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33: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业监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导致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改革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来几年,法律需要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出资人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行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晰的规定,在私法层面明确银行在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地位,保护其自治权利,维护市场对于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2、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监管当局双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银行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最终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使银行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2)切实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尽早识别、预警、监控银行自身风险的首道防线。在监管当局实施合规性监管不能完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鼓励、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5)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银监会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信息。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实时监控。
(6)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7)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需求。。
二、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77-01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面临着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虽然银行监管部门在体制上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实现了金融与货币政策的分离,强化了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但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银行业监管目标模糊
在监管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银行业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主要为实现宏观目标服务,为保持币值稳定,相应调节货币政策工具。而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则为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目标多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作为监管目标,这就使得两方面的监管兼顾不周。银行业监管在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目标实现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的同时,还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就造成了将银行业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视为同一目标,过分抢夺了货币政策目标,忽略了银行业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银行业监管的功效。
二、银行业监管内容狭窄,手段单一
银行监管形式主要有银行业内部监管、外部监管、银行业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手段主要有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相对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方式却较为单一,即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经济处罚为主要方式,行业自律组织极为少见。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而社会监督机构也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银行业监管专业性不足
监管工作信息未能形成专业化系统管理,没有一个专门的平台统一对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以及市场准入信息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监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监管档案未形成电子化自律加以管理和使用,没有一个平台能提供被监管机构的情况全面的历史资料,仅能依据曾经管理过的监管人员的经验来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历史情况。
在银行监管中,不论是非现场监管分析、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业务的监管队伍。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和市场背景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监管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表现在监管人员并非经过特定的培训,只要有一定能力,均有可能被配备到监管岗位,只要工作需要,人员就有可能被调整到另一个岗位,而专业才能很少被提及,更没有设立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相当部分监管人员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银行业监管组织缺乏有效的配合
银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一方面,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人民银行、监事会、审计署及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部门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项目的对象和计划在事前未充分沟通,检查时间不统一,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在事后也无法做到及时交流,极大浪费了监管资源,造成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另一方面,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除上市银行外,我国大部分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和完备,甚至存在一些恶意虚假信息,使得存款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市场参与者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和判断出现混乱和偏差,难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而外部中介机构如外部审计部门拥有大量专业资源和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充分利用这一渠道来提高监管效率。
五、提高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对策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发挥银监会新的管理体制的优势,拓宽金融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监管效能;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以新业务、新知识培训为重点,努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努力发挥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2.加强监管合作
加强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者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增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合力和实效。三大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明确报告与披露的基本数据、指标、范围及时间频率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综合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有关信息质量的公告制度,增强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和审计大家力度,以过硬的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和审计质量与国际金融接轨,建立有别于中介机构公司治理评级的监管部门公司治理评级体系。
3.加强金融立法,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法规
我国要继续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一是对照已有的金融法规,认真结合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突出可操作性,以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统一。二是结合当前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实际,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可建立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二、声誉理论概述
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由于假定了信息完全和零交易费用,任何背叛的行为都能马上被察觉,因此,在竞争均衡的市场上不可能存在欺骗、不守信誉等行为。上个世纪中后期,随着对新古典理论的修正和与不完备市场相关理论的兴起,声誉问题相关的研究逐步在主流经济学领域受到重视。
在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中,声誉能够提高市场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声誉作为信息显示机制能够缓解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并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约束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
(一)信息显示功能
