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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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牌竞争力的特征
(1)竞争的比较性。品牌竞争力是在品牌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比较能力,这种比较可以是产品质量、成本价格上的比较,也可以是占有或控制市场能力的比较,还可以是人力资本、管理和经营,以及再生产等环节上的能力比较。在比较中,同一行业品牌表现出竞争的优势或劣势。
(2)目的利益性。品牌竞争最直接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顾客,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以实现再生产的高效循环。最根本的目的是利润的获取。
(3)动态性。品牌竞争力的动态性表现为品牌竟争力随着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即品牌竞争的优势或劣势不是绝对持久的,优势品牌可能变为劣势品牌甚至消亡,劣势品牌可能变为优势品牌。
(4)过程性。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以及竞争能力的消长是有一个过程的。
(5)整合性。品牌竞争力是企业资源配置的产物,也是企业运作系统和品牌管理系统整合的产物,缺少任何一种必要的资源或系统中某一环节整合不佳,都会影响
3品牌意识不强,管理能力较弱
目前,中国企业的品牌管理能力还较弱,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
4我国对外贸易现状分析及问题
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企业竞争力持续增强,所以对外贸易保持了强劲增长势头。2008年世界经济贸易将保持增长趋势,虽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但是中国将继续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居民收入将不断增长,城乡消费需求将继续扩张,投资过快增长将得到一定控制,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将更加牢固。但同时也有诸多问题的产生:
(1)对外贸易高速发展与品牌竞争力不足共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得到了世界的瞩目,但与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称号不相和谐的是,我国的品牌竞争力相对落后。
(2)品牌价值较低,附加值差距较大总体说来,中国品牌显然较多,但品牌价值与世界品牌价值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部分消费品市场国产品牌竞争力极弱。在这类消费品市场中,国外的一个或数个品牌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这类消费品市场,而国产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极弱。另外我国外贸品牌的突出弱点就是品牌的附加价值低。品牌附加价值指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费者欣赏的东西和产品的基本功能以外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品牌给消费者提供的信任感、满足感和荣誉感,它能通过其商品形式维持一种溢价。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如此。跨国公司和许多知名企业视名牌商标为国宝,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护名牌。多年的计划经济使我国众多企业商标意识谈薄,缺乏品牌自我保护意识。不少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5提高我国对外贸易品牌竞争力的建议与对策
(1)营造有利于品牌竞争力提高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中的宏观管理主体,它在促进企业品牌发展中的作用是间接地构建品牌竞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并非在政策上保护中国品牌,而是要在宏观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而在微观上促进企业品牌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2)面向国际,制定品牌竞争战略。缺乏战略意识和战略管理是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向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制定品牌竞争战略是中国企业提高品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端正品牌观念,增强品牌整合管理能力.品牌必须保持与消费者的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已经超越了以产品功能为基础的利益关系,包含了以喜欢为内容的情感关系和以某种信念为核心的忠诚关系.品牌整合管理的目的就是打造消费者对品牌的某种信念和在此基础上的对品牌的忠诚。
(4)重视核心技术,保障技术的持续创新。缺乏核心能力,是中国品牌参与全球竞争的最根本弱点。核心能力的缺乏根源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在全球竞争和技术快速变化的市场,中国企业必须不断实现技术创新,以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
鉴于中国工业化起步比较晚的现实,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在未来的5-10年还应是采取引进、模仿、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相结合的方式,但应逐渐走以自主创新为主、合作创新为辅的战略,实现从“引进—利用—再引进”到“引进—消化—吸收—输出”的战略转折。
6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世界市场竞争的焦点已转向了多样化、系列化、优质化、国际化和名牌化的竞争。名牌竞争已成为市场营销的焦点、核心问题,也是市场营销的新亮点。因此,我们要占领国际市场,从政府到企业就必须高度重视外贸出口中品牌的建设,增强品牌的竞争力,为进一步扩大出口提供保障,从而更进一步的提升中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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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世辉:中国企业品牌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及路径选择[J],消费导刊,2008年第1期
[4]年小山:品牌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取消配额限制,纺织服装产品可以自由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这个被业界称为“后配额时代”的来临,让许多人士兴奋不已,认为这一重大“利好”将极大促进我国纺织出口贸易的发展。然而,情况真有那么乐观吗?
环境竞争力将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多年来,国际纺织服装贸易受限于配额制度,增长幅度缓慢,尽管具有比较优势,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市场空间也长期被严重挤压。“后配额时代”的来临,短期内可能对纺织服装出口有利,但中长期未必效果明显,因为影响纺织贸易增长的因素并不只限于配额制度。WTO经济研究部不久前就了关于纺织服装业取消配额后的研究报告,预测表明:在配额取消后,即使在美欧两个巨大市场,中国纺织品的份额平均只能增加13.5%;同时,由于国内贸易秩序欠佳及恶性竞争,市场份额的扩大并未带来效益的增加,如纺织出口大省江苏2003年对美出口激增125%而平均价格却下降了41%。另一方面,出于对中国纺织服装业巨大产能、具有明显价格优势的恐惧,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曾试图延长配额期限,尽管该图谋基本无法实现,但这些成员今后肯定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技术壁垒或区域自由贸易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进行阻挠。出于环境保护和市场保护的需要,配额取消后,西方发达国家将对进入本国、本地市场的纺织品实施严格的环保认证及有害物质检验认证制度。
可见,“后配额时代”的来临,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来看,只有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质量、对环境保护较为有利的“绿色纺织品”,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单纯具备价格竞争力而没有绿色通行证并不能铸就纺织贸易的辉煌,唯有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才能有效获取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环境竞争力对“后配额时代”纺织贸易的冲击
随着环境竞争力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环境因素对外贸进出口的影响也日益加强,进入“后配额时代”的纺织贸易将带有明显的“绿色”印记,拥有价格和质量优势而缺乏环境竞争力的我国纺织贸易将面临极大挑战。
纺织环境竞争力缺失的现状堪忧,现实的“利空”冲淡了“后配额”时期的“利好”。纵观影响纺织环境竞争力的诸要素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纺织环境竞争力现状令人堪忧:纺织产品本身离生态标准相距甚远,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消费使用直至废弃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即产品的生命周期还很难完全达到绿色环保要求。
纺织行业创新机制缺乏,加上对环境竞争力认识薄弱,导致纺织贸易原有的价格竞争力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近年来,理论界关于“入世”及2005年取消纺织品配额后对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影响、相关产业政策调整等的研究较多,但涉及纺织贸易与环境竞争力关系等问题的探讨却少之甚少。面对席卷而来的绿色浪潮,纺织业界缺乏足够的敏锐性,对于生态纺织的概念、纺织生态标准等尚处于被挤压和被动接受的状态,纺织行业环境创新机制创立明显滞后。环境竞争力的缺乏,最终在国际市场上弱化了价格竞争力,使纺织贸易原有的竞争优势被不断削弱、甚至优势不再。
西方挥舞环境竞争力利刃构筑“绿色壁垒”,不仅使我国纺织品贸易面临“自囿壁垒”和“它设壁垒”,原有的价格优势也会成为西方实施“反倾销”的借口。一直以来,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明显的价格优势,然而面对愈来愈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纺织品贸易正在慢慢地丧失原有的比较优势,而且由于环境竞争力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价格竞争力与非价格竞争力成为欧美发达国家限制我国纺织品进出口的借口及包袱。
纺织经济外部性效应突出,环境成本高企,使经济效益与环境竞争力形成“减耗循环”。由于行业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还缺乏最基本的技术保障。《OEKO纺织品标准100》对纺织成品布或服装中苯乙烯的含量要求不超过5PPB,而我国企业受技术条件限制甚至还难于检测和控制PPB级的物质。同时,由于设备陈旧、环保及工艺技术落后、措施不得力,纺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愈发突出,这样,不仅纺织行业环境竞争力水平得不到提高,还将导致外部社会成本的上升,形成环境竞争力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互相减耗的恶性循环。
绿色开发能力不足,绿色营销渠道不畅,环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不能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当前我国研发和生产具有高附加值的环保纺织品的能力不足,政府和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绿色纺织品生产、销售、消费者偏好等市场信息网络,绿色营销活动严重滞后。
纺织企业“绿色管理”不得要领,环境认证意识淡薄,加上我国现有环保法规及标准欠完善、不匹配,制约了纺织环境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促进“无配额”纺织贸易的对策建议
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企业既要继续增强价格竞争力,更要注重提升环境竞争力。
充分认识到提高纺织环境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我国纺织环境标志制度。首先应参照OEKO-TEXSTANDARD100等欧美标准,加紧制定出与纺织行业配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应主动与那些实施了环境标志而又对产品环境问题特别重视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联系,吸收并借鉴其先进经验,对不能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的纺织标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力求与国际标准靠拢并接轨,实现双边或多边环境标志的相互认可,力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走向世界。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有保有压”的战术安排为纺织企业提升环境竞争力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纺织企业实现由传统型向环保型的转制,给予环保纺织类企业一定的出口倾斜政策;通过发放一定额度的环保补贴,降低环保纺织品的单位成本;可在纺织行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绿色激励基金,提供减税减负、低息贷款等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市场开发等方面,支持环保型纺织企业的污染整治、生产线的改造以及环保纺织品的开发、研制等工作。
