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6:01: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险管理论文

篇1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金融机构不会破产。随着中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只生不死”渐成历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就曾多次表示,必须尽快解决金融机构所遇到的问题,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这样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实践层面来看,1998年6月21日,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在此之前的公众挤兑已经相当频繁。国家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人民币抵御风险,后来义由工行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由于公众对工行背后国家信用的信任,危机才没有继续蔓延。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中央政府对所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这助长了各银行不注重贷款风险的作风。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过程中,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对个人债务实行全额偿付;机构债权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掏支付个人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对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其严重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必须尽快转变。

首先,国家动用财政资金全额补偿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缺乏公平公正,会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易于鼓励或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中外资、民营资本逐步增多。当这些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国家出面拿纳税人的钱去补偿,无疑是一种角色错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成员银行分担个别机构经营失败风险,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目前有67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主要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我国现实的市场也越来越显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金融改革的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微观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将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多层次机构体系。

第二,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强,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使存款保险体系能够获得制定完善的差别保费的依据。

第三,国际经验相对充分。可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势在必行,但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设计方案无疑还存在种种变数。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银行业的监管最终是三家的事情——银监会、央行、还有现在缺的存款保险机构。现阶段银行监管的问题就是监管理念变化的问题,“当前银监会先是警察后是医生。以后等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应负责‘流动性’。银监会负责微观监管,存款保险机构就是‘救火’机构,保证存款人的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机构的设立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有金融专家表示,只能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者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向符合国际惯例、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在过渡期内,如何防范银行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的金融风险,必须有一个“缓冲地带”,央行与银监会的合作尤为关键。

总之,建立完善且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体系。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建设的长远目标。但是,目前我国不同类别银行间风险差别较大、内控机制良莠不齐,决定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分步进行。当前的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具体说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如果财政出资有困难的话,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先行用再贷款垫付,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人偿还。

二、明确存款保险范围。从维护系统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当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都纳人存款保险体系。而存款保险的资金范围,应当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以及由商业银行存管的证券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篇2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10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问题,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1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5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40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2001年该医院才赔了4.8万元,这就产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10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参考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妇产科医生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年的赔偿额平均为349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营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准。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轻易提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哪一个医生还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医学何以得到进步?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自然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目前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篇3

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从目前来看,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就险种类别来看,目前上公众急需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只是作为寿险的附属业务。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的健康险增长依然迅速,2000年度我国健康险保费达到27.69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2.77%;2001年健康险保费达到60.27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24%。这一成绩较之成熟市场的1/4到1/3有较大距离,但较上年增长117.65%,远远高于同期42.6%的人身险保费增长率。在七月召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专家们认为,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相对不高,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较为谨慎的预测是,到2008年前后,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在1326亿元左右,而较为乐观的估计是在2837亿元左右。这一切表明中国健康险市场充满巨大的潜力。

商业保险公司的“苦水”

市场潜力巨大,老百姓又急需,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热烈响应呢?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有其商业上的苦衷,多种因素制约了业务的顺利开展。

赔付率居高不下

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都处于收赔相抵,甚至收不足赔的状况,个别地方的赔付率甚至高达300%,这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不少公司对大力发展医疗保险的热情不高。

管理难度较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加上医疗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保户中存在着不少逆选择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风险和索赔欺诈风险大量存在,使保险公司难以拓展市场。

经营管理方法不先进

在美国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复杂的费率厘定、承保选择、次优要求、大案管理、非比例再保险保护等,在我国还鲜为人知。

专业化程度低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把健康险作为寿险的附属,极大地影响健康险的经营战略决策。另一方面,人才匮乏。医疗保险对保险人员的医学知识要求较高,在核保、理赔、精算等方面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才,而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了医疗保险业务的推广。

适合健康险业务的系统缺乏

品种单调,个性化、多元化程度差。当前,公众急需的是纯粹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而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而一些险种又是以附加险形式随主险开展且以统保形式承保的,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国际上成熟的商业健康险市场一般包含四大类产品:医疗费用给付类、失能收入损失补偿类、长期护理保障类和疾病给付类。我国虽已有180多种健康险产品,但主要集中在第一类上,而且都是一年一保的短期产品。

症结所在

健康险的症结在于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

第一,从管理上说,健康险对案件的管理不是结果管理,而是过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发生”,而是“就医事件”。“就医事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等步骤,每一个步骤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这决定了医疗保险在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医疗协调管理等各方面均不同于寿险和意外险。其次从协调管理上说,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构成了健康保险的四方关系,在这四方关系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就医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长短、治疗方案、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及发生多少医疗费用等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方面有较强的合作需求。因此加强协调管理对合理施治和合理用药方面的管理有着突出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风险控制上说,寿险的基础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上,依赖于“死亡事件”,而死亡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较难人为控制的事件,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对健康保险来说,其经营的是就医事件和医疗费用风险,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因此其道德风险要比寿险和意外险严重且不可控。其次,同传统寿险相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更为复杂。传统寿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家族病史作为核保的重点,而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信息也是风险评估的重要部分。

第三,从费率厘定上说,人寿保险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率,健康险所要考虑的不仅是疾病的发生率、就医率和住院天数,更要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区域及城乡差异、投保团体的情况、医疗环境和诊疗技术的变化等因素。由于医疗保险受免责期、等待期和免赔额的影响,其责任发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上又不同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智能化系统解决之道

健康险这些独有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业务系统将很难满足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一套能解决业务难点、满足其特殊业务需求的智能化系统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一套好的健康险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有效的过程管理、强大的数据交换功能、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和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智能化系统通过科学地监控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整个“就医事件”,从而实现有效的过程管理。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频繁性和实时发生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将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需要。传统的业务系统通常只能进行事后型的管理,即就医事件结束后,被保险人持医疗费用帐单进行索赔时,业务系统才开始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就医事件进行审核困难明显加大,常常导致保险欺诈,由于对某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发生未进行事先控制,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通过过程管理,能够有效地消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医疗机构三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被保险人的诊疗信息,并可在就医事件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下及时介入,防止不合理费用的发生。通过过程管理,结束了医疗费用的高低基本受控于医疗机构的情况,加强了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极大地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率。

