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转让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2-09-20 17:12: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品牌转让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品牌转让合同

篇1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篇2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篇3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转让标的:______号出租车及该车随附的经营权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合同:

一、转让标的详情如下表所列: 序号 内容 详情 备注 1 车号______ 2 品牌 4 经营权依据 5 经营权期限 6 行驶证号 7 保险单号 8 其他说明

二、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转让标的以_____元人民币的 价格转让给乙方。

三、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全面了解了转让标的的各项情况及 其存在的瑕疵,乙方对以现状受让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

四、乙方应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即现 金_____元人民币。

五、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当日,甲方将转让标的及下表所列的全 部证照交付给乙方: 序号 内容 具体说明 1 行驶证 2 保险卡 4 保险合同 5

六、转让标的的全部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负责配合; 因上述手续办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须办理的过 户手续包括:行驶证、保险卡、经营权证书或依据、

七、转让标的交付日前,因该车引发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 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日后,因该车引发的 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解决纠纷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包括仲裁费用、法院执行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若双方为了履行本合同而另行签署的有关格式文件与本合同有冲突 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注明:上文“______”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自行填写。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车辆转让合同范本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合同:(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的轿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小写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年月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合同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

联系电话:

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

篇4

物品转让合同协议材料一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转让 接收地址在 店名(字号) 为 的店铺(下称该店铺)及交易该店铺内全部设施设备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其开办的该店铺转让给乙方经营,并将该店铺内的全部设施设备交由乙方使

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为该店铺实际拥有者,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同时在发生

任何经营权变更时乙方拥有优先获取经营权的权利。

二. 该店铺基本情况如下:

1.该店铺开办于

2.该店铺所在场地为甲方向业主年月日

3.该店铺建筑面积为

4.该店铺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证照清单详见。

5.该店铺内含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清单详见。

三. 转让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转让费为人民币

2.乙方分

第一次: 元,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

第二次: 元,合同签订第二天起算第 天支付;

第三次: 元,合同签订第二天起算第 天支付;

四. 甲方与该场地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时,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经营,甲方有义务协助乙

方和该场地业主洽谈并重新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租金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经营,那么甲方优先享有回购经营权和获得转让的权利,相关费用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谈。

五.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业主同意由乙方经营该店铺,若因业主不同意乙方经营该店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2.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第二条所披露的该店铺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该店铺已办妥卫生、工商、税务、消防等证照,具备正常经营的全部合法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4.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被政府部门或业主取消经营资格或租赁资格时,与甲方无关。

5.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期限届满,而乙方仍需继续经营,则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6.乙方接手经营之后,如该店铺所在场地的业主同意直接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应乙方要求,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其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7.乙方接手经营之后,如乙方拟以自己名义使用该店铺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8.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天将该店铺交乙方经营,并将该店铺内的设施设备及钥匙交接给乙方。

9.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该店铺的全部证照、印章等交给乙方。

10. 乙方经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应清偿尚欠的租金、水电费、税费等一切债务。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11. 甲方有义务扶持乙方经营好本店铺,使其能够实现盈利,包括产品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尽可能的丰富产品品种、确保产品品质。

12. 甲方经营期间所订出的鲜奶和酸奶,由甲方负责提供,数量无法核算的情况下按顾客实际打奶确认。

13. 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内为乙方提供

六. 乙方义务

1.乙方接手经营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逾期未能交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店铺的每月租金和水电费由甲方代为交付给业主,乙方需在每月的____日前交付店铺租金及水电费给甲方,甲方给予收据作为凭据;

3.乙方应在确认不再经营后将借用的各证照原件归还甲方后,如不退还甲方可以通过法律追究乙方责任,继续转让给第三方的,由第三方承担。

4.乙方在经营期间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店铺内从事非法活动,如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甲方无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

5.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火灾事故以及斗欧打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政府管理条件的变更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7.乙方接手后,一切经营行为及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直至确认乙方经营终止。

