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33: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艺术理解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旅游节庆活动的设计和安排只有在旅游者认可和接受的前提下才会有市场,吸引旅游者前来参加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价值。纵观这十几年的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虽然每一届都举办大型的文艺晚会,花重金邀请明星前来助阵,但是当地居民参与的很少,而外来游客更是寥寥无几。大部分当地居民都只对每年有哪些明星来表演比较感兴趣,其他的活动则少有人关注,而且大多数活动缺乏创新,内容比较单一,从表1中可以看出,历届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主题不够统一,特色不够鲜明,多数活动与普通群众有一定距离,没能贴近广大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当地居民和游客参与的活动少之又少,这就难以营造热闹的节庆氛围和带动节庆旅游的发展,无法形成火热的旅游节庆市场,自然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础设施薄弱,游客花费成本高
游客购买总成本包括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他们在购买旅游产品时总希望把这些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以使自己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2]。然而,目前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的举办主要是由河池市政府及其相应县市政府来主导,但政府主导往往变成了政府主干、政府主财,缺少了大众的参与,造成了运作成本过高,财政负担过重,经济效益不明显等问题。政府运作成本较高,往往政府财政有限,只有靠门票收入来回收,门票价格就成为顾客购买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分别由河池市11个县(市、区)轮流承办,但有些县的基础设施还十分落后,旅游接待设施也不齐全,例如交通设施,从东兰县到凤山县的公路蜿蜒崎岖,人们戏称为“山路十八弯”,游客坐旅游车经过就好比坐“过山车”,非常险要,不少游客可能会身体不适,所以行车必须缓慢,他们相对地就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购买总成本就不可避免地提高了。另外,除了金城江区、宜州市和巴马瑶族自治县以外,其他县(区)的旅游业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具有接待资质的旅行社、导游人员、星级旅游饭店数量甚少,达不到旅游节庆举办地的接待要求。游客参加这些县区举办的铜鼓山歌艺术节时,可能由于无法满足其住宿、餐饮、购物等基本旅游需求而不得不再返回到金城江区或附近有条件的县域住宿,这对于游客来说所花时间、精力、费用就会翻倍,导致购买成本过高,而对于举办地来说留不住客源也就无法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宣传不到位,营销渠道不畅通
节庆文化旅游产品如果缺乏整体的营销策划,对外界宣传不到位就难以形成品牌效应。虽然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荣膺“2011中国十大品牌节庆”,但其品牌知名度仍然比较低,同样是被列为广西三大艺术节之一,在“百度”中输入查询“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2014-2-28),找到的相关结果仅为31200个,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和“桂林山水文化旅游节”的相关查询结果则分别达到了1060000个和78800个。由于当地政府对其营销力度不够,宣传方式欠科学,导致政府在大办节庆活动的时候很多当地居民尚不知晓,对节庆活动的具体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内容不了解,更不必说外来的旅游者了。只有拥有畅通的营销渠道才能方便游客购买旅游产品,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的相关产品信息都仅靠政府公共网站来,旅游者获取旅游产品信息的渠道较少,不利于购买相关产品,也不利于整个旅游节庆品牌的推广。
(四)节庆活动效果没有及时反馈,主办方缺乏主动营销意识
每届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结束以后,主办方缺乏主动营销意识,没有与游客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节庆活动是否受游客欢迎和喜爱、是否办得成功就无从得知,节庆活动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也无从参考,只能凭主办者的主观想象。无论是文艺节目的编排还是嘉宾的邀请、舞台设计、表演团体等都是由主办方“一手包办”,因此,有些节目或者项目对于游客来说就难免有种被“硬塞”的感觉,自然购买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旅游产品只有被游客接纳和认可才算是成功的产品,而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由于缺乏游客的反馈,设计的节庆产品就自然难以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从而难以被游客接受和认可,往往造成市场客源不足,效益不高。
二、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营销策略
(一)进行市场调研,节庆活动安排以当地居民和游客的需求为指导
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逐渐丰富,旅游者对于旅游产品的需求也日趋多元化,因此,节庆活动主办方在策划和组织过程中必须提前进行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工作,研究旅游者对节庆产品的偏好、对节庆活动设计和安排的特殊要求,根据当地居民和游客的需求和喜好来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河池特色自然和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紧扣活动的主题,设计和组织相关的节庆项目和节庆活动,增强娱乐性和群众参与性,满足旅游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其中,铜鼓和山歌是亮点和重头戏,铜鼓是我国古代南方少数民族及东南亚地区最具代表性的文物,史学界有“北鼎南鼓”之说,河池市具有独特的铜鼓文化,据了解,全世界现存传世铜鼓2400多面,河池就保存了1400多面。2006年,河池市“壮族铜鼓习俗”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十二届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举行的500面铜鼓盛世合鸣大型表演并申报吉尼斯纪录,这对于游客就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在组织开发节庆旅游产品时还可以邀请游客自行设计、组建旅游线路产品,参与文艺节目的编排和演出,参加民间歌手演唱、传统文化体育项目表演等活动,例如:河池是刘三姐的故乡,歌圩、歌会随处可见,但是,如今随着电视、电影的普及和文化娱乐活动的丰富多彩,歌圩、歌会很少见到年轻人的身影,河池的山歌濒临断层、失传。在铜鼓山歌艺术节中举办各种山歌比赛、当地歌王擂台赛等,通过组织者的有意引导、培养,逐渐改变山歌手老化的现状,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迷上山歌,参与到山歌的传承中来。这样,既可以挖掘整理一批濒临失传的民族民间传统节目,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增加节庆活动的趣味性和参与性,更好地吸引旅游者。
(二)减少游客购买成本,提高游客让渡价值
根据4Cs营销理论,节庆旅游产品价格制定的重点在于旅游者对节庆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感知程度,应该以节庆旅游者的感知价值来确定节庆旅游产品的最终价格[3]。一般情况下,旅游者只有认定为旅游产品付出的价格能满足其旅游的需要和欲望或者得到超出其预期的价值时,才会下定决心购买此项旅游产品。游客让渡价值是指游客购买总价值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4]。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主办方要想被节庆旅游者所认可就必须设法降低游客的购买成本,提高游客的购买价值,实现游客让渡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一方面要降低成本,运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将旅游节庆与商贸活动紧密结合,提高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促使节庆活动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高节庆产品的综合服务质量,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深度挖掘文化内涵,开发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节庆产品,从而提升游客购买价值。
(三)拓宽营销渠道,为游客提供便利
促销方式多样化可以让游客全方位、多视角地了解旅游节庆活动。只有通过一系列多渠道和全方位的宣传手段,才能让节庆旅游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其文化内涵才能被世人所认同,然后产生吸引力,最后转化为旅游消费[5]。当今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传统的营销方式及营销渠道外,利用网络资源做好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的旅游宣传工作十分重要。除了在政府公共网站上相关信息之外,还应设立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的主题网站,主要介绍铜鼓文化、山歌文化、壮族民俗等历史知识,及时更新充实内容,利用文字、图片、视频、音像资料展现历届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的精彩片段,把其旅游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另外,还应该设有专门的门票销售这一栏,方便旅游者购买。还应把河池当地的主要旅游景点、具体的旅游线路、住宿条件、交通、餐饮、购物情况详细地呈现出来,提供与游客互动交流的平台,在线提供旅游咨询服务,通过及时的交流了解游客的最新动向和新的旅游需求,尽可能地为游客提供便利。
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基础效力
在论述调解协议书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调解。调解是由第三人(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2] 调解第三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当事人所信赖的公民个人。本文讨论的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多轮的商讨、互相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签订的协议即是人民调解协议书[3]。
花费了大量精力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除了当事人自愿履行外没有任何效力呢?我们认为,并非如此。“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新途径解决争议。”[4] 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认定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契约)的效力,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1)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歪曲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或者该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或欺诈下签订的;(2)违背合法原则,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3)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为什么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契约)的效力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调解的范围仅为民事性纠纷,属于私法的范围。而私法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5] 意思自治的真谛在于尊重选择,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虽然双方可能都做出了让步,牺牲了自己在纠纷发生时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们最终发现,“只有与对手彼此都接受双方同意的约束,即契约,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6] 这正是当事人自主参与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尊奉私法自治理念去参与生活,必须把理性判断作为交往的前提。