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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发展与产权经济发展的关系既十分密切而又历时久远,无论是产权经济的发展对于会计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还是会计的发展对产权经济的重要贡献都是与生俱来的(伍中信等,1998)。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郭道扬,2004)。
一、现代产权制度:会计目标重构的理论基石
科斯关于企业合约理论的中心是把企业理解成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周其仁,1996)。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这一系列合约包括非人力资本投入者(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本投入者(经营者、工人)、产品消费者、原料供应商、政府之间的合约。在这些合约关系中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会计目标变迁,那么根据科斯定理所有合约都是等价的,即同样有效率。但是由于现实世界中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而交易费用也无所不在,因此,,不同合约下企业的效率是不同的。产权经济学派指出:市场运行之所以存在缺陷,其根源在于产权界区混淆,由此造成交易过程中的摩擦和障碍,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论文提纲格式。只要存在交易费用,产权的合理界定和构成,就会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直接影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从最早的单一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有限责任公司制、最后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其实也正是交易费用不断降低的合约演进过程。“体现产权结构、反映产权关系、维护产权意识称为20世纪会计发展的根本使命。会计理论和实物的环境无不充满着产权主体变化所引发出来的问题,会计的职能无不体现出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一切会计规范和会计准则的建立、都甚在节约交易费用、维护各产权主体的财产权益(康均,2004)”。
二、产权制度变迁对会计目标的影响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会计目标变迁,市场相互分割,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从产权结构上看,多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法律上称为自然人企业。自然人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在产权制度上,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的管理者,产权和管理权是统一的。按照团队理论的观点,在古典企业的合同中,分配和激励条款是不对称的,团队成员从总产出中获得的报酬的分配方式也是不同的。企业中的工人得到固定的工资,而集所有权和管理权于一身的企业所有者同时也是企业的监控者,并拥有剩余索取权。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决定了会计具有核算的功能,也仅仅有核算的功能。它单纯地来提供一些比如收支、资产、负责、损益之类的历史性信息。
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而产业革命则使机器化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会计目标变迁,企业规模迅速扩大以适应扩大了的市场需要。这时,自然人企业的产权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其中一个重大的缺陷便是:产权的可转让性和流动性差,在具有多种合伙人的情况下,任何产权制度的调整都要求所有成员的同意,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导致产权变动、交易的困难,无法迅速集聚资本扩大规模。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的要求,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论文提纲格式。首当其冲的便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企业的管理者不再是古典企业中的所有者,而是资本雇佣的劳动者。公司资本的双重化,使资本的所有者和职能资本发生了分离,在两权分离并且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在确定的经济环境下,委托方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情况,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提出各种管理受托资源的要求。受托方如未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受托责任这一概念开始真正进入会计目标的范畴。
然而会计目标变迁,随着规模的扩大化和资本的趋利性流动,社会资源逐渐分散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在大多数公司,尤其是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十分分散。众多分散化的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直接行使所有者职能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小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不在于获得公司决策,而是以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或者说,众多小股东的持股目的不是参与公司决策获取长远利益,而是通过股票价格获取资本利得的短期利益。这样,原本明确对应的委托关系开始逐渐模糊化,原本在委托责任下既定的委托关系逐渐演化为个人的决策——在股票市场上“以脚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证劵。此时,投资者就迫切需要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来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投资决策,借以降低决策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此会计目标变迁,决策有用观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正如R·瓦茨与J·齐默尔曼(1983)所讲:“会计与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会计目标是随着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而变迁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其实并无好坏、对错之分,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都是本着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降低交易成本的宗旨。
三、产权理论视角下的会计目标
依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产权具体表现为一组权利体系,包括占有权(指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使用权(即经营权)、收益权(是人们拥有产权的利益所在)、处置权(即决定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体现为所有权,即产权。从法学角度来讲,产权可以被定义为“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根据这一理解,笔者认为一切对企业具有任何形式排他性的某种权利的个人或组织都是企业的投资主体。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与决策权;经营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债权人拥有对企业的债权而请求企业偿债的清偿权(也可以说债权人是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所有者);债权人对政府对企业拥有税收征管权(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单向债权),因而我们可以明确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都是企业的产权主体;另外资本市场上广大的资金供应者也可看作企业潜在的产权主体论文提纲格式。由此,可以认为,会计应该是为这些现实的或潜在的产权主体服务的。
科斯第二定理表明: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企业这一契约集合,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合约的不完备就理所当然了,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会计目标变迁,这样,在不同合约下的企业效率是不一样的。会计可以提供有助于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工人、政府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决策的定量信息。而交易费用的核心部分就是信息费用,因此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说,会计是降低信息费用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进而影响到企业组织形式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不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从更广义的角度看,都是为了满足个产权主体的利益要求,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从这个意义上看,产权制度视角下的会计目标起码应被赋予——节约各产权主体交易费用——这一本质内涵。