七. 共同责任

1.从合同签订当日起,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门头及其他所有设备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如未能得到该店铺的再租赁权利,不得对该房屋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2.合同签订当日,甲乙双方共同前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公证费用由双方共同支付),将该店铺交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该日起履行。

3.甲方持有该店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借予乙方在经营期间使用,在经营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继续使用甲方的店铺名称,并销售甲方的奶产品及其它健康食品,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战略合作意向书》中规定的符合甲乙双方确定的经营理念的产品,甲方也有义务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以优惠的价格优先提供给乙方销

八. 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九.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 合同纠纷的解决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潍坊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一. 其它

1.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附:店面租赁合同复印件、证照清单、证照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法律效力,如双方未能按此协议之内容执行,双方均可到潍坊市各级法院向对方提出控诉。

3.本协议连同《品牌加盟及产品协议》和《战略合作意向书》一起签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品转让合同协议材料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公司整体设施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位于公司(门面共 间面积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该公司房产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月租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公司转让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公司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等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由于乙方原因,租赁合同解除,其公司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事实依据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_______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支付给丙方或其他第三方与公司关联的所有费用,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公司从未正常营业,执照未办理,经营意向为担保公司。转让前原公司相关事宜、费用、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自行处理负责,与乙方无关,转让后相关事宜,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以 方式一次性付清,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方转让公司及房产门面使用权限,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房产门面使用权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物品转让合同协议材料三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出售设备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清单如下:

二、转让价款

设备转让价款共计元整(金额大写。

三、支付方式

(一)本转让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乙方应于2015年4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转让款额。

(二)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交付时间

(一)乙方一次性付清货款后,设备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应在20xx年4月30日前提货,设备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前所有保管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费用负担

(一)设备由乙方应负装卸、运输到指定地方,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在设备运输、装卸期间应注意设备保养、搬运安全等问题,期间所产生损毁、安全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生效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5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xx的xx广场(以下简称“xx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xx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xx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xx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xxx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日至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 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 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机关 1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6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受托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同等、协商的原则,就贸易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XX的XX广场(以下简称“XX广畅)内,所购置的房屋为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2、标的用途:XX广场为贸易用房,经营范围以XX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XX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治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贸易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贸易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终极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进标准,收取经营收进,依法向抢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本钱,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钱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贸易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年月日,止于年

月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治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同一治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贸易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逐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XXX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贸易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进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条件下,将经营总收进扣除租金、物业治理费、物业治理佣金、投资经营治理本钱及投资经营治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视,保证乙方正当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贸易用房,同时势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贸易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治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贸易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治理及经营治理用度。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终极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进或其他经营收进标准,收取各项收进,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本钱,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钱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定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贸易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治理及经营治理用度;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治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条件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治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逐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进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治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7

一、开发现状

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共同出资组建,同年7月3日公司与伏岭镇逍遥村村委签订了协议。8月,公司向县旅游局提交《关于请求批准开发徽杭古道蓝天凹景区的报告》,县旅游局于10月发文(绩旅[2004]23号)《关于同意蓝天凹旅游开发项目的批复》。在当时的条件下,几乎无人看好古道旅游开发,经胡仕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资收购徽杭古道旅游开发公司60%的股份,注资扩大注册。2007年公司在对周边旅游景区与市场进行了深入调研,当年实现门票收入8万元。2008年开始对景区投入200万元进行永来段古道修复,兴建路亭、公厕等简陋的旅游服务设施,同年门票收入实现11.6万元,2009年公司通过民间融资继续投入资金50余万元对景区基础设施加大投入,并积极参加省市县各种旅游推介活动,同年门票收入实现34万元。

