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食品防控工作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08: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冷链食品防控工作方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冷链食品防控工作方案

篇1

为切实提高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意识,《关于进一步完善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名单制管理的通告》(县应对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7期),并将冷冻食品经营主体信息通过微向社会公示;开展冷链食品经营者承诺制,与经营者签定冷链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共签订32份;开展冷链食品经营单位培训2次;组织卫健局、经信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召开冷链食品联席会议3次,建立冷链食品监管协调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部署了今冬明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工作;自8月起,每周三县疾控中心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冷链食品经营户及其环境、从业人员、快递及外卖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截止12月15日,环境采样共采集点74个,累计采样600个,冷链食品核算检测人员69人次,均为阴性;12月15日,完成对全县已登记录入“川冷链”平台的32户企业的核酸抽样检测工作;重点对10家药店开展发热、止咳和销售抗生3次。指挥部印发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防控工作方案》、《松素药品销售监测,其他药店也在开展销售监测;加强对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场所、宾馆及其周边环境整治,落实环境通风与清洁、消毒、个人防护等措施,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出入超市、农贸市场人员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和定期消毒,及时提醒未佩戴口罩的顾客带好口罩等防疫规定;市场监管局培训“川冷链”平台操作1次,全县32户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纳入平台管理,县长亲自带队检查冷链食品安全1次。发放“佩戴口罩”温馨提示1500余份。

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督导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管

秋冬是举办农村家宴的高峰期,今年省修订了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办法,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安全意识,我局拟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重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协管员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一次,培训人员89人。开展专项监管督查工作1次,落实专人专卷,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备案管理工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承接群体性聚餐监管,制定完善“家宴承办备案表”,对辖区内承接家宴的大中型餐馆进行重点监管,收回家宴承办备案表50余份,开展现场检查3次,排查安全隐患1处,确保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开展三小备案监管工作

加强对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作坊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销售过期行为;整治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混乱、物品摆放无序、环境卫生差、人员着装不整洁、相关证照,帮助引导从业者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规范,生产经营场地保持干净整洁有序,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产品质量安全有保证。共检查三小经营店172户,排查安全隐患5个,对索证索票不规范、台账记录不全、场所消毒、餐具消毒不到位等隐患点进行了重点整治。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四、开展保健品专项整治

结合保健品五进活动,切实加强保健品专项检查和宣传工作,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强买强卖等违法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执法2次、整治不合格标签2批次、发放宣传资料3600余份。

五、 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

印发县肉制品专项整治三年工作方案,成立散装肉制品专项执法小组,切实加强散装肉制品专项监管,严格排查安全隐患。重点对散装肉质品标识标签、宣传引导、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经营行为。会同公安部门查处肉制品案件一件,目前已移送公安部门。抽检散装肉制品21批次,出动执法人员76人次,检查散装肉经营户89户次,有力规范了散装肉制品经营行为。

篇2

(一)开展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

1、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1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并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已组织召开7次专班联席会议,2次工作汇报会,2期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管业务培训会,联合执法检查4次。主动形成联动联防机制,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

2、强化源头管理,严控外输风险。一是将进口冷链食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设置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1处,实施库长责任制,对冷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确保冷库全覆盖、监管无漏洞、责任无死角。二是将冷链从业人员、经营户作为重点管理对象,批准核发异地采购冷链食品市场主体10户,实行“卡点查验、凭证放行”,目前完成报备异地采购冷链食品66次(户),涉及冷链食品13915件,108.355吨(均为国产冷链食品)。常态化对冷链食品开展核酸检测,目前共检测冷链食品从业人员177人(次)、环境样130个、食品样120个(均为阴性)。优先保障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现已接种疫苗19人,监管人员2人。三是切实履行进州首站查验责任。设立3个进州首站综合卡点,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首卡负责制”“人、物、车同查”,对进州冷链食品进行查验。截至目前,共计排查非冷链车160743辆,冷链食品运输车辆108辆,其中进入我县的冷链车56辆,发现处置问题4个,排查寄递物流国内件479825件,无国际件。

3、实行台账管理,精准摸清底数。全面摸排、真实掌握辖区内从事冷链经营数据,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掌握冷链食品批发商2家,零售店105家,餐饮服务137家,冻库37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1个,在交通运输局报备冷链运输车辆8台相关信息。组织对全县冷链经营主体146户开展了“川冷链”业务培训,指导190户经营户进行“川冷链”注册登记并录入冷链食品信息。自集中监管仓设立后,我县冷链食品经营户均未采购进口冷链食品。

4、常态宣传造势,营造浓厚氛围。召开县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16次,指挥部会议31次,充分发挥结对认亲干部职工、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等群防群控力量,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防控体系。累计发放告知书、承诺书21406份,通过“冷库信息排查统计助手”小程序进行填报冷库信息37户,在农贸市场和餐饮店推行应用“天府健康通”场所码886户,冷链疫情防控知识基本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5、严格执法检查,加大打击力度。组织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冻库、运输物流等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出动执法人员256人次,检查经营主体412户次,责令停业整顿8家,查辑非法运输车辆7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7份,立案查处违法行为4起,无害化处理查获违规购买及运输的国产及进口冷链食品0.412698吨。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对违法案件进行报道,制作新闻抖音小视频,以案说法,警示冷链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不断提高冷链食品从业者、经营者思想认识。

