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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人身安全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1 16:32: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大学生人身安全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大学生人身安全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素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6).

[2]金如委,蒋馥蔚,曹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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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9).

[5]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6]许华.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7).

[7]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9).

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篇2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了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和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买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不仅确保了赛事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进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体育,尤其是大学体育将承担起我国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发展的两项重任。在这个领域,针对性强的赛事险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学生在人校时由学校统一组织、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对大学体育训练、比赛缺乏针对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校运动代表队的教师和学生更需要赛事险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队学生为特长生,所以他们参加的比赛级别应该还算是业余级的,激烈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具备专项身体素质和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更容易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对高校普通学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第二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

根据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多数高校学生在人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与公费医疗挂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因此,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险种是保险业的主题。仅仅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尤其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面对第二类风险的时候就显得束手无策了。

案例3: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 000元。

此种伤害事故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较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案情。作为致害方其实也很无奈,因为体育运动的特点就是要承担风险,但是不补偿受害方又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因此,每当面对这样的案例,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几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根据伤害情况,补偿金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债务。面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提供分担风险的险种,从而减轻无过错致害一方学生的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呢。

体育保险若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不甚了解,这种现状是不便于保险业的发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未尽到完善。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当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难免会有人视学校体育保险为“乱摊派”,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民众中诚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学体育场馆、器材需要保险

在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指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学生进行课外锻炼是完成体育必修课的一部分。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的学生占92,其中普通学生和校队学生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7%和97%。

案例4: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某高校学生马某等5名学生从体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戏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人义眼。

解答: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

类似于此类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样给学校带来恼人的法律纠纷。而公立学校在赔偿金问题上恰恰又存在某种两难境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支付赔偿金,就会有损于全体同学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就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应当尽量减少支付,也就是减少学校赔偿的风险。减小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保险来分担。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中有不少关于体育设施的险种,还有专门的体育设施、设备保险。日本学校非常重视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和维修。因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有对此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条文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时,主要追究学校教育保障外部条件的完善。由于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法律索赔。

目前国内对于体育场馆、器材的保险,除奥运场馆外,也仅刚出台了“游泳场所行业保险”。希望大学校园内的体育场馆设施风险可以尽早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

5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5.2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

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

5.3政策支持将加快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学校体育保险发展。比如德国就是由政府拿出专款投人于保险公司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资金问题。日本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政府建立了一笔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赔付。我国未来的学校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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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1.体育伤害

1.1大学生在校体育伤害的特点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人身伤害事故。由于体育教育的开放性、运动性等特点,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在体育中的安全所负的义务较之其他方面要求更高,也因为大学生大多都走向成熟,对体育中的风险与安全的认识较中学生更为清楚、充分,具有较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所以,对发生在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处理程序等都有很大影响。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学校的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后果[W

1.2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与对象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所涉法律特征与对象是什么呢?众所周知,我国高校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和对受教育者及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义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其合法权益到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负有遵守校纪、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等义务。很显然,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把握的核心。首先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中,造成身体伤害的原因很多,但是作为民事侵权的主体应该是学校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指其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是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权利。其次,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它既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虽在表面上有阻止违法事由,但因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仍不得免除责任的行为〔2一Sl

2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的缺陷

2.1我国学校体育法规实效缺陷

自1991)年

2.2保险措施不足

学校是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资金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当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要赔偿则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明明是民事问题,结果经费来源还得走“行政路线”,巨额的赔款将使财政支出艰难度日的学校不堪重负。如果一味地采用无过错归责和公平归责让学校从财政拨付的有限教育经费中支付数额不菲的赔偿金和补偿金,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

2.3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法制监督,贯穿和渗透于法运行的全过程,是保证法运行实现的基本机制。目前,学校体育法规的运行在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与法制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首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体委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尽完善,监督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职责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地方性学校体育法规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切实可行地保障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法律规定,学校体育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监督机关很少正式处理学校体育的违法事件;最后,家长、大学生、体育教师等人员对学校体育法规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学校体育法规的状况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

3责任认定的具体分析

3.1责任认定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归责原则[s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据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为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学校体育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发生就应由学校家庭双方来共同承担造成的损失。

3.1.1学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在我国《高等教育》及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此种情况下对学生的法律责任问题,但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保证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学生在接受体育教育中,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法和体育法规来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由于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体育教学中出现伤害事故后,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学校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①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②学校教学器材设施等维护、管理不当的;③学校组织教学活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者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④学校安排的运动负荷,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或明知道学生有不适宜参加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而未予以特殊照顾的;⑤出现伤害事故后,学校未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而使损害扩大的;⑥根据前文提到的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的;⑦教师侮辱、殴打、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⑧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有关管理人员、教师擅离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履行职责,使学生失控造成偶发性伤害事件;⑨违反体育教学常规、教学大纲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件;⑩体育教学中,教师传授技术动作不正确、教材选择不合理、组织教法不严密、疏于检查场地器材或场地器材使用不当的。

