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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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对济南市、枣庄市、威海市、临沂市、菏泽市以及所属的19个县(市、区)24个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了调查。
1.2调查方法采取现场调查的方法,按照调查方案,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进行调查。
2结果
2.1无证行医机构分布情况本次调查24个疾病控制机构,共有医疗门诊、诊所15个。其中市级疾病控制机构5个,有门诊部2个,枣庄市、菏泽市各1个;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19个,有门诊部7个、诊所6个,其中济南市2个、临沂市3个、枣庄市5个、菏泽市3个、威海市无。从开设医疗门诊的疾病控制机构的分布来看,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设立门诊部、诊所的比例高于市级疾病控制机构,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多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
2.2开设诊疗科目情况调查的医疗门诊、诊所开设的诊疗科目所占比例较高的为内科53.3%、皮肤科40.0%、性病科占40.0%。无开展医疗美容科目的机构。在皮肤科、性病科、牙科、内科和肝病科目中均有未经核准擅自开展诊疗科目的机构。结果表明,诊疗科目设置与市场需求及利润空间有较大关系。
2.3依法执业情况调查的15家机构,未校验的机构有1家,占6.7%;未及时变更的机构1家,占6.7%。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疾病控制机构。执业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87人,实际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86人,占98.9%。在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异地执业人数为9人,占10.3%;跨专业执业人数为2人,占2.3%;跨类别执业人数为26人,占29.9%(公卫医师从事临床诊疗);无医师执业证书人数为1人,占1.1%。跨类别的执业人员均为公卫医师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此问题较为突出。
2.4出租外包科室情况出租(合作)科室的机构数为2家,占所设医疗门诊、诊所总数的13.3%。出租科目为皮肤病的2家、性病2家、牙科1家、肝病2家、其他2家。可以看出,出租外包科室的科目有5项,均集中于2家门诊,个案调查中,出租外包科室的门诊将内科、肝病科、皮肤科、性病科、牙科等全部出租外包经营。
3讨论
3.1存在的问题
3.1.1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监督力度不够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的监督力度较低。目前,我省有9个市未实行监督体制改革,疾病控制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仍合并办公,对疾病控制机构所设门诊的监督无实际意义,成为监督盲点;其次,对其他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监督频次及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3.1.2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存在安全隐患开设的医疗门诊大部分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来,政府对疾病控制机构,尤其是县(区、市)以下机构的投入明显不足,有的地方连职工工资都不能保障。开设的医疗门诊尽管核准为非营利机构,但主要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一是弥补财政投入不足,二是增加职工福利。
3.1.3疾病控制机构所设医疗门诊依法执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调查结果显示,15家医疗门诊普遍存在不规范执业现象,一是将科室出租外包,违法医疗广告欺骗患者;二是未经核准擅自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执业人员跨专业、跨类别现象较普遍,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执业人员大部分为公共卫生人员,临床医师缺乏,造成执业人员的资质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诊疗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就医者的要求。
3.2建议及对策
3.2.1加大对疾病控制机构医疗门诊的监管力度长期以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注重于疾病控制的业务工作,忽视了对所设的门诊、诊所的监督管理。随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应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一要严把准入关,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批和执业行为,坚决杜绝“乱审批、乱许可”,狠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人情关”、“利益关”,做到“三严”,即“审批严”、“执法严”和“处罚严”;二要把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监督与规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三要加强舆论监督,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法律法规,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3.2.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本次调查过程中,监督执法人员遇到了一些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如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活动、出租承包科室等概念的内涵无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对于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未按期校验、出租外包科室、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有的无处罚条款,达不到震慑效果;医师非注册地执业的现象较多,但《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暂行办法》无医师多地点注册执业的规定,应尽快出台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合理解决医师多地点执业问题。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634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11-0378-02
1 打击无证行医的重要性