加强并完善纺织行业协会和环境组织的监管、服务职能,可在协会中建立纺织行业环保信息中心,关注《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最新进展,及时研究环保标准的国际动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为纺织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尝试建立“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安排,将纺织行业单纯为环保的“末端控制”转变成为提升行业整体环境竞争力的“过程管理”。有效降解“外部性效应”是提升纺织环境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有必要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对环境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以成本压力推动纺织环境竞争力的提升。
纺织企业自身应该树立环保观念,积极研发绿色纺织品和生态服装,实施以出口为导向的“绿色纺织”发展战略。纺织企业应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向“绿色”靠拢,在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及回收处理等各环节注意环境问题,将环境因素视作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制高点;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认证工作,将“先污染后处理”的模式转变为“零污染生产”模式;实施“绿色营销”,结合价格竞争力,将纺织行业比较优势转变成综合优势,为企业赢得长远发展的竞争优势。
二、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
(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带动出境游消费持续增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使居民出境旅游消费需求日益旺盛。我国出境人数增长与GDP、人均GDP增长保持同步,出境人数与GDP、人均GDP的相关系数高达0.98;而出境旅游支出的增长虽然落后于出境人数、GDP和人均GDP的增长速度,但增长趋势仍保持一致,出境旅游支出和GDP、人均GDP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80和0.88。可见,我国出境旅游的发展与经济发展高度正相关,出境旅游支出与人均GDP的相关度要高于出境旅游支出与GDP的相关度,说明随着居民个人收入的增长,出境旅游消费的欲望明显加强。近些年,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目的地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经济下滑明显,失业率剧增,居民可支配收入明显下降,入境游客消费意愿降低,这些因素使得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出口转为负增长。
(二)国外对我国出境游限制减少,出境游手续办理愈加简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居民出境游范围不断扩大,并得到多国和地区的政策扶持,出境游限制越来越少,程序愈加简便。在出境旅游方面,我国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自由行”等方式赴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欧洲、美国等地旅游,满足了居民旅游多样化需求。同时,部分周边国家为吸引我国游客,也纷纷推出免签或落地签政策,简化了出境游签证办理手续[1]。
(三)人民币持续走强和银联卡结算便利化根据中国旅游研究院公布的对我国出境旅游市场消费特征的调查发现,从2004年开始,境外购物一直是我国出境旅游者花费最高的项目,而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到旅游者在境外的购买力,因而人民币汇率成为我国游客在境外消费的重要影响因素[2]。2005年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对主要出境目的地的货币(例如美元、港元)升值幅度较大,如2001年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8.2770元人民币,而到了2013年该汇率为1美元=6.1932元人民币,升值幅度约为33.6%;2001年人民币兑港元的汇率为1港币=1.0608元人民币,而到了2013年该汇率为1港币=0.7988元人民币,升值幅度约为32.8%。人民币的大幅升值导致旅游服务贸易进口(出境游)价格降低,对整个出境旅游形成较有力的推动作用。此外,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在境外使用和接受的范围越来越广,接受银联卡的商家越来越多,便利了我国游客的境外购物消费。我国公民出境主要集中在港澳台地区、东南亚国家、韩国、澳大利亚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开通了ATM(自动取款机)/POS(销售终端),接受中国所有的银联卡。随着中国游客购买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推出诸多针对中国游客的服务,包括提供中文导购员、中文购物标识等[3]。
三、对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旅游购物,增加入境旅游消费与发达国家相比,旅游购物占我国旅游总体消费的比重偏低,仅为28%~30%,而发达国家此比重高达50%~60%。其原因在于,我国旅游业仍处于大众化旅游发展的初期阶段,发展方式较为单一,对于门票经济的依赖性较强,而旅游购物仍是旅游产业链中比较薄弱的环节。[3]因此,首先要重视和发展旅游购物,促进入境旅游消费。将地域文化与时尚元素相结合,将地方特色与现代文化、现代工艺相结合,创新研发旅游产品和纪念品,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从而不断提高旅游购物占旅游消费的比重。其次,可借鉴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以及台湾升恒昌免税店的营销方式,在有条件的城市打造国际购物天堂,注重购物场所的人性化设计、经营服务水平、营销网络构建、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为境外游客购物提供免税或退税便利,并提供信用卡支付、网络支付等便捷服务。
(二)大力发展旅游业,夯实旅游服务贸易基础我国旅游服务贸易逆差的出现以及不断扩大,从根本上反映出我国旅游业基础薄弱,发展滞后。因此,促进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首先应大力发展我国的旅游业。一是大力完善连锁酒店体系、餐饮、交通等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增加有效供给,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二是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和旅游线路,在保持传统观光旅游优势的基础上,加快开发休闲度假旅游、商务旅游、历史文化旅游、地域文化体验、民俗旅游、主题公园等旅游产品和旅游路线,以适应多样化、多层次的市场需求;三是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旅游企业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加大对旅游宣传和旅游营销的投入,建立多语种的国家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对国家旅游形象和优秀旅游品牌的宣传推介。
2.辽宁省农产品国内出口市场占有率表2是2006~2013年10月辽宁及其他主要省区农产品总出口占全国农户品总出口的比重状况,用于反映辽宁省农产品的竞争力状况并进行横向比较。2006~2013年辽宁农产品出口贸易额虽然稳步增长,但贸易比重基本维持在7%~8%左右,远超同处东北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2006~2013年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农产品出口贸易比重略呈下降趋势,2012年的贸易比重已经不足2%。辽宁省农产品出口主要采取的是“龙头企业带动”与“区域发展”并行的发展模式,即“龙头企业+出口基地+标准化”出口模式与“区域管理+龙头企业+标准化”出口模式并重。辽宁优先发展水海产品、蔬菜、水果、杂粮等主导优势产业,培育创新型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建立出口联合体,形成优势出口企业集群,建设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2006年辽宁省农产品出口24.13亿美元,到了2012年已达47.76亿美元,增长97.9%,年均增长率为12.7%。全国各省区农产品出口比重排在第一位的是山东,年均超辽宁18个百分点左右。2012年山东农产品出口150.22亿美元,同期是辽宁农户品总出口的3.15倍。广东虽然是农产品进口大省,但农户品出口比重仍然居高不下。2006~2013年10月广东农产品出口比重一直在12%左右徘徊,高于辽宁省近5个百分点。2012年广东省农产品出口75.06亿美元,同期是辽宁农产品出口的1.57倍。
3.辽宁省农产品出口的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TC)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它通常用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产品的净出口额除以该产品进出口总额。贸易竞争力指数的变化范围从-1到+1。该指数越接近于1,该产品贸易竞争力越强;越接近于-1,该产品贸易竞争力越弱。该指数大于零,说明该产品贸易为顺差;该指数等于零,说明该产品贸易进出口平衡;该指数小于零,说明该产品贸易为逆差。表3是2006~2013年10月中国及主要省区农产品出口竞争力指数情况。我国农户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是负值,且越来越小,这说明我国农产品贸易一直处于逆差,且贸易竞争力较弱。所比较的主要省区之中,贸易竞争力较强的是辽宁和吉林,然而TC值偏小。吉林从2006~2013年10月农产品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辽宁从2006~2012年的TC指数值虽然大于零,但是年均值仅为0.176,且TC值正呈下降趋势。进入2013年,TC值由正转为负值,辽宁的农产品贸易逆差趋势明显,贸易竞争力正在减弱。黑龙江、浙江、山东三省在金融危机之后农产品贸易纷纷由顺差转为逆差,贸易竞争力转弱,这些省份的农业正面临调整和转型的契机。
4.辽宁省主要农业重要商品出口情况将2012年辽宁及中国主要地区农业重要商品出口情况进行比较,如表4所示。辽宁省农业出口的优势商品主要是农业初级加工品食用菌罐头、植物油,2012年的出口额分别为3375.5万美元、8592.2万美元。2013年1至10月辽宁省食用菌罐头出口仍然排在各省区的前列,累计出口12299.6吨,出口2422.5万美元。出口食用菌罐头的大省是福建,同期累计出口171780.3吨,出口2.62亿美元。食用菌罐头虽然是辽宁的优势农产品但是其出口规模、经济效益与福建相比,相差甚远。在各省区的比较中,辽宁的植物油出口生产和出口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2013年1至10月辽宁出口植物油62830.1吨,出口1.0723亿美元,出口额同期增长64.7%,在各省区排名第一位。辽宁省农业出口劣势产品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农业产品和部分初级农业加工品中,如大米、水果、花生仁果、鸡肉及其制品等等。辽宁作为昔日的产粮大省,大米出口不具有明显的优势。2013年1~10月辽宁大米出口19151.9吨,出口额1161.6万美元。出口数量和出口额落后于同处东北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同期,吉林省大米出口56355.3吨,出口额3934.8万美元;黑龙江出口23215.0吨,出口额1754.9亿美元。全国各省区大米出口排在第一位的是北京,出口280226.8吨,出口额2.33亿美元。辽宁省的柑橘属水果、鸡肉及制品北方的省区中具有一定出口竞争优势。2013年1~10月辽宁这两类农产品的出口额分别为1482.0万美元和15744.0万美元。但是与山东、浙江、福建省份相比,出口额又相差甚远。2013年1至10月我国柑橘属水果出口规模最大的省份是福建,出口量194022.2吨,出口额2.23亿美元。而鸡肉及制品出口竞争力最强的省份在山东,出口量148368.5吨,出口额5.86亿美元。
5.辽宁省农产品加工业产业链条发展情况辽宁省农产品加工业产业链条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的高低。截至2012年,辽宁省规模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3891个,完成销售收入8415.6亿元。其中,规模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2026个;纺织品企业达到860家;其他农产品轻工加工企业1005个。据2013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辽宁省的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12510.3亿元,而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为20.2%,同比增长9.8%。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增加值增长9.5%;纺织服装、服饰业增加值增长11.8%;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增加值增长6.8%;烟草制品业增加值增长7.3%。辽宁省已经形成一些极具特的农产品加工业产业链条,例如玉米加工产业链、生猪加工产业链、果蔬加工产业链、水产品加工产业链、服装加工产业链等等。然而,与国内农产品加工大省相比,辽宁省农产品产业链条两端尚未完善。主要表现为:农产品加工业链条上游企业集聚效应不明显,下游企业营销、服务体系尚未健全;对产业链条带动强、规模加大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缺乏;农产品出口品牌尚未建立。山东省和福建省的农业产业链条形成的比较早,已初具规模。山东有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寿光蔬菜集团,福建有超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已经构建形成了上下游环节一体化、综合配套集群化的现代农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结论及相关对策
(一)主要结论
