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33: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事立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市场竞争状况下,企业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竞争力。然而在经营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相互协调的意识,更没有充分挖掘用户需求的意识,整个企业内部沟通之间存在很大问题,各运行环节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协调与互动,整个管理机制形同虚设,这就使得企业很难朝着经济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企业市场竞争力低下出现的另一原因还和企业观念上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大多数企业观念上存在极大错误,并不重视企业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这就使得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而要想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就要做好管理机制建设,有效协调生产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
1.2企业缺乏定位自身发展方向,发展思路较为陈旧
发展方向是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明确、清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定位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东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工商管理理念的丰富普及,对现代企业建设和发展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观点,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巨大改变,企业并不是简单的经营、生产,还需要结合市场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正确的经济发展思路和方向。而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对自身发展状况,缺乏清晰认识,无论是自身发展定位,还是未来发展思路,都较为匮乏。
1.3企业缺乏把握市场、开拓市场能力,经营模式难以适应市场竞争
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多数都忽略了市场需求与企业经营模式的结合,各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沟通,产品生产和加工部门只关注产品本身,而市场部门只重视销售,并不考虑市场对产品设计和产品质量的意见反馈。在市场把握上,依旧处于跟风状态,忽视对市场内在规律和特点的把控。新市场需要开拓和发展,而多数企业并不具备积极开拓新市场的意识和思维,经营模式陈旧、落后。这一系列问题,都将制约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竞争。
2企业工商管理未来发展方向及管理模式探索分析
企业工商管理实质上涉及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无论是产品原料购买、产品加工生产,还是产品包装及产品销售,这一系列过程都涉及企业工商管理。而只有正确认识企业工商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选择适应企业发展和竞争的管理模式,才能推动企业在未来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1企业工商管理未来发展方向概述
结合当前时代环境和市场发展状况,做好企业管理尤为重要,尤其要有效改革发展企业工商管理。这是企业发展的未来趋势和必经之路。具体而言,企业工商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首先要,从影响企业发展的核心因素入手。这就要求企业工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因素,充分认识到这些因素在企业管理发展中重要性,积极推动企业管理由传统管理模式转变为学习型、创新型管理模式。企业要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其次,针对以往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方式落后等一系列缺点和不足,企业要着力建设管控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业发展思路,将企业发展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最后,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必然是建立权责明晰、管理现代管理体系。企业要清晰把握市场发展态势,制定正确的发展规划和方案。
一、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居民经济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对财富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强,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汇丰、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丰富的理财服务经验和便捷的全球投资渠道优势积极登陆中国,抢占高端私人理财市场;国内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凭借自身规模和实力纷纷建立“理财工作室”、“理财中心”开展理财业务,不断研发推出系列化和组合化的理财产品,例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民生银行“非凡”理财等等。理财产品类型也由最初的储蓄型理财产品发展为包括结构型、信托贷款型、票据型、债券型及QDII等多种理财产品。
二、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与全国理财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却不尽人意。2008年发行了理财产品的城市商业银行只有19家,占所有发行理财产品银行总数的34%,但综合理财能力前10名的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只占据1席①。由于在研发能力、网点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在夹缝中生存。
三、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1、理财市场定位
首先,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中,除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少数几家城商行规模实力较强之外,绝大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小银行,研发能力相对较弱、网点规模较小,难以占据高端客户市场。其次,“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市场定位,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是其传统业务市场。第三,从客户方面来看,高端客户投资金额大、抗风险能力很强,但同时要求的收益率也相对较高,与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吸引力;低端客户投资资金少、抗风险能力较弱,不适合作为理财业务的营销对象。而中端客户投资金额适中、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倾向于收益风险均衡型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完全满足其需求。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定位于城市居民、中小企业等中端客户群。
2、理财产品研发
一是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以开发成熟型理财产品为主。开发新的理财产品需具较高的前期投入研发成本、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较高的风险管控水平及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城市商业银行的自身能力难以达到上述要求。而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开发市场上相对较成熟的理财产品开发成本低、市场风险小、业务管理较成熟,例如信托贷款型、债券票据型、打新股型等理财产品。二是适当开发个性化、本地化的特色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具有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对本地市场需求、客户群体等情况比较熟悉,城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发适合本地客户或基于本地市场的理财产品,形成自身独特的产品竞争优势。三是加强合作,走理财业务联合发展之路。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销售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城市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地域性网点渠道优势与具有产品研发优势的大中型银行合作,通过代销其理财产品获益;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适合城市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规模较小的理财产品。四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严控理财业务风险。理财业务之所以能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主要原因在于理财业务是一项收益较高的中间业务,但其风险也是各项银行业务中较高的,例如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等。理财业务一旦形成风险并产生损失,将对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风险管控水平有限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讲,控制理财业务风险尤为重要。
3、理财渠道运用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不具有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在媒体宣传投放、银行品牌信誉度等方面的优势,所以不能坐等客户上门。城市商业银行的营销优势在于其本地化客户经理团队,他们在当地拥有较好的人脉和客户资源,通过现有的各项业务与当地企业、居民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城市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主动营销、裙带营销的方式通过“客户经理——现有客户——客户的客户、亲朋”发展模式积极营销理财产品,抢占扩大理财业务市场份额。
4、理财人才培养