智能化系统可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社保机构进行同步/异步数据交换,能够及时地获取各种信息,如: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列表及给付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为过程管理及风险监控提供了必要的数据,为保险公司协调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增强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智能化系统拥有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时必须全方位的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如: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通过科学地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准确全面地揭示被保险人的风险,为核保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避免了被保险人逆向选择等风险,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智能化系能够有效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并能对就医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被保险人“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医院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等风险。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判断技术,增强了业务处理自动化的能力,可减轻核保、核赔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商业医疗保险费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将积累大量的业务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从大量的数据集合中有效发现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同时因为有了足够的样本数据,从而为健康险的费率厘定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保险公司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智能化系统积累的经验将成为其他公司唯一无法赶超的“信息壁垒”。

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不能按照同一种模式对各地的健康险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智能化系统能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顺利开展业务,扩大市场,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成本。

在处理健康险业务时,不仅数据量大,而且还需要综合不同类型的数据,例如:在理赔时,除需要知道被保险人的自身信息外,还需要知道就医医院,使用的药品明细等信息。智能化系统能处理健康险大量数据要求,协调各种业务数据,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实现了数据大集中,能够处理日益显著的人口流动问题,真正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全国联保”,实现“风险控制到人”。由于能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从管理角度而言,数据集中充分体现了公司总部的监管作用,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收集,汇总和查询,同时允许各分支公司在统一管理下的部分个性化。

此外,智能化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扩展性,由于健康险业务在中国发展得非常迅速,新的需求、保险产品、业务规则不断出现,具备良好扩展性的系统可通过很少的调整,甚至是不作任何的调整就可以处理新的业务,从而极大地节省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案例:

太平洋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能解决劳动者患重大疾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风险;加之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是按比例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部分较重。因此,为化解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大额医疗风险,减轻其住院费用负担,太保寿险在全国一些地区相继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

有效监管面临挑战

太平洋保险寿险总公司希望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的分支公司通过人工方式进行核赔理算,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少自动化导致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错,客户从报案到得到理赔等待的时间长,客户满意度差。而有些分支公司使用简单的系统进行业务处理,这些系统只针对当地的业务而开发,因此可扩展性差,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要求,而且数据共享的难度大。由于各地健康险业务“各自为营”,导致总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务数据,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此同时,要开发一套统一的、集中式的健康险业务系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业务存在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太保各分支公司在开展健康险业务时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各地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系统必须有足够的灵活度以覆盖绝大部分的健康险业务。其次,各类基础数据没有统一标准。例如,针对同一种药品,各地的命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没有一套标准来规范诸如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基础数据,导致数据交换无法进行。最后,建立数据接口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同医院建立数据接口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而同社保间的数据接口,由于各地社保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因此系统必须能处理各种不同的数据格式。

集中式解决方案

该系统是一套采用B/S结构的集中式系统,所有的数据都存放在太保寿险总公司,从而很好地解决了数据集中的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该系统最大的四个特色是灵活的责任管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强大的数据交互和复杂的业务逻辑。首先在本系统中通过责任管理,可以方便地设置、修改保险责任,并可针对保险责任设置对应理算公式。在新建保单时,可以灵活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理算公式。其次,系统建立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包括: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医院信息、社保机构。根据太保健康险业务的实际情况,疾病使用ICD9编码。药品以上海市卫生局HIS系统标准代码为基础,编码时将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及中成药两大类,化学药品以药品用途分类为主,中成药按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所有药品,以一物一码为原则。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则使用太保提供的编码。通过同各地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实现了数据的交换。第三,系统同社保间建立了数据接口,方便地导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其它的数据接口,实现批量导入客户信息及药品、疾病等基础数据。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监控,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最后,系统可处理复杂的业务逻辑,在案件内部的逻辑关系中,可实现在一个案件下的多次报案,多次立案,多次理算,多次给付。在协议书同保单的关系中,可实现一份协议书下对应多个保单,而每份保单又可对应一个投保人及多个被保险人。

此外系统记录被保险人从报案、回访、立案、资料处理、调查、理算到赔付的所有信息,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就医事件的监控。

理算时,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计算进入保险责任的理算金额,并根据影响理算的各种因素,如:基本医疗部分的理赔情况、免赔额等,自动计算出理算结果。降低了错误的概率,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了能适应各类核赔流程,系统使用强大而灵活的工作流,通过设置核赔规则,实现自动核赔流程。

客户收益

尽管该系统命名为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系统,但由于设计合理根据太保健康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因此通过简单调整即可适应80%的太保健康险业务。这样一来,一方面实现了太保寿险总公司使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也为今后的扩展奠定了基础。由于是一套集中式的系统,太保寿险总公司可以实时地取得业务数据,从而对健康险业务的监管更高效,更有力。

各地分支公司使用该系统后,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节约了人力成本,缩短了理赔时间,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能帮助太保寿险更好地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使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健康地发展。

个人健康管理系统

■肖桦

个人健康管理在国外的商业化应用已有20多年。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及人们对健康需求意识的改变,保险公司及企业纷纷采用此类服务,通过改善健康预防疾病来降低医疗费用。它不但能有效地调动个人在改善自身健康过程中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更准确地筛选高危人群从而增加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由此,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衡量被保险人的风险,为厘定费率搜集基础数据。被保险人一方面获得了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疾病从而降低医疗费用。

KYN是个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之一。它是英文knowyournumber的缩写,即知道你的数字。KYN是根据美国及中国有关科研机构多年合作的成果,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流行病学调研结合中国人群疾病发生的特点而设计的。其目的是通过收集生物学信息(包括身高、体重、年龄到血糖、血脂、胆固醇水平等各项实验室指标,也包括食物摄入量、吸烟量、体力活动等生活方式有关的信息),对慢性病进行危险评价。以控制危险因素为目标,从而达到减少疾病发生机率与控制疾病进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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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质大队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的实施

