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会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5:59:0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誉会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商誉会计论文

篇1

一、关于商誉概念及其归属类别演变的简要回顾与剖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从纯理论研究的视野对商誉的概念及其归属作出研究,而是基于我国财政部门的相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就我国以往会计标准中对商誉的相关规定作出梳理,并构成研究基础。

笔者注意到,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的概念描述中没有出现商誉二字,只是在涉及无形资产分类的描述中言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1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2001年及其以前年度商誉均被归属于无形资产类别,但在这一阶段的会计标准中并未触及商誉的确认与计量,而是仅仅对商誉的资产类别属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曾明确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概念,并进一步将“股权投资差额”划分为“借方差”和“贷方差”,且要求在投资有效期内对“借方差”和“贷方差”进行摊销,摊销结果被分别记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和贷方。由于“贷方差”的摊销具有调增当期盈利水平的“功效”,有些上市公司就通过“操控”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环节的“贷方差”来获取一劳永逸的“疗效”。为了遏制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贷方差”的摊销来操纵利润,我国也曾一度只准许确认“借方差”,不准许确认“贷方差”,并由“资本公积”来取代“贷方差”。笔者注意到,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原则性规定,实务中曾分别以“借方差”或“贷方差”来加以描述,尽管《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没有出现商誉二字,但实务中人们似乎习惯于将“借方差”和“贷方差”分别称为“正商誉”和“负商誉”。

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只有发生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时才有可能确认商誉。通过研判《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不难发现,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又被进一步区分为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两个层面。所谓个别报表层面的商誉,是针对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形而言的。由于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方式下,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废除了,在会计核算中要求将被合并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口径纳入到购买方的账户中来加以确认与计量,当购买方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大于并入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在购买方日常账务处理及其个别报表层面就必须确认、计量并披露商誉。所谓合并报表层面的商誉,是针对控股合并情形而言的。由于在非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购买方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进行初始计量的,即便购买方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大于其应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数,仍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而是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环节,将母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金额大于其应享有的该非同一控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数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由此可见,在非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方式下,商誉只有在通过合并报表编制的抵销分录环节才会出现,并最终列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的定义描述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定义中不再涉及“不可辨认”,尽管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中出现了“企业自创商誉”的提法,但还是明确指出“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 ]。

承上所述,不难得出如下基本结论:在我国的会计标准中,商誉在其资产类别归属上几经变化。简言之:2001年及其以前年度,商誉归属于无形资产范畴;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尽管没有言及股权投资差额和商誉之间的任何关联性,但实务界似乎将两者之间等同了起来;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商誉只有在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才有可能存在,商誉源自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关于对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确认给商誉确认带来联动影响的剖析

上已述及,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只有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有可能形成并确认商誉。就购买方而言,无论是其个别报表层面(指的是发生吸收或新设合并时)还是合并报表层面(指的是发生控股合并时),商誉均源于购买方所支付的合并对价大于所获取的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所获取的资产既包括被购买方原账面已确认的无形资产,也包括被购买方原账面没有确认的无形资产(即站在被购买方角度其被合并前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但站在购买方合并后的角度符合了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例如被购买方内部研发形成的非专利技术、内部产生的品牌等。如果在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没有足额确认被购买方的无形资产,自然就低估了购买方合并过程中所获取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数额,进而高估商誉的入账数额,从而影响购买日后购买方的经营业绩。

证监会的《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大额商誉,商誉占合并对价的比例高达80%甚至90%以上,而大额商誉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未充分识别和确认被购买方拥有的无形资产。此类未充分识别和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况在轻资产行业的合并中较为常见。”

虽然无形资产和商誉均属于资产类要素的范畴,但二者之间在后续计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简言之,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按期摊销,但商誉不需要摊销。虽然,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但从技术层面而言商誉减值的计提过程要远比无形资产复杂得多,这也给上市公司操控利润带来了“机会和可能”。

从实务中来观察,“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在证监会对外公开的《上市公司年报监管报告》中作为存在的问题被每每提及,例如《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较大金额的商誉。但相当部分公司未对商誉计提减值,也未披露是否经过减值测试。”《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也指出:“年报分析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对商誉减值信息仅笼统披露经测试后未发生商誉减值,没有披露减值测试的过程、参数等信息,甚至某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显示商誉已经发生重大减值,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任何商誉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的信息。”

笔者认为,自2007年以来,在商誉减值测试、减值准备计提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环节所存在的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商誉相关会计处理技术层面的复杂性是重要成因之一,技术层面的复杂性也助推了上市公司通过规避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确认来操控利润的行为。

三、关于或有合并对价后续变动与商誉后续计量之间关联影响的剖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的对赌安排越来越多,对赌协议的业绩补偿条款也日益多样化,最终要么由购买方通过支付额外现金或发行额外证券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要么由出售方通过返回股权或现金等方式进行补偿[ 2 ]。

通过梳理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难得出如下基本判断:第一,如果购买日估计的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购买方应当将或有对价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这是稳健原则的要求使然;第二,由于将或有对价计入合并对价,该或有对价自然有可能影响到商誉的初始计量金额;第三,或有对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应计入相应会计期间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上述梳理出的相关规定,实务中应该澄清和处理好如下具体问题:

第一,或有对价的调整是否对商誉的初始计量金额产生连带影响?