打击无证行医是是卫生行政执法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无证行医行为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百姓的健康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严厉整治无证行医刻不容缓。在我们国家某些地方,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已经占到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总量的20%以上,是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对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体现出监督员日常工作能力,关系打击无证行医的整治效果。此外,如果对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可能会追究监督员执法不力的责任。
2 无证自由裁量的把握
目前对无证行医人员处罚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于医师未经批准擅自个体行医或者行医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而对于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处理无证行医案件的时候,执法人员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以上两款法律法规,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属于法律,是高于属行政法规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此当两条法律法规均可处罚的时候,应优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予以行政处罚,一般来说,若当事人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则适用两条法律法规。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即当事人非本人行医,仅为出资人员,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聘请工作人员为病人开展诊疗活动。关于这种情况,在卫生部2005年回复江苏省卫生厅的批复中作了如下说明:你厅《关于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自由裁量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补充,对自由裁量做了说明: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①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②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③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④给患者造成伤害;⑤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⑥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在调查无证行医违法行为时,应调查清楚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否曾经因同样的案由被处罚过,是否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时间,是否为非卫生技术人员等内容,这些都是裁量因素,如果在调查取证中忽略了这些内容,是存在很大执法风险的,没有对裁量情节进行深入分析,做出不当的行政处罚监督员是有可能被追究渎职的责任的。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因此有资格证书或者有一定职称的的医生、护士等人员均不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能按照较重的裁量情节进行处罚。
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对自由裁量的情节没有限制,对于罚款十万元以下均合理合法,需要执法人员自己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1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内涵
2003 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代代相传”、“口口相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特质[2]的方式传承,故苗医药知识与技能通过集体记忆和口头传授的方式继承,故苗医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3]。“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特征,与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文字、音像、视频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式“静态”保存有明显区别。在“活态传承”传承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传承人,传承人集中体现了活态传承的内容、形式与手段。
苗医药文化的活态传承,主要是指那些掌握苗医药技艺和知识的人。他们不仅具有高超的医学技艺,是苗医药文化的载体,而且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传承着本地域的行业规矩和信仰禁忌等。“以人为本”是活态传承的基本内涵,而一定的记录手段、适宜的活态生存空间是活态传承的必要补充。
2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重要性
2.1 有利于苗医药文化传承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再创造性 随着外来医药文化的强烈冲击,我国传统医药的生态环境被破坏,处于弱势地位的苗医药文化受损更甚。在大工化、大市场化面前,苗医药文化的基因与脉络,正成为文化碎片。只有通过活态传承,不断重组文化碎片,才能保证苗医药文化在新时期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同时,苗医药文化作为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生长着的文化,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地出现新问题、新现象。只有强调苗医药文化的活态传承,才能对发展中的新特点进行把握,对苗医药文化进行再创造。
2.2 有利于弥补苗医药文化传承中的严重脱节现象 贵州省卫生厅1982年调查,“全省约有民族医、草药医30多万人”,“民族医、草药医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2009年据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完全统计,全省有民族医药从业人员4200人,在县级以上卫生机构200余人,乡村民间医生4000人。从数量上看,贵州民族医药从业人员明显减少。从全国范围来看,2002年民族医药人员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的0.16%,民族医药人员占国家卫生人员比例极小,与民族医药的历史地位很不相称。究其原因,民族地区在执行国家卫生政策与法规时,缺乏因地制宜的实施细则,贯彻法规“一刀切”,缺少对民族医药队伍和民族医药资源必要的保护,草医草药丧失合法存在的条件,导致民族民间医药人员大量消失。在此背景下,苗医药的生存环境与群众基础也发生了很大改变,苗医药文化传承严重脱节,而活态传承是弥补脱节的唯一方法。
2.3 有利于突破苗医药文化传承和保护这一难题 建国以来,国家对民族医药采取了多样化的保护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开始,各民族不断发掘、整理、总结、发展自己的民族医药,出版发行了一系列的文献书籍。这种用文献的方法收集、记录民族医药的方式,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与传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少地方的民族医生、民间医生被拒之门外。苗医药的实践者、传承人也被合法取缔。因此,在进行苗医药文献搜集整理的同时,强化对活态传承方式的研究,有利于解决苗医药文化传承和保护这一难题。