1.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的实施目标

从宏观层面上来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时展的需要,从而将整个社会化生产的周期大大缩短。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进行数据处理、计划、控制和辅助决策的重要系统。具体的有以下几个功能。第一,它能够为信息的处理提供统一的标准,从而将不完整的、使用前后相互矛盾的数据排除在外。第二,为企业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完整、有效的数据信息。第三,能够使用已有的数据信息形成的关系,对数据未来的走势进行预测。第四,根据不同部门的需要为其提供详略得当的信息报告,从而有效地缩短部门分析解释数据的时间,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第五,能够在最小成本和最高效率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为企业部门提供科学、精确的信息,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来看,在地质勘探公司部门应用劳动保险系统对于提高公司劳动保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地质勘探部门在劳动保险上已经有了非常大的程序投入,其中就有网络版的程序,例如工资统计系统、劳动合同系统、离退休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地质勘探中几乎所有的部门依然使用手工输入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险和人事的管理。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加大了企业的经营生产生本,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扩大化。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用劳动保险管理系统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地质勘探企业中所设立的劳动保险处主要负责劳动保险管理中的五险保险业务:保险基金的缴纳、账户管理、离退休审批和待遇的审查与发放。并且这一部门对于企业劳动保险管理系统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对公司集团的劳动保障部,启下则负责对地质勘探部门的直接监管部门。因此,地质勘探部门有着非常庞大的业务量。面对如此庞大的待处理数据,单纯依靠人工输入劳动保险信息就难免会出现各种错误,严重拉低了公司部门保险业务的准确性。员工因为个人账户出现问题而上访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对于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和公司员工的团结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成功运用劳动保险管理系统,除了提高了企业劳动保险的管理水平、保险业务的可信度以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以外,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整体团队的团结与稳定,社会的和谐以及公司持续的健康发展。

2.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的实施措施

在矿业公司中,其劳动保险管理业务主要是由公司的劳人处负责的,其主要的方式是手工进行简单的数据库表编制,并在每个月接受其下所属部门的申报的保险数据,然后对其进行逐级的收集,最终报告给集团的劳动保障部门。这种形式的存在致使地质勘探部门的劳动保险管理系统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所有下属部门所报的材料逐个审核不仅加大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而且容易在统计汇总中出现漏审、漏报的问题。其次,集团中员工的保险基数和保险费缴纳情况无法进行逐一的核实,这就容易造成保险信息的虚报。再次,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情况的核实难度比较大,可信度比较低,非常容易出现职工上访的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最后,劳动保险信息的输入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造成表格不一、数据统计格式不同的现象,而且庞大的员工信息数据在手工输入的情况下非常容易产生张冠李戴的问题。要解决上述中的各种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理论原则。根据已有的复杂性工程技术系统所取得的成就,在建立劳动保险管理系统时应当本着整体性和分解与协调的原则。这两大原则,既保证了劳动保险管理系统中各要素的整体协调统一,又保证了系统中所出现的复杂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第二,业务和技术支持。首先,地质勘探部门有一批素质很高的技术队伍,这个团队掌握着最新系统开发技术。其次,地质勘探部门已经研究成功的系统有财务管理系统、OA系统,经过严密科学的测试,这些系统都能够平稳的运行,并为集团的生产、经营和决策做出了非常卓越的贡献和积累了宝贵而丰富的经验。最后,地质勘探部门现有的劳动保险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的计算机知识培训,初步具有了管理劳动保险系统的能力。第三,在建立劳动保险关系系统时,需要对部门内主要的使用用户进行相关的调研。需要主要了解的用户有公司内的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劳人处部门的财务相关处理人员,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下属部门中的技术骨干等。通过对这些人员的询问得知,原有的劳动保险管理系统工作程序相对繁琐,手工输入的方法加大了工作人员的负担,而且容易产生遗漏的现象,使得部门之间以及整体集团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实行的劳动保险管理办法增添了以下几项内容。首先,系统能够满足用户的信息要求,包括实施的账户缴费和对业务记录的插入、删除与恢复等。其次,系统对于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并保证记录信息不被盗取。再次,系统能对部门的财务信息进行直接的校对,提高了地质勘探部门劳动保险管理的效率。最后,劳动保险管理系统能够以社会的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保险费基数与所缴纳保险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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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以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呈较快增长趋势,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科学规范管理,合理支出,薛城区强化定点医疗协议管理,不断创新机制,2012年初与区定点医院签订“总额控制、单病种结算”等内容的协议,并在平时医管工作中做好实时医保网络监管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继续加大医保管理稽核力度,明确职责,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定点医院定岗医师制度,将定岗医师住院费用考核项目标准纳入检查范围,工作人员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定点医院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限期整改,杜绝医疗违规行为的发生。

1.2稳步推行

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实现联网审核结算,提高服务效率。薛城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与定点医院实现了联网结算,简化结算方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居民参保人员就医,同时减少就医资金占用,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在此基础上,继续不断深入实现联网工作,对新纳入该区医保定点范围的乡镇及矿区驻地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及时完成微机联网工作,给广大城镇参保居民的就医报销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受到了参保人员的好评。进一步提高统筹金报销比例,让城镇参保患者得到更多实惠。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初,城镇职工居民医疗统筹金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医疗费报销水平平均达到70%,即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提高为80%、70%、60%。2012年12月初,根据市医保文件调整扩大了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在新的标准下,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得到扩大,从原来的11种疾病调整为41种疾病,提高了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由原来按50%报销比例标准提高到70%的标准。同时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参保,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了广大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负担,让城镇参保患者得到更多实惠。

1.3服务与管理并重

2012年薛城区离休干部138人,平均年龄已达87岁,医疗总体需求大,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在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方面,该区采取服务与管理并重。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与服务工作,争取及时足额地支付每个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2012年继续对区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并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跟踪服务管理。继续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公示制度,以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更加合理有序。

1.4加强工伤保险管理

继续实行工伤认定、费用审核联审联签制度,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大薛城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力度,同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工伤备案、转院制度。从制度上完善了工伤保险的管理程序,强化了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确定工伤定点康复医院,规范工伤康复就医。实现工伤、生育保险网络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2问题

一是随着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推向深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个人续保缴费渠道不畅通造成参保居民缴费不及时;二是扩面征缴难度大,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扩面,存在着有病参保,无病不保的现象;三是市级统筹政策实行以后,医保缺乏统一的规范性业务操作程序,有关部门缺乏协调,工作运行效率偏低;四是医保定点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目前随着各种政策的出台将各个医院及社区门诊纳入定点范围,但是医保处缺少足够的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定点药店,有时甚至是疏于管理,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五是由于新医学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医疗费用控制缺乏有效制约措施,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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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的各种保险产品中,寿险产品(包括年金)对银行是最具吸引力的。银行通过提供寿险和养老保险产品,不仅可以较低成本获得寿险产品积聚资金的优势、分享寿险业长期增长的好处,还可以进入利润丰厚、具有成长潜力的养老保险市场。