(二)推进“春雷行动2021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

一是深入辖区乡镇开展长江禁渔,打非断链检查及宣传工作。检查过程中,重点对经营场所宣传标语和菜谱进行仔细审查,要求各经营单位对出现“长江野生鱼”、“野生河鲜”、“野生大渡河鱼”等禁用标语进行清除。共发放“县境内大渡河流域全年禁渔通告”54份,签订承诺书49份,清除含有禁用语的店招16处,没收含有禁用语的菜单13张,撤除“大河鱼”、“雅鱼”广告和菜单21处。同时处理网监线索1条,拆除含有“河鲜”字样的招牌1处,要求1户餐饮经营户变更带有“河鲜”字样的字号名称。二是联合县农牧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监督一违反禁渔通告捕鱼的个人放流大渡河鱼苗2000尾,鱼苗价值5200元。三是对县城区14户涉及水产品行业经营户开展“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题行政约谈。针对经营户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份,要求立行立改、规范经营。

(三)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一是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施工领域为重点,开展各类特种设备安全检查8次,检查使用单位23家,完成现场检查app系统录入21户,下达监察指令书1份。对全县7家电梯维保单位开展节前安全约谈1次。二是开展长堤湾畔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治理,加强对小区业主隐患告知和政府相关部门联动,张贴安全隐患通告及电梯检验通知各12份,责令停止使用电梯11台,并函告泸桥镇政府落实小区安全责任主体和电梯运行经费,做好小区维稳工作。

2、扎实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一是强化流通领域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监管。春节期间,重点对辖区的家用电暖器、暖风机、风暖浴霸等进行检查。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帐制度,严把3c认证产品市场准入关、流通关,坚决杜绝不合格3c认证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二是严厉查处打击涉及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排,我县境内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1家,未发现该企业采购并销售有用于燃放的“钢丝棉烟花”、冷光烟花及装有冷光烟花的“电子烟花”。三是开展电暖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家经营户的1批次产品,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对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经营户已立案查处,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1元。四是协同州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城区眼镜验配行业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检定工作。对县人民医院和5家眼镜验配店的验光仪(共计6台),验光镜片箱(共计7箱)进行现场检定。

(四)扎实开展冬春旅游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整治会议,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力投入到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来。二是采取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氛围。三是积极与抽检机构衔接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共抽取城区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等在售食品食用农产品30批次。其中蔬菜2批次、畜肉4批次、禽肉5批次、肉制品5批次、水果3批次、速冻食品(饺子、汤圆)3批次、饼干2批次、糖果2批次、菜籽油3批次、果蔬汁饮料1批次,结果待出。四是加大农村食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食品、侵权“山寨”食品、“三无”食品、劣质、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通过在日常监管中找线索、发动群众举报找线索、监督抽检查找线索、行刑衔接接收线索等方式方法,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有效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农村食品安全。

(五)开展疫情防控药戒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一是认真开展疫情防控用药安全行动。按照省、州、县指挥部要求,开展了7轮疫情防控药品重点检查,重点按照指挥部最新要求,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启用管控药品小程序监管。“安康码”小程序使用步入正轨,监管平台累计有10000余份管控药品销售数据,持续督导各药品经营企业及时审核销售数据,确保数据的实时性、有效性。二是以药品零售、医疗机构药械使用两大环节为主线,开展精麻药品、镇痛药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gsp要求对药品质量进行管控,精麻、镇痛类药品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实名制限量销售、台账记录等。三是随着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集中开展了化妆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经营使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是否索证索票等,初步检查了辖区内各大型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同时并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力求做到经营户执法懂法守法经营。对辖区内每家企业,逐一开展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200余人次,开展禁毒、重传疾病预防防控宣传各1次,检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及门店200余家次,检查医疗机构、诊所70余家,美容美发机构80余家次。此次检查,立案查处2起化妆品违法行为。

(六)开展价格行政约谈、规范价格行为净化消费环境

近日,陆续有消费者反映,在全省公务员招考期间,我县酒店、宾馆的住宿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接到反映后,立即对涉事酒店、宾馆进行检查,查看主体资质、明码标价等情况。经检查,投诉人反映属实,个别涨幅达302%。举行规范价格行为行政约谈会,对公务员考试期间涨价的5户市场主体进行约谈。一是通报投诉情况;二是组织学习价格处罚典型案例,签订《价格提醒告诫书》;三是要求与会市场主体经营中证照齐全有效、亮照亮证经营,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合理定价。执法人员从情、理、法的角度细致入微宣讲,帮助与会市场主体认识了自身的问题,表示知错即改,诚信守法文明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共同为“红城绿谷康养”城市形象增光添彩。

篇3

1.强化站场疏导。加强旅客引导,鼓励分散、分区、分时段候乘,避免旅客在站内过度聚集;优化站内组织,增配自动检票机、安检仪、门架式测温仪,提升进站和安检效率;减少交叉接触,发展定制客运,拓展预售客票和联网售票范围,推广电子客票、扫码进站等“无接触”售检票措施。

2.优化运输组织。结合客流流量、流向和疫情防控形势,完善运输组织方案,强化运输供给,优化运力调配,提高疏运能力。采取滚动发班、加密班次、延长车站发(收)班时间、多线运行等措施,提升客运周转效率。

3.确保运行通畅。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协作配合,强化客运场站周边交通秩序维护,强化城区道路和国、省、县干线等进出城通道的衔接,落实客运车辆通行公交车道措施,提升车辆通行效率。

二、强化客运防疫

按照最新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全面落实人员、场站和车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1.强化人员防护。一线工作人员、驾驶员和乘客等三类人员严格执行全程佩戴口罩措施,高风险岗位人员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镜和手套。

2.强化场站防控。重点做到“四个一律不得”,即:未开展体温检测(或体温检测异常)的旅客、未进行健康码查验(或健康码异常)的旅客、未进行消毒的车辆,一律不得进站,同时为无法运用智能技术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人工便利;严格执行客运车辆“七不出站”规定,驾乘人员未全员佩戴口罩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出站。同时,场站内人员密集区域要持续通风,乘客接触设备要加密消毒频次;站场广播、宣传栏要持续宣传,强化旅客防护意识。