参考文献:
马克思.资本论[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郭道扬.论产权会计观与产权会计变革[J].会计研究,2004.(02)﹒
康均.20世纪美国产权会计发展研究[J].会计论坛,2004,(02)﹒
伍中信.产权与会计[M]:上海:立信出版社,1998﹒
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推动人防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配套工程、专业队工程;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两大类。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此,我们着重探讨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的归属问题。免费论文。免费论文。
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 WriteZhu('6');。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依据这条简单的定义,可以归纳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但是,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致于理论和实际上对其认识分歧较大。论文参考。概括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论文参考。因为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开发商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上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可以看成是国家间接投资。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在我省,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附建式人防工程出租,作为其拥有所有权的抗辩理由。
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人防工程目前的所有权还不甚明晰、使用权责关系和程序不清、派生权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在进一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大效用上面临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多元化的进行,难以满足人防工程长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的需要,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甚至我省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
1、完善法规、依法管理。在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今天,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当务之急,在政策上要紧密衔接,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主管部门的管理,以规范诸方面的行为。免费论文。
2、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是落实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认真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克服“产权登记可有可无”的模糊观念,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把产权登记工作作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二是确立机构和精干人员负责落实产权登记工作。对人防工程逐项登记,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同时,产权登记要与明确产权相结合,与产权变更、转让、审批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资料的作用。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人防工程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既要适当分离,又要紧密结合,实现“人防国有资产在适当范围内有进有退”。
4、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论文参考。按照国家及军队“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鼓励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促进社会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的指示精神,应明确规定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使用为主、兼具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归投资人所有,以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
一个层面的含义是指资本所有者及其人依据出资者的所有权经营企业的产权资本,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具体活动有:第一、通过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资本扩张,如通过合资实现扩张;第二、通过投资活动形成资本性权益,如企业设立若干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该企业有权对其所属的子公司产权进行运作;第三、通过对产权的转让或收购,分散风险,保证资本收益的最大化。
另一层面的含义是指企业经营者依据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经营企业的法人资产,以实现企业法人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该层面活动包括:第一、通过资产交易使资产从实物形态变为货币形态,或者从货币形态转变为实物形态,资产交易的结果是改变了不同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第二、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第三、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兼并、收购、参股、租赁等。
产权资本运营的特性
1.产权资本运营是进行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和手段。
2.产权资本运营可以增强企业实力。
3.通过对闲置资产的产权处理,可以盘活闲置资产。
4.产权资本运营可以打破行业进入壁垒,实现部门和行业转移。
产权资本运营的前提条件
(1)产权的界定。产权界定与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代价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产权界定明确,运用市场机制的代价就小,反之,将导致交易成本巨大,资源配置困难。人们通过比较交易成本的大小来选择各自的责、权、利关系,或者说,选择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指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是在对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相互关系加以规范的法律制度。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下,能够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与监督机制,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促使资源优化配置。产权资本运营的制度基础是公司制。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确立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现代公司制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等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和运作,明确划分责、权、利,形成了调节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
(2)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易的场所,是企业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易/顷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它可以使企业生产要素在更广阔的范围和更深层次上进行优化配置。同时,交易市场使货源配置的成本降低。从微观形态来看,产权市场具有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以及各种服务和组织协调等功能。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包括股票交易所、产权交易所(中心)、资产调剂市场、承包市场或租赁市场,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等以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买卖或有偿让渡为内容的交易场所等。
(3)完善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必须规范进行,要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因产权转让市场不发育而造成的存量资产流不动的问题,使产权交易活动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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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论文关键词】资源诅咒;制度安排;委托—关系
