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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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合理消费和提高资源效率为核心,全面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加大宣传强化管理,健全体制,创新机制;以节电、节水、节油为重点,在机关工作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以“节能降耗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推动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合理消费和提高资源效率为核心,全面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加大宣传强化管理,健全体制,创新机制;以节电、节水、节油为重点,在机关工作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以“节能降耗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推动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二、活动主题
**年渑池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活动时间和范围活动时间:
**年6月1日至30日。活动范围:渑池县公共机构。
四、活动内容
(一)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为体验能源短缺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增强资源危机和节能意识,6月10日(星期三)全县公共机构统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各公共机构、单直各单位要及早宣传动员,认真做好准备工作,6月10日全天,各单位要倡导干部职工绿色出行,停驶公务用车和私家车,采取步行、公交车、自行车等方式出行;办公楼6层以内不使用电梯;办公室禁止开空调;当天晚上全县公共机构办公区域内关闭景观照明。同时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媒体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举办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节能降耗,科学发展”征文活动。各公共机构单位围绕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设节约型机关中好的经验做法、建议、想法、经历、体会和国内外资源节约方面的技术创新成果等,通过记叙文、议论文、诗歌、散文等形式表现出来,字数在1000—1500字,题目自拟。各单位将稿件于6月24日前报送至县节能办。县节能办将从中推荐优秀稿件5篇,报送至市节能办,优秀稿件将刊登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网”上。
(三)主办节能宣传图片展。各公共机构要在宣传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次节能板报或图片展,内容包括: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节能小知识,本单位在节能降耗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节能降耗的重大战略意义、“xx”期间尤其是后两年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目前节能形势,掌握节能常识和方法,增强对节能工作的信心。
(四)开展青少年节能降耗活动。县公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教育系统要大力倡导节能降耗,以“节能降耗从青少年抓起,从小树立节能降耗思想”为出发点,在全县中小学校内掀起一股节能浪潮,在广大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活动。
(五)悬挂节能降耗宣传标语。全县公共机构在活动月期间要在办公区内悬挂2条以上宣传标语。建议使用以下宣传标语:
1.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依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3.节能减排从我做起从机关做起
4.从我做起争创节约型机关
5.节能减排机关先行6.节能减排人人有责
7.节能减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8.节能珍惜资源减排保护环境
9.能源连着你我他节能减排靠大家
10.节约眼前一度电点亮后代一盏灯
五、工作要求
县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审计内容
1、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核对水、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3、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5、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6、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7、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审计程序
1、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根据县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承诺。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能源消耗内控制度、有关数据、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3、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10日内对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及其他需要陈述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4、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机关送达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的审计报告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及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5、审计机关和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对审计项目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落实、督察及回访,建立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台账。
四、工作要求
1、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公共机构能源使用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县各级公共机构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本单位能源使用管理,促进节能工作。
我局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我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纪委、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23个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共机构工作的组织、推进、督查和指导工作,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也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这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依法行政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为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年初,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讨论并制订了2012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表,对全年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内容、完成标准等进行逐一细致的分解落实。我们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前,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节能网络、健全规章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网络已覆盖到全市各乡镇(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了统一管理、上下联动、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正有序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制度执行能力
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我们依据《条例》和《办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市公共机构节水、节电、公务用车节油和办公经费节约等管理制度》等;印发《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市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工作意见》、《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节能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等。指导、监督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制订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目前,我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节能考核、节能监察、节能采购等制度体系。3月份召开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部署全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表彰奖励201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7月11日,在盱眙县召开全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对下半年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作出详细安排。11月14日,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召开市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会上,市卫生局介绍近年来卫生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市教育局、体育局、国土局、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就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作了交流发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刘天培同志对2012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三、完善监督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质量
我市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列入了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目标进行考核,年初下达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制定考评办法,通过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方式,对市级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工作督查力度,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印发通报,6月12日、7月19至20日,先后两次组织对市直92个部门和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给予了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好较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规用能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年终考评时予以扣分。在抓好市直机关节能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求各县(区)和科、教、文、卫、体系统,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抓好直属单位、乡镇(街道)、各系统所属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
