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7: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物业行政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问题分析
(一)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行政事业资金的来源是从国家经济预算中调拨出来的,还有一部分是政府的补贴。由于资金带有公家的色彩,所以员工在使用以及管理方面就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财务管理的制度没有完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政策的落地实施就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存在一部分资产管理人员利用资金来增加收入,但是在这种经营活动过程往往没有防范的意识,资金的使用存在很大的风险。(二)财务管理工作缺乏氛围支撑。资金管理的模式较为陈旧,无法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有效的利用资金,没有形成具体的财务管理的目的,理财观念在行政事业单位之中基本上没有形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资金的认识还不够明确,使得在财务管理时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资金的预算大多数情况下都较为粗略,基本的防范意识都不存在,当遇到大的事故时就很容易出现应对不及时的现象。其二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不是太高,管理水平无法真正适应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三)财务管理的执行力度不够。财务管理问题的存在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执行力在这其中也是一重要的因素。资金的调动与使用没有做好备案,存在一部分员工利用公款办私事的事情发生,资金的收支与产出等没有具体的明细,导致一部分资金处于呆账状态。若长时间不进行处理,会导致更多坏账事件的发生。对于资金使用的票据牢核不够完善,甚至连基本的信息都无法分辨出来,存在很多虚假乱开的问题。公款消费、贪污事件也经常发生,但是在年终结算时会通过一些虚假的数据蒙混过关,最后形成顽疾。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从目前国内大部分事业单位来看,其财务管理内容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是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其原因在于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仅要干好自己责任范围内部的事情,还要同时管理好财务内部的控制工作。这样的管控不具备合理性,甚至还会影响自己手头工作的正常进行。由于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疏于对员工的科学监管,从而造成员工在工作上表现出懒惰和不作为。(二)财务管理人员缺乏正确认识。截至目前为止,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基层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对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留于表面,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事业单位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财务管理能力的提升最为基础的就是要让形成事业单位的员工建立起财务管理的意识,明确的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这样才能有效的推进制度的实施。财务管理人员需要经常参与培训提高自身对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的能力,形成风险控制意识。让更多有财务管理的经验的优秀员工加入进来,为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提供自己的想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让更多有效的管理手段能够落地执行。(二)强化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手段,预算资源与数据的取得都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之上的,这样核算出来的预算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都处于长期的运作状态,支出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钱是否花在关键点上了,对工作的开展是否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在后续阶段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惩,充分做到按国家政策制度来办事。(三)实现资产内部合理的督查机制。国有资产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资金的使用要不定期的进行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然后要进一步的规范资金的审批制度,涉及到大额资金的流动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行;同时要进一步建立起信息的归档工作,通过专业化的设备做到实时的监控,提高监督的效果。
总而言之,如果想要提升行政单位内部的管理水平,必然要健全财务会计方面的控制体系。行政事业单位不仅要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学会与时俱进、更新财务会计管理理念,还应该严格要求自我,完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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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绍坚.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设[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0):45-46.