声誉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假设是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上同时充斥着质量好、质量中等和质量差的产品和服务,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只有卖者知道自己商品的质量好坏,而买者对此一无所知。产品价格成为购买决策的主要参考,由此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劣币驱逐良币,质量好的商品并不能找到买家。于是,建立于过去长期交易基础上的声誉就成为另一个更有效的信号显示器。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企业建立起良好声誉,从而向市场发出信号以显示自身所出售的产品为高质量产品,与低质产品区分开来,进而促使买者做出购买决策;反之,买者可能做出不购买的决策。可见,声誉是一种反映行为人历史纪录与特征的信息,在市场交易中,信誉反映的是不可观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个信号。有关声誉的信息在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换、传播,形成声誉信息流、声誉信息系统及信誉信息网络,成为信息的显示机制。声誉信息的流动可以拓宽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易范围,降低搜寻成本以及减少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有效限制了信息扭曲,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
声誉机制通过环境约束下的自我实施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如果交易者获得的准租流的贴现值大于违反契约的短期所得,契约将得到实施,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将不会发生。这种状况使得契约关系处于自我实施范围之内,其中声誉起了很大的作用。声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声誉是个人与环境达到一致的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以“说真话”的形式出现,减少了信息搜集、信号显示、信息甄别、合约签订从而达成“合作”的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第二,声誉是保证合约实施的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以“做实事”的形式出现,从而减少了合约实施和行为监督的履约成本及考核成本(Sauermann,1978);第三,声誉使得长期契约代替短期契约成为可能。经济主体的声誉可以使其他市场参与者对它的行为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预期,别人可以从他的行动中判断其履约的能力,并由此决定是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有利于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了谈判的次数和签约的频率,这也促使了谈判成本和签约成本减少。
(三)隐性激励功能
Fama(1980)认为,声誉是一种隐性激励机制,声誉的存在使经济主体愿意放弃短期利益以维持长期的交易关系。Holmstrom(1982)论证了在关系中,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的替代来约束和激励人行为,降低成本,这为声誉在激励方面的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市场主体容易获得人们的信任,也容易与其他经济主体建立长期的合作和交易关系,从而带来长远的利益。当交易一方违背了关系契约所作的承诺并被发现,就会导致声誉受损,因此失去“声誉租金”。从处罚机制看,合作的另一方会终止与他的合作关系,或者违约的一方被排除在特定的社会组织活动之外。因此,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声誉与其拥有者未来收益流密切相关,声誉投资可以带来“声誉租金”,并激励长期利益的参与者之间建立信用关系,避免机会主义,因为合作的收入流足以支撑交易主体放弃采取欺骗行为获得短期利益的企图。
基于声誉的信号显示、降低成本、隐性激励等方面的功能,声誉理论被比较广泛地应用于产品质量、企业和政府融资、货币政策、金融中介等方面的研究。
三、监管者声誉
早期监管理论起源于“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政府管制能弥补市场失灵的命题,是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之上的:第一,管制者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是大公无私的、仁慈的(benevolent);第二,管制者是无所不知的(omnisciente),拥有完全信息,譬如消费者的偏好、企业的生产成本、需求弹性、最优的价格定在什么地方,等等;第三,管制者说话是算数的(pre-commitment),管制政策具有公信力。事实上,监管者是否具有公信力并提供有效监管的问题是与监管者的自身目标函数和外部信息约束密切相关的。
(一)监管者目标函数与监管者声誉
监管目标定位是有效实施银行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监管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进行”(Goodhart,1998)。传统银行监管目标理论主要基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视角,建立在市场失灵论和银行体系脆弱性理论之上,认为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认为监管者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然而,在现实的银行业监管中,社会公众将自己监督金融机构的权利委托给监管者,以实现他们的利益;同时,他们通过纳税的形式给予监管者一定的报酬,从而形成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之间的委托一关系。事实上,监管者的目标函数很可能与社会公众不一致。监管者本身作为一个有着自身独特利益的理性经济体,在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被贿赂收买或屈服于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其行为可能偏离社会公众最优化目标,出现监管政策的
扭曲,损坏社会福利(Stigler,1971;Peltzman,1989;Becker,1985)。
监管或者成为一种存在需求和供给的商品,“政府是这种商品的供给者,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如生产者、消费者、政治家等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成为管制的需求者,他们都希望管制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监管当局的自利性使他们倾向于将商品供给那些能够提供愿意支付高价的利益集团,而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这种倾向存在实现的可能性,这集中表现为监管过程中的设“租”行为。“租”或者叫“经济租”,在经济学的原意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在银行业监管中,监管者利用手中拥有的监管权,通过设租获得私利。比如对潜在的进入者抬高市场准入限制,人为地提高新银行的进入成本,对银行的运营实行过于严苛的监管等。
当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与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时,监管者可能滥用监管权谋取私利,损坏社会福利,社会公众对监管当局在银行业监管中纠正市场失灵,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自然会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是否具有公信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管者具有公信力是指监管者作为公共权力或公共权代言者信守规则,履行契约的能力,由此表明其对法定权力和职责的履行程度和实际“践约”状态。监管者是否具有公信力,从社会民众的角度分析,是社会组织、公众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政府行为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由此评判监管者守信的程度和政府形象的优劣。因此,具有良好公信力的监管者作为公共权的代言者是不会滥用监管权力的;而社会民众一旦判断监管者具有良好公信力,就会自然形成预期,即拥有良好公信力的监管者履约能力强,监管更有效。这种预期的形成是因为监管者是否具有公信力是社会民众对其过去所提供的监管服务的记录和总结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判断。只有监管者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在根本上保证监管政策公正而不被扭曲,才能有效地防止监管中存在的权力滥用。由此可见,监管者的目标函数和监管者的公信力是互为因果、紧密相连的,越是无私的监管者其监管公信力越强,而拥有良好公信力的监管者越有激励避免腐败行为,提供有效的监管服务。在一般的论述中,公信力也被称为信誉,或者守信的声誉。
(二)信息约束与监管者声誉
监管者目标函数与公共利益的不一致是影响监管政策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但是,即使管制者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监管政策具有公信力。实际上,由于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包括信息不完备等外部条件约束,监管也存在严重的政府失灵。
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运用市场准入限制、存款利息率、资产组合限制、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等各种监管工具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银行业业务运营以及市场退出实行限制和保护,以纠正银行系统中由于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但是,由于存在监管人员不能发现信息的知识不对称,以及金融机构刻意隐瞒信息的披露不对称,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委托――关系。监管当局掌握的金融信息虽然比社会公众要多,但相对于人的金融机构来说仍然不完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甄别问题,为了诱使被监管银行披露所有信息,以尽可能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一般而言,监管者会以有关法规为依据审查银行的经营资格,规定银行业务范围,要求银行定期报送相关信息,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规银行进行惩罚。但是,这并不能保证所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可能使监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次,作为人,被监管银行具有信息优势,比监管者拥有更多的业务经验,也更清楚如何才能以最低成本达到监管目标;进一步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Kaufman,1996;Kane,1997)。总之,监管当局对银行的有限信息直接影响着监管的效率。
由于信息约束的存在,即使监管者是无私地行使公共权力,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纠正市场失灵的能力仍然存在质疑。这种情况下,监管者的声誉则可以有效地缓解这种信息约束条件下不必要的质疑声。监管者声誉是一种显示信号,反映着监管者的目标类型,同时也是监管者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信号。存款人常常形成这样一种看法,声誉良好的监管者,其监管水平也高,服务质量也高,监管也越有效。他们在监管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获取信息,减少外部约束,减少甚至避免监管中的政府失灵。因此,面对监管中的外部约束问题,声誉机制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1、审慎监管理念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提出了“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的口号,即使在次贷危机发生前,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极力拥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被认为存在“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1]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然而各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组织在巨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的利益面前冲昏了头脑,审慎监管理念远远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投资者又过分迷信那些同样为了利润忽视职业道德的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认识明显不足,此时,仅仅依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滞后的市场纠正根本无力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投资者损失在所难免。[2]
