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7: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物业行政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问题分析
(一)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行政事业资金的来源是从国家经济预算中调拨出来的,还有一部分是政府的补贴。由于资金带有公家的色彩,所以员工在使用以及管理方面就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财务管理的制度没有完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政策的落地实施就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存在一部分资产管理人员利用资金来增加收入,但是在这种经营活动过程往往没有防范的意识,资金的使用存在很大的风险。(二)财务管理工作缺乏氛围支撑。资金管理的模式较为陈旧,无法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有效的利用资金,没有形成具体的财务管理的目的,理财观念在行政事业单位之中基本上没有形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资金的认识还不够明确,使得在财务管理时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资金的预算大多数情况下都较为粗略,基本的防范意识都不存在,当遇到大的事故时就很容易出现应对不及时的现象。其二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不是太高,管理水平无法真正适应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三)财务管理的执行力度不够。财务管理问题的存在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执行力在这其中也是一重要的因素。资金的调动与使用没有做好备案,存在一部分员工利用公款办私事的事情发生,资金的收支与产出等没有具体的明细,导致一部分资金处于呆账状态。若长时间不进行处理,会导致更多坏账事件的发生。对于资金使用的票据牢核不够完善,甚至连基本的信息都无法分辨出来,存在很多虚假乱开的问题。公款消费、贪污事件也经常发生,但是在年终结算时会通过一些虚假的数据蒙混过关,最后形成顽疾。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从目前国内大部分事业单位来看,其财务管理内容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是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其原因在于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仅要干好自己责任范围内部的事情,还要同时管理好财务内部的控制工作。这样的管控不具备合理性,甚至还会影响自己手头工作的正常进行。由于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疏于对员工的科学监管,从而造成员工在工作上表现出懒惰和不作为。(二)财务管理人员缺乏正确认识。截至目前为止,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基层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对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留于表面,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事业单位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财务管理能力的提升最为基础的就是要让形成事业单位的员工建立起财务管理的意识,明确的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这样才能有效的推进制度的实施。财务管理人员需要经常参与培训提高自身对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的能力,形成风险控制意识。让更多有财务管理的经验的优秀员工加入进来,为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提供自己的想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让更多有效的管理手段能够落地执行。(二)强化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手段,预算资源与数据的取得都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之上的,这样核算出来的预算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都处于长期的运作状态,支出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钱是否花在关键点上了,对工作的开展是否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在后续阶段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惩,充分做到按国家政策制度来办事。(三)实现资产内部合理的督查机制。国有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资金的使用要不定期的进行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然后要进一步的规范资金的审批制度,涉及到大额资金的流动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行;同时要进一步建立起信息的归档工作,通过专业化的设备做到实时的监控,提高监督的效果。
总而言之,如果想要提升行政单位内部的管理水平,必然要健全财务会计方面的控制体系。行政事业单位不仅要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学会与时俱进、更新财务会计管理理念,还应该严格要求自我,完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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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绍坚.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设[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0):45-46.
从《决定》精神上看,开征物业税是为了推进城镇建设税费改革,规范不动产建设中的政府税费制度。本文认为:将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定位在统一、规范城镇建设中的政府税费制度是合理的、科学的。从目前我国城镇建设税费制度来看,与城镇建设相关的税费的确过多过乱,少则几十种,多则上百种。过多过乱的城镇建设税费扭曲了地方政府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加重了居民购房负担,违背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因此,将过多过乱的城镇建设税费改为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对规范政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减轻居民购房负担,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从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各种损害市场利益的事件来看,都与地方政府在城镇建设中的税费过多过乱紧密关联。但是城镇建设中的税费已经成为了城市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情况看,财产税也是城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从我国分税制体制的完善来看,今后财产税也应该成为城市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因此作为对不动产统一开征的物业税,除了规范城镇建设税费制度外,还有为城市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或者明确地说,短期看物业税的开征旨在于规范城镇建设税费制度,长期看物业税的开征则旨在于为城市政府筹集财政收入。
物业税的归类:收益税还是财产税