3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面临的问题
3.1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权利未能充分运用,缺乏保护和发展苗医药的实施细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但大部分民族自治地区和多民族省份并没有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实施细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事实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的某些条款,明明不符合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事业和民族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但民族地区并未利用这一条款给予的权利,提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民族自治地区和相关省市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时,大都忽视和回避继承发展民族医药的问题[4],未制定民族医药(苗医药)的实施细则。
3.2 苗医药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 一是人文环境改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苗族地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封闭式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年轻人正在远离乡村”,“乡村只剩下老人和孩子”;二是医疗环境改变。在外来医药文化的冲击下,苗医药自身的水平和质量,还不足以“压倒群芳”,在许多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面前缺乏足够多的比西医优越的高招,苗药资源缺乏可持续发展;三是苗医医院稀缺。全国没有一所名符其实的、独立的苗医医疗机构,仅贵阳中医学院一附院办了一个苗医门诊,黔东南州中医院有一个苗医专科,黔南州中医院有一个苗医皮肤病专科。除此外,其余大都是民间诊所,总体力量十分弱小[5]。苗医药文化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令人担忧。
3.3 苗医药文化缺少认定和保护的传承人 许多民族地区没有认识到传承人在活态传承中的重要性。一是在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过程中,贯彻“一刀切”思想,把民族民间医药人员拒之门外,不得营业。95%以上的苗医处于非法行医的境地;二是“村寨年轻人”“因生存压力,外出打工求学,本土传统的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人队伍日渐缩小”;三是民族医药队伍内部,外向性人才十分缺乏,严重制约走向世界的力度和速度。在此状况下,人们对苗医药文化的自信心日渐衰弱,苗医药文化的传承人特别匮乏。
3.4 苗医药文化官方教育传承不够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只有藏医、蒙医、维吾尔医纳入了高等教育体系,成立了本科层次的医学院。其它则是在一些中医学院开设了民族医药学专业,如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壮医专业,贵阳中医学院苗医药专业。与此同时,民族医中的部分名医则用“师带徒”的方法培养学生。这些措施,对我国民族医药文化“活态传承”人的培养起了重要的作用。
苗医药教育虽纳入了高等教育体系,但苗医药专业课程科目十分有限,课程专业化程度不高,人才培养目标细化不够,苗医药文化传承范式尚未全面融入到专业教育体系中。又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对苗医药从业人员的约束,苗医药专业教育对“活态传承”人的培养也受到明显的影响。
4 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途径
4.1 充分利用非遗保护政策及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特权,颁布与之相应的苗医药文化管理和保护制度,从保护机制上实现点面结合 利用国务院非遗“国家+省+市+县”4级保护政策,启动苗医药遗产保护项目,实施点保护。截止2014年,国家级项目有“苗医药(骨伤蛇伤疗法)”,省级项目有“苗族医药”。然而,申请非遗保护,条件严格,数量有限。有些虽然成了保护对象,但苦于经费短缺,活态传承者们缺乏固定收入,生活遇到困难,无法保证传承活动的顺利开展。
因此,要想实现苗医药的长远保护与全面发展,我省行政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特权,颁布与之相应的《贵州省少数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或《贵州省少数民族医药保护发展实际操作指导细则》,以弥补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对苗医药从业人员的制约,组建专业的苗医药文化保护队伍,从面上全方位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
4.2 政府对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以活态传承人为基础,辅以高科技的活态记录手段保存民族医药文化,是“活态传承”的重要模式。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活态传承人在苗医药传承中的重要性与创造性。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人资格认定,出台相应措施对活态传承人开展培训活动,鼓励与帮助苗医药文化在新时期的传承及传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机制有效运行。
4.3 官方教育是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教育的主体 目前,整个贵州乃至全国,苗医药人才奇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官方教育是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主阵地。在保持苗医药原生态特点的前提下,一是通过学校培养,大力开设苗(医)药专业的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 增加专业课程科目,深化专业课程内容,在中等中医药教育中增加苗医药科目;二是深化继续教育,定期举办苗医药培训班,提高苗医药人员的理论水平、操作技能与综合素质,创新继续教育方式;三是以专题研究为载体,培养苗医药文献整理、临床、科研的专业队伍,实现民族医药跨越式创新发展。
4.4 结合苗医药的民族性、地域性创新其传承模式 对长期生活在苗族地区,熟练掌握一种或几种苗族传统医药知识并有较高造诣的苗族民医,授予“民间医师”荣誉,纳入农村医疗体系,增强他们民族职业自豪感;通过命名一些“苗族传统医药文化乡”、划定“苗医药种植生态保护区”[6]、编制更多的“苗医药民谣”并鼓励人们传唱,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苗医药文化保护和发展意识,强化理论自信,唤起人们对苗医药文化的推广使用。建立人人有责、全民参与的良性互动活态传承社会环境,拓展集体传承模式。重视网络空间传播,传播与传承是合二而一的。通过网络传播,使苗医药从“养在深山人未识”变为走出苗山,走进城市,走向世界,进行跨文化交流,以便更多的人关注及重视苗医药文化,自觉加入到传承的行列中来。
5 结语