从《决定》精神上看,开征物业税是为了推进城镇建设税费改革,规范不动产建设中的政府税费制度。本文认为:将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定位在统一、规范城镇建设中的政府税费制度是合理的、科学的。从目前我国城镇建设税费制度来看,与城镇建设相关的税费的确过多过乱,少则几十种,多则上百种。过多过乱的城镇建设税费扭曲了地方政府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加重了居民购房负担,违背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因此,将过多过乱的城镇建设税费改为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对规范政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减轻居民购房负担,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从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城市建设过程中各种损害市场利益的事件来看,都与地方政府在城镇建设中的税费过多过乱紧密关联。但是城镇建设中的税费已经成为了城市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情况看,财产税也是城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从我国分税制体制的完善来看,今后财产税也应该成为城市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因此作为对不动产统一开征的物业税,除了规范城镇建设税费制度外,还有为城市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或者明确地说,短期看物业税的开征旨在于规范城镇建设税费制度,长期看物业税的开征则旨在于为城市政府筹集财政收入。
物业税的归类:收益税还是财产税
从目前我国对物业税的探讨来看,都将它定位为财产税类,但是从我国香港开征物业税的情况看,却是定位为收益税类,即对有租金收入的物业按照租金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但是香港税制中还有一个与物业有关的税种即差饷。差饷税则是不分物业有无租金收入,按物业的评估租金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开征物业税是对有租金收入的物业课征还是无论有无租金收入都统一征收也面临着选择问题。从物业税的功能定位来看,物业税归类为财产税比较合理,因为这比较符合税收的效率与公平。从效率的角度看,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有利于促进物业从经营能力差的人手中向经营能力强的人手中流转,从而提高物业的利用率,从公平的角度看,开征财产税性质的物业税,虽然对穷人和富人的物业都要征税,但富人住豪宅要纳更多物业税有利于税负公平。
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的界定
关键词:服务无形性营销对策有形展示
服务与有形商品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服务的无形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服务是无形无质的。消费者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既用手触摸不到它,也凭视觉看不到它。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用某些服务之后难以感受服务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23.9%上升到2006年的39.4%。然而,服务的无形性特征给企业的营销活动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1服务的无形性给企业营销带来的不利影响
服务具有无形性特征,这给服务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不能储存。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没有及时消费的服务不能被储存。例如,在淡季,没有被销售的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座位、铺位不能保存起来留到春节“黄金周”时供消费者使用。
服务不能申请专利。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所以服务不能申请专利。而不能申请专利,新的服务或现有服务就不能像有形产品那样得到专利的保护。如2002年世界杯期间,巴西著名球星罗纳尔多的“瓦片头”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随着巴西队在比赛中不断取得胜利,他的发型也被巴西人认为是时髦和能带来好运气的,因此迅速在年轻人中流行。如果能申请专利,罗纳尔多一定会因为“瓦片头”在巴西推广而获得不菲的收入。与此类似,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一个服务业公司就难以在竞争中长期保持其优势。
在购买前无法向消费者展示服务的成效。服务是无形的,消费者看不到服务。在消费者享用服务前,服务人员也不能提前生产供其了解。因此,怎样在消费者使用服务前向其展示服务的成效成为服务企业的一大难题。
2服务企业的营销对策
(一)努力减少供需间的错位
因为服务不能储存,因此服务没有及时得到消费就会浪费掉。当高峰期来临时,对于等待消费服务的顾客,服务企业也没有库存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并不等于说在这方面服务企业就无所作为。各种不同的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产出的内容、特点并结合其具体行业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1.对需求进行管理。在需求处于低潮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需求;在需求处于高峰期时想方设法压低需求。实施需求管理通常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
实行差异化定价。当需求处于淡季时,可将价格适当调低以刺激需求;而当需求处于旺季时,则可适当调高价格以降低需求。
实行预订与预约制度。为使服务的工作流程得到很好的控制,服务企业可实行预订与预约制度。通过预订与预约制度,把需求安排到服务能力的不同时间段内,便于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消费者享用服务,提高服务的生产率,减少顾客的等待时间,提高顾客的满意度。航空公司、旅游公司、旅馆、饭店和美容院等服务业普遍使用这种制度。
开发新产品。新产品的引入可以使服务企业在消费淡季时更有效地控制需求。服务企业可以让设施场地能够获得更充分的利用,例如,电影院可以利用多余的戏院座位,体育馆可以利用闲置的健身设施等,为企业创造效益。
2.供给管理。在需求处于低潮时,采取得力措施减少供给;在需求处于高峰期时千方百计增加供给。实施供给管理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适当鼓励顾客参与。服务企业可鼓励顾客参与服务过程,甚至让其在服务过程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从而提高服务设施的利用率。自助式餐厅、自助式加油站、让顾客在银行填写单据等都是顾客在服务递送过程担当作业性角色的例子。
灵活布置服务设施。服务企业对服务设施进行灵活布置使其服务能力的用途增多,从而消除瓶颈环节,提高服务设施的利用率,有效增加服务的供给。
扩大服务人员的技能。服务企业可适当扩大服务人员的技能,使其多样化,同时将服务人员进行灵活配置,训练其承担多元化的工作。这种工作安排上的弹性和对各种不同供应角色的灵活管理能够使服务企业在需求高峰时适度增加服务的供给。
灵活制定日程计划。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多种不同的日程计划,根据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适合需要的日程计划,这使得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服务的实际需求调整服务的供给。
简化服务递送方式。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对服务递送方式作适当简化。在服务需求的高峰时期,服务企业在递送服务时仅执行基本性的服务工作,做好必要的预备来应对高峰需求量,认真全面地检查现有服务过程,对可要可不要的部分予以剔除,对过于繁杂的部分予以简化,以例行化和专门化加快服务的表现,对能够利用科技取代人力的地方要利用科技,从而使整个体系更具生产性。
临时雇用服务人员。在服务需求的高峰时期,服务企业可临时适当雇用一些服务人员。根据服务需求雇佣临时工,可以使服务企业临时增加服务的供应量,缓解需求增加带来的压力。
(二)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
服务不能申请专利,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因此,服务业公司就难以在竞争中长期保持其优势。服务业公司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能够有效阻止其竞争对手的模仿,从而保持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服务企业要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必须重视培养、开发和利用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阻止竞争对手对服务的模仿并保持竞争优势要求服务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而科技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并能对其充分利用。服务企业可以依托国内外一流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加强与他们的科技交流、学术交流和人员交流,让他们的科研人员、师资力量、在校学生以及科研设施成为服务企业发展需要的潜在资源,再将这些潜在资源转变为可利用的现实资源。
(三)充分运用服务有形展示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征,消费者难以感知服务或感受服务带来的好处,所以,服务企业必须使用一些有形的手段尽可能使服务有形化,让消费者能感知到并且获得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的初步印象。
