包庇。
4、标后监管。中标后为防止企业挂靠现象,对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抽查,对建造师、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场、工程资金的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
五、加强创新管理理念
法律、法规、规章通常是原则性和指导性条款,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因操作细则未达到一定深度,有时难以把握,所以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应善于和勇于创新。
1、县、乡工程数量多但投资额小如村级公路项目,建设资金往往按照“三个三分之一”方式筹集即国家补助、当地政府补贴和村民自筹相结合,我市大部分县规定投资额在20万元或30万元以上项目就必须进行招标,程序多、时间长、费用高,因项目规模过小,投标成本又高,企业中标后偷工减料现象时有发生,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类似规模较小项目建议可采用“捆绑招标”方式集中招标,即多个小项目捆绑起来同时发包给一家单位,可节约招投标成本、节省招标时间。
2、施工招标时投标人的数量相对较多,但勘察、监理、检测、招标等服务性招标时,投标人数量较少,流标的可能性较高,而政府工程时间要求紧、任务重,类似服务项目招标建议可采用入库方式,即首先按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入库招标,各专业分别确定一定数量的服务企业,入库时间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6个月左右),具体项目招标时只需从相关专业入库企业中随机抽取确定。
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定的监督内容来进行。这是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监督工作效率,以及推动质量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由于它的结构类型变化大,施工工艺繁杂多变,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参数要求不一,再加上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较大等影响特点,形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难以监督这一特点,所以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要严格按照监督程序、原则、内容去进行设定。
一、制定质量监督程序的原则
质量监督程序,是在监督站内部结合质量监督工作的特点,进行有计划的程序设计;而质量监督过程,则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活动时的有序步骤。就像现代,人们将需要计算机做的工作写成一定形式的指令,再将若干个指令组成一个程序,通过输入、输出这一转化过程,就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所以,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也像计算机那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工作。
设计质量监督程序,应按下列设计原则:
(1)分析性。就是根据所监督工程的位置环境、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结构、工程条件、每一道工序的安排请鲁昂进行可行性分析,保证质量监督工作与施工工序相同步。
(2)系统性。要求质量监督工作与施工工序同步,就必须使之系统化,也就是应把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同施工过程、最终竣工验收一线联通,不得有脱节;影响质量因素解决措施和方案要贯通;把质量监督、检测、评定质量等级像连贯;把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与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相连通。
(3)科学性。在质量监督程序中,包含着管理程序和技术程序两个方面,所以就必须具有科学性。并且规定在设计程序时,应注重监督手段、监督依据和质量标准,并应规定每个部门每个专业人员在本活动中应负的职责。
(4)操作性。程序的制定,使为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服务的。所以,在设计程序时不应脱离监督站内部的实际,另一方面,建设工程质量随着人员、材料、设备、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波动,所以要考虑这些因素的遍布啊,使质量监督程序具有适应变化的能力。
二、质量监督内容
1.施工前期的监督
(1)同业主或业主人签订质量监督手续。对设计、施工、监理、枸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核查。
(2)认真阅读施工图,了解该工程的面积、层数结构及所用的建筑材料,复核其是否有其他设计失误。
(3)有站内委派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监督员,并对业主、承建商下发委派通知书。
(4)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参加活动的监督员、检测员对监督计划进行学习,使每一个人做到心中有数,各司其责。
2.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逐步形成工程实体的主要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建筑产品质量的定型阶段。在此阶段中,由于有些分项、分部工程处于穿插施工,使质量监督内容最多、监督力度最大的阶段,所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把关,并应注意一下几点:
(1)结合建筑材料的进场顺序,对水泥、钢材、墙体材料,进行质量抽查或复核。
(2)对混凝土、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进行试配和试验,并出具配合比通知单。
(3)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有桩基结构的应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
(4)有预应力工艺的应测定张拉控制应力。
(5)对主体结构进行严格监督,加大监督频数;对地震设防区按照抗震要求进行进行监督。对主体结构的监督中,在编制监督计划时应确定工序检验点。
(6)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实行“三检制”,监理工程师按工序、单元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联合检查验收,质量监督单位按到位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
(7)各类工程的质量监督到位点应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应包括:
基础处理工程、主体工程基础开挖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砼主体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抽查,砼结构工程土方回填前的验收,土方回填过程中的监督抽查,预制梁、构件吊装前的检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
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对工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或有质量疑问的部位,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以确定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3.工程验收阶段
质量监督站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主要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主要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项目验收等。
质量监督站在验收过程中重点核查现场工程实物、质量资料和施工原始记录等,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前,应制定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和标准。优良等级工程的房建部分外观质量均应达优良等级。
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位,应进行见证取样,对基础处理、预应力梁板的张拉、机电安装等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检查验收程序不完备、质量评定和检测资料不全、主要结构部位有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等级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验收处理制度。
4.竣工复核阶段
(1)依据业主的验收申请书确定复核工程质量等级的时间,制定复核时的组织方案。
(2)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项目资料。
(3)组织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并认真做好复核时的各项监测记录。
(4)根据检测复核结果,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并签发等级证书,写西湖复核报告。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二次验评,对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的文字材料。
(5)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质量监督全过程的记录材料、照片、录像带等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5.交付使用及保修阶段
(1)在质量保修期内,定期进行质量回访。
(2)认真接待质量投诉人员,记录投诉情况和质量内容。
(3)组织责任方对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勘察,制定返修或补修方案,监督责任方完成返修或补修工作,保证用户利益。
三、质量检测
在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中,对工程中所应用的材料、成品等的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的计量,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一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这样的质量管理活动叫做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内容
1.施工前的检验
工程中所用的就按住材料,如钢材、水泥、砌体材料、防水材料等,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在工程未进行正常的施工前,应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特性进行检验,以防不合格的材料误入工地;另外,还应对施工工艺的参数、设备性能进行检验;对样板间的制作、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等。
2.施工阶段的检验
这个阶段使工程质量的形成阶段,所以,也是检验活动最频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应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性的检验;对隐蔽工程质量、结构部位的质量、直来那个控制点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保证这些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评定标准的要求;并且还应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防水材料等进行检验,保证施工就二段的施工质量。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开始”、“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一体化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体现了民事诉讼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认同的道德基础的民事诉讼,才真正具有正当性。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应当遵行现代宪法原理和正当程序保障。
如今,国际社会和诸多国家正积极致力于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事业,尤其注重从现代宪法原理的角度来构建现代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实务中予以严格遵行。
本文根据现代宪法原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阐释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内涵及其保障原理,试图为我国修正《民事诉讼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参考意见。在本文中,笔者从“正当性”出发,就民事诉讼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开讨论。
