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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新网工程”建设步伐加快。2011年,新发展供销便利店135家;新增农资连锁门店5家;新发展烟花爆竹销售网点10个。农村日用消费品网点覆盖率达90%。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有新进展。2011年,领办了县光合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凤垟云海果蔬专业合作社和泰农蔬果专业合作社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百花蜜蜂、县农友笋竹、县民友茶叶、县金茂薏苡等4家专业合作社被评为“2011年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创办了翁山、秀溪、薛宅、黄沙坑和积库等5家综合服务社。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发挥主渠道作用。2011年,供应化肥16023吨、农药804.9吨,实现销售总额3546.2万元。农资市场占有率保持70%以上。
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有效地发挥了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也日益积累,存在众多的重大缺陷。从“红光股份”、“东方锅炉”到“银广夏”、 “蓝田股份”、“通海高科”,证券市场违规案件频频爆出。这些案件的共同问题是,企业造假往往在发行上市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规范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成为证券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推荐、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目前正在积极探讨推行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证券内核制度 是规范券商推荐企业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触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在我国整个证券监管体系中,券商内核是中介机构自我规范的充分体现,符合我国关于在集中统一监管下加强自律的证券管理和政策的要求,不仅是主要的一环,而且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内核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一、内核制度的产生
1999年12月2日,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这是第一个关于证券发行内核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奠定了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法律基础。该通知明确要求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且具体规定了内核小组的职责、组成及相关的要求。
2001年1月31日,为了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2001年3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从而为证券公司统一首次发行和再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指引。这些都是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地说,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产生是在我国实施核准制之前,而强化于核准制之后。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防范和化解证券发行风险,为建立股票发行核准制打好基础。正是证券发行内核、证券上市辅导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继建立,构建了我国实行核准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平台,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内核制度的性质
内核制度是中介机构的自我规范,是自律的充分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在继续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自律监管。美国在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致力于建设“金字塔式”的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金字塔的基础是政府监督之下的自律” .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我国推行核准制正是适应了证券发行市场化和国际证券市场重视自律监管的发展趋势。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这次变革使得责任和风险向市场分散,而不是沿袭过去的行政权力在政府机构之间的转移,整个发行机制完全由过去的“行政本位”转向“市场本位”,让市场发挥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监管部门的目标将实现由过去的多目标向集中的监管目标转移。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该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律师、师等市场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中,也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判断。监管者的角色主要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规,关注投资者、筹资者及其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运行链条是否健康。内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相继出台。
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管部门将在更高层次上来监管这个市场,市场效率得以提高,市场创新得以保持,市场得以积极地促进增长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在实现发行制度的改革后,证券发行审核彻底改变了由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做实质性判断的一元化审批机制,体现出多元化、流程化的特点,核心就是要加强中介自律的作用。因此这场变革必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要实现执业的集约型、职业化转变,从业人员做到敬业、专业和职业化。可以讲,实现集约型、职业化的转变,既是核准制对投行业务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业务的应有之义。因此,内核制度是在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下,券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市场风险而建立的证券发行项目审查制度,也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核制度的组织保障
多层次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形成,内核制度作为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被赋予发行风险防范“第一道防线”的称谓。随着政府部门从股票发行推荐人的角色中退出,以及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逐步推行,监管部门利用制度安排,把发行的选择权和推荐权交给券商,还券商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本来面目,将券商推到发行风险防范的最前沿。各券商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行主动权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核制度以控制发行风险。制度的有效执行总是有赖于组织机构的保障。因此,内核小组的成立和专业审查部门的设置成为内核制度建设的重点。
一、内核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之后,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相继成立了“内核小组”,一些正在申请主承销资格的券商也根据业务需要,提前成立内核小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内核小组一般有8~15名成员。公司从实际出发,主要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1)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2)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3)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4)当然,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南方证券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颁布之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筹建内核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公司规定,如《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工作规则》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内核工作规程》。