银保合作,使寿险公司和银行均实现了双赢的局面。以建行为例,截至2001年底,其寿险业务实现的收入是72亿元,比上年增长75%,与1997年开办此项业务时当年业务量不足10亿元相比,目前这一业务已成为建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品种;2002年中国人寿1287.19亿元的保费收入中有166亿元来自银行保险;平安寿险的银行保险业务超过100亿元,占其保费收入的20%;新华人寿的银行保险增长达1200%多,甚至超过了2001年的保费总收入;而刚刚复业的太平人寿去年银行保险收入超过10亿元,占其总保费收入的70%以上,2003年其银行保险收入更是超过33亿元。

寿险业银行保险的日趋火爆,已向各相关方面显示出了新的迹象,即银行保险或者说银行兼业销售寿险正成为寿险销售中一股日渐上升的中坚力量。

2.我国产险业银行保险发展相对不足

近几年来,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合作的报道不断见诸新闻媒体,大多是关于某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实现多少多少保费,同比增长多少云云。银行保险似乎一夜之间成熟起来,客户好像一下子都涌到银行去买保险了,给人的感觉似乎银行保险在我国已经取得完全成功,保险公司和银行实现了双赢。事实上,在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可以说是呈现一冷一热的状况,即相对于寿险业银行保险热火朝天的形势而言,产险业银行保险发展则相对不足。以辽宁省为例,据统计2002年,寿险公司占全省银行的市场份额为92.44%,而产险公司只占7.56%,而且在开展银行业务所表现出的经营理念、营销管理、人才培养、资源利用等方面还远不及寿险公司。此外,据2000年IMI对7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西安、沈阳)的5524个样本的调查表明,7城市城镇人口参加保险的比例为44%,其中参加保险比例最高的城市是上海为48.6,其次是广州44.9,北京44.6,最低的是重庆为32.9.

二、产险银行保险发展不足原因分析

总体上看,产险业在银保业务方面起步较晚,与银行的良好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尽管有些产险公司已与多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多为框架性协议,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没有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摸清业务家底。归纳起来,制约产险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认识落后,重视不够。

银行保险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需要银行和产险公司两方面都对此高度重视、长远规划,要有一整套思路。许多银行在发展该业务时,关注的焦点是手续费的高低,没有关注解决柜台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压力调节、保险业务的熟悉程度等,没有从改善业务结构、提升业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的高度来认识;而从产险公司来说,经营理念也仍然落后,对银行保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只习惯于传统的粗放式经营方式,依赖银行的机构网点、降低保费、提高佣金等低层次竞争手段,利用人海战术扩大保费规模,更没有从营销机制创新角度来重视银行保险,将其摆到重要的发展位置。

2.合作程度较浅,方式单一。

国内产险业的银保合作目前充其量只是一种浅层次的合作。从国外的经验看,银保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关系,但现在国内大多数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的协议大多为一年期,而这种短期协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难保证产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此外,由于银行代售产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保双方应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依赖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积极进行营销方式创新。但我国目前产险开展的银行保险,大多还是沿用传统的销售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或个人强行推销保险,如住房质押贷款保险本来是银行、保险公司间的一项很好的合作,但由于合作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强制贷款人付费买保险,自然是事与愿违。

3.产品创新滞后,险种单一。

由于银行代售产品,产险公司始终没有直接与投保人接触,这就要求适合银行代售的产险产品既要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要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客户更具有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的积极性。但从目前各产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看,主要问题是适合于银行柜台出售的险种太少,大大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因此,银保双方主要只是互为业务,并无多少实质性的“战略联盟”,合作的产品创新不足,仍是传统产品为主导,特别是传统财险产品如家财险等并不受到市民青睐,专供银行营销的大众型产品更是缺乏,而相反在寿险银行保险领域的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友邦保险等多家公司都已纷纷推出多款专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4.技术水平低下,障碍明显。

客户在银行柜台买保险主要是图个购买手续和售后服务的方便,但由于目前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电脑联网程度低,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机型和软件规格不统一,双方所有网点无法全面联网,业务的手工操作大大阻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外,资金往来、风险防范等都需要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设备支撑,目前产险公司系统内尚没有重视开发和建立起银行保险售后服务网络系统,在发展银保业务方面的技术力量、软件设备等都还不足,各银行之间的技术、设备水平也参次不齐,使银保合作的创新难于在深层次上展开。

5.费有差异,青睐寿险。

费的差异使产险与寿险相比缺乏竞争力。寿险产品普遍期限较长,其费可以在较长的保险期限内分摊,因此寿险公司给银行的费普遍较高,而产险产品的期限普遍较短,费难以维持在较高水平。费的差异造成银行人员更偏向于销售寿险产品。

6.合作只求形式,不计成本。

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一对一”关系限制的解除,银行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所隐含的激烈的市场竞争日趋加剧,竞争的焦点直接体现在各公司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高低上。各产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不惜采取支出高额手续费的竞争策略,很少计算产品和客户成本,加上宣传以及硬件投入等最后可能使这项业务处于无利可图或亏损的地步,为自己埋下了利润的“陷阱”,也使银保合作的规范经营面临挑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势必形成与以往“航意险”无序竞争局面相类似的不规范的银行市场。

7.重关系轻培训,忽视质量。

调查发现,银行网点业务量的多少与银行网点负责人及柜面人员推销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很大关系。因此,大多数产险公司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上,忽视了对银行、邮政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这就使网点柜员缺乏系统的产险知识、投资知识和展业技巧的培训,致使代办人员不了解或不甚了解产品的条款内容及宣传要求,在对客户说明讲解的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或误导,导致退保或产生纠纷。

8.激励机制不畅,缺乏动力。

虽然银行高级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在目前传统存贷业务利润不佳的情况下拓展中间业务,但是银行中层及基层管理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多以存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指标,增加产险业务并不能增加存款,银行基层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三、开拓创新,谋求产险银行保险的发展