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即自己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逻辑。如果当事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意即当事方存在过错,根据意思自治理念,有过错的加害人必须对加害行为负责,即过错责任。既然我国的《民法通则》承认意思自治原则[7],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有何理由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结果呢?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也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在此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上法律做出的是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是不履行自由选择权,反言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款随即规定:“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并没有说,当事人因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条文规定中也推导不出这样的意思。反过来,如果认为推出这样的意思,显然与该条文的前半句“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是矛盾的,立法者不可能在同一条文中做出相反的意思。该条规定只是赋予当事人在不履行调解协议时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外的另一解决争议的新途径,即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是起诉权,而不是胜诉权。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反悔方起诉,还是对方起诉,在民事实体法上,反悔方都要承担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除非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8]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
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我们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基础效力问题,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同时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这样大量的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势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诉累。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我们设想,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不仅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为我们进行调解衔接提供了参考蓝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第4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和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我们设想的调解衔接制度中,人民调解委会员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此处的“和解协议”,法院可参照该条仲裁规则,作出法院调解书。
从法理上讲,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前提是一个“诉”的提起。因此,要想使人民调解进入到法院调解,首先必须构造一个“诉”。诉的要素有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9] 人民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备了诉的三个要素:(1)诉的当事人分为起诉一方与被诉一方。提出申请的一方可视为起诉方,被申请方则为被起诉方,双方都申请时可视为诉与反诉的合并;(2)诉讼标的,该诉为确认之诉,确认的客体为当事人之间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诉的理由,即诉的依据,此处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诉的提起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由当事人提出;二是向法院提出。根据前面所述,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具备了诉提起的两个要件。至此,一个完整的“诉”形成了。
具备了“诉”的要素与提起要件后,还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才能产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的申请,可依据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的一般原则。在主管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受理的民间纠纷基本上都属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在管辖方面,级别上一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上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并可以借鉴仲裁法的一些做法,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本部分就审理程序进行简略论述。
1、法院受理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二是当事人的申请书。有效的调解协议书,应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依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达成的书面协议。[10] 在形式要件上,协议书应采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由纠纷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的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的印章。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是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也可以是双方达成申请协议,共同申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向法院提交申请。
2、法院审理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11],如果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进行询问,以核清事实。独任庭可以通知调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询问案件情况,调解人应如实回答。法院审理期限,应比一般简易程序要短,一般的应在15日内审结,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
3、法院审理的结果。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理结果可能有几种情形:(1)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要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2)如果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不清或者违法或者有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协议书无效。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制作调解书。(3)如果在独任庭制作调解书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审理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适用证据规则问题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12]的规定提起再审。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1] 详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页。
[2] 见陈桂明、宋英辉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3] 《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社区矛盾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4] 黄进、张丽英主编:《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6] 同上,第22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详细阐释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7页。
[8] 此处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并不应是随意的,而是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59条、《合同法》第52、54条),并参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来进行。
[9] 参见陈桂明、宋英辉主编:《诉讼法与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就艺术设计这一创造性的活动而非名称来说,它是伴随着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和器物文化的出现而出现的。它实际上就是“人类为生存而进行的造物活动,是人为实现实用功能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物化劳动形态。这种造物具有一定的审美属性和精神价值,因而是一种艺术质的造物。”⑴所以,虽然艺术设计在20世纪以前没有能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没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出现,但是其上述的一些特点却能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被体现和发挥得淋漓尽致。按照以往的社会发展来看,人们拥有关于衣、食、住、行、乐的各种造物所包含的形式及功能基本能达到相互统一。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地到来,随着科技进步引发的又一次工业革命地出现,艺术设计所应囊括的各种价值及功能或多或少地产生了某些偏差和遗漏。至少就现阶段而言,艺术设计所要体现的慰藉功能没有完全得以实现。这是始料未及的。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现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新阶段,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的各类产品都得到极大地丰富,而作为弱小个体的“人”由于被分布在一个节奏飞快、人造物充斥周围的环境中,其心理及生理则难免会出现种种不适。这时,属于上层建筑文化领域的艺术设计应该分担起缓减这一压力的重责。而本文试图将现代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艺术设计相联系,谈点有关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
一
