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1 16:32:4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资格证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资格证申报材料

篇1

照片不大于200K、格式为jpg/jpeg;

因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签到表以及考试合格证明,照片必须反映本人特征,不得经过特殊处理(PS)、不得用生活照或其他非正规照片。

请考生上传照片时严格按照要求选择适合的照片,照片不合格的考生,将无法通过审核。

2、现场审核省份须提供材料:

(1)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持居住地在浙江省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在校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提供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到的本人《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打印件,或正常注册的学生证原件和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社会人员提供本人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到的本人《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技术职务职称证明等原件。

篇2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篇3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含中央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已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与被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单位(业主)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篇4

(二)《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附件2):1份,贴于申报材料袋封面。

(三)《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1份,贴于申报材料袋封面。

(四)晋升中、高级任职资格者提交论文:1份,a4纸打印,并符合如下要求:独立撰写,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内容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相关;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字数为3000-5000字,具体要求见附件6。

(五)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a4纸打印,其内容为本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主要工作情况,包括工作重点、承担职责、工作业绩成果和收获等。一般不少于1500字。

(六)本人最高和参评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有效期内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外语、计算机免试申请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八)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着作或研究报告等。凡公开发表的作品,应提供原件。属合着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论文复印件可提供发表刊物封面、封二、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着作类可附加相关奖励或认可的文件。

(十)制作证书的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制作证书的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申报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顺序、按照原件和复印件两部分材料装订成册(把各种证书原件先固定在a4纸上,然后装订a4纸,参评论文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与证书复印件装订一册),首页分别附加明细目录,内容填写要准确,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属我公司自行评审的,资格审核后原件退回本人,属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束后原件退回本人。

2、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并填好《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申报材料清单》分别贴在申报材料卷封面上。组卷要求整洁美观,卷内项目内容要符合实际,档案袋要耐用统一。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由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

篇5

一、注册机关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决定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负责*年除深圳市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11月25日-12月31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注册期限

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注册办理程序

除深圳市外,各市经贸局(委)、国资委分别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具体包括注册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材料的汇总、核实,资格证书的收取、发放等。审核合格后,分别报送省国资委、省经贸委或交*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集中办理。个别未设立国资委的市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由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省直与中央驻穗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规定注册时间内直接送*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

篇6

一、受理申报时间:2009年7月1日至8月20日前。

二、报送材料地点:按机构管辖属地办理:市职协负责受理市劳动保障局管理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以及盐田区管理的培训机构教师的申报材料;其他各区劳动部门负责受理各自所管理的培训机构教师申报材料,审核后集中报送市职协。

三、申报材料

(一)教师个人提交材料

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

4.大专及以上学历验证证明;

5.职业资格证;

6.技术职称证;

7.参加教师教育理论培训结业证(或者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8.个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照片3张。

(以上2-7项材料提交时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单位组织填写提交材料

9.普通话教学能力证明;

10.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1.教学能力测评表;

12.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资料封面目录(附件1);

13.教师上岗资格申报认定审核汇总表(附件2);

14.相片汇总页。

(以上9-13项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受理材料程序

1.各培训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有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各区劳动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材料复审。审核后有关证书原件退回,所留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专用章并由收验人签名。

3.各区劳动部门8月2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职协。

4.市职协组织专家组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认定结果由市劳动保障局公示并公布。

五、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一).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文化程度为高中学历,则应同时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

2.专业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初级工或以上技能水平。

3.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收费标准

参加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每人缴纳认定费100元。报送材料集中缴费;若向各区劳动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由各区劳动部门代收。

七、注意事项:

1.填写表格时请先阅读“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

2.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验证证明需提前办理。

篇7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全省播音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按省广电局和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广职改字〔2012〕8号)规定执行。

二、面试答辩考核

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均须参加由省广电局组织的现场播音测评和专业论文答辩等面试考核,考核合格者提交高评会评审,未参加面试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答辩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

1.市(厅)级人事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样表可从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评审表要按照栏目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贴上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破格申报人员,在评审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

3.《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简明情况登记表》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样表可从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须用A3纸打印)。

4.《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需经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打印后报送1份。业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等基本情况,重点反映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实绩、专业特长等。

5.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所有复印件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验真实性并加盖公章,下同)。