面对产险业在开展银保业务中的上述制约因素,产险公司只有从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营销,控制风险,创新产品服务,完善激励机制和客户关系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加快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拓思路。

产险公司不能将银行仅仅放在的位置上,而需要和各级银行进一步加强联系,主动协调接触,以交流情况,研究对策。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良好,居民总资产不断增多,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率高达39%,家庭购房率也呈上升趋势,这就使其对风险的转移需求迅速扩大,从而为个人财产保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个人银行保险业务开拓了广泛的渠道。其次,进出口货运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为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搭建了平台。从我国保险市场看,2000年货运险保费为38亿元,2001年为41亿元,2002年突破45亿元,而进出口货运险保费收入占货运险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出口贸易增长强势,进出口货运险市场前景诱人。由于货运险单量大,单均保费低等特点,产险公司为节省人力,更趋向与银行国际业务部建立关系,大力拓展进出口货运险。此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六大支柱产业逐步形成将使得产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由简单的承保扩大到风险咨询和管控,承保险种也由企财险拓宽到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雇主责任险等,产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寻找到一条参与大中型保险项目的捷径,从而快速进入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成为可能,扩大其对市场的开发广度和深度。

2.立足长远,整合资源,系统考虑。

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产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经营观念,避免短期行为,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总体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机构设置、合作对象、合作方式等,积极地采取战略联盟形式,达成与合作银行的紧密合作,以迅速抢夺市场并尽快建立成熟的后台运作体系,建立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电脑系统等方面的优势。在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特别在当前国民保险意识还不高、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业务的开展有一定难度,双方必须系统考虑,寻找突破口,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避免因短期内效益不明显造成中途而废的情况,认认真真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提高银行网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

3.横向合作,上下理顺,构建平台。

首先,要理顺产险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产险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各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没跟上,会使得合作协议多为框架性协议,缺乏实质性内容,使其成为事实上的一纸空文。其次,要做好产险总分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上的协调工作。现在总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协议,各级分支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又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第三,产险公司应对各家银行进行较深入的调查,选择符合深层次实质性合作条件的银行作为重点合作对象。

4.重点突破,打破信息技术、产品、核算三大瓶颈制约。

1)进行信息技术合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是开展银行保险的基础工作。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尤其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由于保险产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相当重要,双方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

2)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产险公司应选择适合银行特点的险种进行合作,在目前银行保险险种种类不多的情况下,一定要对所推出的保险产品进行认真的选择,并结合自身的实力开发有价值的混合型服务产品,一方面要提供简易、标准、操作方便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应使其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身,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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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开采过程一般会经历从开发到兴盛再到衰竭、关闭的过程。当矿井处于兴盛期时,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处于鼎盛时期,此时,企业所能承受负担的能力较强,且此时工作人员系统也处在旺盛阶段,岗位退休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支付员工退休费用时应做到科学、合理。在企业中实行社会保险则是践行这一规定的重要表现,并成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具体措施。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推行,社会保险成为包括煤矿企业在内各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煤矿企业根据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立足自身情况,最大程度上为职工解决了后顾之忧。包括职工的养老金、住院治疗、工伤保险赔付、失业保险转岗培训等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无疑有利于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保障员工权益,有益于提高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新形势下创新煤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方法

1.创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思路紧扣“保障民生”这一主题开展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同时,将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目标。通过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和谐的发展环境。

2.积极构建“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当前,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同样也被应用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计算机技术的优势,应按照五大险种的整体设计要求,积极构建“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建成软件、流程、政策标准统一的系统。同时,对于社会保险业务的处理、管理模式进行优化,提高日常经办社会保险事务的信息化水平,并争取实现全程办理信息化的目标。

3.注重提升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服务性质的工作,在服务过程中要求做到细心、耐心、文明、得体,坚持“服务为民”的工作作风。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切实贯彻“社保无小事”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该体系应对社会保险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并细化到着装、用语等各方面内容。此外,为提高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可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如服务规范、着装、业务操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考察结果纳入员工年终考核中,与绩效直接挂钩。

4.积极宣传社会保险制度一项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推行,除了其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之外,还需要通过积极宣传,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后,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使之得到有效推广。工作人员自身首先应熟练掌握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对社会保险的目标、意义、原则等有所领悟。然后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如借助多媒体、设置宣传标语、画板、宣传册等方式将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宣传出去。在宣传过程中,注意将一些比较难理解、专业性强的内容进行适当“改装”,尽量换成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积极的宣传工作,能为更好地开展社会保险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应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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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占60%,实现利税的40%和出口额的60%,中小企业安排就业占75%,提供新增就业机会占80%以上。此外,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管理层次少,经营灵活,比较适宜创造性劳动及创业。作为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摇篮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推动新科技革命的发展、新兴行业和部门的创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开拓性的作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型转变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凸现出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降低失业率、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我国己逐步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了一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日益公平的外部环境。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还存在很多困难,资金短缺是普遍存在的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之一。资金不足致使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资金投入不足、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信息获取条件有限、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固定资产难以更新等一系列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解决资金问题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

二、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方式保证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及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其基本职能是通过保险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桥梁,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的现状。因而,开发贷款信用保险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一)贷款信用保险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和抵押担保条件要求极其严格,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信用等级低也阻碍了中小企业潜在资金需求向有效资金需求的转化,使其资金需求停留在较低水平上,融资规模难以扩大。贷款信用保险则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二)贷款信用保险可以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

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使商业银行越来越注重资产质量及贷款安全,这也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规模缩小。通过由中小企业投保贷款信用保险,使银行贷款多了一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使银行愿意提供更多的贷款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贷款信用保险可以通过降低贷款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贷款信用保险的作用在于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贷款信用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约缺乏足够信息,但对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有充分的信心。提供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以信用为其服务内容之一的机构,以其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的深入调查和了解为基础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保险,从而通过提升申请贷款企业的资信改善了贷款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保险公司由此承担了被保险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但保险公司可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来获得被保险企业的信息,使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企业间的信息基本对称,同时通过大数定律来分散个别企业的违约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贷款信用保险使当事人三方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企业间及银行与贷款企业间信息对称,从而使市场交易效率得以很大提高。银行扩大了贷款规模,实现了规模扩张和收益增加,企业降低了融资成本,资金筹集难度降低,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也从贷款信用保险中获得了发展。