综上可知,辽宁省农产品进出口规模呈现稳步增长且呈贸易顺差,然而农产品进口增速远超出口,顺差规模正不断缩减,农产品贸易竞争力趋弱。辽宁农产品贸易占全国农产品贸易总额比重一直在5%~6%左右浮动,远落后于山东和广东两大省。辽宁农产品总出口占全国农户品总出口的比重在东北三省中居首位。辽宁的农产品贸易逆差趋势明显,贸易竞争力只有微弱竞争优势且趋于下降。辽宁省农业出口的优势商品主要是农业初级加工品食用菌罐头、植物油等。但是与其他省份相比,优势不明显,竞争力潜力有待提高。在传统的农业产品如大米、水果、花生仁果、鸡肉及其制品具有竞争劣势。另外,辽宁农产品出口品牌尚未形成,农产品加工业产业链条亟需完善。
(二)相关对策
1.完善农业产业链条,培育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链条。首先,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构建涵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与农业相关行业的农业产业链条经营模式,即由种子供应到种植、生产、加工、储运、流通、销售等一体化的农业产业链条,该链条衔接农户与最终消费者两端。其次,掌握农业产业链条的高附加值环节,如农产品的精加工技术、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加工业的流通与营销渠道等等。占据农业产业链的高端位置,容易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通过税收减免、政策扶持、重点整合资金投向、贴息贷款等优惠条件对有出口能力和潜力的、特色鲜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同其他省份相比,辽宁省级以上的农户加工企业虽近600家,但企业规模偏小,知名品牌少,对周边农业的带动效应不强。因此,要培育和发展一批有特色的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这些龙头企业上联市场,下联农户,推广技术,带动生产,促进转化的综合服务功能,带动“一县一品”“一乡一品”农产品加工出口,逐步形成资源共享、规模不断扩大、梯次发展的出口增长模式。逐步形成跨国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以便在区域集团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实现国际市场上的高水平运作。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采用以贷代补的方法。按照有偿、可持续的市场化原则,合理利用外贸专项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针对不同的行业,可采用低息贷款或补息贷款,取替“隐性”财政补贴。同时,鼓励民营资本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养。
2.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提升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省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的科技研发环节,增大研发经费投入,以重点项目形式进行联合科技攻关。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高水平的农业研发中心,强调自主创新,加快成果转化。积极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农产品深加工的科技队伍,通过引进农业高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整体创新实力,攻克农产品精加工的技术难题,建设一批农业深加工和精加工的产业化示范生产线,培育农产品自主品牌,有效地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产品出口竞争力。
一、产业内贸易水平与对外贸易竞争力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价产业内贸易的指标是1975年由GrubelHerbert&P.J.Lloyd给出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许多研究发现,工业化国家的产业内贸易指数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水平又高于非新兴工业化国家,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鲁明泓《中国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测算与评估》,《国际贸易》1995年第4期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推断,较高的产业内贸易水映了一国在多变的贸易环境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产业内贸易指数以及它的增加值反映了一国在面临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时快速调整自身生产的能力,这也是竞争力的一个方面。由此可见,提高产业内贸易水平,是发展中国家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有人曾对发达国家的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1976年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进行了分析,发现与科学技术密切联系的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的产品,是西方7个工业化国家进行产业内贸易的热点,医用电子设备7国中有5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在50%以上,办公设备有6国在60%以上。可见产业内贸易发展与一国的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产品,附加值高,需求弹性大,生产规模和贸易规模持续上升,为产业内贸易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产业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科学技术、管理经验、企业家精神在不同国家同一行业内的传播和扩散,给同类产品生产上档次提供信息,并通过规模经济,实现不同国家在产品层次上的分工,实现产品生产的国际化,从而促进一国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
总之,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在给各贸易国带来贸易利益的同时,还可以促使一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因而,产业内贸易最终将取代产业间贸易而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产业内贸易形成的机制
一般来说,消费者偏好的多样性、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是产业内贸易最基本的推动因素。
(一)产品差异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产业内贸易首先表现为差异产品的贸易。所谓差异产品,是指相似但不完全相同,也不能完全替代的产品。差异产品一般分为三类:水平差异产品、垂直差异产品和技术差异产品。商品差异的类型不同,引起的产业内贸易的原因也不同。
水平差异,是指同一类商品具有一些相同的属性,但这些属性的不同组合会使商品产生差异。从水平差异分析,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是消费者偏好,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当不同的国家消费者对彼此的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种产生相互需求时,就可能出现产业内贸易。
垂直差异,是指产品品种上的差异。从垂直差异产品看,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消费者对商品档次需求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个人收入差异,收入高的消费者偏好高档产品,而收入低的消费者只能偏好中低档产品。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就可能出现高收入国家进口中低档产品和低收入国家进口高档产品的产业内贸易。
技术差异是指技术水平提高带来的差异,也就是新产品出现带来的差异。从技术差异商品看,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产品存在生命周期。先进工业国技术水平高,不断推出新产品,而后进国家则主要生产标准化的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因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同类产品会发生产业内贸易。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极大地促进了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在跨国公司理论中,把跨国公司分为垂直一体化模型和水平一体化模型两种。垂直一体化模型中的跨国公司将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分散于不同国家,而水平一体化模型中的跨国公司在很多国家重复从事大致相同的活动。垂直一体化模型和水平一体化模型对产业内贸易的影响机制是不同的。
1.垂直一体化投资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垂直型跨国公司在总部和海外工厂之间实行纵向分工,设在母国的总部和工厂从事产业链中关键的产业环节,一般是知识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活动;海外子公司则往往从事产业链中增值相对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活动。这种纵向分工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发展中东道国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
当母国与东道国的要素禀赋存在一定差距时,处于某一生产阶段的子公司会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输入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加工后输往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由此产生“垂直贸易”。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垂直贸易应该算作是产业间贸易,但在各国的统计上常常将零部件、中间产品及加工产品视为同组商品,因而被统计成为产业内贸易。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垂直型内部贸易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来源之一,使无论是投资国或是东道国的产业内贸易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随着跨国公司数目的增加,产业内贸易额也会增加。但这种产业内贸易的增加对投资国与东道国的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是不同的。对母国而言,当它对外进行垂直型直接投资时,为了保持母国对东道国的技术优势,母国会利用它的有利经济条件,包括丰富的人力资本、大量的研究机构、以及研究与开发投资等,提高母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因此,一国的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越多,产业内贸易额就越大,所体现出来的对外贸易竞争力就越大。而对东道国而言,虽然吸引垂直型跨国投资可以增加产业内贸易,从而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从短期来说对一国外贸竞争力具有促进作用,但从发展的角度分析,发展中国家总是接受前一轮被淘汰的技术,在技术发展上始终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不大,因而这种产业内贸易的扩大并不能代表产业真正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2.水平一体化投资与产业内贸易的形成
在水平一体化模型中,跨国公司因为主要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似的国家之间从事类似的经营活动,因此倾向于在各个国家都建立自己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当地生产,满足当地需求。从表面上看这种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国际贸易,但如果结合产品差异和消费者偏好来研究,则会发现跨国公司的水平一体化投资也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来源。这种水平一体化跨国公司在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国家之间建立内部市场,进行差别产品交易,呈现出产业内贸易的特征,同时又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在需求的拉动下,产业内贸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二战后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额与产业内贸易额同时增长的现象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由水平一体化跨国经营所产生的产业内贸易的增加,无论是对母国还是东道国的对外贸易竞争力都具有促进作用。对母国来说,水平一体化跨国公司在总部与海外工厂之间平行分工,从事基本相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获得了规模经济,降低产品平均生产成本,这种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之上的产业内贸易的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母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而对东道国来说,跨国公司的进入会给东道国带来母国先进的生产和经营技术,促进东道国的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即使母国和东道国技术水平相差不大,跨国公司也会为东道国带来有特色的生产方式、新的营销渠道,以及不同的管理理念等,因此,由水平一体化跨国公司所带来的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提高同样也促进了东道国的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三、充分重视产业内贸易,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格局基本上是以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为基础的,突出我国与贸易伙伴国之间产业结构的互补性,也就是说,我国的贸易格局还基本上是建立在以比较利益为基础的产业间贸易,而产业内贸易则较不发达,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在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仅仅按照静态的比较利益进行分工和贸易还是远远不够的,它会造成我国产业结构的滞后。因此,逐步实现以产业内贸易为主的贸易格局,发展高层次的产业内贸易,是我国把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大力发展差异产品,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