或有对价的调整是基于购买日后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而商誉的初始计量是基于购买日的实际情况而确定和形成的,两者基于的时间存在明显差异,企业不应对已经确认的商誉金额作出调整。证监会的《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中指出:“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将此类或有对价的变动相应调整了商誉,其会计处理并不符合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或有对价的后续变动从经济效果上存在影响已经确认商誉的可能性,或有对价和商誉均涉及后续计量问题,但两者应按各自的技术规范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将或有对价的后续变动结果直接调整商誉的初始计量金额,技术层面上仅局限于在资产负债表内部来寻求借贷方的平衡,自然会影响到相关损益数据的真实性,甚至存在操纵利润的空间或可能性。

第二,如何对或有对价进行后续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或有对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尽管其公允价值计量可能缺乏可验证性的参考依据,使计量结果呈现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但简单地将合同约定需返还或需要再额外支付的金额认定为公允价值的做法,其实质上等于没有按照公允价值对或有对价进行后续计量,这既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也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后续计量规则。

第三,如何对被购买方实际业绩的大幅下滑进行会计处理?

在标的企业的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相比存在较大落差的情况下,依据协议出售方通常应向购买方返还部分之前所收取的对价,对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结果通常会形成收益。但此类现象的发生也意味着企业合并形成的相关资产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可能已经远低于原来的预期,进而也就意味着该等资产已经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对相关资产甚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否则就会出现高估资产和利润的现象。笔者认为,标的企业实际业绩的大幅下滑相当于一枚硬币的双面,一方面表明对或有对价的变动带来了有利影响,另一方面对合并而成的资产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王婆卖瓜或掩耳盗铃。

四、?P于商誉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之间逻辑循环关系的剖析

在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商誉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那么对于此情况下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否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呢?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理由在于:第一,如果确认了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企业合并中所获取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下降,这样就会反过来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而商誉账面价值的增加又会形成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使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之间的确认出现无休止的循环;第二,如果确认了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增加的商誉也应立即计提减值准备,因为与原确认商誉时所依据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较,确认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增加值后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下降,这样会使此轮商誉增加值的确认变得毫无意义;第三,企业合并成本超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数额被确认为商誉,如果确认了该情形下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对于购买日这一固定时点的商誉确认同样出现了无休止的循环[ 3 ]。

证监会的《2015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披露:“个别上市公司在处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时,将合并该子公司时产生的商誉归属的资产组均留在了母公司,因此相应的商誉也保留在母公司个别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但该公司对保留的商誉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却未披露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该报告还进一步明确指出:“该公司的相关交易中,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前后,上述商誉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合并商誉的后续处理,无论在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集团合并报表上均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笔者对证监会披露的上述信息作如下点评: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而言,由于合并原子公司时所形成的商誉包含在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内,在转让子公司股权时,该商誉的数额应伴随“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全部或按比例结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投资收益。该公司将合并该子公司产生的商誉连同其归属的资产组均留在了母公司,且不说实务中将该行为真正落地在手续上会有何等的复杂和耗时,就该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的效果却是显而易见的,即将商誉留在母公司自然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转让股权收取对价既定的情况下,会增加此项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此外,严格来讲,购买日形成的商誉通常源于对被购买方整体的研判,转让该子公司股权时将购买日的商誉强行与子公司某一资产组关联起来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商誉是基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而言的,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将原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商誉强行纳入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来处理的做法更值得商榷。

五、关于被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中原有商誉与购买日应确认商誉相互关系的剖析

在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前,如果被收购方历史上曾发生过企业合并并确认了商誉,那么在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应该如何处理被购买方原来已确认的商誉呢?

从并购实务层面而言,在被购买方本身属于集团性企业的情况下,购买方并非仅仅依据其对被收购企业集团母公司的个别报表来对被购买方进行估值,而是依据对被购买企业集团的整体情况来估值的,即便购买方在对被购买方进行估值时考虑到了被购买方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商誉并支付了合并对价,购买方也需要将其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之中。

从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会计准则技术层面而言,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属于不可辨认的资产,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购买方不能将其作为一项单独资产予以确认,否则就改变了商誉不可辨认的属性。在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时,购买方应按照剔除被购买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后的净资产数额,来计算并确认其合并报表层面的商誉。换言之,购买方在计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时,不应将被购买方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作为单项资产从合并成本中扣除,而应将被购买方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并入购买方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商誉中一并处理。

证监会的《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披露:“部分上市公司将被收购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原有商誉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商誉,独立于购买被收购企业形成的商誉进行单独的列报和计量。与该会计处理对应,这些单独确认的商誉被分摊至被收购企业历史上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年报分析发现有上市公司在合并当期即对单独确认出来的被收购企业原有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该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上述会计处理不符合准则关于商誉计算及减值的规定,并会干扰上市公司在减值测试时的正确判断,从而对合并当期以及未来期间的损益造成影响。”

笔者认同证监会的监管结论,为便于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上述会计处理的不当之处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在此作出进一步剖析:站在购买方的角度,在对其自身合并财务报表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首先需要将各购买日确认的商誉分别与该各被购买方关联起来,然后结合每一个被购买方个别报表或合并报表(指的是被购买方自身为集团性企业)的具体情况来测试并确认商誉的减值。上述将“单独确认的商誉被分摊至被收购企业历史上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做法,实质上是混淆了会计主体的边界。换言之,购买方自身商誉的减值测试和确认不能下移至被购买方层面进行。从博弈角度而言,上述不当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有人为将商誉减值的测试无谓复杂化并存在借助信息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来规避被审计和被监管的嫌疑和可能。

