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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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各负其责、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安全生产。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对其实施的建筑行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负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对经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应当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实施监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限额,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分级管理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度和勘察、设计档案,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勘察文件的结论应当评价准确、数据真实可靠,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推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审核签字,签字人应当对签署的文件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含隐蔽工程)和竣工的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关技术处理方案。
对采用新技术和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和负责施工、预算、质量、安全、材料等专业管理人员,须经建筑专业知识、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必须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监理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资料必须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签字认可,签字人应当对签署的质量验收资料负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款项,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关系公众安全、公共环境的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以及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强制性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与监督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配备与质量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不得伪造质量检测数据和试验检测结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时,应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和维护的说明书,并签署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确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实行保修,其保修费用和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保修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受理投诉、控告、检举的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第四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推广建筑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具体管理工作由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分级管理规定到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作业环境,配合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涉及公共安全或特殊施工环境的建筑工程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不得干预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强迫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或者使用指定厂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第二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发现设计图纸不能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性能、不利于作业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应当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资料档案。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险作业,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专人监督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作业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置围档设施,悬挂张贴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不得购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标准规范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确保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实行强制性保险的保险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建筑工程的;
(二)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没有设计方案,擅自进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的。
第三十九条 建筑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出具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设计合同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设计合同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金额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施工合同金额1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监理合同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安排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和负责施工、预算、质量、安全、材料等专业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和负责施工、预算、质量、安全、材料等专业管理人员,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程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筑工程整体施工质量和施工中各专业的施工协调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在迅速增加,其中,建筑产业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所起到的带动、拉动作用也越来越大,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到国家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对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精神、物质生活水平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整体质量水平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来说,一方面,建筑工程在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作为特殊产品,项目地点位置固定,产品体积大、范围广,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施工特点,不像工业生产有固定的流水线、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条件。
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角度来看,建设项目整体施工质量水平取决于构成建设项目完整设计功能的所有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涵盖了从土建、安装到精装修不同专业领域的施工内容,根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可细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十大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都有其专业性,在同一建设项目上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在不同的施工阶段组织进场施工,一般的施工顺序是先土建后安装,先地下后地上,先室内后室外,而各个专业进场后几乎都会与相邻专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干扰和影响,要使整体项目竣工达到预定质量目标,必须充分考虑各个专业的施工特点和不同专业施工队伍相互协调、统筹安排施工资源、合理部署施工穿插。这将考验施工总承包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团队的综合管理能力。