3.1.2大学生方面应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有些事故是由于受伤害者自身所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身体素质太差或存有生理缺陷而未通知教师;不能适应正常的体育教学;技术动作不正确或未按教学要求从事超出自己运动水平的练习;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听从教师的指挥,擅自行动或和同学打闹等。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运动损伤或伤害事故屡见不鲜,这些事故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学校秩序,也给学生自己的身心带来一定的伤害。因此,要加强运动安全、组织纪律性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1.3均无过错造成的体育伤害

许多体育项目直接将对方的身体作为攻击目标,例如:拳击、贻拳道、柔道、摔跤、击剑等。在一些对抗激烈的项目,规则中允许合理的身体对抗。因此,倘若发生伤害事故,体育伤害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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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堂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小学食堂的安全管理关乎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管理秩序,需要引起学校的充分重视。由于小学阶段的作息时间大体为“早八晚五”的时间段,所以住处距离学校稍远的学生在学校吃中午饭的情况是最多的,早饭和晚饭则较少一些。对于一些提供住宿的学校中的住宿生来说,则几乎一天三顿饭都是在学校食堂解决。对于广大教师而言,中午饭也多在学校食堂解决,偶尔会在学校吃晚饭。通过以上基本情况的分析,可见部分学生和教师的三餐中至少有一餐是在学校食堂吃。而由于学校食堂也会开设一些特色档口,会吸引部分学生留在学校吃午饭。总体而言,在中午这个时间段食堂的人流量非常大,其他时间也会出现人流高峰。人多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小学食堂的安全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要保证学生和教师能够安全地在学校度过午餐时间。此外,诸如食品安全问题,更需要引起学校的充分关注。这直接关系着师生的身体健康,不容存在侥幸心理。科学对学校食堂进行安全管理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学生,取信于学生,同样也可以保证师生的饮食安全,以维持学校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名声等。

二、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目标

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对于小学阶段的食堂安全管理,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呢?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第一,秩序井然,文明礼貌。小学食堂作为人流量大的地方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单靠管理无论如何都不能避免问题的产生,只有靠学生和老师共同努力,首先从自身做起,在高峰时间点一定要遵守秩序,礼让他人。所以食堂安全管理首先需要进行安全教育,教育老师和学生守规则,懂礼让,逐渐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这也是食堂安全管理的应有之义。所以,良好秩序是小学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保证安全的前提条件。第二,保证食品安全。这同样是小学食堂安全管理需要达成的重要目标。只有保证食品安全才能够从某种程度上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而学生和老师的自身利益是学校的最高利益。此外,安全、干净、卫生的食品也是提升食堂形象的重要内容。总之,小学食堂安全管理应该达成的目标还有很多,也包括很多细则性内容,本文在此只列出最重要的两项,以引起充分注意。

三、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具体方法

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应该从主管单位和学校这两个层面进行考虑。第一,定期检查,做到未雨绸缪。对于学校食堂主管部门,应该定期对学校食堂的用餐秩序进行维护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开会讨论,并出台可行的办法。还要对食堂的各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以防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对于年久失修的陈旧设备一定要及时申请更新。第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总结,及时发现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并且要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这样才可以使管理人员时刻保持警惕而不松懈,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做好食堂安全管理。第三,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充分地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小学阶段的学生对于公共场合还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所以在学校层面上,应该时常对学生开展食堂安全教育,让学生形成强烈的安全意识。学生自己注意到之后,才能更有力地保护好自己。具体的形式可以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活动,还可以开展主题班会,绘制班级板报等。班主任教师在教育W生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小学食堂安全管理的方法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要弄明白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学校领导、主管部门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对学校师生和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二,应该制定食堂安全管理的目标,一方面要构建井然的秩序,另一方面要保证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第三,管理的具体方法应该从学校和主管部门两方面入手来考虑,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还要进行安全教育等。

参考文献:

[1]孙德君.浅谈小学食堂卫生管理[J].第四届世纪之星创新教育论坛论文集,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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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完善的心理危机预警系统 

1.1 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构建学工条线预警机制 

古人云:“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 在高校的工作中要防止危机、控制危机、管理危机,首先必须理性地认识危机,并构建科学的预警机制。 

第一,做好大学生心理测评工作。我校在新生入学时都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及评估,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全方位、多层次地掌握学生的整体心理状况,依据测试结果,及时预防并及早发现有可能会出现的心理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政工干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学生教室、宿舍中去与学生交流,尤其是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心理障碍、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群体学生。并通过校报、网站、板报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积极营造校园“心育”氛围。 

第三,构建畅通的学生信息体系。高校要建立起由“学校学工处学院班级宿舍”这样一个网络预警体系,从最基层起,从下而上,层层落实,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体系, 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顺,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 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解其所难,确保危机事件能准确、快速、通畅、有效的解决。 

第四,构建人员互动体系。高校突发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头绪繁多,问题重重,但有五组关系必须妥善把握好。努力处理好与司法机构、学校上级、新闻媒体、学生家属以及一线政工干部的关系,防止可能会引发的一些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出现。 