丹纳很早就在《艺术哲学》一书中阐述过艺术作品须臾不可与环境分离这一观点。同样的道理,在谈及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之前,我们应该先分析艺术设计正处在一个怎样的环境中以及这种环境对艺术设计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毕竟,艺术设计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它应该对社会生活作出反映,同时还要反作用于社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科学技术跳跃发展的时期。所谓“跳跃发展”是因为当今人类进步呈现出连锁式的阶段性飞跃。由于人们在有限的生命中不可能始终获取直接经验,只能借助于纷繁复杂的各类知识、信息及技术等间接经验,才能进行再加工再创造。所以,当一件新的造物出现以后,以该造物为基础的其他产品会应运而生,从而使这个世界以比以往快几十甚至几百倍的速度迅猛发展。人们最熟悉的例子便是建立在大科学和大科技基础之上的计算机的发明及应用。它标志了又一轮科技革命地到来,并始终以其独特地生产方式不断地为现代社会注入发展的活力。而设计的本质是“为人造物的艺术”⑵,它在这种“跳跃发展”中更能体现自己的优越性,不仅可以借助科技成果丰富自己的素材及制作手段,而且还反作用于科技,为其提供具有艺术特征的产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科学和技术对生产方式的改变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日益与艺术设计相联系,与其共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同时,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应用为艺术在形式及内容的多样性上提供了可能因素。“仅以现代家具为例,就有单元系统家具、塑胶吹气家具、纸板家具、聚脂家具和超高堆积家具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⑶此外,科学技术对思维方式的改变产生了新的设计理念及思维,使艺术设计呈现多元趋势。特别是后工业时代的波普艺术、欧普艺术、幻觉艺术、偶发艺术等等都对现代生活观念及设计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因为如此,艺术设计在这个时代更能体现风格化创作倾向,同时其系统化和专业化的程度也伴随着科技进步而更为加深。
二
但是,科学技术一直被誉为一把“双刃剑”,它既造福了人类,变革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全球性问题、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布热津斯基说过:“世界正在形成一个‘技术电子’的社会:一个在文化、心理、社会和经济多方面都按照技术和电子学,特别是计算机和通讯来塑造的社会。”⑷所以,如果科技的负面影响波及到整个社会的时候,其产生的破坏力是相当惊人的。一直困扰人类的能源短缺、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口膨胀、粮食匮乏等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
艺术设计在这种环境中所受到的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就现状而言,很多艺术设计作品给人的印象多是局促、不安、焦躁、机器味过重、多种类设计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尤其是电脑艺术兴起以来,人们更加依赖计算机这种工具,想方设法摆脱传统思维方式和传统手工工艺的设计,制作。尽管在一定时期内计算机与网络艺术创造出了巨大的价值,开拓了多种新的设计领域,但是机器痕迹过于明显的问题一直是电脑与网络艺术挥之不去的阴影。
与艺术设计领域一样,其他艺术创造领域也在不同程度上被这个尖锐的问题困扰着。就拿音乐创作来说,计算机技术赋予其自身主题和风格以过分的焦灼和狂乱。使人与人之间好像产生了机器零件相互摩擦碰撞的特殊感受。例如,西方社会在80~90年代的时候,出现了一种电子舞曲--Techno,它的诞生使一种动作狂乱、奔放不羁的新舞蹈“锐舞”(Rave)变成人们发泄焦虑不安的渠道。“Techno音乐、昼夜狂舞的Rave舞蹈以及舞场上广泛使用的,给人带来的,是被一些英国作家称为‘集体脑休克’和‘借助化学手段对黑夜无感知’。”⑸但是,无论在哪种形式下的艺术创造领域,这种发泄终归不是一种健康的方式,它那种特有的畸形的性格可能会最终没落社会文化艺术。人类自身已在这个社会下承受了太多的压力,社会进步的步伐迈得越大,走得越快,人们内心的局促、不安、恐慌及压抑的感觉就越强烈。如果再对其精神世界给予缺乏人情味的冲击和刺激的话,人类心理和生理状态必然会相应地产生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的变化。
虽然,20世纪人类社会的经济基础在科技的影响下取得了一系列成功的变革,但是文化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却表现为时不时地利用可能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甚至落后的意识形态阻碍着经济基础的长远发展。因此,缩小到艺术设计领域中看,人们正需要一种全新的观念来寻求一种解放自己心灵使身心压力得以缓减的有效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将健康的思维方式投入到正常的物质生产实践中去。这时,设计艺术慰藉功能就应该被立即提上议事日程。
三
就字面理解,慰藉有抚慰,安慰的含义。功能则是指事物应发挥的作用。但是,要想在较深层面上去了解其含义,先从艺术设计的目的性方面着手分析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艺术设计发展到今天,大概不会有很多人否认其明确的目的性。“不过,这种目的有双重本质:既是具体功利的,又是社会的”。⑹根据设计的本质可以推导出艺术设计是一种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的活动,是一种具有艺术质的造物行为。因此,它所具有的社会目的性是通过作为“人类与世界调解的工具”⑺这一面貌展现的,它具有多种的复合价值。既然是调解工具,艺术设计在满足功利目的的同时应更多地关注如何实现社会价值。换句话说,艺术设计不仅是通过造物和实现物品的实用性来服务于人类群体,还必须给人以审美的享受,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一类人的情感,并非只就是设计者实现自我价值的唯一途径。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则是体现社会价值的一种载体,肩负起就设计领域来说应该具有的抚慰、安慰作用。一方面,人们在享受艺术设计成果时净化解放了心灵;减轻了身心压力;抚慰了焦躁的情绪;舒缓了疲惫的感、知觉。另一方面,艺术设计为达到这一目的(内容)而采用了适应人类心理及生理的功能外在手段(形式)。因此,慰藉功能实际上是内容与形式在为达到统一过程中而努力具备的一种合目的性的理性因素,它的任务是在快节奏的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环节中调节人际关系,引导竖立较为正确的生活消费观念,舒展和升华人类灵魂,使人们在体验物质生产发展成果的同时更加重视精神文化领域的同步发展,逐渐达到人类全面发展,从而既体现人的自我价值,又服务于社会,改善社会发展所具备的综合素质。
艺术设计的目的性决定着其功能性,但这些目的归根结底还源于人类的需求。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所以功能的概念也应该是多层次的。设计者的职责便是将人们朦胧的需求转化为具体的产品功能目标。在当今时展中,人类物质需求虽然复杂并且繁多,但对这种要求的功能性满足相对容易实现,且较直观,甚至具有可视性,易于衡量。然而那种在局促焦躁环境中不断增长的精神需求却不是很直观的,可具体操作的。满足这种需求就要以一种包含在设计作品中的气质或魅力为载体的慰藉功能来实现。诚如李泽厚先生曾经说过:“……吃、穿、用等物质需要都有一定限度,比较起来容易满足。但精神的追求却不是这样,它常常是无限的,不好解决,难以满足。”⑻所以,艺术设计才必须在造物的同时考虑到其产品的精神含量。当艺术设计所体现的精神气质或魅力在目标市场的精神追求中寻求到共鸣时,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就得到了实现。这其实遵循了格式塔心理学派所提出的“异质同构”原则。也就是说,当艺术设计作品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中所定位的目标群体的心理感受能在该或该类艺术设计作品中得到肯定的释放的时候,或者说,艺术设计作品使目标群体在心理和情感上获得一种最简单,最规范和最对称结构的时候,艺术设计才慰藉了目标市场,从而使其在精神上感到满足。说到底,这是一种心理平衡。人类由于前述的各种原因,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或多或少失去了一种内心的平衡机制,而艺术设计则可借助多种手段来平衡人们的内心机制,使其在精神上感到舒适。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讲,艺术设计慰藉功能还是从属于功能实用性的,是其实用功能在精神方面的体现,即因为它可以满足人类精神需求,所以应该是有用的。
不过,艺术设计的这种慰藉功能最终还必须通过物质手段表现出来。这里就涉及到表现方式的多元化。正如李泽厚先生认为的那样:“真理是一个由许多方面构成的整体。因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途径、不同的问题、不同的要求去接近它……”⑼从这层意义上说,慰藉功能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这也进一步丰满了艺术设计作品,从多种角度改善其质量提高数量,满足人们精神和物质的需求。此外,马斯洛曾经把人的基本需求分为五种:生理的,安全的,爱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设计的慰藉功能则可通过各种物质手段,根据这五种需求由浅入深地逐一实现,体现不同阶段功能目标。而在这层意义上,慰藉的对象不同,被要求的内容不同,最终导致其表现方式的不同,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规定了慰藉功能的多样形式。
然而,强调多样性不等于孤立统一性。在保证表达方式由多种语汇构成的同时,还应该将设计作品的品格统一到对目标人群进行心灵安慰及教化这一主旨上来。任何设计都不能以牺牲这一原则为代价来获得谄媚于多样性的途径。如果舍本逐末,脱离其慰藉功能宗旨抽象地谈论多样性,那么结果只能使设计作品得不到共鸣,实现不了其社会价值,而仅仅成为设计者孤芳自赏的个性表现品。
综上所述,艺术设计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找到合理解决科技发展与文化心理之间矛盾的方法,实现自己多种价值结构,服务社会。然而,目前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还未能得以充分体现,这不能不说是艺术设计要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之一。因为,为了实现慰藉功能就必须先了解社会问题,研究造型心理、色彩心理、人体工学等等各类复杂学科。只有从这些方面入手才有可能在一般意义上体现艺术设计对目标市场的抚慰效用。如果要更深地把握慰藉功能的实质的话,还应该研究历史、哲学、民族民俗学等等。这些学科从某种意义上更能让人们在作品中得到共鸣,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性研究活动,而是几代人共同努力,不断摸索的长期过程。所以,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所牵涉的问题是很广泛的,它不是单靠一两句话就能完全解释清楚的。但是有一条原则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应该注重“以人为本”,而此处说的“人”并非指单个的人,而是整个人类群体。只有坚持这一理念,艺术设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就能起到调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作用,在社会实践中创造更大的价值,从真正意义上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
-----------------------------
参考文献:
⑴李砚祖.工艺美术概论[M],13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
⑵诸葛铠.图案设计原理[M],65页.江苏美术出版社,1998.
⑶张夫也.外国工艺美术史[M],53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⑷金元浦,王军,邢建昌.美学与艺术鉴赏[M],505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⑸金元浦,王军,邢建昌.美学与艺术鉴赏[M],520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⑹凌继尧,徐恒醇.艺术设计学[M],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⑺〔美〕约翰•拉塞尔.现代艺术的意义[M],400页.江苏美术出版社,1996.
⑻李泽厚.美学四讲[M],46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⑼李泽厚.美学四讲[M],20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TheDevelopmentoftheModernSocietyandtheSolacefulFunctioninDesignArt
HANChao
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引入世界先进技术进而提高我国整体技术水平即“以市场换技术”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学术界对“以市场换技术”尚未有规范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是指通过向外国产品出让国内市场份额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从而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策略。此处所指外国产品既可以指进口的国外产品,又可以指在国内生产的外国品牌的产品。这样,“以市场换技术”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外国直接投资(FDI)方式。在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下,由于进口商品中固化和隐含着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能引起对进口商品的逆向工程和仿制,产品销售能够获得外国企业在售后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从而使得制造该商品的技术得以在国内生成和发展起来。在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下,东道国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技术: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先进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将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独立的分包商;外国直接投资还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东道国生产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乃至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通常所说的“以市场换技术”一般是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以市场换技术”,本文分析的重点也在于此。