3.强化车辆管控。严格落实客运车辆趟次消毒、乘客信息登记“发车前两项制度”;严格执行驾乘人员全程佩戴口罩、严禁途中上下客、车辆每4小时通风10分钟,以及车辆途中停靠休息、就餐后司乘人员体温再检测等“运行途中四项措施”;严格执行车辆到达终到地后乘客信息移交终到地客运站、载客返程后车辆清洁消毒和趟次维护保养等“到达(返程)两项规范”。

三、严格冷链物流、集装箱货物防控

按照《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方案》,全面加强人员防护、装备消毒和联合查验,确保运输环节安全可控。

1.严格人员防护。严格落实冷链食品运输和进口集装箱货物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举措,切实做好健康登记和监测,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2.严格装备消毒。督促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集装箱运输的车辆采集环境样本开展核酸检测,按要求严格消毒,确保运输载体和运输环境安全。

3.严格联合检查。按照《关于开展冷链食品运输车辆联合检查行动的通知》(川交函〔2020〕593号)精神,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点,查验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三证明一报告”,严厉打击走私和非法营运行为。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4.严格应急处置。冷链食品运输环节检出核酸阳性,应及时快速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排查跟踪监测工作。

四、加强水上运输防控

全面掌握船舶驾驶人员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确保船员适任;全面检查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确保船舶合格;全面落实码头、船舶消毒,人员佩戴口罩、体温监测等措施,确保防疫措施到位。

五、加强在建项目防控

1.加强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防控,加强对工地、项目驻地的出入口管理,安排专人值守,做到人员进出均佩戴口罩、测量体温、规范登记。

2.加强生活区防控。做好春节期间疫情值班值守,安排施工人员有序流动,做好员工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

3.加强返岗信息排查。全面梳理近期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岗人员,按要求实施隔离措施并开展核酸检测,无问题方可进场施工。

六、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1.确保公路畅通。坚持“一断三不断”原则,统筹做好重要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和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合理设置卡点,并履行批复程序,不得擅自设卡阻断公路。

2.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对运输疫情防控所需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车辆,加强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对接,执行“三不一优先”政策,保障其优先便捷通行。

七、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按照《省应对秋冬季肺炎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完善应急预案或操作手册,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1.做好一级响应准备。按最坏情况、最周全应对进行准备,一旦启动一级响应,2小时内,交通运输应急人员、设备、物资全面到位。

2.做好多点散发准备。如本县出现中风险区,分类升级如下措施:客运站渠化专用通道,物理分开中风险区旅客与其他旅客;科学规范设置留观区,保证其位置独立、远离人群、物资齐全;加密站场内消毒频次,由1天一次升级为每4小时一次。途经中风险区的城市公交实施越次消毒、全程通风。从中风险区到低风险区的客运班车,按核定座位数的50%严格控制客座率,并在最后一排设留观区。对于外地中风险区来我县的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要设置相对独立的专用下客停车区,乘客全面登记信息后方可离开,车辆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驾驶员按要求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遇疑似感染旅客,第一时间将旅客送车站留观室,并向辖区内疾控部门报告,按要求做好人员移交,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医学观察、途径通道和留观室消毒等工作。

3.做好错峰高峰准备。针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雨雪冰冻、大雾等极端天气,提前做好路网运行调度应急准备,重点完善“警车开道、客车编队、限速运行”的应急预案,一旦客流积压,立即启动,迅速分流。

八、做好疫情防控保障

篇4

认真贯彻落实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总理的批示精神按照有关部署要求,决定近期对全区交通运输领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坚决防止病毒通过交通运输渠道传播,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发扬艰苦奋斗、连续作战精神,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交通运输行业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交通运输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委办,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指导和督查工作,下设四个工作督查组。

1、第一督查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主要负责督查辖区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2、第一督查组由局公路科负责人负责,主要负责督查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3、第三督查组由西城办主任负责,主要负责西城办公楼人员密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

4、第四督查组由总务科科长负责,主要做好局办公场所消毒和清洁工作,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和办理业务的经营户身体健康。

三、督查内容

1、国家、省、市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城疫防办[2020]787号);

2、《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社区、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防护指南》落实情况;

3、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市常态化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室实施方案》、《市秋冬季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市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等有关防疫文件落实情况。

4、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最新版《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督查交通运输领域领域、工程建设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和机关办公场所内疫情防控规范、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督查交通场站的防控疫情工作落实情况;客运场站、运输企业是否制定疫情防控监测预警方案,在售票厅、候车厅是否设立体温监测、验码、一米间隔线、留置区、废置口罩专用垃圾桶、引导乘客佩戴好口罩等防疫措施;交通运输工具日常消毒、通风、留观区设置、客运车辆空调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客运企业是否按照要求落实驾驶员、乘客全程佩戴口罩;外来入晋人员运输信息登记处理情况。

四、督查时间和督查形式

1、督查时间:2020年11月15日-12月31日

2、督查形式:采取自查、实地查看,查验资料、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秋冬季以来,疫情反复,全球疫情迎来高峰,我国处于多点散发的疫情状况,大量旅客通过交通运输工具大范围大面积流动,疫情防控工作尤其困难复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度负责、高度警醒,从严、从实、从细贯彻落实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抓好防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篇5

一、急性传染病防制与疫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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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预防和控制,防止重大传染病传播。1~4月、11~12月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认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主动监测工作。进一步抓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防治措施,继续贯彻落实《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湖北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做好监测、报告、防控工作,及时发现、控制SARS、人禽流感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疫情。