在垄断竞争市场条件下,产品差异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即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来生产、出口全部工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大,即使在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既进口又出口。因此,对别人已经形成优势的产品,我们也可以通过开发更新的差异产品或其他种类、型号的产品,并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形成自己的优势产品并向国外出口,形成对外贸易竞争优势。
1.加快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与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差异产品贸易的发展。从我国目前出口的现实来看,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出口商品的主要市场,贸易模式主要是产业间贸易,而产业内贸易额较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与这些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差异产品贸易额偏小。特别是现阶段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高技术产品上的分工程度还很低,我国仍需要进口许多高新技术产品,而出口的则是一些层次较低的加工产品。因此,发展高科技产品,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差异产品之间的贸易,是改变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的贸易模式的重要途径。
此外,发展高科技产业,在某些领域形成技术优势,使我国与技术水平落后于我国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形成技术差异,促进以技术差异为主的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2.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差异产品的发展。在产品差异优势中,品牌是实行“差别战略”的重要手段。品牌代表着一个产品的质量、性能、功效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文化内涵、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程度等。现代企业越来越多地运用品牌及其品牌系列产品来代表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差异。品牌的差异不但体现在价格的差异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产品的营销、市场、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差异化上,因此,实施品牌战略是我国出口企业提高产业内贸易水平,实现出口商品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从而提高外贸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加快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差异产品的发展。我国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要素,因此,对我国现有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我们可以通过高新技术加以改造。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但可以创造产品的成本、价格优势,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产品的差异化优势,使产品向多规格、多品种方向发展,以满足人们对产品不断变化的需求,利用高新技术可以不断变换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创造出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促使传统产品向精加工、多功能、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产品转换,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从而提高我国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及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4.积极介入产品销售领域,获得差异优势。产品差异化的内涵相当广泛,除了指产品在档次、质量、款式、颜色、商标等方面的差别外,还包括了在销售上的差异,如广告、包装、售后服务以及人们主观意识上的差别,这些差异化极大地增加了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在当今科技革命迅速发展和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的时代,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活动中实行差异化竞争策略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而我国在开展对外贸易时,常常忽视产品差异,特别是忽视或根本不能介入产品广告、宣传等销售领域,而不能获得较多的利润。例如,我国大量存在的加工贸易、“大进大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它们的产品的出口价格往往只是发达国家最终零售价格的1/4或1/5,其他的增值部分归于推销、批发与零售服务、商标、广告设计等增加产品差异化的有关工作,而我国的厂商因为不能介入这些造成差异化的领域,而失去了获得较多利润的机会。因此,积极介入产品销售领域,是我国企业增加产业内贸易,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5.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研究,提高产业内贸易。如何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一直都是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我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力发展水平差异产品贸易大有可为。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研究,生产出适合不同消费者偏好的差异产品,提高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内贸易水平。
(二)充分利用国际直接投资,提高我国产业内贸易水平
如上所述,无论是垂直一体化的跨国投资还是水平一体化的跨国投资都是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源泉,但两者对母国和东道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是不同的。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要大力吸引水平一体化的跨国直接投资还不具备条件,因此,短期来说,我们还是要通过吸收发达国家垂直一体化的跨国投资,获得资本、技术、产业升级效应。但从长远来说,我们应该尽量吸引发达国家的水平一体化的跨国公司的对华投资,提高我国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从而增加与发达国家之间水平差异产品的贸易,提高我国的产业内贸易水平,从而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
在对外投资方面,一方面,我国应鼓励一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更高的国家进行水平一体化的跨国投资,形成规模经济,甚至是效益更加明显的范围经济,增强产业内贸易;另一方面,通过对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我国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垂直一体化投资,加大我国产业内贸易份额,使我国的一些产业继续保持规模经济优势,也是我国提高外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鲁明泓:《中国产业内贸易指数的测算与评估》,《国际贸易》1995年第4期。
一、品牌的概念
品牌一词的英文“brand”,原意为“烧灼、烙印”,最初人们用这种打烙印的方式,用于区别私有财产。到了中世纪,欧洲的手工艺人在自己的手工艺品上烙下印记,以便区别于其他产品和生产者,这就产生了最初的商标。美国现代著名市场营销学权威菲利普·科特勒(PhilipKot-ler)指出,所谓品牌,就是指一种关于某种商品的名称、术语、标记、象征或设计,又或者是以上这些的混合运用,以区分于其他竞争者或卖者。品牌是由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组成的,包括文字形式以及图形标志。
二、品牌竞争力的特征
1.竞争的比较性。品牌竞争力是在品牌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比较能力,这种比较可以是产品质量、成本价格上的比较,也可以是占有或控制市场能力的比较,还可以是人力资本、管理和经营,以及再生产等环节上的能力比较。在比较中,同一行业品牌表现出竞争的优势或劣势。
2.目的利益性。品牌竞争最直接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顾客,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以实现再生产的高效循环。最根本的目的是利润的获取。
3.动态性。品牌竞争力的动态性表现为品牌竞争力随着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即品牌竞争的优势或劣势不是绝对持久的,优势品牌可能变为劣势品牌甚至消亡,劣势品牌可能变为优势品牌。
4.过程性。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以及竞争能力的消长是有一个过程的。
5.整合性。品牌竞争力是企业资源配置的产物,也是企业运作系统和品牌管理系统整合的产物,缺少任何一种必要的资源或系统中某一环节整合不佳,都会影响
6.品牌意识不强,管理能力较弱
目前,中国企业的品牌管理能力还较弱,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品牌竞争力的培育和建立。
三、我国对外贸易现状分析及问题
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继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企业竞争力持续增强,所以对外贸易保持了强劲增长势头。2008年世界经济贸易将保持增长趋势,虽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但是中国将继续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居民收入将不断增长,城乡消费需求将继续扩张,投资过快增长将得到一定控制,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将更加牢固。但同时也有诸多问题的产生:
(一)对外贸易高速发展与品牌竞争力不足共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得到了世界的瞩目,但与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称号不相和谐的是,我国的品牌竞争力相对落后。
(二)品牌价值较低,附加值差距较大
总体说来,中国品牌显然较多,但品牌价值与世界品牌价值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部分消费品市场国产品牌竞争力极弱。在这类消费品市场中,国外的一个或数个品牌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这类消费品市场,而国产品牌的市场竞争力极弱。另外我国外贸品牌的突出弱点就是品牌的附加价值低。品牌附加价值指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费者欣赏的东西和产品的基本功能以外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品牌给消费者提供的信任感、满足感和荣誉感,它能通过其商品形式维持一种溢价。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如此。跨国公司和许多知名企业视名牌商标为国宝,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保护名牌。多年的计划经济使我国众多企业商标意识淡薄,缺乏品牌自我保护意识。不少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四、提高我国对外贸易品牌竞争力的建议与对策
(一)营造有利于品牌竞争力提高的社会经济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中的宏观管理主体,它在促进企业品牌发展中的作用是间接地构建品牌竞争力的政策支持体系,并非在政策上保护中国品牌,而是要在宏观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而在微观上促进企业品牌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二)面向国际,制定品牌竞争战略
缺乏战略意识和战略管理是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面向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制定品牌竞争战略是中国企业提高品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三)端正品牌观念,增强品牌整合管理能力