6.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经批准的免试审批表原件。

7.获奖证书及其它反映业绩成果的材料、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出版的著作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如获奖证书、论文的作者系专业技术人员笔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提供近4-5年来每年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任务的工作量等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9.提供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时间约为10分钟的节目光盘1张(电台播音员主持人提供CD光盘,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提供DVD光盘)。其中“新闻”节目5分钟、“专题”节目5分钟。如系主持人节目,主持人语言应占节目时间的十分之四以上。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提供的节目要有正面形象。

10.提供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张。

11.申报材料目录1份(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四、有关要求

1.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上报。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符合资格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上报。

2.严格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能力、业绩等材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上报。

篇8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在企业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照原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10〕69号)执行。

(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工城建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满3年不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的2条及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完成者;或获省厅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本专业市级以上奖项(“甬江杯”、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市标化工地”等)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本专业县级两项工程质量奖、标化工地的主要完成者。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建设系统)专业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项目经理;或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指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不含年度考核优秀)。

(3)主持本单位相关业务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长期(指满10年以上)在基层第一线工作并取得工程类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如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等。

(4)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企业工作的申报人员,按照甬人专〔2010〕69号文件执行。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企业工作的申报人员,按甬人专〔201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按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72学时(含公共课和专业课)。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要求

凡破格申报、越级申报、直接申报、特殊申报的人员,均需参加评委会组织面试。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论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证书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送审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另备二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

(三)《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3纸打印)一式30份,并须加盖公章;

(四)《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1份,另报电子文档;

(五)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总结1份;

(六)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材料;

(七)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

(八)破格申报和特殊申报人员,需填报《破格(特殊)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特殊)申报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九)以下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近1年劳动合同(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近1年(按申报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多人申报的单位可统一出具)等原件,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2.宁波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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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培训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著名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示范机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培训示范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三条对认定的培训示范机构,采取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报认定为省培训示范机构: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

3、开展某项专业特色或专项技能培训工作2年以上,近2年培训超20场次,受训人数超1200人次。

4、根据专业特色或专项技能培训的要求,拥有高水平的专业师资资源。

5、培训运作规范,收费合理,受到所在地中小企业的良好评价。

6、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

7、在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申报材料

1、*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申请表。

2、*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推荐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收费标准、师资状况等资料)。

4、本机构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的主要师资人员的构成情况。其中申请中小企业培训师资资格的按《*省中小企业培训师资人才招聘细则》办理。

5、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7、从事培训业务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须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章推荐要求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推荐要求

1、申报机构提供5家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对象或3个社会团体或1个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或市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2、同一家中小企业、社会团体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推荐培训示范机构一般不超过2个。

3、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实际考评依据的文字材料,并对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培训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3、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示范机构认定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申报机构的经验、业绩、效果以及申请机构实地设施等状况进行复审。

4、复审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培训示范机构名单。

第四章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八条权利

1、有权优先获得中小企业培训计划相关项目的举办权。

2、优先申请省扶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资金补助。

第九条义务

1、原则上按企业要求或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2、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个别免费培训、公开课或论坛时,各培训示范机构应全力支持配合。

3、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案例库或完成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管理

1、省中小企业局颁发牌匾,并在媒体上公布认定培训示范机构名单,提高知名度。

2、开展中小企业培训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培训示范机构每年要撰写年度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4、培训示范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其培训示范机构资格,并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平台上公布。

(1)经查实申报材料虚假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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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省药品生产(含研发)、经营、检验、使用(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涉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均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事厅《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食药监人〔20****〕263号)执行。

二、申报材料及审核

(一)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20****年度申报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表1,登陆下载,下同)1份;

(二)安徽省人事厅制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20****年度申报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用A3纸打印),一式25份。破格申报者还需填写《破格申报人员审批表》(附件3)。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单位领导签署意见,2000字以内,要求打印);获奖证书原件以及有关反映工作业绩的材料。

(六)按申报条件要求,提交规定数量的专题报告,并附单位真实性评价证明。

(七)3张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要求评审材料齐全,表格填写真实、清楚、完整,各审核单位在审核材料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并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如食品药品检验所)须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推荐申报。

三、材料报送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各市、厅(局)人事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材料统一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联系人:叶圆,联系电话:)。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每人300元,考试费每人100元(考试不合格者不收评审费)。

四、考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