2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专业协调与配合
2.1土建单位和装修单位间专业的协调配合
从建筑工程的施工全过程来看,土建、装修和安装等专业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各专业之间即互相影响牵绊又互相促进制约,只各顾各自行安排施工,对其他专业的施工要求不管不问,是目前建设项目施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整改、拖期等等情况不胜枚举,也给项目成本带来了不必要的浪费。
在一般的建设项目中,土建施工单位往往是作为总承包出现,作为一个好的项目总成包,除了要管理好总包自身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外,更应该关心并了解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专业的施工需求和技术要求,将其纳入总包统一的管理框
架下,无论是总包直接分包队伍,还是业主另行外包的专业工程,进到施工现场均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在质量目标管理方面,各专业分包工程也必须响应总包方大合同中约定的质量目标,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质量目标至少不应低于这个目标。
在技术管理层面,各专业队伍应对本施工工作面内其他专业的图纸进行对比了解,例如:土建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必须掌握该区域内安装预留孔和预埋件的具置、尺寸,避免事后开凿安装;安装施工必须了解土建和装修的设计图纸,了解整个建筑的构造特点和装饰特点。
土建、装修和安装都是建筑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彼此间相辅相成、联系密切。但作为独立项目各自有各自的运行规律。根据安装工程的阶段特点,在砼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安装电气、管道,其他工种处于准备阶段。此阶段这两个专业与土建专业的配合最为频繁和密切。了解其间的规律和内在联系,才能有序有效地做好项目间的协调配合。
2.2安装工程过程中的施工内部协调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一般涉及管道和电气安排等各交叉专业。一般说来管道专业周期较长、阶段性较强;电气专业系统性强、阶段性较弱。搞好建筑安装工程内部协调和配合,处理好内部各个专业间矛盾,以及各个专业与总体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方面,应从施工图纸、工艺标准和施工要求等书面材料入手,对与本专业相关并且交叉密集的工种施工对象进行研究,绘制综合施工布置图纸,必要时做局部试验以确定施工方案可行性,并及时发现和更改设计图纸的施工问题,避免因不必要的返工造成损失。必须在图纸上先进行综合施工考虑,进而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考虑,将图纸中的设计矛盾和不合理之处在施工前进行更改和消除。通风专业管道体积较大且坐标规定不详细,而高层建筑为了提高使用面积,各专业管井、吊顶空间等位置极为狭窄,因而常造成专业管道的位置相互矛盾。电气工种管路和线槽在设计图纸中未明确规定坐标位置,且电信号和电流传送不受高差影响,走向的自由度较大。此外,还存在各专业内部系统的设计矛盾。解决此类问题需要认真会审施工图纸,在施工前结合施工现场情况组织内部各专业进行交叉会审,以确定施工发难的最终可行性。从技术方面来说必须充分熟悉图纸、认真组织内部会审和内部技术协调,搞好各专业协调配合,务必保持解决问题的畅通渠道。
2.3工程施工过程中前方和后方的协调
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的施工的前方和后方协调是指人、财、物等各个主要生产要素间的优化组合问题。在各类建筑施工工程中是一个共性问题,其关键在于各个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决定权的所在。
3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管理发展方向
在施工组织方面,应进一步强化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地位,赋予总包单位更多的质量责任的同时,应赋予其更多的质量管理权限。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建立奖罚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专业队伍的积极性,提升所有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对配合协调意识差、不服从管理的不合格的专业队伍,坚决清退,从而提高项目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新技术在项目施工中的推广应用给项目顺利开展所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理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将技术进步与建筑市场规范和工程招投标相挂钩,形成推广新技术的强大推动力。
应重视新技术的利用移植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提升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移植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作业模式,发展专业化施工。例如:施工安装过程逐渐装配化和工业化。各种设配、桥梁构配件和组合体在工厂成批生产后,再运至施工现场进行安装,减少了施工现场作业环节,从而也降低了多专业在同一工作面上的穿插强度,使得质量管理更有保障。施工设计理论逐渐科学化和精确化。理论分析由线形分析到非线性分析、由平面分析到空间分析,由人工制图到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绘图。我国建筑安装施工协调要进行工程系列化研发,将设计、制作加工、安装施工进行集成整合一体化;进行集约化生产,提高制作和安装施工的工业化水平;精细化管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实现信息化和程序化,注重设计、生产、加工和安装的每一处细节。建设品牌化经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产业链,形成品牌化经营,杜绝低水平设计和粗糙施工。
4结语
建筑安装施工工程的协调配合涉及面极广,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必须充分了解施工工程对象,掌握各专业施工特点和工艺流程,站在项目全局高度,统筹安排项目资源,抓好项目事务的沟通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新手段,完善相应措施,保证各专业施工工种相互协调配合,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是工程施工的参建各方均有的责任。工程项目这样的一个系统工程,进度控制是一个整体观念,作为监理单位,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只有充分掌握了施工进度控制的基本理论,正确处理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随时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度、质量,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不断指导施工单位对已偏差的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与优化,在工程实施中才能取得比较大的成效。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及对进度、质量的影响
监理就是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和量的控制与协调工作。当前对现场监理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解,现场监理不只是现场施工的跟班,也不能随意在施工现场发号施令,现场监理需要执行上级监理师的指令,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同时给予一定的建设性意见。监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且要协调好设计单位、业主以及承建单位的关系,确保施工可以顺利进行。作为现场监理人员除了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之外,还需要具备较高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场施工监理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均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1)从进度方面来说,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就是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检查者。在施工现场按照既定工期安排人员、材料以及机械,建立完善的工程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进度计划,同时对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进行跟踪对比,寻找出进度偏差原因,提出有建设性的赶工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能如期完成。(2)从工程施工质量而言,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加强材料质量检查,从人员、材料、工序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
