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4 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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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告知义务人将保险人承保危险的相关事项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分七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引入了弃权、禁止反言等制度,力图对如实告知义务作出全面、操作性强的规定,显示出了立法的努力和进步性。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有不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保险法》第16条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无争议。但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理论和实务上均争议颇大。
有学者认为,在肯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应认为被保险人也负有告知义务。绝对排除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对设立告知义务制度初衷的违背,但硬性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有时又受到被保险人行为能力、隐私权以及其他因素的局限。在立法没有将被保险人列为告知义务人的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解释上可将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在人身保险,若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则除要保人以外,被保险人也有据实说明义务。扩大说明义务人的必要性,尤其在人身保险,而要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人时,特别需要,因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唯有被保险人自己最为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且会带来新的问题。按照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如何理解“及于”?此时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尤其是保险人是否有向被保险人询问的义务?对此司法解释未明确。如果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询问义务,保险人需向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询问,且需核实二者告知内容是否一致、真实,尤其是在一人告知真实、一人告知不实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更为繁琐,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缔结保险合同的成功率。如果不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询问义务,那么如何确定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会成为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明确使用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概念,《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是遗漏了被保险人,而是有意的立法安排。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理由:一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在订约阶段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由其负担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二是被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并不是说告知义务与被保险人无关,对于保险人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投保人负告知义务,不仅应告知投保人知悉的情况,亦应告知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的,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但是告知义务的关系人应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内部来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的,但该义务的履行应由投保人来完成。投保人既然为第三人——被保险人投保,且经过了被保险人的同意,那么投保人应就被保险人知悉的相关情况向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而不能以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欺诈等行为作为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如果投保人不能保证其告知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那么法律的态度应是:要么投保人不要投保、如果已经投保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建议司法解释或者《保险法》修改时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知悉的相关情况。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事实上,保险法告知义务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限制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历史。从保险法的发展历史看,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逐渐由严格趋于宽松。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在立法例上有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指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没有限制,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询问告知主义指投保人的告知内容限于保险人的询问。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我国立法系采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⑦但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举证责任问题,有询问才有告知,询问涉及到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询问条款的说明问题。当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产生争议时,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对询问条款的说明义务,且应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不能要求投保人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对询问条款的说明义务时,谈不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如此,才能避免保险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保险人以格式条款询问投保人,投保人不详细阅读合同内容,甚至在保险人的诱导下草率“告知”并签订合保险合同。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二是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了避免“询问漏洞”,在询问时往往设计一个“兜底询问条款”,如“除上述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疾病”,对于此类条款,投保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笔者认为,不应肯定此类条款的询问效力。因为保险人作为经验丰富的专业公司对于哪些事项需要询问比较了解,而作为普通人的投保人往往并不了解,如果认可此类条款的询问效力,无疑将投保人置于无限告知主义的限制中,询问告知主义将名存实亡,因此,即使保险人遗漏询问的事项是重要事项且保险人设计了“兜底询问条款”,投保人知道该重要事项且未告知,也不能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但问题是何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经要约与承诺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投保人发出要约时(提出投保申请),还是保险人承诺之前(同意承保)?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作出承诺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实发生变化,投保人是否需要重新告知?有观点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有限的询问告知模式,鉴于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在要约之前的询问已经如实告知,其对于发出要约之后始知悉的情况基于有限告知模式,不负有告知义务。笔者不赞同以上观点,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危险状况进行评估而课以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故于保险人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投保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这也符合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模糊,建议修改为,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另外,人寿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需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保险人会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危险状况重新进行评估,自然要求投保人再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使保险合同复效之前。