2009年12月2日,徽杭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绩溪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绩溪县徽杭古道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合同》,投资建设江南第一关景区和游览栈道;二期建设仁里徽杭古道入口,打造全国驴友休闲基地;三期建设徽杭古道商务休闲旅游区。其中,徽杭古道核心区投入6000多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江南第一关游客服务中心综合楼、古中心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延伸段投资3000多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徽杭古道入口的土地征用和基础设施,修建部分古道延伸段等。

5年来,徽杭古道先后获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景区”、“中国体育旅游十佳精品线路”、“全国旅游休闲示范基地”等六个国家级荣誉品牌,使徽杭古道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三条著名古道,并为国内外旅游者知晓。

二、徽杭古道资源开发中的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1.开发资源产权不明晰

古道中江南第一关路段,属于集体山林,归当地村民集体所有。而在县政府与开发公司签订的《绩溪县徽杭古道旅游景区开发经营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徽杭古道旅游资源实行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将开发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1万元人民币,转让期间为40年,2009年12月1日起至2049年12月31日止。”

就该景区开发,政府是否能够代表村民的集体财产所有?古道的开发应“始终要把握一个关键,即产权问题,产权安排的中心任务是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以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以及产出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虽然,《绩溪县徽杭古道旅游景区开发经营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文化旅游资源和其他社会组织资源要必须走市场化之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其最优资源配置,使之得到最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这里就涉及到产权关系的调整和变革的问题。”

2.政府政策落实不到位

由于旅游人数的增加,江南村整体环境也会影响游客对景区的印象,伏岭镇“镇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旅游资源的领导,把发展新农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积极利用规划、扶贫、环保、培训、基建等专项支持政策,努力将我镇的生态优势、文化优势、地理优势及丰富的资源优势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近年,镇政府投入资金250万元,在各村都设置了垃圾桶、新建垃圾池、垃圾焚烧炉、垃圾中转站,但是效果不佳。由于景区中段黄毛培村中村民的生活垃圾丢入河中,大雨天气会被冲刷到下游形成垃圾堆积,江南村村民的垃圾乱丢现象是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结果。

3.宣传缺位,政府将部分职能推诿给开发商

早期绩溪县是以工业为主,重视工业发展对县财政的影响,由于转型需要,以及目前绩溪县旅游正旺,近几年来对旅游业也较为重视。县政府为徽杭古道所做的宣传工作主要有:每季度的旅游宣传活动,主要形式为参加推荐会,邀请俱乐部、旅行社、以及旅游行业媒体。但是规模不大,效果不太显著。相比旅游大县婺源、黄山,政府投资补贴的旅游资金相对较少,县政府也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较低。除了政府主导明显的油菜花节和美食节,其他的活动都由开发商自己创建。

4.政府规范、引导的缺失;服务监管不到位

景区开发以来,周围村民抓住时机,发展农家乐,光景区内部就有25家农家乐,景区还有100多家,其中较多为无证经营,相关的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对经营农家乐的合法手续进行检查和后期监督。这对游客在景区住宿、饮食等有较大隐患,由于路段中间还有黄毛培村,村民乱搭乱建,破坏原始森林资源,还有治安纠纷、山体滑坡的潜在危险,都无法凭借开发商一己之力来消除。

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于:

[2]《绩溪县徽杭古道旅游景区开发经营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一款

[3]何东、刘传辉、崔建勋,探析政府在旅游开发中的职能,商业经济评论・产经分析,2007.12

篇8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与

日在

市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是在

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有意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2、乙方是在

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丰富的项目施工建设经验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和商业资源,乙方亦有意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商定以“项目合作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履行.

第1页(共8页)

第一条

甲方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概况

1.1本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位于

区,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占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约

亩),土地性质用途为

,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1.

1.1.2甲方公司于

日与

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获取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证号为:

,发证日期为

),目前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性设计批复、

等报建文件.

1.1.3本项目土地现状:

.

1.2甲方公司概况

1.2.1甲方公司合法成立并至今合法存续,已通过最近一年的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等所有证件合法有效;

1.2.2甲方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并已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

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1.2.3甲方除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已完成最近一年的税务清缴审计手续;

1.2.4甲方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力等情形.