2、审慎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滞后
金融危机已成为过去时,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措施还比较缺乏。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审慎监管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监管模式,过于传统和陈旧,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应当向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方式转变。最后,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也相对滞后。
3、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专业素质不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发展,金融衍生品也层出不出,如何科学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银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业团队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人的培训以及他们自身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以及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建议
1、制定并完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的构建而言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在某些监管制度方面根本没有可以继续支撑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跟不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2、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近些年来,我国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上有些滞后,所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微观审慎监管是对一些个体的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从整体上,系统性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的优点在于进行事前预防,有效的避免危机,而不是单纯在危机发生以后补救它。
3、慎对待金融创新产品,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的体制。[3]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市场,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而在推出的金融产品中却存在明显的风险,金融手段的滥用和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危机不断蔓延的根源。金融创新虽然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其从诞生的那天给起就是为了规避监管。我们应当辩证对待现在市场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充分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所贡献的力量,金融危机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金融创新产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置之不理,一味舍弃。这就需要监管者完善对创新产品审慎监管的法律,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审慎监管体系中,这样就可以将可能引起的银行业系统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4、完善内部审慎监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当前,我国已进入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时期,入世过渡期也将在今年12月全面结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银监会将做好全面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监管工作,鼓励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
一是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
重点督促大型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实现由“部门银行”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的转变。加快中小银行机构改革步伐,鼓励经营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地方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推进农业银行改革尽快启动,明确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有序组建邮政储蓄银行,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是改进加强全面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监管
目前正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外资银行监管指引》,完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办法》和《外资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依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银行行业准入价值的基本概念
Buser,Chen和Kane(1981),Marcus(1984)在分析银行业道德风险时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即银行行业准入价值。他们分析了银行行业准入价值与道德风险的关系。其基本思想是:进入银行业必须要获得政府颁发的一个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实质上就是准许吸收和发放贷款的营业执照。这个从业执照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资产,如果银行失败,其价值也随之消失。因为许多国家都实行银行业市场准入管制,这种政府对银行业市场准入的管制,使许可证的市场供给是有限的,或者说相对于市场需求是供给不足的。这种有限的市场供给,增大了许可证的市场价值,从而对银行的风险选择行为具有潜在的影响。由于存款保险的定价不足使银行所有者具有从事过度风险操作的动机,那么富有价值的银行执照又抑制了这种道德风险动机。这是最早的关于银行行业准入价值的概念,之后得到不断和演进。
关于银行行业准入价值的概念,在不同的文献中,由于所研究问题侧重点的不同,对行业准入价值的含义有不同的假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把行业准入价值作为执业许可证的价值 (charter value)。认为银行执业许可证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资产,随银行失败而消失(Buser, Chen和Kane,1981;Marcus,1984)。笔者认为,与执照相关的行业准入价值成分事实上还应该包括来自政府存款保险的补贴,因为存款保险定价不足,实际上就是给持照银行的一种补贴。从上述基本思想我们可以看出,行业准入价值是市场准入管制变量的函数,市场准入管制越严格,银行业的行业准入价值就相对越高,反之则越低。二是侧重银行持续运营的未来期望收益的现值(franchise value),(Boyd和Greenbaum, 1991)。三是银行通过创造和持有对借款人的贷款债权,从而生产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同时,由于“免费搭车”问题又防止了分散的信贷者作同样的信息生产,这种私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这种与银行持续经营相连接的私人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就是行业准入价值(Gorton和 Winton,1995)。因为行业准入价值在银行业管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笔者对这个概念进行了规范:所谓银行行业准入价值,是与银行持续运营相关联的从业资格市场价值和政府管制补贴、期望未来收益现值及有关市场信息价值的总和,这些潜在的价值储备随银行的失败而消失。行业准入价值与资本水平一样,对银行风险选择行为具有潜在的效应。
行业准入价值的度量。在分析假设中,一般用银行期望未来利润的贴现值作为行业准入价值的度量。这个期望贴现值实际上隐含了我们所定义的与银行持续运营相关联的从业资格市场价值、期望未来收益现值及有关金融市场信息价值的总和。在这样的模型假设下,分析行业准入价值对银行机构风险选择行为的潜在效应。为了进一步验证行业准入价值的潜在效应,也有一些实证检验文献,对行业准入价值进行了具体量化。量化行业准入价值的一种是看的市值与其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的差,这里重置成本是当前重建该企业的费用:
行业准入价值(FV) =市值-重置成本。
如果行业准入价值高,市值和重置成本之差就大。因为市值和重置成本都不能够直接度量,我们用银行权益市值与其负债账面价值之和来表示一个银行资产的市值。当银行购买一项资产时,其账面价值与购买价之差表示购买的账面商誉(goodwill)。因为这个差是行业准入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用该资产账面价值减去商誉来近似表示一个银行资产的重置成本。最后,我们用行业准入价值除以资产(净商誉)来导出一个与资产规模无关的度量:
这里,E是股权的市值,L是负债的账面价值,A是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式两端加1就可以导出著名的“托宾q”:
用Q比率度量行业准入价值的优点是,可以对不同规模的银行机构进行比较。例如,如果一个银行的资产市值(由E+L度量)为520亿,这些资产的重置成本(由A-商誉度量)是500亿,那么行业准入价值就等于20亿(是重置成本的4%),托宾Q为1.04.一般地, Q的度量需要有关银行企业市值的信息,行业准入价值的度量需要银行具有公开交易的股票。此外,行业准入价值还可以由银行企业股权的市值与其账面价值的比率来度量。
二、行业准入价值的来源
从行业准入价值的定义我们可以粗略地推测其产生的来源。在银行业,行业准入价值主要有两个来源。第一,管制者限制银行业市场竞争使银行获得创造垄断利润的机会。我们称为“市场相关”的来源。第二,银行业特殊性因素,如银行之间效率差异,借贷关系价值的变化以及信息的价值。我们称为“银行相关”的来源。
与市场相关的行业准入价值。与市场相关的行业准入价值主要取决于市场的竞争程度。一般地,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高,银行业的行业准入价值就普遍较低,如果竞争程度较低,则行业准入价值就相对较高。我们以美国银行业市场竞争为例,分析银行业行业准入价值与银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的关系。早在1970年以前,美国银行业实行州内和跨州的地域扩张限制,并且限制银行控股公司 (BHC)收购州外银行,除非该银行所在州的法令明确允许这种收购行为。储蓄市场实行地区性垄断经营,货币市场互助基金(money market,mutual funds)也不存在竞争,并且实行储蓄利率限价管理。银行业实行的管制限制,避免了竞争对银行业的危害,为银行创造行业准入价值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而且在那些限制设立分行的州和那些允许设立有限分支机构的州,银行机构面临的市场竞争也不同,这种机会也随银行业市场的不同而异。
然而,从1970年中期到1990年中期,随着大多数州内和州际间限制的进一步取消,银行业竞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1975年和1992年期间,四分之二的州放松了州际间设立分支机构的管制。并且允许银行控股公司跨州经营。1994年 9月,又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经所在州批准,可以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另外,在80年代中期,逐渐取消了Q利率限价条例,更加助长了银行业市场的竞争,存款利率的自由竞争侵蚀了银行业的利润,也降低了银行业的行业准入价值。总之,这些变化显著地增加了银行业的竞争,降低了银行的行业准入价值。