南方证券内核小组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包括公司领导、内核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负责人、国际业务总部负责人、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外聘的律师、会计师等。内核制度建设和内核小组的成立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总裁亲任内核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主管一级市场业务的副总裁担任。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做出规定。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也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南方证券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细化。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并做出是否推荐的决议;(2)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3)负责对所推荐的发行人回访情况作总体评价,对其回访报告进行确认;(4)结合实际制定并修订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报公司批准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5)负责定期对公司证券发行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公司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及职责
就内核小组而言,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内核小组成员并非专职,多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时间上并不能完全保障对项目的审查。其次,内核工作是以会议讨论的形式来完成对项目的审查,作为项目审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内核会议行之有效,但是,对于内核会议前期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非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多少有些乏力。鉴于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性和审慎性,以及基于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的考虑,各大券商在成立内核小组的同时或随后,为了工作的需要,成立了专业审核部门,作为内核小组的常设机构。
专业审核部门的设置,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效的内部运行制约关系,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相互制约性原则的规定。专业审核部门在不同的券商名称并不相同:光大证券设立内核小组办公室;广发证券设立质量控制部;华泰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天同证券成立质量监控室;平安证券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名称虽然不同,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是对项目的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监督和管理的,实际上都是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南方证券2001年8月成立内核小组办公室,作为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由公司负责一级市场的副总裁直接领导。2002年6月,为便于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的对外联络和工作开展,内核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内核部,作为独立部门由公司总裁直接领导。
南方证券内核部是负责公司内核小组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2)回访报告及相关材料的预审;(3)就审核中的问题与项目人员沟通;(4)为确保发行申请材料的质量,内核小组及内核部应当加强对发行申请材料制作的日常指导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内核部可随时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5)必要时,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反馈意见的处理;(6)起草、修订和完善一级市场业务的内控制度;(7)内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等等。
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是内核小组判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人员的要求也很高。首先,专业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证券发行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有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项目内核一般都是在准备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由项目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内核申请,往往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不熟悉投行业务,很难在很短的时间了解整个项目并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南方证券内核部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投资银行部,一般至少从业五、六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其次,专业审核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实行核准制之后,企业选择和推荐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券商,券商的责任十分重大,内核受到高度的重视。券商要求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做出专业判断,因此,内核被称为“专家”审核。
内核制度的程序要求
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内核是通过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完成的。当然,内核会议的前期和后期都有相应的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有程序加以保障,这也正是内核制度的核心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内核程序有一定的要求:(1)证券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2)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3)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一、内核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下半年或次年上半年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及回访项目的名单按预计完成顺序在内核部备案,并根据项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各个需要内核的项目,提交项目内核申请30日前,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先将发行人基本情况报内核部,以便有充足时间深入考察和了解发行人情况。
二、内核申请的提出
内核申请由相关业务总部的项目组提出,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内核的项目人员须将按标准目录备齐的拟申报材料、项目问题清单、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项目人员承诺函,由所在部门总部综合人员一并报内核部。经审核,所有需要审查的材料齐备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材料签收单》。
三、内核材料的初审
内核部及外聘专家须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人员提供初审意见,项目人员须按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对初审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将版发至内核部信箱。内核部根据项目组书面答复的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该项目上会。如果不安排上会,内核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项目组及所在业务总部。安排上会的,内核部在内核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内核小组成员审核,以保证充裕的时间审核材料。
四、内核会议的召开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会议最多可审核三个项目,以保证内核质量。内核会议安排由内核部请示内核小组正、副组长确定。会议日程确定后,由内核秘书向内核小组各成员、申报内核的部门发送《内核会议通知》。参加内核会议的人员包括:内核小组成员、内核部有关人员、项目组成员。非经内核小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内核会议对公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是内核工作的核心。为保障内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内核会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召开:一是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二是组长、副组长中至少一人参加;三是内核部总经理、外聘专家参加。