苗医药具有“简、便、效、廉、奇”的特点。随着全球“崇尚自然,返朴归真”、“民族药效”理念的兴起,苗医药对苗族甚至整个人类的健康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苗医药文化以不公开、保密、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在外来医药文化的强烈冲击下,其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正逐步成为文化碎片。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活态传承保护的重要性,把活态传承作为新时期苗医药文化建设的重点项目,保护苗医药文化适应新的生存环境。在苗医药文化的活态传承中,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苗族群众积极参与,树立民族自信、理论自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苗医药文化在新时期持续发展下去。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师多点执业的持续推进,医疗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管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为此,2007年2月29日,原国家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2010年12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现阶段,如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文件的精神,建立一套符合要求、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促进医师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业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有待于思考和探索[3]。2011年3月3日,原江苏省卫生厅下发了《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发挥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应有的作用。本文对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构建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分析。
一、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构建
(一)建立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是依法执业的需要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根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关行政处理的医师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是该项制度的落地,是国家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4]。
(二)建立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依然以手工统计为主,然而,执业医师队伍庞大,医疗专业设置复杂,使得手工统计难以实施[5]。手工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方式大多以同行评议或自我评价等形式出现,考核内容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考核对象为部分临床医师,因此,应用信息化管理的方式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势在必行。
(三)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江苏省某三甲医院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将临床医师的工作业绩分为具体的22项考核指标,实行积分制量化考评,总分为1000分。这些指标贯穿了临床医师的整个诊疗过程,分别从不同的维度描述了临床医师的工作业绩。该指标体系将临床医师的医疗工作时间分为病房工作时间、门急诊工作时间、查房次数和外出会诊;将医疗工作量分为次均门诊人数、诊治住院人数和手术台数;将医疗工作质量分为诊治疑难危重患者比例、三四级手术比例、病案质量和处方质量;将依法规范执业分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合理用药、培训次数、上级检查完成情况;将医疗安全和加分项目分别单独列出。依据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从医院信息系统(HIS)等其他信息系统中自动调取指标数据,使考核结果更加准确、客观和公平,考核效率大大提高。
二、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成效
(一)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自2013年上线以来,已经完整运行了1个考核周期(2年)。该系统的考核对象覆盖了全院所有临床医师,每个医师都可以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进入系统;采取系统自动导入、HIS抓取和手工填报三种方法采集数据,统计并评分。HIS数据采集采用数据接口的方式,保证各个系统独立运行。目前,系统收集临床医师831人,其中内科医生434人,外科医生397人,平均得分784.33分。
(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成效
医师定期手工考核240例,平均得分(904.10±74.13)分;医师定期信息化管理系统考核1590例,平均得分(784.33±165.57)分。二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1.04,P<0.05)。医师定期手工考核的得分主要是以主观评分为主,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得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系统自动提取的医师工作量,通过统一的评分标准和计算公式计算后纳入考核系统,排除部分主观因素。将系统上线前后的考核得分对比后发现,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均分比之前明显要低,各医师之间的得分差距也比之前大。说明该系统上线后,改变了医师定期手工考核以主观填报为主的考核现状,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数据的方式考核增加了结果的客观性,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公平、合理和客观,其不仅拉开了医师之间的得分差距,而且实际反映出医师平时的工作业绩。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医疗安全也有影响,在该系统上线前,出院人数23.4万人,投诉率为0.22%;系统上线后,出院人数32.9万人,投诉率为0.1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2.31,P<0.05)。自2013年系统上线后,医院的投诉率有明显下降,表明医院医疗安全水平得到提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考核的具体实施,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考核人员的覆盖率为100%,考核得分大多为系统自动抓取,统一了考核标准,改变了过去靠主观打分进行考核的状况。该系统的上线提高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质量,提高了考核结果的有效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公平性,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应用和提高医院医疗管理水平提供了数据支撑。