否则,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为不实告知,后使保险合同中止,待保险人未行使解约权时再使合同复效,无疑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破坏保险制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人的行为构成义务的违反,保险人可免除保险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自动无效主义,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使合同自动无效,保险人自动免除保险合同责任。二是解约主义,义务人义务的违反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而是赋予保险人在一定期间的解除权,如果保险人按要求行使解除权,则后果与合同无效相同。⑩我国保险法采解约主义,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4、5款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2款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见我国保险法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上采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例, 投保人主观上须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则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客观上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也即并非投保人的任何不实告知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对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产生相当影响时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第4、5款根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00~年~月~日至今我在派出所实习,通过这次实习我受益颇多.在此我应当向派出所的民警们致敬.是他们无私的教导才让我学习到了这些在课堂上永远学不到的时间知识.为我将来走向公安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的工作和学习的内容是协助派出所民警处理治安案件和一些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随同他们上街巡逻.巡逻工作真的很累,尤其是晚班,马路上人少得可怜,漫无目的的闲逛加上四周的黑暗,只会加剧疲劳感,一个晚班下来,人的反应极度迟钝,甚至都不觉得自己还活着。控制街面社会次序.夜晚卖夜宵的、摆小摊的等等人山人海,人员复杂随时都有被偷被盗的可能。办理简单的户籍内勤工作,整理档案材料.参与接处理警和随同民警处理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办案中不仅仅按程序在办案,还特别注意了各种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犯罪心理,有很多人是因为生活所迫才失足,这些人是值得同情的。最高检修改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轻微犯罪者可不起诉,这多少让人宽慰了许多。从中我既体会到了派出所特别是城关派出所工作的艰辛和繁杂.也了解到基层公安工作的危险性.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了细致的工作.良好的耐心,科学合理的安排警力值班以保证在接到群众报警以及出现突发的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出动警力控制事态发展.在最短的时间里打击违法犯罪将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的的违法犯罪控制在最小影响内.维护好社会的稳定,保证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公安警务工作有多么的重要!在所里,听民警们抱怨的最多的是:苦、累,什么事都要做,什么警都要接,什么警都要出,群众还不理解我们的工作。他们也感叹没以前那么方便了,可用的手段少了,该写的材料多了,做的事比以前多了。因为他们就是派出所民警们作好警务工作的法宝和生命!意思!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135”目标任务和建设“1000亿”的奋斗目标,立足镇情,发挥优势,坚持“立镇、活镇、强镇、兴镇”,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克难攻坚,超常发展,早日把镇建成文明富裕和谐的“第一镇”。
二、发展目标
1、主要经济目标:各项经济发展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到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亿元,社会产品销售总额3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每年增长20%,财政可支配收入5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0元,城镇化率60%以上。
2、主要民生目标: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达到100%,80%的群众集中居住,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水、电、路、气等民生工程实现有效保障,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发展重点
1、实施“123”产业发展规划,做大做强产业。一大战略:政策驱动、科技推动、示范带动、龙头拉动。二大工程:10000人生产技能培训工程,十村百组千户示范工程。三大园区:一个加工工业园区,两个1000亩高产丰产示范园区。到年,实现种植6万亩、产量10万吨,形成大户生产经营,协会订单销售,企业深精加工的“产、供、销、加”一条龙服务的现代产业发展模式。“坪”通过国家绿色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基地认证,成为农产品知名品牌,建成之乡。
一是对待学习的认识和态度有所欠缺。虽然自己也记了学习笔记,写了心得体会,但都是强迫记和督促着写,而不是发自内心的。由于平时的工作业务PADIS系统操作,天天要登录,查看各乡镇的操作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反馈、建档、登记。于是在头脑便产生了以干代学的思想,总以工作忙、任务重、压力大为由,没有把学习摆到重要的位置,认为学习是为工作服务的,只要工作搞好了,学习并不重要,缺乏持之以恒。
二是学习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平时的学习中,看“快餐式”的报刊书籍较多,看政治理论方面的书籍较少;看消息新闻类的书籍较多,看政策法规方面的书籍较少。学习了一些,但缺乏理论上的深度和广度,对思想和灵魂的触动不够深刻。因而,对于本职工作的业务研究、政治理论研究,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系统,学习停留在表面上。
三是学习的方法和效果上有所欠缺,没有创新学习方法和学习形式,没有进行学习后检查和“回头看”。通过学习来指导实践不够,通过学习来研究解决问题不够,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有时把握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根本。
(二)在谋划本职业务工作、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抓落实做得不够,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扎实
1、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形式主义问题,对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满足于文件学过了,却并没有很好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把他们具体化,上下一般粗,在为人处事上,心直,有啥说啥,有时言语上可能伤和气,做事处理方法简单。
2、工作不深入,抓落实不到位。一是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在工作中,深入基层的少,没有真正把所包的镇村村吃透掌握,只是走马观花,而对一些问题却没有及时发现和真正解决,没有深入基层进行扎实有效的工作,只停留在办公室,工作不够扎实深入。
3、工作上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单调、枯燥,比较复杂。刚开始时,还觉得蛮新鲜,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自己工作热情就有所减退,思想上有所松懈,认为再怎么努力,也不会怎么样,因而对工作的热情、积极性、进取心、上进心就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的勇气,滋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平平安安过日子的态度。
4、作风不扎实。由于思维局限,认识滞后,进取意识不强,认为工作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只求稳而不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按条款、按制度办事,工作不出岔子,不会给领导添乱子,也就内心无愧,因而在工作中不够主动,行动迟缓,特别是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中存在问题是,向领导反映的少,所提的建议少,有好人主义思想,时常有顾虑,缩手缩脚,缺乏勇气。
5、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出现小的偏差。由于政治理论水平不高,学习抓的不够紧,思想解放程度不够高,特别是当今社会上出现种种丑恶现象不正之风,自己一方面是深恶痛绝,但同时又对党的信仰产生动摇思想,失去信心,思想消极悲观,看不清大局和主流。