“正当性”(legitimacy)的基本内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关人员或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化意味着“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在整体上为当事人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所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及其制度性过程”。[1]
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在于界说民事诉讼在开始、过程和结果方面具有能被当事人、社会上一般人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或属性,而其正当化在于界说运用何种方法和程序使民事诉讼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能被当事人、社会上一般人承认、接受和信任。
满足或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诉讼程序,就是“正当程序”(dueprocess)。正当的诉讼程序之法制化,则是具有正当性的诉讼法。依据这样品质的诉讼法进行诉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诉讼的正当性,正所谓“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
先前一些学者的视角关注的是民事诉讼“过程”、“结果”的正当性及“过程”的程序保障。笔者认为,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均由开始、过程(续行)和结束三个阶段构成,因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应当包括:(1)“开始”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2)“过程”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3)“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
一、关于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
(一)民事司法救济权与民事诉讼正当程序
为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立和维护司法的消极性,即“不告不理”原则。另一方面,只要当事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讼或申请执行的,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不得非法拒绝司法”,即“有告即理”原则。
因此,关于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主要是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司法救济权。所谓民事司法救济权,或称民事司法请求权,主要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受害者或者纠纷主体)享有获得诉讼保护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根据所解决或处理的案件,可将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民事审判程序(民事争讼程序、民事非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2]与此相应,民事司法救济权包括:(1)民事诉权。当事人行使此权(即)所启动的是民事争讼程序。(2)非讼程序申请权。当事人行使此权所启动的是民事非讼程序。(3)执行申请权。当事人行使此权所启动的是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司法救济权是一种法定请求权。如果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得不到充分及时保护,就不成其为权利。因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的同时,也赋予公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司法救济权。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司法救济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是相同的。
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保障是指,在公民或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能够平等和便利地获得民事诉讼救济。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要件(要件、非讼程序申请要件、执行申请要件)不得过分严格,以方便当事人获得诉讼救济。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非讼程序申请要件或执行申请要件,法院就得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或申请。
就要件而言,我国现行民事条件包含了一些诉讼要件,如当事人适格等。在法院立案或受理阶段,对包含实体内容的当事人适格等诉讼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展开辩论,往往需到法庭言词辩论终结时才能判断其是否具备。以此类诉讼要件为要件,使得我国现行要件过于严格而成为“难”和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因素。[3]
现在,我国许多人士主张,提高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主要是指提高“要件”),防止大量“无需诉讼解决”的案件涌入法院,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治理”当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保民”。把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抬得过高,实际上是把需要诉讼保护的公民挡在法院的“门外”。以民事诉讼来“保民”(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应该像“治水”一样去“疏导”而不是“堵塞”,这既是国家治理之道,也是民事诉讼之理。[4]
(二)民事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化
根据当今通行的权利理论,与“(正当)请求”相对应的是“职责”,比如司法机构负担受理当事人司法救济请求的职责。在请求权的场合,被请求方负有特定的义务或职责来满足权利请求。如果无人担负这类义务或职责,请求权实际上形同虚设。在现代权利主导的公法关系中,公民享有请求国家或国家机关履行其职责的权利,比如要求给予公平对待、请求司法救济、要求公平审判、要求维持治安秩序等,相应地,国家或国家机关承担的是必须履行的而不是可选择的、以体恤为特征的职责。[5]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具有保护公民之责,即承担着在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给予充分及时保护的职责,或者说国家(或法院)负有“不得非法拒绝司法”的义务或职责。司法救济权作为公民(或当事人)请求国家(或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体现了公民(或当事人)与国家(或法院)之间存在着公法上且为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民事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权的宪法化上。笔者认为,民事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化还应当包括非讼程序申请权和执行申请权的宪法化。限于篇幅,下文主要阐释民事诉权的宪法化问题。
诉权的宪法化是现展的趋势之一,而且日益呈现出普遍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维护和尊重人权,诸多人权公约将诉权或司法救济权确定为基本人权(详见下文)。与此同时,诸多国家的宪法直接或间接地肯定司法救济权为“宪法基本权”。比如,《日本国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为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权向法院提讼。《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了可由联邦法院审判的案件或争议的三个条件,只要某个案件或争议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就可向联邦法院提讼,从而间接规定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
宪法学界多肯定诉权或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基本权地位。我国宪法理论一般认为,诉权是公民在权利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碍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6]有宪法学者将诉权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即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如遇侵害,则可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还有学者认为,诉权是消极的司法受益权,即诉权是公民请求法院保护而非增加其权益的权利,仅为消极的避免侵害的权利。在日本,人们将本国宪法第32条所规定的权利称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并将此项权利列入公民所享有的“国务请求权与参政权”,强调此项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法院“不得非法拒绝审判”。[7]
诉讼法学界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待诉权或司法救济权问题,始自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灾难进行反省的德国的司法行为请求说。此说主张,诉权是公民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实体法和诉讼法进行审判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原理要求宪法保障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8]受德国司法行为请求说的影响,日本学界根据本国宪法第32条,提出了“宪法诉权说”,将宪法上“接受裁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合以促使诉权再生,从而在宪法与诉讼法的联结点上成功地建构起宪法诉权理论。[9]
我国诉讼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法律根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公民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的同时,也赋予公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所以诉权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救济权。[10]
(三)民事司法救济权与民事纠纷解决选择权
在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ADR)来解决民事纠纷,是否侵害纠纷主体或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或民事司法救济权呢?
笔者认为,若纠纷主体或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则不构成对其民事诉权或民事司法救济权之侵害。因为一个理性的和谐社会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即纠纷主体或当事人享有民事纠纷解决选择权。
若法律强制规定纠纷主体必须采用非诉讼方式(“强制ADR”)来解决纠纷,则需有充足的合理根据。比如,对婚姻纠纷、亲权纠纷等人事纠纷,以调解为诉讼审判的必经程序;其正当根据在于调解能够不伤和气地解决纠纷,能够维护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睦、感情融洽。“强制ADR”仅限于“适用”的强制,并非指纠纷主体必须接受“强制ADR”处理的结果,纠纷主体不服处理结果的则可请求诉讼救济,所以不构成对纠纷主体民事诉权或民事司法救济权之侵害。
具有既判力的ADR结果(比如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若其程序或实体存在重大违法或显著错误的,则纠纷主体还应能够获得诉讼救济。比如,我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若法院同意撤销的,则纠纷主体可就原纠纷(或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按照民事再审程序撤销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的法院调解书。
二、关于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程序
