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1-29 10:11:2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务注销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务注销申请书

篇1

委托单位:贵阳建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6月5日

申 请 人 : (备注: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张**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xx-xxx公司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公司盖章

xx-xx年 xx月xx

延伸阅读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申请注销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篇2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9663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在对应栏内打钩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3.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5.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6.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7.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8.企业印章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

篇3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篇4

3《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4企业清算报告书写格式

范本1: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年——月——日

(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________x

__x……,__x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章章)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

2.主持人应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应附指定其他董事的委托书.

3.所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如有反对或弃权的应列明所占表决权比例;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公司盖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范本2

清算公告

×××公司,注册号:××××,于×年×月×日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等人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90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中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

×××公司清算组

二年××月××日

范本3

注册号: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盖章):XXXXX有限公司

敬告

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2.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司法规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或者A4纸。

6.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书或签字。

7.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

现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本申请书及所有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份,谨此确认。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注销登记文件目录

序号在对应栏内打“√”(此栏由企业填写)备注

(此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文件、证件名称原件复印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者股东会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注①)

3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注②)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注③)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7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注④)

注: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销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的文件。

②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④公司清算组6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日。

企业被委托人签名:XXX

登记机关受理员签名:

企业被委托人联系电话:XXXX

日期:

网址:/注册指南公司注销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

住所深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股东名单XXXXX

XXXXX

XXXXX

申请注销登记原因股东会决议注销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毕已清理完毕

分公司是否注销完毕已注销完毕

其他

公告情况公告报纸名称:XXXXX

公告日期及刊登版面第一次

XXXXX

第二次

XXXXX

第三次

XXXXX

登记业务审核表(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人:年月日

核准人:年月日

核发企业注销通知书情况

录入人签字打印人签字

日期日期

领通知书人签字装订人签字

身份证

号码日期

备注

注:“领通知书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

范本4、

清算报告书写格式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篇5

*市地方税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成立于1996年,地处美丽的东湖湖畔,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全局担负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600余户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普及计算机联网办公,推行电子申报纳税等多种纳税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纳税人。

8月5日,到达实习单位的第一天。在税务局相关人员详细地介绍了工作内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重点户的纳税申报情况,办理企业纳税申报,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以及下达企业检查进行税务稽查。 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资产结构没我们想象的那般稳定,企业的资本机构变化非常频繁而且幅度较大。一定程度上显示投资者出入频繁,也表明资本的活跃。不过较概括的情况是:这种变化是建立在结构稳定之上的,如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资产总额变动频繁,但资本结构却比较稳定,资产负债率变动幅度极小。

税务登记和注销是法人企业设立和解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当然,也不仅限于此。据有关规定,凡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有关证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经营形式、核算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和增设、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税务登记其他内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均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相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从工作中接触的情况看,每天都有纳税人来办理税

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也就意味着每天都有新的投资者进入该开发区,同时也有一部分投资者退出。作为会计专业的学生,看到企业提交的填满了零的利润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业大多数根本就没有开始生产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投资目标不明确,盲目介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均每10天净增加一个企业,现有3000多家企业,实践证明企业孵化模式较为先进。很多企业甚至不明白企业成立之后经营什么,迟迟开不了工。(二)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筹措不力。很多新设企业直接将目标定位在为园区内其他企业提品,但由于资金不足,生产受阻,并不能及时提品,违约之事也经常发生,其他企业购买相关产品也只有将目标转向园区外。(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国家对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甚至更低。但企业经营管理者经验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产成本较高,企业实现的能力低下,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其设立到解散的过程就是把资本投入后一点点亏损完的过程。当然,法律、文化环境可能都是其影响因素之一。对于类似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我想国家在鼓励投资者进入的同时应起一定的导向作用,对于接近饱和的市场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资者也应先调查市场情况,减小投资风险。

篇6

在工作中我渐渐了解了该局全局担负着开发区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余户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分局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普及计算机联网办公,推行电子申报纳税等多种纳税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纳税人。 在那里我主要给周主任当助理,周主任主要负责的是税务登记和注销的,在和他的聊天中和叫我的打的文件中我了解到税务登记和注销是法人企业设立和解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当然,也不仅限于此。据有关规定,凡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有关证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经营形式、核算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和增设、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税务登记其他内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均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相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从工作中接触的情况看,每天都有纳税人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也就意味着每天都有新的投资者进入该开发区,同时也有一部分投资者退出。看到企业提交的填满了零的利润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业大多数根本就没有开始生产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投资目标不明确,盲目介入。

篇7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篇8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篇9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公告。

登记的对象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校或学院,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如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法律咨询事务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记的条件与事项

第六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超过总财产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万元。

第七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往所或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往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简化登记手续。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第七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告、证书和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条例》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经原登记机关核准验收后发还。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篇10