(三)努力的方向和改政措施。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平时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治学习,认清形势,顾全大局,认真读书看报,力求时间上挤,学习上钻。同时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经常和同志们相互交流,拓宽视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来,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在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格环境、不断提高价格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上下功夫,基本形成了符合湖北省情特点,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区域性价格监管框架,实现了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首要任务,以准确、及时、灵敏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为基础,以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为手段,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又合理调节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既保障经营者合理利润促进生产发展,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民生改善;既恰当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妥善安排群众生活的工作目标要求。
概括地讲,近些年,省物价局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深化价格改革,完善市场机制,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良好的体制基础;加强涉农价费监管,全面深化“三农”价格工作,促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强化民生价格监管,化解民生价格难题,促进和谐发展;强化价格检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夯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基础。
省物价局所有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得益于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得益于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得益于各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得益于全省物价干部的共同努力。
二、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共识
回顾十六大以来的价格工作,结合前一阶段的学习调研,局党组和全体党员、干部对物价部门应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了共识:
第一,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不够,仍是湖北当前最大的实际。因而,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促进加快发展上做文章,在服务加快发展上想办法;必须紧紧围绕“推动湖北科学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增强加快科学发展的坚定性、自觉性和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深化价格改革、改进价格监管、改善价格调控、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公共服务。
第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格环境,是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首要任务。经验表明,凡是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就会协调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社会稳定祥和;凡是价格总水平大起大落的时期,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就会失调,人民生活就会受到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滋生。因此,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致力于把价格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既防止出现通货膨胀,又避免出现通货紧缩。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时期,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进一步增强为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责任感;必须时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价格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第四,完善农产品和农资价格政策,稳定农业发展基础,是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深化“三农”价格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支农、强农、惠农价费政策,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形成机制,努力把粮棉油猪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
第五,不断深化价格改革,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价格形成机制合理与否,既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和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又影响发展的方式和发展成果分享的合理程度。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致力于不断深化价格改革尤其是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形成符合全局要求,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和生态补偿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以正确、灵敏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使价格改革的过程成为全面推进科学发展的过程。
第六,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统筹兼顾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是30年价格改革的基本经验。物价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在深化价格改革的全过程之中,始终注重统筹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好各利益集团与广大消费者、城市与农村、中央和地方、资源富集地区与匮乏地区、上下游相关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要特别注意维护好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证其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明显下降,促进和谐发展。
三、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分析检查过程中,我们对照科学发展观对价格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对照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对物价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通过认真查摆问题和自我审视,查找出省物价局及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做得不够,积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科学发展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主要表现:对加快发展的认识尚不够深,部分价格矛盾疏导不够及时,主动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识不强,思路不宽、举措不多;价格工作与形势发展变化的新要求还不尽相适应,考虑应对经济过热、通货膨胀较多,所实施的措施也较有效,但对如何有效应对经济下滑、通货紧缩的思考不多;在处理稳定物价与搞活企业的关系时,往往是过于强调价格调整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从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给,进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角度考虑得不够。
二是加快创新体制机制做得不够,价格监管、价格形成机制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尽相适应。主要表现:一些资源性产品、生产要素价格和环保收费,还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破坏的治理成本,价格形成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价格调控手段还不够健全,价格调控能力尚需进一步增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还不够高,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的手段不够硬,市场价格行为不尽规范,价格监管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集体审价审案等制度有待进一步抓落实,价格决策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是围绕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深化价格改革做得不够,民生价格监管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化肥等农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疗等民生价格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明显下降的动态补贴机制,尚未正式出台。
四是加强价格法制建设、依法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做得不够,价格环境有待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改善。主要表现:价格法制工作机构尚未理顺,工作队伍亟待扩充,人员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价格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价格行政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尚未充分体现出来。