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保障仅是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第一方面的内容。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第二方面的内容是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程序保障,包括审判过程的正当程序和执行过程的正当程序。当事人合法行使民事司法救济权进入诉讼程序后,在诉讼过程中还应当能够获得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即获得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分别对应于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两个基本程序价值。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当事人获得公正和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属于程序性人权、宪法基本权或者程序基本权的范畴。
(一)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
1·程序公正
民事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及其制度化。在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中,程序公正的标准或要求主要有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比例等。(1)法官中立。法官中立是指法官与自己正在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及其当事人等没有利害关系。保证法官中立的程序制度是回避制度。维护法官中立,旨在消除法官偏私对其审判和执行的影响,保证法官能够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2)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指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诉讼法规范并产生相同的诉讼法效果。①诉讼当事人平等是公平审判的先决条件之一。(3)程序参与。根据程序参与原则,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享有程序参与权,相应地,禁止法院“突袭裁判”。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即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或称听审请求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及时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诉讼听审权的主要内容是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程序请求、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4)程序公开。程序公开包括审判公开和执行公开,以及对当事人的公开和对社会的公开。笔者主张,对当事人的公开可纳入当事人程序参与的范畴。正当程序既是一种公开的程序,又是一种能够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程序。(5)合乎比例。比例原则要求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均衡,实际上是公平正义观念的一种体现,其主要内容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在民事诉讼中,比例原则体现为禁止国家机关制定或采取过度的制度或措施,并且在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之前提下,要求法院司法行为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价值均须制度化,比如将法官中立制度化为回避制度。不仅如此,违反程序公正价值及相应程序规则制度的,即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的,往往成为上诉理由或再审理由。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理由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等。
2·程序效率
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程序效率或诉讼效率追求的是及时进行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被喻为生产正义的成本,是指国家法院、当事人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耗费的财产、劳力和时间等,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
正当程序保障包括:(1)诉讼公正或慎重判决、慎重执行方面的程序保障;(2)诉讼效率或及时判决、及时执行方面的程序保障。就后者而言,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属于当事人程序利益的范畴。当事人程序利益既包括如审级利益等程序利益,又包括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假设某个案件按照正当程序及时审判,所付出的诉讼成本是10万元,而迟延审判所付出的诉讼成本却是12万元,那么,因为迟延审判多付出了2万元的诉讼成本,其中包括当事人多付出的诉讼成本和国家多付出的审判资源等,从而在事实上既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又浪费了全民所有的审判资源。
因此,缺乏效率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不合理的,尤其是面对着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要求和趋势,缺少成本意识的民事诉讼或司法制度更容易产生功能不全的弊病。[11]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促进或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要求。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我国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1款也规定:在主导或参与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官、诉讼人及当事人应相互合作,以便迅速、有效及合理解决争议。
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方面,应当体现降低诉讼成本或提高程序效率的价值或理念。摘其要者说明如下:(1)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按照公正程序进行审判,当事人能够获得正当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再审,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这体现了诉讼公正与程序效率之间的一致性。(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繁简程序。根据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对于诉讼标的较大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适用比较慎重的程序来解决,而对于诉讼标的较小或案情较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解决。(3)设置合理的要件、上诉要件、诉讼要件、执行申请要件等。这些要件若不具备,则驳回诉讼或终结程序,从而避免无益的诉讼或执行,以节约诉讼成本或执行成本。(4)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和诉的变更制度。诉的合并制度为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多个纠纷或者多个主体之间的纠纷,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诉的变更制度既能使纠纷得到适当和充分解决,又可降低诉讼成本。(5)规定法官促进诉讼的职责和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对法官迟延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拥有异议的权利。对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可能产生“失权”的后果,并且对方当事人应当拥有异议权,法官也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矫正。
3·公正保障与效率保障之间的关系
公正方面的程序保障与效率方面的程序保障是相统一的。如上所述,按照公正程序审判能够提高程序效率,缺乏效率的诉讼程序也是不合理的;同时,只有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的诉讼程序,才是正当程序。培根曾言:“(法官)不公平的判断使审判变苦,迟延不决则使之变酸。”[12]
诉讼迟延和成本高昂,会使当事人抛弃诉讼救济,转向其他救济途径。诉讼迟延也会使证据消失,比如物证会腐败消散,当事人及证人记忆会淡忘等,以至于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不能实现正义。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是指应当及时实现正义,迟延实现的正义是残缺的正义甚至是非正义。在现实中,“迟到的正义”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合法权益,其后果如莎士比亚所云:“待到草儿青青,马已饿死。”因此,迟延的权利保护等于拒绝权利保护。
但是,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偏重慎重的程序和多审级的程序,在满足诉讼公正的同时,往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偏重简捷的程序,在满足程序效率的同时,可能有失诉讼公正。法律和诉讼的最高价值是公正,应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因此,一般说来,对于诉讼标的额越大案情越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和国家就越愿意适用公正程序保障比较充分的诉讼程序,由此得到正确判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对于诉讼标的较小、案情较简单的案件,则更应强调经济性的解决。
(二)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
在诉权的宪法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有些人士将诉权等同于接受裁判的权利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多数观点认为,接受裁判的权利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是内涵更丰富的权利,除了包含诉权的内容之外,还包含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获得公正和及时审判的权利,即诉讼当事人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及时审判。
诉权(包括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刑事诉权及宪法诉权)和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诸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各成员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及时、有效的救济程序以“阻止侵权,或有效遏制进一步侵权”,这些程序的执行应依公平合理的原则,且“不应是毫无必要的烦琐、费时,也不应受不合理的时限及无保证的延迟的约束”。值得一提的是,提高诉讼效率或促进诉讼也为《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等国际条约所肯定。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将其作为宪法上的要求及正当程序和法治原理的内容。比如,《西班牙宪法》第24条明文规定了促进诉讼原则;德国把促进诉讼视为法治国家原理的一项要求;日本根据其宪法第32条从司法救济权的宪法保障角度来理解当事人要求促进诉讼的权利;美国则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促进诉讼。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救济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但是从我国宪法有关法院及诉讼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已加入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这些事实,均可看出我国宪法事实上是肯定并积极维护公民(或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
笔者一直主张,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救济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从而突显司法救济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把司法救济权或获得正当程序审判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将促使法院通过履行其司法职责来有效实现国家“保民”之责。
三、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程序民事诉讼正当程序