内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程:(1)内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2)项目人员介绍审核材料的概要、及整改情况;(3)内核部发表初审意见;(4)各内核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审议;(5)项目人员应逐一听取并回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同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会后据此进行书面答复。(6)项目人员退场后,内核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表决。(7)公布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投票方式做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体现公平;同时,为控制风险,内核规章规定,内核小组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内核小组组长认为项目的推荐可能对公司构成较大风险,可以行使否决权。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暂缓表决、不通过三种。表决不通过的,可申请复议,但若复议未通过,半年内该项目不得申报内核。内核会议可做出决议,函告拟发行人,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推荐责任。
内核会议作为内核小组的主要工作应当进行记录,以备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和调阅。
五、内核会议后期工作
内核会议之后,项目人员将内核会议上所提问题参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进行书面答复,在两日内发至内核部电子信箱。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负责填写《核准项目简表》报董事长签署意见。经董事长同意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审议结果通知单》,项目人员凭此办理申报材料的签章、发文事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项目组应派专人及时跟踪和汇报进展情况,并将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相关答复报内核部备案。
内核的与标准
一、内核材料的内容
从项目分类上看,内核证券发行项目包括首次发行(IPO)、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项目和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当然,回访报告也是内核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发行项目内核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审批意见书》;(2)《项目人员承诺书》;(3)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目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内核部电子信箱,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两份。没有电子版的文件须在目录中注明,并按顺序报复印件。(4)项目问题清单。项目人员应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按重要性顺序列成清单,如实报告公司内核小组。回访报告内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领导审批意见》;(2)《项目人员承诺书》;(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访报告》;(4)回访工作底稿。
二、内核的标准
关于内核的具体判断标准,内核小组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发行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附件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和附件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中的内容又十分繁多,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而言,就有400多个核对内容。因此,在、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指引下,证券公司制定一套适合的标准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审核标准既要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判断。
三、内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南方证券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了内核项目存在的问题,经过和综合,归纳出内核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重组改制。包括:(1)改制设计时没有把主体资产放进股份公司;(2)重组时资产与收入分割不配比;(3)重组后集团公司的无收益资产过于集中,其持续经营的能力较弱;(4)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过大,与其盈利不配比;(5)股份公司成立时现金折股过多;(6)在重组设计中有增加关联交易的倾向。
2.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交易占收入和利润比重过大,超过50%;(2)关联交易的价格缺乏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协议价格应有同行比较及合理、可信的说明;(3)缺乏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的具体、目标、时间和措施;(4)股份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是集团下属各个销售分公司,且多为应收款;(5)关联协议过于简单,协议中没有关注折旧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入WTO后的不确定因素,无形资产及对未来客货流量的测定;(6)关联的协议利润与返还利润,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和现金收入。
3.财务问题。包括:(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了销售额增长的比率,每股现金流过低;(2)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公司的较多(包括应收大股东的);(3)应收款占股份公司资产的比重过大;(4)八项计提中,部分没有执行计提的理由不充分,政策不稳健;(5)对未来利润预测过高,依据不足,缺少同行业的比较分析及供销协议;(6)每股收益过低;(7)负债率偏低,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4.募集资金。包括:(1)缺乏依据说明股份公司对资金的需求;(2)前次募资尚未投完或尚未产生效益;(3)募资准备跨行业投资,转型风险披露不足;(4)对项目可行性的阐述,缺乏对产品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潜力、竞争对手,现有的人力资源、异地管理的能力、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等的阐述;(5)募集资金投向与产业特征不符,如软件所募资金过多投入固定资产。
5.其他方面。包括:(1)股份公司产品单一,市场狭窄,过度依赖大股东,以关联交易为生存基础;(2)发行风险。发行定价过高或上下限定价过宽,发行;(3)进入股份公司的土地远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4)土地租赁协议设立时没签,在申报材料前才签;(5)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企业没有注销,还继续对外签协议;(6)董事会权限内所决定的对外投资数额较大;(7)“三分开”问题没解决;(8)有职工持股的问题。
四、量化标准——项目内核质量评价
一般证券公司在内核部和内核小组中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质量标准,规范一点的,会制定项目评级办法。南方证券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提高公司上报证监会承销项目的质量,提高对证监会规定的发行通道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在制定《项目内核质量评价办法》对申报内核逐一评级,并将项目评级结果作为公司确定向证监会推荐承销项目顺序的依据。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的检查表明,自核准制实施以来,券商在转变承销业务观念和完善内核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内核工作流于形式,申报材料不能如实反映所推荐企业的情况,推荐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上市后即出现亏损或业绩滑坡等。因此,内核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必须将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落实到基层,加强风险控制部门的组织保障。
一、忽视项目质量的观念依然存在