此外,创新的结果也降低了行业准入价值。70年代引入的自动提款机,使银行在不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占领市场。到了70年代后期,货币市场和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开始替代传统银行产品,进一步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侵蚀了银行的行业准入价值。
如图1所示,美国25个最大的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比率的市值(market value)和账面价值 (book value)从50年代到80年代的变化趋势。很显然,资本比率的市值和账面价值在70年代开始出现大幅度下降,特别从大约1974年开始,资本比率的市值明显低于其账面价值。
行业准入价值的银行相关来源。与银行相关的行业准入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管管制的限制和技术的进步降低了银行业普遍的行业准入价值,但对个体银行机构而言,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又提高了竞争优势,银行充分利用其分支机构网络的优势拓展业务,如代办保险和收费等中间业务,提高了潜在利润,进而增加了行业准入价值。二是由于管理水平差异,银行之间的效率也不同,所提供业务的成本也不同,从而其行业准入价值也不同。地域扩张管制的解除,虽然增加了银行业竞争,降低了许多银行行业准入价值,但管理良好的银行仍然能够以牺牲其管理较差竞争对手利益,获取改善和增长的机会(Jayaratne和Strahan 1996)。它实质上反映了银行持续运营的未来期望收益。三是银行与其众多借款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同样产生行业准入价值。银行通过与其借款客户建立长期关系,使他能够获得有关借款人特点及信用风险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贷款人是不可能轻易获得(Goaon和Winton 1995)。这些特殊的借贷关系降低了贷款成本,提高了贷款利润,成为行业准入价值持续而重要的来源。
三、行业准入价值对道德风险行为的抑制效应
Keeley (1990)在状态偏好模型下分析了行业准入价值对银行风险选择行为的潜在效应。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在状态1违约,就不能对存款人履约。这样,存款人就会在状态2索要较高的支付。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即使银行在状态1违约,存款人也不能索要较高的支付,因为保险人将按合约偿付。对银行而言,在破产状态1,银行偿付的比所承诺的要少,存款债务与资产收益之差就是银行在破产状态下获得的存款保险卖权价值。如果银行试图通过降低在险资本或增加杠率,以及增大资产组合风险,以期实现存款保险期权价值最大化,那么银行必须权衡从增加风险操作获取的期权价值收益与发生破产情况下行业准入价值的损失。即银行只有在下式成立时才会冒破产风险:
因此,行业准入价值作为一种隐性资本与在险资本一样具有抑制道德风险的效应。下面,我们对行业准入价值与存款保险卖权价值的关系进行更为直观的分析。
Marshall,D.,和S.Venkataraman(1997)在非管制银行关于市场风险的选择行为时,提出关于银行风险选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非管制状态下,银行对交易资产组合风险的选择为:银行或者选择交易资产的风险下限或者选择风险上限。我们用图2进一步分析银行在行业准入价值与存款保险卖权价值之间的权衡机制和决策过程。
当银行机构进行资产组合决策时,实质上就是选择资产组合的风险度。如果银行试图选择较大的风险度,以期获得更大的风险收益,那么他必须考虑两种后果:如果投资成功,他将获得丰厚的风险收益,一旦投资失败,虽然实现了存款保险的卖出期权,但却损失了宝贵的行业准入价值。银行必须充分权衡实现存款保险卖权的收益和行业准入价值的潜在损失。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当银行机构行业准入价值较低,如图中ФL.当投资资产组合风险增加时,银行风险选择的概率集趋向违约破产区域的右边。在这个区域内,行业准入价值要高于存款保险卖出期权的价值,就是说,银行失败所承担的行业准入价值损失要高于对存款保险卖出期权实现的价值。当风险继续增加,银行风险选择的概率集就进一步向破产区域的左边移动,一旦银行进入这个区域(行业准入价值与存款保险卖权价值的交点)在行业准入价值线矿下面的区域,存款保险的卖权价值以很快的速率递增,期望卖权价值就开始高于行业准入价值。
当银行机构的行业准入价值较高,如图中ФH.无论银行如何选择其资产组合风险,行业准入价值潜在的损失总是高于存款保险卖权的期望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机构在继续资产组合风险选择时,总是把保护行业准入价值作为第一位来考虑。
以上分析说明,银行的净收益是风险的函数,当银行行业准入价值为零时,净收益总是风险的递减函数;当行业准入价值较低时,在起初是递减的,当净收益变为零时,如图中点,就开始随风险的增加而均匀递增; 当行业准入价值较高时(总是高于卖权价值),净收益总是风险的递减函数。因此,对银行机构而言,如果其行业准入价值低于某一阈值,选择风险上限是最优的,使其期望净收益达到最大化。如果银行的行业准入价值足够高,选择风险下限是最优的。
总之,拥有较高行业准入价值的银行所有者,就不会有冒破产风险的动机,因为一旦银行失败,行业准入价值就会消失,所有者就会失去这份珍贵的资产。因此,持有有价值的银行执业许可证,银行就很难把损失转嫁存款保险者或纳税人。而且从银行所有者的角度看来,银行的潜在损失实质上产生了一个管制破产成本(regulatory bankruptcy cost)。因此,任何从可行的风险操作获得的收益将被期望行业准入价值的减少而抵消。其结果,只要期望行业准入价值损失超过存款保险卖出期权对银行的增值收益,银行就不会有动机通过消减资本或增大资产风险来加大违约风险。
四、银行业安全网政策对行业准入价值的潜在
银行行业准入价值作为一种潜在的隐性资本,对银行的资产和资本决策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安全网各项政策对银行业行业准入价值的适度保持又具有潜在的影响,特别对有关市场相关的行业准入价值的产生和保持具有直接的关系。银行业安全网各项管制政策在不同的政策层面对行业准入价值发生效应。这就为如何制订和实施审慎的管制政策提出了要求。对银行行业准入价值具有潜在影响的安全网政策主要有:存款保险、银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救助与关闭政策及审慎资本要求等。
1.存款保险对行业准入价值的影响
一般地,存款保险有两种形式:明确的(explicit)存款保险和隐性的(implicit)存款保险。即使在末实行明确存款保险的国家,出于和国家稳定等因素,政府在事实上对存款人作了隐性承诺保证。不论是明确的政府保险还是隐性的政府承诺,都会对银行产生逆向激励效应,即由于银行有限责任性质,银行会利用存款保险选择过度风险资产组合,最大化股权价值。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的增大,又增大了银行资产损失和破产概率,行业准入价值损失概率也随之增大。所以,如何设计一个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体系,成为银行业安全网改革至关重要的。即存款保险体系既能有效消除银行恐慌,维护银行业稳定性,又能有效遏制银行的逆向风险选择行为,保护银行业的行业准入价值。大多数认为,基于银行风险程度调整的保险费率和增加银行业市场纪律监督的安全网框架能够实现银行业的审慎运营。
2.市场准入管制对行业准入价值的影响
银行业市场准入管制作为一种非市场行为直接影响银行业与市场相关的行业准入价值。市场准入对行业准入价值的效应实质上是通过市场竞争对行业准入价值影响来传导的。因为银行业市场准入管制的严格与否,决定了银行业市场的竞争程度。如果市场准入严格,进入银行业的市场标准就高,银行业市场中银行的数量就会得到控制,相应市场竞争程度就得到控制,银行业就拥有相对较高的行业准入价值。反之,银行业市场中银行数量增多,银行拥有的平均市场份额减少,市场竞争程度提高,银行业普遍的行业准入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持银行业行业准入价值的角度看,严格银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普遍的行业准入价值。但同时又会造成银行业的相对垄断性,导致银行业相对无效的死权成本(deadweisht cost)。因此,审慎的市场准入管制政策必须审慎权衡银行业行业准入价值储备与垄断的无效率,实施最优的准入管制。我国90年代初,由于对城市信用社市场准入标准过低,造成机构泛滥,多数信用社管理混乱,资不抵债。由于市场准入管制不严,直接降低了信用社的行业准入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造成信用社过度风险经营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
3.资本要求管制对行业准入价值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66-04
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规范基础,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英文缩写:CBRC)成立,行使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对全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在银行业体制改革、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客观来讲,中国乃至其他国家一直以来较重视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却忽视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几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各国乃至国际组织银行监管的改革提供了现实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普遍注意到单纯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无法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因此应在继续完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注重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并需注意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动态平衡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相关基本问题介绍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涵
“银行业审慎监管”是一个复合性词语,银行业,即银行这一金融领域,界定了监管的领域范围。审慎,汉语意思是指周密而谨慎。在这一词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监管”一词,①监管的全称为监督管理。监督,汉语意思是指察看并督促管理,②汉语意思是指照管并约束,以及管辖和处理。而监管一词并非是监督和管理含义的简单堆砌,它有其特定的含义,广义上,监管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狭义上,监管指的是监督性管理,英文词regulation。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监管是指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运用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采取的控制活动。④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具备主动干预性,并且这种公权力应受到公法的调整。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研究局局长黄毅认为,监管是指政法专门机构为实现特定目标,依法采取措施对一定领域或行业予以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这一定义体现出了监管权是一项公权力这一基本属性,笔者同意黄毅的观点并认为银行业审慎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权,对银行业金融结构的业务风险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
(二)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外延