一、对加入WT0前“以市场换技术”的简要回顾
为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我国一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政策优惠,例如,在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同期国内企业税率为33%),对于投资高新技术行业,或者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上述政策到期后的3年里继续享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方面对外资给予一定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给予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2000年底修改前就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再以汽车产业为例,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并将国产化进度作为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严禁以SKD(散件组装)、CKD(整件装配)方式组织生产;为提高国产化率,制定了分级关税优惠税率,外国投资的整车国产化率必须至少达到40%,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为了保证中方在合资企业和汽车行业中的控制力,《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比不得低于50%,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对技术转让的强制要求能够直接促进跨国公司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而股权比例、当地成分、外汇平衡、贸易平衡等规定则能够促进跨国公司的技术向国内合作方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转移和扩散。
“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是与东道国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的,国内市场竞争越激烈,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王洛林等,2000)。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引导外资企业形成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局面,并收到较好的成效。例如,9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外资企业很少,国内少数几家合资汽车厂商几乎处于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利用比较落后的技术即获得可观利润。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7年以来,国外著名汽车公司几乎都进入我国,为了维持和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跨国公司加快了在中国技术更新的步伐,纷纷将最先进的车型向我国转移,例如,在引入上海别克、广州本田雅阁后,原一枝独秀的德国大众迅速将先进的奥迪A6引入一汽大众,将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技术水平从B2级的桑塔纳一下跃升三个等级。
此外,我国政府对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近20年来,我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了115项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与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15项,为企业的研发活动从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方面提供支持。由于国内技术水平越高,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因此,这些研发支持措施客观上也起到促进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效果。
二、加入WT0后“以市场换技术”环境的变化
l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1)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发生变化。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东道国在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定:凡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应禁止使用。这样,加入WTO前在引进外资时附加的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限制措施必须予以取消。按照WTO规则和“入世”承诺,2001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主要包括:①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先后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②2002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例如,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③出台和完善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扫除了政策障碍。
(2)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发生变化。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WTO成员国产业R&D所允许补贴的范围、强度和合法成本类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的补贴和不可的补贴三大类,又称为“红灯”、“黄灯”和“绿灯”条款。绿灯范围包括对落后地区和环境问题的资助、基础研究、资助比例小于50%的前竞争开发活动和产业研究(俞文华,2001)。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必须对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补贴的范围、方式、强度做出重大调整以符合绿灯条款要求。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要减少对自主研发活动的支持范围,从而可能削弱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竞争换技术”的效果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
2.跨国公司行为发生变化
(1)独资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新设数量和投资额所占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1997年中国新批准外资项目中独资项目数量就开始超过合资项目数量;从1998年起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一直多于合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则从2000年起独资企业超过合资企业。独资企业项目数、合同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4年的27.4%、26.5%1-升到2002年的64.9%、69.2%;实际使用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7年的35.8%上升到2002年的60.2%。2002年,独资企业项目数是合资企业项目数的2.5倍,独资企业合同金额是合资企业合同金额的3.1倍,独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是合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的2.1倍。独资企业已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2)增资扩股和并购增加。《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外商购并内资企业亮起绿灯。2001年以后,不少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资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例如,宝洁公司2000年先后中止与广州浪奇、北京日化二厂的合作,将合资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10月23日,阿尔卡特通过收购中方股份,拥有股份达到50%+1股,从而获得上海贝尔的控制权;2002年7月,东芝公司收购东芝与无锡华品合资的“无锡华芝”中方股份,并对完成收购后的公司追加4300多万美元投资,由此建立日方独资的东芝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另外,外国直接投资以前以绿地投资为主,近年来通过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有增加的趋势,例如,爱默生电气斥资7.5亿美元购买了华为的电气业务部门安圣电气。
(3)加大研发投资。加入WTO以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D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1987年外资在我国成立第一家研发机构,1987—1993年平均每年建立不到一家,1994—1997年平均每年建立5家,1998年建立了11家,而2001和2002两年间建立了19家。到2002年8月底,至少有65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了82家R&D机构,其中31家公司曾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1998—2002年财富全球500家公司,它们在华建立了55家R&D机构。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研发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英特尔、NEC、松下电器、SUN、安捷伦、施乐、德州仪器、富士通、北电网络、朗讯、爱立信、诺基亚、三菱电机、阿尔卡特等著名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建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
跨国公司投资的独资化、实施并购与加大研发力度是密切联系的。技术的保密性是跨国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其竞争优势特别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都与此相关。跨国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可以转让高新技术,而向合资企业和非附属企业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和陈旧技术(王允贵,1998)。随着在华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控制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他们对技术的控制更为牢固,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更愿意向中国转让新技术或在中国研发新技术。
3.国际产业发展呈现新趋势
(1)全球分工和价值链竞争。一方面,分工越来越细化,企业越来越没有必要也越来越没有可能固守“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其生产过程分解成具体的生产活动(如,融资、R&D、会计、培训、零部件生产和分销)或分解成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并通过业务重组将资源集中于价值链中最具竞争力的部分。产业结构呈现出“微笑曲线””化,制造环节的重要性下降,而研发、营销成为产品价值增值的主要环节。例如,在目前的汽车工业全球化分工体系中,整车制造公司大都将零部件公司从母体中分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跨越国界,将分离之后的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区位进行配置。从总体上看,研发等“脑袋产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制造等“躯体产业”则集中于发展中国家(李海舰等,2002)。