1.3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作的项目暂定为“

”,规划建设内容为:如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民族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高档居住小区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第二条

合作的先决条件

2.1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同意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签署正式合同,具体如下:

2.1.1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甲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予以协助全力配合,并同意将乙方对调查报告满意(以调查报告的结论与甲方披露相符作为满意的标准)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2.1.2甲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本项目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2.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乙方调整过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向规划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并同意将此批复的取得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如项目已获取总规批复乙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本条款适用)

(如有其它先决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在先决条件达成后,乙方成为甲方公司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的股权(根据谈判确定乙方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乙方按

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实现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开发作为合作平台,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合作先决条件达成之日,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

%的股权,甲方持有

49

%的股权.

若股权转让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产生的溢价而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要求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体现前述内容的新章程等股权、管理人员、章程变更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提交各自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后由甲、乙双方提交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管理人员及章程的变更登记.

第五条

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建设

5.1乙方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和开发建设,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开发建设、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且有知情权.当乙方确有重大过错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才可采取合法措施.

5.2本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销售期间,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总规报批及项目配套费减免、项目税费等优惠政策等手续,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报批工作.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公司应在项目获取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年内竣工完成整个项目,如遇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项目所在地因气候出现超常规天气无法施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则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项目延期的责任.

5.4项目户型设计、总平面设计等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由乙方和甲方讨论同意后进行正式设计.方案设计由甲方负责报批,乙方配合.各类产品售价参照项目周边同类产品价格并考虑本项目实际优势后,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周边同类产品价格,报甲方备案,如果该价格确实偏高导致销售困难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业及其他类型产品价格根据开盘时市场情况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定价.

5.5为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及竣工顺利交房入住,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乙方指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工程总包价按定额拦标价上浮5%计算.具体内容由双方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销售

8.1

项目的销售由乙方负责指派专业营销机构负责,项目涉及到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支付;销售佣金参照市场标准按总销售产值的2.5%结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融资及财务安排

9.1双方约定: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所投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计算;项目报建、营销基本工具(包括售楼部、样板房等)由甲方负责投入,除此之外,甲方所投入成本按地价人民币200万元/亩计算;其他成本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摊.

9.2双方约定:项目预售款项优先确保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销售工作

由乙方负责;若遇项目销售资金回笼受阻,甲方同意乙方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由于项目融资产生的财务成本,列入项目成本.

9.3甲、乙双方应努力使本合作项目在合法前提下达到税务筹划最优化,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销售及利润分配

10.1双方同意,本项目预售后获取的销售收入,先扣除公司项目应支付的开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征税费并预留必要的开发建设费用,项目销售回款达到90%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公司项目依法形成的利润,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1.2

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没有履行项目建设开发之义务导致项目无限期停工或项目开发失败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6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证照、财务资料等所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联系方式: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二)

甲方(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

公司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综合服务佣金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

宗地项目的认购者;

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2-1

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甲方有意出让

公司的股权,特委托授权乙方,联系协助促成甲方完成对.

3-3

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宗地地块,位于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地块项目规划如下:此地块用地面积:61670.8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670.81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

建设覆盖积率≤4.0

2.

建设覆盖率≤35%

3.

建设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4.

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

5.

建筑面积:246683平方米

住宅:172678平方米

商业:720__平方米

综合市场:20__平方米

第二条:投资服务方式

2-1

服务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受让本合同第一条1-3条款式所约定的土地,并协助甲方签到定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成功后,则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

服务金额: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完成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后,甲方愿付给乙方综合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按建筑面积

/M²计算)

2-3

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编号

综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支付项目转让费的同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与乙方约定的综合服务费

万元人民币无条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甲方违约,需另按每天1%拖欠费支付违约金.