(二)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等的快速应急和处理能力。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订应急处理方案,成立疫病防制机动队,强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全面推进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培训、预案制订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对突发事件、重大传染病和原因不明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引起的重大疫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三)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报告与管理。一是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途径、时限报告各类传染病。针对我市传染病的漏报、迟报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情况较多的问题,20__年主要从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入手,以规范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减少迟报、杜绝漏报为重点工作内容,定期对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综合质量纳入各地各单位年终考核指标,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我市传染病网络报告综合指数,提升我市在全省传染病报告质量评价中的排名。二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进一步提高各种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瞒报、谎报、缓报现象的发生。三是开展传染病疫情分析预测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每月一次的常规疫情汇总报告,于每月5日前报出疫情简报,有半年和全年疫情分析、特殊时期做好专项疫情分析。

(四)抓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制。5~10月份开展对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督导,进一步要求各医疗机构规范肠道门诊,加强腹泻病人的检索,做到“五专”,“逢泻必登、逢疑必检、必报”,检索率达到20以上。各地CDC要按《全国霍乱监测方案(试行)》和《霍乱防治手册》(第五版)要求开展外环境和食品监测,在5~10月份每月完成公厕、污水、水产品、可疑食品等外环境样品的检测任务,并于每月5日前报出监测报表。同时,认真做好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的病例监测工作,完成菌株上送工作。

(五)保质保量完成省下达的相关疾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CDC或湖北省CDC下发的各种重点传染病的监测方案,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各种重点传染病具体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重点控制霍乱等疾病爆发流行,加强对流感、流脑、出血热、狂犬病、乙脑、百日咳等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相关疾病病例监测工作,落实以免疫接种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努力降低发病率。

(六)开展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漏报率调查,杜绝漏报、迟报、瞒报和谎报疫情现象的发生。严格按《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及《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责任疫情报告单位进行法定传染病漏报率调查,11月底完成并上报调查结果。

(七)按照《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逐步做好死亡病例监测工作。

(八)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加强督导培训工作。全年市级对各县(市、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2次以上的督导,各地对辖区内乡镇及直管单位应不少于4次。加强疫情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实行定岗定人。

二、免疫预防工作

(一)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加强经费保障,落实免费接种政策。我市温泉城区和咸安区、崇阳县已于20__年全部或部分落实了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但其它地方还没有落实,各地今年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及时足额落实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经费,确保计划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工作,加强接种单位的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湖北省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各项工作。

一是各接种单位(包括接种门诊、接种点、产科接种点)的设立应按照“区域规划、合理布局、定点接种、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明确辖区内各接种单位具体的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工作职责,杜绝管理上的盲区;每年进行1次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或审核。

二是各县(市、区)CDC及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基础资料(包括总人口数及15岁以下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建卡人数、建证人数、儿童流出流入情况、托幼机构及学校数、 学生人数等)的收集与管理。各接种单位应对责任区域0~6岁儿童开展主动搜索工作,每年至少1次,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管理,保证建证、建卡率达98以上。

三是以乡(镇)、县(市、区)为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计免资料、账册的整理、核对工作,掌握本辖区内的儿童接种情况,分析未种原因。每季度与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医院产房核对新生儿登记,多渠道掌握适龄儿童数。

四是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杜绝接种差错、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预防接种前前告知工作,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避免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引起的纠纷。

3、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湖北省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基本标准》,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启动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按《湖北省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鄂卫发[20__]9号),各县市区今年完成三分之一乡镇规范化建设。

4、开展经常性计免督导工作。按照《湖北省免疫预防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对辖区开展经常性计划免疫督导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对所有乡镇的免疫预防工作督导4次,对直接管辖的免疫接种门诊至少督导6次;乡镇卫生院每年对所辖的每个免疫接种门诊(点)至少督导6次。

5、进一步完善流动儿童管理制度,提高流动儿童的建卡率和接种率

一是加强对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完善流动儿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儿童接种登记簿和流动儿童迁入、迁出登记簿,认真落实流动儿童接种,力争寄居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建卡率≥95,五苗接种率≥90;

二是每季度应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变更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三是全年至少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接种率专题调查,有调查总结。

6、加强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管理,防范预防接种反应和纠纷

一是各接种单位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率100。使用后及时毁型、消毒处理,并有记录;一次性注射器毁形器(安全盒)使用率达85以上;

二是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试行)》、《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明确专人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上报,积极调查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三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施零病例报告,每月5日前上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和常规月报表。

7、认真实施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按照鄂卫发[20__]96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按统一表式进行登记,对接种史不全者,均要实施补种,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至市疾控中心。

(二)继续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成果

1、强化AFP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敏感性和报告质量。以市为单位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以上,要求各县(市、区)不少于1例;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14天内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粪便标本7天内送达及时率、未采集合格粪便标本及分离到脊灰病毒的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达到80以上。

2、加强AFP病例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和《湖北省AFP病例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县级以上疾控机构每旬应安排专人到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AFP监测医院进行访视,主动搜索AFP病例,并做好记录;对去年无AFP病例报告的综合性医院应作为主动监测的重点医院,分析无病例报告的主要原因,消除AFP监测工作盲区;AFP病例主动监测登记表县(市、区)级以旬为单位汇总按月报市疾控中心,及时报告率与完整率在95以上。市疾控中心每季度通报一次监测结果,并分析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全年对各县(市、区)AFP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及时、认真地对AFP病例进行调查和随访并及时上报相关调查表格。重点抓好高危AFP病例和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的综合防制。发生高危和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的地区,应按卫生部下发《高危AFP病例和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进行调查,做到:患儿居住环境的调查及相关病史资料的收集;采集5名五岁以下密切接触者粪便标本;调查患儿所在村30名五岁以下儿童的脊灰疫苗接种率;病例所在村及县级以上医院的AFP病例的搜索;必要时,在当地开展应急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

4、实行AFP病例报告奖励制度,按省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有组织地开展脊灰强化免疫活动。

5、开展AFP报告、监测的业务培训。各疾控机构今年至少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一次AFP的定义、报告、标本采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要求有培训通知、人员签到、培训讲稿、试卷和培训小结。