一、中国式资源诅咒问题现状
传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自然禀赋很大程度上决定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通常蕴含更大的潜力,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优势所在,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着地方经济的增长与走向。通过自然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可迅速实现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这被以往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充分证明。目前的经济强国在历史上的强势发展都曾受益于自然资源的贡献。Habakkuk认为,自然资源的丰裕使美国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并最终导致其19世纪的繁荣。美国在工业生产中的领导地位与其在煤、铜、石油、铁矿石等资源产品上的开采和生产是分不开的。二战后绝大多数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并没有因为这些“神赐天粮”飞速发展起来,尤其是经历短暂的资源繁荣后,其发展速度反而低于很多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和地区。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学者王小强、白南风在对我国自然禀赋较好的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等五区三省的开发进行研究时发现,这些省区存在着两个自相矛盾的震惊,即令人震惊的贫穷和令人震惊的富饶,他们将此现象称为“富饶的贫困”。
在中国,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山西、黑龙江、云南等地的经济绩效远不如自然资源贫乏的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多数省份丰裕的自然资源并未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反而制约经济的增长。本文参考国外学者的做法,把上述现象称作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
二、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分析
本文对中国现有的与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有关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中国实行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所造成的地区间不平等性与不合理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的综合作用是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
(一)中国的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导致地区之间在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性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实行重点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战略,中央政府给东部地区很多优惠政策,其中一项是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先支持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东部地区由于区位、历史条件等因素,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东部地区有好的经济基础,加上优惠政策的扶持,经济开始腾飞。西部地区受人才外流、技术落后、资源优先支持东部等诸多因素影响,经济发展缓慢。现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但由于受路径依赖的影响,东中西部地区间的不平等性仍存在。东部地区的发展要使用中西部地区的资源,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东部地区要给予中西部地区相应的价值补偿,中西部地区可利用出售资源获得的资金发展自己。这样,东西部地区都能获得相应的发展。然而,中国现有的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导致一种不合理的现象:西部地区要向东部地区提供资源供东部地区使用,却不能按市场机制原则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自然资源无偿取得方式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
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单一,即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所有权形式基本上是公共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全部公有或者说过分单一的所有制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并不适合。由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公有,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时,常采用无偿或低偿的方式,即通过审批方式,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以许可证的方式给予企业。各种自然资源开发企业以无成本或低成本代价获得自然资源使用权,各级政府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所能得到的仅是轻微的自然资源税。我国目前虽已开始实施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但其范围不大,大部分自然资源目前仍无偿使用。这实际上造成自然资源的开采者把很大一部分成本转移给了社会。资源开采越多,这种不合理的成本转移就越多,资源开采者获得的利益也越大。这样的制度安排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使原本随经济增长而日渐稀缺的自然资源的供给缺乏弹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自然资源贸易条件的恶化,使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以比市场价值低的多的价格出售给东部地区。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制度安排的结果是自然资源开发企业获得大量好处,社会财富转移到少数部门和企业,整个社会的自然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自然资源流失和浪费严重。 (三)现有自然资源产权委托—关系导致东部地区对资源的控制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总体上是公共产权,即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权的行政机构,政府为自然资源的管理机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质上,国务院不是真正的自然资源所有者,它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是人。国务院不可能控制所有的自然资源,为有效地管理自然资源,国务院须将权力分解,委托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自然资源,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可能完全控制和管理这些资源,他们也必须委托下一级人对自然资源进行直接管理。自然资源产权被层层委托给众多具体人,由此形成层层委托关系。国家和各级人之间可能有着不同的行为和利益目标,每个环节的人与它的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也可能存在差异,从国务院到最终的人,他们的利益目标差异可能越来越大。越到下一级人,其目标越偏向于自身的利益。当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时,委托人就要采用恰当的激励与约束手段让人按照自己的目标行事。在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条件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无法得到转让收益,各级政府没有积极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采者的行为,各级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严重缺失。由于我国资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人就会产生利用手中的权进行寻租活动的动机。东部地区资源使用企业只要控制自然资源产权的最终人,就相当于控制了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东部地区虽资源匮乏,但可以很廉价地利用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发展本地区经济。西部地区虽拥有丰富资源却不能得到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出来的就是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资源贫乏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却很迅速这一中国式资源诅咒现象。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委托—理论分析方法对中国式资源诅咒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现有制度安排导致东部地区可凭借较强的经济实力,通过对自然资源产权最终人的控制,控制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要使我国避开资源诅咒的陷阱,合理利用资源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改革与完善我国当前的资源产权制度,以下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些改革与完善当前制度安排的建议:
(一)加强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为充分合理的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以促进西部资源丰富地区迅速发展,缩小东西之间差距,实质是中国区域经济梯度开发战略的继续。中央除在中西部地区进行一些基础投资之外,并没有给予这些地区多少优惠政策,东中西之间由于以前重点发展东部战略所形成的地区间的不平等格局尚未得到完全改变,东南沿海资源稀缺的省份还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使用资源丰富地区的资源。东南沿海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对资源丰富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有限,因此国家除了要向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加强投资支持力度外,还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支持,使资源丰富地区能够享受到资源开发带来的好处。
(二)建立明晰的资源产权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关系进入经济生活,客观上要求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转变为产权关系。产权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探讨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这一理论不但为研究我国经济体制及企业制度变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且与会计学研究也有密切的关系。
一、产权钢度的本质特征及理论依据
产权及其制度分析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一个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的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着。”在私有制社会,在私人占有财产为主要方式的同时,也存在国家占有形式;而在以公有制为主的情况下,也同时存在私有经济的发展。马克思从财务关系的发展变化出发,说明生产关系越发展,产权的社会化程度就越高。马恩经典著作中对所有制的大量论述实际就是一个深刻的产权理论体系。西方经济学通过产权和产权制度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经济学的解释力。美国学者哈罗德-德姆塞茨指出:在产权与价值的比较与衡量中,“任何资源配置机制。要为(社会)所接受,都必须解决好两类任务,一是不管资源如何使用,必须充分揭示资源收益的信息:二是必须促使人们认真考虑这些信息。”尽管二者从研究前提到理论核心部分都存在截然不同的地方,但是都对市场经济下的产权关系与社会关系这一共同研究对象各自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分析,都指出了产权制度、市场、社会之间存在普遍联系,互相影响,分析了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的轨迹与规律,可以为市场经济运行下的许多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产权在本质上是由人在使用稀缺物时所发生的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或制度安排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交费用理论、产权理论等是当代新制度经济学重要组成部分。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的安排就是制定约束竞争的规则。”他认竞争何以进行,交易何以可能。产权制度安排是交易的基本前提。反过来,如果没有制定好“约束竞争的规则”,就会形成无效的竞争,就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就会增大社会成本。同时认为,产权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或处置权),把所有权边界界定清楚,使权力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边界由法律界定。虽然产权在法律上界定清晰是交易的前提,但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产权并非在事实上完全界定清楚了,所以,自由交易的契约关在本质上是一个通过定价而对产权进行再界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资源配置向更优不断收敛的过程。未界定的产权作为公共财富被置于公共领域,由交易各方自由攫取并在各处的约束下最终达到产权博弈均衡状态。
二、建立健全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无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还是经营者都是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由于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信念的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问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时候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现代企业会计是以财务活动为对象,以财务关系为内容的统一体。财务关系的现状体现着现时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人们在财产上结成的相互关系”。由于产权本身就是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性范畴,而体现在财产上结成的产权关系.因而也明显地打上了经济与法律关系的烙印。
如何构建我国的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法律对事实上所存在的财产关系的确认从一开始便是根本性的。因此我们把《宪法》作为产权法律制度的最高层。在现代产权制度中。由于各个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得到明确界定,对企业的产权、债权、契约等问题就要进行规制。民商法是规定产权根本法的保障,它是实现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障体系,它置于第二层。在产权会计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部门是会计的专门法律,我们知道维护、保障财产所有者或投资者权益,维护、保障由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权益都必须依靠会计、审计这些最具体、最基础的控制层面,而统驭它们的是由民商法的这些基础层面的经济类法规,如《会计法》、《会计师法》、《核算法》、《审计法》等,它们是第三层面。第四层面就是相应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它们是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层面。
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各种规制的关系如下图。
产权会计法律体系是包括宪法、相关民商法、经济法、会计专门法律、统一会计审计制度若干层次。在这个层次中,《宪法》为根本性的,相关民商法经济法是保障体系,会计专门法律是核心,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是基础。
由此可见,产权法律制度及其体系的形成是以维护与保障产权及产权经济运营权益为根本目标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安排,围绕产权基本功能所进行的规制是贯穿其中的主线,而整个体系的落脚点却置于统一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这个基础层次之上。其中,又以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作为关联性层次,这便突出了会计法律制度在整个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色,从本质上看这个法律制度体系便是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和发展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现实,我们应根据国情,在总结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会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促进会计制度的变革。
三、现代产权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对会计学发展的影响
1.协调产权与财权的矛盾,建立产权与财务约束机制。现代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因公司法人产权的独立性而确立,但是,这种权力不可能超然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还应该受到一定的制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在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之间,有着严格的制衡机制,即“法人治理结构”,法人产权的权力便在这一结构中受到原始产权的监督和制约,企业财权的取得和发挥也在这一“制衡机制”中得到约束。因此,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建立市场经济下的产权制度,必须注意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增强全社会的产权和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从各国公司法的基本精神看,都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利润分配、增减资本、发行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企业关键的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因此,原始产权对企业重大财权的这种约束,是原始产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的具体体现,并成为财产约束的重要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财权与产权的联系,财务约束机制的建立也必须受到产权约束机制的影响。