在额度制下券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旧体制的漏洞使得项目的自身质量受到忽视并且形成具有惰性的制度,更新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中国证监会认识到仅有“事前监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事后处罚”无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进步。在管理层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如果忽视内核,很可能遭遇严厉处罚和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此,券商必须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核准制的要求,真正重视内核,在制度建设、组织框架、人才结构等方面进行变革,以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化解市场风险。
二、服务与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监管体系上来看,内核是自律监管的重要体现,内核制度是对整个证券发行业务的监管。而就产品的生产程序而言,内核作为质量控制,是一般商品采购、生产、质检、销售中的一个环节。内核制度是为证券发行业务服务的。如果单是强调其监管功能,可能使公司项目不能上报,失去盈利机会;如果过于强调服务功能,则可能放松对公司承销风险的控制。两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服务是为了公司能增强盈利能力,监管是为了公司的声誉和责任,是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重,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关键的问题是内核小组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对项目的质量把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更多地深入业务现场,及时对项目人员进行指导和纠偏。南方证券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建立了现场服务制度,如专业审核人员现场考察指导,在项目所在区域召开内核会议等,将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内核的形式问题
根据上文分析,内核普遍是在证券发行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的一段时间进行,主要是进行材料审查和后端控制。首先,我们知道,材料审查对于项目的了解是较为抽象的,许多问题在书面材料中不能体现,因此,仅仅采用材料审查不够全面。其次,对于项目的后端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往往无法对项目进行一定的筛选导致项目的泛滥。有些项目经过项目人员的自身判断后就进场工作,经过长期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终于准备申请发行,但却因项目存在的缺陷在内核时就被否决。显然,风险是得到排解了,但是如果因为没有严格的立项制度而造成项目失败,则是对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我们提出:(1)内核工作应注重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南方证券专业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业务部门报备的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情况,结合发行市场的实际状况,在发行淡季或公司通道占满的时候对尚未内核或已经内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方面深入了解企业情况,与项目人员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2)内核工作应当从控制后端扩大到全程监督。当然,全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无力,成本很高,但是,一般认为应当将立项纳入专业审核部门的业务范围。平安证券的项目管理中心就是这样运作的。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参与项目的立项、评估以及策划上市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管理中心超越了程序式的、被动式的综合管理,积极主动地审核管理项目。
(一)指导思想。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为主线,加强农村邮政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络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发挥邮政企业品牌、网络和服务优势,解决影响和制约邮政服务“三农”的农村流通渠道不畅、市场化程度低、流通方式滞后、部分流通产品质量没有保证等瓶颈问题,建设“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年底前,完成县区级邮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年底前,完成处乡镇级(邮政支局所在地)邮政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完成个行政村服务“三农”的村邮站建设;年底前,完成个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及邮政物流仓储中心补建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空白乡镇邮政局(所)、村邮站和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纳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年底前,在对各乡镇、村街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尚未设置邮政局(所)乡镇新建邮政网点的选址,依照邮政行业标准,年至年完成新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选择地理位置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农村邮政局(所),将其建成中心支局,负责区域内村邮站建设和网点统一管理,并作为区域内邮政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加快村邮站的选址和建设:一是以规模较大、农业生产较为活跃、能够辐射周围村落的村街为主要对象,通过村委会无偿提供场地和房屋,按标准设立;二是以农村小超市、小商店、农资店为依托,由邮政部门在其经营基础上叠加邮政基本业务、缴费和邮政物流服务业务而设立。由市、县区财政按照村委会负责人的补贴标准,对村邮站服务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此外,要紧密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立足把村邮站建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入围农家店发展成村邮站,将村邮站的建设纳入农村消费经营网络建设大局。
(二)支持邮政物流拓展农村市场。邮政企业要积极在农村开展现代物流综合改革试点,争取在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邮政企业及其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农膜等农资产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功能,发展“将农民急需的高品质农资产品配送到户,将农民持有的农产品运送出去”的双向物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市、县区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加盟连锁“三农”服务网点(村邮站),可持市、县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或由邮政企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农业、商务、工商、卫生、文化、教育和交通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网络和品牌优势,拓展经营范围,大力开发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销售配送以及图书教材的发行配送等便民惠民服务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利用智能终端和信息化联网手段,开展一站式缴费便民服务,逐步建成集邮政、农资、消费品、缴费等多种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强农惠农政策扶持。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国家、省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抓好项目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同时,支持重大农村邮政物流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享受相关配套政策待遇。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加快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运,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农村邮政物流的发展。
发改部门要将乡镇邮政局(所)和村邮站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邮政部门做好全市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抓好项目对接,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国土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对乡镇邮政局(所)和配套物流仓储中心等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对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村邮站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供销其种子的,依申请直接核准登记;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当场登记。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邮政物流服务的帮扶和指导,简化邮政企业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证的手续,避免出现对邮政物流连锁经营网点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要做好业务和技术指导,支持邮政企业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合作,探索实践依托村邮站开展定期或巡回农技知识培训指导的新方式,提升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