1.2 整合校内外资源,健全学校稳定工作队伍管理机制 

第一,合理利用校内资源。高校学生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因此,我们本着“大校园安全观”的理念,从完善队伍结构入手,从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等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合力形成,并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队伍危机干预能力。 

第二,积极吸纳校外资源。高校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离不开社会,与国家、地方政府、社区、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学生家庭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高校应该主动、积极地拓展高校危机管理的工作领域,保持与社会各级相关部门的联系,整合资源,共同为高校危机管理工作做出努力。 

2 心理危机的应对与处理 

2.1 观察和跟踪调查 

进行专业的心理诊断和鉴别;跟踪调查容易出现心理危机的高危人群;一旦发现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立即转移到安全的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同时上报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共同采取干预措施。在此过程需要辅导员要妥善安排中间环节,不给被监控的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重要的是对这样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让其感受到人际之间的关怀和温暖。 

2.2 实施转介 

(1)请专业人士或专家进行心理评估。(2)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应该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住院治疗等措施。(3)对有自杀意念学生、已经实施了自杀的行动但没有完成或已经完成自杀的学生应立即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救治。 

2.3 及时挽救生命 

学校各级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一旦得到危机信息,学校要立即通过各种方式,挽救学生生命。 

    3 心理危机后的管理 

危机后管理阶段中,辅导员的工作重点(下转第187页)(上接第185页)在于安抚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的情绪,尽量让他们保持稳定,并努力将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1)将心理危机事件及时上报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助做好减轻当事人心理压力,调试情绪的工作。尽力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危机带来的遗留问题,把危机事件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尽快使他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中。 

(2)做好对周围人员进行心理救助的相关工作。产生心理危机当事人的同学可能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应,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对他们进行危机后心理救助。比如,可以和自杀者的同学探讨关于自杀者死亡的相关情况;询问同学对该事件的感受,给予同理心和情感的支持;允许学生表达他们的悲伤、内疚、自责等等情绪并让他们明白,这一系列的情绪反应都是正常的。 

(3)对学生进行危机后教育,教育学生“如果自己出现了心理危机,要主动寻求帮助,要相信有人愿意帮助你,可以向学校咨询中心求助或校外的心理咨询机构求助”。 

4 高校危机干预工作努力方向 

学校突发危机事件既能暴露出各项工作中的问题,又能促进日常工作在这种特殊压力下得到创新,因此需要不失时机地及时总结教训,认真评估结果,明确工作方向。 

4.1 普及危机教育,提升应对能力 

第一,加强学生的危机教育普及工作。从众多高校突发危机实践包括我校的几起事件不难看出,大学生的危机意识较为薄弱,对危机识别和应对的能力不强。因此,我们要通过宣传资料、电视节目、网络等途将心理危机教育的普及工作覆盖到全校学生,将危机事件的预防、处理既成为一种学校管理行为,又渗透到每一个学生的意识之中,使他们成为危机事件的自助者。 

第二,加大心理危机应对的连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针对危机应对,学校要培养全体教职员工“全员育人”的意识,所有的应急措施离不开全体成员的配合和动员。因此,要加大对连接人员的应对危机能力的培训力度,对他们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只有这样,应对机制才更科学更有效。 

4.2 加强实证性研究,拓宽危及研究领域 

目前,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已成为较新的学科领域,由于危机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该领域的研究会涉及到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与管理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信息管理、传播学、心理学、伦理学、系统论、控制论等学科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拓宽研究视角、拓展研究领域,并重视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强实例分析,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危机管理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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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校政工干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生力军,紧密贴近学生,在心理危机防护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如何做好危机预警与识别、危机处理和危机后的管理工作”做出了阐述。

1 构建完善的心理危机预警系统

1.1 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构建学工条线预警机制

古人云:“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 在高校的工作中要防止危机、控制危机、管理危机,首先必须理性地认识危机,并构建科学的预警机制。

第一,做好大学生心理测评工作。我校在新生入学时都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及评估, 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全方位、多层次地掌握学生的整体心理状况,依据测试结果,及时预防并及早发现有可能会出现的心理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政工干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学生教室、宿舍中去与学生交流,尤其是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心理障碍、学习困难、就业困难等特殊群体学生。并通过校报、网站、板报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积极营造校园“心育”氛围。

第三,构建畅通的学生信息体系。高校要建立起由“学校学工处学院班级宿舍”这样一个网络预警体系,从最基层起,从下而上,层层落实,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体系, 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顺,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 思其所思、想其所想、解其所难,确保危机事件能准确、快速、通畅、有效的解决。

第四,构建人员互动体系。高校突发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头绪繁多,问题重重,但有五组关系必须妥善把握好。努力处理好与司法机构、学校上级、新闻媒体、学生家属以及一线政工干部的关系,防止可能会引发的一些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出现。