二、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关系
进度控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当前建筑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进度控制是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收回效益的重要方面。另外,质量控制是建筑施工企业三大目标的中心目标,是保证建筑施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只有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才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效益。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控制以及质量控制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相互联系的,片面的追求质量,会延误施工周期,过于追求进度,又会使得质量得不到保证。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深人的研究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之间的关系,做好科学合理的规划,认真完成建筑工程施工目标,实现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完美结合,创造出优良的建筑产品,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利益,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三、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施工进度和质量协调策略
施工进度是以施工质量为前提,即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缩短工期。而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则必然会导致工期拖延、滞后。因此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必须统筹考虑、协调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1、进行充分的建筑施工准备工作
进度和质量协调管理贯穿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全过程当中,这就要求施工企业首先要做好相应的施工准备工作,这是做好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建筑施工工作经济化、均衡化以及协调化的重要基础。为此,施工企业首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相应的建筑施工准备工作。第一,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加强对于先进人才的引进,强化对于施工人员的考核与激励,努力做到用规章制度管理人,用规章制度管理工程施工。第二,研究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实际的建筑施工的主要参考,加强对于建筑施工图纸的研究,可以极大地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效率。第三,做好建筑施工预算。建筑施工是要需要一定的预算的,做好对于施工预算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施工成本,做好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协调管理。
2、落实进度控制任务和质量控制任务
建筑施工进度控制的任务是主要完成建筑施工单位的工期,将建筑施工的工期控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合理控制施工规模、工程量以及复杂程度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同时,针对建筑施工地的气候、水文、地质,设计出合理的建筑施工周期。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规划处建筑施工的总体目标,将对进度的计划渗透到施工投资、设备供应、劳动组合、施工方场地布置等各个因素的环节当中。另一方面,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同样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第一,周密计划,做到建筑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于设备、材料、零配件的质量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另外,施工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建筑施工各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的认真对待,对于出现的问题做到事前预测以及事后弥补,避免出现由于一时的疏忽导致更大的问题的出现。
3、抓好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要点
在质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中,施工企业还应该合理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质量控制以及速度控制的协调运行。
(1)施工进度的协调管理
施工进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包括承包商在施工各阶段、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进度控制管理,以及通过业主或监理人员审核的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因此,为达到施工进度的协调管理目的,承包商和业主或监理人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般,对审核后的进度计划要将若干相互关系处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施工进度计划综合成一个施工总进度计划,以便于进行总体控制进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所以,在施工前应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主制定相应的劳动力和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采购和租赁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安全环保计划,以及资金供应与支付计划等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计划。具体操作时即将合同工期目标逐层分解,以控制循环理论为指导,同时切实与实际情况相联系,进行不断地调整,以协调各参建单位间的进度关系,进而提高各作业单位的进度控制能力。
(2)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
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追根溯源,必要时可通知参建各方召开现场会,进行质量问题的针对分析,最终根据所得结果由监理单位整理形成质量问题总结报告,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工程检测方案,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设计复核或质量处理意见时须加盖设计图章。对经全面检测证实工程或构件部位存在结构问题及隐患的必须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意见,并提出对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施工单位要根据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意见制定处理结构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复核处理意见的,监督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加固。处理完结后,施工单位提出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各方验收以形成事故处理验收意见,最终纳入施工技术资料,严格按此流程进行施工质量的协调管理是施工质量的坚实保证。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只有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加强施工的质量管理以及施工进度管理,才能让工程项目管理更加有效,形成良性循环,为企业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喜民.对建筑监理工作现实状况的分析[J].科技资讯,2011,10:84.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growing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also will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fessional, big building enterprise, become fine and strong. Facing increasing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more and more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the project the enterprise production cooperation mode, through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o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esources of the own limited, maximum improv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s.