(一)回收站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3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回收站点符合规划要求,配备有统一标志的流动回收车,从业人员受过相关培训;回收站点安装全市统一设计和编号的标志牌,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各种证件以及指导价格标志牌;办公和堆场分隔明显,堆放区张贴分类标志,物品堆放整齐;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及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登记资料并保留2年以上;不回收《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回收的物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分拣中心标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用地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年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要与当地经济、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分拣中心应按需配备地磅及运输、起重装卸或物资分拣设备;场内应设办公区和分拣堆码区,堆码区物品应分类堆放且标志明显。
(三)集散交易市场标准。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中,综合性市场用地不小于6万平方米,专业性市场用地不小于3万平方米。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市场内经营与生活等配套设施齐全,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市场按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离实行分区管理;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四)加工园区标准。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经营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年加工处理能力达80万吨以上,并拥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园区厂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园区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园内企业及项目在入园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许可,园内企业在投产两年内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标准。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经营者持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厂房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拆解车间为封闭车间且地面防渗漏;设施设备齐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操作工人培训上岗;建立有完整的汽车拆解档案和数据库,且保存期限3年以上。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标准。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建设,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其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场内设置查验区、评估区、展示区、交易大厅、停车场等设施,其中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设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具备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交易手续办理说明等设置清晰,配备有车辆信息查询、电子排队叫号、待售车辆相关信息等设施;建立有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系统及企业管理系统;具有完善的商户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经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
(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标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市场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场内布局规划合理,按旧货大类实行分区经营管理;各类标志齐全,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明晰;场内清洁卫生,消防设施、通讯信息设施、金融服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等齐全完好;市场的商品质量管理、服务管理以及旧货经营者管理制度健全。
(八)信息平台标准。再生资源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再生网点、市场、商品、文档、实时和历史动态信息数据库及标准地址编码库等全系列信息数据库,能够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展示、站点定位、在线回收、电话号码定位、商品及商户管理、资源调度及网上交易、政策与行业动态信息、数据分析、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信息平台系统应当具有良好的易用性、扩展性和安全性,并配备可提供良好用户体验的硬件系统。
二、明确再生资源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每个站点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验收合格的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经营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大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验收合格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技术升级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验收合格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项目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 [工作总结1] 大酒店争创“十佳”星级饭店工作总结 [佚名][2008年8月23日][117] xx市旅游局: 根据x旅办[2002]36文件精神,二00二年我店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争创“十佳”星级饭店活动,全年完成销售230万元,利润3.5万元,其中客房销售130万元,比去年上升20%;接待4.9万人/次,30个旅游(会议)团队,其中餐饮接待2.8万人/次,客房接待2.1万人/次,年均出租率53.2%。经过争创“十佳”活动,提高了酒店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赢得了更好的经济效益……
14. [开业开幕] 酒店开业特邀嘉宾致词 [佚名][2008年8月23日][186]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能够受邀参加XX佳日酒店的开业庆典,我感到十分荣幸,在此,我谨代表城阳区政府 红岛开发区管委会,向XX的盛情邀请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青岛充分利用环胶州湾产业聚集的优势,确立了“三点一线,组团发展”的城市规划发展方向,从而使红岛成为青岛发展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过努力,我们在红岛28.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立了一个省级开发区——青……
15. [开业开幕] 酒店开业集团董事长致欢迎词 [佚名][2008年8月23日][323] 尊敬的XXX副部长、XXX区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值XXX佳日酒店开业之际,我谨代表青岛XXX公司,向今天出席的领导、嘉宾和所有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我们XX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受到部局领导、属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朋友的关心和支持。正是有了这些关心和支持,XX才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产学研齐头并进、学术交流活跃的大好局……
16. [会议发言] 酒店餐饮部先进事迹发言稿 [佚名][2008年8月23日][49] x大酒店餐饮部按照酒店的“树立饭店意识,坚持星级标准,大力推进多元化营销,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工作指导思想,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服务质量,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销售和税金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8%。利润指标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文秘部落接待中外宾客3万余人次,成功举办了二十余次宴会,顺利通过xx市旅游局星评小组对酒店“二星级饭店”的复核,在2001xx……