从目前我国对物业税的探讨来看,都将它定位为财产税类,但是从我国香港开征物业税的情况看,却是定位为收益税类,即对有租金收入的物业按照租金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但是香港税制中还有一个与物业有关的税种即差饷。差饷税则是不分物业有无租金收入,按物业的评估租金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开征物业税是对有租金收入的物业课征还是无论有无租金收入都统一征收也面临着选择问题。从物业税的功能定位来看,物业税归类为财产税比较合理,因为这比较符合税收的效率与公平。从效率的角度看,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有利于促进物业从经营能力差的人手中向经营能力强的人手中流转,从而提高物业的利用率,从公平的角度看,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虽然对穷人和富人的物业都要征税,但富人住豪宅要纳更多物业税有利于税负公平。
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的界定
关键词:服务无形性营销对策有形展示
服务与有形商品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服务的无形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服务是无形无质的。消费者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既用手触摸不到它,也凭视觉看不到它。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用某些服务之后难以感受服务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23.9%上升到2006年的39.4%。然而,服务的无形性特征给企业的营销活动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1服务的无形性给企业营销带来的不利影响
服务具有无形性特征,这给服务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不能储存。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没有及时消费的服务不能被储存。例如,在淡季,没有被销售的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座位、铺位不能保存起来留到春节“黄金周”时供消费者使用。
服务不能申请专利。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所以服务不能申请专利。而不能申请专利,新的服务或现有服务就不能像有形产品那样得到专利的保护。如2002年世界杯期间,巴西著名球星罗纳尔多的“瓦片头”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随着巴西队在比赛中不断取得胜利,他的发型也被巴西人认为是时髦和能带来好运气的,因此迅速在年轻人中流行。如果能申请专利,罗纳尔多一定会因为“瓦片头”在巴西推广而获得不菲的收入。与此类似,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一个服务业公司就难以在竞争中长期保持其优势。
在购买前无法向消费者展示服务的成效。服务是无形的,消费者看不到服务。在消费者享用服务前,服务人员也不能提前生产供其了解。因此,怎样在消费者使用服务前向其展示服务的成效成为服务企业的一大难题。
2服务企业的营销对策
(一)努力减少供需间的错位
因为服务不能储存,因此服务没有及时得到消费就会浪费掉。当高峰期来临时,对于等待消费服务的顾客,服务企业也没有库存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并不等于说在这方面服务企业就无所作为。各种不同的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产出的内容、特点并结合其具体行业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1.对需求进行管理。在需求处于低潮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需求;在需求处于高峰期时想方设法压低需求。实施需求管理通常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
实行差异化定价。当需求处于淡季时,可将价格适当调低以刺激需求;而当需求处于旺季时,则可适当调高价格以降低需求。
实行预订与预约制度。为使服务的工作流程得到很好的控制,服务企业可实行预订与预约制度。通过预订与预约制度,把需求安排到服务能力的不同时间段内,便于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消费者享用服务,提高服务的生产率,减少顾客的等待时间,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航空公司、旅游公司、旅馆、饭店和美容院等服务业普遍使用这种制度。
开发新产品。新产品的引入可以使服务企业在消费淡季时更有效地控制需求。服务企业可以让设施场地能够获得更充分的利用,例如,电影院可以利用多余的戏院座位,体育馆可以利用闲置的健身设施等,为企业创造效益。
2.供给管理。在需求处于低潮时,采取得力措施减少供给;在需求处于高峰期时千方百计增加供给。实施供给管理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适当鼓励顾客参与。服务企业可鼓励顾客参与服务过程,甚至让其在服务过程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从而提高服务设施的利用率。自助式餐厅、自助式加油站、让顾客在银行填写单据等都是顾客在服务递送过程担当作业性角色的例子。
灵活布置服务设施。服务企业对服务设施进行灵活布置使其服务能力的用途增多,从而消除瓶颈环节,提高服务设施的利用率,有效增加服务的供给。
扩大服务人员的技能。服务企业可适当扩大服务人员的技能,使其多样化,同时将服务人员进行灵活配置,训练其承担多元化的工作。这种工作安排上的弹性和对各种不同供应角色的灵活管理能够使服务企业在需求高峰时适度增加服务的供给。
灵活制定日程计划。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多种不同的日程计划,根据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适合需要的日程计划,这使得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服务的实际需求调整服务的供给。
简化服务递送方式。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对服务递送方式作适当简化。在服务需求的高峰时期,服务企业在递送服务时仅执行基本性的服务工作,做好必要的预备来应对高峰需求量,认真全面地检查现有服务过程,对可要可不要的部分予以剔除,对过于繁杂的部分予以简化,以例行化和专门化加快服务的表现,对能够利用科技取代人力的地方要利用科技,从而使整个体系更具生产性。
临时雇用服务人员。在服务需求的高峰时期,服务企业可临时适当雇用一些服务人员。根据服务需求雇佣临时工,可以使服务企业临时增加服务的供应量,缓解需求增加带来的压力。
(二)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
服务不能申请专利,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因此,服务业公司就难以在竞争中长期保持其优势。服务业公司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能够有效阻止其竞争对手的模仿,从而保持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服务企业要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必须重视培养、开发和利用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阻止竞争对手对服务的模仿并保持竞争优势要求服务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而科技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并能对其充分利用。服务企业可以依托国内外一流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加强与他们的科技交流、学术交流和人员交流,让他们的科研人员、师资力量、在校学生以及科研设施成为服务企业发展需要的潜在资源,再将这些潜在资源转变为可利用的现实资源。
(三)充分运用服务有形展示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消费者难以感知服务或感受服务带来的好处,所以,服务企业必须使用一些有形的手段尽可能使服务有形化,让消费者能感知到并且获得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的初步印象。
