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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6:00: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国税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国税申报材料

篇1

二是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税收发展的突出问题。针对今年严峻的经济形势,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认真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大力构建税收征管长效机制,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收收入增长,切实把管理成效体现到税收收入上来。

三是着力解决事关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收服务问题。把纳税人的利益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对纳税人的诉求关注不够、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不够、对征纳关系和谐重视不够等问题,扎扎实实为纳税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四是着力改进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机制问题。围绕工作实际和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推进制度、机制和手段创新,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加强党性锻炼,严格落实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要求,着力解决党性还不够强、党风还不够好、执行党纪还不够严等问题,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发展信心、促进科学发展。

“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

工作作风事关形象和大局。为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增强为社会及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我们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党风带政风促行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行业作风建设深入开展。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认识当前经济下滑以及税收政策调整给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带来的不利和有利因素,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对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的辅导检查,积极处理好组织税收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确保应收尽收,依法征收,坚决防止虚收和越权减免税的问题发生,实现经济税收和谐发展。

二是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程序合法,坚决防止收“关系税”、“人情税”以及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篇2

2、核实指导到位。

3、管理到位。对照各项要求做好指导工作,规范统计台帐及数据采集办法,监督申报企业在申报前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二、申报情况

规上工作企业申报门槛提高,申报材料要求越来越精,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工作难度加大。申报规上工业企业必须达到的条件:1、是法人企业2、是一般纳税人3、申报时点销售收入必须达到2000万元,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次我县共上报了7家从规下成长为规上的企业。

从摸底排查中发现,我县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年销售收入已经达到了2000万元,符合我们申报企业的条件之一,但却因为营业执照是非法人企业或税务登记证是小规模纳税人,一直无法申报,即使有的屡次申报都未批,因为这两个证照在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的外网上都可以查询,一目了然,来不得半点虚假。我县的煤矿、水泥粉磨站、电子厂等一批企业早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了2000万元,都因为是非法人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一直没有申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这次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县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工作:

篇3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第二条:根据上级规定和授权范围,*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全市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我市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我市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我市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三条:经研究,*市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并委托*市集成电路设计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和年审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市集成电路设计创业服务中心应组建专门的认定专家委员会,其成员应以集成电路行业的专家为主,并得到市科技局与市国税局的认可。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的认定申请,提出认定意见。专家委员会对认定意见实行投票表决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效。

第五条: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申请认定集成电路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有关集成电路产品的基本规定;

(二)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晶圆片、芯片);

(三)不包括销售和受托封装的产品。

第七条: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表明型号标识和产品外部特征的实物图片(指成品电路);

(四)所使用的设计软件、产品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技术含量、产品用途等说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八条:企业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交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申报材料要求报送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九条:认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如在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材料不够完备应及时通知原申请单位补报有关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资料统一整理后交认定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认定意见,上报市科技局与市国税局核准。核准后的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对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应在年审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年审材料。认定机构负责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市科技局与市国税局核准。放弃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第十一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它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后的60日内,通过原申报渠道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材料。有关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材料的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凭市科技局与市国税局的认定批准文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

篇4

第三条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办人;

(四)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四条申报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2倍。

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内全职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且每年在连工作不少于6个月。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四)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五)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五条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提请申报时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国税、地税年纳税额合计200万元以上;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

(三)高职院校、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市级公共实训基地。

第七条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申报受理。用人单位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同时向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提交文本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书》(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培养或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技能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的证明材料,其中,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提供前一工作城市缴纳社会保险号码;

3.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公办职业院校无需提供)、院校办学许可证、国税和地税开具的纳税证明;

4.高技能人才与培养或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另需提供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柔性引进的以护照居留累计时间计算;

5.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提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等。

(二)审查推荐。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级推荐,需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与《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市人社局。

(三)评审遴选。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择优确定拟入选高技能人才建设计划人选。

(四)社会公示。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发文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

第八条每年选拔用人单位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含柔性引进5名),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需要的高技能人才100名。