2.产权制度是会计产生的动因,是会计政策选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产权制度撰写是会计产生的基本动因之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度量衡是源于产权界定的需要,即每个人之间包括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产权边界需划分清楚,因而需要度量衡。因此,度量衡的统一是一次产权制度变迁史,它降低了产权界定的成本.推动了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此意义上说会计的产生是源于产权界定的要求。西班牙的数学家、法学家基耶戈杰里·卡斯基洛就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契约,核算的目的就是反映契约双方的法律权利和要求。如同度量衡不统一将导致高昂的交易费用一样,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也将因交易费用太高而制约产权交易的发展,从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符合产权效率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认为,一切经济活动即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并非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产权交易。所以,作为反映和控制这些经济活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也因此在本质上是对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以及产权价值运动的反映和控制。如果这样看会计性质,那么,会计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工具,也并非价值中立,它的运用必然反映和体现各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所以,会计政策在形成上表现为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契约安排。
1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逻辑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从科学技术发展史看,近代科学技术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称垄断经营权保护)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绝非偶然的巧合,实质上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良性互动的表现。
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创新,是一种制度创新,因此对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逻辑关系的考察必须放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这个大框架中进行,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究竟是前者决定后者,还是后者决定前者,长久以来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正如弗农·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对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这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传统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仑、阿里斯的“技术决定论”,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制度决定论”、拉坦的“互不决定论”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辨证关系论”,要想真正弄清是技术决定制度,还是制度决定技术,追寻历史起点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首先,“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是社会经济演进的基本核心,两者都呈现出路线依赖性的特征,而且在经济增长分析的演变中,两者都经历了从外生变量到内生变量的曲折历程,其次,制度和技术都是稀缺性资源,两者的创新都需要费用,且都面临搭便车的问题,再次,“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以上分析说明需要设置一个宽广的分析框架包括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两个方面,在这个分析框架中,无需追寻历史起点,而只需给定或假定一个起点,即类似于诺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术均衡而知识产权制度非均衡,那么现存技术的任何改变部不能给创新主体带来额外收入,这时产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激励,反之,若处于制度均衡,即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生活中任何人带来额外收入,那么,就产生了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变迁的需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机制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模式加以说明,至于两者谁起决定作用,主要视看问题的角度而定,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不容置疑,这与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内在一致的,从一个较短的时间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一定时期内是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的,这时,技术创新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对于一个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约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这体现在创新激励、创新空间、创新成本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显然,知识产权制度此时将处于基础和决定的地位,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机制呈现不同的特点,两者的重要性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是一个动态的,有着波动特征的连续的过程。
2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联动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作用,技术创新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提,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产物,技术创新产生了对知识产权的需求,而知识产权制度则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2.1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曼斯菲尔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样本表明,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大约有半数以上已经获得了专利的技术创新可能不会付诸实施,技术知识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①百科全书、手册、教科书;②专著和专题评论;③专利;④科技论文和技术报告,若将知识资源从可靠性、真实性和新知识的含量方面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新知识含量最高的是专利,可靠性和准确性也相对较高①,而技术创新需要的是新知识。
从技术创新理论体系的角度分析,可将知识分为3种类型:①用于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知识;②在技术系统中用于理解技术进化趋势的知识;③关于新科学技术效应和现象的知识,知识资源从这3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如图2所示,能得到启发式原理最多的是专利,相应得到的技术效应和现象也较多,虽然,科技论文的启发原理和新效应也比较多,但与专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较低,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众多的知识资源中,专利是技术创新的主要知识资源,这一结论已被《欧洲专利局的报告2003》所证实:“专利表达了技术问题的解;专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资源;专利文献含有80%以上的人类科学技术知识。”