消费者在进入服务企业前后将利用各种感官对服务企业的各种有形物体进行感知,并将由此获得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的印象,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及服务企业形象的认识和评价。在购买和享用服务之前,消费者会根据有形物体所提供的信息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作出判断,并作出是否购买和消费服务的决策。因此,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有形要素将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服务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好,就会达到有效推广其服务的目的。
(四)利用口碑
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满足,就会主动地为企业进行免费的正面的口头宣传,这就是口碑。多数消费者觉得个人信息源往往更具有可信性。实践表明,口碑沟通在决定和影响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方面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955年,卡茨(Katz)等人发现,在影响消费者转换产品与服务品牌方面,口碑传播的效果往往是报纸与杂志广告效果的7倍,是个人销售效果的4倍,是收音机广告效果的2倍。1971年,乔治•戴(GeorgeDay)也发现,在把消费者的消极或中立态度转化为积极态度的过程中,口碑传播的效果是广告效果的9倍。因此,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口碑宣传服务及企业,从而赢得顾客,赢得市场。
(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另外,鼓励消费者试用服务。对于一些条件允许的服务,服务企业可以鼓励消费者进行试用,这样一方面向消费者展示有形的服务设施,另一方面让消费者亲自感受企业的优质服务,这样可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实现推广服务的目的。
在购买有形产品时,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款式、颜色、商标、包装和价格等多种标准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从而作出是否购买产品的决定。而在购买服务时,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在作出是否购买服务的决定时,消费者缺乏足够的客观信息,只能依据服务的价格和各种服务设施等信息作出。因此,他们在购买服务时所感受的风险通常要比购买有形产品时大得多。知名的、受人尊敬的企业形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者购买服务时感受到的风险。因此,服务企业可以花费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来塑造这种形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7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二、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讼时,承担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三、关于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问题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人放弃。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负证明责任。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邮政储蓄银行自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健全组织机构,拓展业务品种和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向商业银行的全面转型。为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综合能力,总行确定了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针,并制定了3年内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1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业务系统,对支行长、地市行长等业务骨干进行理财业务培训,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办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培育了理财产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发展架构和布局。截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储汇聚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牌下,形成了“创富”、“天富”、“财富”三个系列品牌,满足了市场对高、中、低三种不同风险程度产品的需要。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为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是邮政储蓄三年规划的“发展年”,进一步促进业务规划和布局的逐步完善,从业务规模、市场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场地位,逐步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模式的发展,才能将业务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品种少,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取得更大突破与发展,理财观念有待宣传,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
2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
国内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个人理财业务,有些银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将一卡通、信用卡等业务归入理财;有些银行把其仅仅理解为信息咨询,指派一些工作人员为客户做一些解答;还有些银行将其认定为销售开放式基金、投资连接险、理财协议等产品。
不能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就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定位与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00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银行个人理财,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多角度、多层次的银行服务。就目前而言,银行个人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基于以上分析,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处于理财顾问服务和销售理财计划阶段,理财并不仅仅是单纯投资,其关键是对“财”要“理”。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放式基金、理财协议、国债、保险都是打理“财”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产品,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理念,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服务上。根据客户的财力和理财目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产品为客户构建相匹配的体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理财市场,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掘潜在客户,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