1.2 整合校内外资源,健全学校稳定工作队伍管理机制

第一,合理利用校内资源。高校学生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因此,我们本着“大校园安全观”的理念,从完善队伍结构入手,从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等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合力形成,并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队伍危机干预能力。

第二,积极吸纳校外资源。高校的心理危机管理工作离不开社会,与国家、地方政府、社区、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学生家庭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高校应该主动、积极地拓展高校危机管理的工作领域,保持与社会各级相关部门的联系,整合资源,共同为高校危机管理工作做出努力。

2 心理危机的应对与处理

2.1 观察和跟踪调查

进行专业的心理诊断和鉴别;跟踪调查容易出现心理危机的高危人群;一旦发现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立即转移到安全的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同时上报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共同采取干预措施。在此过程需要辅导员要妥善安排中间环节,不给被监控的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重要的是对这样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让其感受到人际之间的关怀和温暖。

2.2 实施转介

(1)请专业人士或专家进行心理评估。(2)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应该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住院治疗等措施。(3)对有自杀意念学生、已经实施了自杀的行动但没有完成或已经完成自杀的学生应立即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救治。

2.3 及时挽救生命

学校各级部门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一旦得到危机信息,学校要立即通过各种方式,挽救学生生命。 转贴于  3 心理危机后的管理

危机后管理阶段中,辅导员的工作重点(下转第187页)(上接第185页)在于安抚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的情绪,尽量让他们保持稳定,并努力将危机转化为发展的契机。

(1)将心理危机事件及时上报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助做好减轻当事人心理压力,调试情绪的工作。尽力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危机带来的遗留问题,把危机事件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尽快使他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中。

(2)做好对周围人员进行心理救助的相关工作。产生心理危机当事人的同学可能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应,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对他们进行危机后心理救助。比如,可以和自杀者的同学探讨关于自杀者死亡的相关情况;询问同学对该事件的感受,给予同理心和情感的支持;允许学生表达他们的悲伤、内疚、自责等等情绪并让他们明白,这一系列的情绪反应都是正常的。

(3)对学生进行危机后教育,教育学生“如果自己出现了心理危机,要主动寻求帮助,要相信有人愿意帮助你,可以向学校咨询中心求助或校外的心理咨询机构求助”。

4 高校危机干预工作努力方向

学校突发危机事件既能暴露出各项工作中的问题,又能促进日常工作在这种特殊压力下得到创新,因此需要不失时机地及时总结教训,认真评估结果,明确工作方向。

4.1 普及危机教育,提升应对能力

第一,加强学生的危机教育普及工作。从众多高校突发危机实践包括我校的几起事件不难看出,大学生的危机意识较为薄弱,对危机识别和应对的能力不强。因此,我们要通过宣传资料、电视节目、网络等途将心理危机教育的普及工作覆盖到全校学生,将危机事件的预防、处理既成为一种学校管理行为,又渗透到每一个学生的意识之中,使他们成为危机事件的自助者。

第二,加大心理危机应对的连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针对危机应对,学校要培养全体教职员工“全员育人”的意识,所有的应急措施离不开全体成员的配合和动员。因此,要加大对连接人员的应对危机能力的培训力度,对他们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只有这样,应对机制才更科学更有效。

4.2 加强实证性研究,拓宽危及研究领域

目前,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已成为较新的学科领域,由于危机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该领域的研究会涉及到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与管理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信息管理、传播学、心理学、伦理学、系统论、控制论等学科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拓宽研究视角、拓展研究领域,并重视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强实例分析,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危机管理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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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体育活动更加丰富多彩。而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陕西省高校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屡有发生。但是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对于这种伤害事故问题的处理,在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前,没有一都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相关的司法解释仅有《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第160条有所涉及,且调整对象仅限定为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导致通过谁过错、谁负责的办法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时,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对此亦未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只是笼统地提出:“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律,不可能针对校园伤害事故提出专门意见,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依据,也不具有针对性。2001年9月1日,上海市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为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但这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其他各省在校生没有约束力,陕西省无法适用。基于以上事实,一旦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司法就难以执行。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探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及其依据等基本问题,正确认识和分析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在13常教学中不断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妥善处理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提高陕西省体育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稳定学校体育教学秩序,依法治教,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基础

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监护说和教育说。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民法通则》规定:法定监护关系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此种亲权、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基于亲权、血缘关系的人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依法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但学校对学生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所讲的那种监护人资格,即不承担监护责任。这是对管理照看、保护职责和法定监护职责的严重混淆。对于教育说,是基于教育法律的规定产生的被教育与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有据可依。所以,我们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张教育说观点。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由于设备器械老化,并未及时维修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须承担民事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为辅。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责任,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一条重要辅助原则。如某同学在篮球教学比赛中,被场上飞行的篮球击伤,造成伤残。学校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受伤学生一定补偿。