(三)加强乙肝防制,做好乙肝纳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1、按照《20__~20__年湖北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以乡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以县为单位首针及时率达90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接种点要达到95以上)。

2、开展15岁以下儿童新发乙肝病例的个案调查上报工作,提高报告质量。

3、加强新生儿乙肝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切实做好社会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疫苗和注射器材管理、资料收集与报告,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手续,杜绝疫苗挪用现象发生,经常性地开展督导、检查与评价。

4、严格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确保新生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

(四)加强其它计免相关疾病的监测工作

1、开 展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的监测,落实免疫策略,控制麻疹暴发

一是结合AFP监测工作,按《全国麻疹监测方案(修订)》、《湖北省麻疹监测方案(试行)》、《全国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定期到监测医院了解麻疹、新生儿破伤风就诊情况,发现病例及时报告,每月5日前将监测报表报市疾控中心,报表上报及时率和完整率95以上。

二是所有新破病例和疑似麻疹病例均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流调表要求填写完整,尤其是免疫史的核实,调查表通过中国免疫规划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是疑似麻疹病例采集血清标本送市疾控中心检测率100。

四是对于以县为单位,麻疹发病在1个月内增加5例以上,或发病率超过1/10万的地区,要组织专门调查,分析流行因素,预测流行趋势,及时采取应急接种等相关控制措施。各县(市、区)应对所有疑似麻疹暴发疫情开展调查、及时采集病人的血样并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测,麻疹暴发疫情的及时上报率应达100。

2、加强流脑和乙脑疫情监测工作

一是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推广使用精制乙脑疫苗、流脑A C疫苗,努力提高接种率;

二是注意疫情动态:以乡为单位,月发生3例以上病例;或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病数比同期发病数高20以上,要及时报告市疾控中心;

三是发现流脑、乙脑疫情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个案调查表报市CDC,同时报省CDC。采集乙脑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采集流脑脑脊液、血清等标本,送省CDC检测。

3、主动开展免疫监测工作

按省、市有关监测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免疫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疾控中心下的监测任务。各疾控机构也应根据当地情况,主动开展相应的免疫监测工作。

(五)加强冷链和疫苗的管理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湖北省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工作方案》以及《湖北省计划免疫疫苗冷藏、冷运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冷链正常运转,严格各种疫苗的供销渠道,确保疫苗冷藏,并节约用苗。

2、一类疫苗冷链运转原则上由省到市、市到县、县到乡、乡到村逐级运转。全市一类疫苗冷藏冷运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渠道、加强监督、规范储运的原则,市及各县(市、区)对本级管理的疫苗冷藏冷运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下级的疫苗冷藏、冷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同时负责申报辖区内疫苗使用计划,对疫苗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辖区内的疫苗冷藏、冷运情况进行查验,做好冷链运行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3、市、县、乡级应建立健全冷链设备帐册,并有专人管理,建立疫苗进出库和贮运温度记录。冷链设备维修时应做好记录,备查。

4、每逢单月5日前上报上次冷链运转生物制品使用数、库存数等。健全生物制品的领发手续,生物制品进出账目清楚,帐物相符,领发手续保存三年以上,索证资料要存档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六)认真开展常规免疫接种工作,接种率稳定在较高水平

1、维持农村每两月一次、城镇市区每月一次以上的冷链常规运转,以接种点为单位每年冷链运转不得低于6次。重点抓好0~6岁儿童“五苗”常规免疫和百白破、麻苗、脊灰苗、白破二联的适时加强;以乡为单位0~6岁儿童“五苗”基础免疫接种率及加强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全程合格接种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CDC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包括乙肝疫苗)接种率的调查。应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告的要求,定期逐级上报流脑、乙脑疫苗的接种情况。

2、及时统计、分析辖区内各接种门诊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开展情况,注重接种数据的逻辑性和准确性,每逢单月10日前将上次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报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15日前报至省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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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中心,坚决克服侥幸麻痹思想,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全程监管,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内部管理由简单粗放向标准化精细化高效化转变,着力构建现代化的畜禽屠宰生产体系和行业管理治理体系,全面排查畜禽屠宰过程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持续整治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畜禽屠宰企业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企业

重点是淮安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XXXX农牧有限公司、XX食品有限公司(屠宰XX)、XX食品有限公司(屠宰XX)、XX县XX食品有限公司(屠宰XX)等5个畜禽屠宰企业。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畜禽屠宰准入管理。

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完善准入程序,规范准入审批。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发展优质屠宰产能,积极推进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加强南北对接,鼓励和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经销加工企业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建立稳定高效的肉品产销链条。推动生猪就地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大力发展冷库储存、冷链运输和冷鲜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推动肉品供应由调猪向调肉转变。

(二)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今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调动屠宰企业积极参与。今年,我县力争完成XXXX农牧有限公司创建标准化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淮安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标准化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多途径加强示范企业宣传,注重品牌培育,扶持做大做强企业。

(三)切实强化屠宰企业日常监管。

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健全相关制度,明晰工作职责,依法履职尽责,县级日常监督检查活动每家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街道)兽医站每月检查不得少于2次。监督检查要注重实效,实行痕迹化管理,建立完整监督检查档案,充分发挥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功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坚持不整改到位绝不放过。监督检查要以动态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检验检疫制度、环境卫生管理、非洲猪瘟防控措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同时对驻厂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杜绝驻厂不在岗、在岗不履职等违纪行为。

(四)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强化品质检验员和驻厂官方兽医培训,严把生猪入厂查验、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等关键关口。督促屠宰企业配齐检测人员和设备,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驻厂官方兽医方可出具检疫证明。严格清洗消毒制度,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落实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场所和生猪、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严格无害化处理管理,对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猪及其产品,必须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移交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完善无害化处理记录台账,坚决杜绝病害生猪产品流出屠宰环节。