笔者认为,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3.1为中小客户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银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决定将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区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依据国际银行经营惯例,理财、银行卡、网银是零售银行的三个支点,因此选择中小客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所决定的。
3.2邮政储蓄银行具备为中小客户理财的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深入人心,在城乡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誉度,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另外,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在理财方面还不具备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选择中小客户并且为其理财会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3.3中小客户有财可理,并且需要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对人民生活水平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均大幅增长。自2009年起,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医疗、住房、教育将逐渐不再成为居民的沉重压力,进而居民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长的理财需求,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这也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4.1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期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要想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客户满意是第一要务。客户在选择商业银行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务态度,这是银行吸引客户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银行的实力,银行先进的硬件设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为次要因素。
根据国外经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并且盈利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一开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对其信息进行周密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因此,现阶段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渗透定价的策略,迅速扩大理财业务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为此,邮政储蓄银行一要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要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在中小客户市场中的份额}四是在优质客户稳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务客户为基础,多层次开发理财产品
理财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各种产品帮助和指导家庭或个人构建全面、科学、多元互补、动态跟进的财务体系,使其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从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看,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其首要原则,其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以“代字号业务”为起点,逐步扩大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如保险、代销国债、开放式基金,这些业务虽属初级理财产品,但是市场潜力巨大,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分散将成为个人客户构建投资获利体系的重要支柱。所以巩固和扩大此类理财业务。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稳定现有客户群,提高目标客户市场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对熟悉且收益较大的产品。如理财协议、信托等业务。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运用技术及市场的不断拓展,理财人员经验不断丰富,可以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
(一)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财务管理的意识较差
在信息化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财务会计管理意识较差,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人员由于意识较差,过分重视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操作手法,难以在掌握会计账务处理办法的同时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技术,进而影响信息技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二)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由于信息化管理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运用还处于探索的阶段,因此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完善。而信息化管理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单位财务内部监管不完善
除了上述的两点外,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监管不完善,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没设立一套完整地内部控制监管体系,难以对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进而难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二、信息化下如何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一)提高单位内部管理者和财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意识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促使财务部门积极的参与到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的管理中。