保障第三方面的内容是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主要是保障实体公正与实现诉讼目的,与此相关的是维护诉讼结果或者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一)保障实体公正与实现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首先体现为法院判决结果的正当性,其主要内容和要求是充分保障实体公正(实体价值)与实现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结果的正当性是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方面是否有用或是否有效的标准。
民事诉讼价值包括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程序价值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等。实体价值主要体现为实体公正。通常所谓的诉讼公正或司法公正,实际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所谓实体公正,通常是指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和执行名义内容的完成,主要体现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真实、适用法律正确及权利人实现了法院裁判所确定的权利,其别强调和遵守相似案件应作相似处理的公正标准。
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或实体公正体现了民事诉讼价值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即在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中,通过维护实体价值来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宪法是确立民事诉讼(法)目的之根本法律依据。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民事诉讼目的则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目的之实现,或者说民事诉讼目的应限于宪法所确立的目的之框架内。
因此,民事诉讼目的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对当事人而言,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2)对国家而言,国家具有保护公民之责,所以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外的目的(维护法律秩序、促成民事实体法发展、确定公共政策、推动社会改革等),则多由国家来考虑。民事诉讼实体价值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实体价值有其独立的内容及相应的评价标准。
民事诉讼实体价值是否实现,诉讼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评价标准主要是实体法标准。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否真实,适用实体法规范是否正确,若撇开实体法标准则无法作出合理评价和正确判断。此外,实体价值的评价标准还来自于实体法以外的社会评价体系,如情理、道德、传统、宗教、社会效果等。
一般说来,正当程序能够赋予诉讼结果以正当性,符合程序价值的诉讼程序能够产生符合实体价值的诉讼结果。在正当程序充分保障下,或者在遵行程序价值的诉讼中,当事人能够平等和充分地陈述诉讼请求、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从而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真实。与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一体性相适应,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也是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在正当程序中,践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直接对话并相互说服,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作用,共同决定法院判决的内容或结果。现实是,体现程序价值的正当程序并不必然能够实现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民事诉讼中充满了诸多价值之间的冲突,如谋求真实与追求效率之间的冲突、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程序公正之间的冲突等。譬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所提供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因其具有非法因素,纵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也不被采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冲突时,就需要权衡利弊作出选择。
考虑到诉讼程序和诉讼过程的独立价值和诉讼安定[13]的要求,考虑到在获得实体公正的概率上正当程序远高于非正当程序,所以不应为了追求个案实体价值而放弃程序价值。以放弃程序价值为代价换得个案实体公正,是否符合“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权衡标准,不无疑问,因为“人类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程序保障的历史”。强调和维护正当程序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之治的分野”。
因维护程序价值而过分牺牲个案实体公正,这样的程序设计是否合理正当也值得怀疑。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合理选择。比如,虽然原则上不采用原告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所提供的证据,但是若该证据是本案唯一的或重要的证据,不采用则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得不到保护,此时就应当采用该证据(当然,原告还应当负担因迟延提供证据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二)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在民事诉讼中,经过正当程序审理所获得的诉讼结果、实体价值和诉讼目的尚需通过确定力或者既判力来巩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定力或者既判力程序原则也属于正当程序保障的范畴。
有关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或诉讼行为不能无休止地进行下去,须得有个终结点,即“判决确定之时”(亦即判决不得上诉之时)。法院判决处于不得通过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状态,叫做判决的确定,此时的判决即确定判决,我国称之为生效判决。由于维护确定判决既判力具有充足根据和重大意义[14],所以法治国家原理要求充分维护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即以维护既判力为原则性要求,严格规定其适用例外(即严格的再审)。以维护判决既判力来实现诉讼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具有普遍意义。一般说来,相对于破坏法律和诉讼的权威性和安定性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忍受错误判决的危害要小得多,所以维护既判力成为法律原则。
维护既判力不应绝对排除对个案正义的追求,虽然在原则上要求维护诉讼的安定性和判决的既判力。因此,在维护既判力原则之下可以设定合理的法定例外,即对于确定判决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和其他法定程序途径(如当事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等)予以撤销或变更,给当事人和第三人最后一次诉讼救济的机会,以维护其实体权益,同时也可实现判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七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备案。
执法机关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逐月统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图分类号:TP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06-11649-02
1 引言
uC/OS-II 是一个简单、高效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内核,被应用到各种嵌入式系统中。目前,它支持 x86、ARM、PowerPC、MIPS 等众多体系结构,并有上百个商业应用实例,其稳定性和可用性是经过实践验证的。uC/OS-II仅仅是操作系统内核,没有象其它嵌入式操作系统一样提供了文件系统管理和驱动设备管理部分,所以对于在uC/OS-II操作系统下开发应用程序的人员来说,应用程序是直接调用设备的底层函数,这就需要开发应用程序的人员能够比较了解底层的细节,一旦硬件设备较多,需要访问硬件设备的应用程序较多,应用程序开发人员要自己解决驱动程序的管理问题就比较麻烦。而拥有了驱动设备管理模块,驱动程序的安装可交给底层开发人员来完成,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就可以通过统一的接口函数来访问底层,同时也方便多个设备驱动程序的统一管理。
2 驱动设备管理模块的设计
驱动设备管理模块相当于操作系统和底层设备驱动程序的桥梁,一方面底层的相关函数在执行的时候可能需要操作系统提供的资源,另一方面,上层应用程序是通过操作系统来获取对底层设备的信息和对其操作的权力,在设计中,建立了驱动设备列表和驱动程序描述表来实现上述两个主要功能。下面对这两个表作详细介绍:
驱动设备列表是一个双向链表,驱动设备列表的大小是动态的,因此可以任意向其中添加新设备,应用程序通过设备来访问驱动设备列表,来找到该设备在驱动程序描述表对应的索引号,再从驱动程序描述表里面找到该设备的底层操作函数。链表设备的结构体定义如下:
typedef struct dlnode{
struct dlnode *next;
struct dlnode *previous;
unsigned short drvNum;
DEV_HDR *head;
} DL_NODE;
驱动设备列表程序中提供了3个主要功能函数供底层开发人员和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使用
(1)添加设备 dlladd(unsigned char drvName )
此函数向链表中添加新的节点,与此同时也会向操作系统申请操作该设备的需要的信号量的资源,以及存储数据所用的缓冲区,申请缓冲区的大小是由该设备的特性所决定,这个可以由底层设计人员在设备加入函数中设定。
(2)卸载设备 dlldelect(unsigned char drvName )
当开发人员决定卸载这个设备的时候就调用此函数,它在链表中删除这个设备对应得节点,并且释放该设备申请的各种资源。
(3)查找unsigned short dllGet(UNIT8 drvName)
这个函数主要是提供给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使用,对于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来说通过设备名来查找设备索引号。
驱动程序描述表主要是存储驱动程序底层函数的入口点,它不同于驱动设备列表,结构上来说它不是动态的,它向操作系统申请了固定的空间来存储这个表,故这个表的大小由底层开发人员根据可能需要的最多的设备数量来设定,整个表由多个结构体DRV_ENTRY组成,表的定义为DRV_ENTRY DrvTable[MAX_DEV];每个设备都是以结构体DRV_ENTRY的形式在表中存储,如果一个设备对应DrvTable中的第i成员DrvTable[i] ,那么I 就是它的索引号结构体定义如下:
typedef struct {
unsigned char drvName;
unsigned char in_use;
FUNCPTR de_open ;
FUNCPTR de_close ;
FUNCPTR de_read ;
FUNCPTR de_write ;
FUNCPTR de_ioctrl ;/ *de_open,……de_ioctrl就是该设备对应的不同底层函数的入口*/
}DRV_ENTRY ;
驱动程序描述表的主要功能是应用程序根据设备索引号来找到该表中对应的设备,并且找到该设备的底层函数入口,该设备的底层函数入口是在设备安装到表里的时候加入的,用户调用该安装程序传入实参来安装各种设备的驱动程序,设备安装函数如下:
unsigned char DrvInstall
(unsigned char i, FUNCPTR popen, FUNCPTR pclose,FUNCPTR pread, FUNCPTR pwrite, FUNCPTRpioctrl) // 传入的参数为底层函数
{ unsigned char *err;
unsigned char i ;
DRV_ENTRY *pDrvEntry= NULL;
OSSemPend (pdevtable_event, WAIT_FOREVER, err);/*此信号量在添加设备函数 dllall中定义并初始化*/
if(*err == OS_NO_ERR)
return(FALSE);
else{
pDrvEntry = &DrvTable[i];//查找与索引号对应的设备
pDrvEntry->in_use = TURE;
pDrvEntry->de_open = popen; // 将底层函数的入口放在表中pDrvEntry->de_close= pclose;
pDrvEntry->de_read = pread;
pDrvEntry->de_write = pwrite;
pDrvEntry->de_ioctrl = pioctrl;
OSSemPost (pdevtable_event); // 释放该信号量
if(*pDrvEntry != NULL)
return(FALSE);
else