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屡次发生,使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仅仅通过对单个银行实施监管措施并不能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健运行,并认为应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强调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与之并重。宏观审慎监管是指针对整个银行业体系乃至整个金融系统作为监管对象,自上而下实施的,以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为监管目标的监管模式,并全面考虑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一般来说,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共同的,都是通过防范风险来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稳定,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冲突。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错中复杂,不能单纯的从性质上界定二者的关系,应在监管实施中找出二者的动态关系,并依此为基础制定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以发挥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最大效用。⑤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基本问题除上述介绍外,还有其他问题,例如,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对象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同时涉及到中国监管实践中的现状及完善问题,因此将在下文详述。
二、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现行规范性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银行业审慎监管涉及的具体范围应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准备金、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监管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下面将对我国在以上方面的规范及实践现状做简要介绍。
1.资本充足率
2006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以控制因资本不足给银行自身及银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关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也符合《核心原则》16条资本充足率原则,需注意的是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核心原则》第三版在第二版强调资本要求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资本要求所反应的银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风险,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发展趋势,对此,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及法律修订中应予以重视。
2.贷款准备金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贷款准备金的监管标准、管理要求等。体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理念。
3.资产流动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009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引》中规定,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同时,《核心原则》原则24对流动性风险做出了规定。
4.风险管理
200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合规程序、合规指南、合规计划、合规评估报告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报备、报送或报告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银行监管机构为实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监管而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范围。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于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作出规定。《核心原则》原则15对风险管理体系做出规定,例如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和缓解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等。⑥此外,银监会制定并引发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力求全方位控制各方面风险,实现银行业审慎监管目标。
5.关联交易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在第二款中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包括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核心规则》原则20规定了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按市场原则与关联方开展交易、监测这些交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类风险等标准。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
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以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审慎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许多制度性成就,但目前取得的成就与银行审慎监管的目标之间仍有许多差距,仍需致力于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学者专家及立法者、执法者等的不懈努力完善之。具体来说,银行业审慎监管仍存在以下问题:
1.长期以来,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
中国以及世界上的诸多国家一直以来着重关注微观审慎监管,认为银行业监管要努力实现避免单个银行因各种风险遭受破产,但这样的监管措施无法有效应对周期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也验证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此外,凡事都有两面性,宏观审慎监管也是如此,一味的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并不能完全避免及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也需要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审慎应对。
2.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选择问题
从宏观审慎监管要实现防范及控制整个金融业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业稳定的监管目标中,可以看到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整个金融领域的监管。由此引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选择问题,并且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确定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宏观监管主体问题的规定,为了将宏观审慎监管落到实处,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需谨慎处理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问题。
3.监管的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
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了对中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 FSAP),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披露了中国FASP核心原则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尽管银监会有着清晰的审慎监管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受到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的影响,监管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FASP评估团特别指出,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实现其他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但在中国尤为突出,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银行体系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⑦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但是在在监管实践中,银行业监管机构常常行使超法定监管职权外的其他职权。同时各级政府也常常将银行业监管机构作为银行业的主管单位而不是监管单位,并要求银监部门承担法定之外的职责。⑧以上这些都影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三、完善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建议
(一)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的建议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前者强调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防范及控制,后者强调对银行业中单个银行风险的防范及控制,为应对长期以来中国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问题,中国在以后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中应在强调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执行者应在执行过程中应积极探求能有效防范、控制微观风险及宏观风险的措施。即,微观监管措施与宏观监管措施之间并不是毫不相关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交叉的关系,例如相关调查权的行使必定同时涉及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人员等的审查,这无疑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目标及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都是有利的。同时,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上,审慎监管的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应经常关注经济学领域关于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不是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同时采取就能有效应对风险、维护银行业稳定。胡利琴、彭红枫及彭意三人在研究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问题时,通过同时引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变量,分析两者对监管目标的作用方式,若对监管目标的影响是同向的,则说明两者是协调的,否则说明两者在当前监管环境中是冲突的。⑨他们通过研究得出了我国当前阶段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并不完全协调,从以微观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过渡到两者配合的审慎监管形式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因此需要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构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体系。