信息化的管理环境下,会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得到很快的发展,因此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并熟练的运用相关的财务会计软件,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提高内部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其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管理人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较高层次的管理人员也应当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信息化内部控制管理意识,通过提升自己的内部控制信息化的管理意识,进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其他人员的信息化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并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培训,促使行政单位内部所有人员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能够提升,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整体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使行政事业单位在未来社会中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也是信息化条件下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而要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以信息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使用信息技术实施单位内部监管,尽可能的使用信息技术不断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的管理考核体系。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依据内部工作人员在网上所登记的内容,对单位内部员工进行考核,对于不能完成相应工作目标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形成处罚,而对于能够超额完成相应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在信息化的管理条件下,内部财务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三)使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化管理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
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管理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也是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得以提升的方法之一。在信息化的管理条件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应当如何晚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监管呢?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管理人员,应当在信息技术环境中,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监督管理制度。将信息技术环境作为财务管理的基础,并据此作为依托,建立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规章制度,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提升,并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实现其既定的规划目标,以及在未来社会中能够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其次,还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个小部门中建立一套管理规章制度,依据所设立的整体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符合每个部门自身发展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发展目标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未来社会中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以内部控制手段降低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风险
财务软件为财务信息化管理依托的载体,财务软件的开发方式,分为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在开发与使用财务软件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风险。在开发阶段,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财务工作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处理规则嵌入到系统程序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开发者的技术局限,和成本效益原则,往往难以嵌入的尽善尽美,进而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风险率。并且,因其开发方式不同,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特征也不同。针对不同特征的安全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补救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降低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安全风险。同时,聘用既能够了解财务管理知识的又掌握相应的计算机技术的德才兼备的人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软件的使用。在技术和职业道德层面,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风险的降低提供保障。
一、中国银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
笔者将中国银行业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中国目前已经打破了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占垄断经营,各类商业银行逐步打破地域经营界限,外资银行也呈逐渐渗透之势。
第二,同质产品市场。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各银行提供的储蓄、汇兑、结算、信贷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也就是说,在服务范围和责任内容上没有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同一个市场:中,面对的客户需求基本相同,提供相同金融服务在成本上没有太大差异,因此,对于相同服务银行服务收费费率的计算应该是一致的。
第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这也是银行业的基本特征。范围经济往往和自然联系在一起,银行业虽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银行的服务却具有范围经济的特点,客户一旦选择在某家银行开户,一般储蓄、贷款、结算、缴费等业务都通过这家银行办理,因此银行的成本收益很难从单一业务方面进行测算。因此,如果放开中间服务收费的管制,对于中资银行是否选择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考虑的不仅仅是单项业务的成本收益,而是客户流失、综合业务下降等等系列问题,特别是面向一般储户的收费,服务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储蓄规模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受到严格的管制,银行业由于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存在很多有形和无形的行业进入壁垒;同时,相对于整个市场需求,单个商业银行的供给能力有限。商业银行服务的供给能力是山资本实力决定的,表现在是否能够提供覆盖整个市场的服务体系。从这——点上看,任何一家银行在储蓄、结算、信贷等服务领域都不能独立满足整个市场的需求,需要各家银行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垄断竞争下银行业服务收费分析