3.体现同情弱者的原则。“同情弱者”是一种传统习俗和美德,同情之心,人皆有之。对那些软弱无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精神、物质、法律的帮助,本无可厚非。但是同情弱者的前提,必须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弱者”之弱,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和违背,更不是对法律的戏弄和藐视。而在于弱者必须守住知法、守法的“底线”。“同情”只是道义上的帮助,情感上的流露,而不是法律上的“徇私”。对于体育伤害事故,要明确弱者的一方,要给予帮助,这是社会的责任,也应当成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重要原则。

三、不同类型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1.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案例:2007年,陕西省某高校游泳培训班中,一名小男孩溺水死亡,死因是学生跳水后头触地撞击死亡,学校和老师及游泳池管理制度都要求严禁跳水,事后以协议赔偿方式处理,校方赔付人民币15万元,任课教师赔付人民币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6万元,总计26万元。事后,没让该教师带2008年游泳课,给该任课教师予以处分。以上案例促使教育者考虑如何为体育老师解决后顾之忧。相关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体育课部分项目危险f生与大学生较差的素质状况而放弃有益教学手段的教师占到总数的80%左右。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如何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保障?这种心理负担不仅严重影响到体育教师的生活,同时也影响到受害人的日常生活。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教育工作者无疑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l条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随着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逐步完善,依据法规,学校应当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进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也可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落实。此外,造成教师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学校与相关部门没有考虑体育的特殊性。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规定是否太笼统值得商榷,学校假如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状况与人身安全,就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科学性。有关调查问卷显示: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安排体育课,对于不同体育项目危险系数的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参与。因此,体育保险不仅能解决赔偿纠纷的问题,也能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进一步完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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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时代,智能手机、App平板电脑的普及使得教育模式不断发生变化,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有效的自主、探究以及协作学习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1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微信,相较QQ、飞信、新浪微博等,微信以其广泛适用性、低流量资源共享、多类型公众平台等功能给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学习平台。因此,研究网络环境下,微信对大学生学习的影响以及可行性策略的提出,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优质学习资源的共享。

1项目研究概述

1.1大学生对网络交互工具的选择

1.1.1大学生对网络交互平台的使用倾向

500名大学生中,占全部调查人数的92.0% 的460名同学使用腾讯QQ;占全部调查人数的53.2%的 266名同学使用腾讯微信;占全部调查人数的35.6%的178名同学使用飞信;占全部调查人数的45%的225名同学使用新浪微博。此外,占调查人数的6.0%的30名同学使用其他网络交互工具。相较于微信, QQ以其出现早、方便快捷等特点,赢得了大众的喜爱,用户数据量最大。但是,在3年时间里,微信用户数据量能够占半数以上,却也体现了它不可估量的影响力。与传统的短信沟通方式相比,微信的跨平台交流,灵活智能,节省资费,受到大众喜爱。

1.1.2大学生选择网络交互工具进行的活动

在500名研究对象中,占总数的78.2%的391名同学以娱乐包括聊天、交友、游戏、关注朋友圈动态为主要活动;占总数45.6%的218名同学用于娱乐外,也会关注时事新闻动态;占总人数的56.8%的284名同学也会用于专业知识的学习。应时代要求,大学生的学习方式必然会与网络牢牢结合,而微信用于学生学习必然会是信息技术与课程深度融合的一个重要体现。

1.1.3大学生对于网络交互工具的感受

同学们对于市面上流行的交互工具的直观感受是方便快捷,节省资费,获取信息快速。网络交互工具用于教学将是信息化教学的重要体现,关注工具平台的功能完善以及大学生通过工具平台进行学习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网络交互工具用于教学的影响度。

1.2微信对于大学生学习的影响

在500名大学生中,有266名学生在使用微信,占全部调查人数的53.2﹪,而266名学生中,95%的学生都在使用手机版微信登陆。手机版微信以其人性化设计、简易的操作满足了大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在对266名研究对象使用微信平台的时间的统计中,有63名同学的使用时间在每天两小时以上,占总数的23.8%;有120名同学的使用时间在每天一至两小时,占总数的45%;有43名同学的使用时间在每天一小时以下,占总数的16.2%;有28名同学的使用时间在至少一周一次或至少一月一次,占总数的10.7%;有12名学生使用更多或是更少的时间使用微信。如下图所示:

结果显示,65﹪的大学生通过微信提供的“摇一摇”、语音漂流瓶、附近的人等功能来扩大社交圈。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的传输,还满足了多人手机群聊的消费需求。便捷的功能让学生们不仅可以进行交互式的多人通讯,而且可以及时获取国内外时事政治动态。微信平台已经成为大学生获取学习信息的一大途径,35%的学生会使用微信平台来进行与学习有关的活动,比如:与专业人士、教师、同学进行学术问题的讨论,可以帮助学生自己更好的学习;学生可以通过老师在微信平台上上传的学习资源、布置的学习任务以及在线批阅作业的情况等,及时解决自己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及学习的高效性;学生还可以关注更多与专业相关的公众平台,定时获取平台上的专业学习信息。