企业的竞争实际就是人才的竞争。城市商业银行要想在理财业务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打造一支精英理财团队。首先,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从同业引进高级人才,在并不熟悉的理财业务上迅速打开局面、进入市场。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存在费用高、同业人才紧缺的缺点。其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开发推广理财产品、邀请专家对本行员工培训等方式,借用外部人才发展银行自身的理财业务。但这种方式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缺点。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应当理财团队建设的重点放在培养自己的人才方面。一方面要支持鼓励员工参加理财规划师、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等各类金融职业培训,加快理财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建立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人才实施才华的平台,发挥其业务潜能,实现其人生价值,提高人才事业忠诚度。
5、理财业务目标
自2007年1月份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加速了在中国的布局和业务发展,国内的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断丰富完善自身的金融业务品种,中国金融市场进入了战国时代,城市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理财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竞争尤为激烈。但是理财业务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近期首要目标不应是提高盈利水平,而是:1)丰富自身银行产品,完善金融产品体系。理财业务是一个新兴的银行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城市商业银行不能在起跑线上输给其他银行。通过研发理财产品可以丰富银行产品体系,积累业务管理经验,培养锻炼研发营销人才,为以后业务的发展夯实基础。2)培养稳定忠实客户群体,抢占中小企业、个人客户市场份额。通过不断研发推出适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可以将客户长期吸引住,逐渐将其培养为忠实的客户群体,避免因为理财产品种类缺乏而丧失已有客户,进而对银行其他业务造成冲击。
用“赏析法”教古诗最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入情入境,探索诗的意境美。意,就是诗的思想感情,诗的立意;境,就是诗的艺术境界。诗的思想感情和艺术境界的统一,就是诗的意境。“作者胸有境,入境始与亲。”(叶圣陶语)教师要让学生懂得:只有把自己当作“意中人”,进入作者所创设的情境之中,和作者情脉相通,才能做到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才能深切地体会到诗人在各种境界中所抒发的真情实感,并与之产生共鸣,进而得到美的享受。
例如第七册《绝句》,是诗人杜甫在安史之乱平定后,回到成都草堂,怀着喜悦的心情写的。全诗四句,四幅画面:鹂鸣翠柳、鹭上青天、千年积雪、远帆待发。一句一景,各臻其妙。教学时,可提出如下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每句诗展现出怎样一幅画面?表达了诗人什么样的感情?让学生披文入境,凭借有关词语,领会诗中的思想感情。讲读第一句诗,要注意一个“鸣”字,写出了欢欣雀跃之态,呈现了一片生机,这是诗人在那战乱频仍的年代难得见到的和平景象,于是欣喜之情溢于言表。讲读第二句诗,要注意一个“上”字,表现白鹭自由欢畅的姿态和扶摇直上的勇敢精神,再次流露出诗人内心喜悦的感情。讲读第三句诗,要着重抓一个“含”字,表现诗人在观赏到“千秋雪”的美景时,油然而生舒畅的心境。讲读第四句诗,要抓住一个“泊”字,诗人想到从此可以飞舟东下,“青春作伴好还乡”了,中兴国家的壮志豪情又有了新的希望,怎不喜上心头呢!这样,就使学生领会了四句诗构成了一个优美开阔的意境,步步形象地袒露了诗人无比欢畅的情怀。
二、引导学生咬文嚼字,推敲品赏诗的语言美。
用“赏析法”教古诗,要善于诱导学生咬文爵字,品味语言美。诗人作诗是十分注意锤炼字词句的。教学时,应从语言入手,注意字斟句酌,推敲揣摩。对于那些关键的传神的体现诗眼的富有哲理和情趣的字词句,要启发学生细细咀嚼,以探求诗的深层意蕴。
比如王安石的《泊船瓜洲》,字里行间回荡着诗人的乡愁情思。笔法洗练,锤炼字句精工巧丽,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教学时,应着重讨论:“春风又绿江南岸”一句中为什么用“绿”字?用“绿”字有什么好处?通过对照比较,让学生懂得:诗人经过“到”、“过”、“入”、“满”、“度”、“拂”、“来”、“回”、“吹”等十多个字的反复推敲,细细品味,精心筛选,觉得都不理想,只有“绿”字最为恰当,极富于表现力。这样通过咬文嚼字,品词品句,学生不仅深悟了全诗浓浓的乡情,而且欣赏了诗人锤炼语言的非凡功力和高超的艺术技巧。
三、引导学生驱遣想像,展开联想。
诗重感情,诗重想像,没有感情就没有艺术,没有想像就没有诗。诗歌的语言,尤其是古诗的语言,特别精炼含蓄,富于想像。因而教学时只有让学生驱遣想像,引起联想,由此及彼,生发开去,才能欣赏到绝胜的佳景、动力的情思、美妙的旨趣。
如李白的《望庐山瀑布》,豪迈壮观,想像丰富,构思不同凡响,极富浪漫主义色彩。
诗一开始就把读者带进了一个美妙奇幻的境界之中:一座顶天立地的香炉峰,在红日的映照下,蒸腾着紫红色的烟霞,飞旋缭绕,飘忽于青山、蓝天之间。一个“生”字,便生动传神地状写出了烟雾升腾的动态,似乎那飘散萦回的紫烟,是从香炉中生出来的一样,给人以神奇缥缈之感。这不仅把香炉峰渲染得如仙境一般的朦胧,而且涂上了神秘的浪漫主义色彩,为不平常的瀑布创造了一个不平常的环境。接着展现了香炉峰前瀑布的雄姿:远远望去,一道瀑布从高山峭壁上奔泻而下,银光闪烁,飞珠泼玉,犹如一条巨大的白练,高挂于山川之间。“挂”字用得极为工妙奇绝,引人遐想。要让学生想像它化动为静,惟妙惟肖地绘出了瀑布高悬的壮美形象。其实谁又能将这天然巨物“挂”起来呢?因而这“挂”字也蕴含着诗人对大自然的神奇伟力的想像与赞颂,真是笔力千钧,造语惊人啊!引导学生深入一步想像,诗人挥起巨笔,极力勾勒瀑布的动态美:遥望瀑布如从云端飞泻直下,凌空而落,真叫人疑心天河从九重云霄飞落了下来!诗人极尽夸张、悬想之能事,一个“飞流”“直下”“三千尺”,一个“疑是”“银河”“落九天”,这一“飞”一“落”,一“直”一“疑”,“三千尺”“银河”“九天”,突出了流速之急,水势之猛,源流之高,气魄之大,惊天动地,撼人心魄,令人神往!更为绝妙的是诗人神思飞驰,想像飞跃,从眼前的奇景想到离奇的神话,进而奇想到像是一条银河从天而降。这一比喻新奇而又真切,夸张而又自然,手法高妙,出人意料,想像奇特,用语惊人,使得瀑布整个形象更为丰富多彩,意境更为雄奇瑰丽,充分抒发了诗人热爱祖国壮丽河山的思想感情。
教学时,要引导学生发挥想像,展开联想,进入意境,联系生活经验和各种阅历去分析、理解、判断、推理,深入领悟诗的情境美、形象美、内蕴美,从而获得美的享受与愉悦。
四、指导学生反复吟咏,加强感染。
赫尔巴特早先提出的是四段式结构式教学过程是:第一,明了(Clearness)。“明了”是教学活动的第一步,其活动内容包括老师的传授新知识,学生专注于对新概念和教材的认知和接受。此阶段学生的心理状态是静止的、处于单纯的新知识的接受过程。第二,联想(Association)。“联想”是指将新知识与过去的经验进行连接,形成某种暂时的“关联”。但此时新旧知识的关联仍处于模糊状态,学生此时的心理会表现出想要理解这种关联的期待。此阶段教师应注意通过分析教学,使学生对新旧知识产生联合。第三,系统(System)。经过“明了”、“联想”两阶段,学生对新知识的吸收和对旧知识的整理,并对新旧知识产生了某种联系,但还没有融合为一体。此时“系统”阶段是必要的,它是对新旧事物进行检查、整理,将新旧事物形成整体,使其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和合理的秩序和位置,并寻求结论、规律。学生心理状态是处于静止的审思活动,心理上处于分析和探究状态。教师应采用综合教学,使学生对新旧知识整理深化,归纳和演绎,形成概念定理。第四,方法(Method)。“方法”是通过重复推广应用,进一步验证原来假想的关系。“方法”即“应用”或“练习”,比如作业、写作与改错。让学生在类似的情境中获得对新知识的理解、提升、抽象。教师应采用多种作业和练习方法,让学生对新旧知识联合应用,使其成为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之后,赫尔巴特的学生齐勒和赖因将所规定的四阶段进行了修改和扩充,提出了著名的五个教学步骤,它们是:①预备:唤起有关的旧观念,以引起对新知识的兴趣;②提示:讲授新教材;③联想(比较与抽象):对新旧知识进行分析比较,使之建立联系;④总括:得出结论、定义或法则;⑤应用:运用得出的概念或法则解答课题或练习。使学生应用所得的原则或知识结论来解决问题,使他们对新知识、新原则有更深的了解,并验证结论、原则的正确性。上述五个阶段中,前四步是归纳推理的步骤,第五步是演绎的过程可见,五段式结构式教学过程是一个完整、严密的方法论体系。赫尔巴特的教学论以及扩充后的五段式教学法有下述两大特点:一是提出“教育心理化”,使教学活动与心理分析相结合,并以心理分析为基础。二是教学过程的设计有严密的结构形式,并使这一形式过程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否则,整个系统就会瓦解,教学效果也将付之东流。
1.2两大教学原则
赫尔巴特的教学法内含两大基本教学原则:第一,兴趣原则(Interest)。所谓兴趣有其特别的意义,他解释兴趣是一种内心的愿望,要使所获得的观念能保留在意识中,而且将以前所得观念恢复到意识中,即教学必须先引起学生兴趣。兴趣是学生对知识产生探究的积极而强大的力量,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发自自愿的兴趣,并采用分数、奖励或竞争的方式来鼓励。第二,类化作用(Apperception)。类化作用是以旧经验为吸收新知识的基础。一种新观念的体会必须用旧有的其它观念来解释,学生在接受新事物时,遵循着一条明显的思维活动流程:明了——联想——系统——方法。教育性教学的条件是注意与统觉,在教学中必须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同时必须让学生在原有观念的基础上掌握新的观念。
1.3三种教学类型
为了实现教学目的,遵循两大教学原则,必须采用最适宜的教学方法。赫尔巴特认为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须采用的形式及手段。赫尔巴特提出的三种教学方法是:第一,提示教学(叙述教学)。提示教学是一切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提示教学应以学生已有的经验为基础,是对经验的模仿和复制,同时又是对经验的进一步扩大。首先教师需了解学生心灵中现有的是什么观念,随之才要决定需提示哪些新观念。面对经验有限的学生,教师主要采取生动活泼的讲述,特别是有故事情节的讲述,以唤起和补充学生的观念,达到“心灵丰满”。第二,分析教学。分析教学的作用就在于分析呈现在学生感官中的材料。这里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通过分析,把一般性的事物抽象还原成构成事物的基本形式、基本观念。二是把逐步出现的事物分解为不同的层次。这种教学法主要通过谈话或问答进行,还可采用“争论与辩驳”。分析教学所使用的材料应是学生所熟悉的东西,因此它是以提示教学为前导的。但分析教学的局限是只能接受它所能找到的材料,而不能获得普遍的知识,只有综合教学才能使学生形成完整的认识第三,综合教学。综合教学必须注意两个方面:必须提出成分并促成它们的联合,而最普通的一种综合是联结性的综合,这种综合形式发生在所有知识之中,是最重要的一种综合。综合教学应及早开始,而且它的终点是永无止境的。按内容综合教学可分为经验的综合、思辩的综合与同情的综合等。一旦综合的各因素能成为学生日常经验的构成部分,学生就会用这种逐渐形成的思维去整理知识,使知识顺利地进入已建立的“完美结构”中,并获得强大的知识获取和学习能力。提示教学、分析教学和综合教学三者是递进关系,分叉关系,必须统一选用,而不能截然分开。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发展。应兼用各种教学方式,将这三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2“五段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赫尔巴特是在教育史上首个明确地将心理学研究应用于教育以及教育学研究,对后世的教育研究以及教育学研究的影响非常大。透过他所设计的思维的形式阶段,仍让我们能感知到其教学研究理论方法的科学和合理的成分。这一教学方法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是因为它遵循了教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规律,融会了许多具有现代教学理念的理论思想。首先,动机激发论。学习活动是人类重点的社会实践活动,它遵循其基本的人类活动规律。而动机是人类行为的驱动力和持续努力的源泉。学习的动机同样是影响学生对学习活动投入的努力程度和持续程度的重要因素,激发学习动机是最有效的手段,是通过人际交往过程来产生的。“五段式教学法”有助于在课堂学习中建立一种互动的机制。其次,认知发展论。个体的学习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中进行,并在这一环境中获取支持和促进。