六、关于企业合并中职工薪酬与商誉确认边界的剖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纷纷并购由自然人创建并担任核心管理人员的优秀民营企业,出于企业平稳过渡尤其是持续发展的考量,被收购企业的创始人大多数继续在原企业任职。在收购协议的条款安排中,这些自然人股东通常承诺未来一段时期内继续在企业任职,并承诺如果提前离职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双方约定未来服务期满并达到既定业绩条件时,上市公司支付给这些自然人股东约定的款项。

尽管从并购业务层面而言,上述具有对赌或共?A预期属性的合同安排并非难以理解,但在适用准则以及会计处理层面,却需要认真比对和斟酌。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应结合相关安排的性质、目的来确定所支付款项的会计处理。一般说来,收购方应考虑支付给这些个人的款项是针对其股东身份,还是针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如果属于前者,所支付的款项应视为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并作为合并成本来处理;如果属于后者,所支付的款项就属于上市公司为获取这些自然人未来期间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对价,因此就应该作为职工薪酬来处理。

从操作层面而言,如果所支付的款项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那么相关款项就很有可能属于职工薪酬而不是合并成本。再具体一点来讲:如果所支付的款项适用于被收购企业原来的所有股东,而不是仅仅对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那么这种款项支付就属于企业合并中的合并成本,按或有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所支付的款项并不适用于不在企业任职的被收购企业的原有股东,而是对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那么这种款项支付就属于职工薪酬,按职工薪酬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所支付的款项适用于同等职级的其他高管,而不是对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那么这种款项的支付就属于职工薪酬;如果所支付的款项不适用于在企业任同等职级的其他高管,而是对原企业股东的特殊安排,那么所支付的款项就属于合并成本。

证监会的《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披露:“部分上市公司未能合理区分企业合并成本及合并日后的职工薪酬,将应在未来期间确认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性质的款项作为合并成本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在高估合并商誉的同时,低估了合并当期及未来期间的成本费用。”

笔者认为,只要对在企业继续任职的原股东所作出的各项支付安排进行横向比对,就不难确定适用准则的归属。简言之,如果不是有别于不在企业继续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所支付的款项就属于企业合并成本;如果不是有别于在企业任同等职级的其他高管人员的特殊安排,所支付的款项就属于职工薪酬。

七、关于境外并购形成商誉的会计处理剖析

近年来,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境外并购现象逐渐增多,如果子公司所采用的记账本位币不同于购买方的记账本位币,从技术层面而言,自然就会涉及境外并购所形成商誉的外币折算问题。境外并购所形成的商誉应作为境外经营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即以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计价,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期汇率进行折算。如果对购买境外经营形成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不再考虑其外币折算问题,就会影响到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项目的余额及外币折算差额项目的余额,进而影响到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数值的可靠性。

八、关于共同经营追溯调整中商誉内涵的剖析

共同经营是2014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40号准则)首度界定的会计概念,40号准则对共同经营的判定标准及确认与计量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对共同经营进行追溯调整。但仔细研读40号准则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笔者发现其中所描述的商誉一词易引发歧义[ 4 ],在此一并加以具体剖析。

(一)40号准则对共同经营追溯调整的具体要求

40号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分类。

40号准则第二十二条(以下简称第22条规定)规定: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终止确认以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同时根据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使用的相关信息确认本企业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所产生的各项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如果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首先调减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二是如果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对第22条规定中商誉内涵的具体透析

承上所述,在我国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商誉只能在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才会形成,而在控股合并方式下被购买方显然属于购买方的子公司。第22条规定是针对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而作出的衔接规范,绝不可能也不应出现将子公司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情形。由此不难判定,第22条规定中所谓的“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中的投资并非意指长期股权投资,其中的商誉也并非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的商誉。有鉴于此,对第22条规定中的商誉一词有必要也必须作出“其他考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的【例38】(以下简称例38)对共同经营的追溯调整进行了详细说明。从例38的描述中不难判断:首次执行日A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为:成本1 000万元(其中300万元为原投资行为发生时所形成的商誉)、损益调整18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0万元。A公司追溯调整时所确认的商誉可视同为原购买甲公司50%净资产时所形成的商誉。由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20万元)小于追溯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净额(820万元),其实质上意味着原投资行为所形成的300万元的商誉中有100万元已经发生了减值,首次执行日所追溯确认的商誉最终为200万元。

篇2

2006年的春天将成为中国会计发展史的一个重要纪事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按财政部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力争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这就意味着从2007年起,中国企业将使用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与全球企业对话。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与近年财政部先后的16项准则(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相比不仅增添了若干新的准则内容,而且对现行准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现就新会计准则变革的八个方面进行探讨。这八个方面分别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变动;更注重公允价值的运用;存货计价方法变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变革;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关联交易内容的细化。

一、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变动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现行准则的“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而是在新准则的基本准则第九条中将权责发生制列为一项基本假设,这是因为国际上现行会计核算框架结构体系中都假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得出企业收益方面的信息,这比只依靠现金收付实现制说明的财务状况更为有用,然而,这一假定并没有得到实际的验证,甚至还有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这样的反证。因此,新准则将其列为一项会计假设,这种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是与国际趋同的一项举措。

二、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基于计量在财务会计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部分新增了会计计量的规范内容,对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的概念、含义、应用条件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其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会计实务的发展,历史成本之外的计量基础被逐步引入到会计准则中。而现行准则没有对会计计量做出一般性规范,仅在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作了原则性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要求。新准则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17个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新准则明确的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表明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替代,是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力更是意义深远。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相一致。新准则的这种变革主要是考虑经济社会中,成本流和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算方法以及当其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真实的反映企业存货流转的情况,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规范,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协调的一项重要体现。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冲回的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五、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总之,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六、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