2-4

甲方履约支付协定的综合服务费时,需甲方各乙方受益各方同时在场并出具三份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凭乙方各人的身份证解付各自的佣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谈论合同书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的作业内容.

4-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项目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条2-2条款中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收购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给乙方

,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若此项又有违约,需要另每天1%拖欠费用支违约金.

4-3

甲方在成功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后,必须按约定兑现双方书面协定的综合服

务费用或其它经济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根据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作业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有权知情整个项目的收购谈判.

5-3、在项目收购成功签约后,乙方有权要求按双方的书面协议由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

用或其它经济权益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违约

6-1、本合同一旦签订,若无协议第七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其它法定情形,双

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以合同约定佣金的总金额全部赔偿给乙方,并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2如双方产生违约纠纷,应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

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7-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时终止.

7-2、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其它条款

8-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三人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乙方三人签名:

20##年

日签于深圳

房地产股权转让合同(三)

转让方:

受让方:

担保方:

鉴于:

1、转让方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2、目标公司拥有位于建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房地产”).

3、目标公司还拥有位于共筑物的所有权(以下称“目标外的房地产).

4、受让方拟通过受让目标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目标房地产的权益.

为此,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1.1

基本概况

1.1.1目标公司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转让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持有股权比例

%;

1.1.2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1.2

资产及项目状况

1.2.1目标公司拥有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块上共平方米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2.2目标公司还拥有

有权,房地产具体信息如下表:

1.3

房地产抵押及债权债务状况

1.3.1

_____年___月为担保____公司向____行人民币____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_____),目标公司将拥有的目标房地产和目标外房地产均办理了以_____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抵押权证号分别为______.

1.3.2

除第1.3.1条载明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外,目标公司没有其他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转让方愿意将持有目标公司___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其中转让方1转让__、转让方2转让__.转让后,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__的股权,转让方1持有目标公司__的股权.

2.2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取得的目标公司_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1条约定的目标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受让方对目标外房地产不享有权益,也不承担义务.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目标房地产现价值为人民币___元(¥___元),该价值系确定本合同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3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继续持有的目标公司_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范围只及于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和风险,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及风险仍归转让方享有和承担,由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予以剥离.转让方对目标房地产不再享有权益,也不再承担义务.

第三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3.1

股权转让价款:根据目标公司的资产现状,转让方和受让方确定目标公司_的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元(¥___元).

3.2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政府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第3.1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为转让方净收价款,不包括本次股权转让依法应缴纳的政府税费.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合同订立后三(3)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_元(¥_元)【其中_(¥_.00元)为本合同的履约定金】.

4.2

本合同订立后七(7)日内,受让方将余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_元(¥_.00元)付至双方共同选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该银行进行股权交易资金的监管.

4.3

在标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和目标房地产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妥的当日,由监管银行将托管资金解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财务资料、目标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目标外房地产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由转让方执管.

4.4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相应数额的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过户登记

5.1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受让方均应及时准备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

5.2

转让方在受让方向监管银行的托管账户支付全额托管资金后五(5)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递交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5.3

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受让方协助一并办理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但应保留转让方委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名额.

第六条

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被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措施.

6.2

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在股权过户登记前除本合同第1.3.1条披露的房地产抵押情形外,目标公司对外不负有其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务,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7.1受让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7.2

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配合转让方办理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手续.

第八条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

8.1本次股权转让之前(以工商过户登记为准),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

8.2本次股权转让之后,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但是转让方为剥离目标外房地产而发生的债权债务除外.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后三十(30)

日内,代_公司偿还_行的借款债务本息,注销目标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9.2

本次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拥有的目标外房地产的权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转让方尽快将该目标外房地产予以剥离,剥离方式包括房地产买卖、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剥离价格由转让方确定.在剥离之前,目标外房地产的经营收益归转让方享有,由转让方收取,经营所发生的税款由转让方承担.

9.3

目标外房地产剥离产生的收益全部归转让方享有,因剥离而发生的税费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9.4

受让方应配合协助转让方的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行为,提供、签署需要受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配合转让方取得剥离收益.