“五段式教学法”允许教学互动中的争论、磋商、讨论、协调等,以促进学习者的认知发展和社会性发展。其三,知识建构论。人的交往会使个人对知识的重构和意义的共享与协商起检验的作用,通过合作性而非权威命令控制式的人际交往交流,来达到知识的建构和重构。“五段式教学法”中的教学过程事实上就是教师呈现新教材,并且让学生感知这些教材,进而使新旧知识互相“融合”并使知识系统化,然后通过“学习”等手段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即从方法体系上保证了知识的传承与发展,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最后,教学交往论。即认为教学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过程和交往过程,要使教学交往尽可能充分和完整,应该尽量多地采用直接交往,尤其是学生讨论学习的直接交往。“五段式教学法”直接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容易出现的生硬的灌输、忽视学生的兴趣、学生的学习热情投入不足的问题,代表启发式教学法的开启。可见,“五段式学习法”是一种富有内在逻辑性和实效性的教学理论体系和方法手段,使教师构建与学生共筑知识,扩展知识的有效学习环境的策略,也对丰富教学内容,改变教学环境,改善师生关系,实现师生教学相长有重要的意义。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本属私法自治的范畴,但国家强制将其中部分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加以干涉,直接影响其行为效力和相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且在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争论。笔者认为,所谓“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只能针对个案而言,而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必须遵从的办案原则。要从无数个案的司法实践中找到一条两全其美之路,既不影响私法自治对社会生活的有效规范,又不妨碍国家强制对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维护。
关键词:刑事规范 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 刑事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本在国家掌控的金融体系之外异常活跃,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民间借贷行为,其中一大部分由普通民间借贷行为而质变为涉嫌或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且有高发频发态势,远的典型案例有浙江吴英案,近的有泰州本地的高某诈骗一千多万元案⑴等。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可能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从属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将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债权人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成为影响社会传统格局和秩序的重要因素,并对公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可逆的作用。在此问题上,理论界的意见不一,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⑵,单笔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个借款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借款人最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类型的经济犯罪,也不影响单笔借款行为的效力,应按民事纠纷认定为有效并依法处理;也有的认为,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关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定性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宜立即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应先行驳回,如最终构成刑事犯罪的,债权人再次的,法院应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保证行为无效,依法按无效的规定予以处理。这种状况下,普通的民间借贷体现的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法自治行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对私法自治的干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如何博弈,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事法律规范如何有效转介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从而在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找到平衡,既对违法行为予以强制力打击,又能对私法自治下的合同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有效救济与保护,是处理具体案件时经常遇到的困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及属于何种情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给司法实务中具体个案处理带来了困境。这就需要理论与实务界对私法自治遭遇刑法等国家强制时如何从中突围或与之融合,明确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给公众释放正确的引导信号,以规范类似社会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实践:对具体个案的整理与归类分析
(一)具体案例的列举
案例一⑶:吴某诉陈某、王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陈某向吴某借款200万元,王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罚,吴某索款未果向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吴某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陈某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陈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对于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提出陈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辩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现被告王某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吴某与陈某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吴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陈某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对于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吴某根据借款协议借给陈某200万元后,其对陈某的债权即告成立。至于陈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据此,对于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时,该案应该中止审理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陈某对该借款应当予以归还,王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陈某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如陈某经人 民法院审理后确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借款协议显然无效,由此担保当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本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其,其没有过错。但原判未对借款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确认担保无效,其不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吴某对其的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陈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一审判决陈某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⑷:杭某诉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__年4月20日主债务人高某⑸通过徐某向杭某借款240万元,同月26日高某又向杭某借款350万元,利息为87500元,约定1个月还款,高某向杭出具借条一份, 徐某以担保人的名义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届期,徐某及高某均未能依约履行清偿义务,杭某诉至法院。徐某辩称借款人高某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某骗取了杭某的资金,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提供的担保也为无效,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杭某也履行了出借义务,杭某与高某及徐某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徐某提供的保证,徐某既没有证据证明杭某与主债务人高某串通骗取其提供保证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杭某及主债务人高某对其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故徐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被告徐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徐某认为“高峰涉嫌诈骗,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先刑后民,中止审理”辩称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高某借款存在欺诈,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应由受害人即杭某决定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但杭某没有行使上列权利,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合同仍然有效。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只是一种方式,且本案中徐某承担保证责任,不会影响高某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据此,法院判决徐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调解达成了调解意见,徐某支付杭某部分款项。