(五)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指导督促畜禽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建立健全屠宰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深入开展屠宰专项整治。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持续强化屠宰环节违法行为排查和整治。生猪屠宰环节要突出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药注水等重点违法行为,牛羊屠宰环节要突出“瘦肉精”、注水等重点违法行为。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县域交界区、屠宰量较小企业、代宰经营企业的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非法添加、注水等不法行为。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屠宰行业监管职能,健全相关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履职尽责。要采取明察暗访、动态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入场查验、静养待宰、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屠宰活动。加强驻厂官方兽医培训和警示教育,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工作责任,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进厂及宰前查验、屠宰检疫、检疫出证、病害产品处理监管,切实规范检疫监督工作,保障肉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八)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畜禽屠宰企业要配备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完善设施设备,严把畜禽入场查验、品质检验、出场销售关口,严格落实静养待宰、“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完善台账记录,健全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的肉品安全责任体系。

四、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全程监管,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主动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衔接配合,强化监督执法,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

(二)履行告知义务,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畜禽屠宰企业生产主体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向所有畜禽屠宰生产企业签订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签订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风险监测,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各单位要加大巡查检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加大风险监测工作力度,及早制定风险监测方案,科学、合理确定监测区域和抽样规模,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频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进一步强化督查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围绕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

“瘦肉精”、超范围超剂量滥用兽药、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等各类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强化宣传指导,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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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总理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统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一线督导、推动落实,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方案,对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今年以来共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8次,安全生产培训6次。5月21日,局党组书记、局长袁秀爱同志专门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当场与所属站室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

二、做好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有效管控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抓好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汽车客运站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等重点区域,务工人员返岗长距离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公交车、出租车等重点车辆,重点公路路段及桥梁,长途客车、危货车和特种设备的驾驶员、操作员、押运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重点人员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三、扛起政治责任,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突出道路危货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和公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针对源头管理失控、监管责任悬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落实领导责任,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直接责任,具体指导、全程督办;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二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定期对本单位的风险因素和苗头性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工作举措,深入整改存在问题。

(二)突出道路危货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和公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针对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辖区内129家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自改问题隐患169项。151家企业开展了风险辨识,辨识出0项重大风险、151项一般风险。全部都已经整改完毕。

1、危货运输企业管理。我县共有危货运输企业2家,危货运输车辆牵引车47辆,挂车53辆。主要隐患是驾驶员疲劳驾驶,我们深入危货运输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人员、车辆、制度、设施都严格检查。安装了车载防疲劳电子设施,有效解决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做好车辆防静电工作,加强GPS监控管理,相关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各企业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和对监控人员的管理。

2、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保障。汽车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及实名制购票等管理规定,做好车辆及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舱托运货物的源头安检工作,严防危险品上车;进京客运班线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路线、班次、站点运行,严管、严查、严处违规中途上下旅客的行为。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工作,投资30多万元购置了相关设备。

3、加强公路服务保障。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公路桥梁、沿线交通安全设施、临河临塘、急弯陡坡等重点部位,开展了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做好四、五类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4、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加大联合治超执法力度。依托联合治超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5、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做好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工程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违法运输经营行为:道路运输车辆695辆,道路客运11起,黑出租11辆(按道路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营分列)。

6、加强应急处置。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充实锻炼应急队伍,更换补充应急物资。始终保持临战状态,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发生事故险情及时科学有效处置。

7、做好燃气运输整治。我县共有燃气运输企业2家,燃气运输车辆50辆。责成运管站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加强对燃气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

四、2021年工作计划

1、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落实。

2、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一是有效防控安全风险。二是强力整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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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交通、公安、价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疫苗接种

第六条政府应当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一类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第一类疫苗的供给。

公民应当受种第一类疫苗,可以自愿并自费受种第二类疫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接种方案,并及时公布第一类疫苗的种类。

第八条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

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规划、人口密度以及服务范围等,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者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十三条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十四条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进行安全接种。

第十五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注射费(含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接种疫苗前,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名称、规格、接种方法及第二类疫苗的费用承担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公示。

第十六条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或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在跨设区的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在托幼机构、学校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者应急接种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预防接种证工本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耗材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处理费、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接种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预防接种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运输冷链车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免征养路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对从事预防接种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服务措施和工作制度,按照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四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接到请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遵守国家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造成疫苗失效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虚报、瞒报、伪造或者故意毁坏预防接种记录、数据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其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进行接种,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收取费用或者接种第二类疫苗超出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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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

由市贸发局牵头,市供销社、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组织建设全市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在“十一五”期间,发展一批农村现代农产品和食品流通骨干企业,初步形成以各县(市)城区中心市场和骨干企业为核心、乡镇市场和重点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布局合理、规范有序,便利安全的农村现代食品流通网络。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健全农村农产品流通体系

1.加快推进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和改造升级。由贸发部门负责,供销、海洋与渔业、粮食部门配合。在农产品主产区县(市)有重点地建设和改造升级一批粮油、果蔬、水产品、肉类等专业批发市场;加快批发市场的信息系统、物流装备、农产品冷链系统以及食品安全检疫检测设施建设,逐步建成区域性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中心、加工配送中心和信息服务中心。开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改善经营环境,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完善经营设施。今后五年内全市要培育4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国家级4个,省级6个,培育5个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新建和改造升级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7个,其中省级重点扶持2个,市级重点扶持5个。

2.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供销部门负责,鼓励发展为农民提供包括信用、供销、技术推广等在内的服务的行业协会和购销服务合作社,鼓励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今后五年内全市要新发展农村行业协会20个,专业合作社23个。

4.发展一批有经济实力、有经营管理经验的大型生鲜超市连锁企业。由贸发部门负责,加快建立和发展生鲜农产品加工、包装、存贮、运输为一体的统一配送系统和冷链系统。鼓励连锁超市集团建立自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与生产基地产销对接、定单、定牌生产。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重点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逐步