17. [规则方案] xx酒店营销方案 [佚名][2008年8月22日][392] xx酒店营销方案 根据目前酒店情况,首先树立“以市场为先导,以销售为龙头”的思想;为了更好的开展销售工作,制定营销方案、市场推广计划,并在工作中逐步实施。 第一章 目标任务 一、 客房目标任务: 万元/年。 二、 餐饮目标任务: 万元/年。 三、 起止时间:自 年 月---- 年 月。 第二章 形势分析 一、 市场形势 1、2001年全市酒店客房10000余间,预计今年还会增加1~2个……
18. [实习报告] 酒店管理实习报告 [佚名][2008年8月18日][1045] 工商管理0106班 13号 阮云胜 实习地点:1:台州开元大酒店(驻地实习) 2:浙江瑞鹏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走访实习) 实习目的:通过……
20. [实习报告] 大学生酒店实习心得 [佚名][2008年8月18日][471] 广西大学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2001级 实习单位:广西南宁明园新都大酒店 实习时间:2008年9月——2008年11月 序言 终于等到了实习的时候了,很早以前就从师兄那里打听到了大三的上半学期有实习,那时候可以说是急切地期盼着这一天的到来,因为大家再也……21. [实习报告] 酒店实习报告 [佚名][2008年8月18日][569] 实 习 报 告 工商管理0106班 13号 阮云胜 实习地点:1:台州开元大酒店(驻地实习) &nbs……
22. [会议发言] 酒店年终总结会员工代表发言 [佚名][2008年6月18日][79]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转眼间,二00二年又过去了,这一年,是公司在各方面不断完善、稳步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们各位员工都能融洽相处。工作上我们互相帮助、互相指点、共同探讨,愉快地开展了一项又一项的工作。 我们曾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而一起努力过,就像展销会期间,为了能让公司取得更优越的成绩,为了提高公司的对外形象,我们曾一起加班,财务部加班结数,办公室加班签合同,而销售部则……
23. [思想宣传] 王总在酒店安全工作专项治理会议上的讲话 [佚名][2008年6月1日][21] 同志们: 2008年中国林产品交易会将于9月19日在菏泽举行,今天已经16号了,马上就要召开这个国际化的商贸盛会了。由于我们酒店是“林交会”的定点接待单位之一,为了确保会议顺利进行,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给我们提出了严格要求,邮政局也给我们下发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所以今天召开安全工作专项治理会议的主题就是确保“林交会”期间酒店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首先传达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酒店……
24. [开业开幕] 酒店开业午餐酒会欢迎辞 [佚名][2008年5月30日][580] 午餐酒会欢迎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中午好! 今天,酒店正式试业,作为酒店总经理,我感到十分荣幸。在此,我谨代表全体员工,对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酒店的试业表示衷心的祝贺,对日夜奋战在酒店施工现场、为酒店顺利投入运作而付出全部精力和时间的所有员工及有关协作单位致以诚挚的谢意! 公司成立于九三年,经过十几年的成长和历练,业务范畴不断……
25. [个人简历] 酒店文职人员(英文简历)HOTEL CLERK [佚名][2008年5月20日][90] Sandy Lin 15/F,TOWER2 ,BRIGHT CHINA,BUILDING1,BEIJING.
OBJECTIVE:
To contribute developed customer re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skills to a challenging in a hotel.
SUMMARY OF QUALIFICA……
26. [开业开幕] 酒店开业庆典致辞 [佚名][2008年5月19日][513]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金秋时节,清风送爽,丹桂飘香。今天,**大酒店开业庆典仪式在这里隆重举行。我谨代表**市房产管理局向莅临今天盛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为酒店建设付出心血和汗水的全体施工管理者和工程建设者表示亲切的问候!
千秋伟业千秋景,万里江山万里美。我局按四星级标准投资建设的御泉大酒店于2008年12月破土动工以来,全体建设管理者和工程建……
27. [工作总结1] ×酒店2008年工作总结 [佚名][2008年4月9日][736] ××酒店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即将度过,我们充满信心地迎来2008年。过去的一年,是我党十六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其会议精神鼓舞全国人民与时俱进的一年,是促进酒店“安全、经营、服务”三大主题的一年,也是酒店全年营收及利润指标完成得较为理想的一年。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有必要回顾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经验及不足,以利于扬长避短,奋发进取,在新一年里努力再创佳绩。 ……
28. [工作总结1] *酒店客房工作总结 [佚名][2008年4月9日][444] 伴随着新年钟声的敲响,我们告别了竞争激烈、硕果累累的二零零四年,满怀热情地迎来了光明灿烂、充满希望的二零零五年。在年终之际,对客房部一年所作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8年度客房完成的营业总额是 万,月均完成 万,客房的出租率为&n……
29. [工作汇报] 酒店接待工作情况工作通报 [佚名][2008年4月6日][273] 关于2008年菏泽国际牡丹花会期间 接待工作情况的通报 在这春暖花开之际,我市成功举办了2008年的菏泽国际牡丹花会,对菏泽的餐旅业来说,这是一个黄金季节,也是最忙碌的季节。在花会期间,我酒店顺利地完成了繁忙的接待工作,包括2008年中国(鄄城)国际人发风情节、民盟山东省委七届六次常委会、鲁南片区高校工会主席会、丹阳办事处花会团队、市农行的浙江客人团队等大型团队,……
30. [工作汇报] 酒店工作报告 [佚名][2008年4月4日][501] 各位同志:
1、建立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联动网建设工作,始终“牢记宗旨,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坚持把建立、健全机构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联动网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在联动网建设原有的基础上,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率先全区实行乡镇全员纳动网管理,有效推动了联动网建设。全镇设立后山、坪塔工作站,塔山、金蛇头工作站,贵岐、岐头工作站等七个联动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同时,实行镇直部门挂村制度。各站设立创建指导员,负责指导各村(居)党建、经济、综治、精神文明等各项工作,并每月填写两篇所包村(居)下乡记录和信息采集卡上报联动中心。联动中心定期组织召开月例会一次,要求各工作站站长、创建指导员、部门负责人及科技特派员根据当月工作要点在会上进行汇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镇党委、政府要求各站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镇联动中心存档备案。实行全员管理,使我镇形成领导率先、干部带头、人人参与联动网建设的氛围。
2、网络建设稳步推进。
联动网建设,它的发展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财政的扶持。到目前为止,镇先后投入10多万元,为镇联动中心购置了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硬件设备,、、等村也购买了电脑,为信息的及时传送带来了便利,实现资源共享。
3、加强信息建设。
丰富、时效、多样的信息是联动网工作的基础。在信息资源建设中,我们注意从农业、农村和农民对信息需求多样化的实际出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广泛搜集、整理、农业信息。在内部信息的汇集整合方面,制订信息采集制度,要求每个创建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每月采集2条信息,在每月联动中心例会上讨论并形成有价值的信息在“城南信息网”、“八闽农网”、农业部“一站通”、“闽东人才网”等网站上予以。“拿来主义”是我们扩大外部信息来源、丰富农业信息的好办法。我们对从互联网、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媒中获得的国内国际信息、实时信息和预测信息和镇域农业生产实践相结合,广泛采用“摘编、采编、创编”的信息采集加工模式,去伪存真,确保农业信息的时效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编辑联动网网刊《绿色莲峰》,及时分发到示范企业和农业生产大户手中。
4、加强队伍建设。
在推进联动网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我们在专业村、龙头企业、种植基地设立兼职信息员。这些农业信息员大多来自基层,勤于实践,善于总结,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或下传各类信息,从而大大提高了信息服务的权威性和实用性。目前,全镇已有60名信息员,初步建成了覆盖镇、村、户的梯级农业信息员队伍。另一方面,鼓励在职的农技干部参加各类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农业服务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采用集中办班、村科技夜校、现场指导等方式,对农村信息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在“干中学、学中干”,切实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三年来,在各村共举办各类培训班近100期,参训人员达3500多人(次),