案例三⑹:丁某诉孙某、戴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__年7月7日,借款人焦某向原告丁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当日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孙某、戴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20__年1月1日,丁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案个人赵某向焦某及孙某、戴某催款,1月20日,赵某从戴某处收取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公安机关于20__年12月29日对焦某等人决定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后将所涉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于20__年3月20日就本案的借款对焦某进行了询问。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戴某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亦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之中。本案纠纷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丁某的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丁某的。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纠纷亦涉嫌犯罪,应先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四⑺:吴某诉王某、杨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__年5月23日,被告王某经被告杨某、被告某公司保证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550万元。20__年2月22日,王某被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被省高院二审改为死缓。20__年2月,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要求杨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某对借款无异议;杨某、某公司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借贷发生在王某的集资诈骗犯罪实施期间,虽未列入刑事判决,但属于漏罪,应补充侦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认为若涉案借贷构成犯罪,则借款行为和担保行为均属无效,担保责任由此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王某的集资诈骗犯罪期间,刑事判决虽未将本案借贷列入犯罪事实中,但本案借贷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由于是否构成犯罪对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较大影响,故法院对本案予以中止审理,并将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四个月内对涉案借贷是否予以刑事立案予以书面答复。后公安机关未予答复、亦未立案,法院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作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二)对上述案例的归类分析
从上述具体个案可知,此类纠纷往往是借款人在大量举债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时,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而同为受害人的担保人,则都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或主张担保责任免除,或要求案件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从各地法院的做法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归类分析可以概括为 “有效论”和“无效论”,在具体案件处理程序上也分为两类,即“实体处理论”和“驳回论”。
所谓“有效论”认为,基于刑事犯罪和民事合同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行为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影响民事合同纠纷的独立处理,其效力应认定有效。所谓“无效论”,即只要行为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所谓“实体处理论”,即不管行为人是涉嫌或已构成刑事犯罪,债权人以民事纠纷的,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所谓“驳回论”,顾名思义,就是如仅仅是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还没有刑 事处理结果,债权人借款人和保证人或仅保证人的,应以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如最终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刑事判决中会对所涉赃款进行追缴,实现对出借人的债权保护,民事程序无须再处理,债权人再债务人的一律驳回,保证人的可受理并按无效保证予以处理。如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则债权人再的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其深层次的考虑是一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将对民间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构成刑事犯罪,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所涉借款未列入犯罪数额,则债权人可另行,按正常民事审理程序继续处理。而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仍严格遵循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逻辑前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因此分为二种情况予以考虑,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谓之“双无效”;二是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有效,谓之“双有效”。就上述观点而言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需要具体分析才能有所定论。从上述四个案例来看,“有效论”、“实体处理论”在审判实践中占主导,而“无效论”、“驳回论”的空间较小。
“有效论”的理由主要是借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否定单个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受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制。《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要判断一个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需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在出借财物时在主观上没有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虽然债务人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其借款行为的“总和”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否定,但基于合法的单个借款民事关系成立在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形成于后,同一个借款行为不能受到二种不同的法律评价之法理,而不能否定单个的民事借贷行为的效力。案例一、二、四即是以此种理由来裁判的。
“无效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已构成刑事犯罪,则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自在不言之中,其借款行为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则借款人与出借人所签订的每一个借款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在有担保合同的情形之下,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亦无效。
三、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依据和实务必要
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突围与融合随着整个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但一直在上演中。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就是如此⑻。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列举与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应抛弃国家强制必定影响私法自治的正常走向的传统观念,从程序和实体上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适当安排。这种安排,一方面要确保私法自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保护,体现平等主体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增强社会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要保证国家强制能够在特定场域通过对损害社会大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客以刑罚方式发挥其惩戒和教育公众的作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统一。
(一)程序上的安排及其法理依据
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阶段在民事程序上分别作出合理安排。
涉嫌刑事犯罪阶段: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等刑事犯罪时,应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民事案件继续审理。这种安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意见》)的相关精神。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或者以保证人为被告的,法院均应以案件涉嫌犯罪,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且这种情况下的民事案件往往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予驳回,将占用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无故拖延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对法院和权利人均不利。
构成刑事犯罪阶段:刑事案件结果出来后,权利人借款人或保证人,法院应予受理并在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
(二)实体上的处理及法律依据
