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6:01: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县煤监局对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刻录警示教育光盘十四套,会后分发给每个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必须组织本矿全体职工观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分析,要结合本矿实际举一反三,查找本矿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组织观看要求签名并做好记录。这项工作将列为“十”后复产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周密部署“十”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十”期间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自11月6日凌晨全县煤矿停产,只维持正常的通风排水。
2、停产前要认真做好巷道维修加固工作。
3、认真组织全矿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好职工的培训工作。
4、做好安全应急职守工作,煤矿必须制定详细的领导值班安排表,调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5、“十”期间全体监管干部必须驻矿监管,驻矿安监员不得请休假,每天必须用矿部固定电话向县局汇报情况,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6、“十”结束后,各矿必须进行全矿安全大检查,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后按要求排放各工作头面瓦斯,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安全措施,整改到位后提交复产报告,经镇、县两级政府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煤监局局长钟晓力就“十”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1、全县煤矿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停产指令,做好矿井通风排水工作。
2、停产期间必须认真组织煤矿全体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煤矿安全手册》,做好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参加人员:
欧阳恩明:今天请大家来,两件事,一是关于新资质就位,二是安全形式分析,下面,请各公司经理谈谈安全形势。
欧阳坚:
三相五线制从邵阳培训才开始认识,从衡阳买电缆,安全管理才规安范全事故,企业的工地一旦出现,项目经理部责任重大。在新华书店工地的情况的脚手架绑扎一事上,当时,架子工提出要实行一种别的绑扎方式,但我觉得有些奇怪,于是对照规范,可以看出,从规范上没有找到要求没有省略,作为公司,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基本消除了木脚手架,公司目前的特种工种除开起重工、和灰工、电焊工、信号工,要求建管站加强对这种培训。光缆、特殊工种,保证配合建管站的工作。
匡文军:
市政公司与洞口公司资质就位合并,请大家多支持。市政公司今年上半年基本没工程,最近县准备县庆,有东西入口工程,公司的质安员都已深入工地,公司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希望职能部门多指导。
肖友宝:
作为现在公司的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是很重视。应当加强学习,安全就是效益,只要出现安全事故,效益没有。通过此次安全培训,安全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安监站多指导。
谢正锄:
安全生产有些项目经理没有意识到,通过此次会议,公司已经合并,几个股东再集中开会,定出好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尽量不出安全事故。
肖仲文:
很庆幸这几年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公司准备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大力度,特别是黄桥和又兰,要加强教育,以公司为主体[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有全局意识,公司最近正在整顿,以后公司会更加规范,希望建委多指导。
陈立新:
今年10多个工地。高沙公司的施工员个个想当老板,工程价格低,安全很欠缺。自己半懂,设施无法与其他相比,公司原来没有积累,安全设施基本没有,为了生存,现在准备20__年保证所有工程钢脚手架。
谢立林:
建筑方面自己觉得是门外汉,感慨:
1、安全生产通过建委、安监站宣传培训,安全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安全事故强调严格,不能再吃运气饭;
2、安全隐患还是很多,应该逐一消除,现在与任何单位签订合同,造价方面,安全设施每一个工地要投入几万元,彻底整治隐患,我们要求,制定一些约束机制。对他们从资质
王伟人
安全局里很重视,自己也要正视,资质就位以后,争取做得更好。
欧阳恩明:
资质就位关系企业生存。
安全生产:
用电三相五线制,不存在木箱子。
漏电保护问题;
没有横担;
配电房下面应该绝缘;有的工地没有配电房,防雨,
下一步每一个工地进行检查,改进,现在看,县城比下面好。脚手架的拉结问题,主体的拉结问题,间距问题,
夹板问题,三层夹板要满铺!
架子按要求高度超出女儿墙(操作层),要防护;
提升设备:
安全帽:在操作过程中有没有戴?从管理层上说,没有提高。说实在话,工人每天几十块钱,他们不懂,要教育,不要因为几十浪费几万甚至更多,企业、经理要有相应的威信,不要说安监站要求这样做,是你们自己的事,我们的目的事一致的;
文明施工:
工完、料尽、场清;
场地布置问题:路,通,清洁;场地堆放有规则,给人一种舒服的感觉,年初安监站工作要点有规定。
县城要求所有工地钢脚手架,要求是不是过高?新华书店工地,投入不少,但给人的感觉就是不一样!