return(TRUE);} }
除了设备安装函数之外,还有设备删除,显示设备信息等函数,它们都是对驱动程序描述表的操作,结构和设备安装函数类似。
3 驱动设备管理功能的具体应用
3.1 串口驱动程序简介
串行通信是两个设备之间的一种通讯标准,两个设备通过收、发数据信号线线进行全双工数据通讯,数据在一根数据信号线上一位一位地进行传输,每一位数据都占据一个固定的时间长度。这种通信方式的特点是,使用的数据线少,在远距离通信中可以节约通信成本,其传输速度比并行传输慢。串口驱动程序主要是对设备的串行接口进行控制,使其能够通过串行接口与通讯另一方进行数据交换,它的分5个主要部分组成:串行接口的初始化,串行接口的关闭,读取串行接口的数据,向串行接口发送数据,串行接口的通讯参数设定,这5个部分的功能就对应open,close ,red ,write ,ctrl这5个底层通用接口函数,在NEC PD78F0376 平台下分别UART_init,UART_close,UART_read,UART_SendChar,UART_ctrl。其中UART_read为读取串行接口的数据操作,它的具体结构如下:
void UART_read(unsigned char *p)
{while(buffer.status != RX_FULL);
//检查缓冲区标志位,看是否已经满
DI(); //进入临界区
memcpy(p, buffer.buffer,UART_BUFFERSIZE);
//接收缓冲区数据
EI();//退出临界区
prx_uart = buffer.buffer;
//重新将接收缓冲区数据的指针移到缓冲区开始的位置
}UART_read为向串行接口发送数据,它的具体结构如下
UART_SendChar (unsigned char *ucData){
TXB6 = *ucData;//将要传输的数据写入到发送寄存器
while(!STIF6); //等待传输标志位指示传输完成
STIF6=0;//清零传输标志位
3.2 将串口驱动程序加入操作系统中
这个部分由底层开发人员完成,它的主要工作有:初始化驱动设备列表,在驱动设备列表中加入一个名叫UART的设备 dlladd(UART ),在这个函数在申请系统资源的同时,返回该设备地索引号,并将在驱动程序描述表中该设备的结构体inuse状态置为TURE,该设备在驱动设备列表和驱动程序描述表中已经建立,执行DrvInstall(UART ,UART_init,UART_close,UART_read,UART_SendChar,UART_ctrl),这个步骤是将串口驱动程序函数的入口加入到驱动程序描述表中,最后要将串口接收的中断服务程序加入到操作系统中去。
3.3 应用程序通过设备驱动程序管理模块访问设备
应用程序需要知道要访问的设备的设备名,访问串口设备执行dllGet(UART),该函数返回该设备在驱动程序描述表中的索引号I,根据索引号执行DrvFind(I),该函数返回驱动程序描述表与该设备对应的设备入口结构体drventry;在这个结构体中就有该设备的底层函数入口,要执行设备相应的操作如打开,调用Drvopen (drventry)即可,这对应用程序开发者来说是较为方便的
4 结语
文章给出的设备驱动程序管理模块其作用是为上层控制设备驱动程序带来方便,并不针对某个特定的开发环境,仅要求在μC/OS-II操作系统下,具有通用性,实际的底层开发人员还需要根据硬件环境的不同自己编写open,close ,red ,write ,ctrl等底层操作函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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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Jean J.Labrosse,邵贝贝译.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μC/OS-II(第2版).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
[4]刘乐善,叶济忠,叶永坚.微型计算机接口技术原理及应用.武汉: 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5]孙涵芳 Intel 16位单片机[M].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作为长输管道实体工程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体现项目管理的综合水平[1],其管理成效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管理效益。传统的EPC等管理模式下,竣工资料从收集到管理,其特点及方法均已日趋成型[2、3]。但是,针对分包管理模式下的长输管道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方法,却鲜有描述[2]。江都-如东天然气管道(泰兴-芙蓉段)项目(以下简称江如项目)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在分包管理模式下运作的项目之一。项目管理过程中,针对分包管理模式,项目部在开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验收移交阶段,对项目竣工资料管理进行了改进,并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为及时、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地完成项目竣工资料归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竣工资料的组成
竣工资料是一种以文字、图表、声像等手段记录管道建设工程施工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的组合,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归档文件的前身。它将管道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工程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都认可的形式记录下来,能够真实地再现施工现场情况,是建设项目部进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建成、投产后生产运营、维护、检修及改造、扩建的主要依据和必查文件资料。
一般情况下,施工文件根据项目划分,按单位工程组卷。长输管道项目单位工程一般划分为线路工程、场站工程、定向钻穿越工程。每个单位工程的施工文件按照企业资质、施工管理类文件、综合资料、施工记录、HSE文件、施工总结、竣工图、声像资料等类别组卷,每一类别文件可组若干卷。每一卷施工文件要编制案卷外封面、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
组卷内容以线路工程为例:
第一卷:企业资质、施工管理类文件
包括:竣工档案编制说明;合同(协议)文件;企业资质;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技术方案及批复;业主管理文件一览表;监理单位管理文件、指令及回执一览表;来往函件等。
第二卷:综合资料
包括:原材料检验、复验文件;自购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原材料材质证明;零部件目录、图纸;有关技术重要往来函件等。
第三卷:施工记录
组卷时,表格按照工序先后顺序,同类表格按照介质流向顺序排列,可分为若干卷。阀室应单独组卷,可组若干卷。
第四卷:HSE文件
包括:管理类文件、作业类文件。
第五卷:施工总结
对工程概况、施工过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
第六卷:竣工图
竣工图按专业和管输介质流向顺序排列,设计变更通知单复印件附在竣工图中进行组卷。做到原图与变更单相互标注参见。
第七卷:声像资料
反映工程概况和建设过程中重要场合、重要事件、重要场景以及重大设备开箱验收等过程。
二、竣工资料管理流程及常见问题
1.竣工资料管理流程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流程见图1,具体管理流程将依据项目特点及业主的不同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图1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的一般程序
2.竣工资料管理常见问题
2.1综合管理文件原件不齐全
施工单位资料管理疏忽或专业负责人员更换频繁等原因造成原始文件丢失[4]。
2.2.工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等收集不齐全
施工单位急于满足施工进度,施工过程中,忽视对施工资料的审核、收集或由于相关负责人员的更换时移交不齐全,造成最终工程资料的不齐全。另外,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对自购材料的验收、资料收集的归口管理,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资料的欠缺[5]。
2.3.施工资料填写、竣工图编制不规范
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在责任、内容、深度等方面,对竣工资料的编制要求不明确、不具体,造成施工资料填写、竣工图编制不规范[5]。
2.4.竣工资料提交不及时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使竣工资料收集阶段的耗时过长,影响到竣工资料管理程序的按时运行,最终导致竣工资料归档工作的延期进行。
三、江如项目竣工资料的程序管理
针对竣工资料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江如项目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根据分包管理模式的特点,分别从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验收移交阶段,对竣工资料的管理进行了程序管理上的改进。
1.工程准备阶段
1.1.建立竣工资料管理组织机构
竣工资料管理组织机构组成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竣工资料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竣工资料负责人、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编制人员。组织机构的建立旨在使竣工资料程序管理过程中层次分明、权责明确。
1.2.编制竣工资料管理细则
项目部依据业主下发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参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本项目的竣工资料管理细则。细则内容包括竣工资料编制过程中各专业相关表格划分、填写格式要求、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总体计划等。管理细则的编制旨在使竣工资料程序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指令统一。
1.3.对分包单位进行竣工资料编制培训及交底
项目部依据竣工资料管理细则,针对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编制工作进行专业的培训、交底,培训及交底内容包括竣工资料编制的业主要求、项目部要求、相关规范要求、资料审核、移交要求等。培训及交底旨在使竣工资料程序管理过程中,项目部与分包单位之间条理清晰、目标明确。
2.工程施工阶段
2.1.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工作与施工同步,贯穿整个施工过程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定期对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进行阶段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内容是否与施工同步、资料相关表格是否齐全、编制内容是否完善、准确、符合格式要求等。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竣工资料审核、收集周期为15天/次。旨在使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与实体同步、实时可查。
2.2.制定竣工资料收集、移交台账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竣工资料审核合格部分,定期(15天/次)进行竣工资料的统一收集、存放,避免工程后期竣工资料的缺失,并建立相应的收集、移交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移交单位/部室、移交内容、验收结论、竣工资料编制人及负责人、验收人员及负责人、日期等。台账的制定旨在使竣工资料的收集工作程序管理明确,责任清晰。
3.工程验收移交阶段
3.1.制定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总规划
项目部根据项目工程完工情况,依据业主竣工资料提交日期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资料编制、组卷、审核、归档工作总规划,总规划内容包括:各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移交日期、负责人、主管领导;项目部各相关部室竣工资料移交日期、负责人、主管领导;项目竣工资料编制、组卷计划、负责人、主管领导;以及项目竣工资料的监理审核、业主审核、归档审核日期。项目竣工资料编制总规划的制定旨在使项目竣工资料的归档工作能够按照业主要求有条不紊、如期完成。
3.2.编制项目竣工资料总目录
工程验收阶段,工程施工任务已经完成,项目部根据业主对竣工资料的时间,进行竣工资料的编制、组卷工作,项目竣工资料负责人按照业主要求编制竣工资料总目录,并下发各编制人员。总目录包括:各单位工程划分、各单位工程内分卷目录、分册目录、册内组成内容划分及编号等。项目竣工资料总目录的编制旨在使项目竣工资料编制工作责任清晰、进度可控。
四、总结
长输管道项目竣工资料管理是一项系统的过程,是一个涉及各个专业部门的复合性工作。尤其是在新型的分包管理模式下,要及时、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地完成项目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竣工资料过程管理的改进与更新,创新管理方法,使其能够促进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孙广文;《浅谈国际管道项目竣工资料控制管理》[J];交通企业管理;270,02,2011.