品牌必须保持与消费者的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已经超越了以产品功能为基础的利益关系,包含了以喜欢为内容的情感关系和以某种信念为核心的忠诚关系.品牌整合管理的目的就是打造消费者对品牌的某种信念和在此基础上的对品牌的忠诚。
(四)重视核心技术,保障技术的持续创新
缺乏核心能力,是中国品牌参与全球竞争的最根本弱点。核心能力的缺乏根源于中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在全球竞争和技术快速变化的市场,中国企业必须不断实现技术创新,以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
鉴于中国工业化起步比较晚的现实,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在未来的5-10年还应是采取引进、模仿、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相结合的方式,但应逐渐走以自主创新为主、合作创新为辅的战略,实现从“引进利用再引进”到“引进消化吸收输出”的战略转折。超级秘书网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世界市场竞争的焦点已转向了多样化、系列化、优质化、国际化和名牌化的竞争。名牌竞争已成为市场营销的焦点、核心问题,也是市场营销的新亮点。因此,我们要占领国际市场,从政府到企业就必须高度重视外贸出口中品牌的建设,增强品牌的竞争力,为进一步扩大出口提供保障,从而更进一步的提升中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袁辉,品牌营销对外贸易新策略[J],商场现代化,2007年11月(下旬刊)总第522期
[2]丁建军,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品牌营销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05年第11期
关键词:贸易;竞争力;因素
中国加入WTO以来,宏观经济和对外贸易都增长迅速,整体经济贸易形势继续了多年来的良好态势。但是,在普遍乐观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隐藏在这种良好态势后面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经济增长方式的单一,以高投入低产出为特征的经济效益低下,贸易方面的出口产品附加值偏低,对外贸易条件恶化,以及频频遭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都在困扰着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的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市场准入上的影响,即达不到设定的技术标准,就不能顺利的出口;另一个是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企业技术、环保及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投入都直接增加了产品成本,企业要获取相关认证的费用也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丧失了产品价格优势,削弱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很多时候是包括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中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单独把它拿出来讨论是因为与其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相比较,它有其特殊性,而且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对中国的外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中国屡遭国外知识产权的调查,严重的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国同发达国家技术差距的不断缩小而造成的出口对其国内产业的威胁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我们同发达国家真实技术差距的存在。
产品附加值通俗的讲就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过程中所凝结的技术、创新、人力劳动、品牌和附加服务等价值的增值。它与产品的价值增值链的长度,技术含量,创新程度,附加服务的质量和产品品牌价值等有很大的相关关系。日本经济学家关志雄先生的“附加值”理论告诉我们:在一个产品的业务链上,组装的附加值最低,研发的附加值最高;中间值的生产虽有技术含量,也会慢慢递减,而到了销售和售后服务,附加值会随之高涨起来,因为它有品牌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由此可见,在组装的上游,是技术、信息与知识;在组装的下游是包装、销售及服务。而在产品的中游组装阶段,是廉价劳动力在创造财富.中国的出口产品基本上集中在初加工的产品、棉纺织品和机电产品上,这些产品的技术含童低,加之中国的国际名牌少,尤其是机电产品甚至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都是处于产品的中游组装阶段,这是中国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的结果,但是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低,出现所谓的“丰产不丰收”现象。这主要是由我国技术能力低所导致的。
3贸易条件恶化
贸易条件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对其进口商品价格的比率.当这个概念用于两种以上商品时,它的定义则是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一种指数量值,也可以解释为出口每单位商品所能购买进口商品的数量。贸易条件恶化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最早.由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在1949年5月提出,他在一份题为《拉丁美洲的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了“贸易条件恶化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存在长期恶化的趋势。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体系下形成的“中心—”体系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滋生了一些不利于国家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技术进步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贸易周期运动的不平等影响,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产品需求条件和世界经济中心的低进口数。
4贸易竞争优势将受到更大挑战
目前中国最大的比较竞争优势就是处于各层次的廉价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中国不仅有廉价的简单劳动力,还有相对发达国家廉价的熟练劳动力、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从本质上来讲,中国现在正是在利用这一竞争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但是,这一优势能够持续多久呢?也就是说廉价劳动力优势是否能够成为中国经贸发展的持续竞争优势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廉价劳动力还能够作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这是因为中国有着广大的农村人口,可以不断的向城市输出廉价劳动力,但是城市的资源是有限的,其人口的容纳程度也是有限的,目前已经出现了大城市综合症,而且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并不十分迅速,因此有可能农村人口的输出在一段时间之后会放缓直至停滞,在那个时候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将会不断的上升,而随着新的开放国家,比如印度加入国际分工,中国的廉价劳动力竞争优势将会逐渐削弱。
5结束语
总之,中国现今和以后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没有技术创新就很难继续缩小同前方国家的技术差距,而后方国家则会更快的缩小同我们的差距,表现在贸易上,就是竞争优势的削弱和贸易竞争优势受到更大的挑战。我们只有技术创新,掌握有用自主专利权的技术,才能在对外贸易上取得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平:《论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载《世界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
GATS是服务贸易领域第一个多边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据GATS的规定,国际服务业必将进入逐步自由化阶段。GATS协议有三方面构成:第一是GATS文本,这是一个总则方面的内容,包括适用服务、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第二是有关服务贸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即成员方对具体义务的承诺。本文从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角度,分析GATS协议中涉及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原则,并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GATS协议中与竞争有关的规则
从GATS文本及其附件来看,涉及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条款主要有:
1、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GATS的适用范围是指,各成员方的中央或地方机构或这些政府机构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协定所述的服务是指,除为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这里,GATS所约束的不仅是成员国全国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包括“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授予行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将非政府机构包括在GATS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同与GATT只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定。这种扩大使影响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内法律和政策更为复杂,这意味着成员方应通过相关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获得政府或当局授权的非政府机构不从事违反GATS的反竞争活动。如违反GATS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等规则而歧视或排除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竞争。
2、GATS第2条和GATS第3条的规定。即约束所有成员方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规则和透明度规则。这二条的基本精神是,任何成员方引入、修改或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竞争政策,无论其形式为法律、法规、一般适用的司法或行政措施,都必须履行这两条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义务。在GATS框架中,第一部分条款的标题是“普遍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都被列入普遍应遵守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还规定了一些豁免性或例外性的规定,凡是成员国列出的“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的措施,都属于“合法的例外”,不属于违法公平竞争的歧视性规定。此外,有关透明度的规定,除了第3条一般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在其他一些条款中作了具体规定。如,第4条第2款对发达国家建立“联系站”的要求;第5条第7款对经济一体化成员方提供协议的要求;第7条第4款对成员方提供有关承认学历、资格和证书方面信息的要求;第8条第3、4款对成员方在具体承诺服务领域实施垄断权时,要求其在3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第9条第2款要求成员方提供与限制性贸易惯例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等等。