通过检查考评,今年,我市共有10个部门被评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20人被评为先进个人。
2013,我们将按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随时报送。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部门(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1.思想上高度重视。胜利街道办事处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逐步得到完善和提升,目前房屋面积2600平方米,开展节能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也更具有现实意义,基于以上认识,办事处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上级部署的节能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节能宣传。组织学习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下发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通知,对全街道节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节能工作计划,在街道内开展了节能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节能氛围。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突出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燃油、节约办公经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节能工作有效推进。
1.节约用电。(1)是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做到夏季无人不开空调、禁止开窗使用空调,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下班一律关闭空调系统;(2)是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3)是加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尽可能即用即开,用完后及时关闭电源,杜绝长时间待机现象;(4)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照明应使用节能型灯具,根据需要尽量少开照明灯;(5)是优先采购节能效果明显、性能比较成熟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设备和产品,严格控制新增用电设备。
2.节约用水。(1)是加强用水设备维护管理,自觉检查、处理和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供水故障,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2)是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3.节约燃油。合理安排公务车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提倡合理使用车辆,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坚持规范行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努力降低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支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目标,宣传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宣传节能形势和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新技术、新经验等专题,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宣传要点
(一)宣传新形势下国家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节能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二)宣传我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形势,反映我局公共机构在能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挖掘节能潜力。
(三)宣传和推广节能降耗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四)宣传我局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执行情况、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中好做法、好经验、先进单位和先进典型等。
三、计划及安排
(一)开展节约能源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全局公共机构要开展好三项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国情”教育,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全局观念;二是开展节约能源政策教育,增强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和严肃性;三是开展节约能源常识教育,基本掌握节约能源的方法和技巧。我局通过宣传专栏和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意义、“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营造浓厚氛围,开展节能活动周活动。以201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7月份,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悬挂醒目条幅、标语、宣传画,办宣传栏等形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三)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创造“节约型机关”活动。一是节约用水。用水时水龙头开得要适度,用水过后要随手将水龙头关紧关严,加强对办公楼供水管网和用水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防止“长流水”和“滴漏”现象。提倡水的重复使用。二是节约用电。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能耗,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切断计算机、饮水机及附属设备电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机关”。三是节约用材。提倡双面用纸,注意信封、复印件、回形针、大头针的再利用;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消耗;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四是节约油料和车辆维修费。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建立车辆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根据车型和排气量,严格燃油定额管理;工作人员公务外出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尽量同行;机关各单位油料和维修费用要厉行节约,节假日非公务时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五是严格控制会务及公务接待规模。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八项规定”,按照市政府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做好会务和公务接待工作。六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公共机构节能可收“30%效应”
7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上述两部《节能条例》获得原则通过。也正是此次会议提出了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建议。随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这两份“红头文件”相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提出了“公共机构负责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负责人的依据。
该条例同时要求,公共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的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提高公共建筑节能上的要求,能产生多大的效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房部”)副部长仇保兴今年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一次会上透露,强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估计可节约30%以上的能源。
建筑节能改造待破资金困局
不过,资金来源,或者说成本问题,始终是挡在建筑节能之路上的一大障碍。这对政府、企业乃至个人均是如此。
我国每年新增约20亿平方米的建筑总量,其中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也就是说,去年的新建成房屋中,也仍有近30%的尚未达标。
此外,由于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原因,全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也十分缓慢。
目前我国还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此次公布的两部《节能条例》确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由此可以发现,公共机构由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因此其节能改造资金可大体保证。而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资金,尚需向包括建筑所有权人在内的各方面筹措。
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有理由担心履行建筑节能方面的法规会抬高成本。但政府已多次表态,“绿色建筑”增加的成本有限。
上海世博会的世博中心在设计上遵循了“绿色、节能、环保”的理念,日前已入选住房部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其建筑节能率达到62.8%,过半的生活用热水将通过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
作为世博中心的设计方,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杨光接受采访时表示,绿色节能建筑的成本也有大小之别,比如空调系统改造需要的费用就稍低,而太阳能设备的前期投入就很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统计工作职责
(一)旗直属单位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时上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各苏木镇(街道)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承担本地区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要求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机构主管公共机构节能的科室,负责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能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也应依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各系统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汇总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统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