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对全院医师的临床工作从工作时间、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中医师的考核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未来,通过建立区域性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联网系统,对各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进行工作业绩方面的考核,再将各医疗机构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汇总,可以了解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该区域各医疗机构中工作时间和工作数量的分配情况,对个人与医院、医院与医院之间的利益分配起到数据支撑的作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上线,使得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应用有了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贝文,谢洪彬,王跃龙,等.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研究项目概述[J].中国医院管理,2012,32(1):14-15
[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Z].2007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Z].2010
李万年佩服这小孩儿有如此才华,忙回前台取了药,又亲自把小孩儿和家长送出店。从此,李万年也慢慢改掉了自己的坏脾气。
(摘自《医林漫画》)
您好!请问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2年以后参加成人教育,毕业后能否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河南万柳江
万医生:
您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七条规定:医学成人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学历依据。因此,凡在2002年10月31前入学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可以报考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而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不能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如果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后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您好!我有一个亲戚是基层卫生院的退休副主任医师,请问可不可以在县城内申请开办诊所?
福建龚新亮
龚医生:
【关键词】 临床实习;职业指导;医师资格考试
学员在学完临床理论课以后要进入临床实习,以巩固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目前随着医疗形势的不断发展,新的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在我国医学院校毕业的学生均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人员才有资格执业行医,否则就不能成为事实上的执业医师。因此如何提高学员的考试通过率同样是每个教员必须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在临床带教实习过程中,将所学理论与临床病例以及相关执业医师考题进行结合讲解,使实习学员收获很大,效果较好,介绍如下。
1 基本实施方法
1.1 首先我们将本科常见病例进行总结,并摘选与我科疾患内容相关的执业医师考试题(试题选自国家正式出版的复习题内容),对来我科实习的学员进行讲解,使学员获得初步印象。
1.2 实施细则。在带教过程中遇到典型病例则进行详细讲解,比如遇到休克的病例以及抢救的不同时期时,在带领学员进行抢救休克病情稳定以后,将学员集中到一起,进行本病例过程的讲解并随即选择试题“纠正外科休克并酸中毒关键措施是:A.给予碱性药物;B.加大通气量;C.排酸治疗;D.改善组织灌注”,或在遇到脱水的病人时,选择试题“外科病人最易发生哪种体液代谢失调:A.等渗性缺水;B.低渗性缺水;C.高渗性缺水;D.急性水中毒;E.慢性水中毒”等,以及遇到其他类似病例时,教员均要不耐其烦给学员充分的考虑、回答时间,讲解中对每个答案都要进行表述(选项和非选项的鉴别点等),当然也要留下疑问,以促使学员能够看书、讨论。诸如这样的示例在我科已有很多,我们根据时间和事情的安排采取不同的讲解形式,有的时候是在抢救病人后进行现场讲解,有的时候是在科室交完班后集中讲解,抑或在每周的教学例会上进行讲解,时间紧张只讲一个例题,时间充裕可以多讲几个,总之根据病例和时间的允许度进行安排。
2 结果
通过此种方法实习带教学员普遍反应学的生动、学的自然,对实习有兴趣,而且增加了主动看书讨论的机会,使学员自己在临床实习的同时加深了对相关执业医师考试题的了解,为以后顺利通过考试打下了基础。
3 讨论
采取此种形式的实习带教虽然增加了教员的工作量用以复习基础知识和阅读、筛选执业医师考试试题,但是对于学员来讲,在实习过程中就接触到执业医师考试题并与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结合,应该是一个捷足先登的尝试。传统的实习带教都是教员对病例进行讲解,对学员进行提问[12],尚未见到与执业医师考题进行结合的方法进行带教。但是我们认为,既然要做好教学附属医院的教员,就应该把学员的学习质量放在首位,把学员通过执业医师考试视为自己的一个教学任务,既真正把相关知识传授给学员,这样我们才无愧于教学附属医院的教员。当然我们科室内也把实习带教的水平作为考核每个教员的指标之一,以此来调动教员教学的积极性。
当然学员实习有很多方式进行学习,我们只是根据目前形势探讨了自己的一点体会,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学员学好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顺利地通过国家组织的执业医师考试。(注:此实习带教方式已被中国白求恩军医学院附属第260医院作为带教推广科目)
(一)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按照《长沙县“xx”区域卫生规划》的内容,结合我县医疗卫生能力现实状况,严格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继续施行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二)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行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依法严格规范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的执业资格注册。
(三)加强医疗机构的技术准入。依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全县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及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开展全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为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县卫生局将对全县所有发证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工作。