第九条高端高技能人才属用人单位培养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薪酬补贴。属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薪酬补贴;属用人单位自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可一次性发放1—3万元薪酬补贴。

属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全职引进的,满足对应专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3万元薪酬补贴。

第十条对确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技能人才类评选表彰,优先推荐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篇5

1 企业申报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是申报高企的前提,坚决杜绝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企业申报材料要严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识存在。目前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财务核算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企业没有完全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一方面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积极参与意识,做到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要求。“高企认定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上述六项除第1项是从高企认定管理网上按规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备资料,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材料,避免滥竽充数,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把不属于高企认定必备材料装订进去(如:荣誉证书,人员毕业证等),企业既让费人力物力不说,还给专家评审带来不必要的工作量。总之,申报材料应遵循真实,简约,准确,效用原则,力戒繁冗。

2 评审认定

企业申报资料上报后在满足评审条件下有专家对企业上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办法” 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进行评审,目前主要从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达到高企认定标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1:在评审过程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两项比较清晰判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项下专家评判依据不太一致,应该对《工作指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进一步解读,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成果转化量化项目数有些专家简单等同高新技术产品数,作为企业可能多项成果转化在同一个产品了,作为评审专家还应对“高企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精新研读,从而避免判断认定不精准,给企业造成不公平。

2:成长性指标中总资产增长(10分)建议修改为净资产增长,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总资产的增长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效益质量,企业逐年增加负债也会保证企业总资产的增长。也是容易人为调控因素之一,作为净资产增长才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发展质量效益。

3: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高企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必要条件,企业申报材料 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机构按照“高企认定办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从法律的角度应具有至高权威,除非违规虚假。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始终存有争议,存有主观臆断现象,缺乏客观公正。

4: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管理有待规范。加强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在出具报告的同时,指导企业完善财务管理,保证所出具的报告与企业会计帐表协调一致,报告的数据依据充分合理。多数中介机构在资质上没有问题,个别审计机构存在着未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要求,出具了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特别在研发费用归集方面,未能真正有效地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和财务核算,为了使企业的研发占比达到规定比例随意归集相关费用。一些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对高企认定政策理解不透彻,如对研究开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鉴证过程中,对所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要求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因此,中介机构很难对高新企业的几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观公正地评判。存在利益驱动下的不严肃,失去了报告的权威有效性。在今后高企认定工作建议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审计活动,对中介机构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中介机构加强自律不出违规报告。对有问题的中介机构建议列入不诚信单位,直至取消中介资格。

篇6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作、制度保证、分步实施”的要求,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载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构建“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确认活动,达到在内部建设上,引导企业加强信用自律,建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信用责任,强化信用考核;在外部监管上,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征信和信用查询系统。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在全区范围内发展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8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50户,使全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数达到企业法人数的20%以上,为全面促进企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发挥重要作用。

三、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

(1)在《*日报》〈工商专版〉开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之窗”专栏、大力宣传《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增强“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

(2)由各街道牵头,区工商分局具体负责,召开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会议,制订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三年工作计划,坚持一年培植、二年规范、三年提高的总体要求,坚持标准,做到成熟一户、发展一户。

(3)印发《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宣传资料,公开申报条件、考核标准及其申报与考核的工作程序以及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使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4)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通过知识竞赛,促进企业经营信用意识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2、组织实施

(1)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由各街道牵头,区工商分局组织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含私营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信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符合行业和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同时要加大引导和积极推行合同管理软件的应用,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的提档升级工作。

(2)组织培训。培训工作为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由区工商分局负责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的业务知识进行辅导,聘请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领导和重合同守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负责人召开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的知识讲座;区工商分局、区法院、区质监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信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税收征管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培训,并统一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

3、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规范自身的信用(合同)管理,对照认定条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或直接向区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各辖区工商所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具体任务负责向区工商分局推荐并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区工商分局统一负责受理申请和材料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及时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和完善相关材料。

4、考核认定

由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法院、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对符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严格按照十条标准考核提出推荐意见,报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审批,考核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二季度进行。