二、创新工作模式,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1、把优势农产品做大,加快农业集约化,发挥土地最大效益。
把优势农产品做大,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口。我们结合镇情,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把农业产业调优、调强、调出特色、调出规模。针对莲峰三村的资源优势,年底建立了莲峰三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目前,基地占地面积300多亩,种植有黄花梨、脐橙、萝卜、柚子、冬瓜、白菜等各种果蔬,发挥了示范作用,以示范带动调整,今年该基地还将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
2、把龙头企业做强,加快农村工业化,健全农业产业体系。
落户城南的茶业有限公司公司和东富贸易有限公司是我镇的示范企业,发展态势良好,联动中心在积极为其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其申报蕉城区龙头企业,并多次与有关部门联系,为其提供申报材料,目前,这两家企业已顺利通过审核,成为我区的龙头企业。我们按照“建大龙头、带大基地、兴大产业、占大市场”的思路,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实现工商贸一体化。三年来,我们依托主导产业,培植了10多家茶叶、水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初步形成了以天保、东富两个公司为龙头的茶叶、黄瓜鱼加工产业链,并转移镇富余劳动力100多人。
3、把支农政策利用好,加大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主体是农民,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农民是主体,并不意味着政府什么事情都可以撒手不管了。政府的作用是引导、服务和宏观调控,要克服“越位”和“缺位”现象,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须在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扶持、引导工作,把农民的微观活动引导到发展规划的框架之内,为农民提供市场和科技服务,指导农民种,引导农民调,帮助农民销,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三年来,我们大力实施了“山海并举、科技兴镇、科技强镇”的措施,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协调农贷资金,实施了“幸福”工程,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发展生产缺资金的问题,先后发放小额农贷4040万元,受惠农户达2050户,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完善村账镇建,强化监督管理。
村财管理曾一度成为影响我镇安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对此,镇党委、政府下决心实施“村账镇建”,规范村财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动网工作之中,采取定期集中建账,取消村组接待费,严格任期审计等多种措施,加大对村资金使用的监督,执行财务收支定期定时定点公布,实行重大村务集体决定制度,增大了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同时,抓好村干和村财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我镇村财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三年多来,取消村组接待就节省开支近50万元,不仅赢得了广大农民的信任,杜绝了各种不合理的开支,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实施村账镇建之后,已没有出现因村财问题而上访的事件,同时,也提高村干部热心集体,努力奉献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三、创新工作渠道,积极开展网上营销。
镇联动中心充分认识到网上营销的重要性与可行性,充分发挥联动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1、送出去,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
年初,镇联动中心通过农业部审核,加入“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简称“一站通”)信息服务站行列,通过这个网络平台,城南联动网把镇内各行政村的农副产品,多次在该系统信息,收到了许多有效信息,为镇域内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架起了信息桥梁,为生产经营大户和企业拓宽市场销路。年月份,村村民由于交通、通讯、信息不灵等多方原因,致使15吨萝卜滞销,镇联动中心在互联网上多次予以,经多方联系后,最终与安徽宿州张先生达成供销意向。年,蕉城区“三高”农业有限公司与水果批发市场通过城南联动网的桥梁作用达成了合作意向,目前仍是合作伙伴。截止目前,通过“一站通”等网上营销,共实现网络交易10多笔。
2、引进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由于我镇土地有限,为了引导农民发展新优品种,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单位面积土地上农产品的价格,镇联动中心加大农业信息引导的力度,以信息为纽带,积极为种植户出谋献策。年月份,三村农业示范基地拟种植树莓,镇联动中心在网上多方搜集树莓的种植资料供基地参考,并及时在网上需求树莓的种苗信息,很快就有、的客户致电与其联系。年初通过这种方式为基地引进的优质柿子品种如今长势良好,联动网也由此深受种植户的信任。
四、创新工作方法,转移富余劳动力富有成效。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力转移工作,从转变观念入手,提出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我镇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要求镇联动中心具体抓好该项工作。
1、强化培训,转变观念,提高劳动力自身素质水平。
我镇从实际出发,瞄准经济发达地区不同企业的用工需求,针对不同对象,充分利用农村科技学校,灵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门类技术教育与培训,多次邀请市水产局、区科技局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模式。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采取“农民培训、政府买单”的方法,着重抓好18-45岁青壮劳动力的培训,开展全方位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岗位定向、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二是面向农村致富骨干和带头人开展科技培训,促进“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采取办班培训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科技咨询与技术讲座相结合、典型引路与面上推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镇、村基层干部和现代农民的培训,培养一大批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大部分的镇村干部成为带领农民科技致富的“将才”;三是面向打工回乡创业者开展创业教育,强化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教育,促进“打工潮”向“创业潮”转变;四是面向初高中毕业回乡务农青年抓好新增劳动力培训,提高其立身谋业的本领。初高中毕业回乡务农青年是职业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是农村各业发展壮大的带头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领路人。
2、认真摸底,建立网络,科学有序组织劳动力输出。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食品安全因素;
(二)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三)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或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辖区隐患排查、自办群体性宴席登记备案、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四员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经费预算提供保障。