消费者在进入服务企业前后将利用各种感官对服务企业的各种有形物体进行感知,并将由此获得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的印象,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及服务企业形象的认识和评价。在购买和享用服务之前,消费者会根据有形物体所提供的信息对服务企业及其服务作出判断,并作出是否购买和消费服务的决策。因此,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有形要素将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服务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好,就会达到有效推广其服务的目的。
(四)利用口碑
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满足,就会主动地为企业进行免费的正面的口头宣传,这就是口碑。多数消费者觉得个人信息源往往更具有可信性。实践表明,口碑沟通在决定和影响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方面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955年,卡茨(Katz)等人发现,在影响消费者转换产品与服务品牌方面,口碑传播的效果往往是报纸与杂志广告效果的7倍,是个人销售效果的4倍,是收音机广告效果的2倍。1971年,乔治•戴(GeorgeDay)也发现,在把消费者的消极或中立态度转化为积极态度的过程中,口碑传播的效果是广告效果的9倍。因此,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口碑宣传服务及企业,从而赢得顾客,赢得市场。
(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另外,鼓励消费者试用服务。对于一些条件允许的服务,服务企业可以鼓励消费者进行试用,这样一方面向消费者展示有形的服务设施,另一方面让消费者亲自感受企业的优质服务,这样可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实现推广服务的目的。
在购买有形产品时,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款式、颜色、商标、包装和价格等多种标准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从而作出是否购买产品的决定。而在购买服务时,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在作出是否购买服务的决定时,消费者缺乏足够的客观信息,只能依据服务的价格和各种服务设施等信息作出。因此,他们在购买服务时所感受的风险通常要比购买有形产品时大得多。知名的、受人尊敬的企业形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者购买服务时感受到的风险。因此,服务企业可以花费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来塑造这种形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7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二、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讼时,承担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三、关于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问题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人放弃。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负证明责任。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往来款等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等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利用其下属二级单位,虚挂往来款,以达到套取财政资金目的。
四是将部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列收列支。有的单位将各种租赁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续费或违规收费等收入计入“暂存款”科目长期挂账,逃避纳税和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将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达到隐瞒应缴财政收入目的;有的单位将专项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造成专项资金被挤占或挪用。
五是经费列支超预算现象较为普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进行收支结转时出现超支的现象。部分单位对支出控制不严,预算细化不够和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单位随意挤占专项资金、占用代管资金。
造成上述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领导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加上小团体利益驱动,认为集体研究,没有揣个人腰包就没有问题;二是“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日趋严格,有的单位害怕将资金上缴财政后,财政不能及时、正常保证单位用款,影响到工作开展;三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单位为规避财政、审计的检查监督,将资金游离于体外;四是财务和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学习,自身知识更新慢,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真正杜绝上述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建议:
邮政储蓄银行自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健全组织机构,拓展业务品种和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向商业银行的全面转型。为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综合能力,总行确定了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针,并制定了3年内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1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业务系统,对支行长、地市行长等业务骨干进行理财业务培训,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办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培育了理财产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发展架构和布局。截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储汇聚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牌下,形成了“创富”、“天富”、“财富”三个系列品牌,满足了市场对高、中、低三种不同风险程度产品的需要。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为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是邮政储蓄三年规划的“发展年”,进一步促进业务规划和布局的逐步完善,从业务规模、市场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场地位,逐步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模式的发展,才能将业务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品种少,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取得更大突破与发展,理财观念有待宣传,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
2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
国内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个人理财业务,有些银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将一卡通、信用卡等业务归入理财;有些银行把其仅仅理解为信息咨询,指派一些工作人员为客户做一些解答;还有些银行将其认定为销售开放式基金、投资连接险、理财协议等产品。
不能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就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定位与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00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银行个人理财,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多角度、多层次的银行服务。就目前而言,银行个人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基于以上分析,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处于理财顾问服务和销售理财计划阶段,理财并不仅仅是单纯投资,其关键是对“财”要“理”。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放式基金、理财协议、国债、保险都是打理“财”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产品,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理念,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服务上。根据客户的财力和理财目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产品为客户构建相匹配的体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理财市场,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掘潜在客户,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