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的,债权人的,法院对民间借贷合同应以民间借贷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同时按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原则认定从属的保证合同亦无效,并按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裁判。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规划的制定)
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雕塑项目:
(一)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第七条(组织实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
(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设资金的筹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县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九条(设计人员、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市城雕委办公室审核颁发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制作许可证》。
第十条(选址的确定)
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拟订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会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经评审确定后,方可由规划管理部门将该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审后确定: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雕委组织评审;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向市城雕委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确定)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迁移或者拆除)
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八条(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内部雕塑的建设管理)
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工商企业产、供、销及人、财、物等方面经营管理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人才。而要从事这些管理工作就需要学生熟悉货币金融的相关知识。试想不懂得信用工具的使用怎样对企业产供销进行管理,你甚至不懂得怎样付款,怎样收款;不懂得金融机构的运作你怎样跟金融机构交流?不懂得利率与汇率的变动对宏观经济意味着什么,你甚至可能看不懂报章杂志的报道。而看不懂宏观经济局势将会对企业管理带来致命的打击——看一看97亚洲金融危机后香港房地产投资者们的惨状吧。
而这些知识我们都可以在货币银行学课程中学到。通过货币银行学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1.能熟悉金融工具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并初步学会操作一些主要的金融工具。
2.能熟悉金融机构的运作。
3.能运用金融知识分析媒体对宏观经济的看法,能读懂报章杂志的主要观点及其分析。
4.能运用金融知识分析政府的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走向的可能影响,并进而分析对企业的可能影响。
以上这些目标在传统的课堂讲授中是很难实现的。
二、《货币银行学》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传统的货币银行学课程的课堂讲授方法很很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以上目标很难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材的缺陷。目前国内的货币银行学教材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翻译的国外学者的教材,这类教材在理论体系上通常比较完善,而且生动性,实践性都比较好。但是这些教材的例子几乎全部是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和西欧的。很多情况与中国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学生很难理解。另一类教材是中国国内的学者编写的教材,这一类教材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学者介绍西方货币银行理论的,书中所使用的例子跟翻译版教材没有太大的区别;另一种就是中国学者有自己的思考,然后编写的教材,这一类教材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多数都是国内的,介绍的也是国内的金融机构,对很多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但目前这些教材的主要缺点就在于(1)过于理论化,对实践不够重视。譬如,每本教材都会谈到金融工具,介绍主要的金融工具。但所有的这些介绍都仅仅局限于文字。学生学习了汇票、本票、股票等等却不知道他们什么样子。学生知道了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却搞不清楚企业什么时候需要申请汇票,企业收到汇票后应怎样办理结算?中间需要注意一些什么?而这些才是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最需要掌握的。现在来看看我们的教学对象——本科学生的情况,他们都是直接从中学上来的,之前很少接触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运作,对汇票这些工具有些同学可能根本从未听说!简单的几行文字留给学生的只能是一片空白。针对学生的工商管理专业本科《货币银行学》
课程教学改革初探杨波宜宾学院管理系这种知识背景状况,我们必须加强教材的直观性和教学的实践性。
(2)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传统的教材几乎全是按章节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货币理论等相关内容一一论述,使学生接受知识总是支离破碎的,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金融知识整体。而这是不利于学生对宏观经济的整体把握的。
2.授课方式的缺陷:传统的授课方式基本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学生的知识背景极端缺乏,对课程内容缺乏感性认识,课堂讲授的理性知识不能直接转化为学生的理性认识,因为它缺少了从感性到理性的转化过程。所以在授课方式上我们必须首先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的自我学习完成从感性到理性的飞跃。
3.考核方式的缺陷:传统的笔试加出勤加作业的考核方式,只能使那些善于死学的同学得到好的成绩。正如前面所讲,一个能够准确回答出汇票的定义的人不一定清楚汇票对企业究竟有什么用处。前者可以体现在文字上,而后者更多地体现在实践中。所以由于货币银行学课程对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学生的实践意义,需要在考核上体现学生的金融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货币银行学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我们提出如下改革框架。
三、教学模式改革框架设计
1.教材模式改革。界于案例的重要性,我们在改革方案中将强调案例的使用。一般来讲,案例教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案例说明理论,二是用理论解释案例所提供的现象。如前所述,传统教材以理论为章节的编排方式使得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以我们采用第二种案例使用的方式。我们使用一个完整的金融案例,学生比较感兴趣的金融话题——97亚洲金融危机——贯穿整个教学过程。随着教学的进程,学生将逐渐运用理论来解释这一事件,也可增强学生的成就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有恍然大悟的感觉。
我们的教材采用如下编排形式:开篇引入两篇文章,在文章中将学生不能理解的部分勾画出来,并在旁提示:链接到某页某章某节——仿网页的浏览方式符合现代学生的信息获取习惯。在后面的章节中按照说明某个现象的要求介绍相关理论知识。并针对文章中的内容提出相关问题。最后,将两篇文章改写,考察学生是否真正理解文章的内容。
【摘要】随着国内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加入WTO后,诸多外资银行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到中国金融市场,这使得我国的商业银行亟待探索出一条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道路。从本质上讲,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银行的竞争力大部分取决于各自业务流程中的成本和质量,其中如何加强对各个产品和服务成本核算管理成为银行业面临的一个问题。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源于制造业,其在工业领域的成功运用为银行业提供了良好的示范,美国实力较强的银行已相继将作业成本法应用于银行成本核算管理中。本文对作业成本管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作用、意义以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探讨。
一、作业成本法的基本原理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ABC)是以作业(Activity)为核心,确认和计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消耗资源的作业,并将耗用的资源成本准确地计入到各个作业,然后选择成本动因,进而将各作业成本分配给成本计算对象(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成本核算方法。
作业成本法的指导思想是“成本对象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作业成本的实质就是在资源耗费与产品之间通过作业这一“中介”来分离、归纳和组合,然后形成各种产品成本。随着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间接成本比例大幅提高,企业产品种类增多而批量减少,传统成本计算方法已不能合理地将间接成本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作业成本法下,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作为产品(或服务)所消耗作业的成本被同等地对待,它拓宽了成本的计算范围,使计算出来的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成本更加准确和客观。
作业成本法是以作业为中心,而作业则贯穿于企业价值创造的整个过程。以制造企业为例,从产品设计开始,到物料供应,再到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步骤,然后是产品质量检验,最后是发运销售,各个环节均发生着消耗资源的作业。通过对作业及作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最终计算出相对准确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作业成本法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基于作业成本法的作业成本管理
(Activity-basedcostingmanagement,ABCM)同时也是一种先进的成本管理制度。通过对所有与产品相关的作业活动进行追踪分析,它为尽可能消除“不增值作业”,改进“增值作业”,优化“价值链”以增加顾客价值,提供了有用信息,促使损失和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增加企业价值的目的。