2研究总结与策略提出

微信作为方便人们创建与维系社会关系的网络交互平台,不仅被用来沟通交流、娱乐消遣、意见发表、共享信息,同时也能够满足大学生实时非实时地学习以及搜索和共享学习资料,是一个学习资料总库。

2.1微信给大学生带来的有益的影响

2.1.1微信丰富了大学生活

通过微信平台,好友共享了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可以对分享的内容多看、多评、多分享。大学生不仅需要培养学习能力,还包括环境适应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表达元素的丰富,如:视频、图片、动画、音乐等,增加了生活的丰富多彩性。微信还提供交友、娱乐、学习、网购等便宜的服务,借助微信平台,大学生可以获取与学习、生活、工作等有关的信息资源。

2.1.2微信使移动学习、泛在学习成为可能

调研发现,大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关注到全国甚至世界上有关自己专业的动态以及教育变革的最新走向。微信不仅丰富了大学生专业知识的在线学习,有助于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中学习和积累专业知识;同时,也拓宽了大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有助于大学生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信息素养。

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资料库和信息服务中心,通过微信的收藏、转发、等功能,可以积累不少的知识。

2.1.3微信扩大了大学生的社交圈

通过微信,进行实时语音聊天,在评论回复中促进同学之间更多的交流;将有益的信息发送给指定好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会在无形中拉近你我之间的距离;“摇一摇”认识附近的人,了解他人的专业背景,拓宽自我知识面,让自己的朋友圈得以扩充。

2.1.4快捷方便地了解时事

微信能及时更新新闻动态、经典语录、时尚杂志、学习生活、健康娱乐等分类的微信二维码消息,让用户对微信公众帐号的查找关注更简单方便。

大学生的思维较为活跃。创新性、环境的较强适应性让大学生能够快速地接受新兴事物,通过微信,关注公众平台或者名人微信,就可以快捷方便地了解实时消息动态。新媒体时代下,大学生应该是时代生活的关注者,专业服务社会,贴近生活,关注民生,了解时事是 必不可少的。

2.1.5专业公众平台的运用

微信公众平台的申请是免费的,经过1-2天的后台审核,即可完成申请。我们可以申请属于自己专业的公众平台,便于同学间的学习交流。在被调查的266名调研对象中,有占被调查对象的39.2%的104个同学建议:申请专业公众平台很有必要;占被调研对象的43.2%的115个同学,建议通过个人消息的推送与共享,其他17.6%的被调研对象并未发表自己的看法。生活学习中,巧用微信公众平台,可以提高大学生获取和加工信息的能力。

2.2微信给大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

2.2.1大学生自制能力差,易过度沉迷于微信的娱乐、社交功能

微信平台是一款即时通讯娱乐工具,它所提供的娱乐、社交等功能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日常生活状态与学习情况,导致大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时间不规律。长时间使用微信提供的娱乐、社交功能,导致学生对于自己学术上的要求放松。

2.2.2大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受保护

微信有专门的隐私保护设置,如二维码扫描,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大学生保护自己在微信上的一些个人隐秘信息。但是,隐私保护与防护措施并不完善,不能帮助大学生很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微信平台所提供的“摇一摇”“好友圈”等功能帮助大学生扩大自己的社交圈的同时,会让大学生有更大的几率接触到陌生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2.3大学生受到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危害

微信平台以其广泛的实用性、即时通讯性,受到当代大学生的青睐。然而,不良信息,比如暴力言论,偏激语言,情感欺骗话语等的,对于明辨是非能力弱的大学生产生了极大的挑战,如果对于信息的正确与否不能进行很好的把握,那么对于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则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诱发犯罪。

2.3大学生高效文明地使用微信的策略

2.3.1增强责任感,培养自控能力

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控能力,将自己的大部分时间用来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投身到有意义的活动中去。通过微信平台,多了解信息道德方面的知识,分享学术思考,关注专业领域,阅览对于自己身心健康发展有益的文章,观看有利于自我成长视频与图片等,对于大学生的自主性,责任心以及三观的培养是很有意义的。

2.3.2警惕不良信息,加强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是大学生的必修课,包括保护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隐私安全等,微信让大学生的朋友圈得以扩展,但是,很多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高,随意结交网络好友。而我们却与现实生活的距离越来越大,这不益于大学生语言交际能力、随机应变能力以及生活适应能力的培养。与虚拟的网友保持一定的距离,提高警惕,对于微信推送的消息有选择地去浏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大学生基本信息素养的要求。   [本文转自DyLw.Net专业提供写作本科论文和中学教学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Www.dYLw.NeT点击进入DyLw.NeT 第一 论 文网]

2.3.3智慧选择,绿色上网

面对不良信息的侵袭,大学生应该正确地面对,机智地摒弃和屏蔽,时刻注意自己关注的平台的种类以及关注的微信好友,并对于平台信息的更新提高警惕,对于不良信息的传播者进行及时地处理,提高自我处理不良信息的能力。