Key word: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the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项目分包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由于施工企业的资源限制、工期较紧或市场原因等,将承包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企业进行施工。在全球生产体系的国际分工和市场经济体制全球扩张的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生产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个性化和国际化。建筑安装企业为了更好的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对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分包,来优化内部的资源配置,克服自身的资源劣势,进而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在项目分包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冲突,如承包商和发包商在利益和信息方面等存在着很多分歧。因此,科学、合理和系统的研究分析建筑安装工程中分包项目的质量管理,并协调控制好建筑安装分包项目的管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安装工程中分包项目的质量管理
建筑安装工程中分包项目是建筑安装总包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关系着建筑安装企业的总体质量和信誉,有效管理建筑安装工程中分包项目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商选择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商的选择要通过比较选择信誉好和有资质的分包商,这样有利于建筑安装工程中分包项目的质量管理并能保证其质量。通过签订明确的分包合同书,来确定双方的关系。分包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分包工程的工期、范围、质量技术要求、工程的验收标准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在合同中要明确体现建筑安装企业对分包项目的现场管理方式,如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施工配合等。
2、建筑安装分包项目施工前的管理
建筑安装总包企业要对分包项目施工人员和设备进行仔细检查,防止分包项目呗转包出去。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及时的调整,以使其符合建筑安装的要求。
3、建筑安装分包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
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督促分包商与其进行技术的交流,并对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安装半成品、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选用信誉好和有合格证的产品,对有复检要求的,要进行对其取样送检;监督检查施工工序的质量,消除建筑安装工序施工中的质量隐患;监督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人、证相符,证件是否有效,并将特殊工种过期的操作证送去年审;监督检查建筑安装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对其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垂直的运输设备,
要有拆卸和安装的方案,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才可以使用;检查建筑安装分包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不定期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后进行复查,以确保合格;监管建筑安装施工进度的管理,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要及时调整施工进度,以确保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4、建筑安装分包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
建筑安装分包项目竣工后,应对建筑安装分包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对实物质量的验收,建筑安装分包商要进行自检,合格后上报建筑安装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整改;检查验收竣工的技术资料,分包商要根据相关的规范的要求,整合其竣工技术资料和档案,并移交给建筑安装总承包企业;并由总承包企业进行核对和审查是否真实性和全面;建筑安装分包商在交付分包项目时要附有工程保修书,并明确规定分包商的保修承诺和期限。在分包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通过验收,项目保修书符合相关的要求,建筑安装总承包商才能和分包商办理交接手续,进行工程的结算。
二、建筑安装工程中分包项目管理的协调控制
协调控制好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分包项目与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分包施工技术和施工现场,有利于保证分包项目的质量管理。
1、协调控制施工进度计划
建筑安装总承包企业要对施工进度进行管理、维护和编制,统一管理施工进度计划。对分包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实时的监控,在保证总工期的前提下,对分包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与其的施工进度相符合。编制各级施工进度计划要依据建筑安装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相关要求,要做到条理清晰、可行性强和逻辑严密,要做到以年度保总体、以季度保年、以月保季度、以周保月进度计划的原则, 层层控制, 层层相扣。加强现场协调和施工质量管理, 保证各种资源供应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搞好施工过程控制, 杜绝出现任何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以施工计划为龙头, 保证各项控制计划如期完成。
2、协调控制施工现场
建筑安装总承包企业要协调控制施工机具,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机具,可以供分包商无偿使用,总承包商不会单独为专业分包商设置机具, 专业分包商须自行解决自身所需的机具设备。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施工机具中, 须服从总承包商对机具使用方面的管理及协调。在进行拆除机具时,分包商和总承包商的要进行充分的协调控制。总承包商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计划向分包商提供工作面,双方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分包商在规定的工作面施工时要注意保护其他单位的半成品和成品,对以后的建筑安装施工中,分包商需要重新申请进入施工面。
3、协调管理分包项目的技术
建筑安装总承包商技术质量部负责分包施工技术的协调工作。分包商的施工方案要符合总承包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并且提出需总成承包商配合的具体要求。经过建筑安装总承包商审查、监理批准,分包商的施工方案才可以实施。同时,总承包商要明确要求分包商施工方案编制时间。现场分包商的技术协调和接口由总承包商负责,该技术协调应侧重于施工措施、方案和程序等的协调。协调和管理分包项目的计量,分包商要及时的对各自的计量设备、仪器和台帐送检,并将计量鉴定书备份提交给总承包商技术质量部备案,总承包商的计量总台帐,对分包商的计量台帐具有督促的作用。建筑安装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所呈报的质量问题,要及时的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解决。
结论
科学有效合理的对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分包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实现对其的协调控制,解决了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在信息和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分歧,有利于克服建筑安装企业资源的劣势,实现其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建筑安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能为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高培,化卫军.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浅析[J].河南建材,2011(03)