三、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本质及其信息经济学基础

(一)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本质

我国现行保险实务中的信用保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风险。可见,这种信用保险实际上是立足于债权人的立场,在保障债权人的授信损失,而非立足于债务人的立场,真正保障债务人的信用损失,维持债务人的资信评级。而且从这种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归属主体、损失填补的对象分析,该保险完全针对债权人的授信损失而非债务人的信用利益。因此,现行保险实务中的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授信保险,而不是保障债务人信用利益的信用保险。

本文所讲的贷款信用保险是真正意义上的立足于债务人的保险,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信用评级及债务人将来的付款承诺的信用不发生损失。其定义为,当特定事故发生,致使债务人有信用评级降低等信用减损的可能性时,由保险人负担保险给付,以维持债务人的信用不减损并维持债务人原有信用评级不致下降。

(二)贷款信用保险的信息经济学基础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当经济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出现信用不足时,客观上需要信用增级以减少和避免信用风险,确保信用补偿,或在信用不能清偿时仍能取得补偿,以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从而使信用保证和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成为必要。中小企业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贷款信用保险得以产生的根源之一。在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因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能否履约缺乏足够信息,造成银行与中小企业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提供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出现后,银行与企业间交易的成功取决于贷款信用保险实现的两个条件,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信息对称及保险公司与企业间的信息对称。只要保险公司的资信及经济实力足够强,银行便可认可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而保险公司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后认可中小企业的履约能力,由此可以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信息对称,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和评估也与企业间实现了信息对称,于是保险公司成为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桥梁,使银行与企业间的信贷交易得以顺利进行。贷款信用保险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完善市场信号甑别机制,修正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增进市场信用,促进交易的完成。

银行与贷款信用保险公司之间信息的对称,即银行对贷款信用保险公司信用的认可是中小企业借贷行为能否成功的前提。因此,只有资信度高、运作规范、确有履约能力的保险公司方可经营贷款信用保险。同时,贷款信用保险公司可通过建立专项贷款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并存入银行。在这种方式中,银行通过对基金存款的实际控制确认了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信用保险的资质和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银行与贷款信用保险公司间的信息对称。

四、借鉴国际经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困境问题

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困境,我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从直接融资方式看,我国引入了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操作方式,但实践下来效果不佳,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吸收资金,以充实自己的力量,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的股权交易则成为其必然选择。然而,目前风险投资和民间投资的规模小、方向偏;证券交易市场有指标分配和上市额度限制;专用的“二板市场”和相关的各类技术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企业持股人还不能进行股权柜台交易等等,都使得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资本流通体系不健全、资本市场不完善。此外,“风险投资基金”只青睐高新技术产业,而对广大非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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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当设立目标,促进工作开展企业在每个工作周期内设立不同的目标是非常重要的。设立合理的目标能够激发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工作热情;设立的目标不合理会导致相反的效果,极易造成员工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其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出现消极怠工现象,甚至使企业优秀的人力资源流失,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其实,企业绩效考核的重点并不是考核结果,而是在绩效管理中的管理过程,企业必须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针对工作岗位与职责不同的员工,设立不同的绩效考核标准。最后再选用较为简单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绩效考核,确保企业能够高效的开展工作。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业务素养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能够直观地反映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针对员工取得的成绩,企业应该采取必要的奖励机制;而针对出现的问题,企业也要通过培训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培训要有针对性,切实提高员工的业务素养。若是在绩效考核中发现发展潜力较大的员工,一定要建立相关的电子档案,保留其绩效考核资料,将其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优秀的人力资源。同时,绩效考核也要确保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真正做到职责分明。

二、员工保险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一)降低企业用人成本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加入保险管理,只需要花费较少的保险费用就能很好地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也能避免风险,这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为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时,能够有效地为企业规避风险,不用支付由于员工工伤产生的大量赔款,降低了企业的用人成本。

(二)作为重要的激励手段现今社会,企业保险管理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员工通过购买养老保险就能得以在晚年生活中获得足够的养老金,为家庭降低负担,使得生活有了保障。因而,企业保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激励手段,能够激励员工为了晚年更好的生活而积极努力工作。

(三)利于稳定团队人心企业常常会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大量的人力资源流失,若是员工单方面地终止与企业事先签订的用工合同,那么员工就不能继续使用企业的保险。一般情况下,员工会综合考虑这种情况的利与弊,也就不会轻易离开企业,那么企业就借由保险管理稳定了团队人心。

三、员工保险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对策

(一)员工保险管理规范化规范员工保险管理就要做到扩大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事业、工伤险及其生育保险的覆盖程度,从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应该尽力缩小地区之间养老保险差异,建立健全的养老金缴费机制;健全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更为完善的医疗保障;提供良好的失业保险,降低员工失业风险。

(二)员工保险管理透明化、公正化员工保险管理透明化、公正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可以向企业员工公布各类保险管理费的缴费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组织与监督等。除此之外,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要重视员工保险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以确保每个员工都能认识到员工保险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方式。针对部分不自觉履行相关保险管理义务的企业,要大力鼓励社会公众对其进行举报或投诉,通过社会公众的舆论理论来确保员工保险管理的透明化,也显示管理的公正性。

(三)提高员工保险管理的程序性员工保险管理的程序设计必须要非常合理,这样才能保证员工能够及时申请或进行调整。企业一般是统一参与保险,同时企业要确保在每月的15日之前进行核实与申报(新招聘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上交保险费;离职员工在离职以后停止缴纳保险费)。随后,由企业进行统一缴费,也是在每月的15日之前,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核对金额后以转账方式缴纳社会保障费。企业应该对基数进行通知之后再上报,在每年的7月份上交花名册、员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再确定该年度的缴费机制。