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大家一定做好基本工作,否则免谈:架子、资料、安全防护;
要从开始就抓,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时刻注意安全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出现,没有办法补救。
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同志作汇报。
一是全县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我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是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开展;强化“五化”工作法抓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乡镇应急能力、体系建设;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急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打非治违力度不够。
四是下一步工作打算:持续推进“五化”工作法抓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乡镇应急能力、体系建设。
最后,常务副县长同志强调三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季度例会的质量和效果
今天各乡镇的参会情况很不理想,特别是羊角镇,秦勇副县长第一部分讲话都讲完了,还没有人参会。有些事可以上行下效,有些事是不能上行下效的,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比如说,市委、市政府针对县级可以开电视电话会,因为我们这批人受党的教育多年,对人生的体验更多,觉悟也更高,但乡镇不行,乡镇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提高安全例会的质量和效果,在这里定下一个基调:原则上,今后的安全生产例会不再以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这种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是七、八年前创建的,现在应该加以改革。安全生产例会应该是开放式、流动式的分片区召开。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季度工作运行情况提交议题在例会上研究,每一次例会解决3至5个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方面的问题。
二、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监察局、督查室、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参加,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认真制定好检查方案,罗列出具体要求,检查的标准、方式、要求要“三统一”。然后分片区、分乡镇开展一次综合性检查。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到单位、到人,安全生产中是非界线决不能模糊。半个月之后,县政府常务会听取综合检查情况的汇报。
三、严防死守,重点把好安全生产四道关口
(一)道路交通安全关口。“3.20”事故的当天,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刘学普副市长正在武隆检查工作,这件事根本不应该发生。该事故发生前,全县今年安全生产只死亡一个人,在去年的基础上是百分之百的下降。道路交通安全这道关口必须严防死守。严防死守,我们要坚持三条:严格例检,严格整治,严格执法。车站进出车辆要严格例检。严格地整治隐患。县交委向我汇报全县需要做100公里道路安全防护栏,才能消除很多道路隐患。我当即表态可以做,先把方案做上来,常务会研究了就实施。在生产大发展这个期间安全要大执法,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执法一律要走高线,不许让任何人说情,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如果在执法上(来源:文秘站 )让一分,就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另外,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要切实加强。全县共聘请了108个交通协管员,全部安排在乡镇,要把这批人充分利用起来,要运用“四两拨千斤”的手段,保证辖区不再出现大的交通安全事故。目前,这些交通协管员反映工资比较低,乡镇要研究与工作挂钩的补充措施,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对于老百姓的安全宣传,一定要做到严厉的宣传,严格的宣传,铺天盖地的宣传。农用车、摩托车管理的主体是乡镇,管理村社道路的农用车、摩托车那就是乡镇的责任,一定要把这块管死。
(二)地质安全关口。3月26日在地环站开了地灾防治现场会,县国土房管局落实得较好。乡镇也是地灾防治的责任主体,很多乡镇都有a级监控点,绝大部分乡镇有b级监控点,所有的乡镇都有c级监控点。每个乡镇一定要落实值班队伍、值班制度、值班报告“三到位”的工作要求,从现在开始进入汛期的值班。
(三)建筑安全关口。市安监局指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在于建筑安全。县城乡建委没有设立建筑安全管理站,我给编办下了指令,同意成立建筑安全管理站。县城乡建委要把人员调配到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面上建筑安全的检测、监督、执法。
(四)矿山安全关口。矿山安全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的安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守住这道关口。去年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得非常好,没有死亡一人,今年要继续保持这种良好的态势。非煤矿山安全这一块,也需要加强。
四、筹备“武隆交通安全月”活动
通过对《会议纪要》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
1、安全生产,不是口号
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忘记了这个准则,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电老虎”的笼子里。这也是造成“蚌埠5.12”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样的态度,不出事故才是怪事。
2、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因为战争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过“电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蚌埠5.12”事故就严重的存在组织不利、管理松散、现场混乱的情况,如此一来,怎能不吃败仗?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规范、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征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和标准所叙述的技术特征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准化对象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通用性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及其技术特征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与安全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第八条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局对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完成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完成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计划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按照标准化有关规定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送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安全生产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
安全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
第四章安全生产标准的和备案
会议首先由安全部对上月安全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十二月份安全工作作了以下打算:一是加强岗位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等各种记录的规范、检查工作;二是抓好月份技术培训学习,顺利完成年四季度各项培训计划;三是完善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月份“两规一制”必须悬挂上墙;四是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现场落实;五是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六是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刘经理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月份安全生产正常,但职工安全意识还不强,学习和管理上流于形式,广大干部职工要从思想上转变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冬季到来,四防工作要做好,下一步铸铁量加大,炼铁厂和安全部要加强铸铁方面的安全工作。
张经理就矿非煤企业地面达标检查工作做了以下部署:通过上月矿关于地面达标检查发现问题不少,各单位对照标准要逐项落实,需要整改的及时整改,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迎接月份新矿集团的安全质量达标化检查。
最后,王总对月份安全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对下月安全工作作了重点部署。
一、上月工作总结
月份公司安全形势不错,实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大好局势,就好的方面说:杜绝了人身与设备事故,生产比较正常,事故影响明显降低,责任事故明显减少,通过九、十两月公司加强事故考核、技术培训及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员工逐渐适应生产环境,业务素质逐步提高,下一步要继续发扬。安全管理绝无小事,安全管理要常抓不懈,安全生产部门要加强管理,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要绝对服从安全,各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认清形势;原创:存在的问题人身设备事故虽没发生,但月日炉前出现了一次跑铁烧车事故,这是一起严重违章指挥与违章操作事故,说明班组长及职工安全意识还较薄弱;违章违纪还时有发生,夜间睡岗现象仍然存在;安全学习培训组织不好,第一时间没有保证,第二学习纪律差,虽然公司组织了集中学、岗位学与自学等多种学习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但从分厂级组织学习情况来看,员工自学就更谈不上了,对各级学习的检查是月份安全工作的重点,安全部抓好监督与考核。
二、下月工作重点
(一)抓好岗位工正规操作,各分厂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学习。
(二)抓好技术素质培训年活动,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各级管理人员把培训学习作为重点来抓,安全部、调度室重点检查,参与听课,严格奖罚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早调度会上及时通报,强制性抓好学习工作。
(三)把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纳入正常检查中,安全部按照检查内容每旬组织一次检查,分管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每次发现的问题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人、时间、内容、验收人、复查人。以人为本、以高度的执行力抓好安全生产,完善各项管理机制。
一、联席会议由局长为第一召集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为召集人。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协助召集人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质监科、畜牧局、办公室、法规科、产业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经管站、植保站、经作站、林业站、推广(土肥)站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监科,办公室主任由质监科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同志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原则,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体任务是:
1、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及时分析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督促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及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3、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
4、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请求,经第一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委属单位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各地农业行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乡镇农办及各乡镇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隐患治理,跟踪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农委负责对省厅、挂牌督办和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个区域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乡镇农办及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群众举报的、省厅和挂牌督办的以及在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逐级上报市农委挂牌督办,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第七条 市农委作出挂牌督办决定后,市农委要及时向重大隐患所在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时,对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治理进度,确保按期治理销号,于每季度末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台账报农委备案。
第八条 责任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建立治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主要包括卷内目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有关文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督查、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及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督办不力的,市农委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隐患单位予以关闭取缔。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农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农委及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预警提示、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农委及其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辖区内市属以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单位或分管农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委及其小组约谈。
(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目标的;
(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六)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
(七)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造成群访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农委、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农委及其小组的约谈,由小组联合委应急管理处、委监察部门、委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承办。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约谈,由本部门组织开展。开展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公众代表等参加。
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单位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会议由约谈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约谈的单位,同时抄报参加约谈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组织约谈的单位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
第八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约谈的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责任人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被约谈人为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负责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被约谈人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将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被约谈单位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组织约谈的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农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安全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卡单令函”制度
一、安全生产提示卡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促进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实际,由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向本级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及元旦、春节、各级两会、“安全生产月”、暑期汛期、国庆、中秋等安全生产重点时期、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夕,以提示卡的形式对相关工作进行提示。
第三条 遇有突发事件、活动或情况要随时进行提示。
第四条 提示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当前急需开展的农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呈请各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工作,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呈报的提示卡,要做到一事一提醒,不能长时间内多件事情合并提醒。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要在提示卡上报一个月内,将本级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形成工作台账,并报送农委主管部门留存。
二、安全生产告知单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农委主管部门加大对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委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以告知单形式进行指导告知;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乡镇农办农业安全生产工作,以告知单形式进行指导告知。
第三条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本月重点工作、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防控措施、上级督导检查以及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乡镇农办收到告知单后,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详细计划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每月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市农委。
第五条 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要采取督导检查等形式,对告知单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实情况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台账报市农委备案。
三、安全生产督办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项,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委以督办函形式,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和本级部门进行督办。
第三条 督办内容主要包括某一行政区内域农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事故起数同比大幅上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该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长期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督导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及农委认为应督办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被督办单位接到市农委督办函后,要立行立改,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五条 被督办单位要定期向农委书面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条 农委要建立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台账,定期跟踪督办,直至问题销号。
四、安全生产整改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针对农委督办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重要事项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市农委实行整改令,责成有关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构建企业法人(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每个员工,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市、区县、乡镇(街办)各级政府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延伸到社区,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格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辖区(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
(二)以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区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划分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为依据,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三)属于开发区规划范围,原区县政府未办理移交,开发区也未进行开发建设,该规划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为原区县政府;原区县政府未办理移交,但开发区已开始进行开发建设,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为开发区管委会。
(四)开发区管委会在异地(市内跨区)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在地区县政府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该建设项目所属的开发区应积极配合所在地区县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接受所在地区县政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