以前我国没有制定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实践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采用企业合并来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企业越来越多。随着合并方式的创新尤其是换股合并方式的出现,现有的相关法规已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此外由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往往有很大的影响,缺乏相应的规范将使会计合并信息缺乏可比性,也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合并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同时,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混乱,也使证券市场的投资理性受到削弱。新的企业合并准则立足中国的实际,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划分了企业合并的类型,明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并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新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的行为。

七、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

新的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以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实体理论为基础,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明确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即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消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取消了1995年财政部并一直以来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的“比例合并法”;新准则还规定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项目下单独列示;另外在新准则中还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依据的理论已经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侧重实体理论,并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这一规定将使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八、关联交易内容的细化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变革

新准则关于关联方的界定,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对现行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例如:现行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有“(1)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而新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分类和补充之后变为九条,例如:将现行准则的第一条直接明确细分为3条:(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增加了3条:“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准则还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之外,在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内容中增加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新准则在对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豁免”,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这对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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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商誉会计 问题对策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该企业的获利水平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商誉看不见摸不着是最无形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积累的一项价值。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确认的“商誉”为只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所确认的商誉为“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该合并方式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会产生商誉。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对于确认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都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一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在这种计核算的基础上,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需有针对性的分析处理。

一、现行会计准则下商誉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新准则下自创商誉确认规定的不合理

首先,不符合重要性原则。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誉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一点从企业并购中所产生的巨额商誉价值可以看出。例如,1998年美国菲利普毛利斯公司付德克特公司收购价12.9亿元之中,有90%是商誉,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其次,不符合可比性原则。如果不确认自创商誉使用行业中拥有自创商誉的企业与拥有外购商誉的企业在超额获利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利润缺乏可比性。第三,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由于自创商誉是一种长时间的信息沉淀的结果,是过往经验在现行生活中的积累,是在长期经营中积累而成的“私有知识”,具有价值性和效益性,而这种价值与效益在形成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开支又在创造过程中计入了费用,所以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自创商誉只有在平时予以入账才能体现收入费用配比性原则。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不能只在企业并购瞬间产生,这种能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平时就客观地,不断在形成之中而存在着,因而应当予以确认。

(二)合并商誉会计处理存在缺陷

我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以看出,我国就商誉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广泛的适用性并不说明商誉的差额式间接计量法没有缺陷,在实务中这种计量的缺陷会慢慢暴露出来。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考虑一些直接相关费用等非商誉因素的存在,忽视了合并企业的自创商誉对外购商誉的影响。由于商誉仅仅是被购买企业的部分商誉。不确认少数股权商誉,这样财务报表列示的商誉金额,给报表使用者传达的信息会引起误导;二是由于评估执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专业素质及道德等因素制约而造成的企业总体价值估计的差误、单个资产的低估或高估,都会因这种计算方法计入商誉中去;三是尽管购买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利益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反映了被收购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购买价格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了谈判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据理对峙和谈判技巧较量的因素,造成交易价格的非公性,进而影响到商誉的计量。

(三)公允价值运用的弊端

新会计准则下, 商誉确认和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而对公允价值的确认是建立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资产评估市场尚不健全, 公允价值难以公允。此外, 公允价值也使企业计价的灵活性增强, 公允价值中现值只是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结合, 未来现金流量是估计值, 折现率也是选择的某一利率, 这使得商誉价值有很大不确定性, 也增加了企业利润的波动性。

(四)商誉处理的准则体系不够健全

我国至今没有针对商誉提出具体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中对商誉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概念,使得商誉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理论支撑。此外, 企业资产减值测试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没有详细规定商誉减值测试的迹象和减值测试的方法, 不利于指导企业商誉减值工作。

(五)财务人员的整体职业道德素质水平不高

交易是人的活动,没有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商誉的价值不可能得到合理地估计和运用。由于商誉的会计处理对合并企业的净利润影响巨大,对商誉采用减值测试法处理需要大量主观判断,而我国财务人员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对待商誉会计处理的问题上,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背后操控利润。

二、现行会计准则下商誉会计处理的对策

(一)合理确认自创商誉

自创商誉由于其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出的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可能产生于企业被收购的时点上,外购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呈现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对于具体计量,可以成立专门的商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因不同的评估机构有不同的评估结果,根据谨慎性原则,可以将较低的评估结果作为自创商誉的入账价格。因此,可设“自创商誉”账户,同时应另设一个权益类账户“自创商誉价值”与之对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单列“自创商誉”项目,同时在所有者权益中增加“自创商誉价值”项目。 如自创商誉经评估确认时:

借:自创商誉(资产类账户)

贷:自创商誉价值(权益类账户)

每年进行再评估如有增值时:

借:自创商誉

贷:自创商誉价值

(二)完善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

我国不摊销合并商誉,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特定的会计环境,也考虑到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相对较低。合并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资源,能在合并主体产生未来收入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因此发生损耗。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应通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的合并收入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未来收益。在实务操作中,对合并商誉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例如采用减值为主,摊销为辅的方式比较客观和科学。商誉可规定商誉的使用年限,并在其规定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如果这种假设不成立,企业应在最佳估计的使用年限内摊销商誉,并在每年估计一次商誉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这一做法可以体现与国际趋同的态势。

(三)完善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条件

虽然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市场价格,但是市场价格毕竟是最客观和最简便的公允价值的来源。所以当前应该加强市场监测与调控工作,不断提高监测和调控水平,适时市场监测信息,以保证公允价值获取途径的通畅。此外,通过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素质,使公允价值的取得更为客观和直接,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而使交易双方能够获得相对公允的市价信息。