(二)宏观审慎监管选择主体的建议
目前,学界针对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问题上莫衷一是,具体来说,有学者主张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主要理由是:1.央行的目标之一是避免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条是关于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法律规定,所以央行拥有宏观审慎监管权有法律依据。2.由央行作为监管者能有效避免多个部门合作应对危机的低效及处理不利。3.央行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者身份使其更合适作为银行业监管主体。另有学者认为应遵照中国以往做法另设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主要原因有:1.央行作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会使其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权力间相互制衡;2.使央行在应对系统性危机时因同时处于不同身份而无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央行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宏观监管部门,国务院选任宏观监管部门组成人员,此部门在组织上隶属于央行,但独立行使职权,其职权行使行为受央行监督,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理念应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宏观监管部门作出任何监管决策时应向央行备案。当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背离时,由国务院裁决该监管决策是否实施。这样即避免宏观监管者因不了解央行宏观经济政策而无法实施高效益监管,又避免了由央行充当宏观监管者而导致权力集中问题。但我国具体由谁充当宏观监管者角色更适合需靠实践考验。
(三)完善监管独立性的建议
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前提,也是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针对第二章中影响监管独立性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银行监管协会性质的自律组织,该组织由金融消费者、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该协会应倾听社会对银行改革和监管的政策意见,回应社会对银行业监管的诉求,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公正性,以增强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
2.扩大PCA的适用
PCA指“立即干预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指商业银行出现某种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自动采取相应的干预和处罚措施。目前PCA主要应用于资本监管中。应扩大PCA的应用范围,增强监管技术上的独立性,例如,对于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立即自动采取处罚措施,提高审慎监管程度。
3.组织专业素质培训
监管机构应经常组织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明确监管职责范围,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行使监管职权。
此外,笔者认为影响监管部门独立性改革最根本障碍是中国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及社会目标的体制,而改善这一问题需要中国长期的努力。
四、总结
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后危机时代,中国及其他国家普遍意识到完善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需考虑到风险从宏观角度上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所以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处于同一层次并需要给与关注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已开始了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实施,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运作及宏观审慎监管具体运作模式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在全球化及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应在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各国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监管措施,以促进银行及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注释:
①⑥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M].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45.
②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出版社,1979:539.
③黄毅.银行监管法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2.
④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
当前,我国银行业流动性整体状况主要呈现如下特点:第一,从资产负债表角度看,银行机构总体流动性水平较高,但潜在流动性风险依然较大。从总体看,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比例为45.9%,比年初上升5.6个百分点,比2007年同期上升6.3个百分点,处于近3年来的最高水平;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3.5%,比年初下降0.14个百分点,比2007年同期上升0.04个百分点。资本市场资金回流是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较高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一,从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情况看,银行机构“短存长贷”现象依旧明显,潜在流动性风险仍然较大。从近四年的境内存贷款期限结构变动趋势看,三季度末,居民个人储蓄中活期存款占比达36%;各项存款中企事业单位等非储蓄存款占比达55%。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季度末,中长期贷款占比达51%。2008年9月末,90天流动缺口达到-1.7万亿元,比年初扩大0.5万亿元,比2007年同期扩大0.9万亿元,潜在流动性风险依然较大。
2008年三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含贴现)为71.9%,比年初下降0.6个百分点,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1.4个百分点。其中外币存贷款比例为158.3%,比年初上升22.4个百分点,比2007年同期上升31.9个百分点。
第二,从货币市场角度看,短期融资成本持续上升,但市场波动有所降低。次贷危机迅速爆发,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多国出现银行流动性困难。受母行流动性状况、自身业务结构单一等影响,在华外资银行维持流动性更多地依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由于近期短期市场资金紧张,拆借活动更加审慎,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7天品种外资银行拆入资金最低利率成交金额1.9亿元,远低于第二季度末10.1亿元成交金额,外资银行存贷比持续处于高位,约为138%,比上季末下降3~4个百分点,在华外资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近期由于股票市场低迷,资金市场波动有所降低。货币市场利率变化是金融市场资金供求波动的重要测度指标,2008年1~9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月加权平均利率标准方差值为0.25,低于2007年下半年的0.5和2007全年的0.48。2008年9月同业拆借7天品种最高最低利差较2007年12月份回落592个基点,表明市场波动进一步降低。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月加权平均利率由2008年初的2.09%上升到9月末的2.89%,上升0.8个百分点,增加了市场融资较多的金融机构融资成本。前三季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期限结构曲线陡峭化,表明长期资金需求增加。降息政策出台后,市场融资成本仍保持上升,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第三,从银行体系流动性角度看,流动性有所增强。货币政策有所松动,且贷款保持低位增长,银行业整体超额备付率持续上升。受贷款季节波动影响,超额备付率大都呈现出全年先下跌,到年底再回升的态势。2008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超额备付率为3.5%,比二季度末、一季度末分别上升0.18个、0.53个百分点。三季度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超额备付率分别比8月末上升0.05和0.23个百分点。值得关注的是,外资银行超额备付率连续两月上升,9月末比8月末、7月末分别上升2.89个、4.26个百分点,体现外资银行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增加备付能力的意愿。
第四,从银行机构流动性结构的角度看,部分机构流动性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但这类机构数量比较稳定。银行业总体流动性水平较高,但受存款波动、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流动性管理薄弱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小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较为紧张。2008年三季度末,流动性比例低于25%的金融机构全部为小金融机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小型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资金来源主要靠同业拆借,紧缩的货币政策或市场波动对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影响较大。由左表可见,政策性银行、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融出方,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及外资银行是资金融入方。2008年三季度末,同业为净融入(拆借和回购)的中小机构及外资银行融入额达到6472亿元,比年初增加2112亿元。其中,外资银行融入额比年初增加347亿元。二是部分小金融机构财务状况较差,主动负债能力弱,同时贷款增长过快,这是流动性水平低的重要原因。
第五,从资金流量角度看,2008年初以来银行主要资金来源增加首次大于资金运用增加。从期间来看,2008年1~9月份,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5.77万亿元,新增贷款3.91万亿元,新增存款准备金1.51万亿元,净债券投资增加0.73万亿元,发行债券增加0.63万亿元。主要资金来源与运用之差为0.25万亿,这主要是因为增量存贷比的持续下降所致。