根据以上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基本特征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垄断竞争的基本思想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竞争问题进行研究。垄断竞争下,每个厂商面对着一条向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有足够多的厂商,其中每个厂商都认为,如果自己降低服务价格,其竞争对手并不会改变他们的价格策略;厂商的进入导致利润趋于零。
(一)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
对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行为进行的分析,最早见于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张伯伦于1933年出版的颇具影响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在张伯伦考虑的市场-亡,最初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成本曲线的相似厂商,这些厂商生产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商品,如果这些厂商索取相同的价格,那么,他们平分市场。
根据张伯伦的理论,假定最初所有银行的收费是相同的,比如说P1.如果一家银行将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它有可能从其它银行那里争取到一些客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有些银行为了推销信用卡,取消卡费的优惠措施,结果造成短期内客户增加的实例。同样,如果某家银行将价格提高到其竞争对手之上,那么,它就会把一些客户推给对手,这方面也出现过工商银行一种储蓄卡由免费开始收费,结果出现部分持卡人退卡的情况。因此,面对向下力倾斜的需求曲线,银行在产量问题上将选择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之处,假设就是(P1,Q1)。如果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存在利润,那么就会产生吸引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的动机,直到利润趋近于零。随着新银行的进入,市场上将会出现更多的替代品,正如现实中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客户选择的余地大了,这一过程的最终均衡点将是需求曲线恰好与成本曲线相切的那一点,假设是(Pe,Q1),在这一点,利润为零。
(二)熊彼特竞争现象
著名的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没想了一种形式颇为不同的垄断竞争,对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熊彼特注意到,作为厂商技术优势的结果,不同市场在不同的时期被一人或少数厂商所控制,但是,随着新的创新取代原来的技术,这些厂商经常面临着对其技术优势的竞争。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银行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很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占有新的市场领域,如果新的市场领域存在具有吸引力的利润,其它银行就会通过“学习”进入这个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新业务领域具有主导地位的银行,也面临新对手进入的威胁。当它独自支配着一个市场时,它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市场策略,提供比完全竞争少得多的服务。但是,主导银行如何使用利润却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它希望维持其现在的主导地位,那么,它就必须把这些利润投资到新的金融创新之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合谋——组建卡特尔
如果一个区域内的银行进行合谋,组建市场卡特尔的话,无异会给银行带来超额的垄断利润。但是,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如何监督执行卡特尔协议,以及如何有效惩罚违规者等等,这些困难足以使任何卡特尔同盟瓦解。
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允许各类中资商业银行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任何卡特尔都可能招致非成员竞争对手的显著竞争,从而最终造成卡特尔的崩溃。
三、市场策略与政府规制建议
考虑到银行服务市场竞争的特征,为了避免同质产品之间激烈的价格竞争,银行首先应该考虑产品差别化的竞争策略。通过提供有别于其他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附加服务,在保持稳定中间服务收费增长的基础上,采用非价格竞争手段赢得市场。因此,“专业化、个性化、区域化”应该是未来市场竞争中避免残酷价格竞争的主要策略。银行应该加大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推出各类理财业务,例如与券商合作,提供债券买卖服务,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信托投资服务,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收取各种中间服务费,不仅可以避免银行间直接的价格竞争,而且可以通过新业务的推广,逐渐培养客户付费的市场意识,从而通过拓宽服务范围培育更大的市场蛋糕。
通过多次会同乡镇邮政网点员工深入乡镇圩场及七站八所等客户市场的调查与内部反复分析发现,邮政业务种类的转型是挖掘大批潜在客户的利器,还可以根据客户喜好,提供邮政综合服务项目,这才是企业盈利的根本目的。而业务转型只是邮政服务内扩外延的一种手段,是运用现代经营手段,达到激活客户用邮需求的目的,给企业带来一大批客户群体和一个不同寻常的盈利空间。因而,乡镇邮政网点转型发展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将现有低效甚至无效的基础客户转换为有效客户。通过上门走访,激活长期不动户,使其使用邮政业务;开展刷卡消费兑换礼品活动,促进客户使用,以此唤醒睡眠账户。二是将曾使用邮政业务的客户转换为有效客户。通过短信、电话邀约等形式,吸引客户参加“用邮有奖”等活动,挖掘更多有效客户。通过分析客户属性找准适合邮政的替代产品,激发客户二次用邮的兴趣。三是将新客户转换为有效客户。乡镇上的流动人口虽然不如城区多,但邮政服务也要纵深推进,追求“最后一公里”,力求全覆盖。小乡镇也会有大市场,这就要求乡镇邮政网点的每个员工必须树立以抓小项目开发为突破口的经营理念,不断做大客户基础群体,做到小项目不放过、大项目尽管做;同时,以厅内采集、厅外收集为手段,挖掘更多固定的增量客户群,为乡镇邮政业务发展再加一把火。
1.2在加大宣传力度上深引导
乡镇邮政网点务必通过各类形式的宣传,扩大邮政产品在整个乡镇的知名度,使客户有业务需求时,第一时间想到邮政,形成一个对邮政业务全部知晓的客户群体。在宣传载体上,一是要利用好内部资源,通过网点LED门楣、X展架、营业标识牌等工具宣传邮政业务。二是利用好外部渠道,巧妙整合,通过LED业务宣传栏、墙体广告以及张贴“致用户的一封信”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三是把逢圩(赶集)作为宣传邮政金融业务的唯一阵地,把全乡所有村的赶圩时间全部集中起来,统筹安排,逢村赶圩,不论周末或假日都及时组织人员下乡宣传,或摆摊设点散发宣传单页,或开设金融知识课堂并播放形象宣传片,通过这种最直接的方式,向农村用户宣传邮政金融知识。
1.3在举办各类促销活动中重点推介
在农村经营邮政业务的难点在于村民的观念与喜好不同于城市人,对新业务的接受程度也有区别。因此,邮政人员应循循善诱,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亲近与客户的关系,拉近与客户的距离,加深邮政在客户心目中的印象。一是开展网点人员“多说一句话、说好一句话”活动,广泛引导客户在网点办理业务。二是开展金融“进村入户”、“进店铺访商户”,报刊发行“进校园、进乡村、进厂矿”等活动温暖客户。三是开展客户恳谈会,倾听客户对邮政服务的心声,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来稳定客户。四是让客户亲身体验邮政各类业务,如通过样报试读、邮政储蓄短信免费试用、网银现场体验、商函账单试寄等方法留住客户。五是开展理财沙龙、产品说明会、用邮有礼、刷卡抽奖来安抚客户。六是开展免费医疗咨询、量血压等活动来慰藉客户并宣传邮政业务。七是开展反假币宣传活动,在为村民普及识别假币知识的同时,灌输邮政金融业务知识来维护客户。