主讲人:李晓军

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改革,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监管优势,在乡镇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渠道不变、用途不改的原则下,改革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彻底解决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彻底改变乡镇财政职能弱化的现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县财政局于2016年2月28日下发了庄财发

[2016年]44号文件,对乡镇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乡属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权(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和资金使用权进行了统一的分配,具体内容是收回乡属各预算单位的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代行有关业务操作,改革后,乡属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变,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票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权仍归原单位所有。资金计划、支付等操作流程由财政所完成。下面我就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和财政所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做以下讲解。

一、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

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包括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银行管理和账务管理五个环节。

1、指标管理

预算股将各类指标通过财政一体化大平台(以下简称“大平台”)

统一下达到各业务股室(包括预算股),由各业务股室将正常预算经费或用途明确的专项指标直接下达到各乡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大平台”,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对于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指标,经业务股室拟定方案分配后,再下达到预算单位“大平台”, 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乡镇财政所收到县局各业务股室(包括预算股)下达的指标后,由总预算会计依据指标文件进行登记,并填写《指标通知书》(附件一,一式两联),送各归口业务经办岗,由各业务经办人员送达相关预算单位。各业务股室下达预算单位指标时,也以正式文件形式(如庄财预[2016]10号,庄财农[2016]1号等文号)下达。对用途明确的专项指标,可直接转发预算单位;对本级预算安排的或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指标,可直接发文下达预算单位。

2、计划管理

计划上报:预算单位收到乡镇财政所送达的《指标通知书》后,填报《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二),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必须一次性进行上报,不能将一笔资金分几次上报。对于预算经费要按照资金拨付的均衡性等要求进行上报;对于项目工程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全面性、及时性等要求进行上报。计划上报要求《指标通知书》送达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于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时限上报。

计划审核: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纸质用款计划,分别由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和所长审核签字,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进行计划录

入,最后由财政所长在“大平台”审核后,报送财政局国库股批复计划。

3、支付管理

乡镇财政所收到财政局国库股在“大平台”批复的计划,实行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使用资金时,向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两联),如属于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预算、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并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签字后报财政所长复核,再由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经办岗进行录入和审核,录入完成后最后由财政所长在审核岗进行终审。

属于直接支付的,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四,一式三联),预算单位和财政所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统一报送县财政局主管领导签字,再由国库股根据经费、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进行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附件三)在“大平台”申请支付,并打印支票送银行,由银行先行垫付,人行当日清算。

4、银行管理

银行收到财政局国库股《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预算单位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等凭证后,在“大平台”核对一致后

先行拨款。人行收到财政局国库股相关凭证后,在财政“大平台”核对一致,将资金清算至银行。

5、账务管理

属于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国库股(支付中心)打印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收集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预算、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记账;属于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银行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附件

六),凭取得的发票等资料登记单位账务。

二、 乡镇财政资金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说明

1、 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同时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际和总预算会计记账特点有所修改。

2、 会计科目设置

资产类: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

度(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负债类:应缴财政款(社会抚养费、新农合资金等)、其

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财政拨款结转。

收入类:财政拨款收入(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

支出类:经费支出(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拨出

经费(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3、 记账说明:

总账登记说明:预算会计登记各预算单位“大平台”和财政所专户上的实拨资金总账,共登记一本总账,总账按收入月统计表、支出月统计表每月只登记一笔,凭证后面附收入月统计表、支出月统计表。记账时用指标通知书作“大平台”上的收入凭证,用支出申请书作“大平台”上的支出凭证。属于专项资金的并附项目资金本子封面、金额页、税票作为附件。实拨资金以拨款单作收入支出凭证。一事一议、两项服务账务按原来的会计科目记账。

分单位明细账登记说明:综合会计、教育经办和卫生经办根据指标通知书、支出申请书、拨款单等单据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一笔资金编制一个凭证,逐笔登记各自“大平台”资金和实拨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

4、 常用会计分录举例

资金收入

⑴ 收到指标通知书(授权支付资金)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⑵ 收到指标通知书(直接支付资金)

借: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科目说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没有

这个科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直接支付资金只有在支出的

同时才能做收入(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直接

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假如财政在年初下达了一笔直接支付资金,有些预算单位在几个月后或第二年才支出这笔资金,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我们就反映不上这笔资金,但是我们总预算会计记这个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的反映所有的乡镇财政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所以经过讨论创造了这个科目,便于更清楚的反映这项资金。

⑶ 收到指标通知书(实拨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⑷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资金支出

⑴收到支付申请书(授权支付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⑵收到支付申请书(直接支付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⑶收到支付申请书(实拨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银行存款

年终转账

⑴ 财政拨款收入年终处理

借:财政拨款收入

贷:财政拨款结转

⑵ 经费支出处理

借:财政拨款结转

贷:经费支出

⑶ 年终财政注销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⑷ 年初财政恢复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借: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⑸ 年终财政注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⑹ 年终财政恢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