1. 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1.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原则。
对项目施工而言,质量管理与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质量管理与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市场经济经营的原则;二是“用户至上”的基本原则;三是“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观念,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避免人的失误,要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各工序的质量,促进工程质量;四是以预防、预控为主的原则,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五是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遵守国家的规范、设计文件、合法的合同规定要求,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
1.2.1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
(2)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3)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5)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
1.2.2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
1.3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1.3.1 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
(1)人员素质。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的素质都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它们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简称施工机具设备,它们是施工生产的手段。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
(4)工艺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它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1.3.2 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压缩、成本的降低、技术水平的滞后、企业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工人队伍的素质低下、建筑业市场的不良竞争等因素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突出。
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途径与方法
2.1 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待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不仅指施工质量,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所以工程有了问题不能只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在工程质量管理实践中,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负责、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来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建议这个主要责任人由建设单位来担任。
2.2 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近4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所以,加强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还有要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要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工种之间相互撞车、打架,设计粗略不详等状况;严禁非法设计和出让图章,限制业余设计,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特别是设计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责,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2.3 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2.4 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
要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尤其是非法挂靠单位)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保险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关键点,由此入手,发现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问题严重的企业。
2.5 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管。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特别是在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6 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1)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限度地开发劳动力资源,整个工程产业的发展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要求工程领域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应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农民工的进入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
(2)要依据法律、法规、条例确立并加强对材料、机械、现场的规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态化,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质量意识。
3. 结论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要切实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努力把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 第二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2007年,深圳.
[2] 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2009年,深圳.
[3] 陆庆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7).
[4] 廖品槐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8.
[5] 张亚娥 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J].延安大学学报,2005,(12).
[6] 王胜万三峡工程投资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J].中国投资与建设,2007,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
[8]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000.