[2]李国明,王孟辉,黄高优,张雷,刘耀坤;《EPC管理模式下施工承包商竣工资料的收集与管理》[J];石油工程建设;2010,36(增刊).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1 观察缘由
程序是指做事的习惯方式,是使课堂顺利运转必要的常规。有效的课堂程序管理符合学科特点以及幼儿实际,在保证幼儿主体性、活动性、游戏性、自由性的同时保证课堂有序进行。通过课堂程序管理创设有序的学习情境,帮助幼儿在有序的环境中形成规则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使其成为“自治”的人。
2 观察过程的设计
2.1 确定观察对象
笔者采用时间抽样观察法,对象是某幼儿园大、中、小、托各一个班的主班教师(均为高级教师),观察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早上一二节,每班观察三周共计十二周。观察时研究者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其结果都是在教育教学的自然情境下的观察,以保持观察结果的真实性。
2.2 设计观察量表
本观察量表引自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课堂程序清单”,并根据幼儿的学习特征及所观察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编制出以下几个维度对课堂程序管理进行观察和讨论:(1)活动开始和结束(①例行公事、 ②“热身”活动、③材料的储存和分发、④活动结束);(2)全班或小组教学(①互动、②幼儿上课的注意力、③室内活动、④材料);(3)活动转换(①计划之外的空闲时间、②讲解与操作间的转换、③过渡语的使用);(4)自由操作(①合作学习、②请求帮助、③离座的规程、④汇报展示);(5)其他(课堂发生的特殊情况)。
2.3 分析观察结果
(1)活动开始与结束。该园教师活动开始的例行公事通常有:检查幼儿出勤、调换座位、确保空气流通等。进入活动的方式:音乐游戏、班级口令(如“谁的小手放得好”)、表扬法等。材料的分发和储存:提前准备,检查材料,分发材料。活动结束:鼓励幼儿延伸活动内容(如伴着音乐分享内心感受),最后提醒孩子排队小便、洗手、喝水。总体说教师能把握幼儿的心理特点,但也不乏有不科学的引导方式(如采用口令式的开端)虽能暂时控制幼儿的好动行为,但并未考虑儿童的主体性特征以及幼儿学习中感官并用的重要性。
(2)全班或小组教学。互动行为主要集中于教师领导班级,对幼儿的关心理解和幼儿自由磋商的机会较少,个别幼儿主导课堂参与严重;教师都是“要求”幼儿认真听讲(如采用提醒、批评),指令性提醒并不能使幼儿注意力持续集中;组织室内活动时为了维持好的秩序和纪律以及最大化每个人的学习机会,要求幼儿在自己的位置周围活动,活动完成后径直走向自己的座位,在材料的分配和使用上,教师建立一套室内物品的使用规则,如教师在讲解过程中不得使用材料。
(3)活动转换。据观察显示在幼儿园的课堂中平均有5~6次活动转换,在此期间,幼儿出现问题行为和浪费时间的可能性很高。在活动转换的空闲时间中幼儿极易出现的问题有:趁机讲话、起哄、交头接耳,对教师的指令置之不理,老师都是要求幼儿自由讨论,形式单一且未经指导。在讲解与操作的转换过程中,教师的语言务必要简洁、明了的说明操作规则。教师过渡语除了实现教学目标,它还是教师与幼儿实现心理交流,保持气氛融洽的手段。
(4)自由操作。自由操作活动一般采取小组合作的形式,教师介绍完用具的使用,安排各小组内的成员后让所有幼儿都能找到自己的角色,告诉幼儿在小组内该完成什么任务,这对幼儿掌握自己的操作进程有帮助;当幼儿遇到问题或者需要帮助时,让他们举手示意,每次只允许一个幼儿提问;为了减少操作时不必要的走动,教师需要告诉学生什么时候可以离开座位,什么时候取材料等;在操作完后,教师要求幼儿到教师前面展示自己的操作成果,每次一个小组或一个幼儿。
(5)课堂其他特殊情况。课堂特殊情况有:园长、教师在教室外巡视;校外见习学生听课;其他人进入打断课堂;幼儿家长门外走动;幼儿生病、尿裤子、流鼻血等。教师每天都面对大量的突发性事件而很少教师会考虑有效的解决策略,反之扩大化突发事件对教学活动的影响。
3 研究结果的评价与反思
3.1 幼儿的主体性地位得以凸显
课堂管理中,教育者通过启发引导受教育者内在的教育需求创设和谐、宽松、民主的教育环境,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和主体潜在的创造性,把他们培养成能动的实践的社会主体。虽然主体性原则在幼儿的课堂管理中实现有一定难度,但教师应考虑幼儿的年龄特征(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抓住幼儿这些特征开始和结束活动并在活动过程、自由操作中松弛有度,以人为本与无为而治共存,既是尊重幼儿的主体性也能开启一次高效的教学活动。
3.2 构建清晰的行为期望
罗森塔尔效应表明教师的期望是孩子出现积极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幼儿从教师的语言、动作甚至眼神中发现和认识自己进而出现不同的行为。从活动开始到结束每一环节教师表现出期待幼儿出现的行为,可以是语言上的激励、面部表情的变化,身体动作的暗示等。在自由操作环节,让孩子明确教师的要求,尽可能发挥儿童的自主性和活动性。在教师自身的行为期望不符合教学的实际情况之时,切勿强行要求孩子听从自己,顺势改变自己的行为期望,给孩子一定的自由空间,让活动在自然而融洽的氛围中继续进行。
3.3 增强程序管理的前瞻性
活动开始前给幼儿创造愉悦的活动氛围,幼儿自然进入活动情景、顺势结束活动,避免因幼儿情绪带来的活动混乱;活动过程中教师尽量从幼儿的需求出发,活动设计时考虑儿童的年龄特征及经验储备,教学方式新颖、教学内容有趣、教具设计独特,避免因单调乏味而让幼儿有违纪的机会;环节转换时充分利用空闲时间,过渡语准确科学;自由操作时巡回指导并及时解决幼儿的疑惑;采取干预方式中最简单、干扰性最小的一种来解决课堂突发事件。
3.4 教师形成积极的行为反应
课堂的违纪行为或特殊情况往往激起教师的不良情绪,首先,教师形成良好的心理机制,尊重儿童的多样性和个性化,幼儿之所以出现问题行为是由他们的年龄特征决定的,才会去理解儿童的行为帮助其健康成长。其次,教师尽量用积极应对,如礼貌、表扬、奖励、协商、建议。再次,使用最小干预处理原则,切勿把问题升级,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把课堂出现的特殊情况转化为课堂资源,最大化地减少不良行为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语意(Semantic)即语言的意义,产品语意学(ProductSemantics)则是研究产品语言(ProductLanguage)的意义的学问。其理论架构始于1950年德国乌尔姆造型大学的“符号运用研究”,更远可追溯至芝加哥新包豪斯学校的查理斯(Charles)与莫理斯(Morris)的记号论。这一概念于1983年由美国的克里彭多夫(K.Krippendorf)、德国的布特教授(R.Butter)明确提出,并在1984年美国克兰布鲁克艺术学院(CranbrookAcademyofArt)由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IDSA)所举办的“产品语意学研讨会”中予以定义:产品语意学乃是研究人造物的形态在使用情境中的象征特性,以及如何应用在工业设计上的学问。它突破了传统设计理论将人的因素都归入人机工程学的简单作法,扩宽了人机工程学的范畴;突破了传统人机工程学仅对人物理及生理机能的考虑,将设计因素深入至人的心理、精神因素。会议论文结集由《创新》(Innovation)杂志专辑出版。1985年在荷兰举办了全球性的产品语意研讨会,飞利浦公司在布莱克(BlaichRobert)的领导下采取“造型传达设计策略”而获得空前成功,展现了产品语意理论的具体应用成果。1989年夏,荷兰赫尔辛基工业艺术大学举办了国际产品语意学讲习班。由此,产品语意学被推广到欧洲。1991年毕德克在《设计——产品造型的历史、理论及实务》一书中详细介绍了产品语言和产品语意的众多论述,并指出“产品语言”是设计领域的深层知识(In-depthKnowledge)和设计的核心竞争力(CoreCompetence)。1997年,德国《form》杂志再度以产品语言为主题(OnLanguage,ObjectsandDesign),重新对产品的表现形式与诠释意义加以探讨,并提出各方见解。[1]