技术创新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创新主体可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图3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起着重要作用,技术创新是实现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是科技成果商业化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的积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属并加以保护,促进了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创新主体可以采用有形商品进行销售的方式获取常规产品所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润,同时创新主体也可以通过无形商品(知识产权)进入市场,采取知识产权转让方式获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资回报率,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主体产生高额投资回报,使主体利用市场反馈信息及投资回报进行技术再创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使创新主体形成了一个创新一高额投资回报一再创新一再高额投资回报的技术创新良性循环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它使创新成果鉴定和评价科学化、市场化,把创新成果的创新水平“鉴定”交给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果人们对这个“鉴定”有异议,还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从而使“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把创新成果经济评价的“投票权”交给广大消费者,“投票”结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场份额,这样,促使科技创新活动始于市场,瞄准市场,追踪市场,最终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于市场,使科技创新始终面向经济主战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技术创新模型(见图4)中,知识产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给技术创新企业提供一些合法权利来阻止技术创新过早或过快地被全社会模仿和吸收,事实上,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专利这一种法律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技术创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效仿或模仿,迅速丧失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合法的垄断性),同样可以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模式中。
2.2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因素也是如此,历史上的各种社会思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变迁都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轨迹上找到痕迹,但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发展导致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利益分配失效产生的利益冲突,是促成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因素。
从图5中可以看出,由于创新主体实践对象的增加和实践范围的扩大,创新所带来的新技术成果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样客观上要求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从而扩大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外延;而新技术成果是时代的产物,反映了时代的特征,新技术成果加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使原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扩大而内涵不断缩小或改变,随着新技术的产生,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程序条款和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不断进行调整,以达到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维持、保护与利用几个方面的程序应用新技术和适用新技术的发展,技术创新活动本身冲破了国界的限制,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传播与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使知识产权制度所涉及的保护区域也不断由国内延伸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由于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己经成为比原材料、资本重要得多的生产要素;在现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贸易却一直在大幅度上升,这都使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从附属向主导转化,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不是从来就有的,当今世界虽然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种类很多,范围很大,涉及面很广,而新的知识产权种类还在不断地出现,但没有任何一种知识产权是在脱离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且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企业不仅要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研究科技前沿理论,解决科技难题,产生新知识并不断应用创新的知识,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过程,而且还必须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的过程,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凡在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都可依法确认为知识产权,企业不同活动过程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而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点:①发明创造者的身份多为工程技术人员,如果企业想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工程技术人员;②知识产权种类中多为工业产权,企业在任何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但不同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种类并不相同,如果企业想取得更多工业产权,其最佳渠道就是开展技术创新;③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多为企业;④知识产权中的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一般都属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术创新,并自形成时起就属于企业自己独自占有的自主知识产权;⑤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最大,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无论在哪一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都能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则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来讲,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实现产业化,就不仅能对经济发展产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企业要想促进经济发展,就必须通过不断坚持并促进技术创新来确保有更多知识产权的不断形成和被利用,这是国内外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
3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对技术创新行为的效应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即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将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降低技术创新水平;而如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滥用又可能对知识的传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水平,适度的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都至关重要,Nordhaus(1969)将专利保护度等价为保护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优专利设计所面临的基本权衡:保护太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创新激励,但保护太强又会导致太大的垄断扭曲;借此证明社会最优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有限的,通过调节专利期可以使研究开发激励及创新者占有社会收益的份额之间达到均衡的同时,社会效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活动贯穿着科技成果整个过程,包括立项申请到鉴定及评奖。科技查新机构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使其为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同时,通过查询专利信息的使企业对其相关专利进行保护,在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从而保持产品和技术的创新性。实现有效的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保证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