[9] 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 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一、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原则
对项目施工而言,质量管理与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质量管理与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市场经济经营的原则;二是“用户至上”的基本原则;三是“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观念,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避免人的失误,要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各工序的质量,促进工程质量;四是以预防、预控为主的原则,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五是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遵守国家的规范、设计文件、合法的合同规定要求,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
(2)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3)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5)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
3、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
(1)人员素质。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的素质都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它们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简称施工机具设备,它们是施工生产的手段。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
(4)工艺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它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压缩、成本的降低、技术水平的滞后、企业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工人队伍的素质低下、建筑业市场的不良竞争等因素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突出。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途径与方法
1、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待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不仅指施工质量,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所以工程有了问题不能只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在工程质量管理实践中,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负责、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来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建议这个主要责任人由建设单位来担任。
2、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近4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所以,加强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还有要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要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工种之间相互撞车、打架,设计粗略不详等状况;严禁非法设计和出让图章,限制业余设计,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特别是设计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责,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3、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4、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
要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尤其是非法挂靠单位)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保险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关键点,由此入手,发现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问题严重的企业。
5、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管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特别是在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6、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限度地开发劳动力资源,整个工程产业的发展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要求工程领域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应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农民工的进入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
要依据法律、法规、条例确立并加强对材料、机械、现场的规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态化,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质量意识。
结论: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项目的生命线。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不仅是建设问题、经济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要切实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努力把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第二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2007年,深圳。
2、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2009年,深圳。
3、陆庆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7)。
4、廖品槐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8。
5张亚娥 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J].延安大学学报,2005,(12)。
6、王胜万 三峡工程投资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J].中国投资与建设,2007,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
8、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000。
9、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 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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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090-01
一、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收到预期效果,就离不开人的要素,要不断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来创建出既有团队精神,又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
管理思想理论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质量意识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因此,在建筑工作中,就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做为工作准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好质量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参建各方没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
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的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各参建方没有履行质量验收责任
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参建各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对于建设单位的规定要求没能更好的理解执行。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掌握的违法情况并不多,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4、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查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困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际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却对质量状况有意隐瞒,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还有的地方出于对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使得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1、实施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安全、质量和工期,因此,要做好以下工作:参建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控制管理;设计的质量审查控制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审查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管理;施工方法、方案和工艺进行审查等。此外,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常见质量通病等影响因素也被视为质量管理重点检查项目,需要进行预控。
2、工程的关键、特殊过程质量管理
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在施工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工程师面对其作业班组进行技术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进行施工,保证其工程质量。而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施工部位,项目经理组织精干班子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对其工艺过程、施工规范进行学习,以达到掌握工艺标准及施工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其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在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每项工作开始前及完工后,项目工程师都必须要对该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办理完工程验收单后才可以转入下道工序。
3、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期目标责任制是根据工程项目总体施工进度来安排的,将工程目标横向分解到部门,纵向分解到班组个人。与基层签署责任状,工期目标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奖惩制度,激发全体人员的干劲。根据施工进度来安排,作出劳动力示意计划,保证劳动力充足。对于建筑图纸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以免耽误施工。此外,要对工序活动效果进行强化控制,使每一道工序完成的工艺产品都能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对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工序交接、质量预控、技术措施、图纸会审等各方面的质量进行管理控制。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管理
要达到竣工合格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做好竣工预检,建立起自检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由专人负责整改;经过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则要重新检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应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局部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但仍然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由上级单位进行复检,解决好全部遗留问题后,再由各单位共同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向建设单位发送竣工验收报告;整理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之后一起移交给建设单位。
5、提高人员素质及安全意识
第一,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尤其是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第二,要不断加强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克服建筑施工队伍人员胆大、蛮干、冒险的心理特点,坚持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来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采取分级审批的方式。
五、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未来的建筑市场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此要建立起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体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思考和把握质量及工程进度,使得企业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近几年来,随着福州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及城市危旧房动迁改造工程规模不断扩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虽然建筑工程质量已经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但随着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房屋”这个特殊产品的质量,特别是在城市危旧房屋动迁改造工程中的安置房、廉租房、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质量问题成为投诉的焦点。尽管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也逐步提高,消费者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也不断增多。笔者结合实践,就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如何处理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我站接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共200多起,有直接来电、来人到我站投诉的,也有从不同渠道转来的,如通过市长信箱、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福州市政风行风热线、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认真分析这些投诉问题,笔者深感到:房屋这个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它是绝大多数老百姓付出一生的积蓄而购买的,而房屋质量的好坏也将与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试想一下:一家子若住在厨卫渗水、楼板裂缝的房屋里,整天闹心,何有“幸福”可言?哪有“安全”可感?