作业成本法在精确成本信息,改善经营过程,为资源决策、产品定价及组合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等方面,都受到了广泛的赞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业成本法已经在制造业得到了推广,许多世界知名企业都已开始实施作业成本管理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现行成本核算制度的缺陷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家商业银行都面临着巨大的盈利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加快金融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还不得不将注意力集中于其所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上。国内银行业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分产品、分客户核算成本并计算损益对于银行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意义。然而,现行的传统成本分配系统难以为商业银行分产品、分客户的盈利能力分析和市场战略提供精确、可靠的成本信息和决策依据。很多商业银行在存贷业务量的高速增长的情况下,成本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我国银行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的基本假设是:银行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以其交易量(存贷金额)平均地消耗银行的各项资源。因此,银行一般以包括收入金额、部门人员数等在内的某一变量为基础分摊共同的成本项目。在银行的产品品种(或客户类型)单一、标准化并且直接人工占总成本比重较大的情况下,这种分摊方法可能相对准确。然而,在银行产品品种日趋丰富、客户要求日趋个性化、产品的综合化程度以及银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这种简单地以某一标准分摊共同成本的做法,由于过分忽视了银行成本的形成过程,从而严重扭曲了成本信息。一般来讲,交易量大、复杂程度低的产品往往多承担了共同成本,其成本被高估;交易量小、复杂程度高的产品往往被少摊了共同成本,其成本被低估。因此,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可能导致银行经营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和财务报表可靠性降低等不良后果。
事实上,对于银行来讲,不同类型客户所带来的利润率相差很大,这更多的是由于与交易相关的各种成本的差异所造成。然而,这些交易成本往往不受客户的业务量(存贷金额)的影响,即交易成本常常不随业务量的增长而增加,银行业与制造业不同的业务流程决定了这一特性。在现行传统成本分配系统下,银行缺乏对客户盈利性的分析,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这也就导致银行不能够准确地识别突出的盈利点,从而导致了整体盈利水平偏低的现状。
三、引入作业成本核算体系的现实意义
作业成本法是对传统成本核算方法的一个重大突破。首先,它从成本产生的源头入手,通过成本形成的过程分析成本发生的前因后果,将单一标准的分配基础改为按成本动因的多标准分配,提高了成本计算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其次,作业成本管理将成本视野扩展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和顾客满意度上,重视对成本进行事前控制,在产品设计阶段消除“不增值作业”,力求节约成本开销。
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源于制造业,然而由于银行业具有更高比例的共同间接费用,作业成本法在银行业也应该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具体来说,引入作业成本管理对银行具有以下三点现实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银行内部的成本管理能力。借助于作业成本系统提供的相对准确的信息,银行有关部门可以从优化作业流程这方面发掘降低成本的潜力。银行通过贯穿整个作业流程的全面成本管理,消除中间“不增值作业”,同时尽可能降低那些“增值作业”的资源消耗,在所有环节上减少浪费,比如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银行可以缩减某些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次,以降低成本。
第二,有助于进行客户和产品管理和决策。在传统成本分配方法下,按单一分配标准进行分配会掩盖不同客户之间的差异。如果引入作业成本法,进行作业分析确定成本动因的同时,银行便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客户信息。由此,银行就可以准确地识别哪些客户可以在较低成本消耗情况下给银行带来高收益,这些客户便是以银行应该关注的重要客户。同样,作业成本管理系统也可以为决策层提供不同产品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以此来提高产品盈利分析能力,对不同业务制订不同的经营策略,逐步退出不盈利的业务,为盈利产品提供更好地服务和增加更多的投入来巩固这些核心业务。
第三,有利于建立新的责任会计系统,为业绩考评提供更合理的依据。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责任中心一般以部门或分支机构为单位建立,并以此作为业绩考评的对象,而这种责任会计系统存在明显缺陷。随着包括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技术在银行中的广泛应用,前台职员逐渐减少,这就更加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责任会计系统。作业成本计算有助于新责任会计系统的建立,因为它以作业而不再以部门等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计算时将同质的成本划分到一个成本中心,建立一个成本库,新责任会计系统提供了比较真实客观的成本及盈利能力信息,因而可以为业绩考核提供了更为合理的依据。
事实上,作业成本管理系统给银行业带来的作用都源于作业成本法提供的较之传统成本法更为准确、客观的成本信息。而这一改进,无论对银行内部管理层,还是对于银行的广大股东来讲,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银行业推行作业成本管理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尽管作业成本法在诸如花旗银行等国际大型商业银行中得到了很好的推广,但一些国家的银行在引进这种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后,收到的成效并不理想,甚至有些银行在引入不久后便因为各种原因终止实施了。事实上,再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也有其适用的条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加剧,很多银行在机构设置、内部制度建设、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水平上都有了明显的改进,这些变化无疑为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然而,引入作业成本管理意味着银行整个成本核算体系的变动,如此巨大的改革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选择成本动因的难度较大。这个技术性问题也是其他国家银行业在实施作业成本管理中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从理论上讲,作业成本法可以更合理、准确地将商业银行所消耗的各项资源分配到消耗资源的作业上,然而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加剧,其作业种类繁多,成本动因的确定十分复杂。然而,成本动因的选择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有效与否。如果成本动因的选择上过于主观,缺乏依据,那么最终计算出来的成本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
第二,实施成本巨大。这可能是现今我国银行业在引入作业成本法时将会遇到的一个较大的难题。实施作业成本管理必然要求银行业对现有成本核算系统进行较大幅度的改进。对商业银行当前如此庞大的系统进行改革的成本是巨大的,它包括实施前巨额的咨询费和设计成本,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应设备引进成本、人员招聘以及培训成本等,银行势必要承受巨大的财务压力。这也就是有些银行不愿实施作业成本管理的主要原因。
第三,银行内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经过长时期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技术设备等硬件水平方面得到了大幅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教育水平差异较大,从整体上看,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仍然相对较低,特别是对分支机构庞杂,员工数量众多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讲更是如此。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已经习惯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的模式来进行会计处理,缺乏职业判断能力。而作业成本法是一种相对比较复杂的成本计算方法,它不仅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支持,更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否则,就很难保证其实施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上述三点是我国银行业在实施作业成本管理过程中将会遇到的主要问题,它们当中有的属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特有的问题,有的则是全球商业银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有效地实施作业成本管理,我国银行业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首先,银行应当在不影响现有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努力为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创造环境。作业成本管理的实施环境包括了高素质的银行业会计人员,先进的信息网络系统以及与之配套的保障制度,这些因素缺一不可。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在我国银行业继续强化作业成本观念,因为只有当广大商业银行的管理层真正地认识到作业成本法给银行带来的巨大利益时,他们所制定的发展战略才有可能为作业成本管理的最终实施创造条件。
其次,就是实施中具体的技术性问题了。事实上,作业的确定并非越细越好,数量过多的作业数会降低作业成本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对“作业链”进行充分分析的条件下,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特点,识别各项作业的重要性,然后对作业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解,以达到科学、准确定义作业的目的。在确定作业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对各作业的成本动因进行选择。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便运用作业成本法,也只能提供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确认的成本动因越精细,成本信息的精确性越高,但为作业成本系统所付出的计量成本也随之增加。出于成本效益原则,我们应该对误差成本和计量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最终选定那些与间接费用相关性高,对银行来讲重要性强的因素作为成本动因。