五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得不够,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科学发展的思路有待进一步拓宽。主要表现:围绕促进加快发展,围绕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围绕解决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调研不多,也不够深入;习惯于凭经验工作,调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不够,调查研究与工作决策相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
六是支持基层做得不够,推进科学发展的全系统整体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对基层汇报的问题、反映的情况重视不够,回复也不够及时;规范化建设验收和“创建”评比太频繁,没有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帮助基层物价部门解决生存、发展的思路不宽、举措不多,基层物价部门的职能发挥得不尽充分。
七是加强机关建设、整合工作合力做得不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科学发展的活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主要表现:加强机关建设的规章制度不少,但抓落实的力度还不够,还没有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机关建设与“更加风清气正、更加团结和谐、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更加富有效率”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关系,亟待按照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作进一步的整合、理顺;调优配强干部队伍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了有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影响国内价格变动的因素不断增多、越来越复杂;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各方面对价格问题的反应更加敏感,价格调控的难度加大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外,从主观上查找,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学习不够,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不够深刻。应对眼前具体价格工作与事务牵涉的精力太多,静下心来钻研深层次理论少,科学发展的理论功底不够深厚,理论武装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滞后于新时期工作需要,还没有很好地从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指导意义,还没能融会贯通地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还没有很好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价格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导致在价格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创新不够有力。
二是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体制机制的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转变。面对复杂变化的价格工作新形势和新挑战,部分干部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适应形势要求和发展步伐,仍然习惯于凭经验工作,习惯于用单纯的行政手段解决价格问题,习惯于“按规定办”、“按惯例办”,满足于“成绩不大年年有,步子不快慢慢走”,缺乏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勇气;部分干部还没有从新时期对价格工作的新要求的高度来认识物价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知识更新不快,工作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明显距离。
三是组织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还不够强。在思维力上,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眼长远,用发展的眼光认识、研究、解决价格问题不够自觉。在决策力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的研究和把握还欠“火候”,对湖北发展不够的关键在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够的认识还不深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湖北科学发展的能力有待提高。在创造力上,尚未形成李鸿忠省长所要求的“让规矩程序服从于能办成事、快办成事,在效率和规矩上服从效率,在权限和效果上服从效果”的创新氛围,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创造性地贯彻上级精神、落实有关规定的本领不够强。在执行力上,对工作的整体把握还不够到位,统筹开展各项工作还比较欠缺;有时还存在经验主义、按部就班、因循守旧的惰性思想,缺乏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勇气;“啃硬骨头”的决心不够大,往往只满足于“过得去”。
四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大。近些年来,虽然大力加强了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公务员,但部分干部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突出存在重业务轻学习、重利益轻奉献、重经验轻创新、重表面轻实干、重眼前轻长远等问题,机关“人人想做事、人人能做事、人人敢做事、人人做好事”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尽管明确提出了“四个更加”的机关建设目标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由于价格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责任大,把较多的精力放在了价格具体监管措施的决策和实施中,抓具体落实的力度还不够。与高标准、严要求相比,领导班子在思想建设和党性锻炼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现象。
四、省物价局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与举措
在深入查找问题、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基础上,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的要求,结合价格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理出了省物价局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提出了具体的方法、举措。
(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价格机制体制问题,着力推进价格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重点是要加快创新“四项机制”:一是创新价格形成机制。要按照遵循价格规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原则,加快创新、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创新价格决策机制。要针对价格决策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价格听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专家咨询、集体审价、集体审案、价格政策跟踪评估等制度,进一步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并不断强化价格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出台的价格政策、改革措施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三是创新价格调控机制。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促进加快发展与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辩证关系,以把价格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为目标实施价格调控,既防止通货膨胀,又避免通货紧缩。同时,不断完善调控手段,建立、健全防止周期性价格变动的机制体制,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四是创新价格监管机制。要针对市场价格秩序欠规范、违法价格行为不时发生等问题,进一步创新价格监管机制,创新价格监管方式、手段,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价格监管网络,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价格秩序和价格法规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体制机制的创新,源于思想的进一步解放、观念的进一步更新。要站在新的起点上,正确认识价格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价格工作所肩负的新使命,坚持与时俱进,着力营造创新氛围,自觉地把促进湖北科学发展作为价格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模式,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科学开展价格工作、促进科学发展的自觉行动。
