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08: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无固定期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无固定期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见,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中,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被用人单位辞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以上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

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能进难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新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签订)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也要明确一点,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等于握住了一个铁饭碗,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

篇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成

劳动者( 乙方)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条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

长办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将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做入乙方的工资,由乙方自己负责交纳。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鄂尔多斯市佳泰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篇3

劳动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篇4

几天后A 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林经理则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林经理的理由能站住脚吗?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对于本案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林经理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双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一方可以拒绝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2. 如果公司没有拒绝与刘先生订立劳动合同,但仅同意订立为3 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在此情况下,刘先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刘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依据《劳动法》第20 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文中是指“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仅签订过一次3 年期劳动合同,目前双方并无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刘先生据此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方也应与之续签。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这一做法是有待商榷的。

篇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一) 劳动合同法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改造事物的社会活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组成。而为了调整这一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单个的劳动者均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很好的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在理论解释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历来很难达成共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字面含义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确定的到期终止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具体的确定的终止时间,因而不存在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它是在劳动者退休时,劳动合同才终止,但是只要劳动者在退休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误区

无固定期限诙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变更或解除?相信这一点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了解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的第一反应。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而用人单位既要被员工吃得死死的,还要随时提防他们的随意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4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含了连续工作10年的老员工、距离法定退休10年以内的老员工、已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时刻,就盲目的急着和员工切断劳动关系,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迫和员工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自己给“套牢”。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还有多种的解除方式。

(一)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种,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合同即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双方也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等方面进行协商变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例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法定解除事项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内规定一些约定一些诸如业绩、工作表现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那么,当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时候,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正确应对方式

表面看,《劳动合同法》确实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最终手段,但其实用人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自还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1严肃考核制度。最能切实反应出劳动者是否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给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单位考核制度。只有详细的记录下该员工平日的工作情况,才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故用人单位要严格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淘汰掉一部分不能胜任工作的人。

强硬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对于已发现的、不能很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意中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为以后留下隐患。

(二)在合同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不要白白浪费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要注意,不能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添加到约定的条件中借此来规避经济补偿金,这是违法的。

(三)及时保留证据

面对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其自愿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明明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时候,先是假意拒绝,却在之后又以此作为讨要双倍工资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免劳动者利用此项规定谋求利益,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相关证据。

(四)把握考察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具备了在下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企业要好好地把握住这仅有的两次考察机会。在这两次劳动合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适合本单位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体系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它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均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技术性、体制性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则突破了《劳动法》。

(一) 促进企业管理的正规化、合法化,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化、长期化、书面化

一是加强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力促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与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化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保证了劳动关系的正规化、书面化与合法化。

在规定了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业合法用工、到期终止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业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对于非法用工制订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与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合法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做了比较有益的帮助。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有利有弊。虽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该法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术对此不断加以完善,但自其颁布实施以来,都已经让用工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篇6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三点,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它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7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界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与定期劳动合同的有着本质差异。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旨在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定期合同的双方都有权选择劳动合同效力存续与否的权利,这样双方都会考虑破坏合同关系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更倾向于履行合同而保持稳定之劳动关系。但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选择余地甚微,而为了保证劳动力不受过度剥削,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即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解约权行使,由此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定期劳动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选择了不同路径:前者是以严格限制解雇来维持合同静态短期的稳定,而后者以灵活的解约制度来维持一种长期动态的稳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经常误以为的长期合同或终身合同,一般意义上的长期合同,应当是用工期限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未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的合同,它的期限可长可短,是不确定的。体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的结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解读

1.《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这一现象,完善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可以变更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予以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或解除,其不同仅仅在于是否约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化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供了相对的稳定感,有利于建立企业的凝聚力机制,也有利于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发展。

四、结论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郑爱清.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中国劳动,200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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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大家都很熟悉,在九十年代中末期国有企业改制时,国有企业的职工大多数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就由“国家干部变成了企业的员工”。当时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等都由《劳动法》约定。而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们将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是名称相同,即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两部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修正和完善。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工龄较长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值得注意的是,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这样的合同比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稳定。另一种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加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能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二种含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仅约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除发生特定事由,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年届退休时为止。当然,如果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终止。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理解为劳动者工作到退休时为止。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问题,除非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达成合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要稳定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就要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运用,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地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范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赋予了劳动者很大的自主选择权。让我们比较一下:

(一)、 《劳动法》

《劳动法》仅规定了一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劳动合同就要终止。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三个条件中,往往无法同时满足,主要是第二个条件无法满足。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往往是劳动者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劳动者或者另谋出路,或者就失业。可见,法定的这三个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劳动者不仅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劳动者已经把黄金年龄奉献给了用人单位, 劳动者也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最终的结果还是逃避不了另谋出路、或者成为失业者的命运。在实际的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往往是利用这一条款,来“消费了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让年青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再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了10年的劳动者可能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与原来的用人单位一样,让中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再终止劳动合同。而这时,劳动者已经工作了20年,已经是中年了,再找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只有下岗在家了。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都是合法的,它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下岗也是合法的,但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正因为这样,当今的中国社会有大量的中年人下岗。可见,它导致的后果上严重的:用人单位合法地“消费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制造了大量的中年人下岗,造成了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加激了社会的矛盾。而这一状况将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得到改变。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规定,必须签订(即法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4种。

第一种情形: 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要负法律的责任。这四个条件分别是:

1.时间点条件: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龄满十年以上;

3.工作状态条件:连续不间断工作;

4.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关;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时间点条件:用人单位或者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二者发生一种情况即可;

2.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

3.年龄条件: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

4.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无关;第二种情况是:或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时间点条件: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次数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无关;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其他条件: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款,主要是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订立短期的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恶意制造劳动合同的短期化,消耗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按照本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注意:本条规定的连续两次续订劳动合同,应从《劳动合同法》行后开始计算,之前无论劳动合同已连续续订几次都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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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38-02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及性质

2007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修改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长期以来,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直至在这首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做出重要的调整和规范,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专门做出规定,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引起了学术界、社会上的争议,也出现了诸如华为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大规模安排老员工辞职再竞聘上岗的社会现象。这些争议和现象,正好体现了我国在改革过程当中,劳动市场关系、各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关系及其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矛盾冲突及重建;从深层次来看,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所谓公平与效率孰先的理念冲突。对此,笔者试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字面理解,通常的解释是合同没有固定期限,亦即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无固定合同绝非劳动合同法的首创,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行之际,就已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一种法律关系的提出和确定,背后必须有社会背景、利益关系和规则的综合,才能对该法律关系概念的本质进行深入认识,并理解它的社会意义。

(二)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雇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期间。合同期限是双方有关期限效力限制的一种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则是法律根据“合同期限”这一要素,按照基本法律原则,基于劳动合同订立行为中的鼓励和限制的立法目的,对不同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进行一系列分类规制的措施。

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基本宗旨,应当是为劳动力市场建立诚实信用、公平、自由的法制维护,在劳动力供求关系上寻求一种理性平衡,以促进劳动力资本市场的繁荣,即实现劳动力市场效率的目的。甚至应该说,达成劳动力市场效率目的只是一种结果,而本制度的实施本身就是目的,它鼓励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并为交易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提供协调机制。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和作用

(一)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

1.资方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该法偏袒劳动者一方,不利于保护雇主的利益。一是认为这是限制企业经营自而偏向劳动者的不公平的法律;二是认为这是加大企业经营成本的反市场的法律;三是认为这是僵化劳动关系以终身制无固定期限为主的行政化的法律。相当多的企业甚至专家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巨大的压力和负担来看待,这实在是过度的反应和误读。

也有部分司法人员和律师认为劳动者有了强制缔结无固定合同的权利。比如,李迎春律师就赞同下述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依据就是前述立法机关在新闻会上的说法,诸如立法目的是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云云。

2.劳动者方

对劳动法实施条例中,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条规定,则受到劳动者一方的质疑,认为立法终还是顶不住资方的压力,是向资方的妥协和投降。

3.学界争议

学术界的争议从理论上来说,应当是代表着当下社会发展阶段,对该范畴的社会价值观的碰撞。如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雇佣制,是维护懒人,会对真正人才的职业晋升途径造成阻碍,且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为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干涉合同缔约的自由自主原则;也有法学界学者认为,该法无助于守法的企业和劳动者,反形成类似城管的“劳管”。当然,对此也有不少学者撰文予以反驳。