2深入分析,精心维护,着力培养优质客户
如果说优质客户的贡献率决定邮政企业的受益率,那么优质客户的培养将决定乡镇邮政网点今后的发展出路。下一步,必须通过客户名址、业务渠道和发展手段等,着力培养客户的用邮习惯,增加客户用邮频次和数量,真正达到培养优质客户的目的。
2.1召开经营分析会,找出业务发展症结与对策
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种类较多,乡镇邮政网点对每项业务都要精于积累、善于总结,在总结中找出不足,为下一步开展经营工作积累经验。一是定期召开经营分析会。每周召开一次经营分析会,对一周的经营工作进行小结与回顾,及时复制推广成功经验,认真深刻剖析欠缺的问题。同时,利用各种走访客户活动掌握的客户信息,专门建立客户档案,收集客户反馈信息,及时了解客户的用邮需求。二是准确判断客户的用邮意向。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做好大客户用邮情况分析,预判客户用邮需求,进一步调整营销思路,深入挖掘客户用邮潜力。三是及时跟进客户消费情况。充分利用金融客户管理系统,分析客户资金流向及到期给付情况,判断客户的金融状况,帮助客户理财,引导客户消费。
2.2畅通并灵活运用各类有利渠道,为客户搭建绿色通道
一是利用邮政自有网点优势,展示并销售邮政产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或者与用户一对一互动的方法,真正把营业厅变成销售厅,把营业员变成营销员。二是不断丰富渠道产品,吸引人气。在邮政自有网点和社会代办点加载代收通信费、水电费和代售票务等便民服务,在给客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收入。三是通过整合邮政的社会渠道,如便民服务站、助农取款点等,扩大邮政服务范围。四是在渠道建设方面选好人,择好址。位置的选择:助农取款点一般应选择人口比较集中,当地经济情况比较好的村落,并且处于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人的选择:第一,要求人有良好的信誉,没有不良前科,以确保金融服务的资金安全。第二,要求人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流,确保业务正常运转。第三,要求人对自己从事的业务有较强的主动性,对金融新产品接受度较高,自己经常有转账缴费的需求,并且乐于此项服务工作。
2.3创新发展手段,开展贴心服务
随着城乡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乡镇市场对邮政企业的服务升级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员工日常开展的营销不仅要更加注重产品的多元化,还要注重服务的高效优质化。因此,乡镇邮政网点的广大一线员工应该始终牢记发展是第一要务,要常练服务内功,常谋发展之策。一是以开展情感营销为主。挖掘单位内部的营销能人(或帮扶人员),运用其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客户关系,通过开展情感(关系)营销促成协议签订,实现客户开发与产品销售。二是以开展方案营销为辅。通过走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产品开发方案。也可根据客户对邮政产品的需求及经营现状,结合企业自身能力,提出解决问题或满足需求、创造需求的解决方案。三是以开展项目营销为补充。由于乡镇不同于城区,特别是那些经济条件低下、人口数量有限的地方,邮政业务项目开发会受到限制,为此,应在这些地区多开发一些代字号业务,如:工资、代收、缴费业务,根据不同市场制定客户开发项目方案,对同一市场或同一综合用邮客户制定整体营销策划方案,达到整体开发、联动发展的目的。
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控制体系不健全
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是财务预算管理有序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优化财务预算管理体制的必要途径。现阶段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出现随意性、不规范性等现象,财务预算方案实施得不到全面保障,财务预算管理控制存在很大的漏洞,究其原因除了行政事业单位过于看重社会效益,忽视了经济效益的本质原因之外,还有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专业的预算管理监管机构,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预算监管组织体系。比如说,现阶段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控制模式仍是采用上级对下级部门的抽查方式,支出预算分配管理还停留在粗放型的水平,造成了财务预算管理控制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需要下级各部门的自觉配合完成,容易导致预算监督执行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不高
(二)预算考核、绩效评估缺乏科学性
预算考核、预算评估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有效和考核和评估机制能够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预算考核和评估即是要求各部分在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全面分析和考核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基于此对预算管理做出合理评价和总结,进而为下次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活动提供参考或者改进意见。然而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考核方法、评估体系亟需进一步改善。比如说,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涉及到的范围较为广,项目收支具有数量大、种类多等特点,而预算考核往往依靠了财务部门,导致了预算考核进展举步不前,考核过程过于流程化、粗超化。又比如说预算管理绩效评估手段较为单一,缺乏科学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考核中没有切实结合资金的使用效率、资产购置的科学性、资产配置和处置的合理性等等要素。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策略
(一)加强财务预算重要性的认识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对财务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知,片面的认为预算管理是一项形象工程,完全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从而导致了各部门预算管理积极性不高,不能够及时传递相关预算管理的政策和任务。预算编制方案没有按时上报,造成预算方案的准确性不高、缺乏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因此,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首当其冲的加强事业单位各部门对财务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意识到财务预算管理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一部分,对日常业务活动具有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作用,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加快单位部门的办事效率。因此,可以加强对单位领导者和员工的教育培训,定期有请高校相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教授进行讲授,加大财务预算管理的宣传力度等等。