1.科技查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1知识产权在科技查新报告中的体现
在科技查新工作过程中,科技论文和科技成果均属于非专利保护范畴,并非具有专利的得强制性保护,技术资料会由于查新鉴定公开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在审查知识产权过程中也是需要查新的,如为成果权利进行保护时,避免产生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权属问题、专利申请权属问题和成果署名权等问题。所以,当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取得科研成果时,在进行成果鉴定、申报奖励和进行展览等行为前,应首先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再进行科技查新或发表相关技术的论文。知识产权和科技查新中对新颖性的判断采用相同的标准,在科技查新报告中专利文献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法律公开和保护功能,是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知识产权文献。
1.2科技查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的新颖性可以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来进行计划,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同时可以系统的评价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所具有的可行性。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有一定的新颖性,则可以围绕项目技术内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例如进行专利申请;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同时项目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已被他人进行保护,则应该及时的放弃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避免经济上的浪费;如通过科技查新检索工作判断计划开发的技术和项目不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项目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还未被他人进行保护,则可以以获得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为最终形式。
2.科技查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作用
为了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发展国际贸易,促进企业的信息需求,保护公开竞争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查新机构应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引导企业抢先申请相关技术、激励企业占领技术阵地的战略意识和保障企业在高起点上创新科技项目,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的作用。
2.1知识产权需要科技查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提高经济竞争力加速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其战略地位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中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战略在我国实施,能够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加快行业整体发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创造和管理能力,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协调全面的发展。知识产权中科技成果在进行科技成果评估和检测或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以及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和申报发明奖励时,也需要科技查新工作,从而鉴定其新颖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中科研立项时也需要进行科技查新工作,从而真实客观的反映学术价值、对比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评价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
2.2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查新的发展
中国企业在我国加入WTO以来面临的因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越发严重。面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我国企业逐渐开始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和避免国外企业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面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科技查新机构服务范围进行了拓展,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已解除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困扰:能够有助于企业实施相关技术专利战略。专利战略是利用专利信息及专利制度提供的相关法律保护,在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和利益的背景下,不但能够保护企业已有技术优势的固有性,同时可以在市场竞争和技术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战略。科技查新工作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关技术领域和相关行业的专利信息,通过制作专利图表,建立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相关技术领域专利信息的定性定量的评价和分析,推断潜在和现实的技术领域具有相关技术的竞争对手,推定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和竞争地位。能够分析企业相关产品是否具有侵权的风险。面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起步情况,大致可以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分为三类,一种是国外企业已经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企业应先进行知识产权调查,为避免发生侵权纠纷采用适当的措施,否则企业在国内对该专利权限相关技术内容的制造、生产和销售将会面临对方企业的侵权;还有一种是国外企业并未针对该技术在中国申请相应的专利,这样企业制造、生产和销售该技术领域的产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最后一种是所采用的技术或技术部分均未被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企业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在任意地区均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结论:
科技查新人员作为知识信息的加工者,面对信息资源在网络大环境下具有高共享性,如何在保护好知识产权前提下利用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内容。科技查新人员需要提高情报服务中知识产权处理的意识,在科技查新工作过程中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抓住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拓展科技情报服务内容,发展科技查新工作。
参考文献: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许多法律背后都具有重要经济学含义,《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财产法,它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有效利用稀缺的知识产品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法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和分析法律的,本文运用产权理论和帕累托效益对知识产权的归属界定和保护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品的产权归属