(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始终是价格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要围绕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价格调控。一是加快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影响价格变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进一步加强价格形势分析,准确预测价格总水平和具体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增强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完善价格调控手段。尤为重要的,是要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吞吐和进出口调节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和农资价格政策,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农”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针,完善支农、强农、惠农价格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一是要在继续引导市场粮价适度上升,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采取更有效措施,防止棉花、生猪、油料等主要农产品价格过度下跌,着力减缓棉花、生猪市场周期性波动对价格的影响;二是要在落实好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和淡储制度,保障农资市场供应、保持化肥等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努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三是要抓紧研究建立粮食、油料、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确保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有持续稳定增加的收益;四是要进一步扩大“绿色通道”收费的实施范围,减轻农副产品流通和销售环节的负担。
(四)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效手段
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合理引导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要围绕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不失时机地、稳妥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保稳定。
1、深化以电价改革为重点的能源资源价格改革。一是围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扩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气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二是继续深化电价体系改革。逐步扩大竞价上网试点,积极鼓励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协商确定电价;逐步实行按“成本加收益”的办法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切实加强输配电价监管;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进一步简化电网销售电价分类。三是进一步深化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要在贯彻落实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要根据湖北实际,着眼长远,研究、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四是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
2、深化以排污收费为重点的环保价格改革。要树立环保也是发展的理念,通过逐步提高排污、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环保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缴率,大力推行“绿色电价”,对利用余热、余压、垃圾进行生产的企业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等价格措施,推动环保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投资和消费环境,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保障
经济增速下滑,已成为当前和明年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要围绕促进内需,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和清费治乱减负的工作力度,通过规范秩序、优化投资与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一是要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减负、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力度。二是要围绕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着力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节假日市场巡查制度,切实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处置倾向性、苗头性价格问题。四是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公示继续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要逐步减少管理类收费、完善资源环境类收费,要逐步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收费工作,降低流通成本。五是要以推进武汉城市圈旅游景点“一票制”和通信资费“一体化”等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旅游价格和邮政、通信资费等改革。
(六)强化民生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促进和谐发展
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拉动消费、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一是继续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及与之相配套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医药价格核定方法和管理办法、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要全面核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并继续降低部分矛盾突出的药品价格;要积极推行对常见病、多发病实行按病种收费的价格管理方式,减轻患者负担。二是继续规范教育收费等行为。重点是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监管,避免“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房地产价格与收费监管,并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房地产价格走势,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四是健全、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偿机制,改善低收入群体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七)大力推进价格公共服务,主动化解价格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价格公共服务,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履行好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必须彻底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管理的思路、方式和办法,把管理和服务融为一体,拓展价格服务领域,着力加强两个价格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要按照“全面进、扎实干、重创新、求实效、持久抓”的要求,进一步抓好“价格服务进万家”平台建设,及时主动把价格维权、价格信息、价费公示等服务送进千家万户;二是要按照“准确、及时、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抓好价格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价格信息和价格政策,为社会提供全方位价格服务,真正把价格公共服务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八)加强全省物价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提高促进科学发展的整体工作合力
要围绕形成、提高系统整体工作合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转变作风,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物价部门的支持力度。一是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帮助基层物价部门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打好充分发挥系统整体工作合力的基础。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物价部门职能作用,真正形成上下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适时修订《湖北省政府定价目录》,将能授权基层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尽可能授权给市、州、县物价部门管理。调整、制定省管价格和收费标准,事先充分听取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意见,积极采纳其合理建议。支持市、州、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联合办案力度,加快办案、结案进度。对基层反映的情况、汇报的问题,快研究、快答复。三是加强对基层物价部门价格认证等工作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有利于全省价格认证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帮助基层物价队伍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五是尽可能地减少规范化建设和“创建”评比活动。自2009年起,各处室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和“创建”评比活动。上级有要求的,统一改为年终由综合性工作专班进行一次性验收,减轻基层负担。
(九)从当前立即能解决的问题做起,将学习实践活动办成群众满意工程
在理清价格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落实长效整改措施的同时,我们将坚持从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改起,从当前立即能解决的问题做起,将学习实践活动办成群众满意工程。着力办好以下12件实事:
1、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围绕“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安民生”等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出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具体政策措施。
2、围绕确保全省337万特困人口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明显下降,保持社会和谐,促进消费,研究制定《关于建立特困群体生活补贴与物价涨幅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3、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结合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同时,将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下降20%~30%。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化肥价格监管、调控,帮助化肥企业摆脱目前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化肥企业均衡生产,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5、着眼于解决“看病贵”,将会同省卫生厅在全省大中型医院推行电子收费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医院收费行为。
6、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各项收费,进一步减轻车主负担。
7、清理规范通讯资费和有限电视服务收费。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规范套餐资费和电信增值服务的项目、标准和服务条件;逐步统一武汉城市圈内固定电话区号、取消移动电话长途费和漫游费;按照既促进有线数字电视发展又保障群众基本收视需要的原则,合理制定有限数字电视收视费标准。
8、修订《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作价办法》,全力缓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困难。
9、进一步完善节假日市场巡查制度,切实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促进节日消费,进一步拉动内需。
10、完善省、市、县三级价格监测网络,抓好对生猪、粮食、钢材、化肥等重要商品的监测,进一步提升价格监测预警水平,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11、进一步加强价格举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作用。
12、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对一些重大价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五、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和重要保证,党组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
进一步增强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强化改革创新的意识。坚持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认真读、系统学、仔细研究,把科学发展观理论真正学透、学通、用好,为推动科学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增强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内在要求
坚持“六提倡、六反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即:提倡爱岗敬业,反对消积怠工;提倡雷厉风行,反对推诿扯皮;提倡敢为人先,反对不求上进;提倡团结协作,反对各自为政;提倡相互信任,反对背后猜忌;提倡廉洁从政,反对。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要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找根源抓本质的能力和识人用人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价格改革措施、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调整等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依靠“一班人”智慧,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价格决策程序,坚持并完善集体审价审案制度,完善并大力推行“检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价格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积极借用“外脑”,确保价格决策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学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围绕解决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深入基层、企业和农村广泛调研,提出有根有据、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全力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总体目标。局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善于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提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团结和率领全省物价干部在新的起点上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作出新贡献。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先进性、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力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防止在省物价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
价格工作的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必须有一支政治上讲正气,能力上讲才气,作风上讲硬气的干部队伍。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引导全体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全面推进价格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要着力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局和全系统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坚持并进一步强化重实绩、重实干的用人导向,调优配强干部队伍。真正把从政重品格、用权重原则,做人重形象的优秀干部推选到重要工作岗位和职位上来,让想干事的人有平台、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要落实好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并以此促进干部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全局观念的进一步增强、机关整体工作合力的进一步发挥。
1. 1疫情资料
来源于无锡市1999~2005年各医疗单位通过传染病监测系统上报的传染病疫情资料及年报表。
1. 2人口资料来源于无锡市公安局,以年平均人口数计算当年常住人口发病率。
2结果
2.1发病概况
1999~2005年,我市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19种,计86 036例,总发病率稳中有降,病死率大幅度下降。其中肠道传染病呈阶梯状稳步下降,呼吸道传染病呈上升趋势,血源及性传播类传染病呈“U”形先下降后上升趋势(表1),发病率列前五位的病种为淋病、肺结核、肝炎、痢疾、梅毒(表2)。
2.2传染病发病呈现新的变化
2.2.1传染病疾病谱变化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如麻疹、流脑等,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以肠道传染病为主,如霍乱、痢疾等。至目前为止,肠道传染病发病率不断下降,但有些传染病死灰复燃,如性病、梅毒、结核病等。
2.2.2新发和病原体变异产生的传染病相继出现如O139霍乱、O157大肠杆菌、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特别是O139霍乱和艾滋病在我市已出现多起疫情,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3传染病发病构成与社会卫生管理水平密切相关
2.3.1肠道传染病进一步稳定下降肠道传染病主要有霍乱、甲肝、未分型肝炎、戊肝、痢疾、伤寒6种,发病数占总发病数的26.0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群众防病意识、防御疾病侵袭能力不断提高;同时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加强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开展夏季肠道传染病综合防制措施,使肠道传染病的发病能控制在较低水平。
2.3.2呼吸道传染病近两年有上升的势头呼吸道传染病主要有麻疹、百日咳、流脑、猩红热、肺结核5种,发病数占总发病数的19.55%,近年来发病上升的主要是肺结核和麻疹,大多与外来流动人口有关。
2.3.3血源及性传播疾病有下降趋势血源及性传播疾病主要有乙肝、丙肝、艾滋病、淋病、梅毒5种,发病下降主要与淋病和梅毒等性病疫情报告漏报有关。
2.4爆发疫情不容忽视
近年来共发生爆发疫情34起,其中2002年发生4起,2起为呼吸道传染病(麻疹),2起为肠道传染病(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和邻单胞菌混合感染);2003年发生9起,均为呼吸道传染病;2004年发生15起,2起为肠道传染病(O139霍乱、甲型副伤寒),其他均为呼吸道传染病。2005年6起,1起为肠道传染病,其余均为呼吸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爆发疫情主要为麻疹、风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疫情大多分布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
3讨论
1999~2005年传染病流行情况的分析表明,流动人口是传染病疫情的一大隐患。外来流动人口因居住环境较差,缺乏自我保健意识,疫苗接种率低等诸多因素,极易成为多种传染病的感染者。同时,一旦感染后由于其频繁的流动,又易造成疫情的扩散和蔓延,给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近年来校园呼吸道爆发疫情时有发生,尤其是流动学生较多的民工子弟学校。主要原因,一是学校凭预防接种证入园、入学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校内外来流动儿童无免疫力者增多;二是学校校医、老师及部分