3、GATS第6条“国内法规”。与GATT相比,第6条的规定是一项新的内容,即它要求成员方“应保证:对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门类,以合理、客观与公正不偏的方式实施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第1款)。为此,各成员方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及有关程序,使受影响的服务提供人及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强调“国内法规”是因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其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障碍是各国的“法规”,而不是“关税”。这些法规不仅包括了有关的贸易法规和贸易政策,而且还包括了与贸易密切相关的竞争法规和竞争政策。有理由认为,政府行为对服务贸易造成的扭曲比货物贸易要大得多。因此,GATS中的这条新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4、GATS第7条、第8条和第9条是约束所有成员方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和纪律规则。第7条(承认)、第8条(垄断和排它服务提供者)和第9条(商业惯例)中的相关规则也是成员方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时所必须遵循的。根据第7条,成员方在专业服务领域就教育、经验、合格要求、许可或证明方面的承认规则应不构成外国提供者服务准入市场竞争的壁垒。为做到这一点,成员方显然应在专业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政策,清除其承认规则中各种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国与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竞争的规定。GATS第8条则要求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垄断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时遵守第2条最惠国待遇义务,并不得采用与该成员方特别承诺不一致的行动,也不得以与该特别承诺不一致的方式在其他非垄断或专营市场上滥用垄断或专营地位。如果其他成员方有理由相信任何垄断或专营的服务提供者采用了与该成员方上述承诺义务不相符的行动时,可以通过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要求该成员方提供这些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有关运营的具体资料。据此,承诺表中作出开放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应制定和实施反滥用垄断或专营活动的竞争政策。GATS第9条规定了成员方之间在取消限制服务贸易竞争的商业惯例方面进行合作的义务。
5、GATS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它要求成员方对特别承诺的服务部门或服务领域,引入并有效实施竞争政策,扫除各种反竞争的市场准入壁垒并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GATS第16条是关于市场准入条款,它列举了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6项措施,即①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②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价值;③限制经营活动的总量或服务总产出量;④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总数量;⑤限制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企业提供服务;⑥限制外资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它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的开放是基于公平、公开和非歧视性原则。第17条的标题是“承认”,即专门对贸易双方相互承认对方服务提供人的资格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规定,成员方得承认“服务提供人的业务执照、证书或许可证”,其承认的方式是“通过协商或其他办法,也可按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或自动地给予”。
此外,在GATS其他文件中也包含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如:1、金融服务承诺谅解。该谅解是基于成员方承诺表中的特别承诺而制定的关于金融服务措施的一个框架,其目的在于补充GATS主文本中的相关规定。这一谅解包含了数项与成员方金融服务领域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2、电信附录。附录第5部分规定:为了提供其承诺表中包含的任何服务,每一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以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和条款”进入和使用包括私人出租线路在内的公共电讯传送网络或服务。为履行以上义务,成员方显然必须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以制止公共电讯网络服务者歧视性或不合理的其他反竞争行为。3、基础电信框架书。该框架书包含了成员方维持适当措施阻止主要供应者反竞争惯例的承诺。它列出了几项反竞争的特别惯例:(1)反竞争交叉贴补;(2)使用从竞争者处获得的信息;(3)拒绝提供技术和商业信息。
从以上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GATS中所确立的竞争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GATS第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原则要求,而是各成员方具体承诺的义务。这一义务性要求迫使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引入公平竞争规则,否则就有可能被诉违反WTO规则,并引讼。这里,“国民待遇”被定位为仅限于“具体承诺”部分,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短时期内也抵挡不住发达国家的投资、挤占和控制市场。所以,将国民待遇作为普遍适用义务是无法接受的。从GATS第17条的表述来看,其基本精神在于体现不歧视原则的“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宗旨。
第二,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强调的是相同竞争条件。GATS第1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强调的是“竞争条件”的平等。即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如果与国内同种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应该具有相同的竞争条件;如果一缔约方在形式上给予国内国外同种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而实际上竞争条件或竞争环境有利于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属于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与GATT第3条的国民待遇相比,GATS中提出相同“竞争条件”是因为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服务贸易中,“有时形式上相同,反而不平等;而形式上待遇不同,实质上反而符合‘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原则。
第三,GATS中对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GATS第13条关于政府采购的例外,第15条关于补贴例外的规定,说明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给各缔约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即各缔约方可以通过谈判就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具体部门或领域就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列出条件和限制。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GATS中的一些规定虽然名称上与GATT一样,但具体规则已有很大的不同。就“国民待遇”来说,GATS没有将GATT中列入“普遍适用原则”的做法延伸到GATS中,而是规定在“具体承诺”部分,并受制于市场准入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限制或条件”。因此,各国可以利用“例外规定”而不违法公平竞争原则。可见,在形式上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不歧视原则)已比GATT中的规定大打折扣了。
二、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与GATS的一致与冲突
入世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与GATS中与竞争政策有关的规则相符是作为WTO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就我国服务贸易现有的竞争政策而言,它们既有与GATS中有关规则相符的一面,也有与之冲突的一面。对照我国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相符的一面主要表现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法律体现了GATS中所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如:1994年实施的《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符合GATS的要求。第23条规定,我国的服务贸易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原则,即对我国已承诺的开放领域,我们有义务与之发展服务贸易关系。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方面将给予WTO其他成员以最惠国待遇,在进入市场后,我国将根据所承诺的部门和条件给予外国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又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该条例第5条规定“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对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目的作出如下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例第5条规定“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上述条款对外资允许、限制、禁止进入我国市场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设立服务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如,1998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列出外资准入的服务业。其中,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领域是鼓励外资进入的;在运输服务、商业、外贸、旅游、教育、会计、法律服务业、金融业等属于限制外资进入领域;而邮政通讯、新闻出版、广播视业等均属于禁止外资进入的服务业。
相比之下,现行法律与GATS规定相冲突的一面仍然不少,尤其是现行竞争法在服务贸易领域尚有很多空白,仍存在一些内外区别、中外歧视等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做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GATS协议相冲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对烟草、化工等分销服务领域仍然实行垄断或专营政策,至今尚无强制垄断者或专营者从事服务贸易行为时只从商业角度考虑的竞争政策;(2)在服务贸易领域,有关竞争政策的实施、依法行政和当事人听证权等还没有达到GATS中所要求的透明度规则;(3)在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领域的竞争政策与GATS第7条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4)我国在金融和基础电信领域尚未实施符合GATS规定的竞争政策;(5)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尚未与任何国家建立竞争政策方面的合作机制。我们不妨以具体法律规定来说明。
在金融服务领域,2001年12月12日颁布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在我国境内通过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独资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或外国银行分行。具体而言,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商业服务领域,现行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的《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以及1999年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根据这些“批复”和“办法”,外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分别从事零售或批发义务。事实上,外商在这一领域受到很多限制,其准入仍然存在障碍。例如,199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上海和北京开办了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但规定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根据1999年6月25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6条第4款规定:“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在保险领域,我国还没有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外资保险公司专门法律,只有数量很少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颁布,1995年修订)。
目前,我国对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仍然设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主要表现在:1、市场准入的限制。根据1998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人公司和保险咨询公司都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还对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设定了一些条件。如必须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未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且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2、业务范围的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只能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经中国政府允许的业务。如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与其相关的责任保险;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可见,尽管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从事保险业务,但其种类受到限制,份额也已很少了。3、经营地域的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政府特许的地域经营许可的保险业务。目前,我国只开放了上海和广州两个城市作为试点。