加大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中的农产品经营份额,国家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建设和完善农村食品经营网络

1.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由贸发部门牵头,供销社配合,按照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引导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进入乡村,加快推进农村流通产业的发展,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到农村开办直营店、发展加盟店。改造和新建连锁经营网点,拓展农村市场,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村零售网点的作用,依托现有经营设施,逐步开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完善农村服务网络体系。鼓励农村食品经营网点适应农村居民生活需求变化,增加服务项目,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20xx年在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8个试点县(市、区)的乡(镇)和村建立860个消费品农家店和农资农药店,并建立县级生活消费品配送中心。20xx年8个试点县(市、区)乡(镇)、村计划建立400个消费品农家店和农资农药店。力争用3年时间发展和改造乡(镇)“农家店”1800家,8个试点县(市、区)和**市区建立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配送中心,并依托在**的大中型流通企

业,构建全市消费品流通网络。

2.加强县乡加工食品批发网络建设。由贸发部门牵头,工商、质监、卫生、粮食、供销部门配合。在城区发展辐射农村、规范经营的加工食品批发市场或批发一条街,发展向农村小店统一配送食品的骨干批发企业和配送中心。在重点乡镇培育一批讲求信誉、规范经营的加工食品批发户。今后五年内全市要

实现县县有较规范的加工食品批发市场(街),乡乡有较规范的加工食品批发户。

3.加强中心集镇商业建设。由贸发部门负责,在中心集镇积极发展食品超市、便利店、自选店等新型业态,把集镇食品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形成辐射周边的农村商业中心;以现代流通方式新办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购物中心253家,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

二、建设农村食品监管责任网

联席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设全市农村食品监管责任网,建立农村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食品中毒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主要措施:

(一)由市联席办牵头协调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粮食部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性调查分析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农村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公|_文有]约gw 9080.c om

(二)由农业、渔业、工商、供销、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落实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组织开展农药残留、滥用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专项整治,加强农药、兽(渔)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依法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确保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原料的质量安全。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同时在蔬菜、茶叶、水果等主产(基地)乡(镇)农办设立快速检测室,每

星期深入产地2-3次开展产品上市前的抽查检测工作。继续抓好禽畜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控疫病发生,加强生产(外调)源头监管,防止疫病禽畜产品上市。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和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基地+公司+农户”模式。今后五年内全市要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场30个(不含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3万亩、无公害农产品45个(其中水产品20个)。

(三)由贸发、农业、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牲畜屠宰行业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屠宰,推行定点屠宰场、市场两个“准入准(退)出”制度,巩固和发展猪肉产销监控工作,提高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加强牲畜屠宰检疫、“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查处定点屠宰场为私宰肉盖章出证的行为。强化肉品“两证”、“两章”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推行无公害和品牌肉上市,加强对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肉品销售的监管,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和经营者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健全肉品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和不合格肉品退出销毁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执法力度,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场和屠宰窝点,彻底摧毁其经营网络。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震慑违法者。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组织辖区内的企业逐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其完善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必备条件, 严格按照质量法律法规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发现企业重要情况变化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县(市、区)质监部门报告,并协助质监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深入加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抓好食品安全监管。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的有效管理机制。行政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工作,形成联防联控联治的工作机制。县(市、区)质监部门要定期向乡(镇、街道)通报食品加工安全有关信息,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指导和督促其按照协管职责,做好加工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通过整治,到20xx年全市各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全都具备相关证照,28类加工食品生产企业都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落实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把好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指导和监督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开办者和经营者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的索证索票、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开展对农村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卫生监测。健全和完善市工商局流动监测车不定期巡回检测、各县(市、区)局每月抽检、基层工商所每周定向检测制度,形成三级过滤式快速检测网,特别要加大食品批发市场、批发店的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大宗、敏感食品的日常抽查检测、结果公示制度,切断假冒伪劣食品流通的关键环节。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对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代销点、流动摊贩的整治,对农村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提高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把食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依法经营合格食品。到20xx年全市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店全都具备相关证照,市场上的28类食品基本具备QS标志,禽畜肉产品都有票有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都建立快速检测,对上市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进行抽检、公示。

(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以及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经费的保障和资金落实工作。

三、建设农村食品群众监督网

由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全市农村食品群众监督网。主要措施:

(一)建立多方合力机制,实行食品安全巡察员制度。

1.组建相对固定的分别由人大、政协、社会团体、企业主、群众代表、新闻媒介、专业人士等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巡察员队伍,建立完善市局

、县(市、区)局、工商所三级监督联动、方便群众参与的监督平台。

2.建立工商部门、名优食品企业、农村经销商、农村消费者四方互动机制。采取定期邀请食品生产商(供应商)、经营者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召开约谈会,协助食品生产商举办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为经营者掌握农村信息和了解农民消费需求、村民了解食品市场信息提供互动平台,进一步增进购销双方和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的信任,形成名优食品产销信息互通的良性机制。

3.建立工商、名优食品企业联手打假机制。与名优企业建立经常性的联手打假机制,实行食品名优企业联络员制度,采取专人联系、定期沟通的办法,利用名优企业掌握市场信息准、识假专业能力强的优势,定期深入广大农村开展联合打假,维护名优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4.建立红盾维权监控网。深入开展红盾维权进乡村活动,依托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等组织在全市建立“红盾维权站”、聘请红盾维权联络员,把维权投诉网点延伸到边远山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让群众投诉有门,投诉方便,处理及时,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的监控能力。