9.5

目标外房地产依据本条约定全部剥离后,转让方应在七(7)日内将所持目标公司_的股权无偿过户至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人名下.

9.6

本合同转让方1和转让方2对本合同权利和义务连带享有和承担.

9.7

担保方对转让方在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约定,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

10.2

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约定,导致目标公司对外负有未披露的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含保证债务),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偿还,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10.3

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付清股权转让款达二十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履约定金.

10.4

转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时间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按照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时间注销抵押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达二十天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双倍返还履约定金.但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及抵押注销登记的除外.

10.5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未按照转让方的要求配合完成目标外房地产的剥离,导致转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自受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生效.

11.2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合同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1.3

转让方各方与受让方同意,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另行订立专门用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如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之用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11.4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

本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担保方(签名):

篇9

为了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秉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整体品牌形象的塑造,内容包括:标志设计,整体形象、相关策划设计等。vi导入、vi执行、及vi手册的整理。

二、费用

推广过程中的其他当个项目策划设计费用另计(画册、海报、dm等)。

vi导入、执行及vi手册的整理: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rmb)。

合同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以上费用含印刷装订费,装订vi手册共计_________份)。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标志通过即付项目总额的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3.vi手册整理完成,印刷装订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策划设计工作。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册的整理工作,并报予甲方签字认可。

甲方有责任全力配合乙方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乙方可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需另行签订转让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因vi策划是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鉴于此,甲方承诺如提前终止合同,仍承担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的除外)。

乙方如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篇10

金华火腿,是我国传统肉类腌腊食品的精华,具有悠久的历史,驰名中外,现已远销日本、东南亚和欧美各地,1915年还获得巴拿马国际商品博览会一等奖。1983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金华”牌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1984年,浙江省食品系统进行改制,食品企业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市、县各级,但当初以统一管理为由无偿转让给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并未“下放”。之后金华方 与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归属问题上纠纷不断。2001年7月4日,国家有关部门还委托与双方无关联关系的京沪法律专家为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金华火腿”商标权属之争在上海举行法律论证会。我国各大媒体,如《解放日报》、《钱江晚报》、《文汇报》也都分别发表长篇文章,报道金华火腿商标纷争。有的媒体甚至指出的:凡以地域名为地方传统特色产品品牌的,几乎都有类似纷争, 如龙井茶、张小泉剪刀、龙泉宝剑等都与金华火腿一样遭遇了这样那样的工业产权纠纷。纷争了20多年的“金华”火腿商标事件应该到了解决的时候了,如果“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得以解决,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范例。有感于此,笔者对“金华”商标权属纠纷的相关问题作一法律上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谁是“金华”火腿商标的真正主人?

金华方与浙江省食品公司这20多年来在“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问题上纠纷不断,而纠纷的焦点又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的“金华”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浙江省食品公司是否有资格拥有“金华”商标的专用权。

(一)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的“金华”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金华市认为:原金华市浦江食品公司将“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让给浙江省食品公司是迫于行政压力,并非其直实的意思表示,该商标转让合同违犯了合同缔结应遵循的自由、平等的原则,因而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合同,那么浙江省食品公司当初以统一管理为由“上缴”的“金华”火腿商标在浙江省食品系统改制后自然也应“归还”给金华方。对此,笔者认为:

1、食品企业管理权的下放未必就意味着商标权也应下放。国有企业管理权的下放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的举措,当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赋予企业更多的财力,增强企业活力 .为了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国务院于1984年5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了应当下放给企业的十项权利 .这些权利(见注释(4))主要是关于如何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而并没涉及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财产的问题。企业之间依法转让财产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围。而1984年,浙江省食品系统改制,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浙江省食品公司必须将原来其统一管理的食品企业的管理权下放给市、县各级,但“金华”商标不属于国家要求的“下放”的管理权范围内,是否转让“金华”商标属于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自主经营范围之内。