医院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不了解,未能及时上报可疑疫情,未能及时隔离病人。
【正文】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简报
为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清风正气,激发干事创业正能量,动员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辅警向先进看齐、向榜样学习,全面推进包头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4月2日,市局举行“警心向党铸忠诚榜样励警勇担当”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盟市第二指导组公安专班组长郝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卜连海,市局在家党委委员及民警代表共400余人参加报告会。
1新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的变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对财务报告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不少的调整,突出强调了财务报告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就一些主要变化作简单论述。
(1)企业财务报告制度化建设取得了突破。我国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报告制度经过不断的建设与发展,目前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报告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突破。
(2)信息披露完整性得到加强。分部报告披露内容扩展,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合并财务报表发生变化。新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确定纳入合并的范围也应看其实质,而不仅仅是以股份比例为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控制权标准。
(3)财务报告的计量模式发生变化。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引入成为一大亮点。原会计准则中财务报告的计量模式是历史成本,不能完全适应新经济时代要求。新会计准则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在继续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同时,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拓展了财务报告的计量模式。
(4)调整了财务报表体系和报表具体列示项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体系新增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主表,取消利润表的附表利润分配表,并调整报表具体列示项目。资产负债表总体结构没有实质变化,但报表项目分类名称更为科学。利润表虽仍然采用多步式,但列报的信息有变化。
2我国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局限性
(1)无法满足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时效性需求。相关性、可靠性、及时性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做出了诸多调整,但仍不能完全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①无法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现行财务报告是一种通用财务报告,它供给使用者的是相同的报告,即财务报告是一个标准化的模式。这样做虽然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却丧失了灵活性,难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②无法满足信息的时效性需求。现行财务报告披露的周期、时限过长。③无法满足信息的可靠性需求。
(2)缺乏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现行财务报告偏重于反映企业历史经营活动的财务信息,而对未来经济活动的披露不足,缺乏前瞻性财务信息对经营业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反映。这使得现行财务报告无法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3)缺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①缺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②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我国财务报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这就造成个别企业只重经济效益,不重社会效益,难以与整个社会相互融合。
(4)财务报告内容的规定政出多门。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财务报告内容的规定有两个制定机构:证监会和财政部。两者对基本财务报表方面的规定似乎有默契,不过,在表外信息方面,两者的内容规定缺乏必要的协调。在此情况之下,若不对双方的内容规定及早做出协调,将来就有可能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我国财务报告未来发展趋势
一、优秀的师资队伍是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发展的主体保障
教师发展离不开优秀的师资队伍。教师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相辅相成、相济互促的,优秀的教师队伍是教师发展的关键。基于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发展的需要,高校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师队伍也应该从课程素养、教学素质和梯队结构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课程素养是教师的课程理念、课程知识和课程实践智慧的有机融合体。课程理念、课程知识和课程实践智慧构成了教师的课程素养要素,是商务英语专业教师从事课程实践不可缺少的通识性知能、基本的课程文化修养和课程文化的创生力。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师的课程素养属于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是他们在课程实践层面所表现出的商务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理论修养,具有明显的专业特点;也是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对课程理念和课程实践的前瞻性认识,带有强劲的动力特性。商务英语专业教师的课程素养是其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行为,决定着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发展的进程和效果。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师课程素养的获得是教师在平日的课程实践中不断学习和不断反思的积累和跃进的非线性过程,是随着课程的时代特性不断解构、建构和超越的过程。
高校商务英语专业素质教育的实现关键在于商务英语专业教师的教学素质。课程与教学密不可分、相得益彰。教师教学素质不仅是高校素质教育的基础,而且也是教师发展的基石。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发展的过程就是商务英语专业教师践行商务英语素质教育、不断提升自身教学素质的过程。概括而言,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师要提高其教学素质包括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追求广深的专业知识、掌握师生交往技能、具备科学而艺术的教学方法、具有与时俱进创新学习方式的能力、具有开发课程与教学资源的能力等。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师上述教学素质的不断提高必将有利于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科学、合理的课程管理制度是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发展的制度保障
课程管理就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课程管理者对一定课程系统的人、财、物、课程信息等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有效地实现课程系统预期目标的活动。课程管理能够使课程活动处于可监控、可干涉、可改进的范围内,是各种课程活动有效开展的制度保障。高校课程管理是其教师发展的制度保障。在我国国家、地方、学校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背景下,高校首先要处理好课程管理中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者的关系。在高校的课程管理中,不能用国家课程挤占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的课时,不能随意提高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课程标准,也不能将校本课程变为国家规定的文化课程的延伸和补充,而应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课程文件,正确处理好这三类课程的关系,保证各类课程的合理比例,充分发挥它们对学生发展的不同的价值。这些对于保证高校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发展的方向的正确性、措施的有效性、课程结构的科学性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良好的校园文化为教师发展提供了文化保障
所谓校园文化,是指校园中的人、事、物在交互作用、多边互动中生成的一种文化生态和精神场域,是师生社群共同构筑起来的以教育、学习、活动为内线的独特文化景观。校园文化是有利于社会主导文化的一种亚文化,具有自己的特征:历史超前性、主观浪漫性、文化创造性和选择性、主客体同一性等等。校园文化是高校师生栖身其中的精神氛围,是课程活动的场所,是教师发展的精神家园。校园文化附着于校园情景中的人际关系,附着于高校教育、管理体制、学生管理制度等学校教育结构中,这些都是隐性课程的基本要素;所以,校园文化作为高校教育结构的组成部分,成为有计划、有组织实施的高校显性课程的有益补充。作为隐性课程的校园文化也对高校教师发展起到文化保障的作用。