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监管规定,采用国外先进管理技术,适时调整流动性管理政策,大大提高了流动性管理能力。特别是股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管理层明确了流动性管理的责任。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层基本具备了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关于银行头寸状况的信息,清楚认识银行的头寸状况。在此基础上,管理层能对银行资金需求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建立了流动性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报告制度。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设立了流动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包括预测流动性需求,制定流动性管理政策以及流动性应急预案,设计最优流动性管理方案,建立流动性的监测、预警机制,按报告制度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独立的检查。
第三,设置了定量指标和定性分析加强对流动性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其中,定量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等。定性分析包括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等等。
第四,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主动的流动性管理。实行资产与负债的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在期限、利率、规模等方面的合理匹配,使资产与负债保持均衡状态。推进资产的主动管理,在资金的运用上预先规划,综合统筹,建立快速有效的调整机制。
第五,提高了以积极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了在流动性不足时从外部获得资金的能力。外部融资渠道逐渐多元化,主要包括同业拆入、证券回购、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从国际金融市场借入资金等方式,并注重从利率水平、回购状况、成本收益、变现能力等多方面主动实现流动性补充管理的动态优化。
第六,加强了流动性应急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确保维持适当的优质流动资产组合用于应付紧急情况的需要;构建适当的债务组合,与主要资金提供者建立了稳健持久的关系,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大额资金提供者进行持续的稳定性评估,确定融资集中程度的触发比率;模拟突发或恶劣情景,定期进行压力测试,运用测试结果准备应急预案。
不过,毋庸讳言,与国外先进银行以及监管要求相比,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广大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水平仍然较低,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少问题。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对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流动资产的变现未考虑流动性因素。巴塞尔原则要求银行维持高质量的流动资产构成缓冲资金。银行多使用债券等流动性资产作为缓冲资金。目前,我国银行所持有的债券总量占比有限,但随着规模扩大,某些品种的债券还是达到相当的规模。因此,在计算流动性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债券的变现能力。但多数银行没有考虑流动性因素。有些银行将债券视作具有完全变现能力的资产。事实上国内债券市场在正常情况下虽然比较活跃,但如果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券的变现能力并不强。而且如果银行所持有的债券达到一定市场份额,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合理价格完成变现。
第二,新产品的开发未考虑流动性成本。巴塞尔原则要求银行在产品定价及新产品审批过程中综合考虑流动性成本、收益和风险,从而使各业务条线对风险承担的激励与其活动给整个银行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相匹配。目前我国银行也大都制定新产品开发的相关流程规范,但在产品定价时多考虑资金成本、信用溢价以及营运费用等,在产品审批时计算资本收益和风险调整收益,基本没有考虑流动性成本。流动性管理多以被动的缺口管理和压力测试为主,并未在产品开发初期主动计算流动性风险成本,也未很好考虑如何优化流动性敞口的资产配置。
第三,资金来源缺乏多样性并缺乏定期评估。巴塞尔原则要求银行应建立筹资策略以提供有效的多样化资金来源和方式,并定期评估这些资金来源的有效性。目前我国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货币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回购。在危机情况下还依赖于向央行的再贴现和再融资、出售流动资产等。由于政策等原因,中小银行业机构和外资银行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也难以发债,基本只能依靠负债来筹资。同业市场的融资在单个银行发生流动性困难时比较有效,而发生系统性的市场流动性危机时往往不起作用。一些银行未制定诸如承诺性借款安排等措施,在危机情况下出售资产本身就会受到限制,依赖央行成为唯一的途径。因此,这些银行在压力情况下有限的筹资手段并不能满足流动性的需要。并且,不少银行也缺乏对这些有效融资渠道的定期评估,往往计划制定之后就束之高阁,缺乏有效性评估和可操作性的演练。
第四,压力测试有待完善。巴塞尔原则特别重视压力测试,强调机构在压力情况下的资产流动性和筹资能力,并要求银行针对具体机构和整个市场的一系列压力情景进行压力测试,以识别潜在流动性压力的来源并确保当前风险敞口符合银行确定的流动性风险容忍度。银行应使用压力测试的结果来调整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头寸并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同时,银行应制定正式的应急资金计划,在计划中清楚地阐明在紧急情况下应对流动性缺乏的策略。计划应概述管理各种压力环境的政策,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包括清晰的启动和升级程序并定期测试和更新以确保其适宜操作。
我国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压力测试的做法是对资产负债表中各科目的现金流定义了不同假设,表内包括存贷款、往来账户、透支、同业拆借、可售债券、准备金等。表外包括贷款承诺、外汇、利率衍生产品、信用证等。通过假设计算每日的现金流,并对现金流出设定限额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对国内外市场的情况尚未全面把握,缺乏完整的情景模拟体系,我国大多数银行还不能有效地通过一系列的情景模拟来进行压力测试,以识别潜在流动性压力的来源并确保当前风险敞口符合银行确定的流动性风险容忍度。
此外,由于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现象”,我国一些中小地方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存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未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或办法、没有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等问题,尚不具备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程序的稳健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的能力,不能科学系统运用缺口分析、久期分析、Var分析、情景分析等压力测试来估算机构在测试情景下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压力。
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流动性管理问题,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流动性管理:
第一,正视挑战,防患于未然,增强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意识。流动性风险不单纯是资金管理的问题,而是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美国次贷危机教训值得高度重视。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防患于未然,认真应对流动性问题,树立流动性风险意识,建立流动性管理架构,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把流动性风险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一是加强一级法人体制下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经营系统调控功能,建立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内部决策控制、实施控制、事后监控和预警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高效、科学的系统内资金调控反馈机制和系统内资金预测、统计、分析的管理体制,实现资金在全系统的优化配置,以增强系统内资金的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二,积极主动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一是加强存款营销创新力度,做好存款的稳量增存工作,重点是通过主动型负债,增强存款尤其是核心存款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二是增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合理管控信贷资产增速,增加贷款总类,提高贷款的变现能力,减轻贷款快速增长对流动性的压力;积极调整贷款投向,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短期贷款、小额贷款的比重,加快贷款周转速度,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健全科学的放贷机制,均匀投放、合理配置贷款期限,避免因到期日过于集中造成流动性资产大幅波动。三是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在适度保持现金储备的同时,合理配置央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金融债、票据贴现等短期资产作为流动性供给的二级准备,通过出售或回购及时满足流动性的需求,提高应付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切实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一是科学做好不同货币政策环境下的资产负债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把握对潜在流动性的准确衡量。二是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探寻风险警源、确定风险警况,使流动性风险减至最低程度。三是建立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流动性需求分析、流动性来源分析和流动性储备设计,同时还应当健全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第四,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机制的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抓紧建立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有效机制,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风险管理规则的结合,强化科学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压力情景要能量化反映出经济周期下滑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通过压力测试发现机构流动性风险脆弱性的具体指向。目前还要进一步关注流动性风险的“次轮效应”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反应给市场环境进而对市场流动性带来的压力。并在压力测试的基础上,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预案,提前做好安排和计划。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大力从规章制度、监管评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面监督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流动性管理制度,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当前,针对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状况,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