(2)研发全球化。虽然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但随着海外扩展和国际竞争加剧,以及为了获得低成本的研发资源,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某些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设立地区性的研发中心,从而技术与跨国公司R&D活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研发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在国外的R&D机构数量增加、在国外的R&D投资在其R&D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上升、雇佣越来越多的国外高科技人才以及国外研发成果所占比例的提高(邱立成,2001)。中国国内巨大的市场容量、丰富的工资水平低廉的技术人员,都是吸引跨国公司设立R&D机构的有利因素。
(3)制造和设计模块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模块化成为以盯业为代表的许多产业的发展趋势。模块化之所以倍受关注,是由于今天的产品日趋复杂且速度成为影响企业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而模块化恰恰能帮助我们处理更为复杂的事务、使平行操作成为可能,并有利于对付子系统的不确定性(青木昌彦等,2003)。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模块化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供应商几乎或根本没有参与过零部件的设计。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设计过程的模块化显得更为重要,大公司作为系统的总设计师,而将各模块的设计交给其供应商来进行。在模块战略中,模块之间的规则是确定的,而模块内部留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这就为参与模块内部设计的供应商提供了接触新技术并进行创新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模块制造也跨出国界而呈现出全球性。
(4)战略联盟发展迅速。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战略利益或资源互补的公司为达到共同拓展市场、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形式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生产要素互相流动以及利益共享的合作联盟(肖静华,2001)。由于技术变革速度加快、技术和产品周期迅速缩短以及研发投资额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来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分散技术发展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且战略联盟还有利于跨国公司共同建立行业标准以及适应研发本地化的需要。战略联盟主要是集中于技术变化快、竞争激烈的半导体、通信、汽车、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R&D联盟。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联盟各方的企业一般都具有某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有可相互利用之处。
三、利用FDI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行为的变化以及国际产业发展所呈现的新趋势,对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既有威胁,也是机遇。本文认为,要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但要求政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要求国内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些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第一,突破“以市场换技术”的传统思维。外资对华技术转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和技术转移到东道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的是后一层面的效果。但是,技术是跨国公司最核心的垄断优势,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一般要对先进技术进行控制,技术控制主要体现在一般仅转让处于成熟阶段的技术而不转让处于创新阶段或处于优势的技术,并且往往把最新技术转移给它们的分支机构,而把较陈旧的技术转移给合资公司。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一方面中国政府难以通过一些限制性措施要求外资向中国转移技术,对国内企业的研发支持也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处于控股乃至独资地位的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更为严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突破对技术只有转移到中国企业才是转移的传统认识。首先,从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的实际过程来看,技术一般是沿着“跨国公司—寸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其他企业”的方向流动的,即使是在加入WTO之前,我们以市场换来的技术也是先换到合资企业的。其次,只要转移到中国的技术,就会促进中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技术转移到中国,就可以认为是一定程度上成功的“换”。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仅静态地看,加入WTO后更多的先进技术将被控制在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如果动态地看,则这些技术会以种种方式转移和溢出到国内企业,最终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因此,新时期的“以市场换技术”,应当在追求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再追求先进技术向国内企业的转移。
第二,以优惠换技术。给予外资优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优惠措施一般可以分为财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类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要享受与内资相当的“政策待遇”,但是并未规定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内资是否能享受。因此,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是并行不悖的。当然,“超国民待遇”不应给予所有外资企业或所有行业的外资企业,而应把优惠措施给予那些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外资的研发部门,以此促进现有外资建立研发机构,提高在华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以竞争换技术。我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是促使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在外资企业数量少、国内企业竞争力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即使采用一般的技术仍然可以获得可观利润,因此,没有动力把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反之,有了足够强的竞争环境,外资企业为保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会引进相对先进的技术,从而形成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博弈局面。因此,在引进外资时,应在每一产业领域都吸引多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要促进内资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对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为此,一方面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把他们彻底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以技术换技术。发达国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会对技术转让进行控制;跨国公司一般也是首先将最先进的技术转让给技术水平相近的发达国家以加强对技术的垄断。由于中国具有庞大的市场,中国在掌握某种技术后很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跨国公司如果不及时提高在中国的技术水平则可能丧失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因此,我国技术水平提高对跨国公司是一种潜在竞争威胁。同时,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会促使发达国家放松对相应技术管制。因此国内企业在尖端技术领域的突破可以增强在引进先进技术时与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将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到国内。例如,如果中国掌握了0.18微米的芯片技术,则跨国公司由于出口管制放松和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将0.18微米的技术和生产线向国内转移,甚至会转移0.13微米的技术。为此,应加大对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条款”的研究开发阶段R&D投入支持,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然,在分工国际化和产业模块化的趋势下,没有必要追求在所有领域做到技术领先,国家可以重点资助某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的技术发展,争取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在局部实现技术赶超。
在学生阅读文章前,教师先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让学生在每一段后用简短的话概括出该段大意;二是指出每一段中的观点句、阐述句、材料句、分析句、总结句,即议论文段落的五个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完整严谨的议论文段落的构成要素;三是理清作者的论证思路,写出提纲,从而把握文章的论证结构。
以2007年广东省高考题中的论述类文章《创新和想象》(王生平)为例。
首先,让学生在阅读过程中,用简短的话概括出每一段的内容,写在各段后的空白处。
第一段提出观点:艺术上的创造与科学上的创新都离不开想象力,二者相互渗透和补充。
第二段指出艺术虽不是科学,却具有科学的品格。
第三段指出科学虽不是艺术,但科学发现常有艺术创造的品格。
第四段指出艺术与科学是想象思维与理性思维的统一。
第五段指出艺术与科学的关系带给我们的启示,进一步深化观点。
接着,让学生通过上述的概括,找出文章的论证角度,并写出文章结构示意图。
不难发现,这篇文章是从“为什么”的角度进行论证的。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1段)提出观点。
第二部分(2、3、4段)从“为什么”的角度论证观点。
具体为:因为“艺术虽不是科学,却具有科学的品格”。(分论点一)
因为“科学虽不是艺术,但科学发现常有艺术创造的品格”。(分论点二)
因为“艺术与科学是想象思维与理性思维的统一”。(分论点三)
第三部分(5段)联系现实,重申观点。
教师可据此归纳出议论文非常清晰的一种结构,即分论点式。常见的是从“为什么”的角度提出分论点,以此证明中心论点。
同时,让学生找出每一段的观点句、阐述句、材料句、分析句、总结句。当然,有的段落可能没有包含完整的五个部分。
例如第3段,段首给出了观点句“科学不是艺术,但科学发现也常有某种艺术创造的品格”,接着对观点进行了解释:“即使有了新的突破……还是不能说清楚、道明白。”该解释即为阐释句。随后列举杨振宁、电报的发明者美国人莫尔斯、美国发明家赫奥、德国化学家凯库勒、钢筋混凝土的发明者法国园艺家约瑟夫·莫尼埃的事例来证明观点,最后结合事例进行议论分析,回扣观点。
在学生对于议论文的分论点式结构及议论文段落有了清晰的认识后,教师可设题进行巩固和检验。例如:
题一:请从“为什么”的角度提出至少三个分论点来证明观点“细节决定成败”。
学生写作示例:
(1)古人专注于细节维护了国家的尊严。
(2)今天的科技工作者专注于细节实现了我国科学技术的飞度发展。
(3)古今中外的艺术家正因为关注细节才实现了人生的辉煌。
题二:请选择以上三个分论点中的任何一个作为观点句,写一个议论文段落,至少使用两个事例,不少于200字。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335-01
一、文学艺术作品结构层次理论和三美论之间的关系