笔者认为,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3.1为中小客户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银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决定将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区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依据国际银行经营惯例,理财、银行卡、网银是零售银行的三个支点,因此选择中小客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所决定的。
3.2邮政储蓄银行具备为中小客户理财的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深入人心,在城乡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誉度,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另外,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在理财方面还不具备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选择中小客户并且为其理财会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3.3中小客户有财可理,并且需要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对人民生活水平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均大幅增长。自2009年起,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医疗、住房、教育将逐渐不再成为居民的沉重压力,进而居民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长的理财需求,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这也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4.1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期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要想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客户满意是第一要务。客户在选择商业银行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务态度,这是银行吸引客户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银行的实力,银行先进的硬件设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为次要因素。
根据国外经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并且盈利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一开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对其信息进行周密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因此,现阶段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渗透定价的策略,迅速扩大理财业务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为此,邮政储蓄银行一要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要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在中小客户市场中的份额}四是在优质客户稳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务客户为基础,多层次开发理财产品
理财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各种产品帮助和指导家庭或个人构建全面、科学、多元互补、动态跟进的财务体系,使其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从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看,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其首要原则,其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以“代字号业务”为起点,逐步扩大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如保险、代销国债、开放式基金,这些业务虽属初级理财产品,但是市场潜力巨大,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分散将成为个人客户构建投资获利体系的重要支柱。所以巩固和扩大此类理财业务。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稳定现有客户群,提高目标客户市场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对熟悉且收益较大的产品。如理财协议、信托等业务。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运用技术及市场的不断拓展,理财人员经验不断丰富,可以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务管理职能较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使得其不能完全市场化,部门预算不规范,经费相互挤占,费用支出无计划、无定额,或是有计划定额但流于形式。财务部门对经费的管理常常是事后核算,忽视了资金使用前的预测和使用中的控制,对经费收支的考核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平衡上,很少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核。因此,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2.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不恰当
其主要表现在:(1)我国预算会计是以现金制为基础,其目的是汇报支出,为决算服务,它不进行成本核算,因而无法计算和统计行政成本,也无法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2)有的预算单位对项目支出的核算不区分不同的专项项目资金,统一使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目核算,不利于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而有的单位则只按专项项目归集各项费用,不按科目核算,不利于单位各项费用的整体控制管理。(3)现行预算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上,与部门预算编报口径不一致;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与行政事业单位科目不一致,导致在编制决算时,预算单位必须将会计科目合并或拆分后才能得出预算科目。
3.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方面,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1)有的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中,支出控制不严,超支浪费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众形象。(2)有的预算单位在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使用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用项目支出来弥补基本支出经费的不足,用于维持日常公用支出,没有做到专款专用。(3)有的预算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树立讲求经济效益的理财理念,重拨款而轻管理,重预算审核而轻实际效果,对项目资金实际使用绩效缺乏有效地监督和考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体系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中去。这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基础。
2.有效性原则。内部财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财务控制的权力。
3.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内部财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实际财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财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各单位在内部财务控制中必须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以较小的控制成本和管理成本获得交好的经济效益,保证实施内部财务控制所花费的代价低于因此而获得的效益。