科斯教授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开创了对产权理论的研究,为产权经济学奠定了基础。科斯定理主要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分析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强调了权利的界定与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其具体内容为:第一,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对效益是没有用的,不管产权如何配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都会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和配置会影响当事人的效益评价;第三,因为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的产权界定和分配产生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立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法律的设立也要遵循产权制度的安排,因为法律制度的运行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法律就是通过产权的界定、变更和安排,来解决利益冲突,改善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即知识产权归私人拥有还是归公共所有更有效率。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根据现代产权理论,所谓的私人产品是指在在同一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只能被某一个特定的主体使用,该类产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即“在私人产品的消费上具有对抗性”。所谓的公共产品是指“一旦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得到它”,该类产品在使用上不具有私人排他性。对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产权归属,产权经济学的一般结论是:将私人产品的产权界定为私有,而公共资源或资产的产权界定为公有。这是因为,产权私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对纯粹的公共产品来说,难以阻止他人通过“搭便车”的行为使用公共产品,容易破坏产权市场的运行。在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上,私权保护是必要的。首先,知识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必须通过人类的智力创作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包含了创作者的劳动。其次,知识产品具有可保密性,如果创造者绝对保密,不对外公布,这样生产者完全可以控制知识的“外部效应”,实现知识产品排他性和私有化。最后,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对创造者和社会都是有效率的,对于创造者来说,法律赋予其知识产权专有权,更容易保障他们对智力成果的控制和对投入成本的回收,维护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对于社会整体来说,产权界定成本小于授予创造者专有权所产生的收益,社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收益,促进了知识传播并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品。
二、知识产权有限保护的经济分析
帕累托最优标准是指效益的提高必须是能够为交易各方都带来利益,以损害一方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其他方利益实质上是没有效益的。按照帕累托标准,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使要求最大化满足的各方利益需求得到均衡保护,才是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通过法律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属性,达到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创作积极性的目的;同时又要规制产权交易,促进信息的广泛传播与使用。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能够为所有者带来利益,激发其创造热情,丰富人类的精神文化产品;但如果让私权绝对化,权利人在让渡私有权利时会索取高价或附带不合理条件,增加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成本,阻碍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危及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从法理上而言,对于权利要坚持保护和限制相统一的原则,权利限制是权利保护不可缺少的制约。所以,我们应当基于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的内在经济原理,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均衡。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和保护范围
一项智力成果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满足:商业价值与社会收益之和大于产权受到保护的社会成本与社会因赋予权利人独占权所导致的损失。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会受到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种类,我国加入WTO以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要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如果法律保护不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会赋予这些知识产品极高的交易费用或者造成比较大的负外部性,阻碍交易的顺利进行。排除这些知识产品的保护,意味着公众无需经过谈判就可使用该产品,提高了知识产品的分配效率。
此外,知识产权法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这是因为知识产品是个人创造性和社会公共性相结合的产品,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使得知识产品不能被权利人永久占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越长,不但不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产品,反而增加了产品的价格和消费者的损失,最终可能导致所增加的社会成本超过知识产品带来的收益。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其所有者权益,保障其获得应有的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才能够激发创作的积极性。但是,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收益期不是永恒的,法律应当在综合考虑个人收益、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保护期,实现知识产品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的知识产品,既无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最早产生于著作权领域,其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便利后来作者为创作新作品而利用以前作者的作品。现在,合理使用已广泛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如著作权中的个人使用、新闻报道使用、转载或转播使用等;专利权中先用权人的使用、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临时过境的使用等,以及商号权、商标权中因公务、司法活动或社会公益目的的使用等都属于此类情况。
合理使用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不特定的使用者与创造者之间就知识产品分配所进行的交易,而不是使用者与创造者的一对一的权利交易。一般,知识产权交易是使用者和创造者通过谈判而进行的,当交易成本小于收益时,产权交易实现;但是当因交易而产生过多的交易成本,致使交易成本大于收益时,产权交易失败。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了交易的进行,降低了知识产品的使用效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当使用者使用作品获得的利益大于因使用作品而对著作权人的损害时,不用经过与所有者谈判就可直接使用,免除了交易成本,使知识产品的交易顺利进行。合理使用制度是创造者对知识产权的部分权益的让与,表面上,似乎是只对使用者有利;但事实上,合理使用使社会大众容易接近知识产品,促进了科技文化的传播、发展和知识的增长,提高了社会公共福利,也就保障了创作者的利益。
(三)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某一使用者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作品,但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其他权利。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通过申请就可有偿使用他人的产品。二者是国家安排下的“合作博弈”,基于社会公益而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加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在因权利人的垄断而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或其他因素致使交易无法进行时,如果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或强制许可使用情形时,使用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使用知识产品,绕过与权利人的谈判环节,实现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