罗曼·英伽登(Roman Ingarden,1893-1970),波兰著名哲学家、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他将文学作品结构划分为四个层次:
(一)语音层次,具体意义的承载体,是词语能表达其意义的外部结构。在作品构建中,语音的选择决定了文本的节奏。
(二)意义单元层次,为整个作品提供框架。英伽登将“所有和语词发音有联系并且和它一起创造了‘语词’的东西”[1]称为意义。“语词意义是一个具有适应结构的心理经验的意向构成。它或者是由一种心理行为创造性地构成,或者是在这种构成已经发生之后,由心理行为重新构成或再次意指的。”[2]文学作品的属性由句子所构成的意群决定,即意义单元;意义由“语词”构成的句子展现。
(三)图示化观相层次,任何作品只能用有限的语句表现有限空间内事物的某些方面,大量的“未定点”和“空白”,等待读者用想象进行系统组合与填充。
(四)再现的客体层次,“再现的对象只具有实在的外观,并不是真正地在于实在的时间和空间中”。[3]读者通过意义层看到的形象就是作者在作品中虚构的对象,读者通过意识活动以图示化形式“再现”。
这种分层是对作品内部结构的描述与剖析。在此基础上,许教授结合诗歌文体特点提出了“三美”翻译理论。关于“三美”间的关系,意美是最重要的,音美是次要的,形美是更次要的。
二、许译《天净沙·秋思》中“意、音、形”结合的实例
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是元曲中的佳作,脍炙人口。小令以秋天借景抒情,寓情于景,在景情交融中构成一种凄凉悲苦的意境引发共鸣。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此曲共两句,以众多排列的意象寄寓诗人思想的艺术形象。第一句九个名词排列,无任何连词,分为三组,第一组由下及上,藤缠树,树上落鸦;第二组由近由远,桥、桥下水、水边住家;第三组从远方到眼前,古驿道、道上瘦马,“西风”从触觉上增加了意象的跳跃感,又不超出秋景的范围。“枯”“老”“昏”“瘦”使浓郁的秋色中蕴含游子无限凄凉悲苦的情怀。“断肠人在天涯”更有画龙点睛之妙,使前面所描之景成为人活动的环境,作为内心悲凉情感的触发物。寥寥几笔却勾勒丰富而幽深的意境,是这首小令的魅力所在。许教授摆脱原诗的形式,将原诗拆开重构:
Tune:Sunny Sand
Autumn Thoughts
Ma Zhiyuan
Over old trees wreathed with rotten vines fly crows;
Under a small bridge beside a cot a stream flows;
On ancient road in western breeze a lean horse goes.
Westwards declines the setting sun.
Far,far from home is the heart-broken one.
从意义层次看,许教授采用了意译的方法,“wreathed”意为“to be covered in sth”,用动词过去分词表明“trees”和“vines”之间的所属关系。用小屋“cot”,代指抽象名词“人家”。补译介词“Over”、“Under”、“beside”、“on”和“in”,明确描述了事物间的位置关系;增译谓语“fly”,“flow”,“go”,说明了事物间的主谓关系,使前九个原本模糊的意象都或多或少地具体化了,也给原诗并列静态的景物增加了动感,不仅准确地传递了原诗的意义,还表现出“意美”。动词“decline”英语有“become gradually worse in quality”之意,译文词义贴切对应不仅仅译出了“西下”,还使读者产生联想,由深秋的景色衬出了旅人凄苦的心境。最后“far”一词的重复,突出了原诗的主题,把在外漂泊的旅人那黯然神伤刻画得淋漓尽致,令读者回味从而达到移情的效果。
语音层次上,译文语句流畅通顺,韵律和谐自然。原诗“鸦”“马”和“涯”押尾韵/a/,“家”和“下”押/ia/韵,译文在处理时拆开重组,“昏鸦”译为“fly crows”谓语在前主语在后,将“a stream”置于句尾并增译“flows”,“horse”后增译“goes”是为了和“crows”押尾韵/z/。同样“夕阳”和“断肠人”皆置于词尾为了押尾韵/n/,且“人”用代词“one”也是从韵律角度考虑,从而达到“音美”使译文符合英诗“aaabb”的韵脚,读来琅琅上口。
图示观相层上,译文增译冠词“a”并明确了名词的单复数“trees”“vines”“crows”刻画了:深秋的黄昏,一个风尘仆仆的游子骑着一匹瘦马独行在古道上,看到了古藤缠绕的老树、盘旋天际即将回巢的乌鸦,站在小桥上听着潺潺流水,西风吹来更觉凄凉。题目增译“tune”指明是曲牌名。其次,译文根据英语句法规则、表达习惯,增添了冠词、介词和动词,一改原诗顺序。原诗中三组独立的事物组合被译为三个逻辑完整有主语、谓语和状语的句子,且事物间紧密联系由静变动。“bridge”“cot”前加上介词限制,译为状语成份,而“a stream”成为主语,动词“flows”使读者身临其境——看到了小桥,旁边是小屋,似乎还听到了桥下潺潺的溪流声,具有极强的感染力。让画面再现的客体更为生动,引发读者的好奇心——诗人在深秋黄昏是何心境?译文皆用倒装句式流畅自然,第一四五行全部倒装,第二三行部分倒装,如此的“形美”句式使译诗语言符合英诗表达习惯,更生动形象地传递出原曲凄凉的意境,最大限度地给读者留下了想象空间。
三、结语
许教授通过增译使译文符合英诗的文体表达习惯,采用押尾韵和倒装手法,进行文字雕琢。并灵活运用英伽登的“结构层次说”,从意义、语音、图示观想、再现客体层上,即“意、音、形”协调作用下恰如其分地译出了原诗的秋景,由景烘托出意境;四个层次的自身审美价值,即“意美、音美、形美”共同作用达到“复调和谐”的整体审美价值。
参考文献:
影视传媒艺术作为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一种视觉艺术表现方式,存在于群众生活的各个角落。由于影视剧的内容有许多来源于文学作品,因此对于文学作品的改编也与影视剧同时出现在了历史舞台上。影视剧之欣赏方式虽然来源于视觉和听觉,但是其视听表现还是依托于内容和情节的贯穿,所以剧本应需要而出现。
剧本的作用是介于文字艺术和媒体艺术的转换。影视剧导演往往需要物色到一个合适的故事架构,将其加工润色,变成富有表现性的影视艺术作品。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起到转换作用的就是剧本。剧本的文字表达方式是在保证原有文学作品故事的情节和架构的基础上,采用大量的对白和旁白,而将文学作品改变为影视剧,有时也根据影视剧的需要改变一些文学作品原有的结构和内容。改写剧本作为一个由文学艺术表现演化为视听觉艺术表现的过渡阶段,其省略了文学语言中惯用的大量修饰性描写和烘托气氛的表现语言,文字转换得更为简练和准确,以大量的对白为主体,旁白只补充具体场景、细节以及辅助人物心理变化的表达。并且根据影视剧的表现方式特点变化,将需要强调的剧情予以强调,省略的则需要删除。剧本是实现由文学表达到视听传达的一个转换过程。为什么在影视剧与文学作品中需要存在剧本这一过渡方式呢?这与视觉艺术及文学艺术各自的表达方式和欣赏过程的关系密不可分。
文学语言所侧重描写的精神层面,往往与其改编的影视剧作品有一定出入,其原因依然源于文学语言表达与视觉表达方式的差异。文学艺术作品的主旨传达更明确地指向人的精神层面,其欣赏过程也是通过阅读而在大脑中构建一个虚拟的场景,达到的精神上的愉悦。在阅读中,欣赏者通过文字描述的场景和细节,在脑海中形成了一个贯穿在故事情节架构之上的想象世界,这个世界里的时间和空间,每一个细节都是应文字的描绘而生。最特别的是,由于阅读者各自的想象空间不同,对文字的理解不同以及种种差异,造成了这个虚构的故事在每个阅读者脑海中的情景再现都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正是阅读的魅力所在。一部优秀的长篇小说尤其善于架构这种想象空间,无论是人物角色还是故事情节都描绘得真实动人,给阅读者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和共鸣,从而使文学作品得到高度的赞誉。
影视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通过人物的表演、场景配合、镜头切换等,更具有视觉的直观感,其情景的变换、人物的对白以及故事情节的发展是通过视觉和听觉去传达的,往往在剧本改编过程中,更多的表现语言注重的是视觉和听觉效果,而一部电影的时间长度往往不能涵盖其改编文学作品的全部主旨,因而进行了有选择地演绎,所以其精神内容的含量相对文学作品会有所不同,而相对的,其视觉表现性会大幅度增加。对于视觉艺术形式范畴内的影视剧而言,更多的表达方式是通过视觉可见的画面、构图、色彩以及人物表演,和听觉的背景音效烘托的气氛、对白等来呈现。而从欣赏者的角度说,一部成功的影视剧一定具备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有冲击力的视觉效果。视觉效果在所有视觉艺术表现形式中都是第一位的,无论是2010年热播的《盗梦空间》,还是2009年火爆的《阿凡达》,其镜头表现的视觉效果都堪称美轮美奂。影视艺术的欣赏方式综合了视觉、听觉等感受,显得更为真实,而影视剧中的虚幻场景也会因此显得真实存在,这也是影视剧的一大魅力。在这个以视听觉观感为要点的影视剧艺术中,视觉是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的。早期的无声电影就能够证明这一点。第二,有动人的故事情节。影视剧中除去大量的文学作品改编的情节以外,也有很多是专为影视剧而写作的剧本,其故事情节设计更适合于影视剧的表现需要。无论是改编的剧本,如《红楼梦》《飘》《哈利•波特》等,还是为影视剧所创作的剧本,如《疯狂的石头》《阿凡达》等,都能拍出精彩的剧作,只要情节动人、真实,有其特有的艺术处理,能使观众产生共鸣。而影视剧中的真实又与现实的真实有一定的距离,与其说是完全的真实,不如说是一种脱离了现实的真实,其真实性更体现在人的本性方面,而不是是否合乎于现实。这一点,无论在影视剧还是文学作品中,其特性应该是相同的。
以《哈利•波特》为例,在这部文学作品中,交代了主角哈利•波特从小失去父母,在养父母家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因而心理上自然产生了一种摆脱现实环境的渴望。由此引出后来进入魔法学校的经历,衔接非常自然。小说对于场景的描写虽然十分精彩,但是对于人物的烘托一直是小说的重点。读者往往会被小说中描写的精彩场景吸引,投入其中,但是往往也清楚这并不是真实的世界,是构建于文字上的一个虚幻的世界,可是为什么能在虚幻世界中找到其真实性呢?原因是否在于小说的作者虽然描写了一个魔幻的魔法世界,但是其世界的规则与人物行为方式,与现实世界密不可分,可以说是现实世界的投影与再现。其主角所涵盖的性格特点以及行为方式会使人有明确的认同感,完全地符合人性。因此,虽然小说所表现的并不是现实世界,但是却令人觉得真实、完整,有魅力。由此可看出,文学作品中吸引人的部分,在于以有特点的文字和情节所烘托出的气氛和故事,表现了人性中最真实的追求和探索。在魔法世界中,依然存在人性中最基本的真诚、诚实、向善等美德,是小说中最打动人的内容。而根据这部小说所改编的电影,与小说的步骤相同,内容也尽量真实地参考了小说的内容。其着重突出了小说所描写的魔法世界的视觉再现,通过精美的画面将小说中描绘的魔法学校变成了视觉可见的现实场景,这是此部电影的卖点之一。电影通过视觉完善了小说所描述的各种人物形象和场景。而相对于小说的篇幅而言,电影未能完整交代各个故事情节中的细节,而是只将几个重点的场景和情节加以再现和完善。在视觉上可表现的内容中,比如魁地奇比赛,电影中的视觉效果似乎要超过小说中的描写,镜头十分的精彩,人物表演也到位真实。但是人物角色的塑造相对而言没有小说中来得那么丰满和完整,情节的丰富性也欠缺一些。这也是影视剧中不可避免的。虽然在原有文学作品的基础上作了调整和改变,但是电影版的《哈利•波特》也创造了良好的票房,可视为是一部成功的影视作品。
在此笔者发现有一个现象:就是阅读过此部小说的读者往往会去看这部电影,目的似乎是渴望看到小说中描写的内容的真实视觉感受;而没有阅读过小说的观赏者会在看过电影之后去阅读这部小说,通过阅读更深入了解电影中的人物性格特点和故事的细节,并且互相比较,选择一种自己更为喜爱和接受的情节发展方式去认同。由这个事例可以看出,在文学艺术与视觉艺术的欣赏方式之间,存在着一种互补的关系。无论这部小说还是以小说改编的电影,都可以说是各自领域中较为成功的范例,可以说同一个题材和故事,成就了一部文学艺术作品,也成就了一部视觉艺术作品。而两者在各自领域的成功,说明了艺术作品不同的欣赏方式都有其市场。两者都以其特有的表现语言描绘了一个超脱现实的世界,这个世界却使身在现实世界中的观众和读者产生了共鸣,这种真实应该界定为是一种人性角度的真实,而并非现实的真实。无论是影视剧还是文学作品,能够引起共鸣和感动的都是这种真实的存在。
这种真实,在小说和影视剧中,又有着不同方式的表达。文学艺术化的表达,在于通过文字所构建的精神空间,其更能表现出人性中的真实,是因为没有视觉的界限后,读者自由阅读而产生的精神景象更接近于自己所认知的真实世界,因而在视觉艺术已经近乎泛滥的今天,文学艺术依然有其广泛的市场生存空间。而视觉艺术的表现更多是通过视觉可见的场景或者物体,为了摆脱真实物体所带来的界限和视觉认知中人本身已经产生的界限,往往在视觉艺术中会出现以往视觉经验不多见的表现,例如影视剧中的魔幻场景和人物的出现。这种视觉经验外的视觉形象往往由视觉经验内的形象元素的打破重组而产生,因而令人有一种似乎见过,而又不认识的新的视觉感受,这种艺术表现方式是视觉艺术所特有的,存在于包括影视剧艺术在内的几乎所有视觉艺术形式中。这种全新的视觉感受带来了和文学艺术完全不同的欣赏经验,因而其互相之间是不可取代的。同时,也因此存在了互补的特性:文学艺术有的故事架构、场景描述和几乎没有界限的想象力,给了视觉艺术丰富的表现空间;而视觉艺术中这种特有的带有视觉冲击力的表达,也进一步表达了文学作品中丰富的想象。两者相辅相成,从而可以共同获得市场,共同成功。
由以上的论证可得出结论:影视剧作为视觉艺术的一种表现方式,其表现语言更注重将视觉可见的内容作艺术处理而表达,观赏者通过视觉和听觉来欣赏,需要具有一定的视觉冲击力和艺术化处理。其表现内容是基于真实人性化的视觉再现。文学作品作为文学艺术的一种表现方式,更强调通过文字阅读给读者所造成的精神想象空间的完整与真实,这种真实通过文字表达以及阅读者各自的想象力来存在,其表现内容最终也是人性化的真实再现,而不是简单的现实世界的照搬。这两种表达方式各不相同,而欣赏方式也不同,但是可互为补充。无论哪一种表现方式中,基于人本性中的真实体现都是最为重要的。作为视觉艺术的欣赏方式而言,这种真实并不会因解读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变化。
[参考文献]
[1] 张宗伟.中外文学名著的影视改编[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2] Susanne K Langer.艺术问题[M].滕守尧,译.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
[3] [美]鲁道夫•阿恩海姆(Rudolf Arnheim).艺术与视知┚酰M].滕守尧,朱疆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4] 汪流.电影编剧学[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4.