校园文化对高校教师发展发挥文化保障作用是通过其整合、组织、交往、凝聚和社会化的五大功能实现的。第一,校园文化是校园情景中各种精神要素的有机结合而产生的远大于各要素简单之和的整体――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在整合校园内各种人际关系的过程中为教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第二,作为校园文化的主体的教师和学生会由于对校园文化的认同感、适应感、依存感而在心理的层面上被校园文化紧密地组织起来,为师生共同参与教育活动、完成教师发展的任务提供了一种文化心理保障。第三,作为校园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校园设施、环境、建筑、语言、文字等是校园人际交往的场所、纽带和工具,也是教师发展中各种交往活动得以实现的文化场域。第四,校园文化作为隐性课程是最具凝聚力的精神实体,它有助于加强师生的团结、凝聚师生的力量、加快教师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近年来,芦溪县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按照“开发草产业、提升猪产业、优化羊产业、推进牛产业、发展特种养殖业”的总体思路,以科技兴牧、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配套技术,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业化经营机制,使草畜产业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逐步成为全县的农业支柱产业。2003年底,全县天然草原面积有19.6万亩,已利用面积10万亩;年内生猪总饲养量25.01万头,出栏14.25万头,年未存栏10.76万头;牛总饲养量3.47万头,出栏0.36万头,年未存栏3.11万头,其中奶牛0.05万头;羊总饲养量4.2万头,出栏2.34万头,年未存栏1.86万头;鸡125.6万只,出栏70.99万只,年未存栏54.61万只;鸭总饲养量101.78万只,出栏57.53万只,年未存栏44.25万只;鹅总饲养量33.25万只,出栏18.73万只,存栏14.52万只。年内肉类总产量15458吨,蛋产量1241吨,牛奶产量2282吨、水产品产量3530吨。草畜产业产值达9122万元,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达374.5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6%。
2、畜牧业大户养殖情况
2003年涌现出总饲养量在50头以上的山羊养殖大户60户,总饲养量在1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大户10户,总饲养量在5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大户8户,总饲养量在60只以上的养鸡大户20户,总饲养量在60只以上的养鸭大户280户,总饲养量在60只以上的养鹅大户80户。
3、畜牧业加工情况
目前我县的畜牧业收入以直接出售为主,仅有畜牧业加工企业5家,2003年完成畜牧业加工产值仅3000万元左右,且大多以加工猪肉为主,加工牛、羊、鹅、兔等草食畜禽产值仅100万元左右。
二、草食畜禽发展的有利条件
综合分析,芦溪县大力发展草畜产业,具有良好地基础条件和市场潜力,主要表现在:
(一)饲草资源充足。全县现有可利用草场面积10万亩,人工牧草1.2万亩,年产农作物秸秆30万吨。据测算,仅上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后,载畜量可达130万个羊单位。而目前全县草食畜存栏只有42.3万个羊单位。如按新增10万亩牧草计算,在现有基础上可净增50万个羊单位。考虑到现今畜禽育肥期缩短、利用配合饲料饲喂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因素,全县草畜承载量可在目前水平上翻一番多。
(二)发展条件较好。多年来,经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探索,创出了"公司加农户加基地"的经营模式,龙头企业芦溪县一村食品有限公司和源华食品有限公司,发展势头强劲,全县规模养殖、种草大户不断增多,占到全县总农户的16.5%。配混合饲料利用、秸秆青贮氨化、“五良”综合配套利用等技术正在稳步推广。黄牛冻配点、猪人工授精点、雏鸡孵化点等基础设施可基本满足畜禽品种改良的需要。草畜产业生产、加工的科技含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科技成果的应用率、覆盖率、贡献率达到了较高水平,这些都为我县草畜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比较效益明显。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种植业除设施农业外,水稻等大田作物的边际产出效益逐渐下降,挖潜空间十分有限。而草畜产业却是一个朝阳产业,边际产出效益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是未来支撑全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据调查测算,2003年全县水稻亩收益为157.6元。若按设施畜牧业计算,则收益更高,如某农户2003年占地1亩,新修暖棚牛舍8间,饲养肉牛20头,养羊100多只,年纯收入近2万元,远远高于设施种植业的产出效益。
(四)市场前景广阔。加入WTO,芦溪县在全球性的经济大分工中,具有一定竞争力和能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应当首推草畜产业。畜产品价格方面,芦溪县牛羊肉等畜产品价格优势更为明显,其中羊肉价格比国际市场低50%左右,牛肉价格低80%左右;从国内市场看,草产品需求量年达1000万吨,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国内生产能力只有200万吨。畜产品价格方面,从近年来市场情况分析,价格波动最大的是猪肉,牛羊肉相对稳定,国内所有的星级宾馆、饭店所需的牛肉和羊肉主要依赖进口(价格为30元、25元/斤),国内市场尚难以满足需求。从占领市场的角度看,芦溪县靠近广州、福州等发达城市,只要有所作为,就可以在未来的销售市场抢占一席之地。
二、草畜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的产业观念不强。相当一部分农民仍存在"养牛为种田、养猪为过年、养鸡换油盐"的小农观念,对草畜产业发展前景及潜力认识不够,只把它作为家庭副业对待,舍不得投入,使草畜产业难以实现区域化、专业化生产,影响了草畜产业的规模效益。
(二)产业化层次低。结构单一,发展不平衡,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弱,产业链条短,开发规模有限,形不成基地优势。有龙头无基地、有基地无龙头的问题仍很突出。
(三)科技信息服务滞后。县、乡、村三级科技服务网络作用发挥不够,畜牧科技人员短缺,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草畜产业生产能力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上,单项的、局部的多,常规的、一般性的多,高新的、具有重大开发意义的、系列配套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少,从而影响了草畜产业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开发资金严重不足。科技推广投资比重偏低,部分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严重受阻。由于部分乡镇财政困难,一味等待省、市、县财政投资,对草畜产业的发展投资“注血”不足。
三、推动草畜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主导”意识。要积极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新挑战,抢抓机遇,把草畜产业作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一主导产业,在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中予以体现和加强,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予以重视,切实增强全县上下加快发展草畜产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坚持以草为本、草畜并进的原则。要把种草作为发展畜牧业的基础,做到以草定畜,协调发展。在草业开发上要致力于实现立草为业,做到种草与草产品加工销售和发展草食畜相结合,走产加销一体化、低成本高效益的路子。要结合长江防护林项目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适当压缩水稻面积,加大饲草种植面积,建立"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实现人均1亩饲草的目标。畜禽养殖以短期育肥为主,使有限的饲草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强化龙头企业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大规模、大带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多种成份、多种经济组织并存”的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高起点地抓好饲草料加工和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建设,使之形成经营机制新、技术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市场覆盖面广、带动能力强的经济组织。重点做大做强杜仲饲料公司、一村食品公司和源华食品公司。同时,要把发展草畜产业与实施名牌战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坚持建一个企业,创一个品牌,搞一个“氏族”,开发一个系列,实行由粗到精,由主产品到副产品,从正品到下脚料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
(四)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科技兴草、科技兴牧”战略,加强新型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大力推广牧草种子包衣、根瘤菌拌种等牧草栽培技术,优良品种引进、改良技术,草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重点推广“五良”(良舍、良种、良法、良料、良医)综合配套技术;推行"政府行为+科技人员"的技术推广新机制,健全科技推广和疫病防治机构,稳定畜牧科技队伍,用政策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他们搞好科技推广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各级服务组织和重点服务设施的建设,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将龙头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村基层服务组织结合起来,大力推行“乡(镇)站+农户”、“公司+农户”、“协会+农户”、“技术服务部门+农户”的服务形式,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销售、科技推广、信息反馈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