2、判断一项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背了合同缔结自由、平等的原则,判断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该商标转让合同缔结于1983年,当时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尚未制定,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国家政策来调整。省食品公司按照当时省、地、县三级食品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调拨的“三统一”管理,要求金华市浦江县将“金华”商标转让给浙江省食品公司,双方都在按政策办事,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过错,那么实际也就不存在违反合同缔结自由、平等的问题。

3、浙江省食品公司在取得“金华”商标专用时也符合了商标权转让的形式条件。根据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25条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因此,该条对商标权转让的形式要求有两个:一是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二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在1982年8月2日,浙江省食品公司和浦江县食品公司经过协商,共同向国家工商局提交了关于后者将“金华”商标转让给前者的申请书。次年3月14日,申请获准并予以公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掌握了“金华”火腿商标的专用权。 所以,浙江省食品公司在受让取得“金华”火腿商标时也完全符合了商标转让的形式条件。

综上,笔者认为,浙江省食品公司之所以能够取得“金华”火腿商标,主要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殊的经济背景所决定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在取得“金华”火腿商标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行政手段,但却是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同时其商标权的取得也符合当时《商标法》的规定。所以,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二)浙江省食品公司是否有资格拥有“金华”商标的专用权。

浙江省食品公司位于杭州市,而金华市则是浙江省的另一个市,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金华”火腿的商标,也就意味着产品原产地以外的企业拥有了包含有产品原产地标记的商标,这也是最令金华方火腿生产企业感到委屈和愤愤不平的事情。那么,依照我国的法律,原产地以外的企业是否有资格拥有包含有商品原产地标记的商标呢?

在我国,商品的原产地标记与商品的地理标志系同一语。 我国《商标法》原产地标记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的限制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第10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款。《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从这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条结论:

第一,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对将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的资格做出任何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即使是原产地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就可以注册取得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商标。

第二,已经善意取得的包含有商品的原产地标记的商标,即便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该注册商标也是有效的。

在“金华”火腿的商标权属之争中,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依当时的法律取得“金华”商标的专用权。而商标权是可以转让的,因而浙江省食品公司依当时的政策依法从原金华市浦江县受让取得“金华”商标的专用权也是合法的,而合法的也就意味着是善意的(见上文)。因此,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金华”火腿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定的商标善意在先取得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金华方以浙江省食品公司不是金华地区的生产企业为由而否定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的“金华”商标的观点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金华市火腿协会能否“取道”商标法,申请注册“金华”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 证明商标的使用,可以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加强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像我国的“山东大蒜”、“绍兴黄酒”等都是比较著名的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证明商标,起到了很好的保护原产地产品地作用。所以,金华市火腿协会希望通过注册证明商标进而保护原产地产品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般是指:(1)待审商标与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2)待审商标与同一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但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待审商标与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4)待审商标与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依“一商标一专用权”原则,待审商标只有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才有可能通过实质审查,否则将被依法驳回申请。

因此,在浙江省食品公司已经拥有“金华”注册商标的情景下,金华市火腿协会再以“金华”注册证明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申请已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属于商标注册不当,应被驳回。事实上,早在1995年,金华市保护名牌协会就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金华”火腿商品商标,因为按照法律程序,只有先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撤销,金华市才有可能将“金华”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但在历经六年半的漫长等待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27日通知金华名牌保护协会:驳回金华方提出的关于撤销“金华”商标的申请。据悉,2003年1月,金华火腿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的申请。其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三、浙江省食品公司“商标在手,就可以打遍神州了吗?”