[5] [美]乔治•布鲁斯东.从小说到电影[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81.
[6] [英]理查德•豪厄尔斯(Richard Howells).视觉文化[M].葛红兵,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7] [俄]康定斯基.艺术中的精神[M].李政文,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
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在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理念,而是有着巨大经济效益的直接现实。从国际创意创业的发展来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丹麦、荷兰、新加坡等国都是创意产业的典范国家,他们都有自己的发展特色,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本文通过对当前文化创意的研究,致力于发展文化创意的产业链条,将文化创意这一创新方案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结合当前我国创意文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资源为背景,利用TRIZ理论设计一套适合我国当前现状的文化创意发展方案。使其既能满足国民对创意文化的基本要求,又能在设计自己的创意文化方案时提供帮助。
1 基于TRIZ理论的文化创意产业结合技术研究
1.1 研究概述
通过调研当代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及相关领域,得知中国文化创新领域正处于劣势,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世界对中国文化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现在的中国,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强大是必然趋势,但文化方面的发展着实令人担忧。通过结合TRIZ理论的总结以及相关方法,使用九屏幕法(图1)深入分析中国古代、近代以及当代的文化特点,剖析其存在的优势。
由九屏幕图分析是一个思维发散的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文化创意丰富多彩,例如包含汉字、四大发明、戏剧以及诗词等,而近代现代中国文化创意有些匮乏,很少再有创新,这也说明中国的文化创意需要有所革新,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使用生命曲线(如图2),从九屏幕也可指当代中国文化创意产量基数小但又增长缓慢,可以得知当下中国文化创新领域正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这也为后期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最重要的是有自己文化的特色,可以将文化创新,加以更广阔的传播。类似于TRIZ方法解决工程问题一样,将一种或几种创新方法用于解决文化创新领域的相关问题。首次将文化创新领域和TRIZ创新方法结合起来,实现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模板化设计。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使用计算机Web技术实现模板的智能化使用,实现文化创意领域的智能化分析。
1.2 实现智能分析
实现中国文化创新领域的智能化分析平台(CCAP),使用分离原理,分成三个层次,其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基础层是CCAP的基础,主要包含文化创意相关案例与TRIZ理论相关工具以及算法(如40个发明原理、技术矛盾和物理矛盾解决方法、物-场分析法以及ARIZ发明问题解决算法)等,该层为整个系统提供了理论依据,为后期软件实现通过算法上的支持。
服务器层主要是App层的基础层,为App层提供运行的硬件环境,除硬件服务器外,该层还提供了软件服务器,如使用tomcat以及WebLogic等,实际才开发过程中,由于CCAP并发量并不会太大,因此采用了开源的tomcat进行实现。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6-0151-02
一、网络传媒与网络文化
大众传媒正在一个从传统印刷传播方式向电子网络传播方式过渡的转折点上,并且我们可以大胆预言网络传媒取代传统传媒将指日可待。网络传媒相比于传统媒介的优势无疑在于它的载体技术上的先进性,这些特征主要包括:“以高科技为基础,传受空间成为虚拟,传受双方具有交互性,开放和无中心的全球性等。[1]”
正因为这些特征使得网络传媒不仅在逐渐取代传统的传媒传播方式,更在某种意义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手机、平板和电脑等网络设备已成为了人们生活工作的必需品。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达到5.13亿,普及率达到38.3%。并且这仅仅是一个保守的统计,实际运用网络的人数远大于调查数目。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必备的工具。在网络传媒的基础上更是产生了代表着当今大众文化趋势走向的网络文化。
网络文化的产生得益于计算机科学、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化是一种以“信息、网络技术以及网络资源为支点的网络活动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2]”,有两层意思,一是说网络文化必须依赖于技术的发展(如计算机科学)和硬件的支撑(万维网平台)才得以产生。二是说网络文化是现实与虚拟的交汇,它不只是精神层面上的,也是物质层面上的,虚拟的精神产物必然有其现实的社会层面的依托。根据,我们以为精神属性的文化归根到底是受物质生产规律随支配的特殊生产活动:“宗教、家庭、国家、法律、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方式,并且受到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3]”网络文化的精神层面或者说虚拟性的部分归根结底受到物质生产层面或者说现实社会的实在性的部分的制约的。
但是网络文化与现实的社会背景之间的关系又不简简单单是一句“物质生产决定上层建筑”所能概括的,它们之间有着复杂的作用与反作用。我们必须细致具体地去分析网络文化的具体特征,才能更好地把握网络文化的走向。
二、从艺术生产理论看网络文化的特点
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像其他法兰克福学派成员一样,对大众文化予以特别关注。但他与其他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如阿多诺、马尔库塞等)对大众文化的持尖利批判的态度不同,他是从技术层面角度分析着手,论证了古典艺术“光晕”的消失以及对用先进现代化技术为手段进行大量复制的现代艺术的肯定和支持。因此他独特的艺术生产理论无疑可以很好地说明当今网络文化的全新特征。
本雅明在《作为生产者的作者》(the Author as Producer)一文中首次明确阐述了“艺术生产”的概念,并讨论了艺术生产中作者与读者的关系问题。本雅明认为,同物质生产一样,文化艺术也是由生产者、消费者、生产技术、产品等因素所构成的。在这里,艺术作品的作者就是生产者,他通过一定的生产技术(艺术技巧)产出艺术作品(产品),以此来满足作为消费者的读者群体的需要。而文化艺术不断向前进步就是文化艺术生产力与其生产关系二者矛盾作用的结果。“当艺术生产关系与艺术生产力发生矛盾,阻碍生产力发展时,就会出现艺术上的革命,新的艺术技巧就会产生,打破旧的艺术生产关系,把艺术推向前进。[4]”所以,文化艺术生产中的艺术技巧(相当于生产技术)就是艺术生产理论中的决定性因素。而网络之所以能取代传统报纸电视等媒体,就是因为网络文化中的艺术生产技巧要先进于传统媒介。下面笔者试用艺术生产理论来具体分析网络文化所展现出的新特征。
得益于网络媒介作为其基础性的艺术生产技巧,网络文化实现了艺术的生产与消费的融合、作者与读者的统一。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网络文化就不可能出现,而没有网络技术的支持,网络文化也不可能区别于传统文化。像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介其中的艺术生产关系是作为生产者的作者与作为消费者的读者的互相分离为模式的:我们回想在不久之前,我们还是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进行文化交流的。那时,作者只负责艺术创作,集中精力从事于精神生产。然后媒体工作者如记者编辑等去联系作者,得到作者的作品,再通过印刷、录制等方式将作者的精神生产凝固为一种得以传播的作品。最后读者通过阅读报纸杂志,观看电视等手段来“消费”这些艺术产品。整个文化艺术的生产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割裂为三部分的,即作者的创作阶段、媒体的传播阶段和读者的接受阶段。三个阶段相对的各自独立,互相之间少有影响或联系。这就说明在过去,作者是生产者,读者是消费者,二者的地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他们之间的生产关系也是固定不变的。
但是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传统的生产关系模式,正如本雅明所说:“如果这个工具能使更多的消费者转变成生产者,即把读者和观察者转变成创作的合作者,这个工具就越佳。[5]”网络正是这样的一个工具,它使得读者群体开始从消费者慢慢转变为生产者,最终实现了网络文化中生产与消费的融合。在网络中读者亦不单单是被动的作品接受者,读者可以直接同作者探讨作品甚至参与到创作之中,读者也可以成为作者。可以说此时作者也是读者,读者也是作者,二者关系真正成为了一种互为主体性的关系。这种互为主体性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做以解读:
首先是作者与读者层面上的,表现为二者围绕着作品所显现出的参与性。这种参与性是围绕着作品而展开的。因为在过去,作品并非是一个沟通作者与读者的桥梁(仅有的沟通就是极少数读者有幸与作者进行书信往来),在作者创作作品时,作品对于读者来说是缺席的,读者不可能知道作者的创作计划;而等作品到了读者手里,作品对于作者来说就成了缺席的,作者不能及时了解到读者对作品的反响。而在网络世界里,围绕着作品,读者与作者共同参与构建,二者以参与性的方式去进行艺术生产。例如现在许多导演都喜欢将自己的拍片计划与进度放在主页上与粉丝分享,并通过与粉丝交流而发现新的灵感重新运用到拍摄之中。另外,现在很多作者的作品也有一种开放式的结局,充分地让读者自行决定作品的走向。这些都是网络使得作者与读者围绕着作品而积极参与的体现。
其次是读者与读者层面上的,表现为读者群体之间的互动性。例如,过去任何一种媒介从来没有像网络这样快捷便利地将各式各样的爱好者不分国度的聚集在一起。在过去,如果你喜欢读书,或许你可以参加某出版社的读者俱乐部,定期领取读物以及参加交流会。
但是现在,你只需在搜索引擎上键入你感兴趣的关键字,就可以迅速键入任何一个兴趣小组,同组员们进行交流讨论。而这种读者与读者在贴吧、论坛或者小组之间的互动性也不是简简单单的交流心得体验,它更具有一种创造性,例如小说爱好者之间不仅交流关于某作品的感想,他们也会创作同人小说。因此这种互动性的过程和结果也是进行艺术生产的一种方式,同样会产出文化艺术作品。
正是以上这些新特征使得网络文化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也是我们更加确信未来网络文化必然会发展成为具有主导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但是在网络文化的发展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三、蓬勃发展的网络文化应注意的问题
本雅明在其《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电影为代表的现代机械复制艺术迅速取代了以“光晕”为标志的传统艺术[6]。这种新技术下艺术的可复制性,使得艺术的接受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艺术‘光晕’的消失到机械复制艺术的出现,艺术经历了从本真的独一无二性向复制性、可修改性,从膜拜价值向展示价值,从个体性凝神关照向对展示价值的群体性消遣性接受等一系列的转变。[7]”本雅明的意思实际上就是支持当代的大众文化对精英文化的取代。同样地,我们也可以在网络媒介上看到代表着精英文化的“光晕”的消失,这是大众文化在网络平台对精英文化的一次胜利。至此,网络平台成为一个人人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见解的场所,而非像过去一样由精英人士把持着发言权。网络媒介无疑在这方面为实现自由民主、言论自由等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但如同庞勒在《乌合之众》里所批判的那样,充满个性的个体融入群体之后就容易变成一个“无名氏”,这个集体也容易成为乌合之众。在当今的网络上,大众文化一味地对精英文化的批判与排斥,很容易像葛兰西所批判的那样,形成一种在单一群体操纵下所形成的一种广为公众接受的主宰性的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往往是非理性的和排他性的。因此我们要警惕这种新的“文化霸权”的产生。另一方面,就是在看似自由,开放的网络世界,我们普通民众似乎是获得自与发言权。可是实际上这种大众文化自由自在的背后早已被消费主义所浸染。无孔不入的消费主义已经同大众文化相结合起来,使得大众的价值观变得更容易物质化和非理性化。消费主义的无孔不入的隐藏性广告会不知不觉间在网络上以自由发言的模式去标榜一种以物质至上为基础的“幸福的”生活模式,以此来操控大众的价值观,从而达到资本家为了在新的平台上更好的兜售自己的商品,使大众沉浸在消费的狂欢之中的真实目的。这无疑是在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值得我们警醒的地方。
总体言之,网络文化还是具有蓬勃发展的生命力,主要还是积极向上的,只要我们能够克服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陷阱”,那么网络文化无疑将会是体现普通民众智慧的绚烂多彩的一种先进性的文化。
参考文献:
[1] 詹恂.网络文化的主要特征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5(2).
[2] 陆俊,重建巴比塔――文化视野中的网络[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 畅广元,李西建.文学理论研读[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3.
中图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6-0117-01
在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Ⅱ语文科的考试中,学生失分最多的是一般论述类文章阅读的三个选择题,究其根本原因,无论是“理解文中重要概念及重要句子的含义”,还是“筛选整合文中信息,分析文章结构、把握文章思路,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思想,分析概括作者的观点态度”的具体测试要求,读懂题干、选项及文中的句子都是解题过程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步。首先对当前学生阅读论述类文章的现状给予分析,然后本文重点以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为例,探究高考一般论述类文章阅读中理解句子的三个关键步骤。
1 学生阅读论述类文章的现状
一般而言,小学生与初中生并未接触到论述类文章,到高中时期将论述文章作为重要的内容给予安排。自新课改以后,高中语文教材篇目主要分为论述类课文、实用类及文学类三大类,与新课改前的课文相比,更加突出经实用类及论述类的课文。如:《拿来主义》、《宇宙的未来、《宇宙的边疆》、《奥斯维辛没有什么新闻》等,主要向学生传递最新的科学前沿消息,并号召人们应积极探索奥秘,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些文章作品中都体现出较为先进的时代气息,反应出新教改更加注重阅读作品内容的时代性。然而,由于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论述类文章的忽视,使得学生在阅读论述类文章时出现几大误区:
首先,不愿读也害怕读。正是由于在日常学习中养成的不良阅读习惯,使得学生在考试时遇到论述类文章就直接做题,或一边做题一边阅读;甚至还有部分学生看到论述类文章无从下手,抱着反正读不懂,就碰碰运气来选择的心态,导致学生在此方面失分严重。其次,若遇到喜欢的论述内容,就愿意在上面花费时间,导致在做三个选择题时浪费过多时间,没有多余时间做其他题型。最后。在做题过程中往往以偏概全或偷换概念,喜欢用自己的观点代替原文观点,以致于失分严重。
2 论述类文章阅读理解的三个步骤
论述类文章重点考查学生对文中重要概念、对句子含义的理解能力、对文本信息的筛选能力、对文章中心内容及作者情感的概括能力等,旨在培养学生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鉴于当前高考中,多数学生在做题中存在的误区,导致失分严重。下面笔者以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试题为例,谈谈如何“又好又快”的解答论述类文章。
2.1从句子中的关键词入手理解句子
句子中的关键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命题者设置干扰项相关的范围词、时间词、指代词、是非词等;另一类则是题目选项与相关答题区间出现的表示文中重要概念的词语,需要结合语境准确理解。如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Ⅱ第2题B选项:
【考题选项】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原文信息】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营业。
要找出选项与原文的差别,就需要准确理解“行会”这一重要概念,由原文“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可知,行会不是宋代政府设立的政府机构,从而可判断该选项错误。
2.2从句子的语法结构入手理解句子
在阅读过程中,要有语法意识,准确划分句子的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等语法结构,才能准确区分句子的陈述对象,读懂陈述的内容,准确理解句子。如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Ⅱ第3题B选项:
【考题选项】宋代政府引入行会管理办法,既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对经营者进行登记,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
【原文信息】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要读懂选项,需要对选项进行语法分析,选项最后一句话“又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的主语是“宋代政府”,而原文“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的主语是“行会”,从而可判断该选项错误。再如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Ⅱ第1题C选项中“《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中“追究”的定语为“主使官员责任”,而原文“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中“处罚”的宾语为“当事人及相关官员”,由此可判断该项错误。
2.3从句间关系入手理解句子
词不离句,句不离段,段不离篇。要有语境意识,从句间关系入手理解,才能真正读懂句子。分析句间关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先从选项与题干的关系判断是否答非所问,再结合句子上下文的语句理解句子。如2014年新课标全国卷Ⅰ第3题D选项:
【考题选项】人们之所以喜欢欣赏悲剧,是因为悲剧会引起人的悲伤、畏惧、怜悯,使人在强烈的痛苦中获得一种,所谓“以悲为美”的意思全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