(四)完善商誉处理的准则体系加强配套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商誉理论研究还不成熟,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尚未针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同国际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鉴于商誉在企业购并与重组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我国必须结合国情首先要制定出专门的商誉准则, 用以规范商誉的概念、性质、确认标准、计量、减值计提方法及信息披露方式等,以其更好地指导会计实务。其次, 加强对商誉理论的研究,用科学发展的方法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准则。同时,根据商誉准则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性地引导和规范新的会计核算方法,监督和纠正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以确保新准则在实施后能够产生最佳的经济结果。

(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

对商誉的计量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这要求财务人员有较强理论和实务操作功底,这就需要加大教育投入,转变会计人员的计量观念,培养其具有公允价值的观念。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与知识结构, 为提高会计人员对商誉的判断力和选择力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结论: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商誉在企业整体价值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对于处于经济发展高速腾飞时期的中国,正确合理确定商誉并进行会计核算是十分重要的。虽然商誉会计是会计的新兴内容,其在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上都还很不成熟,而商誉作为不可辨认的特殊的资产,对其进行适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困难,但随着预测科学的进步,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日趋强大,商誉会计在各个方面应该会日趋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徐文丽,张敏.商誉会计研究与探讨.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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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发展、微观管理及投资决策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统计,它占到了整个经济信息总量的70%以上,可见会计信息对经济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开上市公司重要会计信息,以有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会计信息披露是解决会计信息需求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缺乏主动性

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面陈述大致雷同,大都在照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条文,不是主动、有针对性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这种不重视实质的作法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认识是一头雾水,投资者面临很大风险。此外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真实的信息,而是采取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就过量披露,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就避重就轻,甚至故意回避。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会计法律法规中也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法律制度制定的人为性

国家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是由人来制定的,其间参杂了人的主观因素及人的自身水平等限制因素,所以由人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本身就不可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因此遵守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可能偏离实际情况,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2.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

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善及制定的滞后性也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不够,未能适应会计实务的发展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订,于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急需会计法规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的企业经济创新行为的会计处理也无法可依。

3.法律法规的奖惩形式性

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发现了虚假、失真会计信息问题的处理办法,且有的惩罚措施仅流于形式,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不完善

1.监管力量薄弱

由于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据统计,“过去十年因会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不足100例,而上市公司过去十年正式对外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半年度会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下1万份。”

2.惩处力度不足

对会计造假的公司或中介机构惩治力度明显不足也降低了造假成本。我国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为辅,很少涉及民事处罚。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质和执业水平,同时,由于在公司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包括上市前的辅导、市相关资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关的作用,因此,对于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

单一形式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暴露初了严重的弊端,如很多公司制性披露的内容欠缺不足,避重就轻,在法律的规范上明显有滞后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对作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它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展示公司未来和真正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监管部门要积极的引导和鼓励公司做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三)增加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纠正有关中介机构对它们的不合理预测,往往会主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它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到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因而备受投资者的关注上市公司会计报告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其中存在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难以保证,并由此引发有关各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供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中介审计机构提供会计信息审计中的独立性,三管齐下,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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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形成“超额盈利能力”的原因,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创新,即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能够把生产因素和生产条件有效地组合起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二是承担风险,即如果某一行业风险大,则其经营者要求更高的利润率以补偿其可能的损失;三是垄断,主要是指经济上的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是一种权力占有或资源独具。这三个不同的原因所导致的结果是一样的,即向顾客提供了独特的产品和服务。由此结果可以推知,形成“超额盈利能力”的原因是独特性和唯一性,毕竟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只是少数企业。而能力的载体是企业资产,所以能够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必定拥有其他企业所不具备的资产要素,并且企业拥有的创造“一般盈利能力”的资产要素没有缺损。这意味着创造“一般盈利能力”的资产能够同创造“超额盈利能力”的资产明显区分开。这也是我们的研究能够进行下去的前提条件。

下面,我们列举几个例子具体分析一下,或许能够发现新的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世纪60年布的第10号会计论文研究集将商誉的构成内容总结为十五个方面:⑴优秀的管理队伍;⑵出众的销售经理或组织;⑶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⑷有效的广告;⑸秘密制造工艺;⑹良好的劳资关系;⑺卓越的信用等级;⑻高瞻远瞩的人员培训计划;⑼通过慈善捐款或委派员工参与公益活动而建立的社会威望;⑽竞争对手经营的不景气;⑾与另一家公司的良好关系;⑿战略性的地理位置;⒀才能或资源的发现;⒁有利的税收条件;⒂与政府的良好关系。

1977年,美国会计学者Falk和Gordon采用问卷方式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他们将商誉的构成内容分为四类十七项:A类因素,增加短期现金流量因素:⑴生产的经济性;⑵筹集更多的资金;⑶现金准备;⑷较低的资金成本;⑸降低存货的持有成本;⑹避免交易成本;⑺税收优惠。B类因素,稳定性因素:⑻保证供应;⑼减少波动;⑽与政府的良好关系。C类因素,人力因素:⑾管理才能;⑿良好的劳资关系;⒀优良的员工培训计划;⒁完善的组织结构;⒂良好的公众关系。D类因素,排他因素:⒃接触和使用某些工艺或技术;⒄商标。