6.适时性原则。每个单位的外部环境都在不断发生变化。环境的变化是不以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每一个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都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1.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1)综合性的管理制度。(2)单项的管理制度。(3)相关性的管理制度。这样,可以从单位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并且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堵塞漏洞,节约资金,防止经费支出中的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2.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务管理的计划与预测能力。现阶段,应尽快推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改革工作刚刚起步,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每个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于适当的差异,可以适当调整预算定额标准,使部门预算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3.进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1)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建立起规范、统一的预算会计体系,同时将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引入预算会计。(2)推进预算收支科目改革,对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不适应部门预算改革需要的科目,要根据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修订,为各项管理提供有利的基础条件。
4.严格预算开支,建立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是:(1)岗位分工控制,保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2)授权批准控制,严格遵循授权范围和权限,重大会计事项建立集体审批制度。(3)会计系统控制,制定符合单位的会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4)财产清查控制,采取定期盘点的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5)内部报告控制,及时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6)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加强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尽量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的影响。内审部门还应经常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笔者建议如下。
1.增强监管意识,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规定相应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并与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财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货币资金的责任人是财务部门。资金的损失系财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应由个负责赔偿。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责任人是资产管理部门。一要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二是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关心资产的存量状况,及时与财务部门对账、资产盘盈或盘亏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或审核备案,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外投资和应收款项的责任人是单位的业务部门,关键是要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同时财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投资监管和欠款催收工作,跟踪监管资产运行过程,防止资产收益流失。
2.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建立财会人员准入制。有关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现状开展调研,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和电脑技术操作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网络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同时,各单位应建立会计人员上岗准入制度,实行会计人员竞争上岗。财会人员应及时更新财会知识,增强财经法纪观念,严格执行《会计法》赋予的内部监督权,规范核算各项财务收支。
3.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行为。有关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分离不相容岗位,严格支出审批、资产处置、采购及付款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要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发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而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论文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参考文献】
二、行政事业单位精细化理念的融入与实践
(一)自上而下树立精细化理念,以精细化理念指导财务管理工作
把精细化理念充分的融入财务管理之中,并通过实践来发挥作用,关键是上至事业单身的领导者下至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人员要树立精细化理念,理解精细化理念的内涵并融入实践中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必须充分认识到精细化财务管理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性,领导者的重视和支持是精细化管理融入财务管理并付诸实践的保障。财务管理人员作为精细化理念的实践者更应对此高度重视,转变传统财务管理理念,从思想上充分认识精细化财务管理对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效益的必要性,精化预算项目内容,明确预算内容的各项指标,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者牵头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精细化财务管理体制,管理者要对精细化财务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制度和物质支持,包括部门权限和人员配备等。
(二)细化财务管理,争取各个环节的精细化
财务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如预算管理、收支管理、应收应付款管理、工资管理、税收管理、财务报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精细化理念要求将每个环节做精、做细,以预算和收入、支出核算为例来分析精细化理念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实践。“对于预算来讲,要细化预算管理方式。预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作为财务管理的起点,预算的质量与水平关系到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因此,为了保证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可以在利用精细化理念将预算编制、执行、分析等环节融入到现行预算体制中。也就是说,在进行预算管理前要对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获取充足的数据信息,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预算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保证预算指标与实际情况接近,为预算细化的执行奠定基础。对于收入、支出核算而言,收入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机关除了组织好财政拨款收入,还应加强其他收入的管理。支出管理的关键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行收入、支出管理的精细化要对现行的绩效考核机制进行更加细化的划分,对支出的各个项目指标进行量化,同时将收入、支出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其他环节结合起来。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环扣一环,离开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丧失财务管理的整体作用。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时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一个掌握资金来源,一个管理资金去向,二者的管理质量直接关系事业单位的整体效益。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探索二者有效结合的联动机制,实现良好互动,拓宽收入来源渠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支出,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外监督制度的精细化