以上各类争议,综合起来实际上主要聚焦如下:我国现阶段,究竟应当以劳资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如何得到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如何得到理性平衡,立法究竟对此是否过度干涉。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辩护,通常主要集中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我国劳资市场中资方处于强势,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任意侵犯;用人单位通过反复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长期劳动关系短期化,不利于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从我国对该制度的争议中可看出,该制度的现实意义不仅仅是单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毋宁说是理性客观地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虽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但所谓保护是出于平衡双方所代表的社会生产要素资源在劳动市场上是否对等,谈判力量的强弱,保护自身的能力等。从我国的劳动市场现状看,资方,尤其是大企业,天然地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绝对强势一方,在劳动合同谈判中,劳动者几乎缺乏与其讨价还价的余地和能力(特殊人才和卖方细分市场情况稍为好些)。劳动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拟定者是用人单位,就合同的订立能力和协商能力而言,显然劳动者更弱,用人单位则强得多,立法势必在公平、自主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弱势一方予以必要的保护,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其次,强调合理、合法、公平的含义,从而有利于公共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上,首先强调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四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实际上也涵盖了劳动者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要求的方方面面。这些规定,在关键的地方兼顾了劳资双方的权益,并无过度干预劳资市场之虑(甚至是干预过少),引起争议的地方并非立法问题,而是作为成文法其规定还失于过粗,不能满足实际执法过程中作为具体案例的依据。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的不足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方主体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然而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显得不够现实,因为个体经济组织是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和其他用人单位相比,其资金较少、规模较小、招收的劳动者少(一般为7人以下),工作性质多是以体力劳动为主,技术要求不高,且又随时发生变化,如果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保持劳动关系,就会妨碍个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中个体经济组织也很少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该适用个体经济组织还有待探讨。

(二)对解除合同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实际操作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这些规定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8至第40条的简单罗列,在执行过程中,当解决实际纠纷时许多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对各类情况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大的暗箱操作空间,尤其对用人单位来说,在举证方面比劳动者更有利。

(三)效率与公平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还是企业经营环境问题

在各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关乎效率的问题方面,尤其是担心增加了企业人力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生产成本,损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事实上并非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更非劳动合同法所引起的问题,而是我国企业现实经营环境造成的。我国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面临经营税负较重、融资难导致融资成本高、垄断企业的挤压导致原材料等生产成本高等困难的经营环境,这些因素是导致民营和中小企业经营成本高企的关键原因,但是这些企业是无法自下而上去解决这些问题的,其所能主动采取的措施无非是压低人力成本,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四、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制的建议

从上述问题和争议中,就完善立法提出一些简单的个人浅见。

首先,未来的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应当考虑到资方和劳动者不同阶层的情况,对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区分、细分。如个体经济组织、小微企业是否适用,或如何适用,需要在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予以具体区分。如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针对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工作性质做出细分规定,防止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的行为,以避免该制度的法定条件流于形式和起不到相应的目的和效率。

其次,对解除、更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通过法律、实施条例乃至司法解释等多种层次的详细规定,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的难以把握,解决实际纠纷中存在的大量问题。

最后,从公平和效率方面,应当在完善劳动合同立法之外,同时完善各项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环境,避免不必要的对劳动者利益的牺牲。如财税政策方面,应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尤其是中小企业),建立和拓宽民营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做了一个阶段总结性的探索,但是要转变和引导社会价值观念趋势,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董保华.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深度透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董保华.建立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的新平衡[J].中国劳动,2006,(2).

篇10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意义

《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备受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正因为该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法之所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给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可能确实会令企业产生一定的成本与管理上的压力,但这是扭转不平衡的“资强劳弱”局面应当付出的代价,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帮助劳资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有效办法,更是法律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体现。若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令现有劳资关系中本已非常不对称的“资强劳弱”现象进一步强化,结果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令劳动者的收益权甚至是生存权受到严重损害,拉大了两极分化的局面,这不符合社会公正、社会共赢的利益诉求,更为社会稳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因此,在劳资关系的权衡上,法律的作用应当是调校社会中已存在的“资强劳弱”失衡现象,优先考虑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实现弱者优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公正。

2《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比较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有规定,但是由于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劳动法》制定时,为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3个方面的条件:①客观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②主观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③程序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将这3个方面的条件并列,说明它们应当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劳资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四条非常清晰地表达了这一价值取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还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相比,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①适用范围更加扩大。首先,《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增加了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0年之外,还增加了另外两种法定情形,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②适用条件更加宽松。《劳动合同法》更强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观条件是否成立,规定只要3种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种成立,劳资双方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主观条件;而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条件,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借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③增加了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令《劳动合同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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