首先,上述分类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研究要求,因为它包括一些企业外部的不可控因素,如“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竞争对手经营的不景气”这两项不为企业所拥有和控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应排除在外。进一步讲,所谓的“超额盈利能力”是企业自身的能力,强调的是“企业自身”,就会计确认而言,强调的是揭示“内因”。当然,这并不是忽视“外因”,毕竟利润的获取和价值的创造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处理内、外部因素的关系上,我们看到的趋势是,不仅将资产价值置于所创造利润的绝对值评价体系,还加上了由于外部因素导致的相对值评价,例如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我们认为,“超额盈利能力”实质上是一个相对值,并不像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那样是个具有稳定性的绝对值。而且,由于竞争对手的模仿和技术进步,“超额盈利能力”极易丧失,所以更应该强调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不是把外部因素纳入“超额盈利能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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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包含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非人力资本权益的形成主要来源于实物资源和财务资源,而人力资本权益的形成则来源于人力资源。现实世界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人力资本的契约也不可能是完备的,需要有增加信任的专门工具,从而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所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人力资源会计对人力资源成本与价值进行计量和报告,正是成本效益比相对占优的一种信任工具,这也就是人力资源会计对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之所在。在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研究中,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一直没有间断。因此,基于公司管理、社会投资和宏观管理的现实需要,公司有必要通过人力资源会计,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计量,真实反映公司价值,指导公司有效地进行生产经营。本文以2008年电子信息行业上市公司为决策单元,采用DEA数据包络分析法,比较传统会计及传统会计和人力资源会计相结合这两种不同核算方法的相对业绩评价结果。这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价值提供了支持证据。

二、人力资源会计文献综述及理论与实践分析

(一)国外文献 人力资源会计(Human Resource Accounting,简称HRA)是在运用经济学、组织行为学理论基础上,与人力资源管理学相互结合和渗透所形成的一类专门会计学科。根据1973年美国人力资源会计委员会的定义,它是“把人的成本和价值作为组织的资源而进行计量和报告,是鉴别和计量人力资源数据的一种会计程序和方法,其目标是将企业人力资源变化的信息,提供给企业和外界有关人士使用。”人力资源会计形成于60年代的美国,至今40多年的探索可以分为六个阶段:(1)基本概念产生阶段(1960年至1966年)。主要标志是对人力资源会计产生兴趣并从相关理论中衍生出人力资源会计的基本概念。美国密执安大学企业研究所赫曼森1964年发表的《人力资产会计》,是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2)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模型的学术研究阶段(1966年至1971年)。主要成果是对一系列有关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研究设计。(3)人力资源会计迅速发展阶段(1971年至1976年)。西欧、澳大利亚和日本进行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会计研究,并在企业中进行人力资源会计的操作尝试。(4)理论与实际对人力资源会计淡化阶段(1976年至1980年)。因为相对容易的初级研究已完成,前期成果已总结完毕,更深一步的工作需要较高专家进行,研究成本高,效益很难测量,很少有企业继续支持这项试验。(5)人力资源会计的广泛应用发展阶段(1980年至2000年)。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复苏,日本、西欧、加拿大及美国许多大企业(如美国银行、美国金融机构、美国航天公司)开始应用人力资源会计的主要成果。(6)实证研究阶段(2000年至今)。主要研究人力资源会计的实施效果(如Geoffrey,2000; Yermack & Golden,2006;Shane,Kulp & Sedatole, 2009),管理及策略、绩效衡量-财务、绩效衡量-非财务、估价和审计和资本市场价值的文章大多采用实证研究方法。

(二)国内文献 人力资源会计研究始于 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开始进入研究高峰,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如阎达五(1996)的“劳动者权益会计”、刘仲文(1997)的“生产者剩余为基础的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核算体系”、张文贤(1999)的“人力资源会计制度设计”、徐国君(1994)的“行为会计学”、谭劲松(2001)的“智力资本会计”等。1999年中国会计学会在北京举行了“全国第一届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与方法研讨会”,重在讨论人力资源会计的概念探讨、理论的引入和探讨,如人力资源会计的目标、对象、假设、职能和模式等。近年来,CNKI网站的学术论文反映了人力资源会计是作为我国会计学科理论界一个持续地具有学术热度的研究课题,备受关注。人力资源会计论文更加倾向于研究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在各行各业中的实际运行模式,以及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企业运行系统的组成部分所发挥的作用,如邓孙棠(2008)的人力资源会计计量方法、王秀丽等的(2005)会计核算、刘仲文(2006)的报告与披露,及吴泷(2005)的实际应用。“全国第二届人力资源会计理论与方法研讨会”的内容重在应用上,发生了理论到实践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我国人力资源会计开始进入企业试验。深圳华为公司展开了人力资源管理及人力资源会计的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设立了“知识资本”账户,对知识劳动者既给予记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形式的报酬,又给予股权形式的报酬,让职工参加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在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研究中, 自张鸣(1995)之后,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一直没有间断,其主因在于,虽然我国研究者在人力资源会计方面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但是理论成果的应用却不尽人意。相当一部分论述还是进行浅层次的介绍,过多地阐述必要性,或围绕计量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和账务处理研究,甚至仍有大量的文章在介绍已有的观点与方法,还未见到更多的应用人力资源会计取得成果的案例介绍,更缺乏应用于实践的经验证据。今后需要加强研究的是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问题,即如何将员工权益会计纳入财务会计范畴,以及人力资源计量、人力资源参与利润分配等人力资源会计运用的效果问题。

(三)理论基础 公司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契约不完备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剩余索取权理论。首先,人力资本契约的不完备现实,需要推行人力资源会计这种信任工具,来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所带来的高额交易成本。其次,以剩余索取权理论为基础,人力资源会计有利于从理论上肯定人力资本具有参与剩余收益分配的权利;最后,考虑到财务资本的机会成本(它等于财务资本所有者将同一笔钱投资到其他风险程度相似的公司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将公司净利润扣除财务资本必要报酬后的余额视为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共同新创造的价值,使价值在二者间按资本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公司取得的超过同行业或关联公司平均净收益的那部分收益,应该按公司人力资本投资率进行资本化确认和计量。