(二)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工商部门配合,建立乡镇一级消委会分会,做到人员到位、机构健全、履行职责规范、农村维权作用明显,至少要达到“六个一(一人、一牌、一证、一室、一薄、一栏)的标准。“一人”,即至少有一人兼职做监督维权工作;“一牌”,即悬挂统一式样的乡镇分会标识牌;“一证”,即为工作人员颁发的社会监督员证;“一室”,即调解室,可单独设立,也可与乡镇政府其它合用;“一薄”,即投诉、举报登记薄;“一栏”,即固定宣传栏,刊登法律法规、消费警示等内容,并配备投诉举报电话。到20xx年全市乡(镇、街道)要100建立消委会分会。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xx年5-6月)

市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根据省政府印发《**省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方案》制定5年全市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实施方案,并由市政府印发各地执行。根据省里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市确定晋江市、安溪县为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试点。

(二)试点阶段(20xx年7月-20xx年12月)

晋江市、安溪县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市级有关部门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教训,组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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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做好新修订GMP实施工作。对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认证后的回潮现象;对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或品种,继续做好指导和帮扶;对停产企业(品种)要加强巡查,防止出现擅自恢复生产或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产新版基药企业进行二次以上检查,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飞行检查。及时跟踪基药中标情况,对中标的注射剂、中药及价格异常低的品种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严格对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进行审核备案及日常监管。各地要及时上传相关监管信息,并督促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及时上报企业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数据和分析手段,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强化换证后续监管。认真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扫尾工作,对因迁址改造、资产重组、不符合新修订GMP等原因延期换证的企业和制剂室,要加强监管,防止其擅自恢复生产。

(三)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对制剂室的检查全年不少于二次,其中至少有一次是飞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相关制剂室加大制剂标准提高投入力度,保证质量地尽快完成制剂标准提高的扫尾工作。

(四)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与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生〔2015〕177号)要求,对在产品种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监管部门定期汇总分析企业评估结果以及注册、稽查、流通、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信息,开展药品风险会商、排查、评估与研判,确定监管重点、频次和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长期停产的、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而未取得国内批准文号的、具有中成药批准文号但因不具备提取条件而停产的企业100%开展飞行检查。加强对外购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强化中药提取物供应商的管理,必要时组织延伸检查。

(五)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医疗机构ADR报告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报告占比、严重报告比例和报告的及时性等,同时,不断提高生产企业报告能力,进一步优化ADR报告结构,实现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报告比例逐年提升。市ADR中心要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企业ADR检查制度,充实检查员队伍,提高检查能力水平,认真开展检查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对中药注射剂、F0小于8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检查全覆盖,完成对制剂生产企业50%以上检查覆盖。推进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要求,以及省局着手制定的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方案,督促企业继续开展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市ADR中心要摸清市内新药监测期内品种情况,指导和规范相关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同时鼓励企业对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品种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六)落实国家总局部署,组织开展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对生产、麻精药品经营企业以及使用麻精药品原料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曲马多等重点监管品种,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麻精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医疗机构按照风险程度,开展全年二至四次的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情况,跟踪药品流向,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整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病医院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推动拘留所等单位履行报告职责。市监测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报告质量,并对医用药品滥用进行重点监测。

二、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部分

(七)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巩固GSP认证成效。新版GSP内容全面,内涵丰富,国家总局指定的指导原则仍在不断进行修订调整和增补完善,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虽然都通过了认证检查,取得认证证书,但是要将标准学深学透,掌握理念精髓,保持常态管理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应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遵照GSP标准持续规范运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企业质量内审和风险管控,充分发挥经营企业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过滤和安全“防火墙”作用。

(八)强化GSP监督检查。按照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GSP认证过后应及时组织跟踪检查,今年市局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目标:零售连锁企业总部100%全覆盖,连锁门店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市局组织对单体药店(每县区)的跟踪检查比例不低于10%;各县区也应制定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比例(抽查比例不低于40%)。对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检查主要采取以“双随机”方式为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该移交稽查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对严重违反GSP的,要及时报请市局收回《GSP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公告。

(九)加快完善药品追溯体系。药品的渠道问题一直是影响药品流通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在国家总局明确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背景下,重塑药品追溯体系成为当前和现阶段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首先,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购销渠道的审核和风险管控;其次,在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加强对药品流向的检查,特别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高价抗肿瘤药品、冷链药品、疫苗、老年病慢性病常用药的购销渠道、来源去向作为检中之重;第三,要切实发挥市局药品经营企业远程监管系统的作用,对企业入网数据应开展真实性核查,与药品实际流向比对印证,确保药品流通过程清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督促县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时与市局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单体药店原则上在年底前全部使用市局开发的GSP管理软件,为今后开展创建“透明药房”工作打下良好的数据基础。

(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要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以问题为导向,在检查中应尽可能使用市局监管平台的检查表格并及时录入。并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人员少、事情多、任务重的不利影响,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药品安全问题作为目标任务,对药品来源不清、非法回收药品、“走票、挂靠”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数据造假、质量人员不履职、不在岗、连锁门店违规采购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持续打击、严处,该移交的要坚决移交,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一)加大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等单位的药品采购、保管、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反馈。

(十二)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企业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互联网带来的商机,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通过互联网肆意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品。针对这一现状,各县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药品交易网站开展定期的的监测和巡查,对获证企业检查应100%覆盖,要及时主动与稽查部门衔接,加强联动,确保违法网站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网站要及时消费警示。

(十三)严把药品零售企业准入关。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审批准入,积极发挥行政许可对药品市场秩序的引导、调控功能,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各县区局应实时将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信息录入市局监管平台,确保平台内的数据准确、真实。省市局将对各县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许可卷宗的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部分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源头安全。

(十五)全面实施保健食品分类分级监管。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要求,严格等级评定,确保评定过程客观、公正。

(十六)继续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受权人工作。对保健食品试点企业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方向。通过实地检查、深入调研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抓好典型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方案,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方法和机制。

(十七)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