浙江省食品公司由于拥有“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在与金华市火腿企业的“交锋”中占尽了上锋。

1985年,浙江省食品公司状告金华一家生产“双龙牌”火腿的企业侵权,获胜;

1995年1月,浙江省食品公司将金华市金华火腿监制局告上法庭,金华市火腿监制局被迫撤销。

2001年5月23日,《上海晨报》在头版头条刊登了题为《“金华火腿”:50%为假货》一文,据此文,有的超市做出决定,进场销售的火腿都必须要有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证明。

但是笔者认为浙江省食品公司虽然是屡战屡胜,可谓是“商标在手,打遍神州”。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到原产地标记保护的限制,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已受到很大限制。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合法权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所以,商标权主要有以下四项权能:

1、商标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自己在其注册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2、商标许可权,即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3、商标转让权,即商标权人有权将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禁止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然而,由于浙江省食品公司是以原产地以外的企业拥有包含有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商标,所以它的注册商标的四项主要权能: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许可权、商标的转让权和禁止权都已受到了原产地标记的极大限制。表现在:

第一,商标使用权受到了原产地标记的限制。商标使用权是商标权人自己在其注册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应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能,也是商标权人申请商标的目的之所在。但是由于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的使用权被限制到了几乎无法使用的地步。按照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如果该商标中包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该商标将被禁止使用。而浙江省食品公司是虽然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取得了“金华”商标,但由于其产非金华地区的生产企业,“金华”商标中又包含有“金华火腿”的原产地标记,而“金华”商标在我国也不是弛名商标,尚不具有像“青岛啤酒”、“茅台酒”等商标这样强的功能,那么如果浙江省食品公司将“金华”商标用于其自己生产的火腿上,将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使消费者误以为浙江省食品公司生产的火腿来源于金华地区,而事实上也已经产生了误导消费者的效果, 那么浙江省食品公司就会因为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从而会被禁止使用。所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保证“金华火腿”的质量,浙江省食品公司实际上是不能将“金华”商标用在其自己生产的火腿上的。

第二,商标许可使用权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而许可人则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这条规定实际上限定了浙江省食品公司只能将”金华“火腿商标许可给金华方的火腿生产企业使用,因为”金华火腿“的质量主要是由金华方所特有的原料和独特的地理气候所决定的。 金华市方以外的火腿生产企业很难达到”金华火腿“的质量要求,因而也就决定了浙江省食品公司不能将”金华“商标许可给金华方以外的火腿生产企业使用。而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被商标局撤销。这又决定了浙江省食品公司必须将”金华“火腿商标许可给金华方的火腿生企业使用,否则”金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有被商标局撤销的危险。

第三,商标的转让权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该条规定并结合《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对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品转让构成以下限制:

1、浙江省食品公司不能将“金华”商标转让给金华方以外的火腿生产企业,因为这些火腿生产企业难以保证“金华火腿”所要求的质量,并同时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2、即使浙江省食品公司向金华方转让,也只能转让给对金华火腿生产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不能转让给金华地区某个具体的火腿生产企业,因为“金华”火腿商标实际上起到证明商标的作用。证明商标是不能由某个企业单独享有的。 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金华”商标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法律对此予以承认。但是如果今天再将某个事实上起到“证明商标”作用的商标转让给某个生产企业,事实上将损害原产地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局也不会予以核准。

第四,禁止权同样受到原产地标记的限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金华方的火腿生产企业只要达到了金华火腿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在其产品上标明“金华”是其原产地,是完全合法的。

四、解决“金华”商标权属之争,路在何方?

“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已经持续了20多年,这不仅使争议双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这种纷争极大地影响了对我国传统美食“金华火腿”的保护,不利于创造“金华”明牌,不利于将我国的传统美食发扬光大。因此,“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之争应该有个合理的解决。但在解决的过程中,各方应正视以下几点:

第一,浙江省食品公司是“金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浙江省食品公司在使用“金华”商品的过程中有违背《商标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否则金华方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

第二,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商标实际上是一个“蹩脚”的商标权,其商标权已受到原产地标记的极大限制,而且金华方火腿生产企业有权依法以“XX牌火腿,原产地:金华”的方式标注。