5、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公告命名

对符合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经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工商分局作出认定和命名的决定,同时发放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及荣誉证书,并在市级报刊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告命名安排在每年的三季度进行。

四、有关要求

篇7

为使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设立楚雄州“诚信楚雄十佳企业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州经贸委、州精神文明办公室、财政、州工商局、州技术监督局、州医药管理局、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公安局、州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活动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

1、组委会人员名单

名誉主任: 州委常委、宣传部长

主 任: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主任: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州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

州经贸委主任

州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州国税局副局长

州地税局副局长

州人民银行副行长

州财政局副局长

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2、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员:

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登记申报材料;分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整理并向评审委移交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及材料的得分上报;负责有关工作衔接及协调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

3、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州经贸委主任、工程师

成 员: 州工商局副局长、州消协会长

州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工程师

州地税局税务副局长、经济师

州工商银行高级会计师

州农业银行高级经济师

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秘书组

职责:本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办公室提出的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根据评审办法,客观、公平评审;根据评审条件进行量化评价;经评价后进行认定。

二、参评范围

在楚雄州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含省属、中央属企业)均可参加评选。

三、报名办法

1、通过楚雄州电视台、《楚雄日报》刊发公告,各县(市)宣传部、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组织动员企业积极参与。

2、参评企业填报《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向县经贸局申请报名,县(市)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后,提出初评意见,每县市推荐1至3户企业到州组委会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和县(市)初评推荐意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报告(说明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诚信情况);

④2000年—2002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及经营情况表;

⑤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完税情况证明;

⑥当地工商、质量监督、药监、安全、环保等部门无重大违法案件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

报名地点:各县(市)经贸局

楚雄州经贸委(楚雄市鹿城北路5号)

联系电话:组委会办公室 3122464 3123647

五、评选办法

1、企业向县(市)以上初评小组提出申请,(省州属企业直接向州组委会申请报名;

2、由县(市)经贸[你阅读的文章来自:126]局牵头,组成初评小组,进行评审,推荐1—3户企业到州组委会办公室报名;

3、组委会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定30户左右企业进行调查;

4、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项目量化评分,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作为“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六、宣传及表彰奖励

1、由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授予“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称号;

2、发给奖金3000元;

3、11月在桃源湖广场召开授牌表彰大会;

4、配合表彰大会,在桃源湖广场举行千名经营者“诚信”签字活动和文艺演出,使表彰活动宣传更具广泛性;

5、楚雄电视台、楚雄日报、楚雄电台设专题进行跟踪报道。

七、评价指标体系

㈠历史及现状: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和信用状况

1、人力资源。

A:吸引人才的能力,员工大专以上学历比。B:例维持人才的能力、员工流动率。C:发展人才的能力,培训投入率;

2、财务能力。

A:获利能力: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权益净利率;

B: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C:资产运用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D:公司实力:资产、销售额、市场份额、产品产销率;

3、社会责任感。

A:对国家社会的贡献;

B:环保意识:是否达标。

4、公司形象。

A:企业整体形象、企业美誉度、品牌价值;B:产品质量形象,通过或达到类似ISO9000认证。

5、管理水平。

A:信息化建设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B:组织机构效率:人均销售额、人均利润额;C:管理制度合理性。

㈡未来发展

1、发展潜力:行业发展前景、销售增长率情况;

2、企业自身发展素质及能力:企业文化、销售增长率、资产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

3、创新能力。

A: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率、专利数,省州科技奖获得情况;B:管理创新实绩。

八、宣传报道

1、活动开展前,在楚雄日报、楚雄电视台以公告等方式宣传,并报道活动组织情况,对评选过程全程跟踪报道,评选结果在电视台、楚雄日报、电台公布,可以商业运作冠于品牌名称或开展颁奖活动等形式扩大影响。

2、楚雄州电视台对“十佳诚信企业”制作专题节目长期播放或送省台选播。

九、经费预算

1、宣传费:10000元。其中:电视台7000元/5次,报纸3000元/6次;

2、十佳企业奖金:3000元×10户=30000元;