(四)实践依据 公司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现实依据是:(1)公司管理的需要。人力资源本身就是公司中最重要的资产,人力投资如何计量和分配等问题,成为公司管理者关注的重点,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运用人力资源会计的专门方法。人力资源会计不仅改变了传统会计将人力资源投资作为费用的设定,能从资产、成本和权益的角度计量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避免人力资源投资降低当期报表收益,便于考虑人力资本的增减变化对当期损益和未来长期收益的影响,建立更合理的收入费用配比关系,有利于对公司业绩做出正确评价。同时,人力资源会计有助于公司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人力资源投资与管理决策,包括招聘、雇佣、培训、调动分配、工资报酬等方面的决策,克服公司通过不雇佣或解雇员工而减少当期费用的短期行为,增加员工的服务潜力,增加公司的发展潜力。华为一跃成为实现净利润数十亿的中国电子百强的前列,这其中,人力资源生产要素的价值确认起着积极作用。(2)社会投资的需要。为了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外部利益相关者十分关注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见图1)。人力资源会计可及时地揭示和披露公司人力资源的有用信息,有助于外界评估公司的资源状况和获利能力。(3)宏观调控的需要。人力资源会计报告有助于政府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的供求平衡与合理流动,优化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配置。

三、人力资源会计效率的DEA模型检验

(一)DEA模型构建 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是用于评估具有相同投入产出决策单元DMU(Decision Making Unit)的相对效率的一种非参数方法。它能够通过比较各DMU的输入输出数据来评价各DMU相对有效性,同时也能判断各DMU的投入规模情况。在不变规模报酬假设下,设有n个接受评估的公司,即有n个决策单元DMUj(j=1,2,…,n),每个决策单元都以m种投入、生产s种产品,分别以m维向量和s维向量表示第j个生产单元的投入量和产出量。设Xj和Yj分别是第j个部门的输入输出向量,投入指标向量为Xj =(x1j ,x2j,……,xmj ),产出指标向量为Yj=(y1j,y2j,…… ,ysj)。可得到投入角度的C2R模型(加入松弛变量后)—对偶线性规划:min θ0s.t.■Xj?姿j+SA =θX0 ■Xj?姿j -SB =Y0 λj≥0 ,(j=1,2,…,n)SA≥0,SB≥0。

X0、Y0分别为第j0个部门的投入向量与产出向量;λj为输入输出指标的权系数,θ为研究对象某期相对经营业绩的评估结果;SA=(sa1,sa2,…,sam)T ,SB=(sb1,sb2,…,sbm)T 分别表示对DMU0进行结构调整的松弛变量。模型的经济含义是,保持输出水平不降低,以其他DMU的实际投入产出水平为参照,则优化目标值θ揭示了被评价决策单元(DMU0)的投入要素同比例减少所能达到的最低值。当且仅当θ0=1时DMU0 的至少一个投入要素已经是最低限,不能再进一步减少;如果所有投入要素都是最低限(θ0=1且第一个约束方程无松弛,即SA=SB=0),则称为DMU0 处于有效边界上;若θ0=1但松弛变量SA≠0或SB≠0,则称DMU0是弱有效的;当θ0

(二)评价指标的确定 基于传统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本文构建了人力资源会计下投入产出指标体系。

(1)传统会计核算方式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第一,投入指标: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指标: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在企业资产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用于衡量企业短期变现能力及短期偿债能力;固定资产。在同类企业中,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规模,若比重过大将造成流动资金不足,影响资金的周转速度,从而影响资金的获利能力,因此是影响企业产出效率水平的重要因素。第二,产出指标: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指标:净利润是衡量公司效益最频繁的指标;主营业务利润关系到研究对象的行业属性;净资产收益率在财务分析中最能体现投资收益水平,反映所有者投资的获利能力和企业投资活动的效率,是最具代表性的综合指标。第三,相对有效性θ1,表示公司的相对综合效率,即在同行业公司的相对业绩状况。

(2)传统会计和人力资源会计相结合核算方式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第一,投入指标中补充维持企业人力资产的正常运作的人力资源使用成本,它在人力资源投入中占重要份量。第二,产出指标考虑在产出过程中形成的人力资源价值。根据赫曼森1969年提出人力资源会计中计量价值的商誉评价法,可以对人力资源群体价值的进行评估。赫曼森认为,企业过去若干年累计超过同行业平均收益的一部分或全部分都可看成是人力资源的贡献,这部分超额利润应通过资本化程序确认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公式如下:人力资源价值=(本企业实际净收益-企业总资产×行业投资利润率)/行业投资利润率。其中,投资利润率是指投资中心所获得的利润与投资额之间的比率。第三,公司相对综合效率为θ2。

(三)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选取2008年底以前上市并在2008年年报中明确披露了职工工资与职工福利费用的13家电子信息公司为样本和决策单元,包括东信和平(A)、海特高新(B)、七喜控股(C)、晶源电子(D)、同洲电子(E)、得润电子(F)、横店东磁(G)、远光软件(H)、瑞泰科技(I)、青岛软控(J)、国脉科技(K)、网盛科技(L)、莱宝高科(M)。从公司规模来看,总资产规模最小的为网盛科技(4.32亿元),最大的为横店东磁(26.33亿元),其他公司资产规模在该区间呈大致的均匀分布,表明该样本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各公司2008年各指标统计整理结果见表(2)。数据来源于新浪财经网站公布的相关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及杜邦分析指标数据;在人力资源价值公式中,3.64%是根据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cn)公布的《2008年上市公司分行业净资产收益率》数据统计表格得来,本文将电子行业上市公司行业净资产收益率3.64%作为行业投资利润率来计算人力资源价值。