克里彭多夫自1984年以来对产品语意学提出了广义的陈述:产品语意反映了心理的、社会的及文化的连贯性,产品从而成为人与象征环境的连接者,产品语意构架起了一个象征环境,从而远远超越了纯粹生态社会的影响。他将产品语意划分为四个层面:1操作内容(OperationalContext):使用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工物的交互行为;2社会语言内容(SocialinguisticContext):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实际是一种关于特殊的人工物、人工物的使用及其使用者之间的联系,因而人工物成为现实生活组成部分的同构;3起源内容(ContextofGenesis):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和其他人都参与创造和消费人工物,并在不同程度上导致文化和物质的“熵”变;4生态内容(EcologicalContext):技术和文化的自动拷贝将影响“物体系”内的交互行为。设计一种产品,也就是设计一种语言。[2]
M.Mccoy则在探讨产品造型时,则从以下五个问题进行产品语意设计。
1环境(EnvironmentalContext):产品的形态、大小、材质、色彩等应该与产品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协调;
2记忆性(Memory):一个新产品的出现,未必要创造一种全新的造型语言,而是从一些旧有形象上寻找一些大众共有的记忆,通过产品语言的连继性与熟悉性产生共鸣;
3操作性(Operation):通过控制、显示、外形、材质及色彩的明确语意及各项控制键的关系,呈现清晰、易理解的操作,以引导正确操作行为;
4程序(Process):语意设计不是要加强产品技术的神秘感,恰恰相反,产品内部不可见的机构运作,需要透过外部形态予以宣示,虽然很多新科技是无法目睹的,设计师则须面对产品内部技术运作的层面加以诠释,不只是技术上如何运作,而是使我们用心中的眼睛来设想其运作;
5使用的仪式性(RitualofUse):简洁的造型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高效的要求,而某些仪式性的场合则需要赋予产品以或庄重或温馨或冷峻或理性的造型解说,从而完成情境设计及物体与使用者间的心理互动(PsychologicalInteraction)。
2、群体文化学与用户研究
群体文化学(Ethnography),又称人种志学、民族志学,作为文化人类学的一个分支,是描述某个社会群体和阶层文化的学科,主要通过实地调查来观察群体并总结群体行为、信仰和生活方式。[3]20世纪后半叶,很多设计研究机构及设计公司开始从社会学科中寻找信息和方法,以帮助他们来了解用户与产品之间的关系,及用户使用产品的态度。近年来,群体文化学中研究人群文化和生活形态的方法,被借鉴用于产品开发初期的用户研究,以群体人类学的视角,综合使用各种社会学研究方法来观察群体并总结群体行为、信仰和活动模式。
应用群体文化学方法于用户研究,有助于对用户多样性的全面认识,从而识别用户的相似点,进而探求存在于多样化人群中的常数,例如:用户都有相似的生理需要和根植于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知识体系和生活经验的各种需要。通过参与用户的生活,并将其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可以发现设计机会的线索,从而有效解决人的多样化与产品准确命中目标用户之间的矛盾。更关键的是,它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预见性的:通过对目标市场中代表性人群的深入理解,尤其是对消费者的生活方式、生活体验和产品使用的深刻理解,能够对消费者对产品功能、形态、材料和色彩以及使用和购买模式的喜好进行预测,通过观察消费者面对技术、造型和使用时的情绪和态度,从而明确产品应该具备的品质;通过了解人们本质上如何认识他们周围的世界、他们最新关注的焦点以及他们所抛弃的东西,研究团队可以获得对人们在未来几年需要、要求和愿望的变化的深入认识,从而预测消费需求的重要转变,监视市场的动态发展。[4]
基本程序与方法如下:通过问卷调查对目标群体使用产品的特定活动和背景环境有一个总的理解;对报纸、书籍、杂志、电视、广播、网站等各个媒体相关主题的资料收集,通过对二手资料进行归类、分析,提取舆论引导的关键词,分析产品发展的可能趋势;通过身体风暴(BodyStorm)观察法、深度访谈(DepthInterview)、影像故事(VideoEthnography)等方法,针对产品使用过程、使用环境、使用态度,了解个人如何看待、理解这些产品,并发现特定产品与其生活方式某一方面的行为之间的联系;通过实地考察了解产品被使用时的环境及情形以理解产品发挥作用的来龙去脉;运用相机观察法(ObservationalCamera),由参与人使用一次性相机并通过日记的形式记录他们在给定的环境中认为重要的事或物,完成“视觉日记”,这种记录可以是他们所关注的活动、一天中的亮点、或者他们喜爱的服装和颜色,从中可以发现一些鲜为人知的故事特别是用户与设计师看待同一事物的不同方式。在前期全面、详实、充分、有效的调查研究之后,就可以确定典型用户模型(Persona);并详细描述生活场景(Scenario),从中可以发现大量可进行设计创新的具体线索,从而引导后期的设计创造。
3、基于群体文化学的语意设计程序与方法
将克里彭多夫关于产品语意的内容分析与现代设计程序相结合,可以构造一个基于产品语意学的设计程序。首先,通过用户研究、背景分析和对产品的语意理解,可以发掘出产品独特的语意内容并加以深入研究,然后整合这些特色内容并加以强化,最后将那些需要赋予意义的设计内容加以发展。这个程序可以划分为研究阶段、整合阶段、设计阶段等三个阶段,设计团队通过在“质”与“量”上对每一演化阶段的意义进行较准确地把握,可以将抽象、模糊的设计意象转化为明确具体的产品形象。以下对三个阶段分别说明。
研究阶段。这是一个诱导阶段,设计团队通过用户研究寻找设计机会,并寻求对那些影响真实环境的设计内容的理解。通过问卷调查、二手资料分析,提取舆论引导的关键词,分析产品的意义来源和发展趋势,了解产品语意的起源内容和生态内容;通过“BodyStorm”观察法、深度访谈等方法,针对具体产品的使用过程和使用环境,了解用户的背景资料与其个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之间的联系,寻求典型的行为、动作、态度、观念与产品之间的观念,进而理解产品语意的操作内容、社会语言内容;通过实地考察了解产品被使用时的环境及情形以理解产品发挥作用的来龙去脉,寻求意义的动线;在“视觉日记”中发现一些特点、亮点和差异点,作为产品语意分析的又有效补充。设计团队将不同层次的数据、信息、知识等转换为不同的理解:从二手资料中抽象生成意义,从用户研究中看到产品与产品、产品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用户体验和交互行为中捕捉形象。
整合阶段。第二阶段设计团队将研究阶段所获取的知识转化为设计概念。在前期全面充分有效的调查研究后,针对典型用户模型,并详细描述生活情景,并将生活情景划分为若干个使用情景,分析使用情景出现的频次和重要程度,据此深入理解目标市场中的代表性人群,尤其是其生活方式、生活体验和使用方式从而确定产品的外观、感觉、功能和使用目的,可以了解他们本质上如何认识他们周围的世界、他们最新关注的焦点以及他们所抛弃的东西,从而获取产品语意的可能来源。生活场景中的每一个情景、每一组关联,都是一次语意的发生机会。设计团队通过时间、空间、关系、程度等原则理解、比较、评估这些语意的发生点,并加以整合,从而创造出最终设计成果的一个模糊的意义。
设计阶段。第三阶段是一个演绎过程,是一个循环的认知过程。它可能由一些最初的不能理解的感觉或概念开始,不断在使用情景中那一幕幕场景、一组组关联发现呼应,进一步明确假设的内容,并围绕解释学背景循环展开。在此过程中,产品特征将在语意内容和对模型赋予的意义之间区分出来,经过不断的选择、放大、验证、排除,这些被建构出来的模糊意义的若干分枝将会聚集到一个有效、紧凑的范围,从而实现明确的理解结果。