2.3.4让微信成为学习伙伴,拓展专业知识

信息时代,大学生的通讯方式、学习方式都发生了改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探究学习成为可能,微信平台在满足大学生对社交娱乐和通讯等的需求之外,还对于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大学生应该理性、客观地认识微信平台,让微信成为学习上的好帮手,成为移动学习的资源获取渠道,成为打开大学生视野的一扇窗,并融入个人的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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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主要是针对独立学院大学生的特点,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传授,使学生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

一、独立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特点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在新形势下采用新机制运作的一种新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弥补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与普通高校相比,独立学院的安全教育有其特殊性:一是独立学院这种新生事物产生时间较短,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尚不够完善,其安全教育方式方法相对单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二是独立学院学生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较之普通高校大学生而言,独立学院大学生入学门槛较低,尤其是在西部地区,有些高校为了弥补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大规模扩招二级学院学生,导致有些素质较差的学生得以踏入大学,降低了独立学院学生的整体素质,从而加大了安全教育的难度;三是独立学院学生家庭条件相对较好,这些学生从小受到家庭的宠爱,自理能力差,纪律观念淡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思想单纯,考虑问题幼稚,很难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而又很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加强对独立学院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明辨是非、适应环境、处理和解决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成为独立学院大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独立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大部分独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富裕,从小养尊处优,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挫折、困难少。进入大学后,由于环境的改变、校园竞争机制的引入、情感困扰、择业困难等因素,极易引发心理疾病。对其心理上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积极疏导,极易导致各类安全问题。近几年来,发生在独立学院大学生中的自杀、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多数是由心理问题引发的。因此,独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逐渐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逐步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并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2.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网络是目前大学生接触最多、对学生影响最大的一种大众媒体,它已渗透到大学生生活的各个层面,影响着大学生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种影响是复杂的,就其负面影响来看,大体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二是在网络交流过程中容易轻信他人而被欺骗;三是由于自身免疫能力差,容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而导致网络犯罪。这几方面的案例给独立学院安全教育工作敲响了警钟,网络安全教育成为独立学院甚至全体高校安全教育的一项新任务。

3.加强学生公寓安全教育

学生公寓是学生们的主要生活区域,在这里每个成员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都将受到一定的考验和挑战。集体生活要求成员之间相互配合,而这种配合往往是要经过相互磨擦和冲突过后才有可能达到的,矛盾处理得好,会加深同学间的友谊,若处理得不好,将成为冲突战争的导火索。学生公寓最大的安全隐患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学生人身安全;二是个人财产安全;三是学生间的矛盾与冲突。独立学院大学生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处理矛盾的能力较差,而这些隐患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地排除的话,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转贴于

4.加强公共安全教育

公共安全教育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学生在公共场所会面临的一些安全问题。现在社会上针对大学生的诈骗及其它犯罪活动繁多而复杂,没有经过社会这座大熔炉磨练的大学生难免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而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如针对目前大学生就业难而产生的一些工作中介、皮包公司、传销机构等,利用大学生赚钱心切而将他们引上邪路,另外还有专门以大学生为目标的抢劫、案件等,这些案件的逐年上升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加大对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力度。

三、独立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措施

针对独立学院大学生的特点,以及独立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我们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与应对上文所提出的安全问题。

一是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时,应引进一些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心理咨询师,或对现有辅导员进行系统地心理咨询培训,在新生入学时就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寻找出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采用定期疏导的方法,通过讲座、座谈、个别谈心等方式,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够及时得到排解。而对个别学生的特殊心理问题,则应密切关注、长期关心,深入了解其心理走向和情感需求,真诚地、善意地关心与爱护才是真正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方法。

二是在网络安全教育问题上,我们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管理系统,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进行一定的筛选过滤,对校园网的功能进行相应地限制。如有的高校的校园网就只是用于学术资料的查询,而没有游戏和娱乐功能,这种净化校园网的作法是值得提倡的。当然,这种纯技术上的操作是不可能彻底地消除网络安全问题的,真正最有效果的解决方法还是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因此,在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的基础上,我们应采用多种途径开展多种活动来教育学生自觉抵制网络的负面影响。如以FLASH或视频等网络影像方式形象生动地展示一些案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也可以与学生结为网友,经常在网上与他们聊天,以及时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和发现他们存在的心理问题。

三是在学生公寓安全教育问题上,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学生们的集体主义思想,培养集体荣誉感和合作精神。由于独立学院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普遍缺乏合作精神,心中无集体、无他人,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这样的一群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相互之间产生矛盾是必然的。因此,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以公寓为单位的活动、竞赛来增强他们的集体荣誉感,建立起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做好学生公寓安全教育的关键所在。这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必须得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寓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四是对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这项教育是最为艰难、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因为公共安全教育不仅仅是靠学校单方面的努力就能完成的,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需要从法律、道德、人性等各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可以采取组织社会实践让学生走向社会、了解社会,聘请法律工作者来校进行法律讲座等方式,通过具体案例对学生进行教育。