在旅游业,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10)第13条、《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1998.10)、以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国家旅游局的批准,外国旅行社不能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经过批准的机构可申请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公司设立合资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旅游业务。此外,我国旅游业的“入世”谈判属《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9类,即《旅游及相关服务》。其中分A饭店、餐馆及送餐;B旅行社;C导游服务;D其他。我国政府与各国谈判提交的承诺表中仅限定在A、B两类。
三、入世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
与GATS协议所要求的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存在以下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例如:
第一,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存在内资与外资的差别待遇。这种差别主要表现为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或低国民待遇。举例说明:外国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可享受某些税收优惠,这对我国发展水平低下的服务贸易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则重得多。在所得税方面,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还有其他税种,其税负合计达70%,大大高于外资企业。
P>第二,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存在内资享有的行业垄断地位。尽管我国在服务领域逐步对外资开放,修改、颁布了符合GATS要求的法律和法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例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在金融、海运、旅游等方面均不允许采取独资形式,而只能通过中外合营形式,且要求中方控股。在许多服务领域,我国仍然对外资进入给予严格的限制,即市场准入的限制。如: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限制在某些指定的城市;在保险业仅允许外资经营人寿险;在证券业还未允许外资进入;基础电信的开放还未进行试点;国内民航业仍没有对外开放。这些规定这显然不符合GATS的市场准入和逐步自由化原则。
第三,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缺乏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竞争环境需要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服务贸易基本法,现行的一些法律大多是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一些专项法规、条例、以及各地方性的规定和办法,其效力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其次,许多重要的服务部门尚没有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如旅游业、航空业、建筑业、以及劳务输出等领域几乎是空白。这使我国的服务贸易与GATS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环境差距甚大。再次,有关贸易政策和法规仍缺乏透明度。现有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还没有能够公正、合理和统一地实施,许多规定仍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使业外人尤其是外国人很难了解具体内容。此外,有些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前后矛盾。例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旅游业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第3条)1995年颁布、1997年修改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却将旅游业列入“限制”投资一类,这种矛盾使原本并不透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难以琢磨,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现状,在服务贸易领域应调整现行法律,改变上述与GATS规定不符的竞争政策和相关法律。在今后几年内根据GATS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在服务贸易领域制定和实施GATS对成员方所要求的竞争规则。首先,应制定和完善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如: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有关规制服务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服务业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发展。我们应加快服务业的市场保障法和相关的行业立法,在近期内应制定和实施《电信法》、《旅游法》、《移民法》等,以填补我国在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以及自然人流动方面的立法;其次,对我国在服务贸易承诺清单中所承诺的义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禁止在这些服务部门行使垄断或专营权。对非特别承诺部门的服务垄断或专营者,我国有义务要求他们不得在外国的服务提供者或购买者之间实施反竞争的歧视行为。此外,对做出承诺的反滥用垄断或专营的服务部门,我国还应按该特别承诺制定和实施反滥用垄断或专营的竞争政策。否则,在有关成员方的要求下,我国不仅要向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要求提供这些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有关运营的具体资料,而且很容易被这些成员方利用这些资料频繁地发起磋商要求、投诉并在最终受到不利裁决。
第二,尽快提高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政策的透明度。提高透明度应从以下二方面做起:一是立法透明度。即我国不仅要及时与全面地公布法律、法规,而且要及时与全面地公布一般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二是司法透明度。执法部门在具体实施法律中应做到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设立国内司法承认权、听证权等制度。此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我国在GATS项下透明度义务时,应基于我国的利益和GATS下透明度义务所允许的例外,注意妥善保守有关的秘密资料。如,根据GATS第3条副则,成员方并没有义务公布那些一经披露即会阻碍法律实施,或损害公、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因此,凡是会影响我国竞争法律实施、损害我国公共利益或有关企业合法利益的机密资料,我国的有关机构都可以正当保守,不予公布。
第三,在一些专业服务领域,如会计、法律领域,就服务提供者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按GATS第7条规定,制定和实施承认在其他国家获得的教育、经验、合格要求、许可或证明的规则。对于承认的标准,应采纳国际公认的标准,与发达国家在资格承认方面所承担的准入竞争义务一致。目前,我们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来具体实施GATS第7条的规定。根据1994年9月13日中国提出了服务贸易领域初步具体承诺表,我国政府对专业服务领域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的条件与资格作了初步承诺。如法律服务,经司法部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办事处不能雇佣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也不可以在中国以个人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对会计审计服务,外国会计事务所需年收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人员在200名以上才可在中国发达地区设立办事处,其经营范围依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外国在华的会计事务所最多不得超过15家。虽然我国已作出了初步承诺,但在具体“进入”的条件和标准上仍然还偏高于本国同类服务提供者;此外,我们还应该具体落实GATS第7条的要求,即“为做到这一点,成员方显然应在专业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政策,清除其承认规则中各种禁止、限制或扭曲本国与外国专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竞争的规定。”
第四,在金融和电信领域引入与GATS相符的竞争政策。在WTO一些成员方的要求下,我国已在与这些成员方双边谈判承诺中同意按一定的条件开放我国的金融和电信服务市场。目前,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在我国仍禁止外商投资,而全球范围内的电信自由化已渐成趋势。1997年2月15日,68个WTO成员方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其他成员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的垄断地位;协议还涉及语音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等诸多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涵盖了全球电信业务的90%以上,全球电信市场自由化程度将进一步扩大。
在我国加人WTO的议定书中,不可避免地也要列入这些开放承诺。作为履行有关承诺的准备,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际上已在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和电信市场。例如,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的协议中,我国政府承诺:电信业向美国开放,允许外商在电信服务领域持有49%股份,并于2年后增至50%;在中欧谈判中,欧盟要求与中国企业的合作能拥有50%以上的股份,并希望在固定线路服务、移动电话服务、寻呼服务和卫星电话服务方面得到控股水平。在2000年5月19日中欧达成的协议中,欧盟的上述要求大多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从以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谅解》等文件有关内容的说明中可以看出,WT0成员方只按承诺要求开放市场是不够的,成员方还必须采用相应的竞争政策,规范金融和电信服务市场,防止WTO其他成员方在有关承诺下的利益被金融和电信领域的某些服务提供者的反竞争行为所损害。
注释:
[1]GATS的附件共有8项:即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2,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讯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讯谈判的附件。
[2]参见WT/WGTCP/M/8
[3]该清单所列出的项目有效期为10年,由服务贸易理事会5年审查一次。10年后是否允许延长需经谈判才能决定。
[4]具体条款请参阅陶凯元:《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88-90页。
[5]有关“国内法规”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可以分为4种情况。其一,直接的或明的歧视。如规定某些行业不允许外国人经营,或限制外国人控股比例;其二,间接的或暗的歧视。如某些服务领域限制外国因素。例如,限制服务生产要素(人员、资金、信息)的国际流动;其三,直接的或明的中。如对某些领域(比如铁路或电信网络)实行国家垄断经营,阻止外国同业者的市场进入。这种国家垄断行为排除了国内外竞争者,因此谈不上歧视,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其四,间接的或暗的中。这是指国内行业中的种种规章和制度。例如,专业服务中人员的资格认定,包括学历或证书的承认问题。这些规定国与国之间差别很大。
[6]例如,该谅解B部分的第一段和第二段规则。第一段要求每一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列出金融服务现有的垄断权,并“应尽力废止这些垄断权或减少其范围。”第二段则规定成员方应确保其境内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购买或获得该成员方境内公共实体金融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据此,成员方显然应制定和实施金融服务领域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特别是应制定和实施要求境内公共实体非歧视提供金融服务的竞争政策。
[7]该框架书对反竞争交叉贴补未加定义,但一般认为,具有市场力量的一个或一组供应者利用从分割地方获得的超常利润、租金维持存在竞争市场区块经营损失的,即构成了反竞争的交叉贴补。