(四)员工保险管理的类型化基本的员工保险管理是企业应尽的职责。除此之外,企业还要进一步增设其他类型的保险,如商业险和企业年金等。提高企业保险管理类型化水平的同时也给员工提供了多重保障。同时,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分解统账结合中包括的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将其发展成为普惠式多的国民年金与企业年金。这种方式能够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能体现企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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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法则的支配,人总是要老的。个人的劳动能力,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退。在自然法则面前,所有人都面临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早期死亡,使他挣钱谋生的生涯缩短,而他的遗属则处于无人供养的状态;另一种是活到晚年,直到他挣钱谋生的能力完全丧失,并将其终身的储蓄花光。如果他在劳动和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储蓄或储蓄很少,他的余年就将难以为继。”[1]而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的丰富、人口的增长,老年化所导致的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从家庭养老到单位养老再到社会养老的发展历程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一步一步地得以深入。但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养老保险的规定是否公正合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对几个相关概念的说明

何谓惩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比较赞成王立峰对惩罚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以下的论述。即“惩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理由对违反规则的人施加的一种公认的不利后果”[2]。根据刑法理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即对犯罪人的惩罚,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刑罚。这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3]即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九种。第二,非刑罚制裁措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单纯宣告有罪。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种方式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引起对犯罪人在生活、名誉上公认的不利后果,因而实质上也是一种惩罚。第四,转移处理。这是一种特殊的承担方式,即《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本文所说的“非刑罚惩罚”,更强调的是《刑法》规定的惩罚之外的惩罚,也即以上四类惩罚之外的惩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本文所说的“犯过罪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或者曾经确定为有罪的人。这里既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也包括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至于服刑的方式则既可以是监禁服刑也可以是非监禁服刑。

二、社会排斥概述

社会排斥的研究起源于对贫困的研究。英国的汤森运用“相对剥夺”来定义和度量贫困,认为“人们常常因社会剥夺而不能享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生活条件。假如他们缺乏或不能享有这些生活条件,甚至因此而丧失成为社会一员的身份,他们就是贫困的”[4]。印度的阿马蒂亚·森对由来已久的将贫困单纯归结为收入匮乏的观点进行了提升,认为“生活的困顿通常缘于收入的不足,从这层意义上说,低收入或许是生活困苦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贫困最终所指还是生活的贫困,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从一定意义上说,生活贫困也就是能力被剥夺,也即能力贫困。而“社会排斥本身不但是能力剥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造成各种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5]。对待贫困的研究由最初侧重于物质匮乏转变为社会不利状况,包含精神和符号方面的“社会排斥”概念逐步得以形成,进而得到欧洲委员会的认可,现已广泛流行于国际社会,用来分析解释各种社会现象,成为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工具。

由于“社会排斥”的泛化使用,它的含义也不断更新和多样化,到目前也没有形成一个被普遍认可的统一概念。但是,其发展的总体情况是,“在法国,社会排斥概念侧重于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联系。欧盟侧重于公民资格与社会权利。英国与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则侧重于个人社会参与”[6]。在众多关于社会排斥含义的界定中,本文采纳欧洲学者鲁姆等人以T.H.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为基础的观点,即“每个公民有权享受某种最低的生活标准,有权参加社会的和职业的主要建制;社会排斥问题可以从这些社会权利的否定和未实现的角度来分析研究”。据此,“公民身份的基础在于各种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利的结合与互动”。“社会排斥是与公民身份相对立的,主要是人的基本权利遭到否定的结果。社会排斥表明,构成民主社会的诸项原则没有实现,所以它是民主社会的严重破坏。”而且,“公民只要不能够取得他们的社会权利,往往便陷于普遍而持续的不利状态,连其社会的职业的参与机会也在减少”[7]。那么,作为具有公民身份的犯过罪的人,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其基本的权利是否没有得到实现?也就是说是否遭到社会排斥?若产生了这种公认的不利后果,并且是由于被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或者曾经确定为有罪所致,这种不利后果是否是一种非刑罚惩罚呢?

三、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

如上所述,犯过罪的人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而按照刑罚是否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来分类,刑罚的执行方式可分为监禁和非监禁两种。运用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是将犯罪人放入拘役所、看守所、监狱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运用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是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执行。于是我们将“犯过罪的人”分为三类,即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对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目前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2001]5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200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3]315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2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下面笔者将逐一分析犯过罪的人在养老保险中的社会排斥。

1.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排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相关规定,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被封存,无论是已退休的服刑人员还是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完全被剥夺。温毅斌、龙新民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认为社保部门取消罪犯的养老保险不合法,理由有以下四条。第一,养老保险金属于其财产所有权范畴。它是罪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个人合法财产,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第二,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收缴罪犯养老保险金的权力。第三,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否则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并且,养老保险金也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第四,因罪犯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单位的财产损失只能通过司法机关追赃后发还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而不应由社保部门和单位剥夺罪犯的养老保险金来弥补损失[8]。笔者认为,惩罚就是对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不过必须依法进行。如我国《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里“依法”的“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被剥夺的权利和未被剥夺的权利可以加以区别对待;另一种就是学界所说的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即罪犯一些权利虽然没有被剥夺,“但是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监管改造的需要,这些权利必然被烙上刑罚的印痕,从而在内容上也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如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无法行使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9]。这里依据的是刑事法律。而罪犯的养老金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若被依法剥夺,不属于第二种情形。劳社厅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函等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广义的法。因此,对罪犯养老金的剥夺属于“依法”剥夺。既然不是依据刑事法律对罪犯养老金的剥夺,当然就不需要刑事处罚主体来实施,那么,剥夺养老金也就不属于刑罚体系。也就是说,剥夺罪犯的养老金不是刑罚,于是也就没有违反刑法上的“一罪不再罚”原则。因为“一罪不再罚”原则指的是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两次以上的刑罚处罚。虽然对同一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至于用罪犯的养老金来挽回因犯罪行为给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劳社厅等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函中并不能体现出这种本意。总之,对罪犯养老金的剥夺并非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具有公民身份的以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其基本的权利,即养老金的财产所有权完全被合法地剥夺,遭到了社会排斥。

2.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排斥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若是退休的犯罪人,其养老保险金按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为了保障他们最低生活的需要,并且这也是养老金财产所有权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若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同时判处缓刑或者假释、监外执行的,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完毕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们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服刑完毕这段期间就不享受养老金。现在的规定对以上两部分权益的剥夺,同样说明具有公民身份的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其基本权利,即养老金的财产所有权部分被合法地剥夺,也就是遭到了社会排斥。