3、评审费、10000元

4、会议费:5000元;

5、办公经费:5000元;

五项合计60000元,鉴于我州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参评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商业运作吸收赞助解决20000元,请州级财政拨补解决40000元。

附件:一、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

篇8

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与原规定相比,资产损失中的应收及预付款增加了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及无形资产,且企业尚未实际处置转让的资产发生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办法对内外部证据予以了列举,与原规定基本相同。

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与原规定相比,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

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同时,新《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如果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可以扣除

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文/秦华 陈萍生)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办法》有7个亮点值得关注。

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

《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对于《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法》还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把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办法》将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这是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就是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都要申报,没有申报的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 而且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

对实际与法定的资产损失进行界定

《办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 转让时发生的,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新增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报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有明确规定。《办法》后,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被全文废止。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此外,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对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这是一项新规定。今后,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报送资料要求有变化

《办法》对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的细节性要求作了多项修订,需要引起纳税人重视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除了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外,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都要采用计税基础报送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二是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规定将小额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并放宽了额度标准,且不再对某些行业进行特殊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曾允许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增独立交易原则下资产转让损失确认要求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于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损失能否扣除,之前并没有具体规定。此次,《办法》明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正在进行中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办法》的影响(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2010年的汇算清缴即按此规定执行)。从2011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将必须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应及时学习把握《办法》的内容,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避免因执行政策变化带来的纳税风险。

(文/韦力军 富勇)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等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老《办法》存在诸多区别

全国三家5A级税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孙洋介绍,从新老《办法》的具体规定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扩大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新《办法》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

对此,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显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一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增加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二是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增加了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的规定;三是新增了企业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四是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同时,新《办法》放宽了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一是放宽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二是放宽了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三是放宽了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条件。

扩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放宽损失确认条件,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新《办法》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能追补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只允许在申报年度扣除。

――增加了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原则上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除以上区别外,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李波认为,新老《办法》还存在以下区别: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正常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符合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税务机关管理方式由老《办法》规定的审批扣除转变为新《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即新《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

――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新《办法》删除了老《办法》中关于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时限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

新《办法》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纵观新《办法》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第一,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此项规定无疑是新《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变化。

多年来,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审批的办法。即使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老《办法》仍然规定,除了企业日常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以外,其他的资产损失须在本年度终了之日起45日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实行审批制,主要是税务部门认为该领域是重大的税收风险领域,需要强化源头控制,堵塞税收漏洞。这是税务机关过去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显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制为主全面改为申报制,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同时纳税人、中介机构处理资产损失扣除事项的时间也更充裕了,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体现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政策更加明确,更便于操作。新《办法》对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未实际处置资产的损失、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而形成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资产损失是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后方能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小应收款项的执行标准等税、企、中介机构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消除了各方对政策理解的分歧。

此外,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还分别列明了债务人破产清算、诉讼案件、债务人停止营业、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债务重组、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出具的证据材料,可操作性更强。

第三,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加趋同,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新《办法》中“会计”一词出现的频率高达13次,而老《办法》中“会计”一词仅出现3次。总体而言,新《办法》强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同步性,减少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便企业更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办法》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

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对税、企、中介机构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均有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企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原来实行审批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理资产损失审批在汇算清缴期间较为集中,少数审批需要20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完成,而企业要等税务机关审批后确认的准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会计结算和汇算清缴,个别企业还需要为此办理延期申报手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将给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带来极大的便利。实行申报扣除制,企业当年的损失可以当年扣除,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核算的准确性。

其次,有利于税务部门改善服务。在审批制下,由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都集中在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往往加班加点,忙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的审核,对指导企业开展汇算清缴、深入基层开展政策调研等重要事项往往是疲于应付。审批改为申报,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汇算清缴期间可从繁琐的资料审核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展政策研究,更好地指导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开展好汇算清缴,提高企业的申报质量和税法遵从度。