以上四项教育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齐抓共管,从各个方面进行努力,才能确保独立学院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王能武.高校安全教育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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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个既熟悉又模糊的词。在很多时候,总因忙忙碌碌于繁杂的日常工作和琐碎的家务事中,从未认真仔细地思考过。“安全”尽管是年年讲、月月讲、天天挂在嘴边的永不过时的话题,但还是停留在过去一些狭隘的思维认识上。“重视安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境界。

1.学校实施安全教育的必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学生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领域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他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还需要走出学校参加各种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尤其是安全知识,势必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加强中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学校实施安全教育的主要途径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素质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

2.1强化教育的阵地,拓宽教育的途径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首先要强化教育的阵地,拓宽教育的途径,更新教育的手段。一是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作用,利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体系和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因人因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二是要发挥课堂教学的优势,在有关课程和教学环节中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内容,适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要发挥计算机网络教育的优势,在学校网络上安全教育的信息,分析典型案例,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四是发挥心理咨询的优势,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了解学生心理动态,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教育。

2.2安全教育要突出重点,注重教育效果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既要全面展开,又要有重点地进行,做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一是抓重点人的安全教育。如对经常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防止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安全事故。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能满足于形式,更不能只往下灌输,而要讲效果,要能打动人心,让受教育者内心接受,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二是抓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如对防火、防爆有一定要求的实验室,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三是抓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重点时期是指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殊时期,在中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时期的安全教育:一要加强新生入学时的安全教育。新生刚跨入大学校门时,由于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情况不熟悉,缺乏安全防范知识,不懂得如何自我保护,最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增强新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学校生活,乃至以后人生道路上都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二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节假日期间学生思想容易放松,易发生财物被盗、火灾、食物中毒、溺水、车祸等事故。因而在此期间特别要强调安全问题,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3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并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利用班会、少先队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文化橱窗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具体做法如下:

2.3.1纪律:上学、放学不在路上逗留,及时到校或回家。中午、下午放学时排队出校门,当课老师或班主任要将学生送出校门。下午放学后,学校将在半小时后清校,教育学生认真打扫卫生,按时离校。

2.3.2集会:(包括广播操进出场等)上下楼梯靠边走(课间、平时上下楼梯靠右行),静齐快,不奔跑、不推搡。队伍行进中如遇鞋脱、鞋带散等意外要整理时,教育学生需出列,待整理完毕后再回归队伍。集会、集合须班主任、辅导员带队,值周教师维持秩序,防止楼梯口、过道等地拥挤。

2.3.3课间活动:不跳楼梯,不从高处往下跳,不爬栏杆,不滑扶手,不做有危险的活动。上下楼梯不奔跑,开展体育活动、课间游戏要到一楼天井或运动场。同学间开展室内活动要适当,不拿剪刀、钢笔、教棒、三角尺等坚硬物品做游戏。上厕所要避开高峰,大同学要照顾小同学。雨天路滑要小心,同学之间不推搡。

2.3.4体育活动:不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剧烈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除不能在教学楼上开展体育活动外,更不能在二楼以上做集体跳跃运动,以防共震生险。运动中发生损伤要尽快送校医室救治,并汇报教师。

2.3.5卫生不吃不洁食物(如无证摊上的油炸品等),不喝生水,提倡自带开水。不围抢校外人员散发的宣传品、广告纸、优惠券等。打扫卫生时不要爬高或擦没有护栏易生危险的玻璃窗。

2.3.6用电安全:教给学生预防角电的知识。不湿手开关电器,拨插插座。发现有电器损外及时报告班主任和总务处。

2.3.7校外活动:活动前教师要堪察路线,精心组织、落实带队教师职责。培养学生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的习惯。

2.3.8交通安全:未满12周岁儿童不能骑车上学。已满12周岁儿童确要骑车上学的,必须向学校打报告,并留校备案。教给学生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注意上下学行路安全,年小路远学生建议家长护送。做好乘公交车上下学学生的安全教育,教给学生乘车知识、上下公交车方法。

2.3.9消防安全:不玩火,不乱放烟花爆竹。出现火情及时报警,讲清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救火的原因。

2.3.10自护知识:上学期间遇陌生人寻找,应及时向班主任汇报,中途离校要征得班主任或相关任课教师同意,不擅自旷课或早退。校外遭遇抢劫要智斗,先保证人身安全。发生危险(比如落水、受伤等)要喊大人帮助。发生事故不隐瞒,及时向家长报告。不玩危险玩具(如仿真子弹枪,皮弹弓等),更不能将危险玩具带入校内。下雨天上下学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内、走廊上、楼梯过道上撑伞,以免拥挤而戳伤身体(眼睛、脸面等)。

是否开展安全教育,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是否以人为本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否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是衡量一个学生素质是否全面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之中,充分发挥教育的安全功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到与时代要求相结合、与学生需求相结合、与自身建设发展相结合,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为社会培养素质全面的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