财务管理各项制度的运行以及精细化财务管理的实践都需要完善的内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在精细化理念的指导下,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外监督制度同样进行细化。在内外财务风险的监管过程中,内外监督制度要将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更加细化和量化。在财务风险的监管执行中,内部监督部门要对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个环节在相关制度的约束范围之内,对于内控中存在明显缺陷的,要及时提出,及时整改。根据缺陷出现的原因,制定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在其运行阶段进行监督,考察内控制度的效率。此外,在对财务管理运行程序监管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对财务管理具体业务和具体环节的监管。监管财务人员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工作流程,财务管理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是否执行了成本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是否能顺利实现共享,资金管理是否做到了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有效结合等。在内部管理的基础上,也要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纪律检查部门要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纪检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所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抽查,通过成立工作小组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流程、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财务风险及时反馈、及时纠正,规范财务流程,确保财务管理的精细化,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保证财务的安全性。对于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应根据时代需求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确保检查效果。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权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查找在财务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对本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或者由会计事务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内控体系与制度。总之,通过细化内外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精细化的执行力度和效益。
第一种模式属单纯行政型管理模式,其优点在于实施管理时具有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政府基层组织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住宅小区管理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其缺陷是容易形成管委会大包大揽,忽视专业管理部门作用,形成政府干企业的事,政企不分,置政府政权组织于大量琐碎的事务中,加重行政负担和经济负担;服务功能甚差,缺乏经济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第二种模式虽然发挥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管房之所长,但局限性较大。这种模式常因缺乏总体协调而使小区总体管理上各专业部门各自为政,不易形成合力,出现房屋管理好而环境管理差、互相扯皮的现象。
第三种模式遵循产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政企分开的管理机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所长,将管理与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实行有偿服务,集小区内各项管理于一体,强化服务功能,经济上具有活力,可以通过一些服务项目和小区基础设施取得收入以弥补管理经费不足,使小区能够形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改变小区一年新、二年旧、三年乱的状况。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规划、建设较好,住户经济能力较强的小区中尤应推广这种模式。成都市棕北物业管理公司在对成都市棕北住宅小区一年多来的物业管理实践,初步证明了内地住宅小区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但是,无论那一种管理模式都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合作。小区在政府管辖范围内,离开当地政府是不行的。实行第三种管理模式的小区巫应做好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之结合(即物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在这个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管理、各负其责”。行政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后盾,物业管理是行政管理的有力助手和小区建设、管理、发展的经济基础。二者犹如运载小区管理向前推进之两轮,不可偏废.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具有相关的行政职能和执法权,具有权威性和号召力,对保证贯彻执行各级、各项小区有关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物业管理因其承担了小区日常大量的策琐的管理、服务工作,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管理等,可以帮助政府从事务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应做的工作。特别是那些政府基层组织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新建小区,由于开发企业新建的物业管理单位先行介人了物业管理,可以为小区未来的各项管理、服务莫定基础,防止小区初期管理出现“真空”。这些工作包括对小区房屋质量的监督,小区设施的进一步完善,环境的保护,在住户入住之前和入住之初制定小区管理办法,设计住户居住契约,协助完成小区内水、电、气的开通,维持小区各项秩序等.
在界定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职责上,笔者认为,行政管理主要应着力于小区政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阶段性任务和中心任务,如户籍普理.、小区治安管理、思想教育、计划生育、征兵、民政等;从宏观上指导、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区内各产权单位关系,一般不具体介入小区物业管理事务,否则将可能步入单纯行政管理的旧辙;在物业管理单位依法进行管理受阻时给予支持、帮助。由于打破了旧的管理格局,势必造成贵、权、利的重新组合,两者之间应给予更多的理解、体谅,必要时有关部门亦可适度放权于物业管理单位以利于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是小区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做好了也是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支持,进而对提高整个城市管理水平起到推进作用。物业管理单位作为行政辖区内的一员,理应接受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履行自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监督、质询,遵章守纪、依法实施管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从多方面为小区建设作出贡献。物业管理单位应着力于专业管理工作,把重点放在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上,不断开辟渠道,寓管理于服务,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取之于小区用之于小区的原则,为小区管理实现良性循环做好工作。沿海地区小区管理实践证明,凡是两者关系处理较好,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小区,物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得益彰,小区管理整体水平大大提高,为创造文明、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