三、狠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一)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创建优质服务医院、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工作。
(二)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继续完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预防和医疗投诉处置机制,重点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率下降10%以上;病历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90%;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诚信服务体系,创建1所医疗质量信得过的民营医院;保持无偿献血率100%、成分输血率100%。
(三)积极推行公立医院改革措施。继续巩固加强便民惠民、“三好一满意”工作,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同级医院检测结果互认、单病种管理、总额预付、电子病历等医院管理措施,适时推进县级医院试行公立医院改革。
(四)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医院要加强对院感科室的人员配置,要加强对重点科室的院感控制,特别对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感染性疾病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临床实验室、输血等科室要加强检查指导,医院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抓好院感管理。
(五)加强规范抗生素临床应用管理。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规范、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制度,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深入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在2012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有效加强市县两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对口指导协作,全面签订推行双向转诊制度的合作协议,落实社区(乡镇)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制度措施。
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开展医疗理论和技能操作竞赛
为提升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护人员理论和技能水平,县卫生局将举行医护人员职业技能操作竞赛和医护人员“三基理论”知识竞赛。
五、认真做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工作
(一)继续加强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工作,努力打造中医药服务品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中医竞争优势。
(二)进一步扩大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应用率。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试周期有县(区)政府以上、市部门以上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有医学成果奖;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无不良行为记录,如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没有发生医疗事故的;没有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没有违法职业道德规定的。
1.5年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合格的;
2.考核周期内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的;
3.考核周期内参加二次以上“三基”考试合格的;
4.考核周期内参加二次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
5.考核周期内到、榆林等支农半年以上的;
6.考核周期内受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
7.考核周期内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1.个人述职;
2.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考试;
3.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
4.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
5.抽查其本人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史;
6.患者和同行的评议;
7.其他。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在线考试中的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均视为不合格。
凡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款之一的和__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同时按照我局规定的在医师在考核周期不合格情况,具有下列一种情形的,所在机构或考核机构可认定不合格: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发生三级、四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三)三基考试中累计二次不合格的;
(四)违反诊疗常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或处罚的。
七、考核原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八、考核时间及要求:__年12月10日前,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向指定考核机构申报考核人员名单(见附件3-1,3-2),__年12月11日—20日指定考核机构对本单位医师和接受委托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见附件1),期间,卫生局组织抽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__年12月底全部完成,指定考核机构完成附件3-3、3-4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科,同时将医师考核表(附件1)返回到委托机构,由各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的名单、医师定期考核表格、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集中交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具体上交时间另行通知),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中,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考核不合格人员暂停执业3-6个月,接受苏州市组织的统一培训、考核。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