本文利用MyDEA 1.0.5软件导入表(3)数据,构建规模报酬不变(CRS)假设下投入角度的C2R模型,得出公司相对综合效率结果,见表(3)。凡最优值θ=1的高新电子公司均为相对综合效率高的公司。

(四)综合效率分析 本文分别从传统会计核算与实施人力资源会计核算角度进行了综合效率分析。

(1)传统会计核算方式下公司相对综合效率分析。传统会计核算下,样本公司2008年整体平均综合效率为0.762。这反映高新电子科技上市公司整体平均综合效率较低,营运状况并不理想。可根据相对综合效率结果将公司分为四类:第一类(相对有效率θ1=1)是相对综合效率高的公司,有C和H。样本H 公司2008年主营收入及净利润较去年同比增长37.61%与30.96%,业绩评价情况与实际相符;而C达到θ=1,是因为在金融危机环境下,它仍保持企业规模报酬不变,尽管七喜控股营业收入与利润都大幅度下滑,但企业营运保持良好。此类公司长期增长潜力较大,其未来良好的成长性值得期待。第二类(0.9≤θ1<1)为相对综合效率较高的公司,样本A、D、K均归为此类。K公司相对有效率θ1<1,是该公司出于2009年项目储备的考虑,人员扩张导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大幅上涨使单季度净利润出现同比下滑,其项目进度延缓对2008年业绩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至于A、D,考察它们与第一类公司的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用来衡量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判断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的差距,A、D公司未能达到相对有效率θ1=1可能是公司发展所处的阶段与产品生命周期的差别。第三类(0.5≤θ1<0.9)相对综合效率较低,有M、E、I、J、F、G公司,其运营效率不够理想,企业有必要加强内部管理,密切与供应商的合作,增大研发投入,持续调整产品结构,来消化原材料上涨的部分压力,提升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第四类(θ1<0.5)为B、L公司,它们的相对综合效率最低,在运营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这类公司的当务之急是整顿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在营运中出现问题,对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全面整治。

(2)实施人力资源会计下公司相对综合效率评估。传统会计和人力资源会计相结合核算法下的θ2与θ1有一定差异。从表(4)中可以看出,A、C、E、F、H评价结果保持不变,余下8家公司的θ2均大于θ1,D、J、K、M公司被纳入高综合效率的范畴,样本B、L则进入第三类公司所包含的区间。传统会计核算下忽视人力资产价值计量而低估企业业绩。以晶源电子与国脉科技为例,晶源电子业绩报告中披露2008年管理费用在报告期内增加62%,致使利润总额较上年降低4.87%,其原因是会计准则要求2007年将福利费期末余额冲减当年管理费形成2007年管理费减少309万元。由于θ2的计量了人力投入与产出指标要素,对那部分管理费用中人力资源投入与产出价值做出合理反映,因此θ2>1符合实际情况。同理,国脉科技θ2与θ1的差距,在于θ2考虑了该公司2008年人员扩张中的人力资源信息,人力投入成本与产出价值的考核使其相对综合效率θ2>θ1。可见,在考虑了人力资源因素的情况下,公司的绩效评定有了差别。不同企业的人员规模、人员素质、知识与技能及员工对企业文化理解能力存在差距,其人力资本成本投入及价值对绩效评定也产生了差别。考察人力资源因素对经营活动的影响,有利于管理当局合理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也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准确评估企业价值,做出科学的决策。

四、结论

本文选取2008年13家电子信息行业上市公司为决策单元,通过DEA绩效模型分析公司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效率。传统会计核算下忽视人力资产价值计量而低估企业业绩,而人力资产的存在会影响企业的营运状况,人力资源的涉入会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同评价结果。总体而言,人力资源会计对人力资源投入与产出价值做出合理反映,其相对综合效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这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价值提供了经验证据。需要讨论的是,以下因素会影响人力资源会计的效率:(1)会计确认。8家公司的θ2均大于θ1,这显示人力资源这一关键要素的积极影响,说明高素质的人才能带来高效率的生产,但同时也反映了公司现行财务报告反映不出有关人力资源的情况,因此,其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目前,会计法规未涉及对人力资源的确认的明确规定。就人力资源而言,公司所能控制的只是其劳动成果,员工与公司间的本质关系是交易契约而非财产所有权关系,劳动合同的存续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从公司角度看,它对人力资源效用的控制及相应收益的占有都只是暂时的。(2)管理定位。在两种核算方法下,除相对综合效率较差的几家公司外,其他公司的业绩评定基本相符。这说明,按目前的人力资源会计管理定位情况,相对于物质资源的管理而言,人力资源会计的管理作用要小得多,即使不计量人力资源成本,管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也不大。(3)实际操作。人力资源的计量包括对人力资源成本和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人力资源成本的计量包括历史成本计量模型和重置成本计量模型等,价值的计量方法则有未来工资折现模型、未来收入折现模型、商誉评价法等。但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却受到诸多主观因素影响,显得难以操作。人力资源会计有利于资本市场了解公司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态度和战略,有必要将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独立作为公司财务报表附表对外报告,甚至将其纳入传统会计信息系统。而明确人力资源权益归属,是人力资源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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