[8]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373页。
[9]有关金融方面的改革,在最近的第35届亚行年会上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负责人在研讨会上指出,虽然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根据亚行对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评级显示,中国得分为1.6分,而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的平均得分是3.8分。为此,他建议中国金融方面应进行7个方面改革:1、通过快速解决不良贷款来强化亚行体系;2、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实行所有权的多元化;3、建立一个独立的央行和监管机构;4、实行合理的、分步骤的利率开发政策;5、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6、资本项目开放要有度,要合理,减少货币的不匹配;7、要采取更有灵活度的汇率机制。见《上海金融报》,2002年5月11日。
[10]1992年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17条,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以下限制: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可见,外资保险公司在财产险方面,只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在寿险方面,只能向个人提供,不能经营团体保险业务。这种限制使外资保险公司无法与国内保险公司公平竞争。
[11]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和海南设立了分公司,这有十分特殊的原因,并不表明这两个地方的保险市场已对外开放。参见余永定、郑秉文主编:《中国“入世”研究报告:进入WTO的中国产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2]我国在A类承诺中允许外商通过合营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外方可控股。最迟在2003年底前取消相关限制。在B类谈判中最后谈定:外方可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西、西安开办中外合营旅行社,最迟在2003年1月1日前,允许外资控股;最迟在2005年底前,允许外商办独资旅行社。但有两个附加条件:一是主要从事度假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是该旅行社每年每收入超过5000万元。此外,我国承诺在2005年底前,取消对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但合资旅行社仍不能经营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
[1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资企业税率是33%;在地方税收上,如房产税、车船牌照税等都很低,有的还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由地方政府决定减免。
[14]关于GATS成员方在这方面的义务,可参见WT/DS69/AB/R.
关键词:服务贸易;现状;对策
上世纪末以来,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服务业发达的程度成为衡量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并把扩大服务业领域的对外开放作为我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增长。1989年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在全世界名列第30位,2000年上升到第12位。但是,由于我国服务贸易起点低、基础差,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差
我国服务业总量不足,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2001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32254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3.6%。与中等收入国家的46%—56%、高收入国家的59%—65%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2002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为660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2.3%。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16.5%,是我国的7倍多。从总体上看,除旅游等少数行业外,多数服务贸易领域处于逆差状态。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逆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2、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1995—2002年,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旅游服务一直居于首位,其比重由27.6%升至36.5%:金融服务所占比重一直在19%左右;运输服务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7.1%降为19%。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业则是明显的弱项,1995年这类产业在服务进口额中所占比重为22.9%,2001年剧增为52.4%,是使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日益增大的重要因素。
3、服务贸易管理滞后
由于服务业是由许多相关行业组成的产业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广,国际社会要求一国对其国内的服务业进行整体协调和管理。目前,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行业标准等方面有许多不符合国际惯例。
4、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虽然近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二、加入WTO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服务业市场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这将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1、服务贸易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放宽限制、开放市场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关键。加入WTO,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将不再仅仅受国内有关部门的控制,而是要执行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这将有利于打破国内部分行业的垄断局面,有利于国内行业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2、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不仅仅体现于公路、通信、电力供应等硬件的好坏,越来越多地体现于金融、分销、专业服务等生产的完备与质量等方面。我国服务业总体上落后,而生产更为落后,这正是外国投资者看中我国市场的重要原因。服务业的对外开旅,将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服务业,这将有力地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善我国投资的软环境,进而带动国内整个经济的发展。
3、有利于引入新的服务种类
我国服务业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服务种类、品种的缺乏,许多服务领域需要填补“国内空白”。在世界贸易组织划分的143个行业中,我国商业化的税务服务、民意测验服务、信用查询等行业,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在许多行业,具体的服务领域、服务品种还存在大量空白。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外资的进入,将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我国服务业发展中的各种空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种需要。
4、有利于在更深层次上参与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全球服务业也在酝酿着世界范围的调整。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借发达国家向海外转移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服务业之机,吸引外国投资,改善我国服务业的内部结构;也有利于我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服务贸易出口。
三、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1、优化服务行业结构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咨询、法律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提高。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如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改组改造传统产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等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
2、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改变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部分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还要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3、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银行要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4、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我国贸易结构的变动分析
我们运用贸易特化系数(TSC,Trade Specialization Coefficient)这一指标来衡量和分析中国对外贸易结构的变动趋势。本文中的对外贸易结构指的是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即各类进出口商品占全部贸易额的比例。贸易特化系数是一国某种/类贸易产品的净出口额与其进出口总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TSC=(XM)/(X+M),-11。
一般说来,当TSC指标值越接近一1时,表明贸易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越低,当TSC指标值越接近1时,则表明贸易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越高,当TSC指标值接近零时,贸易产品的竞争优势则比较均衡。如果一个地区的高级贸易部门的贸易特化系数呈上升趋势,而低级贸易部门的贸易特化系数呈下降趋势,那么可以认为该地区贸易结构呈优化趋势。
研究表明,我国贸易结构总体上呈现不断优化的趋势,全部进出口商品的TSC从1996年的0.04上升到2008年的0.12,累计增加了0.08,特别是工业制品贸易特化系数大幅上升, TSC从1996年的0.06上升到2008年的0.27,累计增加了0.21,显示出工业制品竞争优势出现了较大的改观,对整体贸易结构贡献较大。同时,工业品自身的贸易结构也显着改善,劳动密集型商品的贸易特化系数稳中有升,1996-2008年间TSC累计增加了0.13,保持了较高的竞争力。而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显着上升,资本技术密集型商品竞争力不断增强,1996-2008年间TSC累计增加了0.4,对我国贸易结构的改善贡献不断加大。
二、我国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分析
有效汇率分为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它的变动反映出一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竞争力的变化。一国的名义有效汇率是指,以一国对外贸易伙伴国与该国的贸易额在该国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为权数,将各贸易伙伴国的名义汇率进行加权平均而得到的汇率指数;实际有效汇率是指名义有效汇率扣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后所得的汇率指数。实际有效汇率的上升表明汇率升值,汇率变动对一国产品的对外价格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则表示汇率贬值,汇率变动对一国产品的对外价格竞争力产生有利影响。本文所使用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数据来自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月度有效汇率指数,并通过几何平均加权法计算年度指数。研究表明,我国人民币有效汇率呈上升态势,而且波动幅度较大,实际有效汇率指数和名义有效汇率指数走势基本相似,特别是自2005年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明显,升值幅度不断加大,2008年比2005年升值了22.56%,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倾向日益显着,汇率波动和走势更多地体现各种市场因素的综合作用。
三、汇率变动对我国贸易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