3.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养老保险社会排斥

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但是,若是退休人员,按照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而服刑期间由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这样在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上,他们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人相比,就少了这部分养老金财产所有权的预期收益。若是曾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于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们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人相比,在领取养老金的基数上也相对来说要低。这部分也是在自然的正常的情况下所失去的相对损失。因此,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本权利,即养老金的财产所有权也是部分被合法地剥夺,同样遭到社会排斥。

四、合法不合理的社会排斥

通过对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可知,犯过罪的人受到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排斥是合法地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正如荷兰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所说的,惩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恢复原状而是为了作用于将来,惩罚的第一目的是改造,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10]。也就是说,通过惩罚使罪犯转变思想和价值观念,成为遵纪守法,能够自食其力,过正常社会生活的人。然而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犯过罪的人的社会排斥,对他们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负面影响。若是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由于与社会隔离,食宿统一供给,并且他们往往也不了解具体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社会排斥导致的负面影响不是太大。若是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由于他们就生活在当下的社会中,与其他人过着同样的消费生活,养老保险的社会排斥不仅导致他们在经济上与其他相同条件的人有差距,而且还具有“污名”的影响。本来他们被贴上或曾经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自卑感和缺乏自信心带来的弱势地位就已经是个永久的伤痛,而现在养老保险的社会排斥就是持续地向他们的伤口上撒盐,提醒着他们可能“淡忘”的阴影。这样即使他们有想重新做人的意念,也会被现实的不平等冲撞得粉碎,使以前的改造成果付诸东流。

2.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任何社会秩序都是一定时代的人们在一定的法律观、道德观、习俗观等规范原则指导下的社会秩序,它既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又是人们进一步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行为准则。所以,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高度关注的首要问题。而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社会排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经济上使其处于更加拮据的状态。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为了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化解由于年老而带来的各种风险,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对家庭养老不足的犯过罪的老年人,其基本的养老金就是“雪中送炭”。因此再对其进行相应地剥夺,将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困顿。其次,在思想上使其易于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养老保险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在遭受到社会母体的排斥时,他们认为这仍然是一种惩罚,并且是一种持续性的惩罚。从而失去对生活的信心,失去对社会的期待,不满情绪也会油然而生。生活的贫困和抵触心理积压到一定程度,就很有可能以的行为再次表现出来,以至于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

3.不利于人权的社会保障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人皆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因而人人皆有人权。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不管是‘敌人’,还是‘人民’,只要他是人,他就享有人权。”[11]犯过罪的人也是人,当然也享有人权。2004年3月14日,对我国人权保障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立法史上、史上最重大事件之一,在这一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但是,人权的行使是以一定的物质为基础的,即所谓“无财产便无人权”。否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只不过是造成空气振动的漂亮口号而已。这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并非少见。例如,“为了发展经济,许多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对资方利益保护有加,对劳工权利的保护则不充分。‘打工仔’或‘打工妹’为了有限的工资有意识或无意识‘忍气吞声’地让渡自己的人权。又如,在教育权的保障方面,有较强经济基础的学生往往能享有更好、更全面的教育,而经济基础很差的学生往往无法充分实现其受教育权。再如,经济基础较好的人一般会得到较好的社会评价与肯定,受人尊敬,而经济基础较差的往往社会评价不很高,也往往难以得到社会的应有尊敬”[12]。因此,对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的社会排斥使本身就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在物质保障上变得更加匮乏,他们的人权也极易受到侵害。

4.不利于法治的建设发展

“法治”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话题,追根溯源,对法治的理解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思想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3]。这一定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有所差异,但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他们都是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符合自己时代精神的发挥和进一步的阐释。总体而言,“法治”的“法”不是指现有的制定法,而是处于更高层次的自然法,也就是反映了道德性、正义性价值观念的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良法”。而现有的制定法中既有“良法”又有“恶法”,“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获得普遍的服从”是法治的条件和所要达到的状态。广而言之,法治不仅是统治社会的工具,更加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一种社会秩序类型。所以,法治社会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步都凝结着人类智慧的结晶。而现有规定对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的社会排斥,也即对他们来说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养老金的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剥夺,使得这种不利状态在他们已经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完责任后还持续地存在着,有违法治社会的本质内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在法治的建设发展中具有负面效应。

五、对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是非刑罚惩罚

根据前文所述,本文是建基于如下的惩罚概念,即“惩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理由对违反规则的人施加的一种公认的不利后果”。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对犯过罪的人的养老金进行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也就是说对他们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排斥,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惩罚。因为在这里作为“权利的主体”是社保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的理由是他们从事过被法院判决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的前提是他们违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从而对他们施加剥夺全部或者部分养老金这种作为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物质保障。虽然养老金属于财产权,但是其性质决定了对它们的剥夺不仅仅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威胁到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作为一个社会人,在其各项权利中生存权是根基性权利,是首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除非法院可以依据《刑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之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别人的生命,都不能不尊重别人的生存权。就是刑罚之中的没收财产,在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时,也“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丧失或者减弱了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即使是犯过罪的人,只要没有被剥夺生存权,都应该得到特别的相应保护。所以,犯过罪的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排斥,也即作为公民身份应当享有的养老金的基本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剥夺,是一种“公认的不利后果”,是对他们进行的一种惩罚,并且这种惩罚不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几类惩罚之列,是一种非刑罚惩罚。

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14]42-43于是他就设想了一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认为人们“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这就“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14]66。这就是现代刑法中“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渊源。我国《刑法》第5条对此也作了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推而广之,就是惩罚应当适度。也就是说,“惩罚的严厉程度只要刚刚达到或稍稍超过使背叛者得不偿失的程度就够了,过度的惩罚不仅会耗费惩罚者太多的资源和精力,也会吓跑许多潜在的合作伙伴。更何况,过度的惩罚还容易招致被惩罚者的反报复,从而升级为冤冤相报”[15]。根据这种逻辑,立法者和司法者在设立和适用“罪刑相适应”时,至少在主观上已经认为对犯罪人的惩罚与其犯罪行为是基本相当的。那么,再有其他的额外惩罚就是惩罚的过量。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社会排斥这种非刑罚惩罚是一种过量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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