第六条(食安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粮食、盐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派出机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督检查,作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绝刊播违法食品广告,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件应当悬挂或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员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对本单位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对员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档案,组织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四)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质量受权人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质量受权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四)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并支持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规范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散装食品标识) 食品经营者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识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贮存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贮存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上述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专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九条(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经营者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出租者义务) 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消毒查验)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应当查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及独立包装上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投产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方可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逐批检验餐饮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的餐饮具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编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食品级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单位或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规定)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负责。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报告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宴席前3日内将宴席时间、宴席地点、宴席人数、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交易会举办者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举办者等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告知管理措施、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信息;
(二)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商品信息,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殊食品)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并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并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销售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并用提示牌标明,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贮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条(鼓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准入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登记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义务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进货查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证索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索取的有关凭证、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条(设立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禁止规定)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产品;
(六)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中的其他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生产工艺;
(七)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登记证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登记信息变更和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产、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加工前十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检验和备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台账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及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销售和包装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销售贮存容器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节 小餐饮
第四十一条(设立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操作间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洗涤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产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的,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的洗涤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七)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八)操作间面积应不小于6㎡。
第四十二条(禁止规定)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五条(登记证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服务单位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登记变更) 小餐饮服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示规定)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服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八条(划定区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市或者乡镇规划要求,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摊位数量,明确经营时间,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登记备案规定)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的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原登记部门延续手续。
第五十条(设立条件)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禁止规定)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现制乳制品;
(四)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确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公示登记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五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五十三条(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信息备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实行备案管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以下信息:市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五十五条(信息登记)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登记制度,建立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和更新销售者名称或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入场经营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入场查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十七条(信息公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