(二)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预算编制是财务预算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影响着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及其能否顺利完成。优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编制方案的科学性、准确性。笔者认为,可以认真做好编制前的准备工作和调查工作。编制人员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必须仔细研读《预算法》及其相关文件,清楚了解到我国预算政策的要求和标准,确保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其次,全面的调查工作是预算编制方案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基础前提,预算编制人员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对财务预算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调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每项收支、每笔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具体落实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仪器购买、办公用品采购等日常活动上。另外,财务预算编制要根据于效率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人员要拿捏好资金的轻重缓急、合理搭配,进而使预算方案具有长远性、前瞻性。
(三)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监督执行
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控制的监督机制,加强预算管理活动的监督执行力度,确保财务预算管理执行的系统性、联系性。这就要求实施“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战略。收支两条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各机构每年所实现的收入及其所需的经费花销都必须通过国家财政专户,实行专门的管理和分配,各单位部门不得单独设有过渡户及其它暂时性账户。另外,加大对各部门预算监督力度,强化预算方案的约数力。单位设有专业的预算执行监督小组,对各部门预算实施活动进行检查。如各部门办公中剩余的财政资金是否及时的上报国库,所施工的项目是否经过上级的批准,而已获得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从严从紧依据于预算编制方案,是否存在挪用贪污等不良现象。另外,加强预算监督执行,还有做好预算执行与预算决算的对比工作,进而优化预算方案,提高预算编制的有效性。
第一种模式属单纯行政型管理模式,其优点在于实施管理时具有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政府基层组织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住宅小区管理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其缺陷是容易形成管委会大包大揽,忽视专业管理部门作用,形成政府干企业的事,政企不分,置政府政权组织于大量琐碎的事务中,加重行政负担和经济负担;服务功能甚差,缺乏经济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第二种模式虽然发挥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管房之所长,但局限性较大。这种模式常因缺乏总体协调而使小区总体管理上各专业部门各自为政,不易形成合力,出现房屋管理好而环境管理差、互相扯皮的现象。
第三种模式遵循产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政企分开的管理机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所长,将管理与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实行有偿服务,集小区内各项管理于一体,强化服务功能,经济上具有活力,可以通过一些服务项目和小区基础设施取得收入以弥补管理经费不足,使小区能够形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改变小区一年新、二年旧、三年乱的状况。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规划、建设较好,住户经济能力较强的小区中尤应推广这种模式。成都市棕北物业管理公司在对成都市棕北住宅小区一年多来的物业管理实践,初步证明了内地住宅小区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但是,无论那一种管理模式都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合作。小区在政府管辖范围内,离开当地政府是不行的。实行第三种管理模式的小区巫应做好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之结合(即物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在这个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管理、各负其责”。行政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后盾,物业管理是行政管理的有力助手和小区建设、管理、发展的经济基础。二者犹如运载小区管理向前推进之两轮,不可偏废.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具有相关的行政职能和执法权,具有权威性和号召力,对保证贯彻执行各级、各项小区有关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物业管理因其承担了小区日常大量的策琐的管理、服务工作,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管理等,可以帮助政府从事务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应做的工作。特别是那些政府基层组织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新建小区,由于开发企业新建的物业管理单位先行介人了物业管理,可以为小区未来的各项管理、服务莫定基础,防止小区初期管理出现“真空”。这些工作包括对小区房屋质量的监督,小区设施的进一步完善,环境的保护,在住户入住之前和入住之初制定小区管理办法,设计住户居住契约,协助完成小区内水、电、气的开通,维持小区各项秩序等.
在界定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职责上,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主要应着力于小区政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阶段性任务和中心任务,如户籍普理.、小区治安管理、思想教育、计划生育、征兵、民政等;从宏观上指导、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区内各产权单位关系,一般不具体介入小区物业管理事务,否则将可能步入单纯行政管理的旧辙;在物业管理单位依法进行管理受阻时给予支持、帮助。由于打破了旧的管理格局,势必造成贵、权、利的重新组合,两者之间应给予更多的理解、体谅,必要时有关部门亦可适度放权于物业管理单位以利于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是小区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做好了也是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支持,进而对提高整个城市管理水平起到推进作用。物业管理单位作为行政辖区内的一员,理应接受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履行自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监督、质询,遵章守纪、依法实施管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从多方面为小区建设作出贡献。物业管理单位应着力于专业管理工作,把重点放在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上,不断开辟渠道,寓管理于服务,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取之于小区用之于小区的原则,为小区管理实现良性循环做好工作。沿海地区小区管理实践证明,凡是两者关系处理较好,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小区,物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得益彰,小区管理整体水平大大提高,为创造文明、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