一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实行时点和趋势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分析结合,对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现状和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增强分析的前瞻性和准确性。
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模拟特定情景,切实做好流动性压力测试工作,提高流动性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根据日常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风险综合评估结果,设定流动性风险触发比率,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多层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面临的银行业问题
1、按照我国社会发展在地域、城乡的不均衡特点,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特点各异,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不能“一履适千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和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矛盾。在金融业尤为突出。一般地,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在金融总量上,而且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要远远超过中西部和农村等不发达地区。银行机构的风险问题和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监管政策所产生的监管效应也会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严重等问题;发达区域银行业除了上述风险问题外,还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问题。因此,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业统一监管部署和监管战略的有效性。
2、银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监管政策将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存款类银行机构按照所有者形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效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动力也不同。比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权资本构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其资本具有内在的约束激励,这类银行的所有者具有规避风险的动力。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可以按照市场化银行体系所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实施监管。然而,对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资本结构中国家信誉资本占绝对比重,股权资本失去内在的风险规避激励。股权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这类银行机构的内在风险控制的动机主要取决于外部监督管理。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场化成熟的监管原理。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来源于发达的市场化国家,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都比较先进和完善,但这些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一般比较复杂,金融衍生业务的比重相对较高,要求较高层次的监管,应按照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技术实施监管。
3、从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看,靠国家信誉资本维系公众市场信心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业体系占绝对比重,其改革的滞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当时期内将使银行业监管停留在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上。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总量占到整个银行业体系的91.7%。无论国有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其盈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都有待提高。从维护市场信心的角度看,这两类银行机构基本上靠国家信誉来维系公众对他们的信任。从总量看,这两类银行机构的稳定性决定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这两类银行机构仍然是银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思想,银行机构的内部风险规避和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监管检查评价和市场纪律是风险管理的外部机制。然而,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这两类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监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现场监管上。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现场监管检查的频率和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银行业监管面临的监管问题
1、监管理念更新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特殊历史背景,使银行业监管始终抹不掉政府行为的影子。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快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和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理论研究滞后,监管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银行业监管绝不仅仅是传统理念中简单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稽核问题。它是一种包含金融学、管理行为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问题。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就很难感悟监管政策的潜在效应和我们应该遵循的监管政策取向。事实上,银行业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方面风险的特殊性,相对银行内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风险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业监管虽然是一种强制的政府监管行为,但在强制的背后,却更多地隐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制监管只有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充分激励银行机构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机构的一种主动意愿,才能使监管发生效力。例如,资本要求监管作为一种强制的外部要求,只有与银行机构潜在的隐性资本———银行业从业价值(Franchisevalue)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历史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过程,证明了银行业监管的激励相容理念。
2、监管政策研究滞后削弱了监管政策的有效性。银行业安全网政策的目的是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事实表明,缺乏监管政策协调效应的兼顾,一项监管政策在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同时,可能导致反稳定副效应。例如,美国存款保险政策在有效消除银行恐慌和挤兑的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在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银行处置政策之间,并非彼此完全独立,各项监管政策之间存在较强的微观反馈效应。只有充分兼顾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和搭配,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这也正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意义所在。我国银行业监管虽然已经有许多年的经验,也经历了问题银行机构的风险处置,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长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惯性作用,难以突破传统的政策思维定势,在监管政策的协调搭配方面还有待引起重视。比如,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和隐性存款保证,加上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管制的无效性,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银行监管制度要创新,更要考虑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应。
3、监管队伍专业技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不论是非现场监管分析、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知识和业务的监管队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监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务虚的口号,是基本理论修养和业务技能在实践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实实在在的体会。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了银行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点,甚至要精于被监管对象,才能检查出问题的症结,评价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去只重视日常行政监管,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被监管对象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1、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监管政策。在银监会统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操作规程下,各银监会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状况,准确判断本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统一监管标准的框架下,针对地区特殊性,各类机构内控制度、业务特点和风险问题的差异,研究分析各种监管政策的适用性,制定区域性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使监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