再其次,有利于形成税务风险合理共担机制。多年来,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审批,导致企业相关人员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一些企业在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并没有认真收集、审核证据资料,而是依赖税务机关审批时发现后,再去补充证据资料;少数企业更是抱着侥幸心理,把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也报送审批,为今后埋下了风险隐患;一些财务人员拿到税前扣除审批文件后就万事大吉,并没有把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依此加强资产损失日常管理,导致资产损失呈逐年增长态势。

同样,一些涉税中介机构从业者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过程中,也形成了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有的甚至还帮助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鉴定证明,而不是帮助企业降低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由于实行按资产损失金额分级审批制,各级税务部门也形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奇怪现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地核查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但没有审批权;省市区级、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有审批权,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基本上不可能到企业核查,只能是资料审核。这种机制导致税收执法风险过于向上级税务机关集中,也使主管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新《办法》的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申报,同时加强了汇算清缴之后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显然有利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形成合理的税务风险承担机制,促进各方从制度上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申报扣除要求纳税人增强风险意识

李波认为,由于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相结合全面转为申报扣除制,无论对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意味着程序的简化,从而更有利于纳税人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申报扣除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风险增大了。因此,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纳税人应更为谨慎,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孙洋认为,在申报扣除制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有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都转移给了企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很明显,申报扣除制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认证研读、把握新《办法》的规定,依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务专家郭伟认为,新《办法》将自行申报、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后,如果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中,通过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证据等手段,虚扣或多扣资产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审批的取消,企业被纳税评估和稽查调整的风险、被处罚的风险急剧加大,特别是上市公司以及尚处于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这种风险更大。建议企业在选择涉税中介机构的时候,一要选择专业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二要注重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素质、执业资质和抗风险能力的大小;三是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注意签署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此来帮助企业降低、化解、分散税收风险。”湖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说。

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区农业局审定,并报请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

第四条我区企业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前,必须先取得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区农业局负责受理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年纳税15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6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2、经营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障金,不欠折旧,不打白条。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4、企业带动能力:以资本、技术、服务等为纽带,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我区农户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在本区境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并有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5、主营产品符合我区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对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6、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

7、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主营农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80%以上。

8、对目前规模不是很大,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带动能力强、产品地方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发展能力,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也可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发展的农业产业经营情况简介材料;2、企业申报表(见附表);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4、金额部门出具该企业资信证明和税务、财政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税纳费证明;5、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6、产品生产及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合格证、以及环评报告等);7、人事劳动局出具的企业职工社保情况证明。

第十条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作好申报准备,并填写申报表一式参份,经企业所在地镇(办)签署申报意见后报区农业局。2、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然后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区农业局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农业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人事劳动局、质监局、扶贫办、信用社、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申报标准进行初步认定。

第十二条区级龙头企业实行“二次公示制度”,第一次是将初步认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第一次公示结束后,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由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并将最终认定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三条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开展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通过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将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并颁发函牌。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区农业局牵头开展区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农业局编制交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讨论,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执行。

第十五条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六条建立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篇10

凡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年龄原则在四十周岁以下;进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固定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统一受理承办

凡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在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限期办结,特殊情况也可以接办分离,但必须将办理结果送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窗口岗位进行核查、登记后统一对外发放办理结果。有政务服务中心分设大厅的在分设大厅办理,但必须按政务大厅统一规定办理(建设局房产交易大厅、交通局运政大厅、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大厅和出入境管理大厅、人社局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大厅、人才交流就业服务大厅、工商局注册大厅和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

三、一次性告知补正

政务大厅受理申办事项,需将申办事项所需资料、标准、程序、时限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业政策的,接件人员要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办事项,不予受理,但要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

四、实行并联办理

审批事项需两个以上窗口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政务大厅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时送达相关窗口,各承办单位同时并联办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跟踪督促相关承办部门(单位),按各自的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首席责任制

所有派驻大厅的工作人员为部门(单位)首席责任人,首席责任人对申请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全程负责,直至办结为止。

六、限时承诺办结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依据《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一站限时办理规定》,在受理申办事项时,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申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承诺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获取办理结果。

七、公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