基于抽象概念的相似性或相关性,我们很容易运用“意象联想法”展开思维的发散,这种方法的使用效果与设计者的生活经验和对相关二手资料的占有量息息相关。通过团队研究确定语意主题后,运用“主题展开法”,将主题做关联性分析,通过静态的情景分析和动态的情节联想,找出更为细致、更为简单的子主题;不断重复这个步骤,将子主题转化为意义单一的语素;然后将语素的单一意义转化为形、色、光、质;通过对语素的排列组合,将子主题转化为形体或表情,进而将主题转化为一个整体的象征物或者角色。意象联想法主要用于语意的发散和分析;主题展开法主要用于语意的发展和组合;而在在产品细节或整体形象的语意表现上,则可以运用隐喻法、象征法、用典法等多种方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这些方法在使用过程并不是割裂或矛盾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使用,灵感在意象的碰撞中迸发。
4、结语
时至今日,传统意义上的大众市场已然渐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区域文化”、“小众市场”、“文化亚群”的观点;设计便被卷入一场在大众、群体或个人之间,以价值(包括使用的、交换的、符号的)为目的却又各行其道的混乱中。语意设计的方式,也往往反映出设计者对“生活”及“文化”的细腻关怀。产品语言的运用,视其条件、架构与定位的差异,往往会侧重某项脉络功能;所以它并非以一种风格呈现,而是表达一种系统,并借此系统发展出多样化的视觉品质。对产品语意的理解,不能脱离它的社会文化脉络,某些事物的意义并不在它的表面,而与它的使用功能、环境和生活实践的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对形式与语意的联系规定得过于直接,就会使语意失去其复杂性而变得浅薄。
产品语意不再是设计师个人设计的技巧和主观概念的臆想,而是设计团队的集体智慧和知识整合。设计团队的组织结构、知识背景、管理规范等都将影响产品语意的准确获取。因此,结合用户研究、团队管理和产品语意的设计程序与方法,通过形式与内容的呼应与互补,能够将深埋于消费者、使用者意识和潜意识中的心理、文化、社会、环境等深层意义更准确投射在视觉形式上,引发他者的感知进而共鸣。
参考文献:
[1]胡飞杨瑞,设计符号与产品语意:理论、方法与应用,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11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9-0088-02
城市燃气项目在其工程建设和前期组织中有其一定的规律可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建设,既可节省时间又可顺利而不留后患地完成较大的工程量。
近年来随着西气东输长输管线的投产运行,城市天然气项目越来越多,如何让这些项目在资金、进度、工程质量等各方面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保证在政府的要求下,在预期内完成工程投资建设,同时发挥投资效益,项目的组织工作显得极其重要。
城市燃气项目的建设过程大致分为:(1)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可研报告的评审,立项等;(2)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及施工图设计;(3)工程实施阶段;包括对主要设备、管材、管件等的招投标,对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及资质审查;(4)对设备的采购实施;(5)地方政府手续的办理,包括规划红线图的审批、施工许可证和征地手续的办理工作。
一、项目立项工作
在市场调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通过企业的评审阶段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己或聘请专业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立项,在项目通过立项后,要进行相应的安全、环境评审。项目的可研工作除按规定要求外,一般应包括:对实施项目的城市进行评价,分析市场需求,资源供应渠道,主要客户分布情况,消费要求,财务可行性分析,风险提示及对策。
二、项目的实施及准备工作
工程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准备实施的第一步工作,在初步设计初期要由专业的管线设计人员对项目实地进行勘察,主要勘踏管线的走向及地质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范围内要优选路径,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约资金,优先建设有用气意向的企业单位的供气管道为目标,然后进行整体管网建设规划,在得到地方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完成初步设计,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三、工程实施前期阶段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工程安装设备、管材、管件和附属材料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工作可公开或邀请投标。
施工队伍的招标工作,可以按照以上办法进行,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资质审查,选择乙级以上资质的队伍施工。
监理公司的选择同以上办法,但要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和各工种进行确定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机动灵活的使用监理人员。
四、设备及材料的采办
工程设备及材料进行招投标确定后,由于一些设备的生产周期较长,所以订货工作应提前进行,所需时间要多于施工图出图以后至开工时间,物资订购要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品种规格不会变动时才能进行。有些主要设备及管材要派专门的专业监理人员到生产厂家进行监造,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一般在设备及管材生产工序完成后,监造人员方可返回,这样既可保证设备及管材的质量,又可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设备及管材的采办工作,以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施工手续的办理
为了不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停工、窝工、违反施工管理现象的发生,在工程施工前,要保证各项施工手续办理齐全,主要有征地手续、赔偿手续、地方协调工作。包括规划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管线红线图的批复手续,城市建设管理局的施工许可手续,消防施工图的审查等。
六、施工阶段
施工工作由工程部门负责实施,由工程部经理领导、组织实施,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由于管道建设和站场的建设需占用土地,并经过不同的区域、路段、河道、公路等,因此,必须与上述管道经过的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审批、赔偿手续,由于工作量大、面广,故而要由专人负责统一协调、商谈办理,直到项目完工为止。
2.施工部署及进度、质量控制。要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进行科学、合理的部署是必不可少的,另外,管道路由的规划、公路、河道等有关设施主管部门的报批以及拆迁、赔偿工作等都必须按要求提前进行完成。
项目的进度应进行分解,在站场建设中可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解,并且可按季、月、日分解为时间目标。在工程建设中要建立完善的会议制度,可分为周会,月会,工程进度会,协调会等。对出现工程进度偏差时,及时采取措施或调整计划,同时要进行未来预测进度计划,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预先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