大多数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墙体渗漏、楼板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上。如在交房时发现墙体渗漏、楼板裂缝、屋面渗漏水,窗台门框安装不牢固,楼地面起砂等等,这类投诉约占总投诉量的70%。其次是某些建设单位存在偷工减料,缩短工期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如有一投诉问题是窗边渗水,结果执法人员到现场察看、检查,原来是窗边密封胶质量差,老化失效引起门窗不严密。第三,目前对商品房、深基坑的公共建筑项目质量投诉主要是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造成附近楼房墙面开裂、地基下沉,楼板裂缝、板角45°裂缝、板厚不足质量等问题。
说实在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由建筑工程建设特点造成的。因为一个单位工程是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而且大多数工序是由手工操作的。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产生质量通病或偶发病。现在全国都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控制,通过监理、监督、检查、整改等环节,将质量通病降到最低程度,保证民众正当权益,真正让老百姓买到“称心房”,住上“安乐居”。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
按照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规定,对前来投诉的消费者或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事件,一律认真对待,耐心听取投诉内容,并按工作流程、投诉的质量缺陷等级进行相对应的处理。如某商品房1~8#楼住户投诉地下室地面起砂严重。接到投诉后,马上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协调处理表》,并通知开发商、施工单位、物业等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在现场,开发商与住户代表发生争议,且产生身体接触。后经我们协调互相做出让步,经过几次处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返工整改,工程验收合格。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投诉问题经过我们的努力协调、督促落实整改,投诉方基本上都比较认可与满意。
但也有个别消费者,不同意我们的协调意见,我们只好建议他走法律程序为自己维权。如福州某拆迁安置户反映其住宅楼楼板裂缝问题,我站接到投诉后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协调处理表》,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责任单位到现场勘查协调。该住户卧室楼板裂缝刚好在后浇带部位,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后浇带踩筋严重,造成楼板裂缝。我站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设计单位出具补强方案,因住户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几番协调后意见分歧较大,住户不同意施工单位进行补强处理,近几年来该住户几次到我单位投诉,要求经济索赔等问题,我们都尽最大的努力帮他协调,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只好建议住户走法律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而质量监督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的。我们对工程质量采取的是监督巡查制度,即对受监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按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验收,参建各方出具相应的质量合格文件。我站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站对该工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没有权利对住户的经济索赔出具任何意见。
3 预防与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对策
监督站除了认真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外,应该从更深层次上采取相应对策,预防与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产生。
3.1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开发商,除了督促其整改、维修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予以曝光。对这些企业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从严检查与监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为“不诚信单位”,不允许它“带病”继续参加投标或承建工程项目。
3.2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
前面提到,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分项、工艺、工种组成,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执行工艺标准严格不严格、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产生。在施工过程中,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工程、屋面卷材防水工程、砌块砌筑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外墙防水施工、地面与楼面工程、抹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一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与返工,有效控制质量通病,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与使用功能,让老百姓住得“称心”。
3.3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制定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加大对分户验收情况的抽查比例,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除对《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逐户进行质量验收外,还应包括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栏杆、护栏等内容。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并对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住宅质量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改正。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加强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全力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投诉量。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3]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户主梁建设在跑马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供货方保证所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如下:
⒈ 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围绕“学、强、促”主题,我们组织开展了学先进港口企业的先进人物和身边的先进,激励员工立足本职,勤学业务、苦练技能,争做知识型、技术型员工;通过强化素质,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和作业纪律,自觉地把自我价值的实现,融入到港口事业的发展中;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和主题教育活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建设国际一流亿吨强港和促进公司跨越发展而拼搏奉。通过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广泛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修旧利废、“个人身边无浪费”、“节约年里话节约”等专题活动,坚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强化全员节约意识、大局意识和能源危机意识,促进各项消耗性指标的全面下降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⒉ 保证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间楼层和外墙面及洗手间等具防渗漏性能.
⒊ 保证整体楼层具有抗风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证楼层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证房屋各楼层建筑高度达到发包方要求;
⒍ 保证房屋建筑格局适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项目保证条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主要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当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缝、倾斜等因素,乙方负全部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我们在进行内外墙抹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如是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全部由我们自己承担。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第四条 保修费用
工程所有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辅材等严格按规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户的监督下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