参考文献:
[1]李敏.作业成本制度及在银行管理中的应用[J].金融会计,2002,(9):8–13;
一、引言
定向增发具有发行门槛较低、审批流程简单、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被认为是融资“pecking order”中仅次于公开增发的次优选择(Ferreira and Brooks,2007),已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途径,2010年至2012年沪深两市定向增发融资额分别为3300亿、3588亿和3441亿,后两年融资规模均超过IPO。
定向增发在国内股权融资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原因,除了近年来的政策支持,重要的一点是其用途并不限于融资功能,实施定向增发主要基于三个动因:首先是对大股东实施增发以收购资产,甚至是母公司整体上市;其次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提高公司竞争力,或是实现战略重组;第三则是为新的募投项目筹集所需的项目资金。
二、文献综述
总体来看,定向增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解释发行中的折价现象和股价的市场效应两个方面,并由此延伸到大股东利益输送、定增前后企业的绩效变化、定向增发的投资价值、定向增发盈余管理等领域。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是信息不对称和问题。
(一)定向增发的基本现象
定向增发折价、短期市场效应是定向增发现象研究的主要结果。
1、折价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私募的折价率约为11.3%-20.14%,而台湾地区的定向增发折价率约为20%。
2、短期公告效应
对于折价发行的定向增发股票,市场上基本上持乐观态度,而定向增发中的短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则并未发现一致的国际证据。Wruck(1989)最早研究发现,宣告日前后存在4.5%的异常收益,Hertzel and Smith(1993)发现1980-1987年间,NASDAQ106家定向增发公司的公告期超额收益为1.72%。一些学者对日本、挪威、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但是Chen et al.(2002),Anderson et al.(2006)的研究没有发现显著的正异常收益。
国内方面,戴爽(2007)选取已实施定向增发的57家上市公司作为统计样本,发现了11.8%的异常收益,章卫东(2007)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规模的公告效应,且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定向增发将获得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此后陆续也有学者发现股改后定向增发存在正面宣告效应。
3、长期市场效应(公告效应之谜)
与短期公告效应相反,Hertzel et al.(2002)发现,市场对定向增发的长期反应为负,三年持有期异常收益为-23.8%。Krishnamurthy et al.(2004)和Marciukaityte et al.(2005)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一问题被称为“Puzzling announcement effect(公告效应之谜)”。
公告效应之谜在我国目前尚无定论。吴育辉等(2010)分析发现,增发后的6个月时间段,股票具有更高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章卫东、李海川(2010)的研究表明,资产注入类型、注入资产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将显著影响到定向增发股票的长期收益率,而与短期市场表现无明显关系。邓路等(2011)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后5年业绩显著好于配比公司,定向增发后两年内总体上表现强势特征,原因是投资者对定向增发的公告反应不足。徐静,余斌(2012)则发现了公告效应之谜的现象,即短期内定向增发股票市场反应为正,而长期的市场反应为负。
(二)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
对于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形式的新股发行都具备的一般性影响因素;另一类为定向增发的特有研究成果。
1、定向增发的一般影响因素
(1)价格压力假说
Scholes(1972)指出,每只股票彼此之间不可完全替代,因此需求曲线应该向下倾斜,任何股票的发行都会导致价格下跌。有大量文献实证研究了股价和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但是得到的结果并不明确。Loderer et al.(1991)对增发宣告异常收益与需求的价格弹性进行了检验,但是并未发现需求的价格弹性导致了负的异常收益。盖锐、熊发礼(2010)指出再融资将会导致企业长期财务指标下降,尤其是以包括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再融资行为。
(2)投资机会假说
Miller and Rock(1985)指出公司的投资需求为定值,任何再融资行为都是对未来现金流预期下降的结果,从而构成了公司未来收益的负面信号。Healy and Palepu(1990)认为股票发行体现了预期未来收益的波动性变大,经营风险将出现上升,再融资行为是一个“坏消息”。贺薇(2011)也得出了类似结论。顾馨、李双杰(2012)以2006-2009我国主板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定向增发对股权结构的改善有积极影响,70%左右的上市公司增发实施后业绩指标出现提升。
(3)财富转移假说
股票发行伴随着财富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重新分配,Galai and Masulis(1976);由于股权融资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风险,超预期的股票发行会使得财富从股东向债权人转移。因此,股票增发导致公司的D/E比例下降,同时出现负的异常收益,DeAngelo and Masulis(1980)。但是在韩国市场,Kang(1990)和Dhatt et al.(1996)发现配股前后伴随着正异常收益,其根本原因是股权融资使企业出现财务困境的概率下降。
(4)流动性假说
交易受限股票的折价均值达34%,Silber(1991);Brennan and Subrahmanyam(1996)、Fiori(2000)等发现,股票的流动性与收益率负相关。考虑到定向增发股票往往存在限售条款,因此其应当存在发行折价,并具有正的异常收益。
2、定向增发的特有研究成果
(1)监督效应假说
Wruck(1989)的监督效应假说指出,定向增发会带来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或是产生新的大股东,随着大股东利益与公司趋同,大股东可能凭借自身的影响力改善公司的资源分配,或者促使公司进行有价值的兼并收购,那么公司价值将得到提升。值得注意的是,Hertzel and Smith(1993)以及Wu(2004)的实证结果并不支持监管假设。
(2)管理层权力扩张假说
Wruck(1989)还发现,如果定向增发导致管理层滥用权力,公司价值将会下降。基于此,Barclay et al.(2007)提出管理层权力扩张假说解释定向增发,他们认为管理层只会对不会影响其地位的友好投资者实施增发,因此定向增发对于非参与(不干涉公司管理)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而折价现象正是对这种非参与的补偿。
(3)大股东利益输送假说
Cronqvist and Nilsson(2005)发现家族企业为不稀释控制权,不愿意选择配股和公开增发,Baek et al.(2006)通过对韩国企业集团的研究,对此提供了证据证明。张鸣、郭思永(2009),何贤杰、朱(2009)的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影响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重要因素。李传宪、何益闯(2012)指出大股东有更大的动机和能力借助定向增发进行隧道行为,而股权制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约束这一行为。邓路等(2011)也未发现直接证据支持大股东将定向增发作为实现利益输送的工具。从投资者保护,监管大股东行为的角度,郭思永(2012)提出,良好的投资保护环境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的财富转移行为。
(4)信息不对称假说
Hertzel and Smith(1993)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定向增发的折价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正相关。他们认为,在支付一定的搜寻信息成本前提下,投资者可以观察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企业的内在价值,而定向增发的折价就是为了补偿信息获取成本。同时,定向增发本身也释放了公司价值被低估的信号,投资者的认购就是对公司价值的鉴证。因此,定向增发公告会带来正的市场效应。Lee(1997),Kahle(2000)的研究支持了公司会凭借信息优势在股价被高估时实施股权再融资的结论。Anderson et al.(2006)对新西兰的研究发现,分析师关注较少的企业,认购者对企业的价值挖掘付出了较高的成本,折价将作为他们投入信息成本的补偿。
(5)市场时机
Huson et al.(2006)提出,定向增发的定价和数量受资本市场的状况影响。当股市市值上升时,定向增发数量也会增加;定向增发折价与市场收益正相关。耿建新等(2011)发现公司长期经营业绩与长期回报率会出现下滑,其原因不是市场对短期公告效应过度反应的修正,而是投资者对募投项目过度乐观。卢闯,李志华(2011)研究发现市场错误定价是投资者情绪和定向增发折价的中间变量,投资者越乐观,定向增发折价越大。徐静、余斌(2012)进一步发现,无论是长期或是短期,市场低迷时定向增发的市场反应较之牛市行情下的市场反应更好。
三、总结
近年来,我国A股市场定向增发相关问题研究已经日渐成熟,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由于我国定向增发市场开展较晚,研究样本的时间跨度相对有限,且市场环境、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很多研究结果仍有待进一步验证。
首先,除了最简单的融资目的外,国内的定向增发还被广泛应用于如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领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方式。然而由于定向增发一般以相对二级市场价格折价发行,定价水平较低,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谋取私人利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如何进一步的优化和改进定向增发的定价机制,修正其缺陷已成为学界的一个重大议题。
其次,国内发行周期长于国外的私募发行,一般来说,从董事会预案公告到定向增发完成需耗时半年到一年,更有甚者可以达到两年以上。这其中主要包括董事会预案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监会审核通过,发行批文颁布,承销路演,股权登记。
最后,国内定向增发还面临着“九折规则”的约束,《管理办法》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上具有模糊性,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基准日。目前A股市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普遍选取董事会预案公告日,其原因可能是以董事会预案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方便董事会通过盈余管理等手段,对发行底价区间进行控制。
国有企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又是经济制度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支柱和主导作用,是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的主要主体。搞好国有企业,才能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寒力和民族凝聚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搞好国有企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国有企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能不能搞好国有企业,关系到经济体制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前途命运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增强搞好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感,尽职尽责地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2)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拓宽职能作用认识
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我们工作的落脚点、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中,归根到底还要靠经济的发展。有人认为我们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但对解决国企发展的难题是无能为力的。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们要在实践中,把职能管理与服务经济,把宗旨与手段融为一体,运用好,拓宽职能服务作用,更好地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3)增强创新观念,提高开拓发展务实认识
在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上,要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克服固步自封的思想。有人认为我们支持国企改革搞了多年,制定了若干个支持政策措施,做了许多实际工作,过去该做的基本都做了,现在也没有更好的招法,因而一段时间内对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工作停滞在一般水平上,主动采取实际步骤介入不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也不多。我们要改革这种思想状态,认真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入实际,搞好调研,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情况变化,完善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扎扎实实的多做实事,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二、职能发挥上新扩展—要围绕国企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在贯彻、落实推进国企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动作环节中找准工商职能介入的结合。
(一)着力选好介入国企改革和发展的结合点
重点是搞好“八个方面结合点”工作
1、结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形势,在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企业由国家控股上发挥职能推进作用。
2、要结合调整国民经济布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发展趋势,在所有制探索调整、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上发挥职能推进作用。
3、要结合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改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情况下,在着力培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上发挥职能推进作用。
4、要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度改造、健全法人治理机构,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上发挥推进作用。
5、要结合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在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上,帮助企业增资减债,促进债务和资产重组上发挥职能推进作用。
6、要结合稳定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在继续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广开就业门路上发挥职能推进作用。
7、要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加快国企技术进步和企业升级,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科技企业化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上发挥职能推进作用。
8、要结合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发展各类市场,维护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发挥职能推进作用。
(二)运用工商职能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
重点搞好三个方面工作
1、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资格。主要是支持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新空间和新增长点,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及程序、名称、经营资格、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等一些具体问题,从扶持培育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不搞机械的死扣条款。
2、关于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运用工商综合职能规范国企市场行为,推进国企健康有序发展。如运用商标监管职能国企商品的专用权;运用广告监管职能推进国企占领和开拓市场;运用合同监管职能维护国企正当合法权益;运用市场监管职能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运用个私经济监管职能开辟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等。
3、关于市场交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主要是健全投诉举报网络,发挥专群结合的力量,加大公平交易,消费保护和市场监察的力度;强化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区域同行间的共管、协管、群管、联管作用。发挥整体办案力量,严厉查处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支持举措上新突破—要充分运用工商整体职能合力,进一步强化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深化,原有的支持发展政策措施有些已不适应,有必要重新进行修改补充,但在修改补充时要注重把握好四条原则。
(1)把握“三个有利于”判断是非的标准
针对执法中难办的事情和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依据“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处理,对促进国企改革发展有利的,就坚决予以支持,不要怕担风险;对没有明文规定,又不太合理的问题,不要急于操作,待研究和请示上级后再办,不要怕告状。违背“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有碍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果断的予以制止,要解释清楚,不要怕得罪人。
(2)把握从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处理问题
在执法中遇到复杂的新问题,不要推托回避矛盾,不要用老眼光看新形势,拿老办法套新事物。处理每项事务,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要敢于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努力实践探索,寻找解决新途径。要采取有原则的放宽政策、有条件的灵活掌握、有把握的机动处置、有范围的变通处理的办法,切忌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待。
(3)把握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真正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企业改革发展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项,我们任何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去协调。能办的要认真办好,有规定不能办的耐心解释。对企业不要讲空话,也不要办虚事,更不要随便许愿。在支持国企改革上,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大深入程度,加大抓实程度,切实解决问题。
(4)把握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工作
各执法窗口单位和辖区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规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护法。努力做到事前教育防范,事中监管规范,事后查处引导,做到防堵打治结合。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整治市场秩序,矫正不法行为,查处违章违法,保护正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对执法人员违犯执法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管理服务上新作风—要深化执法公示制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支持国企改革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上,必须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真心实意地为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我们要为企业当好公仆,承担法律问瓿,做好经济卫士,塑造新的形象。主要是旗帜鲜明的政治形象,促经济发展的服务形象,公开公正执法的权威形象,文明礼貌的道德形象,敬业奉献的廉政形象。我们要忠诚的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做到便捷服务企业,接待热情周到,咨询耐心细致,办事认真高效,处罚公开公正等,使企业高兴满意,感受到我们“接待热心,服务称心,办事放心,处罚顺心(服气)”。
(二)全面实施工商执法公示制
全系统在行政执法,政务保障、事务服务等三个方面实行了公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和办事行为。我们将支持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向企业公示,做到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条款清晰,措施具体。让每个企业都明白,工商部门是怎样支持促进改革发展的,具体办事部门不按规定执行承担责任等,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企业。
(三)深入到企业搞好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